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3篇)

时间:2023-12-10 作者:影墨

党员心得体会是对过去一段时间所参与的党内活动的总结和审视,是党员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汇总的党员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激发大家的创作灵感。

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3篇)篇一

敬爱的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赋予了每个共产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到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这个权利与义务是维护党内团结、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的重要法宝。

我们共产党党员都有行使的建议和倡议权利,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是党的智慧之源。中国共产党建党8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共产党党员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形成集体智慧,党的事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党的宗旨和目标的实现,要靠我们每个共产党员团结全体人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党的事业要兴旺发达,并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而应对自如,并始终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因此,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党的事业发展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保障号党员的民主权利,广开言路,开阔思路,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我们的党内民主制度才能有一个广泛而坚实的基础,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真正符合全党同志的利益和要求。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一员,要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责任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非常宏伟艰巨的事业,只有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正确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保障党员积极、正确地行使建议和倡议权,有利于党组织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党员的真实意愿和要求,有利于我们党集思广益,不断改进工作。

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使广大党员充分享有民主的权利发表自己的见解,为党的建设提出意见,让党组织的视野更开阔。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不断发展的执政实践,要求我们党必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搞好党的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能力,把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的动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只有抓住党内民主建设这个关键,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能力,党内民主的发展才会有可靠的组织保证和正确的方向,党的执政能力才能落到实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不断增强,党才能始终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才能形成凝聚剂共同奋斗。

每个党员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按照党员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探索和思考党的工作的成败得失,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出科学的、合乎客观规律的建议和倡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党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3篇)篇二

保护党员的权利反映了党的温暖。我们党一直重视贯彻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更好地保护党员权利,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思想、新要求,为加强新时期党员权利保护提供了重要指导。近日,党中央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使权利行使边界更加明确,保障措施更加丰富和完善,纪律法规更加严格,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增强党的活力,为更好地保护党员权利奠定坚实基础,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注入新概念,分析内容,在明确的权利中找到正确的定位。近年来,随着党员权利内涵的不断丰富,在行使渠道、载体、安全措施等方面面面临着解决突出问题的实际需要。最新修订的《条例》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回应党员的关注,通过明确和详细的内容,对党员的权利进行简单的解释,使其易于理解、掌握和行使,更受欢迎。具体到每项权利,本条例采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方式表达,不仅直观地反映了权利的本质,而且准确地表达了权利的内容。同时,系统总结了近年来党员权利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细化为党内法律法规,使广大党员干部从感性到理性,真正了解本条例的本质,提高党员权利相关工作的制度化和标准化水平。系统的保险支持和鼓励党员,并在保护权利方面激发动力。十四五的新征程才刚刚开始。在山上开路,在水上搭桥是勇敢前进的正常状态。只有有勇气突破和尝试,我们才能走出一条新的道路。《条例》对党员权利的保护反映了对大胆突破、大胆尝试的党员干部的积极响应。新修订的《条例》设立了保障措施专章,系统规定了20项保障措施,无论是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还是落实三区分要求,都围绕如何保护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充分利用时代党的建设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尽最大可能实现党员权利保障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的整体对应、有效贯通,充分全面、有力有效保障党员权利,给他们加油鼓劲,不断激发广大党员投身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划出硬杠杠,助《条例》生威见效,在行使权利中当好模范。保障党员权利,离不开严明纪律要求、严肃责任追究。《条例》第二章的章名由党员权利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把重音落在行使二字上,正是强调党员干部要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正确行使权利,切不可逾越边界,让权利的实现变形走样。新修订的《条例》将严明纪律规矩的精神贯穿全篇,集中规定了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应当追究责任的五种情形,让一系列应当前提不得构成了党员行使权利的硬杠杠,督促广大党员干部把履行义务、遵守纪律放在第一位,工作中严格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在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以干事创业的全新动能,为新时代接续奋斗。

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3篇)篇三

7月1日,使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建党101周年纪念日。学校将开展"党的光辉照我心"等系列活动,让我们全体师生共同了解101载的艰苦卓绝和荣耀辉煌谱。我们将用4-5次升旗仪式时间,简要回顾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等伟大胜利的波澜壮阔的历史,重温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实现复兴的奋斗历程。

今天,我跟大家一起回顾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历史背景。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以自己的勤劳和智慧,曾经创造出世界上独领风骚的灿烂文明。然而,当欧美一些国家从十七世纪中叶开始确立先进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又从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工业革命的时候,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统治者却盲目地以中央帝国的"康乾盛世"而自傲,自我封闭,拒绝扩大与世界的交往,仍然陶醉于昔日的辉煌之中。而事实是,原来文明程度落后于中国的欧美国家,这时已远远地跑在了中国的前面。

盛世已蕴含着衰败,落后就要挨打。到十九世纪中叶,急于向外扩张的英国,以鸦片和炮舰打开了清王朝这个封建帝国闭关自守的大门。外国列强对中国采用军事的、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压迫手段。尽管中国在对外关系中仍保持着独立国家的形式,但在实际上已被纳入不平等条约体系,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遭到严重破坏,清朝政府成为"洋人的朝廷"。这种状况,使中国一步一步地变成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华民族沦落到深重苦难和极度屈辱的境地。

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人民的反抗斗争从来没有间断过。可是,历次反对外国侵略的战争也好,太平天国的农民战争也好,鼓吹爱国救亡和新运动也好,号召"扶清灭洋"的义和团运动也好,一次次地都失败了。

要救国必须寻找新的出路。中国的先进分子从消沉、苦闷和彷徨中走出来,再次在心中燃起热切的期待,一场巨大的革命风暴在孕育之中。1920xx年9月,陈独秀在上海创办的《青年》(后改为《新青年》)杂志,犹如黑夜中的一道闪电,掀起一场空前的新文化运动。新文化运动的基本口号是"德先生"和"赛先生",也就是民主和科学。当封建主义在社会生活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时候,提倡民主、反对独裁,提倡科学、反对迷信盲从,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

1920xx年,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十月革命第一次把社会主义从书本上的学说变成活生生的现实。它对中国革命产生了划时代的影响,中国出现了一批赞成俄国十月革命、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

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诞生,是近代中国社会及人民革命斗争发展的必然结果。今天是党的九十五岁华诞,让我们一起祝愿亲爱的党:生日快乐!

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3篇)篇四

敬爱的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赋予了每个共产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到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这个权利与义务是维护党内团结、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的重要法宝。

我们共产党党员都有行使的建议和倡议权利,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是党的智慧之源。中国共产党建党8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共产党党员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形成集体智慧,党的事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党的宗旨和目标的实现,要靠我们每个共产党员团结全体人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党的事业要兴旺发达,并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而应对自如,并始终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因此,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党的事业发展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保障号党员的民主权利,广开言路,开阔思路,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我们的党内民主制度才能有一个广泛而坚实的基础,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真正符合全党同志的利益和要求。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一员,要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责任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非常宏伟艰巨的事业,只有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正确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保障党员积极、正确地行使建议和倡议权,有利于党组织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党员的真实意愿和要求,有利于我们党集思广益,不断改进工作。

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使广大党员充分享有民主的权利发表自己的见解,为党的建设提出意见,让党组织的视野更开阔。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不断发展的执政实践,要求我们党必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搞好党的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能力,把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的动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只有抓住党内民主建设这个关键,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能力,党内民主的发展才会有可靠的组织保证和正确的方向,党的执政能力才能落到实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不断增强,党才能始终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才能形成凝聚剂共同奋斗。

每个党员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按照党员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探索和思考党的工作的成败得失,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出科学的、合乎客观规律的建议和倡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党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021年1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我认真阅读并与2004年的条例作了比照。新《条例》内容有大幅度增加和新的重要概括,体现了新时代党建工作的新发展、新要求。

我认为,《条例》是党章的重要补充,是维护党员权利的重要武器,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会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新在以下几点:

一、总则第四条,明确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要求党组织对此给予尊重和保障。《条例》第一次提出,党员要“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我还特别注意到,在后面的保障措施中还提到,“党组织应当支持和保护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党员,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

我觉得,党员用负责的态度把看到的不足、缺点和问题提出来,应该视为一种积极因素,是推动改革的动力。而且,这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条例》提到的这个问题,我们要很好地理解。

二、党员权利有了新的扩充,把哪些是党员权利,给以名目化。过去是条文叙述,现在具体为: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等十三项具体权利。这些权利都有简明扼要的说明解释。

特别是明确提出党员的“党内监督权”,是对原条例和党章的重要补充。在保障措施一章中,还明确“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各项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支持和鼓励党员发扬斗争精神,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反腐,取得了重大成果。现在进一步明确党员的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控告权等,对于推动党内防腐倡廉,把党的干部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他们不能腐、不敢腐,会起到更大震慑作用和保证作用。

三、大大充实和发展了保障措施。第三章保障措施是整个条例的重头,占有较大的篇幅和条目(共有二十条)。这些措施,体现了《条例》开头提出的四条原则,即: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

保障措施首条(第二十条),明确提出了“党务公开”。“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保障措施新增加的还有第三十三条,即建立“激励机制”。这条提到,“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而且提出三种具体情况需区别对待。这就对党员敢于改革和创新提供了条件。我觉得,当前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处于第一线的党员,遇事敢于决断,敢于独立负责,不层层推到上级,这一条在党内是很需要的。现在有人遇事不办,只是请示报告,反被认为他组织观念强,实际是懒政。我们应当鼓励前者,批评处理后者。

四、对于党内决定重大事项的民主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第二十三条规定:“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在党内凝聚共识、汇集智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党内法规研究制定过程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研究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应当在本级组织管辖的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启动决策程序。”我认为这一条说明,我党是一个慎重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党。我还认为,党的重大决定,应当首先是提交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选出的委员会按职权作出决定,体现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权威性。尽量避免先斩后奏,任何事都追认的情况,也让那些组织观念不强的领导者正确对待个人和组织的关系。

在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一等条中,规定了党组织畅通多渠道为党员发表意见提供条件。可以看到,这些渠道在党的十八大后是逐步扩大的,如党的会议、报刊、网站、推进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巡视中听取意见等。为了党员充分行使权利,还在第二十五条特别提出“党组织应当紧扣新时代党建工作特点和党员权利保障要求,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这就是说,我们还要不断总结经验,扩大党内民主。对于党员来说,说话还要注意场合,区分党内外,遵守党的保密纪律。

五、《条例》中原“责任追究”改为“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这里,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是重新写的。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说:“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带头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提高民主素养,平等对待同志,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等。

对于侵犯党员权利,《条例》归纳了八个方面内容,都做了明确扼要的说明,是原条例没有的。例如四十五条第六项提出“违规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就是很重要的一条。从胡耀邦同志主持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开始,到现在我党专注党员权利的保障,我由衷感到党的伟大、光荣和正确。

第四十六条新增加了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进行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的规定,这是对每个党员说的,我认为很有必要。《条例》具体规定有五条,“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等,党员触犯了也要追究责任。我还认为,党员应当光明磊落、表里如一,不能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我认为,行使党员权利,首先是要求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党员。《条例》总则也是这么要求的。共产党员要有鲜明的马克思主义的信念,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不断学习和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这个基础上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利。当前,国际形势多变,国内建设和改革任务艰巨,我们要多为党和国家分忧,遵守纪律,不添乱、不信谣、不传谣,在任何场合,不忘自己的共产党员身份,认真履行共产党员职责。

通过研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我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条例的威信在于落实,需要各级党组织认真努力贯彻好,也需要每个党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好。

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党中央对2004年9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进行修订,凸显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新要求,对党员的权利行使做出了具体的详细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共5章52条。条例在第二章中对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作出具体规定,用13个条文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明确细化,即: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

通过对《条例》的系统学习,我作为基层党员有如下体会:

一是深刻理解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增强行使党员权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形势决定任务,任务决定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这是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根本工作方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都准确地分析了中国当前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指出了当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我个人理解,中国在共产党领导下,经历革命、建设和改革阶段,已经从站起来、富起来走向强起来。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我们党员的要求也不同。革命阶段,是军事斗争为主,对党员主要是要有军事的素质;在建设、改革阶段,主要是经济、科技、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素质;而现阶段,党确定改革的总目标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我们党员来说就是要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多做贡献,所以要增强积极行使党员权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培养积极行使党员权利的内在动力。

条例》明确指出,“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中国自古就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道理,每个党员对党都要有主人翁意识,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从自己做起,从所在党组织做起,加强政治建设,提高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全面领导所在地区和领域各项工作的能力。

三是增强民主素养,积极营造行使党员权利的文化氛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性,自觉地把民主素养作为一种领导能力来培养,作为一门领导艺术来掌握。”在新时期,对党员的民主素养更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领导干部缺乏民主素养,就不会支持和保障普通党员行使权利,就走不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普通党员缺乏民主素养,就不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履行对党的责任,推进党的各级组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四是增强斗争精神,补足积极行使党员权利之钙。

党员区别于普通群众的根本要素是坚持真理、敢于斗争。“四个伟大”战略布局,“伟大斗争”是第一位,没有斗争,其他都不会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说,“行百里者半九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全党必须准备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条例》规定,“支持和鼓励党员发扬斗争精神,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所以要不断增强斗争意识、培养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在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展现我们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风采。

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3篇)篇五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党员学习权利保障条例。

心得体会。

欢迎参考!

通过“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教育活动,本人认为做好一名人事干部,必须具有为民、务实、清廉的品质,我就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为民,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忠实地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当好人民公仆,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含糊。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尤其要深入到困难多、群众意见多、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同当地干部群众一道分析矛盾、解决问题,为群众诚心诚意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务实,就是坚持勤奋工作、埋头苦干,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坚持不懈地带领群众艰苦创业,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党和人民把我们放在一定的岗位上,我们就要尽心尽力干出成绩来,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履行好领导职责,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明白,真正的政绩应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实绩,是为党和人民踏实工作的实绩,应经得起群众、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我们一定要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发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好作风,坚持重实际、鼓实劲、求实效,不图虚名,不务虚功,不提脱离实际的高指标,不喊哗众取宠的空。

口号。

不搞劳民伤财的假政绩扎扎实实地把党和国家的各项决策和工作落到实处。

清廉,就是要坚持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做到拒腐蚀、永不沾,自觉同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经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清清白白做官,堂堂正正做人,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始终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懈奋斗,更好地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不断夺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由中共中央××年月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的通知》(中发号)要求各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该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

党的xx大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权力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xx届四中全会作出本资料来源于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文秘无忧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到保障党员权利,全会后即正式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些重大决定和重要举措,是党中央从全党工作的大局来谋划和作出的,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大背景下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我感到十分重要,十分必要。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利,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基本建设。xx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又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一个方面的能力;提出必须转变和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等。贯彻落实全会的这些重要精神,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一个现实的要求,就是切实保障党(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员权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因为追根到底党的执政能力来源工本资料来源于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文秘无忧党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而党员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作用能否得以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从而关系到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强弱。就转变和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而言,党员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又直接关系到能否发展党内民主,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力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力理论义理论武装起来的先进党我们的先进性体现在组织和制度上就是坚持和实行民子集中制,就是每个党员都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本资料来源于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文秘无忧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党内事务。也可以说,党的先进性也表现为党的民主性。有了党的民主性,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决策才能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的意志、集中广大党员的智慧、汇集广大党员的力量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

按照x纪发[20xx]0x号文件要求,我局党支部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

先进性教育。

活动的重要内容,于20xx年4月7日下午组织全体党员召开了专题学习会,在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后,开展了热烈的讨论,现将我局学习、讨论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会议由局长、支部书记主持并讲话强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全体共产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要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要在行使好党员权利的同时,履行好党员的义务。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抓好党员权利保障,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圆满完成我局各项工作任务。

会上由支部组织委员带领大家对《条例》全文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并逐条进行辅导讲解。在认真的学习之后,大家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党员发言说: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包括了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和责任,使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具体化、制度化,同时又包括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程序和要求,使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二是既注意继承,保留了1995年颁布实施的试行条例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规定,同时又坚持与时俱进,对党员权利的具体内涵、行使途径和保障办法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

宣传委员发言说:《条例》给我最深印象的是中央对党员民主权利和党内民主决策的高度重视。如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第二十条第三、四款规定:“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的委员会及其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员民主权利和党内民主决策的高度重视。

副局长发言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专门法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

副局长发言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这个条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大家纷纷表示:一定要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保障党员权利的意识,增强广大党员正确行使自身权利和自觉维护其他党员民主权利的意识。努力将保障党员权利的各项规定转化为自己在日常工作和学习生活中的自觉行动,认真查找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坚决纠正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各种行为,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最后做总结发言时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我们党历来重视保障党员权利,非常重视巩固和发展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促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中央决定在《条例(试行)》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采取的重大举措,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精神,反映了当前保障党员权利的新情况、新要求。《条例》坚持和完善了党章有关党员权利的规定,规定了一系列具体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措施,使广大党员的权利更加明确、更加充实,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表明了我们党维护党员权利的坚强决心,为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会议还对我局下步学习贯彻《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先学一步,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条例》,不仅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需要,更是工作中贯彻落实《条例》的需要。领导干部、支委委员要率先学习好、宣传好《条例》,在广大党员中起带头作用。二是要学深一些,把《条例》要求更好地体现到工作中去。要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措施和办法,推动《条例》在实际工作中深落实处。

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3篇)篇六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坚定决心,将为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更加科学高效的制度遵循,有利于保护并激发广大党员干事创业热情,使我们党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向深入,不但需要各级党组织强化纪律约束,强化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层层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也离不开全体党员从我做起,激浊扬清、扶正祛邪,更好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引导全体党员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主体意识,加大党内事务公开力度,拓宽党员民主监督知情渠道,创新形式为党员参与民主监督提供有效方式和便利途径,行之有效开展民主监督,旗帜鲜明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同一切可能动摇党的根基、阻碍党的事业的行为作斗争,切实提高党内民主监督实效,凝聚全党力量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条例》各项规定,既要以上率下,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上立标杆、作示范,又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和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力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做到依规依纪保障党员权利,进一步激活党员的细胞活力,激发党员投身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3篇)篇七

2021年1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我认真阅读并与2004年的条例作了比照。新《条例》内容有大幅度增加和新的重要概括,体现了新时代党建工作的新发展、新要求。

我认为,《条例》是党章的重要补充,是维护党员权利的重要武器,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会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新在以下几点:

一、总则第四条,明确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要求党组织对此给予尊重和保障。《条例》第一次提出,党员要“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我还特别注意到,在后面的保障措施中还提到,“党组织应当支持和保护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党员,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

我觉得,党员用负责的态度把看到的不足、缺点和问题提出来,应该视为一种积极因素,是推动改革的动力。而且,这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条例》提到的这个问题,我们要很好地理解。

二、党员权利有了新的扩充,把哪些是党员权利,给以名目化。过去是条文叙述,现在具体为: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等十三项具体权利。这些权利都有简明扼要的说明解释。

特别是明确提出党员的“党内监督权”,是对原条例和党章的重要补充。在保障措施一章中,还明确“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各项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支持和鼓励党员发扬斗争精神,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反腐,取得了重大成果。现在进一步明确党员的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控告权等,对于推动党内防腐倡廉,把党的干部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他们不能腐、不敢腐,会起到更大震慑作用和保证作用。

三、大大充实和发展了保障措施。第三章保障措施是整个条例的重头,占有较大的篇幅和条目(共有二十条)。这些措施,体现了《条例》开头提出的四条原则,即: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

保障措施首条(第二十条),明确提出了“党务公开”。“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保障措施新增加的还有第三十三条,即建立“激励机制”。这条提到,“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而且提出三种具体情况需区别对待。这就对党员敢于改革和创新提供了条件。我觉得,当前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处于第一线的党员,遇事敢于决断,敢于独立负责,不层层推到上级,这一条在党内是很需要的。现在有人遇事不办,只是请示报告,反被认为他组织观念强,实际是懒政。我们应当鼓励前者,批评处理后者。

四、对于党内决定重大事项的民主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第二十三条规定:“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在党内凝聚共识、汇集智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党内法规研究制定过程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研究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应当在本级组织管辖的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启动决策程序。”我认为这一条说明,我党是一个慎重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党。我还认为,党的重大决定,应当首先是提交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选出的委员会按职权作出决定,体现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权威性。尽量避免先斩后奏,任何事都追认的情况,也让那些组织观念不强的领导者正确对待个人和组织的关系。

在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一等条中,规定了党组织畅通多渠道为党员发表意见提供条件。可以看到,这些渠道在党的十八大后是逐步扩大的,如党的会议、报刊、网站、推进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巡视中听取意见等。为了党员充分行使权利,还在第二十五条特别提出“党组织应当紧扣新时代党建工作特点和党员权利保障要求,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这就是说,我们还要不断总结经验,扩大党内民主。对于党员来说,说话还要注意场合,区分党内外,遵守党的保密纪律。

五、《条例》中原“责任追究”改为“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这里,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是重新写的。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说:“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带头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提高民主素养,平等对待同志,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等。

对于侵犯党员权利,《条例》归纳了八个方面内容,都做了明确扼要的说明,是原条例没有的。例如四十五条第六项提出“违规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就是很重要的一条。从胡耀邦同志主持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开始,到现在我党专注党员权利的保障,我由衷感到党的伟大、光荣和正确。

第四十六条新增加了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进行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的规定,这是对每个党员说的,我认为很有必要。《条例》具体规定有五条,“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等,党员触犯了也要追究责任。我还认为,党员应当光明磊落、表里如一,不能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我认为,行使党员权利,首先是要求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党员。《条例》总则也是这么要求的。共产党员要有鲜明的马克思主义的信念,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不断学习和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这个基础上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利。当前,国际形势多变,国内建设和改革任务艰巨,我们要多为党和国家分忧,遵守纪律,不添乱、不信谣、不传谣,在任何场合,不忘自己的共产党员身份,认真履行共产党员职责。

通过研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我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条例的威信在于落实,需要各级党组织认真努力贯彻好,也需要每个党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好。

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3篇)篇八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唯一一部保障党员权利的法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观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观看处分的党员,留党观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3篇)篇九

时隔16年,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的进行时,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新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再度修订,就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大举措,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当前保障党员权利的新情况、新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学习好、运用好、贯彻好这个条例,是当前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通过学习,我们看到,修订后的条例共五章52条,党员权利名称更加鲜明,内容更加具体,边界更加明晰,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利和义务、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是党的建设重要理论创新,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义务与权力相统一,在明确权利保障权利的同时,强调正确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指出党员行使权力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比如新增第四条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党的历史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必须激发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条例》第二章,将章名“党员权利”修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对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强调党员要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积极主动行使权利,《条例》还设立“保障措施”专章,新增了很多保障措施,比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等,保障党员权利离不开严明纪律要求,严肃责任追究,修订后的《条例》将严明纪律规定的精神贯穿全篇,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比如第四章,集中规定了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应当追究责任的五种情形,进一步严明了权利行使的纪律要求,以严格责任、落实责任引导和监督党员正确行使权利,修订后的《条例》将更加有利于提高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水平和效果。此次《条例》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各级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以“德”、以“法”治国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其中不乏对党员权益各项人性化的保障和关怀,这种人性化的色彩也贯彻了《条例》的始末,党组织对党员严管厚爱的态度可见一斑。《条例》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规定,在各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保障党员绿色作文网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更具体明确的界定。在对侵犯者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中,更多体现了我党以“法”为手段,严格严肃党纪的宗旨。对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主体与行政乃至司法的处理,从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党员的合法权益。这对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着积极的作用。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事实证明,没有党内民主就没有党的兴旺发达,什么时候有了党内民主,我们党和党所领导的事业就充满生机,党内民主受到削弱和破坏,党就会犯错误,党的事业就会遭受严重挫折。因此,我们党历来重视保障党员权利,非常重视巩固和发展即有集中又有民主,即有纪律又有自由,即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保障党员权利的意识,增强正确行使自身权利和自觉维护其他党员民主权利的意识。努力将保障党员权利的各项规定转化为自己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的自觉行动,坚决抵制违反该条例的各种行为,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能落在实处。作为共产党的光荣一员,我们要对党内事务有跟多的了解和参与,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的责任所在。

每个党员都要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按照《党章》《条例》等党内法规,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不折不扣践行“两个维护”来为党的事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我们也要把对《条例》的学习、落实与我们警察队伍的建设结合起来,与我们场所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从严治党与从严治警相结合,把维护党员权利与从优待警结合起来,以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规章制度来保障民警各项法定权利的有效实现。我们要实现公正执法的有章可循和文明执法的有序推进,既要发挥好维护社会安定的刀把子作用,还要体现出服务人民的宗旨意识,赢得人民的敬警拥警;我们要带头尊法、守法、用法,依法解决工作开展的后顾之忧,落实好作为警察的权利保障,让大家在工作中有归属感、职业自豪感,让我们的警察能感受到来自各级各方的护警爱警。让严明纪律和权利保障成我们这支队伍健康有力发展的双翼,让党的好制度好政策为我们的忠诚履职、破浪前行保驾护航。

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3篇)篇十

这是一份“紧跟时代”的“保障险”,体现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重要要求。时代性是党内政治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建设就要推进到什么阶段,党员权利保障也要与之匹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教育,始终坚持立足实际、与时俱进,先后组织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既重视抓牢“关键少数”,又注重抓实“绝大多数”,既对广大党员提出普遍性要求,又对“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出台《条例》,就是紧跟总书记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时代性特征,教育引导全体党员把初心和使命真真正正地牢记于心,落实在行动中。

这是一份“紧扣发展”的“保障险”,彰显了“发扬民主、激活动力”的重要导向。党章赋予党员的各项权利是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根本依据,党员的主体地位也是通过一系列权利的行使体现出来的,党员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直接关系到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当前,正处于“两个一百年”的交汇点和“两个五年”承前启后的重大节点,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让广大党员拥有获得感和主人翁精神,在推进经济发展、社会治理、脱贫攻坚、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自觉履行义务、正确享受权利。要坚持团结党员、激励党员的根本原则,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凝心聚力谋发展,真抓实干、勇当标杆,形成人人参与、个个尽力、事事有成的生动局面。

这是一份“紧贴形势”的“保障险”,明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标准。严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我们党始终保持科学性、先进性、领导性的根本保障。长期以来,特别是在管党治党的高压态势下,一些同志对党员权利保障的认识产生了偏差,认为党员权利保障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淡化甚至漠视党员权利。这对推进巩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发展党的事业都是极其危险的,为此,需要我们以辩证的思维、宏观的视野正确认识党员权利保障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大意义,引导党员旗帜鲜明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同一切可能动摇党的根基、阻碍党的事业的行为作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持党的机体健康与生机活力。

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3篇)篇十一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由中共中央2004年9月22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4]19号)要求各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权力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到保障党员权利,全会后即正式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些重大决定和重要举措,是党中央从全党工作的大局来谋划和作出的,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大背景下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我感到十分重要,十分必要。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利,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基本建设。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又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一个方面的能力;提出必须转变和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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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3篇)篇十二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军队政治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三大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有助于发挥党员主体作用,身怀“正气”、饱含“底气”、富有“灵气”,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身怀“正气”,在“肃纪”上动真格。以“正”立身。孔子曰:“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正人必先正己,正己始于正心。正气存则邪不犯,党性强,工作才能无坚不摧;正气足,事业才能长效持久;作风好,群众才能衷心拥护。组工干部是服务干部的干部、服务党员的党员、服务人才的人才,需从严约束自己,坚持“底线”、筑牢“防线”、不踩“红线”,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树立浩然正气,抵得住歪风邪气,不辱组工干部使命,永葆共产党员本色,让“正气”成为组工干部干事创业道路上的长明灯。

饱含“底气”,在“谋实”上下功夫。“托之空言,莫如见之实行”,有实力才能有底气,有实力才能有魅力。组工干部的底气来自于过硬的本领和扎实的作风,要以“实实在在、心无旁骛”为先导,树立求真务实的思想观念,坚持讲实话、重实干、求实效。发扬“安、专、迷”精神,熟悉党务、精通业务,用实干来涵养为民情怀,用实干来体现人生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伟大梦想不是等得来、喊得来的,而是拼出来、干出来的。”不断保持务实的作风,掌握技巧,指导实践,要勤于动脑、勤于动嘴、勤于跑腿,把具体的工作中要真正学懂、弄通并熟练地把握和运用上级政策,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

富有“灵气”,在“创新”上做文章。“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守正”是根本、“创新”是关键、“学习”是基础。新时代组工人要保持创造性张力,向改革要动力、向创新要活力,才能不断推动组织工作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要跳出组织工作看组织工作,跳出党建抓党建,善于用创新的观点、辩证的思维分析问题,敢于用大胆的探索、稳妥的方式检验成效,用“不见成效不放手”的韧劲,将正确的思路和举措坚持下去,不断开创组织工作新局面。

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大全(13篇)篇十三

党员权利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应当享有党内的各项权利。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同样的权利共同管理党的事务。下文是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六条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xx大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主要有: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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