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大监督格局调研报告(汇总5篇)

时间:2023-10-03 作者:笔尘构建大监督格局调研报告(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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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监督格局调研报告篇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全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市的社会结构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传统社会阶层不断演化,新的社会阶层正在形成和壮大。

1、传统农民阶层发生分化。长期以来,传统的农民阶层一直保持着相对稳定,但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由于社会流动的不断加快,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一部分农民“洗脚进城”,一部分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传统的农民阶层逐渐分化,农民的数量逐年减少。应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市农民阶层的转移分化是与社会进步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市出现过两次大型的农民转移潮:其一是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十万农民进流通”后,通过制定出台一系列的鼓励引导措施,先后有10多万农民进入流通领域,活跃在市内外的城乡街头;其二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吸纳了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初步统计,从1999年到,全市农业人口从116.34万人减少到104.15万人,减少12.19万人,年均递减2.2,占总人口的比重也从73.53下降到70.42;农业劳动力的数量也从1999年的33.01万人减少到20的30.06万人,年均递减2.8。尽管农业劳动力转移很快,其速度也是过去不曾有过的,但我们认为这只是农民阶层结构分化转移的开始,并没有最后完成,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劳动者的数量还将继续下降,但下降的速度要取决于经济增长和城市化的需要。

2、民营业主阶层正在兴起。民营业主阶层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兴阶层,主要包括民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主,这一阶层不仅发展速度很快,而且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我市民营业主阶层的兴起,主要是得益于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近年来,我市坚持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来抓,把民营经济作为市场主体来塑造,使民营经济成为机制最活、发展最快、贡献最大的经济增长点。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根据中央“抓大放小、有进有退”的方针,我们确定了“1 x”的改革模式,大面积、大规模、大力度地推进企业改革。除办好迈亚1家国有控股公司外,其它600多家国有集体企业实现整体转制,全部转为民有民营。同时,围绕改革带来的体制优势,我们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突破口,着力大招商、招大商,招商引资成效显著。近4年协议引资100多亿元,实际到位资金80多亿元,实际到位资金超过改制前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总和,台湾旺旺集团、南方路机集团、中百包装富思特集团、英国联合利华公司等一大批大企业、大项目纷纷落户仙桃。我市这种大改革、大开放,有效地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使民营经济成为投资主体、税收主体和就业主体,完成投资、上缴税收、提供就业岗位均达到90以上,民营经济的主体地位初步确立。初步统计,全市民营企业现在已发展到2400多家,个体工商户达4.5万户。

3、打工阶层逐渐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在促进民营业主阶层兴起的同时,也带来了打工阶层的逐步发展壮大。在“1+x”的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全市共有6万多名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通过付现、转股、投保等多种补偿方式转变身份,其中绝大部分职工以打工者身份进入新企业,成为打工阶层的主体。同时,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市内外打工的农民工激剧增加。初步统计,我市外出打工人员已达25.83万人,比1999年的7.89万人增加了3倍多。在民营工业企业的从业人员也从1999年的2.76万人增加到了6.74万人;个体从业人员已达到6.83万人。我市彭场镇是全国著名的无纺布加工基地,近两年新增企业50多家,全镇民营企业达到140多家,吸纳2万多人就业,从过去的“就业难”变为了现在的“招工难”。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加速了社会结构与阶层的分化,使得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也相继出现,在政治、经济、分配、就业、劳动保障以及社会文化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影响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农民收入水平过低。当前,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和打工收入,总的来说是有增长但增长缓慢,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尽管现在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惠农举措,包括粮食直补、取消农业税等,但毕竟杯水车薪,农业产业的弱势性制约了农业增收的空间,农民增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打工收入。资料显示,近些年来我市农民打工收入快速增长,1999年为1.94亿元,2004年达到5.59亿元,5年增加3倍。2004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615元,比1999年的2946元增加了669元,增长了22.7%;但同期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4655元增加到6895元,增加了2240元,增长了48.1%。因此,城镇居民收入不仅比农民收入绝对数要高出1倍左右,而且增幅也要高出1倍,加上城镇居民在医疗、教育、保险等方面的较好保障,使得农民在收入分配上远远低于城镇居民。农民收入过低,潜藏着引发社会矛盾的可能性。

2、城市贫民处境艰难。城市贫民主要是指部分下岗失业职工、农民工和少数城市失地农民以及其他特困群体。这个群体面临的困难主要有:一是生活难。很多城市贫民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有的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靠低保金过日子的不在)少数,甚至连吃饭都成问题,而这部分人绝大多数年龄在40~50岁,“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生活压力很大。有些农民工在城市缺乏社会保障,缺乏生存的本领,生活也非常艰难。二是就业难。相比其他群体而言,这部分人往往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能力较弱,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存在就业无门问题。绝大多数就业在收入水平较低、技术含量不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三是就医难。大部分城市贫民有病无钱医,特别是重症病人根本就看不起病。四是教育难。主要是子女上学问题,有限的生活费用很难支付起高额的教育费用。

3、改革发展欠帐太多。这几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很快,特别是在体制改革和招商引资方面力度很大,但发展过程中也存在“阵痛”,在某些方面作出了较大牺牲,遗留问题较多。一是土地征占问题。随着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占的土地不断增多,由于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以及失地农民安置补偿资金难到位等原因,在土地征占过程中群众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二是下岗职工安置问题。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一直走在全省的前列,绝大部分企业职工通过付现、转股、投保等多种补偿方式顺利实现再就业。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还是有少数职工补偿标准偏低、养老保险没有交齐、再就业没有落实、低保金没有到位,引发群众的抵触与不满。三是环境污染问题。我市的产业定位主要是轻纺型,绝大多数企业污染较小。但在少数地方、少数项目仍然摆放了一些污染较重的企业,直接影响了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此外,在城市管理、农业结构调整、体制改革等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些需要迫切解决而又非常棘手的问题,如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与农民失地的矛盾、城市建设与拆迁补偿的矛盾等。

4、政策落实难以到位。政策落实的弹性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样是一个政策,但在落实过程中、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各种利益关系往往会千差万别。国家先后出台许多利民惠农的政策,如取消农业税、实行粮食差价直补,但这些政策在少数地方并没得到完全落实,有些资金甚至被克扣、占用。造成政策落实难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执法执纪的不公正性,包括司法腐`、执法执纪标准弹性过大以及“三乱”现象严重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三个方面:

1、思想观念的大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社会思维方式、思想观念发生着显著而深刻的变化。过去那种僵化的、束缚的思想观念被解放,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民主观念、人本主义思想正在生成和发展,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的理念逐渐形成。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认为完全合理、天经地义的,认为是和谐的事情,现在也逐步开始质疑,逐步改变过去那种“不能问、不敢问、也不想问”的局面。这种思想观念的变化直接导致社会行为方式的转变,从而带来一些社会矛盾。

2、利益格局的大调整。改革开放实质上是一场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在这次大调整中,在许多具体和直接利益上往往又表现出矛盾和冲突,尤其是以农民和企业下岗职工两大群体受到的利益损害最大。这种利益格局调整的不公平性,决定了社会不和谐的必然性。和谐社会应该是一种追求的目标,是治国安邦的过程,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指望有什么灵丹妙药,指望仅靠出台一个文件,就会使和谐社会一蹴而就。同时,和谐社会是相对和谐、总体和谐,往往一时的和谐被打破,又会逐步形成新的和谐,在社会的动态发展中逐步实现和谐。构建和谐社会要坚决反对“人造和谐”和“花钱买和谐”。在对待群众上访、社会稳定等问题上,不能过分追求零上访、零纠纷,而忽视问题的成因,忽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主要精力全部放在“人盯人”、当“灭火器”上,一味地想办法“捂盖子”,用钱来买稳定,用钱来营造和谐氛围,这实质上是一种不作为,是一种“假和谐”。

3、转型时期的大磨合。当前正值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成分、分配方式和利益主体日益多样化,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和分化,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碰撞磨合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矛盾。比如由于干部与群众在执政理念上难以对接,在理解执行党的政策上难以取得一致,在社会发展变化的认识上存在偏差等,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些社会摩擦与矛盾。再如,在对待群众上访问题上,很多党员干部对党与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缺乏认识,总认为上访群众是“刁民”,是无理取闹,总感到无可奈何、束手无策。有些群众上访动不动就几十人、上百人静坐示w,扰乱社会秩序,方式方法固然不对;但同时也有一些干部“官本位”意识时时作怪,一看到老百姓上访,就认为是“犯上”,责怪基层、责怪群众。现在很多地方通过建立政府集中接访室,给群众在思想上建立排解情绪的“缓冲站”,对防止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起到有效地作用。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市专门出台了《关于提高执政能力,打造和谐仙桃的意见》,这个《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打造和谐仙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打造和谐仙桃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具体措施。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的实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点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

充满创造活力是和谐社会的显著标志,社会创造活力来自于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政策上、体制上、制度上调动和保证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一是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增强发展活力。加快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之道。“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更不能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现阶段,发展不够始终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实际。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始终把发展放在首位,始终保持一种强烈的发展冲动和激情,抢抓发展机遇,激发发展活力。二是全面贯彻“四个尊重”的方针,增强创业活力。社会活力源于人们的创造活动,创业活力越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越足,步伐越快。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努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支持人们干成事的创业氛围和环境,激发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让“创业”、“创造”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追求。三是坚持深化改革,增强体制活力。体制活力是最强大、最持久、最根本的活力,直接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率和活力。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不懈地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不懈地破除妨害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力的体制机制弊端,特别是坚持不懈地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营经济植根于民、成长于市、贡献于社会,是机制最活、生命力最强、发展最快的经济,最有利于调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积极性。要进一步消除民营经济进入社会各领域的门坎和体制障碍,让民营资本畅通无阻地进入法律未禁止的范围,让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协调稳定。

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妥善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保持社会的协调稳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成为打造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一是完善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统筹兼顾、各得其所的利益格局。社会的矛盾和冲突,说到底是利益的冲突,改革实质上就是各方面利益的不断调整。必须建立健全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利益的协调机制,切实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要切实维护最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又要统筹兼顾好不同社会阶层、各方面群众的利益,特别是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既要保持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又要维护群众最关心的直接利益,决不能以名义上的公共利益、大局利益侵害个人合法的现实利益、直接利益,要把改革的力度、经济发展的速度与群众的承受程度结合起来,实现社会可持续的健康发展。既要坚持效率优先,又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平,在经济发展上鼓励竞争、鼓励先富、鼓励培植优势和特色,在利益分配上注重公平、关注民生、扶贫济困、雪中送炭。

二是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人民群众是党执政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要根据群众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民主管理,切实把管理方式从行政命令为主转到民主管理、依法管理的轨道上来。要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民主制度,保证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把决策的过程作为群众意见表达和意见统一的过程。要加强群众政治思想工作,善于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等各种方法,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增强对群众的感情,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多干群众急需的事,多干群众受益的事,真正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

三是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网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防控体系,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增强防范和处置重大自然灾害、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构建美好人居、人际环境,推进社会安居乐业。

社会政通人和、人民安居乐业是和谐的直接体现。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营造和睦融洽的人际环境,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和坚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形成全体人民安居乐业的祥和社会。

一是以提高人的文明素质为核心,营造和睦融洽的人际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首先是人自身的和谐和全面发展。要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让全体人民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有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的良好氛围,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

二是以打造绿色仙桃为载体,营造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人居环境的改善是现代城市文明与自然生态文明的综合体现。要积极推进城市化,不断提高城市化水平,让更多的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村群众享受到现代文明带来的成果。同时,要加强生态环境的保,促进人与自然长远协调发展。

三是以充分就业为第一责任,营造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环境。充分的就业和健全的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要把充分就业和健全保障作为党委和政府的第一责任,让每个市民都能壮有所为、老有所养,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构筑一道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网。要结合企事业单位改,把社会保障向民营企业延伸,向农村空间拓展,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构建大监督格局调研报告篇二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从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它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法院调解制度再一次被提到了重要位置,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发展第一要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与判决相比,调解结案的.好处在于:1、直达诉争双方的思想根源解决矛盾纠纷。由于许多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而且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情感世界,因此,用判决的方式很难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调解能很好地抓住当事人之间矛盾症结,既能从事实上又能从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这类问题。2、案件调解结案后无须启动二审程序,当事人一般也没有提起申诉,很少启动再审程序,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大多能自觉地履行从而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减轻执行环节的压力,这样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3、诉讼中的调解,尤其是庭前调解制度的实行,简化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及时开展调解,提前解决纠纷,这样减少了诉讼环节,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采取调解方式审结案件,不但能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防止各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由于民事诉讼调解具有诸多优越性,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的巨大功能作用,受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法官们都乐于接受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上存在片面性。首先,对民事诉讼调解的地位认识片面。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着重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强化庭审功能,强调当庭宣判率,从而制约了法官在庭前、庭审、庭后调解,削弱了法官的调解意识,导致部份法官不再重视调解,而过于热衷于裁判权的行使,甚至简单采取“一判了事”的方式结案。

(二)工作上存在敷衍性。

由于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份法官对调解工作采取敷衍的方法,因调解工作法官需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而做了大量工作不一定达到预期目的,费工费力,有时甚至出力不讨好,不如判决结案简单明了,所以,调解与否并不重要,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便顺水推舟不再作调解工作,导致调解流于形式。

(三)方法上存在单一性。

有些法官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只是在走程序,在庭审中征询当事人意见,若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则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即终止调解;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便终止调解;法官不注重说服教育,摆事实、讲道理、分清是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不能充分发挥法官调解案件的能动作用,只是被动的简单应付了事。

(四)督导上存在软弱性。

构建大监督格局调研报告篇三

据统计,xx年全乡共排查矛盾纠纷总数215件,调处民间纠纷总数195件,调解率100%,调处成功193件,成功率98.9%;,全乡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86件,已调解185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达99%,20全乡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18件,已调解118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100%。近年来,我乡的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一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复杂化。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农村宅基地、村务管理和党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发生,纠纷矛盾牵涉面广、参与人多、调处难度大。矛盾纠纷不再是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而是“两人闹纠纷、亲戚朋友心连心”;同时参与纠纷的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党员、转业军人等,许多群体性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待遇相互交织、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有些还是跨行业、跨地区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矛盾纠纷参与人数的规模化。纠纷已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家庭内、邻里间的打架扯皮,而是浸入了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继承、赡养、扶养纠纷,生产经营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经济生活中的债务、赔偿纠纷,以及封建宗族活动引发的纠纷等等层出不穷。除此外,在接边地区,企业与农村之间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发生。不仅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而且发生数量也居高不下,事件发生的频率也在加快,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各级党委政府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放在解决这些问题上。三是矛盾纠纷中信访案件。在事前和事中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周密的行动计划。有的群体事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有的组织者用金钱或物质拉拢刺激群众。四是纠纷当事人行为偏激化。主要表现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损害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有的是因纠纷矛盾久调未决,导致激化;也有是突发性的,为一两句话争吵而导致激化,激化的结果要么是伤害,要么是凶杀,造成人身财产巨大损失。

二、当前我乡矛盾纠纷类型

(一)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我乡较普遍,主要发生在承唐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收储、修建乡村公路、新建企业等。如我乡在承唐高速征占地、拆迁过程中都发生了很多的此类矛盾纠纷。一是村民对征地补偿费有意见,认为补偿过低,不能弥补失地的损失,特别是贫困村的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失去了传统上赖以生存的条件,对以后的生活担忧,甚至个别村干部把应当给村民的补偿费截留。二是在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上,一些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嫁女得不到,产生不满。三是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对重新分配的土地有异议。

(二)土地、山林、农田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于原地界划分时,没有认真界定“四至”,没有做永久性界线标记或由于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使用证、林权证不完善引发矛盾纠纷。

(三)因农村二轮土地延包引发的信访问题。主要问题有:一是“农嫁非”对象及其子女要求村保留她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村民待遇。二是少数村因人地矛盾突出,多数群众要求小调整,因工作不力等原因而引发上访。三是极少数村及群众不顾大局,片面强调自身利益而引发上访。

(四)村务、财务及村干部经济、作风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村中大小事务村干部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不经村民会议研究通过。二是村干部谋私、经济不清,财务不公开,村民对村干部的个人收入、村中财务收支有疑问。三是村干部办事不公,工作作风不正,故意为难村民,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打击报复和自己作对的村民。

(五)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乡、村及有关部门在安排宅基地、审批建房时把关不严,对实际情况不了解,只是按程序批办手续,影响了相邻关系,引发矛盾。二是对问题调处不力或不及时,致使问题久拖不决。三是部分村规划不明确,宅基地权属、面积模糊不清,村民之间有争议。四是部分村民不按规划要求审报建房。

(六)村委会换届选举与两委工作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两委换届选举中,有的村宗族、帮派关系复杂,相互争权夺利,特别是一些较富裕的村,这种情况就更明显,换届工作中互相拆台,或在选举过程中违法拉选票。选举结束后没有选上的一方就煽动上访,反映村干部各方面的问题,以达到迫使选上的一方下台的目的。选上的一方有时也上访,反映老班子不交接公章、帐目等。二是有的村村支部与村委会工作不协调,互相争权,特别是在村干部工作安排、公章保管问题、村重大问题决定权上争的比较激烈。

(七)传统型的纠纷。此类纠纷没有太大变化,诸如房屋、邻里、债务、婚姻家庭纠纷较普遍,往往旧的矛盾纠纷未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三、我乡矛盾纠纷的成因

(一)矛盾纠纷调处的联动协调机制僵化。一是职能部门不作为。目前,在我乡农村的土地、山林、水利、耕地、拆迁建设、移民安置、劳资、债权债务、干群关系等纠纷,无一不是司法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调处,一些部门如国土、规划、林业、农经等,由于存在认识偏差,乐于办理审核、审批土地、规划、村财务、林权等工作,一旦遇上纠纷便推给司法所,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乡的人民调解中心形同虚设。据不完全统计,多数矛盾纠纷都是由司法所直接参与调处,事后还要跟踪调解协议的履行,繁重的工作压力,往往使只有一人的司法所心有余而力不足,疲于应付。二是村两委对人民调解工作不上位。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细致、不深入,流于形式。部分调委会和调解员习惯于坐等纠纷上门,未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工作,只重表面,轻行动;重数字,轻成效,对突发性事件调处力度不大。三是责任机制不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很多方面都是依靠政策文件进行的,一些部门职能定位模糊,职责交叉,这给落实责任和加强考核工作带来难度。少数行政部门注重行政执法,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不够重视,行政调解制度在一些部门没有得到充分实施,出现“有权部门制造矛盾,无权部门解决矛盾”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领导接访制度没有完全落实,考核机制、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还需强化。

(二)干群关系不和谐。一是村干部方面的原因:(1)少数村干部的思想素质较差,办事不公道,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如在农户申请建房时卡、要,对村集体项目不公开招投标,从中谋利,在土地承包、村福利分配、处理村民一些纠纷时,不公正、不公平等。在农村信访问题中,几乎都存在村干部为政不廉、办事不公的问题,成为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2)村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法制观念淡薄,民主意识不强。一些村干部在工作中,不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不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对有抵触情绪的群众,往往采取压制的办法,激化了干群矛盾。个别村干部家长制作风严重,个人说了算,给班子内部不团结留下隐患。(3)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不规范,不公开或虽公开但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监督,群众对干部在财务上的收支产生怀疑和猜测心理,导致干群之间互不信任、产生隔阂。(4)一些村干部自身素质较低,不注意自己的形象,生活作风不检点等,难以发挥干部的表率作用。二是干部管理方面原因:(1)个别领导纵容维护村干部,处理一些问题时,偏听偏信村干部的意见,不愿到群众中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的意愿,不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问题,甚至怕得罪村干部,以后的工作不好开展,以致在一些问题上无原则地迁就,不到万不得已不处理,对村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过于宽松。极个别干部甚至与村干部存在共同利益关系,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拖、压,使党委、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下降,诱使一些村的干群关系进一步恶化。(5)在村主要干部任用、村级班子工作搭配上把关不严,认识上存在误区,将一些看上去有魄力,但思想道德素质不太好的人选进村领导班子,想以此来保证工作能顺利开展。但这类人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不是“以德服人”,而是“以力压人”,极易和群众形成对立,使群众产生逆反心理。一旦群众的承受力超过一定限度,不满情绪就会爆发。三是群众方面的原因:(1)对农村的思想宣传工作不到位,部分村民集体主义观念变的淡漠,农村集体的凝聚力、号召力有所下降,客观上给农村干群关系带来了不利影响。(2)部分群众对村干部的要求过高,考虑问题不够客观,往往以个人、小团体或宗族的利益出发要求干部怎么做,一旦达不到自己的愿望,就产生不满。同时,明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3)关心集体的意识不够强,对村干部的一些错误做法不愿、不敢指出,缺乏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的习惯和勇气,助长了一些素质差的村干部的违法乱纪。

(三)基层组织建设存在问题。一是班子内部存在矛盾。主要表现为:(1)部分村在党员发展上把关不严。村支部书记为了巩固自己的权位,只把自己的亲属拉人党内,不发展其他村民人党。导致群众对党支部的不信任。(2)部分村两委工作关系不顺,相关制度不完善、不规范或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互相争权,拉帮结派,唆使派性中人互相告状,致使村两委班子涣散。二是村党支部惯于包揽村里大小事务,对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不支持、怕失权。三是村委会不尊重党支部的核心地位,以为自己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可以脱离村支部开展工作。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自身或宗族、帮派利益,从中煽动挑拨村两委干部之间关系,制造矛盾。

(四)用法律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意识不强。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多数群众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对法治的精神实质缺乏理解。有的群众在现实中经常曲解法律,不仅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也想更多地占有和处分他人的利益。遇到矛盾纠纷,不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而是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随意解释,以此向对方漫天要价,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双方都不肯相让,导致矛盾纠纷升级。

(五)组织网络仍不尽完善,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虽然我乡各级调解组织得到了巩固和加强,但调解组织的设置仍不能适应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增长的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及时有效地满足群众就近、就地解决纠纷的需要。一是思想认识不够。有些乡、村干部认为出现刑事案件,有公安机关抓捕,矛盾纠纷有法院审判,人民调委会可有可无。甚至认为维护社会稳定就是“重拳打击”和“严打”,忽视“防范”和“治本”,对人民内部矛盾的规律性、长期性、复杂性、危害性缺乏科学认识;同时日常工作中只重视经济建设,忽略精神文明建设,一手软,一手硬,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致使一部分人道德滑坡、私欲膨胀、唯利是图,成为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思想根源。二在调解工作中主要是依托司法所建立的乡镇调处中心,由于司法所编制人员落实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等影响了司法所工作的开展。目前,我乡基层司法所只有1人,由于缺员较多,已严重制约了乡调处中心作用的有效发挥。三是调解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业务水平不高。由于调解队伍准入制对其从事调解工作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工作经历等没有过多的要求,从而使调解员普遍文化素质偏低,我乡98名人民调解员中,高中文化程度仅有20名,多数以下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面对复杂、疑难、大型的纠纷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四是调解工作经费无保障,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有关规定,调解不能收费,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解决,但实际中,由于乡财政困难,村委会本身的工作经费都没有保障,根本无法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转经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往往是义务性的。长期以来,广大调解员没有固定收入、补贴报酬落实不到位,调委会没有专门工作经费,广大人民调解员一直都是靠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来调动工作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偌大一个“第一道防线”光靠奉献精神来支撑是不会稳固和持久的,这也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稳定性、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

四、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党委、政府应从实践“”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乡村”的高度,把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真正摆上重要位置。党委、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对创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乡村”,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工作的各部门,更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调解职能,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合力。对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特别是常规的矛盾、重点突出矛盾、越级上访和群体事的调处,要明确责任分工,改进工作方法,加强上下配合。首先,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责任。矛盾纠纷发生地和主管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办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做好排查、预警、预防和疏导、化解工作,不能将矛盾上交、推卸责任。其次,上下要密切配合,改进工作方法。各级要建立健全反应灵敏的预警机制和群体事处置预案,发生越级群体事时,及时启动预案,开展教育疏导工作;接访部门要主动与矛盾发生地联系,上下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尽可能减少上下说法不一致,造成群众误解,增加工作难度,影响党群关系;第三,要强化部门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强化监督指导、考核奖惩,推动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部门主管范围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对具体交办事项要提出调处工作要求,规定调处时限,实行调处责任查究制,确保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基层和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好人民调解作用。一是要把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的调解资源整合起来。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群体事,可通过联席会议会办、交办、督办的办法,上下之间、部门之间整体联动,依法处理。(1)排查工作。乡级由信访联席会议牵头,对矛盾纠纷进行实时动态排查,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动态监控。(2)接待受理。在“一站式”接待窗口,对群众要求调处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统一登记。(3)分流指派。对受理或者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其性质、类别,进行汇总梳理或直接调处,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受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5)检查督办。定期通报分流指派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度和调处结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根据督查结果,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6)衔接处置。以乡信访联席会议为平台,不断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拓展对接范围,完善衔接机制,加大调处力度,不断增强“大调解”的功能与实效。二是要把基层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健全起来。通过人民调解网络向村、组、企事业单位的延伸,进一步拓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员。对基层调解员、调解小组长、信息员要尽可能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或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调动其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三是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组织部门尽可能将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调解事业,又有业务专长的干部充实到调委会工作岗位上。五是加强基层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各级调解组织要配备办公室或调解室,做到“六有”,即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基础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六是抓好经费保障。要不断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保障机制,抓好“中办、国办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落实,建议通过立法,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同时明确各级政府承担本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奖励经费。此外,还可以发动社会力量,倡导社会各界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捐资,也可以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金等,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物质保障。七是建立学习培训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基层司法调解人员的培训,坚持每年一度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学习制度,编写、征订发放调解培训资料、教材,不拘泥于以会代训简单粗放的培训方式,采取活动多变的手段,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建章立制,及时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实行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例会的内容为对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布置下个月的有关工作。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起到预防作用。三是实行包案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四是建立报告制度,各级调解组织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纠纷特点、动向和规律每月向上一级调解组织报告一次,把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动权。

(四)普法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农村人员具有量大、面广、流动性强等特点,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措施。可以解决农村普法教育难的问题。广泛开展以“法律八进”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全社会进行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组户,走进每人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五)大力推进“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村。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总结”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经验,大力实施”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一是要努力推进民主决策,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村集体的重要事项都事先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对未经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多数同意的重大决策,不能随意实施,决不能搞个人说了算。二是切实搞好村务财务公开。村里的重大事项和财务收支问题,要及时准确的向村民公开,增强透明度。乡政府要支持帮助村民监督组织发挥作用,加强对村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四是要完善两教人员的管理帮教和重点防控协调工作,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四是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教育。第一要加强对村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自己手中的权力,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辜负党和人民对自己的信任,真心实意的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不断增强在群众中的影响力。第二要转变村干部的工作作风。倡导求真务实、讲究民主的工作作风,处理问题时采取与群众平等的态度、协商的方式,及时公正办理。村中事务多听群众意见,尊重大多数人的愿望,提高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平时做到严于律已、宽于待人,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为村民起到表率作用。

(六)进一步抓好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事,虽然数量较少,但社会影响大、调解难度高,牵涉党政领导精力也较多,是调解工作的重点。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全面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管控和驾驭能力。事前,针对拆迁安置、企业占地、土地承包等不同领域,分门别类,制定应急预案。预案要根据群体事的规模,聚集地点的不同,明确部门和领导责任。要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群体事,能够快速反应、应对有序。事中,发生群体事后,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赶赴现场,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处置的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对事态发展严重,形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迅速采取措施,依法果断处置。事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特别是对承诺的问题要及时兑现,防止反复。对造成群体事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七)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矛盾纠纷的发生。控制社会矛盾纠纷的突发事件和群访、集体访事件的发生,必须从源头抓起,尽可能减少因决策、政策不完善和行政行为不规范产生的矛盾纠纷。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体系建设。化解矛盾纠纷,关键在早,关键在小,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置工作。首先,健全信息网络。以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为基础,建立乡、村、组、中心户三级四层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广泛发展矛盾纠纷信息员,尤其在拆迁征占地、各业承包、农村宅基地等纠纷易发领域,设立耳目,发展内线,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纠纷信息。各类调解组织在收集信息的同时,要进行分析评估,从宏观层面,开展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和深度分析,关注民生热点,跟踪隐患焦点,把握矛盾重点,准确预测发展趋势,提出预警性建议。在此基础上,按照纠纷的普遍性、特殊性、潜在性、初发性、专业性、严重性、突发性进行分类,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反馈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实现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和早化解。二是党政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牢固确立”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统筹安排好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用发展保稳定,以稳定促发展。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大可能地保护群众利益,真正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努力为民办实事,帮助群众解难事。三是要规范行政行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方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强调总体利益,也要保护当事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惑释疑工作,提高行政行为透明度,让群众了解、熟悉有关政策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三是要强化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公务人员要公道办事,公正执法,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对公务人员违法行政或履职行为不当而引发的矛盾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构建大监督格局调研报告篇四

同志们:

这次全县调解工作会议是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的,主要是深入贯彻全市调解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县政法工作会议要求,研究部署新形势下构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工作。刚才,对十佳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十佳人民调解员和案件调解工作优秀法官进行了表彰,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受表彰的单位和同志表示祝贺,并借此机会,向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层法官、基层司法所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以上,法庭等十个调解工作突出的单位和调解员做了发言,从不同侧面介绍了他们支持和抓好调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家要认真学习借鉴。司法局代表各乡镇向特邀民事调解指导员颁发了聘书,法院向特邀调解员颁发了聘书,同志和同志做了很好地发言,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就做好全县调解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调解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办法,在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已经形成了和调、调解、仲裁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落实执政为民要求中越来越表现出其重要地位和作用。

首先,我县的民调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越来越发挥出无可替代的基层防线作用。近年来,我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各乡镇都建立了乡镇调解委员会,绝大多数村建立健全了民调会,一大批热心调解事业的民调员走上了调解岗位,民调组织发挥作用较好的村达到60以上。,全县各级调委会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695件,创建无民转刑案件、无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激化、无群体性上访事件、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等“五无”乡镇3个、“五无”村245个,也涌现出了一大批民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特别是我县探索的民调庭、联村调委会、行业调委会等工作,拓宽了民调工作的形式和范围,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得到了上级肯定,对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调解”作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随着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大调解的手段,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纷争,处理好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对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我县的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看,法院始终把司法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各个环节,20共受理民事案件1140件,调解773件,占受理案件的68,其中审前、庭审环节分别调解573件、200件,执行和解46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群众有时为一件小事就打一场官司,结果是结了一对仇人。事实上,任何的判决不可能达到双赢,当前涉法涉诉案件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推进依法治国也不是说任何矛盾都必须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司法调解就是一条很好的渠道,通过和解对矛盾双方都不会造成硬伤害,带来的社会和谐和稳定的.效果更直接、更明显。而人民调解是在我国民间“和为贵”、“息讼”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一套有效调解形式,其群众参与的广泛性、灵活性和便捷、低成本等特点,最为群众所接受。况且它调解的大多是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是构建和谐家庭、和谐村、和谐乡镇和和谐单位的基础与保障,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再次,目前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时机已经成熟。今年,中央综治委及省委、市委都提出了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的要求。就我县来说,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乡镇司法所建设也取得了大的进展,人员、待遇、机构、场地已得到落实,村级民调组织也已基本健全。法院也对司法调解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可以说,对于构建“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已具备了有利条件。各乡镇、各部门应抓住机遇,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努力开创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点,积极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

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大调解”格局的形成奠定基础。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总体目标是:整合乡村及法、司三家资源,建立相互衔接机制,使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筑牢和谐稳定社会的“第一道防线”.

一要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要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民调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民调员主动调解”的要求,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各乡镇都要尽快建立起乡镇调委会,已经建立起来的,要从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乡镇调委会要至少有3人组成,在乡镇综治办的框架下隶属乡镇司法所领导,可以聘请离退休的老政法干警、老干部、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要健全村级民调会,配齐配强村级民调员,吸收有文化、素质高、有调解经验的年轻人进入民调会,特别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调优民调组织结构。人口较少、居住零散的,要探索建立联村调委会。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对不能发挥作用的乡镇调委会、村民调会进行调整充实。要落实民调人员待遇,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县直有关部门也要加强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建立调解机构,明确主管领导、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员,完善工作制度,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行业稳定中的作用。当前要重点在国土、城建、人劳社保、经贸局、教育、工商等大的系统和部门及行业协会、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建立起行业调委会。行业调委会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县司法局与物价局要尽快制定出台具体收费标准。

二要搞好调解组织的有效对接,实行双向互聘。乡镇调委会要聘任有调解经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资深法官担任民事调解指导员,民事调解指导员要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民调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法院要筛选建立民事调解指导员人才库,供各乡镇及行业调委会选聘。法院要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乡镇司法所长、乡镇调委会推荐的民调员为民事诉讼特邀调解员,还要从司法所长、农村“两委”主要领导、发挥作用好的调解员中聘请特邀陪审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要建立四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沟通联系的平台。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局都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由司法局主管领导牵头召集,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建立培训制度。法院和基层法庭要对乡村调解员分片管理,制定培训办法,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法官包片指导、以会代训、旁听开庭等方式,加强对民调人员的业务指导与经常性的法律业务培训,讲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调解方法和技巧,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他们识别证据、认定事实和组织调解的能力;建立定期上站制度。各乡镇调委会要每月集中各村民调主任汇报一次情况,汇报案件,通报案源,分析探讨,总结经验教训,制定调解措施和工作方案,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并对典型案例,提出指导意见;实行重大事项相互通报制度。司法局每月将民间纠纷情况,以月报形式通报法院;法院将民事案件类型、件数向司法局通报,司法局根据通报案件情况协调有关调委会进行调解。同时乡镇调委会要将辖区发生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时与基层法庭沟通,便于双方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发展变化,采取措施共同搞好预防。

三要加强调解业务的有效对接。乡、村调委会要积极履行职责,对家庭、婚姻、继承、亲属间争议、相邻关系、共有财产、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借款、合伙等11类民事案件,要发挥地缘优势,主动出击,介入调解,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除事由简单能即时办结的案件外,要一律如实记录调解过程,达成协议的要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特邀民事调解指导员要加强指导,确保调解文书依法、规范。法院立案庭要在立案环节建立先行调解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衔接,对11类案件在立案前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的,要引导他们到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并主动联系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要建立庭内外调解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法院要建立特邀民事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机制,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诉讼调解;对受理的民事案件还可邀请熟悉情况的人民调解员协助进行庭外调解。对于已经调解的民事案件,要建立简易的司法程序,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调解成果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树立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威信。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大调解的基层防线作用

构建大调解格局,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各乡镇、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确保发生矛盾纠纷后,能及时有效予以化解,从源头和根本上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一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研究,积极解决,真正为构建大调解格局出实招,用实力。乡村调解组织要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牌子,有制度,有经费。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与法院、司法局的沟通协调,解决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大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领导保障。要健全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对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表彰奖励,交流经验,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县法院及基层法庭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的高度,坚持把指导民调工作当作与审判工作一样重要的大事来抓,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增强他们在调解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要与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密切合作,探索各种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要加强对基层民调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健全规范化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规范,制定并完善涉及矛盾纠纷登记、调解的程序规范、岗位责任、矛盾纠纷信息的传递与反馈、统计、文书档案规范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用制度规范约束民调员的调解行为,做好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等基础性工作。

三是各级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各级调解组织对发生在本乡镇、本村、本行业的各种矛盾纠纷,要主动出击,大胆介入,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确保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地得以化解,实现“一般矛盾不出村、大事大非不出乡”的工作目标。要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与“五无”乡镇、“五无”村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化解纠纷,使“五无”村达到85以上,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注意培养典型,对组织健全、机制灵活、运转有效以及调解案件多、调解成功率高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县司法局要及时发现,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年终,县委、县政府将对涌现出的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大张旗鼓地表彰。

同志们,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思路已经清晰,任务已经确定,重点已经明确,希望大家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做出自己的贡献!

构建大监督格局调研报告篇五

什么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调解?具体来讲,必须合理配置法官职权与当事人的权利,法官的行为和价值判断应以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利益为基准。一方面,应当调动当事人的参与性及自主性,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另一方面,法官有义务通过自己的释明、沟通等行为帮助和促进当事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约束当事人正确行使这一权利的职责。同时,法院也有责任为促成和解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程序、物质条件、法官身份保障以及司法政策等等)。调解率的提高最终取决于当事人的处分权,法院与法官的调解仅仅是当事人达成和解中的推动力。调解利益的享有者首先是当事人双方,其次才是法院和社会。这样,既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与法院的利益不再处于一种矛盾冲突之中,也可以突出调解本来的价值和优势。通过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切合我国的现实需求。

三、基于我省实际情况,完善民事诉讼调解的建议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遵从了调解自愿、调解合法、调解保密和灵活性四大原则,进一步明确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设立了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的规则,建立调解激励机制,将调解适度社会化,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可以由案外人提供担保等内容,使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迎来了新的春天。为贯彻执行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以下内容:

(一)关于调解的指导思想。

应严格执行“能调则调、该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审判原则,不能讲加大调解的力度就重新回到原来以“调解为主、重调轻判”的老路。各级法院应当制定合理的内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诉讼调解激励机制,对诉讼调解率和服判息诉率高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但不能自行规定调解在所结案件中应达的比例。调解率的提高最终取决于当事人,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只会使调解工作偏离“公正与效率”的终极目标,得不偿失。

(二)关于调解的基本原则。

1.全面落实自愿原则。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之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调解。其次,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2.坚持合法原则。首先,调解的程序必须合法:一是主持调解时须有调解主持人和书记员两人以上在场,不得自调自记,或光调不记;二是不得久调不决,超审限调解。其次,调解的实体内容必须合法:一是调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得强迫、误导、引诱其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二是调解协议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四是调解协议必须具有确定性、可执行性。

3.增强保密原则。调解成功的基本前提是要消除当事人的一切后顾之忧,给当事人创造一个和谐可信赖的环境和氛围。调解当事人主要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争议,往往涉及各自各方面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即使构不成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些情况,当事人通常也不愿意对外公开。而以往一般强调调解的公开公正,未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来保障调解内容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参加调解的人员对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予保密。

4.突出灵活性原则。灵活性原则是指调解活动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可以灵活安排。调解活动本身是非强制的,因此创造一个和谐、信任、宽松的气氛有利于调解的成功。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启动的时间、调解协议生效的方式、是否制作调解书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还应当进一步规定调解的方式、调解的地点、主持调解的人员等几方面的灵活性,以利于各地操作。

(三)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笔者认为,但书排除的虽然清楚,但是“有可能调解”的案件范围依然太宽,实践中不好把握。汇总各地的经验发现:在不同类型的纠纷中,调解的需要及难易程度完全不同。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构成侵权,停止侵害,赔偿金额并不在乎,因此历年来知识产权案件较少能调解;而婚姻家庭案件等调解成功率则较高。其次,调解的作用及成功率在不同的诉讼程序(简易、普通,一审或上诉)中,以及在不同审级的法院中完全不同。一般来说,在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率较高。再次,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或少数民族地区,实际上未纳入调解率统计的撤诉案件比例有明显的上升。这些撤诉案件大都经过法官做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不愿交纳诉讼费,就以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法官也予以准许。鉴于以上的实际情况,应当规定庭前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以及应着重调解的案件。如矛盾易激化的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鉴定、审价、评估费用过高的案件、涉及社会关注的新型纠纷或重大的社会问题、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这些纠纷就应当着重调解,通过调解解决,可能比判决的效果要好得多。

(四)关于调解的阶段。

对于此问题,目前全国各地的执行情况不一,既有由立案庭直接进行的,也有由审判庭主持的;既有建立专门的“速裁庭”的,也有将人民调解引入法院的;既有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直接进行的,也有委托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或其他人员进行的。比较成功的是将加大调解力度与构建新的审判机制相结合,即在立案庭设立庭前准备组或调解合议庭等,由法官助理、速裁法官、书记员组成。是否进入庭前调解则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立案后由庭前准备组进行初步审查,主动分离简单案件,将可调解的案件交速裁法官及时处理,不能速裁的案件交审判庭排期开庭;另一种则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决定,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时,即送达征询当事人选择决定诉讼方式意见书,由当事人决定进入庭前调解程序或排期开庭审判程序。笔者认为,第二种方式更好一些,更能体现当事人主义的理念。必须强调的是,审前调解未必适合于所有案件,对于一些大额经济纠纷或侵权赔偿案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往往是协商的开始,当举证和法庭调查完成之后,当事人对事实及双方实力优劣的判断将更合乎理性,对法律争点及其判断更为明晰。因此排期开庭的案件也应当注意随机进行调解。

(五)关于法官的中立性。

庭前调解程序的建立,使得调解的主持人不再仅仅是主审法官,调解人员范围的扩大及适当的开放性,不仅能使调解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有利于法官的中立性。应当明确:调解只是法官诉讼职权(包括诉讼指挥权、调查权、释明权等)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一种与审判权对立或并列的、可以分割出来的独立职权。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可以以各种方式促进和解,在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调解建议不能认为是强制调解,合意的达成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程序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就是正当的。法官最主要的职权是做出判定,他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引导,但不能剥夺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能在主持调解过程中透露或暗示法院将来可能作出的实质性处理意见,不能就双方争议的焦点作结论性判断,以保持法官的中立性。调解主持人依法行使释明权,依法提出调解方案等调解行为,应当记入调解笔录,不能视为违反法官中立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首先,要保证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时机、次数、地点等的自愿性。有必要通过发送调解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征询当事人选择决定诉讼方式意见书、申请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承诺书等来保障当事人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次,规范法官行为,平等行使释明权。在对当事人进行释明或帮助时,必须保证使双方始终处在平等的地位上,能够获得同等的信息和机会,并尽可能使之达到实质的平等。同时,法官可以通过其职权,对当事人在调解中的行为加以约束,要求他们诚实地参加调解,对自己的承诺负责。

(七)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

为防止各方、包括双方当事人和法官滥用调解,防止不必要的怀疑和风险,防止案件当事人把法院调解当做减少债务的诉讼“技巧”或权宜之计,利用调解之名行逃避法律之实,以达到迟缓、拖延时间,来藏匿、转移、变卖财产,规避管辖或作虚假承诺等,必须建立相应监督规则,一是法官在审核调解协议时要注意审查有无主体错误、遗漏当事人、代理人越权代理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现当事人利用调解之名行逃避法律之实,以藏匿、转移、变卖财产,规避管辖或作虚假承诺等现象的,要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二是审监庭应定期对调解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分类进行对照检查,逐项打分,发现违法调解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三是纪检、监察部门每年两次向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了解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背当事人意志、法官以权压调等违法违规现象,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调解者,依法查处,以杜绝违法调解现象。

(八)注意总结调解经验和方法。

山东省xx市法院总结了心态透视、情理共融、案例疏导、法制教育、沟通解怨、亲友旁助、良知启迪、反向借力等十种调解方法;江苏省xx市法院提出了 “五准” 调解法:站准坐标、找准症结、摸准脾胃、看准火候、借准外力;福建省xx县法院归纳出“三个三”:三自愿:程序自愿调解,实体自愿处分,执行自愿兑现;优待“三对象”:老弱病残需帮扶的当事人;弱势需助的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便利“三区域”诉讼活动:交通不便的山区、边远地区、苏老区当事人。我省的 xx县法院总结调解方法较为全面,值得借鉴和推广。一是坚持依法规范调解;二是确保调解的透明公正;三是找准四个切入点(即案件争议焦点、矛盾转化的交叉点、法理和情理的融合点、双方利益的弥合点),提高调解成功率;四是因案而异,不拘一格、多管齐下、用足调解方法;五是以法官的“四心”(听取陈述耐心、观察矛盾细心、排忧解难诚心、评判是否公心)赢得当事人放心,增强其对司法的信心;六是加强法官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的学习,注重听、察、说、引导等四种调解能力的培养。

笔者相信通过规范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将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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