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醉驾案件调研报告通用

时间:2023-05-19 作者:储xy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醉驾案件调研报告醉酒驾驶调研报告篇一

近年来,我国因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而引发的每年多达数万起,酒后驾驶造成的死亡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就此,笔者对酒后驾驶及醉酒代驾问题进行了调查。

首先,笔者查阅了相关书籍,得到如下资料:

一、《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酒后驾驶在法律上可分为酒后或醉酒驾车两种违法行为,两者的界定: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

三、酒的危害:酒的主要成分是酒精,酒精进入人体,作用于神经系统,可以产生麻醉作用。当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50mg/100ml时,表现为精神愉快、有飘飘然感、容易冲动;酒精浓度达到150mg/100ml时,将出现激动、动作失调、手脚失控等行为表现;酒后驾车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时间增多2至3倍,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就极易引发。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比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几率高达27%。

醉酒的具体影响: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接着,为了解实际情况,笔者制作了如下的调查问卷,进行了调查。

问卷内容:

(1)你有过酒后驾驶的经历吗?

a、有 b、无

(2)你认为酒后驾驶,危险吗?

a、危险,酒后一定不能开车 b、问题不大,少喝点,没事

(3)你听说过,酒后驾驶出的事故吗?

a、听说过 b、没听说过

(4) 当交警确认你为酒后驾驶,你是否考虑逃避?

a、没有 b、有时 c、经常

(5)、你听说过醉酒代驾吗?

a、没有 b、听说过

(6)、假设你开车去赴宴,喝酒了,怎么回去?

a、开车回去b、打车回去c、找朋友代驾d、找代驾公司

共收到有效问卷答案30份,调查结果及分析如下:

问题(1)a、27人 b、3人(大部分司机有酒后驾驶行为)

问题(2)a、11人 b、19人(较多的人认识不到酒后驾驶的危害)

问题(3)a、28人 b、2人(绝大部分人知道因酒后驾驶发生的事故的严重程度)

问题(4)a、10人b、15人c、5人(部分人企图逃避责任)

问题(5)a、20人 b、10人(大部分人没有听说过醉酒代驾)

问题(6)a、9人b、8人c、11d、2人(多数人在醉酒后,能够理智地选择安全的方式,但也有部分人冒险。绝大多数人没有选择代驾公司)

最后,笔者在涿州多方打听提供醉酒代驾服务的公司,只找到一家有该项业务的小型公司。据了解,代驾服务自近年进入我国,市场前景一直不甚乐观,选择“醉酒代驾”的人更是少之甚少。

在此,笔者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

1、大力宣传酗酒及酒后驾车所带来的危害。 有必要利用广播、广告、电视在机关、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大力宣传酗酒及酒后驾车的危害。

2、制定相关法规,加大对酒后驾车司机的惩罚力度:通过法律条文明确指出严禁酒后驾车,制定相关的处罚规定,例如轻者警告罚款、注销驾驶执照,重者拘留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加强xxx门的监督力度:xxx门应在司机的培训过程中加强对酒后驾车这一方面的教育。在重要公路段设立提示牌,提醒司机朋友不要酒后驾车。

4、如有应酬,酒后千万不要开车,可以找亲戚朋友代驾,或者选择有一定规模和口碑的代驾公司寻求代驾服务。

切记:开车莫喝酒,喝酒莫开车。

醉驾案件调研报告醉酒驾驶调研报告篇二

二.是否应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

通过以上调查,酒后驾驶的严峻性却非一般,我们确实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现象,因为酒后驾驶不仅仅危害了驾驶人自己的性命安全,更是对社会安全具有严重危害,但是为什么酒后驾驶的情况屡禁不止呢?我们应该如何更加有效更加合理的制止酒后驾驶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有以下浅薄的意见和建议。

创新犯罪是犯罪化的基本形式,而刑罚作为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以对犯罪人的基本人权进行行为限制和剥夺为内容,在部门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严厉性和强制性。但是,现实生活中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成本通常高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并且在形式法制责任内部,制定新罪的经济成本又高于既定罪行的条文的调整。因此,无论从人权的角度考虑还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我们都有必要赋予刑法以谦抑性,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可适用刑法。换句话说,只有是其他法律部门可以规制的问题,最好不要通过刑法的途径来解决。因此将危险驾驶入罪并非改善交通安全的唯一出路,关键在于因地制宜,采取适当的治理模式。

因此建议我国应修改并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相关内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醉驾案件调研报告醉酒驾驶调研报告篇三

大家好!

“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在电视上天天看到浙江省禁酒驾代言人小强给我们的温馨提示。“莫与人抢道,别跟车赛跑,赶路不差这几秒。”“超员超速害人害己,遵章守法皆大欢喜。”这样一串串有关交通安全的宣传标语,经常出现在报刊最显眼的版位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每天媒体也对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作报道,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钟。

笔者不会驾车,也对这些类广告似乎抱着与我无关的态度。但从去年亲自经历酒后驾驶被查,令笔者吸取了终生的教训。

交通安全成了每个人茶前饭后的话题。然而,很多关于车祸的故事,百分之八十是由于司机酒后驾车酿出的惨局。

打开网站搜索“酒后驾车”,映入眼窜的是一篇篇关于血案的故事,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在平日的生活中,需要我们时时刻刻地牢记:安全从我做起,拒绝酒后驾车!

请记住小强的那句话“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醉驾案件调研报告醉酒驾驶调研报告篇四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宣城市区西林二村b栋1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00000042618(1-1),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注册资本金:六十万元整。

三、违法事实:20xx年3月3日,杨大松与吴成兰共同出资6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75%、25%,注册成了宣城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公司成了后,当月的7日,杨大松又将公司承包给程红福经营,并将公司的资金60万全部交由程红福操作,由杨大松本人掌管账目,并约定从经营的利润中提取8%-10%归公司所有,程红福负责公司的运转费用。由于经营不善,二人所协议之事,于7月底zui终不欢而散,以上事实,杨大松本人均予以确认。

四、证据例举: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证据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证据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五:当事人给承包人的资金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经营的存在)

五、案件的性质:当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规定正常经营,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程红福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争议:当事人没有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因为不懂,并且该行为已经终止,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醉驾案件调研报告醉酒驾驶调研报告篇五

1、听取驻青办事处有关人员介绍。

2、查询驻青办事处账簿。

3、查询青岛市维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4、考察维可公司现状。

案件调查报优秀范文社会实践报告二、案件概况

**年2月3日,驻青办事处借款18万元给维可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0xx年10月2日偿还5000元,20xx年4月11日维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书面表示愿将个人所有的房屋折价175000元抵给驻青办事处用于偿还债务,20xx年6月29日房屋过户,但驻青办事处与李朴奇未能就房屋价格协商一致,所以,尽管办理了过户但房屋买卖(抵债)合同没有成立。20xx年8月4日,经驻青办事处同意,李朴奇将上述房屋卖与第三人,驻青办事处和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阐明该房屋实际产权为李朴奇所有,并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驻青办事处多次向维可公司追偿债务未果。

另查,维可公司是经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60万元,由青岛市宝奎公司、青岛市市场科学研究会和自然人张宏共同出资设立,1995年9月7日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李朴奇。**年10月28日该公司由于“改制”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李朴奇、。目前,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仍合法登记,但经考察其登记住所并未发现该公司的存在,登记电话已经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也查无下落。

三、特别提示

在维可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某些文件上应由该公司股东青岛市宝奎公司代表人签名处发现有“李晓(代)”字样,经核实为驻青办事处主任李晓先生的亲笔签名,这些签名出现在该公司设立过程的文件中。李晓先生解释说这些签名是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所为。报告人认为李晓先生的签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与本案无关。或许,李晓先生的签名会被理解为李晓先生与青岛市宝奎公司之间存在信任和友好关系,进而认为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青岛市宝奎公司为主要股东的维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关系的影响,报告人在此强调的是,李晓先生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和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二者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单位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驻青办事处经其负责人批准将单位账户上的钱借给维可公司,维可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公章,收款(经办)人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的签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项的行为是两个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

2、债务人仍为维可公司。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后维可公司经过变更登记股东全部更换,但根据《公司法》以及维可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股份转让后债权债务随着转移。

3、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届满。本案的借款属于不定期借款,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偿还或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日起算满两年,在此期间内如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则重新计算。据现有资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证明时效中断的日期为20xx年8月4日即驻青办事处和李朴奇房屋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之日,距今已超过两年,以后虽多次追偿但无证据证明,如不能发现或取得新的证据则意味着时效已经届满,因此建议收集或获取新的证据。

醉驾案件调研报告醉酒驾驶调研报告篇六

××××市各级农村信用社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坚持以提高本行业竞争力和监管有效性为主线,以督导强化农村信用社内控和风控管理为重点,不断创新案件防控手段,大力强化案件防控职能建设,使案件防控工作逐步步入常规化、制度化、规是完善案件防控经验交流机制,按季召开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形势分析会议,分析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及时进行风险警示。三是完善与公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保额系统安全评与检查工作。

抓重点领域检查,明确风险管控。××市各级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部门采取随机随时检查的方式,会同安保、稽核部门,对金库值守、账户管理、对账、大额支付、人员排查轮岗强制休假、风险提示、票据业务、sc6000操作系统等内控关键领域进行调查,实地查看各营业网点案防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取得的效果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市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态势得以持续优化。

钩,各级管理人员案防意识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得以持续改进就是有力的佐证。

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通过对账户管理、对账、大额支付、人员排查轮岗强制休假、风险提示、票据业务、sc6000操作系统等反复检查,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梳理了业务流程,加强了易发风险业务的管控。

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针对存在的问题,各级农村信用社除不断改进流程,修复风险漏洞外,还进一步加大了制度回检力度,努力做到业务全覆盖,风险全覆盖。

促进各级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全市农村信用社以开展“案件成效巩固年”为契机,强化职工行为排查,加强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大力构建“合规”文化,坚持合规经营、合规操作,同时大力增强职工归属感,努力形成稳定的“大后方”。

三、存在的不足

差不齐,对监管规制掌握不一。二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员的监管业务技能的熟练程度不够。案件防控人员往往只能以会代学和从实际操作中学,业务技能不系统。三是对案件防控工作人员没有进行系统的监管业务技能培训,存在一定的“瞎子摸象”现象。四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员身兼多职,这种案件防控职能由部室兼业的做法容易造成案件防控工作开展不细以致深度不够。

案件防控工作内容不系统。一是由于营业网点点多面宽与案件防控工作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难以解决,以致案件防控检查内容不全面,可能存在风险隐患遗漏的情况。二是时效性和有效性不相容,由于检查网点时间短,以致对检查内容的风险发现不足。三是案件防控检查内容与其他专项检查、稽核内审和安全检查内容存在一定的重复。

案件防控机制有待进一步改善。一是案件防控独立性不充分,相关监管法规和行业规章没有明确对案件防控工作的独立性作出明确的规定,其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规支撑。二是案件防控职能与业务监管的某些职能形成了模糊交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成本,形成监管资源浪费。三是由于案件防控检查内容覆盖的全面性,案件防控机构有形成监管机构外的监管机构的趋势。

查屡犯。二是被检查机构对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力度不够。

四、改进途径

强化组织机构建设,正名分。一是应将案防办作为一重要的内部监管机构,有人有编制,杜绝“以工代工”现象。二是加强案件防控人员教育,一方面要加强思想教育,建立有效“谁检查,谁负责”的机制,对工作不负责的要充分履行退出机制;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案件防控业务技能培训,不止只要学习监管法规,还要学习和了解新业务,掌握新技能,熟悉各项业务的风险要点和流程,努力确保案件防控检查的有效性。

长效机制建设。

强化考核机制建设,明效果。一是要加强自身案件防控工作考核,第一要强化案件防控人员考核,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强化纪律性,提升案件防控人员战斗力;第二强化案件防控工作的考核,其一要考核其案件防控工作的规要加大案件防控检查内容的考核,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努力做到全机构、全业务、全风险覆盖。二是强化案件防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考核,杜绝重检查轻整改的现象,切实扭转屡查屡犯的不利局面。三是要加强各级农村信用社的考核,重点放在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上和规章制度的执行上,强化各级农村信用社和个职能部门要自查自纠,自我暴露和自我整改,要求各级农村信用社整改台账反映的风险隐患要有整改落实、责任人处理、后续审计整改措施,在对整改不力或出现新问题,加大对管理部门的考核力度,按照银监会“三挂钩”原则对高管问责,对整改不力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从严问责。

1、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例如某药店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执法人员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罚款500元,本案中,该药店的行为既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法理学的理论,适用法律时,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因此在此案中,应适用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2、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包括适用法条和款项错误。例如执法人员查获某药店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认定该药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为该条包括三款内容,所以不能笼统地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而应该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这样从逻辑上来说才是严密的。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们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程序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生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形,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或者判决该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程序正当、合法非常重要。药品监管程序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事实。

2、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回避主要有三种情形: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对于我们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如果被检查认识自己的亲戚、朋友,应该主动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回避的申请,不能仅仅把回避理解与某个人有仇怨而由当事人提出的回避。从我们实践看,回避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很少有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

3、说明理由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在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时,没有向相对人说明合法性、合理性的理由,或者说得不充分。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主要表现为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不给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的机会,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署诸如“对告知的内容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等。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没有说明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不能达到以理服人。4、应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这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如对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数额的适用简易程序;对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适用简易程序。

5、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案件还存在不符合当场收

作为药品监督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想降低执法风险或者立于不败之地,就应当争取使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都办成“铁案”。对此,我们应该认真把握以下几点。

一、证据确凿,收集完整

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保证,又是降低行政机关执法风险的关键要素。证据不确凿,行政处罚必定就有风险。证据一般分为:①常规类,如现场检查笔录等;②核心类,如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渠道”资质证明,如假劣药品的检验报告等;③佐证类,如证人证言、发票台帐等。收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和把握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证明力。第一,证据的合法性。一是要注意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不能非法取证,不能以网站、报刊文章和非法定数据作为依据或证据。二是要注重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资料既要注重法定时限,又要注重内部事前审批及时限。另一方面,进入司法程序后,不能擅自再行取证和补充证据。三是要注重资料收集的合法性。勘验笔录,证人证言,书证要当事人签、盖章、指印及具有行政处罚资格的两名执法人员签等。第二,证据的关联性。一是证据之间必须具备关联性,组合在一起时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二是所有证据都必须经得起逻辑推理,特别是证言中不能出现彼此矛盾的或者不同的结论。三是证据要符合客观实际,要在众多证据中筛选提炼出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主要证据和直接证据,不要以为证据越多越好。第三,证据的证明力。一是必须有满足处罚定性的核心证明,如处罚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必经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是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键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论是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还是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都要围绕违法案件过程的事实搜集富有证明力的证据。

二、法定程序,严格遵守

有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如果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照样无效,所以遵守法定程序是减少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所谓“程序”,简言之即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作为药品监督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时刻牢记和自觉遵循《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各项程序的要求。具体讲:第一,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要正确适用和严格区别,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就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符合适用一般程序的就必须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两个程序不能混淆,不可以滥用。第二,听证程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一是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二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严格按听证程序各项规定要求办理。第三,内部审批程序。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无论是领导,还是执法人员,都要注意各执法文书的审批和签名,不可掉以轻心和出现失误。

审核程序,由负责法制工作人员具体承办。

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将评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单位目标考核和执法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形成激励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五、文书规是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在文书上一定要记载清楚,必要时可当场向当事人宣读。三是笔录中执法人员签名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签名,不能由一名执法人员代签。综上所述,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是食品药监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在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履行行政执法的同时,还要认真研究降低行政执法风险问题,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高效、权威。关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增加的调研报告2017年案件调研报告 | 返回目录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化和劳动关系多元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认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处理好此类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及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数为群体诉讼,少者几十人,多者上百人,且多数为年老体弱的老工人,在工厂工作了几十年,退休养老问题解决不了,情绪很不稳定,到处上访、缠访,影响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很大。

2、取证困难,争点复杂。由于私人企业老板规避法律,故意不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因为打工者法律知识的缺乏,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工人举证困难。有的是口头协议,但私企老板不承认,因没有真凭实据,给案件处理带来难度,此类案件占总数的30%。同时,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复杂,如因履行劳动合同、开除辞退职工、工资褔利统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等,案件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证据认定困难。

3、调解难,处理难度大。由于此类案件政策性强,影响大,举证困难,争点复杂,时间长,给案件调解带来难度。同时,此类案件原告三人以上的占总数的37%,由于涉案人员多,情况各异,企业破产、改制情况复杂,给案件审理执行增加了难度。

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四点建议。 寓教于审,做好诉讼引导

断章取义,造成法律理解上的混乱,增加审理难度。因此,法官要在被动司法的前提下,担当起法制教育的角色,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理解法律涵义的基础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辩主张,避免因请求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实践中,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除了常规的提示诉讼风险外,还向当事人双方提供涉案法律法规索引,耐心向当事人宣讲和解释法律,为顺利解决纠纷打下了思想基础。如王某诉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报酬与经济补偿金两项总和的六倍赔偿金,主要是因为该项请求源于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而本案属民事诉讼案件,不应适用该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我们遂向原告详细解释了法律适用的条件,并告知其可依法向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主张权利,使之主动放弃了过高的诉求,为调解此案创造了条件。

分类梳理,把握争议焦点

劳动争议案件虽然法律关系相对单一,但争议事项繁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主张往往有几项、十几项,而这些事项对应的法条、政策可能各不相联;有的当事人诉讼技巧有限,提出的请求超越管辖是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明确了纠纷的关键点,就能恰当调整审理思路,提高阅卷、庭审、评议的效率,及时、公正地作出裁判。

掌握平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历来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劳动争议产生于企业内部,企业的举证能力明显优于职工,应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一种认为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我们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官应保持理性,抛弃情绪化的影响,依利益平衡理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立法目的,同时也应避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具体地讲,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按照劳动争议的类型、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当事人占有证据的情况、收集证据的能力等困素,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例如,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开除、辞退、除名职工等发生的争议,应由企业方负举证责任,提供劳动合同、处理决定文本及送达回证、考勤记录等材料;因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辞职、离职理由的正当性;因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工资册或待遇发放记录、规费缴纳台账、调档晋档文件等材料。鉴于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在确定证据的证明力时,达到一般证明标准即可,而用人单位一方必须达到充足的标准。笔者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实际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作为个体与组织严密的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因此,在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法及其相关行政规章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理论,单方依法或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采送达生效主义,不送达或者不按规定送达均对他方无拘束力。

注重调解,及时化解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由于利益分歧,对抗性强,矛盾激烈,而且多为群体性纠纷,如企业改制、结构性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利益,处理不当,极易诱发上访、闹访、群访等不稳定因素。从审判实践看,多数劳动争议案件被判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延续性,单纯判决结案可能激发新的矛盾,也容易造成判决难以执行。因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注重调解,把调解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从庭前、庭审、庭后三个阶段多做当事人的劝和疏导工作,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争取其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一旦调解失败,应当及时判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劳资双方依法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促进人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

醉驾案件调研报告醉酒驾驶调研报告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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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c 市检察院e分院辖区办案调研结果看,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数值整體趋于下降,同时变化幅度较大;存在重新鉴定被滥用、鉴定意见采信规则混乱、重新鉴定间隔周期过长、侦查、审查起诉拖延等问题。实践中应当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程序,明确重新鉴定启动条件和采信规则、规范血液样本采集送检流程,明确血液复核样本最长保管期限,规范权利告知,严守办案期限,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驾驶人员是否醉酒的依据,而重新鉴定作为鉴定救济最重要的途径,对于纠正鉴定差错、发现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但血液酒精含量具有不稳定性,重新鉴定程序不规范不仅造成诉讼拖延,而且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本文针对醉驾重新鉴定案件呈上升态势的情形,对c 市检察院e分院辖区2017年至2019年办理的醉驾重新鉴定案件开展调研,发现亟需规范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2017年至2019年,c 市人民检察院e分院辖区共办理醉驾重新鉴定案件83件。其中,处于侦查阶段的49件,审查起诉阶段的33件,审判阶段的1件。从年份上看,2017年8件,2018年23件,2019年52件。

从开展重新鉴定的理由看,因鉴定标准过期而开展重新鉴定28件,占33.7%;因当事人对鉴定数值提出异议而开展重新鉴定43件,占51.8%;因超过3个月才移送审查起诉而开展重新鉴定11件,占13.3%;因鉴定数值接近临界值而开展重新鉴定1件,占1.2%。

从处理结果看,经过重新鉴定后提起公诉42件, 不起诉41件(其中,微罪不起诉27件,存疑不起诉14件)。作有罪处理(提起公诉或微罪不起诉)的69件案件中,33件同时采用了两个鉴定数值,32件采纳了重新鉴定意见, 4件采纳了初次鉴定意见。

二、醉驾案件重新鉴定数值的变化趋势

上述重新鉴定的83件案件中,与初次鉴定结果相比,数值下降的有52件,占61.7%;数值上升的有30件,占36.1%;数值不变的有1件,占1.2%。

从变化数值看,相对于初次鉴定,最大下降83mg/

100ml,最大上升61 mg/100ml。数值变化在20 mg/100ml以上的有38件,占45.8%;数值变化在40 mg/100ml以上的有13件,占15.7%。c市司法机关根据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将醉驾的量刑划为五档:第一档为80-130mg/100ml,第二档为130-150 mg/100ml,第三档为150-180 mg/100ml,第四档为180-200 mg/100ml,第五档为200 mg/100ml以上。两次鉴定对应的量刑档次发生变动的有29件,占34.9%。其中,下降两档的10件,下降1档的15件,上升1档的2件,上升2档的2件。

从变化幅度看,相对于初次鉴定,最大下降30.62%,最大上升39.55%。公安部发布的《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 1073-2013)和《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2019)均规定:“两份案件样品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超过 10%(有凝块的血样不得超过 15%),否则需要重新测定。”也就是说,10%以内(有凝块的血样为15%以内)才能视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正常误差。而重新鉴定变化幅度在±10%以上的有51件,占61.4%;变化幅度在±15%以上的有40件,占48.2%。

三、醉驾案件重新鉴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重新鉴定条件把关不严

“重新”一词含有弃旧图新之意,故重新鉴定是一种否定性鉴定,其启动的前提条件是原鉴定因违法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因此,重新鉴定必须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不得随意启动。醉驾案件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更具有特殊性:一是血液样本的保存期限有限;二是血液中乙醇含量具有不稳定性,经历数月之后重新鉴定的数值已经不能反映案发当时情况。[2]因此,对于当事人对血液酒精含量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办案机关应当遵循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严格审查,无法定理由不得启动。但司法实践中对重新鉴定的条件把握不严,一些鉴定依据和程序均无问题的案件也进行重新鉴定,导致重复鉴定大量发生。前述83个案件中,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第1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鉴定标准过期)的只有28件,约占33.7%;近三分之二的重新鉴定案件(55件,约占66.3%)严格来讲并不符合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

重新鉴定合法性和必要性把关不严容易滋生程序滥用。83个案件中,4个案件初次鉴定乙醇含量超过130mg/100ml,侦查阶段仅因当事人对鉴定数值提出异议而重新鉴定,降至130mg/100ml以下,审查起诉阶段就低认定,作微罪不起诉处理;[3]3个案件初次鉴定乙醇含量在200 mg/100ml 以上,重新鉴定降至200 mg/100ml 以下,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4]1个案件基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仅因当事人对鉴定数值提出异议而重新鉴定,后作微罪不起诉,被上级检察机关纠正;1个案件公安机关辅警人员为当事人违法调换血液样本后让其申请重新鉴定,被立案查处。

(二)重复鉴定证据采信混乱

重新鉴定往往意味着案件同时存在两个不同的鉴定数值,如何采信证据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种做法:一是在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均不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就低认定,采用这一做法的有34件,占作有罪处理的69个案件的49.3%;二是对证据不作取舍,将两次鉴定的数值均表述在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中,采用这一做法的有33件,占47.8%;三是一旦启动重新鉴定,即认为初次鉴定不能再作为定案的根据,故直接采信重新鉴定的结果,采用这一做法的有1件;四是重点审查初次鉴定的合法性和重新鉴定的必要性,如果初次鉴定无程序违法,重新鉴定的启动于法无据,则仍然采信距离案发时间更近的初次鉴定的数值,采用这一做法的有1件。[5]换言之,绝大多数重新鉴定案件采用了就低认定或模糊认定(实际处理亦是就低认定)的方法。

毋庸讳言,对于鉴定数值随意就低认定或模糊认定的做法,为当事人动辄申请重新鉴定、办案人员随意启动重新鉴定提供了动机。我们认为,审查采信证据、准确认定事实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在同时存在两个鉴定数值的情况下,不能将两个鉴定数值同时表述在法律文书之中,也不能一律就低认定。如果初次鉴定不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明显错误,则重新鉴定的启动无合法性和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存在两份鉴定意见,但重新鉴定因启动程序不合法而不应作为定案根据,应当采信距离案发时间更近、客观性和关联性更强的初次鉴定。

(三)重新鉴定间隔周期过长,鉴定客观性容易遭受质疑

血液酒精含量在保存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氧化、挥发和微生物降解而降低,也可能因为血液腐败产生乙醇而升高。[6]血液样本保存时间长短是影响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数值变化幅度大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对于血液样本可用于酒精含量检测的最长保管期限,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但血液样本的保存条件及时效,既是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也是医学技术的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暂无规定的情况下,相关医疗技术标准可以作为参考。卫生部《血液储存要求》(ws399-2012)对血液在适宜条件下适合人体输注的最长储存期限做了具体的规定:“储存温度:2℃~6℃。含acd-b、cpd血液保存液的全血保存期为21天;含cpda-1(含腺嘌呤)血液保存液的全血保存期35天。使用其他血液保存液时,按其说明书规定的保存期执行。”这里的35天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调研的案件中重新鉴定距离初次鉴定时间普遍较长。83件案件中,距离初次鉴定时间最长305天,平均75天;距离抽血时间最长323天,平均84天。间隔30天以内的仅15件,占18.1%;间隔90天以内的有48件,占57.8%;超过四成(35件,占42.2%)的案件间隔超过90天。此外,现阶段一些公安派出所尚未建立规范的血液样本低温保存制度,导致部分重新鉴定数值变化幅度偏高(参见本文第二部分)。重新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客观性易遭受质疑。

(四)侦查、审查起诉拖延,轻案快办的要求未得到全面贯彻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中唯一没有规定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經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另外还规定,“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但司法实践中,一些重新鉴定醉驾案件侦办期限长、鉴定效率低、鉴定告知不及时、不规范。调研的83件案件中,侦查期限最长249天,平均约95天。鉴定耗时最长39天,平均约7.5天。一些案件鉴定意见出具后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鉴定意见出具时间距离告知时间最长123天,平均约15天,间隔100天以上的有5件;绝大多数案件(只有1件例外)没有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一些案件的审查起诉效率同样较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而醉驾案件事实简单、证据体系单一,并非重大、复杂,也随意延期或者退查,导致“案-件比”增加。83件案件中,审查起诉耗时最长196天,平均约49天。其中,超过30天办结的44件,占比53%。过半案件经过了一次以上退查或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些案件经过了反复延期和退查。审前程序合计耗时最长334天,平均约144天。

四、完善醉驾案件重新鉴定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醉驾案件重新鉴定启动条件和采信规则

鉴于醉驾案件的特殊性,应当极为珍视血液酒精含量初次鉴定,不轻易通过重新鉴定的方式予以否定。因此,建议明确规定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除外。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申请鉴定人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方法解决的,也不应当重新鉴定。不得因与案件事实、证据无关的原因要求重新鉴定。对于无法通过重新鉴定解决的事实和证据问题,也不得开展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与初次鉴定往往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而正如前文所述,血液酒精含量既可能因为经过较长的时间而挥发下降,也可能因血液腐败而含量上升,故初次鉴定的准确性无疑高于重新鉴定。[7]对于多份鉴定意见的采信,建议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而开展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不符合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而开展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的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严格规范血液样本采集送检流程,明确血液复核样本最长保管期限

由于乙醇具有易挥发性,血液也容易因腐败产生新的乙醇,故血样的提取、存储、送检应尽可能地避免对鉴定检测结果准确性造成影响。存储温度是影响血液酒精含量稳定性的重要因素,血液样本如常温放置可能会因腐败而产生乙醇。血液样本低温存储,稳定性较佳。因此,血样应当严格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2.3规定的低温保存,并尽快送检,以减少储存环节对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的真实性产生影响。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大多将血液样本保存在所领导办公室的冰箱内,尚未建立严格的血液样本保管和送检程序,给公诉环节对于血液低温保存、送检的证明带来困难,影响案件质量。当下,各地公安机关正在建设执法办案中心,可以此为契机,商请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心设置专门的机构、场所和人员负责血液样本的接收、保管和送检。侦查人员采集血液样本后应当放入统一配备的专用低温箱,并在24小时内送鉴定机构送检。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送检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交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统一在低温2℃~8℃之间冷藏保管,并在3日内送检。对于用于复核的b管血,可由鉴定机构或执法办案中心在-10℃~-18℃冷冻保存。对于血液样本的提取、保管、送检全过程必须客观、准确记录,必要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证明送检样本的来源路径。记录材料应当随卷移送,以供司法机关审查。同时,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在执法办案中心设置的检察室强化对血液样本的采集、保管和送检的法律监督。

对于初次鉴定的送检时限,公安部《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最长为3日,但对于超过3日送检的应当如何处理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未严格执行3日以内送检的规定,有的起诉后成功获判,有的作存疑不起诉处理或者起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参考《浙江省公安机关血液中乙醇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浙江工作规范》)的规定,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对于超过3日送检的血样应当不予接收,据此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

对于重新鉴定的送检时限,目前暂无具体规定。对此,本文认为有两种方案:一是参考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关于复核样本的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的规定,将重新鉴定的血液样本送检时限设置为3个月。二是参考《浙江工作规范》的规定,将重新鉴定的血液样本送检时限设置为1个月。为保证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增强重新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本文建议采用第二种方案。

(三)规范权利告知,严守办案期限,提升醉驾案件办理效率

建议公安机关在取得血液鉴定报告后,及时告知当事人,同时设置专门的告知文书,提示当事人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的申请,超过3日的,原则上不予准许。

醉駕案件的法定刑最高仅为拘役,证据体系单一,属于典型的简单案件、轻刑案件。如果在醉驾案件上花费和一般案件同等的办案时间,将会极大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基层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在醉驾案件的立案侦查过程中,绝大多数证据均可以当场取得,只有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需要花去较长时间。重新鉴定耗时较多,但若及时送检也可以在1个月以内办结。为了体现案件与诉讼程序相适应的原则,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减轻讼累,一方面要针对情节轻微的案件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处理,另一方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醉驾案件应当尽量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对于需要重新鉴定等特殊情况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也应当在1个月内办结,不得人为拖延。

注释:

[1]参见邹明理:《重新鉴定增多原因与对策研究》,《证据科学》2012年第1期。

[2]参见马晓静、李文雅:《醉驾重新鉴定需慎重》,《检察日报》2014年6月13日。

[3]c市“公检法”《关于如何处理当前刑事诉讼案件中亟待解决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除具有本纪要规定的十种从重处理的情形外,经检验,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公安机关可以不移送审查起诉,已经移送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4]c市“公检法”《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200mg/100ml之间,可以适用缓刑;在200mg/100ml以上的,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

[5]该案某县人民检察院先是就低认定了鉴定数值并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后被上级检察机关纠正并明确要求以鉴定数值更高的初次鉴定为定案根据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6]参见马栋、卓先义、卜俊、向平、沈保华:《血液中乙醇保存稳定性研究》,《法医学杂志》2007年第2期。

[7]参见刘艳红:《醉驾犯罪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客观性与合法性之判断》,《法学论坛》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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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调研报告醉酒驾驶调研报告篇八

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在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汽车也逐渐进入大众家庭,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私家车,虽然汽车的到来给不少人带来便利的,但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危害也不容小觑,例如其中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也给广大人民大众带来不少的伤害。酒驾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众所周知。酒精会使驾驶人的视力下降,视野变窄,判断能力减弱。醉酒更容易造成驾驶人情绪、行为失控,醉酒后超速、闯红灯造成的恶性事故屡见不鲜。

我国对酒驾的行为也采取不少的`处罚措施,为何酒驾现象依旧频繁发生?一是驾驶者的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守法意识不强,对酒驾的危害认识不够。不少驾驶者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酒量好,只要脑子清醒,应付驾车绝对没问题,有些司机认为自己酒驾从未查过,另外,自认为可以通过“关系”进行疏通,且也有自己应对交警查处的办法,有恃无恐,这更加剧了侥幸心理,亦使酒驾成为了常态。二是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处罚力度相对较轻,缺乏对酒后驾驶的整治长效机制。由于警力不足,交警部门虽然日日查,夜夜检,查处酒驾的的依然几率低,交警部门只能在重要路段,重要时期开展巡查,无法做到全天候,全区域覆盖,交警的查处方式不够灵活,以致于有些驾驶者钻了空档。另外,我国对酒驾的处罚在实际操作中重经济处罚,轻“酒驾入刑”。三是受我国酒文化的影响,饭桌上无酒不欢,无论红白喜事,各种聚会都离不开酒,不喝酒就意味着感情不深,不喝酒就办不成事,饮酒已成为现代社会社交场合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这也是致使酒驾数量增多的原因之一。

禁止酒后驾车仅靠公安机关对酒驾进行处罚来约束是远远不够,更需要的是驾驶者的自觉。驾驶者要自觉提高自我约束力,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醉酒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不止给当事人造成了直接伤害,更是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不少的伤害。要从根本杜绝酒后驾车这一严重的违法行为。

杜绝酒驾要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力度,切实实行整治酒驾的长效机制。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据《交通安全法》相关法规从严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对已构成交通肇事的司机更要依法从重处罚,杜绝说情,以儆效尤,以此增加驾驶者的遵法守法自觉性。同时还要通过提高道路巡查密度、开展交通专项整治等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防控力度,以此切实维护公众的交通安全。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思想认识。开展对酒驾引起的危害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交警部门在做好部门宣传报道工作之际,邀请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记者随警作战,对公安交警的执法、办案等环节进行跟踪拍摄,并在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进行专题刊播,用身边的典型案例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行车、安全行车。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酒精的危害是无限,不要让有限的生命消逝在无限的伤害之中,所以请大家珍爱生命,拒绝酒驾,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更是对他人生命的重视。

醉驾案件调研报告醉酒驾驶调研报告篇九

醉驾”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你有醉驾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不论你造成了怎样的后果。另外,我们不能等产生重大事故了才来追究刑责,那样的话未免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醉驾定刑、定罪的初衷了,毕竟我们制定相关法律不是为了惩处,而是为了规劝和忠告。

酒驾危害甚烈。据了解,全国每年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中,酒后驾驶达30万人次左右,驾驶员死亡档案中也有30%与酒后驾车有关。这一组触目惊心的数字,为我们敲响了安全警钟,也凸显了酒后驾车的危害程度。“车祸猛于虎”,此言不虚。酒后驾车付出的代价是惨痛的,一旦出事故,就是身体、精神、物质等三方面的打击。

只有心存敬畏,才会收敛行为。心理上有所恃,行为上就敢放肆。正因此,当一些人感到交规法条奈何不了他时,开车起来便无所顾忌,即使饮酒也敢上路。所以,要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查处力度,形成高压管控的态势。一旦发现酒后驾驶,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让每个驾驶人都不敢碰这高压线。

酒驾有危险,但更危险的是不能很好的“惩前处后”,否则,“驾驶距离不远”必将成为酒驾的借口了。

醉驾案件调研报告醉酒驾驶调研报告篇十

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就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作了专项调研,以期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一、现状调查

1.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见图一)。

2.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及职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1)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2)涉案小学生占%,初中生占%,高中生占%;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占%,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

3.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达成谅解协议的比例较高。持刀具(包括弹簧刀、水果刀、猎刀等)作案的占49%;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意味着在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高达67%;轻伤占17%,轻微伤占16%(见图二)。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高,分别占49%、54%。

4.判刑情况。(1)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宣告缓刑的22件,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占%。(2)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

二、突出问题

1.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关爱呵护未成年人是我国及世界各国共同珍视的基本理念,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基石,毫无疑问,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未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2.规制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当前,校园暴力频发,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的亦有发生。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3.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矫治措施有待落到实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即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加之当前工读学校的规模正逐步减少,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

三、思考与应对

1.转变观念,加大对严重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施暴者与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都是法律应该关注和保护的对象。既要重视教育预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惩治。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情节较轻的,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涉及违法,影响恶劣,理当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读学校的,就不能简单“教育”了事;构成犯罪,甚至罪行严重,不宜宣告缓刑的,就当判处实刑,不能简单通过赔偿和解了事。通过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加强人身权利保护立法。校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当前,刑法制裁校园暴力往往于法无据。实际上,不仅仅是校园暴力,还有其他大量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只是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暴力行为被排除在刑事立法之外,一定程度上助长暴力行为公开肆虐,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和文明程度提高的普遍性问题。从域外来看,特别重视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不仅普遍将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暴行罪,而且对言语恐吓、尾随骚扰、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等行为均予以刑事制裁,对规范公民言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日本刑法在规定故意伤害罪可判处最高十五年惩役的同时,另规定了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惩役。虽然中外立法制度、法律文化有别,但随着经济发展物质富足,社会必然越来越关注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护。刑事立法当顺应时代潮流,深入研究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暴行入罪问题,为社会有序发展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

3.针对校园暴力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体系。考察域外发达国家,无一不重视对校园暴力肇事者的惩戒、矫治。例如,德国对校园出现的恃强凌弱的“小霸王”关注态度鲜明,打击力度大,在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小霸王”,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意大利刑法规定,如果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违警罪除外),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法官可以决定将其收容于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教养院(最短持续期不少于一年)或者对其实行监视自由。对我国而言,在刑法保持相对谦抑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探索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比如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并存的制裁体系,值得研究。在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

4.构建防治校园暴力的程序化处理机制。根据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机制应包括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内容。遏制校园暴力,既要有政策层面的决心决断,又要有智慧定力,把基础工作抓实做细。要从不同层面逐级摸清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分析成因,对症下药,综合施治。在课题组调研的100起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持管制刀具作案者近50%,如果相关学校对这些平时即有持刀习惯的“问题少年”及早发现、干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或者至少可以降低校园暴力的伤害后果。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校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构建了规范的处理机制,例如韩国xx年出台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此外,还要注意探索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预测、发现、干预校园暴力。以法国为例,早在xx年就启用了校园暴力监测软件,其统计项目非常细致,包括诸如在校园内丢石块等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共26项,每年法国有近95%的学校向该数据库汇总校园安全信息,这就为及早发现和干预校园暴力奠定了坚实基础。相关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5.进一步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全力遏制和预防校园暴力,必须有强大的正面引导,学校要在传统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强化人文、道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善意,尊重爱护他人,呵护生命,和谐相处,避免伤害;宣传部门要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对反校园暴力的宣传;司法机关在抓好个案办理的同时,应适时组织宣传报道,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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