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

时间:2023-11-07 作者:翰墨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

工作汇报还可以提供给上级领导作为评价和决策的参考依据,展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价值。最后,请大家仔细阅读以下范文,并思考如何将其应用到自己的工作汇报中,提高写作质量和效果。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一

20xx年以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食品药品产品注册和市场准入管理,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监督实施新版gmp、gsp、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取得了良好成绩。

据了解,20xx年,我区加强食品药品产品注册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共核(换)发许可证(批件)3038张、不予许可29家、注销许可证133家;完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评定70763家;组织开展了校园餐饮、交通要道、旅游景区、农村市场、集体聚餐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民族药、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专项整治以及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同时,自治区食药监局加大飞行检查力度,收回药品生产企业gmp证书5张,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2张;吊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证2张,撤销和收回药品批发企业gsp证书25张。20xx年,全区共查办案件5542起,罚没款1738.17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0起9人。

20xx年9月6日至7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马龙一行对乌鲁木齐市落实“三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组先后对家乐福超市小西沟店、汇嘉时代北京路购物中心、新联农贸市场(天津北路)、王家梁综合农贸市场、希尔顿酒店(红光山博览中心)、塔里木酒店(北京路)、新疆瑞泰果业开发有限公司(饮料)、乌鲁木齐市文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水果制品)、乌鲁木齐市一禾一谷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肉制品)、新疆光合作用文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糕点)等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实地检查,并听取了乌鲁木齐市局开展“三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马龙局长对乌鲁木齐市积极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率先在全疆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三分离”;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进行日常监管;积极开展消费者关注的食用植物油、蜂蜜产品、保健食品等10类产品专项检查和开展“三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理工作,较好地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要求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对乌鲁木齐市局进一步做好“三节两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今年“三节”正值g20峰会召开和自治区举办亚博会之际,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与稳定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要全面落实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深入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防止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突出重点开展全方位检查。结合正在开展的集体聚餐场所、秋季学校食堂及周边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对全市月饼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要认真检查企业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贮存及使用等情况,企业是否有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行为。

三是加强餐饮单位从业人员管理。要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为契机,全面开展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卫生和单位从业人员管理整治工作。重点检查经营场所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三防”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场所内设施设备、食品原料摆放是否整齐规范,是否保持清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是否齐全,个人卫生、工作服管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针对督导组指出的个别企业生产不规范,存在人流、物流共用同一通道,生产记录不完整,未按要求开展出厂检验;监管资源配置不到位,监管力量和监管对象严重不对称,不能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等问题,乌鲁木齐市局将进行“回头看”并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督促问题企业进行积极整改。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二

一是“请进来”,做好指导。开展息烽县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培训会,辖区内21家食品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人员等50余人参加,发放宣传资料230份。业务人员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食品生产许可申办以及核查等方面对生产企业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培训。

二是“走出去”,做好服务。深入贵州味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贵州省息烽县叶老大阳朗辣子鸡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办公,充分了解企业在厂房重建、搬迁以及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的需求和希望,并对贵州省息烽县叶老大阳朗辣子鸡食品有限公司新建厂房进行现场指导,指导企业对车间布局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安装生产设备,切实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

三是“全面学”,做好培训。联合县教育局开展春季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分组进行,针对学校食堂300余名校园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紧密围绕餐饮服务环节存在问题及对策、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范、常见食物中毒预防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内容,结合往年实地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通过案例进行培训讲解。有效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责任意识,为学校餐饮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三

山东卫生新闻网讯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以及《济南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及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商河县食药局分管局长带队开展了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创建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从源头筑牢安全防线,我局结合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实际,采取与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查看企业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等多种方式,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切实规范其食品生产行为,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指导企业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档案,从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方面实行痕迹化管理,全面建立全过程监控体系,构建食品生产可追溯链条。

通过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进一步提高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了商河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高质量、高品质食品。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四

日前,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培训班。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和有关企业分别授课和介绍经验。

针对各区、市局和基层监管所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难点、热点和疑点问题,分别讲解了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要点表的使用、判定原则等进行了解析;解读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及《加快食品生产小作坊集中产业园和特色食品加工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条例》做好小作坊监管工作,严格依法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小作坊坚决予以取缔,积极探索“产业园区”和“加工基地”建设,全面推广小作坊规范提升工程;邀请青啤公司介绍了在食品安全自查、审计等管理经验;即墨市局和日辰食品、桃李食品介绍了推动追溯体系建设方面的做法。

通过此次培训,使参训人员获益匪浅,基层监管人员了解了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先进做法和追溯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步骤,规范了全市食品生产监管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为检查过程中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指引,对提高监管队伍的综合业务水平、明确监管任务和监管重点具有重要意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各区、市分管局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查队长和基层监管所负责人共计220余人参加了培训。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五

2016年以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食品药品产品注册和市场准入管理,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监督实施新版gmp、gsp、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取得了良好成绩。

据了解,2016年,我区加强食品药品产品注册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共核(换)发许可证(批件)3038张、不予许可29家、注销许可证133家;完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评定70763家;组织开展了校园餐饮、交通要道、旅游景区、农村市场、集体聚餐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民族药、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专项整治以及医疗器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同时,自治区食药监局加大飞行检查力度,收回药品生产企业gmp证书5张,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2张;吊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证2张,撤销和收回药品批发企业gsp证书25张。2016年,全区共查办案件5542起,罚没款1738.17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0起9人。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今年以来,**区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于集镇为试点,探索建立“1234”新型监管模式(即建立一个体系、以“双述”亮工作、以“三牌”亮身份、强化“四个保障”),利用“以考促改”新举措,营造“比超赶学”的新境界,实现安全生产新突破、新跨越。目前,企业安责险投保率100%,安全生产审批服务窗口群众满意度达100%。

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通过对属地党政负责人和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考核,实现安全隐患“一线识别”“一线解剖”“一线处理”“一线消除”,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同时,迎检企业也对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打分,帮助政府改进工作方式,提升监管水平,建立起政府和企业共同主动维护安全生产良好秩序的工作新格局。

对“黄牌”单位加强督导帮扶,企业如两次挂“黄牌”则直接评为“红牌”单位;

对“红牌”单位根据检查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停业整顿等相关处理,实行“一票否决”。“红牌”单位每月、“黄牌”单位每季度向区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整改情况,每半年根据工作成效,由区安委办决定是否摘牌。

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安全源头保障;

依托安全专家,落实监管效能保障,着力破解小微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等难题,推动企业参与风险自辨自控、隐患分级自查自改,补齐安全短板,形成企业“吹哨”、安全专家全方位、全天候守护的安全监管格局。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七

年,全县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深入贯彻总书记、总理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全省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为核心,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坚持依法行政,持续推进食品生产监管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强化日常监管,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一)持续推进日常监督检查和分级分类监管。按照食品生产风险分级分类工作要求,对全县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三个月内完成分级分类和录入工作,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管,按照风险级别的不同开展相应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二)继续开展飞行检查。201x年,按照飞行检查数量不低于获证企业总数10%的比例,以监督抽检、风险检测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为重点配合市局开展飞行检查。

二、突出监管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三)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监管。以省、市局开展专项治理为重点,突出量大面广,区域性强,地方特色突出和风险程度较高的食品生产企业,对问题易发、多发,监管有一定难度的食品生产企业加大频次监管力度。今年,我县重点整治产品为小麦粉,重点区域为游集镇,重点指标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加强小麦粉、大桶水、肉制品、豆制品、食用植物油等区域性生产食品的整治活动,加强农村食品源头治理,严防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元旦、春节、端午、中秋、国庆等重点时段的管控,加强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的'力度。

(四)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继续开展小作坊摸底登记工作,建立监管档案,按照省局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要求,配合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对小作坊运行现状实行动态管理,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和卫生环境要求,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按照市局安排,开展肉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专项治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出台后,开展小作坊登记证发证工作。

三、开展风险监测,防控系统风险。

(五)开展风险监测工作。配合省市局开展白酒、食用油的塑化剂检测及小麦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监测。

(六)重点监管规模企业。推动规模企业以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为重点构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机制,实现食品安全问题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努力降低规模企业的食品安全隐患。

(七)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加强与农业、卫生计生、粮食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根据相关部门开展的风险监测结果,结合监管工作,摸清食品安全行业性、系统性风险,特别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常见食品的安全风险,提高食品监管的靶向性。

(八)继续推进食品生产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争取在全县所有正常生产的白酒、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实施追溯体系建设,逐步鼓励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

(九)开展责任约谈。对出现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发现重要问题的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以及辖区监管所进行集中约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监管责任意识。

四、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

(十)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加大即将出台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宣贯工作;继续开展基层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基层监管队伍的综合业务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十一)加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加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等食品生产监管信息,推动行业自律、企业诚信建设。

一、加强规范管理,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1、制定食品销售环节飞行检查制度及约谈制度。

二、推进智慧监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2、深化风险分级监管,完成食品销售首次分级评定年度目标任务,并根据分级情况实施分类检查。探索推进“风险分级监管+双随机模式,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3、推进智慧食药监管,依托省局数据中心,逐步建立全市食品销售追溯体系。

4、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提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效能。

5、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督促市场开办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建立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检验检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源头管理水平。

三、突出问题导引,深化专项治理。

7、继续开展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整治规范畜禽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8、巩固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加强农村食品市场源头治理,针对农村食品无证经营突出问题,着力开展专项检查和治理。

9、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经营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10、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大型商超、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周边食杂店等)、重点品种(婴幼儿配方乳粉等儿童食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高风险果蔬等)、重点时段(节日、时令食品、夏季冷藏冷冻食品等)监督检查。

11、做好保健食品销售者的摸底工作,适时下发实施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方案。

12、开展商场超市现制、现售专项检查。

四、实施民生工程,稳步推进规范化创建。

13、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基层所食品安全检测室快检工作,保证检测批次、检测数据准确及时上传。

14、开展食品安全规范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创建和验收工作;按照总局统一标准和要求,探索开展农村食品示范店、农村食品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等新经营模式创建活动。

五、夯实监管基础,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15、落实“三查三单”制度要求,开展飞行检查和专项督查,保证食品销售监管重要部署、重点工作落实到位。

16、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指导各基层所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

17、组织开展食品销售监管人员培训,提升基层监管人员检查能力和服务水平。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八

(一)食品监管经费尚未全部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在食品企业抽取检验样品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且需要购买样品,作为监管部门只能依靠当地政府给予解决,今年到目前为止政府只给了很少的一部分监管经费,这笔监管经费早已用完,还有绝大部分监管经费没有着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食品监管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监管人员少,工作任务多。由于监管人员数量有限,监管工作任务繁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监管工作的全面落实。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落实_、省、市、县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确保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和区域性质量问题,结合我局实际,拟在下半年开展以下工作。

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重点区域整治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隐患性、区域性问题,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1、监管的`重点时段。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期间为重点监管时段。

2、监管的重点地区。重点地区为城乡结合部,镇、村地域。

3、监管的重点产品。重点产品为量大面广、季节性和高风险食品。

(三)监管工作措施。

1、进一步完善食品企业档案,实行动态监管。对已掌握的食品生产企业,补充相关数据,完善档案内容。实行分类监管、分类指导,提高监管的覆盖面、针对性和有效性。

2、加强监督检查,实施重点监控。一是加强巡查。以打假责任区为基础,组织对辖区企业进行巡查,每个企业一年巡查不少于2次,重点企业加大巡查次数。二是定期监督检验。对企业产品定期抽样检验,一般企业和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一年抽样检验不少于1次。三是专项抽查。除实施产品监督检验外,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和企业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四是产品强制检验。对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或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但不按规定对产品出厂实施检验的企业,实行产品强制检验制度。对没有获得许可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加大强制检验的次数,严格限区域销售。

3、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突出对时令食品、量大面广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整治。一是开展节日热销食品的专项整治。在中秋、“十一”等节日前,对热销食品和时令食品开展专项抽查和整治,打击假冒伪劣和计量欺诈行为。二是对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敏感的、高风险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醋、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等食品开展专项检查。三是突出检查重点。重点检查非食用原料、食品添加剂、回收食品、重要卫生安全指标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产品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四是完成上级部署的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4、加强企业和小作坊管理制度建设。健全进销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企业和小作坊都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和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规定内容。加强对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登记制度。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建立回收食品登记处理(销毁)制度。

5、强化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查明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一般性食品质量问题的企业,要督促彻底整改,并给予帮助和技术服务。对查明属于主观故意造成的质量问题,必须予以行政处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整改不彻底或整顿不合格的,决不允许恢复生产。加大无证查处力度,切实落实总局无证查处工作的部署,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实行无证查处。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两次市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或不能保持生产必备条件的,或者故意造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的,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对查明已流入市场的伪劣食品,要责令企业强行召回,并通报有关部门停止销售。通过上述措施,增强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意识,自觉把好食品质量关,为消费者提供良好消费环境。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九

2020年糜镇市场监管所在区委区政府及区市场监管局的领导下,全所人员积极努力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督管理,以“四个最严”为工作指导,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与区局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强食品检查和食品抽检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学校周边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同时,针对新冠疫情形势,加强对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地方的管控,积极做好防护措施,保证环境卫生,人员流动有序。现将2020年全年的工作情况做如下总结:

2021年工作计划:

我所会积极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指标。组织全所人员加强学习,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以适应当前市场监管形势。同时,在工作中严格执法,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热情服务。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去。

总之,糜镇市场监管所全体人员会秉承着踏实认真的工作作风,严谨的工作态度,每位同志都会对自己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做好人民食品安全的守护卫士。

上半年,根据全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结合统计工作实际,从“人、财、物、数”等方面构建防范机制,全局党风廉政建设与统计事业发展相辅相成,为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障。现将半年来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加强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班子成员按分工抓好分管业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定期研究部署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是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廉政责任分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

三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每半年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年末由局党组对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挂钩。

认真对照区委、区政府今年确定的39项反腐倡廉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从源头防范着手,狠抓任务落实。

一是继续推进廉政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人、财、物、数”等方面的管理,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同时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健全干部竞争上岗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坚持大宗物品采购集体研究、政府采购原则;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接待标准,做到不超标接待;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数据质量。

二是加强廉洁从政教育。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抓好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廉政教育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的落实。深入学习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引导党员干部把党章和《廉政准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基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是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牢牢把握“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努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政府统计公信力,为全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幸福美好新家园”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四是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杜绝借统计执法“索、拿、卡、要”现象的发生,维护统计部门清正廉洁的形象。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推动我区统计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强有力的思想、组织和作风保障。通过抓警示教育筑防线,抓主题宣讲强意识,抓法制宣传明纪律,抓制度建设促规范,抓行风建设树正气,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氛围。

一是抓好有关规定的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和“六项禁令”、市委“20条措施”和正风肃纪“十项规定”以及区委《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提振全局党员干部的精气神,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改变以往单纯的数据收集、汇总,要求各统计专业人员深入基层调研,掌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学会从数据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当好参谋助手,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三是领导干部做表率。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扎实开展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专题学习,特别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局领导班子带头示范,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正视问题、正风肃纪。

一是加强社情民意调查。顺利实施城镇居民网络消费调查,继续做好中层负责人效能评价工作,在调查方式、技巧上突出规范和严谨,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可信,有效增强政府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强化预警监测服务。密切关注全区经济运行态势,提供高质量的经济分析文章14篇,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三是有效发挥片区工作站功能,开展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名录库维护、统计普法宣传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培训。

按照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努力形成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大力整顿会风,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能开短会解决的问题不开长会,可开不可开的会议坚决不开。严格控制外出考察,规范公务接待。上半年全局公务接待费3.83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57.5%。

上半年以来,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总体上看,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做到了有组织领导、有责任规范、有制度措施,工作内容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工作效果到位。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繁重而长期的工程,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松懈。经过自查和总结,也发现在工作上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在认识上存在“统计部门是清水衙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与我们关系不大”的麻痹思想,对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法上还不够创新。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下步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我们要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组织,落实制度,明确责任,抓好基础,坚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在全局创造和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良好环境。

二是坚持不懈地抓好学习教育,深化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工作的认识,确保整个统计队伍的长期纯洁,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统计支持。

三是注重工作创新,结合统计部门面临“地位越来越重要,任务越来越繁重,难度越来越明显”的新形势,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业务型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路子,力求摸索总结出具有统计部门特色、可具操作的反腐倡廉经验做法。

一年来,××联合支部在局机关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局党组中心工作。结合思想工作实际,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为主线,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为重点,为提高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作出了新的贡献。现将2018年党支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强化基层党建,是当前市场监督管理所的重中之重,××市监所始终把抓党建作为重点工作安排、落实。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共召开支部大会4次,党小组会12次,上党课2次,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对党员干部的学习明确目标,提出具体要求,在学习内容上突出重点,在学习形式上多措并举,在学习效果上做到学以致用,做到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参学人员三落实。严格按照要求召开“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组织生活会,巩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讲重作”专题警示教育成果,规范党支部学习讨论决议,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市监所党支部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总目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要内容,抓好理想信念教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四个服从”;以新《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自律准则》为主要内容,抓好党纪党风建设,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以意识形态教育为重点,筑牢党员干部思想意识防线。通过学习新党章,讲党性,树形象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通过组织上党课、学先进、找差距,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继续推行“履职承诺”制度。要求党员干部立足本职岗位,自觉接受分管领导及办事群众监督,促使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效能。针对个别党员思想出现的不好苗头,积极开展个别谈心活动,及时解决思想上“疑难杂症”;针对党员出现的工作失误和不足,及时召开动态分析会,明确工作方向和目标;不定期召开思想交流会,以身边的人和事为素材,谈认识,谈理想,谈信念。通过形式多样思想政治工作,党员的表率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得到积极发挥,普通干部的责任意识、奉献精神得到增强,全支部党员干部的都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全新的面貌、扎实的作风投身于服务市场发展的工作中。

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市监所的重大决策,都由支部集体研究决定。建立“两个制度”:一是督查制度:以支部书记为主,对党员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党员干部实行重点督察,使全支部工作做到心中有谱;二是周点评制度:在每周召开例会,在会上对上周工作进行汇报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点评;严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突出问题、“严惩微腐、规范微权、管好微官”,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让每一名党员时时刻刻知道自己是一名中共党员,是一面旗帜。

在日常工作中,××市监所党支部要求党员树立爱民、亲民、为民形象。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本职岗位做起,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新贡献。

(1)开展党员示范岗活动,落实监管服务责任区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推行“党员亮牌上岗”制度。让每个党员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让群众监督有目标,干部学习有榜样;。

(3)畅通市场检查“绿色通道”的服务;重点检查烟花爆竹、石油汽油等高危行业,检查经营者证照资质,经营的商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安全隐患,确保各节日期间不出现安全问题。

(4)进一步规范党员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中,转变工作作风,实行人性化执法,对一般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告诫,注重教育引导,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服务工作;对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则从重从严处理。

1、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方面下的功夫还不够。主要表现:在学习抓的不够紧,时紧时松。工作忙时,便不能够坚持。存有实用主义的思想,业务素质的自我培训标准低。

2、党建信息报送不及时,有些工作虽然做了,但是并没有及时撰写组工信息进行报送。

3、由于镇所地理位置的问题,且因请扶贫任务重的客观因素导致所里对税镇镇的监管不如××镇全面,监管巡查较少。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下一年的工作即将开始。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各级党组的指示精神。我所2019年工作措施如下:

1、继续抓好政治理论的学习,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发挥整体作用,根据县局党委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继续办好党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的党务干部队伍。

2、加强党建工作定位。将其紧紧贴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规划上,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先锋堡垒作用。

3、加大对辖区的监管力度,减少不必要经营纠纷和消费者投诉,杜绝欺诈、误导、尾随兜售、强拉硬卖等现象。

4、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贯彻落实县市监局的有关精神,加大对流通商品质量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管档案。

5、做好科学规划,制定好可行的方案,使下一步的工作更上一层楼。

总之,在今年的工作中,有成绩也有不足。我们决心在下一年的工作中,继续摸索总结好方法,吸取先进市监所的好经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存在的不足。以高度的工作热情,负责的工作态度,充沛的精力,扎扎实实的工作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争取在新的一年里做出更大更好的成绩来。

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各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局重点工作,以提升履职尽责、科学监管、执法办案能力为突破,以实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统一规范为目标,全局干部职工克服困难,真抓实干,努力奋斗,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绩,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立足市场监管职能,疫情防控、专项监管两不误。

一是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自疫情发生后,我局迅速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市场监管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并联合多部门制定下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市场防控协作工作方案》,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对全市餐饮单位、药品经营单位、超市、农贸市场、网店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开展拉网式排查共计***个次,受理关于疫情的投诉举报**件,反馈**件。

二是强化餐饮、流通环节,保障居民生活安全。针对疫情防控形势及上级部门的要求,我局以生鲜、冷冻猪肉等畜禽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为重点品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共检查批发市场**余次、农贸市场**余次、超市**余次、活禽专卖店**余次、专业冷藏冷冻看库房**余次、海鲜活鱼店**余次,配合开展从业人员核酸检测**余人,食品核酸检测**余份。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落细落实。

一是严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2020年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为:内资企业新设**户(其中私营**户,内资**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新设**户;外资企业新设立**户;外资企业投资总额**万美元、注册资本总额**万美元。个体工商户新设**户。审批食品销售(保健品销售)新开办**户,变更**户,注销**户,补发*户,合计审批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户。办理新开办《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户,变更许可**户,注销许可**户,合计审批《药品经营许可证》**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笔,新考证**笔,补发证书**笔,合计**笔。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业务扩项*笔。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业务**笔,新登记**笔,变更*笔,合计办理*笔。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信息管控。2020年,年报应报量**户,其中企业应报量为**户,已报**户,年报率达95%,;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报量为**户,已报**户,年报率为65%;个体工商户应报量为**户,已报**户,年报率为64%;我局通过电视、广播等方式不断加大催报力度,扩大受众范围,保障市场主体对年报操作及内容知报、会报、应报、尽报。

三是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开辟营业执照办理自助服务区,配备导办员,指导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开通企业登记咨询热线,对线上办理遇到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在线指导;加强对受理人员“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培训工作;保证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受理时限。截至目前共设立**户企业,办理变更业务**件,注销业务**件。

四是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工作,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积极推行新版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换发工作;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扎实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企业登记全称电子化”、“个转企”等各项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企业创业创新的制约和束缚,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通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三)防范各类风险隐患,筑牢市场安全“防火墙”

一是创新监管机制,提升食品监管水平。持续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活动,通过国家app系统抽查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人次、考试合格率100%、覆盖率100%,签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户,检查食品生产企业**余户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检查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个农贸市场,深入整治蔬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和非法添加“瘦肉精”“注水肉”,是否持有两证一报告等问题;开展企业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截至目前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户,其中a级*户,b级*户,c级*户;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户**户,开展食品销售风险分级*户,其中a级*户、b级**户、c级**户、d级**户,开展户数占总户数比例超过70%;开展农村销售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食品经营主体*户次;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综合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共发放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户,*户小作坊转型升级为食品生产企业;强化重点,开展全市学校食堂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共检查学校(含托幼机构)*所,检查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户;着力推进餐饮业质量提升目标,开展“互联网+阳光厨房”建设工作,现已完成个体幼儿园改造*家;截至目前开展大型检测活动*次,快速检测*类食品、*个检测项目共*批次,合格率为100%,定期公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信息共*期,发布警示消费*次。

二是强化日常监管,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开展药品流通专项检查,加大对专管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重点品种销售行为的检查力度,同时对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处方药销售情况进行了检查;开展药品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排查工作,重点查看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超范围经营药品,购进、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等行为;开展疫情防控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建立发热及购买退热、抗病毒和抗菌药物人员登记报告制度;截至目前,共完成**家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报资料的审查,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现场检查**家;制定印发《**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自查,共检查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家,对发现问题的*家企业责令立即改正;召开**市疫苗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并印发了《**疫苗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检查计划》,完成**市疫苗nra评估工作台账的建立工作并上报州局,疫苗nra评估工作的证据材料在进一步整理归档中。

三是强化责任意识,维护特种设备安全。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强化宣传教育、落实主体责任,把消除隐患和预防事故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截止目前已排查使用单位*家,排查特种设备共*台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份,受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告知行政确认事项*件;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专项整治、电梯安全专项整顿活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等专项行动。

四是加强质量监管工作,产品质量稳步提升。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开展烟花爆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经营业户档案,对无照经营业户坚决取缔;持续加强重点产品质量监管,重点监督抽查洗手液、洗涤剂等*种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切实保障食品相关产品市场供给质量安全,共检查销售使用单位*余家;开展农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为复合肥、有机肥、掺混肥、磷酸钙肥等产品,共监督抽查3家企业*个样品;开展汽柴油专项整治,共抽取*个加油站*个样品进行抽检,针对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依法调查;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对电线、食品相关产品、可降解塑料袋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共计*个批次;开展强制产品认证无证行为执法查处工作,开展电动自行车、机动车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

(四)加大消费维权力度,营造健康消费环境。

一是强化商标广告监管,保护知识产权。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放条幅*挂、知识产权宣传材料**余份;开展知识产权专用权保护工作,对*户企业注册商标使用行为、*户农资企业农机具、化肥等产品注册商标、专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开展旅游市场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擎天柱、土地围档、led大屏幕共计*块,监测广告内容*条次,未发现违法宣传行为。

二围绕民生计量,强化计量监督管理。全年共检定*家单位*台件器具,其中压力表*块、血压计*台、各种衡器*台;制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及《**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行动纲要》,助力**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开展计量标准到期复查考核指导工作,对*家企业建立的*项企业使用最高标准开展计量标准到期复查考核指导工作;开展加气站专项整治工作,共检查*家加气站*台(件)加气枪、*台件报警器;继续推进“省社会公共服务标准化示范点”工作,协助北山街道通过第一阶段工作专家组验收。

三是充分发挥投诉举报作用。截至目前,我局共答复电话咨询**件,受理投诉举报**件,反馈**件,办结率98.3%;**消费者协会共接待消费者来电、来访、咨询**余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件,调解成功*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元,帮助消费者得到加倍赔偿**元;加大《**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普法宣传力度,全力做好“放心消费在**”创建工作;认真开展“五进”推进工作,创建**家消费维权服务站;认真开展odr企业培育工作,新增*家odr企业,积极引导odr企业线上自行完成处理投诉。

四是强化商品价格监管,严守市场稳定有序。对涉及转供电的*家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疫情期间累计对经营防控新型肺炎应急药品、消杀药械、口罩等防护用品的商家进行价格检查**家次,对春耕期间农资商品的价格检查*家次;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问题进行检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城郊农电专项检查。

五是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2020年共报送舆情信息、改革信息、民生信息、解放思想信息等共计*条;在日报、晨报等媒体刊登信息*条;州市广播电视台播出宣传新闻共*条;州市网络媒体刊登宣传信息共*条;晨报“监管在线”专栏共出刊*期、刊登各类信息*条;**电视台“市场监管”专栏拍摄播出信息共*条;掌上“市场监管”专题刊登信息*条;快搜平台刊登信息*余条,使广大市民和消费者更好的了解市场监管工作,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

(五)抓党建提效能,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学习教育,不断强化政治引领。召开理论中心组学习会*次;利用新媒体“学习强国”、“新时代e支部”等平台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党员干部参加率100%;通过“线上线下”党建活动,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专题学习*场次,强化了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的政治责任;开展2020年度入党积极分子整顿工作,组织多名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理论知识测试,强化了政治思想教育;组织*个党支部定期开展“三会一课”活动,要求支部书记做好会议记录,确保党员干部牢记党建相关内容。

二是创新帮扶举措,助推脱贫攻坚。每定期召开脱贫工作会,学习、传达、研究脱贫攻坚工作;包保领导制定“一户一策”脱贫计划,注册建档立卡app,填写扶贫手册,确保精准到户、精准到人;重大节日前夕对*个贫苦户走访慰问并送去节日慰问品和祝福,疫情期间送去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全年开展4次志愿服务活动,对包保村环境进行彻底清理,并种植花卉种子*斤、花苗*余颗,引导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全面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一)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省厅、州局和市疫情防控办的各项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常态化防控策略,有效应对疫情出现的新情况,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持续强化我局各项监管职能,紧密结合我市百姓“衣食住行”各领域,提高监管效能,助推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二)持续落实食药保障工程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一是全面推进“阳光厨房”、餐饮量化分级管理等一系列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抓典型带动,全面打造餐饮服务示范单位。二是继续深入开展特药检查、疫苗监管、专管药品监管等风险隐患较大的监管工作,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导药品零售企业探索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积极探索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在药品零售环节的应用。三是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开展食品相关产品、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方面监督检查。

(三)继续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是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认真解决消费纠纷,同时加大消费教育、消费引导普法宣传工作。二是加大对广告市场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以保健食品等问题较多行业为整治范围,进一步规范广告宣传市场环境。三是继续开展“放心消费在**”的创建工作及“五十”、“odr”企业的培育工作及线上处理消费投诉工作。

(四)创新监管方式,优化企业服务。一是针对两年未报年报的“僵尸户企业、农专”开展吊销工作。二是大力推行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三是继续推进“个转企”工作,让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我市经济结构。四是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强化食品药品许可审批。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十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

2016年10月17日。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十一

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产业政策引导、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为工作重点,助力全区市场主体稳健增长。至目前,全区市场主体总量突破*万家,同比增长*%,其中,企业*家,个体工商户*户,分别同比增长*%和*%。

坚持需求导向,主动将服务窗口前移,打通惠企便民“最后一公里”,持续优化上门驻点办理、绿色通道、延时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等个性化办事举措,有效提升了办事企业和群众的体验感和满意度。设于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窗口也因其优质服务多次获得“示范服务”五星窗口、“最多跑一次”改革优胜五星窗口、“区巾帼文明号”等多项荣誉。

通过畅通各类咨询通道,加强宣传力度,强化网上审批力量,全力引导企业通过“零见面”方式在网上申请、办理业务。至目前,全程网办企业数已占到办理总量的*%以上,并通过预约办、邮寄办等方式进一步弥补了部分办事群众无法网上、掌上办理的短板。此外,多维简易的企业注销新模式也得到全面推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在全省率先实现全程电子化。

加强法制审核,规范处罚程序,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构建安全监管闭环管理机制,全面提升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今年以来,共开展执法检查*户次,作出行政处罚案件*件,其中大要案*件,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和*%,罚没款总额达*万元。

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在加强对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的同时,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做到设备、人员双证齐全有证。此外,深入开展特种设备“五进”活动,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的教育宣贯力度。加强特种设备应急演练体系建设,在每年定期开展*—*场专题演练的基础上,*年我局在石化区成功举办了两起大型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压力管道泄漏事故应急演练、罐车侧翻泄露应急演练,其中后一起为全国性的应急演练),较好地检验了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发现了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了依据。

扎实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区*台特种设备进行赋码,实现赋码率*%,组织开展电梯维保质量、停用特种设备专项排查清理、医用特种设备安全等专项检查,有效防范和遏制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目前,我区共有*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近*年年均同比增长近*%,其中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家,食品生产企业*家,食品流通主体*家,各类餐饮单位*家(其中大中型餐饮*家,备案小餐饮*家,学校食堂*家,养老机构食堂*家,企业食堂*家),开展网络订餐餐饮单位*家。今年以来,我局在落实好各项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着力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建成全市首个阳光餐饮示范街区。

将宁大步行街及周边餐饮单位列为食品经营数字化智能智治试点,项目投入数字化改造资金*余万,通过应用场景驾驶舱大屏、食安智能可视化看板、数字化应用掌上终端、数字信息公示触屏“四个视点”将信息数据归集赋能并进行展示,实现数字化应用场景可监控、可查视、可点接、可感知。该项工作获得省市场监管局章根明局长批示肯定。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常态监管。通过多部门联动,全面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运用“浙冷链”系统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全链条追溯管理,全区已有*家经营者激活使用“浙冷链”,累计赋码*个,累计扫码*个,赋码率、扫码率稳定在*%以上;累积开展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从业人员及环境、外包装核酸检测*份,结果均为阴性。创新药品医疗器械数字化监管。全区*个疫苗接种点接入“疫苗冷链数据采集系统”应用,实现疫苗使用环节冷链数据在线管控。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赋码溯源”,纳入第一批试点的*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已完成相关设备的采购及调试,正加紧开展设备验证及软件配套工作。

把好市场准入关,做好了全区*家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源头产品质量安全。统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完成抽检任务*批次,其中生产领域*批次,流通领域*批次,合格率分别为*%和*%。畅通消费投诉渠道,今年共接举报投诉*起,已办结*起,办结率*%。培育放心消费单位*家,放心工厂*家,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家,放心消费商圈*个,进一步优化了消费环境。

*年,我区商标申请量*件,注册量*件,累计有效商标*件,同比增长*%;发明专利授权*件,同比增长*%。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件,同比增长*%,全市排名第三。新增“品字标”企业*家,发布“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项,新增参与对标达标企业数量*家,发放品牌标准战略补助资金*万元,并进一步引导企业发挥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在品牌发展和科技创新上的引领作用。

建立全区企业质量奖培育库,制定年度省zf质量奖培育工作方案,并梯队化落实推进。*年,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获得*市人民zf质量奖,*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市人民zf质量创新奖,区内企业质量提升成效显著。*年,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申报浙江省人民zf质量奖。

*年建成绿色石化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年建成磁性材料产业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人才服务产业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市镇海区骆驼商会品牌指导服务站、镇海区农技协会品牌指导服务站、中科院*材料所初创园品牌指导服务站三家品牌指导站已完成“一站一品”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区基层品牌和知识产权工作平台的建设。

推进全面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大卓越绩效管理项目建设力度,指导帮助企业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升质量管理能力。截至目前,全区累计*家企业导入国际领先的卓越绩效模式(其中今年*家),助力企业质量管理不断提升。

一是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全区现有有证农贸市场*家,目前已完成移交*家。我局始终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抓紧抓实,按照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科学制定改造方案,加快实施项目进度,列入zf实事工程的*家农贸市场改造如期完成,市场整体形象明显提升。截至目前,全区已实现城区二星级及以上市场*%全覆盖,乡村一星级及以上市场*%全覆盖。

落实省zf民生实事工程“送药上山进岛”便民点的建设,全区共建设*个偏僻山区的便民服务点,满足当地村民购药需求;建成*小时“网订店送”药房*家,帮助群众解决就医、用药需求;推进“民生药事服务站”工程建设,全区*个民生药事服务站提前揭牌运行,配备专业的药师人员,设置药事服务台,提供优质的用药用械指导服务。

全区目前共有食品小作坊*家,其中米面加工坊*家、豆腐加工坊*家、卤味加工坊*家、其他*家。除个别名特优小作坊之外,其他普遍存在环境脏乱差、软硬件老旧、日常操作不规范等问题,食品安全存在一定风险和隐患。为从根本上改善、提升我区食品小作坊的整体水平和档次,今年我局牵头对全区食品小作坊进行集聚化试点。

以宁大步行街为食品安全领域数字化改革落地试点,将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环节全链条、全周期的人员健康、食品采购储存、食品加工操作以及涉及其他zf部门如文明平安、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等和食品经营相关联的基础信息数据在线上进行归集、分析并进行数字化赋能,成功打造全市乃至全省首个“阳光餐饮”街区食品安全数字化应用场景。*年*月*日,全市“阳光餐饮”街区创建现场推进会在镇海召开,标志着*首条高质量“阳光餐饮”街区创建成功并上线运行。

随着省局“浙冷链”、“浙江外卖在线”、“浙江企业在线”、“浙江特种设备在线”、“浙江公平在线”等十个应用系统的落地,我局积极寻找跑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打通zf侧、社会侧、企业侧和个人侧数据,在上半年“宁大步行街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试点运行的基础上,多跨协同,共享餐饮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信息,完成“纸质健康证”向“电子健康证”的转变,进而提高监管效能,实现在重点突破上做示范、在实践探索上当领跑。

把守住安全底线作为市场监管的首要职责,努力打造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升级版”。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跟踪监测和风险研判机制,排查药品药械潜在风险,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着力打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积极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治理、预付卡领域及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监管专项执法行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等,强化反不正当竞争与价格监管和反垄断监管。

推进质量提升大行动,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积极指导帮助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不断提升企业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注重知识产权、品牌建设、计量帮扶、认证认可、注册登记等多维度跟踪服务,为企业精准施策,进一步加快“港口强区、品质之城”的建设。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十二

第205号。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20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

(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经营过程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保证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入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登记备案证件、产品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二)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

(三)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

(四)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五)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者发现其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生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说明等;。

(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应当及时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所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销售记录、凭证、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责任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和必须获得食品注册许可的食品。

州、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卫生行政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增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四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摊贩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摊位或者经营门店使用证明;。

(四)拟经营的食品品种。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应当及时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食品摊贩应当在摊位或者经营门店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摊贩备案卡》、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售设备和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备;。

(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潮、防尘、防蝇、防虫等设备;。

(三)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备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四)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无固定经营门店的食品摊贩,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设定的经营时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操作间、配备冷藏冷冻设备。

第二十八条除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等,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范围。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监督抽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场所公布监管人员信息、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对停止经营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处置,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在2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收治医疗机构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十三

为全面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国家食药总局“四有两责”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提升质量安全平台,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特制定本计划。

深入贯彻食品监管“四严”的要求,落实_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委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继续坚持“从严监管”的基本原则,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以“强基础、重监督”为抓手,加强工作创新和风险防控,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无证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重点问题和重点行业的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规范引导小作坊、小摊贩依法经营,促进食品行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提升我区食品安全生产水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生产过程可追溯能力明显增强。

2.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涉及人体健康的违法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和遏制。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4.全年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2.抽检任务(快速检测及实验室检测)完成率100%。

3.食品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问题企业依法后处理率达到100%。

4.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对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5.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信息公示制度,大型生产、餐饮、保健食品、流通公示率达100%。

6.督促企业积极落实主体责任,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7.强化餐饮服务经营者自律行为,使用食品添加剂公示率达100%,食品原料索证台账建档率达100%。

8.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防止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十四

(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四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一)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非食品级原辅料、助剂以及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中予以明确。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志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

(三)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卡办理。

原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划定区域摊贩、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登记申请时,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八)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责任:

(一)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经营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变更经营种类、时间、地点。

摊贩经营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秩序,并遵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摊贩划定、临时指定区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引导食品摊贩逐步进入商品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省级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地区食品安全执法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实施案件协查和证据互认,对重点、疑难案件可以实施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向食品小作坊查验、索取有效证照及相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集中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场地出租者发现无证生产或者生产行为与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以及有涉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摊贩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抽样检验。

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处置,及时救治,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公众代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者举报电话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咨询、投诉、举报的核实和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省或者本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证照颁发和场地使用情况、依法经营情况、执法检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食品监督检验检测合格与不合格等信用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情况。

第四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摊贩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经营的食品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被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

(四)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月1日起施行。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十五

米袋子、菜篮子、火炉子虽是百姓生活中的三件平常事,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液化气价格波动频繁,市场价格持续走高,消费者承受能力有限,反响很大。价格部门如何有效地对民用液化气价格实施监管,确保液化气价格稳定,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正当利益,笔者谈谈个人浅见,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当前液化气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在人们心中已成为一种理念。液化气是一种清洁能源,产品替代性小,涉及千家万户,与民生息息相关。液化气价格受国际原油价格影响,涨跌幅度大,价格变动频繁,价格不稳定,出现了经营者难经营,价格部门难管理,消费者有怨言的.尴尬局面。

1、经营者进货拿不到厂家价格。省的液化气经营者绝大多数进气地在九江炼油厂,而九江炼油厂是我省唯一的液化气生产厂家。经营者反映厂家液化气供应挂牌价往往是有价无市,根本拿不到厂价液化气,特别是过年或节日期间,气源紧张,迫不得已只有到二道贩子手中购高价液化气,且无正式发票。由于中间环节的增加,提高了液化气进货成本。

2、价格部门价格监管难到位。根据国家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民用液化气列入价格管理范畴,而液化气经营模式实行市场经济运作,液化气进货价格受市场调节因素影响很大,价格变动起伏不定,导致零售价格很不稳定。每当液化气进货价格提高时,经营者就会主动、及时向价格部门申报要求调高销售价格;每当液化气进货成本降低时,经营者却迟迟不愿申报调低销价。我们价格部门在液化气价格监管过程当中,要求经营者每半个月报告一次液化气进货成本情况,以便根据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液化气销售价格。经营者往往以未进货、无票据等各种理由为借口(尤其是进货成本降低的时候)拒不报告进货成本情况。有时报上来的成本,因无正式有效票据,难于判断进货价格的真实性。为此,我们只有通过各种渠道,调度周边县市价格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制定管理对策。如此而来,价格部门的有效监管受到了影响。

3、周边县市液化气价格相差悬殊。在同一时期,周边县液化气价格,各不相同,且相差悬殊。以20xx年8月中旬为例,上高每瓶液化气零售价90元(净气13kg,不含接送费,下同),铜鼓105元,万载为100元。邻县之间液化气价格每瓶相差1015元。远远超出了正常的地区差价,为广大消费者所难以理解和接受。经营者提出:人家为什么能卖这么高的价格而我们不能卖?价格部门反问:有的县低价为什么能正常经营?消费者质疑:县与县之间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别?邻县之间经销商进货地基本相同,地域空间相差不远,销售价格的悬殊差异值得深思。

二、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管的建议。

如何有效管好液化气销售价格,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基本稳定,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采取积极措施,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1、加强源头价格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建立正常供气保障机制。我省唯一的气源地九江炼油厂,在省内几乎处于垄断地位,其出厂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全省各地液化气销售价格。一是加强源头价格管理尤为重要,确保气源价格的基本稳定。省价格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出厂价格的管理,给厂家出厂价格一个适当的幅度,当受国际原油价格影响较大时,出厂价超过上限,政府应当给予厂家民用液化气补贴。二是规范经营,杜绝多环节经营,打击二道贩子价外加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三是合理配置资源,建立正常供气机制。液化气已成为居民生活必须品,为确保资源合理配置,减少经营环节,必须建立生产厂家与经销企业正常供气机制,防止只看到挂牌价而拿不到货的不正常现象。

2、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及时调控销售价格。省、市、县价格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发挥网络优势,定期与不定期发布液化气出厂价信息、各地销售价格水平。从上到下畅通信息渠道,以利于价格调控监管。

3、税务部门要紧密配合,抓好发票管理。经营者购进液化气一定要有正式税务发票,防止税源流失,减少中间环节,防止层层加价,从中渔利。严防投机分子扰乱液化气市场价格。

4、建立价格稳定保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在有效管理液化气价格手段的前提下,当液化气价格上涨到超过普通百姓的承受能力时,政府应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消费者进行液化气销售价格补贴,从而保持居民生活的基本稳定,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十六

20xx年是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后的第一年。我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切入点,围绕_生态产业镇,幸福新蚕乡_发展目标,切实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完善食品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全镇人民饮食安全保障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

(一)成立领导小组。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镇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_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各司其责_要求,镇政府成立以镇长林文杰为组长,分管副镇长刘萍为副组长,食药卫计办、党政办、财政所、推进办、农技综合站、群工办、派出所、卫生院、学校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范围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村(社区)相应成立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村(社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落实工作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年初镇政府与村(社区)、学校等签订目标责任书,细化分解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村(社区)目标考核和村组干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实行食品安全_一票否决_,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覆盖和无缝对接。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监管责任,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消除监管盲区,全面治理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二、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管。

(一)信息收集。要充分发挥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的积极性,在上年度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全镇范围内的餐馆、商店、小卖部、流动厨师、个体医疗诊所、村卫生站等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工作档案,做到心中有数,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

(二)日常监管。

一是严格群宴管理。实行农村群宴_双申报_制度。凡5桌以上宴席,承办厨师应向厨师所在的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宴席举办人应向村(居)民小组长报告,组长向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后由镇公卫所指派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并登记。镇食药监办要加强流动厨师教育和培训管理,群宴厨师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要及时掌握各村流动厨师的相关信息,督促群宴厨师及时办验证,每季度对流动厨师承办宴席等情况进行公示。每年对厨师办席情况进行民意调查并公示调查结果。

二是加强学校及工地等食堂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堂、小卖部及工地的日常监控,确保学校食堂、小卖部进货质量可靠和食品安全的工作相关制度的落实。搞好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加强日常巡查,整治流动食品摊点。做好开学前后、节日前后、流行病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巡查工作,防止群体中毒事件的发生。三是日常巡查。实行食品安全检查情况_月报制_。村(社区)每月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镇食药监卫计办针对不同时期检查重点开展巡查,将形成巡查工作台帐。

专业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汇报(案例17篇)篇十七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经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计生、城市管理、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或者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交易市场、街区、店铺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完善基础设施以及配套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水平。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督管理制度,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六条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加强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场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品种以及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等事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工艺技术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经营食品的工艺技术、食品品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清单;。

(六)生产加工场所的有权使用证明;。

(七)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审查、核查结果,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得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持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到原许可部门提出申请。许可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是否延续许可的决定。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其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载明的事项需要变更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持变更申请书、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等材料,向原许可部门提出申请,许可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内的食品;。

(二)生产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域分离,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十一)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四)采用传统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乳制品、酱油和醋;。

(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备案、公布。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无害化处理、销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召回食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第三章食品摊贩。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综合考虑安全、交通、市容以及方便群众生活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托幼机构、中小学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食品摊贩经营地点不得划定在易受污染的区域,应当与化粪池、污水池、旱厕、暴露垃圾场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直线距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登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办理;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申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如实提供经营食品品种和身份证、有效健康证明、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划定经营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申请先后顺序办理登记,颁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到登记部门重新办理登记。

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经营品种以及经营地点、时段等信息。

食品摊贩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器具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五)生熟食品隔离,生熟食品加工器具区分使用;。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材料包装制售食品;。

(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

(九)索取和保留原料进货票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

(十)法律、法规有关食品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散装白酒、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凉菜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规定。

因规划变更或者城乡建设需要,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不再用于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配合登记部门注销食品摊贩登记卡,并退出临时经营地点。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风险评估工作。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巡查机制,重点对托幼机构和中小学周边、车站、医院、景区景点、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或者消费者反映问题多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抽样检验样品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样检验的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不得为初检机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实施抽查检测,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和采取管理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整记录许可和登记信息、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用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加强整改指导,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开展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免费业务培训、行政指导、示范引导等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技术培训,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或者通知的方式,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本辖区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网上信息服务公开平台,公开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等内容,推行网上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方便公众办理许可、登记、咨询等事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审批办证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从法律、政策、技术、安全、信息等方面,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提供咨询和相关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办理食品摊贩登记申请或者注销、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三)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外占用城市道路和户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配合协作、共享信息,依法查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早(夜)市、集中经营区、展销会、美食节等开办者、组织者应当监控市场内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查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许可证、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

(三)建立食品摊贩档案,记载食品摊贩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指导并督促食品摊贩建立生产经营记录、进货查验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器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二)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三)使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明知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对通过骗取、变造、租借等方式取得的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不按要求履行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或者不按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等应当明示的内容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器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重新办理登记继续经营的,或者未按要求悬挂、摆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健康证明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散装白酒、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凉菜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二条被撤销、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被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十三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早(夜)市、集中经营区、展销会、美食节等开办者、组织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者投诉举报内容的;。

(五)实施监督检查、巡查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同时遵守国家与本省有关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范文推荐

    2023年液化气配送合同书(模板21篇)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协议起到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的作用,有助于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接下来是一些成功案例的合同协议范文,希望能给您提供一些灵感。甲方(供方):合同编号

    热门会计诚信与职业道德论文(模板14篇)

    会计是一门需要准确性、精确性和可靠性的学科,它要求从源头收集信息并进行正确的处理和分析。大家可以参考下面的这些会计总结范文,为自己的总结提供一些思路。

    2023年安装用电申请书(模板19篇)

    更多申请书是在申请大学、奖学金、职位等时所需的书面材料,它可以展示个人的能力和特长。更多申请书是在求职、留学或其他各类申请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能够展示自己的能

    优质学校供水协议书(汇总21篇)

    学校是一个丰富多彩的舞台,每个人都可以发掘自己的潜能和兴趣。以下是一些学校教育的案例和成功经验,给大家带来启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桶装饮用水事

    最优设备维护工作心得范文(12篇)

    工作心得的写作是一个自我情感释放和自我提升的过程,通过将自己的感受和体验写下来,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并创造更好的工作结果。以下是一些成功的工作心得范文,希望可

    专业医疗实践心得体会大全(15篇)

    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下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参考和思路。社区医疗实践是医学专业学生在校园外展开

    专业大学迎新领导发言稿(模板17篇)

    发言稿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语言,确保自己在演讲中不会迷失重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发言稿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能够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

    实用水是生命之源的心得体会大全(20篇)

    通过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自己的方法和策略。这是一篇精彩的心得体会,作者通过真实的经历和深入的思考,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新的感悟。生命,是一种无法用言

    精选彝族舞蹈心得体会总结(模板18篇)

    写心得体会是一个思考和反思的过程,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和发展。参考他人的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对特定主题有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时光飞逝,眨眼间又到了期末,两学

    精选法官答疑申请书(模板13篇)

    在写更多申请书之前,你需要对目标机构的背景和要求做足够的调研。借鉴申请书范文的结构和思路,我们可以更好地组织和展示自己的优势。法定代表人:xxx,院长。因靖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