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条例教师心得体会(汇总13篇)

时间:2023-11-02 作者:XY字客学校安全条例教师心得体会(汇总13篇)

通过写教师心得体会可以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效果,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师心得体会是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的重要收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教育教学心得,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学校安全条例教师心得体会(汇总13篇)篇一

第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和其他基础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排除,对确认为危房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责成相关责任部门或民办学校举办者限期解决。

第十二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配备必要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做好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及教职工的安全意识,针对可能出现的人为伤害和自然灾害开展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学生及教职工的自救、自护和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障碍,防止和减少学生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

学生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对学校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的疾病,学校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防火责任制,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公安消防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并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学生聚集的场所应当按照消防规定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外来人员进出学校的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学校。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设立的`食堂和从事食堂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

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食品、饮用品和药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

第十九条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自有车辆,应当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聘用驾驶技术良好和道德品质优良的驾驶员。学校租用经营性车辆的,应当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者,其车辆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并与租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验、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和集会、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当事先告知学生在活动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超越其行为能力或者自我保护能力的各类危险性活动。学校不得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地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校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学校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学校应当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其他情形的教职工,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教职工负责管理学生宿舍的安全,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落实夜间值班、巡查责任,并加强对宿舍用电和防火防盗设施的安全检查。学校不得租用普通民用住宅作为学生宿舍。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工负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携带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公安机关。

教职工不得体罚、侮辱学生,防止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与学校建立治安管理联系制度。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的巡逻。及时制止、处理侵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物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示、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对接送学生的车辆加强管理,定期检查。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上学和放学时段以及学校组织大型外出活动时,应当有民警或协管员维持学校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七条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予以取缔,对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定期对下列学校安全事项进行检查:

(一)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

(三)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况;。

(四)学生食品卫生状况;。

(五)消防安全情况;。

(六)车辆安全使用情况;。

(七)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

(八)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容留未成年人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内部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学校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举办者,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予以解决。

第三十一条鼓励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由政府或民办学校举办者予以保障,并以学校为单位支付。

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愿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可以为办理保险提供方便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学校安全条例教师心得体会(汇总13篇)篇二

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联合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

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应当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第十四条学校的举办者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学校或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给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地点,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实验指导人员和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图书馆、师生宿舍等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用电、防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服务机构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学校及其生活服务区和为学校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专(兼)职卫生人员。

学校应当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常见疾病和传染病预防工作提供指导,帮助学校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体育教师和学生应当按照体育运动规律和有关项目规则开展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

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征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和接收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暑假、寒假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在节假日应当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教职员工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

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校园内和学校周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治安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上学、放学期间,处于交通要道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进行交通护导;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上学、放学的学生。

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口或者附近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乱卖、违章搭建等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距中小学周围最近路程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依法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周边不得新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新建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对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学校安全条例教师心得体会(汇总13篇)篇三

(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和其他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学校应当聘用保安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学校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

第十条学校应当拒绝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对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

学校保安人员应当制止无关人员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学校,对难以制止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排除安全隐患、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更新消防设施和器材。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礼堂、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当在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设置疏导标志,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防止拥挤踩踏。

第十四条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遵守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购食材应当查验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采购、供应、配餐、留样等台账。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及处置工作,并落实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教学有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教学实验所使用的化学试剂、生物试剂、器具等应当标注明显标志,使用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

学校应当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和电力、防雷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到校和离校的管理,发现有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有心理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集体活动中,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发现学生应到而未到或者擅自离队的,应当查找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提供的宿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男生、女生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并在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以及开展集体活动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增强其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保障体育教学活动按照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实施,按照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防控体育教学活动风险,教师应当在场指导,并对器材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发生或者将要发生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的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同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

(六)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及其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五)在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第三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十一条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校医务室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周边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违法占路经营、违法建设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新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不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对校园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国土房管、水务、地震等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地处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及其周边进行相应的安全隐患测评。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燃气、电力、通信、供热、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学校周边地下管线井盖的检修、检查,保证其完好。

第四章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危及他人或者自身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不宜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说明情况。

学生患有传染病的,其监护人应当停止学生上课,并向学校报告。

第四十条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监护人可以监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时,有权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学校未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干扰依法调查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或者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9月1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条例教师心得体会(汇总13篇)篇四

第四十二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安全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学校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安全条例教师心得体会(汇总13篇)篇五

第三十五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立即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特别严重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七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情形严重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及有关部门、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组成调查组调查。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期间,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泄露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隐私的情况,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侵占、毁损学校财产。

第四十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学校安全事故赔偿准备金不得向学生筹集,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保险经费列入教育经费支出。

学校安全条例教师心得体会(汇总13篇)篇六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生,是指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二)教职员工,是指学校各级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员工(包括临时工);。

(三)学校安全,是指校园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第四十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发生的幼儿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条例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参照本条例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处理完毕的学校安全事故,不适用本条例。

学校安全条例教师心得体会(汇总13篇)篇七

第三十二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安全管理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立即向事故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事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助,进行现场处置。学校应当予以配合,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十四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行政责任调查和处理;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主管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书面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不得辱骂、殴打教职工,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校安全条例教师心得体会(汇总13篇)篇八

第一段:引言(150字)。

基层学校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基层学校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为了确保学生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中学习,教育行政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基层学校安全条例。在我参与条例执行工作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下面将从条例的实施效果、社会反响、增强学校安全意识、促进教育质量提升、与家长密切合作等方面展开叙述,分享我对这个主题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实施效果(250字)。

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实施效果令人鼓舞。通过条例的具体落实,学生的人身安全得到了有效保护。学校安排专门的安全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学校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对校园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有效地预防了潜在的安全事故。同时,通过建立完善的报警系统和联络机制,学校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减少了损失,并确保了学生安全。这些举措不仅使学生的安全得到了有力保障,也让家长更加放心地将孩子托付给学校。

第三段:社会反响(250字)。

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出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家长们纷纷表示对这一举措的支持和认可。他们认为,学校安全是孩子们平安成长的基础,条例的制定无疑是给学生提供了更安全的学习环境。家长们也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与学校安全工作,与学校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氛围。社会各界也高度关注学校安全问题,纷纷捐赠资金和设备,为学校提供物质保障,进一步推动了学校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段:增强学校安全意识(250字)。

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不仅提高了学校安全保障能力,也增强了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学校开展了相关安全教育宣传活动,组织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让他们了解危险的种类和防范措施。学校还与相关部门合作,遵循薄弱环节优先、风险点错峰整治的原则,对校园安全设施进行了全面改善和升级。学生们通过参与安全检查、参观示范等形式深入了解学校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进一步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教师们也通过专业的培训提高了安全管理能力,更好地履行了学生安全教育的责任。

第五段:与家长密切合作(300字)。

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执行,促使学校与家长密切合作,形成了安全共治的局面。学校与家长组织了安全座谈会和家长学习班,沟通了解家长的关切和需求,共同探讨了解决学校安全问题的办法。学校通过建立家校联动机制,定期向家长传达学校的安全管理情况和工作计划,邀请家长参与安全巡查和演练活动,形成了学校、家长、学生三方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这种积极的合作不仅加强了学校对安全问题的监管,也提高了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而家长们的参与和支持,进一步提升了学校安全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结尾(100字)。

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实施,对学校安全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条例的培训和宣传,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校园安全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进一步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家长的合作,形成了安全共治的局面。我相信,在基层学校安全条例的指导下,学生们会在更加安全、稳定的学校环境中健康成长。

学校安全条例教师心得体会(汇总13篇)篇九

学校安全重于泰山,安全不保,何谈教育。从学校管理的角度讲,校园安全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营造平安和谐、文明健康校园环境的根本保证。特别是最近一个时期学校、幼儿园频发安全事故,给教育管理工作者留下了血的教训,也给我们校的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因此,我们做校长的一定要高度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做到领导重视,专人管理,制度健全,措施到位,长抓不懈,全方位,各层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安全条例教师心得体会(汇总13篇)篇十

创造文明安全的环境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础,维护校园治安稳定是各校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我们都必须树立安全意识,事事想安全,处处讲安全。学校是少年儿童最为密集的场所,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使之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是学生家长的责任,更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抓好学生的安全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人命关天的大事,历来是党和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非常重视的热点问题,搞好安全工作也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通过对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使我对安全防范意识有了进一步认识,受益匪浅。

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扎实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时时提安全,及时将上级的安全工作要求或各地发生的事故进行传达,经常分析本校的安全隐患,加强在班内组织教育。教育学生树立强烈的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安全常识,尽可能远离危险,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有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我们应该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做好防火工作,及时检查,消除不良隐患。我们要求同学们首先是预防火灾,要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不玩火,杜绝火种。爱护消防设施,以便及时使用。实验课要在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要求去做,严防发生用火危险。教室、不能乱接电源,不能自拆卸电教仪器、插座等。

交通安全意识也是同学们应该随时铭记在心的。我们应该教育学生切实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确保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拨打“122”急救电话。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在道路上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穿越马路,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红灯停、绿灯行”,走路要走人行横道线。注意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或朋友呼唤时,更不可过于盲目的横穿。

日常生活中,饮食的卫生是最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了,饮食卫生做不好,就会传染疾病,提高发病率,危害自身的健康。“病从口入”这句话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养成饭前洗手的良好习惯;瓜果生吃要洗净;不随便吃野菜、野果;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夏天不要吃过宿食物,特别要注意肉类食品的食用。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当走出教室进行户外活动时,要做到下楼梯不拥挤、追逐、打闹,以免造成伤害;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运动;活动的方式要简便易行;活动要注意安全,要避免发生扭伤、碰伤等危险。

安全工作千头万绪,我们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内部环境,不断推动我校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学校安全条例教师心得体会(汇总13篇)篇十一

为深入进行建筑农民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防范能力,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关于推进我省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及《关于加快进行全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苏建管综(20xx)3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进行我市建筑农民工的安全知识教育,现提出如下要求:

建筑工地安全教育是一项重要工作。教育对象为从事一线生产操作的建筑业农民工,重点是新进场、新上岗、新转岗的农民工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各市建设(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教材、统一授课时间、统一证书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工地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教材使用省建管局组织编写的《建筑农民工读本》(通用)和《*省建筑农民工安全施工生产常识》(专业),并结合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教学。必须保证每期8课时的安全教育时间,提高教育质量。

安全教育主要依托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进行,对不具备或尚未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创造条件组织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

二、认真做好考核登记工作。

每期安全教育工作结束后,由有关企业农民工学校或教育机构对参加安全教育的农民工进行考核,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情况请各辖市(区)存档备查。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由各辖市(区)填写《*省农民工安全教育合格人员名册》(见附件1),上报至“*市建筑施工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评选优秀农民工学校和文明工地的重要条件。

三、加强市场监督工作。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上海市强化措施推进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作为政务情况交流,指出“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已成为当前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问题、保护农民工根本利益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一项紧迫任务”。*省政府第4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建设等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作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根据以上要求,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农民工安全证书上岗制度纳入到对建筑市场的监督中,要和企业信用管理、文明工地检查等方面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完善建筑业就业准入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发现未经安全教育上岗或教育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按相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确保农民工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并深入开展。

学校安全条例教师心得体会(汇总13篇)篇十二

我从网上学习观看聆听了各位领导、专家老师关于学校安全教育培训的讲座后,我对安全教育工作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反思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谈点体会:

一、要提高全校师生对安全管理的认识。

要全面提高教师与每位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学校所潜在的诸多安全隐患以及各类重大安全事故教训。在校园醒目的地方张贴悬挂安全教育图片、标语,在楼梯、校门、操场、实验室、厕所、等容易发生安全问题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标语。要利用校园板报、壁报、专栏、主题班会、征文、演讲等活动宣传安全知识,在校园形成事事想安全,处处有警示、人人抓安全的浓厚的安全育人氛围。

2、经常排查学校安全隐患。

学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隐。

(2)学生自身突发隐患;。

(3)学生上下楼梯极易出现踩空、歪脚等事故。

(4)学校与街市连为一体,学校周围的治安问题;。

3、要不断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让学生自己懂得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掌握防范技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利用每学期的开学初、放假前的一周和每次大型集会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要积极利用综合实践课开展安全知识讲座、演讲、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同时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网络,坚持不懈地把各项安全教育开展下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要加强领导,强化安全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本着一保安全,二保稳定,三保发展的原则,对学校安全高度重视,狠抓责任落实,真正形成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班主任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同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制订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1)建全领导机构。校长亲自任组长,分管领导、各班班主任以及各科任老师为成员负责学校的安全。

(2)学校与每位教师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班主任和每位学生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3)专设门卫负责来往客人的登记,同时兼管外来人员对学校的破坏。

(4)建立健全防范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制订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

(5)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放假前都要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安全工作大排查,并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6)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特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

(7)实行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三、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严防易发事故的发生。

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交通、食物中毒、火灾等方面。研究掌握事故的规律,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加强学校安全设施建设。加大学校的监管力度,严把教学、生活用房的设计、监管和质量验收关,不留任何安全隐患。

2、防止发生各种食物、药物中毒事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3、防止各种火灾的发生。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和配备,加强对实验室、电脑室的线路检查,特别是要对校舍设施陈旧使用时间较长的电路进行检查,对老化陈旧的电线、电缆要及时更新。

4、严防溺水事件的发生。各班主任要求学生不要到河边去玩耍,杜绝溺水事故的发生。

5、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防止有心理障碍学生造成的偏激行为。学校要求每位班主任要对本班个别心理素质差的学生进行长期地心理辅导,保证学生的心理健康。

7、继续加强学校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抓好安全排查和整治工作,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学校要积极配合公安、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大力整顿学校周边的秩序,坚决防止校外犯罪分子侵入校园,伤害师生事件发生。同时要认真搞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关爱生命、远离危险”宣传教育活动,并贯穿到学校日常的教学管理之中。

总之,学校的安全工作一定放在第一位,以后我校在安全方面要进一步努力,确保学校师生不出现大的安全事故,让老师们轻松愉快的工作,让学生安安全全健康成长。

学校安全条例教师心得体会(汇总13篇)篇十三

校园安全维系教育事业的兴衰和成败。几天来我认真聆听了八位专家的专题讲座,感受颇深,对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有了更高的认识。

通过学习增强了我对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专家们的讲座汇集了大量的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理论与事实相结合,全方位剖析了校园安全大于天,校园安全无小事的真正内涵。分析了事故发生的特点和原因,总结了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有效方法,指出了当前我国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预防安全事故的建议和要求。看到专家们例举的发生在校园的'大量伤亡数据,让我震惊,令人心痛,也为我们的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学校安全工作一定要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加强安全管理,共建和谐校园”是我们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确保校园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自己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因此,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基础。我们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己保护能力,努力营造一个“人人讲安全,处处说安全、时时议安全、事事保安全”的良好教育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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