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标签为题目 标签理论心得体会(实用8篇)

时间:2023-09-26 作者:雨中梧以标签为题目 标签理论心得体会(实用8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以标签为题目篇一

第一段:引言(150字)

标签理论是一种心理学理论,它认为每个人都被社会贴上了各种标签,这些标签会影响个体自我认同和行为。在实践中,标签理论被广泛运用于心理疾病的治疗和个人增长的促进。经过学习和思考,我深刻体会到标签理论的重要性和应用效果。本文将围绕着标签理论展开,讨论个人对标签的承受与超越、标签对他人行为的影响和建立更为积极标签等问题,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标签理论。

第二段:个人对标签的承受与超越(250字)

每个人都有着各种各样的身份标签,如性别、职业、家庭角色等,这些标签无论是来自内心还是他人的评判,都会对个体产生影响。对于那些带有负面标签的人,他们往往会内化这些标签,从而形成负面的自我认同。然而,我通过标签理论的学习了解到,标签并不是决定我们的唯一因素,我们可以选择积极面对并超越负面标签。例如,曾经有人把我称作“失败者”,但我意识到这只是一个片面的评价,我通过锻炼和努力学习来改变自己,并最终证明了他们是错误的。因此,标签只是外界对我们的评价,重要的是我们对自己的评价和肯定。

第三段:标签对他人行为的影响(250字)

标签不仅对个体自我认同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他人的行为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我们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我们常常倾向于将他人的行为归结为某种标签。这种标签化的思维方式往往使我们忘记他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从而产生偏见和歧视。例如,如果将一个人定义为“冷漠”或“自私”,我们很可能忽略了他的其他优点和背后的原因。因此,标签理论提醒我们要摒弃标签化的思维方式,以更开放的心态去理解他人,尊重他们的差异性和个性。

第四段:建立更为积极标签(250字)

标签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是,“人们会依据他们被赋于的标签而展示出符合这些标签的行为。”也就是说,标签可以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我们有责任和能力促使他人展示积极的行为。例如,一个被贴上“懒惰”的标签的人,如果被赋予一个积极的标签如“有上进心”,他可能会被激励去展示更为积极的行为。因此,建立更为积极的标签不仅对他人的成长有益,也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段:总结(350字)

标签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心理学理论,对个人的自我认同和他人的行为有着深远的影响。个体需要在理解和超越自身的标签中寻找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同时,我们也要摒弃标签化的思维方式,以更开放和尊重的态度去理解他人。建立更为积极的标签有助于激励他人展示积极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我相信,通过深入学习和运用标签理论,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自己,增强自信,并与他人建立更为积极和谐的关系。

(注:以上为参数生成的文章,实际文章内容虚构。)

以标签为题目篇二

标签理论是一种心理学理论,用于解释人们如何对自己和他人进行标签和分类。经过学习和研究后,我对标签理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从中获得了一些有益的体会。

首先,标签的力量是巨大的。标签不仅仅是一种称呼,它们可以对人们产生深远的影响。当我们将某人贴上某个标签时,我们往往会以该标签来定义他们。如果一个人被贴上“懒惰”的标签,他可能会因对自己的定义而感到无助和无自信。相反,如果一个人被贴上“积极”的标签,他可能会因自己的定义而感到自信和有动力。因此,在给他人贴上标签之前,我们应该深思熟虑,并尽可能给予正面和积极的标签。

其次,人们的行为往往受到标签的影响。在标签理论中,有一种称为“自我实现预言”的现象。这种现象表明,人们倾向于按照别人对自己的标签定义来行事。例如,如果一个人被视为聪明而受到赞扬,他很可能会努力保持自己的聪明形象。相反,如果一个人被认为是愚蠢的,并且经常被他人嘲笑,他可能会更有可能表现出愚蠢的行为。因此,作为一个社会,我们应该意识到我们的标签对他人的影响,并尽量用积极和鼓励性的方式来定义他人。

第三,标签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和他人。当我们对自己和他人进行标签和分类时,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性格特点和行为倾向。这种了解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与他人相处,并提供更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方式。例如,知道一个人被贴上“善良”的标签,我们可能会更愿意与他建立亲密关系。相反,如果一个人被贴上“粗鲁”的标签,我们可能会更谨慎地与他交往。通过对他人的标签和分类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选择自己的社交圈,并创造更积极的人际关系。

第四,标签可以限制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当我们对自己或他人贴上一些负面的标签时,这些标签可能会成为我们成长和发展的障碍。例如,如果一个人被贴上“失败者”的标签,他可能会认为他注定无法取得成功,并对尝试新事物产生恐惧。相反,如果一个人被视为“有天赋”的人,他可能会变得过于自信,并忽视实际的努力和学习。因此,我们应该尽量避免过度使用负面标签,而是鼓励自己和他人追求成长和发展。

最后,标签只是事物的一种表象,并不能完全定义一个人。标签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我们是复杂而多面的个体,无法用单一的标签来定义我们的全部。一个人可能有许多不同的标签,他们之间可能有矛盾和互斥之处。因此,我们应该更加包容和尊重他人,意识到他们不仅仅是我们贴在他们身上的标签,而是一个独特的个体。

总之,标签理论提醒了我们标签的力量和影响,并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和他人。通过意识到我们对他人的标签和自我定义的影响,我们可以在人际关系中更加积极和宽容。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标签只是事物的表象,不能完全定义一个人。通过这些体会,我相信我可以成为一个更关爱和包容他人的人。

以标签为题目篇三

晚饭后,我和老婆走出家门,准备到滨江路散步,刚走到小区门口,看见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妇人,皮肤黝黑,额前头发散乱,发梢夹杂着银丝,久经风霜的脸上爬满皱纹,左下巴处有一颗大大的黑痣,上穿一件暗花圆领长袖衫,下穿一条鳞状花纹的宽松长裤。面前地砖上摆着两个白色的无盖方形塑料筐,里面堆满了半筐金黄色硕大的枇杷,一边打量着进出小区的居民一边在叫卖:“八元钱一斤,油溪来的枇杷,又大又甜,赶快来买,就剩这些了哟!”刚看见的时候觉得老妇人带着果农的淳朴,但听她的叫卖声却带有商贩的老练与圆滑。

我看见摆在筐里的枇杷,忍不住俯下身子去看,果实的确硕大,拿起一个,饱满沉甸,感觉水分丰富,应该比较甜吧,有点心动,但摸摸裤包,出门就只带了钥匙和手机,没有现金,于是就问:“可不可以刷微信?”

老妇人回答:“不能刷微信,我弄不来,手机倒是智能机,但没有绑银行卡,刚才也有三位要刷微信,不得行,你去哪儿借点现金吧。”

老婆在我后面,看见筐里的新鲜枇杷,抵挡不住诱惑,二话不说直接蹲下了身子,拿过塑料袋就开始往里面装,一边装一边叫我赶快回去拿现金,我盘算着回去拿现金再把枇杷送回家这样一来要跑两趟,实在是有点麻烦,便扫视附近看是否有熟悉的人,借一点现金,我在微信里还款。

熟悉的人倒是有,小区门口的保安,但都上了年纪,他们也不一定会用微信,一位年轻的女子蹲着塑料筐前面,戴着一副眼镜,齐肩秀发在脑后束起,穿着一件圆领丝质白色短袖衫,蓝色的圆领上镶了一道红色的线条,看起来显得干净清爽,埋头顾自在筐里挑选着枇杷,我再看发现年轻女子肩上挂着金色链子的红色漆皮肩包,斜靠在身边,想必肯定带有现金,心里有了主意,等她挑选完毕抬起身子来,我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向她开了口:“美女,可否向你借点钱调剂一下,我微信里面还你?”

“可以!”年轻女子直起身子把装有枇杷的塑料袋递给了老妇人,不假思索地回答,然后看了我一眼,随即眼睛专注地盯着正在计量的杆秤。

年轻女子回答很是爽快,清秀的面容,轻柔的声音,我不由得心里涌起一股暖流,世间好人,大有人在,至少让我少跑一趟,大喜过望。

“两斤半,二十元!”老妇人不容置疑地说。

“别忙,我看看!你的份量要称足,感觉有点平。”年轻女子盯着秤杆,说着话。

老妇人露出狡黠的笑容,左手提着称,手掌接触称杆时快速地往称把方向压了一下,只见称尖迅速向上翘起,然后右手飞快地把秤砣移至计量处,但只保持了瞬间就直往下掉,一边讪笑,一边连忙弯下身子往塑料筐里面找寻合适的枇杷添加入秤盘以弥补刚才所缺的份量。

“你看人家买你枇杷,价钱都没有讲,你们家自己种的,份量一定要称足哟!”我看着老妇人露出的尴尬,忍不住把话说了出来。

年轻女子随即付款,从钱包里面掏出几张纸币,我看她付了过后手里刚好剩一张伍拾元,就说:“要不,就借我伍拾元吧?”她一边毫不犹豫地把钱递给我一边说:“好!先把钱给你,我的手机在车上,我去拿来扫微信”,说完转身提着枇杷往小区车道上停着的一辆银灰色途观车走去。

年轻女子说话干脆利落,没有一丝犹豫,没有一丝担心,旋即,拿着手机走了过来,我便开始扫她微信,见我扫成功了转身就向车子走去,我琢磨着至少应该看看我是否转了伍拾元或者等着听到款已到账的提示音再走吧,但她似乎全然没有这方面的顾虑。我唯恐失去表示感谢的机会,在我忙不迭地说谢谢的瞬间已然走远。

失去别人的信任是个人形象的瞬间崩塌,珍惜尘世间每一份弥足珍贵的信任。信守承诺,弘扬“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肆意挥霍和践踏别人对你的信任,在不经意的举手投足间展现标签,让正能量印象标签在工作与生活中熠熠生辉。


以标签为题目篇四

标签理论是心理学家斯特罗门·阿什提出的一种社会认同理论,主要探讨了社会标签对个人认同和行为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会被世俗的标签束缚,从而限制了自己的发展和表达。通过学习标签理论,我深刻认识到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体,不应被标签所定义,人们应该努力超越标签,追求自我发展和自由表达。

第一段:标签是困扰我们的束缚

社会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标签,如性别、年龄、职业、家庭背景等等。人们往往会根据这些标签来判断他人,并对他人产生预设的认识。比如,女性应该温柔、男性应该坚强,高龄者应该退休等等。这些标签会给个人带来很大的压力,不仅限制了人们的行动,还影响到自身的认同。在这种压力下,人们往往会追求与社会期望相符合的角色,而忽略了自己内在的需求和激情。

第二段:标签给自己定位和限制

标签会给我们一个定位,帮助我们找到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但同时,标签也限制了我们的行动和发展。比如,一个只被视为普通学生的人可能很难被人认可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家。人们往往会根据标签对他人进行评估和对比,从而判断其价值和能力。这种评估和对比的机制,使得人们很难超越既定的标签和界限,而追求自己真正的梦想和追求。

第三段:超越标签,实现个人认同和自由表达

学习标签理论使我认识到,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体,不应被标签所定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激情和特长,应该积极发展自己的优势和追求自己的梦想。我们不必过分在意别人对我们的评价和标签,而是要认识到自己的价值和潜力。只有真正认识、接受和欣赏自己,才能有勇气和力量去超越标签,实现真正的个人认同和自由表达。

第四段:教育的重要性

教育对于超越标签起着关键的作用。学校教育应该以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自信心为目标,让学生从小就懂得追求自己的梦想和发展自己的独特个性。教育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去发展自己的兴趣和热情。同时,教育也应该培养学生的同理心和包容心,让他们懂得欣赏和尊重他人的差异,不盲目判断别人的价值和能力。

第五段:个人行动的力量

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决定自己的人生和未来。没有人可以凭借标签来限制我们,只有我们自己能够决定自己的命运。在追求自我认同和自由表达的过程中,我们要有勇气去挑战既定的标签和界限,积极追求自己的梦想和发展。通过个人的行动和努力,我们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实现真正的自由和成功。

总之,标签理论让我认识到标签对个人认同和行为的影响,引起了我对标签的思考和反思。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体,并有权利追求自己的梦想和发展。在追求自我认同和自由表达的过程中,教育和个人的努力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超越标签,我们能够实现真正的个人认同和自由表达,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未来。

以标签为题目篇五

职位标签: 销售 销售代表 市场销售 区域销售 职位职能: 销售代表 其他 职位描述: 职位要求:

1、性别:不限;年龄22~35岁;大专以上学历。有相关销售经验。

2、熟悉操作办公软件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3、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良好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谈判能力。

4、幕墙、门窗、建材行业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岗位职责

1、按照主管的要求,完成部门下达的区域销售任务。

2、负责一般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完成接单、发货、协助收款、运输及与各部门联系协调等工作。

3、及时准确的反馈市场信息、市场动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提出建议。

4、协调与客户的关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5、在维护现有的市场基础上,不断开发新客户。

6、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任务。

职位标签: 会计 财务

职位职能: 会计 财务/会计助理 职位描述: 岗位职责:

1、负责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的输入,凭证、帐簿、报表及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3、负责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装订、归档及保管;

4、核对、清理、催收挂账往来款、应收、应付账款;

5、固定资产管理,及时编制各类固定资产报表;

6、负责税务筹划,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提交报表,缴纳各种税费;

7、及时安排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职资格:

2、教育背景:本科学历,财务管理相关专业,有会计证以及会计职称

以标签为题目篇六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

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贮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

(十二)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和防伪标识;

(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3 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表示。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

第十三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

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五条 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六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

第十七条 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包括施药时期、次数和方式等。

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时期、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

(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

(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

(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

(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

(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

(七)卫生用农药;

(八)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

”标识和“剧毒”字样、“

”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二十条 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三)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四)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五)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等。第二十一条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具备条件的,可以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二十二条 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标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种类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第二十四条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像形图包括贮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 7 的需要选择,并按照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

第二十八条 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二十九条 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

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条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第三十二条

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

第三十三条

“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单字面积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第三十四条 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

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

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

第四十条 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分装时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7年农业部颁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根据本办法修改或重新核准。自 年 月 日起,不得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以标签为题目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标签内容和标签的印制活动,保障使用者安全、科学、有效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药标签是指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介绍农药内容的说明物。

第三条

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各类农药包装必须贴有或印有农药标签。

第四条

农药标签实行审批制度。

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产品的标签应当经农业部审定。

第五条

农药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标签语言应当规范、简练,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农药标签必须使用规范化汉字;需要增加民族文字对照的,翻译应准确。

第二章

标签内容

第六条

农药标签应当注明农药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产品特性、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注意事项、毒性分级及标志、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及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企业名称及地址、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审定应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

农药产品名称是指农药产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

第八条

产品特性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作用机理、作用特点等内容。

第九条

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或范围)、防治对象(或用途)、施用时期、施用剂量、施用次数和施药方法等。

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在规定的施用剂量后,还应当使用亩用制剂量、稀释倍数或药种比等科学易懂的表述方式。

第十条

根据需要,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大田用农药

1、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施药次数。

2、对后茬作物有影响的,应当明确标注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后茬可以种植的作物和间隔时间。

3、容易产生药害事故的,应当明确标注容易产生药害的原因及避免药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影响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5、使用农药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6、对容器开启要求、废旧容器的处置方法。

7、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残剩药剂的处理方法。

8、有关抗性治理方面的要求等。

9、其他。

(二)卫生用农药

1、产品对人畜、环境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2、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事项。

3、其他。

第十一条

农药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

”标识和“剧毒”

字样、“

”标识和“高毒”字样、“

”标识和“中等毒”字样、“

”标识、“微毒”字样表示,描述文字一律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当产品的毒性级别与其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用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十二条

中毒急救措施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明确标注,并给出对医生的建议。必要时应当提供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十三条

农药产品标签上生产日期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产品批号能反映生产日期的,可用产品批号代替生产日期。

第十四条

农药标签上标注的产品质量保证期应当和农药登记资料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一致。

第十五条

贮存和运输方法包括贮存农药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要求及安全运输、装卸农药时的要求。

农药标签应注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第十六条

固体农药产品的净含量,采用质量表示;液体农药产品的净含量,采用质量或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产品特性标明净含量。产品净含量的单位须用汉字表示。

第十七条

农药标签应标注农药登记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产品应用中文注明其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第十八条

农药分装产品的标签应与原产品标签一致,分装产品应加注分装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分装产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分装产品质量保证期从原包装生产日期起计算。

第十九条

农药类别分别采用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各类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以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螨、软体动物)”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线虫)”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

第二十条

象形图应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而选择,但不能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象形图应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通常位于标签的底部,象形图的尺寸应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象形图应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对同一类别的象形图,包括贮存象形图、操作象形图、忠告象形图、警告象形图,应排列在一起,并用方框圈在一起。

第二十一条

杀鼠剂产品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印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

第二十二条

原药产品标签除不需要标注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外,其他内容同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卫生用农药除不需标注颜色标志带、象形图外,其他内容同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药包装过小,产品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附上与小包装数量相同的说明书。但标签上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净含量、企业名称、毒性分级及标志、生产日期及批号、质量保证期等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说明书内容和格式应与农药登记审定的标签一致。

第三章

标签格式及印制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标签版面应清晰,不带有过分的装饰性和奇特性。农药标签分为一栏标签、二栏标签、三栏标签三种格式(卫生用农药除外)。

第二十六条

使用的印刷字码大小应以易读、清楚为准,尽可能使用大的字号,标签最小字号应大于汉字六号。

第二十七条

字体颜色应当与相应的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第二十八条

农药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及含量、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毒性标志、注意事项、中毒急救、企业名称等重要内容应标注在标签主要位置上,其字号应大于汉字小五号。

第二十九条

农药产品名称的标注必须符合农业部公布的《农药产品名称管理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在所在栏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第四章

标签审批

第三十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标签审批的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标签初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应根据农药登记试验结果及本办法的要求制作标签样张,并随农药登记资料提交标签样张。

相关资料显示产品在某方面存在一定风险及危害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标签让使用者知情并标注相关预防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经审定的标签应当标注批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审定通过的标签由农业部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对已经审定的农药标签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审定的标签。

根据农药使用情况监测、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农业部可以要求农药生产企业修改农药标签。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农药产品包装上的标签必须抗损、不易发生变质;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五条

农药标签经审定后,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标签内容,不得擅自改变标签中农药产品名称、通用名称与含量、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毒性标志、注意事项、中毒急救、贮存运输、企业名称等重要内容的位置。

第三十六条

不得随农药包装夹带经审定标签内容以外的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不同包装规格的同一农药产品,除净含量外,其标签内容和格式应当一致。

第三十八条

农药标签上不得标注非农药登记企业名称(进口农药产品除外)。

第三十九条

农药产品标签不得印有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图案和标识;企业获得的奖项、荣誉不得在标签上标注。

第六章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___倍以上,___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标签;

(二)扩大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

(三)使用未经审定的商品名;

(四)未标注或改变农药通用名称及含量;

(五)未标注毒性标志或改变毒性级别及标志;

(六)未注明或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七)未注明或者擅自更改质量保证期;

(八)标注非农药登记企业名称;

(九)国外产品未标注国内法定代表机构及联系方式;

(十)应标注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使用次数而未标注的。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___倍以上,___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农药产品名称或农药通用名称及含量的位置或大小;

(二)擅自改变商标的位置或大小;

(三)擅自修改产品特性说明;

(四)擅自修改注意事项;

(五)擅自改变中毒急救措施的;

(六)擅自改变贮存和运输事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___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改变标签重要内容的位置;

(二)未标注安全合理使用象形图;

(三)未标注颜色标志带;

(四)标签印字太小,导致无法辨认;

(五)标签标注企业获得的奖项、荣誉;

(六)标签擅自标注未经批准的图案、标识;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___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标签污染、变质、损毁,导致标签内容不完整;

(二)标签印字脱落或模糊不清;

(三)标签通过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

(五)未标注经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农药标签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为准。

以标签为题目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 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标注内容

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第十一条 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

第十三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五条 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第十六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第十七条 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

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

(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

(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

(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

(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

(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

(七)卫生用农药;

(八)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 ”标识和“中等毒”字样、“ ”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第二十条 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三)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四)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五)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二十二条 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第二十四条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像形图包括储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并按照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七条 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

第二十八条 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二十九条 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

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第三十条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二条 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第三十三条 “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第三十四条 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第三十七条 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农业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核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变更决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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