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疫情相关法律知识心得体会(大全7篇)

时间:2023-09-01 作者:雅蕊最新疫情相关法律知识心得体会(大全7篇)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经历、学习或思考的总结和感悟。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疫情相关法律知识心得体会篇一

全球范围内爆发的新冠疫情已经持续了一年有余。在这场疫情中,法律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制定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到解决疫情期间各种纠纷,法律在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有幸参加了几起与疫情有关的诉讼案件,并且自己也深刻地体会到了法律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性。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分享一些法律疫情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性

首先,法律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防疫措施,例如禁止聚集、强制隔离等,这些措施的实施都需要法律依据。因此,各级政府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法》等法律法规,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其次,法律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的监管和惩罚措施。在疫情期间,一些人不遵守防疫措施,从而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针对这些行为,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实施了严格监管和惩罚。例如,在中国,一些未戴口罩或不遵守隔离规定的人被公安机关、卫生部门等部门处罚。

然而,疫情给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带来了许多挑战。由于疫情的持续性和可变性,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进度也非常快。这导致了一些法律实施的不稳定和困难。“法律不能跟不上疫情”的问题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尤为突出。例如,在疫情初期,一些法律条款无法适应疫情的特殊情况,导致争议和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疫情对法院工作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由于疫情的爆发,一些法院无法正常工作,导致了案件审理的滞后和延迟。此外,由于公共卫生安全需要,一些法院在开庭时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例如视频开庭、参与人员限制等,这也增加了法官和律师的工作压力。

第四段:人们需要尊重法律

尽管疫情给法律带来了挑战,但是我们需要保持对法律的尊重。这是实现疫情防控目标的重要前提。疫情下,我们不能对法律随意规避、议论或者妥协,这会破坏公共秩序和法治环境。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公民需要尊重法律、遵守规定、听从调配,支持政府和司法机构的工作。

而且,法律不仅仅是制定,还需要得到有效执行。这就需要人们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我们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关注法律动态、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帮助他人,促进社会的法治形态。

第五段:结尾

总之,法律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我们需要识别法律措施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加强法律意识。我们应该在平时多了解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到法律事务中,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法治环境。

疫情相关法律知识心得体会篇二

你们好。很高兴也非常感谢领导能给我这次宝贵的机会与大家交流关于学法的一些心得体会。在前一阶段的学习中,我主要是从法律的历史渊源以及总体框架入手,了解了中国的法律体系的相关知识,下面我对我这一阶段学习的情况做一个总结,重点说说自己学法的一些心得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

我国的法律历史源远流长,最早的一部法律可以追溯到夏朝,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由于处于奴隶社会,所以当时的法律神权色彩极为强烈,到后来的封建社会,重刑、严刑思想占了法律体系的主导地位,法律逐步走向残酷,例如我们都知道的中国历史上最严酷的死刑-凌迟,就出现在这一时期的宋朝,到清末变法,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律的开始,这一阶段的法律主要体现了废除旧法,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而在我们所处的当代,我们所说的法律,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正常的人身权利、自由,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种约束性的、规范性的、惩戒性的条文。由此可见,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上我国自主择业以及流动人口的激增,矛盾的发生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因矛盾而导致的纠纷、损害和诉讼,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规范的来解决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应该只包括宪法和法律,不包括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法律体系只应当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立法法对这个问题作了合理的解释:他的主要意思就是说,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创设权利义务规范,而行政法规的制定则是为实现法律所创设的规范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体系,只能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不能看作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收获很多,能够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有一个客观清醒的认识。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觉得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第二:我们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会用法。这就需要我们领会法的实质,理解法的内涵精髓。我觉得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完全可以联系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体会,加以通读、领会和贯穿。虽然有些法律条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个中脉络要领会清楚。同时还需要我们日常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观察、多积累。第三,就是:学法重要,普法更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懂的用法来保护自己,只得忍气吞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有的人意气用事,感情为先,触犯了法律还振振有词;更有甚者,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学法所拥有的知识向他人宣传,引导他人自觉学习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会主义社会才会沿着和谐社会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第一,尽快熟悉换届选举工作的程序,这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查找并学习往年换届的相关资料,熟悉整套工作的流程,将程序搞明白之后,根据自己的理解画一个流程图,这样就对以后的工作进度一目了然,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对换届选举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我们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看,而是应该将法律脉络和所涉及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有条理的整理出来,记录到笔记本上,在日后工作中多学多看,这样才可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搬往年做法而导致工作失误的现象,也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成为领导的好助手!

疫情相关法律知识心得体会篇三

近年来全球出现过多次病毒传播的危机,而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更是让世界陷入了一场灾难。浩劫中的人们不仅面临生命的威胁,还要应对飞速变化的不确定性。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也同样被迫面对疫情带来的困扰。从中,我不仅体会到了疫情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还切身感受到了法律在这场困境中的作用。因此,本文将从五个方面阐述我对法律在疫情中应用的体验和思考。

第一,加强疫情知识的学习。在疫情中,除了防护措施之外,我们还应该科学合理地认识和掌握病毒相关知识,及时获取权威信息。法律的作用在于,它加强了对媒体和其他人讲述疫情相关信息的控制,并遏制了不负责任的言论。例如,如果某个人传播虚假的病毒信息,法律将会禁止这种行为,以保护公众不受其影响。

第二,加强疫情治疗和救护的力度。在疫情大流行期间,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供应几乎无法跟上需求。此时我们也同样需要法律保护,以确保所有医疗资源都能够分配到所需的地方。法律规范了患者的受理和医疗机构的作用,以确保医护人员的合理配备和药品和设备的有效使用。

第三,强化政府行为的控制。在疫情发展初期,一些政府未能及时部署抗疫防控措施,导致疫情进一步传播。与此同时,其他国家实施了自己的抗疫措施,引发了争议和混乱。在这种环境下,法律的作用则体现在强调政府必须尽快采取应对措施,并规范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第四,保障社区秩序。疫情给社区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也引发了一些紧张和不安情绪。各地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例如,社区必须限制人员流动和开展特定活动。或者某些人通过非法手段制作假证件以绕过防控措施。法律则对此强化了社区管理,保证人民生活不受影响。

第五,加强法律理念的宣传与普及。在长期的疫情应对过程中,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程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法律的秩序是我们生活的基础与保障。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体现在加强宣传与普及,为人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念,提高全民应对灾害的能力。

总的来说,疫情考验了每个人的思考和应对能力,而法律所充当的角色也更被凸显出来。疫情不仅考验了我们的抗疫意识,更是提醒我们保持秩序与稳定,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这也将促进社会整合,避免伤害公众的疯狂举动,更为进一步的应对工作提供了保障和指导。

疫情相关法律知识心得体会篇四

在大学3年级的第二个学期,很荣幸地,我有机会学习到《法律基础》这门课。学习这门课后,让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我们的共性。大学校园里方兴未艾、屡禁不止的课桌文化表达了当代大学生"生命诚可贵,感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共同心声。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个性自由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自然规律;二是社会规则。逾越这两者的行为,都不可能尝到自由的甘果。法,作为人类选取、理解、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

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马克思对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就应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而我们每一位大学生毕业后都将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道路。因此,我们务必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使自己能够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几我们自身未来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务必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而且,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潜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我觉得自己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忙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用心好处。我们大学生,是国家此刻和将来的主人,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用心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而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了依法正确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好处。

学完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己保护的意识,并有了必须的寻求法律救济的潜力。并在必须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必须的自己保护潜力,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据调查,我国大学生犯罪有逐年递增趋势。这个时候,正是《法律基础》这样的课发挥作用的时候,我认为,即使这样的课不能拯救所有犯错误的人,也必须会对一部分人有作用的吧。

在我国进入wto以后,法律知识更是我们必备的基本知识,我们更就应把这些法律知识用在处理好国际关系上。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们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必须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构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资料,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如果有机会,我还会将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传给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用心参与普法,让更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作为一名学生,我不仅仅要学习好专业知识,还要博览群书,扩阔视野,学习《法律基础》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律认识,提高了法律常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要拥护党的领导,用心配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绝不做有违法律、法规的事!

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继续修读有关法的知识,继续提高法律常识,并把法运用到日常生活中,为祖国构建法治社会作出一点贡献。

疫情相关法律知识心得体会篇五

随着新冠疫情的迅速蔓延,全球范围内都面临着新冠病毒的威胁。为了遏制病毒传播、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这场前所未有的抗疫斗争中,我国也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封城、隔离、闭关等,这些措施的出台,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下面将从个人权利保护、法治意识培养、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治理能力和国际合作五个方面,谈谈我在新冠疫情中学习到的法律心得体会。

首先,新冠疫情对于个人权利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作为全民将迎来重大疫情的国家,各国政府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就意味着个人权利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局限。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政府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同时,也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例如,政府出台了支持企业复工的措施,确保了劳动者的工作与收入;政府也提供了医保政策,保障公众的医疗需求。通过这次疫情,我更加明白了法律对于平衡个人权利与公众利益的重要性。

其次,新冠疫情对于法治意识的培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疫情爆发之初,许多人对于政府出台的各种防疫措施持有质疑的态度。然而,随着疫情的进一步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公众安全和有序发展的重要性。政府出台的各项防疫措施,需要人民自觉遵守,形成社会共识和法治意识。通过这次疫情,人们对于法律法规的尊重和理解有了明显的提高。

第三,新冠疫情的爆发也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疫情发生期间,各国政府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限制人员的流动和聚集,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政府的措施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控制了疫情的传播速度。同时,政府也对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这次疫情,我更加明白法律和秩序维护之间的紧密联系,体会到法治国家的多重优势。

第四,新冠疫情也凸显了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性。在疫情爆发之初,中国政府迅速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通过强制隔离、大规模检测等手段,有效控制了疫情的传播。这一系列措施的出台,说明了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高效能力。这不仅得益于我国政府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也得益于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通过这次疫情,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我国政府治理能力的优势,也更加意识到法律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最后,新冠疫情让我看到了国际合作在全球公共卫生领域中的重要性。在疫情的关键时刻,各国政府互相协调,分享信息和资源,共同应对疫情。例如,我国在疫情控制方面积极展示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通过提供医疗物资和专业技术支持,帮助了许多国家。这次疫情使我明白了法律在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中的重要作用,也更加强调了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性。

总结一下,新冠疫情使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个人权利保护、法治意识培养、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治理能力和国际合作五个方面的学习,我更加明白了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希望我国在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治水平,为全人类的幸福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疫情相关法律知识心得体会篇六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疫情相关法律知识心得体会篇七

新冠疫情自2020年初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大爆发,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应对疫情,其中法律手段是应对疫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场疫情面前,我也有一些法律疫情心得体会。

一、及时修订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面对新冠疫情的传播,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疫情防控法规,比如《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防控疫情的法规得到了及时修订和完善。这些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应对新冠疫情而制定的,对应急管理、流行病学、医学等多个领域进行了调整和优化。这个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疫情的态度,也为全国各级政府和每个公民提供了一份有力地法规依据。

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严格的法律法规离不开大家共同遵守,只有大家共同合作,才能发挥出法律的作用。加强法律意识教育,让人们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才是根本之道。这也是需要普及的一个重要观念。

三、疫情防控需要法律支持

疫情爆发以来,大量疫情防控的紧急措施如救治隔离、严格的交通管控、重点区域和人员管控、大规模感染者扣押隔离等措施都需要法律的支持,包括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规。

四、保障人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在疫情防控中,政府的处理措施需要时常进行权衡与平衡。作为效力最大的国家力量,政府必须保障人权,兼顾公共利益。随着疫情的爆发,一些人的人权受到了威胁,比如隔离、扣押等措施,对此,政府必须采取明确标准、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来保障公共利益,平衡双方的利益。

五、批判思维是关键

在疫情防控中,一些人对政府法律的措施持批判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因为批判为政府提供了对抗决策惯性、改进措施的压力。但是批判也需要有理有据、客观合理,而不是一味的盲目反对。需要通过批判思维,来检验和评估法律的合理性。

总的来说,法律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同时也不能忽略法律对我们的限制和约束。经此一役,我们应该更加关注法律教育,提升法律素养,让法律真正服务于人民。同时,我们也需要意识到批判思维的重要性,以客观、合理、科学的态度去看待和评估我们面对的现实问题,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向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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