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全(14篇)

时间:2023-12-12 作者:雨中梧

一个好的实施方案需要考虑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风险的控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施方案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全(14篇)篇一

推广目标:35000辆。

领域:公共领域5000辆;出租车、租赁、私人购买各10000辆。

组织准备:

1、建立了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技术专家组。

产业基础:北京市在发展新能源汽车方面已经形成“一园两基地”的布局:包括昌平新能源汽车设计制造产业基地、房山高端现代制造业产业基地和北京新能源汽车科技产业园,三个基地分别代表着北汽福田、长安汽车和北京汽车在新能源领域的研发制造实力基地。

基础设施:北京已有电动汽车充换电站65座,包含充电桩1048台,另有零散桩216台,充电桩共计1264台,累计提供充换电服务31.90万次,充电量1160.24万度,服务里程1873.29万公里,实现二氧化碳终端减排4000余吨。

北京未来将建大中型充换电站5座,充电桩3.57万个,1-2个燃料电池车辆加氢站。2013-2017年,出租车更新车辆中电动车、天然气车、混合动力车各5000辆。同时,在公务用车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17年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达到5000辆。2017年新能源汽车(不含公务用车)规模达到19.5万辆。

配套政策:《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北京市纯电动车示范推广市级补助暂行办法》、《北京市私人购买纯电动车小客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运营管理办法》(送审稿)。

财政资金投入:

1、市财政局按照中央财政补贴1:1给予地方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2、市发展改革委对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场所私人用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总项目投资30%的补贴资金。

no.2天津。

推广目标:12000辆。

领域:公共11500辆;私人500辆。

产业基础:包括比亚迪、一汽夏利、长城等八家整车生产企业以及新能源大客车产业化基地。拥有比克电池、力神电池,天津松正等新能源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

配套政策:

3、《天津市纯电动公交车运行示范工程方案》;。

财政资金投入:7.14亿元。

基础设施:天津已有7个充换电站、471个充电桩;到2015年,天津市将建成换电站41座、整车充电站5座、电池集中充电站1座、电池配送站6座、交流充电桩1680个、加气站74座,将会形成满足城际间、区域间、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充换电与加气服务网络,方便消费者使用新能源汽车。

no.3上海。

推广目标:10000辆,其中乘用车7600辆。

年度计划:2013年近450辆;2014年近2500辆;2015年近7000辆。

领域:公共:3200辆;私人:6800辆。

组织准备:由上海市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建交委、市交港局等委办负责人组成的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工作指导以及与四部委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制订推进方案、组织协调、节点评审以及最终验收等。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总体应用规划、技术方案认定和应用单位指导等。

产业基础:上海拥有申沃、上海汽车荣威等新能源汽车企业,建立起较为齐全的配套零部件产业链。通过整车产业的带动,新能源汽车的关键零部件产业链不断完善,如生产动力电池的上海航天电源、上海捷新、上海恒动等;生产车用驱动电机的上海电驱动、华域电机、上海大郡等;生产动力系统与电控的上海雷博、上燃动力、中科深江等。

财政资金投入:9亿元。

no.4重庆。

推广目标:10000辆,全部为公共领域。

财政资金投入:9亿元。

基础设施:已建200个交流充电桩,3座综合充电站,9座快速充电站;将建5座综合充电站11座快速直流充电站,275个慢充充电桩。

no.5-no.9五个省份城市圈。

推广目标:13000辆。

领域:公共近9000辆;私人近4000辆。

财政资金投入:市财政补贴15.8亿元。

基础设施:将建大型标准模块化充换电站83座,充电桩5455台。

no.6浙江省城市群(杭州、金华、绍兴、湖州)。

推广目标:10100辆。

组织准备:成立河北市推广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

配套政策:编制浙江省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基础设施:已有78个充电站,1026个充电桩,142个充电架,3座加氢站;将建45座充换电站,3200个充电桩。

no.7福建省城市群(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平潭)。

推广目标:10000辆。

领域:公共6950辆;私人3050辆。

no.8江西省城市群(南昌、九江、抚州、宜春、萍乡、上饶、赣州)。

推广目标:5300辆。

领域:公共5100辆;私人200辆。

组织准备:成立江西城市群推广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家组。

配套政策:《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汽车工业稳健发展的意见》等。

财政资金投入:地方补贴32900万元。

基础设施:已有5个充电站、860个充电桩;将建4座充换电站,30座电池配送站,880个纯电动车充电桩。

no.9广东省城市群(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

推广目标:10000辆。

领域:公共6000辆;私人4000辆。

产业基础:拥有比亚迪、五洲龙、广汽集团等整车企业。

财政资金投入:15亿元。

基础设施:将建194座充电站,9018个充电桩。

no.10-no.19十个省会城市。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全(14篇)篇二

根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xx〕55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政发〔20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制定本方案。

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要求,我市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5000辆。其中,第一批次推广1600辆,主要包括:乘用车843辆、客车554辆、专用车203辆(一汽轿车现有30台电动轿车在厂内作为公务用车使用)。同时,建设满足1600辆新能源汽车充电的充电站、充电桩群。

(一)组织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快推进技术研发攻关,不断提高产品性能,促进对外合作和产业联盟,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规模优势、布局优势。(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二)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做好推广目标的分解和落实。(牵头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南关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净月区管委会、汽开区管委会、长春供电公司)

(三)组织和推进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技术攻关,设立科研专项,引入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方式,在重大科研专项的产业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季度将市交通局审核通过并经市工信局备案的生产、销售企业提供的实际销售数据及相关购买、注册登记等资料进行确认和审核,上报上级科技、财政部门。(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交通局、相关企业)

(五)研究制定在我市商业、住宅等建设项目中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规定。(牵头部门:市规划局,配合部门: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长春供电公司)

(六)长春供电公司负责充电网络建设的各项供电服务。

(七)完善并细化我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重点做好中心城区公共充电基础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充电基础设施数量、网络布局和实施进度。(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市建委、长春供电公司)

(八)负责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申请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的数据资料;负责申请、拨付、监管国家和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方案,组织落实国家和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交通局、相关企业)

(九)建立新能源汽车车辆落籍绿色通道,方便生产、销售企业,以及用户办理登记、注册业务。制定新能源汽车通行优惠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上线运行。新能源汽车上路行驶不受尾号限行限制。同时,在新能源车辆交付过程中开通绿色通道。(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根据时间节点,分解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收集并通报。

(一)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资金拨付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执法单位,以及公交、环卫等公共领域的购车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级机关购车资金除去国家和省、市补贴外,其余由区级财政自行承担。其中应由市级财政拨付购车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由区级财政拨付购车资金的,由区财政局负责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对于企业和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除去国家和省、市补贴外,其余购车资金由企业和个人自行承担。

(二)新能源汽车采购流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与用户签订购车合同,并附带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技术协议。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协议、交货期等条款组织生产。

根据车辆完成情况,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用户协商,按批次向用户交付车辆,用户应及时配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办理与车辆交付相关的业务。

用户提车后于1个月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提供用于申请国家及地方补贴资金的相关资料。

按照财政部等4部委有关规定,生产或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的金额售车,消费者按国家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每季度末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申请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销售给单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以上资料经市交通局审核后,由市工信局备案并提供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季度呈报上级科技、财政部门。

(一)组织领导

成立长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长姜治莹任组长,常务副市长肖万民,副市长孙亚明、白绪贵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长春供电公司组成。领导小组第一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产业链形成;第二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做好推广目标的分解和落实。

(二)政策保障

1.政府涉及新能源汽车推广职能的部门建立绿色通道,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及用户提供快捷的服务。

2.加大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在车辆更新过程中,凡属地方财政支出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3.鼓励出租车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4.鼓励社会资本成立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

5.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对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对采购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按照国家购车补助政策,省、市两级政府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补贴,配套资金中省、市财政各占50%。

6.供电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投资建设符合扶持条件的充电设施,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支持,对新能源公交车实施财政补助。

7.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价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xx〕1668号)和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财〔20xx〕1069号)文件执行。

(三)充电桩建设

1.购买新能源汽车,拥有长期固定车位的,供电部门和物业公司应为车辆安装充电设施提供必要的服务。

2.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提供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

3.进一步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审批。采用一站式审批服务流程,通过绿色通道加快相关手续的办理。

4.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市财政按充(换)电站项目总投资的10%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贴。

5.支持小区内充电桩布局建设。将充电设施场地和供电装置纳入新建和改造小区建设标准予以考核验收。

6.编制中心城区公共充电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指导下,在大型商场、停车场、医院、学校等开展公共充电桩建设,鼓励单位自建,适度超前布局,加快推进建设步伐。

7.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自行建设充电桩。

(四)安全及服务保障

建立由车辆运营、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基础设施保障及研究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车辆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组建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全面采集运行车辆的动态数据,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要全部安装车载监控系统,实现车载实时通讯。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售后服务及充电设施保障体系,制定完善的运行保障预案。供电部门要组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专职队伍,建立充电设施检查、维护、维修制度,保证充电设施的完好。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全(14篇)篇三

根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55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要求,我市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5000辆。其中,第一批次推广1600辆,主要包括:乘用车843辆、客车554辆、专用车203辆(一汽轿车现有30台电动轿车在厂内作为公务用车使用)。同时,建设满足1600辆新能源汽车充电的充电站、充电桩群。

二、任务分工

(一)组织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快推进技术研发攻关,不断提高产品性能,促进对外合作和产业联盟,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规模优势、布局优势。(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二)制定,做好推广目标的分解和落实。(牵头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南关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净月区管委会、汽开区管委会、长春供电公司)

(三)组织和推进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技术攻关,设立科研专项,引入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方式,在重大科研专项的产业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季度将市交通局审核通过并经市工信局备案的生产、销售企业提供的实际销售数据及相关购买、注册登记等资料进行确认和审核,上报上级科技、财政部门。(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交通局、相关企业)

(五)研究制定在我市商业、住宅等建设项目中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规定。(牵头部门:市规划局,配合部门: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长春供电公司)

(六)长春供电公司负责充电网络建设的各项供电服务。

(七)完善并细化我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重点做好中心城区公共充电基础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充电基础设施数量、网络布局和实施进度。(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市建委、长春供电公司)

(八)负责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申请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的数据资料;负责申请、拨付、监管国家和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方案,组织落实国家和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交通局、相关企业)

(九)建立新能源汽车车辆落籍绿色通道,方便生产、销售企业,以及用户办理登记、注册业务。制定新能源汽车通行优惠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上线运行。新能源汽车上路行驶不受尾号限行限制。同时,在新能源车辆交付过程中开通绿色通道。(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根据时间节点,分解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收集并通报。

三、车辆采购及购车资金拨付流程

(一)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资金拨付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执法单位,以及公交、环卫等公共领域的购车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级机关购车资金除去国家和省、市补贴外,其余由区级财政自行承担。其中应由市级财政拨付购车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由区级财政拨付购车资金的,由区财政局负责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对于企业和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除去国家和省、市补贴外,其余购车资金由企业和个人自行承担。

(二)新能源汽车采购流程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与用户签订购车合同,并附带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技术协议。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协议、交货期等条款组织生产。 根据车辆完成情况,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用户协商,按批次向用户交付车辆,用户应及时配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办理与车辆交付相关的业务。

用户提车后于1个月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提供用于申请国家及地方补贴资金的相关资料。

四、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按照财政部等4部委有关规定,生产或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的金额售车,消费者按国家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每季度末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申请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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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全(14篇)篇四

年度计划:2013年近450辆;2014年近2500辆;2015年近7000辆。

领域:公共:3200辆;私人:6800辆。

组织准备:由上海市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建交委、市交港局等委办负责人组成的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进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工作指导以及与四部委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制订推进方案、组织协调、节点评审以及最终验收等。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总体应用规划、技术方案认定和应用单位指导等。

产业基础:上海拥有申沃、上海汽车荣威等新能源汽车企业,建立起较为齐全的配套零部件产业链。通过整车产业的带动,新能源汽车的关键零部件产业链不断完善,如生产动力电池的上海航天电源、上海捷新、上海恒动等;生产车用驱动电机的上海电驱动、华域电机、上海大郡等;生产动力系统与电控的上海雷博、上燃动力、中科深江等。

财政资金投入:9亿元。

重庆。

推广目标:10000辆,全部为公共领域。

财政资金投入:9亿元。

基础设施:已建200个交流充电桩,3座综合充电站,9座快速充电站;将建5座综合充电站11座快速直流充电站,275个慢充充电桩。浙江省城市群(杭州、金华、绍兴、湖州)。

推广目标:10100辆。

组织准备:成立河北市推广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

配套政策:编制浙江省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基础设施:已有78个充电站,1026个充电桩,142个充电架,3座加氢站;将建45座充换电站,3200个充电桩。

福建省城市群(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平潭)。

推广目标:10000辆。

领域:公共6950辆;私人3050辆。

合肥。

推广目标:10000辆。

组织准备:

1、成立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2、增设专家组、产学研战略联盟、推广拥有工作组。

产业基础:合肥市拥有江淮汽车、安凯汽车、国轩高科三家新能源领先企业。合肥市目前已经有653辆电动公交车投入线路运营,约有4585辆纯电动私人轿车,和1000辆电动出租车穿梭在合肥市的大街小巷。预计到2017年,合肥将保有“绿色”公交车2700台,使得“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达到40%。

财政资金投入:

1、购车补贴3.1亿元;。

2、基础设施补贴850万元;。

3、电池回收补贴380万元。

推广目标:11000辆。

领域:公共5700辆,私人5300辆。

基础设施:已有5个充电站,60个充电桩,5个售后服务点;将建4座充电塔,32座地面充电站,480个充电桩,16个服务网点。

宁波。

推广目标:5000辆。

领域:公共:2900辆;私人:2100辆。

组织准备:

2、成立宁波市新能源汽车专家组。

财政资金投入:18245万元。

基础设施:将建10座充电枢纽站,2300个充电桩,15个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网点。

青岛。

推广目标:5200辆。

领域:公共5200辆。

组织准备:建立市级联席会议制度。

财政资金投入:市地方财政投入10.87亿元,青岛供电公司等社会力量基础设施及电池购置投入36亿元。

基础设施:已有基础设施运营情况:3座充(换)电站、在建2座;基础设施规划:17座充换电站、2800个交流充电桩、650个直流充电桩。

芜湖。

推广目标:5110辆。

领域:公共:3460辆;私人:1650辆。

产业基础:形成以奇瑞汽车为龙头的芜湖节能环保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特色产业基地,以极具特色的“芜湖模式”。芜湖拥有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节能环保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汽车节能环保国家工程实验室等。

配套政策:

1、对购买整车、基础设施、租赁公司、充电电费、电池回收等给予补助;。

2、市政府明确新建办公楼、商场等公建类项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进行配件,新建住宿小区充电桩按不少于小区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进行配建。

财政资金投入:3.2亿元,用于车辆补贴、电费补贴、电池回收、基础设施等。

基础设施:已有充电站1座,售后服务站1家,充电桩461个;将建6000个充电桩,10座充电站,2-3家售后服务站,1家电池回收站。

江苏省城市群(南京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盐城市、扬州市)。

推广计划:15000辆。

为拓宽应用渠道,江苏省6市组成的“城市群”将跨市运营新能源汽车,2015年前,6市将推广超1.5万辆新能源车。

江苏省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企业共有80余家。2012年上半年,有6家企业、12个车型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截至2012年6月底,江苏省共有9家汽车生产企业、40款车型进入该公告目录。

考虑到液化天然气汽车的综合排放指标比燃油汽车低80%,且受到消费者欢迎,江苏省将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的新能源汽车和以液化天然气为动力的清洁能源汽车一并推广,应用范围扩大到全省13个市,正在向国家申请支持。

据统计,目前江苏省已建成纯电动汽车充电站14座,在线运营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150多辆,其中纯电动公交车23辆,其他类型的纯电动汽车10多辆。

2014年将在江苏省新建10座充换电站和310个充电桩,扩建、改造一批现有充换电设施,改造完善城市配电网。到2015年底,江苏省将累计建成45座充换电站和2040台充电桩,初步形成完善的充换电服务网络。

2015年前江苏省将建设1座风电储能充电站和36个分布式智能充电桩,通过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智能电网-电动汽车”的完整产业链带动新能源产业整体发展。

目前,江苏省的苏州金龙、江苏常隆、悦达起亚、江苏奥新等10家企业拥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生产资质,一旦市场需求增加,汽车企业研发生产将再上台阶,并带动配套服务产业链发展。此外,江苏省的软件企业正在研发车联网,挖掘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的巨大商机。

南京市。

南京市是6个城市中的“主力军”,将承担7000辆左右新能源车的推广任务。南京市将在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还将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公共车辆和私人购买的比例大概在6:1左右。”

近年来南京市新能源车产业发展迅速,从整车制造到相关总成、电动附件和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链条已初具雏形。南京市开展新能源车方面研发的生产企业有20多家,其中,金龙客车、上汽荣威、上汽依维柯等车企的新能源车销量逐年上升。尤其是去年底,比亚迪公司投资30亿元,在溧水经济开发区上马新能源汽车项目,项目全部建成后,可年产5000辆纯电动大客车和1000辆纯电动轻型客车。2014年南京市公交将新增2530辆新能源车,其中包括1000辆纯电动车。

常州市。

早在2010年,“常州版”的新能源汽车规划就已经出台。常州还规划建设28座充换电站:市区20座、金坛3座、溧阳5座。其中,武进有6个,分别是湖塘站、淹城站、牛塘站、凤林路站、武南站和礼河站。除充换电站外,常州市还将建设65个交流充电桩,主要分布在各供电营业所,为电动轿车等小型车提供慢充服务。

2011年10月29日,千人计划(常州)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正式亮相。

南通市。

南通市已有150辆节能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在线运营,示范运营的城市公交线路达17条,覆盖市区主要区域。在南通市现有的150辆新能源公交车中,油电混合动力型占140辆,纯电动型仅10辆。市区已有3个大型车辆充电位、10个小型车辆充电位的充电站投入使用。

南通市已成立了由市长为组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组织领导机构,在该市交通运输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了科技局、财政局等10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机制。

苏州市。

苏州市经信委的资料显示,目前,苏州有规模以上汽车及零部件企业251家。其中,有100多家企业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生产,初步形成了涵盖商用车、乘用车、专用改装车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

盐城市。

盐城已形成从乘务车、大客车到专用车,从混合动力汽车到纯电动汽车的完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体系。据了解,为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2015年前,盐城市至少建设10座充电站,40座电池配送站,2座充换电池站和80台交流充电桩,以满足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的需要。

盐城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是江苏省首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目前已有多家研发中心和新能源汽车企业落户,已初步形成“一院、两室、三中心”的新能源汽车研发体系,即东南大学盐城新能源汽车研究院、陈清泉和郭孔辉两个院士工作室和盐城师范学院动力电池研究中心、sgs检测中心、江苏省新能源汽车计量检测中心。目前,盐城市已建成动力电池测试、电极材料研究、数字化车辆造型灯9个实验室;掌握电动汽车轻量化车身设计、超低温电池运行、动力电池热管理系统、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等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并在整车制造技术达到了领先水平。

扬州市。

目前,扬州已规划仪征汽车工业园、江都汽车和邗江北山工业园(潍柴亚星新厂区)三大板块,并规划了10万辆新能源轿车、1万辆新能源客车的新能源汽车发展计划。

“十一五”期间,扬州汽车工业亿元以上项目共完成投资200亿元,46个亿元以上项目竣工投产。其中,潍柴动力扬州柴油机的四缸系列柴油机总投资15亿元,中集通华工业园总投资14亿元,江淮轻卡、九龙汽车等一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整车及零部件项目,达产后可新增1100亿元的生产能力。

山东淄博市。

推广计划:5000辆。

基础设施:充电站11座、充电桩500个。

目前,山东淄博市共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研发平台11家。其中,院士工作站3家,博士后工作站2家,中科院中试基地1个,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5家。淄博市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企业50余家,形成了从核心技术到最终产品,从关键零部件到整车生产上下游贯通的产业链条,涉及ac09电动汽车、铅酸蓄电池、镍氢动力电池、电机、汽车总线控制系统、快速充电系统、轴承等30多类产品。

淄博成立了纯电动公交车运营公司,推动公交领域新能源汽车的示范应用。先期投资3549万元,购买21辆纯电动公交车。近期,再投资2923万元,购买了20辆纯电动公交车,进一步加大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力度。

山东临沂市。

推广计划:5690辆。

基础设施:充换电站9座、充电桩5120个。

目前,临沂市共有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14家,主要车型有电动汽车、电动商用车,电动警务车,低速四轮电动汽车等。其中,沂星公司具备年产电动客车3000台的生产能力,沂达公司低速电动车已进行量产。

临沂市先后开通了k。

9、k。

10、k。

13、k87等公交线路示范运行,纯电动汽车平均实载率达到92%,每天运行里程200公里,积累了运行达600余万公里,积累了大量的运行数据和经验。

2010年以来,临沂市先后建成投运直流充电桩65个、交流充电桩85个,建成投运焦庄、巩村、义堂、柳青河以及沂南县向阳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在城区形成了坚实的“四边形”充换电服务网络,充电能力和规模持续增强。

2011年6月,换电型电动汽车快换车间的投运,实现了从3小时到8分钟的快速转换,随后在山东省率先下线首辆换电型公交车,在全国率先建成投运首个集中监控中心,率先开通全国首个城际电动公交线路。

历经两年的精心打造,临沂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建设有了新的突破,截至2012年10月31日,临沂市146辆纯电动公交车累计行驶突破1000万公里,累计充电8.6万台次,充换电电量1130万千瓦时。

山东潍坊市。

推广计划:5010辆。

基础设施:充换电站6座、充电桩5000个、维护站5座。

按潍坊“十二五”规划,将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以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泰丰汽车底盘制造集团、诸城义和车桥有限公司等企业为重点,加快突破新能源汽车、轿车、重型卡车和高档变速箱等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规模化生产等。潍坊将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国家一流的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建成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整车生产基地,并计划在三年内,混合动力汽车产能达30万辆,纯电动汽车10万辆,在民用、公交、公务、环卫等领域推广混合动力汽车1000辆、纯电动汽车1000辆。

山东聊城市。

推广计划:5010辆。

基础设施:充电站6座,充电桩300个,维护站6座。

目前,聊城市着重发展的绿色公交就是lng公交车。lng天然气公交车具有低排放、低成本、安全可靠等优点,特别是在节能减排方面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从2011年开始,聊城市委、市政府加大对公交优先发展的支持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公交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将利用两年时间,投资近5000万元,更新100部新型天然气空调公交车,此举在聊城公交发展史上是空前的。聊城市委常委、副市长侯军表示,5年内,聊城城区60%以上的公交车将更换为新能源客车。

四川省泸州市。

推广计划:5000辆。

基础设施:充电配送中心4座、公交充电站30座、充电桩6000个。

泸州市拥有四川省唯一一家具有充电设备生产的企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的生产研发为泸州市入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创造了条件。成功入选,这将对泸州市能源结构调整起到积极作用,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将带动相关汽车能源产业的发展,同时着力改善环境污染、能源短缺等问题。

贵州省城市群(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黔东南州)。

贵阳市。

贵阳市客运出租车设施标准化建设,日前已进入实施阶段。第一批安装的出租车为新投入使用的新月出租车公司的300台新车和千禧出租车公司的200台新能源出租车,总量为500辆,2014年3月份前全部投入使用。

毕节市。

近年来,毕节市委、市政府围绕新能源汽车从基础资源、核心部件到整车装配的相关领域,引进了一批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搭建了一批创新平台,集聚了一批创新能力较强的骨干企业,在毕节试验区形成了以“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车”三种整车技术为“三纵”和“多能源动力总成系统、驱动电机、动力电池”三种关键技术为“三横”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

基地内聚集了新能源汽车骨干企业31家,其中添钰动力、力帆汽车、澳能空气动力、云内动力、兴国新能源、西凯新能源、汇丰车桥等企业都是由拥有大批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实力雄厚、在国内新能源汽车领域已经发展多年的集团公司投资建设;同时,基地内还有汽车零部件配套生产企业40多家,主要产品有传动轴、方向机、前后桥、车灯、货箱、液压油箱、驾驶室、底盘构件、内饰等。预计到2015年,毕节市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企业将累计建成投产80个,汽车零部件本土化率达80%,可实现年产新能源汽车30万辆的能力,工业生产总值达150亿元以上。

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曾赴毕视察指导,对毕节发展新能源汽车提出了鞭策和期望。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全(14篇)篇五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4‟64号、《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意见(2014—2015年》(宁政办发…2014‟48号等文件精神,省、市级财政对我市2013-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市区分担标准见《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及时申领和兑付省、市级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省、市级财政补贴对象。

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象为推广应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省、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二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1、20。

13、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2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5万元/辆;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9万元/辆;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9万元/辆;燃料电池车乘用车12万元/辆;燃料电池商用车30万元/辆。

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2015年市财政根据省级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我市推广实际再行确定补贴标准。

2、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市、区(原五县按照“市区(开发区分担”原则,给予15%补贴。

三、省、市级财政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四、省、市级财政补贴流程。

(一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申领,省级财政拨付到市级财政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省市补贴,由市财政拨付到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区(含开发区,下同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省市区补贴和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省市区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位。

(二省、市级财政拨付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申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向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补贴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区,向其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相关申请材料以及区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省、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省、市级财政补贴申请资料。

(一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

2、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有关材料与公共服务领域相同,同时还需提供由消费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及私人消费者户籍或暂住证复印件(见附件4。

(三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环保、规划、用地等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2、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3、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申请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区要根据《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意见(2014—2015年》(宁政办发…2014‟48号精神,制定区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全(14篇)篇六

近日,扬州市发布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新能源汽车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根据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号)、《扬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扬府办发〔2016〕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对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强化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辖区(暂不含江都区,下同)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其新能源汽车在本市购置、领取本市牌照并正常使用;辖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我市地方财政(含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如销售发票含国家补贴,应予扣除)。市、区两级补贴标准按照相关分担政策执行。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机制。

1、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本市财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所在区财政各负担50%。

2、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3、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承建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4、江都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建设所需财政补贴,由江都区财政承担。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一)分级集中申报。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向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申请,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报告和材料。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区,向其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报告和材料。

3、充电设施的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地区的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报告和材料。

(二)按季申报。

各区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相关申请材料。

六、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车辆购置补贴。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9、截至申报日期时,行驶里程不得少于500公里。

10、正常使用证明材料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申请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发改委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正常运营证明材料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截至申报日期时的累计充电数、营运收入等)。

七、与资金补贴相关的.其他规定。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修订后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车辆生产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经信委(经发局)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1、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本地区的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2、纳入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及2016年省级财政补贴按照《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国家和省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全(14篇)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1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5〕52号)精神,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莆田市销售并上牌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是指对20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购买并上牌新能源汽车(指一手车)以及对2016年新建的公用及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投资给予地方财政补助。

第四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受理、审核及发放。市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补助。

第六条对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由在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经信委将地方补助兑现给消费者,在确保及时足额兑现给消费者的前提下,可通过销售机构兑现。

第七条地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与县区各承担50%,年度终了后通过市区上下级财政结算扣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汽车合理销售价格的70%。地方补助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申请我市购车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新能源汽车授权委托的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

(三)在莆田市辖区内购买,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完成注册登记。

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销售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莆田市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3)或《莆田市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4)。

(三)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

(四)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购买车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购买凭证须由莆田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五)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十条我市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按扣除中央及地方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待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我市上牌后,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于3月15日前将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第三章充电设施补助。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的补助对象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的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按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补助。

第十三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申请充电设施补贴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向市经信委提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项目建设备案表。

(三)项目验收文件复印件、主要设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充电设备投资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

(四)充电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

(五)验收报告。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七)提交材料真实性及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承诺。

第十四条市经信委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充换电设施补助资金进行受理、审核及拨付,市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经信委按年度做好补助资金实施情况、使用效果等的绩效评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对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进行抽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情况及使用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全(14篇)篇八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

为落实“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年),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2017年起发布并执行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规定,在本市销售并初次登记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专用车、客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是指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我市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助。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市、区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受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申请,并与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补助申请的审核。其中,个人用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审核,非租赁用车由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租赁用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审核。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的管理及拨付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及车辆上牌等事项,并接入市级监测平台且能够实现车辆监测数据实时交换。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助,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对当年行驶里程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助,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第七条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958号)中,国家补助标准的50%执行;新能源客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上述国家补助标准的25%执行(附件1)。

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50%。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计算出现的超出部分,相应减少地方补助金额。对外省市车辆生产企业在津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在核定我市地方补助金额时,相应扣减企业所在地现行政策在销售环节规定的各级地方财政补助。

第八条个人用户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给予补助,非租赁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财政给予补助。租赁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和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九条个人用户购车每年补助不超过2辆。非个人用户购车原则上每年补助不超过10辆,年度购车超过10辆的,应于购车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进行规模性购车备案,说明车辆用途。未按规定履行规模性购车备案程序的,不得享受地方补助。

第十条申报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过户。个人用户购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非个人用户存续期内,所购车辆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

第三章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的责任主体。

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申领地方补助。

非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属同一产品商标车辆,须按照乘用车、专用车、客车等车辆类型,授权委托唯一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统一负责地方补助的申领,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附件2)。授权期内,如被授权销售企业发生变化,须由生产企业、原被授权企业和新被授权企业三方共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附件3)。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每两个月集中申报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个单月初10个工作日内,受理汽车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当期地方补助申报。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书(附件4);。

(二)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附件5);。

(三)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接入市级监测平台认定证明;。

(四)购车单位营业执照及购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根表(附件7);。

(七)申请地方补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附件8)。

以上材料需加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所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审核职责分工,分别将审核结果及拟补助金额等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意见分别函告市、区财政局,市、区财政局据此拨付地方补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相关规定,不具备申报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不再享受地方补助。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会同申请单位确保申报材料准确、完整、规范。对申报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车辆将延后兑现补助资金。对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出现申报材料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的申请单位,将暂停其三个周期的申请受理。

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获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如发现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骗取地方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未及时处置,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车辆获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后长期闲置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地方补助,取消商标车型在津推广应用资格,取消生产企业和产品在津推广资格等措施。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经国家相关部门检查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处罚决定的,其在津所涉及车辆给予同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

附件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附件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变更说明。

附件4: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书。

附件5: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

附件6:非个人用户车辆地方补助资金拨付申请书。

附件7: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根表。

附件8:申请地方补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全(14篇)篇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

(二)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

2.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4.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交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已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

5.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

(三)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城市,可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四部委将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一)补助范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三)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四)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13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全(14篇)篇十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市财政对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汽车售价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拨付。

(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1、对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的,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车辆,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补贴。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领域购买者)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各县(市)分别负责,并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2、申请市级财政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上述相关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市级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省补要求的程序和标准执行,由省级先行审批,市级补贴作为省补的配套资金。资金按季拨付。各地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相关申请材料情况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资金拨付程序。

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的,且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购买者,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对计划外(其他社会法人和私人消费者)的补贴,购买者属各区的,由市与区按照财政体制结算总量留成率分别负担;购买者属各县(市)的,由各县(市)分别负责,并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属于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属于各县(市)财政补贴范围内的,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建设运营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本市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备案。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市(县)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各地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要做好备案核查工作,对未列入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购买者,其市级补贴由备案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五、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六、各地应根据《20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年5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全(14篇)篇十一

财建〔2013〕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托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一)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

(二)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

2.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4.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交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已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

5.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的将予以淘汰。

(三)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城市,可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四部委将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择优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二、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

(一)补助范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三)资金拨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四)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2013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0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标准维持不变。

三、对示范城市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奖励。

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13日。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全(14篇)篇十二

随着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全球汽车总保有量不断增加,汽车所带来的环境污染、能源短缺、资源枯竭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保护人类的居住环境和保障能源供给,政府不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电动汽车具有高效、节能、低噪声、零排放等显著优点,在环保和节能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它是解决上述问题最有效途径。

2010年国务院制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包括新能源汽车产业要加快高性能动力电池、电机等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核心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形成产业化体系。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已成为两大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

2012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划〉: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燃料电池汽车、车用氢能源产业与国际同步发展。在全球能源危机和环境危机严重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应用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国家大力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的充电设施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要科学规划,加强技术开发,探索有效的商业运营模式,积极推进充电设施建设,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据国家权威统计,2013年全国轿车产量1200万辆,如未来3-5年10%改为电动和混动汽车,则年产不低于120万辆。按每4-8辆车配一套充电桩,则每年需求不小于20万套充电桩,充电设施作为发展新能源汽车所必须的重要配套基础设施,需要大力建设。

(三)新能源电动汽车使用是美丽厦门共同缔造的标杆之一。

建设健康、生态、幸福、和谐的人居环境,是国家提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新能源电动汽车作为一种发展前景广阔的绿色交通工具的使用,充分体现缔造“美丽厦门”的战略“十大行动”之智慧名城行动、生态优美行动,为厦门在资源节约型城市、环境友好型城市、创新驱动型城市、社会和美型城市等方面成为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体现之一。

(四)本地政策支持。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抄告单》(编号:15102-01)精神以及交通局的工作部署安排,市政集团和市公交集团共建设350根充电桩,可为约2000辆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近期需完成新能源汽车总数达到了2480辆,未来将在全市范围内规划布点设置大量的充电设施,未来5年内建设的充电桩数量需达到2000根以上,以满足更多电动汽车的充电需要。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够统一、配套政策不够完善、协调推进难度较大、标准规范不够健全、新能源汽车投放数量不够,宣传的广泛性和力度不够,市民对新能源汽车接受度不高等问题。

此外,在充电设施补贴力度上也较低,投资建设力度不足,现暂无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管理系统和新能源汽车管理系统、充电设施建设未纳入工程验收体系等问题限制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全(14篇)篇十三

2014。

35。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

2014。

35。

2014。

41。

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潍政发〔。

2014。

1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企业及产品基本要求。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在本市注册或委托经营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当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0。

分钟内启动处置预案进行解决;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原则上在本市设有。

2

24。

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

3

年;

3

年或。

10。

万公里以上(以先达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

5

年或。

10。

万公里以上(以先达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

(八)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服务场所向社会明示。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符合《。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等标准规定;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条件、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乘用车应满足《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

);

(四)符合公安、交通、经信、质监、消防、环保、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014。

692。

号)中《充电设施标准目录》的。

15。

条标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二)具有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生产许可证、

3c。

认证、高压型式试验报告等;

(四)提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不低于。

1

年以上的质保。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原则上。

1000。

万元以上;

(二)具备同类或相似项目运营经验,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三)最近三年没有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四)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

第三章企业、产品确认和补助审定。

第八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充换电设施产品均须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方能纳入政策享受范围。

第九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并指导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对已经确认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补助标准进行审定。

第十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的各项相关材料;

(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给潍坊市销售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提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提交材料由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审核后,转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由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分类核实新能源汽车车辆价格,提出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建议。财政、经信、科技、发改等部门对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专家委员会核实的车辆价格和提出的补助标准建议提出意见,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已经确认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在本市内完成符合要求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安装后,须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充换电设施建设情况出具评价意见,由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所在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机构组织审核,提出补助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审后确定。

第四章资金补助管理。

第十三条购车补助受益对象为本市消费者,包括:

(一)身份证住址为本市的个人;

(二)组织机构代码住址为本市的单位;

(三)本市的驻军单位及人员。

3

年内不得转移登记到本市以外。

第十五条。

2014。

年至。

2015。

1:1。

的比例实施,并且补助总额。

(

国家、省、市补助之和。

)

不超过车辆核定销售价格的最高比例。

(

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专用车。

60%。

其它客车。

50%。

乘用车。

50%)。

中心城区补助资金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各承担。

50%。

50%。

第十六条已经确认的本市内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在本市内建设符合规定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按要求据实申请补助资金。

2014。

年至。

2015。

年对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按照核定充换电设备总额的。

30%。

给予财政补助。

中心城区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筹集,县级补助资金自行筹集。

1

至附件。

7

所列内容(包括附件。

5

附件。

6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工作。

7

日无异议后,按照资金筹集渠道,经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补助申领单位。

第十九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申领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向申领补助的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财政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附件。

1

);

3

3

年内不转移登记到潍坊市以外的承诺;

(五)附件。

3

附件。

5

附件。

7

所列内容;

(六)对申请补助资金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二十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申领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向申领补助的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一)充换电运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财政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附件。

2

),充换电设备发票复印件;

(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的评价意见;

(五)附件。

4

附件。

6

所列内容;

(六)对申请补助资金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二十一条汽车购置补助申领地按购买者所在地划分。

:

个人购买以身份证住址为准,部队人员参照公安机关核发的行驶证登记住所确定。单位购买以组织代码证书登记地址为准,驻军单位以驻地镇(街道)证明为准。

充换电设施补助申领以充换电设施所在地为准。

第二十二条。

2014。

年至本办法出台前,我市消费者从外地购买的符合国家、省等有关规定未享受地方补贴的、已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可自行向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递交材料申请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8

附件。

9

10。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该企业和该消费者补助资格,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交通、环保、商务、安监、工商、质监、物价、供电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支持和推进力度,依法承担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应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及时按市里统一标准兑现新能源汽车购买和充换电设施建设相关补助,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5。

3

1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5。

12。

3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大全(14篇)篇十四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7号)、《浙江省推动纯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关于下达全省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应用计划的`通知》(浙汽办〔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公交、物流租赁、私人租赁和其他领域为重点推广领域,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商业模式,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开拓机制,努力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

20,全市新能源汽车(标准车,下同)推广总数计划新增3800辆,其中市区、义乌市各1000辆,永康市750辆,兰溪市、东阳市各350辆,浦江县、武义县各150辆,磐安县50辆。

三、车型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四、推广应用领域。

(一)公交领域:建设纯电动公交或混合动力公交专线,通过新增、更新和提前报废等方式,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推广应用。

(二)物流租赁领域:探索和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在快递、超市、个体商户等行业物流领域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私人租赁领域:以新能源乘用车为推广车型,通过建立新能源汽车租赁自驾商业运营体系,逐步提高用户体验度,推进新能源汽车在私人租赁领域商业化推广应用。

(四)其他领域:发挥各级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新能源汽车在私人、公务、邮政、环卫、出租、旅游等领域推广应用。

金华市区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安排:公交领域600辆、物流租赁领域150辆、私人租赁领域150辆、其他领域100辆。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本地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市、县(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全力推进,确保顺利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年度目标任务。

(二)强化财政政策扶持。各地要及时出台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补助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单位、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已出台地方补助政策的区域,可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逐步实现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市场化、社会化。充分利用政府办公机构、大型车站、公共停车场、租赁车辆服务点等有条件的场所,建设通用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充电桩。新建居民小区和停车场,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科学合理预留充电接口。

(四)加大推广宣传力度。各地要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宣传普及新能源汽车相关知识,增强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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