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报告(实用7篇)

时间:2023-10-08 作者:JQ文豪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报告(实用7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报告篇一

根据省办公厅《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办公室开展办公厅行政效能问题整治的通知》精神和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在工作上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精心组织。

为了加强对办公厅行政效能问题整治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局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办公厅效能问题整治工作。

按照市办公厅有关文件和会议要求,对我局政务办公厅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确保政务办公厅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为了保证政务办公厅效能问题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局成立了政务办公厅效能工作领导小组,制作了政务办公厅效能监督员工作守则、效能监察办公室人员职责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办公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

我局将办公厅效能监督工作纳入效能监督考核,明确了办公厅效能监督员对办公厅效能工作和效能情况的监督,确保办公厅效能工作不出问题。

一是对办公厅效能监督工作的认识不够,存在“坐不住、不会做”等现象,有时对于效能监督考核工作认识不足等问题。

二是办公厅效能监督工作责任制还不健全,还未形成健全的责任网络。

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报告篇二

为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公务用车规定,我镇根据《公务用车规定办法》,对各村公务用车进行全面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镇、高度重视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公务用车管理方案,加强了公务用车管理的领导,成立了公务用车领导小组,确保公务用车管理有章可循。

1、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实行公开,公示制度、车辆使用登记制度等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2、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管理是公务用车管理的重点,公务用车管理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原则。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各村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办事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制,所有用车由村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务用车管理要实行专人管理,统一调度。公务用车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3、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实行专人管理,统一调度,专人保管。对公务用车实行专人管理,各村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

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出现一次差错,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一)加强管理,确保各项公务用车有制度可依。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执行领导带班和各村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和定人管理。

三)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管理。

四)坚持公务用车使用登记簿和报销登记簿,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

五)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调度,统一调度。

三、加强宣传

通过公务用车管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宣传工作,使全镇各村公务用车真正做到了人人皆知、人人皆知,为推动公务用车的管理创造了良好的氛围,使全镇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力地促进了我镇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

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报告篇三

公务用车中腐败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近几年来,随着各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试点的启动和扩大,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逐渐引起政府部门和监督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文是公务用车请示,欢迎阅读!

县纪委:

我局现有行政编制13名,其中领导7人,行政科室编制6人,下辖事业直属单位和下属单位14个,正式编制84名,具体为:防汛办5名、设计室5名、工管站6名、海塘管理所2名、工务所5名、机电站9名、围垦站8名、水库所及管理站21名、水文站2名、综合经营站4名、水政监察大队5名、苔山闸管理所3名、苔山塘文旦基地3名。现有车辆10辆,分别归属局机关3辆、防汛办2辆、水政监察大队2辆、水库所及下属8个管理站1辆、海塘所及下属11个管理站1辆、陈屿自来水厂1辆。

根据本次清理超编超标车辆要求,我局十分重视该项工作,经过前期调查和局班子认真对照讨论。现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单位实际,要求保留局机关领导公务用车3辆,防汛办保留2辆,水行政监察大队保留1辆用于巡查和执法,水库所及下属8个管理站需要保留管理用车1辆用于巡查和安全管理,海塘所及下属11个管理站需要保留管理用车1辆用于日常管理,位于清港镇的苔山塘文旦联营基地和苔山闸管理所2个事业单位需要保留管理用车1辆,县水文站及下属城关、楚门2个雨量站、全县16个观测站点需要管理用车1辆,工程管理站等5个直属事业单位需要保留公务用车1辆。总计需要11辆各类公务及执法管理用车。

特此请示

兵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为保障兵团法院审判执行办案用车需要,完成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切实为兵团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职工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结合兵团法院实际和当前车辆改革工作,特申请保留兵团法院审判执行办案用车编制。

一、兵团法院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情况

兵团法院现有各种号牌车辆18辆。20xx年3月,兵团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核定法院系统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实行公务用车“一刀切”式的治理,不区分一般公务用车与执法执勤车辆,按照“车辆编制数小于等于实有数”的原则,重新核定了兵团分院公车编制数。当时按照兵团法院实有车辆情况,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10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8辆。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xx〕2号)规定:“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基层法院的核定标准为1辆/5人”,“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坚持保障工作需要、实事求实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核定。”按照上述政策要求,兵团法院人员编制96名,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应核定为1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当配备5辆,其中囚车1辆、执行车2辆、巡回审判车1辆、申诉、信访车1辆。据此,兵团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核定编制应为24辆。目前,实际核定的兵团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与国家政策文件确定的编制存在较大差距,且无法满足审判执行工作需要。

二、目前兵团法院车辆配备和使用的基本情况

目前,兵团法院正在使用的车辆共有18辆,其中:警车7辆、公安“o”牌号车4辆、地方号牌车7辆。所有车辆全部用于日常审判执行工作保障,但仍无法满足持续增长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一般公务基本没有车辆保障。

三、建议保留兵团法院审判执勤用车编制

兵团法院每年审理执行各类案件达1300余件,并且对全系统35000件案件进行监督指导,审判执行任务非常繁重,执法车辆保障尤其重要。如果执法车辆保障不到位,将无法完成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大量矛盾纠纷难以化解,严惩危安暴恐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职能作用难以最大限度地得以发挥。

综上,为保障兵团法院完成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为兵团更好地发挥特殊作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恳请保留兵团法院现有的18辆车辆编制。

妥否,请批示。

东胜区治车办:

东胜区公园街道办事处是东胜地区最早成立的四个街道办事处之一,下辖6个社区,总面积3.5平方公里,总人口5.2万人,现有干部职工104人(含民生志愿者、辅助岗位、储备人才等),街道、社区服务广大居民群众的业务量庞大,工作繁杂。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现申请继续留用以下公务车辆:

一、编制内留用车辆

维拉克斯3778cc越野车,车牌号蒙kgy004,20xx年3月18日购买,购车价36.8万元,排气量3.8l。

二、超编留用业务车

(一)现代新胜达越野车,车牌号蒙kd5309,20xx年3月27日购买,购车价29.8万元,排气量2.7l,主要用于创城创卫工作巡查,104个老旧小区环境整治协调,危房改造、防汛抗洪、巷道整治等城市管理工作协调。

(二)别克君越轿车,车牌号蒙kgy500,20xx年1月26日购买,购车价10.69万元,排气量1.6l,此车为社会保障业务用车,主要由办事处劳动保障所、低保办、社会事务办与市、区社保、就业、民政、残联等部门进行业务往来,特别是与市社保中心、区社保局、市医保中心、区医保办每周必须进行一次报账、结账、办理报表、拨款等手续。

(三)松花江牌商务车,车牌号蒙k8v003,20xx年9月4日购买,购车价11.98万元,排气量2.4l,此车作为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业务用车,主要开展对市民的文化宣传、电影放映、社区演出活动。

(四)大众捷达轿车,无牌照,20xx年8月31日购买,购车价8.98万元,排气量1.6l,该车辆由办事处社会创新服务管理中心使用,主要负责辖区安全生产检查、网格巡查、居民服务工作,并协助区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报告篇四

兵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为保障兵团法院审判执行办案用车需要,完成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切实为兵团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职工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结合兵团法院实际和当前车辆改革工作,特申请保留兵团法院审判执行办案用车编制。

一、兵团法院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情况

兵团法院现有各种号牌车辆18辆。20xx年3月,兵团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核定法院系统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实行公务用车“一刀切”式的治理,不区分一般公务用车与执法执勤车辆,按照“车辆编制数小于等于实有数”的原则,重新核定了兵团分院公车编制数。当时按照兵团法院实有车辆情况,核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10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8辆。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xx〕2号)规定:“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基层法院的核定标准为1辆/5人”,“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坚持保障工作需要、实事求实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核定。”按照上述政策要求,兵团法院人员编制96名,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应核定为1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当配备5辆,其中囚车1辆、执行车2辆、巡回审判车1辆、申诉、信访车1辆。据此,兵团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核定编制应为24辆。目前,实际核定的兵团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与国家政策文件确定的编制存在较大差距,且无法满足审判执行工作需要。

二、目前兵团法院车辆配备和使用的基本情况

目前,兵团法院正在使用的车辆共有18辆,其中:警车7辆、公安“o”牌号车4辆、地方号牌车7辆。所有车辆全部用于日常审判执行工作保障,但仍无法满足持续增长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一般公务基本没有车辆保障。

三、建议保留兵团法院审判执勤用车编制

兵团法院每年审理执行各类案件达1300余件,并且对全系统35000件案件进行监督指导,审判执行任务非常繁重,执法车辆保障尤其重要。如果执法车辆保障不到位,将无法完成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大量矛盾纠纷难以化解,严惩危安暴恐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职能作用难以最大限度地得以发挥。

综上,为保障兵团法院完成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为兵团更好地发挥特殊作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恳请保留兵团法院现有的18辆车辆编制。

妥否,请批示。

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报告篇五

八项规定: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对所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四种用车之外的机动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

第五条 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分别归口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四个管理局)负责编制。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

第九条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地方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对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购置费用,分别归口列入四个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按照地方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地方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购置”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单独列示。

第四章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和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按照隶属关系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单独列示。

第五章 公务用车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终了,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汇总编制本级和本地区部门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在汇总编制中央本级和全国部门决算时,负责统计汇总中央本级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的具体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国管财〔2004〕第120号

第一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第六条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公务用车编制。第十条

公检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由国管局商财政部另行确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报告篇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务用车的使用频率不断增加,其管理也变得尤为重要。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实行,有效地提高了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了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实践中,我深感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长期的参与和亲身体验,我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方面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感悟。

首先,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能严格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在过去,一些人对公务用车的使用常常滥用职权,使用公务用车出席私人聚会等,严重浪费财政资金。然而,经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出台,相关规定包括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间、公务用车的种类和数量等都明确规定,严禁滥用公务用车。这种制度的实行,使公务用车的使用变得更加规范,有效地节约了财政资金,提升了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其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能提高公务用车的管理水平。在过去,公务用车的管理形同虚设,一些用车单位对公务用车的配备、维护和保管等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公务用车的损耗和浪费。但是,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实施,为公务用车的管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通过制度的规定和约束,相关人员清楚了解了公务用车的使用规定,形成了规范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制,实现了对公务用车的全过程管理,有效地提升了公务用车的管理水平。

此外,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能提高公务用车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在公务用车的使用中,往往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服务不到位的情况。然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对这些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例如,公务用车的配备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避免因为车况不佳导致的安全问题。同时,公务用车的驾驶员也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和责任意识。这样一来,公务用车的使用安全性得到了有效保障,并提升了公务用车服务的质量。

最后,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能够加强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和透明度。在过去,一些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常常缺乏监督和透明度。然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实行,要求单位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备,并向社会公开。这种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公务用车管理中的腐败问题,促进了公务用车的科学管理。公众和媒体可以通过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公开,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实行,对于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自觉地遵守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并积极参与对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创新。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实施将会进一步完善,为新时代公务活动的开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公务用车自查自纠报告篇七

吉林省地税局新发文件 吉地税发〔 2007 〕 69 号,关于公务用车补贴问题的规定,现将文件发送给您,请转发会员参考。

提示:根据文件规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在规定的标准内不征个人所得税。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 2500 元、其他市(州)暂定 2000 元、县(市)暂定 1500 元。

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 3000 元。

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请会员注意:虽然该规定明确公务用车补贴在规定标准内不征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税函 [2007]305 号文件,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计税工资总额,执行计税工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计税工资超标,则该部分公务用车补贴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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