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

时间:2023-11-09 作者:灵魂曲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

在现代经济发展中,会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财务监管和决策。这些总结范文涵盖了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一

保证会计电算化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办公室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2.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件开发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后,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帐务数据和功能模块的正确性。

3.进行电算化操作时,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必须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4.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加强对会计数据的稽核制度,由专人负责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审核,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入机内账簿。

5.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操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6.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7.对会计软件进行升级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须经财务部经理的同意,报总经理批准;在软件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8.健全排除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故障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健全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未经允许不得在记帐电脑上安装、拷贝无关软件、文件。

9.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11.每月1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数据进行备份。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12.所使用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至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财务核算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会计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信息技术中心应指定专人对财务软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及对数据库的管理。各分支机构财务系统技术服务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

第六条公司各财务核算单位必须使用公司指定的财务软件进行本单位的财务核算,并建立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电算化岗位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由财务管理总部设立,负责公司会计电算化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公司财务用计算机的使用及财务软件的运行;对电算化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分配及管理;协调、督促财会人员的电算化工作,完善公司的电算化制度。

(二)电算维护岗。

由信息技术中心指派专人兼任,负责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管理及维护;负责开、关服务器,维护财务网络的安全、正常运行;管理服务器数据库及数据备份工作;协助电算主管规划和推进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对vpn证书及密钥的管理、授权工作;会同电算主管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升级工作等。

(三)软件操作岗。

由各财务核算单位设立,负责对本单位的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输入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登记、保管、保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借阅、使用登记制度。

(四)审核记账岗。

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没有审核的凭证不能记账;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审核。

此岗位人员应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各财务核算单位均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岗。

实行电算化后,定期对会计电算化各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个人的年度考评内容。对不按照本制度履行。

岗位职责。

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章所称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是指按照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行使岗位职责的会计电算化人员或经财务负责人(总部为财务管理总部负责人,分支机构为财务负责人)批准赋予临时操作、查询权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操作人员必须以“命名用户方式”登录财务软件系统,操作人员的密码由操作人员自己拟定。操作人员对自己的密码必须严格保密,泄漏密码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务软件系统登录密码先由电算主管在账套管理中统一设定初始密码,并通知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再由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在客户端自行更改。

第十一条会计电算化人员在财务软件系统中均应以实名进行用户登记,并由电算主管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原则赋予相应操作权限。

第十二条财务软件系统中的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系统管理的超级管理员密码由电算主管和电算维护员共同管理,双方各执一半密码,每人掌握密码的长度不得少于6位,密码更换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密码输入时应予以回避。超级管理员密码必须密封存放于保险箱中,并登记备案。

财务软件系统的集团用户由电算主管及财务管理总部指定人员管理与使用,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只有现金管理系统的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日常操作程序。

(三)审核人员审核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在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立即对机内对应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如未即时核对机内记账凭证,应将原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与机内凭证核对无误后,才能对机内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严禁未经核对执行“成批审核”操作。

审核人员应对自己审核过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负责,如出现问题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审核人员将已审收(付)款凭证交给出纳;。

(五)每天工作结束后,电算维护员可依据工作情况选择是否关闭服务器,如要关机应提前通知电算主管,由电算主管通知各在线操作人员,各在线操作人员退出后方能关闭服务器。

(六)操作人员离开操作使用计算机的工作现场,应立即退出财务软件系统,否则应承担被人利用本人登录名进行操作的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各核算单位应为开展会计电算化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

第十六条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维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四)需要对硬件设备更新、扩充、更换,应及时提出建议,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及时实施,并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保证机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同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计算机软件的维护分为系统软件维护和财务软件维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系统软件维护包括检查系统文件的完整性,系统文件是否被非法删除和修改,以保证系统软件的正常运行。

(二)财务软件维护包括操作维护与程序维护:

对财务软件日常操作维护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电算维护员应及时解决。如不能排除,应立即报告电算主管并联系财务软件供应商予以指导或现场处理。

对财务软件的修改、版本升级等程序维护由财务软件供应商负责,电算主管及电算维护员应与软件供应商进行联系,及时得到新版财务软件。

对正在使用的财务软件进行升级,应报经财务管理总部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审批后进行,并记录升级时间及模块。

第十八条未经电算主管和电算维护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连接与设置,不得更改系统软件、财务软件系统的设置,不得更改网络连接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用户ip地址。

公司总部财务软件系统使用的系统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网络连接方式及防火墙设置的更改,均需经电算维护员同意方可进行。

营业部财务用计算机禁止与营业部交易内网相连接。

财务软件系统客户端以vpn方式通过防火墙与(公司总部服务器进行连接,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绕过防火墙直接进行入系统。客户端的防火墙证书及密钥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发放,防火墙证书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各单位电算维护员必须妥善保管信息技术中心下发的各类证书和密钥。如因保管不善,导致泄密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会计数据的备份。

(一)会计数据的备份由电算维护员负责,包括至少每天进行一次硬盘备份或启用自动备份系统,对重要会计数据更新或修改后应及时进行备份,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刻录备份。

(二)电算维护员应对每次备份情况做详细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本次备份的时间、所备份的会计数据状态(是否过账、结账等)和所涵盖的会计期间等。

(三)电算维护员或档案管理员应根据存储介质的不同情况定期对备份存贮介质进行可用性检查,发现缺损或备份数据丢失的,应立即补充备份。

(四)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遭到非法操作和毁损等需要恢复时,在经电算主管及电算维护员同意后,必须使用最新的正式备份。

第二十条各核算单位应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确保财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各单位财务用计算机应配备优良的正版杀毒软件,以预防、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并定期进行病毒库的升级及版本的更新。

禁止在财务用计算机上使用、打开来历不明的软件及邮件,对外来的存储介质必须先杀毒后才能使用。禁止在财务用计算机上玩游戏,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服务器不能直接接入互联网,不具备防范条件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终端机不允许接入互联网。

第二十一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公司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电算化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磁盘、光盘等介质上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以及财务软件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财务软件设计书、软件程序、用户操作手册、本单位电算化系统构成说明和财务软件工作日志等,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一)各核算单位使用计算机打印的书面形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负责保管。

(二)会计电算化记账凭证制单完成后应立即打印输出,打印的记账凭证上应有制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现金。

日记。

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应每天登记并打印,做到日清月结。对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打印的,也可按旬打印。一般账簿按年打印,遇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检查时,应按其要求,及时打印有关账簿、报表等。

(四)各类账簿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整打印,装订成册存档。发现已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有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

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分类账可用“总分类账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替代。

(五)每月结束后10日内、年度结束后30日内,财务人员应将打印的记账凭证分月、按凭证序号整齐装订成册,由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审核人员和装订人员签名或盖章,存档妥善保管。

(六)每月结束后15日内、年度结束后45日内,财务人员应将打印的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整齐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妥善保管。

(七)存储在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上的会计电子文档由电算维护员保管。

(八)电算维护员每月至少将工作日志备份一次,经电算主管审核确认,交会计档案管理员保存。未做备份的工作日志不得删除。

(九)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二十四条电算化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一)电算化会计档案存放地点应达到防磁、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防霉烂和防鼠咬等要求,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并尽可能存放在两个不同建筑物内。

(二)对纸质会计档案和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分类保存。

电算化系统软件的程序盘、使用说明、

合同。

等全套软件档案应妥善永久保存。

(四)日常备份存贮介质由电算维护员妥善保管、统一编号,应装在保护封套或包装盒中,并置于保存柜中。年度以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备份盘交由纸质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电算化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各种会计资料(包括纸质和用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经单位领导同意借阅会计资料,应该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存放在存贮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其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感染病毒和数据丢失。

第二十六条电算化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财务管理总部会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三

(一)会计电算化后的工作岗位可分为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可包括: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各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电算化会计岗位包括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岗位。

(二)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1.电算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可由会计部经理兼任。

2.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要求具备会计软件操作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可由基本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兼任软件操作岗位的工作。

3.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可由主管会计兼任。

4.电算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此岗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经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5.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可由会计部经理兼任。

1.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2.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账簿。

3.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4.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日志,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建立如'口令'、只读等措施;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3.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4.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如安装不间断电源,保证停电时,能有时间保存资料。

5.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如安装杀毒软件,且每星期更新杀毒软件,每星期扫描内存;严禁外来人员的软盘在本公司计算机上使用等。

6.建立系统风险评价体系,由电算主管及电算维护人员定期分析。

1.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2.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5.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五、本制度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总监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总监。

六、本规范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财务软件操作行为,保证电算化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电算化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二条大厅局域网管理规范:。

3、定期维护和保养机房设备,并做好保养记录。随时检查机房设施,包括:电源、消防、防鼠、防电磁波、防尘、防静电等设备和措施,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服务器正常稳定运转。

第三条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规范:。

2、严禁安装拷贝与工作无关的游戏软件、文件安装拷贝到计算机,外来文件资料先杀毒再查看、拷贝。

第四条计算机操作规范:。

4、严禁非大厅工作人员进入大厅工作区,如遇财务检查中心安排专人专机接待。

第五条会计电算化资料备份规范:。

3、会计电算化档案采取双备份异地存放模式,每月会计核算大厅机房保存一份,送财政局档案室保存一份。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五

一、会计电算化管理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推动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健康发展,保证会计信息处理和存储的合法、安全、准确、可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加强财务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各单位要把会计电算化作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要工作来抓。

三、逐步提高会计人员的电算化操作水平,使一部分会计人员能够负责会计软件的维护,并培养部分会计人员逐步掌握会计电算化数据分析工作。

四、讲求效益,处理好及时更新技术设备与勤俭节约的关系,既不盲目追求最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也不忽视技术的发展趋势,造成设备过快陈旧过时。

五、统一应用财务管理软件。为适应财务管理网络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要,我公司所属单位统一采用“金蝶k3系统”作为财务管理软件。并为以后与其他信息系统的联网做好准备工作,逐步建立以会计电算化为核心的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单位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在经营管理中的作。

第二章替代手工记账验收条件。

一、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是指应用会计软件输入会计数据,由电子计算机对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输出会计资料。替代手工记账是会计电算化的基本目标。

二、公司获得省财政厅授权成立会计电算化验收小组,自行验收公司所属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并报省财厅会计处批准。

三、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了“金蝶k3系统”财务软件、相应的计算机硬件及机房空调设备;。

5、新旧软件并行期间,新旧软件所有核算结果会计资料都必须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并作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6、记账凭证类别使用统一记账凭证,以适应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需要;。

7、提前一周填写广州市财政局会计处规定的标准格式申请表向集团公司会计电算化验收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一、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要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

二、会计电算化岗位可设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员、审核员、电算维护员、电算审查员、数据分析员和出纳岗位、档案管理员。

6、数据分析员:负责对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有关分析资料供领导决策参考。

7、出纳:只能使用“现金管理”模块。

8、档案管理员:负责财务软件和会计资料档案的管理。

三、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内部牵制制度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各岗位,但要保持相对稳定。出纳只能使用“现金管理”模块,录入员和审核员必须分设。

二、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财务软件;。

四、一切修改操作必须在界面菜单下操作,严禁擅自打开数据库强行修改。

五、审核通过或已登帐的机内凭证,系统不提供修改功能。发现已经录入并审核通过或已登帐的记账凭证有误时,只能采用留有痕迹的修改。

一、计算机硬件及机房网络设备由具有电脑硬件基础知识的程序员负责管理,公司电脑室设兼职计算机病毒监察员对整个集团公司的计算机病毒进行监测。

二、计算机房工作时必须自觉保持清洁,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其他物品(尤其是对电脑正常工作有害的物品及易燃物品)带入电脑机房。严禁在电脑机房内吸烟。严禁随意拔插电脑机房的电源设备。

三、电脑机房必须配备空调设备,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环境。

四、上机前应首先检查电源和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经过电算维护员检查认可、才能使用。尤其是在计算机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时,不得随意自行检修,应及时报告电脑室,等候检修。

五、限定服务器操作权,不得随意改变服务器的设置。

六、遇到突发性停电时,应立即退出系统、关机、关电源;。

七、下班前,必须检查机器设备是否已关好,关切断所有电源。

一、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有独立的硬盘或子目录。不得与其他软件混淆放置;。

四、每次输入的会计凭证都必须备份存盘,月底结账后。

即应把当月会计数据备份入磁盘或光盘中储存管理;。

五、科目汇总可以分期或按月进行,其中,八栏式本期科目汇总表可替代总账账簿使用;。

六、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打印;其他账簿每年打印两次:第一次在上半年结束后30天内打印;第二次在年度结束后45天内打印。根据实际情况,发生业务少的,可满页打印,但应保证每年至少打印一次。

七、会计报表的编制、打印输出要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设置公式编制。各种报表需经软件操作员、审核员、电算主管签章确认后方为正式报表。报表必须通过设定取数公式编制,不得用非正常手段进行填制;报表的数据必须与结账结果相符,表内表间数据的勾稽关系必须正确无误,取数公式一经设定,必须保持不变,如需修改,需保存书面报告。

八、输出数据未经本单位财务主管许可,严禁擅自携带外出和外借。

十一、为防止外来病毒感染,在未进行有效病毒检测前,任何人不得使用外来磁盘在会计核算用电脑上进行任何操作。不得随意将会计用磁盘在其他电脑上操作。

第七章附则。

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在执行时如与上级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规定有出入,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六

为提高企业财会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同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岗位责任制。

在系统运行前,必须确定会计电算化岗位及职责,根据会计业务量要求和会计数据处理方式不同,可设以下岗位:

a、会计主管:

(1)负责组织开展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包括制订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配合计算机人员研制相关的系统开发、会计软件系统的日常应用、岗位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做为会计主管应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2)负责制订会计岗位责任制,并协调管理各岗位员工的工作。

(4)负责整个系统正常运行、应用软件资源的调配、系统故障及时处理。

b、系统操作员:

(1)负责会计核算所需数据,如:记帐凭证、往来帐、银行帐、报表、材料单、工资单等。

(2)打印输出各种帐簿、报表等。

(3)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c、凭证审核员:

(1)对手工计算编制的计帐凭证审核。

(2)负责计帐、结帐工作。

(3)负责报表的编制工作。

(4)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

d、会计档案:

(1)负责有关系统软盘、数据软盘的存档,各种帐、证、表的保管。

(1)操作员应经过系统培训后才能上岗。

(2)应经会计主管批准才能上岗,且只能在主管批准的权限内工作。

(3)严格按系统说明完成每一步工作。

(4)若出现故障情况,应报告领导一同分析原因;若出现系统引起的故障,应及时通知销售商派人进行维护。

(5)应至少一个月备份一次数据,以防数据丢失。

(6)外来软盘不得在有会计软件的机器上运行,以防感染病毒。

(1)未经许可的无关人员不得随意使用财会专用机。严禁在机器上玩游戏。

(2)不得带电拔插头,以免损坏机器、设备。

(3)严禁使用外来软盘,必要时要先杀毒后再使用。

(4)严格按顺序开启机器,长时间离开应关闭机器,下班必须关闭电源。

(5)应保持计算机清洁。

(6)计算机出现故障,应由专人维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开。

4、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维护制度:

若硬件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销售商派人维护,切勿自己拆开。

软件维护包括:

(1)对会计软件的日常维护,包括:科目的升级、常见错误排除、数据恢复、调整打印机参数等。

(2)维护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软件的程序。

(3)财会人员因正常操作失误而引起的错误,应由财会人员改正,不得由维护人员通过维护修改,如打开凭证库、帐簿库等文件进行修改。

(4)加强对硬件、软件的维护,是提高效率的关键。

会计电算化的档案管理,大部分内容同手工一样,应特别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2)定期备份核算数据软件的保管。

(3)帐簿中的日记帐、银行帐每天打印,帐页打印输出装订成册;总帐每月打印,年终装订成册。

(4)全年会计年度结束,备份两份完整软盘分别保存。

(5)所有会计档案必须造册登记,以备查用。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七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范》的规定,结含广西中小学会计电算化工作实际,会计电化位和工作职责一般可划分如下:。

(一)电算主管位: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数件系统的运行工作;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电算化主管可由会计主管兼任。采用中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款件的单位应设立此岗位。

(二)软件操作岗位: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此岗要求具备会计软件操作如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段知识培训的水平。各单位软件作岗位的工作可由(并且应鼓励)基本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兼任。

(三)审核记账岗位: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各单位审核记账岗位的工作可由主管会计兼任。

实施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参照上述对电算化会计岗位的划分进行调整和设立必要的工作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各位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规模小的中小学设立电算化会计岗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给出的岗位进行适当合并。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三)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四)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四)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五)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电算化会计档察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盒、计算机设备、光盘、微缩胶片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单位。

2.借阅会计资料,应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八

为了确保机房安全高效持久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只有财会室内部工作人员才有资格担任机房的系统管理员、数据录入员。

2、所有机房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及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动用机房设备和上机操作;专职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上干私活或未经领导批准的业务。

3、运行会计软件的计算机必须放置在财会室。

4、机房工作人员负责机房各种计算机设备的保管和定期维护,机房应设置禁火、禁烟、禁水等标志,以保证机器有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5、为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保密,无关人员不得进人机房。

6、严格执行会计数据的管理规定,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预防计算机病毒,及时将有关存档的数据进行打印或者备份,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并交档案室归档。

(一)、操作权限控制。

操作权限是指系统的种类操作人员所能进行操作的权限。操作权限控制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管理员一般具有最高的权限。

2、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凭证输入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凭证数据,如发现差错,应在输入计算机前及时映给凭证编制人员或系统管理员;已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在记账前发现差错,可按凭证数据进行修正;如在记账之后发现差错,必须另做凭证,采用补充登记法或红字冲销法,录入计算机。

3、审核员只具有审核权。

4、系统维护人员必须按有关的维护规定进行操作,除了系统维护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修改数据、源程序和数据库文件的结构。

5、出纳人员、会计软件开发人员不允许进行系统性的操作。

(二)、操作规程控制。

操作规程控制主要指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是保证计算机会计系统正确、安全运行,防止各种差错的有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每次上机完毕,应及时做好所需的各项备份工作,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4、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和进行各种非法拷贝工作,以防计算机病毒的侵入;

5、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计算机系统都是建立在相应的软、硬件基础之上,加强软、硬件的管理是保障整个计算机系统安全、有效、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一)、软件管理。

计算机会计系统的软件主要是指会计软件,会计软件是由发人员根据具体会计工作,利用一种或多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软件。它用于配合计算机完成记账、算账、报账以及部分会计管理和会计辅助决策等工作。广义上的软件还包括计算机所使用的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应用程序。

1、必须购买和使用取得许可或授权的正版软件;其中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的规定,必须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2、计算机软件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档案管理员应建立相应的软件使用记录,并保证软件安全性和完整性,对于磁性介质存储的软件要定期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以备在必要时能及时提供。

3、正确使用各种软件,软件的使用必须报财务主管,经同意后登记使用,使用者必须是财会室系统管理员或者具有一定计算机水平的操作人员,一般不得外借使用。

4、指定专业人员对软件进行正确性、适应性和完善性维护。在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与所有软件商建立联系,及时获取软件商对软件修改、升级的情况,对拥有软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升级,出现问题及时向供应商映,征求解决办法。

(二)、硬件管理。

硬件包括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所有机器设备,对硬件的管理和维护是系统整个生命周期中最重要、最费时的工作,贯穿于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不断重复出现,直到系统过时和报废为止。主要由具有一定计算机水平的系统管理员执行。

1、妥善保管所有机器设备,实行责任制管理,使用者负责所操作设备的保管和清洁等基本工作。

2、系统管理员定期进行硬件的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3、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进行故障分析和排除,建立设备问题处理记录。

4、在设备更新、扩充、修复时,由系统管理与维护人员共同决定,并报告财务主管同意后,再由系统维护人员实施安装和调试。

5、按照正常使用需要,要购买必需的工具书、工具,储备一定的零件、耗材,以备用。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范》的规定,结含广西中小学会计电算化工作实际,会计电化位和工作职责一般可划分如下:。

(一)电算主管位: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数件系统的运行工作;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电算化主管可由会计主管兼任。采用中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款件的单位应设立此岗位。

(二)软件操作岗位: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此岗要求具备会计软件操作如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段知识培训的水平。各单位软件作岗位的工作可由(并且应鼓励)基本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兼任。

(三)审核记账岗位: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各单位审核记账岗位的工作可由主管会计兼任。

实施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参照上述对电算化会计岗位的划分进行调整和设立必要的工作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各位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规模小的中小学设立电算化会计岗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给出的岗位进行适当合并。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三)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四)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四)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五)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建立电算化会计档察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盒、计算机设备、光盘、微缩胶片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单位。

2.借阅会计资料,应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1、会计室是学校的安全要害部位,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会管理制度,各类帐目都必须做到帐册齐全、手续完备,安全保卫责任落实。

2、现金管理必须专人负责,财会室存放现金必须执行银行方面的统一规定,超规定存放现金要报经校领导批准,同时落实防护措施。否则发生事故,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3、会计室门窗、墙壁要坚固、防盗,设施经常检查,确保有效,使用经、技监部门检测合格的保险柜(箱),保险柜过夜现金不得超出机关或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保险柜(箱)应及时关锁,钥匙会计随身携带,不准放在办公桌内或转交他人。

4、财会人员应按现金管理制度使用现金,一般超出现金支付数额的,要使用银行支票支付方式进行结算,特殊情况去银行取现金数额较时,必须通知总务处派员护送。不得单身去银行取款。

5、会计室内注意来往人员,陌生人不准进入财会室,非财会人员不准接触保险柜。

6、会计室内不准吸烟或带入其它火种,注意做好防火安全。

现金管理制度受理货币流通的重要措施,加强对现金管理,也受好用好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切实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支付教职工个人工资、津贴、福利费、退休金等;支付各种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个人的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差旅费;本市单位之间在转帐限额以下的小额支付等。

二、库存现金在银行核定的数字以内,一般不超过三天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不得以条抵库。

三、将收入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支用现金时从银行支取,不得坐支现金。

四、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五、坚持杜绝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将单位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等各种违法行为。

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会计结算中以下简称“中心档案管理,确保各统管单位会计档案完整、安全,更好地为统管单位服务,根据国家《档案法》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会计集中核算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档案是指中心本身工作相关的档案以及与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相关的档案,即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账册、报表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中心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及档案管理达标升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档案鉴定小组,负责确定档案管理的范围和档案质量鉴定。

第四条中心设立综合档案室,对所有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由事务部具体负责,各统管会计为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对统管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条分管领导的职切实贯彻执行《档案法》,以法治档,依法把综合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计划加强对本中心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领导工作,并把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综合档案室机构网络人员的组织领导,并帮助做好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综合档案室主任职负责综合档案室的业务领导工作,定期召开档案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档案工作计划领导档案工作人员实行档案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工作,不定期地对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配合专职档案员对兼职档案人员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组织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决定档案存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档案法》,提高本中心人员的档案意识。

第七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级领导部门对档案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努力提高本中心档案工作水平,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八条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档案室的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库房达到“八防”、“三无”要求。

第九条做好日常的档案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利用工作,及时收集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写本单位组织沿革、大事记和其它可作参考的资料,积极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地掌握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做好档案信息的反馈工作和交办的其他档案资料工作。

第十二条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档案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坚持贯彻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努力完成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负责制定本中心档案工作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指导、监督、检查和负责本中心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集中统一管理本中心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提高利用效率,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七条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本部室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九条负责对本中心档案材料的鉴定工作,按规定做好已过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的销毁工作。

第二十条凡在中心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由各统管会计立卷,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文件承办人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送交事务部归档立卷。

第二十一条中心档案室接收的档案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档案制成材料和书写材料应符合标准。档案要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排列正确科学,装订结实美观,便于保管利用。第二十二条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后,签名盖章,办妥交接手续(一式二份)。第二十三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鉴定、查阅、保管数量登记簿和统计簿,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定期核对。

第二十四条日常工作中,根据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经领导审核签章和填报人盖章,方能上报。

第二十五条库房内应做到“八防”:即防火、防盗、防温、防湿、防光、防尘、防虫、防霉。

第二十六条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禁止在库房吸烟,并定期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库房内不得存放食品和杂物,定期打扫卫生,保持库房整洁。

第二十八条适时做好通风、除湿、密闭工作,温度尽量控制14℃—24℃相对湿度控制45%—60%范围内,每天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非本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如因工作需要在本中心档案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三十条定期进行库房档案资料检查。对新收入库的档案事先均需严格检查,安放除虫剂,防止档案虫蛀和霉变,同时进行档案进出登记。

第三十一条库房钥匙由专人保管,库房门窗必须紧闭,下班前认真检查,管理好电源,做到人离灯熄、电源切断,确保库房安全。

第三十二条库房内档案应分类存放,排列整齐,并编上号码。

第三十三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清点档案,发现缺少或破损,立即进行查录或修复,确保保存的档案账实相符,无失少,无破损。

第三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确保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三十六条查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三十七条加强有密级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移交、保存、利用、借阅、复制、销毁等制度。查阅秘密档案必须履行请示、审核、登记手续,并将复制件按原件要求管理,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复制件的密级。

第三十八条销毁过期档案或材料,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查阅档案者,需说明利用目的,办理借阅手续,必须先登记后查阅或复制。第四十条中心工作人员、单位财务经办员查阅档案的,须按规定填写《档案调阅(复制)登记表》,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登记后向档案室调阅(复制)档案。

第四十一条审计、税务、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以及其他外部单位查阅档案的,须凭相应文件或介绍信,填写《档案调阅(复制)登记表》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调阅(复制)档案。第四十二条查阅秘密档案资料时,需由查阅者提出申请,报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第四十三条非中心工作人员查阅少量档案时,一般应在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下并在档案调阅室内查阅。

第四十四条单位需借阅会计档案并带离本中心使用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档案借阅手续,填写《会计档案借阅单》,执法部门借调其他单位档案的,应附有相关文件依据或介绍信。《会计档案借阅单》应加盖借阅单位公章,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借阅。

第四十五条平时查借阅档案应于当日归还,遇同级审计,最多不得超30天,超期借阅应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催收,收回的档案应认真检查有否缺损等情况。借阅者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更不得擅自外借给其他单位。

第四十六条查(借)阅档案必须严守秘密,不得翻阅和抄录查(借)阅范围以外的档案内容,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十七条查(借)阅档案必须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损毁档案,如有违反,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档案通过利用,不论其利用的方式和效果如何,均需及时填写《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工作人员应协助利用者办好利用登记手续,同时认真做好档案利用效益反馈信息的收集、积累分析、汇总工作。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二、财务科的全部会计档案,由财务科长指定专人负责整理,装订成册,第二年六月底前移交院档案室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存放要做到有专橱,科学管理查找方便。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的期限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三种,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年算起。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要严格保守经济秘密,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财务科负责人批准,并限期归还。

六、严格执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对不超过保管期限的一定要妥善保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也一定要按规定报批后,方可销毁。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一

1、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2、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科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科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室保管。财务科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3、会计档案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1)5年保管期:会计月、季报表。

(2)15年保管期:总帐、明细分类帐;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会计移交清册。

(3)25年保管期: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

(4)永久性保管期:会计年度决算报表;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职工工资及奖金发放清册。

5、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科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报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由档案室、财务科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后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领导。

6、会计档案销毁前,对本单位认为重要的会计资料,应复留存,以便备查。

文档为doc格式。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二

1.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2.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

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三

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财务报告等。它是记录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企业的主要档案之一。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完备、资料完整、安全保密、入档及时、存入有序、专人保管。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账薄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包括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薄的凭证。其他会计凭证是指以上凭证之外的凭证。

2、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对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会计帐簿:包括日记帐、明细帐、总帐、各种辅助帐。

3、财务报告指用来反映会计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包括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附注。

4、其他类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指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重要资料。

1、会计档案的分类和编号。会计档案可分为四类:会计凭证类、会计帐簿类、会计报表类和其它类,根据四类档案进行分级编号管理。

2、财务部门按照上述归类和编号负责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均应采用硬纸卷盒(或卷皮)进行包装。

3、会计档案的移交。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以备随时查阅,满一年后,有单独档案部门的,同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4、档案部门对所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由会计档案经管人负责登记。

5、会计档案的存放。应按照上述分类和卷盒编号分类顺序存放。存放地点应注意防火、防潮、防污、防窃、防蛀、防鼠。

6、会计档案的清点和检查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档案完整、借阅情况及安排情况,以及保管期满应处理的档案,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本公司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主管会计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并经会计主管或企业领导人批准;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外借。

2、调阅会计档案须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需要复印的要经本企业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查阅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调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勾、划、涂、抹,不得抄录与调阅无关的内容。

1、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立卷,保管到确无保存价值时再进行销毁。

2、对按规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查,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应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之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档案、财会、上级主管单位保留。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四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账薄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包括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薄的凭证。

其他会计凭证是指以上凭证之外的凭证。

2、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对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会计帐簿:包括日记帐、明细帐、总帐、各种辅助帐。

3、财务报告指用来反映会计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包括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附注。

4、其他类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指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重要资料。

1、会计档案的分类和编号。会计档案可分为四类:会计凭证类、会计帐簿类、会计报表类和其它类,根据四类档案进行分级编号管理。

2、财务部门按照上述归类和编号负责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均应采用硬纸卷盒(或卷皮)进行包装。

3、会计档案的移交。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以备随时查阅,满一年后,有单独档案部门的,同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4、档案部门对所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由会计档案经管人负责登记。

5、会计档案的存放。应按照上述分类和卷盒编号分类顺序存放。存放地点应注意防火、防潮、防污、防窃、防蛀、防鼠。

6、会计档案的清点和检查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档案完整、借阅情况及安排情况,以及保管期满应处理的档案,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本公司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主管会计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并经会计主管或企业领导人批准;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外借。

2、调阅会计档案须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需要复印的要经本企业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查阅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调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勾、划、涂、抹,不得抄录与调阅无关的内容。

1、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立卷,保管到确无保存价值时再进行销毁。

2、对按规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查,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应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之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档案、财会、上级主管单位保留。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汇总16篇)篇十六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会计年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他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他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支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的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1、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存入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2、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3、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按管人员逐一接收。

1、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2、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1、会计凭证保管15年。

2、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25年。

3、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4、发货票保管5年。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2、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第九章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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