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优秀

时间:2023-08-26 作者:WJ王杰2023年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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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一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郑州市特制定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不含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已建成物业,其管理区域已经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或调整,并向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二十四个月且业主总数在三十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逐步成立业主大会,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十三条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登记业主有关资料,并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草案;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物业总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业主应当协助筹备组核对房屋权属证明和业主身份,提供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

第十九条管理规约应当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公共收益的分配;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

(六)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最高不超过十一人。每届任期三年。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一个月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解散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成立换届筹备组换届选举。

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印章、档案等文件资料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要求的,应当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谋私或者收受其他利益;

(二)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名义提供担保;

(三)侵占业主财产或者损害业主利益;

(四)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因物业转让、灭失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二)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五)有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成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义务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现售商品房项目在现售前三十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第二十九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参照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业主大会成立后制定管理规约的,临时管理规约失效。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二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未约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物业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物业管理交接验收。

物业管理交接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维修机构,配备维修人员,履行维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保修责任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业主欠费清交等事项进行约定。

原物业服务企业和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做好交接工作。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绝办理交接或拒不撤出。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接管。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约,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续约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告知对方,并提前三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全体业主。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物业服务技术标准、服务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确保消防等公共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六)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服务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同物业的具体定价形式,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市)、上街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发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十四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代为业主办理水、电、气、暖分户计量设施注册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有关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十日内答复投诉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六条物业的使用、维护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治安、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采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异产毗连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绿化(含绿地率和绿地面积)及商业、教育、医疗等设施的规划设计平面图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申请物业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有关共用设施设备的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记载,归档备查,但不颁发权属证书。

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四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

第五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主对车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合同。

经营收入和收取的车位占用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和抗震结构;

(二)未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

(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

(五)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六)乱设摊点或者乱倒垃圾、堆放杂物;

(七)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

(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音;

(九)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五十二条新建物业、公有出售房屋和拆迁安置中调换房屋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产权登记前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本条例施行前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百分之五十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收交或续筹。收交或续筹的比例和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在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其他区域内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行使。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或拒不撤出,或者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或者降低其资质。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离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服务收费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二

离婚协议书需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债权债务等事项无争议自愿达成一致而形成的。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出来的郑州市离婚协议书范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双方现有一子,无固定房屋,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

三、离婚后,双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对方今后的生活。

四、孩子 由男方抚养, 方每月支付生活费( )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 方可随时探望孩子。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人:_____,男,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____,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一、____与____自愿离婚。

二、儿子____由___方抚养,由___方每月给付抚养费___元,在每月___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____路____号的____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___万元,现协商归___方所有;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归___方所有;___方银行存款____元归___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___方可在每月的_________接儿子/女儿到其居住地,于_________送回___方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___天与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_______ 女方:_______

签名:_______ 签名:_______

____年_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三

原标题:郑州停车场收费乱象调查:路边停车场缘何成了“唐僧肉”

新华网郑州9月22日电(记者张兴军)记者近日接到投诉称,郑州市内路边临时停车场收费存在诸多乱象。随后展开的调查显示,在停车难的大背景下,作为公共资源的路边停车场,竟然成了一些部门甚至私人眼里的“唐僧肉”。

“p字牌”下收费乱象纷呈

在建业路商城路口附近的一家饭店,市民张先生吃完饭出来准备驾车离开,一位身穿土黄色制服的中年妇女走过来,一边指挥倒车一边提醒:“把停车费缴一下,4块钱。”收钱后,中年妇女并未给付票据。张先生驾车沿路走了一遍,除了一块“严禁摆摊设点”的告示外,未见任何停车场收费标识。

这是郑州市停车场乱收费的一个缩影。

按照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等单位规定,市内正规停车场,需要有明晰的公示牌即“p字牌”和白色的停车泊位线,公示牌要标明收费标准、停车位数量;收费人员统一着装,佩戴统一印制的上岗证,按标准收费后统一给付票据。

对照规定,记者在郑州多处路边停车场采访发现,仅“p字牌”的设立就是五花八门,有的没有收费标准,有的除了“p”字外什么内容都没有,多数“p字牌”并未公示停车数量。

临时停车场划定有“猫腻”

根据郑州市规划院交通规划所的研究,当前郑州停车难最突出的时段在晚上。记者连续多晚在商城路、建业路、中州大道等路段看到,从路边台阶到道路红线内,各式车辆挨挨挤挤,相关小区门口车满为患。

不少小区业主告诉记者,小区停车难,路边又没临时停车位,很容易被交-警贴罚单,每天停车都是提心吊胆。

郑州市停管中心宣传民-警刘明州介绍,目前郑州有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约1万个,主要在道路红线以内,或占用路肩、人行道,通常是为缓解停车难而临时设立。一般经所在路段交-警大队考察后,由交-警支队和停管中心审批备案,但变动较大。

有知情人士指出,表面看路内临时停车场是为缓解停车难而采取的调节手段,其设置却暗藏玄机:临时停车场大多集中在医院、饭店或商超附近,一些配建指标不够、停车难问题比较突出的小区,有需求也很少划停车场。

停车场成了谁的“唐僧肉”

一些业内人士介绍,由于临时停车场的`划定随意性大,管理粗放,很容易发生化公为私现象,有的停车场收费业务由此成为相关部门或个人的“唐僧肉”。

干过3年停车管-理-员的小李告诉记者,此前曾在东明路某医院附近看过停车场。刚开始,每月除了从停管中心购买1200元的发票外,还要给中心缴纳管理费1800元;后来采取“估堆”的办法,即管理费取消,但每月要买40本发票,每本票50张,停管中心每张票抽成3元,这一项就是6000元。

面对质疑,郑州市停管中心有关负责人承认当前临时停车场收费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但同时表示,停车泊位数明显偏少是导致停车难、停车乱的主要原因。

刘明州介绍,目前全市有120万辆机动车,且以每天新增1300辆的速度增长。按照一级城市停车位配置100:30的国家标准,全市至少应有35万个停车位,目前不足20万个。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史璞认为,泊位短缺是停车难的重要原因,但作为行政部门,停管中心边收费边管理,是典型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在定位不清的背景下,公共资源很容易沦为单位或个人的牟利工具。

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四

一、 室内设施及家具、家用电器

1、 设施:水电、水阀齐全,并安装到位,门窗完好无损,排水管道畅通。

2、 室内家具:写字台两个,沙发一套,茶几一个。

3、 家用电器:电热水器一个,洗衣机一台,消毒柜一台,冰箱一台,电视两台。

4、 以上设施、家具、家电均完好,乙方爱惜使用,如有损坏乙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二、 租用期限及相关约定:

1、 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一年,从日起至年日。

2、 房屋租金:_____元/月。

3、 付款方式:按___年交付,由乙方自承租之日起将__半__年的租金交给甲方(乙方需在前一个租赁期内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将下一个租赁期内的租金交给甲方。乙方在交第一个租赁期租金时,另付押金100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租金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第一次付款计4600元人民币。

4、 租赁期内乙方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按时按规定交水、电、卫生等各项费用。

5、 承租人不得在房屋内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黄色等物品,或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如因乙方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 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或互换房屋,如双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7、 甲方不得在租赁期内租金加价,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三、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自觉遵守本协议,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壹仟元的违约金。

四、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

五、附则

甲乙双方签约日期:__________

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五

城中村是中国大陆地区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有的现象。狭义上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 城中村转制

第六条 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 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

(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

第十条 城中村转制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可组成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小组,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小组组成人员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同意。

清产核资应按照国家有关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方案和股份化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集体资产处置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保证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和城中村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该项资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城中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销的同时,分别组建股份制企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 集体资产股份化后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由集体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持股,集体法人股原则上不低于40%。达不到单独组建股份制企业条件的,经原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可将集体资产以入股形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组建股份制企业。

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负责企业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并负责催收租金、承包金和其他应收资金。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的个人持股部分,按应参与分配的农业人口一次性配置股份,固化股权。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中的闲置货币资金,应首先用于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社会保险;剩余部分可量化到个人,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也可直接分配到人。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持有的股份,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个人股的收益归个人所有;集体股的收益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为未就业的原村民办理社会保险和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四条 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的集体股部分,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人员组成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集体股股东权利,并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的授权负责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成员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 城中村的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其就业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并享受社会保障、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待遇。

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应优先用于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六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应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原村民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并推荐就业。

技术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城中村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本企业职工依法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

城中村转制后,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 城中村转制后,村办学校的人、财、物统一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及校舍所有权依法确认给该学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村办学校的土地、校舍及其他资产,已被挪用、侵占的,应予退还。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市政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在各区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改造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实行一村一案。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建设应严格按照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实施,并纳入全市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对未依照规划进行改造建设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登记,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查处。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并依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土地用途不变。原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确认给该企业;宅基地使用人可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城中村按照规划改造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他土地使用权确认给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

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原农用地承包人可继续承包经营。但因实施规划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转为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调用。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异地建设需要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采取置换方式予以保障,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置换出的土地,纳入本市土地储备。

第二十六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转为国有的土地需要收回使用权的,对原有的土地使用人,按原土地用途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对承包经营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转为国有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抵押或土地用途改变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

转为国有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或土地用途改变的,应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八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停止一切与实施城中村改造规划无关的建设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查处。

现有不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要求,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改造时应予拆除。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坚持统一建设、成片改造的原则,规划容积率不得高于本市城市住宅区最高容积率,用地规模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小用地规模。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市场运作方式进行,以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自行改造为主,也可与投资商联合改造或通过招标选定投资商独立改造。

城中村改造应首先安排好原村民居住用房。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所需资金可采取企业自筹、村民集资、抵押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按照规划改造城中村的,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在符合城中村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开发建设商业用房和用于出租的房屋,作为企业资产按股份量化到个人,也可以出售或分配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开发建设商业用房和用于出租的房屋的,应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中建设用于安置原村民的住宅用房,按建设经济适用房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需拆除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农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以基准建筑面积为依据。基准建筑面积根据河南省宅基地面积标准结合本市城市住宅小区容积率控制标准,确定为每户228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未超出基准建筑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补偿;超出基准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按重置建安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基准建筑面积的,可以按基准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所调换房屋面积大于实际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建筑安装造价结算;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基准建筑面积的,按基准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调换面积,超出部分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建安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基准建筑面积,超出的面积被拆迁人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第三十八条 拆迁原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及乡镇企业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或建筑物、构筑物,由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安置。

原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按重置建安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自行改造城中村的,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按照本章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原则自行决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20xx年8月9日前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未超过基准建筑面积(一户多宅的合并计算)的,在城中村改造完成后,予以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超过基准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0xx年8月9日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设处理,拆迁时不予安置补偿。

第四十一条 非本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或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城中村改造完成后经确认符合改造规划的,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符合改造规划的,应予拆迁,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建安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已办理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可以转让。但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应当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原村民,是指城中村转制时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 11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六

甲方 公司名称:浙江福人家具有限公司

公司地点:温州平阳县万全家具生产基地万盛路2号

已方 姓 名:

身份证号:户籍地址:

说 明: 1、本合同不得复写,只能用蓝、黑墨水填写;

2、本合同代签、冒签、涂改无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在 部门,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对乙方工作结合公司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表现,合理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及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作制。

2. 乙方在合同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休息、休假,但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

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2.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五、劳动报酬

1.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元/月;

1)、计时工资。

基本工资为元,资金元,通讯补贴 元,学历补贴 元,技能元,

岗位补贴元,职务津贴元,固定加班费 元。生活补贴 元,绩效工资基数元,其中绩效工资将按照公司的考核规定考评后发放。

2)计件工资。具体详见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向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本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5.乙方离职时的工资发放要求参照公司有关中工工资管理规定。

六、社会保险

12、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七、规章制度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

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如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乙方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不服从公司安排岗位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乙方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予辞退、除名、开除的。

4.乙方因客观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违反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提前30日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书面表明意向。

同的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关经济补偿责任。

录用费;3)、补偿金以及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 他

1.乙方承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若因此引发劳动争议,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2.、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利益,严格保守甲方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否则,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在甲乙双方发行本合同期内,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合同内容不详尽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

甲 方:(盖 章) 浙江福人家具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 方 (签 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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