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子商务法律体会范文(13篇)

时间:2023-11-01 作者:XY字客2023年电子商务法律体会范文(13篇)

总结心得体会的过程不仅有助于我巩固所学知识,还让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学习目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2023年电子商务法律体会范文(13篇)篇一

这次的电子商务实训我们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包含认识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网上开店与装修(淘宝),网络支付与物流,网络营销五个模块。通过这五个模块的实训,也让我学到了许多课本之外的东西。

首先是让我进一步了解体会到了电子商务,也让我看到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开展前景,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通过实训的认识电子商务模块,我对b2b、c2c、o2o、众筹网站有了深入的了解,了解了一些我们国内的b2b、c2c、o2o、众筹网站的代表网站,如阿里巴巴、敦煌网、慧聪网等b2b网站,如亚马逊中国、京东、天猫、当当、1号店、凡客诚品、聚美优品等b2c网站,如淘宝网、拍拍网等c2c网站,饿了吗,滴滴打车,e袋洗等o2o等app应用,如京东东家、蚂蚁达客、淘宝众筹、京东众筹等众筹网站,而对于这些网站的区别如在网站的总体布局,网页的设计,以及这些网站的运营模式,盈利模式,市场定位,核心产品服务都有了一定的了解。

通过实训的网络购物模块,也让我知道了电子商务活动中任何一笔交易,都是由四种根本的“流”,即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所组成。“四流”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流通过程。“四流”互为存在,密不可分,相互作用,既是独立存在的单一系列,又是一个组台体。将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做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和对待,会产生更大的能量,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无论是买卖交易,还是物流和资金流,这三大过程中都离不开信息的传递和交换,没有及时的信息流,就没有顺畅的商流、物流和资金流。没有资金支付,商流不会成立,物流也不会发生。

通过实训的网上开店与装修模块,让我体会到了开一个淘宝店铺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在这次开店过程中我也遇到了许多的问题,比方在装修号码淘宝店铺过程中,在装修首页的时候,上传的图片尺寸总是不符合要求,在编辑宝贝详情页的时候,也遇到许多问题,比方物流模板没有选择好,上传吊牌图片总是失败,因为上传清晰符合的像素大小的图片。但通过这次的实训也让我对这些问题更加的深刻,防止下次再出现一样的错误。

通过网络支付与物流模块,让我对电子商务体系中的网络支付与物流模块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与了解,也得以让我明白电子商务的本质,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进行买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在这次实训的过程中,虽然这个过程中有许多的坎坷,但是我接触到了许多新的东西,这些东西给我带来新的体验和新的体会。

通过网络营销模块,让我对网络营销的定义有了深入的了解,网络营销就是以互联网为主要平台进行的,为到达一定营销目的的营销活动。生活中我们身边处处都充盈着网络营销活动,,如e—mail营销、博客与微博营销、网络广告营销、视频营销、媒体营销等等,只是我们平常都习以为常,并没有去真正在意它,而在经过了这次关于网络营销的实训后,我才明白,身边哪怕是一个小小的不起眼的广告,也都有它存在的意义,那就是营销,而围绕着我们身边的广告虽看似不起眼,但是实际上它们都有一定的规则的其中的意义,为什么这条广告会被推送给你,为什么选择在这个时间推送,还有广告的内容是通过何种方式做出来的等等,都是有其中的道理存在的,而去探寻这道理就是我们所需要去做的。

通过学习,我也更好的了解了自己的缺乏,了解了电子商务工作的本质,了解这个社会的层面,能够让我更早地为自己做好职业规划,设定人生目标。处在这个与时俱进的经济大潮时代,作为一名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在大浪淘沙中能够找到自己的屹立之地,让自己所学为社会经济做出自己应有的奉献!网络营销是一种运营模式,不管是传统行业还是新兴行业,网络营销都是势在必行的,它是传统营销的一个重要的补充,也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核心。网络营销在传统行业中的运用就像是给传统行业装上腾飞的翅膀,这不仅是一种必定趋势,对于社会也是一种进步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与专业的学习,假如要做好电子商务,做好网络营销也是必须的,或者掌握一些电子商务环节上如支付,网站管理,网站信息管理等技能,主要是通过自己建设网站进行网络营销学习和实战。很盼望能在大学的最后两年里多看一点书,拓宽一下7自己的知识面,我相信我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当然还要一边进行网络营销的学习和实践,对于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我们从来都不陌生b2b、b2c、电子支付、网上银行等名词充满在我们耳边,绝大多数人也都有亲身网购的经历。网络购物越来越普及,日益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

2023年电子商务法律体会范文(13篇)篇二

电子商务合同是当今社会中普遍存在且发展迅速的一种商务形式。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将就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心得体会展开讨论。

首先,电子商务合同的形成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的形成需要当事人通过面对面的讨论和签字捺印等方式来达成协议,而电子商务合同则不同。电子商务合同的形成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属性特殊,当事人应注意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要求,例如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保证交易的真实性。

其次,电子商务合同在法律保护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电子商务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损害方的救济途径等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明确。尤其是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合同往往涉及跨境交易,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国际上需加强法律合作,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另外,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值得重视。电子商务合同的签署和执行方式具有互联网的特点,当事人之间往往处于不同地区或甚至不同国家,因此,确定适用的法律具有挑战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法,并加强对适用法的研究和了解,以减少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法律争议。

此外,电子商务合同也给予了当事人一些便利。电子商务合同的电子化特点使得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变得更加快捷和高效。电子商务合同的在线签署和在线支付等功能不仅提高了合同订立的效率,也方便了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此外,电子商务合同的存档和保存也变得更加方便,避免了纸质合同易丢失或损毁的风险。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合同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在改变了人们的商务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为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合同的优势,当事人需要重视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加强风险预防和合同管理。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应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023年电子商务法律体会范文(13篇)篇三

第一段:引言和背景介绍(200字)。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其法律地位也日益重要。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权益,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本文将总结我在学习电子商务合同法律知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并谈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思考。

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明确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其次,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权益和保护措施。例如,规定了商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禁止商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法律保护措施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增强了他们在网络交易中的信心。

第三段: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实施和遵守所面临的挑战(200字)。

然而,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实施和遵守并不容易。首先,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虚拟性,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如何确保交易的真实、合法以及可追溯性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其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获取必要的信息也是一个难题。此外,由于互联网跨国交易的特点,跨境电子商务合同面临着更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增设相关法规,以应对电子商务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和挑战。

第四段: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思考和展望(300字)。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它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经济模式。在这个过程中,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完善和有效实施至关重要。首先,应加强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了解其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其次,随着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交易的难题有望得到解决。例如,智能合约和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更加安全和可追溯的交易环境,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和资信体系。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合同问题的关键。各国应加强合作,建立相互承认和协同发展的机制,以适应全球化的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第五段:总结(200字)。

电子商务合同法对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实施和遵守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在电子商务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积极探索合理的解决方案,提高法律法规的适应能力,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和权益的保护。同时,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的顺利执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2023年电子商务法律体会范文(13篇)篇四

学期末,我去单位进行了为期xxxx个月的实习。这次实习经历让我获益匪浅。

1、作为一个电子商务人员,工作中一定需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职业操守以及敬业态度,对其从业人员必须要有极高的素质要求。

2、在各个部门、各种人员打交道时一定要注意沟通方法,协调好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工作最重要具备:正确的心态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这次的'实习时间虽然很短暂,接触到的虽然只是整个电子商务部门的工作流程,工作很浅。但是依然让我学到了许多知识和经验,这些都是无法从书本上得来的。通过实习,我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不足,了解电子商务工作的本质,了能够让我更早地为自己做好职业规划,设定人生目标。处在这个与时俱进的经济大潮时代,作为一名电子商务专业的学员,在大浪淘沙中能够找到自己的屹立之地,让自己所学为社会经济做出应有的贡献!

2023年电子商务法律体会范文(13篇)篇五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合同的缔结和履行问题成为了一个关注焦点。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颁布了《电子商务合同法》,这部法律给消费者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并为法律实施提供了指导。在实践中,我对《电子商务合同法》有了深刻的体会和感悟。以下是我对《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电子商务合同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家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必须履行让步交付货物和提供相应的保证等义务。与此同时,消费者也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这一条款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并弥补了线上购物中信息不对称的缺陷。通过这一条款,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后经过试用和考虑,决定是否选择退货,保障了消费者的消费满意度。

其次,电子商务合同法规范了电子合同签订的过程。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合同必须经过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应当采用明示方式,确保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愿得到体现,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误解和纠纷。同时,电子商务合同法要求电子合同需保留交易过程中的数据记录,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性。这一条规定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地防止了虚假交易和商家的不当行为。

第三,电子商务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的制定非常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商家违反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同时,电子商务合同法还强调了平台方在交易中的责任,如果商家违约或存在欺诈行为,平台方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一条款使得商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四,电子商务合同法对于电子合同的无效和解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电子合同中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重大条款,或者商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消费者有权要求合同无效并要求解除合同。这一条规定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欺诈行为时有据可依。

最后,电子商务合同法还对于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提供了指导。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和商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这一条款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纠纷解决提供了多样性的选择,并确保了争议得到及时而公正的解决。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合同法》的出台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了交易双方的行为。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深入了解和熟练运用这部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做到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023年电子商务法律体会范文(13篇)篇六

电子商务在现在社会越来越普及,但是又有多少人真正的了解呢?通过学习电子商务的学习我想应该对电子商务有所了解了。

我觉得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并不是简单的书上的定义,他需要我们应用,了解,熟练掌握他的技术。简单来说就是实现交易的电子化,最明显的问题就是企业的电子商务,因为他对企业带来什么利润,那么他也会对整个社会有贡献。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学习我有以下体会:

电子商务并不只是一个商业发展概念,它的发展同时存在于国家经济战略的宏观层面和企业发展策略的微观层面。宏观层面上电子商务在推动经济发展、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有显着的效用。它不仅整合国家经济进入全球经济,还能提供就业机会,创造财富。

在微观层面,电子商务在欧美发达国家被视为企业发展策略而备受重视。电子商务已渗透到企业的组织内部并正在向市场营销、物流和其他企业管理活动方面延伸。电子商务作为一项商业发展策略已成功地应用于商业活动之中。原来对电子商务不感兴趣的中小企业开始意识到电子商务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并纷纷投资于电子商务。

对电子商务认识的提升反映了近几年来其应用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实践发展的现实需求。电子商务的应用已深入日常生活,以网络经济为基础的新经济模式正在改变着经济运行方式,虚拟化、数字化和全球化成为经济发展的趋势。同时,电子商务的应用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b2b和b2c是近几年国内学界与商界讨论最多的话题,这两种交易模式从根本上说是电子商务功能发现的主要代表作。电子商务的要点是发现与创造新的盈利模式,所以,b2b和b2c都不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只有p2p(pathtoprofitability),即通过建立在英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来实现企业的利润增长才是电子商务的未来。虽然目前还不能预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何时能成为主流模式,但电子商务的市场发展潜力是无穷的,因为潜在消费者的发展速度惊人。

近几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上网途径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通过电视机和移动通讯工具上网也已成为现实,特别是移动通讯工具的发展为m—commerce(mobilecommerce)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目前,m—commerce应用已覆盖了短信、手机支付、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客户服务和其他服务等项目内容。我国几大站之所以能在近几个季度盈利倍增,重要的一点就是把握住了中国这个全球最多手机用户国度对短信需求的商机。移动通讯工具的发展为m—commerce提供了广阔的增长空,但关键还是要发现和满足客户的新需求,提供给用户价格可接受的产品与服务,创造新的电子商务盈利模式。

电子商务交易突破了传统交易在时空上的限制,其隐蔽性、虚拟化和无边界特征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诸如管辖权、电子合同有效性、电子签名真实性、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网上支付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权益与责任、跨国贸易与税收和网上犯罪等等。因此,立法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发展被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电子商务应用的未来发展空间取决于其立法的进展,而全球电于商务立法的发展无疑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2023年电子商务法律体会范文(13篇)篇七

一个星期的实训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过去了,虽然里面包含着很多的艰辛,但也有收获。一个星期可以说是很短也可以说是很长,短的是时间跑的飞快,还没让人感觉出其中的味道出来;而慢的确是那种在实训中困惑与艰辛的体验,让自己明白了自己的一些不够与不足,当然那些实训中出现的问题后来都成了一份份收获与成功的'喜悦。

一个礼拜的实训让我得以明白电子商务的本质,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进行买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

学校给的这次实训,让我学到了很多,更多的是让我体会到了那种已经很久没有在我骨子里出现的危机感了,正是因为这份危机感,让我感悟出以后学习生活应该走的方向,让我深深的体会到每一份成功的后面都隐藏着艰辛的劳动与付出。

回顾这个礼拜的生活,在这次实训的过程中,虽然这个过程中有很多的坎坷,但是我接触到了很多新的东西,这些东西给我带来新的体验和新的体会。学校给我们这次实训的机会,从理论和操作这两方面融会我们的知识,为我们的学习和以后的工作铺掂了精彩的一幕,因此,我坚信,只要我用心去发掘,勇敢的尝试,一定会有更大的收获和启发,也许只有这样才能为自己以后的工作和生活积累更多的丰富的知识和宝贵的经验,我会慢慢成长、成熟,我相信不远的未来定会有属于我们自己一片美好的天空。

一、何为电子商务。初期的电子商务认识阶段,已让我深深着迷,原来商务可以这样来做,原来网络不只是玩,这是刚上大学时候的想法!

三、实施管理与执行。有了好的方法做指导是必要的,但是一个好的过程管理和执行也是必须的,很多企业做电子商务就是停在了执行力上,正常的渠道运营的很好,如果再花钱去投资电子商务,心里没底,短期看不到效果时,就容易产生退缩行为。

四、效果评估,转化率问题。企业做电子商务为了什么?最终还是赢利,效果如何,在实施过程中要有一个精准的评估数据,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下一步的计划。转化率如何?能否最终实现赢利,这些都是必须的,如果不能有效的转化为利润,电子商务也将成为一场空谈。

企业电子商务化,大势所趋!借用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20__年三月率领集团10位高管赴美国时主题演讲时的一句说,现在大家都说是危机,其实是机会,大家都在说机会时,反而是危机要来了。现阶段,将是电子商务在中国发展的高速生长期。

2023年电子商务法律体会范文(13篇)篇八

1、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自1992年起将该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商品上。1997年9月,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1997年底,科龙公司曾与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吴永安向科龙索取80万元的转让费,遭到科龙拒绝。1998年元月,吴永安发送传真给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五万元,即放弃争议权。”科龙公司遂以吴永安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不正当。吴永安的域名抢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科龙公司的合法权利(商标权、商号权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请问:你觉得哪方可以胜诉?为什么?

答:杨先生可以胜诉。因为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所以杨先生可以胜诉。(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

答:无忧团购网和网站会员共同承担责任。第一,会员上传《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行为,的确对该书作者构成侵犯。第二,无忧团购网站(作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将该部分内容编入了网刊时,未对网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也未经该书作者的许可,因此侵犯了廖先生的著作权。从法律角度讲,一般各国都对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苛以比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更重的责任。在icp网站内容出现侵权的情形时,icp应和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答:在本案中,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拒收行为违反了。

《电子合同法》。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可以分成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其他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子形式(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已经明确将电子邮件纳入了书面形式范畴,所以具有合同法的同等法律的效力。

5、原告林军,男,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凤阳甫村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

答:有的支持,有些不支持。因为音著协作为原告的主体地位是合法的,网易公司未经作者。

许可将歌曲收录进其在网上开办的栏目中,供不特定的移动电话用户下载使用,这一商业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个支持而北京移动公司接收的信息是由网易公司选择后发布的,北京移动公司并不对信息负责。北京移动的短信网在实际运行中并不能对网易传输的信息内容进行任何遴选处理,亦无技术能力将已知的侵权信息予以剔除。在实施信息的接收和发送行为过程中,北京移动公司始终是被动的。因此,北京移动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音乐著作权的侵害。

答: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张尔申通过互联。

网向其公司多人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上编造有关邵达立盗窃财物、被迫辞职等事实,且针对邵达立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已构成对邵达立的名誉侵害。所以就是以他人侵犯名誉权来提出诉讼。

答:违反了国家刑法。

因为黄群威在我国人民共同抗击“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故意捏造虚假的恐怖信。

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判决。

2023年电子商务法律体会范文(13篇)篇九

为期二周的专业技能实训结束了,这次的实训给了我很大的收获但也给了我一个很深的感触,科技的力量不可小视,it技术的飞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了无比的快捷,原来都需要人工来出理的数据,单证,业务,现在都只需要在电脑操作界面上点动鼠标,片刻就能搞定。实训所用的软件中所含有的东西还是比较全面的,整个作业完成下来,确实学到不少东西。从最简单的开始,申请帐号,个人信息的填写,再到后来的商品信息的录入以及一些简单业务的操作,这些看似简单的流程,里面有许多细节问题是要求我们注意的,毕竟将来到真正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少允许我们出差错的,一个错误的信息的公布出去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所以细心,细致是必需的。

这次的实训内容主要有:。

一,通过“德意”操作在电子商务虚拟平台了解电子商务的基本流程,同时在虚拟平台上做了操作。

二,通过虚拟平台的模拟操作相应地在网络实践平台做了相应的操作。

三,到欧中经贸网参观并听工作人员介绍公司状况。

四,听讲座。

我们主要是电子商务实训室的德意模拟操作平台里进行的,不管是btob还是btoc交易模式都有前台和后台之分。前台是让客户进行操作的平台,客户可以注册成为会员、网上购物、网上银行的开户、电子钱包、数字证书的注册和获取、以及电子合同的签订等。而后台管理系统是网站管理人员才可以操作的。它能够对前台购物网站进行全面的管理和运作。通过对后台系统的操作,能够让我们了解与参与到电子商务运作与管理过程,有助于我们知识的实践。而后台管理系统的主要模块包括:系统管理模块、日常业务模块、综合查询模块、报表管理模块、月末处理模块、系统帮助模块等。其中的采购业务管理,主要提供采购的各种管理,如采购订单的填写、采购订单的确认,采购入库等管理。电子钱包以及企业数字证书的审批。

在虚拟平台操作完后,我们还在阿里巴巴、拍拍等网站中进行会员注册。我们在阿里巴巴里面发布自己的商业信息,在拍拍网上则是利用qq号码网上开店,发布自己的商品,进行商品的买卖。这些都是在现实的网络中实现的。当然,作为电子商务的学生,如果我们自己都不去实践,那我们又如何使他人信任,让他人放心的进入到我们自己的网站。

另外,我们还听取了由雅虎中国企业的一名营销经理谢经理给我们讲了关于搜索引擎和推销的知识。让我们从中了解了世界上三大搜索巨头:百度、雅虎、google它们之间的特色和市场的定位。使我们对这三个常用搜索引擎功能有了清晰的了解,同时听了这位营销经理的推销艰辛而又精采的一面,在为她喝采的同时也开放了自己的眼界,使自己的知识又多了一方面的`扩充。

通过这次电子商务综合技能的实训“理论+实操+讲座+参观+案例”,使我对电子商务有更深一层的了解,对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我们了解电子商务企业的组织机构,企业的管理模式,企业的运作模式,企业的行业特点,电子商务企业运作系统的硬件设施和架构,电子商务应用软件系统的基本架构、运行管理维护的特点和流程,电子商务企业的营销模式和营销过程。这次的实训也让我们更进一步的了解电子商务在当今世界的发展情况。也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几个模块进行了实际操作,我对原先所学的电子商务的理论知识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经过这次的实训,我们对电子商务有了更深的了解,从书面的明白到实践的理解。我们这次实习对我们的认识起到了很大的启发作用,使我们以后在接触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少走点弯路。也使我们对人生和社会有了更清楚的认识,任何的成功都有艰辛和汗水铺出来的,没有那么多的意外收获。

在这里很感谢潘老师给我们传授了这么多的知识和经验,让我们在毕业之际更好的填补自己的不足。

刚刚开学我们就进行了一个星期的电子商务概论的实训,可能是刚刚开学的缘故,玩心还很重!所以在刚刚开始实训的第一节课,我基本上没有做什么事,不是和同学聊天就是浏览网站,并没有照老师说的认真操作。在这之后,我也认识到了现在是实训,应该认真的做好老师交代的事情。

电子商务现在已经普遍的运用于各个角落,对人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而对于我们这些学习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来说,学好它更是一项大任务。而对于如何学好它,光靠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邓小平同志曾经就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正如大师傅炒菜,知道炒菜的程序,主料、调料一清二楚,不真正掌勺,永远也成不了“大厨”。而学校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让我们自己"掌勺",使我们从实践中,获得电子商务的更大知识.

在接下来的几节课中,我开始认真的做题。刚刚开始做“电子商务相关的基本操作”与“网上银行服务”操作的时候,做的还挺顺手。

但是越是到后面就越不行。当我做到“电子钱包管理与使用”的时候,我就遇到了问题,怎么做都不成功。看到别人已经做到实训四,而我还在实训三慢慢的摸索,可还是毫无结果,伴随着这样的压力,我的心里非常着急。也终于明白电子商务必须好好的学习,不然你永远也不会成功。于是我不得不请教同学,经过同学的指导,才完成了这些操作。

接下来我便操作了电子商务“b2b”,“b2c”与“c2c”这三种网上交易的方式,要做好这些操作也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因为这里面每一个细节的操作都是很重要的,稍有错误就完成不了交易。这使得我不得不仔细的操作每一个步骤,直到最后完成整个交易。

2023年电子商务法律体会范文(13篇)篇十

人类已经跨入由原子向比特转变的信息化、网络化的21世纪。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与发展,所引起的人类社会的变革,反映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电子商务法的形成与发展。

从技术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介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表面上看,它充其量只是在商事交易中媒介形式的改变。然而,这一小小的变革,却带来了广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演变。从要约、承诺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变得面目一新;从公司的设立到清算,从证券的发行到上市交易,以至于票据、货币的流通,都将产生前所未有的改变。

促使电子商务迅速更替传统交易手段的动因,首先在于经济方面。每份交易文件的处理成本下降了许多倍,相反速度却又提高了数倍。这就是商家和消费者们纷纷采用电子商务的根源。虽然,电子商务从形式上抛弃了以纸面为媒介的手段,但从实质上看,它却仍然,并且也必须保持着千百年来,人们在书面形式交易中所形成的法律价值观。因为以书面形式所构成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与证据提供方法,已经在人们的观念里根深蒂固,并形成了具体的公平观念。因此,要吸引广大消费者加入这一新兴的市场,无论是技术开发或供应商,还是立法与司法者,仅仅从电子商务的快捷上入手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如何使之同传统的法律价值相对接、相吻合。于是,就在技术上产生了电子信息收到告知、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功能,与此同时,也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出现了以数据电讯代替书面概念,以电子签名取代手书签名,以电子认证取代传统的身份鉴别方法等法律手段应运而生的情况。这些将书面交易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来,并在电子交易形式中寻找出具有类似价值的技术与法律手段,经过重新组合,而对电子商务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领域,就是所谓的电子商务法。

本文拟就电子商务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原则等基本问题,作一初尝试性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促进电子商务法的研究。

关于电子商务法这一新兴法律领域的发展状况,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描述。

其一,从实证法上看,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为数不少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

在国际组织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贸法会正在起草制订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这些法律文件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

总结。

同时又反过来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实践。此外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提出了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1998年又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1999年通过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

从美洲各国来看。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digitalsignatureact),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目前,美国已有45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另外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的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国际与跨州电子签章法》,表明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走上了联邦统一制订的道路。加拿大、阿根廷等国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

就欧洲来看,俄罗斯联邦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国家之一。其1995年元月颁布《俄罗斯联邦信息法》,调整所有电子信息的生成、存储、处理与访问活动。该法赋予通过电子签名鉴别的,经由自动信息与通讯系统传输与存储的电子信息文件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权必须经过许可。与该法相配套,该国联邦市场安全委员会还于1997年下发了“信息存储标准暂行要求”,具体规定了交易的安全标准。德国于1997年8月制定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其中包括了“通讯服务使用法”,“通讯服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电子签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违法修正案”“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权法修正案”,“价格标示法修正案”等。可以说德国为了实施其电子商务法,已经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了调整。意大利于1997年制订了《意大利数字签名法》。为了实施该法,又于1998年和1999年分别颁布了总统令,并制订了“数字签名技术规则”.再从亚洲来考察,我国周边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马来西亚早在九十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并于1997年制订了《数字签名法》。可以说这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同年,韩国也制定了内容较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紧接着,新加坡于1998年正式制订、颁布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又于1999年制订了“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和“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方针”。印度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支持法》。菲律宾也在2000年制定了《电子商务法》。日本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法案”将于2001年4月生效。泰国的电子商务法也正在制订之中。

我国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已采取了一些法律措施。譬如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又如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为了适应国际通行趋势,已规定可以电子通讯方式提出专利申请。但是,与电子商务实践的需求和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展,还有待加速进行。从电子商务专项立法来看,我国目前除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之外,尚无正式的法律文件产生。可喜的是广东、上海、海南等地关于电子商务的地方立法起草活动正在积极进行,即将产生的地方法规可能为全国的立法提供一些经验.此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0年1月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1999年我国的台湾省起草了《电子签章条例》,并于2000年3月通过了第一次审议。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电子商务法。而正在酝酿、起草、审议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和地区就更多了。

其二,从电子商务法的研究上看。自8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学者就已经开始了对电子商务法的探讨,虽然当时还并没有称之为电子商务法。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八十年代初国际上就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召开了题为“逻辑,信息技术与法律”的研讨会。会议出版了两本论文选集,其中就着重探讨了计算机记录的证据法的效力这一与电子商务法紧密相关的问题。而世界各国专门发表电子商务法研究文章的学术期刊,至少有三十多种。如美国的《约翰。马歇尔计算机与信息法杂志》(thejohnmarshalljournalofcomputer&informationlaw)、欧洲的《通讯法》杂志(communicationlaw)、《edi法律评论》(theedilawreview)等,都是专门刊载电子商务法论文的学术论坛。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法研究的学术会议、期刊,已经是层出不穷,蔚为大观。至于综合性法学杂志开辟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专集、专栏,或刊登的电子商务法的论文,就更是不胜枚举了。

再次,在电子商务法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些案例。譬如美国内务部就在其官方出版物《法律周刊》中,专门开设了电子商务法一目,其内容包括联邦及各州的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及案例的报道。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因特网上专门介绍、讨论电子商务及其法律问题的站点,已经达到了目不暇接的地步。电子网络不仅催生了电子商务法,同样也促进着对电子商务法的研究。

总之,电子商务法存在与迅速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一全球化的立法现象,充分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在调整各国与国际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它也为法学界提供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

就笔者所涉猎的国内外的法律文件与论著来看,目前尚未发现有人给电子商务法这一概念下过定义。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变化异常迅速,而人们对它的认识需要有个过程,况且各人的观察角度不同。因而很难设想会出现一个普遍被接受的定义,至少在目前电子商务法尚处于发韧之时,这种可能性很小。笔者无意给电子商务法创造一个完美的定义,出于行文的需要,却又不得不对之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解释。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前者如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亦称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后者的内容更是不胜枚举,诸如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资金传输法》、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等,均属此类。需要指出的是,电子商务的形式性规范,与以电子信息为内容的实体性规范之间的关系,犹如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那样,其形式规范可以一部法典或法律而制定,但其实体性规范由于涉及面极广,无法以统一的法典或单行法律予以囊括,而只能分别以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判例的形式出现,也可能融合在其他部门法的规范之中。虽然,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概念,有时在应用时比较通俗、方便,特别是在对涉及到将电子商务法作为一个法律群体给予称谓时,似乎易于使用。但是,在具体的立法与司法中却比较难以运用。一方面,不可能制定一部调整对象如此广泛的电子商务法,同时,也不可能在某一具体的案件中,将这样广义的电子商务法适用于其中。

如果从联合国及世界各国,以“电子商务法”或“电子交易法”命名的法律文件的内容上分析,其间存在着明显的共性,即它们所解决的问题,都集中于诸如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与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及其安全标准的选定、认证机构及其权利义务的确立等方面。这些实质上都是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操作规程问题的规范。所以,倘若从便于立法和研究角度出发,有理由认为,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本文主要是从狭义电子商务法的角度来论述这一问题,当提到电子商务法时,一般是指这种意义上的概念。但由于电子商务法有广狭两种含义,当具体遇到电子商务法这一术语时,应注意区别其语境而理解与使用,不可一律对待。

(1)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作为新兴的商事法律制度概莫能外。在以口头和传统书面为主要商事交易手段之时,交易形式问题并没有成为商法的独立的调整对象,而是由程序法中的证据制度来解决的,并且只是在当事人就该类问题发生纠纷,不能自行处理,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才适用这些规范。因为在口头和传统书面条件下,交易形式问题相对简单,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选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目了然,没有必要由专门的法律对之进行调整。但是,随着电子计算与通讯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的商业化应用,商事交易形式问题变得越来越多样性、复杂化,已经到了必须由专门的法律规范对之调整的地步。私法之所以调整这种因数据电讯的使用而引起的商事关系,就是因为现代化商事交易手段的运用,已经形成了绝大部分重要的商事关系中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无论是证券交易、票据流通、公司的运作,还是银行、保险、投资等行业的营业,都丝毫不能离开数据电讯手段,以产生实体交易法律关系。特别是随着因特网的广泛应用,甚至将会出现如果不以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来对之进行调整,就可能严重阻碍商事关系发展的情况。也就是说电子交易形式关系,已经成为必须由法律调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这是电子商务法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常,人们在描述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的概念时,往往免不了要提及其特定的对象。实际上前面在解释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时,已经涉及到了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本文认为,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也就是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就是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数据电讯本来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信息的总称,但在电子商务法中它有着特定的含义。贸法会在《示范法》中所给(datamessage)的定义是:“就本法而言,(a)数据电讯,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当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即为无纸化形式时,一般应由电子商务法来调整。

电子商务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外延非常广泛的概念,而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的任务是,在电子通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上,建立一个使之顺畅运行的法律平台,亦即要从法律上造成一个使各种通讯技术,都能畅通无阻的应用于其中的商事交易活动的环境。它本质上是电子网络精神在法律上的实现。

从广义上来理解,电子资金传输、电子化的证券交易等,都属于电子商务关系,但这些具体的商事交易关系,却并不单纯由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来调整,而同时亦属于证券法、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因为这类关系中的数据电讯,并不是仅仅作为交易手段而应用的,它同时也表现为证券、货币等交易标的,即是作为交易内容而应用的。

电子商务法,是商法在计算通讯环境下的发展,是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但是该种商事关系又有着以下一些特点:

其一,它是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换言之,凡是以口头或传统的书面形式所进行的商事关系,都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其二,该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因为交易手段只是交易行为构成中的表意方式部分,而并非法律行为中的意思本身,亦不充当交易标的物。

其三,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诸如对电子签名的承认、对私用密钥的保管责任等,均属此类。

与手段在数据电讯上似乎合而为一了。即便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狭义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也仍然是有用的,因为作为交易手段的数据电讯的规范方法,与作为交易对象的电子信息的规范制度,是有区别的。

(1)从交易手段上观察。

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就是以数据电讯所进行的、无纸化的商事活动领域,换言之,仅仅是以口头或传统的书面形式所进行的商事活动,都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范围。随着电子通讯技术的日益发展与创新,以及电子商务活动的多元化发展,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也将越来越广。

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在第一条中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商务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曾在其《示范法实施指南》中又解释道:电子商务是“无纸化的”贸易形式,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法是适用于“无纸化”贸易关系的。然而,无纸化是相对于纸面形式的交易活动而言的。如果以有无纸面来判断电子商务活动的话,那么口头交易也是无纸化的,这种划分方法,虽然形象、明白,但却不够严密。倒是用数据电讯来解释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更为贴切。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第三条a款规定:“„„,本法适用于与任何交易相关的电子记录与电子签名”。而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第三条则规定:“本法适用于所有使用电子信息进行的买卖或交易”。数据电讯只不过是电子信息、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的上位概念。

(2)从行为主体上考察。

一般而言,电子商务法作为商法的分枝,应调整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无论是商人(商事主体)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还是商人与非商人(通常指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都应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就目前而言,商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较为普遍,这是由于此类主体较早、较多的占有了电子商务资源的缘故。所以,有关的“edi协议”等,都是为他们而度身订做的。但是,随着电子商务应用的不断普及,将有大量的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关系发生。电子商务法针对此种关系,可能要考虑到消费保护的问题。事实上,欧盟、韩国等,已经在其电子商务法中,充分注意了这一问题。

值得斟酌的是,商人与政府之间的有关商事管理活动,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美国许多州的电子商务法,都将这部分关系纳入了电子商务法的范畴,而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法》,则明显将这类活动排除在电子商务法的范围之外。如果以商品交易法的观点来观察,这些商事管理活动,并不是典型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应当划归其他的法律部门调整。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能在同一部电子商务法规中有所规定,相反,为了立法和执法上的方便,很可能将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交叉规定在同一部法律里,这种情况在现代立法中并不鲜见。不过,在理论上应当分清二者的性质。

电子商务法本质上是21世纪的商人法,它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它以商人的行业惯例为其规范标准;其二,它具有跨越任何国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而这两点恰恰是商人法的特征所在。

就电子商务法的行业惯例性来讲,是指通常的法律,都不可能为其规定十分具体的行为规范。因为电子商务领域内的业务标准,将随着通讯计算技术的发展在不断的更新、升级,制定过于僵化的条款,只能羁绊其发展,而以行业普遍通行的惯例作为其行为的规范,才是可行的方式。民法可能为人的行为能力制定一个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变的标准,譬如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即是如此。公司法可能为某种类型的公司的设立规定几年,甚至十几年不变的条件。仅以我国公司法上的注册资金为例,就是十年一贯制。而这些精确的、长期凝固的规范,对电子商务法来说,都是不可思意的。“摩尔”定理告诉人们,计算技术的发展是每18个月,其性能增长一倍,而其价格将减少一半.电子商务法与那些“刚性法”相比,应当是“柔性”的,是随着通讯计算技术和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不断更新的规范。当然,在当代和未来的商人法的行业标准中,并不能将电子商务的行业规则,作为唯一的规范渊源,国际和国内的立法机构,还应当对之予以审查,在其中给商人们增加一些诸如保护消费者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就电子商务法的全球化特征来看,没有任何一个法律领域的调整对象似电子商务这样,是“天马行空”任意驰骋的,一切对电子商务所设置的人为的疆域,都是徒劳无益的。因此,电子商务法也就必须要顺应这种特性而制定。换言之,对电子商务的规范,必须以全球性的解决方案,为其发展铺平道路。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所制定的电子商务法,都只能算作是“局域网”,而理想的“因特网”式的电子商务法,则有待于全球化的,电子商务法上的“ip/tcp”式的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推广.联合国贸法会所制定的《示范法》和正在起草的《电子签名规则》,正是向着这一方向努力的尝试。

电子商务法作为商事法律的一个新兴的领域,除了具有上述特质之外,与其他的商事法律制度相比较,还存在着一些具体的特点,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程式性。

电子商务法作为交易形式法,它是实体法中的程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容。电子交易的形式,是指当事人所使用的具体的电子通讯手段;而交易的内容,则是交易当事人所享有的利益,表现为一定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商务中以数据讯息作为交易内容(即标的)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由许多不同的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而不是电子商务法所能胜任的。比如数据讯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既可能表示货币,又可代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还可能是所提供的咨询信息。一条电子讯息是否构成要约或承诺,应以合同法的标准去判断;能否构成电子货币,应依照金融法衡量;是否构成对名誉的损害,要以侵权法来界定。而电子商务法对交易中的电子讯息代表的是何种标的,在所不问。所以说,电子商务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式法,它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关数据电讯是否有效、是否归属于某人;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是否与交易的性质相适应;认证机构的资格如何,它在证书的颁发与管理中应承担何等责任等问题。这些规范的主要作用,都是给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一个交易形式上的“平台”,将传统纸面环境下形成的法律价值,移植于电子商务中。从民商法角度看,这些电子商务法规范所解决的都是商事意思表达程式方面的问题,并没有直接涉及交易的实体权利义务。至于其交易内容如何,狭义电子商务法不可能对之进行全面规范,而应由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以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为例,全文只有21条之多,主要规定了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及电子合同的效力、归属、保存等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的特殊性问题。而与此同时,美国州法统一委员会还颁布了一部以电子信息交易的实体内容为主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该法分为九个部分,共有106条,对以计算机信息为标的的交易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简直是一部“电子版”的合同法。二者相较,《统一电子交易法》的程式性,就愈显突出。此外,从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法》和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来看,也都是以规定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形式为主的。

2、技术性。

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比如一些国家将运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形式和权利义务的行使,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另外,关于网络协议的技术标准,当事人若不遵守,就不可能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所以,技术性特点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倘若从时代背景上看,这正是21世纪知识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技术规范的强制力,导源于其客观规律性,它是当代自然法的主要渊源,理想的实证法只能对之接受,而不能违抗。

3、开放性。

从民商法原理上讲,电子商务法是关于以数据电讯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数据电讯在形式上是多样化的,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之中。因此,必须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任何技术手段与信息媒介,设立开放型的规范,让所有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想和技巧,都能容纳进来。目前,国际组织及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大量使用开放型条款,和功能等价性条款,其目的就是为了开拓社会各方面的资源,以促进科学技术及其社会应用的广泛发展。它具体表现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定义的开放、基本制度的开放,以及电子商务法律结构的开放这三个方面。

4、复合性。

这一特点是与口头及传统的书面形式相比较而存在的。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复合性,导源于其技术手段上的复杂性和依赖性。它表现在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交易活动。比如在合同订立中,需要有网络服务商提供接入服务,需要有认证机构提供数字证书等。即便在非网络化的、点到点的电讯商务环境下,交易人也需要通过电话、电报等传输服务来完成交易。或许有企业可撇开第三方的传输服务,自备通讯设施进行交易,但这样很可能徒增成本,有背于商业规律。此外,在线合同的履行,可能需要第三方加入协助履行。比如在线支付,往往需要银行的网络化服务。这就使得电子交易形式具有复杂化的特点。实际上,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都必须以多重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是传统口头或纸面条件下所没有的。它要求多方位的法律调整,以及多学科知识的应用。

此外,如果按照通常的商法论著所作的“二元”划分法,即将商事法律规范划分行为法与主体法两大类,那么电子商务法应当属于行为法。不过,它调整的不是直接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而调整的交易形式上的行为,是实体法中具有程式性意义的行为规范。

1、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电子商务既是一种新的交易手段,同时又是一个新兴产业。面对其中所蕴涵的,深不可测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可以说没有哪个企业是无动于衷的。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技术,以及各个利益主体都想参与其中,在这个无比广阔的舞台上施展才华,谋取便利。其具体参与者有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信息提供商、消费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

(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以至闭塞贤路。譬如新计算机的问世、新一代高速网络的出现等,都将考验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性。这是在总结了传统书面法律要求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方针。当然,该原则在具体实施时,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克服这些具体困难的过程,也就是技术中立原则实现的过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二者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并且一定的传输技术,与相应的媒介之间是互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讯媒体上的具体表现,所不同的是,技术中立侧重于讯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则着重于讯息依赖的载体。后者更接近于材料科学。从传统的通讯行业划分来看,不同的媒体可能分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如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增殖网络等。而电子商务法,则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介体,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活媒介垄断。开放性因特网的出现,正好为各种媒介发挥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环境,达到兴利除弊,共生共荣。

(3)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如果说前述技术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对技术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对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实施,则更偏重于主观性。电子商务法如同其他规范一样,其适用离不开当事人的遵守与司法机关的适用。

(4)同等保护。此点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是国际性的,在现代通讯技术条件下,割裂的、封闭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电子商务法上的中立原则,着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体实施将全面展现在当事人所依托于开放性、兼容性、国际性的网络与协议,而进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2、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譬如以《示范法》第四条为例,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条款。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从数量上很少,仅四条之多,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

3、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譬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安全)电子签名的标准,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传统纸面形式相同。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讯效力的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于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现代电子技术方案应用的成熟经验,而建立起反映其特点的操作性规范,其中都贯穿了安全原则和理念。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也就是说,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从总体上应属于私法范畴,不过其规范体系中,又包含一些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如认证机构的许可与监管等。但这些行政管理规范是重要因素。所以,从公私法化分的角度上看,电子商务法应属公私法之融合。

电子商务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按组织法与行为法划分,电子商务法应在性质上属于行为法,或者说是交易行为法。如果更确切的说,则应是交易形式法。比如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将其电子商务法定名为“电子交易法”,这并不一种巧合,而是有其道理的。电子商务法主要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具有程式性的特点,所以必须同其他相应的商事法律配合,以调整具体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2)电子商务法将在21世纪的商事法中占主导地位。

随着电子通讯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商务法将在商事法领域里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21世纪的商法,将是一个以电子商务法占主导地位的商法的时代。这一断言,绝非笔者夸大其词。对此,不仅可从电子商务技术应用与市场的迅猛发展中,察觉到其巨大的动力;而且可从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异常活跃的电子商务法中,找到确实的论据。瞻望前途,电子商务法将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渗透到每一种,乃至每一个社会关系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集中,因为在电子商务的特定条件下,交易安全这一基本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同时就包含了交易迅捷这一基本要求的完成。然而,这一认识只抓住了问题的一个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需以适应电子商务关系特征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条件。而现实的情况是,既有的书面形式制度,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羁绊,清除这些法律障碍,使电子商务活动更加顺畅快捷的进行,其本身就是交易迅捷目标的体现。这就是说电子商务法既要以保障电子交易活动的安全为其首要任务,同时也要充分反映其效率价值。

数据电讯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因特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的建立,对商事法律关系带来了的一系列新问题。为解决这些特殊问题而形成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都是区别于传统商事交易制度的特有的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数据电讯法律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电讯概念与效力,以及数据电讯的收、发、归属,及其完整性与可靠性推定规范等。

2、电子签名的效力制度。其主要内容有:电子签名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电子签名)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

3、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制度。其具体内容有: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及其风险防范、认证机构的责任等。

2023年电子商务法律体会范文(13篇)篇十一

按照专业的安排,我们进行了为期一周的电商实训课,在学习中掌握了许多的实质性的'操作技能。这次学习我更加了解和熟悉了电子商务的流程,收货颇多。

我们主要是在电子商务实训室的模拟客服交流,学习编辑视频,打造现如今流行的小视频进行产品的多方面展示,这种称为流媒体短视频,还有寻求商品以及定位和销售价格,总之我对电商的一切流程都很感兴趣并且想要学会并想加以利用,但在操作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基础知识并不牢固,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常常出现询问其他同学的情况,这让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暗暗下定决心要全面的认真的记住和掌握实操的训练,更能够的提高自己这方面的专业知识。

2023年电子商务法律体会范文(13篇)篇十二

电子商务平台即是一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电子商务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发展业务和应用。目前internet网上商家不少,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支付手段和管理机制,一方面网上商家以一种无序的方式发展,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商家业务发展比较低级,很多业务仅以浏览为主,需通过网外的方式完成资金流和物流,不能充分利用internet网无时空限制的优势。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业务发展框架系统,规范网上业务的开展,提供完善的网络资源、安全保障、安全的网上支付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实现真正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发展业务和应用。目前internet网上商家不少,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支付手段和管理机制,一方面网上商家以一种无序的方式发展,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商家业务发展比较低级,很多业务仅以浏览为主,需通过网外的方式完成资金流和物流,不能充分利用internet网无时空限制的优势。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业务发展框架系统,规范网上业务的开展,提供完善的网络资源、安全保障、安全的网上支付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实现真正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可以建立起电子商务服务的门户站点,是现实社会到网络社会的真正体现,为广大网上商家以及网络客户提供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网上生存环境和商业运作空间。

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不仅仅是初级网上购物的实现,它能够有效地在internet上构架安全的和易于扩展的业务框架体系,实现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等应用环境,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展示、宣传或者销售自身产品的网络平台载体越来越趋于平常化。

电子商务平台扩展另外一种途径—互联网营销,让用户多一种途径来了解、认知或者购买我们的商品。

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帮助中小企业甚至个人,自主创业,独立营销一个互联网商城,达到快速盈利的目的,而且只需要很低的成本就可以实现这一愿望。

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帮助同行业中已经拥有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提供更专业的电子商务平台解决方案。发展电子商务,不是一两家公司就能够推动的产业,需要更多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和奋斗,共同发展。

摘自: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23年电子商务法律体会范文(13篇)篇十三

1、电子商务是一种改进传统商务活动的'新形式,可以减低交易成本,增加贸易机会,简化贸易流程,提高生产率,改善物流系统,它必将形成一个新的市场。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将引发一系列重要变革。11月,apec部长级会议通过了《apec电子商务行动蓝图》,制定了未来apec推动电子商务的行动框架,提出了发达成员于、发展中成员于实现无纸贸易的工作目标。电子商务将成为二十一世纪人类信息世界的核心,也是网络应用的发展方向,具有无法预测的增长前景。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大潮,公证行业理当与时俱进,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以中介机构身份出现,服务于交易各方。

2.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信用、安全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而公证机构作为合法、权威的“公正第三方”的介入,证明交易者的真实身份、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交易各方对商务内容、事实的确认,证明电子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能很好地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信用、安全问题。

3、国务院年7月31日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第二十条规定: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要改变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这为公证机构在信息网络时代介入电子商务、服务于电子商务安全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

4、近几年来电脑网络技术的普及,各地公证员均已普遍触网,网络证据保全的办理,或多或少成份的网络公证的尝试。再加上广大公证员长期在第一线办理了大量传统民商事务公证,积累下大量丰富经验。这为公证业务介入电子商务,办理电子商务公证提供了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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