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

时间:2023-11-30 作者:JQ文豪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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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篇一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三条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关资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第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被任免人员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人员情况提出的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第二十一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篇二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常务委员会会议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以及任免和表决等活动。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议案,应当将议案草案一并印发。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属机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议案和专项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决定组织跟踪检查;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的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篇三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议事。

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应当依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废止,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省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六)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情况;。

(十)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重大申诉和意见;。

(十二)对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的撤销;。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撤销和接受辞职事项;。

(十五)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

(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

(十八)省一级地方荣誉称号的授予;。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篇四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不超过15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5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5分钟。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安徽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篇五

第十五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2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5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供参阅资料。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拟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

部分修改法规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的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拟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报请批准的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交付表决。

第二十四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条件、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法律知识考试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

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篇六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对同一议题,一般发言一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会议。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任免案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

第四十六条议案的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篇七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领导,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承办,也可以设立临时评议工作机构承办。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以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评议时,参评人员和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及被评议个人应当出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被评议个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被评议个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工作或者履行职务的情况并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或者被评议个人履行职务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评议后,应当形成评议意见交评议对象进行整改。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并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篇八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工作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四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3日前,将议案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到会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办理;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提请和审议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应当提交书面任免议案,并附任免呈报表和被任命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材料。提请初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还应当提供任职资格材料。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到会回答询问,陈述拟任新职的思考和打算。

第二十条提请和审议撤销职务案,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撤销职务的理由。撤销职务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辩意见。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付表决前,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议报告或者意见。主任会议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篇九

第三十四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七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篇十

第四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2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四条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人员,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电子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篇十一

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在会后3日内发布公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经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公告。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篇十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篇十三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任免案逐人表决,也可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公告,应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并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川日报》上刊登。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由较大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由常务委员会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篇十四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者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出缺的,应当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会议没有安排审议时间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最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15篇)篇十五

过去的一年,区人大常委会在区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探索创新,强化工作实效,在深入实施“六大战略”、全面建设“六个示范区”进程中,切实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生态环保工作的监督。

推进生态环保“两个决定”落实。常委会对“两个决定”研究处理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听取和审议年“两个决定”办理落实情况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了要严格规划红线控制,加快规划红线外化工企业的关闭和搬迁工作;严格环境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削减污染物的排放;继续大力整治环境突出问题,推动“两个决定”相关要求落到实处等审议意见。区政府认真抓好落实。经过几年努力,“两个决定”得到较好执行,基本实现了化工规划区外无化工企业的目标。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督。常委会开展代表主题接待活动,汇总梳理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40余条,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开展《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实地视察港区煤尘整治和有机废气治理情况。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强调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加大有机废气治理力度,巩固煤尘整治效果。区政府逐项抓好落实。2016年全区大气环境状况继续得到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82.9%。

深化“五水共治”工作监督。常委会开展以治污水为重点的“五水共治”专项督查,组织发动各级人大代表对河道进行巡查,收集意见建议并汇总梳理,交由区政府抓好整改落实。听取和审议全区“五水共治”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加强已建成管网的维护和改造,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切实提高我区污水入厂处理率等审议意见。区政府认真研究处理。目前,全区“清三河”工作基本完成,企业雨污分流改造三年行动计划抓紧实施,“五水共治”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强对经济发展和财政工作的监督。

推动经济发展和改革工作。常委会听取和审议201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出了要深化“三大行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狠抓有效投资、项目进度、招商引资,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等审议意见。常委会关注全区工业企业发展情况,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了要切实加强对工业经济工作的领导,加大要素制约的破解力度,整合现有扶持政策,引导和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创新发展等审议意见。常委会组织视察宁波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听取中官路创业创新大街建设情况专题汇报,提出了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常委会还先后对农村股份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等工作开展了监督,推动全区经济发展和重大改革工作加快实施。

加强财政预决算审查。常委会听取和审议2016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了20财政决算和2016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常委会首次对区属开发园区预算开展监督,要求增强预算可审性,提高预算管理规范性,确保预算严肃性,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主任会议听取政府债务收支计划汇报,提出了加强债务管理,科学编制债务收支计划,积极防范债务风险等意见建议。

强化审计工作监督。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提出了要进一步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确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到位,完善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等审议意见。区政府和审计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将审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基本完成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三、加强对重大民生问题的监督。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监督。常委会在调研视察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和危化品运输车辆监管中心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针对外来危化品运输车辆,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开展集中整治,确保监管到位。区政府认真抓好了落实,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外来危运车辆均实现了有效监管。

关注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常委会组织视察检查多所中小学内部食堂、周边餐饮的食品安全情况。听取和审议校园及周边环境食品安全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强调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校园周边食品摊贩的监管力度,规范学校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实现校园及周边环境食品安全平稳可控。区政府认真研究处理,抓好了工作落实。

重视改善老城交通管理。常委会对招宝山街道老城交通管理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加强交通组织管理,增加重要交通节点管理力量等询问意见。区政府认真研究处理,老城交通拥堵状况有所缓解。

加强对实事工程完成情况和重大民生项目的监督。常委会对本届以来的政府实事工程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推动实事工程落实到位。常委会组织视察宁波植物园建设和全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一步推动了美丽镇海建设。主任会议听取棚户区改造工作汇报,提出了要完善建设规划,重视项目资金的收支平衡,加强建设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质量等意见建议。主任会议还关注社区建设情况,听取专题汇报。

四、加强对法治镇海建设工作的监督。

推动依法治区工作。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七五”普法规划编制情况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报告,作出了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常委会加强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的监督指导,提出了创建指导意见。常委会重视发挥立法工作联系点作用,组织代表和相关部门参与了多部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工作。

强化司法工作监督。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检察院关于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听取司法队伍建设情况专题汇报,就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稳定法院队伍提出了意见建议。常委会还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抓好审议意见落实。

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城管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提出了要建立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网格化管理,增加一线执法力量,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等审议意见。区城管部门认真进行研究,逐项抓好落实。常委会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全年共接收审查规范性文件30件。主任会议还听取侨务工作情况汇报,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

常委会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去年,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均实行了宪法宣誓。

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加大督办力度。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134件代表建议,都已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9.3%,建议反映问题解决率达到47.8%。同时,常委会对本届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推动238件b类和39件c类建议转化成a类建议,五年来代表建议反映问题解决率达到48.2%。

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常委会定期向代表寄送会情政情等资料,举行重要情况通报会,组织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进一步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开展“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协调解决了一批代表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组织驻会委员联系代表,密切了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做好社情民意处理工作。

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常委会进一步加强代表联络站建设。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各项履职活动,扩大了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继续开展旁听法院案件庭审、参加“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更加有效。组织全区各级人大代表开展主题活动,充分发挥代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依法做好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区委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选区划分、名额分配、选民登记和代表候选人资格审查等工作。组织召开动员会和各类培训会,建立换届选举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对重要情况和工作的协调处理。区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选举机构周密安排、精心实施。经过共同努力,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区人大代表175名、镇人大代表116名。全区选民参选率96.9%。

六、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委会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围绕“四讲四有”“五个能否”进行专题学习讨论。对照先进典型,开展“五查五看”对标检视,查找存在问题,抓好整改落实。通过开展学习教育,切实增强了常委会践行“两学一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强化履职能力建设。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学习人大履职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常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各类调研活动。重视人大信访工作,认真做好人大督查和监督公开工作,切实加强人大宣传信息工作。

加强基层人大工作。常委会重视基层人大组织建设,充实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力量。加强对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指导镇人大依法规范开好人代会,完善实事工程代表票决制,镇人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对街道人大工作的领导,街道人大工委积极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围绕重大民生问题听取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开展评议街道办事处工作,街道人大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坚持邀请镇(街道)人大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检查视察、参加学习培训,定期召开镇(街道)人大例会,加强工作交流,增强了全区人大工作合力。

五年的`工作实践与探索。

过去五年,常委会注重能力建设,履职水平不断提升。常委会狠抓思想作风建设,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牢固树立人大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积极倡导密切联系群众、从严从实、争先创优的工作作风,不断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分批分期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培训、各工委专业培训和代表轮训,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夯实常委会履职基础。常委会通过加强调研,提高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进一步密切了常委会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

过去五年,常委会推进制度建设,行权履职更加规范。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修订各类工作制度21项,为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增强监督刚性,常委会制定专题询问试行办法,对涉及我区重大改革、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问题开展专题询问。常委会制定并完善审议意见处理办法,提高了审议意见的处理质量。常委会建立了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重点监督议题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的办法,使人大监督更能体现民意,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期盼,也进一步扩大了人大工作的社会影响。

过去五年,常委会创新工作方式,依法监督更有深度。一是专题询问实现常态化。以来,常委会先后就生态环境整治、区域污水治理和交通管理等开展了三次专题询问,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场应询。专题询问采取当场提问、当面答复的形式,询题不限范围、不预先告知,进一步增强了监督的互动性和约束力。二是把镇(街道)的重大事项纳入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先后对两个街道的重大事项开展专项监督,使人大监督工作的触角得到进一步延伸和拓展。三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监督。常委会把财政审查从原来以一般公共预算“一本账”为主,拓展到审查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四本账”;把部门预算监督从区级部门、街道覆盖到园区管委会,初步实现了预算监督“部门全覆盖”“资金全覆盖”的目标。四是人代会实施电子表决。常委会改进人代会表决方式,对大会各项议案、报告实行电子表决。电子表决方式的实行,不仅提高了人代会工作效率,更有力地推进了我区社会民主政治建设。

过去五年,常委会强化持续监督,工作实效明显增强。一是对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持续监督。、,常委会分别作出生态环保工作“两个决定”,每年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报告,并就每年政府安排的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常委会先后就消防安全、油气管线监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危化品运输车辆监管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专题审议,进一步推动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对经济工作开展持续监督。常委会重视全区经济发展,先后听取和审议民营经济、工业经济、城市经济等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大学科技园、旅游业发展情况,推动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促进全区经济转型发展。三是对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持续监督。常委会开展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先后就区小餐饮行业、校园食品安全情况等开展专项监督。常委会作出优化中小学校教育布局议案办理决定,推动全区教育资源布局不断优化。常委会还关注我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促进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过去五年,常委会加强服务保障,代表作用充分发挥。常委会发挥代表联络站平台作用,使得代表联络站成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听取民意、为民解难的重要平台。常委会通过开展代表主题接待活动,面对面听取代表和群众意见建议,为增强监督实效奠定了基础。常委会建立办理工作考核机制,对重点建议件办理实行主任会议督办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建议办理质量,代表建议问题解决率逐年提升。常委会建立了社情民意收集、分析、流转、办理、反馈工作机制,确保每件社情民意得到规范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代表,进一步深化了社情民意工作的开展。

五年的实践与探索,饱含了全体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辛勤与努力,体现了全体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勇气与担当,凝结了全体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智慧与心血,这些都为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提供了深刻的启示: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区委的领导之下,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大依法履职全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保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必须坚持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紧紧围绕区委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认真履行人大职能,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必须坚持创新发展。准确把握人大行权履职的规律特点,积极探索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使人大工作的内容更丰富、方式更灵活、实效更明显。四是必须加强常委会履职能力建设。不断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学习培训,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确保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得到充分有效行使。五是必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搭建代表履职平台,完善代表活动机制,拓宽代表履职方式和途径,充分吸纳代表意见建议,使人大工作更富生机和活力。

今后工作建议。

区第十四次党代会描绘了镇海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今后五年,我们将朝着“建设成更具竞争力的港口强区、打造成更有幸福感的品质之城”这一战略目标迈进。新的目标、新的任务、新的使命,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按照区委确立的战略目标,认清人大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工作定位,紧紧围绕区委“一区两带三园”发展战略和“四驱动四提升”中心工作,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紧紧围绕建设法治镇海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履职,积极有为,为实现区委提出的战略目标提供保障。在此,我们向新一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牢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进一步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科学内涵的认识,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自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取向,通过法定程序保证区委的重大决策转化为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和统一行动。要继续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建立完善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调查研究、加强监督等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人大意识、法治意识,切实用宪法和法律来约束和规范行政、司法行为,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二、突出工作重点,增强监督实效。

要坚持把群众普遍关注的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等工作作为监督重点,持续监督,抓出成效。要继续关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危化安全、城市管理等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督促政府全面实施区“十三五”规划,加强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要重视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要开展对工业经济、城市经济、现代服务业等经济工作监督,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要加强对城乡发展规划执行、新城老城协调发展等情况的专项监督,继续关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等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要加强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部门依法行政和“两院”公正司法情况监督,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督促做好“七五”普法工作,监督指导村(居)委会换届工作,推进依法治区建设。

三、注重探索创新,提升履职效能。

要加强对审议意见、询问意见、执法检查和视察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探索建立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评议表决制度。要探索建立对民生实事工程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听证、评议、表决机制。进一步健全社情民意收集处理机制,保障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要进一步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常委会主要监督议题共同参与机制。探索建立区镇(街道)两级人大对重大事项的联动监督机制,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要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深化对人大任命人员的任后监督。

四、夯实基层基础,发挥代表作用。

要进一步重视基层人大工作,加强对镇人大工作的联系指导,加强对街道人大工作的领导,推进镇(街道)人大工作规范开展。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在推进人大各项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要做好代表建议督办工作,不断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要加强代表联络站建设,完善代表联络站运行机制和代表主题接待活动机制,更加充分地将代表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纳入监督议题。要完善代表履职情况的考评、监督机制,进一步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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