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

时间:2023-12-05 作者:温柔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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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一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12月1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4月14日实施);。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一,同样的伤残状况,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差别很大,判决的赔偿金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评残标准进行探讨。

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不作为,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法院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法院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法院委托的鉴定,按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法院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一,仍处于混乱状况。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进行评定。(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进行评定。(三)、根据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二、相关问题的讨论。

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第2条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其前言第三款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标准。前言部分还指出: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这些规定说明,该标准是属于劳动法系列,是与《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根据该标准所做出的工伤等级鉴定,只能走劳动仲裁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伤残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指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规定。明确排斥该解释对工伤的适用。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是与《工伤保险条例》同属劳动法系列的配套标准,据理同样不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因此,我认为,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评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排斥。

2、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标准未出台的情况下,依据法理,应比照法律关系最相近似的相关标准进行鉴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属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工伤补偿属劳动合同的福利补偿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完全不同类,其概念外延互相排斥。其求偿的法律途径、法律依据、项目和标准也完全不同。因此,根据法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也不能比照只适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母概念与子概念的关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外延完全被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德外延包容。也就是说,他们同属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范畴。

2、因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属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范畴,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象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排斥工伤适用那样,没有排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对该解释的适用,而是包容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因此,依据法理,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标准未出台的情况下,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进行。

4、根据法院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明显是权宜之计。有的地方法院内部统一了标准,但由于各地的标准不一样,造成了全国法制的不统一。有的地方是由审案法官指定标准,这就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不必要的空间。

三、结论。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作为,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在该标准出台以前,一般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进行。在该标准出台以后,应取代或曰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理由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属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范畴,两者是互相包容的母概念与子概念关系,应统一标准,统一法制。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则仍可保留,理由如前,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补偿法律关系完全不同类,可以有不同的评残标准,可以但并不是必须互相替代。

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三

1.一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55元;二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45元;三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35元;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25元;五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15元;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05元。

2.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提高有护理依赖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伤残人员,按照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生活护理费。

三.提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10元。

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四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鉴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鉴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鉴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鉴定申请。

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五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六

十级伤残标准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八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具体操作: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虽然一般的财物司法限定是两个月,但伤势鉴定好像是两个星期。

你可以先去你所在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是一般鉴定只要你所在医院开证明就可以提交,但如果你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话就需要公检法的特别指定的法医开证明信,到时候公安机关的人会告诉你指定的医院和人员。

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九

1、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2、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二、康复费。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按11个月计发,六级按10个月计发,七级按9个月计发,八级按8个月计发,九级按7个月计发,十级按6个月计发。

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按27个月计发,六级按24个月计发,七级按21个月计发,八级按18个月计发,九级按15个月计发,十级按12个月计发。

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十

(一)尸体检验鉴定。

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

(二)死亡鉴定全检2500。

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

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

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

(三)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

(四)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

(九)尸体检验录像盘100。

三、法医物证鉴定。

(一)个人识别鉴定。

(二)亲权鉴定(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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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十一

7月20日,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这标志着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制定工作的全面启动。劳动保障部王东进副部长要求要从以人为本的高度,精心组织,科学论证,做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制定工作。

王东进指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伤保险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决定条件。要充分认识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制定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关键是要做到“三化”,即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

现行职工因工伤残的鉴定标准是1996年原劳动部制定并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多年来,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以国家标准的形式统一了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使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评定做到了有据可依。二是为维护工伤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十年来,已有200多万名工伤职工按照这一标准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从而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享受了不同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新情况的不断涌现,这一标准自身的缺陷日益显现:一是各科目之间标准平衡不够,宽严失当。二是有些规定比较原则,缺乏解释,实践中不易操作。三是有些规定强调主观因素较多,对客观检查因素要求少,鉴定结论客观性不够。四是有些规定在当时条件下还缺乏该科目下的具体的小标准。这些缺陷和不足,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迫切需要对现行标准进行修改,制定新的《标准》。

王东进说,目前,制定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具备了很好的条件。一是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授权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二是标准制定工作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基矗现行标准实施近10年来的经验和问题成为制定新标准的宝贵财富。三是制定标准和将来实施标准都有了组织保障。工伤保险三支队伍建设,特别是劳动能鉴定队伍建设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级,不用或尽可能少地用“脖或“伤”的状况来确定等级。五是坚持依靠专家的原则,体现《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六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开放式制定《标准》,广泛征求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事关广大工伤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影响重大,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劳动保障部成立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咨询组、技术组。王东进副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任副组长。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制定工作分前期准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发布四个阶段进行,整个制定工作预计年内完成。

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十二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你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要看你的.钢板材了以后的情形埃但一般来说,这样的至少九级,也很可能八级。

伤残等级(针对肢体)。

一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三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四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五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六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七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八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九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级伤残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十三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相关法律知识。

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十四

分为自行委托和双方申请法院鉴定。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的,有足够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且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对伤残进行重新评定。

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如果能够对缺陷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其他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十五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不确定责任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十六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级伤残鉴定标准范文(17篇)篇十七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2个月=30612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2551元=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2551元=15306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6元=109693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4个月=35714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2551元=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2551元=2040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408元=158162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6个月=40816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2551元=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2551元=2551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0元=193876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8个月=45918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3520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18元=397956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2个月=56122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489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22元=505098元。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举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

根据这个办法,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为1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派两名以上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将从1月1日起施行。

一级伤残可获16倍工资赔偿。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明年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级伤残的,可获得16倍的'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由非法用工单位支付。

《办法》说,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工亡职工亲属可申请抚恤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明年起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可按规定申请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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