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组织的利益和员工的权益。在这里整理了一些规章制度的标杆案例,希望对大家的规范管理有所助益。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站、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辆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第二十三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和城市中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二
为了加强校车的有序管理,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全体教职员工的车辆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学校研究并实施了人员和车辆的出入管理。
1、车辆进出学校时,应积极了解门岗检查情况,严格遵守门岗管理制度。
2、对进出学校的车辆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出学校。
(1)教职员工用车。
教职员工用车需持学校统一发放的“车辆通行证”进出学校。上述车辆进入学校时,应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下角放置“车辆通行证”进行检查。
(2)外国公务车。
外国公务车,凭有效证件登记(实行学校准入制度)。
(3)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公安、执法、邮政、电信、消防、救护车、水电救援车、生活垃圾车等)持有效证件进出学校。
(4)卡车。
餐厅等部门长期租用车辆,申请“车辆通行证”,凭“车辆通行证”进入学校。
(5)严禁无证、无证、品牌不全、损坏严重的车辆进入学校。
双方应以不同方式自行解决学校内的交通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严格按照交通标志驾驶。
2.严禁超速行驶。
3.禁止按喇叭。
4.上课和课后学生优先。
5.严禁在学校使用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1、进入学校的各类车辆必须服从门卫指挥,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和停车线内。严禁在非停车线停车,堵塞火灾应急救援通道。
2、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出入口不得堵塞,其他车辆通行不得堵塞。
3、严禁停放在学校教学办公区、主要交通道路、学生宿舍人行道等非停车场所。
4、如遇大型学校活动或特殊任务,车辆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5、学校停车场因他人车辆或行为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1.教师自备车辆:学校师生凭车辆驾驶证、驾驶证到办公室登记,统一申请“车辆通行证”经核实。
2.餐饮等部门长期租车:登记。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 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 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 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 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 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 杆等转向运 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 ,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 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 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 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 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 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 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 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 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 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 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 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 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 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 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 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 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 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 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 ,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所属单位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司机安全行车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及场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车辆管理员是具体负责所有车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合公司生产计划部对所有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负责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各种车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开展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其目的是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保证行车安全。
第四条结合车辆保养、维修工作,采用日常定期与不定期方式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季节和气温变化情况对车辆进行换季维护检查。
1、检查车辆整体外观情况,日常清理卫生,车辆安全设施等情况。
2、检查车辆发动机系统工作情况,查看是否有漏油、水、电、气等现象。
3、检查底盘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照明系统工作情况是否有效、齐全。
4、厂内专用车辆各系统工作情况、专业车辆安全操作项目等。
第五条除定期检查外,日常检查项目。
(1)出车前检查油水电系统是否畅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制动是否灵敏。
(2)行驶中当车辆行驶100公里应停车检查发动机各系统的工作情况。
(3)返回后,主要检查车辆的完好状况,以便及时进行保养或维修。
第六条根据其检查的结果进行公布表扬,对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要树立对公司财产和他人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时刻把安全行车工作放在第一位。
第八条要保持车辆完好状态,发现有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做到各部机件牢固、灵敏,尤其是制动部分必须可靠有效。
第九条不断提高驾车技术,能在各种复杂的路面及恶劣气候条件下安全驾驶,并且有应付各种紧急情况的驾驶技能。
第十条定期开展对司机进行事故预防教育,运用正反两面事例,讲明事故的危害性和预防事故的重要性。
第十一条定期对司机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使其自觉遵守交通法,不违章、不酒后驾驶等危害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十二条定期开展对司机安全维护常识的考核工作,其结果纳入公司年度考核目标中。
第十三条考核采取年终与平时相结合结合的办法,内容包括:工作表现、敬业精神、安全行车方面的考核。
第十四条司机在行车途中要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行车速度安全行车。
第十五条对违反道路限速规定、乱停车、闯红灯、压线、超员、证件不全等被违章罚款的,由个人交纳罚款,公司一律不予解决报销费用。
第十六条对被电子交警违章牌照、下发违章通知书的车辆或连续违章三次以上者,公司将按照《车辆安全制度》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故的性质进行处罚。严重者除经济处罚外,造成人员伤亡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车辆在行车当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和生产计划部。
第十九条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同时拨打报警电话及保险公司出险电话并上报公司。
第二十条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不准瞒报、违造事实、以便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司机未经公司及部门人员批准,私自出车造成事故应个人承担责任并赔偿车辆损失。公司根据事故的责任给予当事人警告、开出等处分。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实施。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五
为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和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制订本办法。
一、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车辆驾驶员是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进入作业地点后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二、项目负责人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日常保养。
三、机械设备和车辆不得带病作业和超负荷运转。当发现有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应停止使用,立即报项目负责人进行维修。小型机具设备的维修保养由施工科室承担,其余的省拨设备和车辆的维修保养由机料科负责。项目负责人协调机械设备和车辆的维修事宜。
四、所有设备和车辆严禁酒后操作。严禁对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作业。在非生产时间,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机械设备和车辆。
五、操作人员和驾驶员须相对稳定,以便于定期对设备和车辆进行保养。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天认真填写使用和保养记录表,每月初将上月的使用和保养记录表报机料科。
六、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班的`主要内容如下:交清本班任务、技术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交清机械设备的实际运转情况,燃油、润滑油、冷却液的消耗和准备情况;交清机械的保养、使用、运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交班的操作工负责搞好机械的清洁卫生。
七、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
八、需要定期检验和年审的机械设备和车辆要及时进行,不得漏审拖审。年审和检验工作由机料科负责。
九、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
十、本办法自xx年5月9日起试行。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的有效管理,统一规范车辆保养、维修管理、降低车辆使用维护成本费用,确保车辆及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指派专人(车管员)具体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种车辆日常保养维修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车辆技术管理登记台帐,根据车辆使用调度及行车里程情况,每月负责编制车辆保养、维修计划,报公司生产计划部,并对所上报的保养、维修项目进行审核,使其费用控制在预算范围内。负责对车辆二级以上保养、维修项目(含二级)进行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定期对所有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第三条公司在车辆保养与维修管理工作中,实行联合工作管理,即公司办公室车管人员,公司生产计划部、公司财务部,其意义是加强和完善车辆保养、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对车辆的正确使用驾驶,定期检查,强制维护、视时修理,适时更新及报废全过程所进行的综合性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其目的是:降低车辆全部机件磨损速度,预防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延长使用寿命,即要防止拖延修理所造成的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的浪费。
第六条为节省资金,车辆一级保养项目(日常保养),由司机来完成此项工作,项目有以润滑、紧固为中心,内容包括以上亮相外检查各部螺栓,各总成内润滑油平面,加添润滑油,清洁各个空气滤清器,达到车容整洁、装备齐全、不漏水、电、气,保持车况良好为目的。
第七条车辆二级保养、维修上报审批项目,专业检查各部机件、转向、灯光、制动刹车,必要时更换,根据故障诊断结果确定是否需要附件作业或小修项目。
第八条车辆大修项目:严格控制各总成大修项目,其审批条件将根据车辆使用年限、行驶总里程,正确驾驶操作情况而定,车辆各系统大修项目在上报后由公司车管员组织并会同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对车辆进行技术诊断检测与认定工作,查看各系统所要大修项目的机件是够自然磨损或认为违反操作的所造成的过早到达大中修理。
第九条车辆小修及零件修理更换项目:车辆在运行中发生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磨损、变形不能继续使用时,车辆行驶到一定里程必须更换的零部件等。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车辆的保养规定,当车辆行驶到保养里程5000-700公里时或需要对车辆进行二级保养维护时,发现车辆有故障司机应提前申请,并告知本单位车管及调度人员,同时填写申请车辆保养维修审批单,经车辆所在部门厂长、经理签字,报公司车管员登记审核,经公司生产计划部签字同意,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同时车管员在审批单上确定是否需要维修那些项目,并根据车辆维修厂家的报价,确保其费用限额,报公司生产计划部签字,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七
为加强学校车辆有序管理,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件,确保全体教职工车辆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经学校研究,对人员及车辆实行出入管理。
1.车辆出入学校,应主动理解门岗检查,严格遵守门岗管理制度。
2.对车辆出入学校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出入学校。
(1)学校教职工自用车辆。
学校教职工自用车辆一律凭学校统一颁发的“车辆通行证”出入学校。上述车辆应将“车辆通行证”摆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下角,以备出入校门时查验。
(2)外来公务车辆。
外来公务车辆,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履行学校出入学校制度)。
(3)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公检法、邮政、电信、消防、救护、水电气抢险车辆、生活垃圾车等),凭有效证件进出学校。
(4)货车。
餐厅及其他科室长期租用车辆,办理“车辆出入证”,凭“车辆出入证”出入学校。
(5)无牌、无证车辆,牌号不全、污损严重车辆,禁止进入学校。
学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双方依据不一样方式,自行解决。学校不承担任何职责。
1.严格按照交通标志行驶。
2.严禁超速行驶。
3.禁止鸣号。
4.学生上、下课时间,学生优先通行。
5.严禁在学校内练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1.进入学校的各类车辆必须服从门卫指挥,一律停入规定的停车场地停车线内。严禁在非停车线内停车,严禁阻塞消防应急、抢险和救援通道。
2.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不得堵塞出入口,不得阻挡他人车辆通行。
3.严禁在学校教学办公区,学生宿舍的交通道路主干道以及人行道等非停车场所乱停乱放。
4.遇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车辆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5.学校停车场因他人的车辆或行为造成损失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职责。
1.教职工自用车辆:学校教职工凭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到办公室登记,由核实后办理统一“车辆通行证”。
2.餐厅及其他科室长期租用车:凭学校业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到办公室登记,办理“车辆出入证”。
3.车辆出入证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审验。
4.一车一证,车证相符,不得涂改、转借。
1、对初次违规者予以教育。
2、对教育不改、拒不服从管理者注销出入证。
3、对造成人员伤害的,依法追究职责。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八
为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办公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外来车辆无正当理由,未经门卫允许,一律不准擅自驶入校内。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
2、外来办事车辆需到大门传达室登记,待联系好后可进入校园;
4、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转弯时要慢行观察;禁止超车、并行;禁止鸣高音喇叭;机动车辆严禁在人行道暂停。
5、校园内所有车辆必须遵守校园交通管理制度,按线路限速行驶。
6、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不得在校内随意停放。本校教职工车辆应停放在指定棚点。所有外来车辆,均统一停放在指定停车点。
7、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确需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和自行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管理。
8、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九
第一条 为了私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职工的利益,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家庭的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作业大队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四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驾驶证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条 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大队的交通安全教育,服从监督管理,保证行车证件合法有效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的要求。
第六条 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对自己的交通安全行为向大队做出书面郑重承诺,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大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登记台帐,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和驾驶人履行安全教育义务。
第八条 做好私人机动车辆管理,监督私人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和私人机动车进入易燃、易爆、作业现场等重要工作场所。
第九条 私人机动车辆不准单位生产和公务活动,(上井和私车公干行为),严禁进入生产场所,必须按规定停放。单位通勤车辆的,职工上、下班原则上应坐通勤车辆。
第十条 驾驶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因事故造成驾驶人和搭乘车辆的职工伤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鼓励成立私家车协会,大队只能对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进行教育和管理,提供车管业务、事故处理和保险业务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附则
(一)职工是指油田在岗的`正式、集体、内聘、劳动合同、企业员工、非全日制职工、临时工等。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四)在大队院内不按规定位置乱、停放的,否则罚款300元/次;
(五)私自驾驶私家车上井的罚款500元/次;
(六)对私自安排私家车上井或私车公干的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e采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
1、实训过程中,要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加强实训过程的安全教育。
2、任课教师及实训室管理人员要对实训过程中学生的安全负责。在实训准备,工作中必须考虑实验操作的安全要求。
3、做实训前,首先检查实训室的安全情况,不允许有不安全因素存在。
4、用电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保护和漏电开关。
5、实训过程中如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时,要立即切断电源,及时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6、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查明原因,由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一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模范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2、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办理等工作。
3、负责每月召开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档案,及时填写各类报表。
4、负责核实驾驶员报销费用,按照上传下达的车辆预算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
5、贯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6、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7、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负责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
8、爱护车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
9、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
10、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停放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11、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12、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每次出车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13、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员同意。
14、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15、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16、调派车辆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入厂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二
为了保障厂区的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规程,结构我厂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培训,并经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2、未经车辆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厂内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驾驶。
3、车辆通过十字、拐弯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鸣笛,认真瞭望、确认信号,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4、车辆的各种机构零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严禁带故障运行。(如照明、刹车等)。
5、机动车辆进出厂区大门及拐弯时,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15千米/小时。
6、非专职司机严禁动用车辆,违者一律开除。造成事故、事件的按照化工厂其他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必须取下钥匙、档复位,如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溜车。
8、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在行走时必须鸣笛,车辆每次倒车都必须鸣笛,并了解背后情况。
9、叉车、铲车在行走过程中除专职司机外,一律不准载入,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10、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11、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地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但也不得高于500毫米。
12、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越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13、严禁空档溜车和超速开车。
14、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15、如违反以上条款一律考核司机、车间主任,考核金额为10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16、本制度从xx年xx月xx日开始执行。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三
3、行车中应注意查听发动机、底盘有无异响,看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4、公司所有运输车辆每五天必须全面检查一次,安全员向驾驶员询问车辆在行驶中有无异常现象,对车身、门、窗玻璃、车门、座位、后视镜等是否良好,检查轮胎气压、胎面有无划伤、起鼓。轮胎螺丝是否紧固等车辆检验。安全员驾驶员在检车记录上签字。
5、公司所有运行车辆都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理,每运行15000-20000公里,进行一次一级维护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制动、方向等安全部件。每运行12000-15000公里(或3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二级维护车辆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重期制度,车辆二级维护持原技术合格证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线,上线检测,检测不合格项目回厂修复,检测合格后由维修行业管理所在维修卡签章。二级维护项目,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撤离检查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前对车辆进行检测诊断,确定附加小修项目。二级维护作业内容按《新汽车维修制度资料选编》执行。
6、公司所有运行车辆按上级要求,及时参加交通,交警部门组织的年检、季检、月检。受检参加前应对车容、车貌、车况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以保证检验合格。检验合格的车辆、交通、交警等部门在有关部门证明上签章。凡不能参加审验的.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一律停止使用。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四
3、行车中应注意查听发动机、底盘有无异响,看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4、公司所有运输车辆每五天必须全面检查一次,安全员向驾驶员询问车辆在行驶中有无异常现象,对车身、门、窗玻璃、车门、座位、后视镜等是否良好,检查轮胎气压、胎面有无划伤、起鼓。轮胎螺丝是否紧固等车辆检验。安全员驾驶员在检车记录上签字。
5、公司所有运行车辆都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理,每运行15000-20000公里,进行一次一级维护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制动、方向等安全部件。每运行12000-15000公里(或3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二级维护车辆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重期制度,车辆二级维护持原技术合格证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线,上线检测,检测不合格项目回厂修复,检测合格后由维修行业管理所在维修卡签章。二级维护项目,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撤离检查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前对车辆进行检测诊断,确定附加小修项目。二级维护作业内容按《新汽车维修制度资料选编》执行。
6、公司所有运行车辆按上级要求,及时参加交通,交警部门组织的年检、季检、月检。受检参加前应对车容、车貌、车况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以保证检验合格。检验合格的车辆、交通、交警等部门在有关部门证明上签章。凡不能参加审验的`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一律停止使用。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五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盒班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驾驶员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五、对车辆运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六、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六
1、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认真做好二级维护保养工作,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凡技术状况、等级不达标、不贴合车辆安全要求的车辆、设备,一律禁止投入承远、应提前制定更新计划、逐步淘汰分期到位,保证和不断提升良好的车况结构。
(1)驾驶员应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驾驶员车辆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驾驶员使用新购车辆时,须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走合保养。
(2)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并按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季保与年检。
(3)当车辆发生故障或技术状况不良时,应对车辆进行检查、修理,防止车辆带病行驶。车辆修理时,驾驶员须说明车辆故障原因,经主管人员同意进指定维修站修理。
(4)当新购车辆或车辆保险期到期时,车辆必须按规定投保车辆各项险种。
2、为全面掌握车辆在使用周期中的车辆安全管理,建立反映车辆全貌的一车一档。主要材料应包括:
(1)新车始于登记的全部原始凭证。
(2)投入使用后取得的各项承运资质资料。
(3)各项强制险、及应投保险种的.凭证。
(4)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的确认资料。
(5)车辆维修保养资料。
专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七
3、责任者:保卫科、安全部、购销运输部门。
4、程序:
4.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4.2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4.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4.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4.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4.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4.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4.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4.9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4.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4.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4.12车辆装载运输:
4.12.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4.12.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4.13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超速开车。
严禁空挡溜车。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4.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4.15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4.16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厂安全部门必须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