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情况报告格式和(汇总9篇)

时间:2023-09-29 作者:MJ笔神项目情况报告格式和(汇总9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项目情况报告格式和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建设项目。

本条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土地批租收入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中央补助投资资金、国债专项资金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按照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条开展稽察工作应当遵循职责明晰、各方协作、程序规范和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监督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监督计划,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管合作,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结果共用。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稽察工作需要,可以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行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章稽察职责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在项目审批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实施稽察:

(一)项目审批手续履行情况;

(二)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的执行情况;

(三)资金落实和到位情况;

(四)建设进度、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情况;

(五)投资概算和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竣工验收情况;

(七)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从批准项目建议书到项目竣工的全过程稽察,或者对本条前款规定的部分情况实施专项稽察。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举报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违法违规问题。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其他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有权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举报人或者供举报人查询。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第八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任命稽察特派员,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参与稽察工作。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稽察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稽察人员未主动回避的,被稽察单位有权向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就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第十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不得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稽察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稽察人员不得有下列影响稽察工作客观公正的行为:

(一)接受被稽察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

(二)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三)其他可能影响稽察工作客观公正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举报稽察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举报人或者供举报人查询。

第三章稽察程序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资情况,制定重大建设项目年度稽察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稽察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送达书面稽察通知。有证据表明被稽察单位的行为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时,经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稽察人员可以持书面稽察通知直接实施稽察。

书面稽察通知应当载明稽察项目、内容、时间和要求等事项。

第十三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稽察单位负责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情况或者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二)查阅反映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建设、运营使用、工程技术、财务会计等情况的资料;

(三)采用记录、复印、照相、录音、录像等形式收集证据;

(四)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场所内的工程与设备;

(五)检查被稽察单位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六)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招标代理、咨询评估、项目管理等单位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被稽察单位应当配合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及时、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和情况。

第十五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稽察工作需要,可以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招标代理、咨询评估、项目管理等单位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稽察人员应当记录稽察情况,形成稽察记录。

稽察特派员和被稽察单位应当分别在稽察记录上签字、盖章。被稽察单位认为稽察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经补正,被稽察单位仍有异议的,应当在稽察记录上签署异议意见,并签字、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稽察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稽察特派员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察情况报告,并及时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意见。被稽察单位应当在收到稽察情况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稽察特派员提交书面意见。

稽察特派员应当在收到被稽察单位的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内,向被稽察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理由,并将稽察情况报告和被稽察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审定。

稽察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实施情况、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等内容。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情况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在审定稽察特派员提交的稽察情况报告、研究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后,向被稽察单位出具稽察结论,同时抄送相关行政部门。

稽察结论能够满足相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九条被稽察单位未执行项目审批内容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被稽察单位整改,视情节轻重有权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责令被稽察单位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被稽察单位;

(三)暂停被稽察重大建设项目的执行;

(五)调整被稽察重大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计划;

(六)暂停被稽察单位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被稽察单位骗取项目审批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撤销审批、追回政府投资的建设资金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计划、措施和结果。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稽察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建立稽察台账,记录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上一年度稽察计划要求完成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加强研究,就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未提交整改报告的。

被稽察单位有本条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行政问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招标代理、咨询评估、项目管理等单位不配合调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招标代理、咨询评估、项目管理等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违法违规问题隐匿不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出具虚假稽察情况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行为规定有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项目情况报告格式和篇二

省教科文卫工会: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工会“建家”工作安排,学院工会对职工之家建设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职工之家指导思想以“____”重要思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总工会__大精神,根据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会实际,以“建家”工作为中心,突出工会四项职能,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加强部门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建设,夯实“建家”基础;开展“建家”工作,不断提高建家水平,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在总结和巩固近年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努力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把我院工会建成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合格职工之家。

二、合格职工之家创建情况

学院工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院工会职工之家创建计划,围绕“建家”工作,履行工会职能;主抓基层建设,强化自身建设,加强部门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建设,激发基层活力,增强了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使整个建家工作出现了良好局面。

(一)创建职工之家的详细情况

1、广泛动员,精心组织,抓好以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工作。

院务公开是民主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民主体现于参政,参政先要议政,议政源于知情,没有院务公开就没有职工的知情权。知情权得到保障,职工才能充分行使发言权,从而为学院的科学决策提供更多的依据。自本届工会成立以来,无论是学院的人事变动、岗位竞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还是经费的使用,职工福利的发放等等,我们都做到了公开条件、公开规定、公开政策,让职工根据自身条件公平竞争。并且将决策结果公示,使各个工作环节透明,便于职工监督,使职工能够限度地参与各项管理工作,真正体现其工人阶级主人翁的地位。

疏通民主管理渠道,营造民主管理氛围,为实现民主化管理提供保障。在工作中学院工会能够倾听职工呼声,了解民情,集中民智。职工对学院的管理或规划出谋划策,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可以直接向学院领导建议,也可以向工会建议。所有的建议均统一整理,提交学院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采纳,而后归口落实。另外,我院还非常注重民主管理氛围。一年中,多次组织召开职工座谈会、业务骨干座谈会、党员代表座谈会、职工代表座谈会等会议,与会人员畅所欲言,促进了民主管理建设,营造了民主管理氛围,从而把民主化管理工作落到了实处。

2、关注职工生活,解决职工困难,抓好以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维权工程。

学院工会十分关注职工生活,积极反映职工的呼声和要求,采取多种方式为职工排忧解难送温暖;重视女工工作,处处维护职工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助有关部门为职工每二年做健康体检一次,女职工还增加了妇科检查项目。

(2)今年工会出资为职工进行体质检测。

(3)开展职工(包括职工的直系亲属)送“温暖”活动。职工办理婚、丧事或因病住院时,领导(党政工)都带礼品前去慰问,以示关心。做好贫困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每年的春节、元旦之际,开展扶贫解困送温暖活动,每年都有几名职工受到帮助。送温暖活动不仅在“双节”进行,而是已形成制度化、经常化,今年4月一名职工因家中被盗,生活出现了困难,工会及时给予了补助。

(4)重视女工工作。学院工会每年在“三八”节,为女职工送一份纪念品,隆重举行活动,院党政领导与女职工欢聚一堂,共度节日,深受女职工们的欢迎。女工委对单亲女职工和生活困难的女职工更加关心,去年女工委建立了单亲女职工档案,对生活困难的女职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及时了解和帮助她们解决困难。今年对两名生活困难的女职工给予了补助。

(5)《教师法》规定“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师进行休养”,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怀。学院工会根据《教师法》的要求,每年对工龄满25年以上的教职工发放休养补助费,累计已有近200人进行了短期休养。

3、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丰富了教职工的文化生活,增强了教职工的凝聚力,陶冶职工情操,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__年7月,组织工作在基层一线的部分教职工到甘南考察观光。

(2)__年7月,组织中职以上的近百名教职工及家属到官鹅沟、贵清山、哈达铺等地参观考查,大家不仅领略了大自然的美丽风光,而且还结合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了一次革命传统教育。

工的好评,特别是离退休老教师的称赞。

(4)工会与体委联合举办了两届教职工乒乓球大奖赛,举办了一届职工“羽毛球”比赛。院领导积极带头报名参加。

组织奖”。

(6)工会积极组队参加省教科文卫工会组织的“工会杯”保龄球比赛,并获得团体第六名的好成绩。

(7)__年12月,组队参加省教科文卫工会组织的全省第一届“高校杯”暨“校长杯”羽毛球比赛。

(8)工会去年4月份组织副高职、副处级以上女职工到什川踏青赏花,为大家创造了相互了解、增进感情、锻炼体魄的机会,缓解了工作的紧张状态。

项目情况报告格式和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达到本级政府规定数额的建设项目,使用国家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获得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支持的企业投资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程序规范、实事求是、以查促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不得向被稽查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以及对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章稽查职责

第七条稽查人员包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稽查特派员和其他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稽查工作人员。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

稽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业机构参与。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稽查职责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督国家和省有关投资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等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包括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工期等。

(三)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投资效益情况。

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可以是针对前款所列内容的全面稽查,也可以是针对前款所列某项内容的专项稽查。

第九条对获得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的企业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主要就其是否符合支持政策、政府资金的管理使用、投资效益等开展稽查。

第十条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三)要求被稽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予以说明或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四)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六)向与被稽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稽查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含聘请的专业机构有关人员,下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或者非法干预被稽查单位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收受、索取被稽查单位以各种形式提供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泄露不利于举报人的情况;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稽查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与被稽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稽查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被稽查单位认为稽查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向实施稽查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

稽查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回避,由稽查特派员决定;稽查特派员的回避,由所在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被稽查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稽查,如实提供与被稽查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前款所称相关单位是指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编制或者核准、造价管理、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

第三章稽查程序

第十四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与上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计划,应当综合考量社会关注度和行业、地域分布情况,重点选择农林水利、交通能源、产业转型升级、社会民生事业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十五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开展稽查工作应当组成项目稽查组。稽查组对项目实施稽查,一般应当提前5日向被稽查单位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必要时,可以持书面稽查通知直接实施稽查。

第十六条稽查人员对稽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记录,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被稽查单位应当对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确认,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问题存有异议的,被稽查单位有权就有关情况进行申辩和补充相应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稽查发现存在可能严重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责成被稽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政府。

第十八条稽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形成稽查报告。稽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意见等。

稽查报告初稿形成之后应当书面征求被稽查单位的意见。被稽查单位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对被稽查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稽查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形成正式稽查报告。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稽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稽查认定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稽查单位限期整改。

稽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问题,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被稽查单位应当按照稽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第二十一条被稽查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家与省有关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外,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提请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收回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稽查结果应当作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一定期限内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和财政主管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重要依据,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章稽查监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上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上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委托下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建立横向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移送问题线索,共享监管成果,并可以开展联合稽查,避免重复检查。

监察、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可以在稽查工作中直接采用。

第二十五条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运用网络数据技术,建立覆盖全省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监管信息系统,健全在线监测和问题预警机制以及定期监测分析报告、质量评价等常态化监管制度。有关项目业主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绩效监管制度,委托有关专业机构采取项目中期评估、后评价等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投资绩效进行评估、评价。

第二十七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信用监管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参建单位的服务及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运用责任追究、纳入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等措施,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八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稽查信息;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地区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有权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销毁、隐匿、篡改或者伪造有关材料的;

(三)未按照稽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或者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对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无故拖延执行的;

(五)其他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权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的;

(二)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三)不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建设管理等职责,造成项目建设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对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编制或者核准、造价管理、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稽查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匿不报或者故意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二)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项目情况报告格式和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政府设立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后评价。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监督、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协作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稽察的项目进行抽查和监督。下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上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落实稽察整改事项。

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方式和电子邮箱等其他举报途径和方式,受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对稽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第八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投资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专项规划等执行情况;

(二)项目申报以及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三)政府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

(六)项目竣工验收、投资绩效情况;

(八)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九)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第九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层级任命。

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时,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派稽察特派员、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组成稽察组。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工作。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具有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综合考量社会关注度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资情况,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年度稽察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按照年度稽察计划开展稽察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重大建设项目存在可能危及工程质量、资金安全等情况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稽察。

第十一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在重大项目稽察过程中应当与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做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可以作为稽察和相关问题处理的依据使用。

第十二条稽察组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被稽察单位发出书面稽察通知,特殊情况下可持书面稽察通知直接实施稽察。

第十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稽察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被稽察单位认为稽察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由稽察特派员决定是否准予回避;被稽察单位认为稽察特派员应当回避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回避。

第十四条稽察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稽察工作:

(二)查阅项目投资计划、审批、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文件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材料供应、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或者进行询问;

(五)向审计、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相关资料;

(七)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鉴定以及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八)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供应、招标代理、咨询评估、项目管理等与被稽察单位有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稽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或者违法干预被稽察单位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

(五)捏造、歪曲事实,隐瞒、缩小或者夸大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被稽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稽察,如实提供与稽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稽察人员对稽察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和相关单位及人员核实,听取意见,取得相关证据资料,并如实形成稽察记录。

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和被稽察单位应当分别在稽察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被稽察单位认为稽察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经补正,被稽察单位仍有异议的,应当在稽察记录上签署异议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稽察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处理建议;

(四)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稽察报告应当征求被稽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被稽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稽察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稽察特派员提出书面意见。稽察特派员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未采纳的意见应当与稽察报告一并报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稽察认定项目存在问题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稽察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被稽察单位应当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稽察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问题,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稽察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稽察发现存在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资金安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稽察特派员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对被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实施进度和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分行业或分领域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全省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网络监管系统,健全稽察信息通报和问题预警机制。有关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第二十五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被稽察单位信用信息纳入全省社会信用系统。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四)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批复时限实施或者完成;

(七)未依法进行招标;

(八)存在安全质量问题;

(九)其他违反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有本办法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暂停项目建设;

(四)暂停政府投资安排;

(五)核减、停止或者收回政府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隐匿不报或者故意不按规定处理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收受、索取被稽察单位的馈赠、报酬的,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五)捏造、歪曲事实,隐瞒、缩小或者夸大稽察中发现的问题;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项目情况报告格式和篇五

第十条[稽察职责]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实施项目稽察。

第十一条[稽察人员]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由省和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忠实履行职责。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第十二条[特派员职责]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稽察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结论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稽察权保障]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稽察人员)依法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四条[稽察回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稽察人员对曾经管辖、工作过的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被稽察单位,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稽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

(二)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收受、索取被稽察单位以各种形式提供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

项目情况报告格式和篇六

第十六条[稽察计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投资重点,制订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

第十七条[稽察通知]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发出稽察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稽察人员可以持稽察通知书直接实施稽察。

第十八条[稽察要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由三名以上稽察人员组成稽察组,稽察特派员任组长。稽察组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占稽察人员半数以上。

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稽察方式]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第二十条[紧急情况处理]稽察特派员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即时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有关部门,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稽察报告]稽察特派员自项目稽察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包括项目审批情况、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意见等内容。

稽察报告提交前,稽察特派员应当告知被稽察单位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者申辩。

第二十二条[问题处理]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稽察报告进行审定后,认为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应当向被稽察单位和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处置,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整改和核查]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核查。

第二十四条[处理决定]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资金拨付,已拨付的暂停使用;

(三)收回资金;

(四)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暂停项目建设;

(二)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三)暂停有关部门、地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委托稽察]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委托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项目情况报告格式和篇七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活动。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稽察原则]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协作机制]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可以采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结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八条[工作经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举报制度]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并应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单位和个人对稽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项目情况报告格式和篇八

小城镇是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重要节点,是实现城乡统筹的重要融合点。为扎实推进我市小城镇建设,全面提高城镇化水平,根据市委点题部署和市政协工作要点,市政协组建以陈达新主席为组长、王能军副主席为副组长的调研组,于204月至5月,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和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市坝黄镇、万山镇、太平镇、田坪镇、大龙镇、中坝镇、本庄镇、木黄镇、塘头镇、合兴镇、煎茶镇、洪渡镇、官舟镇、寨英镇、孟溪镇、盘石镇等16个示范小城镇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此报告。

一、基本情况

16个小城镇中,大龙镇、木黄镇、煎茶镇、塘头镇为省级示范小城镇,其余为市级示范小城镇。镇域总面积为2214.61km2,总人口为548152人,人口密度为247人/km2;建成区总面积为41.43km2,总人口为215059人,人口密度为5191人/km2,城镇化率为39.23%;社会生产总值40.69亿元,财政总收入5.2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71.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687.2元。各示范小城镇在地缘区位、资源禀赋、产业基础方面各有优势。坝黄镇、田坪镇紧贴消费市场,生态条件好,交通便捷;太平镇、木黄镇、寨英镇、万山镇、中坝镇旅游资源丰富,对外有高速公路联结;大龙镇工业基础好,处于铁路、高速公路枢纽位置;塘头镇、本庄镇、煎茶镇、合兴镇、官舟镇、孟溪镇商贸繁荣、交通便利、特色农业基础好;洪渡镇是乌江航道和铜仁融入长江经济带的重要节点;盘石镇地处湘黔苗族群众聚居区核心地带,民族风情、民俗文化、民间绝技资源丰富。

二、主要成效

各区(县)及示范小城镇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示范小城镇建设的系列指示精神,按照“特色鲜明、设施完善、功能齐备、宜居宜业”的要求,狠抓规划编制、项目建设、产业发展和城镇管理,示范小城镇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一)城镇规划全面覆盖。依据地缘区位、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各示范镇就小城镇发展定位进行了策划。大龙镇策划打造工矿园区和交通枢纽型示范镇;木黄镇、寨英镇、太平镇、万山镇策划打造旅游景观型示范镇;煎茶镇、塘头镇、官舟镇、本庄镇、合兴镇、孟溪镇、盘石镇策划打造商贸集散型示范镇;坝黄镇、田坪镇、中坝镇策划打造绿色产业型示范镇;洪渡镇策划打造移民安置型和旅游景观型示范镇。普遍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坝黄镇、田坪镇、太平镇、木黄镇、塘头镇、煎茶镇、合兴镇、寨英镇编制了近期修建性详细规划。此外,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在一些示范镇已经启动。如《木黄镇旅游景观概念性规划》、《木黄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寨英古镇保护性规划》、《寨英镇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等等。

(二)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以实施“8个1”、“8+3”或“8+x”工程为抓手,示范镇市政设施逐渐完善,公共服务能力得到提升。新建或改造城镇路网100.5公里,建成区面积增至9.59km2;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序推进,万山镇已正式运行,大龙镇、煎茶镇、官舟镇、塘头镇、本庄镇基本完工;新建或完善敬老院15个,8个投入使用,7个主体完工;新建或完善卫生院16个,投入使用或主体完工12个;新建或完善社区服务中心13个、农贸市场16个、体育场5个、市民广场或公园10个,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10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16个,总面积101.8万m2。

(三)产业支撑逐渐增强。一是特色农业发展壮大。官舟镇现代高效循环农业示范园投入使用,年产值多万元。园区内年产6万吨优质有机肥厂1家,年育肥1000只规模的白山羊繁育场1个,年产饲料5万吨的优质牧草颗粒饲料加工厂1个;建成蔬菜基地800亩、现代烤烟育苗工场50亩,镇内有5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塘头镇建成关中坝国家级葡萄产业园基地5000亩,计划投资5000万元的芭蕉有机农产品基地,已完成投资1000多万元。本庄镇烤烟产值突破1000万元,蛋鸡养殖园区提升为省级示范园区。木黄镇在巩固茶叶、烤烟、养殖等传统产业的同时,建成以食用菌为主导产业的省级高效农业示范园,规模达到2000万棒。煎茶镇规划烟草农业基地2.5万亩,培育养殖大户156户,种植优质牧草2万亩、天麻5万平方米,发展茶园1.5万亩,前胡、太子参等中药材连片种植均在2000亩以上。盘石镇已建成3000多亩人工草场,引入梵净牧业、大哥大牧业、希望集团等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种草养畜。二是工业发展势头较好。大龙镇推行“以城带产、以产促城、产城互动、产城一体”发展模式,20招商引资项目53个,签约资金34亿元,到位资金30.72亿元,建成标准化厂房19.5万平方米,现有工业企业160多家,实现产值112.6亿元。万山镇建成张家湾汞化工产业园,入园规模企业达到15家,实现年产值12.8亿元。田坪镇三湘药业、医用氧生产和精米加工、御园春食品等生物医药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落地建成,建丰液压机机械制造厂、建安混泥土工程、甲硫基乙醛肟项目即将建成投产。

(四)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一是设立机构,建设队伍。16个示范镇均成立了规划建设管理所,落实工作人员52名,解决了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全市举办3期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培训班,培训相关干部458人。从小城镇建设的长期经营出发,市政府委托职院连续5年定向培养600名建工专业高职生,年、年已分别完成150名招生计划。二是综合整治,改善面貌。如塘头镇出台《镇容和环境管理实施办法》、《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垃圾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燃放制度》等城镇管理制度,组建城管中队、消防支队等管理队伍,配备了垃圾清运车、城管监察车、消防洒水车、治安巡逻车,推行住户卫生“三包”管理,依法开展了“乱停乱放、乱搭乱建、占道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城镇管理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在近两年示范小城镇建设实践中,各级加深了认识,积累了经验。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运作、严格考核”的推进机制。各区(县)成立了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有政府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示范小城镇联席会议制度,全面加强指挥调度、综合协调和要素统筹。如印江县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项目资金统筹办公室,对财政资金进行整合,支持小城镇加快发展。各区(县)普遍出台支持示范小城镇建设的实施意见或方案,从用地指标、资金安排、干部配置、部门帮扶等方面予以支持。推进市场运作,2013年16个示范小城镇招商引资项目102个,签约资金96.18亿元,到位资金42.31亿元。印江县采取异地bt模式融资1.5亿元,加快了木黄镇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建立了“按月调度、季度检查、半年通报、年度考核”的跟踪督查和考核推动机制,营造了“比学赶超、增比进位”的竞争发展氛围。

项目情况报告格式和篇九

8个乡镇卫生院总共完成投资万元,其中:中央第一批扩大内需资金5万元;“”地震灾后中央补助资金110万元;争取社会援建资金0万元;业主自筹资金万元。各卫生院投资完成情况:前进镇卫生院万元;中坝乡卫生院万元;乡卫生院万元;大田医院万元;镇卫生院万元;太平乡卫生院万元;平地镇卫生院万元;啊喇乡卫生院万元。

8个乡镇卫生院于年6月前开工建设。截至年12月31日,8个项目全部竣工。建设总规模:。

其中:前进镇卫生院改扩建501o;中坝乡卫生院改扩建600o;乡卫生院新建;大田医院新建;镇卫生院新建;太平乡卫生院新建;平地镇卫生院新建;啊喇乡卫生院新建。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并下设项目建设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并聘请了1名具有资质和工程经验的工程师指导各项目单位开展建设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规范工程招投标、比选程序

各项目均由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后,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工作,各项目的设计、地勘、工程建设、监理均按《xxx招投标法》、《省比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比选或邀请议标,招投标项目(镇卫生院建设工程)由发改部门备案审批,招投标和必须全过程接受监察、发改部门的监督。无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审核建设方案

各项目单位按程序积极办理建设工程立项、选址、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所有项目的设计方案在前期经过仔细研究、反复论证,并按要求上报各相关部门审核并通过。在建设规模、功能布局和医疗流程上均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医疗规范要求。

(四)安全运行建设资金

建设资金全部存入卫生局基建专户,实行专人、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直接由卫生局专户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做到资金封闭运行。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过项目监理、建设单位负责人、卫生局现场代表审核后,再报经卫生局分管领导审签、最后由局长复核审签后方能拨款。建设过程中,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现象发生。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总投资实行全面管理、监督及跟踪审计。

(五)按程序进行概算控制

本次建设项目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预算机构负责各项目的投资预算,预算结果报经区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的价格,方作为该项目的控制价。所有项目均不存在超规模建设和超规模投资的情况。

(六)严把工程质量关及安全关

为加强对各项目的监管,我局聘请了1名具有资质和工程经验的工程师指导和落实建设工作。同时,每个项目都按要求聘请了工程监理,委托区质安站对工程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在建设过程中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责任终身制,确保人员安全、资金安全、工程安全。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工程施工质量关。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未发现安全隐患。

(一)基本情况

区人民医院迁建项目总占地面积亩,工程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规划建设用地亩,拟建规模34015o。包括新建门诊医技楼、住院楼和保障系统用房。

1、门诊医技大楼:总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其中:地上6层,建筑面积14500平方米,包括门诊用房12300平方米,医技用房3700平方米;地下1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

2、住院楼和保障系统用房:总建筑面积18015平方米。其中:住院楼150o(地上10层,地下1层);地下室65o(人防工程);保障系统用房750o(主要用于设置供应室、污水处理站、医疗垃圾存放点、维修室、配电、仓储、太平间、中心供氧室等)。

(二)建设资金情况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亿元,用于新建门诊医技楼、住院楼和保障系统用房。

门诊医技楼计划投资48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

1、争取国家扩大内需资金50万元;

2、争取政府配套50万元,其中900万元用于土地整理及拆迁安置工作;

3、自筹资金700万元。

住院楼和保障系统用房计划投资亿元,资金来源包括:

1、沙特基金会贷款灾后重建项目1000万美元(计值人民币6800万元);

2、政府配套3356万元,其中1800万元用于土地整理及拆迁安置工作;

3、自筹资金654万元,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购置医疗设备及办公用品。

(三)建设进展情况

1、门诊医技楼建设进展情况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市区人民医院门诊医技楼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社会[]589号)精神,建设前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进展情况如下:

(1)、建设项目一期用地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已顺利完成;

(4)、已完成现场地勘并取得地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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