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

时间:2023-11-02 作者:FS文字使者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

心得体会不仅仅是对个人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他人经验的借鉴和吸收。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上的灵感和思考。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一

劳动保障监察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节,它主要通过监督、检查和调查等手段,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体会,今天我将分享我在这个领域的心得体会。

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在于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如薪酬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它通过强制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我的工作中,我发现只有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平衡才能形成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绩效。

在我的实践中,我发现劳动保障监察并非一项简单的工作,需要具备良好的调查能力、法律素养和沟通能力。在检查企业时,我要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职工的基本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等情况,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我要及时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打击整顿。同时,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之前,我还要做好相关计划和准备工作,避免在检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瑕疵。

第四段:反思与总结。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我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并加强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同时,我也认识到了自己在法律素养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强自我学习和提升。总的来说,劳动保障监察需要持续地学习和反思提升,才能够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

第五段:展望未来。

未来,我将继续积极投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呼吁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个领域中来,让我们共同打造一个更加公平、均衡的劳动环境,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我们的力量。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二

劳动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在劳动保障领域工作,不禁对劳动保障的重要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劳动保障所带来的积极效果。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劳动保障能够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劳动保障政策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工资支付、工时管理、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方面。实施劳动保障政策能够有效保证员工的劳动权益,使他们在工作中拥有更好的待遇和福利。当员工感受到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时,必然会更加积极投入到工作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此外,劳动保障能够为员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激发他们的创新潜力。只有真正保障员工的权益,才能让他们心无旁骛地投入到工作中,为企业和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其次,劳动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基础,而劳动保障则是稳定的重要保障。实施劳动保障政策能够减少劳资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保障员工的权益,让他们享受到合理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使得员工的满意度和安全感得到提升。这将有利于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加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只有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才能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推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再次,劳动保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劳动保障政策以员工的福利为核心,为员工提供了更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当员工能够在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中发挥自己的才能时,他们会更加珍惜自己的工作机会,提升自己的工作技能。这将促进员工的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与此同时,劳动保障政策也能够减少因工伤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员工离职,从而减少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流失,降低了人才培养成本,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最后,劳动保障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劳动保障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地适应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应该不断研究和总结劳动保障的实践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劳动保障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员工对于劳动保障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只有不断完善劳动保障制度,提高劳动保障政策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地实现员工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劳动保障对于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保障能够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然而,劳动保障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改进,才能更好地实现劳动保障的目标,为员工的幸福生活和国家的繁荣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三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

规章制度。

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

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应急预案。

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四

第一段:

劳动保障监察是一个国家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大计,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针对性上,均是极为重要的。我参与了这样一个组织,心中也有很多感悟。

首先,我认为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意义非常重大。在我们国家,每天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工人、农民工奔赴工地,开展着艰苦卓绝的工作。他们的辛勤劳动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血脉,也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了驱动力。在这个过程中,尊重他们的劳动权益、保护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不可或缺的责任。这正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宗旨,我们所从事的工作是高度关注这些问题,以便及时妥善地处理和解决。

第二段:

其次,我在参与劳动保障监察的过程中逐渐体会到了这个领域所涉及到的众多问题。比如,很多企业或个人屡次违反了相关法规,没有为工人缴纳社保、医保、公积金等等,有的还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加班、延时工作、不给工人办理正式工作卡。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工人的身心健康和劳动权益,更让他们的社会地位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作为一名劳动保障监察者,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三段:

另外,我认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很多企业都生存难,为了盈利而对工人的权益进行压缩和削减。这种把工人视为赚钱的“工具”、将利润视为至上的行为必须得到制止。我们作为一名劳动保障监察者,应该通过制定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问题的排查、加强对企业宣传和教育等多种途径,努力为全国的劳动者谋得更大的权益。

第四段:

最后,我也深刻体味到了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随着国家对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日益加强,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也逐渐开始采取各种手段规避监察,比如企业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商家取巧搭拉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工作必须做到严密、有力,时刻保持对于监管范围内各个环节的把控。

第五段:

总之,在我参加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过程中,我始终感觉到这是一个具有挑战性、意义重大的领域。我学到了很多,更加认识到了我们保障劳动者和维护他们权利的重要性困难。未来,在我们继续努力的道路上,希望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强化工作意识,也希望大家从保护工人的角度出发,真正做到力所能及,为此付出我们的一份努力!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五

劳动保障是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提高劳动条件而设立的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和生活经历,我深切体会到劳动保障的重要性,于是我决定写一篇关于劳动保障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劳动保障的意义、实施情况、现有问题和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劳动保障的意义不可忽视。劳动保障的目标在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劳动条件符合人性化的要求。有了劳动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会得到保障,劳动时间和条件也会得到合理安排,劳动保护会起到减少事故发生的作用,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劳动保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一个社会对劳动者的尊重和关怀。

其次,现行劳动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有所进展,但仍存在问题。通过我自身的经历和了解到的资料,我了解到现行劳动保障制度已经对劳动者的权益做出了一定的保护和规范,比如按时支付工资、保障劳动时间、提供工伤保险等。然而,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些企业违法违规,拖欠工资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劳动者权益。还有一些企业采取非正规用工,缺乏规范管理,导致劳动条件恶劣。此外,劳动者的投诉渠道和维权渠道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然后,我们要正视现有问题,并找到改进的方向。首先,政府和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其次,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履行劳动保障的主体责任。同时,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和维权机制,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投诉和维权途径,使劳动者能够方便地获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要加强劳动保障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保障意识,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劳动保障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劳动保障不仅仅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劳动保障中来,通过守法经营、维护劳动环境、关心关爱劳动者等多种方式,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氛围。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劳动保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通过深入了解和思考,我认为劳动保障的意义不可低估,但当前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找到改进的方向,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同时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共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劳动保障环境。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劳动保障的体系将不断完善,劳动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六

劳动保障员是一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力量,他们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的洞察力。作为一名劳动保障员,我深深体会到了他们的辛勤工作和使命重大。以下是我在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劳动保障员,我们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在工作中,我们需要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理解其中的条文和解释。只有确切地了解法律的规定,我们才能准确判断和处理各种劳动纠纷。因此,我时刻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其次,劳动保障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我们的职责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这需要我们时刻保持专业、公正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位劳动者。在工作中,我坚持以劳动者的利益为出发点,尽力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权益。虽然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但是我始终保持着对职责的高度责任感,不断砥砺前行。

第三,劳动保障员需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劳动纠纷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我们需要通过观察和思考,找出问题的根源,并能够准确判断和解决纠纷。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政策和社会现实保持敏感,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通过洞察力,我们才能更好地帮助劳动者解决问题,保护他们的权益。

第四,劳动保障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在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我们经常需要与雇主、员工、律师等各方进行沟通和协商。良好的沟通能力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解决问题。在与各方的沟通中,我时刻保持理性和冷静,尊重和倾听每个人的意见。通过妥善地沟通,我成功化解了很多纠纷,帮助了很多劳动者实现了自己的权益。

最后,作为一名劳动保障员,我们必须要不断学习和成长。劳动保障工作是一个细致而繁重的工作,我们需要时刻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接触和了解。我时常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通过不断积累经验和知识来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成长,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劳动者服务,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利益。

总之,从事劳动保障工作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通过扎实的法律知识、高度的责任感、敏锐的洞察力、良好的沟通能力以及不断学习和成长,我相信,我可以为更多的劳动者提供帮助,保护他们的权益。劳动保障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事业,我愿意一直为之奋斗下去。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七

劳动保障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盘,为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劳动者,我在实践中深切感受到了劳动保障制度的作用。以下是我个人对劳动保障的心得体会。

首先,劳动保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工作环境。劳动保障法规定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并规定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健康的劳动条件。例如,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经济的工作场所,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这个规定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因此,劳动保障制度让员工能够在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工作,使得员工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提高生产效率。

其次,劳动保障提供了合理的工资保障。劳动保障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规定员工工资要及时支付。这是对员工劳动的肯定,也是对员工生活的保障。对于很多劳动者而言,工资是他们生活的基础,是他们为了谋生而付出努力的回报。因此,有关工资的保障不仅对员工来说非常重要,也对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了这种合理的工资保障,劳动者就能够安心工作,提高生活品质,并且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工作中。

再次,劳动保障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福利保障。劳动保障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这些福利保障能够在员工退休后提供稳定的养老金,也能够在员工生病时提供医疗费用的补偿,进一步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劳动者知道,只要自己辛勤工作,就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福利保障,这也激发了他们持续进取的动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此外,劳动保障也提供了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机制。通过劳动保障,政府能够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时间安排、工资支付等方面进行监管,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保障机制的健全,能够防止劳动者遭受不公平对待和恶劣的工作环境,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平衡和发展。

总而言之,劳动保障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来说非常重要。在我个人的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劳动保障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一名劳动者,我也要更加珍惜和爱惜自己的工作,为实现个人的梦想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努力。希望未来,劳动保障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让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和尊重,共同创造美好的明天。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八

第一段:引言(100字)。

作为一名劳动保障员,我深深地感受到了自己职责的重要性和使命感。在实践中,我经历了很多,也学到了很多。通过与劳动者的接触和对法律法规的研究,我发现了许多劳动保障相关的问题,并且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分享我的所思所想,与大家一起探讨与劳动保障相关的问题。

第二段:法律法规的重要性(250字)。

劳动保障工作的核心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法律法规则提供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框架和基础。在实践中,我意识到只有掌握并运用好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解决劳动纠纷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因此,我不断学习法律法规,研究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政策,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我还发现,劳动法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执行力度有所差异,因此我们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方案,为不同情况下的劳动者提供最大的保障。

第三段:沟通与调解的重要性(250字)。

劳动纠纷往往是由于双方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引起的。因此,作为劳动保障员,我们要时刻保持与双方的沟通渠道畅通,并通过沟通解决问题,减少纠纷的发生。在实践中,我发现只有真正了解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两方的诉求,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我也学到了调解的重要性,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在双方满意的前提下解决纠纷,达到和解的目的。并且,我深深地体会到,要做到公正、公平、客观是调解工作的核心原则,在处理劳动纠纷中尤为重要。

第四段:预防与教育的重要性(250字)。

劳动保障工作不能仅仅是在纠纷发生后才采取行动,预防和教育对于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至关重要。通过对企业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可以避免许多纠纷的发生。另外,我发现普及劳动法知识对劳动者也非常重要,只有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权。因此,作为劳动保障员,我积极参与各类宣传活动,向广大劳动者普及劳动法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

第五段:继续努力的方向(250字)。

劳动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辛苦的工作,但也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通过实践和持续地学习,我不断积累了经验和知识,逐渐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劳动保障员。然而,我深知我的知识和经验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和完善自己。我将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和演变,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相信,在全体劳动保障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总结(100字)。

作为一名劳动保障员,我深知自己的责任和使命。通过实践与研究,我体会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沟通与调解的重要性以及预防和教育的重要性。同时,我意识到自己还需要不断地学习和进步。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九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保障监察也成为了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在我的工作中,从事过若干起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性以及自身在劳动保障监察中的角色心得,有了一些体会,想在此分享一下。

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形成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劳动保障监察从进驻企业、劳动合同审查、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展开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劳动法规的执行力度,也有利于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推动企业合法合规化发展。同时,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者,在工作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我们可以担任不同的角色。有时我们是行政执法者,需要全面查找、了解企业的劳动法规执行情况,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的执法措施,促进企业规范发展;有时我们是调解员,需要切实履行调解义务,搜集、分析申诉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秉持公正、中立的原则,主动提出调解意见,尽力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诉求和权益。总之,始终坚持公正执法和解决问题的原则,积极推进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利益共享。

四、工作中的心得。

一、深入了解企业实际情况,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人员、设备等资源,在制定监察计划时考虑到这些情况。

二、与企业与劳动者进行面对面的谈话沟通,了解他们的困惑和需求,及时回应他们的问题和解答质疑,建立感情连接和互信关系。

三、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素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掌握实操技术,提升审查和调解能力,努力构建高层次专业队伍。

四、坚定理念信念,贯彻公正、中立、客观的原则,做到顶天立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不断推进乡风文明和廉政建设,为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五、总结。

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员工权益,规范企业发展的必要工作,劳动保障监督工作涉及范围广泛,需要我们时刻关注法规变化和新的社会发展趋势,提升自身的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秉持客观公正、高效监察、和谐调解的原则,在工作中兢兢业业,踏实做事,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不断推进和谐关系和制度健全化建设。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十

霍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为前提,依法按程序办事为核心,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维护稳定为宗旨”,在上级主管部门正确指导下,结合我县劳动保障工作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积极主动稳妥化解矛盾和纠纷,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服务企业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积极开展工作。现将我县2011年以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汇报如下:

一、强化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

3、2011年以来向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放宣传材料8000余份,设立咨询宣传台5起,为县经济开发区、源牌集团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深受企业好评。

二、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2、加大力度,认真开展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执法检查活动。积极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劳动用工专项检查行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专项检查;扎实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行动,截止2012年6月前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36起,涉及农民工2250余人,追回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620万余元;积极开展“春暖行动”,推动城镇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使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9%以上,并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

4、完成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案件8起。全年共对存在违法行为的19家用人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根据市局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从制度上确保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选定4个乡镇作为开展“两网化”管理试点工作。但目前由于存在缺少人员、技术设备、办公经费等困难,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加强劳动监察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文明执法。出台了《霍山县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案规程及流程图》、《霍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内部股室职责制度》、《霍山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监察权,履行职责,防止监察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现象的发生。根据明确的法律依据或上级布置的执法检查文件实施执法检查,并提前将参与检查的执法单位、检查事项、具体检查时间及有关依据报县经保办备案。制定周会学习制度,组织大队全体人员每周五下午半天时间深入学习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身素质,提高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能力。组织新进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业务培训,为规范执法的打下坚实基础。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认真完成省、市布置的各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按“三化”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素质,讲求执法艺术,使我县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4、进一步做好“两网化”管理工作。

2012年6月5日。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十一

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各位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不仅使我在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并且也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思想上,我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积极参加局党支部组织的各种理论和业务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同时,重点加强了工作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精益求精,不断探索,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上,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根据单位领导和股室领导的安排积极配合主办监察员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共巡查用人单位28户。二是做好日常接待,加大劳资纠纷案件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协助主办监察员共办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19起,解决工资拖欠65万余元。接待来电来访超过300余人次。三是全面完成20xx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共年检用人单位71户,涉及劳动者1864余人,四是配合县局、监察局、总工会、经贸局等单位,全年先后参加了20xx年农民工维权行动、春暖行动、20xx年劳动保障年检、综合执法大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03户。涉及农民工3400余人。五是结合“春暖行动”、劳动用工备案和日常巡查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共备案用人单位30户。六是配合股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5起,认定19起。调解工伤纠纷4起涉及金额20余万元。七是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通过以上的各项工作,不仅使我自己得到了锻炼,同时也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贡献了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这一年来,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养有了一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总结提高。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差,常常是被动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件,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工作不仔细,出现过不可原谅的错误。

二、业务知识学习相对工作的需要表现出很大的欠缺。办案手段、办案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思想中存在着只求过得去、不求高质量的满足意识;有时自由散漫;有时对有难度的工作,有畏难情绪,拖着不办,不按时完成任务。

针对以上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职责意识,强化服务意识,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更加出色的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不得阻挠、拒绝。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对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其所在地的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日常指导、巡视和检查;。

(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三)受理举报、投诉;。

(四)专项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并于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

(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满两年。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一)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共同进行;。

(三)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四)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查:

(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三)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调查期限自恢复调查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八条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核实,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有投诉人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一)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四)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六)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或者已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重大劳动保障监察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决定违法或者不当时,有权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人、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人或者违法承包人先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缴纳。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违法案件发生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泄露案情或者举报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干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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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十三

一年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我局及省厅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案件

(二)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开展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监察活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紧紧围绕“两个确保”这一全局性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xx多万元,督促300多户用人单位参保,为确保全市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努力遏制严重劳动违法行为

(1)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配合“春风行动”,开展了非法职介活动专项治理,全市共印制发放“春风卡”30000份,查处非法职介机构3家。

(2)今年6-7月份,根据省9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力度之大,是以前的专项检查无法相比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市从各级公安、工会、建设、工商、监察、安监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近100人,成立了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600余户,涉及劳动者7000余人。查处非法职介3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83份,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0.8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3)开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法检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00多家,补签劳动合同xx多份,进一步规范了用工行为,和谐了劳动关系。

(4)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一)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起步维艰,此项工作对各县市区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县市区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二)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三)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大力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省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年终工作总结为你介绍到这里,感谢你的关注!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十四

重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共六章四十七条,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理劳动保障违法事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和阻碍劳动保障监察。

第八条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依法指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用人单位建立用工档案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二)有关组织和人员遵守和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

用人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地建立以下用工档案:

(一)职工名册。包括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以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二)录用档案。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工资档案。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报酬的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还应当建立职工工时档案。工时档案包括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用工档案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和工资档案应当至少保存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公示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

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监察业务,取得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资格。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五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一)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直属和市直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七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需要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提请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理。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就业专项资金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支出基金、核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受理就业专项资金申请事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对一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一并处理。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指定给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的案件,可以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现受理案件属于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受移送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专门场所、举报投诉信箱和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和依法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违法事实。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投诉文书。以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当自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身份和投诉内容确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正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人应当自收到补正。

通知书。

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投诉代表,推选的代表最多不超过五人。

第二十三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联系电话;。

(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证据来源、证明目的、证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投诉人应当提供反映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有关证据材料属于被投诉单位管理的,由被投诉单位提供。被投诉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查处。

需要补正证据材料的,补正完毕之日为收到投诉之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立案:

(二)投诉事项正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原投诉事项已按规定处理完毕,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五)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确认投诉内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书面告知投诉人。逾期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视为立案。

(一)日常巡视检查;。

(二)专项执法检查;。

(三)接受举报、投诉;。

(四)书面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进入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调查;。

(三)以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等方式收集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委托专业机构对监察事项或者专业性问题进行审计或者鉴定;。

(七)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表明身份;。

(三)依法告知监察内容、要求和方式;。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保守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人员的个人隐私;。

(六)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调查:

(一)案件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被调查人或者主要关系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宣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

(五)投诉人无法联系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取证无法进行的;。

(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

(七)案件所涉及材料需要进行鉴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调查处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二条立案后,发现用人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撤销案件。

立案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撤销案件: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投诉事项正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原投诉事项已按规定处理完毕,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当事人自收到权利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者三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

以口头形式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得因当事人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加重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撤销案件。

第三十五条对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者返还财物等涉及劳动者财产性权益的监察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调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应当终止: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按规定参加调解活动的;。

(三)经调解,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达成调解协议或者终止调解后,仍需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达成调解协议且当场全部履行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

协议书。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结案:

(一)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撤销案件的;。

(二)已履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或者终结执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作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因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的,可以在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张贴执法公告,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公告期为十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中止、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补正材料、指定管辖等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时限。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保存用工档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用工单位违法延长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组织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以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经营的,该组织或者个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准予挂靠的单位先予支付。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处理被登记保存或者查封的资料或者物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信息或者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五)索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参与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十五

一年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我局及省厅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开展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监察活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紧紧围绕“两个确保”这一全局性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xx多万元,督促300多户用人单位参保,为确保全市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努力遏制严重劳动违法行为。

(1)xx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我们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全市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862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600余万元,补发经济补偿金3万元,涉及农民工1万余人,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2)今年6-7月份,根据省9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力度之大,是以前的专项检查无法相比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市从各级公安、工会、建设、工商、监察、安监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近100人,成立了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600余户,涉及劳动者7000余人。查处非法职介3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83份,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0.8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3)开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法检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00多家,补签劳动合同xx多份,进一步规范了用工行为,和谐了劳动关系。

(4)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5)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配合“春风行动”,开展了非法职介活动专项治理,全市共印制发放“春风卡”30000份,查处非法职介机构3家。

(6)为推动企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信守信的.社会形象,根据省厅《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的通知》(豫劳社[xx]16号)和《河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建立了xx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印发了xx市企业劳动保障等级评价实施细则。xx年年建立了xx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已经圆满结束,并在xx各新闻媒体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公示和连续一个月公告,20xx年度等级评价工作也在紧张进行中。

(三)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案件。

在执法检查活动中,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每到一处,都留下联系电话,发放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方便群众举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接待群众来访1万多人次,对前来举报的群众,监察人员热情接待,积极受理,及时立案。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862起,立案853起,结案率99%。

(一)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二)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机制。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诚信度较差,也是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诚信守法的意识,今后我们要逐步大力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对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的施实,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三)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省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四)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起步维艰,此项工作对各县市区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县市区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一)xx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我们要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主要做好一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继续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重点,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制度的建立,维护进城务工农牧民工及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扩面征徼、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权益保护、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等专项执法监察工作。

(二)继续加大对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力度,实行工作目标运行情况月报监控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为提高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实施工作联运机制,情况通报及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推动劳动保障整体工作的向前发展。

(四)加强以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群众组织及新闻媒体的沟通配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与法律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与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优势互补,达到齐抓共管的工作势态。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十六

20xx年以来,在各级领导和各位同事的指导和帮助下,经过自己的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学习和初步掌握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也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我今年的工作情况从以下几方面汇报,如有不妥,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给予批评指正。

一、端正思想,快速适应新岗位。对我而言,面对由部队到地方的岗位转变,唯恐辜负组织的培养和领导的信任,从思想深处彻底转变角色,尽快进入情况,为了能适应新岗位,我通过虚心向先前转业的同志请教,查阅相关书籍、网络的办法,努力克服心理上的不适应,通过不断地努力,本人较快地适应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岗位,顺利融入了劳动保障局这个大家庭。

二、努力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刚到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我对法律、法规、政策一窍不通,为了能尽快融入到工作中我坚持做到勤学习、多思考、善总结,并自加压力,时常提醒自己要认真读好“两本书”,一是读好有字之书,即时刻向书本学,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办案技能,做到基础知识通学、法律知识深学、急需知识先学;二是读好无字之书,我一贯做到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局里的每位同事,不论年龄、性别,都是我的前辈、老师,在日常工作中,我坚持做到多看、多听、多想、多做,通过这种方式,学习他们的工作方法、办案技巧等。我在这里要特别感谢监察支队的全体同事,是他们的无私帮助,我才能顺利的承担起自己的工作。二是勤奋工作,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回顾全年的工作,还是一个不断学习再学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承担了部分劳动监察和部分劳动关系科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在队长的指导下,通学习使用99二版软件,协助王主任审查了400多家用人单位的数据录入。二是清理高铁项目违法分包施工企业支,处理高铁项目工资纠纷40万元。三是协助队长张志和督促29个建筑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万元,四是,9月以来检查41家矿山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会同王主任对47处建筑施工工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工伤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正在对地区所属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拖欠情况进行排查,计划实地检查用人单位150家。五是做好日常接待,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协助主办监察员共办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19起,解决工资拖欠65万余元。六是今年2月仲裁工作面临无人可用的情况,队长指定我承担劳动仲裁工作。在队长的指导下,通过加班加点的学习法律法规、办案程序,查阅学习之前的仲裁案卷,我顺利的承担起了劳动仲裁工作,共协助队长审理裁定案件起,案内协调解决起,案外协调解决起。协助副队长审批集体合同份,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份。七是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这一年来,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养有了一定提高。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差,常常是被动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

件,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工作不仔细,出现过不应该的错误。二、业务知识学习相对工作的需要表现出很大的欠缺。办案手段、办案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思想中存在着只求过得去、不求高质量的满足意识。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十七

在执法检查活动中,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每到一处,都留下联系电话,发放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方便群众举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接待群众来访1万多人次,对前来举报的群众,监察人员热情接待,积极受理,及时立案。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862起,立案853起,结案率99%。

(二)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开展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监察活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紧紧围绕“两个确保”这一全局性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xx多万元,督促300多户用人单位参保,为确保全市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努力遏制严重劳动违法行为

(1)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秩序整顿,配合“春风行动”,开展了非法职介活动专项治理,全市共印制发放“春风卡”30000份,查处非法职介机构3家。

(3)20xx年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及时返乡,我们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实行了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全市受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862件,追回被拖欠的工资600余万元,补发经济补偿金3万元,涉及农民工1万余人,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滞留当地或越级上访事件。

(4)今年6—7月份,根据省9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检查活动。此次大检查涉及面之广,检查内容之全面,工作力度之大,是以前的专项检查无法相比的,取得的成效也是非常显着的。为使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我市从各级公安、工会、建设、工商、监察、安监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抽调了近100人,成立了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组、举报案件专查组、新闻舆论宣传报道组等三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此次大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600余户,涉及劳动者7000余人。查处非法职介3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83份,补签劳动合同3000份,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0.8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5)开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法检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400多家,补签劳动合同xx多份,进一步规范了用工行为,和谐了劳动关系。

(6)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一)由于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起步维艰,此项工作对各县市区还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一些地区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个别县市区根本没有履行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些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在着前边存入后边支取的现象,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发挥保障金应有的作用。

(二)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并举。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情况,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在宣传的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威性。

(四)完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今年,国家和省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我们要抓住国家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这一有利时机,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会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工资等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工资发放制度、缴纳工资保障金等用工源头上入手,完善各种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减少或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

20xx年的各种告诉我们,不去努力,劳动保障检查工作根本做不好!所以在xx年,我们将继续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去,将我们的工作做到最好,这才是我们一直以来要求做好的事情,相信我们一定能够做的更好。前进的方向中,我们还有着很多的事情要做。相信这些才是我们一直以来的根本目的!xx年,我们的劳动保证检查工作将会继续不断的努力下去!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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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各位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不仅使我在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并且也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我今年的思想工作情况作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上,我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积极参加局党支部组织的各种理论和业务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同时,重点加强了工作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做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精益求精,不断探索,为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上,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根据单位领导和股室领导的安排积极配合主办监察员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共巡查用人单位28户。二是做好日常接待,加大劳资纠纷案件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协助主办监察员共办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19起,解决工资拖欠65万余元。接待来电来访超过300余人次。三是全面完成2008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共年检用人单位71户,涉及劳动者1864余人,四是配合县局、监察局、总工会、经贸局等单位,全年先后参加了2009年农民工维权行动、春暖行动、2008年劳动保障年检、综合执法大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03户。涉及农民工3400余人。五是结合“春暖行动”、劳动用工备案和日常巡查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共备案用人单位30户。六是配合股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5起,认定19起。调解工伤纠纷4起涉及金额20余万元。七是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通过以上的各项工作,不仅使我自己得到了锻炼,同时也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贡献了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这一年来,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自身修养有了一定提高。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一、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差,常常是被动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件,工作不够主动。个别工作不仔细,出现过不可原谅的错误。

二、业务知识学习相对工作的需要表现出很大的欠缺。办案手段、办案经验不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思想中存在着只求过得去、不求高质量的满足意识;有时自由散漫;有时对有难度的工作,有畏难情绪,拖着不办,不按时完成任务。

针对以上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强化职责意识,强化服务意识,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更加出色的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十九

20xx年度企业(内资、私营)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我市各级登记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业务处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确保质量,使200x年度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圆满结束,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1、20xx年度我市内资企业应检企业6684户,其中法人2342户,营业4342户,截止200x年5月25日,实检企业3593户,其中法人1512户,营业20xx户,注销企业163户,参检率56%,合格率100%,实检企业注册资本(金)到位率98%,年检中被定为b级企业26户。

2、20xx年度应验照个体工商户48896户,截止5月25日,实际验照30171户,验照率61.7%;个人独资企业应检1518户,实检986户,参检率65%;合伙企业应检770户,实检539户,参检率61.7%;私营有限公司应检2680户,实检1853,参检率63.8%实检企业,注册资本429365万元,实收资本6887592万元,注册资本到位率122%。

1、周密部署,充分做好年检前各项准备工作,针对去年年检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年年检工作的实际问题,市局注册科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做好200x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及省局企业处和个私处的年检通知文件,明确重点,提高认识,并对今年年检可能遇到新的问题部署周密对策,制定了全市年检工作意见和措施,转发各县(市、区)工商局。各县(市、区)领导都十分重视年检工作,召开不同会议,周密部署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验照工作,福鼎、霞浦等县分管领导召集企业登记管理人员,研究企业年检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详细安排了年检方案,并主持召开有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人及企业登记人员参加年检工件会议,共同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200x年度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并对年检工作做了分工负责,使参训人员从思想认识到业务水平上得到提高。

2、深入广泛宣传,培强企业参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意识。市局在省《闽东日报》发布年检公告,对年检内容、提交材料、年检时间进行公告,并将打印大量的年检通知放置登记窗口与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一同发给企业,对本年度新设立企业逐户信件通知。福鼎市局为更好做好200x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注册股同志们以创建青年文明为契机,以“四个一流”为标准,积极开展宣发动工作,采取张贴通告、悬挂条副、电话联系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统一印制年检通告20多张,张贴在市局、工商所(分局)办公楼,市区、大街和乡镇主要场所宣传栏,提高企业的参检意识,印发了《200x年度企业年检须知》连同年检报告书等,由各分局(所)工作人员直接送到企业手中,并指导企业填写报告书,开展上门服务。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x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年检工作中重点加大以下几点方面的审查力度:

三是采取以书式审查为主,书式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市局委托辖区工商分局——蕉北工商分局对市局所登记所有企业(辖区内)进行实地检查,并由分局签署初审意见,强化基层监管力度。

四是结合年检,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网吧专项整治;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行为专项整治。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基层工商所(分局),专项整治初显成效,提高工商监管力度。

五是加快ca证书发放进程。截止20xx年5月31日,全市共有企业12903户,已办理ca证书的有6768户,总制证率为52.5%。其中今年共办理ca证书2535户,收取ca证书服务费1529户。市局窗口人员结合年检工作,耐心细致地向企业宣传,ca证书发放的意义和作用,取得理解、赢得主动,并指定专人负责ca证书的申请、录入、协调、督办工作,市局今年发放证书821户,收取服务费493户累计已制证1451户,占企业数82.3%。

精选劳动保障监察心得体会(汇总20篇)篇二十

20xx年,我们劳动保障监察队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下,在分管领导的直接指导下,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同时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20xx年劳动监察队全年共对全市xxx家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完成局下达任务的xxx,主动监察用人单位xx户,涉及劳动者近xxx万人,主动监察覆盖率xxx,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xxx起,立案xx件,结案xx件,其中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xx起,结案率达到xxx%,立案查处拖欠工资案件xxx起,涉及金额xxx万元,涉及农民工xxx人。

劳动保障监察队紧紧围绕“两个确保”这一全局性的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xxxx多万元,督促xxxx户用人单位参保,为确保全市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为使农民工拿到工资,我们开展了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的专项监察工作,并制定和实行了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24小时值班和清理拖欠日报告制度。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由于制度健全工作到位,措施得力,在此期间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农民工越级上访事件。二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行为。全市共清退童工4人。

1、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造成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在宣传教育方在,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并且要在方式和效果上下功夫,真正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人人皆知,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2、一些企业单位诚信度较差,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意识不够,存在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爆光。使企业达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3、劳动监察经费空缺,设备不齐全,致使劳动监察工作难以开展。

4、学习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针对《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常抓不懈。需要进一步端正服务意识。在工作中强调以人为本的思想,以服务树形象,以服务促工作,改变思维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20xx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劳动用工关系逐渐复杂,对此我们提出了“抓学习、提素质、严管理。创一流”执法队伍,强基础、搭平台、促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思路,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力度,督促各用人单位积极宣传贯彻《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

2、做好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工作,加大对恶意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面落实执行。

3、认真做好基层基础建设,加快推进“两网化”管理工作,使我市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逐步创建网上投诉举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基本数据库,不断拓宽群众的举报投诉渠道,实现对用人单位“无缝隙、全覆盖”适时监管。

4、做好各项专项检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和突发事件的同时,着重培育劳动用工规范企业,以点带面,促进我市整体劳动用工行为的不断规范。

5、继续深入探索企业工资支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力度,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并进一步将工资支付制度扩展到其它劳动密集型行业,从而实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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