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

时间:2023-10-29 作者:温柔雨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

写心得体会是一种思考的过程,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和他人。这是小陈分享的一篇旅行心得体会,欢迎大家一起来欣赏和讨论。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一

近年来,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各种环保案例屡见不鲜。本文将以三起典型案例为例,探讨环保的重要性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参与其中,从而共同建设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世界。

首先,以中国西部某地的水源保护为例。在这个地区,水资源十分紧缺,缺水问题已经成为当地居民生活的瓶颈。为应对这一挑战,当地政府积极推进水源保护工作,实施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措施,以减缓水资源的消耗速度。此外,政府还组织了一系列的环保活动,向居民宣传节水常识,并投入资金修建水源保护区。通过这些努力,当地的水资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与利用,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升。

在这一案例中,我认识到了环保对于资源紧缺地区的重要性。水是生命之源,任何地区都无法缺少水资源。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的珍贵,并参与到水源保护的行动中去。只有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政府的推动,才能够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以日本某市的垃圾分类与回收为例。垃圾问题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难题,垃圾分类与回收是解决垃圾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在这个案例中,该市政府鼓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并设立了多个回收站点,方便居民进行垃圾的回收。政府还与企业合作,推出垃圾分类的相关培训课程,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通过这些措施,该市的垃圾分类和回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垃圾的总量得到了降低,环境质量得到了提升。

从这个案例中,我认识到垃圾分类与回收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减少垃圾的总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回收利用垃圾也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因此,我们应该主动参与到垃圾分类与回收的活动中,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为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后,以德国汽车尾气排放丑闻为例。近年来,随着汽车销量的增加,尾气排放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德国汽车制造商大众公司因为篡改尾气排放数据而受到了严厉的批评。这一事件的曝光引发了全球对汽车尾气排放问题的关注,各国政府和汽车制造商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尾气排放的监管。此外,该事件也迫使德国汽车制造商进行整改,采取更加环保的措施来减少尾气排放。通过这一事件,全球对于汽车尾气排放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并加快了环保技术的发展。

从这个案例中,我认识到汽车尾气排放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隐患。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加强对汽车尾气排放的监管,促使汽车制造商采用更环保的技术和措施。此外,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该选择那些环保型的汽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保护我们的环境。

综上所述,环保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地通过不同的案例展现了环保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积极参与其中,才能够共同建设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世界。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二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社会各界纷纷投入到环保事业中。本文将通过分析三起典型的环保案例,来总结相关的心得体会。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塑料禁令”在某城市实施的问题。随着塑料制品的广泛使用,废弃塑料垃圾的处理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城市采取了限制塑料制品使用的措施,禁止超市、商场等地出售一次性塑料袋,并鼓励市民使用环保袋。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环保行动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政府的政策起到了引导和推动的作用,但只有当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才能真正实现环保目标。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某大学的“节能减排”工作。该大学在校园内推行了多项节能减排措施,如使用LED灯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等。这些措施不仅节约了能源,还减少了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环保工作需要有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目标和计划,并付诸实践,才能在环保工作中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某企业进行的回收利用工作。该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废旧物回收体系,将废旧物再加工利用。通过回收利用,不仅减少了资源的浪费,还带来了经济效益。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环保工作不仅能够保护环境,还能创造经济效益。环保产业已经成为了一个朝阳行业,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

通过分析这三起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心得体会。首先,环保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引导社会各界的环保行动。企业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回收利用资源。个人要提高环保意识,从日常生活中做起,少用塑料袋,节约资源,减少碳排放等等。其次,环保工作需要有可行的方案和措施,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只有付诸实践,才能在环保工作中取得实质性的成果。最后,环保工作不仅能够保护环境,还能创造经济效益。环保产业已经成为了一个朝阳行业,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是任何一个社会应该重视的问题,环保工作关乎每一个人的福祉。我们需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垃圾分类到节能减排,每一个环保行动都有巨大的意义。只有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齐心合力,才能实现环保目标,建设美丽的家园。

(1200字)。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涌现出了许多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还能通过摘编和总结的方式使人们从中获益。在我近期的学习中,我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摘编,收获颇丰。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会分享我的摘编心得体会。

首先,典型案例的摘编是一次信息整合的过程。当我进行典型案例的摘编时,首先我需要阅读相关的材料,并进行归纳和总结。在这个过程中,我需要将大量的信息进行筛选和整合,排除冗余的内容,提取出对我的学习和工作有益的核心知识。通过这样的摘编过程,我在事例中发现了许多重要的思想和方法,能够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

其次,典型案例的摘编是一次思维迁移的过程。在摘编中,我需要将案例中的问题与我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比较和分析,找出其中的共通之处,并思考如何将案例中的经验应用到我自己的学习或者工作中。这样的比较和迁移过程,不仅能够加深我对问题的认识,还能够开拓我的思维,拓宽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再次,典型案例的摘编是一次经验分享的过程。当我通过摘编将案例中的经验总结出来后,我会将它分享给我的同学、朋友或者同事。通过分享,我可以让更多的人受益于这些典型案例,让更多的人从中获得经验教训。同时,通过分享,我也可以与他人交流,听取他们的见解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我的摘编,提升自己的认知水平。

此外,典型案例的摘编是一次梳理思路的过程。当我对案例进行摘编时,我需要将材料进行分类和归类,将关键信息提取出来,并以清晰的逻辑结构进行呈现。这个过程要求我对案例有深入的理解,同时也锻炼了我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通过梳理思路,我能够更好地掌握案例的核心内容,提高我对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典型案例的摘编是一次反思与提升的过程。当我阅读典型案例并进行摘编时,我会不断进行反思,思考自己在类似情况下会做出怎样的决策和行动。通过这样的反思,我可以找出自身的不足之处,并探索自身的成长空间。同时,通过反思,我也能够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和抗压能力,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各种挑战。

总而言之,典型案例的摘编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学习方法。通过摘编,我不仅能够整合信息,迁移思维,还能进行经验分享,梳理思路和反思提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加深我对问题的理解,还能够提升我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积极进行典型案例的摘编,以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四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并积极参与到环保行动中。这其中,有一些典型案例,展现了不同个体为保护环境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能够从中获得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进一步激发起大家环境保护的意识与行动。本文将通过介绍三起典型案例,总结出环保的重要性、对环境的积极保护举措以及个体力量的价值。

首先,典型案例1是关于美国环保科学家雷切尔·卡森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在这本书中,卡森通过对农业化学农药DDT的研究,揭示出了DDT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巨大破坏。她的研究成果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最终促使了美国政府对DDT的禁用。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科学家的研究与呼吁对环保事业具有巨大的推动力量,也体现了环保问题需要专业知识和科学研究的支持。

其次,典型案例2是中国浙江温州龙湾区环保志愿者团队“绿色守护者”的故事。这个团队由一群热心公益的年轻人组成,他们通过自发组织环境保护活动,投入到城市垃圾清理、水域保护和植树造林等各种环保行动中。他们的努力改变了周围环境的面貌,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环保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个体的积极参与和努力。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环保的贡献者,通过自己的行动带动更多人加入到环境保护的行列中。

最后,典型案例3是法国巴黎圣母院的可持续发展工程。这个项目旨在通过对教堂的绿色改造,减少能耗、降低环境污染。通过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圣母院实现了对能源的有效利用,并且将其应用于供暖、照明等方面。这个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当今世界的可持续发展趋势,通过应用新技术和改变生活方式,我们可以为环境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环保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通过研究和总结典型案例,我们能够获得宝贵的心得体会。首先,环保问题需要专业知识和科学研究的支持,科学家的研究与呼吁对环保事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其次,环保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个体的积极参与和努力。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环保的贡献者,通过自己的行动带动更多人加入到环境保护的行列中。最后,可持续发展是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之一,通过应用新技术和改变生活方式,我们可以为环境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通过这三个典型案例的介绍,能够激发起更多人的环保意识与行动,共同为建设美丽的地球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五

最近我们学校组织了一次参观榆林环保典型案例的活动,让我们亲身感受到了它们所做的那些环保举措,这让我深受启发。

我们先去了榆林市府环保局,那里的工作人员给我们讲解了榆林市的环保情况。我发现,他们在环保方面做得非常好,城市空气和水质都比其他城市要好得多。

接下来我们去了一家化工企业,该企业是榆林市的环保典型案例之一。他们使用了一种叫做“生物膜法”处理污水的技术,使得他们的废水排放在国家标准之内,并且用自己处理好的水来浇灌植被,达到了循环利用的目的。

我们还参观了一家垃圾焚烧厂。在进入焚烧炉之前,他们先将垃圾进行分类,分出可回收物和不可回收物,然后分别处理。而不可回收物又分为有害垃圾和非有害垃圾,有害垃圾更要进行特殊处理,以免对环境产生更大的影响。而焚烧完后,他们还会处理烟气,达到排放标准。

这些典型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榆林市人民对环保的重视。他们不仅仅把环保当作一项工作,还注重倡导环保理念,让每个人都能够从自身做起,为保护环境作出贡献。

通过这次活动,我认识到环保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自己身边的小事做起,如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分类投放垃圾等等,做到环保与生活相伴,努力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以我们的力量,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未离开我们的生活,从现在一步一步做起,为环保事业做出我们的贡献。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六

最近,我有幸参观了榆林市环保局,了解了他们在环保工作中的一些创新做法和成效。在此,我将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榆林市尤其重视垃圾分类工作。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实施“厨余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将食品浪费转化为有机肥料,让废物重新利用。此外,他们还开展了一系列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提高了市民的环保意识。这项工作的成功,不仅得益于政府的积极推动,更受益于市民的高度参与和支持。我认为,垃圾分类是一个更大程度上反映人类文明程度和生活品质的事情,也是一个社会环保共同建设体系的基础。我们应该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其次,榆林市重视生态保护工作。他们针对当地山水环境,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计划,例如加强林地绿化,引进生态修复技术,保护濒危动植物等。这项工作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榆林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当下,全球气候变化等环保问题日益引人关注,通过城市和地区之间的国际友好城市合作等方式加强交流,交流先进技术和经验,管理方面都得到了更好的提高,对世界和国家的环保工作成效非常积极。

总之,榆林市的环保工作成绩令人鼓舞。我们相信,在未来,榆林市会在环保工作方面继续保持积极性和创新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进程。同时,我们也应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投身于环保事业,共同创造一个绿色、美丽的家园!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七

最近,我有幸到榆林考察了一些环保项目,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榆林一家化工厂的典型案例。

这家化工厂是榆林市的一家大型企业,同时也是一家化工行业的龙头企业,在榆林市的地位十分重要。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管理不善,这家化工厂在环保方面一直未能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这也成为了榆林市城市环保的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榆林市政府特别成立了一支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协调和推进该化工厂的环保改造工程。这个工作组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包括:对该化工厂的环保设施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将原来的老旧设备进行全面升级和改造;对该化工厂的生产流程进行调整和优化,降低了废水和废气的排放量;对该化工厂的员工进行环保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提高了员工的环保意识。

经过长时间的努力,该化工厂的环保状况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废水、废气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经远低于国家的相关标准,成为了榆林市环保治理的典范。同时,该化工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经济效益。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考察,我深刻地认识到环保和经济并不是对立的关系,相反,环保和经济可以相互促进。只有做好环保,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的发展,也才能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好的环境。同时,这个案例也表明了只要我们付出努力,就能够克服环保的难题。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关注环保问题,尽我所能为环保事业做出一份贡献。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八

近年来,社会发展进步的纵深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典型案例随之涌现。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法律的不断完善,也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学习材料和启示。通过反思这些案例,我们能够深刻体会到法律的力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以及社会责任的意义。下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展开探讨和心得体会。

首先,汽车违章案例提醒人们要遵循交通规则。今年,一则关于一位无视交通信号灯,在快速道上逆行的司机肇事的案例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从这一事件中,我们看到法律对于交通规则的严格要求和对违法行为的严惩不贷。此案例引起大众对于交通安全的广泛关注,提醒人们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不仅是要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尊重和维护。

其次,打假维权案例呼唤人们要守法经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然而,近年来一系列的打假维权案例表明了法律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障。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守法经营的重要性和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唯有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界限、树立起知识产权的尊严,企业才能够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和竞争优势。

再次,司法公正案例教育人们要信任法律。近年来,虽然司法公正的进一步完善还有待加强,但也有不少典型案例展示了法官们认真履行职责的一面。例如,一个贫困民工因为合同欺诈损失巨大但无法支付诉讼费的案例。根据法律援助制度,法官为其提供了免费的律师服务,顺利维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温暖和司法公正的力量,也使人们更加信任和尊重法律,激发公民对法治建设的参与热情。

最后,环境污染案例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环境污染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典型案例将环境污染显现在社会大众面前,引发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广泛关注。例如,一名企业因违反环境管理规定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案例。通过这个案例,人们能够清晰地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对于社会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重要性。唯有加强环境意识和法治理念,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目标。

总之,典型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学习和感悟的机会。通过充分地挖掘和分析这些案例,我们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力量、司法公正的意义以及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它们告诉我们,只有遵守交通规则、守法经营、信任法律、保护环境,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和谐法治的社会,推动国家的繁荣与进步。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九

近年来,典型案例在各个领域越来越多地被使用来进行学习和经验总结。从法律领域的判决案例到企业管理的成功案例,都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学习和借鉴的机会。本文将通过五个连贯的段落展开论述,探讨典型案例对我们的心得体会。

首先,典型案例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学习经验。通过对过去的案例进行研究,我们可以看到成功和失败的原因,从而避免重复犯错并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企业管理为例,通过研究那些成功的公司是如何运作的,我们可以学到他们的管理经验和策略,将他们应用到自己的工作中。同样,对于那些失败的案例,我们可以从中找到他们的失误和错误,并避免在自己的工作中犯同样的错误。

其次,典型案例还可以帮助我们拓展思维,开阔视野。在研究典型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将面临各种类型的问题和挑战,这要求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例如,在法律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各种不同的因素和证据来作出判断。在企业案例中,我们需要考虑市场环境、竞争对手、顾客需求等因素来制定正确的策略。通过这样的思考和分析,我们能够拓展自己的视野,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第三,典型案例还能够帮助我们培养判断力和决策能力。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面临各种各样的选择和决策,而这些决策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事业和生活的成败。通过研究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学到不同的决策模式和方法,并能够在类似的情况下做出更好的决策。例如,通过学习法律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官是如何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来做出判决的,从而培养我们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此外,典型案例还能够激发我们的创造力和创新思维。通过研究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成功的创新和独特的思维方式,从而激发我们自己的创造力。例如,在科技领域中,我们可以通过学习那些成功的科技公司是如何应对市场挑战和推出新产品的,来启发我们自己的创新思维。通过学习那些成功的艺术家和作家的创作过程,我们可以了解到他们的灵感来源和创造方法。通过这样的学习和借鉴,我们能够培养自己的创造力,做出更多的创新成果。

最后,典型案例还能够提高我们的综合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在研究典型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往往需要综合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与他人进行合作和讨论。通过这样的实践,我们能够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并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往往是复杂和多样化的,需要多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通过研究典型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团队合作中的重要性,并学习到如何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综上所述,典型案例能为我们提供宝贵的学习经验,帮助我们拓展思维和开阔视野。通过研究典型案例,我们能够培养判断力和决策能力,激发创造力和创新思维,并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地利用典型案例进行学习和思考,以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十

2013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泌阳县官庄镇楼房村前楼房的水泥路上,见女童范某某(2011年3月10日出生)无人看管,遂心生歹意,将被害人范某某抱至该村东南方向石桥村的一块玉米地中,用手抠摸范某某的的下体,造成范某某下身流血。后因范某某哭喊,张某某怕事情败露,决意将范某某杀害,其用双手掐住范某某的脖子,直至其以为范某某已死亡,之后逃离现场。次日早晨,已苏醒的范某某被附近村民发现。经法医鉴定:范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

(二)裁判结果。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猥亵儿童致人重伤,之后又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张某某在对被害人范某某实施猥亵后,怕其罪行败露,遂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因意志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其犯故意杀人罪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法院对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并罚,处以死缓并限制减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该案发生前曾两次因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五年。其前两次的监狱服刑改造并未给其带来真诚悔过的结果。反而加剧了其心理阴暗面的发展和灵魂深处思想的扭曲,对年仅二岁半的留守幼女痛下黑手。该案所暴露出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愈发严重,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大力关注。应建立符合各地实际的留守儿童保护制度,比如留守老人保护队、留守妇女保护儿童联防队、村(社区)保护儿童治安联防队等,构建儿童安全全覆盖网络。同时,加大对侵害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掉侵害儿童安全的黑手。

许某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因李瑞峰(另案处理)与前女友邓某某(生于1998年7月29日)产生感情上的矛盾,李瑞峰与其朋友徐树浩(另案处理)预谋后,联系崔奎(另案处理)到新安县。2014年3月14日,李瑞峰将邓某某带到崔奎及许某某二人所住的新安县新城德美宾馆205房间内,谎称外出有事,将邓某某交给在场的崔奎、许某某,后崔奎将邓某某按到床上并持刀威胁,由许某某将邓某某下身衣服脱掉,崔奎将邓某某上身衣服脱掉,由许某某强行与邓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等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12万元,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

新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但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许某某案发时不满18周岁,在外打工期间沉迷于网络,受某些不良网络文化影响并在他人的怂恿下犯罪,男女关系方面的意识非常淡薄,在已有女朋友的情况下因磨不开面子听从他人教唆导致本案发生。从犯罪原因角度分析,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其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导致人格发育的不健全,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李某某强奸案。

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糖果等物品诱骗本村幼女时某甲(生于2008年6月23日)、时某乙(生于2007年9月12日)到其家中,多次与时某甲发生性关系,一次与时某乙发生关系。

(二)裁判结果。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留守儿童被性侵案件。性侵行为发生时,两受害儿童的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受害人随爷爷奶奶生活,平时在学校上学。由于经济原因,她们不像城市孩子一样有很多的玩具和小吃,往往禁不住诱惑,而且对性的保护意识较差,一旦遇到坏人的小恩小惠诱惑,根本无法识别而上当受骗。被告人李某某系光棍多年的成年人,生活寂寞,女孩们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能尽到监护责任,使其有机可乘。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采取特别、优先的保护原则,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严惩处。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司法解释正是基于此及时出台的。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体现了司法解释的本意。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与段某某等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4年1月24日,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沿新县至田铺乡公路由北向南李某某驾驶的豫s91622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豫s91622号客车乘坐人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段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段某某即被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9649.58元。出院诊断为:左侧第2-5肋骨多发骨折、左侧血气胸,医嘱住院期间禁止母乳喂养,并陪护两人。肇事车辆豫s91622号中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为李某某,该车挂靠长安公司从事客运经营,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二)裁判结果。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客车实际车主为李某某,该车挂靠新县长安客运公司,并在人寿财保信阳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因段某某提起的案由是客运合同之诉,段某某与李某某、新县长安客运公司之间属客运合同关系,新县长安客运公司和人寿财保信阳公司之间属保险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段某某的损失应由李某某和新县长安客运公司连带赔偿。李某某和新县长安客运公司连带赔偿了段某某的损失后,可行使追偿权。段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哺乳,有医嘱证明段某某住院期间禁止母乳喂养孩子,故酌定赔偿原告奶粉费3000元。

(三)典型意义。

在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是承运人的义务,乘客在运输过程中非因乘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正在哺乳期的女性乘客遭遇交通事故后医嘱禁止母乳喂养的,禁止母乳喂养期间的“奶粉费”,是否属于旅客运输合同之诉中的人身损害的范畴?我们认为,禁止母乳喂养从结果上看虽然实际损害的是哺乳期的婴儿,但是交通事故对女性乘客造成的人身损害,是不能进行母乳喂养的原因。不能母乳喂养的损害,不仅是对哺乳期婴儿的损害,也是对女性乘客自身的人身损害,属于乘客人身损害的范围。禁止母乳喂养期间的“奶粉费”是乘客实际发生的损失,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对此应予以支持。

李某诉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鲁畈居民小组。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1999年11月18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鲁畈居民小组的居民曾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其户口迁入被告处,且从2005年起在被告处分有责任田。2011年9月8日,原告与曾某某登记离婚,离婚后原告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其在被告处分的责任田一直未调整。2012年被告村民组的土地被征用,经该组集体讨论决定该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31000元,但被告以原告已与本组村民曾某某离婚为由,未将该款分配与原告。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于2011年与被告村民曾某某离婚,但原告自1999年结婚后其户口一直在被告处,且在被告村民组分有田地,故原告在被告确定分配征地补偿费方案时具有被告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法判决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鲁畈居民小组向原告李某支付土地补偿款31000元。

(三)典型意义。

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为关切的一项基本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样规定的目的也在于保证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能够拥有一份承包地,并应当对该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本案中原告虽与被告村民解除婚姻关系,但其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告处有承包地,属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作为离异女应依法平等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李某某诉张某某、常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常忠于2012年11月11日与张作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认定张作明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月,常忠的妻子张某某、婚生女常某作为甲方和作为乙方的张作明家属约定,张作明方赔偿张某某、常某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共计8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40万元。张作明方现按照约定已将八十万元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二被告。经原告李某某的监护人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霞共同委托,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11月21日作出鉴定意见书,显示常忠、李某是李某某的亲生父母亲。现李某某起诉要求返还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系常忠的非婚生女,在常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其与常忠的妻子张某某、婚生女常某对张作明赔偿常忠的死亡赔偿金均享有同等的赔偿请求权。张作明方与张某某、常某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张作明方赔偿的死亡赔偿金40万元,二被告在赔偿协议达成前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亲权鉴定应当知道原告系常忠的非婚生女,就应该将张作明方赔偿张某某、常某方的死亡赔偿金中原告应得的份额支付给原告,但数额应为40万元的三分之一。关于张作明方赔偿二被告的精神抚慰金,是张作明方与二被告自愿协商的结果,并非法定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且因张作明与张某某、常某明确约定了分别支付给张某某和常霞的数额,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该部分款项,理由不成立。依法判令张某某、常某将原告李某某应得的133333.33元死亡赔偿金支付原告李某某。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生父,给本案的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依法确认了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生父后,才能确保非婚生子女享受到生父母双方的抚养教育及完整的亲情,以及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其他权利。本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周某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张某与周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三、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

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互不再追究”。而在2013年5月28日,张某与案外人宋某在长垣县宏力医院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周某某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离婚调解书的内容,没有原告周某某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原告周某某在离婚后向被告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应该支持,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被告行为是对婚姻和整个家庭的背叛,而且给女方带来了深重的伤害,拆散了本应正常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对年幼的子女更是严重的伤害。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体现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精神。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4日,被告李某某(女)、舒某某(女)、李某(女)约原告申某某(女)外出,将其带到火车站西广场地下停车场内,三被告对申某某进行殴打,并让申某某跪在地上,强迫申某某掀起上衣,舒某某用手机对申某某进行拍照,并由李某某配以文字上传至舒某某的qq空间,该网帖被网友转发,后申某某法定代理人到派出所报案,因双方均系未成年人,派出所未予立案。申某某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诉于法院。另查明,现舒某某qq空间所发与原告相关的信息已被删除。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本案三被告使用侮辱性语言,将申某某跪地及露出上半身的照片配以文字在网络上发布,构成对申某某名誉权的侵害,申某某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慰抚金,应予支持,三被告李某某、舒某某、李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故赔礼道歉责任应由该三被告自行承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慰抚金15万元,要求过高,酌定支持其请求2万元,该民事赔偿责任由李某某、舒某某、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当事人均系在校学生,因为该案的发生,申某某屡次转学,李某某、舒某某、李某也均无法在原校正常学习,对各方均造成较大影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恰当处理青少年成长中出现的问题,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妥善处理矛盾,避免使用过激方式解决问题。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承担责任方式,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岳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岳某某与曹某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岳某某要求与曹某某离婚,曹某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曹某某系农村家庭主妇,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二)裁判结果。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某与曹某某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曹某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岳某某给付曹某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三)典型意义。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某给付曹某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胡某某诉被告陕县民政局、第三人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撤销婚姻登记案。

原告胡某某(女)与自幼被送养他人的第三人王某系姐妹关系。胡某某2002年起外出务工,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王某准备与张某某结婚,但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依法不能办理婚姻登记,便携带胡某某的户口簿和由其家人补办的胡某某的身份证等,用胡某某之名到陕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陕县民政局在审查了有关材料,并询问了其结婚意愿后,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胡某某2010年12月初回家得知此事后,便与王某、张某某共同到陕县民政局要求撤销该结婚证未果,胡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陕县民政局为第三人张某某、王某颁发的结婚证。

(二)裁判结果。

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某明知未达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条件,却向陕县民政局提供虚假材料,用他人名义办理登记,该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作为其结果的婚姻登记证当然也应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陕县民政局颁发的陕结010701149号结婚证书无效。

(三)典型意义。

法院依法确认假冒他人身份获取的结婚证无效,保护了被假冒身份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冒用他人身份获取的婚姻登记,不仅破坏了国家对婚姻的行政管理秩序,侵犯了婚姻登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侵害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导致被冒用人无法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必须对这类婚姻的效力加以彻底否定,才能恢复被假冒身份者的正常生活秩序。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十一

3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3年查处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中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高、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的“食品药品十大典型案例”。

2013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坚持民生导向,始终将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持续开展了保健食品打“四非”、药品“两打两建”、“打四黑除四害”、“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强力打击整治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突出违法犯罪,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全年各地侦破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3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万余名,有效防范了系统性风险发生,有力维护了百姓饮食用药安全。

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特定阶段,受违法犯罪的暴利驱使,滋生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因素短时间内还难以消除,特别是随着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持续不断的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主要表现在:一是长链条跨区域案件明显增多。从原料的生产销售到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劣药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由作坊式生产向跨区域化、集团化、规模化生产发展,制售网络遍及城乡各地,各环节异地分散,发现查证成本高。二是利用互联网进行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呈上升势头。随着物流行业、互联网的日益发达,网上销售假劣食品药品犯罪明显增多,扩散性、欺骗性更强,消费者更容易受骗。三是犯罪手法升级、活动愈加隐蔽。如制售、使用瘦肉精犯罪,以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为主要手段的“瘦肉精”犯罪生产源头基本打掉、主要销售网络基本摧毁后,犯罪分子变换手法,又先后出现在屠宰环节给生猪注射瘦肉精、在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现象,发现查处难度加大。

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形势、特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始终绷紧保卫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这根弦,紧密配合,大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共同建立了线索共享、案件移送、协同查处、联合督办、共同发布信息等一系列工作机制。针对一些传统重点领域犯罪根治难度大、多反复、易反弹的特点,坚持行政主管部门源头治理、日常监管与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双管齐下,积极推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从根本上防范、遏制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劣药品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经过各部门持续不断的打击整治,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仍多发易发,治理难度加大,新的问题还不断出现,打击整治任务仍然繁重艰巨。2014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将进一步推动相关领域立法工作,致力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并对食品药品违法实施最严厉的惩处措施;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保持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高压态势。公安部已部署开展“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深化年”活动。

在广大群众的有力支持下,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保持食品药品领域法治诚信的良好市场秩序,共同维护好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河南民权“5.24”特大病死肉案。2013年9月,在公安部统一协调指挥下,河南、云南等地公安机关成功侦破特大生产、销售病死肉系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05名,查扣病死牛马肉80余吨,摧毁一跨7省区犯罪网络,查明2008年以来云南昭通、曲靖等地犯罪嫌疑人从当地农户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牛、马、驴,屠宰加工、贩运到省内外农贸市场、熟食摊点等,案值9000余万元。

湖北武汉闵某某等生猪非法注射沙丁胺醇案。2013年6月,湖北武汉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特大给生猪注射沙丁胺醇案,一举打掉以闵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端掉6个“黑窝点”,查获有毒有害生猪525头及注射器、沙丁胺醇药水等作案工具,抓获涉案人员38人。经查,2012年下半年以来,闵某某犯罪团伙在武汉城乡结合部控制6个屠宰点屠宰生猪,并向生猪注射沙丁胺醇。该犯罪团伙直接经营其中一个窝点,并负责向另外5个无证屠宰点供应生猪,销售“沙丁胺醇”注射剂,按每头猪40元的标准收取“保护费”,案值3000余万元。

陕西西安李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牛肉案。2013年9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下,陕西省西安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牛肉案,抓获嫌疑人45名,捣毁“黑窝点”6个,当场收缴成品、半成品假牛肉17.5吨,案值6000余万元。

山东枣庄盖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3年6月,根据当地监管部门移送线索,山东省枣庄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现场查获未经检疫牛肉制品54吨,查明盖某等人通过非法渠道经由香港购入未经检疫的巴西牛肉制品,再通过物流公司运输至山东等多地,案值1400余万元。

辽宁本溪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药品案。2013年3月,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下,辽宁省本溪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药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2名,缴获生产设备2套、原材料胶囊200余万板、包装物60余万套、生物降压素牌双参胶囊等20种伪劣保健食品、药品20余万盒,捣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黑窝点11处,案值2000余万元。

江苏沛县蒋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案。2013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江苏沛县公安机关联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伪劣深海鱼油案,打掉“黑工厂”6家,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查扣假劣鱼油胶囊180万粒,查明犯罪嫌疑人蒋某从山东、江苏多家公司利用废弃深海鱼油下脚料生产伪劣鱼油250余吨,案值近1亿元。

广西柳州“5.17”生产、销售假药案。2013年5月,公安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协调指挥广西、安徽等地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功破获一特大生产、销售假劣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疫苗等假药系列案,捣毁生产、销售假药黑窝点4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案值2000余万元。

广东深圳“7.29”系列生产、销售假药案。2013年7月29日,根据前期主动梳理排查的线索,广东深圳公安机关、药监部门联合行动,捣毁销售假药窝点8个,破获案件6起,刑事拘留14人,缴获“易瑞沙”等抗癌类假药8600余盒,查明犯罪嫌疑人通过qq视频通话的方式低价购入高价售出,通过物流寄递渠道销售假药,案值1600余万元。

湖南隆回孙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2013年5月,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案件,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成功破获孙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查缴假药生产线2条、制假设备6台,缴获假药6000余瓶及各类假药商标、包装盒2.8万余套,查明该团伙2007年以来生产加工“骨刺风湿宁胶囊”等假药销售至湖南、湖北、广东等16个省市区,案值1000余万元。

浙江丽水周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劣创可贴案。2013年2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机关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成功侦破周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劣创可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捣毁生产、销售假劣创可贴的“黑窝点”2个,查明销售假劣云南白药牌、邦迪牌、恒健牌创可贴7700余万片,案值1600余万元。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十二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1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2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此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分析认为,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案例。

2、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2014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5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启动老厂区搬迁工作。2015年9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就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整改情况等问题见面沟通、交换意见。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典型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督促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基础上更好的经营发展。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本案虽然尚未审结,但上述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所取得的阶段性审理成效值得肯定。

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委托鉴定,并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法院认为,储卫清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污染周边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成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置,未支付处置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五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典型意义】。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很好的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此外,受案法院将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公司实施,既有利于解决判决执行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案例。

4、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5年,曲忠全承包一处集体土地种植樱桃。2001年,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迁至曲忠全樱桃园毗邻处从事铝产品生产加工。2009年4月,曲忠全提起诉讼,请求富海公司停止排放废气,赔偿其损失501万余元。为证明其主张,曲忠全提交了烟台市牟平区公证处勘验笔录、烟台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樱桃叶片氟含量7检测报告等证据。后经双方共同选定和取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对樱桃叶片的氟化物含量予以检测,检测报告表明:距离富海公司厂区越近,樱桃叶片氟化物含量越高。富海公司提供樱桃树叶氟含量检测报告、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烟台市牟平区气象局出具的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气候情况等证据,拟证明其不存在排污行为,曲忠全樱桃园受到损害系气候原因所致。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富海公司停止排放氟化物,赔偿曲忠全损失204万余元。曲忠全、富海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富海公司赔偿曲忠全224万余元。富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曲忠全提交的公证勘验笔录和检测报告,与相关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曲忠全的樱桃园受到损害,富海公司排污,排污和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富海公司作为侵权人,其提交的樱桃树叶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中距离厂区越近浓度越低的结论有悖常识;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系2010年5月7日作出,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天气原因亦不能否定排污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确实存在天气恶劣等影响樱桃生产的原因,二审法院酌情判令富海公司对曲忠全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本案判决作出于上述司法解释之前,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同时,要求被侵权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负举证证明责任,对于细化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衡平双方利益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规则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中的努力和贡献。同时,本案判决运用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做出事实认定,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提供了示范。

案例。

5、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海俊系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机械设计院)退休工程师,住该院宿舍。为增加院内暖气管道输送压力,机械设计院在沈海俊的住宅东墙外侧安装了增压泵。2014年,沈海俊认为增压泵影响其休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沈海俊撤回起诉,机械设计院将增压泵移至沈海俊住宅东墙外热交换站的东侧。2015年,沈海俊又以增压泵影响其睡眠、住宅需要零噪声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机械设计院停止侵害,拆除产生噪声的增压泵,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根据沈海俊的申请,法院委托蚌埠市环境监测站对增压泵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监测,增压泵作为被测主要声源,在正常连续工作时,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沈海俊关于增压泵在夜间必须是零噪声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海俊的诉讼请求。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与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其外观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因此,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的依据。经委托鉴定,在增压泵正常工作过程中,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并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不构成噪声污染,机械设计院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有利于指引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各方利益,促进邻里和睦,共同提升生活质量。

案例。

6、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袁科威购买了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14年2月,袁科威委托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测试分析中心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环境质量监测。该中心作出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袁科威卧室夜间的噪声值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袁科威认为住宅电梯临近其房屋,电梯设备直接设置在与其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且未作任何隔音处理,致使电梯存在噪声污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嘉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质量合格,住宅设计和电梯设计、电梯安装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在设计、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并经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且电梯每年均进行年检并达标,但这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袁科威购买的房屋经监测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了噪声污染。嘉富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超标噪声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一审法院判令嘉富公司60日内对案涉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袁科威居住的房屋的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科威进行补偿;支付袁科威精神抚慰金1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电梯是民用建筑的一部分,电梯的设计、建设与安装均应当接受《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调整。经过监测,涉案电梯的噪声值已经超过国家标准,构成噪声污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嘉富公司要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嘉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科威对涉案电梯噪声超标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10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生产经营者要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案例。

7、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5日,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梁兆南报告,梁兆南所承包的下走水库因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所属华润水泥厂所排入的污水污染致使大批鱼类死亡。该局与县环境监测大队、思阳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多次前往现场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下走水库水质发黄混浊,水库周围靠近岸边的水面及其他水面出现死鱼;华润水泥厂的排水沟有水泥、煤炭等粉灰不断排入水库。上思县渔政管理站出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载,华润水泥厂位于水库上游,有水沟直接排到水库。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思阳镇政府、六银村、龙怀村及华润公司等单位到现场勘察,发现库中鱼类基本死亡。梁兆南提起诉讼,主张华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梁兆南的鱼类损失为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润公司有污染源进入梁兆南的养殖水库,其水库中鱼类基本死亡。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在联合调查组三次现场勘察、对周边群众进行询问后形成的,并无违法情形,调查报告得出下走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应予采信。华润公司存在污染侵权行为,其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赔偿下走水库鱼类死亡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华润公司赔偿梁兆南经济损失11万余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污染者、污染物、排污设备,环境介质等进行查封、扣押、记录、检测、处罚,形成的行政文书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污11染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固定、保全证据,为受案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良好基础。受案法院根据调查报告等,认定华润公司有污染行为,梁兆南承包的水库确有鱼类死亡的损害事实存在,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本案对促进行政、司法联动,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作用,解决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具有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一步肯定了本案的做法。

案例。

8、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0日,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祥物流公司)所有的油罐运输车,在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所载变压器油泄漏。事故发生后,遂渝高速公司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撒沙处理油污路段。经铜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长约1公里、宽约10米的路面被泄漏的变压器油污染。泄漏的变压器油顺着高速公路边坡流入高速公路下方雨水沟,经涵洞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鱼塘水面有大面积油层漂浮。经铜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鱼塘挥发酚、石油类浓度均超标。经鉴定,周航损失鱼类经济价值为35万余元。周航提起诉讼,要求明祥物流公司、遂渝高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祥物流公司运输车辆在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变压器油泄露,导致周航承包的鱼塘中鱼类死亡,明祥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渝高速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其控制、管理路产的周边情况,在交通事故导致变压器油大量泄漏并可能导致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损害的扩大。遂渝高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仅应急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并未对该路段周围油污进行清理,致使油污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造成进一步损害,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遂判令明祥物流公司承担70%的12赔偿责任,遂渝高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害纠纷。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延伸和行驶车辆的增多,高速公路及两侧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更需要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参与。本案中,遂渝高速公司虽然不是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但在高速公路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其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遂渝高速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案例。

【基本案情】。

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施工期间,距离施工现场约20至30米的吴国金养殖场出现蛋鸡大量死亡、生产软蛋和畸形蛋等情况。吴国金聘请三位动物医学和兽医方面的专家到养殖场进行探查,认为蛋鸡不是因为疫病死亡,而是在突然炮声或长期噪声影响下受到惊吓,卵子进入腹腔内形成腹膜炎所致。吴国金提起诉讼,请求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损失15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国金养殖场蛋鸡的损失与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施工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吴国金应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虽然吴国金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造成吴国金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13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借助养殖手册、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建立计算模型,计算出吴国金所受损失并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35万余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肯定了一审法院以养殖手册及专家意见确定本案实际损失的做法,终审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吴国金45万余元。

【典型意义】。

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正当程序合理确定损失数额。本案中,吴国金能够证明其开办养鸡场在先,二被告施工行为在后,在二被告施工期间其养殖的蛋鸡出现异常死亡,并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及其自行记载的蛋鸡死亡数量,但是难以举证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并没有机械地因吴国金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蛋鸡受损系与二被告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充分运用专家证言、养殖手册等确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吴国金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尝试。

案例。

10、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石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自2010年起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灰沙环保砖厂,所建厂房位于李才能羊圈及屋舍西面隔壁。李才能认为海石公司生产经营排放的石灰粉尘、烧锅炉产生的蒸汽、废烟及设备噪声等造成了山羊和种植的菠萝蜜树叶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石公司停止侵害,停止石灰粉碎和烧锅炉生产作业,赔偿其菠萝蜜树叶及林下草地失去草料价值所致损失以及其身体健康损害、水井污染和孕羊流产等损失共计53000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指导李才能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并免去其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承办法官及时赴现场查勘、拍摄固定海石公司污染行为的有关证据,14向环境保护、国土主管部门调取海石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占地及排污等证据。考虑到损害鉴定费用高、周期长,而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为依法妥善解决纠纷,一审法院在明确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明之以法、晓之以理,促成李才能、海石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海石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才能损失53000元,并于签收调解书时当场支付赔偿款。调解书生效后,一审法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监督海石公司限期整改,消除污染,防止后续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

调解是贯穿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统筹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调解机制,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本案受案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利益的交汇点,在依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促成李才能与海石公司达成和解的同时,注重环境治理、修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共同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此外,受案法院依法免除原告应预交的诉讼费用,指导原告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环境权益的做法,亦值得肯定。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十三

纪律是一个团队得以正常、高效运转的基础。一旦纪律出现松弛,那么团队的工作效率必然会大打折扣,甚至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作为一名职员,我非常重视纪律的执行和维护。近期,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纪律方面的问题,但是通过典型案例的学习和总结,我深切地意识到了纪律的重要性,也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在团队中,我所遇到的典型案例之一是某同事的迟到现象。这名同事总是在上班时间迟到,而且迟到时间时长参差不齐,这给团队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困扰和工作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组织了一次会议,向这位同事详细介绍了迟到的影响,并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将时刻表格公示,督促大家按时上下班,同时也为其提供可能遇到的应急情况的解决办法。通过这次会议,我意识到,纪律的执行需要全员的参与和共同努力。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某同事的工作大意。这位同事在处理工作中时常犯错,不经过细致的思考和仔细的把关就进行下一步操作,从而导致工作结果不尽如人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决定为每位同事安排一位导师,定期进行工作交流和指导。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工作流程的学习和考核,通过培养细致认真的工作习惯,减少工作失误。从这个案例中,我感受到纪律不仅仅是遵守规定,更包括对工作细节的关注和把控。

我还遇到了一个让人烦恼的问题,那就是工作中的争议情况。某个项目出现了不同意见的情况,导致进展缓慢,效率低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开展了一次专门的冲突管理培训,强调了沟通和合作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团队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定期组织项目讨论会,解决项目中的分歧,提升整个团队的执行力。通过这个案例,我明白了纪律涉及到个人行为,也关系到团队协作的有效性。

纪律是每个人都要遵守的规范,也是整个团队的精神风貌的体现。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纪律对团队的重要性。良好的纪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工作、合理分配资源、优化流程,从而提高整个团队的协同效率。只有每个人都严格要求自己,并自觉遵守纪律,方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我将把这些学习到的经验和体会贯彻于实际工作中,做到始终严守纪律,时刻保持高效的工作状态。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十四

最近,我参加了一次由政府举办的危安典型案例观摩会,从中我获得了许多启示和心得。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我个人的体会。

首先,在这些案例中,我发现许多犯罪行为都是由于缺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所致。比如,有些人之所以会为了赚快钱而去从事非法活动,往往是因为他们并没有受到足够的教育和引导,对于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也认识不足。因此,从出发点上,我们应该加大文化教育的力度,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观念和自我约束力。

其次,我发现许多案例都与犯罪分子的精神健康有关。有些人在长期的压力和烦恼下,往往会出现心理问题,而这些问题又会导致他们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因此,我们应该注重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导,引导人们去学会管理自己的情绪和压力,提高自己的抗压能力。

第三,我认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在一些偏远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不够完善,居民的治安环境也往往比较糟糕。因此,政府应该在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上下更大力气。

最后,我认为要加强法律、监管的力度。对于那些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严惩,强化社会对于违法犯罪的警示效果,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在这次危安典型案例观摩会中,我深刻地认识到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性。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积极宣传和践行正确的道德观念,学会自我调节和保持心理健康,同时也会关注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和法律监管的加强,为了建设一个更加和谐、更加安全的社会而努力。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十五

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恐慌和困扰。在此背景下,通过研究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对袭警现象进行深入思考,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对袭警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袭警现象的严重性。袭警事件的发生,不仅会影响到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情绪状态,还会给社会秩序带来重大冲击。近年来,在某些地区,一些人针对警察进行暴力袭击,有的甚至导致警察殉职。这不仅是对警察个人权利的侵犯,更是对社会秩序和法制的破坏。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袭警现象,采取有效的措施遏制这种不良现象的发生。

其次,我们要深入分析袭警现象背后的原因。袭警事件的发生往往涉及到多种复杂因素,如社会矛盾激化、缺乏法制教育、部分人群对警察权威的抵触心理等。在分析典型案例时,我们发现,有的袭警者具有怨愤心理,认为警察的行为不公正或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从而对警察进行报复。还有一些袭警者受到暴力文化的熏陶,无视法律和秩序,对警察充满敌意。这些社会因素的交织使得袭警现象更加复杂化、多样化。

再次,我们要有效预防和应对袭警现象。为了预防和减少袭警事件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首先,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改善公共安全环境。加大警力投入,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通过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减少袭警现象的发生。其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通过加强法制教育,让广大市民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从而减少对警察的不理解和误解,降低袭警事件的发生率。

最后,我们要全面加强警察队伍建设。警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他们的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的稳定和发展。在袭警现象严重的地区,需要加大对警察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处理危险情况的应对能力。同时,建立完善的警民沟通渠道,增加警察与群众的互动,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从而减少因误解而引发的冲突和袭警事件。

总之,袭警现象的发生对社会治安和法制建设造成严重威胁。只有通过深入分析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我们才能更好地认识袭警现象的严重性,找出背后的原因,寻求有效的防治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袭警问题也需要得到更加全面深入的解决,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十六

三非典型案例是指没有相关犯罪前科、错综复杂的案情以及具有公共关注度的案例。在参与这些案例的调查和解决过程中,我们深刻领悟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威慑力,同时也意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享我们对这三个典型案例的心得体会。

案例一是一起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通过这起案件的调查,我们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此为戒,我们应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我们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建立起一个集体智慧的防护体系,以维护创新创造的权益。

案例二是一起涉及家暴的案件。通过这起案件的调查,我们深刻认识到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呼吁加强法律法规对于家暴问题的处罚和预防措施,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教育和关怀,营造一个尊重和谐的家庭环境。

案例三是一起涉及网络诈骗的案件。通过这起案件的调查,我们意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诈骗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一个全民防范的重要课题。面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制裁力度,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并提升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此外,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和设备的研究与应用也是重要的措施。

第五段:结语及展望。

这三个典型案例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和警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家庭和谐以及加强网络安全,都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因此,我们应当以这三个案例为鉴,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社会的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我们也期望个人在自觉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共同建设和谐、安全、法治的社会。

热门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案例17篇)篇十七

近年来,我国疫苗行业曾多次被舆论关注,而最近一起涉及学生接种疫苗的黑市事件引发了公众的高度关注。通过对此案例的深入分析和思考,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事件涉及到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在这起事件中,黑市疫苗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可以说是没有任何监管的,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这对被接种疫苗的学生来说,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生命危险。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这起事件也暴露了疫苗行业监管不力的问题,引发了公众对疫苗安全的普遍担忧。因此,严格的监管制度和有效的执法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这起事件也反映出了个别人的利益追求导致的道德沦丧。在黑市疫苗事件中,涉事人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以孩子的健康和生命为赌注。他们无视法律法规和道德底线,将假冒的疫苗悍然卖给学生和家长,这种行为是对人类健康价值的践踏,应受到法律的严惩。道德意识的缺失、个人利益的片面追求是导致此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教育和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这起事件也揭示了当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在这起事件中,黑市疫苗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都没有遵守规定,监管部门的失职和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这暴露了疫苗行业监管体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手段混乱等问题。因此,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规范的监管流程意义重大,需要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确保疫苗行业的安全。

第四,事件中学生和家长的权益保护亟待加强。这次黑市疫苗事件中,很多学生和家长因为缺乏信息和对疫苗行业的不了解而成为受害者。他们对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存在疑虑,但却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他们对疫苗和相关行业的了解,增强权益保护意识,是未来工作的重点。

最后,这起事件也给我们带来了启示和反思。首先,我们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法治思维来处理社会问题。其次,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教育他们正确对待与健康和生命相关的问题。此外,要加强监管体制建设,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和监管效果。最后,我们还应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和控制疫苗行业,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总之,典型案例分析告诉我们,疫苗行业安全和健康意识的培养是当今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通过法治和道德的双重约束,加强行业监管和公众教育,才能有效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是每个人、每个组织和每个国家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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