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资产情况调研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精选5篇)

时间:2023-09-25 作者:LZ文人工会资产情况调研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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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资产情况调研报告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人防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提高人防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指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两大部分资产。包括中央、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人防建设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中央、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筹集的人防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专项用于人防建设的资产。人防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支持。

第三条人防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防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五条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界定、变更、纠纷调处和资产的使用、设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六条人防国有资产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损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国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或财政部门,制定全国人防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的形成、使用管理以及现状和产权变更等情况的调查研究,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对人防系统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管理工作。

(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人防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变更、报损、报废进行审批。

(六)领导、组织全国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理论研究、业务培训、日常管理。

(七)对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和报告工作。

(八)办理与人防国有资产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帐卡的建立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人防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变更、报损、报废等办理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所辖人防单位和部门人防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于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资产的审批和实现其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九)负责办理与人防国有资产相关的事宜。

第九条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参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的职责,管理产权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人防国有资产。

第三章人防国有资产的分类

第十条人防国有资产按使用性质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人防经营性资产是指人防企业、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经营战备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资产,目的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弥补事业发展经费的不足。人防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人防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赋予的人民防空战备工作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及未用于经营的人防工程等。

第十一条人防国有资产按资金来源划分

(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向社会筹集的人防建设资金。

(三)开发利用人防国有资产取得的人防平战结合收入。

(四)人防主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上交的收入。

(五)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引进并掌握使用的人防建设资金。

(六)接受的捐赠资金。

(七)经法律确认属于人防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人防国有资产按实物形态划分

(一)各类已建人防工程、在建人防工程(包括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结合城市新建小区和危房改造修建,交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防空地下室及其内部设备。

(二)指挥、通信、警报设施设备。

(三)施工机具、生产、运输设备及工器具等。

(四)科研、试验设备、仪器、仪表等。

(五)科研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

(六)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七)人防工程口部管理房用地及其他各类权属用地。

(八)办公业务设备、用具和宣传图书资料等。

(九)无偿划拨及接受捐赠的实物。

(十)经法律确认属于人防系统的其他物资、设施设备。

第四章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凡属于本规定第三章规定形成的国有资产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应由占有、使用其资产的单位按规定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实行行业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证》。

第十四条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的单位,要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注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主管部门;

(五)单位人防资产总额;

(六)其他。

第十六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妥善保管人防国有资产登记表,并建立健全人防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人防国有资产存量和增减变动情况。

工会资产情况调研报告篇二

市财政局、审计局:

根据xx市财政局、审计局xx号文件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按照市财政局、审计局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我局的自查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对我局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盘点。

我局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1、账外资产问题;

2、已报废、损毁、盘亏资产长期未清理问题;

3、未经批准自行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商品问题;

4、对外借款、投资难以收回形成潜在损失问题;

5、对外担保及成立经济实体、企业出资不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6、资产转移未及时办理调拨、过户手续问题;

7、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出售固定资产问题;

8、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问题;

9、其他。

经自查,我局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有上述问题。

我局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工会资产情况调研报告篇三

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调研的通知》,我镇纪委与镇“三资”代理中心工作人员组成调研小组,深入辖区行政村,就全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进行专题调研,查找目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形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镇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本情况

xx镇现有行政村x个,从xx年开始,镇农经站先后对各行政村实行了财务委托代理。xx年根据省市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要求,xx镇于4月份以镇农经站为依托设立了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原有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开设银行账户、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统一电算化的“五统一”要求和“五权不变”的原则,对所辖49个行政村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全面实行了规范化代理服务模式。

二、采取的措施及取得成效

(一)摸基数,澄底子

在上级业务部门未统一安排的情况下,及早动手,积极主动设计了各行政村固定资产报表、耕地面积(包括荒山、鱼塘、林地、坡地等)面积情况表、承包合同及有关事项登记表和组级财务状况调查表等表格,并圆满完成了各类表格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同时,认真开展清理规范镇村财务工作,严密制定方案,强化督促检查,顺利完成了农村集体“三资”的排查工作,初步澄清了各村集体“三资”的底数,村级债权、债务和资产更加明晰。

(二)建制度,抓规范

为切实加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镇“三资”代理中心在充分征求意见和借鉴兄弟镇办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xx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实施办法》和《xx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三资”中心工作职责、村级报账员工作职责、开支审批限额、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报账程序、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三资”档案管理都做出了详尽明确的规定,使xx镇“三资”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为下一步“三资”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强基础,促提高

一是利用各村报账间隙,积极完善各村财务资料,补充完善了部分行政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明细账目的建账、记账工作,同时对这些行政村的相关明细项目也做了调整和补充登记;二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了镇财政向村级拨款资金(或物质)电子台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电子台账,加强了对各村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监管力度;三是配合市委党校培训农村干部计划,组织各村报账员及时参加了业务培训,提高了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设账户,严资金

努力克服各种困难,组织指导38个行政村(原来已有个行政村已经开设了银行支票户)开立了银行支票账户,进一步完善规范了各行政村资金帐户,同时结合《xx镇xxx行政村银行提现(转账)备查单制度》,强化了对村级资金的管理。

三、存在问题

(五)个别村级债权、债务、资产由于历史遗留原因,难以清理规范;

(六)村组级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工程项目建设和承包租赁事项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的情况还较为普遍。

四、工作建议

(一)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镇级“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实行统一的“三资”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建立对村组干部及报账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报账工作规范;

(五)以税务部门为主体,加大对使用违规票据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六)加强对农村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积极培养镇村两级招投标工作专业人才;

(七)要求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有硬性规定,防止个别村以各种理由不设立村委监督委员会,同时,研究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方式、工作职责、违规处理等各个方面做出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工会资产情况调研报告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省财政厅是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对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

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情况。

各省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对相关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省级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八条省级单位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真实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九条省级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自用资产管理

第十条自用资产管理是指省级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十一条资产购置。省级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二条资产入库登记。省级单位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资产领用交回。省级单位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卡片信息。

第十四条资产清查盘点。省级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资产处置。省级单位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执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资产共享共用。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主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按照公平、节俭、高效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七条资产出租是指省级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省级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省级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省级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如下:

(一)省级行政单位(不含省垂直管理部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和实行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不含省本级)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垂直管理部门本级、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资产出租、出借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省级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或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省级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省级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省级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省级单位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省级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出租出借的,按合同协议继续履行,各单位应当将原出租、出借合同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备。合同协议到期,如需续租、续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省级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九)省级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经省财政厅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投资行为,杜绝无形资产投资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风险控制,对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应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

第五章对外担保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外担保是指事业单位向境内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诺,一旦债务人不能按约偿还债务时,将代为履行偿还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事业单位对外担保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担保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担保对象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担保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六)被担保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的日常监督和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四十五条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省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省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省级各主管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工会资产情况调研报告篇五

(一)近年来,我县职工队伍的总量稳步增长,尤其是非公企业单位职工增长迅速,农民工成为职工队伍重要组成部分。自年开展市职工职业技能“大培训、大比武、大提升”行动以来,我会在上级工会和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各基层工会的积极配合下,累计举办职工技术技能培训13期,培训职工(农民工)5897人次,培训工种包括餐饮服务、建筑、机械、电焊、玻纤、种养殖、计算机等;开展岗位练兵的工种包括医疗卫生、税务、车间,参与职工人次数3万余人次。

(二)调查显示,我县职工主要存在以下特征:一是从年龄结构来看,大多在30~50岁之间,30岁以下及50~60岁之间的人员仅占很小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县职工年龄结构呈现出青黄不接的现状;二是从文化程度来看,以初中学历及高中、中专学历为主,文化程度还普遍较低,整体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获取职称或技术等级的职工人数在职工总人数中占的比例也较少,在特定岗位如出纳、会计、机修、电焊、化学检验、安全等,获得职称或技术等级也多为初、中级,高级工明显不足;四是我县职工学历、职称和技术等级提升的主要途径为自我进修或参加学习培训班。

近年来,根据市总工会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我会组织和动员广大职工,以提升职工职业技术和业务技能素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重点,大力实施了职工素质提升工程。

(一)劳动竞赛

县总工会积极开展了“当先锋、促转变、构和谐、立新功”、创建“工人先锋号”、“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五比五赛五看”、“安康杯”等劳动竞赛活动,全县参与各类竞赛和创建活动的企业、单位占全县企事业单位总数的90%以上,参赛职工达12万多人次,有效地推动了全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截止目前,县人民医院集体被评为省抗震救灾“工人先锋号”,有5家企事业单位班组和科室被评为“省级工人先锋号”,有7家企业被评为“市级工人先锋号”。年塑胶有限公司pe车间被省总工会、省安监局评为“安康杯”竞赛活动优胜班组。

(二)技术比武

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为载体,积极组织开展了职工技术练兵和技能比赛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职工参与企业经营和生产,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应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激发了职工学习技术技能的热情,提高了职工的整体业务技术水平,为“产业”建设提供了人才支撑。3年来,职工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50余项,提出合理化建议1000余条,共创造经济价值2000多万元。

(三)技能培训

县总工会积极组织开展了职工技能培训,充分发挥了工会“大学校”作用。年,我会共争取中央、省、市财政培训资金5万元,建立县级培训基地3个,镇、村级培训基地3个。3年来,我会以思想教育、种植、养殖为重点,对返乡和因灾失业的职工(农民工)进行了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累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返乡农民工6000余人次。

(三)文化阵地建设

加强了职工文化体育阵地建设,建职工文化活动室3个,建职工书屋3个,为提高职工文化思想素质提供了平台。积极组织开展了健康向上的、职工喜闻乐见的、寓教于乐的文化体育活动700余次,参与职工2万余人,丰富了职工的文化生活。

(一)认识不足。调查发现,我县企业多为非公有制企业,且中、小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员工流动性大,特别是加工制造企业、建筑企业以及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整体文化技术水平不高、技术工人少,大部分企业缺乏依靠人才来壮大企业的长远发展眼光,人力资源开发的积极性不高,往往满足于在当前环境中尚能立足的现状,另外许多职工认为企业培训不仅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而且还需花费时间,耽误自己挣工时,影响个人收入。

(二)时间不足。目前举办的培训时间普遍较短,能学到的东西有限。我县职工(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偏低,要想把技能融会贯通,几天的时间往往是不够的,这就造成了职工并未真正的理解运用培训的内容,而只是流于形式。

(三)经费不足。一是企业自身投入经费不足。《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一般企业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但很多企业并未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员工培训,或提取后并未专项用作教育培训经费支出。二是县总工会资金不足。极大制约了企业职工学技术技能的求知欲和发展空间。

(三)热情不足。一是技能鉴定工作覆盖面不广,鉴定的门槛过高,程序烦杂,直接导致职工学技术积极性不高。同时,技术水平与收入报酬脱钩,学了技术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干技术活得不到应有的报酬,许多职工取证后难以兑现工资待遇,对技术工人学习积极性也产生较大影响。二是农民工已成为我县职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下岗职工更注重的是工资福利待遇,对专业理论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对刻苦钻研技术技能缺乏热情,对培训热度不高。

(一)争取培训经费,与县级培训相关部门进行资源共享,搭建信息平台,整合资源,做到培训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结合实际、根据需求,开展以企业职工为主体的各类技能培训,充分体现“特色培训、品牌培训、定向培训”的特点。

(三)配合行政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及时组织工人考核,与相关部门联动,做好“上岗、试岗、待岗”的劳动力动态管理制度以及“技术培训、技术练兵、考核鉴定、使用待遇”四位一体的职工技能升级机制。

(四)建立绩酬挂钩的工资分配制度,对在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专业岗位工作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等,一经聘用,应当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增强职工学知识、练技能、长本领的意识,大力选树高技能人才的典型,加大宣传,不断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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