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

时间:2023-12-10 作者:XY字客

安全工作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价,对于推动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非常重要。安全工作总结范文四:通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一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把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二

3月10日,浙江省局在杭州召开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会上,省局特种设备处处长传达了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20xx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了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对20xx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省局赵海滨副局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赵海滨强调,20xx年是召开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举办全国学生运动会等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之年,必须确保全省社会环境和谐稳定。做好20xx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必须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

首先,全省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特种设备安全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思路措施,结合工作实际,从坚持技术检验与安全监察相结合、完善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等方面,重点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监管制度不完善和人机矛盾突出等问题,扎实研究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领域改革发展。

其次,要充分认识20xx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持治标和治本并举,全力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一要在特种设备大监管格局建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管格局、推进电梯安全立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技术支撑和推进社会共治,逐步构建形成行政、法律、市场、技术、社会共同发力的“五位一体”新体系。二要在近几年探索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基础上,应用信息化、标准化方法,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断提高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的能力,加强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三要在总结g20峰会特种设备安保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坚持“严、细、实”工作作风,全力打好重大活动安保攻坚战、电梯安全攻坚战和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三场硬仗”。四要切实加强“四项工作”,按照质检总局的部署要求,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隐患排查和治理各项任务措施到位;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三非两超”“一无一违”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扩大安全监察执法影响;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广泛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安全监察人员的能力;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积极研究推进检验机构改革。

第三,要围绕“浙江铁军”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着力提高特种设备干部队伍参谋助手能力、统筹协调能力、执行落实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为“保安全、促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各市、义乌市局分管局长、处长和省、市特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三

州局特监科:

为加强我市卫生健康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按照甘安办〔2020〕11号文件要求,康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开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将医疗机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我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分解细化任务措施,全面发动,广泛宣传,营造了卫生健康系统人人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氛围。

按照州局业务科室和市安委会相关要求,我局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摸清医院特种设备底数,进一步明白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目前,辖区内有17家医疗卫生机构有特种设备(其中有4家乡镇卫生院),共有电梯54台(其中新都桥镇卫生院有4台电梯停用),真空灭菌器4台,医用氧舱2个(其中康定市人民医院1个高压氧舱暂未使用),医用氧气瓶457个,中心供氧系统5套、25个附件。

二是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特种设备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排出整改进度,落实专人负责,限定时间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整改台账,向各监管所报备。目前,已有11家医院报备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自查台账。

一是结合前期摸底排查和自查自纠情况,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特种设备开展地毯式全面检查,重点对医院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医院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检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要求,下发监管文书限期整改。二是指导百草堂专科医院认真开展电梯应急演练,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一步提升使用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对整治阶段发现的隐患组织开展“回头看”,督促医院及时整改存在问题,针对检查中个别医院存在的问题,已下发监管文书4份,要求限期整改。目前2家医院已完成整改,其余正在整改中,整改完成时限6月中旬。四是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活动,积极向医疗卫生机构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医院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确保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进一步提高了医疗机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的意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四

县安委会: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我们紧紧围绕“预防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为中心,根据市局全年工作安排及县域经济特点,制订了全年的工作计划,并与各街道(镇)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签定了目标管理责任书、狠抓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断规范特种设备制造、使用及维修保养单位的管理。通过一年来的努力,圆满完成了市局及县安委会的下达的各项任务,为确保地方经济安全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将20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年,是**县特种设备高速增长的一年,新增电梯251台,增长55.5%;起重机械203台,增长30%;压力容器208台,增长24.6%;压力管道18.24米,增长65%;厂场内机动车51台。增长75%。目前全县办理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2834台,其中:锅炉163台、压力容器1025台、起重机械831台、电梯702台、场内机动车112台、游乐设施1台,另有气瓶63066只(其中cng气瓶3710只);压力管道46.23公里;全县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零,无事故发生;设备的登记率达到96%以上,定检率达到了96%以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率达到了96%;全年共出动车辆300台次,出动安全监察人员600人次;共检查企业280家(次)(其中全面检查38家,重点监控企业18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21份,消除安全隐患380条;立案38件(其中已结案34件)。

二、主要工作。

(一)借助街镇力量构筑安全防线。

充分利用街镇安监办(经发科、园区管委会)的力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构筑我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体系。坚持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通过例会,互通信息,交流总结经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能在街道(镇)一级政府部门到较好的落实,提高了工作的有效性,同时,也弥补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面广、量大、人少的不足。到目前为止,我县未发生一起因特种设备引起的安全事故。达到了市局及县安委会对我局考核的事故控制指标任务。

(二)整治巡查结合确保设备安全。

一是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2013年5月3日下午,**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总结表彰大会暨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在县质监局召开。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县园区管委会及15个街道(镇)的分管领导、安监办主任共45人参加了会议。副县长王复莲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敏总结了20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表彰了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涌现出的5个先进集体和15名先进个人;并与各街道(镇)签定了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是开展皮革制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针对皮革制品企业使用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际,我局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了**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皮革制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落实,2013年5月10日上午,**县皮革制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会议在县质监局召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经贸委、县公安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璧城街道、璧泉街道等相关领导10余人出席了会议。与县公安、县经委、县安监局、县园区办及各相交街道组织联合执法检查20多次,共检查企业150多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30多份,对15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一起,有效的规范了皮革制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三是狠抓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6月19日上午,我局召开全县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会,81家电梯使用单位,34家维保单位负责人约115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2013年全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要求第一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组织学习电梯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充分认识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要分工负责,强化责任。要求各单位根据职责严格落实有关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的责任单位,要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第三要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电梯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配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等。维保单位要切实负起维保责任,从事电梯维保的单位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电梯维保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在接到电梯故障和相关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第四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我局加大巡查力度,检查电梯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是否进行了注册登记,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对未按期检验的电梯和违规的维保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加大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乘客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开展气瓶专项整治活动。对县内的2家cng加气站、及2家石油液化气体充装单位、1家cng气瓶改装(安装)单位及餐饮企业使用的气瓶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3家(次)石油液化气体充装单充装销售的石油液化气体进行了抽样送检,对其中一家充装销售的石油液化气含二甲醚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确定重点监控单位探索动态管理模式。

年初,将**cng加气站等18家企业为我县的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并积极探索动态管理模式,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建立了《**县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管理人员信息、设备状况信息以及作业人员持证信息等。各重点监控单位将台帐填写完后,企业自己留档一份,所属街道(镇)留档一份、我局留档一份,使企业和管理部门都能准确掌握设备状况。企业也可以根据台帐记载的情况,将到期设备及时向两个中心报检。避免了漏检、不检的情况发生。检验合格后,及时通知管理部门更改数据,使三方数据保持一致。

二是对于企业新增、转让、报废特种设备的情况,我局建立了《新增、转让、报废设备登记表》。企业如发生设备新增、转让、报废情况的,应填写登记表报管理部门备案,让分局也能及时掌握情况。

三是建立重点监控单位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我局在例会上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通报信息,企业也将有关情况进行交流,从而使企业能及时了解有关的政策动态,以便于帮助企业解决。

四是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我们定期对重点监控单位实施全面安全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搞好宣贯培训工作杜绝违章作业事故。

一是积极参加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月”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58人次;制定了**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培训计划》,此项工作,连接年培训计划,利用县安监局培训平台组织了2期对工贸企业特种设备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青杠街道、园区管委会共近1000人的培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受到了各街道(镇)及相关企业的好评。二是积极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培训,从2013年11月12开始,按照分片区、分批培训的方法,共举办了六期培训班,实现了对全县十五个街道(镇)及县工业园区相关管理、制造和使用单位全覆盖的目标。培训共涉及420家特种设备管理、制造、使用单位共520人,培训期间共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5000多份,《征求意见表》420份,现场解答培训对象提出的问题50多个,现场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25个,并重点帮扶10家企业建立特种设备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通过培训,提高了相关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了各相关单位管好特种设备、用好特种设备、严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意识,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培训工作得了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李金泉出席开班仪式并做重要讲话。

(五)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让人民群众放心。

对于特种设备的投诉举报,我们都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今年上半年,我局共接到群众投诉9起,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及时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向举报人做了反馈,没有举报人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

(六)进行应急演练,增强应急能力。

2013年6月25日,为了强化**cng气体充装站的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确保员工在遇到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能在第一时间内正确、及时、有效的作出反应,控制事态进一步的恶化,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达到最大程度的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目的,**县质监局与**cng加气站联合进行了一场以模拟加气机排污阀及连接部位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

**县委常委、副县长何平同志及**县安全生产检查组的领导和同志们观看了演练。

三、存在的问题。

2013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人员力量与大工作量的矛盾依然存在,导自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能到点到位,还存在监管死角;二是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新方法,新经验不突出;三是科技兴安方面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如电梯远程监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20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继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这条工作主线,严格落实制度措施,强化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全力维护特种设备安全。抓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贯彻实施,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不断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制造、维修保养单位的管理,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年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目标是:全县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控制在0.31以下,事故结案率达到100%;设备的登记率控制在96%以上,定检率控制在96%以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率保持在96%以上,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五

xx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继续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主线,坚持安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的政策,县级安全监察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对消除安全管理盲区及工作上的空白点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动态监管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全省初步启动了以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设备用户、基层组织为基础的安全监察网络,一个新的监管机制正在形成。加大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本年度共检查单位22251个、设备64055台、发现安全隐患13763处,对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均进行了有效查处。建立了安全监管责任制,省局与市局、市局与县局层层签订了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安全工作目标,完善了考核奖惩机制,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等方面的责任得到落实,今年共检验设备59624台,监督检验17978台。完成了28条客运索道的专项整治任务,气瓶专项整治和压力管道普查登记工作进展顺利,共整顿充装站1188家,各类气瓶合计1408929只,登记压力管道使用单位2291个,普查累计长度5478公里。另外,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对特定条件、特定环境中的特种设备进行了专项整治,确保了节假日期间的设备安全。技术机构事业发展迅猛,技术支撑能力在不断加强,全年技术检验设备近8万余台,新增固定资产总额达到1239万元,其中仪器设备投入达到584万元,技术检验工作质量在不断提高。特种设备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分别减少30%和71%,万台事故起数为0.49起,安全形势趋于好转。

二、事故情况。

xx年,全省特种设备共发生7起事故。其中:机械损坏事故1起、爆炸事故6起(含2起土锅炉爆炸事故)。事故中共死亡6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分别减少了30%和71%,(xx年发生10起事故,死亡21人)未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不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重大事故有所减少”的安全控制目标。7起事故分别是:

1、xx年1月4日,秦皇岛市红旗管业有限公司起重机械违章操作,造成1人死亡。

2、xx年4月14日,保定市玉清观大众浴池土锅炉爆炸,轻伤1人。

3、xx年6月24日,石家庄市新华区西里乡永安街服装加工户周念刚使用的.小锅炉发生爆炸,无人员伤亡。

4、xx年6月24日,涞源县东团堡龙泉矿业有限公司空压机储气罐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

5、xx年9月11日,邢台市隆尧县固城镇大营纸业有限公司三分厂发生承压蒸汽锅炉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

6、xx年11月3日,邢台市临西县新高实业有限公司造纸用蒸球发生爆炸(属非法使用的黑设备),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7、xx年11月14日,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压力管道波纹管式膨胀器堵漏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

三、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深入贯彻了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我们于3月初在石家庄召开了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总结了xx年工作,表彰了xx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工作先进单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xx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部署了xx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与11个设区市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技安处“一把手”签订了《xx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细化了安全生产目标,强化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了安全监管任务,有力地保证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2、加大了对技术机构的整顿力度。在去年对所有技术机构抽查的基础上,制定了今年的技术机构整顿计划,主要是对汽车罐车检验进行整顿和对驻厂监督检验进行抽查。整顿抽查历时2个多月,监督抽查中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抽查整顿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彻底剖析,找出原因,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对进一步提高技术机构的技术检验水平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3、起草了“十一五”规划编制内容。根据《xx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十一五”规划编制内容。基本目标是:特种设备万台事故起数控制在每年0.5起以下,万台死亡人数控制在每年0.8人以下。技术机构的发展目标是:办公条件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检验场地占地面积(按责任区范围内特种设备数量计算),每台不少于1.2平方米。主要工作任务是:推进动态监管体系建设,持续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重点是做好偏僻区域、隐蔽场所、边缘性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将责任制贯穿安全监察工作的始终。加快技术机构的能力建设,扩大设备定期检验的覆盖面,提高检验质量和技术水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六

3月10日,浙江省局在杭州召开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会上,省局特种设备处处长传达了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了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省局赵海滨副局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赵海滨强调,20是召开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举办全国学生运动会等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之年,必须确保全省社会环境和谐稳定。做好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必须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

首先,全省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特种设备安全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思路措施,结合工作实际,从坚持技术检验与安全监察相结合、完善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等方面,重点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监管制度不完善和人机矛盾突出等问题,扎实研究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领域改革发展。

其次,要充分认识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持治标和治本并举,全力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一要在特种设备大监管格局建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管格局、推进电梯安全立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技术支撑和推进社会共治,逐步构建形成行政、法律、市场、技术、社会共同发力的.“五位一体”新体系。二要在近几年探索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基础上,应用信息化、标准化方法,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断提高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的能力,加强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三要在总结g20峰会特种设备安保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坚持“严、细、实”工作作风,全力打好重大活动安保攻坚战、电梯安全攻坚战和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三场硬仗”。四要切实加强“四项工作”,按照质检总局的部署要求,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隐患排查和治理各项任务措施到位;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三非两超”“一无一违”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扩大安全监察执法影响;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广泛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安全监察人员的能力;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积极研究推进检验机构改革。

第三,要围绕“浙江铁军”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着力提高特种设备干部队伍参谋助手能力、统筹协调能力、执行落实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为“保安全、促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各市、义乌市局分管局长、处长和省、市特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七

年初,根据市局全年工作安排,以及区域经济特点,结合实际,制订了全年的工作计划,并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签定了目标管理责任书。通过这一年来的努力,基本落实并完成了市局的工作目标及下达的各项任务,为确保地方经济安全,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的成立以及各镇、街道相对稳定的安全管理员的确立,构筑了我区的安全监察网络体系。我们制定了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坚持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通过例会,我们互通信息,交流总结经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能在镇、街道一级政府部门也得到较好的落实,提高了工作的有效性,同时,也弥补了分局安全监察工作面广、量大、人少的不足。平时,我们与镇、街道积极配合,检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到目前为止,我区未发生一起因特种设备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达到了市局对我分局考核的事故控制指标任务。

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我们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

3月份,开展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检查,规范了一批建筑工地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问题。消除了存在的事故隐患,保证了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

全年先后两次对辖区内中小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了安全监察。6月份和9月份,分局与区教育局联合,对辖区内的10家使用锅炉或电梯的中小学校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学校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设备都能按时检验,作业人员也基本做到了持证上岗。个别学校使用的餐梯没有维保单位,我们主动帮助他们联系、落实了维保单位,使他们的设备能够得到正常的维护保养,而且,我们还针对学校锅炉运行记录不规范的问题,专门设计了《学校锅炉每日运行记录表》,统一了格式,规范了操作记录,得到了学校的好评。

6月份,开展了电梯安全专项整治。5月28日,分局召开了由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员参加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布置了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核查摸底的任务。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在我们及镇、街道安全管理员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摸底调查工作。查清我区共有电梯使用单位91家,电梯251台(件)。并督促指导企业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协议,使每台电梯都落实了维保单位,得到了正常的维护保养。

9月份,开展了起重机械的专项整治。共出动检查人员35人次,对我区13家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了检查。对其中属于自制的起重设备都发出了安全监察意见书,要求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自制设备。

10月份,开展了气瓶专项整治。对我区4家液化石油气经销单位进行了检查,共检查气瓶150余只,未发现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钢瓶。

11月份,对化工企业使用的压力容器开展了安全大检查。出动检查人员10人次,检查化工企业5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压力容器未经检定,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都发出了安全监察意见书。

11月到12月底,开展冬季锅炉安全大检查和查禁无证伪劣锅炉的行动。冬季是锅炉安全事故高发季节,一些无证伪劣锅炉和自制土锅炉都开始违法运行了。针对这一情况,并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我们作出了具体安排,以区政府的名义,下发了开展冬季锅炉安全大检查和查禁无证伪劣锅炉活动的通知。要求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先开展自查,12月份,我们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现在,我们正在开展气瓶普查工作。我区共有工业气体充装单位2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销单位6家。根据市局的要求,2家工业气体充装单位气瓶雕刻,数据录入计算机的工作正在有序开展,进度正常,能够按时完成普查工作。6家液化石油气经销单位我们正在督促他们与充装单位签订气瓶托管协议,定点充装。下一步,我们将开展对液化石油气经销单位的安全注册工作。

除了完成上述市局布置的任务以外,我们还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些专项整治。如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低的问题,在6月份,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了对全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的调查整治。专门设计了《拱墅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调查表》,利用各镇、街道安全管理员对自己辖区内企业情况比较熟悉的特点,对无证上岗情况开展调查、摸底、汇总,然后上报到我分局,根据上报情况,逐一进行了核实。并将无证上岗的人员名单报至锅检和特检两个中心,根据两个中心的安排,参加上岗培训,取得上岗证。通过这次整治,使我区持证上岗率达到了规定的比例。

在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我们加大日常的安全检查。全年分局共出动检查人员216人次,检查企业130家,特种设备850余台(件),发出安全监察意见书21份。

根据省、市局的通知要求,我们确定了“三里洋港口装卸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为我区的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并积极探索动态管理模式。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设计了《拱墅区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管理人员信息、设备状况信息以及作业人员持证信息等。各重点监控单位将台帐填写完后,企业自己留档一份,所属镇、街道留档一份、我分局留档一份,使企业和管理部门都能准确掌握设备状况。企业也可以根据台帐记载的情况,将到期设备及时向两个中心报检。避免了漏检、不检的情况发生。检验合格后,及时通知管理部门更改数据,使三方数据保持一致。

2、对于企业新增、转让、报废特种设备的情况,我们专门设计了《新增、转让、报废设备登记表》。企业如发生设备新增、转让、报废情况的,应填写登记表报管理部门备案,让分局也能及时掌握情况。

3、建立重点监控单位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分局在例会上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通报信息,企业也将有关情况进行交流,从而使企业能及时了解有关的政策动态,分局也能够了解企业的一些困难与问题,以便于帮助企业解决。

4、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我们定期对这些重点监控单位实施安全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他们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5、建立年终考核制度。年底,我们将组织人员,对重点监控单位全年的工作进行考核,并作出综合评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分别于6月1日和9月1日开始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我们订购了1000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向区四套班子领导和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发放。并在《拱墅通讯》上全文刊登了“条例”,使广大企业和群众了解、掌握了“条例”内容和精神实质。另外,我们还编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资料汇编》,将两个“条例”以及“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拱墅分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拱墅区特种设备安全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意见”作为基本内容,用于培训班的学习资料。

根据“条例”规定,我们及时修订了《拱墅区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在11月上旬,召开了各镇、街道安全管理会议,对应急预案的处置进行了专题研讨,确定了处理突发事件工作流程,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今年,我们举办了司炉工和电梯安全管理员两个培训班,并及时将一些零散的培训人员名单报至两个中心使他们能及时领取上岗证。全年,共培训管理、作业人员 140余人次。

与锅检、特检两个中心密切配合,提高我区特种设备定检率。截止11月底,我区已基本完成定检任务。锅炉和起重设备的定检率均超额完成。

对于特种设备的投诉举报,我们都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今年7月,左家新村14幢高层建筑的电梯发生困人事故,接到投诉后,我们立即赶赴事发地点,在市局和特检中心的指导、配合下,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举报人做了反馈,举报人对调查结果表示满意。

分局对电梯困人和锅炉爆炸事故进行了演习。这次演习得到了米市街道和星都宾馆的大力配合,特别是星都宾馆,在分局的指导下,制定了企业自己的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预案制定了“电梯困人”及“锅炉爆炸”事故的演习方案。

11月6日下午2点,星都宾馆发生“电梯关人”事故和“锅炉爆炸”事故,宾馆上下全体动员,各部门分工合作,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有条不紊地展开了救援和处置,到下午4点,演习结束,演习圆满成功。

通过“实践”演练,星都宾馆各只能部门及有关人员熟悉了解了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提高应变与快速反应能力。我们还将星都宾馆演习情况分别在各镇、街道安全工作会议及安全管理员培训班上进行了交流汇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今年来,分局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摸索了一些安全检查、管理方面的工作思路,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特种设备数量上缺乏及时掌握,注册、注销情况不明;定检情况体制上还有待理顺;安全监察检查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量大、面广、要求高等特点,要作好这项工作,明年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力度:一是加大对两个“条例”的宣贯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一定的载体,加大宣传,使群众了解,使用单位认真执行。二是加大安全监察的检查力度。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意见书,对责令不改的该处罚的决不手软,力争办几件有一定影响的违规案件。三是摸索一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模式,做好对重点监控单位的“试验田”工作。四是加强对作业人员培训及设备年检,使持证上岗率、设备定检率达到上级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八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十五、删除第六十二条。

十六、删除第六十三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二十七、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二十九、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十三、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十四、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三十五、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十七、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节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销售与使用。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安全负责。

鼓励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设计文件需要鉴定或者产品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在鉴定或者试验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第九条制造单位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制造的特种设备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导致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及时通知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对其所销售的产品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证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对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制造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的,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从事压力管道定期维修或者紧急抢修活动的,应当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对充装的气瓶及销售网点的安全负责。

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禁止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

气瓶充装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并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案。在使用过程中或者经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隐患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的制造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五条用于出租、出借、转让的特种设备应当具备使用注册登记文件并且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

转让特种设备的,由原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受让单位应当在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应当自停用和重新启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启用。

第十七条下列特种设备应当实施报废处理:

(一)超过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又无法消除安全缺陷的。

第十八条气瓶的报废处理由出具不合格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其他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由注册登记记载的使用单位负责。

报废处理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报废处理前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和环保处理。

特种设备已做报废处理的,所有者应当自报废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作业。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前款规定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购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取得资质证书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或者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检验检测的,应当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者也可以同时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定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内外清理、介质置换、通风、降温、登高设施等现场检验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现场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检测结束后立即与使用者办理检验检测结束告知手续。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原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特种设备使用者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委托另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鉴定。

重新检验检测结果与专家鉴定的结论应当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异议的依据。

重新检验检测与专家鉴定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先行支付。重新检验检测结果或者专家鉴定结论确认原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成立的,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原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不成立的,所需费用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检验检测费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

(三)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四)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五)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环节实施重点监察。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安全监察情况作出记录,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主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拒绝或者拖延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予以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应当报请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省、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

(二)在用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状况;。

(三)特种设备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原因、特点及其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从事压力管道定期维修、紧急抢修活动,未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单位未将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特种设备,原使用单位未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受让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停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重新启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特种设备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核准、登记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安排人员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旅游、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七条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和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节能降耗和科学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规定。

第一节生产。

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禁止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充装许可证,以及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特种设备相应生产活动。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安全、节能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禁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采用新设计原理、新工艺或者选用新材料进行设计时,应当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据设计文件组织制造;。

(四)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四)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应当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四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装前应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二)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前应当回收残液;。

(三)不得对超期未检、翻新、报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四)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所标定介质充装,不得超量充装或者混装;。

(五)不得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

(六)不得对非重复充装的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二节销售、租赁与使用。

第十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实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标准化管理。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销售特种设备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及维修说明、监督检验报告等出厂文件资料,禁止伪造、篡改上述文件资料和产品制造铭牌标志以及相关实物质量标识。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不得销售以下特种设备:。

(一)无生产许可证的;。

(二)无厂名厂址,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或者产品产地的;。

(三)按照规定或者经过检验确认应当报废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十八条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方、出借方应当提供完整的出厂安全技术资料和合格检验报告。

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双方应当就特种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责任义务作出书面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内容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七)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能效测试;。

(八)特种设备需要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停手续。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等公共聚集场所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书面委托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随时与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的畅通;。

(五)电梯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商品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电梯产权单位应当落实电梯更新、改造费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落实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资金,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并设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专业维修人员应当在一小时内抵达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维护保养工作站等形式,保障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作出检查记录。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气瓶必须专用,瓶装的介质与钢印标记相一致;。

(二)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三)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直接倒装;。

(四)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由原使用单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特种设备所在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移装地跨原登记部门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还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重新安装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或者经检验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又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报废的特种设备,经安全和环保技术处理后,应当予以解体、压扁或者拆除等破坏性处理。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由登记的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安全管理,并定期接受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节能知识培训。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暂停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节检验检测。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条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活动:。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进行定期能效测试;。

(五)对特种设备进行其他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拒绝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一)遭受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灾害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申请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与申请人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或者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检验检测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可以在书面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向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六条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数据以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委托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承担复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作出复检结论。

复检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原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论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

(三)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四)利用检验检测工作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五)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件。

(一)接到举报、投诉或者已取得违法证据的;。

(二)使用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使用场所人员密集或者在使用场所开展重大活动的;。

(四)已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跟踪检查的;。

(五)特种设备应当实施检验而超期未检的;。

(六)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布置安全检查的。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合同、文件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使用单位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排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检查合格,使用单位方可恢复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并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该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四十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及处理结果;。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使用单位应当注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内部介质特性和输送方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二)较大事故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有关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第五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特种设备相应生产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要求进行充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过户使用或者特种设备重新安装未进行重新登记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超出核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特种设备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十一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事故。

调查报告。

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

规章制度。

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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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十二

3月10日,浙江省局在杭州召开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会上,省局特种设备处处长传达了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2016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了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对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省局赵海滨副局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赵海滨强调,2017年是召开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举办全国学生运动会等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之年,必须确保全省社会环境和谐稳定。做好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必须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

首先,全省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特种设备安全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思路措施,结合工作实际,从坚持技术检验与安全监察相结合、完善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等方面,重点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监管制度不完善和人机矛盾突出等问题,扎实研究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领域改革发展。

其次,要充分认识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持治标和治本并举,全力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一要在特种设备大监管格局建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管格局、推进电梯安全立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技术支撑和推进社会共治,逐步构建形成行政、法律、市场、技术、社会共同发力的“五位一体”新体系。二要在近几年探索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基础上,应用信息化、标准化方法,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断提高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的能力,加强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三要在总结g20峰会特种设备安保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坚持“严、细、实”工作作风,全力打好重大活动安保攻坚战、电梯安全攻坚战和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三场硬仗”。四要切实加强“四项工作”,按照质检总局的部署要求,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隐患排查和治理各项任务措施到位;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三非两超”“一无一违”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扩大安全监察执法影响;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广泛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安全监察人员的能力;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积极研究推进检验机构改革。

第三,要围绕“浙江铁军”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着力提高特种设备干部队伍参谋助手能力、统筹协调能力、执行落实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为“保安全、促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各市、义乌市局分管局长、处长和省、市特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十三

为认真贯彻市安委、省局有关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在以往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增强实效,真正做到以月促年的目的,共出动人员129人/次,对42家单位,354人进行宣贯,发放宣传单2万份,检查单位126家,排查安全隐患211处,下达安全检查指令书37份,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市局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特设科所有人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工作。

(1)开展了安全咨询日活动。6月16日参加了市安委办统一部署的安全咨询日,在五岭广场摆放展板,现场讲解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发放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单。

(2)6月24日,我局特设科组织电梯维保单位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社区”活动,在社区通过现场咨询、有奖问答、应急演练等方式进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根据活动的方案要求,重点督促电梯维保、使用单位、气站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整改,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救援装备,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指导苏仙岭风景区、南塔公园开展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应急救援演练,查找应急救援薄弱环节,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通过这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了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了群众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开展了安全整治,清查了安全隐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同时也锻炼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队伍,将有利推动今后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十四

检率10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5%;连续多年未发生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按照《关于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质监办[20xx]85号)要求,现将我局特种设备监管示范点准备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1、借用镇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这一平台,组成由镇乡分管安全的副镇长为组长,镇乡安全员为成员的镇乡特种设备安全协管体系,充分利用其对辖区安全生产状况熟悉的优势,及时了解在用特种设备的动态信息,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延伸到镇乡一级,既节约了监管成本,解决了监管人员少的难题,又实现了对特种设备的有效动态监管。

2、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逐一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监管义务,促使镇乡企业主动搞好特种设备管理。

我局特种设备监管,通过行政监察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实现监察检验信息共享,有效联动,每年xx市特检所开展定期检验时均指派一名监察员全程配合,这项工作也是贯穿我们日常监管始终的一个重要举措。一是搭建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实现监察、检验机构信息互通,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及时了解相互的工作进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便于及时采取措施,现场处置,共同推进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二是监察机构开路和护航,检验机构及时提供技术支撑。监察机构通过强化日常监管,主动为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开路,并充分运用国家机关法律、法规为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保驾护航,推进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及时协助解决监察中发现的技术难题,为监察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监察力量,预防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杜绝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我局根据设备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力,确定了20家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监控设备进行重点监管,并对其实行“一企一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备使用单位全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特种设备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设备类型、数量、作业人员人数、是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予以演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及相关台帐、设备定期检验情况等内容。对这些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监控设备明确监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察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次数,定期分析基本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确保了这些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了事故的发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十五

自我评估是受试者使用自我报告量表或其他工具来评估其心理特征或行为的一种评估方法。它主要用于难以通过其他方法收集所需信息的场合。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今年以年来,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安委会的悉心指导下,我局不断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为目标,创新监管、真抓实干、履职尽责,积极推进各项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多年来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一、基本情况。

我县目前特种设备数量情况为:锅炉7台,压力容器61台,电梯401台,起重机械22台,场内机动车辆12台,游乐设施6台,压力管道12条。(以上数字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上统计)。就目前的特种设备总体数量来说,占全市比例较低,但数量少并不代表责任就小。作为特种设备的行业监管部门,我们始终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做到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注重实效、长抓不懈。

(一)抓责任落实,增强监管力度。

1、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局领导、有关股室和二级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局评先评优、干部考核考察范畴。

2、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区域监管台帐。根据登记注册情况,结合各基层所管理的乡镇辖区范围,将各所负责监管的特种设备数量和企业名单逐一细化明确,由各所对照本辖区的特种设备数量和企业名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3、

(二)抓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我局积极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对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宣贯,利用“3.15”和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通过深化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节能意识和守法意识。特别是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市监特函【2019】3号)文件精神,我局主动与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方面对全县学校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再排查再摸底再检查,一方面将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宣传,并通过他们层层落实责任。有效的将这一个行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做实做细。

(**)抓四大攻坚战,有效防范事故。

一是突出加强对事故多发设备和薄弱环节的监管,继续巩固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成果,强化电梯、起重机械使用、维保机制建设。二是进一步落实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进一步督促指导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锅炉安装、气瓶充装、安装维修等企业的监督管理。**是深入开展大暗访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攻坚战,由主管领导带队,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以钻牛角尖的工作方法,查漏洞、找问题,倒逼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在四大攻坚战行动中,我们采取单位自查、现场检查、重点抽查、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全局出动安全监察人员96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2台次。检查锅炉6台次,电梯80次196台,起重机械9台,检查游乐设施90台次,气体充装单位3家5次,压力容器16台件。检查出一般安全隐患8处,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8份,已整改7处。

(四)抓重点时段监管,确保形势稳定。

前半年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有一个明显特点,就是重点时段监管覆盖了整个上半年。从一月、二月的元旦、春节开始,到**月的全国两会,四月的清明假期、五月的五一假期、黄河旅游节和特色商品博览会和**两会召开,六月的高考、中考和端午节。由于加强了对重点时段的强化监管,保证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一直处于一种高压态势,监管人员持续不间断的巡回检查,有效的提高了企业的重视程度。

(五)抓检验检测,推进隐患整治。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是从技术层面对特种设备进行的“体检”,是否定期检验、检验结果如何,都是我们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我们一直高度重视定期检验工作,及时提醒即将到期使用单位依法依规申请检验。截止目前,全县特种设备检验率达到100%。无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运行现象。累计完成电梯定检212台;监督检验电梯30台,定检其它特种设备16台。

**、存在问题。

一是安全监察人员配备不足。随着经济发展,特种设备数量在不断增加,而目前监管力量单薄。

二是社会大众对于特种设备的认知程度较低,且对于其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不够重视,如液化气钢瓶、电梯、游乐设施等。

**是部门联动机制没有形成,对于不按规定安装、操作、使用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查处。

四是受机构改革工作影响,由于**定方案迟迟不能出台目前人员去向不明,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以全面落实《关于印发《**门峡市特种设备“防风险、除隐患、保平安、迎大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监文【2019】140号)文件为重点,全面部署扎实开展攻坚行动,确保7至10月份这一时间段内不发生任何事故。

二是认真执行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年初确定的重点设备、重点企业,有针对性的开展好重点部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是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关管理制度。

四是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特种设备的重视程度,营造共治共享氛围。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依法落实责任,推进多元共治。

一是与我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二是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积极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沟通协调,配合参与各项特种设备有关的执法行动,按照县安委会要求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三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于特种设备的投诉举报,我们都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2018年我局共接到2起特种设备投诉举报,核查2起,查实2起。对于举报违规充装气瓶,我们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对于举报电梯故障情况,我局坚持做到无论上下班,接到投诉后立即赶赴投诉地点,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积极协调,保证电梯安全正常投入使用。

(二)坚持依法治特,严守安全底线。

一是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严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责任意识和保一方平安的大局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认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活动。2018年我局已开展4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共计出动检查人员120人次,检查单位60余家次,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50余处。二是积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行隐患整改,本年度共计对80余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25起,整改20家,正在整改5家。三是积极推进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提高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率。2018年我局共配合达州市特检所验收电梯40台、锅炉5台、压力容器2台;定期检验电梯210台、锅炉32台、压力容器3台。

(三)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行为。

一是开展液化石油气充装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确保民生安全。我局在辖区内开展了气瓶充装站专项整治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执法车辆5辆次,有效遏制了违法充装超期钢瓶的行为。

二是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加强人民群众安全保障。按照计划,我局已于2018年12月研究并制定了电梯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经过摸底排查,我县共有电梯使用单位56家,电梯303台,电梯维保单位7家。截至目前,7家电梯维保单位全部都已按照文件要求对维保的电梯进行了自查自纠,并上交了相关资料,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我局安排专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宣讲和业务知识培训,着力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利用召开乡镇安全生产培训、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宣传贯彻落实两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五)强化基础建设,提升保障能力。

1.积极核查我县特种设备数目。2014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实施了新《特种设备目录》。我局根据新目录,全面核查全县在用特种设备数量。目前已核实锅炉45台,电梯303台。

2.积极参加省局、市局组织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监察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今年以来,我局共安排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参加外出培训2次。截至目前,我局共有25人获得了省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通过2018年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如下问题:

(一)一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思想上不够重视,安全意识淡薄,无安全责任感,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构成一定威胁。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模以上、效益好的企业安全管理明显好于私营个体企业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三)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有些企业缺乏对职工的安全教育的培训和岗前操作培训,尤其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的知识及有关法律了解不多,甚至于无证上岗普遍存在,这些人为因素无形中加大了事故隐患的产生。

(四)有的企业未能定期进行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应急预案流于形式,未能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做好日常检查、定期检验和维保。

目前我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压力依然很大,任务依然繁重。除了继续做好上述工作以外,还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保持高压态势,继续强化特种设备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是对2018年发现的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继续排查在用特种设备的数量,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设备信息的准确性,强化与检验机构的信息交互功能。

(二)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积极开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查自纠整治工作;对没有落实整改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并跟踪督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隐患或仍然存在的严重隐患,并且牵涉面广的现象,报告县政府。做到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发现一批整治一批,不留后患,扫除隐患整治的死角和盲区,督促隐患整改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类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和《住宅电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开展特种设备知识宣贯工作,在广泛提高民众对特种设备认知的基础上,营造全民关注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服务民生改善、创新电梯安全管理,加大电梯维保领域的规范整顿,强化电梯安装源头管理,确保电梯使用安全。

(五)加大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及使用管理工作的现场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特种设备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提升我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登记注册管理意识,提高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率。

2020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进一步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2020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全面掌握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数量和状况,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制度和安全隐患台帐,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突出抓好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依法监管责任的落实,深入开展隐患排查、隐患治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组长:xx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xx县市场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xx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xx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xx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特设股全体人员及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局特设股,办公室主任由xx副局长担任,负责单位、企业复工复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的监察、协调、推进等工作。

检查范围:全县范围内在用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场内机动车、起重机械、电梯等)。

检查方式:采取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县局监察检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责任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切实做到“有检查、有记录、有结果”。

坚决打击无资质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或将常压设备改造为承压设备的非法行为。

(二)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三进”活动结合对自动扶梯、电梯等设备的日常监管工作,在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商场、住宅区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向群众发放电梯安全宣传资料、讲解电梯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在应对电梯突发情况时的应急自救能力。

二是做好辖区内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燃气公司的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严禁出现充装非自有气瓶、过期气瓶、报废气瓶等违规现象,加快推动燃气企业建立健全溯源体系。

(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活动计划在2020年度,组织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别举行一次电梯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一次危化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五)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度2020年度,在原有设备建档的基础上,继续下大力气彻底摸清辖区内的底子,并对辖区内每台在用特种设备至少进行现场安全监察一次,督促企业依照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及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依靠法律法规、依靠技术手段,依靠群众和执法队伍,多措并举,全面掌握和排查在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加强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登记,对已不构成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核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对隐患治理实施“全程跟踪”,强化工作责任,狠抓措施落实,要做到隐患不整改不放过、整改不达标不放过。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给予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取缔。

二是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力。加大舆论监督力度,结合本次安全监察检查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向企业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营造人人重视安全生产的氛围。

2016年度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会议2月29日在哈尔滨市召开。会议要求,深化电梯安全、油气输送管道隐患、燃煤锅炉节能减排三大攻坚战,巩固扩大阶段成果。会议明确了“十三五”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目标,提出万台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0.29人以下,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

会议对2016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做出具体部署。继续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攻坚战。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装维保单位、检验单位的相关责任,集中整顿电梯检验机构,实施电梯维保单位专项检查,全面治理电梯安全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深入推进全省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切实提升电梯安装、维保工作质量,力争初步建成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积极营造电梯安全责任单位主动投保氛围;继续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攻坚战,攻坚战要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依法积极开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装工程和管道使用企业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管道企业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油气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重点推动高风险区域管道检验检测工作,力争在用油气输送管道全面检验率达到80%;继续打好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力争在2017年底前,完成10吨/时及以上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使用单位管理运行人员培训,完成标杆锅炉房建设指标,加强检验机构的环保检测能力建设,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推广高效锅炉、实施锅炉节能环保改造,配合环保部门整治燃煤小锅炉。

据悉,我省“十二五”期间每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保持全国最低,有效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省、市质监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产业富县、工业强县、开放活县、科教兴县、生态立县”的发展战略,贴近政府,贴近企业,贴近民生,扎实开展质量兴县工作和“质量安全年”活动,以全面提高我县产品质量水平为目标,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作风建设年活动。

根据《××县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发xx9号)精神和省、市局统一部署,我局参加全县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县局成立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制订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并付诸实施,重点解决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理解还不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不高;干部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与推动科学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宗旨意识淡薄,执行力不强,服务与把关能力较低;责任心、事业心不强,履职与尽责不到位;学习意识不强,政治修养不够,业务能力差;思想作风不正,纪律观念差等问题,从思想观念、服务意识、工作方法和责任意识上消除与科学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通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增强了全局党员干部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服务县域经济的能动性和执行力明显提高,干部思想作风明显好转,政治与工作纪律观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学习实践活动从xx年3月20日开始,至xx年8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即: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我局调研主题是如何做到“四个围绕”,即:如何围绕“产业富县”,做好名牌的争创和标准化服务工作,培育出更多具有××特色的优势品牌和名牌,提升特色产业发展水平和规模效益;如何围绕“工业强县”,积极为企业诚心服务,真心为企业排忧解难,督促企业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标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与质量管理水平;如何围绕“开放活县”,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杜绝违法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如何围绕建设“和谐××”,加强食品与特种设备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康。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提升了质监部门的影响力,进一步达到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升能力;打造了一支符合时代特征、适应形势要求、善于攻坚克难的质监队伍;进一步提升了优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以及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起新时期党员干部的新形象。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确保了今年各项目标任务按期高质完成。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年初我局就制定了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学习和创建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县委出台的“五不准”及上级局的“六条禁令”的规定,加强对局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推行政务公开,举办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服务全县经济建设的能力》专题讲座,对党员进行了《加强人品道德修养教育做一名合格的党员》等专题党课教育,同时开展了“三比三看”活动,即:比学习、看提高,比工作、看实效,比作风、看纪律,全面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正建设和精神面貌。一年来全局无违纪违规的行为和案件的发生。

(三)质量兴县工作。

xx年初,我局在县长办公会上专题汇报了省、市质监工作会议精神和xx年度质量工作要点及相关要求。县政府于6月初召开xx年度全县质量工作会议,在全县质量工作会议上落实了质量兴县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和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与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签订责任状。县局开展质监干部“进企业、优服务、促发展”的质量兴企活动,并制定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质量兴企活动实施方案》,确立了开展质量兴企活动工作目标、重点服务对象,制订了22条《服务企业促发展的具体措施》。全县确定17家企业为重点服务企业,每个副科级以上干部确定2家以上企业为服务对象,作为为企业的服务的责任人,统一协调企业在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问题,确保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方便快捷的服务,使质量兴县工作落到实处。

(四)标准化工作。

一是重点抓好生猪养殖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收集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即:规模猪场生产技术、猪饲养标准、兽医防疫工作规程等标准20项,着手组织制定种猪养殖标准,推进种猪养殖标准化;二是大力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贡米》于xx年3月通过专家审查并由省局发布,成为省级地方标准。同时,为了推进标准化工作成果运用,县局编印《龙峰茶技术规范》和《××贡米》,共计800册,并将送到乡镇和企业。三是开展××贡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开年以来,我局就着手筹备“××贡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申报材料报省、国家总局审查,并通过国家总局已经公示。四是组织企业积极争创名牌产品申报“长江质量奖”。五是积极参加了省局农业标准化经验交流征文活动,向省局报送了《致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促进山区特色产业的发展》经验交流征文和影像资料。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开展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共取得生产许可证20家,其中:国家发证5家,省发证15家,添加剂备案16家,建立档案17家。一年来共投入执法人员125人次,出动车辆65次,检查企业19家,作坊95家,抽样15家18批次,抽检合格率95。通过专项整治,强化了生产企业、作坊使用添加剂与经销添加剂备案管理工作。与食品生产企业签订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单位承诺书,对6个重点单位的产品进行抽查;深入开展茶叶、月饼等区域性、节令性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5家企业无证生产问题进行了调查;开展食品小作坊改造工作,全年计划完成7家小作坊升级改造并取证,其中:国家级1家,完成2家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现己完成小作坊升级改造5家,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2家,超额完成了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

25人次,与主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检查特种设备45台(套),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3份,消除不安全隐患4处,帮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保证了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并强化液化石油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督促液化气充装单位送检气瓶xx多只。

(七)质量监管和打假工作。

一是加强移民工程建筑材料进行了监督检查,对移民迁建工程中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建筑材料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存在质量隐患的生产企业向当地乡政府作了情况通报;二是对县污水处理厂、瑞城水泥厂等重点工程建设材料进行了监督;三是为了确保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县局协同县商务局,全面加强对5家电下乡产品中标销售企业监督,督促企业签订家电下乡产品质量承诺书,并建立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质量档案;四是在县各职能局的配合下大力开展了对鄂坪乡库区的铁皮船只的整治;五是加大农资打假力度。3月份,我局重点对生产化肥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共检查3家生产企业11家销售单位,其中3家有质量问题的企业己立案调查,责成企业召回质量问题化肥40吨;五是加强了定期检验监督,定检计划105家149批次,实际完成12家160批次。全年立案和查处各类案件22起。

(八)计量监管工作。

一是进一步强化民生计量工作。集中抓好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定量包装、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燃油加油机、液化石油气等在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强制检定在用计量器具1182台(件),实际检定1201(件);二是加强对煤矿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确保煤矿安全,县局组织专班对全县12家煤矿企业57台计量器具,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有效强化了煤矿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三是对我县高能耗企业提供计量服务,帮助企业节能降耗;四是对全县的7家计量认证单位进行了专项计量认证监督检查。

总之,我局xx年工作有了新的变化,工作纪律明显增强,能主动履行职责,知觉学习,团结友爱,真正打造了一支政府需要,群众信赖,社会支持的质监队伍。

2、随着“潘口”电站的截流,我县兵营、新洲即将成为库区,鉴于“鄂坪”库区的经验,建议早日对兵营、新洲库区从事采沙、捕鱼及乱搭乱建的行为出台相应的措施,为以后库区管理打好基础。

(一)继续深入开展“质量兴县”活动,提高我县质量水平。围绕我县茶叶、魔芋、中药材、烟叶、蔬菜、林果、畜牧养殖等特色板块经济为实施质量兴县的工作重点,做好名牌产品的培育工作,重点培育梅子贡茶、灵山源魔芋酒、中药饮片系列产品,组织湖北银松、瑞城水泥争创“湖北名牌”产品,组织湖北龙王垭茶业集团争创湖北省“长江”质量奖。

(二)抓好生猪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制订生猪养殖企业标准,在全县健全标准化体系,组织养殖企业、厂、户按标准生产养殖。

(三)开展中药材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报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十六

为切实加强校园安全,消除冬季取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杜绝发生安全事故,确保校园平安稳定。我校对校园冬季用电取暖安全进行全面排查,现总结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二、全面排查,积极行动。

在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各班主任和学校后勤人员,对锅炉房、微型消防站、消防器材设备、办公室、会议室、印刷室、水房、图书室、隔离室、实验室、伙房、厕所、教师休息室、各班教室、网络教室等各个功能室、库房、操场、警卫室、校门口交通安全等进行仔细认真的逐一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整改。

三、采取有力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1.加大安全检查工作力度,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学校组织人员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防火、用电安全检查,特别对锅炉房、警卫室、值班室、水房等重点用电及取暖场所认真查找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杜绝安全漏洞,做到了不留死角,确保冬季取暖、用电消防安全。

2.做好校园内及周边各项取暖设施的加固维修工作。

3.加强冬季防寒设备、防疫物资工作。备足防疫物品筹足取暖设备,做到储备无隐患。

5.确保取暖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班内的安全工作。要经常检查室内电线、插座、点灯、电扇、大屏幕的安全使用情况,加大水房的热水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更换;警示教师离校时要及时关掉空调、电脑、点灯等用电设备,禁止无人充电现象发生。

6.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召开了领导班子会,全校教师安全会,班会。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板报等多种方式对全校师生进行以防火、安全用电为重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各班级通过班会进行了冬季防火、防煤气中毒、交通安全、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了师生的安全意识。

7.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反恐、消防、防震逃生演练。

总之,我校积极围绕创建平安校园扎扎实实做了很多有针对性的冬季取暖安全防控工作,确保校园安全。今后我校将继续加大贯彻落实安全检查力度,确保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

xx中学。

112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XX年工作总结(模板17篇)篇十七

特种设备具有结构庞大、危险性大等特点。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且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便可能造成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的严重事故,更有可能造成社会大众的恐慌。下文是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安排人员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旅游、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七条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和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节能降耗和科学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鼓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规定。

第一节生产。

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禁止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充装许可证,以及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特种设备相应生产活动。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安全、节能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禁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采用新设计原理、新工艺或者选用新材料进行设计时,应当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据设计文件组织制造;。

(四)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四)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应当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四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装前应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二)气瓶充装液化气体前应当回收残液;。

(三)不得对超期未检、翻新、报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四)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所标定介质充装,不得超量充装或者混装;。

(五)不得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充装;。

(六)不得对非重复充装的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二节销售、租赁与使用。

第十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实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标准化管理。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销售特种设备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及维修说明、监督检验报告等出厂文件资料,禁止伪造、篡改上述文件资料和产品制造铭牌标志以及相关实物质量标识。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不得销售以下特种设备:。

(一)无生产许可证的;。

(二)无厂名厂址,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或者产品产地的;。

(三)按照规定或者经过检验确认应当报废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十八条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出租方、出借方应当提供完整的出厂安全技术资料和合格检验报告。

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双方应当就特种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责任义务作出书面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内容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七)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能效测试;。

(八)特种设备需要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停手续。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等公共聚集场所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书面委托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随时与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的畅通;。

(五)电梯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商品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电梯产权单位应当落实电梯更新、改造费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落实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资金,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并设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专业维修人员应当在一小时内抵达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维护保养工作站等形式,保障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作出检查记录。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气瓶必须专用,瓶装的介质与钢印标记相一致;。

(二)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三)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直接倒装;。

(四)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由原使用单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特种设备所在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移装地跨原登记部门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还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重新安装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或者经检验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又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报废的特种设备,经安全和环保技术处理后,应当予以解体、压扁或者拆除等破坏性处理。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由登记的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安全管理,并定期接受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节能知识培训。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暂停使用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

规章制度。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节检验检测。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条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活动:。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进行定期能效测试;。

(五)对特种设备进行其他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拒绝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一)遭受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灾害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申请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与申请人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或者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检验检测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可以在书面报告当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向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六条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数据以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委托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承担复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作出复检结论。

复检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原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论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

(三)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四)利用检验检测工作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五)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件。

(一)接到举报、投诉或者已取得违法证据的;。

(二)使用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使用场所人员密集或者在使用场所开展重大活动的;。

(四)已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跟踪检查的;。

(五)特种设备应当实施检验而超期未检的;。

(六)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布置安全检查的。

合同。

文件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使用单位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排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检查合格,使用单位方可恢复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并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该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四十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及处理结果;。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使用单位应当注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内部介质特性和输送方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按下列分工进行:。

(二)较大事故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有关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第五十二条事故。

调查报告。

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特种设备相应生产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要求进行充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过户使用或者特种设备重新安装未进行重新登记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超出核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特种设备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把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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