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

时间:2023-11-14 作者:碧墨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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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一

为了克服传统电子商务的交易时间,地域的限制,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达到。为消费者带来全新的购物体验。提供大量的商品和服务的空间。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便宜的,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兴的交易,但是。我们也看到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处于被动地位。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狗已经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巨大的影响改变了消费者的态度,其价格便宜,品种,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优势吸引越来越多人进入电子商务的同时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问题日益突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是:产品质量的不安全感,假货泛滥,网上商品描述与实物相符,虚假广告,在线消费者欺诈,支付不安全,卖方发送接收延迟付款后,货物,服务的空缺,霸王侵权方面,商品配送问题,返回的困难,投诉很难解决各种消费者密切接触的权利之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也可能损害几个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率的提高。新商品和服务为人类带来了极大的舒适和便利。与此同时。新产品的复杂性和危险性也越来也难以被消费者认知南于竞争的激烈性。使得经营者通常只会将对自己有促进作用的信息公诸于众。而对产品的缺陷和瑕疵的相关信息,则不愿意公布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缺乏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制造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越来越严重。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二

摘要:在购物领域中,网络营销手段已经占据了重要位置。现代网络营销正在改变人们的消费行为和消费心理,同时,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也对网络营销提出了新要求。要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消费市场上取得一席之地,企业必须掌握目前人们消费行为和消费心理变化动态,为消费者打造个性化产品,提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关键词:网络营销;消费心理;消费行为。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三

所谓消费者是指购买各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用户,以达到个人消费和使用的目的。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现代经济中金融是核心,且某国家或区域金融市场是否发展完善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就是其是否针对金融消费者建立了及时、全面、系统的权益保护机制.在国内,加大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力度意义重大,这有利于金融消费者实现个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与发展;有利于国内金融信贷以及信用消费持续、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国内资本市场实现合理化发展.因此,对要想实现国民经济有序发展以及对于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金融消费者权益必须得到合理、全面的保护.

当前,国内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资本市场也有了快速发展,信用消费与金融消费种类也随之增加,其中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产品服务与企业运作和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之间形成了密切联系,且有关部门对此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政策和制度保护.但是资本市场发展有其复杂性,且国内金融监管也具有特殊性,金融机构的欺诈行为以及霸王条款屡见不鲜,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其问题主要表现如下:1.金融消费相关立法过于滞后,且缺乏必要支持.2.金融消费过程中未建立相应的救济机构以及保护机构.3.金融机构垄断导致金融消费者在现实中难以有效实现个人合法权益.

1.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构建保护性法规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在立法实践过程中,政府部门应通盘考虑金融消费流程与环节,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应覆盖金融交易与消费各个环节,并通过规则性与原则性立法对消费者权利予以保护,使其免于非法性侵害;应对金融机构运作行为加以规范,严禁掠夺性服务;应从立法层面出发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提高保护立法固有位阶,避免金融消费保护法规在实践过程中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出现冲突摩擦,从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能够予以有力支持和捍卫,国家机关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也得以充分体现.

2.构建科学、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大量的理论与实践证明,金融机构之所以会对众多金融消费者权益施以非法侵害,其根本原因是金融机构在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等现象较为普遍.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金融机构管理与监督力度,构建科学、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确保金融信息披露机制的系统性与科学性,制定相应的披露程序和标准,特别是一些影响较为重大的、对于金融消费者投资决定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应予以全面、及时、积极地披露,严厉打击各类隐晦、模糊或者复杂的披露行为,为金融信息科学有效地披露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3..应提供金融消费常识以及相关知识普及教育。

伯南克有这样一个观点:金融教育与金融知识并非万能,然而对于金融消费者却极具指导作用,并对在后者决定实践过程中发挥了关键的支撑与辅助效用.所以,政府部门应重视金融法规宣讲普及以及金融知识教育的开展,引导金融消费者切实增强自身风险识别意识,对于金融机构存在的非法欺诈行为能够清晰辨识,进而保护自身利益免受损害.

应推动民间金融发展、鼓励外资金融进入以及支持其他金融主体的方法打破金融垄断,改变国有金融的垄断性支配地位,转而探索全新的、合理的金融消费保护体系,并重视金融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制度保障.

在众多消费者群体中,金融消费者相对较为特殊,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下,普通民众最终都将参与金融消费.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不仅对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更与普通民众个人利益有着密切关联.相关部门应从政治高度出发,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对金融消费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治,为金融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已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不仅让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损,也破坏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和金融权益纠纷进行分析,不难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权受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主要是消费者在金融机构营业大厅或自助服务区****业务时遭受不法分子抢劫等暴力犯罪,致使金融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伤害.二是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如******被盗刷、被复制,网上银行被攻击等,都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财产损失.

近年来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如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只讲收益,不谈风险,而产品到期后消费者却收获“零收益”,甚至本金不保;银行销售****类保险产品时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存单变保单;信用卡挂失补卡费、预借****手续费等潜在收费项目多,且大多数收费未完全时明示给消费者.

随着信贷政策收紧,银行的放款额度随之减少,部分银行利用金融消费者急于使用贷款的心理,强制捆绑销售******、理财产品等,让消费者失去了自主选择产品的权利.

金融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往往与消费者签订制式合同,消费者在合同制定的过程中没有参与权和发言权,且由于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无法判断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公平甚至是欺诈条款.此外,银行还利用优势地位,在金融领域的各方面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免除自身责任.

个别银行疏于管理导致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信息泄露,造成消费者隐私权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主要有银行未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导致信息泄露;银行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截留客户信息;个别银行及员工对外贩卖客户信息等.

主要表现的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上,如银行未能何理安排劳动组合,致使消费者在营业网点****业务时等待时间过长;发生自助设备故障、“吞卡”时,未及时采取解决措施;消费者从银行取出假钞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但该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未具体提及.而其他金融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规范和操作流程作出规定.

(二)金融机构未充分履行责任。

部分金融机构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只考虑自身利益,对金融消费者应有的权益视而不见,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金融产品的特殊性,金融纠纷往往十分复杂,消费者维权通常需要进入司法程序.进入司法程序维权会牵扯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成功率并不高,高额的维权成本让大部分金融消费者放弃了维权.

1.加强安全措施,确保金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加强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防范,与110联网,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措施,确保金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要加强信用卡、网上银行等新兴支付媒介的安全设置,避免盗刷等情况的发生,保证金融消费者资金账户的安全.

2.金融机构应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充分披露产品信息,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销售产品时向金融消费者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主要构成、收益,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此外,金融机构要规范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夸大宣传和不实宣传.

3.金融机构要坚持让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的原则.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不得为了完成销售任务而向消费者捆绑搭售其它产品,要让客户有完全的自主选择的权利.金融机构在与金融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在合同中添加补充条款.针对消费者对合同条款提出的异议,应该积极作出回应,让客户得到满意的答复.

4.金融机构要妥善保管客户信息,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一是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让员工牢固树立为金融消费者保密的意识.二是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的日常管理.三是建立客户信息泄露应急机制,如果发生客户信息泄露事件,将立即查清有关情况,并采取措施防止金融消费者资金受损.

5.金融机构要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第一时间处理,向金融消费者做出合理满意的解释和答复.

6.金融机构要加强客户教育.针对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知识和产品缺乏掌握的情况,金融机构可以在网点、网站等宣传金融和产品知识.

1.针对目前金融消费者未有明确法律定义的情况,应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该法的适用范围,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真正有法可依.

2.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有关部门应研究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特点,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3.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业协会成立以来,在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银行业协会应当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银行业自律规范建设,为金融消费纠纷提供协调机制.

1.金融消费者应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习.当前金融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很大程度上是金融消费者缺乏一定的金融知识造成的.金融消费者要学习一些基本的金融知识,尤其是对将要购买的金融产品,要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这样才能识别一些虚假信息或消费陷阱,避免权益受损.

2.金融消费者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金融产品的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消费者在购买高收益金融产品时,不能只被高收益所诱惑,必须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思考,选择承受范围内的产品.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还必须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产品信息,避免“存单变保单”、信用卡消费陷阱等发生.

3.金融消费者应加强维权意识.对于金融机构的侵权,金融消费者要积极采取行动进行维权,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和法律得到伸张.

从法律角度来看“,消费者”的定义是指为了个人和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购买特定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金融消费者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更加是我国经济法论文"target="_blank"经济法的基本主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所谓消费者,就是和供应者相对应的概念,因此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相对的消费者,金融行业也不例外,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就因此而生。但是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金融消费者只能是个人,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包含在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之内。如果紧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虽然实际生活中,在金融机构的对公业务中,常常存在“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与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购买消费行为,但因为双方没有地位强弱差异,就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保护弱者的理念,因此排除在外。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的话,“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也是有可能转化为弱者地位的。

另外,这些购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行为本身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及个人的生活需求,即纯粹的生活消费,个人投资性的行为被排除在外。笔者认为,随着个人生活水平及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每个家庭及个人的投资和理财行为成为一种必然,如果严格地将其归纳在保护范围之外,很难将其同家庭生活需求划分开来。有学者的观点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但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后又使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卖出去的除外”笔者就认为,这一观点既肯定了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的共同之处,又指出了金融消费和投资的区别之处。

由上可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特殊性,就使得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存在不同之处,有必要进行特殊研究和采取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参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基本特性,我们可以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归纳为8种,即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知情权、金融消费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隐私权、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和金融消费者结社权[1]。

(一)金融体制和金融制度上的不足是造成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的根本原因。

我国金融行业开放的较晚以及开放程度的不高,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竞争意识不强烈,服务意识就更加淡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也有待创新,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长期以来只是以稳定国内金融秩序为主,忽略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现在的主要目标就是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随着我国国有银行的全部上市股份化,金融机构自身也在转变思想意识,国有银行也要像民营公司一样自负盈亏与其他股份制银行同台竞争,比拼服务水平。只有在竞争中求发展才能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的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服务意识,相信今后的金融机构才不会依靠自身的垄断优势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不足也是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的直接原因。

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片面的只以增加利润为目的,并没有以为客户服务为中心,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重视,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这才有金融消费者在银行的营业柜台上不断的存取一元钱折腾占用银行资源的激烈行为发生。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只有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进行今后的战略规划,才能使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金融产品更加适应市场需要。金融机构还应加强企业文化论文"target="_blank"企业文化引导,及时地与客户沟通了解服务的不足,提倡利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匮乏和反向识别金融诈骗。

能力不强,也是导致金融消费者自身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金融消费者不明确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后的自我救济方式,甚至不指望能够得到赔偿,自身保护意识淡薄。随着金融消费者不断加强金融知识的补充和更新,相信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权利,这将更加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完善。

(一)法律制度上的完善。

1、要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应当在立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现有法律只存在对金融秩序的规定,没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规定,因此,应当及时加入“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才能更加有力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应当从金融消费者也是消费者这一本质出发,明确其在金融市场中保护弱势群体的立场。其次,应当加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中都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但都是在总则当中的一项目标性说明,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范围或者是救济措施等等,这都难以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的具体保护。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但是金融市场远比一般消费市场专业和复杂,这就需要制定专门具体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的合法权益。

2、明确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倾斜性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范围如果能够被法律确定下来,就能有效的避免金融机构利用“格式合同”逃避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受尊重权、损害赔偿权和结社自由权等都应当充分写进法律当中,这一进步对我国金融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具有极大推动意义。而且金融市场纷繁复杂,金融机构天然的占有垄断的信息和专业的人才,使得金融消费者势单力薄、很难与之抗衡。因此,专门的立法要适度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

(二)机构设置上的完善。

1、我国目前的实际是金融行业逐渐成为混业经营,而金融业管理机构却是分业管理(分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头分管),缺乏统一的政府机关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我国目前至少应当使得现有的三方政府管理机构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把同样性质的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协调统一起来,以有利于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做到实处。充分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才是今后政府金融措施实施好坏的一项成绩和标志,只有政府机构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才能实现金融稳定和长远发展的目标。我国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机构行使权力时应当优于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调控职能,二者冲突应当以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为重。“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监管”是政府工作职能的两端,需要政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调节双方的关系,对于金融市场未来可能存在的消费问题及时加以监管措施和及时的预测防范,才能防止交易中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现象。

2、在金融监管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投诉窗口。金融监管机构是各个金融机构的直接上司,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以后及时向监管部们反映和投诉,有利于监管部们调查和反馈受损事实和结果。也可以参照美联储的方式,建议专门的投诉信息数据库,充分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利用统计技术对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最终落实,把问题集中处理,从制度上修改和加以保护。

(三)救济途径上的完善。

1、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统一实现国家的金融消费监管职责。这一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属于行政部门,一方面监督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遵守情况,一方面直接面对金融消费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接受金融知识教育、培训的机会,专门接受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投诉。

2、在国内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协会,并在各个级别的城市设立委员会。充分利用仲裁的优势作用,快捷高效地解决金融纠纷。仲裁的相对专家专业性和裁决结果的执行性,使得仲裁成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补充。通过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审判庭,采纳专业的金融法律人才审理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能够对金融消费市场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参考文献:。

[1]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冲突与制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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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谢平.中国金融制度的选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

[8]甘培根,林志琦.外国金融制度与业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

摘要:伴随着金融行业日渐信息化,信息资源的价值特性逐渐被人们发掘,能否掌握足够的信息资源被当作是经济竞争是否可以占据一定优势的关键,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让金融信息的互通和流动难以规避,在这同时也加重了信息本身存在的安全风险,在这一领域当中,消费的含义是区别于日常的一般消费的,金融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都表现在信息的收集和传递,特别是在权利证券化、证券无纸化的现在,消费者看不到所购买的商品,所承担的风险大大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应当用机构性的监督和管理和功能性监督管理并存的保障方式,增强金融服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用通常的反欺诈的法条的延展使用来实现金融消费者的诉求,达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

(一)金融消费者的相关定义。“金融消费者”在中国还无法称得上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理解金融消费者是一种消费类型的基础上以及金融领域对消费者概念延伸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要而购买、使用甚至是接受金融机构的服务,这种行为被称为“金融消费者”。虽然觉得金融消费者只是指自然人,公司或者群体不在其列的学者不在少数;但是在金融商品在交易的时候,由于金融商品的服务客观化、专一化的原因,对于由金融精英构成的金融产品甚至是服务提供者而言,这个时候没有专业知识的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可能是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这便轻而易举的发现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在。正因为如此,个人、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才可以加入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行列,但碍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金融专门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所以相关决定由法院或专门裁决机构代劳。(二)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肯定金融消费者权利,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所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的一定行为在金融消费领域,甚至是要求金融经营者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权利重中之重的组成部分。虽然这个定义相应的忽略了金融消费者在其他法律上可享有的某些权力,但是金融消费者权1.安全保障权。金融消费者有权在不损害他的个人和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购买、使用金融产品甚至是接受金融服务。它包括两个方面:人身安全和公共关系。为了保障金融消费场所和消费资金的安全,金融机构必须使用相应的办法。这种义务产生于一项合同的基础上,并且拥有法律的明文规定。2.知情权。金融消费者有权了解他们购买、使用甚至是接收的金融商品的真实情况。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存在于金融市场的技术特点、专业化特征和运作特点。这就使得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早期银行的损益风险、成本与利润结构、惩罚机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正因为如此,得到和消费者相关、正确信息的权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应该要有的。3.隐私权。消费者有权要求自己的生活安宁,并且有权要求自己不遭受到别人打扰、了解、甚至是使用的人格权也是金融消费者所必须拥有的。如果消费者没有同意金融经营者就不得不法使用他了解的消费者私人信息。4.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者有权比较金融商品甚至是服务,识别并独立选择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类型或方式。5.公平交易权。从合理恰当的原则上来看待问题,消费者有权和经营者创建合理的关系,得到合理恰当的条件,抵制被迫交易的行为。金融经营者不得使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等手段免除对方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负担,解除对方的相关权利。6.受教育权。消费者有权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甚至是有权得到有关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知识。7.结社权。金融消费者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监视经营者的不法动作,维持消费者合理的利益。8.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货物或者接受服务而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三)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可以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对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从计划上进行了改变。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经济体制已经改革成功了。改革的过程是慢慢进行的,因此拥有的结果也是可想而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不仅改变了信息数据的指标,资本结构、产业类型甚至是业务结构也产生了相应的改变。除此之外,我国金融业在监管能力和水位方面也得到了有效的提高。但是,这种转换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尤其是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黄金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特别是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

如今,我国在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有关部门有必要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来解决问题,并且创建合理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以此维护消费者合理恰当的利益。(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高。金融业发展的关键地方是金融消费者,同时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它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发展过程中。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是相辅相成的。然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意识相对不高,这对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金融业的发展没有帮助。第一个方面,普通金融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金融专业知识相对较少,在交易的时候,没有办法让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金融服务需要高水平的技术专门知识,消费者便无法充分了解它们。第二个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意识相对不高。当金融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时,消费者不愿浪费时间和精力。从客观上看,这种思想使得不法分子对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更加猖獗。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帮助,甚至是容易被削弱。同时,我国一些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调查实践中发现,金融机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金融财产损失往往是很少的,基于此,消费者也不想因为一点金钱损失而大动干戈,所以懒于维权。这样反而助纣为虐,金融机构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往往不会受到消费者的抵制或是引起法律纠纷,其侵权行为加剧,如此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此外,我国绝大部分的金融机构将开拓业务、赢得市场竞争作为自身发展的中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并没有足够的重视与全面的保护措施,相反地,金融机构为了盈利,不惜出卖消费者的信息,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内的不足。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的特殊性,相关机构必须对其严加监管。我国负责监管金融行业的机构主要包括央行、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四机构。但是,这四机构各自运行,条块分割,一旦两个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产品业务出现交叉、重叠,监管机构往往因为各司其职、沟通不足而产生监管漏洞,不能及时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这样就直接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岌岌可危。总之,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三)我国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我国缺乏专门的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金融消费者维权大多数只能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该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规定不够详细完善,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也涉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针对性不强,也不够具体和完善,同时,一些条款已经不符合现代金融秩序情况,使得金融消费者维权难上加难。

上文已经阐述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种种不足,针对这些问题,金融管理部门有必要对症下药,根据问题出台针对性措施,防止问题愈演愈烈,最终难以弥补,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可行性策略如下。(一)增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对权益的保护意识。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我国金融机构不能只重视盈利,而是要更加注重后期的服务工作,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定时定期地对员工进行培训,逐渐使其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及时改变金融机构侵权的不正行为,消除不正之风,使得消费者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进行社会教育,积极向公众宣传金融知识和维权知识,使得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公众非常有必要掌握现代金融的基础知识,这样才能提升自己的辨别能力,一旦金融机构出现侵权行为,公众也能及时分辨及时维权。此外,金融机构应该提示大众金融行业潜在的信誉风险、信贷风险、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以使得公众谨慎进行投资理财,减少盲目性,不给那些不法金融机构带来侵权的可乘之机。最后,在群众来到金融机构办理投资理财业务时,工作人员要积极、正确地引导,做好服务工作,减少后期不必要的争端,推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有序进行,提升公信力。(二)完善金融行业间的自律机制。我国金融机构如果缺乏业界良心和自我约束力,只靠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那么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难以彻底实现。据此,金融机构应该构建一套统一的、契合我国服务行业发展规律的标准,有了统一标准便相当于有了无形的枷锁,金融机构也能在运行过程中逐渐规范自身的行为,使得行为符合法律及行业标准。此外,金融行业协会也要发挥自己的作用,在同行业恶性竞争情况加剧或者出现苗头时,进行梳理,实现合理规避,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受其影响。(三)建立健全系统、专业化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我国缺乏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针对这一弊端,有必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这一机构可参照发达国家的模式,以少走弯路。首先,该保护机构可以设在央行下,但保持一定独立性,它可以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一起维护金融行业的运营秩序,协调各金融机构的矛盾,减少摩擦。此外,该机构还应具有宣传教育职能,积极向金融消费者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一旦有侵权行为产生,金融消费者则能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减少损失。最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定期对各项消费者保护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还可任意日期抽查,以督促金融机构重视对消费者的保护。(四)更新我国消费者诉讼制度。实践情况表明,我国金融消费者在诉讼时遇到的问题重重,据此,金融消费者的诉讼应当从民事诉讼中脱离出来,现代化的、新型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十分必要。一般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也耗费法律资源。面对情节不严重的金融消费者的诉讼,简洁的诉讼程序和适当的举证规则非常必要,能为金融消费者维权带来良好的诉讼环境。

现代,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有许多不足,亟待改进。我国金融机构管理部门要从根本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出台相应的措施解决潜在的问题,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减少侵权现象发生,最终实现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中,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1.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2.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3.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4.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6.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7.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8.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因此当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而遭到损失时,就会面临认定损失责任的多重问题:是否出于自己缺乏专业知识与经验而产生的不谨慎行为,金融机构是否明确尽到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这样的法例规定下的告知与披露义务,正确评估并通报客户的风险承担水平。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殷红财产损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于责任界定的判定逻辑与标准。

在这一案例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对殷红作出《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认定其风险承受程度为平衡型,购买风险等级在3r与3r以下的产品。殷红购买了80万该行代销的基金,赎回时约亏损36万元。随后殷红因理财产品发生亏损,要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赔偿而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清楚殷红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为平衡型,只能购买风险等级在3r与3r以下的产品,但本案涉及推荐产品均为5r等级,超出殷红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尽管银行在形式上做出风险警示,但仍未履行正确评估与适当推荐的义务。因此殷红的亏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不正确评估与不当推介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同是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殷红对自身的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没有正确认识,盲目买入涉案产品,本身存在过错。因此交通银行有赔偿殷红损失的本金的义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称:尽管《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认为殷红的风险承担能力属于平衡型,但从2015年到2016年间,殷红不断投资5r级理财产品并获利,说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断增强,推介其购买5r级产品是合理的。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银行进行了告知说明义务。

二审判决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在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中,因涉及理财的专业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推介产品时,需要对客户的风险能力作出评定,使得客户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本案中,交通银行东新支行在明知殷红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级,只适合购买3r级及以下产品的情况下,仍向殷红推荐了超过超出殷红投资风险承受程度的产品,并使殷红产生损失,故应对殷红因此遭受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界定金融投资者本身过错,和销售及代销金融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是否尽到了明确评估和告知义务上,法院的严格责任界定明显偏向于后者。“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核心,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2016年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否尽到这一义务,是在诉讼中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关键。而对于金融消费者本身或者因为专业知识缺乏及对自身风险能力承担不足,法院选择了很大程度上的宽容与理解,仅驳回了对损失本金产生的利息由银行承担的诉求。

另一个更为长远的问题,则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教育。不仅仅要教育金融消费者在受到损失时如何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权,更重要的是进行金融知识和金融产品的专业知识教育,培养“买者自负”的现代金融理念,提高自身承担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5】成熟的金融市场需要成熟的金融消费者,中国仍然需要时间等待两者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四

学龄前儿童的情绪、情感虽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由于皮层下中枢的活动仍占优势,故此期儿童的情绪易激动、不稳定,常见的心理异常有以下几个方面:异常表现:

反抗行为:他们对家长提出的要求总回答“不”,家长常感到自己的权威受到威胁。

专家点评:这种行为是自我意识独立的一种表达方式,属正常发展的表现。家长应予理解和尊重,适时地进行引导,这一阶段会很快度过。

异常表现:发脾气。儿童已经开始独立并且知道自己的需求,但还不知道如何表达其感受,常表现为赖在地上、踢腿、挥舞手臂、大声哭闹。

专家点评:小儿发脾气的原因常是疲劳、家长未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或反复批评某些行为等。在避免儿童自我伤害的前提下,不要特别留意正在发脾气的幼儿,并尽可能转移孩子注意力,事后给予安抚。不能随意惩罚幼儿,只告诉他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异常表现:遗尿。北京友谊医院中医科副主任医师陈海明介绍说,小儿5岁以后仍会发生遗尿症。遗尿大多发生在夜间熟睡时。

专家点评:对于无器质性病变的小儿,中医主张滋阴壮阳,如六味地黄丸或金匮肾气丸,5岁以下小儿按大人量的1/4服用。对有遗尿现象的孩子应耐心寻找原因,努力帮助孩子树立自信心。

异常表现:咬指甲和吮手指。这是婴儿与生俱来的反应,它能给孩子带来安全和满足感。

专家点评:吮指和咬指甲多在安静、寂寞、饥饿、睡眠、身体疲倦而自寻安慰时出现,家长应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和安全感。

异常表现:手淫。学龄前小儿常常因为外生殖器局部积污刺激、裤子太紧或骑车摩擦发痒而去抚摸外生殖器。有的孩子可能由于缺乏玩具和游戏,也有些小儿因睡眠习惯不良,醒后不肯起床。

专家点评:作为家长应仔细查明原因,给小儿安排合理的作息时间,提供充足的游戏机会以矫正不良习惯。若对学龄前儿童手淫行为处理不当,会造成儿童自恋,不愿意与他人接触,注意力不集中等问题。

异常表现:攻击破坏行为。有些小儿在游戏时会表现出咬、抓或打伤别人等攻击性行为。有些小儿常因好奇、取乐、显示自己的能力或精力旺盛无处发泄而无意中破坏东西,有的小儿则是由于无法控制自己的嫉妒、愤怒或无助情绪而有意地采取破坏行为。

专家点评:这些小儿或因遭受挫折,或是模仿成人的行为,或为引起父母或老师的注意等。父母和教师可在制止其行为后,带他(她)到安静的地方,让其自己反省,学习控制自己。还可帮助孩子使用适当的方式发泄情绪,如运动、做游戏等。(北京友谊医院宣教科郑杨)。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五

美国学者迈克尔·戈德海伯(michaelber)发表了一篇题为《注意力购买者》的文章,正式提出“注意力经济”这一概念。

注意力经济认为数字时代最重要的资源,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资本,也不是信息本身,而是受众(消费者)的注意力。只有受众(消费者)对某种产品或信息注意了,受众(消费者)才有可能购买这种商品,才能进而转化成经济价值。营销就是建构注意力市场以吸引数字时代的消费者。

在特定时间内,消费者(受众)并不能感受到所有作用于他们的感觉的对象,他们所感受到的只是引起他注意的那些少数对象。消费者注意反映的是主体对特定的信息的投入(卷入)程度,表现为对信息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和局限性,而建构注意力市场就需要认知受众的注意特点并开发出有效策略。

注意能够影响消费者对广告与营销信息的选择与加工,能促进受众对广告与营销信息的知觉(学习)与记忆,进而能影响广告信息的说服(态度形成)效果,吸引消費者注意是受众接受广告与营销信息并进行有效营销的前提。消费者在面对各种信息和刺激物时会产生以下彼此联系的心理过程。

首先是选择性注意,即消费者希望选择与当前需要有关和期待的信息,然后是选择性扭曲,即消费者倾向于用符合自己观点和认知方式的惯性来解读有关信息的意义,再之后是选择性保留,即消费者会忘掉许多经历过的信息,而只记住支持自己态度和信念的信息。

有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广告信息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才能有效地支持上述心理过程。一是有用性的信息。只有信息具有较大实用价值时,相关广告信息才能引起消费者的`期待与欲望。二是支持性的信息。受众往往对支持自己观点的信息会产生偏好而增加购买信心,同时才可能对商品有信服。三是刺激性的信息。受众对具有“新异性”的广告更容易产生注意。四是趣味性(娱乐性)的信息,受众更倾向于选择趣味或有趣的信息。娱乐性越浓,越容易引起注意,这就是广告大多都具有娱乐性的道理。

应该说,广告吸引消费者注意力还要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消费者的知识与经验会影响广告信息的知觉,消费者的需求、个性、自我与卷入水平(态度)会影响加工广告信息的主动性,广告信息的表现方式能够影响消费者对广告信息选择、理解与记忆,同时,社会、文化以及营销环境也会影响消费者对广告信息的认知与情感体验等。

这些因素在营销中不可能面面俱到,但要实现良好的营销效果,至少有一条要做到足够好。建构注意力市场一定要转变品牌营销传播思路,不要总是以“我”的需求为中心去问如何才能吸引消费者购买我们的品牌商品,而是要更加关注消费者需要什么,以此为核心让消费者团结在品牌周围。建构注意力市场就需要经营者学会了解、认识消费者接收信息的特点,也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的营销研究中一定重视对消费者心理与行为的分析研究,这也是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所在。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六

虽然是六年级的大孩子了,但毕竟还是孩子,他们微妙的心理变化往往通过一些细节反映出来,当一个平时讲究文明礼貌的孩子突然动不动就爆粗口,当一个软弱怯懦的孩子不经意地就叫号挑衅,当一个积极话多的孩子突然变得沉默,这时候苗头就露出来了,关注孩子们的微心理,及时和他们谈谈心,说说话,了解其内心所想,采取相应措施,令学生止于雷池之外。

言为心声。在平时,说话可以体现人的性情特点、素质修养、处世态度等,当一个人改变了原有的用语习惯、交流方式、语气神情,很可能受到了某种刺激或诱惑。琪就是班里一个活泼爱动的孩子,每天课间的时候,她总是喜欢拉了我的胳膊,围着我叽叽喳喳的说个不停,她会不停的叫我“妈——妈——”我问她是不是见了谁都叫妈妈?她说才不是呢。问她有一个亲妈有一个后妈,有两个妈妈可以叫还不够吗?她也会开朗的说不够啊。后来我问她为什么叫我妈妈,她的回答很简单:“想让你疼我啊!”。这样一个活泼开朗的孩子,这天课间却因为班里让几个好朋友一起养一盆水仙,她没养,我问她,你和谁是好朋友啊?“和杰!”旁边的杰却回了一句:“我才不跟她是好朋友呢,她刚才上课还说我得瑟呢!”说着生气的回过头去了。再问还有谁是她的朋友,她神情黯然,那段时间一直沉默着。那一刻我的心突然一阵疼,我思索着她为什么会没有朋友,在班里的孩子中努力给她寻找着一位好朋友,上课时用关爱的目光注视着她。孩子们的友谊很快建立起来,她也又开朗活泼了。

目为心窗。眼睛是折射心灵最直接的器官。正常人目光平和,眼神沉稳,眨眼或调整视线比较自然。当一个人有了心事,或是心理上产生了冲突时,眼神会变得迷离、躲闪、呆滞,尽量避免与师长的视线发生接触。桐是班里的小组长,各方面都很优秀,最近的眼神却呆呆的,时不时的会躲开我的目光。我想,应该是因为前几天数学老师上课时为了她后面的女孩子生气,那个小女孩子抄数学作业,数学老师批评那个孩子,语气有些严厉,而抄的作业正好是桐的,所以连带也说了她一句,当时我正好去班里等着放学送队,她挨了批评,很懊丧的低了头。最近几天上课也没有那么积极了。我想她是以为老师不喜欢她了吧,这样下去会影响她的学习。放学送队的时候,我故意问她,那天为什么挨说了?她不好意思的说:“她抄的我的作业。”“你可真是的,以后不能这样了啊!”我故作轻松的说。她抬了头,又使劲点点头。下午来上学,我故意让她帮我做些事情,问些不重要的话,让她知道老师还是很在意她的。

行为心征。心灵支配活动,活动反映心灵。一个人行为上的突然转变,一定有其动机上的原因,可能是受到了某种刺激或是感染。国生活在一个常常因为父母吵架而受伤的家庭里。最近上课的时候,能积极回答问题的他也不举手了,每天眼睛肿肿的,总是低了头趴在桌子上。开始的时候我以为他又上网吧,晚上没回家,所以才导致上课这种情况。于是这天上课我故意让他起来回答问题,下课的时候打电话向他的父亲了解情况,才知道是晚上因为他弟弟的事情,他父亲打他,哭了一晚上,所以眼睛肿了。第二天在学校门口又与他的父亲见了面,说起他拿了100元钱的事,我答应了他的父亲和他谈谈,但我知道他是一个面对着老师一句话也不愿意说的孩子。下午让他管纪律的时候,走到讲台时,我问他最近发生了些什么事,让他写在晚上的日记中。

微心理虽然微小,但隐藏得并不深,往往可以成为老师因势利导的关键。关注学生的微心理,及时的进行处理,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七

摘要:对项目训练教学法进行了剖析,阐述了项目训练教学法实施的步骤和方法,并设计了通过推行项目训练教学法达到提升教学效果的方法。实践证明,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并提出创新发展设想。

关键词:项目训练教学法;教学效果;创新设想。

随着“应用型本科学院”目标在学院的确立,各项教学改革都在不断推行与实践。其中项目训练教学法在教学中被广泛地采用,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与发展,日益显示出其独有的特点与重要性。本文着重论述项目训练教学法在消费者行为学教学应用中的经验与体会,以使之得到更大的发展与完善。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八

民法对我国当前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所处困境首先体现在没有明确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都是一种间接保护,尚无具有独立权利类型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我国目前的网络隐私权是在传统隐私权的法律范畴内进行处理的,属于名誉侵权之列。即使这样,名誉权与传统隐私权也并非完全重合,而网络隐私权更是有着自身独特性,将网络隐私权的处理纳入到名誉权的相关处理之下反映了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的缺失和无奈。网络隐私相对于传统隐私和名誉权来说有着很强的特殊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不能很好完成。单就立法程序来说,越过传统隐私权而直接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立法也不符合我国立法的相关规范。即使能够越过一般法而制定特殊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只能采取列举的形式说明哪些行为属于网络侵犯隐私权,但是由于网络行为更新快,所制定的法律不可避免地要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2.2司法困难。

相比于立法缺失,在具体司法过程中保护网络隐私权也处于相当的困境。具体来说,当前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没有特殊法可依,所依靠的《侵权责任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仅是泛泛而谈,例如处理相关案例时主要援引的第二条内容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当面临具体的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时,法官往往会无所适从。另外,涉及网络隐私权案件往往有多于普通隐私权的涉案人员,而网络人员的真实身份也不易确定,涉案人员位置分散给管辖权也带来挑战,当事人取证也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而增加困难,种种原因给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处理增加了困难。

2.3执法限制。

执法限制主要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一般造成的网络侵权都有较多的涉案人数,侵权责任难以确定,这些特点也决定了网络侵权一旦出现就很难挽回。处理网络侵权时如果当事人诉诸法律其本身就是对隐私权的再一次伤害,而公开道歉更会引发新一轮的关注和“人肉搜索”。

网络安全问题无疑是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巨大挑战。、病毒、木马等各种不同危险因素都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风险。越来越多的新型病毒不断出现,能够记录、复制、窃取个人信息的软件在网络上层出不穷,以至于经常出现网络隐私已经遍及整个网络却一时间无法找到信息散布的源头。网络技术的快速提高古城中利弊皆有,而网络空间的无限性更加滋长了利用网络技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3.提高民法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出路。

3.1明确保护范围。

借鉴西方国家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先进经验首先就是要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和规范。在英国1984年就颁行的《英国数据保护法》中对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概括,主要包括ip地址、网络财产、信用等在内的私人信息,通过网络组织参与的各项私人活动,包括电子邮箱、私人数据库等在内的私人领域。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工作要首先明确保护范围,为深入保护打好基础。

3.2确立保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和网络隐私权的具体特点,在进行网络隐私权保护时要遵循一定原则。自主原则,个人有权利决定合法发生、变更、消灭民事关系,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时尊重个人的自主权。无害原则,任何人和组织在了解他人网络信息后都不得以非法途径进行披露和利用,特别是不得复制、改动、破坏他人私人数据。知情同意原则,在处理网络侵权案件时必须要确认受害人是否在知情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复制等行为作出了同意的决定,这种知情只限于对信息了解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不完整的信息对于受害人来说可以理解为没有知情。

3.3健全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基础和重要于段。健全法律规范要求在当前我国网络侵权事件频发的背景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现有《侵权责任法》的完善中增加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在适当条件下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制定我国特色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时要坚持综合保护的原则,将宪法、刑法、民法与行政法、诉讼法等结合起来共同保护。相关部门在当前我国没有特殊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应该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网络行为,保护网络隐私权。

3.4增强网民自律。

当前,我国不断开展打击网络犯罪行为,造谣、传谣等一批网络大v被逮捕,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也不断得到规范,这些都是基于我国越来越严重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困境而产生的,对于净化网络环境有着重要作用。网民在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上既是受害者有时又是施行者。网民自律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相关网络知识储备和操作技能,重视对自己隐私的保护,同时又需要不断增强纪律性,将“朴素见义勇为”的思想纳入到遵纪守法的行为规范中去,不能肆无忌惮地跟风侵害无辜人的网络隐私。

4.结语。

保护网络隐私权需要从民法角度不断加强立法,提高执法质量,同时在民法范畴内明确保护范围、确立保护原则、健全具体规定,增强网民自律。多管齐下,共同为创造良好和谐的网络环境而努力。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九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安全设备发展不够健全,导致网络使用者个人信息被窃取的现象时有发生,网络使用者的隐私得不到可靠的保护,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造成许多经济或者人身损失。因此本文根据目前我国信息时代下的隐私权民法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以实现安全上网的目的。

信息技术带领我国的经济发展,但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个人隐私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得不到具体解决,一直困扰着众多的网民,严重阻碍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对信息时代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研究势在必行。

一、信息时代下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传统的隐私权是指公民的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在法律的保护下,不受公开、利用以及侵扰的权利。隐私权也被定义为民事主体拥有支配、保密、利用、保护私人生活和信息的权利,该权利不允许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但权利主体拥有权利决定权。在民事法律范畴中,隐私权指的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对合法的私人信息和领域进行自主支配,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侵扰,并且当侵私权受到非法干涉损害时,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推动下,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们在上网的时候通常会用到私人信息,由于我国网络及网络法律建设尚未完善,人们在网络上的隐私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网络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网络隐私权”概念研究处于初级阶段,虽非法定术语,但也拥有其特定的涵义及内容。

网络媒体的发展虽然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实现对公众问题的监督,但随着人们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暴露,隐私权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从侵权主体的角度出发,网络隐私权主要可分为六类:一是政府侵犯公民的隐私;二是网络经营者侵犯用户的隐私;三是商业公司侵犯客户的隐私;四是硬件和软件供应商侵犯客户的隐私;五是hacker侵犯用户的隐私;六是其他方式侵犯人们的隐私。总之,只要权利主体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公布对权利主体人权益、人格、尊严以及个人社会信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均可被认为侵权。

二、我国目前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很多电子商务部门迅速发展起来,其共同特点主要有:使用起来方便快捷,有利于群众接受,样式多,种类丰富,并且成本低因此很受网民的青睐,网民在进行网络购物时需要填写很多有关个人的信息,像姓名、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方便送货上门,但是由于系统收藏大量的个人信息,其中也没有设置可靠的安全措施,没有相关的安全保护的政策,从而导致网民的隐私信息被泄露,隐私权严重受到伤害。介于这一点电子商务部门随之推出来隐私权保护的政策,但也只是表面功夫,泛泛而谈,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互联网不断地发展,信息技术水平也随之提高,因此网民隐私权得到保护的问题亟待解决,要不断的设计新技术,从而实现网民隐私权得到保护的目的。

除此之外,我国有关网民隐私权颁布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完善,虽然在《民法通则》中有所体现,但是对于网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仍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目前在网络上,个人隐私权被盗的现象越来越多,并且方法和手段也越来越高明,有关法律制度的不足也越来越凸显。

(一)商业部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目前有很多的商业机构部门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大量违法搜集网民的个人隐私、个人资料信息,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随时都会面临被盗的情况,这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将隐私权视为人格权,公众的个人信息就可以防止非法被盗,公众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根据隐私人格权理论,如果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非法侵害他人隐私,通过责令的办法来遏制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如只是单纯的将隐私权看作人格权,一旦个人隐私被违法获取,不仅严重的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而且也只是让侵权人对个人提供精神赔偿的责任要求,这并不能对个人起到安全保护的作用,除此之外还应该让侵权人承担对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侵权人如果没有财产赔偿将无法遏制住侵权行为的产生,因为侵权人获得的经济收益将大于精神损失,只是警示赔偿起不到遏制的作用。

(二)没有完善的隐私侵犯的法律救济。

所谓隐私侵权的法律定义是,如果他人的个人隐私遭到违法侵害后,则他人可以使用任何保护个人隐私的手段,主张个人的隐私权得到保护。保护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意思是,两大国家的法系要求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人精神、经济的损失,通过给予一定的金钱,使得受害人精神状态能够恢复到没有被伤害之前。伤害赔偿以外的补救方法,意思是指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情况,采取颁发各种保护措施,强制规定,处理诉讼以外的其它救济的方法,更加注重诉讼前期的补救方法。因为预防侵权行为的产生以及以防受害人的伤害损失过大是保护他人隐私权最好的办法。通过这些预防的措施来逐步的降低或减少其安全行为的产生,以保护受害人的安全。我国制定的有关隐私侵权的救济方法有“停止侵害”,意思是侵权人在实施违法侵权行为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制止侵权人伤害其人身的权利,但是前提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中。

(三)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不健全。

互联网时代虽然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但是同时也使得我们的隐私受到严重的伤害。一旦互联网将他人的信息泄露,则其传播速度将不守人为控制,其带来的伤害也是无法挽回的。因此,网络平台对他人隐私的保护也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另外隐私本身具备一个特点就是具有可减性,个人隐私是受限制的。公众与不公众人物的区分主要是靠事件来衡量。但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与抗辩事由有关的,这就需要在后期立定相关法律来得以完善。在侵权行为的惩罚上,我国的法律制度过于抽象,不够具体,这使得执行起来很难掌握。我国对他人隐私的保护研究起步比较晚,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无法起到保护他人隐私的目的。

(四)社会公民缺乏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互联网时代他人隐私安全保护问题显得异常匮乏,而且在我国的公民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还相当薄弱,对日常生活中的隐私侵权的行为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首先人们不知怎样保护自己以及他人的隐私,甚至有的人会认为隐私受到侵害可能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没有得到惩处,所以就去侵害别人的隐私。另外公众也不知道怎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不被侵害,当人民的隐私遭到侵害时还是不知怎样做才能制止,不能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来保证自身的隐私不被侵害,这使得公众的个人隐私被窃取的现象频频发生,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意识薄弱的现象不仅不能促进我国的法律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反而会促进侵权行为的进一步产生,人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四、信息时代下有关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相关对策。

(一)调整好商业机构的经济利益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商业部门要想获得发展,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合法的范围内获取个人的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很多商业机构获取信息后对个人的信息进行二次的利用。所谓二次利用意思是通过自身已经了解到的信息,通过有序的整理之后,在其它的方面可以使用。这样的行为是在已经合法获取他人信息之后进行的,其主要就是为了提供更合适的、更优质的服务,使得商家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对于这样的行为国家需要进一步规范,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措施没有受到所有消费者的反对,他们认为这样的行为可使得商家为他们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所以我国应该合理的规定个人信息的二次使用,而不能制止。

(二)设立完善的有关隐私权的法律制度。

随着网络时代的产生,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价值也在不断的凸显出来,他人的信息被恶意窃取、买卖以及利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这种问题的产生一定要从辩证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的对待。首先,商家如果为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他人信息进行收集时,合情合理,但是必须考虑到所收集的信息是否会对他人带来伤害,信息是否安全。其次,个人信息的二次使用需进行合理的规范;最后,他人信息数据的交易很多情况下都是未经他人允许,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根据这种现象必须制定合理的防范措施,由于公民很难找到信息被交易的证据,因此隐私保护难以实现,制定强制性的法律保护制度,完善诉讼的证据的种类,为公民辩护提供依据。

(三)完善相关的隐私权抗辩事由的法律制度。

隐私权具有可见性的特点,个人隐私是受到限制的。假如我国相关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新闻媒体通过舆论的办法对他人起到监督,对他人信息给予探知并且公开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是正规的,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不是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之内的。我国法律中提出,如果未来社会的某种公共利益,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即使侵犯了他人的隐私,也有权不对他人承担赔偿的责任。给予行为人这样的特权,不仅保护了他人的利益,但更多的是起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抗辩事由是国家机关威力调查犯罪,保护社会安定,而侵犯他人信息的行为,因为是为了大众的利益,为了国家的安定,而伤害了个人利益,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但这些必须在正当理由下执行的。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网民的隐私保护意识。

增强公众网络使用时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大力加强公民对隐私保护的观念,树立公民现代的隐私观念。做到尊重他人隐私,而且保护自己的隐私。通过加强宣传树立隐私权观念,了解有关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学会使用加密软件系统,使得个人隐私得到合理的保护。对待网络上的任何表格都不得轻易地填写,以防个人信息泄露。特别是当消费者遇到奖品以及折扣等的诱惑时,一定要慎重抉择,经常清理电脑的缓存,换取密码达到信息保护的目的,以防信息泄露造成严重的损失。

五、结语。

总之,网络时代下,公众的隐私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严重危害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只有不断完善网络使用下公众隐私信息安全保护问题才能实现信息技术的更好发展,提高网民的上网安全,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十

电子商务这1新型的商业模式,对于全世界经济已经经开始发生重大影响,为了使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并且在全世界经济发展中施展更为显着的作用,咱们迫切地需要通过制订相干法律来对于其加以规范。因而,总结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钻研电子商务法律的含意,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电子商务发展遇到的法律问题制订出对于策,就显患上尤为首要了。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简称电子商法,是指调剂因以电子交易以及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流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瓜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瓜葛主要表现为1般商业流动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会瓜葛以及电子商务所独有的社会瓜葛两个方面。与之相对于应,电于商法也将主要由两个部份,即1般商法以及特殊商法所组成。电子商务虽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流动,但从其本色上讲,并无扭转商务流动的基本属性,依然属于商务流动的范畴,仍然合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般商务流动的法律规范,合用我国现有商法的规范。

(1)问题概述。

电子商务的呈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给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利便快捷的消费方式,但也对于传统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法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因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或者弱势地位。因为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动类型繁杂、隐秘性强、监管难度大,这也给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史无前例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缺少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资历的市场准入、资历认证轨制。

传统商业流通企业的开业需要患上到工商、消防、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的审批以及监管,而企业或者个人开办网上商城,不需要任何资金保证,仅向当地通讯管理部门申请icp证书,便可展开网上商品流通业务。

(二)虚假网络广告泛滥,缺少有效监管机制。

传统的商务流动中,当事人是通过“面对于面”的情势完成的,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经营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所要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扬以及图片。这类了解仅仅是1种虚拟化的了解,这就容易致使经营者故意夸张产品机能以及效用、提供虚假价格、施行虚假服务许诺。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进程中常常请求交易对于方提供良多个人信息,对于于消费者所提供的这些个人信息,不少网站并无象事前许诺的那样采用保密措施。这必然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也使患上消费者因为耽心个人隐私以及交易安全患上不到有效的保障而抛却了网上购物,影响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举证难且司法程序繁杂造成消费者维权难。

目前的网上交易程序10分简单,产品销售商通常不随产品开具相干收款凭证给消费者,也没有保存交易记录,消费者投诉时没法出示正规购物发票或者有效凭证,致使销售商不认账。此外,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于网上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讲仍显繁琐,消费者常常感到费时、费力,良多消费者因耗不起时间,最后不了了之了,受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法患上到保障。

(2)对于策。

面对于在消费者权益维护领域遇到的新问题,咱们可以从下列方面采用对于策:。

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完美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在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相干法律规范,内容1般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请求的对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迫切需要。所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干措施中,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并完备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体系应属重中之重。只有将电子商务中呈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瓜葛及时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并有效地规范电子商务流动,才能使泛博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患上到法律保障,从而保证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确立以及完美电子商务中市场准入轨制、资历认证轨制。在激励电子商务发展的条件下,以立法的情势规范电子商务行动,明确电子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历、市场经营行动、组成方式等,使电子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历”,相符《消费者权益维护法》中的被投诉对于象的前提。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电子商务行动的监督管理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答电子商务网站的开设在技术标准、装备容量、人员配备、经营项目等进行严格审查,并执行经营强制许可轨制。

履行消费者举证责任颠倒,设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程序。因为在电子商务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于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10分有限,对于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要挟,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念。对于此,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依据诚信原则来分配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进1步扩展举证责任颠倒的规模。此外,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讲仍显繁琐,消费者常常感到费时、费力。应综合相干法律关于简易程序以及尤其程序的有关规定,针对于这类小额的消费金额树立1个与之相适应,又能高效力解决问题的简易的诉讼程序,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

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对于于消费者网络隐私的法律维护,应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是对于经营者合法获得的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和经营者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应仅限于获得消费者的许可或者法定授权的规模以内;2是对于经营者非法取得消费者隐私的制止性规定。固然,切实加紧有关隐私权维护的立法工作,并修订相干的法律法规,使隐私权的维护在我国有基本的法律保障,以解除消费者对于泄漏个人隐私和首要个人信息的耽忧。

综上所述,只有树立完美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轨制,才能为消费者营建1个优良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循环发展。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十一

[摘要]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就如何建立一个安全、便捷的电子商务应用环境,保证整个商务活动中信息的安全性,已经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出发,探讨了一些有关保护电子商务安全的措施。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以网络为主的信息时代,网络的快速发展不仅促进了人们的通信和交流,同时也带来了商业和经济模式的巨大变革。基于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己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务活动的新模式,电子商务依托于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降低了客户信息的收集成本,减少了客户服务费用。然而,开放的信息系统必然存在众多潜在的安全隐患。由于因特网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网络,任何一台计算机都可以与之联接,并借助其进行各种网上商务活动,且交易双方不能面对面地进行交流,这就给那些别有用心的组织或个人提供了窃取他人机密,甚至破坏他人网络系统运行的机会。可以说安全问题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关系到电子商务系统能否成功运行的最为重要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技术特征是利用计算机技术来传输和处理商业信息,一方面它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来进行商务交易,因此需要从电子技术层面来加以防范;另一方面,作为商务交易的买卖行为,它同样具有商品交易的一些基本特征,遵循着商务交易的规则,因此还需要从安全管理的层面加以防范。

一、从科技层面入手加强安全措施。

(一)主要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

第一,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是实现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的核心。加密技术一方面应用于数据、文件加密,另一方面也是身份认证、数字签名等安全技术的'基础。按照密钥的不同,加密技术主要有对称型密钥体制和非对称型密钥体制。对称密码体制也称为私钥密码体制,发送方和接收方都必须使用相同的密钥对消息进行加密和解密运算。对称加密算法最大的优势就是开销小、加密速度快,所以广泛应用于对大量数据如文件进行加密。它的局限性在于通信双方要确保密钥的安全交换,密钥的分发和管理非常复杂,而且无法鉴别交易发起方或交易最终方。非对称型密钥加密也称为公开密钥算法,需要两个密钥:对外公开的公开密钥和自己保存的私有密钥。公开密钥用于对机密信息加密,私有密钥用于对机密信息解密。由于公开密钥是公开存放,密钥的分配和管理问题很容易解决。然而,公钥加密算法速度比私钥加密算法慢得多,同时公开加密方式对资源的占用较大,网络传输速度将受到影响。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将两种加密技术结合起来。数字信封即利用了两种加密技术的优点,先采用公钥密码传送加密密钥,再用私钥密码加密传输的信息,从而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

第二,安全认证技术。一种是数字摘要与数字签名技术。摘要技术采用hash函数将需加密的明文映射成一串较短的定长密文,这一串密文亦称为数字指纹,可以确保数据不被修改,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数字签名就运用了数字摘要技术,与传统签字具有同样的有效性,其原理如下:报文发送方从报文文本中生成一个128位的报文摘要,并用自己的私有密钥对这个摘要进行加密,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然后,这个数字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报文的接收方;报文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计算出128位的消息摘要,接着再用发送方的公开密钥来对报文附加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摘要相同,那么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数字签名技术可以保证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提供信息发送者的身份认证和不可抵赖性。另一种是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又称数字凭证,由可信任的、公正的权威机构颁发。ca中心对申请者所提供的信息进行验证,然后通过向电子商务各参与方签发数字证书,来确认各方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对网络资源的访问权限等,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性。

(二)在电子商务中应用安全技术。

灵活运用加密技术,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的很多安全问题。例如,数字信封技术结合了对称密码体制和非对称密码体制的优点,保证了电子交易过程中只有规定的特定收信人才能阅读通信的内容。信息发送方首先利用随机产生的对称密钥来加密信息,然后用接收方的公开密钥加密对称密钥,被加密后的对称密钥即数字信封。在传递信息时,发送方将数字信封和加密后的信息一起发送给接收方,接收方必须使用自己的私有密钥进行数字信封拆解,得到对称密钥,才能利用对称密钥解密看到信件内容。

因此,采用数字信封技术后,即使加密信件被他人非法截获,截获者也无法知晓信件内容,从而保证了只有规定的接收人才能阅读信息的内容。利用非对称密码体制的常用算法可以实现不可抵赖性。甲向乙发送数据时,先用md5算法计算要发送的数据的信息摘要,再用自己的私钥对摘要进行加密来形成数字签名。乙收到数据后,用甲的公开密钥解密并确认数据内容。然后乙用自己的私有密钥再对数据进行签名并传递给甲。甲收到数据后,用乙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并确认数据内容,将内容保存起来。通过这样的操作实现了不可抵赖性。

身份认证是实现网络安全的重要机制之一。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身份验证机制来证明他们的身份,验证用户的身份与所宣称的是否一致,从而实现对于不同用户的访问控制和记录。身份认证可以通过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来实现。如果接收方能够成功解密数字签名,就可以对发送方进行身份认证,确认传输信息的完整性。然而,如果接收方获得的公开密钥不是发送方的,数字签名就失效了。因此,仅有数字签名不能实现身份认证。数字证书提供了一种验证用户身份的方式,能够确认公钥的确属于某个用户,任何需要此用户公钥的人都可以得到此证书并通过相应的数字签名来验证公钥的有效性。

二、从管理环境层面入手加强安全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制和管理环境。

从整体上有计划地考虑信息安全问题。由于各部门、公司存在个体差异,对于不同业务领域来说,信息安全具有不同的涵义和特征,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必须涵盖各部门和各公司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相关内容。应收集现有的已发生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及解决方案,向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操作的人员及客户搜集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所面临的潜在的问题,通过建立并保持与有关专家的对话来促使问题得到解决,并将其存储到数据库,使其与相应问题连接以保证电子商务操作人员在面临安全问题并试图解决时能尽快获得必要的信息。

加快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初级选拔,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选拔责任心强、讲原则守纪律、了解市场并懂得基本网络知识和安全知识的人员。对于重要的业务,尤其是企业机密文件及用户资料等业务不要安排一个人单独管理,应实行两人或多人相互制约的机制;重要业务操作人员及交易安全等职务的任期有限;对于网络访问权限的设定应保证不同业务的人员应具有不同的访问权限。

提高企业和公众安全意识。要求电子商务网上交易人员严格遵守企业网上交易安全制度,明确网上交易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责任,重视管理,避免“重技术、轻管理”的现象。当面临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汇报,并对违反网上交易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对有关责任人应进行严肃处理。

(二)建立电子商务安全运行体系。

一要做好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评估,首先要聘请专家对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综合安全水平评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早堵塞安全漏洞。其次要建立安全体系架构。再次是做好病毒的防护,在企业中培养集体防毒意识,部署统一的防毒策略,高效、及时地应对病毒的入侵。最后是综合采用多种安全技术,包括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数字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认证技术等,确保网站系统、信息及数据的安全与保密。二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为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政府需要提供一个透明、和谐的商业法律环境。目前,我国急需制定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电子支付系统安全措施、信息保密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定、税收征收办法、广告的管制以及网络信息内容过滤等。另外建议国家司法部门加大网络犯罪的侦查追究力度,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犯罪,营造电子商务的一片净土。

小结。

从整个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有些过快,致使其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没有实现同步性,这是一个越来越突出和急需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安全是发展的、动态的,无论是网络的攻防还是诈骗与反诈骗都是此消彼长的,尤其是安全技术,它的敏感性、竞争性很强,需要不断地检查、评估和调整相应的安全策略。

参考文献。

[1]胡云.数字水印技术及其在电子商务安全领域的应用[j].电脑知识与技术,,(3).

[2]施仁.电子商务核心技术-安全电子交易协议的理论与设计[m].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9).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十二

关键词: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很多问题,分别对网上支付中的问题,网络隐私问题,误导消费者问题,监督权问题,消费者损害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然后分别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最后对本文做了简要总结。

近年来,电子商务因其具有简便、省时的优点而迅速发展。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这就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侵害。所以,在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迫在眉睫,这样网络经济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网上支付中的问题。

很多人的法制与信用观念都是很淡薄的,没有形成很完整的价值体系与观念,而且我国的有很多不成熟的交易方式,这一特点就给电子商务中的网上支付十分不利,使得很多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行为出现于电子商务中。网上支付时,消费者会将一些信用卡账号等个人资料提供给交易企业,但是此时有很多不良企业会借助很多手段将消费者信息得到,将消费者的货款盗取走。而且有很多交易企业自身也会对消费者进行欺骗,他们常利用网络是无纸化的及其无址化的特点来欺诈消费者,往往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不真实的服务或者交易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欺骗。

(二)网络隐私问题。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的过程中,经营者通常会让交易的对方提供非常多的个人信息,很多技术方法也被用于获得他人的更多信息。这样关于信息再利用的很多问题就相应的产生了。因为网上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监管难、隐蔽性很强,这就使得网上的很多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对消费者的信息与隐私进行随意买卖与使用。但是,这类侵害消费者的企业却总是利用一些格式条款,将自己的责任免除,所以,当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这种恶性循环就会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后果,同时也使得网络的秩序变得更加混乱,不好控制。

(三)网络广告误导消费者。

网络传媒的特点很多:速度传输快,时空无限,涉及范围广,所以网络广告逐渐被各种厂家利用,从而为其宣传与造势。社会的各个角落都充满了网络广告,虚假不实的广告连续不断,这使得很多消费者被严重的误导,但是对于这类夸大与虚假的网上广告或宣传,人们又很难对其控制,原因是不法行为人对于站点可随时将其转移或者关闭。当代的大学生非常热衷于网上购物,很多大学生通过网络来买便宜商品,但是买到后他们往往会反映所买商品和网上的图片与承诺差得很远,质量也远不如网上所评述,更离奇的是很多学生根本没有收到要买的东西。对于该现象,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却相当困难,因为协调与调节都不方便,仲裁又没有协议,诉讼的成本非常高,大家就只能不了了之。

(四)保护监督权问题。

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若发现经营者、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均可对其监督与批评。但是我国的很多法律以及很多有关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要在网上实施则是很困难的。受害的消费者如果在网上对受害的内容进行评论,那么他就会很容易的被攻击或者被指责侵权,从而会承担很大得到责任并对其赔偿。在网络是发帖子对其进行批评时,虽然很多网友会表示支持和同情,网上的经营者会尽全力指出消费者的过分言词或者说其言辞不真实,并将其做为诉讼依据将消费者告上法庭,最终消费者会给予经营者巨额的赔偿。现实中的做法在网上行不通使得消费者不能将自己被侵害的事实得到很好的补偿。

(五)难以实现消费者赔偿权。

当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受到伤害时,由于网络特性与一些网上的相关法律制度自身的缺失,这使得消费者权益即是受到伤害也得不到赔偿。消费者不能有效的获得经营者真实的身份,或者因为经营者的所在地不能找到或者不方便找到而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假如经过各种艰难困苦最终去诉讼了,诉讼成本很高、证据难找困难、网络交易中又存在很多纠纷等也是消费者能诉讼成功的很大障碍,最终会因为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而最终选择放弃。

二、如何加强消费权益保护。

(一)对现行的法律体系进行修订与完善。将消费者权利进行扩展、对赔偿制度与举证责任制度进行充分飞完善,并对专家责任进行加强,对有关侵权事件预防制度进行合理的健全。

(二)充分运用行政的公权力量,对网上的交易严加监管。对一些行政机关监测技术进行完善,一些监测体系也要充分的被完善,使行政执行与监管等阶段均能有力的进行。

(三)对于在线的争端要建立相应解决机制。比如争端调节与仲裁,该方式解决纠纷比较高效、经济。它能有效的将诉讼成本降低,还能使举证责任减少,该规定对于网上诉讼制度与程序是比较合适的。

(四)对信用制度加强,对信用体系健全。不仅要对经营者加大宣传,还要设立一些在线的'制度对其批评,同时还要向全社会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加,促进社会建立信用制度。

(五)对消费者隐私加强保护。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特别易被泄出,所以一定要加强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为了加强网络中的消费者保护,应该对法律保护加强,使相关行政部门监管方面职能提高,使争端解决的机制变得更加完善的。只要大家共同努力,消费者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指日可待。

三、总结。

综上所述,就中国现在的状况而言,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是有很多问题存在的。要想成功的将这些问题一一解决,不是短时间内可以顺利完成的。在现在的电子商务中,如何将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是一个很长期艰巨的任务,它不仅需要消费者自身的努力,这要政府及商家积极的配合,共同完成这项工作。所以,我们要对网上消费者合法的权益进行充分维护,将网上的交易环境构建的更加和谐,这样不仅能有力的刺激消费,还能使电子商务行业能迅速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版.。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十三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已经被金融服务业发达的国家使用。与传统意义上消费不一样的是,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更多地体现为信息的汇集与传递,尤其在权利证券化、证券无纸化的今天,大多数金融消费者看不到更接触不到所购买的金融商品,更无从知道金融商品的真实性状,以及自己购买的产品的实际运行情况,因而难以对其质量和使用做出正确判断。而传统消费情境下,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对于所购内容即商品与服务基本可以直观地了解到,其质量问题除特别专业化之外,是可以看到和感受到的。因此,传统消费不存在消费者对自己所获得的商品和服务无法判断的问题,而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购买金融产品时则严重依赖于信息的质量,在此前提下,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则更显艰难。因此,在金融消费领域,相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其他权利,信息权是金融消费者实现其利益的最基本权利,应当将其作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之根本,唯有信息权利得以实现,方能达到金融消费之目的。

经典的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交易是信息不对称的交易,阿尔克洛夫、史宾斯、斯蒂格利茨指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点:首先,交易中的信息是稀缺的,意图获取信息的主体必须付出对价即信息成本方有可能得到,而且,某些情况下因为对价过高而造成无法获取信息;其次,交易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即交易的不确定性,或者信息的“单向购买”导致交易双方获取的信息必然不同;最后,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契约中对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影响事后双方重新谈判的能力,进而影响了当事人事前的激励,也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十四

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主要矛盾。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安全权最有力的保证。第一,制定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网络消费者合理的冷确期,赋予网络消费者以反悔权和撤销权,对不良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第二,健全电子商务监管体制,建立网络交易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第三,建立电子商务保障金制度,对电子商务商家的资质、信誉、规模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按比例提取一定的电子商务保障金;第四,明确诉讼管辖权,如采取约定管辖原则、被告人所在地管辖原则、电子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等,保护消费者通过司法渠道维权;第五,健全和发展在线投诉、在线纠纷解决、在线网络信任评估、在线网络信息共享等机构,拓宽消费者安全权法律救济途径。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

一、现状。

二、消费者安全权。

四、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的立法现状。

五、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现实问题。

(一)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保障,可以介入的现行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广告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交易行为制定的,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很多法条的适用性不足,针对性差,强制力弱,建议性的指导较多,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比较笼统和含糊,缺乏更具体的细则加以援引,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空白。当网络交易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无法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在网络消费者维权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和困难。

(二)监管缺乏。

目前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只需要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出具身份证和公司基本情况,就可以在网络上以开店或其他形式进行网络交易活动。而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国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书、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商品质量检验证书、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ertificateauthority,ca)核发的认证证书等的监管非常缺乏。在实践中,获得以上资质后再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商家少之又少,一旦发生网络交易纠纷,很难找到网络经营者追究责任,消费者安全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国家行政部门追责权和网络消费者维权都很难实现。

(三)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最权威、最具有强制力的途径就是进入司法程序。这就难免要涉及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有以下三种情况的诉讼管辖权确认原则:首先,被告住所地管辖权原则;其次,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原则;再次,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院管辖权原则。此法条放之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具体法律纠纷时,法律的适用性问题就凸显出来。网络交易时网络经营者的住所地或经营地不再像传统交易那样具有明确的物理场所或地点,经营网页或网站也是虚拟的,而且还可以随时发生变化,网络消费者很难确认网络经营者的住所地或经营地的确切地点,合同的履行也是通过网络交易完成的,只有有形商品的物流配送是依靠传统的物流方式进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也存在着诸多困难。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网络无国界的特点面前也显得无所适从,各个国家的法律从立法到实践都存在着巨大差别,如何确认最密切联系各国也无法达成共识。由此可以看出,诉讼管辖权原则也就无法直接适用。无论是属人原则还是属地原则,各个国家都不愿放弃管辖权,这就造成了诉讼管辖权的双重叠加或空白。而网络格式合同大多是从有利于经营者的出发点而制定的,对网络消费者存在着不公平性。

(四)缺少救济途径。

六、强化网络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时间和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需求,法律体系的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纠纷越来越频繁和复杂,为了电子商务的有序健康发展,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研究和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在立法上,应以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基础,以优先体现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原则,以拓展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精神,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全球性等特点,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权利,以确保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大实现。学习和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先进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经验,给予网络消费者合理的冷静期,赋予网络消费者合法的反悔权和撤销权,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责任划分细则,强化网络经营者所应尽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同时,应制定电子商务保障金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和条款,网络经营者将电子商务保障金存于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当网络经营者对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时,网络消费者可以向第三方电子商务保障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以保障金赔付的方式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传统的司法程序和诉讼方式需要针对电子商务实际进行改革和创新,线上受理、线上调解、线上仲裁、线上起诉等网络交易纠纷,也应该有更多的网络环境解决方式。总之,需要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特点制定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安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健全电子商务监管体制。

目前在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依据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20条规定:“对于申请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的主体身份,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由此可以看出,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准入许可,是由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做出的。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大多是具有民间团体的组织性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资质,另外,不同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对网络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要求也不尽相同,导致最终准入结果的不同,这样混乱的现象会严重阻碍网络交易的发展。因此,需要国家行政部门介入和制定统一的网络市场准入标准,并将这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国家行政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更好地履行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职责。此外,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国家行政机关应该明确和细化对网络交易市场的行政管理权,让网络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明确知悉在哪些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消费维权。同时应该强化国家行政机关的强制权,例如通过与公安、司法、银行等机关的合作,查询和冻结相关账户,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传唤和调查等等。

(三)设立电子商务保障金制度。

依照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的原则,可以建立责任保障金制度。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也可以借鉴和采用电子商务保障金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商家的资质、信誉、规模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按比例提取一定的电子商务保障金交由第三方管理机构保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一旦出现网络侵权纠纷,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网络消费者给予优先赔偿。对于信誉较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一定的罚款并适当提高电子商务保障金,必要的时候可以撤销其电子商务准入许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诉讼管辖权。

1.约定管辖原则。

为了防止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双方或多方网络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达成共识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并在电子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践证明,这是解决电子商务中发生纠纷时最好的诉讼管辖权归属的方式。

2.被告人所在地管辖原则。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团体组织,则其经营场所、办公地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管理部门地点为其所在地;如果被告人是自然人,则其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可视为所在地。网络交易纠纷的被告住所地往往是非物理性质的不明确固定地点,在线交易的方式使得在线交易主体中被告的所在地也无法认定为被告的网络服务器或终端服务器的地址,而且网络服务器或终端服务器的地址也可以随时发生变化,因此网络交易纠纷的被告人所在地无法确定,进而以被告人所在地管辖也就无法确定。所以,在无法确定被告人所在地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来行使诉讼管辖权。

3.电子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

电子合同的履行地也存在不容易确定具体地点的问题,也可能存在多个履行地的争议,这样就造成了以电子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的无法适用。因此,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中事先通过协商约定电子合同履行地的,以该履行地为电子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对其依法享有管辖权利。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电子合同履行地,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确定电子合同履行地或履行地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则可以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如果原告起诉法院所在地属于电子合同履行地,那么这个法院就享有管辖权。

(五)拓宽消费者安全权法律救济途径。

七、结语。

消费者安全权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主要矛盾。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安全权最有力的保证。网络环境是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健全的法律环境是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健全的法律环境应该跟上网络经济发展的步伐,才能使电子商务在不断提升已有用户使用频率的同时,吸引更多的新用户,使得使用群体不断扩大。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电子商务模式要为广大的网络消费者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更良好的口碑和更安全的环境。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通过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群众等多方面相互协作,不断完善监管和监督体系,协调发展现代物流运输业,共同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营造和谐、健康、有序、绿色的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权。借鉴国际上良好经验和相关教训,结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律,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范一飞.以科技引领金融让金融惠及民生[j].中国金融,2015(11):9-11.

[6]完么才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立法建议探讨[j].中国商论,2015(7):47-49.

[8]邓蕊,袁爱华.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思考[j].焦作大学学报,2014(12):112-115.

作者:温蕾单位: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十五

3月15日,消费者又迎来了自己的节日——消费者权益日。我局以“3·15”维护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为契机,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的通知》(郑质监发[2015]15号),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宣传载体,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大力开展“3·15”质量维权、质量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现将开展活动情况如下:

为使本次“3·15”活动得以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在2月伊始便开始着手制定今年“3·15”活动计划。计划的制定,充分结合了质监工作职能和中牟县区域经济特征,内容涵盖了质量、标准、计量、食品以及特种设备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全局十二个科室都从不同角度落实了具体的工作计划。

3月15日上午,为做好宣传咨询活动,在最繁华地段设立咨询服务台,派出了专业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3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和维权服务活动。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前来咨询。

一是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信箱,接待消费者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发动全社会提供重大案件及其线索,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案源。

二是运用板报、条幅、宣传手册等法律法规宣传载体,向社会宣传维权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三是组织开展3·15”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设立现场举报投拆、检验速测等多种服务项目,突出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法律法规宣传。

四是让百姓了解计量、关注计量、从中得到实惠,我局组织人员零距离走进“青年路”社区、“东风路”社区、走进大街小巷,围绕老百姓普遍关注的“民用四表”、“医疗卫生在用计量器具”、“出租车计价器”、“食品定量包装”、“眼镜配制”进行宣传,为现场群众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咨询等,解答民生计量、食品安全等问题,设立宣传台,向社区群众宣传有关质量、计量知识,携带标准检测设备,免费为社区群众检定称量器具、血压计、检测眼镜。活动当天共免费为社区群众检测血压计46台、眼镜32副、换镜片11个,电子秤15台(件)、台秤12台(件),发放宣传材料1800多份,接受咨询150多人次。

此次活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在全市营造了“质量兴县”的良好氛围,让百姓更好的了解到质量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我局在做好质量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同时,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现场讲解、谈话了解、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了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督促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3·15”已悄然远去,但我们的维权行动的步伐却没有停歇,我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使命依然在肩。为此,我局将紧抓“3·15”契机,进一步开展各项工作,强化监管、热情服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企业的正当利益,提高了广大消费者及广大企业的质量法律意识,也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十六

由于一直以来各级政府非常重视“三农”工作,农业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快速发展。为发展生态农业提供了基础条件。

1.1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菏泽市农作物总播种面积128.33万hm2,其中粮食作物63.47万hm2,瓜菜等高效经济作物64.86万hm2,粮经作物面积比例达到49.5:50.5。饲草作物突破1.33万hm2,三元种植结构初步形成。菏泽市有林地发展到19万hm2,农田林网72.13万hm2,林木覆盖率达到33.2%,居全省第一位;大牲畜存栏量82万头,羊存栏800万只,猪存栏267.5万头,禽存栏3244万只;“上粮下渔”、植藕面积分别达到2万hm2和2.13万hm2。

1.2品种结构进一步优化。

菏泽市优质小麦达到32.67万hm2,占小麦面积的88%;优质抗虫棉面积达到100%;优质花生面积达到90%以上;优质瓜菜面积进一步扩大,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

1.3农产品质量逐步提高。

菏泽市建立了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和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发展迅速,无公害农产品达到54个、生产基地发展到6万hm2以上。

1.4区域布局更趋合理。

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原则、菏泽市形成了集中连片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优质小麦专业生产乡镇达到83个,优质棉花25个、花生23个、西瓜18个、蔬菜62个、食用菌8个、蚕桑10个、中药材6个、花卉5个、杞条3个。菏泽市10大类农作物生产基地面积达到53.33万hm2以上。

1.5农业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

菏泽市复种指数达到186%,基地农作物基本实现了良种化;农作物反季节、保护地栽培面积超过30万hm2。农业标准化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逐步被广大农民接受,一批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

1.6农业品牌数量明显增多。

有4个县区、10个单位的14种蔬菜产品获准进入北京五大农贸市场。许多具有地方特色和生产优势的农产品有了自己的品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已有33家单位的49种产品在我省获准使用无公害标志,巨野县棉花标准化示范区被列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定陶县杜堂乡无公害大棚蔬菜示范区被列为省级标准化示范区。

2发展生态农业劣势分析。

菏泽市是农业大市,农业人口比重高,人口的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产品需求增加,使农业资源的承载力日趋接近极限,制约了生态农业的发展。

2.1农业资源日益紧张,发展瓶颈亟待突破。

从耕地资源来看,农业用地日益受到工业、城市、交通建设用地的挑战,耕地减少趋势令人担忧。在耕地资源数量减少的同时,质量下降给农业可持续发展造成的威胁也日趋明显。从水资源来看,大大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1000m3的临界值,不可避免地使农业用水短缺的问题更加突出,成为生态农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2.2环境污染威胁严重,生态恶化保障乏力。

农业环境污染有增无减,工业“三废”污染向农村蔓延的趋势没有得到全面遏制,特别是技术相对落后、治理难度大的工业日益成为农村最直接、最严重的污染源向农村转移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单纯提高农产品产量,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学品的大量使用带来的耕地污染、水污染及农产品质量下降,水土流失加剧,导致土层变薄,肥力降低等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

2.3社会环境条件弱化,投资机制不尽合理。

突出表现为,目前农业投入机制不健全,投入水平偏低,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改善生产、流通条件,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提高科技含量等需要大量增加农业投入极不适应。以工业积累反哺农业的机制远未形成。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基建投资比重仍然较低。农业投入不足,使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重重困难。一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举步维艰,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受到严重的资金制约。二是农业科研后劲乏力,成果推广率不高,农业可持续发展缺乏动力和源泉。农业科研“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局面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对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的需求极不适应。

2.4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生态环境脆弱。

菏泽地处中纬度季风气候区,由于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历史上旱、涝、盐碱和风沙等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生态环境脆弱,农业产量低而不稳。近40多年来,经过不断的治理和开发,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程度有所减轻,但隐患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旱涝灾害潜在威胁依然较大,尤以春旱夏涝最为严重,且在年内交替出现,是我国旱涝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二是盐、碱、风沙等低产土壤面积较大,治理改造任务仍比较艰巨。

3发展生态农业的思考。

笔者认为,要发展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化农业。必须按照生态学原理和经济学原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现代管理手段,借鉴传统农业的有效经验,以促进农业效益的提高为目标,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卫生水平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培置和壮大、提升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加快建设质量型高效农业生产基地,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

3.1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经营。

重点围绕畜牧、林业、果蔬花卉三大优势产业,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引导工商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增强其在科技开发、深度加工、市场竞争中对农户的带动能力,促进农产品产、加、销各个环节的增值,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标准体系、检验检测认证体系、动植物疫病防治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菏泽市农业生产的标准化水平。

3.2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集中力量搞好黄河大堤加固、鄄城水库、东鱼河北支南支、鄄郓河疏浚等水利工程,实行小型水利设施的拍卖、租赁,优化配置水利资源;提高农业机械的现代化程度和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改善农村交通运输条件,加大村镇公路建设力度,使通油路的行政村达到90%以上,力争三年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通客车。

3.3以养殖业为中心,推广生态农业模式。

发展休闲农业,拓宽农业的发展空间。把农业与休闲、娱乐、旅游、餐饮等行业结合,提高农业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结合实际,推广牧—渔综合经营型、牧—渔—工—商综合经营型、农—牧—渔多元综合经营型、农—林—牧—鱼—工—副结合型生态农业模式,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3.4依靠规模效应,推动基地建设。

发挥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按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集中投入,尽快形成起主导作用的区域性支柱产业和成长性强的产业群。在壮大、提升主导产业基地规模的同时,注意因势利导,把粮棉油和名、特、优、新、稀农产品基地建设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结合起来,同壮大、提升主导产业、建设龙头企业结合起来。

3.5充分发挥科技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着力提高科技含量,使种植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一是着眼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本着产量、质量、效益兼顾的原则,加大科研力度,尽快在育种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旱作节水农业技术、设施农业技术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技术上实现突破。二是大力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转变推广方式,通过创办服务示范基地、建立科技示范园、组织技术承包和技术开发等形式、提高实用技术的覆盖率和到位率。加强农业推广队伍和体系建设、促进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3.6加强农民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素质。

采取远程教育、短期培训、科技下乡和绿证教育等形式、搞好农民教育培训、特别是重点搞好新世纪纪青年农民培训工程,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十七

摘要: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定性研究。分别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角度讨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益处,并进一步提出通过道德营销的手段实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而实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双赢。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发展,广大消费者对于金融服务业的需求变得尤为突出。各大金融机构如何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取得胜利,可以说是业内外最为关心的课题之一。

那么,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什么是胜利?是在金融机构之间内部的激烈竞争中击垮对手?还是外部在与金融消费者利润的分配中摄取更多利益?诚然,利润是广大金融机构共同追求的目标,而金融机构间日益激烈的竞争已使许多金融消费者开始意识到对于自身利益,即“客户利益最大化”的迫切需求。金融机构的利益最大化与顾客利益最大化这两者之间看似有着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其实二者却可以通过适当的手段实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双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而道德营销则是金融机构最为主动、直接的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手段之一。

1.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社会舆论出于道德对金融机构的诉求,更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的直接要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大致归纳为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八项权利的保护。

安全权,即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交易活动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知情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消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即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活动中拥有自主选择与决定的权利。公平交易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在金融交易活动中,要求金融机构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赔偿权,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活动中非因自己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机构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受教育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相关金融知识的教育权。受尊重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监督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2.对于金融机构权益的保护。金融机构需要正确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市场的整体利益间的直间接关系。客户利益最大化早已是众多金融机构不得不面对的课题。客户希望获得最大利益,而这里“利益”的概念不仅限于个人资产、财务的获利,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获利。尽管大多金融产品有别于传统概念上的产品,但其仍拥有传统意义上产品的表征性,也就是对企业形象与企业信誉的体现。个别金融机构为快速扩大市场份额,短期内快速募集资产,对所售金融产品夸大甚至欺瞒有关信息,致使消费者蒙受损失。这种只顾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金融机构自身利益的损害。企业形象与信誉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品牌价值已从学术理论变为了在企业并购或拆分重组时真正能够变现的资产。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是对金融机构自身权益的保护。只有兼顾消费者利益,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对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维护,对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推动,更是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正确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只是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步,除了相对被动的遵守相关立法与相关制度和政策之外,金融机构还应主动的、有意识的从根本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而道德营销便是这样一个自主自动的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企业实现道德营销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法制建设、消费者自我意识的提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体到金融行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全球信息化的日渐实现,金融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终将减弱甚至消失。金融机构应正视事实,与其待金融消费者发现问题,不如及早公开、公正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取信于消费者。加强法制建设不仅是立法部门与执法部门的责任,更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也不应局限于自身的学历与知识背景,金融机构理应协助消费者汲取相关金融及法律知识,帮助其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意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将道德营销的概念和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和制度中,从企业精神到企业规章,时刻警示每一位从业人员。真正做到上述四点,便是成功的道德营销,而成功的道德营销,不仅能使金融消费者受益,更能为金融机构赢得宝贵的企业信誉与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在金融行业内公平正义的实现,更是金融机构自身长远利益的保障。只有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实现金融业的和谐健康发展。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时,金融机构不仅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更要化被动为主动,将道德营销的概念融入到日常经营活动中,真正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关兴社.金融机构利润最大化原则的若干实务运用.新金融,2002(11).

[2]王斌,李刚.如何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环球财经,2011(8).

[3]杨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制度借鉴.现代管理科学,2010(2).

[4]刘小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08(6).

[5]张骏.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对中国的借鉴.银行家,2008(3).

[6]张淑君.市场营销道德风险及其防范.商业经济,2004(5).

[7]权利霞.经济全球化中的市场营销道德创新.当代经济科学,2000(6).

女性消费者论文大全(18篇)篇十八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近年来金融投已经成为国内民众的首选经营项目。而金融行业内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一直是大众所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进行全面的研究与分析。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在我国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其主要是金融信息的持有者对信用和交易过程中所享有的控制与支配的权利。与普通的消费者隐私权不同,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是具有财产利益的信息隐私。

其一,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隐瞒表现。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有对自己隐私信息进行隐瞒的权利。尤其是对于某些与交易中的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或者是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隐私,在没有法律规定必须信息明确化的条件下,金融消费者有权将信息隐瞒不被其他人所知。其二,金融消费者隐私的利用权。通常来讲,金融消费者的隐私都具有较高的经济利用价值,出于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利用的规律以及对消费者权利主体的保障,应给予权利金融主体人的隐私利用权。同时,信息主体人通过对隐私的合理利用,既可以满足其精神上的需求,又可以满足其物质上的需求。但在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主体人对隐私信息的利用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其三,金融消费者隐私的维护权。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如果金融消费者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金融消费者有权寻求法律保护。例如,当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出现隐私泄露问题时,有权向司法机关要求查看交易记录、请求复制文本文件、请求更正隐私信息、请求停止处理或利用、请求删除隐私信息、请求相关部门赔偿等权利。其四,金融消费者隐私支配权。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涉及金融主体权利人可以拥有自己控制及流转隐私信息,即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可以自行控制与支配自己的隐私信息,并享有决定权,决定第三方经济人或其他金融消费者是否可以获得自己隐私的权利。这种隐私的支配权是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发展走向。

首先,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具有较高的财富性。具体来说,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可以说成金融消费者的人格权,但人格权是不具有任何的财富意义的,而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却具有较高的经济利用价值,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对财产权的开发和利用,来获取更大的利益空间。因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可以作为消费者的财产加以利用,并可以得到预期的财产价值。其次,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具有隐私信息性。所谓的隐私信息性主要体现为三种形式,即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金融消费者个人领域、金融消费者个人私事。在这三种形式中,个人信息属于金融消费者的隐性信息,具有隐性特征。个人领域信息是金融消费者有形的隐私信息。个人私事属于金融消费者动态的隐私信息。在金融行业,消费者的隐私主要是指个人的信息隐私,这种信息隐私不仅与金融消费者的主体有关,还包括金融经营者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所获得的与金融消费者相关的交易信息以及其他隐私等。最后,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具有积极性。一般来说,隐私权具有消极防御性。尤其是在信息社会,随着高科技技术的发展,隐私随时都有可能被泄露出去,而对已经被泄露出去的隐私再进行事后补救也无济于事。因此,对隐私进行前置性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也就是说,在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中,需要将个人隐私消极防御转化为积极控制形态,从而才能更有利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是金融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必须做到事情。笔者针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办法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具体要求:

1.加强立法保护。

首先,必须加强立法部门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宪法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还不全面,立法部门更应该着手于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根本问题,在宪法中制定出详细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条例,并明确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概念。其次,立法部门在着手制定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时,可以引进国外先进国家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从而制定出一部针对性较强的、具有科学性依据的隐私权保护法规。

2.规范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

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服务人员与金融消费者之间所处的地位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性。因此,规范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首先,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要对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确保金融机构在与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会发生隐私泄露的情况。其次,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服务人员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在金融交易操作中有恶意泄露金融消费者隐私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给予严肃处理。

3.加强与国际间的相互合作。

目前在国际中,还没有一套完全针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出台。但是,在如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单单依靠于国家自身的力量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显然是无法达到其效果的。因此,在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中,我国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到国际化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活动中去,通过与国外金融机构的沟通,建立起全球均认可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

4.设立执法机构。

在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中,必须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来执行关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细化执法机构人员的相关工作,明确执法人员所管辖的范围及内容。另外,要对执法部门的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培训,使执法人员能够清楚地明白自身所担负的职责,切实将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落到实处。

四、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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