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是一种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有条理的行动方案。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人才管理制度和实施计划篇一
二、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迹和案例等;
四、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工作由保安部具体负责,各部门协助进行;
七、消防培训的'内容包括:
2、了解酒店各种消防设施的情况,掌握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3、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自救知识和技能;
4、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
人才管理制度和实施计划篇二
消防控制中心是掌握消防设备及发现火灾、指挥火灾、控制消防机电设备的重要部位。为此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控制中心实行专人轮班全日值班制度,值班员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室,值班员要遵守值班岗位职责,每日做好值班记录,室内卫生每日清扫一次。
2、每天检查消防系统是否正常。
3、出现报警信号,立即核查信号真伪情况。
4、消防专职值班员及维修组负责对管理消防设施巡查、保养、维修、管理。
5、值班室内禁止吸烟,杜绝一切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控制中心内的电话属专用报警联系电话,任何人不得占用,影响消防联络。
7、控制中心内应配有手持灭火器材、消防扳手、消防斧、消防头盔等消防器具。
人才管理制度和实施计划篇三
一、消防控制中心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消防控制中心必须保证昼夜24小时有人值班。
三、消防控制中心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四、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由消防控制中心当班设备操作人员负责监督。
五、确保消防控制中心内外消防通讯畅通,消防控制中心当班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做好电话记录。
六、未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七、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或请示有关领导。
八、违反以上各条,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警告、扣分、除名处理。
九、如因失职对单位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或损失的`,当事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才管理制度和实施计划篇四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新产品研制计划的管理,制订科学合理的研制计划,提高研发工作绩效,从而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水平,增强公司的竞争实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产品研发与试制计划的编制、实施与调整等各项工作。
第3条 管理职责。
产品研发部经理负责组织制订新产品的研制计划,相关部门负责严格执行研制计划。
第4条 新产品研制计划的工作内容。
1.编制研制计划,包括研发计划与试制计划。
2.组织计划实施与计划调整。
3.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4.建立研制工作的各项统计资料和数据。
第5条 年度研制计划编制时间要求。
年度研制计划应于每年度预算下达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报主管副总与总经理审阅,并转交给各相关部门作相关的部门计划。
第6条 计划编制依据。
1.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2.国内外市场分析数据。
3.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与产品规划。
4.本年度研制计划执行情况预测及下年度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实际耗用预测。
第7条 优先纳入研发计划的产品类别。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产品,应优先纳入新产品研发计划。
1.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出口创汇、防止环境污染的新产品。
2.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基本实现国产化的新产品。
3.符合国内外市场急需、应用量大的新产品。
4.国内高新技术研究成果产业化的.新产品。
第8条 研制计划的审批原则。
1.符合技术发展方向且技术经济效果良好的产品方可列入研制计划。
2.研制计划报批手续需完备,准备资料需齐全。
3.避免重复安排,新产品研制允许不同途径的探索,但平行进行的研制项目组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
4.研制经费许可。研制经费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超出预算。
第9条 研制计划评审。
1.产品研发人员负责编制研制计划,由产品研发部经理审核签字。
2.主管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经产品研发部经理签字后的研制计划进行评审,对其各项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3.若评审通过,与会人员会签“研制计划评审表”,报总经理签字确认。若评审通不过,则将该计划退回修改。
第10条 执行研制计划。
1.研制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即应组织实施,以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2.研制计划的实施等相关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11条 研制计划执行控制。
1.产品研发部开始项目研发后,派出专员随时了解和掌握研制工作的实际现状和进度状况,如发生进度延误,应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改善。
2.产品研发部对已发现的问题或不良现象,会同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并组织研制人员对每天的研发状况进行总结。
第12条 研制计划调整原因。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产品研发部可申请调整研制计划。
1.政治、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大的变化,导致公司需改变经营策略。
2.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公司需改变产品规划。
3.行业内同类产品竞争对手的产品策略发生重大变化。
4.出现其他影响因素导致研制计划必须进行调整。
第13条 研制计划调整申请流程。
1.产品研发部在遇到上述情形后,要对现有情况进行评估,以确认是否必须进行研制计划调整。
2.产品研发部确定需要调整研制计划时,应编写“研制计划调整报告”,报主管副总批示。
3.技术研发部根据批准的“研制计划调整报告”编写“研制计划调整通知单”。
4.与产品研制相关的部门,如生产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根据“研制计划调整通知单”调整本部门的计划。
第14条 本制度由产品研发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15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才管理制度和实施计划篇五
为建立健全部门目标管理体系,分解中心的各项战略规划和工作目标,以确保中心年度目标的贯彻落实,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精装修中心项目及工作计划管理。
3.1中心负责人负责审批部门各项目推进计划及个人月度、周工作计划,组织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推动绩效管理的贯彻及落实。
3.2计划管理专员负责汇总各项计划,确保各项目推进计划符合公司计划管理要求,负责检查、督导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并整理上报。
3.3中心成员负责编制所负责项目的推进计划,按照审批的工作计划执行,将计划节点完成情况及时反馈至计划管理专员。
4.1项目推进计划
4.1.1项目推进计划指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制定的工作计划。
4.1.2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参与部门/人员编制。
4.1.3计划编制应符合公司节点要求,节点分级清晰、完整,符合模板要求。
4.1.4表格模板见附件1。
4.2项目专项计划
4.2.1项目专项计划指以一个项目为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需要单独制定的专项工作计划,如x项目整改工作计划。
4.2.2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参与部门/人员编制。
4.2.3计划编制应符合项目推进计划节点计划。
4.2.4按公司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4.3月度资金计划
4.3.1月度资金计划指以一个月度为计划周期,按照合约支付合作单位费用的资金计划。
4.3.2由部门各经办人提交本人所负责项目对应的资金计划,由计划管理专员负责汇总。
4.3.3部门各经办人提报资金计划需求时,支付节点和金额应符合合约规定。
4.3.4月度资金计划需要中心负责人审批。
4.4周工作计划
4.4.1周工作计划指以一周为计划周期,对项目推进计划、专项计划和月底资金计划进行分解,根据部门例会决议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的`工作计划。
4.4.2由部门各项目经理提交本人所负责项目对应的工作计划,应包括施工、设计、软装以及商务方面的内容。
4.4.3表格模板参见附件2。
4.5月度工作计划
4.5.1月度工作计划主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提交,如工程月报、集团信息月报等。
4.6其他计划
4.6.1指根据实际工作或公司要求,针对某个单项工作所制定的工作计划。
4.6.2由经办人负责根据专项计划的特殊性进行编制。
5.1计划编制完成后,各经办人需严格按照审批通过后的计划执行,计划管理专员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5.2节点完成时,节点责任人需要填写《节点验收单》,于节点完成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计划管理专员存档,提交时应提交相应附件。
5.3如节点计划需要延期,涉及公司级节点计划,按照战标办计划管理要求办理延期申请。(使用战标办统一表格sczx-zbb-002《计划变更申请表》)
5.4部门级节点延期由中心负责人审批,异地项目可以通过短信或邮件等形式进行报批,确认延期后通知到计划管理专员,由计划管理专员协助填写纸质版本交中心负责人补签,以便备查。(使用战标办统一表格sczx-zbb-002《计划变更申请表》)
5.5经办人需将修改后的计划及时报备计划管理专员,以便按照最新计划进行检查。
6.1项目推进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3月度资金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4周工作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6.5其他计划考核及处罚标准。
7.1项目推进计划节点与专项计划节点完成率将作为个人项目基本提成的考核依据之一;
7.3个人积分将同时作为个人项目基本提成与奖励提成的考核依据;
7.4个人积分将作为部门年度优秀员工参选条件之一,以及将作为个人职位提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7.5关于个人积分详见《精装修中心员工积分管理制度》
人才管理制度和实施计划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第九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于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直接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计划用水单位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发展需要;
(二)已经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三)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减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核减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由于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因停产、减产、转产或者生产工艺变化使用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其他确需核减或者限制用水量的情形。
第十二条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第十三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收取加价水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部分加价收费。具体标准由有管辖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价水费标准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统计制度,按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统计资料。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灌区灌溉应当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灌溉用水单位应当逐步安装水计量设施,按照批准的灌溉用水定额用水。
农业灌溉供水单位应当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定期向用户公开用水量、水价和水费,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最大用水量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额,应当在建设前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直接取用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水资源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当附具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或者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
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没有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新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备、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的结果应当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建设。
城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污水处理设施。新建供水设施的地区应当规划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回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及其他建设项目,应当逐步推行中水设施系统建设。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选种耐旱型花草树木。绿地、树木、花卉灌溉,推广滴灌、微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三条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
第二十四条供水、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漏损量。发现供水、用水设施损坏造成跑、冒、滴、漏的,应当及时维修。城市供水管网的漏水损失率不得超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
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推动节水型农业的发展。坚持水利节水措施与农艺节水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地推行窄短畦灌、格田灌、沟灌、地膜灌等节水灌溉方式;逐步推行渠道防渗和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技术;扶持农业旱作技术和农作物抗旱新品种的研究和推广,提高农业节水效益。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逐步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定价、阶梯式水价、丰枯季节性水价,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年增加节水专项资金的投入,支持发展节水灌溉、节水技术研究、节水工程的建设和改造以及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的建设。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加价水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节水技术研究、节水管理、节水工程的建设和改造以及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专项资金和加价水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农业节水项目及含有节水措施的农业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立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兴建蓄水设施,因地制宜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柜、水塘等蓄水工程,适时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
(三)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四)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五)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
(六)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挪用节水专项资金,强制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或器具,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加价水费,或在履行其他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计划用水单位,是指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建供水设施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人才管理制度和实施计划篇七
为了规范穿岩洞矿采矿作业计划的编制、执行,严格控制采剥管理,特别是对本矿山矿石的分层分级开采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穿岩洞矿采剥作业计划编制、执行。
3.1地测采技术员职责
3.1.1依据《初步设计》和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及瓮福磷矿生产任务安排,组织编制年度、月度采剥作业计划。
3.1.2根据月度采剥作业计划分周、分日的做好爆破计划,做好爆区安排。
3.1.3及时掌控采场、外发矿货场、反向矿货场矿石质量,防止发生矿石质量事故。
3.2安全管理人员
3.2.1负责对采矿作业计划安技措计划部分的审核。
3.3生产运行管理人员
3.3.1负责年度、月度采剥作业计划的实施、执行和落实。
3.4外包单位
3.4.1负责年度、月度采剥作业计划的实施。
3.5生产矿长职责
3.5.1负责年度、月度采剥作业计划的审核。
3.5.2负责采剥作业计划指标的`确立和考核。
4.1采剥作业计划编制遵循的原则
4.1.1采剥并举、剥离先行。
4.1.2难易、贫富、大小、厚薄兼采。
4.1.3处理好当前生产与长远发展,生产和设备,产量和质量等关系。
4.1.4要坚持合理的剥采比,严格遵循分层分级开采的原则。
4.2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要落实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
4.3年度计划由文字、表格和图纸组成。
4.3.1年度计划文字说明要反映全年重点工作要求,重要地段推进要求,边坡治理计划及要求,防排水要求等等;年度计划表格部分要反映矿石各层位各品级的产量、质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设备效率及作业率;年末台阶、排土场条件,采场延伸速度,钻机穿孔量,矿、岩生产量及采矿设备作业地段,全年安技措计划。
4.3.2月度计划参照年度计划的模式编制。
5.1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外包施工单位要严肃认真确保采剥作业计划的完成,不但要保证产量的完成,还要确保重点工作的完成,重要地段的按时推进到位。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时,须经生产矿长允许。
5.2要严格按采剥作业计划定点采剥,按线推进,自上而下的顺序开采,保障合理正常的开采顺序,严禁弃难从易,只顾当前,不考虑长远,只顾本单位,不顾全局,只顾数量,不顾质量,乱采乱剥、盲目作业现象。
5.3各外包单位要严格执行采剥作业计划,要服从穿岩洞矿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6.1各外包单位当月任务未完成的,必须在穿岩洞矿月调度会上详细说明,组织不力,原因不清的,由穿岩洞矿按相关规定考核处罚。
7.1本制度由穿岩洞矿负责解释和修改
7.2本制度自穿岩洞矿颁布实施日起执行
穿岩洞矿
xx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