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

时间:2023-12-07 作者:XY字客

申请书是一种对自己能力和经历的宣示,通过清晰的文字表达来展示自己的优势和目标。最后,希望这些申请书范文对大家的申请过程有所帮助,祝愿大家成功实现自己的目标。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xx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xx年4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

此致

敬礼!

xx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委员会

xxxx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二

投标工程名称: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填报日期:

目录。

附: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及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附表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表2授权委托书。

附表3投标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表4投标人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附表5投标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附表6拟派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附表7拟派出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附表8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附表9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附表10其他资料。

(一)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函。

1、我们根据贵方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就项目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提报资格审查申请书和有关文件并接受审查。

2、我们授权招标人或其授权的代表进行调查工作,以审核我们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澄清申请中有关财务或技术方面的'问题。为此,我们授权任何有关的机构或人员应招标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中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或本公司的能力和信誉。

3、我们在此声明,申请文件中所提交的资料在每一方面都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并为此负法律责任。如某些方面与事实不符,贵方有权取消我们的投标资格,也无须作任何解释,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我方保证:我方近三年内直至目前未曾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任何的隶属关系;且未曾与为本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或者监理工作或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有任何的隶属关系。5、我方将接受并遵守资格预审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6、我方的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以形式已递交。

投标申请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日期:年月日

附: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及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有关银行汇款单据(应注明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人民银行开出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放入资格审查申请材料中,以证明已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附表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地址:。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投标申请人:日期:年日

附表2。

授权委托书。

致:(招标人)。

权(投标人及其下属单位全称)的(职务)(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项目名称)工程(合同编号:)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投标人:(盖章)。

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的代理人: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三

就原告廊坊市骏轩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我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原告起诉我方的理由为:“未按约定于2011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办仍不履行,”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交付责任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0%,即1620000元。

对此我方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首先,原告违约在先。

双方签订的《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下称《转让合同》)》第4.2条约定:“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

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1年3月4日,3月5-6日为双休日,7-8日为工作日。

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在3月8日前交付此笔款项。

但是,原告直到9日才予以支付,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此点原告在起诉书中已经明确承认,我方不需再予以证实。

其次,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迟延履行交付责任的违约金理由是“我方未按约定于2011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办仍不履行。

这一点我方不予认可。

土地是不动产,土地的实质交付是以土地部门的转让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为标志。

土地证办下来之前,我方只能做实际交付,合同约定也是我方“将该转让土地交付给乙方实际控制并使用。

但是,土地的实际交付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文件,其权利的实现需要原告主动行使。

土地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你原告可以去转,可以去看,可以拉进去砖瓦木块,我方的员工拦过你吗,我方说过不许你做这些事情了吗?没有,我方从来没有阻止原告做这些事情。

反倒是原告自合同签订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有意义的措施,反倒是等了一个多月后突然诉我方没有交付土地,莫名其妙的要什么违约金。

我方怀疑原告是以此作为圈套欺诈我方,为此,我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也请原告提出明确的证据证实的主张。

与原告方欺诈蒙骗的做法相反的是,我方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收到原告50万土地款的两天内,即3月11日,我方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申请》,附上了相关的文件。

但是由于合同内容存在瑕疵,国土资源局没有受理我方的申请,土地转让的手续办理一直拖延至今。

所以,合同签订后,原告违约在先,且消极行使自身权利;而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这期间没有任何过错,根本谈不上违约,更谈不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同时,我方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这份《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缺少合同生效的要件,属于无效合同。

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处分了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处分行为无效。

《转让合同》约定,我方向被告转让土地15亩,位于南外环东侧。

合同附件中的《勘测定界图》标示出了15亩地的确切位置。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所约定转让的一公顷(即15亩)土地面积中,属于众祥工艺的为0.6865公顷,约为10.28亩。

属于众祥物流公司的为0.3135亩,约为4.72亩。

也就是说,15亩地中,属于我方所有且具有处分权的只有其中的10.28亩,剩下的4.72亩不属被告所有,我方没有处分权。

我方不但在签订合同的当时没有处分权,到现在原告起诉时,仍然没有处分权。

所以,合同处分了合同主体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反之则为无效合同。

第二,我方所属的10.28亩土地没有解除抵押担保,其转让行为无效。

2010年12月,我方以此地块作抵押,向银行做了融资贷款,并于同月15日在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

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由于原告催促甚紧,我方没能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照此规定,此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第三,原告具有主观恶意,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无效。

文档为doc格式。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四

投标工程名称: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填报日期:

提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清单。

投标人名称:

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

2

已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

1、工程名称:2、工程所在地:3、发包人名称:4、地址:5、合同价:6、开工日期:7、完工日期:8、承担的工作:9、主要人员姓名、年龄和职称: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10、工程简况:11、主要建筑物特性:

投标人应针对本招标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特性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列出其已完成的类似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和特性指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3

正实施的和新承担的工程情况表。

1、工程名称:2、工程所在地:3、发包人名称:地址:4、合同价:5、开工日期:6、完工日期:7、承担的工作:8、主要人员姓名、年龄和职称: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9、工程简况:10、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每个项目单列一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4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五

1、经授权作为代表,在充分理解《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的基础上,本申请书签字人在此以静宁县曹务初级中学学生宿舍楼下列标段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向你方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本申请书附有下列内容文件的复印:2.1组织结构代码证。

2.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8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给有关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提交的或与本申请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下列人员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5、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

5.1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的投标,须以投标是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主要内容的更新为准:

5.2你方保留更改本招标项目的骨膜和金额的权利。前述情况发生时,投标仅面向资格预审合格且能满足变更后要求的投标申请人。

6、如为联合体投标,随本申请,我们提供联合体个方的详细情况,包括资金投入(及其它资源投入)和盈利(亏损)协议。我们还将说明各方在合同价中一百分比形式表示的财务方面以及合同履行方面的责任。

7、我们确认如果我方中标,则我方的投标文件和与之相应的合同将:7.1得到签署,从而使联合体各方共同地和分别地受到法律约束:

7.2随同提交一份联合体协议,该协议将规定,如果我方被授予合同,联合体各方共同的和分别的责任。

8、下述签字人在声明,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

近三年工程营业额数据表。

投标申请人: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

注:1、本表内容将通过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2、所填的年营业额为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各方)每年从各投标人那里得到的已完工程施工收入总额。

3、所有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填写此表。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六

一、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二、办理土地登记应提交资料。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指模;。

企事业、机关单位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具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以上材料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涉及共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各自提交。(如:抵押、租赁、共用宗地)。

(7)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1)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1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8)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9)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20)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2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22)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23)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24)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国土所将初审合格的有关表格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到服务窗口后(属沙坪城区控制范围国有用地的,由用地者直接交服务窗口),由经办人员审查提交的资料,核对原始档案,之后由测绘地籍管理股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意见和依据,交测绘地籍管理股负责人审核,材料合格的报局领导审批,再由测绘地籍管理股进行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在承诺期限内交回服务窗口通知交费、领证;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的,注明欠缺材料或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依据,退回土地登记发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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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七

投标申请人:陕西凯德环保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168号。

日期:7月28日

目录。

二、资格审查必要/附加合格条件响应表。

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发置业分公司:

2、本申请书附有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3、按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方提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澄清本申请书中有关业绩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给有关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提交的有关声明和资料。

4、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

4.1你方保留更改本招标项目的规模的权利。前述情况发生时,投标仅面向资格审查合格且能满足变更要求后的投标申请人。

5、如贵方需进一步了解有关信息,我方人员的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刘宝。

联系电话:13991209791。

6、下述签字人在此声明,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

二、资格审查必要/附加合格条件响应表。

表1。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附后。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八

那个不是个人有权利写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自己写的无效。单位的话参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内容写就行了,把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四至、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写明白盖上土地局的`章就行了。

根据土地性质的划分,可分为国家享有所有权土地和集体享有所有权土地。

所以,对应的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所持有的权属证书为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当然了区别是在证书内容记载里有所区别的。

还有就是对应上述两种权属证书依法抵押后,所取得的他项权利证书。其也应划作权属证书范畴,区别其使用者为抵押权人而已。

办理土地登记的原因: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进行登记、发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下情况须办理土地登记、出让、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办理初始登记;购商品房、房改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继承等要办理变更登记;抵押、出租要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证书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要证件。

申办要件:

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地籍调查―审核与公告―注册登记―核发(或变更)土地证书。

1、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持证明申请人身份的合法证件(委托代理申请的,持代理授权书)到土地登记机关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权属来源及证明材料,主要有: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下发的用地文件、图件及其他资料;法院判决书、房产的赠与、继承、分割等有效证明;土地登记人员收取上述材料后,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2、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

权属调查包括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认定土地权属界线、设立权属界让等内容。认定权属界线时,被调查宗地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与相邻宗地权属人的法定代表应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地籍测量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第二步地籍勘丈。

3、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指出异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记、装簿、造册、缮证。

权利人应携带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证书。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初始和变更登记个3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的,不含公告时间)。

收费标准:

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关于发布土地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行政行为及收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九

市国土资源局:

价、安全生产预评价等前期工作。目

前,按程序已完成环评、安评、地质灾害评估、土地复垦方案、水保方案的相关报批备案工作。

《甘肃礼县李坝矿区堆浸尾渣综合回收选矿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堆浸尾渣6000t选矿厂, 年治理堆浸尾渣198万t;建设内容主要为选矿厂工业场地、尾矿坝、办公生活区;拟定总投资3.8亿元。

项目建设选址按照距堆浸尾渣(原料)较近、运输距离较短、节约用地的原则,现已确定项目建设选址在甘肃省礼县罗坝乡王寺村、焦赵村区域内。该区已纳入礼县黄金产业开发建设规划区。

项目建设拟用地总规模约17.98公顷。在拟占用的土地中选矿工业场地13.31公顷,办公区生活区1.34公顷,尾矿坝3.33公顷。符合国家建设项目单独选址用地标准。

此区域均在县、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贵局审核向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甘肃礼县李坝矿区堆浸尾渣综合回收选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已列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 使企业尽快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预审手续。

特此报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土地规划证明 报告

抄送:县国土资源局

甘肃亚特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xx年6月21日印发 存档(二)共印8份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十

申请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已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月日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市区看守所。申请人依法接受本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人经会见、阅卷等工作,辩护人认为其涉案情节轻微,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为此,辩护人特申请对变更强制措施。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的涉案情节轻微。

……。

二、代办驾驶证迁入的收益并非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

……。

三、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之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申请人特向贵院提交书面申请,提请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肖鸿杰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请办案机关综合考虑涉案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十一

甲方因建设需要,需临时使用乙方农用地______平方米(折合______亩),未利用土地______平方米(折合______亩),国用土地______平方米(折合______亩),集体土地______平方米(折合______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需临时使用位于____________的`乙方土地______平方米(折合______亩),作于____________用地,具体位置以图纸标准为准。

二、双方商定该宗地使用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如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可在使用期满前______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重新续办临时用地手续。

三、在使用期限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甲方及时交清土地补偿费用后,严格按照批准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变更和改变批准用途,乙方应按时移交土地,不得影响、阻扰甲方使用。并不得在该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甲方应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______元土地复垦保证金。甲方使用期满后,必须进行复垦整治、恢复原状,经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保证金退回。

六、使用期满后,甲方不按期复垦和期满不按时退还土地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甲方复垦保证金予以没收,用于土地复垦。

七、本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内容。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乡(镇、区)人民政府各一份,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签字盖章)(法人签字盖章)。

鉴证单位。

乡(镇、区)人民政府(章):___________。

县土地管理局(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十二

致:*************。

我公司(厂)已经认真阅读了本次招标公告的全部内容,充分理解本次招标的基本情况和资格要求,完全明白必须提供的全部资料及其资格审查申请的编制方法。现正式向贵公司提出资格审查申请,请予以准许为盼。同时我公司(厂)做出如下承诺:

3、遵守国家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若存在上述现象,愿意退出本项目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xx年11月24日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十三

李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一、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二、受理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四、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书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二)、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布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五、处理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

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决定。

六、调查处理时限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七、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1484字)

申请人:王某海,男,xx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李集农具社。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xxxx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xxxx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xx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李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海

20xx年5月22日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十四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v^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主要内容: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规划依据和具体位置,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十五

一、申请人。

xxx,男,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或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二、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第二部分“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中第二项第四款规定招聘对象必须“„„身高男性160cm、女性150cm以上„„”。

请求撤销《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招聘对象所设定的身高条件。

五、申请依据及理由。

1、《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现在中等师范学校已不再招收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因此就不存在《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适用问题。同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的明确规定,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停止适用,《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也不再适用。目前高等院校招生时执行的是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了军校和公安院校等部分学校有身高的要求外,其他行业没有对身高作出限制性要求。如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对公民从事教师职业设定了身高条件,《办法》增加了法律、法规、规章所没有规定的条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因此,《办法》所规定的身高条件应予以撤销。

2、《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不合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据此,虽然公民的就业权可以限制,但是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必须合理、恰当。因为身高与教师的“教学能力”没有正向关系,相反,一些身材矮小的教师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更有甚者,在我国广大的贫困地区,有坐在轮椅上上课的老师,也有拄着拐杖上课的老师,虽然他们无法直立在讲台上,但他们都为教育事业做出了非凡的成绩,很多还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优秀教师。因此,将“身高”作为公民从事教师职业的限制条件,显然不合理、也不恰当。因此《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应予以撤销。

3、《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一宪法条文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平等权的本质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根据教育部师范司负责人的权威解释,特岗教师就是正式教师,不同的是在3年聘期内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其聘期内的工资性支出,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既然特岗教师与非特岗教师在性质上、作用上是一致的,就不应对之采取“差别待遇”,适用不同的招聘条件,否则就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障的平等权。

《湖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湖南省教育厅颁布的《关于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通[2009]40号)第二项规定:“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三项第八款只是对就读教育类的学生规定了“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等限制条件,并没有身高要求。

由此可见,相关规范性文件对非特岗教师并没有规定身高条件,《办法》却针对特岗教师设定了身高条件,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基本精神,因此《办法》所设定的身高条件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平等权。

综上,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办法》第二部分中第二项第四款对招聘对象身高的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平等权。也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山西、四川等省的教育主管部门取消了对教师任职的身高条件。

基于以上依据与理由,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我们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办法》所设定的身高条件的规定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请予以审查。

2009年9月10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素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症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湖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身心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关于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通[2009]40号)。

二、体格检查。

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都须到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等项目的体检。其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由拟聘学校统一组织到学校所在地的市州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承担体检的医院要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受检人员做出体格检查是否合格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十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村民,系该村低保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因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返还彩礼一事请求__________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予诉讼法律援助。

_______年_______月,申请人经人介绍与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认识,后双方均表示愿意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后在_____________及其叔叔_______________的要求下,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向_____________及其叔叔_______________送彩礼_______万余元及其他物品,并将彩礼送至_____________叔叔_______________家。后于______月__________日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均表示办理完结婚仪式后进行结婚登记,但之后_____________在转户口的过程中,找各种理由没能将户口转移至申请人户下,并一直推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于______月__________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_____________这种“结婚”不到一个月就离家出走的“逃婚”行为导致本就系低保户的申请人一家更加贫困,申请人望通过司法程序追回所送彩礼,但由于申请人不懂法律知识及生活比较贫困请不起律师,又得知基层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像申请人这样的贫困群众。故此,特请求贵援助中心给予申请人诉讼法律援助,帮助申请人追回已送彩礼,望县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为盼,申请人一家将感激不尽!

此致

__________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遵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权益和促进和谐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六条土地权属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

(二)本县范围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负责处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内容,并由申请人确认后签字(盖章)。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包括最初发生争议的时间、起因、争议的焦点、主要分歧、四至范围及面积。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超过10人的,应当推选出2至5个代表人参加案件的处理。代表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争议处理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争议处理请求同意调解的,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将申请书副本同时送达被申请人。

(一)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

(三)因房产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引起的房产争议;

第十六条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认为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并在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本级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建议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争议属于土地违法案件的,接受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章调解与裁决。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第十九条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承办人员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对本人提出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土地权属证明,建筑物产权证明材料;

(三)农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

(五)其他与权属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应的证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或者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有关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调查核实的材料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争议土地需要进行测绘的,土地测绘机构应当进行测绘,并对测绘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承担土地测绘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解主持单位;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

(四)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调解书及所附界线图经当事人签字(盖章),承办人、调解主持人署名并加盖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印章,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可以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四)处理结果;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土地权属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破坏土地利用现状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伪造、毁灭证据的;

(二)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

(二)承办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三)争议处理过程中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件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权属确认适用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月1日起施行。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十八

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19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019年4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何楼街道办事处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9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二、受理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四、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二)、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布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五、处理程序。

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

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决定。

六、调查处理时限。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

建议书。

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七、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申请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李集农具社。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19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19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19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李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海。

2019年5月22日。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十九

(单独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用)。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申请事项:请求在……(写明行政诉讼的案号)一案中一并审查……(写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中……(写明请求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目)。

理由:

……(写明请求一并审查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规范性文件【说明】。

一、本申请适用于原告未在起诉状中请求而是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单独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使用。

二、理由部分主要围绕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进行论述;整个规范性文件均是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时,也可以对整个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论述。

土地权属审查申请书(优秀20篇)篇二十

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省**县**镇**村**号。电话:123456789101。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电话:1234567。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4175。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4月至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4、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至期间的年休假工资10077。46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没有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307。8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4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曾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7月1日同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一年期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后,于207月2日又同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书在被申请人处一直没有发给申请人,年7月2日后双方没有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中没有约定工资数额,申请人年月均工资约1900元,20月均工资为1856元,月均工资为2651。41元,2011年月均工资为2754。75元,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35。12元每月。被申请人从年9月才开始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之前一直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申请人经常加班,休息较少,工作十分辛苦,而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安排带薪年休假,且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特提出上述请求,请求贵委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经开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

申请人:xxx。

【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申请书》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阐述事实和理由等。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的,也应当填写《仲裁申请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清楚。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相符,不符则需提供曾用名或其他证明;联系地址,应是明确具体的通讯方式;联系电话应当清楚。申请人应当是直接关系人。在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等案件中,劳动者本人已死亡,具备主张权利主体资格的遗嘱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不全的`,应当通知其他共同申请人参加仲裁。必要时需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参照样本中被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应与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一致,联系地址、电话应当清楚无误。被申请人应当是具备《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参照样本中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3.如有第三人,应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二)仲裁请求应当明确。

可以计算金额的应当注明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争议事项及金额可分开列明。对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的应特别注明。

(三)事实和理由应当简明扼要。

可以指导申请人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填写几大必备要素: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填写入职时间、合同、岗位、工资标准、解除及离职时间、解除终止原因等;工伤待遇争议填写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工伤的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医疗期、本人工资、社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已支付的工伤待遇等;劳动报酬争议填写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内容较多时,可续加中页。

(四)书写要求。

申请人在书写《仲裁申请书》时,应用钢笔书写或打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应由申请人本人、法定代理人签名,申请人为用人单位韵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打印件均应用钢笔签名,修改处应注明姓名及日期。

(五)附件标明副本数量。

申请人应按被诉人、第三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附件中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中注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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