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温柔雨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

心得体会让我明白了成功的背后是汗水和努力,只有不断反思总结,才能不断成长。在下面,我为大家推荐一些心得体会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一

自然保护区是人类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而设立的一种特定区域。作为一名自然环境保护的爱好者,我近期参加了一次自然保护区的考察活动。在这次活动中,我不仅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有了更深的认识,更让我深深感受到了自然的神秘与壮美。以下是我在本次考察中的所见所感及体会。

在考察过程中,我们得知了许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及其意义。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不仅有助于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促进地球生态平衡的保持,也有助于维护人类的文化、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应该尽量考虑到其生物、地质地形、水文情况等方面,并通过科学的规划,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和适度利用的双重目的。

我们的考察区域是一处峡谷峭壁,峰峦叠嶂,树木葱茏。在这里,我们不仅看到了众多的珍稀野生动物和植物,也听到了清澈悠扬的川流声。沿途看到了奇妙的石头、极具特色的植被和山谷瀑布。站在峭壁上,蓝天白云,远处山势逼人,让人感受到了大自然的神秘与壮美。

在考察中,我们也深入了解了自然保护区中复杂的生物多样性。通过对植被、动物进行考察与研究,我们了解到在自然保护区中,由于地貌环境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的不同,生物之间的适应性和协调性也因地制宜,多样性极为丰富。这给了我们强烈的警示,在未来的环保路上,我们需要更加注重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问题,尊重自然的规律,以海纳百川的态度来保护大自然。

四、进一步认识环保的重要性。

在考察中,我们亲身感受到环境的重要性及其关于人类命运的意义。大自然的能力太过强大,我们所能做的,无非就是在保持生态平衡和能使生态环境健康繁荣的前提下,才能让我们人类与其他生物共存。因此,保护大自然应该成为我们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为全球环境建设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五、坚定信心参与到环保中来。

在考察中,我们认识到自己身为环境的维护者,无论是从事什么领域的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应该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不管是从个人层面还是从公共层面来看,环保需要每个人的加入,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让环境变得更加美好,我们应该信心满满地参与到环保中来,让环保成为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使命。

总之,在这次考察中,我深刻地认识到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和地位,也体验到了大自然的神秘与壮美,更加坚定了自己为守护好我们的伟大地球,为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付出努力的决心和信心。自然保护区中的万物,是地球上最为珍贵的财富,我们应该尽自己的努力去爱护它们,让它们在这里绽放生命的轮廓。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二

(1995年7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以[1995]国土[法]字第117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土地。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对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土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籍。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分布利用和土地权属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登记,建立地籍档案制度,并将有关资料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保护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规划。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及其依法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同级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章保护。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自然保护区或者划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设置界标。

因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改变用途时,需事先征求环境保护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自然保护区内依法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土地使用面积;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土地使用面积,而且不致危害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及其保护对象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立污染、破坏或者危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设施。对此类设施用地,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其他设施,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立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垦、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自然保护区所划定的区域开展旅游,应维持原地貌和景观不受破坏和污染。

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危害自然保护区功能的活动。

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受到破坏并能够复垦恢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第十九条因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其他特别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修筑有关建设项目时,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受到破坏、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时,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制止,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建设项目非法占有土地的或者未按批准用途、要求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触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三

中国的法律是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它所代表的利益阶层。革命和改革都是围绕着这一主题。怎样写公司管理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司管理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解读如下20__年3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新规6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业主大会召开问题。

1、《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法定条件后30天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或镇政府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供报告的,业主也可以向街道办等自行书面提出成立申请。

2、《规定》明确由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所需的经费,并协助街道办或镇政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3、街道办或者镇政府应当在接到书面报告或者请求之后30天内成立筹备组。

二、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内分期开发的物业,业主委员会成立规定。

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内分期开发的物业,《规定》要求按照建筑面积比例预留未开发物业的委员名额,以保证后期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物业更换问题:旧物业被炒,2个月内须交接撤出。

1、《规定》明确,对物业企业要进行资质管理,加强信用评价和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对违法违规严重的物业企业要列入警示名单,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的物业服务竞标。

2、对那些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者业主大会表决“炒掉”的旧物业,《规定》明确,旧物业应在合同终止或者决定之日起60天内撤出服务人员,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同时移交有关资产、物品和费用。

3、拒不撤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则列入警示名单,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或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物业经营收入须在显著位置公示。

1、《规定》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扣除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30%。成立业委会后,具体管理成本与经营收入比例由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定。

2、新规实施后,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公共收入将重点列入主管职能部门监管。新规明确,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应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支出。

3、《规定》还要求经营收入的收支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业主可以进行监督。

4、专项维修金属业主所有。首期专项维修金由建设单位按照造价计算的投资总额的2%,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专项维修金专户,并按栋(户)建账。

五、物业违规管理规定。

1、新规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指定搬运、装修等特约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限制业主自由选择搬运、装修等服务。一旦违反规定,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将列入警示黑名单。

2、新规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一旦发现违章搭建、装修、改造、一套改多套等影响相邻权的问题等行为,除立即制止外,应在24小时内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对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将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供水、供电单位应当配合,暂时停止供水、供电直至业主或者使用人改正违法行为。

一、拟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人事管理制度、福利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奖惩管理制度、投诉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员工基本规范、通讯设备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及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详细内容此处略。

二、拟建立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包括质量手册、文件控制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程序文件、管理评审程序文件、人力资源程序文件、合同评审程序文件、物业接管程序文件、服务设计开发程序文件、采购程序文件、入住管理程序文件、内部审核程序文件、不合格程序文件、数据分析程序文件、纠正防措施程序文件等。详细内容此处略。

三、拟建立的项目综合服务工作手册。

包括各级岗位职责工作手册、受理事务作业规程、接待服务作业规程、服务质量意见征询作业规程、交接班管理作业规程、跟班作业管理作业规程、监督投诉箱管理作业规程、受理服务设备使用管理作业规程、岗位工作质量标准与考核奖罚办法、病区保洁作业规程、消毒隔离管理作业规程、医用垃圾处理作业规程、保洁设备用品及工具使用规范管理作业规程、病房清洁作业规程、治疗室清洁作业规程、手术室icu清洁作业规程、消杀管理作业规程、公共场所定期消毒作业规程、大堂走廊楼梯清洁作业规程、办公室护士站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等清洁作业规程、洗手间清洁作业规程、配膳室清洁作业规程、处置室清洁室清洁作业规程、金融物资重地清洁作业规程、电器通讯设施清洁作业规程、室外清洁作业规程、化粪池排污水井清洁作业规程、垃圾站清洁作业规程、园艺绿化管理作业规程。详细内容此处略。

四、拟建立的质量记录文件。

因数量达几百份,此处省略。

一、会计、出纳在一区物业公司经理的领导下负责财务工作。

二、严格建立两帐,即会计帐、现金帐制度,做到日清月结,按月公布帐目。

三、认真执行会计法,每月末向经理报表。

四、严格控制资金流向,不经批准禁止动用各项资金。

五、建立实物领取登记制,凡领取实物、工具的责任人必须交旧领新(原先没有的除外)登记后方可领取,并对照检查所领实物对路、合格与否。如有丢失或故意损坏,直接责任人照价赔偿。

六、严格财务公开、公正、准确、保密制度,未经批准禁止向外界提供一切数据,防止国外情报人员窃取经济情报。

七、资金支出、收入必须以票据为准,经经理签字后方可入帐,否则无效。严格登记出入各种票据编号,用完后及时收回。

八、会计负责记帐,出纳负责现金保管,实行帐目、现金两分离制度。

九、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

十、参与收取各种规费和领导指定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一、防管理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三、合理使用照明灯、风扇、空调和其它用电器具,禁止私拉电线。

四、使用任何电器用具都要按规范操作,并且定期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电脑室、音乐舞蹈室、课室、宿舍除分工负责管理外,使用者要按规章规程操作。

六、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严禁破坏消防设备设施或以作他用。

七、所有通道不得堆放东西,保证楼梯通道畅通无阻。

八、禁止在校内玩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九、禁止在室内、走廊焚烧垃圾杂物,应将垃圾倒入垃圾桶并及时清理。

十、电工持证上岗,严守操作规程。保安员时时提高警惕,勤看勤查勤动手,防患于未然。

一、班级纪律及安全保卫工作:

2、上课专心听讲,上课期间不得吃东西、玩手机,看与课堂内容无关的书籍。

3、走读生按时回家,不得在外逗留;住校生按时回寝室,严禁越墙出校。

4、禁止在教室内追逐打闹破坏学习氛围,如多次劝告不听直接移交班主任处理。

5、禁止破坏教室内的水电设备,有损坏者照价赔偿。

6、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一经发现,一概没收。严重者上报德育处。

7、打火机、火柴等易__易__品严禁带入校园。

8、严禁出入游戏厅、网吧、台球室等娱乐性场所。

9、遇事需冷静,不要与外班、外校人员群殴打架等。

10、若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向老师或学校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11、上体育课或者户外活动时注意安全,不要做危险动作。

总之,纪律是良好的学风班风的保障,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是一切事情的基础,如果安全没有保障,学习也无法进行,所以我们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

二、关于“学习”的规定及奖励原则:

1、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科作业。

2、小组长未交作业名单交给各科代表,整理后交给学习委员。

3、按老师要求到小组长处背诵老师要求的内容。

4、大型考试中:总分在年级前10名、各科年级前十名、年级名次上升前六名的,个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教室清洁。

内容:

1、保洁:上午下第三节课后擦黑板、捡垃圾,打扫讲台、黑板上的灰尘以及到垃圾、

2、下午清洁:水擦黑板、扫地、倒垃圾、擦窗户、拖地(注:星期二、五的大扫除,要求清洁水槽、电视机灰尘、抹瓷砖。)。

不符合下列要求的需要重做:

1、保洁:-0.2分重做一次。

2、下午清洁:9.5分一下重做一次。9.9分免做一次。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四

自然保护区实习是一种宝贵的机会,它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自然界的奥秘,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在此次实习中,我有幸进入了一家知名自然保护区,亲身参与了保护区的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通过这段实习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自然保护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认识自然保护的责任。

在自然保护区实习期间,我亲眼目睹了大自然的美丽与神奇。我清楚地看到了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以及这种破坏给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带来的巨大危害。因此,我深刻认识到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保护自然环境。只有通过保护自然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我们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三段:学习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通过实习的机会,我接触了大量的理论知识,并将其应用到了实际工作中。在保护区内,我了解到了自然环境的特点和生物多样性的意义。同时,我也从实践中获得了宝贵的经验和技巧,如野生动植物的饲养和保护等。这种学习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我更好地理解了自然保护的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第四段:培养团队协作和责任感。

在自然保护区实习期间,我与其他实习生们一起工作,并组成了一个紧密的团队。我们一起参与保护区的管理,共同完成各项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并学会了与他人合作。同时,我也意识到了自己在团队中的责任,努力发挥自己的优势和潜力,为保护区的发展做出贡献。

通过自然保护区实习的经历,我深刻感受到了自然的美丽与伟大。我明白了自然环境的重要性,以及人类需要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必要性。自然保护区实习让我更加了解了自然的奥秘,激发了我对环境保护的兴趣和责任感。我希望能够将这份体会和收获转化为实际行动,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到环保事业中,并为保护自然做出更多贡献。

通过这次自然保护区实习,我不仅获得了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培养了团队合作和责任感。这段实习经历让我更加了解了自然保护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坚定了保护环境的决心。我相信,只有每个人都意识到自然保护的重要性并为之付诸行动,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更美好的世界。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五

此处为人工智能创作,不代表本人观点。

第一段:引言。

在繁华喧嚣的城市生活中,我们总是渴望一份自然、纯净的感受。而自然保护区成了我们摆脱都市喧嚣的绝佳场所。最近,我有幸参与了一次自然保护区的考察活动,这让我深深领略到了大自然的巨大魅力,也收获了许多体会。

在考察过程中,我了解到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特定的生物群落或者生态系统,而成立的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在我国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监管,有许多种类型,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不同等级的。保护区在保护着许多独特的生物资源,这也为游客提供了一场壮观的大自然之旅。

可以说,自然保护区让我意识到了自然历史的珍贵,更让我感受到了厚重的文化传承。在这里,我看到了许多珍贵物种,有的已经濒临灭绝,有的则已经消失无踪。我感受到了环境保护的紧迫,也懂得了更多有关人与自然共存的理念。在这里,人们能够亲近大自然,深入探索自然奥秘,感受着大自然的生气勃勃,这种别样的体验让我难以忘怀。

自然保护区的考察让我受益良多。在这里,我学到了保护环境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自然保护区不仅是保护天然生态,在开发旅游和经济时也有着不可取代的意义。保持自然环境的纯净只有在保护和利用之间取得平衡。只有在平衡中,自然保护区才能够持久发展,人类才能够获得更多的自然资源。

第五段:结语。

考察自然保护区让我收获颇丰,我从中看到了自然的美丽、她的神奇和我深爱着的生态。我相信,只要我们尽心竭力去保护自然世界,才能让这美丽的蓝色星球继续绽放她的美丽,也更能让我们在有限的生命中,感受到无限的美好和幸福。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六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重点国有林、医药、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五条  凡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按下列分级管理程序申报:

(三)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县级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分级向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上级或本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上级或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

第九条  下列类型自然保护区为重点自然保护区:

(二)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三)具有较高景观、科研价值,在保护区类型中较为稀有的自然保护区;

(四)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自然保护区采取优先发展、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并在资金使用及其他补助资金方面优先投资。

第十一条  重点自然保护区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制定保护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重点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应当保证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并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十三条  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在重点自然保护区周围,不得建设对自然保护区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从事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应当通过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拨款,国内外有关团体、个人捐赠,组织开展与自然保护区发展方向一致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多种渠道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向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染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罚款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七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6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市(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市、县为主。

第六条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护林联防责任制,加强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

第七条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正常的农牧业生产,也可以有偿承担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局组织的劳务或者保护管理任务。

(三)负责专项投资和基建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四)调查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

(六)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七)对保护区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保护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冰川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三)负责总体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实施;。

(五)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制定森林防火、防盗公约;。

(六)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理各类林政案件。

第十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树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二条核心区是指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区内现有居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逐步迁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和标本采集等活动。但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第十四条实验区内经管理局批准,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地质勘测、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培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向保护站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可实行轮封轮牧,轮封周期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原则。

旅游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征得管理局同意,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旅游活动应当在划定的旅游地点和路线内进行。

进入保护区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站的管理。

第十七条保护区林地属国家所有。确因需要,必须征收、征用林地的,经管理局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禁止毁林毁草垦荒。严禁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山育林地的外围,划出不少于十五米的森林保护带,以利于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

第十九条禁止采伐保护区各种林木。确因需要进行灾害木清理的,必须按程序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管理局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在保护区内携运林木产品和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副产品的,必须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运林副产品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经保护站批准。

第二十四条建立保护区水源涵养林补偿制度。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3%;从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灾害木清理、旅游等收入中提取2%-5%,用于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水源涵养林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在保护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区内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全面完成自然保护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依法决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八

尊敬的经理:

您好,我的名字叫xxx,看到贵动物油正在招聘一名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于是我写了这封求职信,希望可以到贵公司工作,学习,希望您看完这封求职信后可以给我一次面试的机会。

我的大学,我的梦。大学四年,我每天接触的不是关于动物的,就是关于植物的,当然还包括接触人类。主要学习的课程有:森林方面的、生物技术方面的、动物学方面的、生理学方面的、环境,植物,动物管理学之类的课程。而这些课程的学习,就是为了现在的工作大基础,做准备。基础打好了,就需要到工作中,实践,总结,提升,不断进步。

我喜欢动物,所以我选择这个专业。其实很多动物跟人类一样都是有意识的,也有自己的思想,例如:狗,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们会忠于他们的主人。而人类对于动物的保护,显然是不够的。唯利是图的人,去捕杀野生动物的情况比比皆是。所以,我希望通过以后的工作,提升自己的影响力,呼吁人们保护我们这个平衡的生态圈,保护野生动物。

最后,希望经理可以给我一次到贵公司就职的机会,谢谢你读完了我的这封求职信,谢谢。

此致

敬礼!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九

关键词: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护;现状;制约因素;完善措施。

【引言】:野生动物是我国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野生动物保护的核心内容则是其栖息地的保护。但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我国的野生动物的数量急剧减少,濒危动物的种类也在逐渐的增加。而栖息地就是它们赖以生长和繁衍的原生态环境。栖息地的种类或数目是决定在生境中生活的物种种数的主要因子。生境或群落的结构愈复杂,其含有的生物种类愈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各种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不仅造成了野生动物数量的剧减,也严重的影响了它们的栖息地环境,乃至整个生态环境也受到不可避免的破坏。

现阶段,我国的野生动物栖息地面临着面积减少、破碎化问题严重、生态质量下降等问题,动物在此环境下也无法保持稳定和平衡,越来越多的物种处于灭绝的边缘。对此,政府颁布并出台了多种动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逐渐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次提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在立法中曾提出过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论断,直至2016年的修订案中首次将栖息地的保护摆在了桌面上,明确了立法、目的、原则、框架和方向,从而填补了该项内容在立法中的空白,这是我国法律逐渐完善的重要标志。而各地方政府也以此为依据,纷纷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了让理论成为实践,我国在给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保护地,将15%的国土面积建成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禁猎区等,形成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空间布局,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那些频临灭绝的生物物种。

2.1存在法律漏洞。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还存在一些立法目的不合理、法律价值冲突多、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而这些法律文献之间却没有更深层次的法律原则予以调整和平衡。其次,《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地方上并没有与之相匹配、相衔接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就使得保护法成了空头理论。再次,在保护过程中社会群众的力量被摒除在外,法律条款中也没有关于社会公众保护的相关规定,个人的保护能力受限。

2.2保护方式不当。在栖息地的保护上我国基本采取的都是建立各种形式的保护区。但这并非适用于所有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有些动物们的栖息地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被纳入到这些保护区中,造成栖息地的破碎化。那些存在在一定区域的野生动物由于无法与其他物种融合,为了繁殖会选择近亲,种群衰退、遗传资源丧失也接踵而至。其次,有些地区的社会观念较为落后,政府的宏观调控的管理能力和投入十分有限,虽有国家下发的保护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完全的贯彻和落实。

2.3经济发展与生态和谐的不平衡。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分布在较为偏远、落后的地区。若是对该地区进行全方位的原生态保护,就要对资源的开发予以限制或禁止,势必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再次,野生动物伤人事件、破坏村庄、庄稼等事件层出不穷,政府却未制定相应的防范、生态补偿机制,周边居民也会以此而利益受损。这都说明了经济发展与栖息地保护之间存在在由来已久却又激烈的矛盾。

3.1遵循立法原则。在保护中要始终以生态为先,合理的处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栖息地的保护举措。其次,生态环境具有不可再生性,它是经过千万年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旦破坏就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修改各项法律。再次,我们的生活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来维护,在国家机关的带动下,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到保护行列中,用法律来规定公民在这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3.2建立多元保护机制。政府可以通过深入的调查、分析,用生物学原理来规划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种类。通过不同层次的规定来对资源予以更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便于满足人们个人需求和当地经济的发展需求。在此过程中,可以将保护区划分为绝对型、相对型型。在绝对区,不允许有任何的开发行为,以此保护物种的完整性;在相对区可以适当的开发旅游资源、伐木资源等行为,消除经济发展和保护行为的矛盾,但也要秉承着适度原则。

3.3完善制度建设。首先要完善栖息地的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的排污、破坏保护区域的行为,当地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许可证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环境评估制度。其次,完善自然保护区制度。我们应当以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现状为基础,明确保护区的外延,將野生动物的生存范围纳入到保护区域,扩大保护范围,另外,应定期对该区域进行巡查,全面掌握该区域的环境特点、物种特点、分布特点和天气特点等,提高保护行为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执法行为的深入。

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核心部分,只有维持好它们的生存环境,才会保障它们的生存和发展,才能推进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故而,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要转变思想,从自我做起,全民参与,深入开展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工作。

【】:

【1】尹凤英《论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2】王媛《论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保护》。

【3】赵慧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十

自然保护区是人类生态文明发展的依托,是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下文是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制定和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妥善处理与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自然保护区依法进行管理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根据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江河湖泊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有关专项经费和管理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级财政统一安排。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有关专项经费和管理经费,由省财政和当地财政按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鼓励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捐赠财物。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的等级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保护对象的典型性、自然性、稀有性、脆弱性、多样性、面积适宜性及科学研究价值、对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程度等综合评价确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有关专家及省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各种不同类型的专业评审委员会。

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评价;负责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以及保护区范围、功能区调整等评审工作,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二)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对有必要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可以指定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自然区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划定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和界线。

已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需要晋升保护区等级的,应当按照建立相应等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

省级自然保护区中的地质遗迹保护地、具有重大经济价值且对其利用不会影响种质资源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地,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范围,并按照实验区的保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文件确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予以公告,并公布相应的管理制度。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设置自然保护区区界标志,并将区界标志分布图及相关资料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界标志设定后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改变。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及其他资源的权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因建立自然保护区给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名称更改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自然保护区因保护和管理需要或者省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确需调整保护区范围的,应当按照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确需调整功能区的,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自然保护区需要更改名称的,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保护对象以及科研、管护等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不得借建设自然保护区之名乱占乱用山林、土地及其他资源;不得从事破坏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九条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等活动需要进入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按批准的。

活动方案。

进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需迁出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迁移,并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已建成的设施,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危及保护对象的,应当限期治理;无法治理或者限期治理后仍未达标的,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迁移。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实验区依法组织开展参观、科学研究、旅游以及促进资源增殖、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养殖等合理利用资源、环境的活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编制旅游实施方案,报经省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其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保护和管理制度,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应急预案。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自然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应急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发生突发事件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员、资源、生态的危害;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情况的研究、分类和汇总,并在当年12月底前将汇总材料报送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所在地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汇总结果在年度环境公报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保护能力、保护对象的状况等实行评估制度。具体评估制度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申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批准文件建设或者建立后不按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已失去自然保护区保护价值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追究责任并报请原批准机关撤销该自然保护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三)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措施不健全、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保护自然本底。

自然保护区保留了一定面积的各种类型的生态系统,可以为子孙后代留下天然的“本底”。这个天然的“本底”是今后在利用、改造自然时应遵循的途径,为人们提供评价标准以及预计人类活动将会引起的后果。

贮备物种。

保护区是生物物种的贮备地,又可以称为贮备库。它也是拯救濒危生物物种的庇护所。

开辟基地。

自然保护区是研究各类生态系统自然过程的基本规律、研究物种的生态特性的重要基地,也是环境保护工作中观察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取得监测基准的地方。当然它也是教育实验的好场所。

美学价值。

自然界的美景能令人心旷神怡,而且良好的情绪可使人精神焕发,燃起生活和创造的热情。所以自然界的美景是人类健康、灵感和创作的源泉。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保护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级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属玉溪市市级自然保护区,是社会公益性质的自然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通过保护和建设,逐步达到改善玉溪市中心城区的生态环境、空气质量和生产生活用水水质的目的。

第三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捐赠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红塔山自然保护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02°33′55″—102°40′19″,北纬24°17′52″—24°32′29″,具体四至界线如下:

东:由大尖山起经豹子洞、石槽箐口、石耙耙箐、陡嘴、天宝厂至晋宁六街大路、酸水塘中路、罗家坟、老埂、打厂沟头、大地海子、沙河、杀人脑小脑、马鹿塘有林地边缘、干沟箐、细脖子、大凹子沟、龙母亲河、水箐、小玉苗至玉溪赶街路、吃水不弯腰、围埂至玉溪赶街路、石丫口、一丘田、瞿脑山东箐、黑圈河、大碑河、沙巴河、羊窝箐、细脖子、李家坟分山堆、防火线、艺刺箐、龙鸣山山脊、普庙河、12、11、10、9、8号界碑、玉溪与江川(阳山庄)分界箐、2、1、17、16、15、14、13、12、11、10号界碑止。

南:9、8、7、6、5、4号界碑止。

西:二龙潭水库、大红坡水库、观音洞小桥、上灵秀柏油路、养护段围墙外小路、玉江公路、奶牛场房后水沟、收容所监房围墙外、幸福坝、有林地边缘、老尖山水箐口、褚家大山防火线、褚家大山沟、基龙坝、基龙山林地边缘、任井九社养鱼塘、任家坟、大团脑、李棋六社台山、二丈界碑、小水沟、睡佛寺、白龙潭河、刺董箐、拉石路、小龙潭庙后、龙爪坡脚箐、双林寺后羊厩箐、三採秧山脊、青龙山大路、干岔箐、红星坝尾水箐、家烧箐、踏山坡、玉溪与晋宁分界大路、踏山坡梁子、小路、长车、三岔箐之西侧小箐头止。

北:玉溪与晋宁分界小路至大尖山。

红塔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5696公顷,主要保护对象是:玉溪市中心城区东风水库、红旗水库、大红坡水库、二龙潭水库径流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自然环境。

第六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森林等一切资源属国家所有,其面积、界线及权属,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为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合理利用,发挥整体效益。

第八条在本保护区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举报。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设玉溪市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隶属于玉溪市林业局的林业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保护管理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管理局下设东风、北山、灵秀三个管理所,负责片区的巡山护林工作。

(二)依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四)开展社会协作,为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设立森林公安派出所,隶属于玉溪市森林公安局。

森林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二)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

(三)依法查处破坏和侵占自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维护保护区林区治安秩序,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行业和行政管理,并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保护区毗邻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联合制定保护公约,共同参与、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放牧、采药、猎捕野生动物、开垦、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和从事其他有损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

第十六条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需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的,必须报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规定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批准的品种、数量捕捉、采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自然保护区和破坏其设施,不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占用林地,修筑设施,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的,必须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有关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考察、参观、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必须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旅游人员、外来人员等严禁进入自然保护区留宿、居住。自然保护区内现有的耕地,不得扩大,鼓励农户退耕还林;农户不耕种的农地,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造林绿化。

第二十条严防自然保护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禁止带火种进入自然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野炊、生产性用火、捕猎、放牧、砍柴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到保护区外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保护区管理局核实后,依照《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可按规划在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参观等活动,提高人们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红塔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或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案件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以及举报重大案件有功的;

(四)宣传自然保护事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给予治安拘留、罚款、赔偿林木损失和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采收自然保护区内野生药材、花卉及其他林副产品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科研考察、教学实习、拍摄影视片、登山活动的;

(五)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等设施的;

(六)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或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

(八)实施其它林业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不依法管理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行。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十二

摘要:近年来,国内经济发展由于国内旅游业规模的扩展迅速从而得到了间接的推动。目前的市场竞争激烈,只有提高旅游管理品质,才能维持或者提升旅游业的现实地位。当前的旅游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你这些问题对于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为了持续性的发展旅游业,必须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如今,我国旅游业发展速度飞快,经济增长速度快,旅游精品也在不断的发展着。在大部分地区,旅游品牌在不断的产生着影响,旅游业所设计的环境条件相比于以往也得到了比较大的改善,因此旅游业调节产业结构的作用日益明显。旅游企业应在这种良好的基础上加强旅游方面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优化相关措施政策。

一、旅游管理中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旅游管理还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之处:没有科学统一规范旅游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旅游管理制度没有完善;基础设备及发展条件没有得到改善;很多地区政府部门都随着国内旅游业的高效发展从而建立起相关的的管理法规,以便于保护旅游区。不过这种做法没有重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很多法律法规的特点都是临时性的、地方性的,它们没有得到统一,因此还需要健全完善;旅游管理理念不够先进;管理机构组织不健全。

(一)充分体现政府在旅游业中的影响力政府要重视旅游业发展,要从根本上加大监管力度,在管理过程中要实质性的进行关机并以身作则,把旅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并解决好,这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地方和政府的交流和沟通。上级下达的文件政府要及时的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组织的`命令,地方要自觉服从并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二)规范旅游行业的发展秩序加强旅游业自律性以及规范国内旅游市场架构是有效改善旅游管理中问题的有效措施。在管理旅游业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部门的能力是不够的,因此还需要旅游企业进行自我规范、市场自我调节。地方政府应该联合行业协会以及旅游企业对旅游市场中的店铺、酒店等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和改善。旅游市场的单位很广,因此要有针对性的将一些区域纳入旅游管理当中。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才能更好更快的发展旅游业。

(三)加强旅游管理中信息化的建设旅游管理相关工作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得便利很多,使旅游管理工作进程得到加快。所以,旅游企业应该要重视信息化的网络科技在旅游管理中的重要性。对于在旅游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网络技术能够很快的找出从而促使企业制定出相应措施进行解决。

(四)组建一个较为全面的旅游管理制度和机构旅游业发展的最重要条件就是健全的旅游管理制度体系,这点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思考。第一,当地地方特色以及当地条件是制定旅游管理制度体系时最需要重视的地方。旅游企业要详细的对旅游劳务相关产品进行分类,科学合理的采取应对方法来管理不同的产品,针对性的设置管理部门,这是旅游企业在制定旅游相关制度时的前提条件,也只有这样才能将旅游管理水平有效的提高上来。第二,加强旅游业创建过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为了减少浪费、降低成本以及减少预算从而充分发挥出资源价值,所以要利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管理。除此之外,政府方面要从各个方面对旅游管理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对其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的采取措施来进行解决。科学的建立和管理相关组织机构,拒绝形式主义从而将旅游管理机构的监督作用和协调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五)不断研发新产品,扩大产品差异化目前国内的旅游产品相似度比较好,普遍性也比较强。旅游企业应该针对这种情况进行地方特色产品的开发,或者二次研发产品,从而将更多新颖的、创新力强的产品开发出来。在研发新产品时,旅游企业首先要考虑消费者对于独特性的需求和要求,因为消费者所青睐的产品是与众不同的、具有自身特色的。

(六)健全完善相关旅游法律法规国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旅游法律法规,构建一个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从而对国内旅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强制性的前提条件下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七)树立先进的旅游管理理念,不断加强交流与合作先进的管理理念是旅游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引导下,旅游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要保护生态环境。除此之外,还要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城市旅游竞争力的提高少不了优秀的服务质量和良好的生态环境。除此之外,还要与其他地区加强交流合作,提高旅游业的综合管理能力,坚持“走出去、请进来”战略,不断的吸取和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从而将管理能力提高上来,这能够一定程度的吸引外国游客从而使市场份额得到扩大。

(八)旅游业工作者素质有待提升工作者的个人素质是影响旅游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旅游从业者的素质要加强,旅游企业应该从各个方面将相关从业者的综合素质水平提高上来。

三、结语。

总的来说,旅游业是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途径,因此必须要重视旅游业的发展。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去解决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效的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层次。与此同时,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要注意提高服务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大力提倡生态旅游发展,使我国旅游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各自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或者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划定。

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和界线经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标。

第十一条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迁入。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安排区内居民逐步迁出;对外迁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对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使用的林地,采取依法征收、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建设或者设置会所、疗养院、户外广告、指示牌等与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或者景观的其他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设施和其他项目。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核心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七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或者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但是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组织单位、人员、日期、区域、路线、项目进行。

第十八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除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外,应当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

第十九条禁止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不得在保护区内擅自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不得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进入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原材料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应当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野外用火。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生产经营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措施。

不得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禁火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域,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开展毛竹采伐和茶叶生产等活动。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茶叶、毛竹加工等产业迁移至保护区外的产业园区。

禁止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

第二十二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爆破、修建坟墓以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的活动;。

(二)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以及生产便道;。

(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其他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

(六)钓鱼、电鱼、毒鱼、炸鱼以及捕捞其他水生动植物;。

(八)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

(九)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

(十)移动或者毁坏保护管理设施、设备;。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矿、采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二)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三)擅自开垦、填埋、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五)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移动或者毁坏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界标;。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报经批准,可以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林业检查站或者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查登记。

在森林高火险期、野生动物繁殖期等特殊时期,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保护区内车辆和人员的通行。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生产需要雇请外来劳动力的,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综合执法监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保护区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联合保护机制。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保护区的联合保护公约和章程,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共同参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违法案件。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开展护林防火工作,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处罚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毁坏保护区或者外围保护地带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

(一)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

(二)在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的;。

(三)开展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实验区内未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或者擅自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十四

位于广西隆安县境内,离县城36公里,在南宁市以西83公里处,总面积21平方公里,南宁至大新、靖西、凭祥、云南的公路贯通景区,交通十分方便。

该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为岩溶地区的珍贵药用植物和岩溶景观。植物种类1145种,其中药用植物713种。国家级保护植物有毛瓣金花茶、金丝李、蚬木、肥牛树等,国家级保护动物有黑叶猴、猕猴、冠军犀鸟、蟒、等。

资料。

园内现已开放的景点有深山逗猴、溶洞奇观、石林盆景、绿水江泛舟、壮家小竹楼等。

旅游指南:

1、景区还可乘坐原生态竹排沿江而下,穿梭在森林中,感受“船在画中走,人在画中游”的无穷惬意,并有壮家的导游阿妹可聆听具地方特色的动人山歌。

2、农家风味十足的“金龙寨”,可亲身体验壮家的农家风情。有竹竿舞、拉石磨、翻地种菜、窑红薯等项目。

小贴士:景区猴儿顽皮,请注意保管好提包。如遇雨天,请做好防滑措施。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十五

1、保护的必要性。

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历来是一对较难处理的矛盾,而风景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或难以再生的特殊资源,其保护和利用之间的矛盾就表现得尤为突出。对风景资源的利用,一定要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一旦保护工作未做好,其损失将难以弥补。

在我国,风景资源大多是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结合体,大自然景观往往与50的华夏文明融为一体,体现了很高的旅游价值。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旅游需求极为旺盛的今天,如果只强调保护,采取“封闭式”的保护方法,无异于强行割裂了风景与人之间的关系,浪费了风景资源。如果我们不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用掠夺的方式去过度地利用经过漫长岁月发展而成的风景资源,自然风光连同其悠久的历史文化,将会因为人为的破坏而丧失殆尽,风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将成为空谈。

2、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管理问题。

虽然我国对风景资源的保护一直都很重视,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国具体执行风景区管理的部门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地方一级的“管委会”,不仅对风景资源的认识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因过多地考虑经济利益,而忽视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2.2旅游开发中对生态系统保护不够重视。

在对风景资源的利用中,有些部门认为是“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合理地组织游人活动,妥善地处理景区的各种矛盾,统筹安排各项措施,为人们提供自然、优美、清新的旅游胜境”。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风景资源的保护主要是强调对景点的保护,而对整个区域生态系统方面的保护重视不够。

2.3自然资源保护中对风景美的.忽略。

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就提出了建设中国自然保护网的规划意见,提出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4项原则:(1)按自然生物地理地带保护各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群落。(2)我国特有、稀有、珍贵物种的主要分布区内,保护物种种群及其栖息生境或繁殖地、越冬地带。(3)需要恢复和再生的,具有特殊意义,但易受干扰和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物种环境。(4)需要保护具有特殊意义的地方,如母树林、水源林、地质剖面、冰川、地貌景观、温泉、化石或历史遗迹等。从其原则来看,保护中没有考虑到风景美这一因素,比如,对风景美学质量高的资源是否要保护,这里就未涉及到。因此,在保护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只是一味地強调保护生态,却忽略了其中吸引人们观光旅游美的因素。

3、对策。

3.1确定风景资源保护的内容。

3.1.1保护生态环境质量。

对风景资源的保护,首先体现在对良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因子的质量,主要是保护空气、水、土壤的质量。保护空气质量,首先,要避免对空气的污染,在风景区中,禁止建造会产生大气污染的设施,并尽量避免汽车通行,以步行游览为主。其次,创造一个空气流通的环境,以保证空气清新,但应注意不要产生风洞效应。

3.1.2保持生物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多样性是统一的。丰富的植被与动物使自然景观更为丰富,旅游价值更高。区域完整的生物多样性代表了自然遗产的大部分,保护生物多样性,可保证生物物种的持续利用,其内容主要体现在对自然的保护方面。

3.1.3保护文化多样性。

文化指一定时期、一定地域的社会群体所代表的,经历了较长时间的价值观和思想观。文化多样性包括这些不同的价值观和思想观,也包括它们支配人的行为而产生的景观,如宗教以及宗教支配人们去建造的寺堂庙馆等都属于文化的范畴。历史文化的产物形成了历史人文景观,地域文化的产物形成了地方风格,包括具有地方特色的景观,也包括地方风俗等内容。保护文化多样性,就是要尊重历史文化及地域文化存在的权利,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人文遗产和地方风格。

3.1.4保护美的特征及科学价值。

由于自然和人类的作用,形成了优美的自然风光和有价值的特殊景观,如海岸、沙丘、河流、古树、山峰及地质剖面层、火山奇观等,它们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要予以保护,适当控制游人数量,并限定合理的游览方式,避免因盲目开发而造成破坏。

3.2确定风景资源保护的级别及措施。

由于风景资源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美学和生态2个方面,因此,其保护级别应依据美学价值和生态价值的评价结果加以确定。划分风景资源保护级别,可根据风景资源的质量评价结果,确定风景资源的保护级别,并应根据不同的保护级别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2.1.1级保护区。

允许游人进入,但仅限于开展以步行观光为主的活动,在不破坏环境的基础上,可建造少量必需的小型设施。(1)可建造的设施:自然的弯曲小路;架空的步行路和梁柱结构的架空平台;安全防护的栏杆;种植局部的补充地被物。(2)禁止的设施和行为:游览车辆或其它车辆进入(养护管理专用车除外);建造构筑物;挖土、填土或平整土地;任何形式的污染;干扰和破坏具有生态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场地。

3.2.2.2级保护区。

进行有限地合理利用,在保护好其中自然景观(如山地、水体、植被等)的基础上,可以布置游览观光和娱乐活动的内容,如休息区、娱乐区、游览道等,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们可在林间嬉戏,在水上泛舟,享受大自然的景色。

3.2.3.3级保护区(开发区)。

除了保护好少量有价值的风景要素和生态要素外,集中性地进行建设和改造。主要的旅游设施和地形植被改造都在此区。(1)可建造的设施:行驶车辆的道路;服务中心,含旅馆、俱乐部、娱乐场所、商店等;改造和保留特色或民族风格村镇;公用设施和废水处理厂;林地和农业利用。(2)禁止的设施和行为:主要商业设施;工业或制造业;环卫填土;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农业开发;现有城镇的扩张。

4、结语。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提高素质全面发展,人人参与共同维护,为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李金路.风景名胜区中的几个关系[j].中国园林,(2)。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十六

(20xx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xx年8月2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保护管理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

(一)保护范围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和西畴县小桥沟片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二)管理范围为:西畴县董棕槽州级禁伐林区和发源于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并流经文山市范围内的那么果河、盘龙河。

保护管理范围的界限由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主要保护对象:

(三)水工程、河流和水源点。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保护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扶持资金;。

(三)生态补偿资金;。

(四)社会捐赠和资源有偿使用等其他资金。

保护管理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统一保护和管理。文山市和西畴县的管理机构承担各自区域内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六)协助做好保护区内生态移民的规划工作;。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旅游、扶贫、公安、安监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在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采砂、开发水上旅游资源和水能资源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河段,自河岸向外50米至100米的区域为河段控制区,具体范围由文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经文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的扶持力度,推广使用太阳能、以电代柴(燃料)等替代能源。

对核心区、缓冲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住的居民有计划地迁移,对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按公益林管理进行补偿,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个人所有的林木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流转为国有。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积极支持实验区及周边村(组)人工造林、退耕还林,进行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项目开发。

实验区内个人所有的人工用材林,在不影响保护区整体功能的前提下,由所有人申请,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对火灾隐患增多等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林木,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更新。

自治州、文山市和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每年12月30日为“老君山保护日”、“小桥沟保护日”。

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猎捕、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

(二)乱砍滥伐、毁林开垦;。

(三)向河流、水源点倾倒废弃物、污染物,排放有毒废水和污水;。

(四)野外用火;。

(五)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设施;。

(六)侵占、损毁水工程设施;。

(七)经营性采石、采砂、取土;。

(八)探矿、采矿;。

(九)侵占、移动、损坏保护设施、界标。

在保护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护管理范围内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除外。

核心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因科研等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缓冲区内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生物繁殖、珍稀濒危植物人工繁殖、种群复壮、生态恢复等活动。

实验区内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科学试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水资源开发、林下资源开发等。

在缓冲区内进行科学试验和在实验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保护区及周边居民具有优先参与权。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保护管理费,并提交相关资料。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居民自用建房等,需要少量采石、采砂、取土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到其指定的区域开采。

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xx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老君山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十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建设事业信息化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在建设事业应用领域大大拓展和深化。近几年来,又出现了以“数字城市”为目标,全面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局面。建设事业信息化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建设部成立了以部长为组长的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领导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也给予充分重视,并相应成立了信息化工作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化工作。

2、全国建设事业的信息网初具规模。

“建设部互联网站”、“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已全面开通。网上开设了政策法规、企业信息、行业动态、招投标信息、市场分析等二十几个栏目,每天点击率已达七、八万人次,为沟通全国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息,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3、行业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成效。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行业信息技术的应用有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应用成果在行业中得到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地理空间信息技术、cims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技术、ic卡技术、自动监测控制技术以及多媒体技术已逐步在建设事业各行业广泛应用。

勘察设计行业是我国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效益也比较高的行业。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推广采用cad、三维动画、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开发建设设计与管理集成化、智能化应用系统,目前甲乙级设计单位计算机出图率已达到100%,彻底把工程设计人员从传统的绘图中解放出来,大大缩短了设计周期,使方案的`比选、优化更为直观,提高了设计质量,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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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心得体会大全(18篇)篇十八

供集成的管理咨询服务。国内物流管理咨询公司的近况大致趋势如下:

(1)服务专业化。目前很多管理咨询公司都倾向于专业化方向发展,打造核心竞争力。从地域来看,北京的本土物流管理咨询公司长于物流政策和政府物流发展规划,而上海的物流管理咨询公司长于物流方案设计、物流设备咨询和企业的物流供应链规划。在上海物流咨询市场,如欧麟专长于设备咨询。扬子江物流管理咨询则专注于物流企业和企业物流供应链规划、业务流程设计和培训等。

(2)服务多样化。除提供专业咨询外,几乎所有的物流咨询公司都还提供物流培训业务,除此以外,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一些咨询公司还和战略合作伙伴一道,提供一揽子物流供应链方面服务。例如,扬子江物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与物流企业、咨询业、制造业、物流软件、大学研究所、建筑设计研究院等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来提供物流咨询、信息系统服务、物流仓储设施设备等一揽子的服务来提高综合物流服务。

(3)核心产品化。优秀的物流管理咨询公司需要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并在专业化、多样化服务的基础上,打造自己核心产品。因此很多管理咨询公司开始打造核心竞争力的咨询产品,以取得市场的竞争优势。例如扬子江物流管理咨询公司开始专注于物流金融咨询、航空物流咨询和供应链运作(scor)的咨询等,其中在物流金融咨询方面,扬子江已经推出了适合物流企业、制造企业和银行等多赢的咨询方案产品。目前已经与物流企业、银行达成共识,在中国共同推广物流金融产品服务。通过核心产品的推出,使扬子江在物流咨询行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国内其它物流咨询公司也像扬子江一样,也推出自己擅长的核心产品。

总之,我国物流管理咨询业迅速发展迅速,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物流管理咨询企业,这些企业已经形成了符合中国物流业实际的一套咨询方法。相信经过坚持不懈地市场拓展,这些企业在咨询实践中将逐步赢得了顾客的信任,推动我国物流管理咨询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荣书霞.《中国咨询业走向有序化》中国中小企业[j]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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