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

时间:2023-11-08 作者:文轩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

读后感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的内心世界,并对自己的价值观和信念进行思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些经典读后感范文,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启发和帮助。

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一

少时读书会牢记各种名人的座右铭,以便在考试作文时能画龙点睛般斩获作文得分点,从未探究座右铭背后的故事,竟不知卢梭用一生去实践的座右铭“我把我的一生献给真理”是何等艰辛与蹉跎。

在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领域里,存在着三种改革国家政治制度的学说:孟德斯鸠主张的立宪君主制,伏尔泰主张开明的君主制,而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

1744年卢梭开始着手和撰写《政治制度论》,结合他在《忏悔录》中的部分叙述可以看出,他当初写《政治制度论》的主旨,以及他在后来的《社会契约论》中反复发挥的理论,都集中在解决一个他比喻为“几何学上的化圆为方的问题,即如何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治形式”。政府的形式问题,是《社会契约论》第3卷重点论述的问题。卢梭利用自然法学的角度,从“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政权及法律的关系”等方面一一展开论述。提出一个鲜明的主张即“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并通过探讨社会秩序中人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关系,阐述家庭的特殊性从而衍生到政权及统治者,来说明强者和统治者的合理性。第二卷文中关于公共幸福的论述,讲述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东西,文中针对人权即政权及生死权等论述都十分犀利,有和当时思想家的鲜明对立还有独立的个人主张。这些思想都深刻的折射到社会思潮中,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虽然有很多综合原因,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对它的爆发和发展起到一定的催化和助推作用。

该书在1762年4月出版后,遭到查禁和封杀。6月9日,巴黎高等法院发布逮捕令,捉拿卢梭。卢梭幸而脱逃,但也经历了长达8年之久的流亡生活,颠沛流离,居无定所,被人驱赶,直到1778年7月2日他在埃默农维尔逝世时,对他的逮捕令还没有撤销,直到死他的身份还是一个负案在逃的犯人。然而,历史是公正的,人民对这位为传播真理而著书立作的作者是怀着钦敬和感激之情的。在1794年10月,法国国民公会重置棺木,将卢梭从埃默农维尔移葬首都“供奉不朽的人的殿堂”—巴黎先贤祠邦德翁,供世人永久瞻仰。

一遍读完后总是有懵懂不解之处,但是文中的思想总能唤醒岁月中的感悟,进而又读,每次都有不同认识和收获,感慨卢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极大的思想努力构建并表达该如何构成一个科学的法治理念体系,给后人无数启发,在此写读后感,希望志同者可以互勉。(萨萨)。

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二

受一定的时代影响,作者十分看重宗教的作用。第二卷第一章中即指出“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根源”,作者是在这个正义根源为人类所不能达到的认识基础上才推论出理性的普遍的正义是必要的。在法律方面,作者认为使一个国家的人民遵循法律的最佳方式就是“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到制度本身之上”。此外,借助神明还被看作立法者在拥有了伟大灵魂的前提下让人民自由服从的值得被推荐的途径。

对于这样一种上帝高于理性,宗教高于法律的思想,我认为,在一定限度内,它可以通过宗教的自律使人们自由地形成社会公约并对公约自觉地认可服从,宗教因此成为共同体秩序的保证;一旦它超过可被利用的限度,被行政官或宗教官员掌握成为操控思想的工具,人民就失去了对行政的主动权,这对于整个以人民自由平等地签订的社会契约为根基的民主政体将造成极大的破坏。

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三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书或又称为《政治权利的原理》。正如卢梭开篇所讲的“我要根据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探讨,看是否能在社会秩序中找到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合法和妥当的政府行为”是本书所论述的重点。

为什么公民要关心政治?这就要从政府和社会的起源探寻。

社会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权利的基础,没有稳固的社会秩序,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但他并不来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许多约定的基础上。正如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所论述的在卢梭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生来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会在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让渡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而且个人的力量有限,无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碍。因此,人只有与其他共同协作和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才能更好的生存,结合的基础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约:每一个个体都应毫无保留而且平等地转让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服从于共同体的意志。对于这个共同契约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权,那他成为契约的破坏者,而成为共同体的敌人,将被驱逐出共同体。缔结共同体的每个个体都是主权者,但也是臣民,个人意志需要服从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远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说他永远都是正确的。人民永远不会被败坏,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骗。因而公意也会出现错误。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达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约束一切个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国家,无论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称为“共和国”。制定法律的立法者应该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个人感情的影响,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证社会状态下的公正性。立法权与行政权要独立,正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权的行使却有着各种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态。政府是主权者和国家之间的中间人,代表主权者行使权力。人类社会有三种最基本的政府形式,卢梭认为,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形式永远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单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种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适合于不同的国家大小和不同的气候,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政府形式。

在卢梭看来,不存在彻底的民主制,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话,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适合人类。因此,选举产生的贵族制政府,是相对而言较好的政府,因为它能保证最贤明的人来管理政府。他认为,在一个政府的治理下,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条件下,人口的增长,是政府是否为好政府的重要标准。

政府会发生蜕化。人类社会的政府形态经历从民主制,过度到贵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变和收缩,在君主制形态下,再次收缩而发展到专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从而公意被个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国家会走向灭亡。罗马政府形态的发展便是这样的过程。

政府只是作为主权者即公民的公意执行者。卢梭的这个观点,在当时还是“君授神权”的时代,无疑是平地一声雷。虽然不能说卢梭的思想直接导致了法国大革命,但是正是卢梭的政府论,祛除了“朕即国家”的谎言,让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卷欧洲大地,从而开启了整个现代人类社会。破坏者,而成为共同体的敌人,将被驱逐出共同体。(叶景山)。

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四

元旦假期,我拜读了卢梭的大作《社会契约论》,非常震撼。回顾2010年全年,我巨大的变化发生在,年初时坚定的集权思维,经过一年的搜索、阅读和思考,已经演变成了民主思维。尽管我已经不能清楚的回忆起是哪些资源导致我一点一滴的改变,但是无疑,微博的参与,加速了这一转变。而年度交关时的这一阅读,为我这一转变,提供了坚硬的骨架结构,铺垫了坚实的基础。

卢梭的思想之所以伟大,在于他解决了民主的基础问题,且有宏观有微观。

首先,他肯定了天赋人权的思想。承认每个人一旦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具有了生存权、财产权、选择权。这些权利是自然存在的,不应随便被其他生物非生物剥夺。而每个个体,都要捍卫自己这些权利。这是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生存的根本。

其次,他阐述了集体和契约的形成过程。虽然每个人都要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风霜雨雪等自然力量、人际交互等都有可能威胁到人的基本生存,导致人的权利被损害,或者由于捍卫行为花费巨大的精力,甚至付出个人无法承受的代价。于是,人们自愿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集体。每个自愿组成集体的成员交出自己的部分权利和利益,由全体利用这部分权利和利益,捍卫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这样的结果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仍然得到保障,但由于集体力量比个人力量强大得多,使得每个人用于捍卫自己权利的付出,极大降低,从而腾出时间精力进行创造,产生更大的价值。这样,集体就在每个个体自愿加入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愿意加入集体的每个个体,与集体订立契约,加入集体中。

再次,他论述了法律的形成和政府的存在。需要指出的是,集体是为保障集体中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而存在的,故集体需要一套具体的措施保障个体权利,这一措施即法律,而这一措施的形成即立法过程。从推理逻辑中可以看到,立法的主体是全体人民,法律的职责,是保障集体中每一个个体的基本权利。立法完成后,需要解决由谁执法的过程。由于全体人民共同执法效率低下,成本过高,于是卢梭提出由全体人民推选出一部分代理人,代表全体人民完成执法活动。这部分代理人,首先由全体人民推选;其次,其第一身份是全体人民的一部分,然后才是代理人,其本质上还是全体人民中的一个个个体,所以也受法律的制约;再次,它只执行执法的责任,不能代表全体人民立法;最后,它可以由全体人民重新推选。这些代理人,就组成了相对于这个集体的政府。这样的形式,使得政府外的个体能够从执法过程中脱离出来,从而全力从事其他创造活动。

卢梭在著作中,以共同体指代这个集体的全部个体,通过共同体的共性、每个个体的个性、政府组织的共性及其相对于共同体的个性论述社会契约思想。只有共同体的共性,是立法的决定因素,从而决定整个共同体的行为。由于政府的共性相对共同体来说也只是个性,所以政府不具有立法权。

卢梭认为,共同体(全体人民)应当定期举行全民大会,讨论以下议题:第一,是否继续需要政府存在;第二,这届政府是否可以继续任职;第三,政府执法过程中,暴露出哪些法律漏洞,需要共同体制定法律予以弥补。

此外,卢梭在著作中还论述了政府的规模、集权制君主制民主制政府的差异,以及以罗马为例论证了自己的理论。

以上所述是通读全文后,我个人所能理解的部分,不一定准确,也不一定全面,但是非常重要的是,这是我的学习所得,是我所建构的社会契约论。

第一,卢梭指出只要集体存在,集体的共性就自然存在,并以此制定法律。这是正确的,但是在多于一个人的情况下,需要通过交流与沟通才能发生联系。共性存在,但共同体并不能以共性制定法律,只能以被了解到、表述出的共性来制定法律,卢梭并未指出,这些共性通过何种媒介表述。

以上就是我对全书的理解以及我的问题。应该说,《社会契约论》使我征服,解决了我心中关于民主的很多基本问题。这一理论的社会认可度,决定了若干年后,美国《独立宣言》以此为基本理论基础。

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五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得到的所有事物的无限权利(尽管很容易失去,因为没有法律来约束其他人来争夺);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事物的所有权。自然自由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而社会自由是要受公意的约束和限制的。占有权有可能是由于暴力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作为最先占有者的权利,而所有权是根据正式的权利和资格所获得的权利。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当我们有意识地服从我们共同签订的法律时,才是真正的自由。

根本的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不平等——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但是,却以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了。因而,人们虽然在体力上和才智上是不平等的,但是由于契约和法律权利的存在,他们每一个人之间就已经成为平等的了。每一立法体系的目的都在使公民获得最大的幸福,衡量的标准是:自由与平等。之所以涉及自由,是因为所有人与人之间特殊的从属关系,都会使国家加速分离;之所以涉及平等,是因为没有平等,自由也就无从谈起。然而,所谓平等就不是均贫富,而是说,对于权力而言,它的强大不能发展成为暴力,超出法律的约束;对于财富而言,它的强大不能使人失去人身自由。这意味着,那些拥有财富和地位的人必须适度节制自己的财富和地位权势,而那些普通大众也必须节制自己的欲望和贪婪。这也说明了一个国家最强大的力量是蕴藏于民众的德行的习惯的力量,即道德品行,风俗习惯和公众的舆论,它们是一切法律的源泉。

正如每一种自由的行为都需要精神上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才能产生,政治体也需要同样的动力,公共意志可以称为立法权力,公共力量可以称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却因其需要执行具体的行为,需要一个代理人来执行,并接受公意的指引。政府就是这个代理人,它掌管法律的执行并维持社会和政治的自由。人民服从君主的行为,所根据的不是契约,而是一种委托,即人民将行政管理这项任务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权力任意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就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

国家的稳定取决于主权者,公民和政府者三者的平衡,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直接统治,如果行政官想要制定法律,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么骚乱就会取代稳定,力量和意志就不再协调一致地活动,国家就会解体而沦为专制体制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

政府内部的成员具有基于个人利益的特殊意志,也具有作为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它仅仅关系到政府的利益,同时还具有公共意志。这三种意志的活跃程度和社会要求的正好相反,同时,正如一个人从出生就注定走向衰老与死亡,政府权力也具有滥用和政府变坏的倾向,这都要求对政府的监督。从一个国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与否可以看出国家是否健康,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正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反之,人民已不相信政府会表达公意,此时,政府已失去合法性。那么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呢?定期集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是对政治共同体的的一种支持与保护,同时也是对政府的一种控制(所以在任何时候,集会都会给统治者带来一种恐惧),因为当人民合法地集合在一起(而是小众人在别有用心地煽动),这个国家的真正主人已出现,这时行政官和每个公民都平等,他只不过是集会的主持者。集会的召开总是以采取如下俩个提案的形式,以这样的方式来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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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六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

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七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为四卷。依据伏汉(c・e・vaughan)本的注释,第一卷讨论的是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立法;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我在写作本文时阅读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这已阅读过的半部书来谈谈自己的感受。

卢梭在第一卷里便开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这一观点。他认为奴隶制是很荒谬与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拥有健全理智的人会去无偿地奉献自己。同时他驳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奴役权的观点:他认为战争只能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一国的成员为了摧毁敌国而杀死敌国的成员,而一旦当对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敌人了,于是别人也就不再对这些投降的个人再握有生杀之权。所以那些认为在战争中能够以别人的自由来赎取对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在论述完以上这些观点后,卢梭提到了这本书最核心的一个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对这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是与“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相一致的。人们在签订社会公约后并未改变其自由的本质,而是将原有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了社会属性的自由。何谓自由?卢梭的原话是“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赞同这一看法: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那是一种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为了人类不再是被原始欲望驱动的动物的欢愉。

当然,卢梭似乎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认识的矛盾。在本书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写到:“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照我看来,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对立面去反认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这也许是个悖论,因为人们真的很难去界定自由与不自由的界限,这也是数百年来思想家们争论的缘由。

卢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认为公意是绝不会犯错的。我在最初阅读时就感到很困惑,觉得这样“迷信”公意会酿成“多数人的暴政”。可卢梭先生之后就给出了解释,他认为公意不是众意,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指着眼于私人的利益。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至于如何表达公意,卢梭认为最好是国家内没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难以实现,那么退而求其次应该尽可能繁殖派系数量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础应该是制衡。

我以前对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选举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别意志就会掩人耳目地成为了公意,并且对全体成员施以影响。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只不过是幌子,而丝毫没有给人们带来实质的好处。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卢梭先生还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就是公意的具体表现。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所以照我看来,在我们国家,国务院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不应该称其为法律的。因为那不是公意的体现,难以贯彻公正的原则。而反过头来看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来进行的,但是制订过程中却存在国务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内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扰,这里面体现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门利益。

在第二卷里,卢梭先生花费了很大的篇幅去论述人民。针对之前对立法者的论述他进行了补充,他并不认为立法者单纯从“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应事先考察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们是否适宜接受法律。他说:“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我们中国最引以为自豪的即我们是千年文明古国,殊不知这绵长的岁月里我们亦是积累下了无数的偏见。时至今日,我们再想要抛开历史的包袱重建一个民众能够接受的全新法律体系,恐非易事。

在第九章论人民(续)里有这样一段话:“距离愈远,行政也就愈发困难,正好像一个杠杆愈长则其顶端的分量也就会愈重。”卢梭之后还提到了同一个法律难以适用于不同的地区,人民会对自己庞大的国家里那些永不见面的陌生同胞公民们缺乏感情。我很认同卢梭的这一观点。在我看来,中国的国土面积如此广阔,各地的风俗习惯又各不相同,既然我们可以设置民族自治区、自治州乃至自治县、乡,为什么不可以推行联邦制来赋予地区以更大的自主权呢?我依稀记得有人说中国若是推行联邦制,那国家马上会肢解崩析。这是种完全没有理论依据的看法,当初推行改革开放政策时还有人提是资本主义复辟,而今我们再去看这样的论调,是否显得可笑呢?其实这样的讨论早在清末民初便存在,当时关于“联省自治”的思想以及广东陈炯明的民主联邦制方案,都属于这其中的内容。我并没有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思考,但对这样的想法提出感到很欣喜,这似乎为解决中国目前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道路。

卢梭的观点亦有我不以为然的,譬如他对“好政府”的论述。他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那政府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一个国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养和吸引进入尽可能多这样的人,那才算是一个好政府。

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八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著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九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着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着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着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

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性和合理性。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精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

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他为了证明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分别通过贵族制、奴隶制、民主制的分析来论述政治的理论,又通过对于战争、政府、法律、公共意志来论述合法的政治权威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形态。我限于自身知识的限制,在读这本书时,查找了很多资料,发现不少学者也对卢梭书中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指出了卢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通过对他们文章的了解,我感觉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被加深了,同时也了解到没有哪个思想家的理论会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在读书中要敢于质疑权威的理论,要用辩证的视角去看问题。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去甄别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我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有这样的感动。

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十

从客观上来讲,卢梭的这部着作使西方社会从以个体”小我“为基本单元的社会结构过度到以社会科学为依据的团体契约形成的”大我“结构,完成了西方社会向团体和谐发展的方向挺进的理论基础先导的任务。它引领西方社会高速发展,在区区200多年间,完成了一个又一个跨越——以本书的理论为基础。

1.耶稣基督的神之”大我“时期,物质水平低下,个体只有团结才能生存。

2.个人奋斗的个体”小我“时期,物质的获取进入可以间接得取的阶段,个人的智慧成为间接获取的必要条件。

3.社会化”大我“时期,大多数的人认识到物质获取的必要性以及间接获取多样化,形成相对平等的分配体系。

卢梭在本书里轻描淡写的阐述了家庭(中我)之于社会的影响,竟没有将家庭(中我)当回事儿。在对社会化”大我“的向往之下,卢梭竟忘了家庭(中我)这一深刻影响社会的因素吗?而在东方的社会论述中,家庭的重要性被空前的提出来!

我们看一看东方的发展路径:泛神论和圣贤以及佛教(大我理论,中我表现)——家庭、宗族的奋斗(中我)——个人奋斗(小我)。

1.泛神论和圣贤以及佛教(大我)时期,物质水平低下,各种神都拜,为家族的成员生存努力。由于不是为个体服务,所以没有鲜明、统一的信仰。

2.家庭、宗族的奋斗(中我)时期,物质间接获取的分化,使个体为家庭、宗族奋斗成为可能。

3.个人奋斗(小我)时期,正在脱离家庭、宗族的束缚,为个人的物质发展而奋斗。我们看到目前中国的”小我“趋势。

很有意思的是西方家庭理论”中我“的缺失竟是西方最大的社会问题,而东方社会”大我“的缺失竟也是东方社会一盘散沙的成因以及”小我“的缺失导致难于驾驭西方经济力量对东方的冲击。

值得一提的是:面对西方经济的冲击,我们该形成”大我“还用”小我“脆弱的肩膀来草草对付,无聊的度过自己的一生。

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十一

除了上面已经讲到的之外,书中对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权力关系的论断,对于平等的提倡,对于战争正义性的坚持,对于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尤其是斯巴达体系)和同时代思想家如格老修斯、孟德斯鸠的理论的批判继承,还有在各卷各章节中都出现过的作者富有情感的激烈的对于当时政治理论和统治秩序的抨击,诸如此类,都蕴含着深刻的时代现实和个人感情因素,令人深思。也正是凭借着这种饱含感情而又理性至上的理论精神,本书成为美、法等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宣言和产生了巨大的思想引领和推动力量,对亚洲各国革命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十二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读了几遍,与霍布斯的《论公民》相比,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显得逻辑性更强,观点更鲜明。

一旦读懂之后,对卢梭的感觉又回到开始的状态,他的观点十分鲜明,简单。与他人连篇累牍的政治学论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写作的时间也不算长,仅有短短的两个月时间。而李平沤的书更是集其精华,真正介绍卢梭内容的文字更是少了一半,非常适合时间较少又想了解卢梭的人士阅读。

卢梭是十分伟大的,他集社会契约思想的精华而为《社会契约论》,他的思想中的许多内容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借鉴的。

卢梭的许多观点或者其主要观点我是同意的,现在凭记忆记录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主要观点:

2、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的时代虽然有共和国,而且卢梭当时也是日内瓦共和国之公民。但当时国家形态的主要模式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故卢梭有此观点问世。我个人认为,若不提出这样的观点,而是明确提出政府是公民的代理机构,国王或总统是公民的代理人的观点可能更容易解释他的逻辑。在政府是公民代理人这理观点之下,国王或总统的权力必然必须得到人民或公民的认可。当然,他们失职也应当受到人民的弹劾。

3、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这符合古代到现代人们关于民主统治的观点,亦我是所赞成的。事实上,在当代民主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许多公共事务都是由人民或公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管理,在美国,管理港口有港口管理委员会,美国9。11被炸毁的摩天大楼就是属于纽约港务局的财产,而该局亦是由一个委员会进行管理。管理贸易有贸易委员会等。管理某个地方路政可以有路政管理委员会,等等。

4、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是一个政治集体。在政治上,从对外的关系上,它是主权者,也就是国家。主权者可以是人的集合,国家则是现在政治学上集地域、政治关系等的复杂体。

5、政府的行政官员是主权者授权的。他们做事必然符合公意,也就是全体或者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利益。

6、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7、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8、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在这里,卢梭的逻辑思路有一些混乱,他把由全体人民组成主权者,混同为国王之君主权力,即由主权者赋予其权力的政府的行政机构。但总的含义是清楚的,即,若代表人民利益的君主,或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执行管理功能的总统,其所作所为脱离了人民,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起来反抗,更换这些代理人。他在这里包含了两种含义。其一是以和平的方式,即定期选举的方式更换自己的统治者,实为代理人。其二是当代理人实际上变人民的统治者,人民就有权力起来反抗,直接更换这些僭权者。

9、人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即使他自己,也无权出卖自己的自由而为他人的奴隶。当然,这里所说是指人身的自由,政治上决定自由,财产则是有转让的自由。

10、人生来是平等的,没有人有权奴役别人,也没有人有义务受别人的奴役。

11、与个人的人身自由不可转让一样,主权是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

12、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主权者根据公意制订法律,交由政府代表主权者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14、民主制不适合人类。卢梭认为,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第一,政府形式体现出国家权力的所有制,即国家的'权力属于谁。贵族制,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属于贵族。国君制,国家权力属于国王,即中国自秦始皇以来的封建社会的国家结构。民主制,则是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卢梭认为民主不适合人类,是与他的人生而平等,生而具有一份平等的权利,政府和国王仅是人民的代表人的观点相左的。

卢梭还有一个地方存在严重的思维混乱,“主权者”。有时,他指全体人民的集合,有时指国王或君主,有时则指立法机构。其实,这三者是不同的主体。人民的整体,构成主权者。立法机构,是由人民中间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人民执行立法职能。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

正因为存在这个混乱,卢梭在统治与代理的问题上也存在混乱。所以他有这样的说法: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其实,依据他的基础观点,也是我所同意的观点,必然得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正如一个股份公司中的总经理。

我认为,民主制度是我们大多数善良的人们所希冀的,所追求的。民主制度的基础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若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存在着阶级,就是假民主,或者只是部分人之间的民主,比如过去所讲之贵族的民主或现在的所谓“精英”的民主,对广大人民群众仍是专制与压迫。

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十三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由于本人只读了两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十四

“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没有人不为这样的句子而欢腾雀跃,这句话就出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此为切口,带着一群懵懂的学生研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那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开始接到高一名著阅读竞赛的这个辅导任务还是有点发怵。

静思良久,决定打破常规,分三步即三节课来学习,只能从阅读方法和接受美学的角度来组织阅读,不求对社会契约论的精深理解,只求播下一颗契约社会的种子而已。

第一步给孩子们讲讲我们为何要读《社会契约论》。一本书尤其是其意义更多指向当下或未来的书,不给孩子们讲清阅读的意义,尤其是与我们自身所处环境或者生活的些许联系,仅仅以参加竞赛为外部胁迫,肯定无法入心。社会契约理论对日本的影响,梁启超、严复、革命党人对《社会契约论》的研究、推广和态度......借助专家视角做了一番这样的梳理,分享给孩子们,让他们意识到《社会契约论》与中国,有一种让人憧憬的关联。

第二步,结合此书章目和内容特点,即《社会契约论》包含的各类话题都是独立成章,诸如财产权、人民、法律、君主制等,让16名同学分工协调各自认领一个话题,按照下定义的方式提炼理解,再做分享。课堂的分享的确很精彩,孩子们的阅读和领悟完全超出我的估想。

第三步,我研究了竞赛的决赛大题,设计了一个思考题,请写后交流:阅读《社会契约论》,你最想解说其中哪个话题?请选取你熟悉的史事和社会现象加以论证分析,不低于四百字。

每个人的分享不超过三分钟,提议一个同学对发言者提问,我则在旁边随兴点评。这是一种近似沙龙的思想交流,每一个同学研究最深的合起来就是一串明亮的珠子,高冷的《社会契约论》因为不同的读者演绎和交汇而有了现实的温度和熠熠的光彩。

第三步,模仿去年竞赛的决赛答题,设计一个思考题,写后交流:阅读《社会契约论》,你最想解说其中哪个话题?请选取你熟悉的史事和社会现象加以论证分析,不低于四百字。

每个人的分享不超过三分钟,提议一个同学对发言者提问,我则在旁边随兴点评。这是一种近似沙龙的思想交流,每一个同学研究最深的合起来就是一串明亮的珠子,高冷的《社会契约论》因为不同的读者演绎和交汇而有了现实的温度和熠熠的光彩。

论选举。

选举是一种复合行为,可采取选定和抽签两种办法。中国古代的选举是从统治者候选人中选择统治者,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举,理论上是所有人都有选举的权利,但实际上只有很少人参加,而竞选者所依凭的主要是体现在个人自身的德行,才能、名望、族望或文化修养。中国现代选举制度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行政级别较低的人大代表可以由人民直接去选,高的就要由低级别的代表代表人民去选。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属于两种办法中的选举,但是又不完全体现,因为公民的参与度不高,而且也因为公民的素质不高,无论在品德、才能还是地位财富方面都还存在较大差异,无法实现抽签的形式去选举。而在世界上,选举是起源于古希腊的政治制度,是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现代选举起源于英国选举,由下议院议员通过普选产生。凡英国公民以及爱尔兰共和国公民,年满18岁者,均参加选举投票。纵观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他们的选举制度与中国有挺大的不同的,他们的选举中有着基本原则,涵括有普通、平等、竞争等原则。而美国的选举制度中,他们是有不同党派的候选人到不同州进行演讲,拉票,然后最后进行民意投票,而实质上背后财团的雄厚实力也有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现代选举中因贿赂而获得权力的仍有不少,不公平也鲜然可见。(高一10班方晴)。

防止政府篡权。

毫无疑问,即使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某些思想并不可能实现或与今天情况不相同,他所提出和某些思想在今天看来显得十分有先见之明。

卢梭认为,要防止政府纂权,国家应定期举行集会,这与中国每年进行的人民代表大会有相似之处。为什么说定期集会可以用来防止或推迟政府纂权呢?以罗马的十大会议为例,他们当选的任期原来只有一年,后来又延长一年,最后干脆不允许政府永远掌握。反观与定期集会性质相同的中国人大,人民行使权利的方式规范而有效,通过提议案等方式紧紧握住权力,防止政府纂权,以致中国目前相对稳平和谐。卢梭对于防止政府纂权的方法的进步性可见一斑了。(高一10班冯纪洛)。

论政治体的死亡。

任何物质都不会永恒,制度如此,国家如此,政治体也如此。即使是体制最好的政府,也有自然的和无可避免的结局。人们可以建立尽量持久的制度,但切不可妄想使它永远存在。就像封建制度,这曾是多少君主、多少地主希望持续的一种对他们自身有益处的制度,但最终都被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所取代。

而政治体从诞生起就开始走向灭亡。就如同人的身体一样,你只能做到尽量长寿,但无法长生不老。而政治体的持续时间也能通过一些措施使之延长,它生命的原动力存在于主权权威。主权权威不可划分,让人民均匀地分布在全国各地,让他们在全国各地都能享受同样的权利和富足的生活,国家就可发展得最强盛并治理得尽可能好。保持主权权威,便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政治体的生命。尽管如此,政治体也总会有死亡的一天,这是无可否认也无法避免的结局。(高一9班高菁)。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的局限性。

众所周知,卢梭是位伟人,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已然跨越两个半世纪,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世界巨变来到我们面前,虽然这本书仍然有很多闪光点,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经历了多次巨变的世界中,卢梭的理论也有一些不适应这个时代,我选取《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来证明这一观点。

在本章书中,卢梭认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即是人口的发展,壮大,认为统治越成功的政府,其统治的人口会越多,但其实我们今天看来,这个观点是很不现实的,因为似乎越发达的国家,人口就会越少,反而像中国,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会更多。

我认为造成卢梭这一观点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时代局限性,卢梭写完这本书的时候,英国工业革命才刚刚开始,虽然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但仍没有显露出其对整个世界的改变能力,对于民众思想的改变能力,也就是说,这时候的时代,处在新与旧的交界处,很多东西与过去的封建统治时期并没有什么不同,这个时代给卢梭的印象,仍与过去没有什么不同,要知道,在过去的时代中,的确是以人数论英雄的。

二是卢梭本身的局限性,卢梭写这本书的时候,并没有完整的预知到这次革命对于世界的改变有多大。在工业革命后的二百年间,生产力的发展不下于过去两千年的发展,而卢梭也并没有洞察两千年发展的能力,没有这么深刻的社会剖析能力,所以,会导致卢梭的思想有局限性。

最后,我想说,并不是说卢梭写的不好,只是时代在变,我们应该更清醒的对书中内容进行处在我们这个时代的分析,而不是盲从。(高一9班何骅轩)。

论最强者的权力。

卢梭指出,即使是最强者,也不会永远称雄,除非他将自身的强力转化为权力,将别人对自己的服从转化为应尽的义务。我十分之认同他的观点。中国上下五千年历史,无数次朝代变更,产生了许多为最强者。一个个朝代中的一个个皇帝,他们都没能一直雄踞主宰地位,贤明如唐玄宗,令唐朝进入了鼎盛,但还是爆发了安史之乱。这就是最强者没有将强力转化为权力的后果。每一个朝代都有过繁荣,但最终都走向没落,是因为最强者没能将别人对自己的服从转化为应尽的义务。而我认为,最强者也无法将别人的服从转化为应尽的义务。因为,人的灵魂是自由的,思想是自由的,人民不甘于被人控制。曾经英国王朝宣扬君权神授,企图将服从转化为义务,最后的结果却是最强者命送断头台。由此我们便可以理解,为何总有朝代更迭,是因为向强力屈服,只是出于形式的必要,而非出于主观自愿。人民向最前者低头,是因为当下局势所致,识时务之举。但是最强者的强力终不能造就权力,所以,哪怕是最强者,也不会永远雄踞。(高一(14)班雷池越)。

论社会公约的合理性。

当人们面临着一种以个人的力量无法解决的困难,那么就很有必要聚集而转变其生存方式。他们之间维系着社会公约。社会公约着力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维护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结合形式,而结合者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们自己。

社会公约具有合理性。当每个结合者以及他所以有的一切权利全都转让给集体,那么在公意的最高指导下,缔约者会形成有道德的共同体。而今,法律是区别于社会公约,是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的规范者。正义和道德由出现到规范,公民的言行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是社会公约的表现形式之一,它的约束力和规范性能体现社会公约具有合理性。

非社会公约状态下的服从与遵守具有局限性。据六国之地的秦,封建时期君主集权达到顶峰,人民的'赋税、徭役,只是服从于强权,他们并不具有社会公约的形成条件,他们所服从的是官僚阶级,他们的意志并不是置于最高公意之下,非意愿的服从总有反抗的一天,秦的覆灭体现了非意愿不平等的缔造约定具有局限性。以上正反论证社会公约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高一11班林坤如)。

卢梭之立法者论。

对于立法者,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曾给出定于:立法者是一种能使理性与意志在社会体中结合起来,使各部分能完美地通力合作,使全体的力量得到最大的发挥且自信有能力改变人的天性的人。我国唐朝历代的集权者,分别是当时的立法者,他们部分修改过唐朝最有代表性的法律《唐律疏议》。如:唐高祖李渊攻入长安后就制订了“约法十二条”,规定要处死杀人、劫盗、背军和叛逆的犯罪者。可见,各地的立法者的立法精神是有共通之处的。他们因地制宜制定法律,其主旨不谋而合,卢梭恰好把它们总结出来。(高一2班林诗晴)。

论财产权。

共同体的每一个人成员把自己的私人财产上交给组织。不过这并不代表这些财产就变成主权者的财产了,事实上财产性质未变,只不过上交财产后的成员再不能对这些财产为所欲为了。这个道理就像在中国买房子,众所周知,中国买房不等于卖土地,你付出货币后得到的是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国家才是土地的占有者。

不过也有国家例外,看过“唐顿庄园”的同学或许会更了解。在英国,那里仍然保存着封爵这一传统,贵族的爵位、财产、土地都可以世袭。表边上看,这似乎打破了“财产权”,但是实际上这依然属于财产权的范围内。而且这刚好验证了第27页所述观点“主权权利行驶只要从臣民本身扩展到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就会变成既是对物也是对人的权利,从而使土地占有者陷入更加依附的地位”。

所以说,无论是在哪种制度下,只要明白了主权者和所有者对同一块土地的权利是有区别的,财产权就不难理解了。(高一15班林子涵)。

论抽签选举的局限性。

卢梭说,行政官与君主的选举可以采用选定和抽签两种形式进行。其中选定投票式被数百年来各种政体广泛采用,而抽签式选举则极少有人使用,因为其局限性太大。

抽签选举在卢梭所说的真正民主的制度之下是很方便地将一项负担强制加给了一个人。而如卢梭自己所说,这种真正的民主制从未存在过,将来也不可能有。于是,政体民主的落后性便导致了抽签选举的局限性。卢梭举出的一个例子是威尼斯大公的选举,它是一种混合制的选举形式。而在这里,抽签是为了保证公平,杜绝暗箱操作,没有做到卢梭所想的将负担施加于人的功能。另一个例子是陪审团制度,尤以美国为经典:陪审团的选取的随机也是有局限性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才有资格被随机选取到作为陪审团成员出席,因为要承担这一种强制的义务必须具有一定的能力。

综上所述,抽签选举是一种由局限性的选举手段。但它也并非没有存在价值,它可以与投票选举结合成混合制选举,保证选举的公平民主。(高一10班邬景诚)。

公共意志的出错。

公共意志的出错分为两种不同情况的出错。一种是自发性的出错,这种意志是在没有任何人干涉下的,自发而出的意志。另一种则是带有引导性的出错,在经过主权者或者政府的手操纵后,利用种种政治手段,对政治不完全了解或是不熟悉政策的民众进行一系列为达到目的行为。

自发性错误的例子,比如班级中竞选班长,现在有a,b,c,三位同学同时竞争班长职位。而我内心支持的是a同学,但是我知晓a同学的支持者太少了,a不可能当上班长,但是我又极度不喜欢b同学,在这种情况下我就把票投给了c同学。

引导性错误的例子,比如如果政府问老百姓,我们要立法保护水资源好不好?一听要保护水资源,人民片面的思考当然是说好!但这背后的成本,老百姓是不会去仔细计算的。要保护水资源,要建立完善的管道设施,要有系统的维护措施,这里是要用钱的。要保护水资源,投入的劳动力,抑制工业的生产力,降低水的供给等等,这里都是要用钱的。政府马上就出台第二个提案――收多点税。老百姓就问,凭什么要多收点税?政府就会回答,不收多点税我们拿什么去保护水资源。这之间看似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实是没有直接的联系的,多收的税款确定会被全部拿来用作水资源保护?也许会有一小部分的税会被拿做保护水资源,可是剩下其他的税款就不一定和保护水资源有关系了,这之间是存在一定的信息差距的。(高一16班向颖康)。

卢梭的自由观。

卢梭的自由观分为自然自由、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每层自由都是递进的。自然自由是最原始状态的自由,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互相依赖的关系。而从自然自由到社会自由就是自然地社会解体并结合为主权体(即国家)的过程。他们需要创建社会契约来用全部共同的力量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人身和财产的自由。社会契约就像一种理财产品,人们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投入了这个公约,我们必须遵守公约的规定,才能够在这个公约中得到收益。而我的另一部分权利还可以继续使用不受限制。社会自由对于自然自由有必然的优越性,比如说在英国光荣革命之后,英国的综合国力大大提升,一跃成为了资本主义世界的霸主。

那么在上一个台阶就是道德自由了,它是指人民在处理个人意志和利益时按照自己的标准,使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同公意达成一致。简单地说就是用道德和爱国心自我约束,表现就是遵守法律。卢梭关于道德自由的理论对法国和瑞士(日内瓦)的人民有很大影响,每一个人民都把爱国深深地刻在他们的心里,自发的爱国组织定时会发起一些爱国活动。

卢梭的自由理论引导了法国大革命,是法国成为了自由平等、主权在民的社会自由的国家。现在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法律上更强调自由平等、倡导社会契约下的自由,比如印度废除种姓制度、俄国废除农奴制等,这都体现了卢梭的自由理论对法国、瑞士以及对后世的深远影响。(高一20班郑慧盈)。

小议排他性的宗教。

观点:排他性的宗教对非神权政府是有害的。我们应当宽容所有其他宗教的宗教。

面对宗教冲突以及随之而来的恐怖袭击等,当今全球性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就要与宗教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求同存异。近年来,各类恐怖袭击层出不穷。如巴黎袭击;911事件;奥斯陆的恐袭。而为人称道的是,在巴黎袭击和奥斯陆袭击后,当地人们没有敌视宗教,至少大流上没有,他们公开演讲,在社交网络上发布他们的宽容,决不让生活受宗教冲突的影响。(高一10班周奉慈)。

解释:1.排他性:认为异教徒都是有罪的,如伊斯兰教。

2.神权政府:宗教拥有绝对权威权力的政府。

7

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十五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著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在1762年,卢梭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治思想则要更具实践性和合理性。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卢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精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十六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很有名的书,即便不读,从他的名字里也不难揣测他所讲的是公民联合成为社会的原理和应当具有的秩序。这样一来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很多没有细读或者没有读过此书的人借着卢梭的书来支持自己的书中所没有甚至对立的观点,二是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当今社会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其中很多观点明显不适于当下,所以很多对此书理解很深的人也会借着卢梭的书来支持自己荒谬的观点。

先说第二点。卢梭在书中明确写道,你无法找到一种完美的社会制度适合所有社会,例如,根据卢梭提出的比率这一观点,民主制适合于人口非常少的国家,而在统治疆域很广或人口众多的国家中君主制就更加合适。卢梭在这里是横向地说明空间上不同国家不适用于相同的制度,类似地,纵向地、从时间上来看这一观点也是正确的。

关于第一点。我相信,无论问谁,无论他读没读过此书,他是推崇专制还是民主,都会有对于社会契约的看法,而这些观点就容易造成先入为主的判断。

下面分别列出书中出现的我印象比较深的观点。

1、原始的人们拥有绝对的自由,他们享有获得他们想要的一切物的权利(当然,这需要它的能力来保证,这里的权利只是一种合理性的说明),相应的,他们没有拥有自己已经得到的物的权利,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财产增加,对于拥有物的权利的追求也越来越迫切。所以人们联合起来,形成了一系列规定,人们获得了对拥有的物的权利而失去了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一切想要的物的权利。

这一观点与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法》中的对于法律最开始为什么会产生的观点相近,真理总是相通的。基于这一观点,卢梭提出了主权的概念,并且主权只属于公民,因为社会是公民自愿结合的产物,称公民的集体意志为公意,统治者或任何个人的意志为私意。这样一来,就明确区分了人民、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卢梭在300年前提出的观点至今很多小粉红也搞不清楚。

2、国家越扩大,自由便越小,同时行政官的人数越多,政府反而越松散,所以说国家越大政府应该越减缩。但是政府要想成为好政府就要随着人民人数的增多而相应增强其力量。

一种解释是这一比式代表的是力量,再一种解释是这一比式对应的是人数。由出现这一式子近文来看他代表的是力量还是人数是混淆的,因为他说政府要想成为好政府,就应当随着人民人数的增多而加强政府的力量。但显然地,对于政府来说,作者明确写道,其人数并不正比于力量,相反,随着人数的增多,由于行政官上的个人意志、政府意志、主权者意志的冲突导致政府便越弱。所以可以等价地,将式子代表的意义转化为人数,把式子改写为:政府^2*臣民*主权者=1。这样,很明显就得到了结论2。关于国家越扩大自由便越小是更容易理解的,因为随着公民的增多,单个公民对于公意的影响在变小,也就是说他在法律中所体现的私意在变小,自然,他的自由降低了。

3、讨论了抽签选举的可能性。

孟德斯鸠说:“用抽签的办法进行选举,是符合民主制性质的。”因为在民主制中,行政机构的行为越少,则行政机构就越好。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下,担任行政官不仅无法获得任何好处,反而是一项沉重的负担。(这可能是因为真正的民主制永远反应的是公意而不是行政官的私意)人们无法公平地把这项职务强加给这个人,而不强加给另一个人,只有法律才能把它加给那个中签的人。当然,卢梭说过,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没有有过。

社会契约论章节读后感(汇总17篇)篇十七

《社会契约论》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思想先驱者卢梭的著作。全书共分为四卷,从人与人之间联系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到一个政治共同体出现后法律体系的建立,到关于政府形式的讨论,最后是阐述如何巩固国家的统治。四卷之间有着清晰的时间顺序和因果联系。

自由是全书一以贯之的重要观点。首卷首章提出,“人民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这个论断的思想引领了全书的理念,它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人民)两个角度阐述了人民注定必须是自由的。如果统治者有权剥夺人民的自由,那么人民也可以根据这种已被认可的剥夺权,来恢复自己的自由;或者,统治者从自己做起,不认可这种剥夺他人自由的权利,尊重人民的自由权以及一切由此产生的合法权利。

要特别提到的是,针对人民恢复自由的权利,书中第二卷第八章有一个看似矛盾的观点,即“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对此我认为,作者的意思是,人民本身可以恢复自己的自由,但是一个国家是不能恢复自由的,一个专制国家下的人民要重获自由的唯一方式就是打破现有的体制,建立一个新的社会联系,由此原来的国家也就不复存在了,也就无所谓恢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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