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口才论文(专业13篇)

时间:2023-11-10 作者:温柔雨司法口才论文(专业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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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论文(专业13篇)篇一

[摘要]: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分立、当事人与承办法官的分立,是审判流程管理存在的价值基础;而监督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结合以及审判流程各环节之间的结合,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再审听证等制度是审判流程管理的新突破。

[关健词]:基础、分立、结合、突破。

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都在推行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经验和做法,还有一些法院进行了其他有益的尝试。这些改革一扫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流弊,高举程序公正的大旗,将整个审判活动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高效,是在当前体制下从法院内部解决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由于司法公正本身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内容,如何使这两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是当前法院审判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

目前实行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是在法院内部实现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特别是在立案权与审判权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审判程序的动态管理与控制,从而使审判工作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监督,达到分权制衡、权责统一,以促使审判公开、公正、高效、有序、文明、廉洁地进行。

这种改革模式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实现司法的公正,笔者认为有以下的理论基础:

第一、立案权与审判权的分立。在立审不分的情况下,一个案件能否受理,往往要受到多种因素尤其是实体因素的影响,比如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案件当事人的背景等方面,而不完全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一定都能被受理,有些案件被排除在法院的大门之外,从而排除了司法管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然得不到保障,司法的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实行彻底的`立审分立,有助于立案标准的统一,能够改变当事人有冤无处伸的状况。只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从事立案审查的法官就应依法受理,而不应也不需要去考虑审判案件的法官如何判决的问题。这样就解决了“告状难”,防止了“踢皮球”现象,减少了社会上潜在的矛盾,为当事人有效地解决纠纷铺平了司法道路。另一方面,立审分立也是出于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需要,防止审判案件的法官在审查起诉时形成主观预断,或产生某种偏见,或不适当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至于对以后的判决产生不良的影响。

以立审分立为基础和中心,进而实现审监分立、审执分立这三个分立,是减少和遏制诉而不立、立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执等司法怪现象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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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论文(专业13篇)篇二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厘清的。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意见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司法讲求用词严谨,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有确凿的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现在,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开的是传播学界的研讨会,所以特别就传媒关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一边倒,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法庭还没有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辩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第二,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只宜评论已有的审判结果,而不是在未判决前对审判施加影响。

第三,媒介的评论文章,限于意见范畴,不能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不带有民意审判意味。

第四,要于与上级司法和纪检部门保持联系,以得到支持,这可以保障监督的分寸适当,以较高的职业化操作面对那些明显非职业化操作的司法行为。

现在司法腐败方面的问题较多,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还要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司法要给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赖感。如果当事人规模化地找寻记者解决各种纠纷,这是很不正常的,说明司法和行政功能的某些缺失。鉴于这方面的担心,出于平衡报道的考虑,要考虑以某种形式,有系统地报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说明什么是法,司法如何保障社会公正,给媒介受众指出一条通过司法正确解决纠纷的路子,给他们以信心。

司法方面也要致力于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与权威,加快法制体制的改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同时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现在传媒介入司法越位较多,除了传媒自身的原因外,也与司法体制上出现较多纰漏,以及人员素质较差有关。重建司法救济手段在公众中的威信,会有助于减少传媒监督司法中较多的越位现象。

从长远考虑,这个问题仅凭介绍几个做得较好的舆论监督司法的媒介栏目是不够的,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这需要在三方面形成媒介与司法关系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论”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传媒有权利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如果报道失误,传媒应承担后果的责任。

二,明确舆论监督权与公正审判权相互冲突与协调的制度空间。这需要考虑规范传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围、传媒评论司法的职业道德方面的限定(不能诽谤、侮辱和有失公正与平衡的原则)、健全监督的外部环境等问题。

三,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外部因素的依赖。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样有传媒监督的广阔天地,可以像监督一般人一样,监督司法人员的非职务行为、职业行为中违法行为;同时应监督各种干预司法独立的司法外部的行为。

在这些法律框架还没有成形之前,法学界和新闻学界要有经常的学术交流,首先要在职业道德方面达成共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然后,争取形成较明确的法律框架,最后形成法律或法规。

总之,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正。

(作者:陈力丹(1951―),江苏南通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著有《精神交往论》、《舆论学》、《世界新闻传播史》等8本书,已发表论文约300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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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论文(专业13篇)篇三

一、从一个案例谈起[1]。

先来看一个案例:甲方在本地开户银行存款450万元作为保证金,开出银行汇票,同乙方做钢材生意。后该汇票从乙方转到持票人丙方的手中,丙方在外省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贴现。汇票贴现之后,贴现银行向出票银行发来收款委托书。但是,出票银行暂未付款。理由是:出票银行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方与乙方经济纠纷案件,查封了该汇票,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书》,撤消了贴现银行对该汇票的权利,并将汇票的保证金划给了甲方。看到这类的裁决书,笔者难以理解:该地方法院和该法官办案好像没有了“底线”。为什么会给人造成这种感觉呢?因为这个除权裁定书失去了基本的公正标准。就好像下面的情况没有多少区别:假如甲方住在旅店期间,同乙方签订了供销合同。后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双方诉讼到了法院。法院做出裁定,判决乙方败诉,而且,还判决酒店无权向甲方收取房费。再如甲方在饭店用餐期间,同乙方签订了供销合同。后来甲乙双方发生了纠纷,甲方起诉到了法院。法院裁定,乙方败诉,并且,还裁定饭店无权向甲方收取餐费。类似的例子,还可以有出租车、飞机航班、商店等。更何况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在市场上等于现金,银行对汇票的贴现等于贷款,该法院怎能将银行对借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除掉了呢?这是两件不相关的事情,该法院应该是知道的。据说,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该法院的裁定书,要求撤消对贴现银行除权的裁定。但是,保证金已经划回给了甲方,甲方由于经营状况不好,已经没有偿还能力。该法院无法再将甲方的资金执行划转。由于该法院的除权裁定,造成出票银行对贴现银行要履行垫付的责任。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该法院面临行政诉讼。法院败诉后,将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由于该法院也没有足够的财力赔偿,所以,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也可能不理想。

二、什么是公正的“底线”

什么是司法公正的'“底线”呢?笔者采用“底线”,是一个比喻的说法,就是司法办案要具有的最起码的程序标准。假定将司法公正性分为两个级端:“0”代表能够被社会大众接受的最低公正的程度,“1”代表被社会接受的最好的司法公正的程度。[3]在“0”至“广之间,可以分为若干个级别。这样,”0“就是司法公正被社会接受的”底线“。低于”0“,就出现负值,就没有了公正的”底线“了。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当我们谈论司法公正问题时,大家都是在这条”底线“之上,也就是在”0“以上的基础上讨论公正问题的。司法公正用”0“来衡量的话,”0“表示的公正”底线“,就是司法程序和诉讼管辖的界限。司法活动不能越过程序和诉讼管辖的界限,超越了界限,就会突破”底线“。

三、研究“底线”问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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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论文(专业13篇)篇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利益冲突也随之加剧。同时,由于成文法固有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使其对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纠纷和冲突的调节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如何缓和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关系,维护司法制度公正与社会和谐,对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活动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本文主要通过对利益衡量的概念界定和其具有的显著优越性的介绍,从而提出完善利益衡量在司法审判中的建议。

一、利益衡量概念界定。

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现有的成文法无法直接得出合理的判决,理清存在冲突的利益类型,进而对冲突利益进行评估,结合自身的价值判断进行相关利益衡平后将依据的法律引用到审判结果上的过程。利益衡量的一般过程包括“结论先行”环节及“依据法规的理论构成”环节。前者包括利益调查、利益分析和利益权衡。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尽可能地收集和整理案件事实证据,调查与案件处理相关的利益类型,然后对所发现的利益进行归类整理,继而根据所发现的利益的相关性筛选出冲突利益,依据现有法律和价值判断从而实现各方正当利益的最大化。“依据法规的理论构成”环节则是法官在完成前述环节后,通过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衡量结论理由,从而验证结论的正确性,增强结论的说服力。

利益衡量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由梁慧星教授从日本引入大陆,其精神内涵在于法官适用法律时,应摆脱机械规则的束缚,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立法原意,通过衡量案件中的各种利益从而对利益主体和冲突利益进行衡评,兼顾双方当事人及社会利益,从而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梁慧星教授认为:利益衡量是普遍的,可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各类案件之中。

二、利益衡量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一)在司法实践中弥补法律漏洞。

利益衡量可以让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在面对立法漏洞时通过自己的价值判断与利益平衡实现个案正义,继而有效弥补司法实践中法律空白的缺陷。同时法官在综合现有法律规则下,通过利益衡量寻求最佳的裁判方式有助于解决法律的滞后性所带来的法律适用难题。

(二)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法官在审判中充分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具体分析各方利益,不仅有助于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听取各方利益抓取矛盾的主要方面,更有助于在案件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化解各方纠纷,兼顾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统一,从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正义。

(三)是法治原则与立法精神的要求。

利益衡量体现法治原则,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与维护,法律的裁决具有规范与指引社会和个体行为的能力。利益衡量有助于法的稳定性实现,成文法律不宜在社会出现新情况时频繁改动,通过利益衡量机制,有助于实现法律在保持变化中的稳定,从而实现立法精神的实质内涵。

三、利益衡量的完善建议。

利益衡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多有所用,但在我国现有法律中还无法找到利益衡量的具体标准。为了贯彻法治精神,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要熟练掌握运用利益衡量理论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弹性地解释和运用法律从而提高其司法能力。

(一)在法典中增设法律适用。

在我国的各类法典中应增设法律适用一节,明确规定法官可以用利益衡量等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虽然实践中法官被告知在面对法律空白时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束缚,填补法律漏洞应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我国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法官习惯于演绎推理的定向思维及案件审判的终身负责制使得法官不得不谨言慎行,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因此,我们应当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利益衡量规则,使法官裁判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始终坚持法治原则。

(二)培养高素质的法官。

法官自身的良好素质不仅体现了个人能力,更有助于实现我国法治建设的宏伟目标,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弥补法律漏洞审理案件对法官的法学素养和洞察能力有很高的要求。高素质的法官应符合以下两个方面:一,具有深厚的法律素养。采用利益衡量审理案件是一个融合归纳总结和演绎推理的复杂过程,只有精通法律理论,拥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法官才能很好地驾驭这个过程。二,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高尚道德。法官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必须服从法律,遵守法律条文,同时他们都会加入自己的道德观念来进行价值判断,高尚的道德观有助于法官做出公正的价值判断。

(三)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判例制度,这里所说的“判例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以我国的制定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参酌最高人民法院形成的判例,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受这些判例的`指引和约束,以判例补充解释制定法。这样,人们能够合理预期到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的法律效果,从而树立司法权威,增加人们对法律的尊崇。

(四)利益衡量依据与理由的明示化。

对于经过利益衡量裁判的案件,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出示利益衡量的过程,对平衡依据和推理过程进行充分的解释。同时对于不适宜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利益衡量过程,法官可以采用在裁判文书后附加“判后寄语”、“判后释法”等说明相关利益衡量的理由和法律规定,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各方利益主体的对抗情绪,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我国做为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如果单纯依靠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推理,忽视价值判断,无法解决现实中复杂的问题。利益衡量理论突破了概念法学的束缚,倡导法官衡量案件事实中的利益,更加灵活自由地进行审判。同时也应注意到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利益衡量,在充分发挥其作为价值判断的同时,不仅不能脱离法律规范,更要依据法律规范评价当事人利益及其体现的社会利益,弥补制定法的不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口才论文(专业13篇)篇五

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赵永忠。

摘要:在现有国情下,由于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人情案、部分法官素质低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造成法院的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得不到真正维护。为有效解决现有的矛盾,在保持现有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笔者提出了“当地审理异地判案”这一新思路,与大家商榷。

关键词:地方保护人情案法官素质异地判案。

在世界各国,最受尊敬最具公信力的国家机关是法院,最受欢迎的官员是法官。在法治化的社会中,在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下,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捍卫者,是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公民对法治的信任和对法院的尊重,是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严肃执法等公正司法行为来建立的。

毋庸置疑,我国通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广大老百姓的法制意识在不断增强,对法院的期望值也在不断提高。但司法腐败问题依然严峻,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受到了严重挑战。笔者认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地方保护主义依然严重。

更会为其撑起保护伞。地方行政权干涉司法权已是中国一大特色,由于我国司法体制长期以来是依照国家行政机关的模式来构建的,地方法院在某些人看来是地方党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在财政、组织、人事编制等许多方面都是由地方行政机关负责办理,甚至管理。法院资金由地方财政供给,法院的人员编制更是由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来核定。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受到当地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压力,受到少数地方党政权力机关和个别领导的不当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从而法院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力。外地企业、外地人不敢到异地打官司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人情案、关系案、勾兑案依然困扰司法公正。

最近,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严重。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生在当地,长在当地,与当地的关系非常密切,亲戚、朋友、同学、领导关系错综复杂。一些法官不能恪守职业准则,将个人感情带入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将司法公正置于人情之下,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下。有些法官与律师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搞“暗箱操作”,损害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人情案、关系案、勾兑案虽然不是主流,但他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大大挫伤了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和追求公正的积极性!

三:部分法官的专业能力和个人素养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法院的判决维系着公民的生死荣辱。因此在许多国家,法官的.选任是非常严肃的,总是要经过一道道严格程序的筛选才能得以委任。我国虽然颁布了《法官法》,但由于过去法官的出任条件宽泛,导致法官的来源复杂。在以前,法院等司法机关往往是复转军人和本单位子弟的安置地。现在我国大多数法官虽已达到了大专以上专业水平,但熟悉中国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现状的人都知道。除了真正的全日制大学和自学考试含金量较高外,目前专门为有关部门设计的函授班、电大班、网络班是有很大水分的。再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建立从律师队伍中选拔优秀法官的选任制度,也没有建立按照不同专业素质评定不同等级法官的标准,也没有完全废除按行政级别、工龄评定法官级别的不合理标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人才差距很大。据报道,我国还有260个县没有一个律师,从中我们也不难想象到这些县的法院现状。总之,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法官素质是无法达到应有水平的。因此,法官素质仍然是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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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口才论文(专业13篇)篇六

摘要:

司法公正不但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加为社会的发展鞠躬尽瘁。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稳步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司法公正作为社会主义的堡垒,为国家的安邦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关键词:

司法公正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事关重要,对于司法而言,其能够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的价值更是重中之重。司法公正不仅关乎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产生良好的价值,为法律整个大环境贡献出属于法律特有的色彩。司法公正对于个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方面。

从实体法而言,公民可以有效的利用法律带给自身的便利性,为自身的行为做出有效的甄别,对于他人的侵害做出一定的法律分析,从而将自身权利有效的利用,产生符合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准则,长期以往,可以做到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好公民,为社会主义添砖加瓦。

从程序而言,司法公正可以令每一个公民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抵御一切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个人的权益得以维护,那么整个社会对于司法体系将会越加的尊重,司法一旦被社会所认可,那无疑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而言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价值。如果司法公正没有程序性的保障,就不会使得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证,那么无疑对于整个大环境来说也是一次不可小觑的危机。

司法公正对于社会价值而言主要体现在其正义性和合法性。

对于司法的正义性而言,司法体制正义、审判及监督制度正义、律师制度正义、法官选任正义、考核及奖励惩戒机制正义都会对司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解决一些法律纠纷之时,还可以利用法律的正义手段,为一些纠纷的解决提出富有法律正义的解读,从而有效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的合法性主要产生于寻求法律的过程之中,其程序合法,即意味着,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利用公正的原则为司法结果的产生负责。司法的程序是百姓维护自身权益以及社会制度合理运转的前提保障,司法一旦不符合法律本身的规律,其合法性收到威胁的时候,百姓就会对于法制化失去信心,社会制度的维护将会收到很大的挑战,司法的合法性关乎每一个人对于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稳步向前的希冀。

一个国家,只有司法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存才会令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保护个人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个人人权即多数情况下意味着保护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而打击犯罪,即意味着为社会整个大环境形成自身的良好秩序。公民的人权固然需要保护,但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等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其人权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司法公正不单单仅针对于合法的主体,对于一些侵害他人的权益的主体,其人身以及合法财产等权利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不是法律的不健全,而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对于人权问题更加的关注和保护的体现。

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社会环境。司法程序以及结果正当,会令人们心中对于司法的态度越加的改观,从而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的社会治安。要知道,如果司法不公,舆论对于司法的压力也会日趋显现,而不公平的报道也会越来越多,一旦公民心中对于整个司法大环境产生消极的抵触心理,报复心理一旦在公民心中生根发芽,百姓对于社会越加不信任,一旦出现司法处理瑕疵的情况,百姓就会怨声载道,法律的公正感将会荡然无存,那么无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化发展将是不利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利用舆论的压力为司法施压,那么对于整个法制体系而言将是一种不可言喻的败笔。

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法律将是一个很有效的解决途径,司法的日益健全,令很多仅凭道德规制无法做到的问题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个人与社会是不可分离的,也是相辅相成的,维护个人的利益,从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的利益的解读,相信,在日趋发展的今天,法律将会是很好的调节个人与社会的工具,令法律的这杆天平能够一直平衡的日趋进步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司法的公正永远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保证,百姓安居,社会稳定,势必整个国家都会朝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尽管在发展的路途中会遇到困难,但路途中的荆棘往往有时候会令前行的路途更加的具有方向性。

总之,无论是司法实体性还是程序性,无论是个人利益得以保障还是社会利益得以实现,司法的公正都将为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构建出属于自己的色彩,使得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走的更加的坚定,令整个中国在新的司法环境下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护,令中国更加的强大。

[参考文献]。

[1]曾坚.司法公正与法官中立---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法理学思考[j].当代法学,1999(03).

[2]林凌,赵亚涛.论网络舆论的基本特征[j].东方论坛,2007(05).

司法口才论文(专业13篇)篇七

在司法系统中,有效的口才是一名优秀法官或律师不可或缺的能力之一。一个具有出色口才的法官或律师能够在庭审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引起各方的共鸣,并有效地说服法庭接受自己的意见。经过多年的实践,我深刻认识到,要在司法口才上取得突破和进步,既需要不断学习与实践,也需要有自身不断的反思和总结。本文将分享我在这方面的心得与体会。

第二段:关于口才的重要性。

在司法系统中,口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良好的口才能帮助我们在庭审中清晰地表达观点,使法官、陪审团和听证会的成员能够更好地理解我们的观点。同时,有力的口才能够更好地影响和说服听众,使他们接受我们的意见。因此,提高我们的口才能力对于我们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第三段:提升口才的方法。

要提升自己的口才能力,首先要进行大量的训练。不断参与模拟庭审、辩论或演讲等活动,可以帮助我们锻炼和改进自己的思维和表达能力。此外,多读书、多看报、多听讲座等,可以丰富我们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与此同时,多观察和学习其他优秀的律师或法官的口才技巧,可以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

第四段:口才能力与情绪控制的关系。

除了技巧的训练,情绪的控制也是提高口才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庭审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压力,比如激烈的辩论、复杂的法律问题等,这些都很容易引发我们情绪的波动。因此,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和镇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冷静和镇定的思维才能让我们更好地思考和表达自己的观点。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要成为一名在司法系统中具有出色口才的法官或律师,需要不断的学习、实践和反思。通过参与各种庭审、演讲和辩论等活动,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口才能力。同时,要注重情绪的控制,保持冷静和镇定的思维状态。通过持续的努力和实践,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口才能力,更好地为当事人和司法正义服务。

(注:本文示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和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

司法口才论文(专业13篇)篇八

司法口才是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从业人员必备的一项能力,它是指在庭审、辩论等法律活动中运用语言、理论、逻辑等技巧,以达到传达信息、说服差异意见等目的的能力。在我的法律职业生涯中,我对于司法口才有着深刻的体会和心得。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来探讨我的司法口才心得体会。

一、理论篇。

1.准确把握法律条文和精神。

要成为一名出色的法律从业人员,首先应该熟练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并准确理解其中的条文和精神。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应该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条文和精神,有理有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随机应变地应对对手的困扰。

2.熟悉诉讼程序和规则。

在诉讼中,各项程序和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因此,法律从业人员需要熟悉并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和规则,避免由此产生的误解和失误。只有如此,才能在庭上做到从容不迫,指挥若定。

3.理解法律程序的本质和意义。

了解法律程序的本质和意义,能够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事务,提高我们处理问题的水平和能力。考虑到法律程序的复杂性,法律从业人员应该不断学习和掌握诉讼程序的本质和要点,以便在实践中更加得心应手。

二、实践篇。

1.严格把控法律条文的逻辑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进行辩论、提问和陈述,而这些内容极大地依赖于法律条文的逻辑关系。如果我们能够准确地把控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那么我们的辩论和判断显然会更加得体和准确。

2.善于以客观的角度看待问题。

在庭上,执法人员需要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评判案件的情节和要素。此外,我们还需要多方面地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性,以便维持案件的公正和合理性。

3.不断改进口才技巧和优化执行能力。

在实践中,执法人员需要不断地改进口才技能,以提升自己的解释和判断水平。此外,还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如VR、AR等技术)优化自己的执行能力,以便更好地应对复杂案件。

总之,司法口才是每一位法律从业人员必备的综合能力之一。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充分的学习和实践,可以极大地提升口才能力和思维水平。

司法口才论文(专业13篇)篇九

在司法行业中,拥有一流的口才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检察官,都需要能够流利地表达和辩论,以使自己的观点和辩护得到更好的传达和理解。在我多年的从业经验中,我深刻体会到口才对于司法专业的重要性,并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口才水平。下文将从四个方面分享我的心得和体会。

二、认真准备。

优秀的口才需要充分的准备。无论是在庭审中辩护还是在公开演讲中致辞,只有对相关事实、法律条文和案件背景等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准备,才能更好地进行口语表达。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掌握措辞得当、使用恰当的词汇和法律术语非常重要;而对于法官和检察官来说,熟悉法律对案件的要求和不同局势也是必要的。只有通过充分的准备,我们才能在演讲或庭审中表现出自信和深度,从而达到更好地传达和说服的目的。

三、言简意赅。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往往需要我们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对复杂经济犯罪或个人侵权案件进行说明。因此,言简意赅是十分重要的。我们需要通过简洁、清晰和准确地表达把握住重点,并以聪明的方式有力地展现自己的观点。通过用词恰当、句式简洁的表达,我们能够更好地建立起与听众和法庭的沟通,从而更好地传达和表达我们的观点。而冗长的解释和复杂的词汇,往往会给审判者造成困惑和疑虑,进而影响我们在庭上的表达和辩论。

四、语言表达的技巧。

在法庭的辩论中,我们需要运用一些技巧来提高我们的辞职和口才。比如,采用逻辑推理和论证的方法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观点,以及使用对比、事例和引用法律条款等方法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使用一些修辞手法,如排比、夸张和反问等来增强我们的感染力和说服力。这些技巧都需要通过不断的训练和实践来掌握和应用,只有通过灵活运用,我们才能在庭上做到准确、清晰和有力地表达。

五、实践和反思。

最后,要想在司法行业中拥有出色的口才,只有不断地实践和反思才能取得长足的进步。无论是通过参加法庭辩论、模拟庭审还是参加公开演讲等活动,我们都能够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口才水平。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反思和总结自己的表现和不足之处,寻找改进的方法和方向。通过实践和反思,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和把握自己在口才表达方面的优势和不足,并找到适合自己的提高方式。

总结。

在当今社会,优秀的口才是从业者在司法行业中具备的一项重要技能,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表达和传递自己的观点,为正义助力。通过认真准备、言简意赅、语言表达技巧的运用以及实践和反思,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司法口才水平,为司法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锻炼自己的口才,提高自己的表达和沟通能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司法人员。

司法口才论文(专业13篇)篇十

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本文简单论述了司法鉴定改革的重要性,分析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措施。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的使用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然而,司法鉴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1]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虽然近年国家各司法机关相继制订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内部文件,但内容粗细不均,规范不一,难以适应诉讼领域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鉴定范围日益扩大的新情况。

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最大症结。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与之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造成鉴定机构设置相互重复,形成了各自为鉴的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缺乏制约和监督,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再者,由于司法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不明确,在具体实践中,何为鉴定的法定部门难以明确,同时,鉴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鉴定回避等程序方面也不规范、不统一,从而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2.3鉴定过程的封闭、不规范。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开、程序、被监督尚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根据现行司法鉴定实践,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提供所有案件材料后,委托单位就退出鉴定过程,缺乏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由于鉴定启动权在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除鉴定工作需要配合鉴定外,无权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有些根本就不知道进行鉴定一事,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缺乏信任。其次,鉴定资料的真实性也缺乏质证。

司法口才论文(专业13篇)篇十一

“口才”一词,远在两千多年前的周朝已有所见。据孔丘门人所撰《孔子家语·七十二弟子解》称:“宰予,字子我,鲁人,有口才著称。”正如古时也有将“人才”写为“口材”,“口才”抑或写为“人材”。如宋王明清《挥尘后录(十)》有载:“周望,字仲弼,蔡州人,有口材,好谈兵。”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重视语言表达能力的传统,并已充分认识到口头表达在安邦定国、社会交际中的作用。如我们常说的“一人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不烂之舌,强于百万之师”便典出刘勰的《文心雕龙·论说》。

清朝著名的文艺批评家叶燮曾提出,“才、胆、识、力”是人才成长的重要因素。这里的“才”,其一就是“口才”;这里的“胆”,更是在强调人在社会交往中敢于说话、在大庭广众前敢于演讲的“胆”。

“口才”这门课程在许多高校已经属于必修课,即使设为选修课,选修的人也很多。因为,现在高校一般不包毕业分配,绝大多数学生根据人才市场需要来寻找职业,在最后一学年,也就是说在学习尚未完成、毕业论文尚未启动或刚启动的时候,他们已首先通过口才叩击着求职的大门,学生们越来越感到口才的重要性。

随着人们越来越认识并热衷于口才修炼和培养,口才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一跃成为当今世界十分走俏的一门学问,而它的前身,或者另外一种形式或分支——演讲学,则是一门更古老的学问。中世纪前的中国、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古巴比伦、印度等具有悠久历史文明的古国,演讲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在中国,演讲这一形式在先秦的古代社会已广泛盛行。中国传世最早的一部政治文献汇编《尚书》里面就记载了盘庚“动员民众迁都”的演说。这是中国至今发现的最早的一篇有文字记载的演说,也是世界演讲史上有文字可考的最早的演说稿。此演说稿分上、中、下三篇。中篇为迁都前的演说,上篇、下篇为迁都后的演说。其中以中篇最为精彩,它无论在构思立意、遣词造句上,还是逻辑思维的演绎、归纳和情感的发挥上,都相当成熟,真切感人。

《尚书》中还有《甘誓》、《汤誓》、《牧誓》等好几篇演讲辞。其中《甘誓》是公元前21世纪夏启与有扈氏战于“甘”这个地方的战前动员,文字虽简短,却义正词严、气势恢弘。

我们作为当代大学生,更有必要学好这门课。

男士们女士们,你们好。如今我站在了这里,绝对不是一个人站在这里。我什么也不能代表,但是今天我很荣幸的代表了所有生灵站在了这里。请你们留下几分钟给我,听听所有生灵的表白!

如今经济在发展,物质在提高,然而我们的素质,我们的环境呢?不知道大家现在看到那满地的塑料袋是什么感觉,不知道大家现在看到那满江的污水是什么感觉,不知道大家现在看到那死去不能复生的生灵是什么感觉?那些什么也不是,不是吗?有的人可能会说:“我能有什么感觉?又不关我的事!”但是,那些真的不关我们的事吗?试问大家:你曾经是否随手丢过垃圾,你是否随便踩过草坪,你是否吃过肉?或许,大家又要说了:我丢的那些有多少?我踩草坪也就一两次,我吃的是猪肉,也没什么吧!然而,大家可知道水滴石穿,积少成多,磨铁成针之说?如果你知道,你还会说你丢的不多吗?如果你不知道,那么请你看看下面的数据:

据调查,北京市生活垃圾的3百分号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4万吨;上海市生活垃圾的7百分号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9万吨。天津市每年废旧塑料包装物也超过10万吨。北京市每年废弃在环境中的塑料袋约23亿个,一次性塑料餐具约2.2亿个,废农膜约675万平方米。人们对此戏称为“城郊一片白茫茫”。

在这巨大的数据面前,我们还能说什么?难道一定要等到我们全埋在了垃圾下面,我们才开始高呼:“放我出来,我不在丢垃圾”吗?即使我们能这样,但是我们忍心看着我们的子孙受这样的苦吗?如果你依旧无所谓,那么我还能说什么?你岂不是和恶魔一样了?我们同是一样的生命体,共同拥有这唯一有生命的地球,我们还差什么不一样了?那是对地球的爱护!我只能说,我是拯救地球的天使,你却是毁灭之神!

朋友,请你献出你的爱心吧,你会快乐你的所做!不要等到花都谢了才说:我爱你!地球是我们共同的母亲,是我们的所有,请不要吝啬你的爱心给它!

在它身上背负了所有的历史与文化,不要在让它承受辛酸苦辣了!我们在它身上的索取已经足够我们报答,更何况我们根本不愿独活。不是吗?去想想,如果世上只有一个人,那个人就是你自己会怎么样?你是去上网聊天呢,还是去逛街购物呢,还是去旅游观光呢?是坚持工作呢,还是睡觉呢,还是打球呢?或者你如果够技术克隆一个自己出来和你吵一架呢?那将会是怎么样的生活啊!还是留给你自己想受吧!我只知道,那是无边的寂寞和无住,所以即使有那样的生活我也不会去过的了!先生们小姐们,不知道你们可知道我的想法?我是一个感性的人,我爱在家里养只小宠物,然后慢慢的品品茶,再深深的吸口新鲜空气,如是而已!

但是,现在的生活是怎么样的呢?到处是白色的垃圾,到处是烦人的烟气,到处是吵闹的轰鸣。所以,请大家为地球的未来献出一点爱心吧!让这爱回到我们的地球,让幸福回到我们的身边,让我们的子孙有更美好的明天!

谢谢大家的到来,我在这替支持我的人等待你们的爱心的到来。

司法口才论文(专业13篇)篇十二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自己的口才对于成功的影响越来越大。无论是在职场上还是在生活中,一个人优秀的口才都具备更高的竞争力。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口才教学,并通过不同方式学习如何通过言语表达自己。本文将结合自身经验,总结口才教学的心得体会,希望对有需要的读者有所启示。

第二段:学习口才的重要性。

学习口才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可以提高社会竞争力,而且可以让人在生活中更加自信。在我接触口才教学之前,我很害怕在人前讲话,也很难在团队讨论中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通过有趣的口才课程,在不断练习和实践中,我意识到自己不仅可以自如地参加讨论,还能够自信地站在舞台上演讲。在学习口才的过程中,我的自信也得到了提升,我相信这也是许多学习口才者的感受。

第三段:学习口才的方法。

学习口才的方法有很多种,例如参加口才比赛、加入辩论队、报名口才培训班等。但是,无论是什么方法,都需要勇气和决心去尝试和坚持。在具体实践中,我发现自己能够从不同的渠道中获得收获,比如通过读书、观看相关视频、模仿优秀的演讲等。而且,这些方法可以互相结合,在不同场合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口才水平。

第四段:克服口吃的方法。

口吃是许多人在学习口才时经常面临的问题。我曾经也是其中之一,但通过许多练习和方法,我终于克服了口吃。其中包括不怯场、控制呼吸、讲慢点、加强练习等。通过这些方法,我可以更加自如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获得他人的认可。尽管克服口吃需要长时间的练习和坚持,但只要你有决心,你就能够成功。

第五段:总结。

通过学习口才,我不仅获得了在生活中更多的机会,还发现了自己潜在的能力。同时,我意识到学习口才不仅需要长时间的练习和实践,还要有一定的决心和勇气去克服困难。通过不断的尝试和改进,我相信自己能够在口才领域有所成就。因此,我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学习口才,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让自己在生活中获得更多的成功。

司法口才论文(专业13篇)篇十三

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本文简单论述了司法鉴定改革的重要性,分析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措施。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的使用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然而,司法鉴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1]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2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虽然近年国家各司法机关相继制订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内部文件,但内容粗细不均,规范不一,难以适应诉讼领域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鉴定范围日益扩大的新情况。

2.2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最大症结。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与之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造成鉴定机构设置相互重复,形成了各自为鉴的.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缺乏制约和监督,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再者,由于司法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不明确,在具体实践中,何为鉴定的法定部门难以明确,同时,鉴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鉴定回避等程序方面也不规范、不统一,从而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2.3 鉴定过程的封闭、不规范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开、程序、被监督尚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根据现行司法鉴定实践,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提供所有案件材料后,委托单位就退出鉴定过程,缺乏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由于鉴定启动权在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除鉴定工作需要配合鉴定外,无权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有些根本就不知道进行鉴定一事,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缺乏信任。其次,鉴定资料的真实性也缺乏质证。

3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3.1 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规范

司法鉴定的规范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保证。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则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最强大的推动力和最坚强的支持力,也是改革成果的巩固过程。在法律中应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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