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名词定义 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通用5篇)

时间:2023-09-22 作者:念青松最新合同名词定义 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通用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合同名词定义篇一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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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词定义篇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现实交付:出卖人将出卖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给买受人,使出卖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拟制交付: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不需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

简易交付: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时即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

分期付款买卖 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之后按照一定期限分批(至少3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样品买卖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双方封存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

试用买卖 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卖方把标的`物交给买方,由买方在一定期间内试用,买方在试用期内有权选择是否购买。

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覆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收到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的人。要约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 是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委托合同 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技术合同 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又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

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 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项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

合同名词定义篇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同法典。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为有名合同。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作了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持续性合同:就是按照原有的合同,到期后按原来的在接下去签的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同。 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终的根本规则。 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发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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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词定义篇四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法律行为。

又称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指要约人在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经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以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的现象。

又称合同债权,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简称为主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简称为从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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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词定义篇五

设计合同: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协议。

勘察合同: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协议。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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