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购房承诺书(优秀5篇)

时间:2023-10-09 作者:紫薇儿2023年购房承诺书(优秀5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购房承诺书篇一

致: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针对营改增后支付费用的发票开具工作,我公司承诺如下: 我公司属于以下第种情况。

一、我公司不是一般纳税人,对于我公司支付给贵公司的各项费用,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对于我公司支付给贵公司的各项费用,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对于我公司支付给贵公司的各项费用,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开票资料如下: 单位名称: 是否三证合一:

纳税人识别号(已启用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和联系电话: 开户行和账号:

我公司承诺上述信息均已在税务机构进行备案。

针对开具发票我公司知悉如下事项:

1、我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由于我公司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的各类发票问题,由我公司自行负责,贵公司不予退换。

2、我公司知悉增值税发票的各项规定,由于我公司的操作有误,导致的各类发票问题,由我公司自行负责,贵公司不予退换。

特此承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承诺方(盖章):

购房承诺书篇二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公司北院3#新楼和办公商住楼职工分房办法及修订办法》:

一、本人同意并承诺:在挑选新房号后,以本人真实身份办理购房相关手续,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更名或转让,如弄虚作假、私下交易,公司有权以原价收回住房,并扣除壹万元人民币作为承诺方的违约金。

二、本人同意并承诺:在取得房产证后至少为公司工作11年,在此期间因辞职、调动、违章违约等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此房原价收回,并向公司支付贰万元人民币赔偿金。

三、本人同意并承诺:在取得房产证发放之日起11年内房产证由公司物业公司管理,不得上市交易,因私下交易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由本人承担,并向公司支付购房款的2倍作为赔偿金。

四、本人同意并承诺:公司1#、16#新楼购房职工,同样执行公司北院3#新楼和办公商住楼《购房承诺书》;职工满45岁以上及退休人员不执行“在取得房产证后至少为公司工作11年”规定。

承诺人:xxxx

xx年xxx月xxx日

文档为doc格式

购房承诺书篇三

本人就郴州市旭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项目名称暂定名;信用联社商住小区的购房有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自愿参予购买郴州市旭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项目名称暂定:信用联社商住小区购房,同意推选购房代表。

二、本人自愿委托购房代表行使购房实施方案中的职责。

四、本人未执行购房代表公示的操作方案、流程及开发商签订的有关协议内容,所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五、所购房屋原则上不允许转让。

六、所选户型(在所选中的户型上签名,没有选中的打x,只能选一个)

1、(五房二厅二卫)约188o( )

2、(五房二厅二卫)约178o( )

3、(四房二厅二卫)约168o―159o( )

4、(三房二厅二卫)约140o―138o( )

5、是否,购买地下车位( )

分房时,如果所选户型已被选完,则自愿接受户型调整。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购房承诺书篇四

本人就郴州市旭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项目名称暂定名;信用联社商住小区的购房有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自愿参予购买郴州市旭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项目名称暂定:信用联社商住小区购房,同意推选购房代表。

二、本人自愿委托购房代表行使购房实施方案中的职责。

四、本人未执行购房代表公示的操作方案、流程及开发商签订的有关协议内容,所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五、所购房屋原则上不允许转让。

六、所选户型(在所选中的户型上签名,没有选中的打x,只能选一个)

1、(五房二厅二卫)约188o()

2、(五房二厅二卫)约178o()

3、(四房二厅二卫)约168o―159o()

4、(三房二厅二卫)约140o―138o()

5、是否,购买地下车位()

分房时,如果所选户型已被选完,则自愿接受户型调整。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购房承诺书篇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消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3.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根据《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第四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承租方为个人的,出租方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代征点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征管协议的单位。

第五条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租金收入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个人取得私房出租收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三)出租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私房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五)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在申报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将适用17%和16%税率的销售额均和销项税额均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

6.增值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失败该如何处理?

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操作流程:如果有比对失败,首先返回申报失败。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与一般纳税人一致,更正申报申报失败、比对失败流程与正常申报流程一致。

情况一:如果表表比对存在强制比对未通过,收到“申报失败,一窗式比对失败”回执,需要重新申报,企业可以点击“继续修改”按钮修改后申报,也可以点击左上角“返回”按钮重新填写。具体比对错误信息显示在回执信息中。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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