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申请书(通用15篇)

时间:2023-12-15 作者:念青松

写更多申请书需要一定的技巧和策略,只有准确把握要点才能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如果您正在准备申请某个职位或机会,以下申请书范文可能会对您有所帮助。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通用15篇)篇一

答辩人:吴x星,男,汉族,197xx年05月01日,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晨光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5058319xx050xxxxx。

答辩人就原告刘x诉答辩人侵害名誉权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的解答: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原告所诉称的答辩人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理由如下:

1、答辩人尚未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原告涉嫌的违法行为。

原告诉称“被告于20xx年7月6日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寄出《举报信》”没有事实根据。

客观事实是,答辩人根本没有向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寄出《举报信》。

2、答辩人没有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原告,造成原告名誉损害。

3、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所称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与答辩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答辩人于20xx年7月6日实名向刘x本人及杨xx寄发《举报信》,目的是为了请杨xx协调刘x与答辩人通过协商和解解决双方之间的涉案项目工程合作纠纷,且在举报信中所描述的事实清楚没有任何不实的捏造之词,更没有任何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和过失,不存在主观过错。

相反,答辩人的这一行为有利于涉案工程发包方监督工程质量,及时发现查处不法行为,原告诉状所称“发包方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找我谈话,对我进行训诫,让我必须保证工程质量。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也派出人员对工程款项进行审计,并对我进行了经济处罚。”就是对答辩人举报事实属实的自认。

至于原告所称的其他负面影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是否存在?答辩人认为,即使存在原告所称的其他负面影响,也是其咎由自取,根本不能作为状告答辩人侵权的依据。

二、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情中涉及的工程,并非原告诉称的承包与分包合同关系。

事实是,原告挂靠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xx国际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因原告缺乏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能力及作业团队,故经朋友介绍与答辩人合作共同承包该工程施工。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一组证据)。

2、项目经理并非原告,而是答辩人高管人员黄x福。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二组证据)。

3、答辩人与原告是合作投资关系,答辩人在项目部负责工作时间并非原告诉称的“仅三个多月”,而是自20xx.7—20xx.12共计6个余月。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三组证据)。

4、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该公司因无实际经营场地未实际经营,于20xx年6月依法注销。”

事实上,依照公司法规定,没有经营场地是无法注册设立公司的,另据答辩人于2月13日向登记主管机关五大连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登记机关出具的《电脑咨询单》显示:

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设立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状态标志为“营业”,并非原告诉称的“于20xx年6月依法注销。”

事实上,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有从事经营活动。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四组证据)。

5、原告诉称“因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被告未取得利益即对我怀恨在心采取诬告陷害的方法毁坏我的名誉。。。。。。”。严重背离客观事实。

事情的真相,恰恰与原告所说的相反,在五大连池xx国际酒店装修工程前期基础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后,原告眼看后续丰厚的回报竟然起私心,挑拨答辩人带去的高管人员时任项目经理的黄x福,意图收买其跟原告合作排挤答辩人,目的是为了达到独自占有涉案项目工程的投资回报。

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后答辩人为了解决纠纷,曾委托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进行沟通交涉,原告收到律师函后也曾多次表示协商处理纠纷,但后又几次变卦。

在此情形下,为了促成尽快解决纠纷减少损失,答辩人被迫采取自爆建筑业潜规则向刘x和杨xx两人发出《举报信》进行最后交涉的自力救济措施,收到举报信后原告也主动来电要求协商处理纠纷,称合作工程没有完工结算,要答辩人不要向政府机关举报,同意先预付10万元让答辩人去xx拿钱,因答辩人估计合作项目工程的盈利至少在数百万元以上,故没有接受原告的处理方案。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五组证据)。

三、答辩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1、答辩人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与过失。

2、答辩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答辩人与原告合作承包五大连池xx国际酒店装修工程,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答辩人付出了大量心血与财力,却被不讲诚信的原告蛮横排挤,遭受重大损失。

答辩人为了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将合作期间掌握了解(答辩人时任项目总经理并监管财务)的原告涉嫌违法行为写成举报信,直接寄发给原告和杨xx本人,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原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促成原告与被告双方和解处理合股纠纷,并没有恶意。

且答辩人因举报信内容属实坦然以股东身份并实名签署,尚未向原告和杨xx两人以外的其他人及其他部门机关寄送,更不存在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

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已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原告涉嫌违法的行为,也是依法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举报、控告权,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问,答辩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没有损害他人名誉,不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

四、原告诉请答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及精神损失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1、原告并无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故所称经济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经济损失的程度及经济损失与答辩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如前所述,原告并无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故精神损失无从说起。原告所诉的情形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无视法律规定,虚构事实恶意提起诉讼,意图蒙骗法庭、构陷答辩人,其不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其不良动机应当受到法律负面评价。

为维护公民正当合法权益,打击制裁失信违法行为,答辩人恳请贵院审慎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本答辩状共5页)。

此致

xx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吴x星。

代理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

黄xx律师。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通用15篇)篇二

【案例简介】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后,宋祖德向其博客上传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某某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刘信达在其博客上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两人还向媒体表示文章确有其据。随后谢晋遗孀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

【法院判决】法院一审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判决宋祖德、刘信达承担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近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本案是一起利用博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在公开博客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表达一样,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博客开设者应当对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从范冰冰被侵权案看“含沙射影”侵权者的责任。

【案例简介】,香港《苹果日报》刊登一篇未经证实的关于内地影星章子怡的负面报道。毕成功随后转发并发表评论,表示前述负面报道是“missf”组织实施的。其后,易赛德公司主办的黔讯网刊登《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一文。文章及微博被广泛转发、,网络上出现大量对范冰冰的侮辱、攻击性言论及评价。范冰冰起诉,请求易赛德公司和毕成功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裁决】法院认为,毁损性陈述有可能隐含在表面陈述中(即影射),并不要求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从毕成功该微博下的评论、《内幕》一文以及后续大量网友的评论和相关报道来看,多数人认为“missf”所指即是范冰冰。《内幕》一文系由易赛德公司主动编辑、发布,事前未经审查、核实,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理应由易赛德公司自行承担。判决毕成功和易赛德公司应分别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2万元。

【法官点评】姚辉: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的案件中,侵权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骂槐”的特征,并不明确指明被侵权人,尤其是在针对公众人物的情况下,要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断。

从闫某与新浪、百度侵权案看如何揪出匿名侵权人。

【案例简介】某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闫某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则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提供博主的个人信息。

【法院裁决】法院认为,新浪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百度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新浪未能证明接到原告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则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涉案博客内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主张权利。

【法官点评】姚辉:网络侵权案件的一大特点就是网络的匿名性,如何确定侵权人的个人身份,常常成为阻碍原告维护自身权利的障碍。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又负有法定的对网络用户的保密义务,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对原告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要求进行审查后并作出判断,能够较好地实现两者的平衡。

从徐杰敖名誉受侵案看专业媒体的转载责任。

【案例简介】,华商晨报发表“持伪证、民告官、骗局被揭穿”一文;同日,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转载了上述文章,并长达八年之久。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华商晨报社侵犯了徐杰敖的名誉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6月9日华商晨报社在当日报刊尾版夹缝中刊登了对徐杰敖的致歉声明,但是字数、篇幅确实过小不是很显著。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时更正为由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新浪公司在其网站上转载华商晨报的侵权文章并无不妥,但在法院于年底认定华商晨报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且其在报纸刊载致歉声明后,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删除该信息。因华商晨报的致歉声明篇幅过小且位置不显著,因此新浪公司虽不具有主观恶意但却具有过失,应当承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定新浪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点评】姚辉:自媒体的发展及成熟是互联网时代的一大特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专业媒体与自媒体之间就应当同等对待。本案的判决说明,在认定互联网时代最普遍的转载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区分专业媒体和非专业媒体,专业媒体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自媒体。所以,转载他人信息未更正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通用15篇)篇三

吉林市的张某(网名“豪门•玉儿”)从6年前起,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玩联众的网络游戏中的“四国军棋”。后来,他以9537分名列8段位、司令的称号,在“四国军棋”游戏中,排名第一。年1月份,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国军棋”论坛中发布公告称:近日接到大量客户投诉“豪门•玉儿”利用联众系统漏洞,用同一id号同一时间在不同服务器玩游戏,进行炒分,经过对“豪门•玉儿”的游戏记录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豪门•玉儿”利用该系统漏洞进行炒分作弊;根据联众游戏作弊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豪门•玉儿”予以清零处分。张某认为,联众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无根据地将自己的积分清零,并取消排名,致使很多用户认为自己是骗子,对自己已构成名誉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主与法制时报》8月24日)。

本案事实上涉及对两个权利的侵犯问题,一个是对“虚拟财产”的侵犯即“豪门•玉儿”的积分予以清零,因为张的积分是花费了大量精力与财力,事实上也有网友向他表示要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他的id号;另一个是对“虚拟人”即“豪门•玉儿”的名誉权或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学者普遍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应当予以保护,并为近来越来越多的判例所支持,这里张某并未提及,我们存而不论。对“虚拟人”是否存在名誉权,在何种情形下是涉及到对“虚拟人”名誉权的侵犯,目前较少论及,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民事主体是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不包括“虚拟人”。但是“虚拟人”在虚拟的空间有两种生成方式,一种是由公民、法人这些民事主体通过注册生成,另一种是由一些游戏等程序自动生成。对于前一种“虚拟人”是民事主体借助数字化技术在虚拟空间的再现,其实质仍是民事主体,这正如一位公民利用笔名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笔名代表了公民本身,因而,对于这种“虚拟人”无疑应当承认其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

但是,尽管民事主体通过注册生成的“虚拟人”享有民事权利,然而其是否享有名誉权却不能一概而论。传统民法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对这种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降低的权利。如果“虚拟人”真实身份为虚拟空间的他人所知晓,对其“虚拟人”侮辱、诽谤无疑会降低他人对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构成对“虚拟人”(事实上就是该公民)的名誉权侵犯。如某女士用一网名(如“飞天”)经常在一论坛聊天,但其真实身份也为大家知晓,某人在该论坛诽谤“飞天”,必然影响到他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该女士的评价,当然构成对“飞天”(事实上就是该女士)名誉权侵犯,也应当适用与现实生活对名誉侵权相同的规则。但是,如果“虚拟人”真实身份不为虚拟空间的他人所知晓,如果对该“虚拟人”进行侮辱、诽谤,也许侵犯了“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其精神受到损害,但是并不会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到他人对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评价,在传统民法中,就不认为是侵犯了“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名誉权。

然而,笔者认为,当今时代互联网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虚拟空间的生存逐步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并影响到人们财产等各方面的权利,我们不能不对虚拟空间中生成的虚拟社会漠视,也就不能不制定规则去保护虚拟空间中的人们的权利。因而,有必要修正传统民法中关于名誉侵权的理论,把侮辱、诽谤,“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引起“虚拟人”在虚拟空间或者说虚拟社会的评价的降低,认定为对“虚拟人”名誉权的侵犯。因为,尽管“虚拟人”的真实身份在现实生活中不为人所知,但其在虚拟空间生存也要有一定的信誉,如果随意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必然引起其他“虚拟人”不与其交往,进而影响到其财产等各方面的权利。当然,对“虚拟人”这种名誉权的保护要适用特殊的规则,经常变换网名的“虚拟人”是无所谓产生交往的困难,但像本案中的“豪门•玉儿”是历经千辛万苦才取得在“四国军棋”游戏中排名第一的成绩,其不可能随便更换网名,如果对其侮辱、诽谤影响其他“虚拟人”对其评价,就必然造成交往困难,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

就本案而言,如果北京联众公司确实对有“豪门•玉儿”侮辱、诽谤行为并对其予以清零,而“豪门•玉儿”的注册人张某的真实身份在虚拟空间也为人所知,张某可以诉联众公司侵犯其财产权和名誉权;如果“豪门•玉儿”的注册人张某在虚拟空间不为人所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张某只能诉联众公司侵犯其财产权和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当然,按照笔者的观点,如果修正传统民法中关于名誉侵权的理论,即使是在后一种情形下,张某也能诉联众公司侵犯其名誉权。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杨涛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邮编:341000。

tao1991@。

tao9928@。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通用15篇)篇四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请求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人。

事实与理由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x年3月5日。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通用15篇)篇五

11月的一天晚上,俞某在网友聚会上认识了网名“红颜静”的女孩张某。3月至5月,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公开讨论版(bbs)上连续发出大量帖子,称“红颜静”是个“水性杨花的网络三陪女”,“我和‘红颜静’有一腿”,“红颜静”与他网恋并怀上了他的孩子,帖子多次使用了侮辱性的言词,有一些文字不堪入目。张某数度回帖警告俞某停止侮辱他人行为未果,遂将俞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俞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这就是所谓的中国“网络名誉侵权第一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已被大量证据证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网名为“大跃进”的俞某侵权事实成立,向网名为“红颜静”的原告张某在西祠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期。)。

二、思考讨论题。

(一)俞某要不要对自己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上的言行负法律责任?

(二)俞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何种权利?

(三)俞某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

网络空间,是指包括bbs/论坛、贴吧、公告栏、群组讨论、在线聊天、交友、个人空间、无线增值服务等形式在内的网上交流空间。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生活的网络化、信息化。

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是网络空间背后的人们的行为,却是客观实在的。虚拟社会是现实世界的真实反映。作为人类科技高度发达的产物的网络空间,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像现实社会生活需要安全和秩序一样,网络空间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网络空间并不是无法无天、可以为所欲为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空间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网络空间上的行为一样要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网络空间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人格权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获得社会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俞某和张某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张某的“红颜静”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红颜静”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网友间,虽然继续以网名在网上进行交流,但此时的交流已经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了现实性和针对性。

俞某通过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大跃进”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红颜静”即张某的言论,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红颜静”即张某的人格,在在主观上具有对张某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恶意,客观地实施了侵权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降低了他人对张某的社会评价,构成了侵犯张某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被告俞某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名誉权后,张某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判令被告俞某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受案法院根据俞某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酌情确定。

四、教学建议。

1.本案例的教学目的和用途。

本案例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和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规范分析、判断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训练大学生的法律思维。

本案例适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08年版)的第五章第三节“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或者第八章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中使用,在讲到全国人大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或者民事权利制度时,可以使用本案例进行案例教学。

2.本案例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案例的关键是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对俞某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然后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处理。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通用15篇)篇六

答辩人:吴x星,男,汉族,197xx年05月01日,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晨光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5058319xx050xxxxx。

答辩人就原告刘x诉答辩人侵害名誉权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的解答: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原告所诉称的答辩人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理由如下:

1、答辩人尚未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原告涉嫌的违法行为。

原告诉称“被告于20xx年7月6日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寄出《举报》”没有事实根据。

客观事实是,答辩人根本没有向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寄出《举报》。

2、答辩人没有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原告,造成原告名誉损害。

3、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所称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与答辩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答辩人于20xx年7月6日实名向刘x本人及杨xx寄发《举报》,目的是为了请杨xx协调刘x与答辩人通过协商和解解决双方之间的涉案项目工程合作纠纷,且在举报中所描述的事实清楚没有任何不实的捏造之词,更没有任何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和过失,不存在主观过错。

相反,答辩人的这一行为有利于涉案工程发包方监督工程质量,及时发现查处不法行为,原告诉状所称“发包方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找我谈话,对我进行训诫,让我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也派出人员对工程款项进行审计,并对我进行了经济处罚。

”就是对答辩人举报事实属实的自认。

至于原告所称的其他负面影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是否存在?答辩人认为,即使存在原告所称的其他负面影响,也是其咎由自取,根本不能作为状告答辩人侵权的依据。

二、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情中涉及的工程,并非原告诉称的承包与分包合同关系。

事实是,原告挂靠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xx国际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因原告缺乏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能力及作业团队,故经朋友介绍与答辩人合作共同承包该工程施工。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一组证据)。

2、项目经理并非原告,而是答辩人高管人员黄x福。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二组证据)。

3、答辩人与原告是合作投资关系,答辩人在项目部负责工作时间并非原告诉称的“仅三个多月”,而是自20xx.7—20xx.12共计6个余月。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三组证据)。

4、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该公司因无实际经营场地未实际经营,于20xx年6月依法注销。”

事实上,依照公司法规定,没有经营场地是无法注册设立公司的,另据答辩人于201x年2月13日向登记主管机关五大连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登记机关出具的《电脑咨询单》显示:

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设立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状态标志为“营业”,并非原告诉称的“于20xx年6月依法注销。”

事实上,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有从事经营活动。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四组证据)。

5、原告诉称“因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被告未取得利益即对我怀恨在心采取诬告陷害的方法毁坏我的名誉。”。

严重背离客观事实。

事情的真相,恰恰与原告所说的相反,在五大连池xx国际酒店装修工程前期基础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后,原告眼看后续丰厚的回报竟然起私心,挑拨答辩人带去的高管人员时任项目经理的黄x福,意图收买其跟原告合作排挤答辩人,目的是为了达到独自占有涉案项目工程的投资回报。

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后答辩人为了解决纠纷,曾委托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进行沟通交涉,原告收到律师函后也曾多次表示协商处理纠纷,但后又几次变卦。

在此情形下,为了促成尽快解决纠纷减少损失,答辩人被迫采取自爆建筑业潜规则向刘x和杨xx两人发出《举报》进行最后交涉的自力救济措施,收到举报后原告也主动来电要求协商处理纠纷,称合作工程没有完工结算,要答辩人不要向政府机关举报,同意先预付10万元让答辩人去xx拿钱,因答辩人估计合作项目工程的盈利至少在数百万元以上,故没有接受原告的处理方案。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五组证据)。

三、答辩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1、答辩人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与过失。

2、答辩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答辩人与原告合作承包五大连池xx国际酒店装修工程,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答辩人付出了大量心血与财力,却被不讲诚信的原告蛮横排挤,遭受重大损失。

答辩人为了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将合作期间掌握了解(答辩人时任项目总经理并监管财务)的原告涉嫌违法行为写成举报,直接寄发给原告和杨xx本人,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原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促成原告与被告双方和解处理合股纠纷,并没有恶意。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通用15篇)篇七

被告:广州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人:朱俊凯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下属的“某某时尚摄影”是从事写真摄影服务的专业机构。在被告运营的某某点评网站页面内,接受点评的商户名称及地址均与原告下属的“某某时尚摄影”相一致。在该网页“默认点评”及“更多点评”栏目下,分别有多名注册用户以不当或侮辱性语言对商户进行贬损、诋毁、诽谤。此网页已有近千人浏览,上述言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被告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经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我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删除某某点评网页面内关于某某时尚摄影评价的相关内容,即网络用户名称为“martinayan、大冥、色色猪、胖胖兔to、pricceqianqi、amnada、绿茶1211、siasstar、keiolly”的评价,停止侵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广州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涉案商户名称与原告名称完全不一致,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某某时尚摄影与原告的从属关系;二、被告无从了解其注册会员发布的点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被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且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情况;四、依据商户服务条款,某某时尚摄影应了解、认可注册会员对商户提供的商品(含服务)所进行的积极或消极的评价。本案所涉消费者发布的点评,正是消费者的消费诉请的体现;五、被告作为某某点评网的经营者,其是为注册会员提供交流商品(含服务)信息平台,被告没有任何权利或义务禁止注册会员对注册商户提供的商品(含服务)发布消极的评价的行为。被告行为不仅不违法,更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被告系某某点评网的运营者,在其开办的网站上注册用户对原告东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办的积目时尚摄影进行的相关评论,主要系对作为消费者消费过程的叙述以及对服务的评论,包含积极和消极的评价,而对于原告着重提及的“垃圾”、“坑人”、“折腾人”、“上当”、“鄙视”等词语,均融合在注册用户的整体评价中,并不能直接推论为用户借机对其诽谤、诋毁。另,消费者有权利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其他潜在消费者看到评价后,亦会理解的判断,原告的社会评价不会因此而降低,而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而作为某某点评网的运营者,亦不可能对每个消费者的言论进行核实,故原告主张作为某某点评网的运营者的广州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其删除网页页面内相关内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称注册用户评价的商户某某时尚摄影与东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非同一主体的辩解,综合原告提交的某某时尚摄影的预约单及网站注册信息内容,可以认定某某时尚摄影与原告存在从属关系,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东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律师评析】。

一、从侵权构成的角度分析,被告广州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够成名誉侵权。

(一)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某某点评网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被告,被告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仅是为注册会员(消费者)提供了一个点评平台,点评信息完全由用户发布。被告无从了其注册会员发布的点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被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并且,被告在《用户服务条款》第五条会员必须做到规定:“……2、未经本站的授权或许可,任何会员不得借用本站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将本站作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场所、平台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媒介。禁止将本站用作从事各种非法活动的场所、平台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媒介。……3、大众点评网保留经自行裁决和判断而过滤、编辑或移除任何上述内容的权利。大众点评网对您或任何第三方发布、存储或上传的任何内容或其任何损失或损害,均不负责也不承担责任,对您可能遇到的任何错误、中伤、诽谤、诬蔑、不作为、谬误、淫秽、色情或亵渎,大众点评网也不承担责任。作为互动服务的提供者,大众点评网对其用户在任何公共论坛、个人主页或其它互动区域提供的任何陈述、声明或内容均不承担责任。……”,故,被告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二)从损害事实的角度。

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点评中关于某某时尚摄影的更多点评中截至.09.1010:51,发现在10个注册会员的点评中有4家是非常积极的评价,在6家较消极评价中,也有积极评价的方面,我们无法得出积目时尚摄影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并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的损失情况。

(三)从侵权行为的角度。

某某点评网在商户服务条款中规定,“大众点评网收录的商户,可享受:

1-随时了解客户对您的消费评价;。

2-及时获取客户对您的各种反馈;。

3-通过点评收集数据助经营;。

4-透过平台拉近您与消费者的距离;构建您与消费者的沟通渠道;。

5-透过平台,广而告之,扩大影响,增加知名度,提升美誉度。”这已明确表明,对于加入的商户(包括积目时尚摄影)了解、认可了在注册会员(消费者)中对于商户或其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所进行的积极或消极的评价。

被告认为,对于网名为“sjjlynn”、“大冥”、“色色_猪”及“keiolly”、“胖胖兔to”、“princeqianqi”、“amnada2008”、“绿茶1211”、“siasstar”作为消费者,其发布的点评,正是消费者的消费诉求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导致法人社会评价降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项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通用15篇)篇八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157号)要求,西安市xx区村无形改造工作已完成。按《关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85号),经x年x月x日公司全体股东大会研究决定,现申请办理将原西安市区村民委员会在区的x宗,共亩集体所有土地(其中亩为建设用地,亩为农用地,亩为未利用地)依法确定为国家所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同意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申请。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通用15篇)篇九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______村路口张贴公告,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广播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______元,合计______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______年______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在______期间______行为,并在______地进行散布。作为同村之人,本着以和为贵,也多次专程或者委托母亲前往南通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虽经原告及原告母亲多次制止,但被告臵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证据及证据来源:

1、______等人证言______份;

2、被告污蔑原告的录音______份;

3、原告及母亲往来_____的差旅、住宿票据______份;

4、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此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通用15篇)篇十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xxxx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xxxx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xxxx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xxxx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xxxx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通用15篇)篇十一

优秀精选范文:

申诉人:xx,女,出生xx年xx月,现住xxxx号,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xx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诉人:xxx住所地:xxxx联系电话:xxxx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1800*125%=225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0.5*3000=15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896{300021.75*(103天7)*2}+1931(300021.75*7*2)=4827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00+3000+1200=7200元。

5.请求责令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缴20xx年7月1日-20xx年10月xx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叫xx,我是20xx年7月1进入被申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工作的,20xx年10月xx日提出辞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大致如下:1、新兴公司没有依法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我购买任何社会保险。2、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工资3000元/月,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5小时的工作制度(法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而新兴公司实行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又没有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3、20xx年8月1日-20xx年10月12日,被申诉人不仅没有及时支付基本工资,还在约定的工作日外安排我加班7天,也没有给我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相应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今特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能为我主持公道,谢谢!

此致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优秀精选范文:

申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址:××××××。

通讯方式:××××××。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诉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通讯方式:××××××。

被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电话:××××××。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年2月致××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年2月××应聘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年3月××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年6月8日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鉴字[××]××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年5月3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00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此致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通用15篇)篇十二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两被申请人在租赁场地投资建造的不动产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予以适当补偿;

2、本案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关费用等。经审理,贵委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京仲裁字第0017号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绝大部分请求,对于不动产无偿归申请人所有的请求,仲裁庭认为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后,因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我们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顺利收回租赁场地。由于对上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没有解决,严重妨害了申请人行使所有者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及相关法律精神提出上述请求,并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丰世纪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丰世纪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金旺世纪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就上述未决事项提请贵委裁决。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北京国元通投资管理公司。

2012年10月29日。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通用15篇)篇十三

答辩人:xxxx建设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地址:xx市xx区青年广场a栋x层e座。

法定代表人:严xx。

职务:总经理。

尊敬的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收到贵会的江劳人仲通字(xxxx)第0915-1-2号的开庭通知,现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答辩如下:

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是客观存在的,但被申请人是xxxx年7月19日依法成立,xxxx年11月28日被依法吊销,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而非申请人所说的xxxx年6月至xxxx年6月。

第二、申请人提出的xxxx年2月至xxxx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首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未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另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武中法『xxxx』第87号)第18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的工资。

2、即使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最多也就是支持xxxx年2月至xxxx年12月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就是这种价值的体现,而另外一倍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不属于工资,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关于时效起算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既然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就应该适用这一规定,故xxxx年2月至xxxx年12月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截止xxxx年12月已过仲裁时效,况且截至今日已有4年之久,对此阶段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请求事项应依法驳回。

第三、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10个月每月按3500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存续的时间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总计4年4个月,即使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也是4.5个月工资。

2、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平均工资远没有3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3、xxxx年6月要求支付xxxx年11月28日之前的经济补偿早已过了劳动仲裁一年的仲裁时效。

4、申请人在职期间,在工作过程吃回扣,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涉嫌违法,为此申请人肆意旷工、擅自离职,而非公司原因导致其离职,公司念及旧情暂时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申请人更无权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缴纳xxxx年7月至xxxx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或者支付社会保险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存续时间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即使补缴或者赔偿也仅限于此期间。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补缴社会保险,应该有行政机关处理而非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的范围。

3、此请求事项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终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建设设计有限公司。

时间: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通用15篇)篇十四

申请人:_扎赉特旗__巴彦高勒镇__和平村__玛尔吐组_马兰生_农户申请人户主(或代表人)姓名_马兰生__,性别__男_,民族__汉,出生年月_19361119__,职业_农民__,家庭住址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和平村玛尔吐屯,邮政编码_137615__,联系电话_***或***_。

一、仲裁请求。

__请求本人及老伴土地31.4亩土地所有权。

二、事实和理由。

本人由于95年尾欠三提五统(提留)于是将所有70亩土地由长子马奎祥、次子马奎林代种,后经过土地调整后本人拥有的31.4亩也由马奎祥、马奎林耕种并享受地补、本人年事已高经多次索要无果、司法调解无效,(村委会于今年9月份已经将土地补贴转给本人,但土地不肯归还)故提出申请要求给以仲裁土地所有权,同时附村委会裁决意见书。

此致

_扎赉特旗_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签名/指印)。

_2013_年_11月_19_日。

注意:1.同时要提供有关证据(注意收集以前判决、裁定、调解、协商的有关材料)。

2.本申请书需提供一式5份,增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要相应增加份数。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通用15篇)篇十五

文县劳动局:

投诉人:陈黑儿,汉族49岁,系武都县郭河乡人,电话:

15097193318。

被投诉人:何得,系武都县县城人,电话:13519398999。

杨小全,系武都县汉王乡杨家坝人,电话:13993955588。

成新位,系武都县郭河乡人,电话:13739394887。投诉请求:

1、由被投诉人何得、杨小全、成新位,支付投诉人陈黑儿所欠工资和其他费用、材料共计94890元。

2、由被投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误工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

家庭不时的还要支付他们的费用,请求他们原谅理解,等待,可我束手无策,今天只有伸出可怜的双手请求劳动部门给予我援助,将所有款项催回,一表谢意!

2013年3月7日。

相关范文推荐

    给钟南山爷爷的一封信(专业15篇)

    优秀作文需要有独特的视角和独到的见解,能够给读者带来新的思考和启示。优秀作文汇聚了不同作者的智慧和创意,以下是一些精选作文篇目,供大家欣赏和学习。您好!钟南山爷

    圣诞舞会主持词(通用17篇)

    在这个美好的日子里,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进步,为实现我们的目标而奋斗。2接下来,我们将进行一个小游戏,为大家带来欢笑和奖品。大家晚上好!金秋时节,硕果飘香。华灯

    不一样的床大全(21篇)

    优秀作文需要作者有独到的见解和深入的思考,才能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优秀作文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写作的启示和指导。也许是吟惯了《游子吟》,

    感动的小学生(热门17篇)

    在写作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修辞的恰当性以及段落的结构合理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作文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能有所启发和帮助。

    励志升旗讲话稿(模板15篇)

    一个好的讲话稿应该有清晰的逻辑结构,各个部分之间要有明确的过渡。以下是一些优秀讲话稿范文,仅供参考,大家可以一起欣赏并体会其中的亮点和技巧。老师们、同学们:大家

    美丽的错误美丽的错误(精选16篇)

    优秀作文能够给人以启迪和启发,它蕴含着作者的独特观点和思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作文,这些作品无论从语言表达还是内容深度都非常出色。你来到这儿,是一个

    让生活更完美个人演讲稿范文(19篇)

    演讲稿是一种在特定场合,以口头形式向听众传递信息、表达观点、发表演讲等的文稿,它需要具备逻辑性、说服力和感染力等特点,我想我们需要准备一份演讲稿了吧。演讲稿是展

    双减政策发言总结(精选18篇)

    发言稿的撰写要注重节奏和声音的控制,通过句子的长短和声音的高低变化,增强语言的表现力和感染力。请大家仔细阅读以下发言稿,它将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这个问题,并思考如

    一级残疾低保申请书一级残疾证低保(通用17篇)

    低保申请书是申请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重要沟通工具,能够促使政府部门更好地了解民生需求。如果您正在面临困境,需要向政府申请低保,可以参考以下范文,了解写作的基本要素

    参观记小学生四年级范文(18篇)

    优秀作文是我们对于写作意图和目标读者的考虑,以及语感和感染力的传达。接下来,请大家欣赏一些优秀作文的范例,相信会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我喜欢我们负责的班主任吴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