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防疫物资保障事迹范文

时间:2023-01-01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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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防疫物资保障事迹范文一

从20xx年以来,县财政局拨付到我局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439万元,其中:20xx年105万元、20xx年122万元、20xx年106万元、20xx年106万元,按照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我局做到了及时全额发放。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我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行报账制,以乡镇为单位考核兑现,由县基层管理站负责审核入账,做到了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凭证完善、台账清楚,无虚假报账现象。  

我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基层防疫人员开展畜禽强制免疫、消毒、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劳务补助。20xx年至20xx年县财政局拨付到我局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439万元,用于村防疫员开展防疫工作的劳务补助308.277万元,免疫反应药物抢救及死亡补偿46.5811万元,购买防疫物资等工作费用84.1419万元。 

一是管理制度健全。先后出台了x牧发(20xx)95号、(20xx)71号、(20xx)5号文件,明确了防疫经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据实入账、公开透明原则,细化了村防疫员补助、防疫物资、免疫反应药物抢救、免疫反应死亡补偿等费用支出的报账要求,落实了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对本乡镇防疫专项经费报账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报账员和经办员负次要责任的工作责任制。二是报账审批严格。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所有防疫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凭据报销,报销单据必须是国家正规发票,并完整、真实、准确填写开支项目内容。所有支出必须先由经办人签字说明用途,再由乡镇站长审核签字,后送县基层管理站审核入账。500元以上的支出及防疫员工资、免疫反应死亡补偿、购防疫物资等票据,由局领导审签后入账。三是绩效考核斗硬。以每年春季、秋季集中考核和日常考核得分为依据(春防、秋防检查得分各占35%,日常考核得分占30%),按照工作成效兑现防疫补助经费。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按100%兑现,80-90分(含80分,不含90分)的按90%兑现,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按85%兑现。四年来,共惩扣6.229万元,惩扣资金作为全县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统筹安排使用。四是监督检查到位。县基层管理站每年随机抽查10-30个乡镇站,对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核实,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虚假报账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除全额追回资金外并严肃追究乡镇站站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完善基层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地方配套到位。一是县财政每年投入60万元用于全县动物防疫工作;二是县财政20xx年按大乡镇1万元、小乡镇5000元投入防疫工作经费38.5万元;三是县财政每年按每个行政村960元投入防疫工作经费47.92万元;四是县上出台了x府发(20xx)29号“关于印发《xxx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文件,明确了从20xx年12月10日起,我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可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补偿由县财政解决;五是县畜牧食品局20xx年至20xx年解决乡镇畜牧兽医站防疫经费50万元以上。 总之,我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发放及时,使用规范安全,监督管理到位,保障机制健全,有力推动了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了全县清净无疫。  

对于防疫物资保障事迹范文二

 

按照上级通知,根据州疫情指挥部关于医院医疗物资管理自查要求,我院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和各项措施,并组织对照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及时学习。我院组织全体医护人员对《医院感染防控方案》、《尼勒克县环境消杀指导手册》,防疫消毒用品管理储备相关规定进行学习,逐一对照整改完善。

二是物资储备。我院已经按照防疫要求完成了基本防疫物资储备,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落实3个月量储备,按照合理储备,合理使用,规范管理的要求整改到位。一是认真核查物资数量,各类防疫消毒用品按标准配齐。二是严格规范管理。落实酒精和84消毒液分开存储,各类物品标识清楚,区分开来,保证所有物品都在效期内。对正在使用的消毒用品张贴开瓶日期。

三是制度落实。1、我院库房管理把责任定到个人,谁管理、谁领取、谁检查都非常清晰。三是规范制度落实。库房管理制度上墙,认真学习管理规定,做到“五无”、“六防”,无丢失,无损坏、无过期、无受潮、无霉烂变质 。防火、防盗、防潮、防损坏霉烂变质、防鼠咬、防过期。2、严格按照库房管理规定,落实清洁、消毒、领取、入库管理。流程清楚,责任明确,制度落实,账物清楚。

1、物资管理还不够精细,少量物资数量不够,部分物资数量过多。

2、存储设施还需进一步加强完善。

1、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管理,及时采购,做到合理存储,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过期。

2、进一步完善物资存储设施,加强清洁和分类管理,做到存储数量充足,管理科学。

对于防疫物资保障事迹范文三

他们不是医者,救危难于生死,防疫情之蔓延;他们不是先锋,守万家于平安,固疫情之防线,疫情当前,他们退居幕后,坚守岗位,做好自己本职工作,为防疫防控添助力。

我来护住大家的后方

“我来想办法,坚决不能让兄弟们挨冻”,天降小雪,万物滋润,xxx同志却更加坐立难安,“要动员一切力量,最短时间给各个卡点搭建帐篷”“买!买!买!要最好的保暖衣,x个村每个村都要有。”一个电话放下又一个电话响起,疫情防控,后勤先行,作为防疫领导小组副组长,xxx同志与后勤小组争分夺秒在全镇各主要路口全部建起帐篷,配齐棉衣、暖手宝等御寒物资。“大家放心,我保证人人都有口罩戴”防疫物资紧缺,xxx同志动员一切官方、民间途径购得x多个口罩火速支援各个卡点。储备消毒液、购买体温计、发放物资、定制宣传横幅、保证机关干部就餐安全……一切有条不紊,一刻不能停歇,今夜办公室又灯火通明,他说“我只怕做的还不够细致。”

一切为工作让步

“婚期先后延吧,现在有更重要的任务等着我呢”。xx镇派遣人员xxx说服妻子和父母取消婚宴,在他们的支持下,第一时间返回工作岗位,作为办公室的“老人”他让外地的同事安心在家,24小时守在电话前,收发文件、上传下达,及时接听登记来往电话,做好横幅、口罩、消毒液等防疫防控物资发放工作,忙碌却有条不紊,“婚宴什么时候都能办,现在疫情这么危急,我不能像医护人员上战场,也不能上前线去守护,能为大家做好后勤工作我就值得”。

军人的战场不是只有枪炮

xxx是xx镇第二批安置就业的退役军人,正月初二接到返岗通知后至今没有回家,全力配合党政办、党建办、经贸办、安监办、村镇办、各工作区及各村委做好后勤工作,根据镇党委要求,第一时间印制下发《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连夜印发15000余份《致群众一封信》分发各工作区,汇总统计《疫情防控日报表》《武汉返乡人员情况统计表》等材料及时上报,清闲时他带着相机到一线采风,将基层党员干部精气神展现出来,他说“我是军人,也是党员,退役不褪色,召必回,战必胜”。

餐桌上永远有热乎的盒饭

楼道里弥漫着消毒水的气味

电力、暖气时时供应

这世界可能确实没有超级英雄

不过是有一分热,发一分光

萤火汇聚成星河

对于防疫物资保障事迹范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依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供给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第八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第九条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能够实施强制免疫。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动物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理解和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散养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由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负责建立。

第十二条在动物运输过程中,不得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等。

第十三条禁止销售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

禁止屠宰、销售未按照国家规定佩挂免疫标识的猪、牛、羊、犬等动物。

第十四条大型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等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本事,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本事的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科研教育等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

本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市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公布本市动物疫情。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景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管理部门备案,并成立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定期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控制技术培训和演练。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不一样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动物诊疗和科研教育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疫情登记、统计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动物疫情进行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提议,并通报毗邻地区。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实行封锁的疫区仅限于本区、县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疫区封锁;需要跨区、县实行疫区封锁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疫区封锁。

第十九条对划定的疫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疫点内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点外动物进入;(三)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扑杀并销毁;(四)对疫点内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受污染的垫料等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对疫点进行全面消毒,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其他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条对划定的疫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区外动物进入;(三)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消毒检查站,对进出人员、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四)对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实施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饲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或者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进行扑杀,并对有关场所进行全面消毒;(五)关掉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第二十一条对划定的受威胁区,市或者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二)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运输工具等相关物品采取消毒等预防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需要,能够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并协助、参与动物扑杀;工商部门负责关掉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解除疫区封锁应当贴合下列条件:(一)在疫区内所有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所发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病例;(二)对被染疫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车辆、衣物等进行清洗消毒。

贴合前款所列条件,并经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

第二十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聘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派出的动物检疫员,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七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国家规定的有关检疫审批手续。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引进后,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隔离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其他需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屠宰场应当凭产地检疫证明接收动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屠宰场派驻动物检疫员,对屠宰动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规定的检疫标识。

第二十九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购进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当查验检疫证明、相应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

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动物防疫监督员,具体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及其场所,应当贴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

举办动物交易会或者其他涉及动物的临时性展览、展销活动及其场所,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和抽检,不得擅自扩大采样、留验和抽检的种类和数量。

第三十三条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其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并补办检疫手续。

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检疫证明逾期、检疫证明涂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有关动物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重新办理检疫手续。经补检或者重检,对检疫合格的动物,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留验、检测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经检疫确定为染疫的,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定为未染疫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或者解除封存。

对来自疫区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送至本市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销毁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应当凭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印章、检疫标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证、验物和消毒。运载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非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未经指定道口检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非法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第三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贴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业务相适应的执业人员;(三)有必要的动物诊疗器械、设备;(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执业项目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严格遵守专业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供给诊疗场所和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理解和配合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动物养殖场未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动物运输过程中,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或者沿途丢弃、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本市指定的道口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签章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宠物诊疗活动不贴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一)违反检疫操作规程造成后果的;(二)出具虚假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三)出售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四)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规定;(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于防疫物资保障事迹范文五

为认真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与各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本责任书。

一、工作要求

1、忠实履行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职责。

2、认真完成“春、秋”两季动物疫病集中防疫工作,猪瘟、蓝耳病、口蹄疫、禽流感、新城疫、狂犬病的免疫密度必须达100。必须保证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确保防疫工作不走过场,不留空白和死角。

3、认真完成动物防疫工作任务,按照镇上的有关要求,做好疫苗、消毒药物、注射器、冷藏包等防疫物资的保管和使用。

4、在防疫工作中严格界定“五不打”范围,降低免疫反应死亡率,春、秋集中免疫期间以外每月对相应动物实行补针免疫,并认真填写补针花名表于本月25日前报镇兽医站。

5、免疫注射记录一定要完整,必须与畜主养畜、免疫档案、免疫耳标等数据统一。

6、认真做好本村动物疫情监测工作,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

度,不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和越级报告疫情。

7、积极配合、协助镇兽医站工作人员全面开展本村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规范屠宰检疫,加强本村屠宰员的监管,保证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8、分别在: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向镇兽医站及时提供本村各种动物的存栏等详实准确的数据。

二、目标考核

各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努力工作,认真落实各各项防控要求。镇兽医站对动物防疫、产地检疫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半年和年终两次考核,根据防疫工作完成情况兑付防疫员工资。责任区内因工作失职发生一次重大动物疫病,将扣除相应工资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镇兽医站(代表签字): 防疫员(签字):

20__年3月 日

对于防疫物资保障事迹范文六

各位家长:

近期全国、全省多地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特别是在本次疫情中,部分地区学校老师、学生均感染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为保护全体学生身体健康,结合上级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现提出如下倡议:

家长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各类排摸工作,及时关注健康码、行程码,若有异常都需及时向学校报告,根据防控要求落实健康管理措施。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异常症状,要第一时间主动前往正规医疗机构排查。根据市防控办规定,在校学生每月以班为单位,不低于10%的比例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目前尚未接种疫苗或者未接种完疫苗的家长及学生,请按“应接尽接”原则,尽快接种疫苗。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请广大家长和孩子减少外出流动,非必要不带孩子出宁波大市,更要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地级市)。外出要如实申报,不要隐瞒接触史、旅居史。目前已暂停校外培训机构、校园研学春游等线下活动,请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务必不带孩子到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参加各类线下培训。

提醒孩子讲卫生、勤洗手,居室保持通风。注意咳嗽、打喷嚏时的卫生礼仪。外出正确配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保持社交距离,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坚持运动,早睡早起,饮食均衡,不断增强体质。上学、放学时间段,学生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进出校门。家长接送孩子时也请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限制人员进出,校外人员非必要不进入校园。

家长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提高警惕,及时关注疫情动态,不信谣、不传谣,学习防疫相关科普知识,常备家庭防疫物资,以身作则,做孩子防疫抗疫的表率。

各位家长,我们要将疫情防控当作对孩子开展健康教育、生命教育、感恩教育的重要契机,要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携手同行,齐心协力,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倡议人: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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