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家乡海安作文 介绍海安字实用(6篇)

时间:2023-05-29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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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海安介绍海安字实用篇一

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下文是上海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一)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三)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本市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港口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八) 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一)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 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四)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

(八) 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三)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设施和设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备,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 新进从业人员;

(二) 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指派从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应当承担该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费用,并可以与该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一) 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 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四) 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五)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在危险作业前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的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为大型公共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出租的厂房、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书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的有关情况。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

出租方应当查验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统一协调、管理同一区域多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各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还应当查验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志,并建立采购档案。

第三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包括职业危害的防治责任、告知、申报、宣传教育、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日常监测、从业人员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在隐患排除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原则上由企业先行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风险抵押金使用手续。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经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免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 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二)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进行生产;

(三) 隐瞒事故隐患,或者不及时处理已发现的事故隐患;

(四)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 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四)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

(六)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七)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

(九) 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 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预防工作。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市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

第四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五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督促、检查本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配置与其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力量。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施工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实行联合检查,并采用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等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频次等,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听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遴选、考核、奖酬、回避等制度。

第五十条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载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管理的重点要求。

(一)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二)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 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治理计划。

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予以治理,并落实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治理资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条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和区、县两级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和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

在城乡规划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内,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市安全生产监管、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港口、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的目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给予奖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本市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在上海安全生产网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查询。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备案。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应急救援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五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建立应急指挥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建立抢险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确定交通、医疗、物资、经费、治安等保障措施,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一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两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第五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救援。

(二)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第六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罚款五百元。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

(二) 因其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四)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五) 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第七十条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 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四)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日常运营中的安全作业管理,参照执行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家乡海安介绍海安字实用篇二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本店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二、工作岗位经双方协商,乙方在合同期内从事甲方鞋店的导购员工作。

三、劳动保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生安全不受危险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五、工作内容乙方根据甲方规定负责店内以下几项工作:

1、各种货品的销售;

2、贷品的清点和验贷;

3、各项卫生的打扫、陈列和整理。

4、其他店内需要的工作。

六、劳动报酬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构成为:基础工资元全勤奖元优秀卫生奖优秀服务奖优秀业绩奖消售提成年终奖。

七、劳动纪律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1、员工应遵守本店各项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本店规定的工作程序。

2、员工如违反本店的规章制度,本店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解雇。

3、员工如毁坏或遗失本店财物的,依市场价给予以补偿。盘点以少贷的,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丢失贷品的原价赔偿给甲方,未知原因的由当天班次的所有营业员共同赔偿,按原价赔偿给甲方。

八、合同解除:

a)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专卖店可以解除本合同,

a、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专卖店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本专卖店利益的行为,或严重失职,或收受客户回扣的。

b、本专卖店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职工或本专卖店宣布解散。

c、员工工作态度怠慢不创造效益,没有工作积极性或业绩一直下降的。

a)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书面解除合同:

a、本专卖店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b、本专卖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

a)乙方若合同期满甲方将结算清所有工资和押金。

b)乙方合同期未满,应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九、教育培训本专卖店历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关的各类培训;凡员工参加经本专卖店同意的培训;本专卖店应当相应地地予以报销相关的培训费用。与专卖店外派员工参加培训;则双方另订培训合同。

十、合同无效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1、根本违反法律法规的;

2、供虚假信息;欺骗本专卖店而签订本合同的;

家乡海安介绍海安字实用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1.1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如果该期限与以后签订的培训服务期不一致,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到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为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或终止情形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的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标志。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1.4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个人资料,应当保证真实准确。

1.5  甲方招用乙方时,应当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1.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同时为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或建立劳动关系。乙方违反本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隐瞒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1  甲方安排乙方担任______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章制度中的岗位职责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  工作的具体地点: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1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______种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3)  不定时工作制度: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甲方实行第(2)、(3)项工作制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3.2  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3.3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支付加班费用或安排乙方补休。

3.4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的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4.1  甲方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确定工资分配方式。

(1)  基本工资制。乙方每月的基本工资为______元人民币。

(2)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制度。乙方每月的基本工资为______元人民币。绩效工资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确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3)计件工资制。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按照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4.3  甲方每月五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甲方依法代扣乙方工资或者乙方拒绝领取的,不属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4.4  甲方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中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工资标准和相关福利待遇。

4.5  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当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甲方违反国家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用造成乙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6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7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8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节育手术期间的相关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

5.1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5.2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劳动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但是,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3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5.4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产事故、职业病、工伤的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有职业禁忌、职业病、工伤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6.1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工会和乙方的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6.2  甲方应当将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乙方。

6.3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处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7.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等,由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7.2  劳动合同期满,甲方与乙方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应当及时办理续延手续。

7.3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约定的8.4条款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8.4条款第(4)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甲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甲方作为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8.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2  在试用期中,除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和本合同8.3条款第(1)至第(7)项约定的情形之外,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3  试用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0)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8.3条款第(1)至第(5)项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得根据本合同8.3条款第(6)至第(12)项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5  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甲方纠正。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甲方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面送达乙方。

8.6  甲方根据本合同8.3条款第(6)至第(8)项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8.7  甲方根据本合同8.3条款第(9)至第(12)项的约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甲方根据本条款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乙方。

8.8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试用期内,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乙方根据本合同9.2条款第(1)至第(4)项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告知甲方。乙方根据9.2条款第(5)至第(8)项的约定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8.9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8.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11  劳动合同期满后,乙方仍在甲方工作,甲方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九、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9.1  甲方根据本合同8.3条款第(6)至第(13)项的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9.2  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依法或者依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依法或者依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8)甲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乙方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3  根据本合同8.10条款第(4)至第(6)项约定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本合同8.10条款第(1)项约定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9.4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9.5  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除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形之外,应当依照本合同9.4条款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甲方依照本条款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9.6  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处理

10.1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向工会组织、甲方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11.1  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

附件一:员工个人信息登记表

附件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管理考核制度、操作规范手册等)

附件三:专项协议(培训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以下无正文。

家乡海安介绍海安字实用篇四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施工地址

工商注册机关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乡镇 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月日生效,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项目名称)工程 中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岗位(工种)上岗证号码为 。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 )1、执行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时)。

( )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四条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户籍地址:

电话(宅)

电话(户籍地址)

家乡海安介绍海安字实用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年个月。

第二条本合同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指定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必须遵守,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八条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已含在项目提成里支付。

第十条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甲方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第十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二十一条如乙方在工作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协商一致的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二十三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 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1.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 甲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

3.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八、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九、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1. 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一十、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须保证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如果由于乙方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请仲裁。

一十一、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此确认已充分知悉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奖惩办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确认这些规章制度以及以后修订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乙方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如果乙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即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中所列的通讯地址给乙方邮寄的文件,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依法执行新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条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公司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名(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家乡海安介绍海安字实用篇六

海安位于河南省长沙市西南部的一个偏僻的小镇里。海安的历史悠久,风景秀丽。在那里,人们都很爱护它,并且保护它。

海安的海安有很多风景区,有“天下第一关”的栈道,有“世界第一城”的博物馆,有“海安”的历史古迹。但是我最喜欢“世界第一山”的海山公园。

进了海山公园,我们首先来到观海亭,观海亭的顶上有一个大火球,旁边的大火球就像是在对我们说:“欢迎大家的光临。”我们在观海亭上面拍了一张照片,我们还去了一个大火球的地方,在那里,我还看到了一个个小火球,我们在那里拍了很多照片。

我们又来到了“世界第一城”,这里有“天下第一关”的石碑,石碑上写着“天下第一关”几个大字,石碑上还刻着几个大字,看上去非常壮观。

我们又来到了“世界第一城”。那里有很多古代人在这里住下了。

我们又来到了海安,那里是一个古代人在这里住下的房子,里面有很多古代人在这里生活的衣服。

我觉得海安真是个好玩的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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