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

时间:2023-12-06 作者:碧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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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一

法学是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因此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但由于我国固有的教学方式和偏向理论的教学方法使得实践教学完善的进程步履艰难。

法学论文范文一: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思考。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在经济发展如此迅速的情况下,有些道德所提倡的行为已经开始为法律要求。

道德法律化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而法律道德化也将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道德法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都将转化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

二者的合理发展为我国建立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

关键词:道德法律。

和谐社会但无论是哪种学派都无法否认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存在很深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礼法合一”与“明德慎罚”都表明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各方学派中都认为道德与法律存在其必然联系。

马克思主义中的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之间不仅相互联系而且相互区别,彼此之间还能够渗透相互转化。

在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出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

而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总的来说就是:“公平与正义、诚信与友爱、安定且有序、并且充满活力、民主法治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这充分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民主与法治的实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

法治化的顺利进行是和谐社会正确运行的基本保障。

和谐社会在本质上也是道德社会和谐社会是在所有人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的一种环境。

而这样的环境构成的基础是诚信与友爱。

所以在和谐社会的构成中,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必须赋予和谐社会其特定的内涵还需要法律与道德的支持。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研究道德与法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必然的。

1.道德法律的起源。

从我国古代开始道德与法律就已经是分不开的了。

从汉朝实行对于儒家制度的推崇以来,开始实行由法制体系向道德体系转变;唐朝则实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把道德与法律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实现法律的道德化。

古语中我们可以知道礼节在法律之前形成,法律是礼节的条文形式这也就是礼则入刑的原理。

在那时道德与法律就已经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渊源。

道德与法律的起源可以归纳为:法律是由道德转化而来,法律历经了道德法、独立法与混沌法几个阶段。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法律终将归于道德。

并且法律也源于道德,两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

2.道德对于法律的补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的追求是和谐。

但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用法律作为它的保障。

但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

所以在和谐社会的建立中不仅使用法律还要使用道德与宗教来弥补法律的不足。

与法律相比道德与宗教都是注重培养人的内心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信仰宗教并且不同宗教也有不同要求但并非每个要求所发挥的作用都是积极的,而道德则克服了这些缺陷。

因为即使是不讲道德的人也无法否认道德的正确性。

而且到的对于人的内心调整并没有消极性。

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对法律进行道德补充,用道德补充法律漏洞。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律要争取法治地位到的争取德治地位。

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二、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方式。

1.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道德法律一同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人们的交际范围日益扩大,社会不能仅仅只靠道德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

只有依靠法律进行有效地监督才可以保证人们能够遵守道德规范。

目前社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法律的强制力。

在强制力的方面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制动力更强。

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道德的自律。

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节与规范作用,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道德的法律化是和谐社会产生的条件。

道德与法律互为辅助,此消彼长,并且可以相互转化,也就是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与法律的相互转化可以成为控制社会关系的有力杠杆,现在社会中大量的出现了道德的法律化。

大多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中,但要使其实施还需要将人们的他律转化为自律。

这就是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转化,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道德的法律化是侧重于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识,使国家进行强有力的实施。

其目的就是借助法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所以不论是道德的法律化还是法律的道德化,都是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因此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离的。

3.法律道德化是将法律变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义务。

在法治社会当中为保证公民权利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要依靠道德,依靠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来提高领导干部自我修养。

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最大程度的趋向于公正。

对于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缺一不可。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的法治化,依法治国。

同时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中的道德建设,这样才能够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制与德治相结合,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的向前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下从前的道德提倡也有可能转化为法律要求。

而且作为法律条例的某种行为也可能会转化成一种道德责任。

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这两种趋势在社会规范中起重要作用。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两者共同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衡爱珠.论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j].法制与社会,

[2]徐桂兰.道德法律化的新思考[j].道德与文明,

法学论文范文二:高职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改革。

[摘要]目的提高医学生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方法以笔者所带的两个教学班的学生作为观察对象,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进行了微改革。

结果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更加明确,学习的热情和激情进一步得到提高,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结论不同的教材、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由于医学的研究对象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所以医学具有科学属性和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即伦理性,这种双重属性要求医学生不仅要具有精湛的医学技术,还要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特别是伦理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

其中,对医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完整权等,而且还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正如1952年爱因斯坦在其《培养独立思考的教育》中所说:“仅仅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

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

要使学生对价值有所理解并产生热烈的感情,……他必须获得对美和道德上的善有鲜明的辨别力。

讲解的范围和深度可想而知,学生基本上学不到系统的法律知识,至于每一部法律的精髓或主要内容就更不得而知了。

且该教材没有针对性,学生会感觉所学法律知识与自己的专业联系不上。

根据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即法律知识严重匮乏的医学生,笔者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改革与探索,现报道如下。

1一般资料。

选取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4级普通护理两个教学班的学生作为观察对象,对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微改革。

该两个教学班学生的具体情况。

2教育教学改革。

2.1教学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正当竞争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而对那些不常用的较为生僻的法律法规不讲或少讲,如《公司法》、《税法》、《证券法》、《审计法》以及财务税收法规和知识产权类法规等。

2.1.2对教学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增补一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增补。

《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其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部分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讲解。

比如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与学生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或其比较关注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补充了大量的相关内容。

二是对《民法》相关内容的.增补。

使学生认识到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及各种不同智力状况下哪些民事活动是可以进行的,哪些是不可以进行的,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对各种民事活动做出判断,进而规范自己的民事活动。

三是对《刑法》相关内容的增补。

刑法作为一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除了对刑法的概念和三大基本原则进行详细的讲解之外,主要增补的内容为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构成以及刑法中规定的与医学生的专业及未来所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的两大罪名即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

从年龄与智力状况两方面详细讲解了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使学生认识到各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智力状况下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哪些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而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出判断,并指引和预测自己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指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针对犯罪主体结合前面讲过的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来讲解,并结合后面要讲的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对犯罪主体的分类,即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进行了讲解。

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几种情况分别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而把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区别,使学生更容易掌握,犯罪的客观方面比较容易理解。

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二

前言。

一、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界定。

四、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三

摘要:道德与法律教学的开展,目的在于培养法律思维、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如何将书本的理论知识更好地与实践结合起来?案例教学法则是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教学方法。它的运用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有助于学生加深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更好地去应用它。文章就详细地论述了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分析了它对于道德与法律教学产生的意义,并通过科学选择案例、组织学生讨论等方面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运用能力。

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中专教育也注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成长,在学科的设计和安排上也都做出了极大的调整和优化,尤其是加大了对道德与法律教学的重视,以便通过系统、科学的教育培养中专生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使其真正成为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材。同时也有助于消除人们对中专生的偏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但由于道德与法律教学学术性加强,学生的兴趣普遍不高。而案例教学法的融入让教材与生活联系了起来,不仅丰富了教学内容,为学生营造真实的学习环境和案例情境,激发学生兴趣,也让学生通过自己的生活阅历和经验来谈论法律知识,逐渐形成法律思维,并运用这种思维和能力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进而实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一)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一个互动、开放性的教学模式,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理论性和典型性。教师会根据所教的内容进行挖掘、整理,制作成一个系统的教案材料,然后再利用生活中与所学内容相关的实际案例来指导学生学习、理解,比进行相互之间的交流和讨论,以此来实现学生理论知识、实践、观念的相互碰撞,进而实现思维的拓展和延伸,构建丰富的知识文化体系。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包括:1.目的十分明确。案例是要与实际所讲的内容有关联的,这样学生才会从案例中掌握和运用这部分知识,并确保自己的逻辑思维方法和思考问题方向的正确性。2.客观性明显。选择的案例是真实的,那么学生才能切实地将理论与生活实际联系起来,运用自己所学得出结论。3.综合性较强。一般所选择的案例并不是指向单一的知识点,而是多个知识点的融合,这样内涵丰富的案例才会让学生将所学知识串联起来,也能让学生逐渐养成审时度势、权衡应变、果断决策的能力及技巧。

在这些真实或现实的问题情境中,教师们把构架良好但缺乏清晰明确解决方法的问题或者困境展现给学生,让知识变得更加直观和具体,同时它可以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引导学生结合自己所学的知识去思考这个案例的本质、蕴含的哲理和社会准则以及我们应该怎样去做。而中专教育对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要求很高,若是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学生也只是会死记硬背,但并不会科学运用。将案例融入其中,就会自然地将知识与实践结合了起来。而学生通过参与案例的讨论来实现知识向能力的转化,一旦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游刃有余的去解决,而非纸上谈兵。

另外,案例教学法注重的是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彼此发表自己的意见来探索内在的真谛,实现学习能力和教学能力的双向升华。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思维活跃起来,也能形成互动和谐的教学环境来提升整体的教学质量。

(一)案例的选择。

选择适合的案例是开展案例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教师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必须要全面的分析、深入的研究教材,收集和整理生活中真实出现的、与之相关的、能反映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案例作为教学素材,提高案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那么这些贴切生活的案例能够提升学生探索案例的积极性,还能够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另外还需要考虑该案例是否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开放性,学生能否通过这个案例来学习知识、发散思维、举一反三。比如在《知荣辱、有道德》这一章节的学习中,教师就可以在网络上搜集一些发生在职场中的有违社会公德的真实案例,包括偷窃、出卖本单位机密;剽窃他人的设计成果、研究成果当成自己的,这些案例不仅是违背了社会道德方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或者收集一些学校中的一些不良行为制作成多媒体视频课件,让学生观看,然后将从“焦点访谈”节目中有关“道德观、荣辱观”实际案例结合起来,通过专业人员的分析和判断来帮助学生学习和理解,以此提高教学的有效性。

(二)案例的讨论。

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教师要在课前设置一些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进入到自主学习中,先让学生自己去分析问题、探究问题、找到答案或者提出自己的论断。对于学生间存在的差异看法,教师也要给予尊重;对于学生的错误意见,教师要给予纠正和引导,让课堂活动始终保持有序性。

结语。

案例教學法使学生置身于充满问题的真实世界情境中,并且激励他们运用课程知识来分析问题和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要认识到该教学法对学生、对教学产生的积极影响,并通过合理的选择和运用案例来实现教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史丽荣.案例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中国校外教育(下旬),2016(08).

[2]韦可忠.探究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课程教育研究,2018(49).

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四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以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为依托,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崭新课程,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鉴于其特点,政治考研辅导专家们建议的考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备考:

科学理论,指的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大家要学好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比较和分析社会现象或实际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第二,从宏观上把握课程的知识体系。

本课程分八章,涵盖三部分内容: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其中,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的内容,主要讲述当今大学生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包括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第二部分包括第四章的全部内容及第五、第六章的部分内容,主要讲述当今大学生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第四章讲述道德的起源、作用、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传统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第五、第六章讲述公共生活领域、职业领域和婚姻家庭三大领域的道德素质。第三部分包括第五、第六章的部分内容、第七和第八章的全部内容,主要讲述当今大学生必须具备的法律素质。

第三,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本课程内容广泛,现实性和针对性较强,因此命题时也常常从现实问题入手,考生在复习时要把抽象的理论知识与鲜活的现实事例有机结合起来。如低碳生活、环境问题与人与自然关系、社会公德等内容联系,典型先进人物事迹与人生观、价值观等内容相联系,大学生就业难现象与择业观创业观内容相联系,部分大学生诚信缺失与诚信道德建设相联系,网络问题与大学生网络道德相联系等。

第四,增加人文知识。

名人名言、经典故事和成语典故等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竭动力,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过程中,需要继承的精华。因此,命题者常常以名人名言、经典故事和成语等作为题干,对此,考生要不断增加自己的人文知识,读懂题干,然后准确定位题干考查的知识点,才能选出正确选项。如考研真题单选第12题:中华民族精神源远流长,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其中,夸父追日、大禹治水、愚公移山、精卫填海等动人的传说,其中体现的是中华民族精神的()。

a.勤劳勇敢。

b.团结统一。

c.自强不息。

d.爱好和平。

第五,注意区分易混淆概念。

易混淆概念,如“法制与法治”,“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刑法中的“刑罚”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强制措施”(拘役与拘传、拘留)等,各位考生要注意区分。命题者对此非常“青睐”,各位考生要足够重视。

总之,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复习,提醒考生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了解命题规律,注意总结答题技巧与答题方法,以提升答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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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五

(一)刑事非法证据与排除规则的概念。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1.尊重和保障人权。

2.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

3.实现程序正义的理念。

4.有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

二、我国刑事一肖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变革。

1.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1.两个《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3.“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实施中的问题。

1.排除方式的弊端。

2.排除范围的不合理。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适用中的问题。

1.侦控机关作为排除主体的非现实性。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启动。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贵任分配的不合理。

4.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仍依附于实体问题。

5.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操作性不强。

6.部分配套措施未跟进。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司法环境问题。

1.公检法相互关系对排除规则实施的影响。

2.以刑事审判为重心的诉讼构造的缺失。

3.过于强调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四、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及其实施的完善。

1.提高侦查技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2.明确非法技术侦查或者秘密侦查所收集证据的处理。

3.有区别地排除“毒树之果”

4.明确行政执法及纪检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条件及运用程序。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的完善。

1.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主体的完善。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完善。

3.非法证据排除证明问题的完善。

4.完善庭前会议,实行预审和庭审法官之间的分离。

5.救济程序的完善。

6.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最大化。

(三)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营造良好的司法运行环境。

1.公检法关系的重构。

2.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程序结构。

3.扭转过于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结语。

本文结论。

要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发挥尊重和保障人权、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实现程序正义等功能,需要在该规则本身已趋向成熟和完善的基础上,有适宜其‘生存并发展的'土壤才能使该规则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尽管通过不断的刑事司法改革,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制度层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仍然在侦查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技术性缺陷。更为关键的是,我们没能为该规则的良好运行创造一个较好的刑事司法环境,目前具有我国鲜明特色的公检法关系、以审前程序为重心的刑事诉讼结构、法官角色异化、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过度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等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进一步发挥作用需要面临的一系列更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非法取证行为问题、实现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仍然任重道远。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出台无疑是我国司法环境得以进一步改善往前迈出的一大步,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落实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拥有良好的制度加上适合其生长的土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真正产生实际效果,为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保驾护航。

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六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老子所著《道德经》里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生成了万物,德养育了万物,所以,万物没有不尊敬道而重视德的,道德之所以被受到尊敬和重视,是因为它不加干涉而顺其自然。万物由道生由德养,道和德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道德”体系。引申到今天成为了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如果人们的行为合乎道的大德,那么人类就能繁衍生息,否则就会自我毁灭。重庆公交案这一事例也告诉我们,违背了道德原则,本来能避免的事情也终酿成了大祸,这种后果也会让人难以承担。意大利诗人但丁说过:“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可见道德的重要性,中华民族历来崇尚道德,无论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还是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都以高尚的道德作为它们思想文化的最高境界。

法律是在我们生活中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一方面,它庄严详尽地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司法机关坚决地切实有效地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并对破坏、侵犯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的敌对分子依法制裁。另一方面,它也靠广大人民制定、执行、监督并遵守。社会主义法治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的形成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所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大大减少或避免人们触犯法律的几率。法律也是对道德约束力的一种补充,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行为约束体系。在这个社会竞争激烈的时代,焦躁、不安充斥着整个社会,而一些善良之举却被诬陷的个例报道也似乎更让人们学会了冷漠、躲避,更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倒地老人再也无人敢扶,陌生人需要帮助以为是骗局,可是,有些事情,不是我们躲避就不会影响到我们自身的利益,就像公交车惨案一样,一些无辜的乘客由于自己的淡然与冷漠,也付出了失去生命的惨痛的代价。还有我们的公交车司机和乘客,本来可以化解的矛盾,也许换一种语气或方式就能解决了问题,却要通过互殴来处理问题,即触犯了法律也牵连了无辜,并赔上了性命。如果人人都懂得用道德的标准、用法律的条款去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生活中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善待他人,那我们所生存的环境一定会大大改变,整个社会的氛围也会大大改善。我们本是文明之邦,几千年的文化积累与沉淀,奠定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弟子规》、《三字经》……,我们耳熟能详,如今这些祖先遗留的宝贵财富渐渐被遗忘了,所以我们一定要向所有的国人大声呼吁,让道德回归,让文明落根,让人人各司其职,身居要职者想的是如何为百姓谋福利,而不是想着自己如何升职敛财;为人师表者想的是如何传道授业解惑,而不是想着如何开补课班收费赚钱;白衣天使也只想着如何救死扶伤,提高医术,为患者解痛,而不是想着收红包;生产研发者想的是如何开发出安全优质高效的食品,而不是添加什么激素、色素之类危害健康的产品,学生尊师敬长,家庭上慈下孝……,整个社会一派祥和安宁,其乐融融的景象,让我们习**倡导的更加美好的中国梦早日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李巍.行为、语言及其正当性——先秦诸子“类”思想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3(11).

[2]王博.论《劝学篇》在《荀子》及儒家中的意义[j].哲学研究,2008(05).

[3]李晨阳.荀子哲学中“善”之起源一解[j].中国哲学史,2007(04).

[4]老子.道德经[m].

[5](意)但丁.但丁诗集[m].

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七

摘要: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可有效保障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捍卫个人权益,促进产业在“安全”中得以“发展”。我国相关立法中规定的企业安全保护义务多为静态性、措施性的管理性义务,不足以防御多变的安全风险;企业安全法规遵从激励机制缺失,合规动力不足;企业信息安全文化的普及力度欠缺。解决以上难题,应基于“法律治理”思维,将“法人治理”定位为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重心。在制度设计层面,适当借鉴美国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在立法监管与企业自治中的有益经验,以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基本原则为指引,充分发挥立法激励作用,鼓励所有企业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董事、高官人员的信息安全义务之履行予以充分重视,增强企业信息安全文化建设,凸显安全文化的价值。

关键词:法律治理;协同治理;信息安全义务;信息安全法人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以云计算、大数据等为驱动的新技术在引领企业向智慧企业转型的同时也打开了安全威胁的潘多拉魔盒:一方面,针对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持续性大规模网络攻击、企业系统漏洞、数据泄露等安全威胁呈现升级化态势;另一方面,因欧美网络与信息安全立法变革浪潮冲击、跨国it企业合规僵局、贸易大战与地缘政治安全的复杂结构相交织,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信息安全的严峻态势。我国《网络安全法》将网络运营者定位为“协同治理”的中坚力量,并为其量身设定了安全义务体系。在此背景下,我国亟需以《网络安全法》的安全“保障法”定位为指引,在谨慎权衡“安全”与“发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中国本土化的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之道,以提升《网络安全法》执法和企业合规的有效性,最大化企业在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中的能量。

(一)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之内涵解析:基于“治理”理论视角。

“法律治理(legalgovernance)”的理论根基深植于“治理(governance)”理论。“治理”理论源于西方,流派众多且各具差异,但对“治理”的核心要素即主体多元、平等、协作、共赢等存在共识。全球化趋势使带有工具理性特征的治理理论与法律相结合,在不同国家被重塑与本地化,领域多涉及国家、社会、城市、公司、网络等。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制建设开启了从管理迈向“法律治理”的革命性变革,对“法律治理”的倚重亦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法律治理”是指依据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律程序制定的法律规则,政府、社会、市场等存在利益分化的多元主体通过合作、协调与互动的方式,实现共同利益与促进社会发展目标。我国学界亦认识到,“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代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模式应当是一种合作行动模式,只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在合作的意愿下共同开展社会治理活动,才能解决已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

当我国从工业社会迈入网络与数字化社会,安全与发展成为基本的时代诉求。得益于治理理论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立法的滋养,“协同治理”成为有效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核心理念。“协同治理”是指处于同一治理网络中的多元主体间通过协调合作,形成彼此啮合、相互依存、共同行动、共担风险的局面,产生有序的治理结构,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其强调不同主体间合作的匹配性、动态性、有序性与有效性。我国《网络安全法》将“协同治理”定位为基本原则,其智慧在于:一是强调了安全治理应立足于政府的规范、引导与监督,政府决策应建立在统筹考虑、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二是强调应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公民在内的多元主体参与,鼓励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协同合力,避免传统“善政”思维对政府责任的无限放大。

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提出是对“协同治理”理念的践行,其制度内涵包括:一是政府应不断优化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立法规范,提升立法技术,发挥“硬法”与“软法”的各自优势,為企业信息安全治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二是立法应引导和激励企业充分发挥“协同治理”的作用,将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作为“重心”。在所有企业中建立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高管之信息安全义务,促进法人治理与安全文化相交融。

立法监管与企业法人治理是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依。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应立足于立法的引导、监督与鼓励,可分别通过设定指引性与禁止性法律规则为企业信息安全自治设定法定“基线”与违法“红线”,设定激励性规则鼓励企业守法与合规。企业应以法律原则、规则为治理依据,根据风险变化灵活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最终在政府与企业“二元”治理的有机互动中保障信息在处理、存储及流转中的完整性、机密性与可用性。

(二)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制度价值。

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凭借蕴含价值理性和道德判断的法律的介入,用法律权威将安全义务归化到企业,从而实现以下制度价值。

1.有效保障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网络安全现已对国家安全产生了全面的颠覆性影响,成为国家安全竞争的最前沿领域和国家安全变革的最难以预测的因素。威胁国家网络安全因素复杂多样,黑客攻击与数据泄露最为典型。大规模、高级可持续性攻击的目标正在从传统的it系统转向石油、天然气、航空运输等关键行业的工业控制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其安全防范中的弱项可能成为黑客攻击的“短板”,从法律治理的高度去应对企业安全难题则是较为有效的手段。

2.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捍卫个人权益。

个人信息蕴含财产利益与人格尊严,我国立法将其视为基本民事权利。个人信息泄露常规路径有三种:(1)内部人员非法盗取、转卖;(2)企业在非授权范围内利用与经营用户信息;(3)恶意程序利用网络漏洞非法入侵数据库进而盗取、劫持个人信息。随着电子商务与社交平台迈入鼎盛时期,海量用户数据被企业抓取、整合、分析、画像,严重危及个人权益。很多人将数据泄露的“原罪”归于个人信息立法的不完备,而忽视了立法并未真正映射、内生于企业治理层面是数据泄露有增无减的内因。3.促進产业在“安全”中得以“发展”

在信息化时代,很多企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的信息安全治理水平令人忧虑。只有在解决安全问题的前提下,企业发展才能没有后顾之忧。从合规角度,欧美网络安全及数据保护立法变革给企业亦带来考验,如何进行安全合规、降低战略运营风险已成为大型企业走出国门时应考虑的问题。法规遵从并非结果,而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建立内生于企业、业务流程及产品设计相融的安全治理机制才能促进产业在“安全”中得以“发展”。

(一)我国企业信息安全义务的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我国企业信息安全义务来源于三层面:一是《网络安全法》(简称“网安法”)及其配套的下位法;二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三是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网安法及相关配套性制度是我国企业信息安全义务的主要法律渊源,相关国家标准与行业性标准为网安法确立的安全义务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实施依据。

网安法是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治理的基础性“保障法”。网安法颁布近3年来,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机构都开始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从“执法第一案”进入执法常态化。从网安法的“保障法”定位去检视立法制度以及执法效果,仍存在一些问题。

网安法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体系,其建构在实体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并附加一些履行不能的法律责任,但仍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一,网安法对网络运营者的诸多义务性规定多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施加,并通过国家、行业标准规定非常具体的措施性要求作为义务的主要内容,然后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合规。而传统法律理论认为,过多禁止性法律规范会造成“管理型”立法而非“治理型”立法,减损执法效果。网安法及其下位法在规则设计时偏重于以技术性措施与管理性手段防控企业安全风险,以行政处罚手段震慑企业逾越法律“红线”的规制思路,易导致企业负责人以“不出事”的“管理”式思维被动合规,影响执法效果。其二,网安法设定的企业安全保护义务多为静态性、具体措施性的义务,缺乏对内生于企业的治理层面的义务的宏观考量,不足以应对多变的网络安全风险。如网安法第10条、第21条、第34条、第42条详细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保障网络数据三性、等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具体性规定,该规定多以“技术措施”“其他必要措施”及“补救性措施”等静态性、措施性规定为主。但网络的“静态”安全或“形式安全”无法从根本上应对网络安全风险的无界传播与溢出效应。随着技术的发展,移动设备、路由器、可穿戴设备、物联网等已逐步成为顶级攻击者的目标。美国国家安全局技术总监戴夫·霍格(davehogue)称,黑客的速度非常快,只要安全漏洞公开发布,国家资助的攻击者可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将其武器化。快速化、新型化的安全威胁使企业的整体安全水平只取决于企业最“弱”的一环,而不是最“强”的地方。静态的企业安全风险管理思维已无法防御严峻的安全风险。正如有学者所言,“挂在墙上的资质证书完全无法应对真刀真枪的战略威胁”。

2.企业安全法规遵从的激励机制缺失,难以扭转企业信息安全治理的“被动”思维。

在全球行政改革浪潮中,命令控制式规制受到广泛批评,激励性监管得到重视,人们发现规则如果能够与被管理者激励相容,会极大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合规动力。我国网安法建立起企业安全义务体系框架,并通过设置法律责任予以震慑并督促企业遵从,故企业法规遵从的基本动因仍基于法律的强制力。企业多具有逐利的理性人特征,多会将“安全”投入视为“成本”负担,加之安全意识普遍淡薄和违法不利后果的威慑力有限,易导致企业负责人以“不出事”的“管理”式思维被动合规。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网络安全资源有限,安全意识更为淡薄,对安全威胁的识别、防御能力低,易成为供应链安全的“短板”而降低整个供应链的安全性。对安全风险的静态与被动防御思维根本无法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安全危机。cybereason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所言:“企业在网络安全领域的投入每年都在增加,但新型攻击的发生率以及企业遭遇黑客入侵的情况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好转。”

3.企业信息安全文化的引导与塑造力度欠缺,不利于形成良好的治理生态。

网络安全立法属于政治上层建筑,信息安全文化属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二者具有正相关的交互作用。尽管网安法已颁布并进入实施正轨,国家和各级政府也积极组织举办“网络安全宣传周”等活动,以此形式宣传安全文化,但安全文化仍然难以在企业层面深入人心。企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是安全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任何缺乏安全意识的基层员工及管理层的疏漏都会引发安全风险乃至整个安全防御链条断裂,引发难以预测的安全危机。

(三)我国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重心”:法人治理。

1.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的内涵。

法人治理在公司法学上主要指有关公司机关的权力分配与行使关系的制度体系。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是指企业将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充分融入企业机关的权力分配与权力行使关系中,以明确董高监及中基层员工的安全义务为核心,是企业内生的且能不断优化的信息安全治理结构。

2.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的比较优势。

其一,与技术治理及管理相比,“法人治理”可以充分发挥技术与法律二元共治,有机互补的优势。技术治理是一种运用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科学知识,对网络社会中的人们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管制,以期符合治理者自身利益的活动。然而,没有绝对完美的技术,安全风险总是存在。为了确保安全,技术人员也可能会过度使用验证、加密等技术而无形造成企业发展的壁垒。技术主管或安全监管部门仅是企业整体结构的一个很小的部分,仅从网络技术角度采取安全措施或是在发生安全事故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不能从全局的角度出发解决日益严峻的信息安全问题。故,我们需要蕴含价值理性和道德判断的法律的介入,通过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将技术与人、部门、组织有机且动态相连,将对信息的“安全”“可控”的治理目标以“责任”的形式传递、归化到企业中的个体。其二,“法人治理”可充分發挥企业自治的优势,以较少成本控制安全风险。企业是网络安全事件的受害者,同时也是施害者。在安全风险治理中,与政府、个人相比,企业具有天然的优势。企业是安全事件的直接参与者或受害者,对风险和安全隐患具有更强的感知、分析和应对能力。此外,企业具有保障网络安全的软硬件设施、专业的技术人才与资源优势,更易以较少的成本控制安全风险。

其三,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回应了企业履行保障信息安全“社会责任”的时代诉求。施托伊雷尔认为,现代多中心主义的治理方式与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体两面。它们以相似的路径重塑着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关系。参与政府治理既是企业和个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其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企业内部安全事件常导致社会及国家层面的较大负外部效应,作为国家网络安全保障的核心力量,企业应时刻意识到信息安全治理的社会责任往往蕴含着人权、社会稳定及国家整体安全的内容。

(一)立法渊源广泛,重视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可用性”与“完整性”

美国企业的信息安全义务的立法渊源广泛,主要包括联邦、州层面的法律法规、普通法、侵权法、合同承诺、商业标准、政府规章、国际法律法规及执法行动等。联邦及州层面的成文法律、法规是最主要的立法渊源,在立法措辞上多使用“安全(security)”与“保障(safeguards)”。企业的信息安全义务多以保护信息安全的三性为目的,在措辞上多使用“认证(authenticate)”、保护数据的“完整性(integrity)”“机密性(confidentiality)”及“数据可用性(availabilityofdata)”等予以体现。如,联邦层面的立法包括1996年《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1999年《统一电子商务法案》、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00年《全球及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3年《保护网络空间的国家战略》、2015年《网络安全法》等。以上立法涉及医疗健康、电子商务、金融、企业内控等方面,涵盖企业保障信息安全“三性”的一般义务性规定。

(二)企业信息安全义务主体为所有企业,义务客体涵盖“所有数据”

美国企业信息安全治理义务主体涵盖所有行业部门的所有企业。尽管早期的个别成文法将企业的信息安全义务限定于某一行业内的企业,但随着美国网络与信息安全立法数量的增多,实际上所有企业承担了立法赋予的信息安全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美国企业信息安全义务的法律演进始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反公平贸易的实践,随后众多的州立法持续跟进,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判例将企业信息安全义务扩展至所有企业。2002年起,借助于一系列的执法行动及同意令,美国ftc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tcact)关于反公平贸易的规定扩大了其执法行动的范围,认为企业即使未对信息安全状况作出虚假陈述,但怠于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2004年,加州颁布了一项立法,规定所有企业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与实践,保护加州居民的个人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破坏、使用、修改或披露。随后,其他州也纷纷效仿,加入立法行列。此外,通过典型案例的审判,法院也开始意识到所有企业都有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普通法义务,未能履行该义务即构成侵权。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美国政府意识到小企业在美国制造业供应链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在国防工业基础方面存在弱点,尤其在网络安全威胁和数据泄露方面也存在脆弱性及安全漏洞。2018年,美国总统特朗普正式签署《nist小企业网络安全法案》(nistsmallbusinesscybersecurityact),将小企业的网络安全风险防御与治理纳入美国联邦法律。此外,美国企业信息安全义务的客体为所有的公司数据,主要包括个人数据、其他公司数据、电子记录。个人数据保护与美国源远流长的隐私保护制度密切相关,众多联邦立法及州层面的立法都有明确规定。其他公司数据包括公司财务数据、交易记录、税收记录。

美国著名密码学家bruceschneier经典名言,“安全是一个过程而并非结果(securityisaprocess,notaproduct)。美国人早已意识到信息技术快速更迭必然带来新的安全风险,法律的稳定性难以应对新的安全危机,企业的信息安全义务的衡量标准应更具弹性与张力。美国立法并未明文规定企业应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安全措施以确保企业获得足够的安全保障,而是要求企业满足更具弹性的“合理安全(reasonablesecurity)”标准,与之类似的还有“适当安全(appropriatesecurity)”“合适安全(suitablesecurity)”。“合理安全”标准并非特指具体的安全措施,而是在实践中可发展、可改进且能有效应对安全风险的动态标准。企业是否履行信息安全义务以“程序导向(process-oriented)”为主要评价标准。企业信息安全的法律标准要求公司实旋综合性的及书面性的信息安全程序,包括:(1)识别被保护的信息及其系统资产;(2)进行周期性的风险评估以识别公司所面临的资产威胁、脆弱性评估及其威胁发生后造成的损失;(3)选择并实施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以控制风险的识别;(4)监控与测试项目以确保其有效性;(5)根据项目的变化进行不断的审查与调试,包括进行常规性的独立审计并在必要时进行报告;(6)监督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协议。实际,以上的过程并非一成不变,还可被不断地审查、修订及升级。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导向型”的公司信息安全法律标准是基于glba的规定,首先应用于一些关于金融行业的企业信息安全规制中。随后,hipaa也有类似的规定。除上述成文法规定外,美国ftc认为企业应将“程序导向型(process-oriented)”标准作为企业最佳实践(bestpractice)应用于所有企业,未能履行该标准的企业将被ftc裁定为未履行“合理的”信息安全义务。在一些典型案例中,“程序导向型”成为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被告是否违反“合理安全”义务的主要审查标准。

(四)优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信息安全治理的重心。

美国政府认为建立自律且持续完善的企业信息安全治理结构是应对企业信息安全难题的有力手段。早在2003年8月,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信息安全特别工作组在华盛顿召开的商业软件联盟年度ceo论坛上提交了名为“信息安全治理:从框架迈向行动”的白皮书。白皮书认为,尽管政府已经制定了众多的法律规制企业it安全,但企业建立有效的、可持续的信息安全治理框架仍不可替代。2004年12月,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在加州圣克拉拉市主办的“国家网络安全峰会”成立“法人治理工作组”并发布了“信息安全治理行动倡议(callforaction)”报告。该报告将企业理想的企业信息安全治理结构以企业规模为分类标准,归纳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及公共机构几种类型(见图1-图4),为企业信息安全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指引。

(五)明晰ceo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安全责任是企业信息安全治理的关键。

美国企业ceo及其高管人员的信息安全趋于明晰,如2004年美国“信息安全治理行动倡议”的报告从职能主体层面明确了大型、中型、小型及公共机构在总裁、首席安全官、首席信息官、首席风险官、部门负责人、中层主管,以及雇佣员工层面的信息安全职责,为企业信息安全治理义务的明确提供了指引(见表1)。

(六)启示。

从以上内容综合分析来看,美国企业信息安全治理具有如下鲜明的特征。第一,美国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呈现出立法监管与企业自治有机结合与互补的特色。在国家立法监管层面,美国没有单一立法明确规定企业应采取什么样的具体的安全措施以确保信息安全“三性”,而是為企业设定了一个更具弹性的“合理安全”的法定基线,企业是否履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以“程序导向”为评判标准。由此可见,国家立法监管在企业信息安全治理中仅起到宏观引导与规范的作用,而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如何合规中倚重“程序正义”的指引,两者各有其作用发挥的空间。第二,企业信息安全治理的定位明确合理,即企业信息安全治理是“法人治理”问题而非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立法鼓励不同规模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量身定做最优化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将信息安全治理深度融入企业机关的权力分配与行使关系中,最终将信息安全融入企业的文化基因。企业自治在信息安全治理中更为核心,是有效实现信息安全“合理安全”的关键。第三,美国企业的信息安全治理义务覆盖大、中、小型企业。近年来,美国开始意识到小企业是供应链安全中不容忽视的一环,将对小企业的安全风险防控提升到立法层面,这表明美国意识到网络安全风险严峻,网络安全的“短板效应”需要“整体安全”的防御思维予以消解。第四,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的关键环节在于明晰大、中、小型企业,以及公共机构的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安全责任,清晰的责任分配机制有利于企业内部不同部门的协作与追责,实现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效用的最大化。

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成熟度是衡量国家网络安全强弱与否的重要标尺。中国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应在借鉴发达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国情,妥善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立法监管与企业自治的关系。在立法层面应明确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立法对于企业信息安全治理的指引、监督与激励作用,激励企业从被动“合规”迈向主动“治理”,将信息安全文化融入不断优化的企业治理结构中,以助力网络强国建设。

(一)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应谨慎权衡“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尽管网安法标题贯以安全,但安全与发展天平却不能失衡。立法对于“安全”的过分倚重将制约发展,难以确保整体国家安全。发展是化解安全危机的前提,发展意味着我们将掌控、利用更为先进的技术、产业,培养出成千上万的安全顶级人才去促进安全。发展思维将使我们扭转任何封闭与停滞的观念,例如辩证地将漏洞攻击与信息泄露视为安全防御能力的提升和治理手段的完善会为我们提供丰富的实践案例和经验教训。反之,网络安全立法对“发展”的过分倚重将导致社会机体对安全风险抵抗力的降低或丧失。

我国信息与数字化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低,产业低端重复、创新乏力是痼疾。谨慎权衡安全发展需要我们不忽视具体国情,充分发挥“治理”型立法的引导、激励作用。一方面,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应立足于国家“整体安全”防御思维,即重视关键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也兼顾小型企业网络安全,以消弭安全“短板”;另一方面,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结构应“量体裁衣”,重视规范个体责任和企业安全文化的普及。

(二)优化我国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基本路径。

1.立法应明确企业信息安全法律治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治理原则。一方面,企业信息安全治理应基于国家引导与立法规范,以相关法律原则、规则为治理依据;另一方面,企业应以法律为遵从基线,依法确立法人治理的组织架构、安全管理与技术标准、产品设计、研发流程等。依法治理原则既要求企业有法可依,亦要求企业有法必依。企业有法可依需要网络安全法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企业遵从营造一个法制化的环境,而企业有法必依则考验企业高管对于法规遵从的智慧。

(2)ceo参与原则。企业信息安全是企业法人治理层面的问题,应该引起ceo的高度重视与参与。一是企业ceo应参与企业信息安全的战略规划与政策制定;二是ceo应参与、监督、协调企业信息安全政策的执行;三是ceo应对企业信息安全义务的履行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3)透明度原则。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结构应当是企业法人治理的一个子集并确保其透明化。企业对安全事故的披露也应当透明化。企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以特定的方式及时将该安全事故信息、潜在的风险、采取的措施通知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尽管信息安全的披露在短期内会增加企业利益减损,但从长远看有益于增强相关行业和整个产业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

2.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与激励作用,鼓励企业从“被动”合规迈向“主动”治理。

法律的激励功能、惩戒功能同组织管理功能一并作为法律的三大基本功能,激励功能的社会认同感最强。激励法律的制定是基于人们对不同利益的需求,通过给予利益,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从而实施法律所希望的行为,不仅给行为人带来利益,也能达成立法者预期的某种效果。与美国相比,我国网络安全立法起步较晚,企业网安法合规欠账多,法规遵从需要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与人力成本,故一些企业存在畏难、抵触情绪。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发挥立法惩戒功能的同时发挥其激励功能,调动企业守法能动性,使企业从“安全是成本”转变为“安全是投资”,进而从“被动”合规迈向“主动”治理。完善网安法的激励功能,鼓励行业自律与企业自治,根据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的成熟度给予物质性、精神性及责任豁免性奖励,具体激励方式可包括并不限于财政补贴、税收激励、政府项目優先(如资源申请优先)、精神性表彰或奖励及责任豁免。

3.立法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结构,消弭安全“短板”

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的关键在于明确企业的董事会(或董事长)、ceo(或总裁)、高层主管(包括首席安全官、首席信息官、首席风险官及部门主管)、中层主管及普通员工的信息安全职责:(1)企业董事会(或董事长)应当从战略上充分认识信息及信息安全的重要价值,确定企业重要资产,统一部署企业综合性、全局性的信息安全计划(如企业级漏洞响应计划或综合性风险评估计划),监督企业高管定期汇报信息安全计划执行的适当性和有效性。(2)ceo(或总裁)是企业信息安全的直接负责人。应当确保知悉企业的战略计划、风险偏好及运营策略,在此基础上制定、升级企业的信息安全政策,监督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全面遵从;对企业其他中高层主管、员工分派信息安全责任、义务及权力,明确不同层级人员因法规遵从或企业信息安全计划产生的授权行为与执行责任,监督、协调企业信息安全政策的执行;向董事会报告企业信息安全政策的执行,包括关键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结果、企业风险耐受水平及风险防控计划;选任专业资质的信息安全官执行企业信息安全政策;确保企业有充足的人力、财力及技术资源以执行安全政策。(3)企业高层主管应确保企业的安全政策与企业战略、业务的一致性,与公司内外的利益相关方沟通协调;检查企业信息安全政策的进展和执行,确保安全法规的遵从;确保企业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与企业可能承受的信息安全风险相匹配;与各部门负责人协调一致,定期向ceo(或总裁)汇报信息安全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企业员工接受有效的信息安全培训并知悉企业的安全政策。(4)企业中层主管在风险评估和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上执行企业的信息安全计划;定期测试、评估企业的信息安全控制技术、措施,确保其有效运行;确保雇员、合同相对人和用户对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的履行。(5)企业员工应知悉、遵守企业的信息安全政策,及时报告政策的弱点及突发性信息安全事件的影响。

忠实与勤勉义务是现代治理结构下企业董事会成员对于公司的法定义务。我国公司法第148条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董事及高管义务有扩大趋势,这源于法律从“股东至上”到对企业社会责任及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之重视。目前,严峻的信息安全风险正威胁着我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个人权益,企业应勇于承担保障信息安全的社会责任,这也依赖于企业董事及高管对于信息安全义务的积极履行。企业董事及高管的信息安全义务可作为公司法层面“忠实与勤勉”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1)基本的信息安全义务,即确保企业对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立法制度(如cii保护,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出境评估等)的全面遵从,配合、协助执法检查。(2)履行其在企业信息安全法人治理中的核心义务,包括被保护的信息与资产的识别;制定、升级企业的信息安全政策;安全风险评估;确保企业员工接受有效的信息安全培训;确保企业有充足的人力、财力及资源实现公司的安全政策。此外,还可鼓励公司章程中增加董事、高管对于保障企业信息安全的注意义务,接受公司股东与公众的监督。

法律对于安全风险的防控需要借助文化的力量,通过主流文化的传播使法律价值得到普遍认同,从而有效提升法律的实施效果。企业信息安全文化建设可助力于修复不同社会主体的安全认知“漏洞”,提升企业在网络安全保障中的效用。企业信息安全文化建设不可忽视两个层面:一是重视企业信息安全文化在法人治理层面的融合。企业信息安全文化不只局限于员工安全培训等常规活动,还应当在企业的总体战略、理念、形象识别、业务规划、生产过程控制及监督反馈等各个方面融合安全文化的内容,最终将安全文化融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二是重视从企业高管到基层员工的“个体”信息安全意识的提升,将安全意识与个体责任挂钩,使“人”成为企业安全风险防御的最强大资产。安全文化的普及与人的安全意识的提升是对抗攻击的最有效的武器。

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八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谚语“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言行举止,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九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自开考以来,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考试风格,现通过对历年试卷归纳、整理,可以看到这门考试呈现出以下特点:

1、考试题型稳定。

每份试卷都分为两部分,即客观题和主观题。其中,客观题又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主观题又分为简答题和论述题,所以,每份试卷总共有四种题型。

2、考试分值稳定。

客观题和主观题各占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30分,多项选择题20分,简答题26分,论述题24分。所以,考试内容面广、量大,考生不可掉以轻心。

3、考试内容稳定。

法律部分和道德部分各占50分。其中,法律部分有18题单项选择题、4题多项选择题、2-3题简答题、1题论述题;道德部分有12题单项选择题、6题多项选择题、2-3题简答题、1题论述题。所以,法律部分和道德部分在复习时,两者不可偏废。

4、考试范围稳定。

历次考题从不超纲,不超出教材。所以,考生应当立足于教材,扎扎实实地自学和复习,不要热衷于做大量的习题,更不可心存侥幸,猜题押题。

5、评分标准稳定。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每题有2-5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或错选都不得分。

简答题,每题4-6分。评分要求是:问什么答什么,要点准确,层次清楚即可,不需要展开。如“简答民法的概念和原则”,共5分,其中概念1分,原则4个,各1分。

例如:春季试卷中的论述题――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总结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联系实际阐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评分标准:

(1)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4分),即平等性、广泛性、一致性、现实性。

(2)将特点予以总结和解释(2分)。

(3)如何正确行使。

第一,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2分);第二,不容许滥用权利(2分);第三,要自觉履行义务(2分)。

每一要点均要有适当的展开,两三句话即可。

(4)举例,如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等(2分)。

自学途径。

通过《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考试具有一定难度。自考学生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本课程的内容,并非易事,但是如果能够找到一条本课程的自学路径,那么,就能够获得事半功倍的自学效果。

这里,笔者以多年自考考前辅导经验,为更多的自考学生指点一条行之有效的自学路径,即通读、精读、熟读三级自学路径。在距离考试仅有一个月的时间里,考生们都已经经过了通读阶段,接下来就需要在某些章节进行精读与熟读。

(一)精读――边读边写(学会做笔记)。

首先,态度要认真。既要在思想上认识到做精读笔记的重要性,又要在行动上做到不怕吃苦。因为做精读笔记要归纳、提炼和记录,自然要比通读费神费力,所以,态度要认真。

其次,方法要对头。坚决反对抄书。做精读笔记的目的,是要提炼和归纳教材中的知识点,达到将“厚”书读“薄”的境界。学生自学能够将“厚”书读“薄”,就是水平,就是能力。具体做法是,先把某一章的章、节、目列出来,再把知识点分别填写在各自的节、目之中,最后,看看各知识点之间的逻辑联系。范例(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自我修养和人生境界。

1、自我修养的内容:思想、道德、文化、审美、心理共五方面修养。

2、自我修养的途径:学习、实践、完善共三个步骤。

3、自我修养的境界:自然、功利、道德、天地共四层境界。

4、自我修养的目标: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即做“四有”新人。

最后,前后要贯通。把这一章的笔记与“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的“引言”对照起来看,就能看出首尾相应。即“思想道德修养”部分,是围绕“如何做人及做什么样的人”这一主题展开的。编书者大都是从宏观到微观,一一展开主题。如,前三章是宏观探讨,即人生的目的、价值、信念等;后三章从微观探讨,即应当如何做人,有什么样的修养,最后,指明要做一个“四有”新人。

通过以上笔记范例,考生若能掌握做精读笔记的能力,就能够将书本读得融会贯通,读得能够与编者对话,也就读出了高水平。当然,做精读笔记的能力,需要慢慢磨练,才能逐步提高。

(二)熟读――边读边记(学会记关键词)。

要考出理想的自考成绩,还必须在考前两周内,将自己做的精读笔记熟记熟背。法律部分也好,道德部分也好,概念、原理都是要记要背的。当然,在理解的基础上归纳、提炼出关键词,记忆就会容易得多。记忆的诀窍有:把关键词串成一个顺口溜或编成一个故事,或者边背边划划写写,手脑并用,防止走神,或在记忆的基础上做一些练习题,检测自己的笔记对知识点的覆盖程度,以及自己对知识点的记忆程度。

总之,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只有通过反复记忆,反复练习,才能在考试时顺利地答卷。

应试技巧。

考生考试要过关还需要掌握一定的应试技巧。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

(一)关于答题顺序。

应当先做主观题,后做客观题。具体建议答题顺序为:简答题――论述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这是因为,主观题要求考生答题有一定的逻辑性和层次性,故先答主观题,可使考生在最佳状态下完成,考分会高一些。

(二)关于答题技巧。

1、对于简答题来说,由于分值不大,大多为4-6分,所以,一般问什么答什么即可,要点清楚,层次分明,无须展开。

2、对于问答题来说,由于分值很大,大多为12一14分,故建议考生先打草稿,分要点,分层次。注意段落划分,切不可一逗到底。至少要论述“什么是”、“为什么是”、“怎么是”三个以上的层次,即概念、理由、意义等。同时,还应当注意行距适当,字体端正。只要考生做到要点正确,层次清楚,清晰整洁,就一定能够得高分。

3、对于单项选择题来说,因为答案是唯一的,所以,当考生对备选答案模棱两可、拿不定主张时,应当选择最有把握的、最正确的答案,实在不行的话,也可以用排除法筛选出最佳答案。

4、对于多项选择题来说,得分最难,因此,应当放在最后做。建议将答案与题目连在一起读,凡是读得通的都选上。切忌只选一个答案,因为那等于不选。

(三)关于复习计划。

在自学当中,考生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事先制定一份切实可行、周密细致的学习时间计划表,并严格执行。建议考生先从宏观上把握每一遍复习所需的时间,再从微观上细分到每一章、每一周、每一天的任务,切忌不按计划进行,否则,复习计划就是一纸空文。建议找一个志同道合的学习伙伴,互相鼓励,愉快学习。

综上所述,考生如果掌握了一定的自学方法和应试技巧,学习就能苦中有乐,乐中有趣,趣中有获。

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十

当代大学生是21世纪的开创者,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不仅要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拥有健康的体魄,还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如何加强当今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教育研究者必攻的难题,到目前为止关于道德修养教育还没有一个完整的科学教育体系。

当今的大学生独生子女很多,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孩子需要什么就给什么,大多数父母忽视了对孩子们思想道德教育,造成一部分孩子自私、狭獈、唯我独尊的习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教育,特别要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作为大学承担着培养四化建设所需人才的摇篮,在人才质量把关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未来的社会发展需要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在人才质量关上起着重要意义。高尚的道德品质并不是一夜之间就可以形成的。因此,我们要在大学期间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也要学模范、创先进,不断提高我们自身的道德修养。为了提高我们自身的道德修养和对现实状况的真实了解,我们经过的仔细的调查。调查结果:

乱丢垃圾“丢掉了文明”

大学生道德观——节约粮食。

无偿献血。

作为一名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众所周知,血液是每个人的生命之源,也是维持一个人生存的必需品,现在每个医院里用来补充病人的血液是供不应求,许多急需要用血的病人难以找到合适的血液!当我走在大街上,经常看到一些无偿献血的巴士,也会看到少量的人去献血,我认为无偿献血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或者是“责任”,前几天,我们宿舍就有两位同学在校园门口献血了,我个人认为他们非常有爱心,我们应该向他们两位学习!

课桌“文化”

如今课桌文化越来越风靡校园,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当年在三味书屋中刻下大“早”字是众所周知的,他是为了警醒自己不再迟到而刻的,是一种励志的行为。而如今的80后、90后们却将其内含变味了。认为课桌文化内心世界的展示,一种特别的广告,一种时尚。在中小学的课桌上,“免费送号”、“打击小广告”等字,学生们只要有个同学在上面留言则后面便会跟随这其他反驳的话语。而在大学校园中的课桌上则刻着诸如“日暮东风怨啼鸟,落花犹是坠落人”、“成功就是成为最好的自己”、“就这样孤单一辈子”等,这都是大学生内心世界的心声。还有一些密密麻麻的蝇头小字,其内容均为数学公式、英语单词、政治观点、历史事件等教学内容,以方便自己考试。

课桌文化虽然使的学生们展示了自己,但却是不可取的行为。使得洁净的课桌变得不雅观,影响学生上课使得学生上课不专心。而在课桌写着数学公式、英语单词更是一种不可取的使得学生变得懒惰不诚信,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大学生考试作弊之我感。

大学生是什么概念,读大学是为了什么。当然,一般的人都会说大学生是个知识份子,读大学是为了如何做人,如何社交,如何为自己的前途奋斗。然艾,我看见大学生为了考试不挂科,通常都已作弊等等方式通过考试。我认为这种大学生,在学校读书只是为了应付父母,为了好玩。这是一种自私的想法。我对这种做法非常反感。这种人却在大学生中站一部分。我做为13级新一届的大学生。想问这一部分人作弊到时候。想想自己的父母拿钱等你读大学是为了什么。同时,我也对这一部分人说读书是为了自己不要专门只想贪图享乐。我也希望志同道合的大学生劝劝自己身边的大学生“一起创造我们21世纪新大学生的作风”。

作为新生代的力量,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大学生的道德状况和思想素质将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成功,关系到能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高职院校学生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的重要环节。道德为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甚至会影响到大学生以后的发展方向。但是当代大学生的道德观念是令人担忧的,在就业,经济,社会等方向的压力下。大学生的道德状况值得人们去思考。

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十一

首先,用“心”研究“学情”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针对我校实际,把握课程的“学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就学生而言,长期应试教育下的学生缺乏对社会生活的深刻了解和切身体会,对很多思想道德和法律问题只能停留在浅层认识水平上,而且随着我校招生规模的逐年扩大,不同院系、专业、班级的学生之间的差异日益突出。

第二,就教学内容而言,该门课程以往的教学过多地强调对国家和社会价值的评价,政治化倾向严重,教学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学政治课教学内容重复,导致学生缺乏学习的动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产生逆反心理。

第三,学校有关部门和部分任课老师对该门课程重视程度不足,责任心不强,考核评价体系有待于进一步优化。以上问题的存在都为我们的教学带来了难度,任课老师只有在用“心”研究“学情”的基础上,才能使该门课程真正走进学生的头脑,稳步提高教学质量。

其次,用“心”钻研教法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途径。

第一,坚持“三贴近原则”,即贴近学生的思想现实,使学生想听、爱听;贴近学生的专业学习,提高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贴近学生的生活和工作,使学生产生共鸣,使其能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较高的心理素质。

第二,坚持客观辩证的原则,力求理顺学生的心。对那些“老事”、“老理”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不断求新,争取做到“意新理透”,帮助学生消除不健康的情绪,把学生的心理顺,以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

第三,语言表达要生动得体,打动学生的心。要采用更易于学生接受的语言,切忌苍白无力,照本宣科。总的来说,我认为教学语言要根据当代学生的特点,做到朴实无华、生动形象、言简意赅,以达到启发良知、提高觉悟的目的,增加教学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再次,用“心”改革考核方式,突出实际道德水准的考核。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因此该门课程的考核应从实际出发,知行考核相结合。第一堂课,我就把考核方式、考核重点、考核要求详细告诉学生,强调考核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注重日常评价、阶段性评价与期末评价的有机结合。在考核评定方式上,变以期末为主的单一卷面考试为贯穿在全课程学习过程中的多项考核。这样不但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还能使学生加深对问题的理解,锻炼学生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临场发挥能力,受到学生的欢迎。

社会在发展变化,教育对象也在不断变化,只量要我们有“心”、留“心”、用“心”,紧紧抓住学生变化的“心”,有针对性地教学,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听之有趣,学之有味,就能不断提高教学质,取得良好的效果。

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十二

无论是三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还是染色馒头;无论是麦当劳被发现有蛆虫的鸡翅,还是有毒牛奶;无论是注水猪肉加膏牛肉,还是地沟油……这些都深深地刺痛了人们的神经。屡见不鲜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了当下媒体的热点话题,成了人们在饭桌上面对色泽光鲜的菜肴而忧虑的主因。在商家们的矢口否认中,在消费者的争相调侃中,我们每个人都不得不开始怀疑筷子下的食物,都不得不开始思考我们的食品到底怎么了?从名牌产品到名不经传的食品都让人不足以信赖。食品安全,不仅挑衅了法律界限,更挑衅了道德底限。这应该引起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深思!

曝光一家便严惩一家,可总有一些商家踏着前一个被惩罚的商户的残骸,不顾一切地继续造假。那里,有“利益”二字在闪闪发光,以致模糊并掩盖了视线中的其他法律、道德、信用、消费者的安全……然而,这些与“利益”二字相比,究竟孰轻孰重?相信不只是消费者才分得清楚吧?一些商家早已被利益圈中光芒四射的金钱冲昏了头脑,他们轻视苦心经营才能打造出来的品牌,他们意识不到“信”与“利”的天平一旦倾斜,损耗掉的不仅仅是品牌未来的生命力,更有广大消费者的信任。

为了一点小利,扼杀了未来的发展前景,扼杀了未来的生命力,出卖了自己的良心,伤害了广大民众的感情,值得吗?那些违背道德良心的商家,难道从来没有扪心自问过吗?信誉、良心、道德……终究会被他们断送尽的。然而,道德终究会以因果报应的方式来发挥威力。结果,制造染色馒头的人,吃了瘦肉精,添加瘦肉精的人,喝了地沟油,制造地沟油的人,又吃了染色馒头,呵,真是“道德”社会,讲究礼尚往来啊!

道德底线的失守,最终会造成两败俱伤:消费者怀疑一切,担忧一切;商家因失信落得骂名,受到法律严惩。如果真正做到互利共赢,讲诚信求实利,和谐地礼尚往来,那该多好。

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十三

提高教学的实效性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一般多是采用传统的讲授法。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这种教学方式把学生当作接受知识的容器,只重视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这样的教学结果是课程缺乏吸引力、感染力,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少了思考,也没有兴趣思考,更别说创造性思维的激发了。而启发式教学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究,凸显学生在教学中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增强课程的说服力。该课程在大学生素质培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不断增强课程的吸引力,引导学生正确的看待自己、社会,才能最终达到教育目标。

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曾指出,培养创造性思维,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一个人的潜力,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有一句寓意深刻的话:“理想的教育其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在于教学生学。”启发式教学的特点是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思维,启发式教学始终把学生作为教育过程的主动参与者。教师适时地采用多种引导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展开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同时学生通过思考、反省、评价掌握了知识,并提高学习能力和认识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的终身学习及发展。可以说启发式教学强调师生的互动与双向交流,既强调教师的“启发”、“点拨”、“诱导”,又注重学生的“愤悱”理性自觉,“反求诸己”“内省”“反思”。

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十四

1、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2、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5、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6、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7、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8、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9、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10、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十五

道德只是一个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解出了这道题,用最好的道德品质面对人生,你将会得到这道题的答案——付出最好的道德,收获最多的笑容。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当我还在小时候刚懂事时,爸爸妈妈就经常教我不要做坏事;当我和爸爸妈妈碰到警察时,他们就会吓唬我:“不要做坏事,否则会被警察抓起来。”那时,我不知道做坏事是什么概念,也不知道做坏事为什么会被警察抓。直到我上学时,我才明白父母对我说的话。这时,除了父母,我的老师也在不停地教育我:“不要做坏事,做坏事是犯法的。”那时,我明白了做坏事的严重性,却不知道什么叫“法”。

法律在我心中,法律在你心中,法律在我们大家心中。我渐渐长大,明白法就是法律,犯法便是触犯法律。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增加,阅历的丰富,我对做坏事和法律这两个概念理解得越来越透彻。我渐渐明白,做坏事并不是只给警察抓这么简单,做坏事还会给别人和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害人害己,给别人做坏事,自己也将受到惩罚。

法律,这个熟悉的字眼,勾起了我的回忆。我记得,在我小学一本思想品德课本上就有过一幅关于法律的图画:其中一个人说道:“小孩子可以犯法,犯了法也不会被抓。”另一个人就反驳道:“小孩不能犯法,虽然不会被抓,但会进行其他教育。”这幅图画令我思绪万千,我不由得想起我的一个同学说的话:“小孩子可以做坏事,做了坏事也不会干什么。”现在回想起来,那个同学竟然说出那种话,这真是让我后怕无穷。所以,我们要做到法律在我们心中。要时时心中有法,知法不犯法,这样才不会走上犯罪道路,为我们的人生提供保障。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便是我们成为方圆的规矩,希望大家都遵守法律,不要知法犯法,铸就美丽人生。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夸大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夸______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左右开弓、“综合治理”。

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我看过一篇文章,写的是一个人去买荔枝,他看到老板将坏的给了老伯,老板看见了他,也许是怕他告诉老伯,竟然拿出10元钱想贿赂他!可他气愤地说:“收起你的臭钱!你以为这样就能收买我了吗哼!”这个故事会令人深刻启发,我也不例外。

一个老板为了金钱将坏的荔枝给了老伯,还想让看到这事的人不要说出去,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受骗,可小男孩说出了让黑心老板大吃一惊的话。

是啊!它可以不受金钱的诱惑,为什么有些人却为了钱干那些大逆不道的事情呢有些人可以为了金钱做出伤天害理的事,他们有没有在做这些事前想过,这是对人有利还是有害,这是会被众人赞扬还是被众人辱骂,要知道,这是损人不利己呀!生活中还有许多这样的“10元钱”,你是否克服,你是否经不住过一个人要是从小受到像把10元钱还给黑心老板这样的事,他就会得到道德实践的勇气和力量。

道德只是一个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解出了这道题,有多少人经不住诱惑,用最好的道德品质面对人生,你将会得到这道题的答案——付出最好的道德,收获最多的笑容。

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十六

人与人之间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相应道德和法律也会随之产生。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共同目的就是规范人的某种行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冲突问题,来达到最终目标。道德问题的解决方法一般是提倡或者谴责;法律却是强制的、无情的,只要你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为道德的没有法律的强制性,有很多人以为只要不触法干什么都可以,只要法律不要道德了,这是大错特错的,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它和道德没有严格的划清界限,是冰与水的关系。如果我们不在道德上严格要求自己,在日常中不注意提高学识修养,就有可能触犯法律,滑向深渊。

错与对只是一念之差,守法与犯罪也只是一步相隔。古人云:“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个意念可能导致你犯罪,一个想法可能会让你一生流泪。有多少人平日不注重修养,事到临头常因一时冲动,一句话可能导致大打出手,一个动作导致车毁人亡。

网络上有段视频,在高速路上的斗车,一辆越野车一直在前面别着一辆轿车,不让它超越自己,后来轿车找了个空挡冲到了越野车前面,两车相撞直接滚到右侧的大卡车下面,人车具毁。看后深刻反思,其实开始时才多大点事,就是因为两个司机赌气,谁都没有在道德修养上严格要求自己,结果冲动起来,结果酿成大祸。既然冲动是魔鬼,那就应当从日常的点滴小事做起,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当冲动来袭时,我们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我们中学生是当代青少年的一个重要群体,是未来的栋梁。我们的道德法律意识如何将对实施依法治国、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

我们要遵纪守法,就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课的纪律开始,做到严格自律,养成自我约束的好习惯。我们还要努力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个人的道德法律意识。

注重道德的法制社会是和谐的。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加强道德法制观念,描绘更加美好的明天!

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十七

高一年1班主题班会——“法律与道德”

主题:“知法、懂法、守法”时间:12月6日参加人数:65人目的:通过这次班会,希望同学们能够知法、懂法、守法,更加深入的认识法律。内容与形式:采用抢答的形式,考题围绕基本的法律常识,内容涉及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具体形式:参赛选手共12人,2人一组,分为6组。比赛共分为3轮,第一轮淘汰2组(得分最低),第二轮淘汰2组,剩下2组参加第三轮比赛,决出冠亚军。题目:第一轮:1.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人民代表是反映和执行民意的一种法定职务,它不是一种官职。a官职b职务3.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4.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5.《宪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6.《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7.我国《宪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8.公民更改姓名,必须向公安机关变更登记才有效。9.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b)a联邦制b共和制c单一制10.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基本上是(a)a三级制b四级制c五级制11.我国行政机关“一府两院”中的“一府”是指国务院。12.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利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轮1.判断题:被免除刑事处罚的人,不能称为犯罪分子。(正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名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已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住、惩罚为主的原则。”5.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遗产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6.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他们是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地方行政区域。第三轮:模拟法庭老王和老张家共用一堵围墙,有一次老王家的树的树根从围墙下面钻到老张家的地面上来了,破坏了水泥地,于是老张把老王告上了法庭。(同学们在激烈的讨论中未达成一致,最后求助于同学家长〈律师〉)判决如下:假设种树人为甲,被人破坏土地的人是乙。案例所出现的问题在民法上称为“相邻关系”。即甲在自己的院子里种树,因树根伸延,危及影响了其邻居乙的围墙安全或正常作用。乙方要求甲方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应当说乙的理由在法律上是能成立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消除因树根对其围墙造成的不安全的影响,并应当赔偿其损失。民法上所谓的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比邻的不动产(房屋土地、建筑等)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土地、森林、水源、道路等,使用、处分时,相互间应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的关系。在本案中,就是甲所种的树不能影响到乙的建筑的安全,如有影响就要给予一定的限制,即消除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只顾自己而影响他人的便利安全。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原则是:(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这的利益;(2)公平合理;(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按照以上原则,本案的处理中应尽量从公平合理、并兼顾甲乙各方的利益,同时考虑树对美化环境的好处,如果该树对美化甲乙双方的环境都有好处,而双方的围墙不涉及危及乙方建筑物安全的,则可考虑协商解决——拆除围墙,让绿树给甲乙美化环境或再由甲方给乙方一定的补偿。如乙方认为甲方的树已危及自己住家的安全,不同意拆除围墙,执意要甲方将树移植,则也可考虑由甲方将树移植到不影响乙方围墙的地方,并负责将乙方的围墙修理好。总之,处理相邻关系应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甲方在做到绿化美化环境时也不能影响相邻方乙方的安全。效果和体会:通过这次班会,同学们的确对法律有了更深层的认识,这种活动对同学的身心都有十分有利,以后应多搞这种类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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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十八

朔里矿业“以案说法大讲堂”

主持词。

主持人:

20--年10月28日(星期五)。

同志们:

今年是国家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第一年,也是淮北矿业“十二五”开局之年。为进一步提高矿区职工的法律素质,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更好地服务新一轮跨越发展,淮北矿业在全矿区开展以“法律进矿区、推动新跨越”为主题的法制宣传系列活动,“以案说法大讲堂”便是系列活动之一。

做到学法、用法、守法,为矿区新一轮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保持会场秩序,请同志们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不要随意走动,不准交头接耳。

接下来,有请淮北矿业法律事务部展旭光律师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

下面,有请淮北矿业法律事务部韦成虎律师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

今天,两位老师为我们着重讲解了近年来集团公司发生的典型法法律案例,系统分析总结了案件产生原因及经验、教训,希望通过两位老师深刻的讲解、鲜活的案例和中肯的点评,大家能从中受到启发和教育,提升法律素质,做一个知法、守法、学法、用法的合格员工,为企业新一轮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最后,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对两位老师的讲课表示衷心地感谢!散会。

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十九

当清晨的第一缕阳光暖在心头,当黄昏的末一丝晚霞向我招手,日子便又匆匆而去,我想问在座的同学;今天你快乐吗?你收获了吗?有新的烦恼吗?有前进的目标吗?你身边的伙伴好吗?今天,我的心情有些沉重,因为杨亮的故事让我震惊,让我心痛。

15岁的杨亮是某中学的初二学生,由于交友不慎,结交了社会上的青年、朋友。一次,杨亮发现朋友与另外一个年轻人躲在歌厅包厢里吸食xx。杨亮感到十分好奇,问朋友感觉怎么样,朋友说比做神仙还快活,舒服极了。尽管朋友极力引诱,但杨亮仍表示犹豫。于是,在一个周末的晚上朋友将xx放在香烟的内给杨亮烟,并表明里面没有xx,杨亮吸食后,无法自拔,用完了自己所有的钱以后,杨亮开始拦路抢劫,渐渐地,他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最终被公安机关逮捕。

因为他缺乏法律意识而自酿苦果。是啊,我们每个人在成长的历程中都难免会犯错,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如何面对,及时改正,我们仍是好孩子,但若执迷不悟,一错再错,就会葬送前程甚至生命。所以:错与不错只是一念之差,守法与犯法也会是一步相隔。当别人引诱你的时候,一个不理智的选择可能让你犯罪。

我们是花季少年,都是祖国的花朵、肩负着创造新未来的重任,受到培养呵护是我们的权利,相同的,更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好好学习,好好成长,培养成为一个品学力行,懂法,守法的好孩子!

同学们,法制的社会是和谐的,法律的蓝天是湛蓝而深远的,让我们心中时刻铭记法,铭记法的威严与壮义,携起手来,共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秉持心中的利剑、共同描绘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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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为论文(通用20篇)篇二十

(女)尊敬的领导(男)各位老师(女)亲爱的同学们:

(合)大家好!

(女)欢迎来到“道德讲堂”!讲述身边好人的故事.

(男)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国家丰厚的文化宝藏之一。我们的道德讲堂正是以此为主要内容,通过身边人的故事,讲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通过身边看得见、学得到的“平民英雄”和“凡人善举”,宣传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和孝老爱亲的.道德品质。

(女)我们用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人说自己事,身边事教身边人,不断提升道德素养,构建崇德尚善的社会氛围,弘扬敬奉贤人的社会风气。

一、唱一首歌曲。

(女)首先请请欣赏由二年级组同学带来的舞蹈《劳动最光荣》。一起上场。

(男)奉献就是一种不求回报的给予,奉献既是一种高尚的情操,也是一种平凡的精神;既包含着崇高的境界,也蕴含着不同的层次。奉献既表现在国家和人民需要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慷慨赴义,也融会和渗透在人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

三、讲三个故事。

(男)1、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也处处涌现乐于奉献的人们,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国家做出了贡献吧,下面我们来听听这几个平凡人的故事。(背景音乐)。

四、谈一番感悟。

(女)我们看了一部短片,听了三个故事,相信大家一定有许多感想,下面就请大家来谈谈自己的感悟。

男女上场。

五、颂一段经典。

(男)华夏源远流长的经典诗文,是文化艺苑中经久不衰的瑰宝。

它犹如夏日的繁星,闪烁着夺目的光彩。

它又如春日的百花,散发着馥郁的芳香。

(女)诵读经典,我们寻找博大的胸怀,

对话圣贤,我们感受经典文学蕴含的力量。

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打造精彩人生底色。

“诵中华经典,做乐于奉献之人”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感受这国学经典的博大精深的内涵吧。(背景音乐)男上场。

六、读倡议书。

(男)洗涤心灵,感悟道德,从而践行道德,这是我们开设道德讲堂的根本宗旨。,请刁老师带着同学们一起宣读倡议书。

女上场。

七、送一份吉祥。

(女)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好心人平安,厚德者吉祥!最后,我们准备了一份小小的礼物送给各位辛勤的老师,祝你们工作顺利!,(赠送吉祥卡,播放背景音乐)。

男女上场。

结束语:

(男)道德讲堂作为一个崇德扬善的平台,每一期的主人公都能带给我们灵魂的触动。他们大多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平凡人,但是他们却在平凡的岗位中树立了不平凡的形象,实现了人生的自我价值。今天身边人的故事,深深感动了我们所有人。

(女)道,源于教育;道,重在传承;道,贵在坚持。真诚的希望今天走进道德讲堂的每个人,见贤思齐,择善而从,在平凡的工作中都能成为乐于奉献的人,在社会中体现自己的价值。(结束音乐)。

(男)我们本期的道德讲堂到此结束。

(合)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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