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精选14篇)

时间:2023-11-07 作者:飞雪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精选14篇)

转让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债务等各种权益的转移。这些范例涵盖了不同行业和领域的转让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转让的多样性。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精选14篇)篇一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精选14篇)篇二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比照本办法第二章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比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持有的国有资产涉及诉讼的,根据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第五十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出售其所持有的以自营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六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精选14篇)篇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精选14篇)篇四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三十条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第三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文档为doc格式。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精选14篇)篇五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_____》、《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_____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就本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三、出让方:指能够依法转让经营性国有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取得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企业类型:按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标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xx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能够进行转让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经营性国有产权。

七、出让价格:为当事人按照规定程序产生的成交价格。国有资产的转让应依法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

八、职工的安置方式:按有关规定,约定妥善安置出让企业职工的事项。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产权出让方、受让方签章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邮编:

企业性质: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代理会员:电话:

乙方(出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邮编:

企业性质: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代理会员:电话:

根据《_____》、《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有偿转让给乙方。该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___。

该转让标的的评估基准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第二条?职工安置方案。

甲方的职工安置方案为:___________(任选一条)。

(一)乙方负责安置甲方的___________(在职、离退休)职工。

(二)乙方不负责安置甲方的___________(在职、离退休)职工。

(三)甲方负责安置甲方的___________(在职、离退休)职工。

(四)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甲方在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___________(任选一条)。

(一)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二)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三)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一)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

(二)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________(任选一条)。

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________%(不低于30%)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汇入重庆所结算中心帐户,剩余部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付清,并提供________担保。

第五条?产权交割。

(一)经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清单》移交给乙方,乙方核验查收。财产交割清单需双方签字盖章。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批件的过户和主体变更手续。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转让税费负担。

在产权转让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该承担以下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支付价款________%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向乙方按转让金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

(四)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则双方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五)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其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偿付守约方其经济损失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合同变更或解除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参照本合同第八条及《_____》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一)向重庆市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

(二)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章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交易基准日。

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甲、乙双方代理会员各执一份,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留存一份用于备案。

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

(法人印章)(法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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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精选14篇)篇六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精选14篇)篇七

《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xx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关于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受让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或者其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拟转让重大国有产权的,应当事先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他企业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事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参与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不得参与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一)转让方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产权转让方案还应当包括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有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八条转让方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其他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意见。

第九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批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转让的书面批复;不符合条件,不予转让的,应当向转让方说明理由。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改变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转让程序。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转让方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五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者备案材料;。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转让方应当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征集受让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一)转让标的企业产权构成情况;。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及转让价格;。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重新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受让条件。受让条件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

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在产权交易机构尚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应当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重新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公布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等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产生1个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按照本次公告的挂牌价格确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二)转让方实施内部资产重组时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所出资企业或者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的。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其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合同。

(一)转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及转让方式;。

(三)转让方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方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期限;。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依法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方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职工安置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资产评估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五)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六)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转让标的灭失的;。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依法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判转让行为无效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一)未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转让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五)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九)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受理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举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转让方、受让方有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转让活动,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裁判转让行为无效。

对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中转让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转让方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业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转让方、受让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该机构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具体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精选14篇)篇八

第二十八条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转让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十条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一条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转让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案和内部决策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控制权、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项。

第三十三条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精选14篇)篇九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三十条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第三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精选14篇)篇十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_年12月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精选14篇)篇十一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企业名称)于____年_月_日在深圳市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__万元。甲方占有(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甲方愿意将其占(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已投资人民币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以人民币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没有设定质押,保证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企业名称)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的比例分享(企业名称)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企业名称)在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企业名称)的投资人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__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市监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精选14篇)篇十二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市场化进程中存在的政府干预导致产权转让的非经济性目的较强,那么对于企业产权转让。

协议书。

你是怎样理解的?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深圳市宝安区xxx是由甲方个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出资额人民币xx元,现甲方自愿将该企业的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产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愿将深圳市宝安区xxx的产权以人民币元转让给乙方,转让后,乙方取得深圳市宝安区xxx的所有权。

2、日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二、保证条款。

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产权拥有完全有效的所有权,保证该产权没有设置质押,并免遭受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承担风险及亏损。

四、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解除本协议,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书、声明书,经公证后方可生效。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2、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六、有关费用: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经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公证,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其它报有关部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身份证号码:

正安县新型建材厂于20xx年5月17日在正安县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贰佰万元。甲方占有(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甲方愿意将其占(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占有(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已投资人民币贰佰万元。现甲方将其占(企业名称)100%的企业产权及相关权益以人民币贰佰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按前款规定。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没有设定质押,保证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企业名称)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的比例分享(企业名称)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企业名称)在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企业名称)的投资人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企业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方签字即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县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县监局、所留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深圳市宝安区xxx是由甲方个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出资额人民币xx元,现甲方自愿将该企业的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产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愿将深圳市宝安区xxx的产权以人民币转让后,乙方取得深圳市宝安区xxx的所有权。

2、日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二、保证条款。

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产权拥有完全有效的所有权,保证该产权没有设置质押,并免遭受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承担风险及亏损。

四、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解除本协议,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书、声明书,经公证后方可生效。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2、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六、有关费用: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经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公证,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其它报有关部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精选14篇)篇十三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另有发展规划,愿将处于县镇村的四川省通顺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转让(出售)给乙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在县村村的租用土地9田(实际使用13亩)、厂房、机器设备、供电供水排水系统和在铁厂镇黑观音水库下的矿山、库存荒料、初、精加工石材以及原料供应、产品销售渠道等,全部转让(出售)给乙方(以上统称“标的物”)。详见附清单。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公司整体转让(出售)给乙方(内容见上条),作价仟佰万元(小写:万元)。

1、转让(出售)价款,一律以人民币现金(或银行划转)的方式支付。

2、乙方向甲方支付现金壹佰万元,作为购买甲方产权的定金。定金抵扣价款。定金应于日支付。

3、其余价款在年月底付50%;余下的在日一次付清。

四、凭证、单证的移交。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定金后,三日内将标的物的所有凭证、单证资料移交给乙方。(本协议书签订后,提供以下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山开采证、矿山钻探评估资料、环评报告书、项目备案通知书)。

五、标的物的监管。

甲方向乙方移交标的物单证、凭证后,乙方即日派员进驻甲方场地,对标的物的使用情况予以监管,除正常生产需要外,甲方不得将标的物转卖调换或移动保管地点。甲方正常的生产销售活动可照常进行。

甲、乙双方将标的物正式予以清点移交、接收。乙方确认所有标的物并未损毁,损毁调换后,双方正式签定企业产权转让合同。

七、甲方停止经营时间。

起,甲方应停止企业的供销经营活动。债权债务的清点收支也应在了解有关情况后,方能进行。

八、工人安置。

甲方移交所有标的物后,所有管理人员、生产工人,甲方均可接收,安排其坚守原岗位。工资待遇只增不减。

九、交接地点和付款地点。

交接地点和付款地点,均在x县旭阳镇石碓窝村公司本部。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

违约责任按《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在移交接收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须诉请法律。

十一、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精选14篇)篇十四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产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评估值为基础,考虑优惠政策、不良资产剥离及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转让基础价格。

资产及负债情况。依法委托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结果如下:

1、审计结果:总资产万元,总负债万元,资产负债率%,净资产万元。

2、评估结果:总资产万元,总负债万元,资产负债率%,净资产万元。

3、以上资产状况依据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

第号和第号,双方对上述评估情况清楚、确认。双方同意以上述表明的标的企业的现状作为产权转让的基础依据。

第二条标的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乙方承担的全部负债;的银行贷款,由乙方负责偿还;其他债务人欠款,乙方做出还款计划,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处理。

第三条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入股乙方的职工安置费用转作股金,未入股乙方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离退休职工预留费用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

处理企业净资产部分万元,离退休职工预留费用万元,由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甲方指定账户。

此次产权转让所发生的所有税金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的费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按相关政策办理减免手续。

第六条产权交割事宜。

各种证照的交付;。

资产的交付;。

资料的交付;。

其他应交付的资产或资料。

以上均应在甲方监督下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交付给乙方,乙方并应给甲方出具交接手续。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享受国家____省、市规定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享有依法对产权完全自主的决定处置权;。

乙方享有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在确认、同意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承诺履行下列义务。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乙方承诺承担的全部债务,并按承诺的债务处理方案履行偿还的义务;。

乙方应承担离退休职工预留费用。

承诺________年内不改变改制后新企业的注册地、纳税地;。

乙方在投标书中明确承诺的其他义务;。

乙方应履行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代表甲方的批准机关或的职工行使诉讼的权利;。

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协助乙方办理此次产权转让中乙方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事宜;。

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监督乙方履约的义务;。

履行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如出现本条以下约定情况时除外:

乙方在________年内改变改制后新企业注册地或纳税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未按承诺偿还债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违约责任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适用。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双方同意不再调整,乙方据实接收。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批准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下列文本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承诺的义务性条款;。

整体兼并方案;。

第号审计报告和。

第号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签订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为。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管辖,如由于级别管辖原因,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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