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

时间:2023-11-05 作者:雨中梧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

月工作总结是一个自我管理和自我激励的过程,通过总结我们可以不断进步和成长。下面是一些写作规范和技巧,可以帮助大家写出一篇优秀的月工作总结。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一

一、领导重视,成立机构。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定点屠宰工作,今年加强了工作力量,进一步保证工作经费。年初成立了乡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由副乡长_____任组长,_____任副组长,公卫办、动防站、学校、派出所、财政所等为成员单位,并成立了_____乡定点屠宰服务中队,由_____任中队长。为了进一步做好我乡定点屠宰工作,乡政府与各相关单位签定了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责任状,明确了职责,进一步规范了管理。

二、务实工作,卓有成效。

我乡今年新修了_____乡定点屠宰场,更新了设备,配强了屠宰工作人员,截止到现在我乡300头的定点屠宰任务已全部完成。年初与宰场负责人签定了定点导屠宰场服务责任书,明确了屠宰场的管理和安全职责;对定点屠宰场卫生条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实行“三证”制度;二要做好消毒、预防工作;三要做好检疫,检验工作;四要实行记录、存档制度。严防注水肉、病害肉和未经检疫检验的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保证人民食肉安全。

2、“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和肉品市场监督检查情况。

在实施“放心肉”工程中,我首先从源头抓起,即抓屠宰场屠宰程序、工艺流程、检疫、检验,层层把关,使肉品质量得到保障。组织动防站、公卫办、工商所等职能部门对肉品市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使群众吃上放心肉。今年联合检查3次,共出动执法人员50人次,查处经营无检疫合格证明白肉200多公斤,依法予以补检处理,并处罚款800元。并在节假日期间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专项检查,严把肉品质量关。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二

***卫生监督所:

近年来,在市县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以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为载体,以畜产品、兽药饲料专项整治行动为重点,规范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行为,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了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促进了我县畜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现将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屠宰检疫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1、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动物卫生监督规章制度。根据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如:检疫票证管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动物卫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动物卫生监督听证制度,行政处罚程序以及假冒伪劣兽药饲料销毁制度,以及动物卫生监督办事流程图等。

的新式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第三,我们对执法程序进行了规范,在对管理对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认可,对监督检查出来的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填写责令整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第四,我们对证据保存进行了规范,对监督检查或者举报案件调查过程中采集的证据,统一建立电子档案,实行诚信追踪制度,对初次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对多次违法行为实行重罚。第五,我们对养殖档案、购销台帐进行了规范,统一印制了养殖大户的养殖档案和兽药饲料经营户的购销台帐,对养殖大户和兽药饲料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第六,我们对养殖大户和兽药饲料经营户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针对养殖大户和经营户的管理制度混乱问题,我们组织制定了动物疫情登记、统计、报告制度,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动物卫生消毒制度,预防免疫接种制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用药管理制度,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动物出入场管理制度,兽药购销登记制度、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等,并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发放,整齐划一。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三

县养殖协会在民政局监督管理下和畜牧局业务指导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民建-民管-民受益”为宗旨,以发展经济为目标,从而快速推进全养殖产业化结构的调整。

一、协会基本情况。

养殖协会以养殖大户为主体,为会员提供组织协调、饲料采购、生产营销、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服务。养殖协会设理事会协会制定了协会章程、协会制度、协会领导职责和发展规划并确定会长为法人代表。

二、协会工作职能。

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协会自身建设、争创品牌、增强协会凝聚力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一是制定了协会章程,协会内部制度健全,职责分工明确,配套措施到位,确保了协会各项工作科学推进,健康发展。二是明确领导分工,协会会长、副会长实行具体分工,责任到人。三是会员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坚持会长审批制度。四是组织技术培训,协会通过邀请县畜牧局技术人员授课,进行技术培训和学术讲课2次,培训养殖户40人。五是开展技术信息交流和座谈会。定期对市场价格进行分析,形成统一思想,提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真正体现了协会的优势作用。

1、组织20名会员到天山种羊场参观肉羊养殖繁育,激发了协会会员养殖肉羊的积极性。

2、邀请畜牧兽医局专家,对40名会员进行养殖技术培训,提高了会员的养殖技术。

3、组织10余名会员集体到县购买3000余只架子畜育肥。

4、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一是降低了市场风险,价格下跌,组建协会后,由协会统一组织销售,解决了养殖户后顾之忧。二是推进了养殖业的标准化生产,指导协会会员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最终形成融合发展成为抵御市场风险的共同体。

四、发展计划。

协会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实力不断加强。

今后协会工作一是要协会带动作用,积极筹建肉鸡养殖业协会,推广标准化生产和生态养殖,减少环境污染。二是为会员单位牵针引线搞好服务,上联屠宰加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等,下联养殖户。三是积极推进品种改良,提高品种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四是积极参与畜牧业科技入户工作,通过科技入户的实施,推进协会健康发展。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四

在市商务局、市定点办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市上关于上报工作总结的通知精神,我屠宰场全面分析和总结了本场xxxx年的工作。

一、一条完善的全自动羊屠宰线,配备相应的消毒、冷藏设备和独立的密闭式包装生产线。

二、xxxx年公司经过技术和设备设施改造,建成全密闭分割包装车间,冷冻冷藏库已建成,屠宰设施完备。

三、我屠宰场xxxx年全年屠宰羊只xxxxx只,合格率为xxx%。

四、在登记、记录、检查等我场全面施行了具体化、细致化、明确化,同时加强了对全场车间、羊圈等场所的清扫和消毒,全年消毒共xx次,消毒车辆xxxx台,消毒面积xxxx平方米。

五、本年度全面配合定点办和农牧局检疫等工作,得到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本场在全面完成和落实好xxxx年工作的同时,对xxxx年的工作计划如下。

2、本场将依据国标,重点突出的对车间进行改造,建成现代化屠宰间,设计轨道,隔成放血间、剥皮间、成品间的国标任务。

3、本场以后业务状况,要配备现代化电脑自动控制生产线,引进世界上先进优良羊种,在严格的`防疫卫生控制下,进行生产、加工和运输,最后到达餐桌的绿色一条龙服务。

4、本场以后与屠宰户要建立风雨同舟,合作共赢的双向机制,并要招聘专门饲养、技术和疾病预防,检查的专家进行管理。

5、重点加大对羊只的检查检疫,加大消毒面积、消毒次数,完全杜绝各类传染病的发生、传播,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xxxx年xx月xx日。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五

一、领导重视,成立机构。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定点屠宰工作,今年加强了工作力量,进一步保证工作经费。年初成立了乡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由副乡长_____任组长,_____任副组长,公卫办、动防站、学校、派出所、财政所等为成员单位,并成立了_____乡定点屠宰服务中队,由_____任中队长。为了进一步做好我乡定点屠宰工作,乡政府与各相关单位签定了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责任状,明确了职责,进一步规范了管理。

二、务实工作,卓有成效。

1、屠宰场基本情况。

我乡今年新修了_____乡定点屠宰场,更新了设备,配强了屠宰工作人员,截止到现在我乡300头的定点屠宰任务已全部完成。年初与宰场负责人签定了定点导屠宰场服务。

责任书。

明确了屠宰场的管理和安全职责;对定点屠宰场卫生条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实行“三证”制度;二要做好消毒、预防工作;三要做好检疫检验工作;四要实行记录、存档制度。严防注水肉、病害肉和未经检疫检验的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保证人民食肉安全。

2、“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和肉品市场监督检查情况。

在实施“放心肉”工程中,我首先从源头抓起,即抓屠宰场屠宰程序、工艺流程、检疫、检验,层层把关,使肉品质量得到保障。组织动防站、公卫办、工商所等职能部门对肉品市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使群众吃上放心肉。今年联合检查3次,共出动执法人员50人次,查处经营无检疫合格证明白肉200多公斤,依法予以补检处理,并处罚款800元。并在节假日期间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专项检查,严把肉品质量关。

一是加强支部领导。县上专门成立家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支部领导,研究制定了《泾川县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肉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与乡镇、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督促全力抓好落实,为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提供了坚强的支部保证。

二是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印发宣传资料、悬挂横幅、上门动员、媒体追踪、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两章两证”使用办法等政策法规,引导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支持执法部门整治猪肉市场,确保让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是支部联合执法。由商务局牵头抓总,农牧、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联合行动,重点加大对高发时段和地域以及城乡结合部、私宰村(户)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监督定点屠宰场落实屠宰操作、肉食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措施,加强源头治理力度,强化猪肉流通环节监管及对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突出对重点环节的排查治理,确保猪肉食品安全。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在县家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重难点工作由部门联动突破和常规管理由部门分头落实的双线运行机制,把整改屠宰场作为杜绝私屠滥宰的先决条件,督促屠宰场改造提升场内设施、落实标准化管理措施,实行品牌经营战略,借助比较优势抢占猪肉食品市场,实现经济效益持续提升。

一、xx年三季度工作情况。

1、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生猪屠宰办公室以全国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为契机,狠抓生猪屠宰基础工作和硬件设施建设,在全县范围内共建立了14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为屠宰场建立了《值班制度》、《检疫检验制度》、《生猪进场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病死猪肉销毁无害化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制度,配备了检疫员、检验员,对各屠宰场的检验员进行了培训和发证。各项管理工作均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细化到人。检疫人员每天坚持24小时值班。定点屠宰场做到了有办公室、有制度、有明细台帐。

2、加大执法力度。稽查队伍一般情况下保证7-8人,在公安、动检、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查两章两证是否齐全,严格打击市场上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经营行为,同时,生猪屠宰办公室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稽查队队员的知识和业务学习,以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3、乡镇集贸市场整改成效显著。稽查队配合各乡镇政府,重点检查各集贸市场,对市场的猪肉产品进行检查,逐步规范市场,通过重点整顿工作,市场上的猪肉产品证章齐全,有效保证了猪肉食品的安全。

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1、争取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提供经费保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抽调公安、动检等部门的人员,确保到位,同时通过电视等媒体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肉食品的鉴别、消费等常识,以取得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

2、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当前,我县生猪定点屠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现象还时有发生,推进乡镇定点屠宰还有不少困难,超市和农贸市场购肉渠道还不尽规范。针对这些问题,下阶段,我们要做到边整治、边检查、边总结、边推广,努力做到不留空白和死角。要加快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加大对城区、乡镇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领导,充实执法人员,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创造必要条件。

3、加强部门协调和乡镇联动,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私屠乱宰、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形成对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对生猪屠宰日常监管的合力。

4、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卫生差、设备简陋的屠宰场进行治理整顿,对整顿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场进行关停。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六

郭楼镇养殖协会在县民政局监督管理下和畜牧局业务指导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民建—民管—民受益”为宗旨,以发展经济为目标,从而快速推进养殖产业化结构的调整。

一、协会基本情况。

养殖协会以养殖大户为主题,为会员提供组织协调、饲料采购、生产营销、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服务。养殖协会设理事会,协会制定了协会章程、协会制度、协会领导职责和发展规划并确定会长为法人代表。

二、协会工作职能。

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协会自身建设、争创品牌、增强协会凝聚力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一是制定了协会章程,协会内部制度健全,职责分工明确,配套措施到位,确保了协会各项工作科学推进,健康发展。二是明确领导分工,协会会长、副会长实行具体分工,责任到人。三是会员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万三坚持会长审批制度。四是组织技术培训,协会通过邀请县畜牧局技术人员授课,进行技术培训和学术讲课2次,培训养殖户40人。五是开展技术信息交流和座谈会。定期对市场价格进行分析,形成统一思想,提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真正体现了协会的优势作用。

1、组织20名会员到镇东海寺井明大型规范化生猪养殖繁育基地参观学习,激发了协会会员养殖的积极性。

2、邀请畜牧兽医局专家,对全镇40名会员进行养殖技术培训,提高了会员的养殖技术。

3、组织10余名会员集体到县兄弟乡镇典型养殖协会参观学习。

4、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一是降低了市场风险,价格下跌,组建协会后,由协会统一组织销售,解决了养殖户后顾之忧。二是推进了养殖业的标准化生产,指导协会会员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最终形成融合发展成为抵御市场风险的共同体。

四、发展计划。

协会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实力不断加强。今后协会工作一是要协会带动作用,积极筹建肉羊养殖繁育协会,推广标准化生产和生态养殖,减少环境污染。二是为会员单位牵针引线搞好服务,上联屠宰加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等,下联养殖户。三是积极推进品种改良,提高品种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四是积极参与畜牧业科技入户工作,通过科技入户的实施,推进协会健康发展。

郭楼镇养殖协会。

20xx年3月22日。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七

生猪定点屠宰关系到人民的肉食品安全,县委县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我县商务局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xx]493号)及自治区商务厅、盟商务局有关文件要求,积极行动,妥善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三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逐一进行了审核。积极行动,妥善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此次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总结如下:

突泉县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大兴安岭南麓,总面积4889.5平方公里,辖6镇3乡、188个行政村、464个自然屯,总人口31.5万。目前我县共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3家,突泉镇内1家,兴泉肉联厂;乡镇级2家,永安镇兴安屠宰场和杜尔基屠宰场。兴安屠宰场是我县小型乡镇级屠宰厂。其中杜尔基屠宰场是经贸委分管市设立的老屠宰场(设立于1995年以前),由于其卫生环境标准、设施设备达不到要求,经商务局、动物检疫所、环保局三家联合严查审核,决定暂停经营,停业整顿。兴泉肉联厂是我县原国营企业,现正在升级改造中。永安镇兴安屠宰场是我局在乡镇级设立的试点企业,该企业规模较小、设备简单、建筑面积在平方米。由于我县9个乡镇没有小型猪的屠宰厂,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定,上市猪肉必须来自于屠宰企业。为了让偏远乡镇的群众百姓吃上“放心肉”,而设立的试点屠宰厂,根据我县实际,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设立小型定点屠宰场势在必行。所以决定保留乡镇两家屠宰点,并逐步设立其他乡镇的屠宰点,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一)、领导重视,行动迅速。

接到相关通知要求后,立即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县商务、动检、财政、环保、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参加了会议,会上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并下设办公室到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协调。

(二)、部门协作,配合密切。

4月初,我局会同环保、动检予以联合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审核清理结果进行汇总、总结、备案,并及时上报。

(三)、督促检查,突出重点。

商务、环保、动检三部门切实履行检查职责,主动介入,全力支持这次生猪定点屠宰场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指导督促屠宰企业针对审核表标准分步实施,并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一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各定点屠宰企业从环境卫生、基本设施、各项制度等方面得到了明显改善。此次审核清理,正在整改提升2家、停业整顿1家。

二是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能力明显增强。严格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方案附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强化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不断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一是屠宰达标改造难度大。乡镇各屠宰场基础设施薄弱,要进行改造存在很大的难度。这次主要是各企业因建厂比较早,很难达到要求标准,各企业正在加大力度进行整改,确保达标。

二是屠宰企业相关设备比较落后。机械化程度低,大部分手工操作,环境卫生条件差。

认真开展全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规范生猪屠宰市场行为,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是积极督促杜尔基屠宰场办理环评许可证。二是配合各屠宰场改造升级。

三是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保证全县生猪屠宰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四是继续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本次审核清理工作的有利契机,加快推进压点减能,为我县实施“放心肉”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八

安全生产责任状。

授状: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

负责人签字:

接状:屠宰车间。

负责人签字:

1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屠宰车间安全生产责任状。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公司的安全管理,督促部门规范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生产部屠宰车间主任要认真负起自身职责,发挥作用,协助部门经理共同搞好部门安全工作。

二、生产安全职责:

1.屠宰车间主任为生产部屠宰车间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11.组织开展部门安全逃生、应急救援演练活动;12.自主开展内部安全管理、培训与隐患排查治理;13.对本责任状内容组织部门人员学习、培训。

三、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一)安全生产教育指标。

1.新员工入厂第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率:100%;

4.按计划参加公司安全培训率达100%;

2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5.按计划实施屠宰车间安全培训完成率达100%;6.每半年组织实施一次屠宰车间全员安全演练。

(二)安全生产检查指标。

2.每周配合生产部组织一次车间安全检查,对安检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整改,检查结果必须在检查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到生产部安全员万江处;3.特种设备检测率100%。

5.严格控制生产区外各类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死亡事故为零;6.屠宰车间内重大危险源控制率100%。7.为安全生产提供资源及时率达100%。

8.现场各项设施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完好率100%。9.人员安全事故医疗费用全年控制在万内。

四、管控说明。

1.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所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具的管理。

3.执行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4.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进行宣传教育,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5.必须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安全生产奖罚标准:

1.全年(人员安全事故医疗费用未超出万元的,对车间奖励万元,未发生安全事故,对车间奖励万元),其中,屠宰车间主任占比15%。

3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全年人员安全事故医疗费用超出万元的,取消工伤事故奖励万元。3.由于操作、维护不当或管理不善而发生轻微事故(公司单次损失在5000元以内),取消安全事故奖励万元,并对部门惩罚1000元,生产经理承担20%,屠宰车间主任承担20%。

4.由于操作、维护不当或管理不善而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公司单次损失在5001-30000元以内),取消安全事故奖励万元,并对部门惩罚3000元,生产经理承担20%,屠宰车间主任承担20%。

5.由于操作、维护不当或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事故(公司单次损失在30000元以上),取消安全事故奖励万元,并对部门惩罚6000元,生产经理承担20%,屠宰车间主任承担20%。

6.以上事故(一般、重大)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事故的,给予屠宰车间主任降级处理。

7.对于本部门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未按时上报的给予200元的惩罚。对于隐瞒事实,拒不上报的,一经查出给予1000元的惩罚。8.对于安全检查中检出的隐患,必须保证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如的确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未能完成的,需在所要求完成日期前1天将原因反馈。如检查时既未完成又未反馈原因的则20元/项的惩罚,记入年度考核。

9.每月未组织开展日常性内部安全检查;检查结果未按时上报生产部安全员万江处,给予20元/次/项惩罚,计入年度考核。

10.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给予20元/次/人惩罚,计入年度考核。11.未按照部门安全培训计划实施培训给予50元/次/惩罚,计入年度考核。12.特种设备未按时进行检测给予50元/次/项惩罚,计入年度考核。

13.新员工入厂第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率未达100%,给予20元/次/人惩罚,计入年度考核。

六、事故说明。

1.人员工伤事故伤残等级达到9-10级属于轻微事故。2.人员工伤事故伤残等级达到6-8级属于一般事故。3.人员工伤事故伤残等级达到3-5级属于重大事故。

4.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液氨泄漏等其它安全事故按实际损失金额评定。

七、附则。

4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签状双方各执一份。

2.屠宰车间负责人更换或下次责任状没签订前本责任状继续生效。3.本责任状有效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4.本责任状解释权归属: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九

一年来,我所在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指出下,坚持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履行部门职能职责,贯彻《_动物防疫法》及《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所职工干部围绕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目标,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开拓进取,队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全面进行依法管理,使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日益完善,现已形成以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为基础,市场检疫监督为保障,相互促进、层层把关的动物卫生监督新格局。开创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新局面,保证了我县畜牧业健康稳步发展。现将一年来检疫监督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认真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今年来,进一步规范了乡镇产地检疫工作,全市共设8个定点检疫申报站,完善了各项检疫制度,公示了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程序、报检电话、收费标准、上岗检疫员名单等。全年共检疫猪牛116836头。其中牛2313头,猪114523头,活禽579752羽。

(二)全面开展屠宰检疫工作。瑞丽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点6家。全市共屠宰检疫动物123993头,其中生猪115759头,牛8234头,白条禽184603只。检出病害动物产品106头,全部釆取无害化处理。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十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泰和县上田桃源山庄养殖场地,所有设施一应俱全(以清单为准),现承包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合同条款如下:

承包区域位于上田镇新池村,水陆面积约400亩。

暂定一年,从20xx年元月1日起至20xx年元月1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承包。

每年承包金额为伍拾万元。

1、甲方现存有生产设施以造表登记的方式移交给乙方,所造登记表双方签字确认。

2、甲方造表登记的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承包期满后,乙方按原物归还给甲方。甲方财产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爱惜使用,如有遗失损坏,乙方必须修复、赔偿。

1、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但对由乙方保管使用的资产,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权,如甲方第二年要自主经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在承包期内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经营需要所雇请的员工自行承担费用。如第二年不愿承包,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3、在承包期内因生产需要改造生产设施或改变围垦设施,必须经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承包费不予退还。

4、乙方只和甲方产生合同条款,甲方的一切债务和纠纷与乙方无关,如有问题甲方全权处理,乙方不负责任。

5、如在当年的(在乙方承包期内)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政府政策的变动所给予的养殖补偿所有归乙方享受。

6、甲方基地所载树木,乙方应负责管理,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7、甲方养殖基地养殖的甲鱼,乙方应负责管理,严防偷盗,如发现偷盗甲方甲鱼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付承包租金即刻生效,如有违约,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十一

甲方:南溪乡定点屠宰场孙健(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李刚、孙健(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规定条款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屠宰场地、办公场地、营业执照及所有有关手续,均由乙方无偿使用。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原厂职工各项工作,同时其它定点厂的经营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干涉。

3、苏溪食品厂土地租赁费由甲方负责,其它租赁费(如排水坑租赁费等)甲方均不再承担。

4、省、市、县所有执法单位由甲方负责处理,税收和财务报表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无害化处理资金和国家政策所有补贴资金,所有资金必须补给乙方。

6、如有国家政策性取缔合同终止,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承包屠宰厂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必须合法经营,必须接受商业总公司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

2、乙方有权自主用工,在同等的条件下,尽量优先使用原厂职工。

3、乙方所承包经营权不得转租、转让、转包,特殊情况须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

4、除承包费以外,乙方向甲方每月上交执法经费捌仟伍佰元(全年壹拾万零贰仟元)。

5、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维护好原有固定资产的维修及使用。乙方承包后新添建固定资产,合同到期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不能影响其它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6、乙方经营期内,如有大的建设或原厂房的设施改造和改建,须经双方同意后动工。

7、乙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甲方交付半年承包费贰拾伍万元整,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甲方半年承包费贰拾伍万元整。

8、乙方第一年向甲方交付半年承包费元整。每半年交付承包费50%。

三、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违背,则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四、其它条款。

1、甲方因与县商务局所签订专营协议终止,即同时终止本协议,如因此赔偿乙方,按总公司与甲方所赔付标准落实。

2、本协议自20xx年10月20日至20xx年10月20日止,承包期为四年。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十二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作为我们餐桌上常见的肉类食品之一,生猪屠宰场的运作和环境对于确保猪肉的安全和质量至关重要。为了更好地了解生猪屠宰过程以及工作人员的付出,我亲身走进了一家生猪屠宰场,并且收获了一些宝贵的体会。

首先,走进生猪屠宰场,首先给人们的感觉是整洁和有序。在屠宰场的门口,我被干净整齐的门面所吸引,门口放置着一盆清水和毛刷,用来清洁来往的车辆。进入屠宰场内部,全面的清洁工作依然在进行着。地面一尘不染,没有一丝污渍。生猪屠宰场的每个区域都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保洁工作,确保场内环境的干净和卫生。这种严格的清洁措施和有序的管理为我营造了一个良好的观察环境。

其次,生猪屠宰场的工作人员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观察的过程中,我看到工作人员都穿着统一的工作服,戴着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他们用专业的技术和效率对待每一只猪的屠宰过程,确保每一只猪都可以被安全和快速地屠宰。而在屠宰场的管理层,也有专人监督和检查每个环节是否符合标准。这种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对员工的要求,使得生猪屠宰场能够提供高质量和安全的猪肉产品。

进一步观察,我发现生猪屠宰场还采用了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来提高屠宰效率和安全性。在屠宰过程中,每只猪都经过严格的检验和筛选。当猪被推送到屠宰区时,工作人员会在短短的几分钟内完成屠宰的整个过程,确保猪能够尽快结束生命并减少潜在的痛苦。与此同时,生猪屠宰场还使用了一系列的设备来确保屠宰过程的效率和安全。例如,使用专业的刀具和机械来进行屠宰,以减少人为因素对屠宰结果的影响。这些设备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生猪屠宰场的生产效率和屠宰质量。

最后,观察生猪屠宰场让我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食品安全是每个消费者都关注的问题,而屠宰场作为食品供应链的重要一环,对于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尤为重要。观察屠宰场的过程让我明白了生产食品背后付出的努力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他们在屠宰每一只猪的过程中都尽最大努力保障食品安全,这种精神和责任感值得我们消费者肯定和尊重。

总而言之,走进生猪屠宰场的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各个细节和环节。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敬业负责的工作人员、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等方面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次观察体验让我对于屠宰场的工作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加深了我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重视。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十三

1、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生猪屠宰办公室以全国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为契机,狠抓生猪屠宰基础工作和硬件设施建设,在全县范围内共建立了14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为屠宰场建立了《值班制度》、《检疫检验制度》、《生猪进场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病死猪肉销毁无害化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制度,配备了检疫员、检验员,对各屠宰场的检验员进行了培训和发证。各项管理工作均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细化到人。检疫人员每天坚持24小时值班。定点屠宰场做到了有办公室、有制度、有明细台帐。

2、加大执法力度。稽查队伍一般情况下保证7-8人,在公安、动检、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查两章两证是否齐全,严格打击市场上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经营行为,同时,生猪屠宰办公室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稽查队队员的知识和业务学习,以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3、乡镇集贸市场整改成效显著。稽查队配合各乡镇政府,重点检查各集贸市场,对市场的猪肉产品进行检查,逐步规范市场,通过重点整顿工作,市场上的猪肉产品证章齐全,有效保证了猪肉食品的安全。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十四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习惯的改变,猪肉成为了人们餐桌上必不可少的主食之一。然而,我们在享用美味的猪肉时,却很少思考背后的生产过程和环境条件。为了增加对生猪屠宰场工作的了解,并在意识形态与实际情况之间建立联系,我参观了一家当地的生猪屠宰场,并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思考。

首先,我惊叹于生猪屠宰场的规模和专业性。整个屠宰场建筑庞大,每个区域设施齐全,所有操作都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和卫生的要求进行。工人们穿戴整齐,操作规范,凭借丰富的经验和高效的工作流程,迅速将礼貌质量合格的猪送往屠宰区。真实地目睹了这一过程,我不禁感叹制度和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只有重视规范和严格的执行,才能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我深感生猪屠宰工作的辛苦和挑战。屠宰过程中,我看到工人们长时间处于高强度的劳动状态下,不断操作、清理、检查,忍受着恶臭和压力。他们的身影在脏乱差的工作环境中默默地流动着,为了餐桌上的美味牺牲了太多的艰辛和汗水。这让我深思,我们在享受美食的同时,应该更加尊重和关心那些默默付出的人们。

此外,我对生猪屠宰工作的安全问题产生了极大的关注。在参观过程中,我见到了工人们穿着厚重的防护服,严格执行屠宰规程,确保自身安全。但在屠宰过程中,时常会有让人担心的意外发生。这让我意识到,不仅在屠宰场,任何一项工作都不能掉以轻心,要珍惜生命,要给予工人们更好的工作保护和安全设施。

另外,我也对生猪屠宰对环境的影响产生了思考。在屠宰场,我看到堆积如山的废弃物和血水,这些污染物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是不可忽视的。屠宰场应该在处理废弃物和污水方面加强技术改进和环保意识,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作为消费者,每个人都有责任选择更加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促进生态环保的发展。

最后,走进生猪屠宰场给我带来了一种冲击力。它引发了我对食品安全和消费观念的重新思考,让我更加珍惜每一顿饭以及背后辛勤劳动的人们。我认识到生产和消费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对生产过程有更多了解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做出更加明智和负责任的消费选择。

通过参观生猪屠宰场,我了解到了生产的艰辛和复杂性,以及对食品安全和环境的重要性。这使我对猪肉的消费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作为一个消费者,我将更加注重食品的选择和质量,关心生产者的权益,并呼吁大家一同关注食品安全和环保问题。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健康、可持续和安全的食品供应链。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十五

二oo五年,我县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认真贯彻《生猪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关于畜禽定点屠宰文件精神,严厉打击私屠乱宰现象,强化定点屠宰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加大定点屠宰工作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广泛支持,

定点屠宰是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才能使定点屠宰工作不断推进。一是组织各屠宰厂(场)加强继续在各定点屠宰厂(场)法律法规标准化要求等知识的学习,宣传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和自治区、自治州文件精神,统一定点屠宰厂(场)业主的思想认识,依法按要求做好定点屠宰;二是通过县电视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定点屠宰的必要的意义。三是严厉打击私乱宰现象,对查获的私屠滥宰的案件进行暴光,提高广大群众对定点屠宰工作的认识,使其自觉维护和支持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四是建议县人民政府调整了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工作领导的机构建设,基本上达到了社会上下统一认识,使我县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定点屠宰管理,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

对我县屠宰定点厂(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加强对乡镇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根据上级文件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关闭了不合格的原县牛羊定点屠宰厂实行了异地搬迁,引进一家投资企业,投资×余万元修建了一座现代化的牛羊定点屠宰场肉联厂已于今年2月正式营业,该企业是一家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的企业,在县城内设立×个牛羊放心肉店,受到了各族人民群众的欢迎,平抑了肉类价格,丰富了市常对定点屠宰厂进行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同时建议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对现行生猪屠宰厂进行现代化的改造。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十六

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今天,食品品质如何保证无疑是市民最关注的问题。而在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方面,《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稿)》(下称《条例》)作出了详细规定。昨日,昆明市商务局就《条例》进行了听证。

《条例》要求,肉品品质检验与生猪屠宰要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同时还要将结果上传至肉菜质量追溯体系平台。而未经品质检验或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场(厂)。另一方面,条例还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猪肉菜质量追溯体系平台,并与商务行政部门建立的肉菜质量追溯体系时平台相连接,及时报送相关屠宰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质量追溯系统平台的建立,使每头进厂屠宰的猪都可以查出是谁拉来的,从哪来拉过来的,包括所在区县的检验检疫证明都有据可查。

来自中企肉联的听证代表申定祥表示,生猪屠宰企业建立的猪肉肉菜质量追溯系统平台,还应该与农业部门的肉菜质量追溯系统平台相连接。“这样才能做到无论从哪个渠道,消费者都可以追溯到,所买的肉来自哪个屠宰场、哪个养殖场等等,做到更加完善的追溯体系建设。”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生猪和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具体管理。

农业、卫生、工商、规划、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清洁卫生的原则。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其他区域逐步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第五条从事生猪和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生猪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环保、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域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专项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规划、国土、环保、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商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猪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辖区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专项规划;

(二)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保护范围内;

(三)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区等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

(四)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六)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和有毒、有害场所。

第九条乡(镇)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和生猪屠宰设备;

(三)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四)有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和污染物处理的设施;

(五)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隔离间、急宰间、检疫检验室;

(二)有符合环保标准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的处理设施及设备;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除具备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肉品冷却间和专用运载工具;

(二)实行封闭式屠宰;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新建、改扩建生猪屠宰厂(场),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区域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新建、改扩建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者的申请报告和身份证明;

(三)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生猪屠宰厂(场)的新建、改扩建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厂(场)建成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屠宰许可证和屠宰许可标志牌。

第十六条屠宰许可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审验标准分别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市生猪屠宰实行屠宰许可、集中检疫的原则。未经屠宰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农村地区农户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十九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负责生猪屠宰厂(场)的检疫工作,不得实行厂(场)外检疫。第二十条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二)屠宰死猪;

(三)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肉品品质检验规定:

(三)屠宰的淘汰种猪及晚阉猪不得上市鲜销。第二十二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屠宰的生猪应当附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

(三)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盖验讫印章,并具备检疫合格证;

(四)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五)病害肉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确保无害化、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及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四章生猪产品流通管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销售下列生猪产品:

(一)未经许可的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的;

(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第二十五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含肉店)应当建立生猪产品上市的相应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对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禁止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予以封存,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经营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营、加工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经检疫、检验合格并持有屠宰生猪凭证的生猪产品。第二十七条宾馆、饭店、学校、集体伙食单位等应当使用检疫、检验合格并持有屠宰生猪凭证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八条生猪屠宰厂(场)、经营生猪产品的企业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运输生猪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等要求,使用消毒、防尘和吊挂设备的专用运载工具,不得敞运。经营生猪产品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在运输途中保证生猪产品的清洁卫生。第二十九条外地进入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许可的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二)运输条件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

(三)附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

(四)经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复检合格。

第三十条生猪屠宰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生猪屠宰厂(场)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符合条件或者拒不改正的,吊销屠宰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转让屠宰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吊销屠宰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没收经补检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合格货值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疫病传播,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合格货值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屠宰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生猪产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没收生猪产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生猪屠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生猪屠宰管理、监督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毛等。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十七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限责任公司生猪屠宰车间承包给乙方,充分协商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承包期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止。

二、 承包费(仅包括房屋和设备的使用以及抽水工资) 元,一次交清。

三、 甲方将公司生猪屠宰车间及其内部设备工具等(详见附件2)、急宰间、三间猪舍等附属设施整体承包给乙方。

四、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把车间、设备设施等(详见附件

1)一切维护修理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生产,否则按违约处理。

五、 承包期间,乙方实行自主经营及管理,服从甲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在承包期内出现相关部门一切纠纷、伤亡事故等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 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按产地检疫证屠宰,无产地检疫证拒绝入场,收回的产地检疫证当天交给甲方,由甲方按月送至检疫部门。

七、 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内蒙古自治区颁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生产管理。必须做到宰前、宰后检疫、检验,盖章和票据一致肉品方可出厂。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上工伤保险。给配备劳动保护,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工作服、鞋帽等。否则出现一切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八、 甲方负责污水处理。乙方应控制用水量,保持每头猪30斤水。超出部分每斤水50元。

治理及安全保卫工作等,如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各项指标达不到标准所造成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十、 承包期间,甲方在每天(七点以后)不影响乙方生产的'情况下,甲方可正常使用屠宰设备及厂房。使用前,双方在场确认设备有无损坏,损坏一方负责修理,以能正常使用为准。

十一、 乙方承包期间无权将所承包的房屋、设备等转包他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故意损坏承包的房屋及设备等。如损坏,以原样为准进行修复。

十二、 承包期间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及时修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及时做好保养工作。如因保养不及时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负责恢复原样。

十三、 承包期满后,本合同终止。乙方须将房屋设施、设备工具等所有承包范围内的物品完整、如数归还甲方。如有损坏或缺失照价赔偿(详见附件2)。

十四、 承包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向对方赔偿年租金的100%作为违约金。

十五、 本合同连同附页表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

十六、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签 章)

乙方: (签 章)

2015年 月 日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十八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生猪屠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提供的猪肉必须绝对保证质量,由屠宰场定点屠宰的猪肉,通过执法部门检验合格的猪肉。杜绝病猪肉、灾猪肉、母猪肉、注水猪肉等进入超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如在分割时发现有针头、有虫或大面积内伤的猪肉,乙方有权退货给甲方,造成顾客投诉或严重后果,损坏乙方声誉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另罚款1000元以上。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猪肉产品整头(包括副产品)为100公斤,上下浮动不得超过30公斤。

三、乙方必须在当天下午5点30分钟前向甲方申报次日猪肉量。

四、甲方根据乙方申报猪肉量于早上(夏令时早上7点,冬季早上7点30分)将猪肉送到乙方指定的地方(绿都超市中心店和广场店)。

五、猪肉的价格确定:

1、根据市场行情,实行浮动价格。

2、每七天为一个价格周期,即在一个价格周期内不作价格调整。

3、甲方提供的猪肉价格是含税价(不含营业税)。

六、结算方式:每十天结算一次并付清货款,付款为银行转账方式。

七、甲方必须保证供应,不得缺货、断货,否则乙方将根据违约程度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单次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不可抗拒原因免责)。

八、甲方必须每天把检疫单随货同行,否则因职能部门检查罚款由甲方承担。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十九

为了全面提高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肉品屠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省、市、县相关会议精神规定,我们郑重承诺:

一、守法经营。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沁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标准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我们将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实行追溯。建立健全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四、严格收购。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每头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车辆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拒收经检测瘦肉精阳性和注水生猪,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严格肉品品质检验。凡出场上市销售的肉品,必须同时具备“二章二证”。

六、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猪进行隔离观察,对死猪、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肉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为保证出厂(场)猪肉完全合格,使消费者买得放心,吃的安心,根据《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本屠宰企业特向邢台县农业局及社会承诺如下:

一、守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按照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诚实守信。作为政府许可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严格收购。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每头生猪进厂(场)时必须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耳标、瘦肉精溯源单及车辆消毒证明等有关证明,保证证物相符,不弄虚做假拒收没有产地检疫证明、耳标和瘦肉精溯源单的生猪。

四、严控质量。建立严格的生猪入场和生猪产品出场登记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生产的肉品必须经检疫检验全部合格,并加盖检疫、检验印章,方能出厂(场)。保证不屠宰加工病死猪、注水猪等违法行为,屠宰环节检疫出的病害肉全部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屠宰检疫。屠宰厂屠宰时必须提前6小时报检,填写报检单,同时对待宰猪按不得少于3%的比例进行瘦肉精自检。屠宰厂不按比例进行瘦肉精自检的`,检疫人员可拒绝进行屠宰检疫。检疫人员必须对进厂猪进行严格检查,对没有产地检疫证明、耳标及瘦肉精溯源单的生猪,不进行屠宰检疫。

六、实行追溯。建立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七、积极配合。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自愿接受指导;完善统计报送制度,按规定按时报送各项数据和报表;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企业负责人:

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为确保肉品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近日,上犹县加大生猪屠宰场(点)监管力度,专门召开了生猪屠宰场(点)会议,在会上各生猪屠宰场(点)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签订了承诺书。

一、严把生猪进场关。凡是无检疫合格证、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厂(场)屠宰。生猪静养必须在12小时以上,宰前按照不低于日屠宰量的10%的比例抽检生猪尿样进行“瘦肉精”速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进行屠宰,待宰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或“瘦肉精”速测结果阳性时,应及时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二、严把肉品品质检疫关。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屠宰生猪,认真做好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做到每头必检,发现病猪和伤残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加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讫盖印章后方可出场。

三、严把肉品出场关。不屠宰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未明的生猪;不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出场肉品必须做到“两证两章”齐全。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肉品品质检验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四、严格加强卫生管理。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做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定期对屠宰车间、圈舍、无害化处理间进行消毒。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对屠宰病死生猪或造成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愿接受取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生猪屠宰场工作总结(通用20篇)篇二十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限责任公司生猪屠宰车间承包给乙方,充分协商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期自20xx年4月1日至20-年4月1日止。

二、承包费(仅包括房屋和设备的使用以及抽水工资)元,一次交清。

三、甲方将公司生猪屠宰车间及其内部设备工具等(详见附件2)、急宰间、三间猪舍等附属设施整体承包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把车间、设备设施等(详见附件1)一切维护修理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生产,否则按违约处理。

五、承包期间,乙方实行自主经营及管理,服从甲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在承包期内出现相关部门一切纠纷、伤亡事故等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按产地检疫证屠宰,无产地检疫证拒绝入场,收回的产地检疫证当天交给甲方,由甲方按月送至检疫部门。

七、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内蒙古自治区颁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生产管理。必须做到宰前、宰后检疫、检验,盖章和票据一致肉品方可出厂。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上工伤保险。给配备劳动保护,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工作服、鞋帽等。否则出现一切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八、甲方负责污水处理。乙方应控制用水量,保持每头猪30斤水。超出部分每斤水50元。

九、乙方负责防火、防盗、安全、门前三包、室内外卫生(做到地面、墙面、清水池、机器设备、使用工具没有油污,保持原本色)、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工作等,如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各项指标达不到标准所造成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十、承包期间,甲方在每天(七点以后)不影响乙方生产的情况下,甲方可正常使用屠宰设备及厂房。使用前,双方在场确认设备有无损坏,损坏一方负责修理,以能正常使用为准。

十一、乙方承包期间无权将所承包的房屋、设备等转包他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故意损坏承包的房屋及设备等。如损坏,以原样为准进行修复。

十二、承包期间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及时修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及时做好保养工作。如因保养不及时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负责恢复原样。

十三、承包期满后,本合同终止。乙方须将房屋设施、设备工具等所有承包范围内的物品完整、如数归还甲方。如有损坏或缺失照价赔偿(详见附件2)。

十四、承包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向对方赔偿年租金的100%作为违约金。

十五、本合同连同附页表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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