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法论文期末(优秀18篇)

时间:2023-10-12 作者:灵魂曲2023年经济法论文期末(优秀18篇)

简历是一个人的履历和个人信息的集合,它是求职者向用人单位展示自己能力和经历的重要工具。以下是一份精心设计的个人简历示例,可以作为求职者制作简历时的参考。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一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行调节。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力不得滥用;法律又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调节措施得到实施。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一些行政指令方式。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离开法律,国际调节寸步难行。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生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一些明显特点,例如:

(一)它发生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而引起;它不是发生在一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二)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立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而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而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人。他们之间是一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一定强制性。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生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自由协商,自愿达成一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行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国际经济调节法的任务是规范国际调节活动,一方面对于国际调节进行规制,使国际调节依法实施,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又保障国际调节顺利进行,调节措施有效实施。藉此最终达到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目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经过国际调节法的调整,形成国际调节法律关系。国际调节中各有关主体——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决定于国际调节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任务,并最终受到国际调节及其立法发展阶段和状况的制约。从理论上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涉及国际社会经济的各领域、各环节、各个国家和地区;但只是同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密切相关,并且属于经由各成员国政府、组织事先达成协议的范围和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国际调节不必管得过宽、过细、过死。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可以作多种分类,这些分类决定了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例如:按照参加国际调节关系的主体数量划分,国际调节法包括双边协定、多边协定、区域性条约和全球性公约等;按照被调节主体(规制对象)划分,国际调节法包括被调节主体为有关成员国政府的法律,以及调节和规制对象为跨国公司等民间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按照主体间达成协定的效力,国际调节法包括正式法律文件和临时性协议。如按照国际调节关系发生的经济领域,国际调节法则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是指有关国际调节的法律规范,不包括涉及上述经济领域的民商法规范。因为民商法所调整的是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而不是经济调节关系,因而不属于国际调节法范畴。如按照国际调节的基本方式,则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首先可分为对各国政府的调节和规制的法律,及对如跨国公司等民间经济主体的调节和规制的法律。其次,由于对上述两类被调节主体,国际调节都需要分别采取三种基本做法,即:

(3)通过国际组织直接或间接投资,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往所做的那样。

与上述调节方式相适应,国际经济调节法便包括下面三种法律:

(2)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法;

(3)国际组织投资法。此外,国际经济调节法还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后者如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等。如按照法律渊源,则国际经济调节法除前面提到的那些双边、多边、区域性、全球性条约和公约之外,各国立法中同国际调节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属于国际调节法渊源的重要部分。因为迄今各国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多采取先将其制定为国内法的方式,因此国内法当中同国际经济调节相关的法律规范也是国际经济调节法的渊源组成部分。此外,有一些(今后会越来越多)非政府的国际社会组织也制定了许多直接影响国际经济结构和运行的规则,发挥着一定的国际经济调节的作用,这些也应视为国际调节法渊源之一。以上构成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全部内容的基本框架。其中的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关联、衔接,形成国际调节法的有机体系。实际上,国际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为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逐步发达起来的,它们所涉及的国际经济领域逐步扩大,涉及的程度逐步深化。这决定了用以调整它们的法律规范也逐步增多和逐步完善。如本文前节所述,国际调节及其法律的历史发展迄今经历了几个阶段,wto成立以后,以它为代表,标志着国际调节进入一个新阶段。wto有一组包括30个法律文件的庞大的法律群。其中以《wto协定》为统领,包括许多附件、部长决定与宣言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等;从文件内容上说,既有作为国际调节组织的wto的职能、机构、地位及它总的活动原则的规定,又有涉及贸易、金融、投资、知识产权、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等各个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则。这些文件形成了wto特有的国际调节的法律体系,也是当前整个国际社会国际调节法律体系的集中体现。

当然,以wto为代表的现有国际调节法律体系目前并非十分完备,它在所涉及的调节领域、调节方式和手段、法律效力等各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另一方面,在wto以外还存在着许多也执行这样或那样国际调节职能的国际机构,它们也在不断制定有关国际调节的法律文件,这些也是整个国际调节法的体系中的一部分。当前wto同其他担负国际经济调节职能的机构如imf、世界银行等,保持着密切联系(wto专门通过了关于它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系的宣言),这有利于各种组织分别制定的国际调节规则的协调,而避免互相冲突。可以预料,今后各种国际经济调节组织及其调节职能还会继续发展壮大,它们之间会保持联系和协调。至于有无可能在wto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上,形成以它为核心统一的国际经济调节机构,而那时它的名称也由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而改为“世界经济(调节)组织”呢?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那需要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不管怎样,各种国际经济调节法律规范在逐渐增多、完善的基础上也会增强它们内部的协调性和统一性,整个国际社会的国际调节法律的完备体系会逐渐建立起来。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二

一、导论

在福建省泉州市的东南角,屹立着一座宏伟壮观的特大型公路桥梁,这就是我国首例民营经济以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桥。这是一个官民并举、以民为主、完全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的建设项目。在国内,以民营经济为主,通过bot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刺桐大桥工程实属首例。它开创了以少量国有资产为引导、带动大量民营资本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先河。[1]笔者的家乡在泉州,所以对刺桐大桥给家乡带来的重大经济效益关注较多。2001年11月10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即wto),这使我国经济的发展逐渐与国际接轨,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相当薄弱,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发利用西部丰富的自然资源必然要进行各项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bot投资方式将扮演重要的角色。鉴于bot是一种效应很好的投资方式,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急需通过bot方式引进外国资本,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有鉴于此,以下笔者拟对bot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肤浅论述。

二、bot的内涵界定与法律特征简述

bot投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以往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

第一,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主要是指bo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质(留待下文论述)。

第二,主体的特殊性。bot合同主体,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资企业。政府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其具有双重身份。

第三,投资客体的特殊性。作为bot投资项目的标的——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如桥梁、电厂、高速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建设的又都是公益事业,东道国对其拥有绝对的建设权,私营企业则通过许可取得其专营权。又因其涉及到本国使用者的利益,国家必须权衡本国的国情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价格决定权以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第四,法律关系的复杂性。bot投资方式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其内容涉及到投资、融资、建设、经营、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或参与人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贷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以及其它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ot投资方式形成了由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组成的多样复杂的法律关系。[4]bot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复杂的合同安排,它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无一不是通过合同确立的。这些合同包括特许协议、贷款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以及股东协议等。

bot的以上特征把它与一般的合资、合作项目及工程承包区别开来。

三、bot投资方式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bot投资方式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理论界已对其有了相当深入和宽泛的讨论。以下笔者选取bot投资方式中几个有争议且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加深对bot的了解。

(一)bot特许协议的性质问题

特许协议是指bot运作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特许私人投资者进行bot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协议,其不同于政府对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给予必要的批准和同意[5]。特许协议是bot方式赖以运行的基础,随后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担保等诸多合同均以此协议为依据,因此,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说,特许协议是bot法律关系的主合同,其他合同均为从合同。bot特许协议被誉为“bot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石”。

除bot特许协议外,基于这一协议上的其他合同都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可以通过有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而对于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争议则较大。有关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其争论主要存在于两方面:第一,bot特许协议是国际契约还是国内契约(其中一方为外商投资者的情况下);第二,假如是国内契约,该契约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1,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

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有分歧:有人认为特许协议应属国内法契约,有人认为特许协议是国际性协议,也有人认为特许协议属于“准国际协议”,还有人认为特许协议是“跨国契约”等[6]。争论的焦点在于: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还是国际协议。

笔者认为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特许协议是根据东道国的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东道国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而成立。协议的一方为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并非两个国际法主体。而持国际协议者认为主权国家与外国投资者签订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国家就已默认另一方外国公司上升到主权国家的地位。[7]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由法律确定,而不是由缔约一方赋予;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其本身的法定要素,而不能由任何一方赋予或默认。[8]因此,bot特许协议不是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属国际协议,不受国际法支配。

2,bot特许协议是经济合同

划的一种方式,因此称之为“行政合同”,并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发展了一整套关于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9]在国内,有人认为它是民事合同[10],有人认为它是类似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政合同[11]。

笔者认为,bot特许协议是经济合同。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民事合同(广义上包括商事合同)、行政合同及经济合同做一区分。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是,这三种合同是分别属于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12]具体言之,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那些为了明确上下级责任或将公权力具体化的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1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14],其所侧重的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利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至于经济合同,此处其具有特定的含义,笔者认为其是指由经济法调整的、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其包括三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15],“国家调节及参与”是其主要特征。经济合同所侧重的是有国家一方主体参与的、与国家整体经济运行有关的内容。从前面对bot投资方式法律特征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bot特许协议的主体——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政府运用bot特许协议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用事业的需求,而且,政府还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单方面变更和中止合同,体现了“国家意志”和“经济”二者的统一。因此不难看出bot不同于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它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

(二)bot的法律保证问题

第一,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在bot项目运作中,如果东道国政府违约,又不放弃主权豁免,会由于不能对其起诉而导致项目承办公司诸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能享有。对这一问题的国际惯例是要求签约的政府就合同中的一切事项放弃司法豁免权,从而成为bot运作中与其他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主体。事实上,政府在bot合同具有双重身份(如前所述),政府可以公益需要对项目进行征收或采取某些限制措施,而这对投资者是不利的。一般都在特许协议中订立相关的补偿条款,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要求因投资者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政府损失由投资者对政府进行补偿。

第二,给予bot项目公司政策及法律上的优惠。以bot方式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不能带走或实施法律强制保障措施,相比于有投入有产出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以法律的形式把对bot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确定下来,以消除投资者的顾虑。但不能单纯依靠诸如税收优惠这样的手段来引导bot的发展,因为这种以牺牲国家利益来吸收外资的行为不是长久之计,而且外商更注重的是东道国投资环境是否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环境,包括有关bot法律的制定及实施。

(三)bot项目公司的经营权与政府的所有权问题

首先,可以从bot的具体内涵解析。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定义,具体的bot投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bot;二是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拥有—经营—转让;三是boo(build-own-operate),意为建设—拥有—经营。现在国际上的bot投资方式是指第一种,它与后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是项目公司只拥有基础设施经营权,而无所有权。

其次,从权利转移看。政府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专营权),转移基础设施的经营权,项目公司则在一定期限后将其转交给当地政府。所有权自始至终由政府掌握。

(四)bot投资方式引起的有关争议是适用国内法、国际法,还是采用意思自治原则问题

关于bot投资方式引起的争议,发达国家主张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适用国际法,其主要理由是bot方式为合同行为以及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若适用东道国法律,会导致不公平、不公正。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由于bot投资方式涉及的项目均为东道国的基础设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并且是在特许协议下进行经营的,因此应适用东道国的法律。

笔者认为,bot投资方式中涉及两类重要合同,即辅助性合同和bot特许协议(已如前述)。所以对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辅助性合同引起的争议可以依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来适用法律;至于bot特许协议,如前所述,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加上其所具有的特殊标的,则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东道国法律,虽然如此,这一实践与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仍然有着密切联系。

出一部完善的、能够对bot投资实践起积极指导作用的bot法律或法规。

主要参考书目:

1,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

2,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3,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

[1]参见《应用“bot”投资模式建设泉州刺桐大桥的探索》,《中国工商》,2001年08期。笔者较关注家乡的建设,对于bot这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也颇感兴趣。

[2]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第42页。

[3]参见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2页。

[4]徐兆宏:《bot投资方式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载《财经研究》1998年第2期(总第195期),p43。

[5]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4页。

[6]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47—148页。

[7]谭秀环:《bot方式的法律探讨》,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总第91期),第7页。

[8]同[6]。

[9]同[7],第8页。

[10]王海波:《bot方式法律性质分析——兼谈我国的立法对策》,载《杭州大学学报》1998年。

[11]孙潮,沈伟:《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适用冲突及其法律分析》,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12]“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可参看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39—143页。这有助于对“经济合同”的理解。

[13]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第644页。

[14]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156页。

[15]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0页。

[16]参见李运霁:《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实践国际比较》,载《广西经贸》2001年6月(总第208期),第37页。

[17]龚晓春、王鸿波:《试析bot投资方式的法律特征》,载《投资研究》1997年第1期。

[18]肖健明:《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探析》,载《财经理论与实践》1999年11月,第102期(第20卷)。

[19]杨志祥、王承志:《bot投资方式法律问题探析》,载《鄂州大学学报》2002年7月,第9卷,第3期。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三

为完善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我国应积极整合现有的经济法规。首先,我国应应积极成立物流行业委员会,使物流行业委员会成为物理行业发展的重要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同时,物流行业委员会应积极与我国经济发展部门合作,为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信息;其次,我国应积极完善物流组织法,根据不同经济主体规定市场准入规则,细化市场准入条件。同时,我国应积极根据物流行业的发展变化来调整物流组织法律法规,增强物流行业经济法的适用性。

3.2制定物流行业经济法规的统一政策

首先,我国应积极制定统一的物流行业发展政策,加强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的统一性,积极制定适用于我国物流行业各个部门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其次,我国应针对物流业发展的现状以及物流业的发展方向制定物流业现代绿色发展规划,并对物流业的绿色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为物流业的绿色发展提供法律保证;最后,随着物流业的发展,物流行业可能会出现第三方甚至更多物流行业分支。我国应根据物流行业的发展趋势积极制定物流行业的发展法律法规。

3.3积极完善物流行业市场主体进出制度

首先,我国应积极规范物流行业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进传统的物流审批制度,积极实施物流行业主体市场准入登记制度,提高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准入的透明度,进而避免物流行业市场地方保护主义,确保物流行业的经济秩序;其次,我国应对物流市场主体准入规定进行适当放宽,积极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物流市场竞争,增强物流企业的竞争动力,进而提高物流企业的发展积极性,实现物流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最后,我国应积极完善物流行业市场主体退出援助制度,对陷入困境的物流行业主体进行援助,设立专项物流行业援助资金,充分发挥物流行业援助的作用。

3.4发展绿色物流

我国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应加强重视物流行业造成的环境恶化,并积极发展绿色物流。首先,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规定绿色物流的标准,对物流行业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发展方面进行规定,尽量减轻物流行业对环境的污染;其次,我国应积极完善物流行业发展的基础设施,构建绿色物流行业发展规划,确保绿色物流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四

略论经济法的地位

--------从重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谈起

【正文】

在经济法地位问题的研究上,长期以来由于陷入传统部门划分理论的误区,一直没有突破性的进展。笔者期望对此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是很有必要的。

当然,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既不是越细越好,也不是还是越粗越好,而应该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个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的问题。

所谓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从前苏联引进的。前苏联曾经就法律体系问题进行过三次较大的讨论。通过第一次讨论,人们普遍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应当是调整对象,而不应当将调整方法作为辅助标准。第二次讨论的结果是,承认将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同时认为,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依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这样才能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粗细恰当(应注意在粗细之间适当平衡,以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全部现行法)、多寡合适(要考虑有关法律、法规的多寡)、主题定类(考虑以主题或主导精神来定其部类归属)、逻辑与实用兼顾(划分法律部门,既要有一定的逻辑根据,又不必过于拘泥,从实用出发,还应该考虑正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把握法律的发展趋势)。

以上是我国法学界现在在法律部门划分问题上的一些公认的观点,我的问题是这些理论是绝对科学和正确的吗?在经济法地位,即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认识上,是否这些理论存在某些局限性?那应该如何认识呢?笔者试图就此谈一些初浅的看法。

二、调整方法或调整手段是否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一个必需标准?

所谓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法据以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引导、纠正的方法或途径。按照法律调整方法的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民事、行政、刑事、司法和准司法程序4种方法。按照法的制裁方式或法律后果的形式,则可以将其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褒奖、专业即社会性制裁5种。将方法和对象结合起来区分法律部门,就意味着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首先是它所特有的,因为它同所有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有重大区别,其次又是万能的,因为没有任何其他方法能够调整构成此一法律部门对象的社会关系。”这样一来,便出现了一个问题:法律调整的方法只有极为有限的几种,而社会关系和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是极为繁多和庞杂的,面对这么多的法律规范,我们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分类呢?这一理论在经济法地位的认识上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必须予以彻底的改造。

毫无疑问,区分法的调整对象,对于合理区分法律部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现今的立法实践表明,国家或立法者顺应某种客观必然性或出于某种主观目的,而将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乃至程序法的规范和手段紧密、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某一社会活动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统一调整,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和不可逆转的现象。

还有一个问题是,法律调整的方法或手段究竟包括哪些呢?

总之,将调整方法或调整手段作为一个标准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问题。

笔者认为,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中,坚持将调整对象作为一个标准是必要的。但调整方法或调整手段不应该作为一个基本标准。在进行法律部门的划分时,应该更关注实践的需要,而不是一味拘泥于理论。服务于实践是理论研究的最终价值体现。法的部门划分应当最大程度地回归社会经济和立法的实践。理论只有不脱离实践并有效地服务于实践才会更有生命力。

三、据此认识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是经济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它指的是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经过了近二十年的争论,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已被普遍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占据其一席之地。

经济法不但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当根据调整对象来划分。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许多多的法律部门,是因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不同,可以将一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每一类就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每个独立的法的部门都必定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为了对这些特定的对象加以调整,就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或者方式来进行。如果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没有特定的调整手段,不一定改变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地位。因此,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应当是调整对象,而不是调整手段或方法。

经济法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关键是看经济法是否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并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探讨。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以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三类。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具体界定为四类: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四类。不管人们对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怎样的差异,或者在表述上有怎样的不同,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它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有一定范围的,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即不象有的人所想象的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的观点之所以是错误的,就是因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不只是经济法,实际上基本所有的法都从一定程度上调整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其中就包括经济关系;行政法、刑法等实体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笔者认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限定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比较科学的。也即杨紫煊的“协调论”。通过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社会保障关系。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必须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而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国家为了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必须对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与职权、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等,绝不能管得过多,过死,但又不能撒手不管,而应该进行必要的干预。这个过程形成的经济关系简称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这就要求实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打破条块分割、封锁和垄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市场本身是无法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通过政府进行干预,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简称为市场管理关系。所谓宏观调控关系,指的是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一个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重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就必须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从而防止或者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更好的将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同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成员在遇到风险后能够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货架还必须通过强制手段进行干预,建立强制实施、互济互助、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社会保障关系。所有这四个方面的关系不是一种简单的干预、调解或者管理关系,而是这几方面的综合利用。因而国家协调论能够更好的反映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本质特征。当然,在社会保障关系是否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点上,学界并未达成共识。

经济法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在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国民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杨紫@教授在《经济法》一书中总结了经济法在国家经济建设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1、它有利于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目标。2、它有利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3、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4、能够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没有经济法,将无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已经制定了60多件经济法相关法律。由于这些法律的制定,中国已经形成了经济法的基本框架。今后的主要任务:一是制定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方面的国有资产法;二是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立法,制定外汇管理法等;()三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等;四是修订预算法、审计法、个人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等;五是促进西部发展的西部开发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六是应当总结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及时将成熟部分上升为法律,制定税收基本法。进而完善这一法律体系,使经济法在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但是长期以来,理论界进入一个误区,即为了论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而去大量探讨经济方法、经济手段、经济法律责任,但是久无成果,根本无法建立所谓的经济手段等这些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这一根源在于,难以逃出传统部门划分理论的误区,将独立的调整方法的建立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建立的一个标志。比如,着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就强调:“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性,或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人们所认识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指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殊不知,这一理论依据本身就存在着不足。

如果我们能够大胆地逃出这一理论,批判性地重构,一切问题迎刃而解。我们可以大胆地宣布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而不必因为没有经济方法或经济手段而心虚,事实上也不存在什么经济方法或经济手段,法律的调整正在适应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而综合应用各种手段予以调整。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地位的认识中,有必要对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予以必要的重构,这样会有一种“柳安花明又一村”的感觉。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五

从经济法的视角再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从经济法的视角再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李华振

“十面埋伏”围堵“中国造”

6月3日,美国商务部就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举行了第一场听证会。除了美国之外,中国还同时正在与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多达100多个国家进行艰苦的谈判。中国开始了新一轮的从“入世”(加入世贸组织)再到“入市”(成为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

为什么中国要同时与这么多国家进行“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谈判?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说,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中国造”一再遭遇各国不公平的反倾销的围追堵截,中国的出口经济处于“十面埋伏”之中。

根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统计,中国自以来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截至202月,中国企业遭受的外国反倾销超过了600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中国出口贸易额近200多亿美元,为全球之最。仅仅在一年内,国际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就有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创历年最高。年一季度,国外又对中国发起了11起反倾销调查,同比增幅高达83.8%,涉案金额3.3亿美元,同比增长15.6倍。

美国是以反倾销为名而对中国企业进行“伏击”最多的国家。以为例,美国就曾多次对中国的家电、家具、纺织品等一系列产品加征高额反倾销税,根源就在于美国以“中国仍是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为由,对“中国造”进行肆意的围追堵截。

欧盟自1979年至今,对中国企业共提起近百起反倾销调查,对华产品立案总数位列第二,仅次于美国,影响到中国出口金额约40多亿美元,涉案产品涵盖中国对欧出口的各个领域,其中以电器、纺织品等行业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最多。

除了美国、欧盟之外,日本、澳大利亚等30多个主要的经济强国也都经常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连印度、巴西等已经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也对中国提起反倾销之诉。

用“十面埋伏”来形容“中国造”的遭遇,一点也不为过。

根源在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1988年之前,欧盟把前苏联等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只是将中国列为转型经济国家。美国也采纳了与欧盟类似的做法。但在1988年针对中国公司的一起反倾销案中,中国也被欧盟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法律的角度看,由于欧美是判例法系,判例也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自从这第一起判例之后,欧盟和美国此后就一直把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以此为法律依据而肆意对中国提起反倾销之诉。

反倾销已成为“中国造”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壁垒,而“非市场经济地位”往往是我们败诉的关键。

非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给中国带来了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导致“中国造”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成为中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二是中国企业难以胜诉,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某些国家对中国的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之诉,形成恶性循环;三是严重影响了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的国际形象。

底,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提出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当时中国同意其他成员国可以在中国加入wto后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15条就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受此束缚,中国作为一个整体,在15年内可能无法获得其它成员国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之承认。这实际上是一种歧视性待遇。这就使得在所有的世贸组织成员中,只有中国是这种歧视性待遇的适用对象。

为什么当时中国会接受这样一个歧视性条款?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个原因是中国加入世贸时,自己的市场向外国开放并不是一揽子式、一下子式的,而是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汽车、金融、电信等许多领域,都作了相关保留。这实质上也就是中国对自己相关产业的一种“特别保护”权。那么,其它国家肯定不会让中国只享受这个“特权”而不付出相应的代价,于是,作为对价交换,“非市场经济地位”之条款也就出现了。也就是说,这二者之间是一种“利益互换”,中国在接受这一歧视性条款时也得到了其它方面的特殊权利。

第二个原因就是,中国入世谈判一拖十数年悬而不决,美国始终坚持在一般保障条款、特殊保障条款和反倾销条款等三方面卡紧中国入世的“咽喉”,所以,从大局考虑,中国采取的策略是“先付点代价,多争取时间促进发展”。

第三个原因是,中国当时还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要让西方国家一下子全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是不现实的。从这一点上看,中国在当时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是有必要的。

中国因受“埋伏”而致的损失有多大

wto对倾销的定义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对被裁定为倾销的企业,进口国可以对其惩罚性地征收高关税。中国企业因此而遭受了多少损失,恐怕很难算清楚,因为,各个企业、各个产业之间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一个企业和产业受到了不公正的反倾销败诉之罚,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连带殃及其它的企业和产业。直接损失易于计算,但间接损失却是无法测算的。

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应对反倾销时不能以中国的生产成本作为依据,而只能找一个“第三国(替代国)”作为参照。我国着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问题的关键就出在这个“第三国”上,它的同类产品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中国,这样,在反倾销案中,十有八九会使中国的出口产品本来不是倾销的却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的却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中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一些国家频繁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由,把反倾销变成了进行贸易保护或对中国进行经济歧视的工具。

我们只要以两次彩电反倾销案为例,就能直观地看到中国为此遭受了多大损失。最近的一次是2004年5月刚刚尘埃落定的“美国企业诉中国企业彩电倾销案”,选择的替代国是印度,而印度的平均原材料价格是中国的6倍,这直接导致中国彩电的生产成本被高估,致使中国在应诉中处于极端不利地位。美国对中国彩电征收最高可达78.45%的关税,使中国向美国出口彩电变成了“倒贴钱”,这导致中国2004上半年对美彩电贸易额不足20同期的1/3,甚至有可能使一些中国彩电企业失去全球三大彩电市场之一的美国。而且,中国彩电整机制造业所遭受的损失还蔓延到整个彩电产业链,如半导体、显像管、元器件、塑料、配套等多个产业环节。

时光倒流到1988年的另一个案例――欧盟诉中国彩电倾销案,在该案中,欧盟选择的是人力成本20倍于中国的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据此裁定中国彩电企业倾销,曾导致中国彩电被欧洲市场拒之门外长达15年,大大阻碍了中国彩电国际化的进程!

反倾销并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还和每个人的利益相关,最直接的是就业问题。中国频频遭遇反倾销直接影响到国内企业的出口,出口减少又直接影响到我国的gdp,而众所周知,gdp与就业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仅20一年,我国就因出口企业遭受反倾销而令这些企业直接减少4万个就业机会,而如果把上下游产业链的间接损失也算上,当年实际损失的就业机会可能高达4万的n倍!

中国离“突出伏围”还有多远

在“中国造”急需走向世界的今天,这种“十面埋伏”已经成为明显的桎梏。15年的期限太长、道路太远,我们不能就此束手无策,中国必须“冲出伏围”。为了这个目标,中国政府已经打响了一场又一场激烈的“突围战”。

美国是中国突围之战中最难打的一场仗。2004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应中国政府的要求,就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举行了第一场听证会。在此之前的5月7日,美国商务部曾专门发出听证会公告。美国认为中国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其判断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的六条标准,即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该国对合资企业或其他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政府所有权或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政府对资源分配的控制程度与决定价格和产量的程度;以及行政当局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

从目前各方反映来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要得到美方的承认,恐怕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反倾销一直是美国政府对华经贸政策施压的重要手段,决不会轻易放弃这一“对中国出口进行扼制的重磅武器”。

欧盟是中国冲出重围另一场难打的大仗。随着欧盟成员国的扩大,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适用范围也将自动延伸到新成员国,这将造成中国部分出口产品的关税升高,无疑会影响中国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在欧盟眼里,尽管中国经济发展成就突出,但他们仍觉得“中国经济的味道有些怪异”。英国《经济学家》3月20日上的《一个无序的天堂》文章指称,外国人在中国遇到的许多问题,反映出中国商业环境没有理性的特点,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官僚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他们对中国仅用了时间里就跻身世界经济大国行列感到不知所措。欧盟委员会认为,如果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将使欧盟今后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变得更加困难。因此,虽然欧盟有可能比美国提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在可以预见的短期内也是不会轻易松动的。

日本是中国冲出十面埋伏的另外一个主攻阵地。5月18日,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在会见日中经济协会会长渡里杉一郎时表示,去年中日贸易额超过1300亿美元,日本已连续多年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方希望日本政府尽早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对中日经济的良性互动将是重要的条件。但日本历来就以美国的马首是瞻,在美国没有点头之前,估计日本也不会承认。

澳大利亚是近年来与中国经贸往来比较热的另一个国家。在6月初的apec贸易部长会议期间,薄熙来与澳大利亚贸易部长马克?维尔会见时表示,对于澳方提出的建立双边自贸区的'建议,中方十分重视并正在积极推进,但根据中澳两国签署的贸易与经济合作框架,应在澳方正式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之后,双方才能共同做出开始自贸区正式谈判的决定。维尔表示,澳方会按照双方签署的框架,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据悉,澳大利亚有可能比较早地承认。

实际上,澳大利亚的邻国、同为发达国家的新西兰已经在2004年4月14日第一个宣布承认,从而使“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发达国家中实现了零的突破。5月14日,新加坡也正式宣布,成为东盟第一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在新加坡的示范下,5月29日,马来西亚也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东盟各国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率先宣布全部承认,并由此带动其它的一些国家,形成“羊群效应”,从而为中国向美国、欧盟、日本等重点阵地突围扫清障碍。

但不论路有多远,正在崛起的“中国造”必须想方设法尽快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才能真正打破这种十面埋伏的困局,实现全面的突出重围。

企业更要积极进行“反伏击”

别国以“倾销”为由对中国进行“十面伏击”,那么,中国则要进行“反伏击”。但令人奇怪的是,在中国政府、媒体、学界对“反伏击”的热情空前高涨的时候,中国企业界对“反伏击”却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热心。

以最近的美国对中国彩电出口的反倾销案为例,某家企业的新闻发言人说的话很有代表性,他说:“我们认为,此次听证会对我国而言涉及更多的是商务部和行业协会,好像与企业关系不大。”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方面共有21个单位或个人报名参加公众听证会,包括律师所、相关协会和企业。美方参加者表现出很大的关注度,其中一家美国钢铁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长达154页。

中国参加应诉的主要还只是政府,点缀一两个专家和新闻工作者,行业协会的身影也不多见,企业更不积极。据说,此次反伏击失败的直接原因之一竟是中方彩电业个别厂家与美国的起诉方进行了幕后交易,致使原本把中国彩电出口美国市场税率减低到零税率的希望化为泡影。刘孟奇认为,这充分曝露了中国企业的不积极态度。未能步调一致通过强有力的共同行动,以至于在这场博弈中没有争取到中国彩电业尽可能最大化的集体效益。

申请“行业入市”:现实的战术选择

由于中国在短时间内作为一个国家整体获得美、欧、日等的市场经济地位承认还是不太可能的,因此,中国的对外出口企业必须单独证明自己是完全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不受政府的任何补贴与划拨。否则,企业报单上的成本计算将不被进口国接受,进口国将以第三国的生产要素作为参照来核算中国产品的成本,判断中国企业是否倾销。

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有关企业联合起来申请本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就成了我们进行反伏击的现实战术选择。在2004年6月份的全国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会议上,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表示,商务部将继续支持企业申请行业市场经济地位,在个案应诉中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指导力度。

我们还要进一步完善已建立的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及企业“四体联动”的应对工作机制。在商务部“进出口全口径预警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和数据交换,准确把握进出口的变动情况,充分发挥企业和中介组织在市场信息方面的优势,建立起多层次、多视角、多渠道的预警体系。

另外,还要密切关注重点行业的发展状况,客观评估进口产品对我重点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由于竞争力较低,我国的一些行业如钢铁、石化、汽车、农业受国外冲击较大。重点跟踪这些产业,依法开展进口贸易救济工作。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企业通过贸易救济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增强企业应对国外贸易限制措施的能力。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六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社会关系也在逐渐改变,而法作为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日渐完善。纵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项制度在适应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这是因为市场调节存在着弊端,必须用法律来进行宏观调控。新时期里,经济法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其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导向、整合作用,因此对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经济法的特点,从法律的必要性、重要性引述到经济法概念、历史必要性及其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再从新时期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简单的论述,系统、全面地剖析经济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贡献。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研究

每一项法律的制定,都是以现有社会事实为基础,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及功能预设。国家从整体性的经济发展角度入手,对具有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据此制定一系列的法律管理条例,这些是经济法的主要内容。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其研究方面日渐增多,研究也不断深入,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功能方面存在着不同,但是从本质上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的相辅相成,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功能。

一、对经济法的简单认识

(一)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对市场、商品之间经济关系的一种全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汇总和规定被称为经济法。在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里,它主要以协调、规范人与人、人与法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为主,规范了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经济法的产生根源

我国是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仅用市场调节,受其滞后性的影响,会出现贿赂盛行、产权不清、垄断暴利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形成市场障碍,严重影响国家的社会发展。西方市场出现的经济危机现象和中国民国时期的通货膨胀现象,正是因为国家没有相应的调节机制,而造成的市场的失灵现象。经济法是国家统一调控无法用市场来调节的一些产业,像公共用品供给、军事国防、与国民经济命脉相关的产业等,这样可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二、我国经济法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形成系统的经济法体系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立法环节不完善,有些有争议的经济行为没有确切定义;二是一些法律法规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已被当今全球化程度逐渐加深的中国社会所淘汰;三是一些法律法规独立性强,相互之间衔接性差,造成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不协调的问题。

(二)我国现有经济法可操作性差

立法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实体立法、程序立法。从我国目前的经济法立法情况来看,其程序立法不仅简单而且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导致实体立法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三)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屡屡发生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一些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为了保障其管辖区域的经济利益不受影响。在执法过程中,实施地方保护主义,因而导致该现象普遍发生。与此同时,一些监督机构也因法律权限问题,对这些事情得过且过。

三、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法律对社会具有无可厚非的作用,从主要方面看:一是有所为有所不为,体现法律的导向作用;二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平等的保障社会每一位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三是塑造了整个民族的文化,法对道德约束具有补充、完善的作用,中华上下五千年,素有“法礼”之说,一个社会在有道德约束的基础上再有法律来规范,不仅利于个人发展,还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经济法也是如此,但经济法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功能

法律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二者相互统一,相辅相成。每个人在享受经济法带来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遵守应尽的义务,切不可影响其他人的权利。

(二)传递经济信息的功能

当今市场经济信息已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信息可以使个人作出正确的经济行为,在经济法的调控下,人们理性地“自利”行为可以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有利于社会的协调发展。经济法可以合理地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使市场运行得当。

(三)能够降低交易的成本

随着人们对效率的重视,社会分工不断完善,人们之间的交易也相应的增多,各项交易均离不开交易费用,使得交易费用也逐渐增多。而经济法为个人提供必要的各种经济信息,有效的降低了一项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每个人的交易行为,减少了制假造假,减少了人们鉴定的不必花费。

(四)能够为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产生激励

法律是保障信用的基础的前提,能够促使人们守法。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能够对人们的经济行为产生促进和激励,影响其最终选择。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法体系在不断完善,适应社会发展的同时,还需要结合实现存的经济问题,在总结国内我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更好地解决方案,使我国的经济法体系在面对复杂经济市场的考验时可以站稳脚跟,同时还要对经济法的内容、构架等不断调整做到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更得心应手。只有做到了这些,我国的经济法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七

引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大力建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简单的说就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主体,其他各种经济体制并存。正是由于我国独特的经济体制,所以民商法与经济法共同协调不同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面的利益。请注明:中国民商法与经济法既相互补充,又具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其最终目的都是法律主体的根本利益,从而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

一、相关概念的理解

要全面的理解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首先必须要深入的理解市场经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概念。

(一)市场经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平等的进入市场并在市场中进行竞争的机会;第二、最大程度上保护每一个人合法的经济利益;第三、不同企业之间通过合同进行经济活动,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第四、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进行调整;第五、赋予了企业高度的自由、平等权利,充分调动了各行各业的创造性。

(二)民商法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看,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结合的产物,例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等都属于民商法的范畴。民商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起到了微观调控的作用,它主要是用于调节、处理共同从事某一项经济活动的各个经济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虽然民商合一不断的深化,但是二者之间依然存在着相对独立性。其中,民法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权益,例如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等等,可以说民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过程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此外,商法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市场经济活动,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三)经济法的概念

目前,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存在着巨大争议,特别是在我国经济法成立的时间相对较晚,这就导致了经济法的建立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经济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起到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作用,是所有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说经济法弥补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通过经济法加强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例如合同法和公司法同时也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完善。为了更加清楚的反应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主要从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1.市场经济治理观念方面的差别

民商法注重的是在经济市场中的企业和个人主动的根据民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活动,他们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利是否遵守民商法的相关规范,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经济法则要求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其相关规范,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

2.保护的法律主体不同

民商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个人利益不受到侵犯,它的法律主体主要是企业法人、自然人等。而经济法虽然也起到了保护个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经济法要求社会公共利益要大于个人利益。它的法律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了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

3.二者的基本目的不同

通俗的讲,民商法所要实现的是绝对的平等,即平等的对待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每一个个体。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相对的平等,重点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求实现国家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1.二者的本质相同

从宏观角度上来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本质是相同的。中国怎么样?它们都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来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推动国家的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它们是同质的,二者之间的区别不但不会产生矛盾,反而会起到互相补充、互相弥补的作用。

2.二者的作用范围相似

虽然民商法和经济法属于调整市场经济的两个不同的法律手段,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调整过程中,二者的作用范围还是存在很多交叉的地方。例如公司法、合同法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又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3.二者的法律要素相似

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是我国法律的四个基本要素,不同的法律之间各个法律要素的主体不尽相同。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部分法律要素是通用的。例如,公司法人制度、诚信原则在两部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的最终目标是经济自由,经济法的最终目标是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充分认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内在联系,相互融合发展,不断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律体系,从而才能够不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八

一、引言

信息的不对称历史悠久,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共同发展,是以一种客观存在,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但是关于信息不对称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在近几十年。学界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并不是很深入。大致只是将其描述为市场失灵的突出表现。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只有经济法才有能力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其它法律并没有这个功能。但笔者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上,民商法中也有少量的涉及。本文旨在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度与解析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

二、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遵循的原则

(一)交易活动的成本原则

无论是利用信息工具和非信息工具去解决问题,都具有一定的制度成本与交易成本。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的成本在不断的降低。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情况中,总是分为处于优势的一方与处在劣势的一方。这些成本不光要包括占优势一方向占劣势一方发送某种信号的成本、占劣势一方分析信号的成本,还包括一些社会成本。

(二)遵循比例协调分配原则

不管是立法还是遵守法律规范都要遵循一个比例协调的分配原则。这样才不会产生一些成本大于利益的产生的行为。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一定要坚持一个合适度,将成本降到最低,可能产生的伤害降到最小。

(三)最优组合原则

因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复杂、难易层度不同,规制工具需要达到一个最优的组合,这样才能够将每个规制工具的潜能发挥到最大。这其中,不同的非信息工具之间可以组合,不同的信息工具可以组合,甚至是,信息工具与非信息工具也可以到一个最优的组合状态。

三、信息不对称的历史发展

信息不对称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共同发展。但是,信息不对称的发展并没有如同人类社会一样日新月异。可以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信息不对称的发展是比较缓慢、比较微弱的。直到工业发展,企业产生之后,信息的不对称才开始加速发展的。工业革命时期,企业规模较小,还未出现“代理”这一概念。这一时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不是很明显,人们懂得制定一些简单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发展,逐渐形成垄断市场。一些大公司开始实行了称霸商界的计划。企业中的合同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甚至合同加入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将消费者置于一个极度弱势的位置。传统的理论己经无法再解决如此复杂的问题。市场经济逐步确立,各方都在努力寻求一个平衡,力图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四、民商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规制

民商法遵循的是自治和平等原则。民商法也一直在试图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只是民商法通常采用的都是非信息工具去解决问题,且属于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主要包括解除、撤销合同,旨在保护劣势一方的利益。民商法对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的努力主要表现在产权保险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我国《合同法》、德国民法典、台湾地区法典都明确规定了“错误制度”。因为一方对另一方产生误解而签订的不合理的合同,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甚至是撤销合同。用这种方式来挽救不合理的合同对劣势一方造成的重大损失。

信息不对称又分为主观信息不对称和客观信息不对称。主观信息不对称主要是由于一方自己的误解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客观信息不对称主要是对方对有关信息的刻意隐瞒、欺骗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我国《合同法》最主要的功能是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合同主要是由其中一方拟定,同另一方商定。

五、经济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

经济法主要是采用非信息工具与信息工具去解决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经济法解决问题的方式与民商法有许大的不同。除了前面提到的,民商法主要是采用非信息工具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而经济法主要是采用非信息工具与信息工具两种规制工具,工具组合较为复杂。还有一点即民商法公权干预很少出现,而经济法中,公权干预明显增多。此外,民商法主要是时候补救措施,而经济法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措施。

经济法视角下的信息不对称更加的灵活。补充了传统规制的不足,对民商法具有一种补充效果。但也应该注意到,公权干预不可乱用,不然将产生不可预料的后果。例如在经济法中的‘冷静期制度’就运用得很成功。所谓“冷静期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采用的非信息工具。简而言之就是一种“后悔权”。在一定期限内,一方如果后悔了,可以单方面的取笑合同,只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制度主要是运用在一些保险合同、网络销售合同、金融交易合同中。

但在前面笔者也提到过,这种冷静制度并不是万能的,可以适用于每一种合同中。比如人寿保险中可以运用冷静制度,而在财产保险制度便不适用。这是由于人寿保险时间较长,而财产保险时间跨度比较短所决定的。

六、结语

信息的不对称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共同发展。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产生之后,需要不断的去解决信心不对称产生的问题。然而,信息不对称这一概念的提出却是在最近几十年,并且,学界对信息不对称这一研究并不深入。在工业革命以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是比较微弱的,而在当今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信息不对称的研究应该是刻不容缓的,这样更有利于解决社会问题。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九

市场经济体系的固有缺陷日益凸显出来,主要表现为市场的无序和社会的两级分化问题。要解决此类问题,政府干预便成为必然。然而由_经济人_组成的政府有着天然的不足,为了控制政府失灵,主要依靠法律,尤其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

市场;属性;社会公共利益;趋势

1、经济法的产生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较早,首先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而与之相应,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原来实行国有化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而使经济法产生后较长时期内以国家投资经营法为核心。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尤其时中国在改革开发以后,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过渡到内容更为丰富的宏观调控法上来。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开始迈进。在这个激烈变革的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由于原有的民商法体系只注重市场主体意思自由的保护,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规范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需要,从而引发了经济法学科地位之争。体制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这就促成经济法的大量产生。

2、经济法的属性与特征

经济法属性的问题,要看其与民法之间的区别及其自身主要特征。经济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时尤其明显的。民法与经济法的一切区别事实上都是围绕着社会财富怎么分配这个问题产生的。民法强调市场主体通过意思自由获得的私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经济法则提倡社会财富怎样公平的分配,它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将钱从这人口袋里取出再放进那人手中,或者是从那人手中拿走放进这人口袋里。其实质是,经济法调整的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以利于市场、社会的稳定。民法与经济法还体现在,一是两者分配的本位不同民法体现的是个体权益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其二:两者分配的途径不同,民法体现的是市场自治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宏观调控;其三两者分配的目标不同民法体现的是私益保护而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分配公平。总之,民法以保护私人权益为本位,而经济法则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自身属性所体现的是社会权益,宏观调控,分配公平等主要特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自身的缺陷也决定了市场主体不能够享受绝对的自由。在政府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的时候,对市场主体竞争自由的限制必然要以尊重市场的规律为前提。市场的不足可以要求政府来弥补,政府的不足又由谁来帮其弥补呢?要想减少权力的负面作用,应该控制支配者这就有法律来调控与支配。经济法的特殊属性注定它将责无旁贷担此重任。经济法属于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属性的第三法域,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从这个角度讲,经济法是克服由市场竞争带来的贫富差距及一些实质上的不平等的最佳选择,又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

在当今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形下,历史赋予了经济法及其重要的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对社会进行全局统筹,科学规划,扶助弱者,保障人权,都是经济法必须担负的。当前形势下,经济法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一是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更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护:二是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

1、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

问题。因此,政府的行为需要法律来匡正。实际上,政府失败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因为如果市场失灵,政府可以抵制,而如果政府失败,市场就无能为力。因而只能依靠法律,即宏观调控法来对政府调控行为进行匡正。

2、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第三部门也就是各种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或集合。从现在来看第三部门已是影响一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重要力量,并且已经构成整个社会中特殊的_一极_。所以第三部门应被认为构成经济法新主体之一。

综上所述,经济法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宏观调控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宏观、全局和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它最能鲜明地体现现代国际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本质特征。[2]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应该追求效率性,也应在追求效率性的同时,不能忽视了公平性。经济法本身所追求的目标是要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还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达到一种均衡,能够促成社会的稳定发展。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十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影响着世界各个国家对全球化进程的思考。近几年来,全球经济秩序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保证各_益以及和平合作,国际经济法也必定会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那么,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中,中国应当如何应对,关乎中国崛起的未来命运。本文对全球经济秩序变革下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进行了研究。而中国对于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更应该认真研究相应对策,并修改相关法律,维护国家在世界中的主权地位和正当权益。中国应该如何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经济秩序变革;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是指为了使世界经济整体进行有规律的发展变化、为了使世界各国公平地合作交易、为了使各国获得正当的权益而建立的运行机制[1]。国际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世界各国对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干预,从而制定一系列的单边国家、双边国家条例,或者多个国家之间的条例合约。国家在国际生活中,经济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为了加强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对于世界经济秩序改革和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了紧迫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是必需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经济全球化变革的这一机遇。

二十一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发展,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并没有那么显著,出现了长期以来经济缓慢发展的现象。一战以后,美国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英国实力大大减弱,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战争的影响,国家工业受到极大打击。随着这种形式不断持续,推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不可避免。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到达危险边缘。20世纪60年代以来,二战以后,英美等发达国家进入了战争后修复时期,无暇顾及中国等亚洲国家,亚洲国家趁此空隙不断发展自己的经济实力,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亚洲的经济发展得到快速发展,并在全世界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力[2]。一些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世界经济贸易法律秩序逐渐有了自己的话语权。特别是21世纪的中国,印度等国家,在近几年大量引进外资,使国家的经济能迅速融入国际市场。

二战以后,美国建立了世界经济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等同于黄金。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主要经济没有减少,但是出现了少数人集中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因此美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资人员,他们在美的一切投资即将受到贬值。这次危机没有对美国的金融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却彻底改变了美国金融体制,美元、日元、英镑等货币受到了冲击遭受贬值。在近几年,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获得相应的投票权,而以中国为主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正在不断往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国际面临着巨大机遇。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依存关系变得更为重要,各国的经济往来都是互利互助,。一个国家想要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互利双赢”成为国际上一种新的形式。因此国际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条约,用规范的法则来约束不良的行为。国际世贸组织的建立,使传统的国际商贸关系范围加大,并且扩展到多个领域中。比如服务贸易行业、金融贸易行业、技术贸易行业等领域[3]。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变广。国际经济法也不断地趋向具体化,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运作规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大,欧盟等贸易组织也不断地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将不断地完善,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将不断地增强,它将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不断加强合作关系。国际经济法让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受到了影响,那么与它有经济往来的同盟国家必定会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国家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每个对外开放的国家内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为了加强市场化的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同盟国之间应该对各自国内法律作出调整,以达到双方合作的需要。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使得全球经济法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权威性。各个国家为了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接轨,因此国内制定相关的法律要和国际经济法接轨。国内的法律逐渐和国际经济法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个国家实力越强,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它所制定的国内法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员国国内制定的法律和国际经济法相冲突时,其必定会修改国内法律,使他们相互融合。

我国经济法深受经济秩序变革的影响。在现实中,这种影响从表层上看是借助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会,中国经济法可以通过吸收、借鉴其他经济法实践经验来提升自己的内涵。从深层上看,则表现为中国经济法通过回应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对中国经济安全的挑战和对中国经济主权的冲击。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金融公司必定会受到国外金融行业的冲击,甚至会导致国外金融业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样一来,不仅导致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被分割,还会导致较小的金融公司因为竞争不过外来的金融企业,而面临倒闭。在全球化经济秩序变革中,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和冲击较大。其中最大的问题和挑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地位上的国家主权受到冲击。

跨国公司的进入,存在着控制我国某些产业产生威胁的可能。经济全球化变革必然会导致国外企业涌入中国市场,这对我国企业来讲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加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压力。

人才的供应不足成为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高优越的工作环境以及自身经济实力。我国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提高综合国力来抵御经济风险的侵袭,而经济法的积极回应则是维护经济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目前来说,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处于滞后状态,远远落后于欧洲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应该敢于拿起国际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对于世界贸易纠纷的法律建设工程应该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应该努力研究世界贸易各种规则并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法解决世界贸易争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损失,以此来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目前我国国内法律相对来说也是滞后的,必须加强对国内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此来适应于全球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还应该加强和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法规的制定中应当积极参与和表现,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在经济全球化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还是比较低,影响较小。在传统的世界经济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中没有权利,要听任强国的摆布,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实现和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要摒弃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发展中国家要想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中积极主动,制定的国际经济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强调一切国家都有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科技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只有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建设,国家在国际中的地位才不会受到影响。首先我们应该鼓励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地增长;大大引进海外科技人才,使他们为我们所用,为危机的发展重建积蓄力量;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去竞争去发展;加强对教育的投入,我国教育事业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相对来说较大,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贡献,我们应该加大对专业性人才、技术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

在面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和世界经济法的新趋向,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但全球化经济变革,也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无论是以中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还是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都能通过变革改变国家命运。身处变革浪潮中的中国,应该加大法律的建设,不断摈弃陈旧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更新法律、不断地进行探索。另外,我国还应该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经济变革中,中国要抓住机遇,使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当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国际实力,勇敢地迎接挑战。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十一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干预方面具有宏观调控的特点。可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会跟随很多的因素而发生变化,如果没有开展有效的约束干预,很容易在未来的工作中出现严重的矛盾和冲突,届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大。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进行明确,从而在各项工作的开展上,得到足够的支持。

一、民商法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民商法是最基本的构成,其主要是民法和商法的共同称谓。简单而言,民商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在于将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做出更多的保障,同时针对物体的个体所有权、受益权等,都做出了较多的规范和保护[1]。但是,民商法本身的管理范围是有限度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很多人在自身的财产方面、资产方面都表现的比较复杂,想要通过民商法来做出完全的保护,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还必须联合其他的法律条文来共同完成。对于民商法而言,其在广义的角度上进行分析,还包括了经济法、经融法的一些相关内容,而这些法律条文的实施、规范、优化等,都存在比较多的争议,在日后的讨论中,还是需要进一步开展的[2]。

二、经济法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本身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是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历程中,经过多次的变革,因此在经济法的成立时间上是比较晚的。在最初阶段,我国的经济法成立和实施,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于国际上的经验,可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在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以后,对国内的市场经济把控和相关事件的处理,并没有达到一个特别合理的效果,反而是出现了一定的隐患,因此又重新的制定和落实[3]。经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主要国家从宏观的角度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处理,确保国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在一个良性循环的作用下开展,减少外部影响因素和内部矛盾,从而促使我国的和谐经济模式能够得到长久的延续[4]。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一)调整范围内存在共同点、不同点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必须是在各项法律条文的作用下来完成的。法律条文的制定,是从客观情况出发的,具有强制性、约束性。而市场经济表现的特别活泛,在各项操作手段和盈利模式上,都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方式来完成。为此,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存在,都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可以走向一个美好的未来而存在的。在调整范围上,民商法与经济法,都是为了国家的市场经济可以得到较好的发展,因此提供的服务目标是一致的。但是,两者的服务对象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民商法的服务对象,比较强调的是个体,更加偏重于社会上的民生;经济法则更加趋向于从国家的角度来出发,是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并且最大限度的保护民生,两者表现的对象不同,因此在执行的相关手段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二)取向表现为同质、共生特点

现如今的国内市场经济表现为繁荣状态,不仅促进了很多行业的进步,同时也在吸引大量的外资企业。从表面上看,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在国家收入上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可是,在内部的市场经济斗争方面,仍然展现的非常显著,尤其是各个行业内部的竞争以及外资对本土企业的打压,这些都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调控。在大环境上分析,现下的国际局势也是比较紧张的,在经历过战争以后,市场就变成了没有硝烟的战场。为此,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共同作用时,主要是为了将国内的市场经济做出更好的稳固处理,民商法是从个体角度出发,表现为细节上的管理和束缚,减少因个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错误举动;经济法则是从国内的整体利益来出发,针对市场经济当中的一些大型问题,或者是大型企业进行调控和处理,特别是垄断方面的管理和杜绝,都要依靠经济法来完成。

(三)两者的职能作用表现为互补关系

(二)义务帮工与雇佣、无偿委托、无因管理

1.义务帮工与雇佣关系

相似之处,被帮工人与雇主都对劳务提供者有选任注意义务,但是程度要求仍有不同,这一点法律无法做出具体规定,取决于法官在实际案情中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是《解释》13条规定被帮工人承担类似雇主责任的原因,即无过错责任。第一,二者的人身依赖性程度不同。雇佣的首要原则是支配,劳动者的行为取决于雇主的安排,如果超出指挥范畴,则会面临违约解雇的法律后果;义务帮工则不同,帮工人对帮工活动享有极大的自由,即使做出与被帮工人目的不同行为,其可以选择退出帮工,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第二,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监管仍待完善,在基本的劳动报酬,工伤理赔尚不能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如果将义务帮工与一般的雇员置于同等法律地位,将被帮工人责任归入雇主责任统一调整,无疑是为无偿劳动关系的存在打开了法律窗口,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将难上加难。正如前文所说的,义务帮工的主体双方应为自然人,若一方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劳务的情况下,仍可主张无偿劳务的话,对劳动者索取劳动报酬的维权之路构成极大障碍。

2.义务帮工与无偿委托合同

二者成立的基础多基于人身信赖。最显著的区别

是,即使在都无偿的情况下提供劳务,无偿委托也存在法律约定或者事前的契约合意,另外,无偿委托存在转委托情形,义务帮工则不可以,人身性要求帮工人需亲力亲为。

3.义务帮工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事前没有合意的过程,管理人的行为取决于当时的环境,被管理人没有任何的主观意志与指示行为,对管理人也没有选任监督的可能,一切来源于管理人为被管理人利益而为的行为后果来判断是否成立无因管理;而被帮工人却提供工作场所与工作范围。

(三)本案探析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应与同乘的5人均成立帮工关系,二审仅以受害人为被帮工人为由,而不适用《解释》13条中的被帮工人责任,以一般侵权责任认定显属不当,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余额应由被帮工人各承担1/5,义务帮工所发生的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其责任承担与一般侵权有所不同,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也是连带责任成立的应有之义,从而秉承公平原则。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十二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条例进行。

在企业进行生产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经济法的要求,否则便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同世界经济的联系月来源密切,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内部就更加要突出经济法的作用,使其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现代市场经济是国家根据经济目前状况颁布法律政策,用以调控经济导向,避开出现西方自由市场经济中盲目追求利益的情况,保证国内市场的稳定性,并且经济法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国家对于经济的制约,实现国内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防止出现经济危机以及资源垄断的情况。

一、经济法的大概内容

经济法是反应现代市场经济现实状况的法律,是由经济法的特征所决定,并且经济法必须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我国经济法是反应社会利益,并且将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工作要求。

虽然经济法能够为市场经济提供保障,但是却不能保障中国每一位公民的利益,因为所谓经济就是公民之间的利益往来,经济法只能用来协调个人利益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

经济法的根本是结合我国经济目前状况,协调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平衡各产业之间的经济比例,杜绝经济不和谐发展的情况出现。

我国市场经济呈现多产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的态势,同时具有聚集化的趋势,这对于经济发展有利也有弊。

一方面,各产业呈专业化可以减少小企业的数量,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使企业在整体经济效益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大,一旦企业出现危机便会影响国家经济。

经济法的制定能够抑制垄断,将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以法律的形势体现出来,并且还会根据经济现实状况,出台相应的'经济导向政策,最大程度保证我国经济的发展。

在立法的过程中,会将国家利益同个人利益相协调,并且还会结合民法等相关法律,用以保证经济法的执行力度。

由于现代市场经济是由自由市场经济发展而来,经济法必须要加强对于生产已经销售过程中的干涉,不能使经济放任自由发展,要时刻将政府的政策作为经济导向。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理论的主要讨论的理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要有属于自己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由一直是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理由,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的地位、管理范围、制定以及修改过程。

但是我国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过程中一直都存在争议,不仅是因为我国经济法案的提出的时间相对较晚,还有国外的影响。

经济法作为国家经济导向的根本法律,必须要结合我国实际经济状况,将国家对于经济的调整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并且经济法还要结合人们的利益需求,为我国的经济提供强有力地保障。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伴随经济现实状况而产生的,并且经济法必须要符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不能出现超越目前状况的条例。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国家经济政策作为经济的趋势,以国家之手来调控经济,是我国的基本经济体系,并且市场经济中的各个成员要严格按照经济法来进行生产。

三、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1、经济法能够协调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能够明确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中的基本经济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处于不断发展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制已经运转机制也发生了变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变成我国最根本的经济体制。

经济体系转变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案的确立能够将市场经济协调市场经济中的关系。

只有将关系明确才能更加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而推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我国逐渐建设为社会主义经济强国。

2、经济法能够明确市场经济中的权力和义务

各个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有其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有自身应当享受的权力,而对于权力和义务的规定便是经济法的内容。

我国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国家政策作为经济导向,但是国家也同样不能忽略经济市场成员的权力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将企业与个人在经济中的行为进行明确,避开出现违反法律的情况。

现代市场经济是将市场导向同国家政策联系起来,因此,经济法不仅要体现国家对于经济发展的展望,还要表达出公民对于经济发展的想法,使我国的经济真正在符合国家经济目前状况的基础上蓬勃发展,明确市场经济成员中的权力和义务,推动我国经济建设良好进行。

3、经济法能够维持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会有人利用市场经济中的管理漏洞,为自己的利益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

经济法能够建立起严格的管理模式,对市场经济中成员的行为做出规范,以法律效力来限制公民的经济行为,避开出现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

近几年间,我国经济违法案件越来越多,不仅有非法运输、非法融资,还有一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企图进行市场垄断,依据产品的独特性,而提高产品销售价格。

经济法能够对经济违法行为进行鉴定,并且对其进行法律处罚,进而在经济竞争激烈的环境中,维持经济发展的秩序,最大程度保护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利益,推动国家经济建设的平稳快速进行。

4、经济法能够稳定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

现代市场经济能够对于国家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但是市场并不是完全能够进行资源配置,而经济法能够对市场经济进行合理干预。

经济法将政府经济政策应用到市场经济资源分配中,消除垄断,用来稳定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

总的来说,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国家必须要根据经济发展目前状况,制定出相应的经济法,用来约束市场经济成员的行为,维持市场经济中的秩序,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而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速度。

参考文献:

[1]王辉:论法律责任的困境与经济法责任的超越[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第2期。

[2]曹平:中国经济法“纵横统一论”的渊源与贡献[j],社会科学家,,第9期。

[3]张杉杉:论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j],法制博览,,3月中旬。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十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英语教学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的指示精神,国内各高等学校均相继开展了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高校实行双语教学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是目前我国教育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对于更新教育理念,提高学生素质、探讨人才培养新模式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而医学院校实行双语教学是培养高级医学人才、是我国的生命科学尽快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看,双语教学有助于培养对国际医学教育和学科发展具有战略眼光的医学精英人才。在开放和竞争的社会中,双语教学能够使医学生较早地了解国外医学教育的理念、模式与教材,加强国际竞争力。由于历史和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笔者认为我校及国内普通高校在双语教学方面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其教学模式有待进一步改革。

1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校大学生的英语已较以前有很大提高,但各人之间差异较大。由于学生英语水平差距很大,不少学生的听力水平和词汇量远远达不到要求。由于国内英语教学多年来注重于语法分析,故“哑巴英语”的现实情况没有明显改观。因此改善英语听说能力是双语教学的迫切要求。学生听说能力不高、增加了双语授课的难度,妨碍了双语授课目标的实现。

1.2能完全胜任双语教学的教师少

双语教学师资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好医生不一定是好教师,英语阅读水平高不一定能够进行英语授课,多数教师英语口语差。故提高临床教师的双语教学能力,是双语教学的关键。实施双语教学,不仅要求教师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还要求教师有较丰富的英语知识。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总体上教师匮乏,能完全胜任双语教学的教师太少。多数教师英语口语较差,难以清楚地用英语表达专业内容,或者照本宣科已准备好的课件,待学生用英语提问题时又听不懂,不能准确回答,教学效果差。

1.3没有一套成熟的、适用的教材

原版教材具有很多优势,但直接使用原版教材进行双语教学也有不切实际之处。主要是原本教材与国内统编教材的内容相差甚远,学生的专业水准尚难以完全接受,且不说汉语文化与英语文化的差异,中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和教育理念的不同。如果完全把国内统编教材翻译成英语也不切实际,不能反应国外的技术进展,学生也不能直接用英语思维。因国内多年来的英语教学是英汉两种语言相互翻译,学生的思维也是两种语言互译,这样就影响到了反应速度和交流能力,双语教学的目的之一是使学生直接用英语思维和交流,以学科为依托,为学生营造一个学习外语、使用外语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国“哑巴英语”、“聋子英语”的外语教学改革。同时要有一套既能反映国外技术进展,又能使学生容易接受、适合中国学生的双语教材,但目前尚无这样的成熟适用教材。

1.4在双语教学中尚无统一的、成熟的教学模式

由于双语教学在国内开展为时尚短,尚无一定的成规或统一的模式。教育部亦无统一的规定,均为各个学校,各个主讲者自己的模式。因此实践、探讨一套双语教学的模式也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十四

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范式

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笔者希望对该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

事实上,物上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所取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自从普通法有了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就取代了所有者返还请求权。尽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陆法系似乎有将传统属于物上请求权保护的领地让与侵权请求权的苗头。如不可量物侵害传统上为物权法所调整(如德国民法第906条与第1004条),但在现代社会,若将不可量物侵害限定于土地以及所有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是十分落后的。在法国,这个问题交由近邻妨害侵权请求权解决。而在德国,有学者主张将不可量物侵害作为一般人格权侵害加以构成。其原因在于不可量物侵害的被害者已经不再局限于土地保有者或直接相邻人,受害者所受的损害不仅仅表现为其物权的损害,在精神感官、行为自由和感情领域也带来相应的损害。[4]不过,不可量物侵害的加重与扩大虽造成了侵权请求权将取代物权请求权的假象,但大陆法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依然在物权请求权的框架内进行。如德国依然是通过第906条与1004条加以规范。同时德国法院以最可能的合理方式解决了不可量物侵害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即在侵权行为法之外发展起来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它与严格责任非常接近。这种解决方式为荷兰、意大利和瑞士等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接受。我国立法秉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将物上请求权归入侵权请求权无疑是打破大陆法系物权与债权的.二元财产法结构,否定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格格不入。其理由如下。

首先,物上请求权的存在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与表现。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而物上请求权既是这种区分的基础,也是这种区分的结果。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取回权,这种取回权的依据就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若否认物上请求权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则物权的优先效力便不复存在,物权与债权的界限也会消逝殆尽。

再次,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目的不同。侵权行为请求权主要是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只是取得对赔偿金的支配,具有债的一般担保作用。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上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起不到一般担保的作用。

最后,侵权请求权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我国采纳了广义的债权的概念,将传统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包含于侵权请求权之中。这种立法体系虽然带来了民事责任体系的统一性,但由于侵权请求权在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及时效适用方面,均比物上请求权严格得多,因此,这种做法对于物权人利益保护是极其不利的。[1](79)

二、物上请求权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物权保护堪称全面有力,但并非完美无缺。以物上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分配为例。如a的土地与b的院子相邻,a下挖土地使之与b的院子有一米的落差,某天b院子的堆放物滚落到a的土地上。a可以要求b搬走其物。但搬运费用如何负担,则有不同观点。[8]一是行为请求权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无过错责任,通常应为对方承担费用返还或者排除妨碍。该观点的不足在于,若该妨害为不可抗力造成,则也需要相对人承担责任,是极不公平的。同时还会造成争先恐后行使请求权的局面,因为谁后行使请求权,谁将承担责任。二是所有人责任说。这一观点的基本思想是,费用应该由造成妨害的所有人承担。若占有人非基于本意占有,则只要占有人容忍所有人将其标的物拿走,此时费用理所当然的为所有权人负担。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如小偷将某人的汽车用后弃置他人的庭院,而某人必须负担费用将其拖去报废站,对于某人而言,不免过于严酷。三是请求权人承担费用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的对方只有容忍相对方排除妨碍的消极义务,而行使请求权所需的劳务与费用,原则上应为行使请求权人负担,若引起侵害的原因在于对方,则可以侵权行为请求对方赔偿。如因a的下挖,造成堆放物滚落,则a应该负担相应的费用。不过,依此观点b需要自己负担费用,然后对a的侵权行为举证,这种做法既不经济,对于b而言也不公平。四是支配与责任区分说。该说认为,请求权的行使毫无疑问应该是有支配权者,而对方仅有容忍支配权人除去妨碍的义务;至于责任问题,则应属于“责任”原理的问题。所谓的责任原理,即是指侵权行为法及其相关的债法上的责任原则。当然,若涉及到相邻问题,应利用相邻关系的责任原理加以解决。四种观点之中,第四说将权利实现所必需的费用按照责任原理来处理,较为妥当,是目前最有影响的观点。

三、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物上请求权按其内容可以分为纯粹的物上请求权与完全意义上的物上请求权。纯粹意义上的物上请求权是指针对物权本身而发生返还、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而完全意义上的物上请求权,除了上述内容外,尚包括上述关于物上请求权的伴随性请求权在内。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针对这种分类,将纯粹的物上请求权归入物上请求权调整,而剩下的则由侵权行为法或者其它制度来规范。如可以把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占有人占有期间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所获得收益、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费用负担等,委诸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制度调整,剩下原物和附属物(含孳息)返还、妨害排除和妨害预防等三方面归于纯粹的物上请求权。这种区分方式也可称为“范围”区分方法,其实质是将物上请求权的范围加以限制,而将物权附随性请求权委诸以侵权请求权为中心的其它制度加以调整,从而实现对物权的全面保护。

四、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扩张适用

物上请求权的首要法律价值是效率,它具有及时有效保护物权的特点。它除了能有效保护物权外,其中的物权保全请求权还可广泛用于与物权类似的民事绝对权益。这也是采纳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模式的又一优越之处。

我国同样有必要依此建立绝对权益的保护制度。例如在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学者多主张通过物上请求权的方法保护知识产权。[14]有学者认为我国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15]更有学者认识到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的保全上的共同点,而提出物上请求权保护方式,即传统民法对物权提供防卫性保护与进取性保护,使物权之权利主体拥有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格权与知识产权之上亦应存在此双重保护,即不但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当存在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16]这些观点从个别民事权利立论,虽然发现了其与物上请求权的某些共性,但并没有看到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适用于整个绝对权体系。在将来的我国民法中,物权保全请求权可进一步上升为绝对权保护范式;侵权请求权则与之配合,着力解决责任分配问题,二者合力构建和谐的民事绝对权益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温世扬物权法要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j]·中外法学,,(4):385410。

[3]王明锁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j]·中国法学,2003,(1):5966。

[4]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j]·民商法论丛,,(4):300。

[5]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j]·法学,,(11):4043。

[7]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90。

[12]彭诚信,傅穹物权的自我救济[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6):3035。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十五

一、前言

it项目的风险管理研究在国外已有十多年的历史,而我国尚未普遍开展关于it项目风险的研究或实践。随着it的发展,应用领域的扩大和深化,it系统的结构越来越复杂,客户对其性能需求越来越高,所以it项目上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决定it项目中存在各种风险,这些风险使it项目的成功率大大下降,由此可见,it项目的风险需要得到明确的、系统的、综合的管理。

1.客户的需求不明确。一方面,客户对it项目和计算机知识缺乏认识,自己并不清楚自己所需的it项目的结果,不断补充和修改需求,使得项目不断的改变原来的实施方案。另一方面,it项目管理人员对于行业知识缺乏和设计人员水平低下,不能完全理解客户的需求说明。

2.不充分的项目计划和过于乐观的批评估。没有良好的开发计划和开发目标,项目的成功就无从谈起。it项目的工作量估算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对于工作量估算不足是最常见的问题,例如使用人员的培训时间,各开发阶段的评审时间的忽略。

3.采用了经验实践不足的新技术。新技术、新硬件是it项目实施的主要风险源。

4.管理方式和方法不恰当。

5.开发出的系统性能不能满足用户需求,例如系统运行速度慢,体统维护更新困难。

6.团队组织不当或项目组成员流失。如何规避上述it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风险,在it项目开发过程中进行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在实践项目经验的基础上针对it项目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研究,在风险管理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找到适合我国软件开发中风险预防和处理方法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二、风险管理

it项目风险管理是风险管理理论在it项目上的具体应用。

任何it项目都要制定项目计划,而项目计划在许多方面都是以估算为基础的,并且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对现状的理解是否充分,可获取的信息是否充足,无法判断而不得不做的假设等。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在预测将来的事件的结果时,无疑会有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给it项目带来了风险。任何事情都是很少能完全按照计划发展,而it项目更是处于一种动态的环境中,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各种风险就会伴随出现,因此风险管理显得由为重要,成为是it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所研究的项目风险管理主要是讨论如何有效地制定风险计划,风险识别,进行风险评估,并且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策略,进行风险监控和风险对应,最后进行风险评价的总结。还有一点我们必须明白风险的目的不为了不惜代价去规避所有的风险,而是运用风险管理去规避显而易见的风险,对于一些隐性风险变为现实时,如何针对风险做出合理的决策。即哪些风险我们可以避免,哪些风险我们必须面对,采用任何方式有效对应这些风险。

很多it项目并不遵循正规的风险管理方式,缺乏对风险管理的早期规划,最后这些项目走入了困境。他们不能有效地处理项目中的问题,最好导致项目管理成了长期的“危机管理”。下面可以例举一些在it项目中最常见的风险:1.不理解风险管理的好处。通常项目发起人和客户总是要求最终结果,他们不关心项目团队通常会采用非常激进的风险策略,而且根本不考虑他们的决策会对项目造成什么影响。他们经常非常乐观地忽视项目中存在的风险,但遗憾的是,这些风险最终都变成了现实,而且对项目的成功了极大的破坏作用。这样的项目团队只是坐等风险的发生。看着项目出现了进度延误、质量问题和预算超支。由于对风险的管理的忽视最终导致项目中生产率下降,项目的失败率提高。

2.没有为风险管理留出充足的时间。风险管理及相关过程是项目规划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贯穿项目的整个项目生命周期。评估项目风险的最佳时机是项目开始最早阶段。在这个阶段,项目的不确定性最高。在项目早期识别风险并且规避风险所花费的代价,要比在风险变成问题之后对它进行正所花费的代价低得多。应对风险的方法包括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准备风险发生后的应对方案,如果风险发生,要在最快的时间内执行应对的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对项目进度和预算的影响3.在识别和评估风险时没有采用标准的化的方法。如果没有采用标准化的方法去管理风险,那么就有可能忽视项目中的某种威胁和机会。本来能够避免的问题没有去避免,当它出现之后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进行纠正。项目中存在的机会被人们一再错过,项目中的决策过于仓促,缺乏依据,项目成功概率下降。

项目中的突发事件增多,而且没有任何事先预警,而且,项目团队总是发现他们处于危机状态。这种状态延续下去,团队士气、生产效率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遵循正规的风险管理方式,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科学地运用风险管理体系降低项目消极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影响,我门针对it项目风险管理的过程,把风向管理体系分为风险规划,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策略,风险监控,风险应对,风险评价七个步骤。

(一)风险规划

风险规划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它必须得到所有项目利益关系者对风险管理方法的坚定承诺,保证有足够的资源使用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这些资源包括时间、人员、技术等等。同时在处理风险时要按照风险管理流程进行。

(二)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就是采取严格计划的步骤,在妨碍项目成功的因素要成问题之前发现并定它们,无论多么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都必须在正确识别出风险因素后才能发挥作用。

风险识别的基本原则有以下方面:

1、注重积累的经验。就是充分利用已有的it项目开发的经验,提高风险的识别效果。同时不断的积累经验和教训,使识别能力不断提高。

2、杜绝直觉管理。

风险直觉管理依靠的是项目管理者的能力和经验,但是风险往往发生在管理者无法直接控制的下层,不能很好的处理风险。

3、不能遗漏任何重大的风险。风险识别的效果体现在没有遗漏将可能威胁项目的重大事件。

风险识别的方法和途径:

首先基于it项目的风险分为开发环境类,系统环境类和管理环境类三类:

1.开发环境类,包括:开发工具因为风险发生的概率加起来并不等于百分百,因为在这些风险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事件,也就是说,在这些风险有可能都不发生,有可能发生其中的一部分,也有可能全部发生。

如果概率等于零,表示这个事件基本上完全不可能发生;如果概率等于百分之百,则意味着这个事件一样要发生。第三列是各风险发生之后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这也是一种主观估算。评分从0~10,0表示对项目没有影响,10表示对项目有非常严重的影响。

确定了每个风险事件的概率和影响之后,就可以把概率和影响相乘得到风险分数。虽然这些分数是基于项目利益关系者的主观判断,但它还是可以告诉我们一些信息,如果哪些风险需要监控,哪些风险需要应对。计算出风险分数之后,就可以把风险按照下表的方式进行排序。

从表中可以看出,项目中最重的风险是“客户不能定义范围和需求”.对风险进行评分的时候已经考虑利益关系者对风险的容忍度,因为对风险概率和影响的主观估计已经包含利益关系者的态度。

(四)风险策略

对风险进行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哪些风险威胁需要我们去关注。因为我们不可能对所有的风险都进行应对,一方面我们没有那么多的资源,另一方面它会扰乱我们对项目主要工作的注意力。因此,是否要对某个具体的风险制定应对策略主要依赖于下面几个方面。

1.接受或者忽视风险。接受忽视相对而言是比较被动的风险应对措施。采取这钟措施表示项目利益关系者认为这个风险基本上不会发生,所以在它发生之前,利益关系者并不对此有过多的忧虑。通常采用这钟策略的风险都是发生概率比较低、造成影响比较小的风险。如果发生的概率比较低,而造成的影响又比较高,那么就需要采用主动一点的方法,如留取一定的储备金,这部分的储备金有高层管理者负责控制,并且对它的使用负责批复。这类的储备金通常没有包含在项目的预算之内,但是它也可能用来作为处理意外事件的缓冲基金。制定应急预案有时候也叫后备方案,或b类方案。当某个风险事件发生时,就可以启动该应急方案,虽然我们认为这钟方案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才会使用的,但是它却非常有用。

2.避开风险。这钟策略就是采取各种方法避开风险,比较积极的方法是采取措施阻止威胁的发生,或者是降低威胁发生的可能性。

3.减轻风险。减轻这个词语的本意是说让它变得少一些。因此,减轻的策略包括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降低风险发生之后造成的影响,或者双管齐下。

4.转移风险。转移的策略主要是把风险的责任转移给其他人。

通常在项目中使用的方式有:为某个特定的风险购买;把项目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分包给更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或组织等。采取这钟策略管理和应对风险时,通常需要增加额外的成本。

5.风险监控。风险监控也称为风险跟踪,它由监控风险的状态和改善风险状态的活动两部分组成。it项目中所有的项目活动都必须处于风险监控之下、考虑到监控的成本只在事件突发时或定期实施监控。

(六)风险应对和评价

在风险应对计划里我们定义了一些风险触发因素,在这些因素通常是一些项目绩效指标,当这些指标的值达到某一界限时,就表示着某个风险有可能发生。风险的监控系统应该对这些因素进行监控,同时把风险状况在不同的风险责任人之间进行沟通,风险的责任人应该非常重视谨慎和仔细地观察这些触发因素的变化。触发因素一旦出现,项目的风险责任人就应当采取措施。通常来说,风险应对计划中已经确定了需要采取的措施。另外,还要有足够的资源来保证应对措施的落实。

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之后。其效果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不管如何,我们都要对风险管理的正个过程(包括风险规划、准备、识别、分析和评估、应对等)进行总结,从中提取经验教训和最佳实践,并且同组织内其他项目进行分享。

这就是风险评价。

三、总结

本文主要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讨论了it项目风险管理的体系和方法,希望提高it项目管理中对风险的认识。通过建立it项目开发过程中风险管理机制,分七个步骤实施风险管理,更加系统的规避和处理风险事件,从而提高了it项目管理效率,节约了it项目开发的成本,使it项目的成功率得到提高。当然上面所分析和研究的风险管理机制必须在不断积累的实践经验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分析的效率和力度,更好符合风险管理的科学规律。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十六

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部分物流企业为了拓展市场占有额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导致物流行业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而物流行业无序竞争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中,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物流企业的各个利益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了牟取自身利益会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来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因此,物流行业的无序竞争需要我国积极完善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

1.2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

物流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支持。一起在当今市场经济制度下,物流企业的消费品逐渐丰富,物流行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了是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消费者却对物流行业的经营与发展缺乏了解,在物流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一直处于被动地位。部分物流企业利用消费者的被动地位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急需完善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

1.3物流国际化发展的要求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利益主体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并且我国的物流企业与国际物流企业的竞争不但加强,物流市场竞争势态变得错综复杂。面对物流国际化发展,我国物流企业应积极与国际物流企业开展合作,而与国际物流企业的合作需要我国积极完善物流行业经济法规制,为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十七

【论文摘要】充分认识成人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是成人教育走向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这样,才能认真总结成人教育的实践经验,探索规律,为成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作好经验总结和理论探索服务。这是成人教育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

【论文关键词】成人教育社会政治经济功能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谁掌握了面向21世纪的教育,谁就能在21世纪的国际竞争中处于战略主动的地位。”

我国的各类成人教育部门,担负着培养、教育跨世纪人才的重大历史责任,在跨世纪的时刻,对成人教育的各种社会功能进行重新审视,无疑具有现实的和历史的意义。

一、成人教育的经济功能

“成人教育主要是对走上各自生产和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的教育。它能直接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不言而喻,成人教育对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功能。

1.促进科技进步的功能。成人教育对科技发展的促进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成人教育是培养科技人才的基地。通过发挥其教育的功能,成人学校能够为科技发展输送大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源,为科技进步及创新提供人力、智力上的保证;其二,成人教育的对象大都是在岗人员,其中不乏一些业务骨干和技术能手,他们在成人学校学到的知识能够直接作用、应用到生产第一线,能解决生产、生活中丞待解决的难题,从而直接为科技创新服务,直接促进科技的进步。

2.提高劳动力素质的功能。这里所谈的劳动力素质,主要是指劳动者的文化水平及技术水平。

马克思认为:“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可以看出,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者素质的高低主要取决其所受教育的多少:受教育程度越高,劳动者的素质则越高;反之,劳动者的素质则越低。

通过一定阶段的教育,不仅可以使劳动者掌握最基本的文化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也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判断、思维能力,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知识水平及技术技能,从而使他们的智力开发能够与产业结构、生产的发展相适应。

对于已经从业的劳动者来说,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意味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可以得到提高,经济也可以得到快速发展。

二、成人教育的政治功能

成人教育最基本的政治功能就是提高劳动者的政治思想素质,以使每个人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自主行为及判断是非的能力等符合规范、符合要求。这里,成人教育的政治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指导功能。主要指成人教育有对人们的认识、思维、意识、情绪、行动等按照既定的目标和方向进行调节和引导。

目前,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之际,形形色色的新思潮纷至沓来,外来思维方式、价值观及外来意识,犹如一股强大的冲击波一齐涌入人们的眼前,令人眼花潦乱、目不暇接,在各种新思想、思潮面前,一些人往往茫然不知所措。

要使每一位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个人的努力不可或缺,家庭、社会、学校的综合教育亦缺之不可。就学校教育而言,通过对成人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重视榜样、发挥典型作用的教育以及加强政治理论课与思想教育课“两课”的主渠道教育,无疑可以使陷入困惑的人们少一些瞒怨和指责,多一些理解、支持和参与,激励他们积极上进,不断进取。

成人教育通过对成人政治价值观念的不断灌输,可以影响他们一生的政治态度、观念意识及理想信念。

2.规范功能。我们知道,现在的成人学员虽然思想较成熟,言行较谨慎,但他们的意识、思维、行为等较之以往已有了较大改变,可以说现在的成年人是很有希望与潜力的一代,在他们每个人身上都有煜煜生辉的地方。但是,由于年龄、家庭、知识水平等因素制约,在一些成人学员的言行中,仍然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随着学习环境的逐渐宽松,成人身上长期积淀下来的'不合规范的行为更是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

原则上讲,成人学校对于所有成人学员在接受教育期间,对其学习、人际交往、服装仪表、品德、行为等都有比较明确、清楚的规范性条文予以规范和约束,同时,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要求等也对每个人意识、行为予以严格的规范,从而使每个成人学员的行为、言行符合规范和要求。

强制性的条文规范――刚性规范,对于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实属必然,也很必要,而持之以恒的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等对于制约成年人的行为也至关重要,通过这种柔性规范,能够让人们在潜移默化的学习中深切地体会到一个人的行为,任何时候都不应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背道而驰;一个人实现“自我价值”更不能违法犯法;“个人利益”的获得与实现,必须要受到社会公德及法制的约束和限制。

三、成人教育的文化功能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由于教育投资少,整体人口的文化素质较低,仍是我国现实经济发展的潜在危机,所以需要大力发展成人教育。

成人教育对于成年人接受知识、更新知识、学历教育及上岗培训等具有十分显著的功效。

1.传递功能。这是成人教育与普通教育共同具有的功能。在成人教育中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在整个社会的发展中,通过教师的“传道、授业、解惑”,使人类的文明得以延续,使我们的社会得以发展和进步。

在“传道”的过程中,教师要把各种有用的文化知识,传递、输导给成人学员,通过持久、深入、由浅入深地不断传授,可以使成年人在成人教育中吸收、汲取许许多多的传统文化及现代科技知识。在成人教育中,教师是文化传递的直接者,通过教师潜移默化的影响,各种文化知识、价值观念、道德、修养等都会传导到社会成员的脑海中来,使他们充分掌握在一定的组织机构、工作岗位担任特定角色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行为模式,从而对他们的一生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受益无穷。

2.创新功能。作为文化的直接传播者―教师,对文化知识不仅有传递、解释、传承的义务,同时也有选择文化、创新文化、更新文化的责任。正如列宁所说:“只有确切地了解人类全部发展过程所创造的文化,只有对这种文化加以改革改造,才能建设无产阶级的文化。”不言而喻,只有在传播文化知识的其中,不断地对旧有文化、传统文化进行再创造,文化才能不断地推陈出新。

我们知道,成人学员是社会的劳动成员,也是社会某种职业的承担者,他们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认识社会、认识自然,而且也是为了改造社会、造福于社会,所以在学习中成人学员渴望学到良好的文化知识,和先进、有用的科技技能。

综上所述,充分认识成人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是成人教育走向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这样,才能认真总结成人教育的实践经验,探索规律,为成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作好经验总结和理论探索服务。这是成人教育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叶忠海.成人教育学通论[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2]高志敏.终身教育终身学习与学习化社会[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3]高志敏.成人教育概念辨析[j].陕西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报,(3).

经济法论文期末篇十八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叫席学春,现任黄泥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从事法院工作二十二年来,积极努力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在民商事审判20xx年中办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000余件,调解率达85%以上,无更审、改判和上访缠诉案件发生,正确率达100%,实现了让党放心,让社会满意,让群众信赖的执法标准。

一、头顶国徽,一双铁肩担道义

在二十二年司法工作中,时刻告诫自己:“自己肩上扛起的不仅仅是天平,而是千千万万百姓对公平正义的呼唤,要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平断案,不然就对不起头顶的国徽,对不起天地良心”。

我是一九八九年三月从公安局到法院工作,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到庭长,我始终不忘自己的成长,时刻离不开组织的关怀,人民群众的支持,要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持勤政廉洁,弘扬正气,惩恶扬善,办案坚持用事实和证据说话,不主观臆断,不以权谋私。以此为全庭干警树立了榜样。

1997年5月,我承办一起木材买卖纠纷案件,原告大连渤海家俱工业公司诉被告黄泥河林业局某加工厂。原告得知被告请的代理人是原法院工作人员,担心此案不能顺利审结,心中惶惶不安,便拿出1000元钱通过各种关系找到我,请求在办案中给予照顾。在取证时多关照,虽经我严辞拒绝,原告硬是把钱扔在桌子上跑了,此时我心中很不平静,外地与本地、生人与熟人,金钱与公正之间的关,就如何摆正,我及时将案情汇报给主管院长,在组织上的大力支持下和办案人员一道,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取证中,怕当事人误解和不信任,主动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向当事人讲清法院有关规定,不能与当事人同行,同往。希望双方相信法律一定能够公正断案,使双方当事人能看到法律的公正,看到人情不等于法律,友情不能代替法律,案件经调解审结后,我在双方当事人面前把钱还给了原告,并告诫的说,“你可以不相信我,但你不能不相信法律”。原告如愿拿回了自己的货款,像这样的事情我不知经历了多少,而我心中的那架天平,却始终以事业为重,从未向自己私欲倾斜。

在权与法,情与法的考验面前,我摆正了自己的位置从不搞唯权主义,不搞地方保护主义。随着林场采伐生产外委作业的加大,为外委作业老乡维护合法权益已成为林区法院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对待外委老乡与林场职工的经济纠纷上更是以法律为准绳。20xx年3月中旬,我连续接待了多位追索劳动报酬的外委作业老乡,所反映的均是一个林场几位山林承包户,我一面及时将此情况汇报给院领导,一面向来访人员讲解法律常识,此事引起了院长的高度重视,并同我一道接待了几位来访的外委作业老乡,当几位来访者得知,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却一口同声的说,我们身无分文,无法交纳诉讼费,院长当即决断,可缓交诉讼费用,并指令立案庭的同志协助来访者,办理立案手续,同时指示我提前介入审理程序,我接到指令后,便立即组织本庭人员深入到该林场调查了解情况,并将几位承包户召集到一起,向他们讲法律、讲道理。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仅用了3天时间,十余人3万余元的劳务费发放到劳动者的手中,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原告拿到他们辛苦劳动的报酬款时,感动的热泪而下,连声道谢的说:“在异乡我们也能打赢官司了”!20xx年11月,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原告是三位年过半百的原林业局退休工人诉某加工厂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三位退休后为经济能多收入些,便为某加工厂打更,半年过去了,该加工厂总是以无资金为由却始终不能拿回自己应得的工资款,要求加工厂立即支付工资款,庭审中了解到。其中有一位老人老伴有病,生活不能自理,退休工资低,只靠为加工厂打更挣些工资来补贴日常生活资金短缺,生活很困难,被告加工厂因体制变革,经营转轨,职工工资也难以开出,生产经营也极为困难,在进一步了解中得知该加工厂有到期债权,但无钱支出差旅费无法前去催要,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在院办案经费也十分短缺的情况下,我与另一办案人员自担旅差费到上海某厂,催要到期债权,经过近半个月的辛勤工作,将该厂债权顺利执行,即把审理的案件调解结案,三位年过半百的老人如数得到打更工资,矛盾得到化解,加工厂又及时得到货款,结案后,双方对法院的做法均满意,双方之间的隔合得到了理解,并联合向院增送了锦旗以表谢意,我认为,这是对一名法律工作者来说,坚持为民司法的最好褒奖。

古人云:“欲不可纵,纵必成灾”。贪如火不抑燎原,欲承不止则滔天,多年的法官生涯使我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无愧于法官这一神圣的职称,由于法官工作的特殊性,社会上的请客送礼,托人说情等不正之风,不可避免地向法官袭击,但其清醒知道,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是用来换取各种的工具,法院是人民讲理的地方,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一名法官应做到,人情说不倒,权力压不倒,权力压不跨,金钱买不动,拒腐永不占,应永远保持做一名清正廉洁的好法官。一次双休日在家休息,周一准备去延吉汇报案件,突然案件当事人来到家中,请求在汇报案件时请我关照一下,并偷偷地塞给我兜里500元钱,当我发现后,当即将钱退回,并严肃地说我们是依法办案的,绝不搞这一套,如果你有理就会赢得官司,如果你没有道理,就是来这一套,也会输了官司,这名当事人听后无奈地离开了,后来这件案子经调解圆满结束,当事人心里十分感激。

近几年来,民事审判庭全体干警,在我的带动和影响下共计拒吃请和拒办人情案百余次,拒礼、拒贿几十余次,全庭干警无一人违纪违法,连续五年分别被州分院、本院评为先进集体。

二、心装百姓,一身正气铸法魂

我是一名法官,我要坚持捍卫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我是一名共产党员,就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牢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1997年时,我是在经济审判庭担任审判员工作,由于社会经济体制的转轨,林业企业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化为市场经济,此时民营企业,个体经营业,合资企业等等纷纷涌入市场,多种原因的促成,导致林业企业近七千余万元的货款积压在全国各地,单靠行政手段,无法收回,同时企业资金危机,资源危困,职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党委林业局决定,欠款的追偿任务移交到法院处理,面对外欠户点多、面广、倒闭、破产繁多,人员难找的情况下,我没有懦弱,按照院里交给我的任务,义不容辞的肩负起了清欠的重任,在实际清欠中,全国范围内划片,分省落实到每个审判员人员身上,我与另一同志负责五个省市的清欠木材货款任务,这几个省市路远,点多,风险大,情况不明,一切都需自己调查了解每起木材买卖原因,拖欠企业及个人的实际情况,为了将自己承担的任务完成的好,少花时间,多清货款,在有限的差旅费中多去几个地方,多清货款,外出一趟就需近两个多月的时间,克服了种种困难,跑遍了江南江北。有时为了找到当事人,早早就到当事人家门口等候,一等几个小时,为了一车货款冒雨在几个收货人当中周旋取证,为多收一笔货款,为企业挽回损失,受到当地乡政府及村民的围功,危协,冬季坐在冰冷的三轮车里冻得受不了,夏天骑自行车去巡找当事人热得浑身是汗,但我懂得在关键时刻一个共产党的职责和作用,几年中通过我审理林业企业清欠案件百余起,为林业企业清收木材货款近500余万元,有效地促进了林业企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我常常告诫自己,“自己能为企业的振兴多做点事,对得起这身法官服,对得起自己神圣的职业,对得起党,对得起林业企业人民群众对我的信任”。

我不但在时时处处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而且还经常教育身边的干警,执法的公正与断案,公平不仅要体现在办铁案上,更重要的是要有一种实事求是的精神,以一种对人民对事业对大局负责到底的精神,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去关心去帮助,使他们真正的感受到法律温暖和威严,无论遇到案件多么复杂和遇到什么样情况,只要我们有耐心和韧劲,正确运用法律,一切矛盾都能案结事了,社会才能享和稳定。

三、融情于法,一心一意为人民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共产党员,要常怀爱民之心,常做怜贪惜弱之事,以此提高“亲和力,树立形象”,这是我们这几年来一直遵守的信条,办案中,我常与其他干警一道,一边公正执法,一边为当事人着想,我深深懂得,强化法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干好工作的基石,便积极抓好为人民司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鼓励自己和干警多为当事人着想,方便诉讼,20xx年末一对男方八旬老人和一女方七旬老人因家中儿女对老人经济花销意见不同,又因双方是再婚到一起生活的,在双方儿女的纠葛下,双方出现感情危机,女方无奈提出离婚请求,男方和他的儿女也同意离婚。经了解得知,其实双方老人离婚后都不愿意随任何一位儿女一起生活,更不愿意拆散近三十年的夫妻生活。面对这种情况,我没有及时下判,而是主动打车将二位老人送回家中,劝说他们先不要急于办理离婚手续,应安下心来认真的再思考。此时身边的同志很不理解,认为既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何必要多此一举,费那么多心没有用。我认真的和同志们讲,我们办案不能以案结为终止,我们应在办案中体查民情、民意。时时刻刻要为老百姓着想,虽然我们多做些份外工作,但为挽回一对老人晚年幸福,在累也是值得的。通过各种渠道,又分别找到了双方老人的儿女,又将双方儿女聚集在一起,耐心的作他们的思想工作,运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辩法析理,讲明做儿女的权力与义务,在我们的耐心说服下,双方儿女改变了态度,最终使老人和好,享和共渡晚年,也随了这对老人心愿。

20xx年7月中旬的一天,早晨我冒雨刚到办公室,发现在我们的办公室门口,站着五位中老年妇女,我急忙把门打开,便将他们请进屋来,得知这五名中老年妇女是为邻居一位近七十岁的老人来打官司,要求法院判令老人其四名子女支付赡养费。原来这位老人生育四个儿女都已成家独自生活,老伴去年因患病去世,至此靠老伴的抚恤金独自生活,今年的5月份不幸身患脑血栓疾病,开始时还能得到四子女的照顾,但近半个多月来,谁也不来看望老人,老人不能行走和自理,近期全靠附近的邻居给予照顾,邻居们感到不是长久之事,便合伙来到法院,请求一个公道,我得知此事后,心情非常焦虑,老百姓的事,就是我的事,我当即将此情况汇报给院领导,并请示提前介入审理此案,院领导当即同意了我的主张,并告诫我,不但要把案件审理好,还要尽一切努力安顿好老人的生活,我随后率领庭室内的两名同志冒雨赶到老人家中,细心了解情况,查清了四名子女的住所和所在单位,并分别登门,用法与情耐心细致的做他们思想工作,并采取了先予执行的作法,中午12点多钟我便将两千元先予支付的赡养费送到了老人的手中,当日下午,在居民委的参与下,在老人家中进行了开庭调解,经过我们苦口婆心的艰苦工作,终于感动四名儿女,按照各自的生活条件达到了和解协议,老人的生活得到了保障,在场的旁听群众得到了法律教育,可我和同志们回到家中却已近晚上6点多钟了,虽然我们忍受了饥饿和风雨,身体感到非常的疲惫,但我们心却是暖洋洋的,我们为老百姓又做了一件好事。

四、刻苦学习,勤于钻调

在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培养教育下,我敢于大胆实践,善于总结。1994年我通过全国法院业余法律专业考试获得法律专业大专文凭,20xx年吉林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20xx年7月到法官学院参加培训,不断地学习和对法律知识的吸取,为的是把自己从办案型法官向学习型法官转变,业务知识的不断积累,使我在办案中游刃有余,为老百姓、社会提供了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让自己的业务知识更加强壮,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昌盛,是我矢志不渝的追求。我常常结合工作实践,积极的与庭室干警在一起共同研究在审判实践遇到的新型案件,用实际案例钻研司法理论,边学边干,勤于探讨,带领庭室内干警刻苦学习,带好身边的同志,为此,我总是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以自己的一言一行带动大家,多年来,无论是上级组织的评庭,还是法律文书写作,都在行业评比中取得了好成绩。多次被评为省、州优秀审判长。优秀法律文书写作。得到了林业局党委和社会各界的充分信任和肯定,由于我和全庭全体干警的努力,黄泥河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连续多年被院评为先进庭室,我本人20xx年3月被吉林省政法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满意法官”、20xx年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法委评为优秀干警。

相关范文推荐

    幼儿园表演文案(通用18篇)

    顶尖文案是那些能够引发读者情感共鸣和思考的文案作品,它们能够打动人心、留下深刻印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感人至深的爱国故事,让我们一起被他们所感动。幼儿园表演文

    最新篮球运动句子 篮球运球技术要领(汇总10篇)

    范文范本可以帮助我们提高写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它们是我们提升综合素质的有力工具。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常见职位的优秀个人简历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求职之路有所帮助

    最新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汇报(优质12篇)

    在生活方面,我建议我们要保持积极的态度,面对困难要勇于挑战。范文范本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学习空间,我们可以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模仿来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国家义务教

    2023年白蛇传说好词(实用8篇)

    个人简历是一个展示个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技能能力等信息的重要文件,是求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范文范本中的优秀之处不仅在于内容,还在于其表达方式和写作风

    2023年英语美文小学生(实用13篇)

    在求职市场上,个人简历是一个重要的竞争工具,可以让个人在众多候选人中脱颖而出。生产制造岗位职责范文英语美文小学生篇一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阅读美文是一项非常重要的

    2023年三秋农机安全宣传标语 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精选8篇)

    通过明确岗位职责,可以使员工更加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提升自我介绍的能力,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相关的解答。三秋农机安全宣传标语篇一1、增强师生防

    初中生新目标新计划(汇总8篇)

    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职业发展,规划计划都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让我们更有条理地行动,提高效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学期计划的参考范文,供大家参考选择。初中生新目标新

    转让合同协议书(精选8篇)

    通过签署合同协议,双方确立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接下来是一些专业律师对婚前协议的解读和建议,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转让合同协议书篇一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营

    小壁虎借尾巴教学内容设计(优秀8篇)

    范文范本在不同学科和领域中都有广泛的应用,可以帮助学生和工作者提高自己的写作和表达能力。2.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表达意见和建议,小编整理了一些实用的写作技巧。小壁

    最新物业总结励志的句子 物业管家心得体会总结(大全9篇)

    教师总结的写作应该客观、真实,尽量避免主观感受和情绪色彩的影响。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写出一篇完美的军训总结,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物业总结励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