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会整体就业环境分析 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论文(精选5篇)

时间:2023-09-30 作者:梦幻泡最新社会整体就业环境分析 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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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整体就业环境分析篇一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由于不合理的社会分配造成的,并已成为实现社会正义、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障碍,值得公众关注。而经济法调整目标的确立,应当同时着眼于经济性与社会性,即在保障市场正当竞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同时,更需要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这同当代国家主要承担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是一致的。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是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所出现的新词,它也被称为弱者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它主要是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的一个概念。一般情况下,弱势群体是那些经济困难、社会地位低、生活质量差、生存性较差、不参与政治或享有更少的权利的人,他们的利益总是被大多数人忽略了,或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公平。其特点如下:

1.贫困化。弱势群体往往生活水平条件远远低于平均水平。80%~100%的恩格尔系数,食物消费占大部分或生活的所有收入。

2.脆弱化。弱势群体一般在社会和政治层面的竞争上地位低下,没有发言权。心里承受能力低,社会基础薄弱,难以承受风险,工作压力大等。

3.边缘化。与权力、金钱和流行的行业沾不上任何关系。弱势群体难以融入主流文化和生活的主要方式,甚至总是在社会的边缘。

二、形成弱势群体的主要因素

总体上来讲,弱势群体包括生理弱势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这两大类。其中,生理弱势群体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这些不幸者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并不直接和密切。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弱势与社会有着直接且密切的关系,从而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由于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因此,我们主要考察社会性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弱势群体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就我国现有弱势群体特点加以分析,其形成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自然环境因素。农村出现弱势群体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自然环境的制约。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资源分布不均,各种危害人民财产的自然灾害层出不穷,因而使得当地人民困苦不堪。

2.经济条件差。在市场经济中,由于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能力弱,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关系使得知识和技能并不丰富的农民工难以有效地经营自家经济,外出打工也难以找到合适的职位,而只能在家从事原始低效的种植业和养殖业,这更加使得人民贫困。

3.教育落后。造成农村弱势群体的根本原因是教育的落后,文化水平的低下。只有人民的文化水平提高了,才能保证国家的富强。因为知识的匮乏导致农村务农人员不能在钱财收益方面得到有效的`竞争力,这成为了他们不能脱离贫困生活的主要原因,而这在当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显得更加明显。

三、我国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

1.经济水平。平均收入差距不平衡,各个地区经济增长差距很大,人均收入不平衡。东部地区各个产业发达,交通顺畅,因此经济发展较快,人均收入较高。而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工业基础薄弱,交通闭塞,相对落后,收入增长相对缓慢。

2.生活质量。

(1)医疗健康。由于经济困难,导致许多贫困人民难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只能在病情相当严重时进行轻微治疗,甚至使用“土方”进行治疗,这存在很大的风险,严重危害了自身的健康。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实施后,许多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经济的严重滞后性导致很多贫困地区的人民在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事件中,积极性并不高涨。很多农民因为常年疾病缠身使得自身更加贫困,而贫困又导致病情加重,因而导致弱势群体的恶性循环。

(2)消费水平。由于许多农村家庭的偏远,所以他们的食物主要来源是粮食和蔬菜生产。常年可能吃不到几次肉或者好的食物,因此虽然大部分时间都在体力劳动,但由于贫困的原因会去选择用最节约的方式选择最廉价的食物来补充一部分能量。由于经济上的不宽裕,很多贫困户并不能按照身体所需来选择自身需要的食物,而只能依靠自己种植的大米、小麦等富含热量的食物来补充营养。而在服装以及娱乐等方面,农村贫困人民显得更是严重匮乏,而仅仅是在孩子的成长发展阶段有一大笔费用支出。因为孩子正在长身体因此需要频繁的购买新衣服,同时还要考虑到他们面对学校以及同学的看法,因此家长为他们必须购买更多的合体服装。

3.文化教育状况。

(1)文化水平。常年忙于工作,忽视了孩子的教育。农村弱势群体的自身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而且还整天忙碌地工作,容易忽略孩子的教育。有些人由于生活困难,还会导致家庭矛盾,甚至离婚,从而危及孩子。据教育部门反映,一些贫困家庭、单亲家庭的孩子们其性格更加孤僻。

(2)子女受教育机会。国家大力发展推行的“两免一补”政策,使得很多贫困家庭摆脱了沉重的教育负担,很多贫困的学子也因此得到了更好的受教育的机会。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家庭条件稍微优越的家庭就会将自己的子女送到比较有名的学校进行学习。而在孩子就读过程中,父母陪同租赁房屋等会产生一系列的花销。所以,这就降低了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也使得那些生活非常贫困的弱势家庭的儿童教育处于两难的地步。如果你没有为孩子提供上学的机会,那么就意味着你白白放弃了国家为普及义务教育所给的优惠政策。但是,如果你可以继续供养孩子,就会出现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租金费和其他费用,使自己的孩子能够在师资力量更好的学校学习生活,得到更好的教育的情况。

四、经济法在对弱势群体保护中所暴露的问题

1.不完全自由公正的竞争环境。就业能力差,竞争无优势。弱势群体中有相当多的老年人,文化和技术水平较低,缺乏就业竞争力,导致就业困难。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并且不希望依法雇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金,让失业的工作者更加困难和不稳定。这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在住房问题上,往往会出现弱势群体遭遇不公的待遇的现象,甚至有的为此献出生命,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秩序。

2.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存在问题。

(1)社会保障无法保障方方面面。企业承载着职工的养老医疗以及失业后的各个问题,甚至保险金的发放以及下岗工人的管理也由企业独自承担。这势必造成某些困难企业难以支撑,从而无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就算是在城市之中,社会保障范围也有待扩大。

(2)成本高昂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加重,养老金等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大,但是目前的社会保障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保障。同时,养老保险的普及率低,加之企业效益低下使得养老保险金难以收缴,大量资金没有统一管理。

(3)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规范。首先,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相对分散的管理,职能相互交叉,因此,掌握资金的各部门之间容易处在相互竞争、相互推诿责任的矛盾中。其次,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资金的规范性弱,分散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目前,一些地区仍实行差额缴拨的方式,企业要转移养老保险欠费等。最后,由于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各省区之间的资金转移有显著的局限性。企业和政府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社会保障也是职责分工不明确。

(4)社会保障执行成本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成本很高,因此社会保障资金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成本高。由于其收费强制力不足,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福利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所得到的资金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难以提供足够多的社会保障,再加上群众基础薄弱,很难获得被征收机构和个人平台的支持。

五、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对策

法律应当采取社会的利益为标准,以达到利益平衡与和谐。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经济立法与有效系统的开发,切实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其主要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依旧有着或多或少的漏洞,虽然短时间内无法出台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但是,可以依据当前社会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来制定相应的法律。其基本内容应该包括:范围和实施对象的保险项目,相关的系统和操作,以提高保险资金的保险金,享受条件和待遇,相关的法律权威和处理监管机构的责任。在制定法律时,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注重城乡之间的差别,分别措辞。

2.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一方面,要使得城市中的弱势群体的生活得到相应保障,要以社会发展的标准制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科学计算最低工资的合理调整,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需求,并结合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政府要尽快解决农村低保人群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有着相当大基数的一批贫困者,要根据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增高的比例,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城乡低保一体化体系。

最后,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对象,以供审查意见严格的最低目标,公众的意见,并保证及时接纳新的贫困人员进入保障范围;同时还要对原有的低保对象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联系制度。

3.倾斜性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利益的体现并不是一个人所能决定的,只有整个群体都能够得到保障,才能实现社会的利益。所以,必须要为大多数人谋幸福。我们要将社会中那些形式上的平等,逐渐转变为实质上的平等,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要进行倾斜性的保护。法律应更贴近现实生活,更贴近具体的人与事。考虑到法律主体有着各个方面的差异,因此需要特别对弱势群体进行更多的保障。中国目前的《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污染环境防治法》《妇女和儿童权利的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是专门针对这些特定的弱势群体制订的法律,其立法技术的精神演示和立法理念,标准语言已经成为一个明显的趋势,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实施工作。

社会整体就业环境分析篇二

一、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

谈及经济法的政策性,就不得不提及“经济政策”这一概念。一般认为,经济政策是指经济政策主体在某种特定的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的基础上,采用经济政策手段,去实现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行动或者行动方针。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职能都是为了实现对国家经济的管理,追求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共同目标。法律都来源于人民意志,统一于人民意志,是集中和体现人民意志的不同形式,经济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规范化,可以说,经济政策是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的依据。但经济法律、法规不是经济政策的简单重复。因为在经济政策法定化过程中,要进行修改、提炼、废弃一些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不符合现实和发展需要的内容,所以定型化了的经济法律、法规,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经济政策。虽然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法规一样,都是根据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要求制定的,但经济政策只是力求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而经济法律、法规则是比较正确地利用了客观经济规律,并把经济规律法定化、制度化。经济政策的“活跃性”区别于经济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当国内或国际局势发生变化时,应对的政策会及时的随之调整变化,及时有效的解决各类问题和矛盾;与之相对的是经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其调整的对象在一定范围内是固定不变的,这是由其法的本质所决定的。经济政策的“指导化”区别于经济法的“具体化”。由于经济政策是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路线,不可能很具体,一般都较为原则。而经济法律、法规则是组织、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具体规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用以调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从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来看,经济法是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现,也就是说,经济法体现了一国现行经济政策,是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政策,二者是一种“表”与“里”的关系。与此同时经济政策除了通过经济法表现以外,还有其他表现方式,如国家和政府的经济决定、经济通知、经济发展建议等,它们都是统一于一个国家总政策和基本经济政策的。但经济法不同于其他表现形式的是它以法律的形式将现行经济政策中适于实践与发展的那部分成熟的内容加以系统化、规范化,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经济法律规范。法律化后的经济政策由于带有法律的“头衔”,因此具有强制执行力与规范性。所以,政策性是经济法的重要特征。经济法的其他一切表现,基本上都是围绕着政策性展开的,如灵活性、多样性、实践性等。

二、经济法的政策性

经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同时经济法又体现了经济政策的各项任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以“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为发展目标。这一发展目标是经济政策,但通过法的基本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并在该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对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等作了细化规定。又如,产业政策对经济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经济基本法”,虽然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过遏制垄断和限制竞争等行为以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自实施的《反垄断法》标志着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则仅为补充和纠正市场经济的自身不足,为自由竞争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可以说,现代国家基本上都奉行这样的基本经济政策,即自由竞争和国家适度调节。而“适度调节”是因国情而异的,因时而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也是目前多数国家所认同,即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必须适可而止,绝不能过分干预市场主体的活动。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根本所在。例如,以美国为例,一场严重的经济危机使得美国政府不得不调整经济政策以应对社会问题,以国家干预理论为指导的政府出台大量经济政策解救美国经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过度的.干预使市场本身的各项优化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故又不得不因时因事的调整各项政策以带动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的自身职能得到最优的发挥。政策的变化也推动着法律的变化,二者在变动的方向上是一致的,即都朝着能更快适应社会、更加切实解决现实问题、更加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前进。正是顺着这条前进方向,如今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经济法现在基本已形成以竞争法为核心、以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为侧翼的法律体系。因此,政策因经济形势或其他社会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也受其影响而处于变动之中。如为了应对国家保护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豁免事项包括“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专门对中小经营者做出了垄断协议豁免规定;根据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德国修改《联邦银行法》,把对货币和金融的控制权交给欧洲中央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起在巴黎签署《禁止超越国际的贿赂行为条约》后,缔约国则需相应地制定或修改国内法,以禁止企业为取得合约而向外国官员提供好处。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同样体现在执法与司法领域,并非所有的经济政策都要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结语

经济法所具有的政策性这一特性不仅伴随着经济法产生并发展至今,也使经济法具有独特的性质特征从而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经济法的“法律性”,即经济法理应具备的法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包括两方面:经济法本身作为“法”所具有的法的一般特征和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具有的独特特征。

社会整体就业环境分析篇三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单单就从功能上来讲,它就可以直截了当地反映当前经济法的特点,与此同时,也是经济法的本质表现。在此基础上,经济法的功能成为广大专家和学者争先恐后研究的对象。笔者就针对当前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以便经济法更好的助力于我国的经济发展。

对于经济法来讲,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主要的作用,它在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和其他法律进行科学有效的互补,为我国宏观调控有关法律法规的拟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下,我国目前正着手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转型,在这个特殊的时期,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许多问题,要想将这些问题科学有效的解决,必须要对经济法的功能以及相应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深入探讨。

1.经济法以及它的相应功能

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如果我们单纯地从社会经济视角来看,可以发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如此一来,我们可以认定经济法可以科学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途径逐渐增多,我国加入的世界组织也越来越多,如此一来,我国就进入了一个绝对以及完全的市场经济运作体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经济法的功能就脱颖而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将我国的社会经济关系进行了科学有效的调整。也就是我们常说得统领全局观念的综合调整,如此一来,科学有效地实现了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的人充分结合,这是经济法特有而其他法律不具有的功能。其二,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决定性作用。社会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经历一些坎坷和阻碍,为了使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并且向着国家意志方向进行,以便社会经济的高速运行和协调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必须要对相应的市场机制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控,要想对市场机制进行有效的调控,那么,得有坚强的法律后盾,此时经济法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起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进而直接或间接的引导社会进行的发展。其三,要想科学有效地实现经济效益就必须要有经济法作为其坚强的后盾。利用经济法可以有效地节约经济成本,与此同时,还可以科学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四,经济法可以有效地保障社会公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对社会经济科学有效地调整,为社会个体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有效平衡。

2.有关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2.1科学有效地传递经济信息

对于我们人类来讲,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占有绝对的主体地位,在主体加入到某一个经济活动过程之前,必然要对此项经济活动产生的一系列后果进行相应预测,在预测的过程中,假如其结果超过所需要的成本,那么,必然会给主体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主体就会做出相应的决策。在做决策的过程中,主体必须要将各种不同的主观以及客观因素都考虑在内,再加上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规范作用,如此一来,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便会对经济信息进行相应的传递,以便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清楚自己的行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主体与主体之间产生相应的经济关系时,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形成经济上的互动行为,进而达到最初的经济目的。

2.2科学有效地分配经济利益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有着不可推卸的影响,归根到底一句话,也就是权利和义务在利益上的科学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它体现了资源以及资格的有效分配、直接干预两种类型的分配。对于资格来讲,也就是在从事一项特定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应资格;对于资源分配来讲,在分配的过程中利益上必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我们都知道,公司法中对不同公司在注册资金上的要求是不同的,可以这样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经营、性质、资金、资源等一系列因素的应用有直接影响。对于直接干预来讲,主要是考虑到它所面对的分配对象不同,必须要按照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对利益实行合理分配,如此一来,经济主体利益在公平性上得以有效保障,以便科学有效地权衡各方利益,进而对相应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

2.3科学有效地激励社会的经济活动

对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来讲,它可以对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产生相应的激励。这种功能的基础在于社会经济的主体,在对其经济活动的激励过程中,影响着他们的最终选择。为了科学有效地发挥它的激励功能,那么,经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科学合理,这种合理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即制度的设计以及激励机制的设计。我们都知道,现在我国大力倡导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是经济法激励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表现。

2.4科学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

一般情况下,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经济来往而实现的,那么,整个社会运转的费用是依靠经济交易来实现的,通过经济法,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人们依靠经济法的指引,可以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换一种说法,也就是经济法为了减少经济成本而制定的。就像我们常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都是以经济法为基础而产生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出现,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可以科学有效地节省信息收集费用。如此一来,经济法减少经济成本的社会经济功能,不是单纯的体现在节省信息收集费用上,还有效地解决了因劳资冲突而增加的一系列费用。

结束语

对于经济法来讲,它不仅仅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依据;还是社会责任本位的依据;以及商品经济发达的依据,它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它不是单纯的体现在价值上,还是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

社会整体就业环境分析篇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论这个趋势如何影响整个中国乃至世界。公平互利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都会对其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职能,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阐述国际经济法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无论是从其概念、作用、效果、意义,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国际经济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起来,包括的内容也越来越广。由于学说不一,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围。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但是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规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小到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大到国营金融机构、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家。打破了法律各部门的界限,强调了各部门的相互合作。狭义上的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是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和国内法问题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只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21世纪之来,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学着都在关注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经常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的意见法律法规而综合起来的法律体系,要分析其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所以要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探讨。

(一)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加强

,中国加入wto,逐渐熟悉并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导致了一些必然的国际趋势,例如国家间在各方面联系的更加紧密,更加开放;以及为每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信息的发展以及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这个大趋势下,国家理所当然是当代的国际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国家间合作的缺失将必然影响到经济全球化长远的协调发展。wto作为一个贸易组织,处理家想扩大其职能范围,将一些不平等的只能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规则纳入wto的体系,那么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弱小国家在这些事项中的自主权实际上就被剥夺,主权和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国的是限于贸易或与贸易直接有关的问题,这就必将需要法律的约束。如果发达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防止个别霸权主义国家滥用权力,损害其他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

(二)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普遍使用性和权威性逐渐增强

8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贸易格局发生了显要的变化,世界各国在经济贸易中纷纷采取了相应的一些措施,首先以地理位置为条件,在一些国家范围内计划或制定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协定,建立区域自由贸易组织,形成共同的贸易市场。其次以各自区域性经济组织为基础,制订贸易协定,加强贸易保护主义,强化贸易壁垒,共同抵制外国产品对共同市场的冲击。”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组织”以及“欧盟”。调整这些经济贸易开始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随着组织的发展,国内法已经满足不了需要,于是,经济组织之间推行国际经济法势在必行。各经济组织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使我们能更好的运用国际经济法。

总体来看,wto体制的产生更好的让国际经济法得到充分的运行,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金融等交易领域,而且发展一定会更加完善,这些规则对各成员方具有一定约束力。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传统的国际法,国际组织并没有立法权,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一般来说并不对其成员国具有强制力。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法律拘束力特别是有些重要的决议是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必须要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决议在国际实践中已逐渐被接受,成为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准则,这是国际经济法发展历程中一个长足的`进步。

(三)国际经济法促进了社会和谐,对缩小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起到一定作用

国际贸易是在世界范围内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货物、服务的交换活动。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经贸往来越发繁荣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世界贸易格局形成和衍变的必然产物。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在发展中国家体现得最为突出。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世界各国间贸易关系的部门法,它的作用和地位早已在众多的方面完整地展现,涉及到国际间法律、货币、投资、债券、金融等方面的纠纷与问题都是需要国际经济法这一法规来平衡的。如果能利用它,这样不仅发展中国家能加强自身的竞争力和与世界的交流的能力,还可以减轻世贸大国给他们施加的压力,为经济潮流翻腾下的国际市场争取一席之地。如今,随着现代国际社会中各国交往水平的提高,引起了国际经济关系的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就拿我们国家为例,国际经济法可以从法律上提供更佳的法律环境给外商投资。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商在中国投资,认真研究并学习有关国际投资和国际融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利于融资和其他引进外资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从而更好地引进外商的投资。

当然,在中国市场同样存在着这些国际经济问题,例如倾销反倾销、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壁垒等问题,更是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迫切的等待有关部门的解决。所以,要应对如此复杂和混乱的市场经济问题,法律是最重要且有效的手段,而国际经济法便是这一手段中最有力的一部分。

国际经济法使国家自给自足、独立自主的经济时代迅速结束,显然,它为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出现提供了可能。从现实意义上说,它所包括的所有分支为国际间经济主体的投资、贸易、金融、货币、税收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和遵守的法律依据。可以说,国际经济法是世界贸易的保护伞和守护神,它保障了国际经贸这部大机器的正常运转,维持了正常的世界秩序。

由此看来,国际经济法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的地位与国际经济本事是等价的。从它的调整范围不难看出,国际经济法是一系列国内、国际相关立法的集合,其触角已经遍布国际经贸的方方面面,成为国际经贸中的重要标准和调解工具。作为调节国际贸易关系的部门法,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只要能够对其进行合理的运用,就能够在减轻发达国家的贸易压力的同时提升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在国际市场占据一席之地。

社会整体就业环境分析篇五

摘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元。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公平原则是税赋的基本原则之一。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维护社会公平。

关键词:所得税;征收起点;社会公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缴税,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将大大减轻。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

公平原则是税赋的基本原则之一。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维护社会公平。起征点偏低,不但会加重中低收入群众的负担,影响群众生产生活,而且还可能弱化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有违税法的立法精神,影响社会公平。

目前,我国“个税”收入中,一半以上来自工薪阶层。今年以来,在居民收入有所提高的同时,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出现了较大幅度上涨,普通就业者每月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比3年前增加了400多元,月16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影响到中低收入群众的生产生活,适当提高起征点,有利于回归国家设立这一税种的主旨,维护社会公平。

1对社会公平的理解

社会公平,是就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而言的,体现的是人们之间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

从现实来看,在我国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社会公平程度有了大幅度的改善和提高。比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使人们享有更充分的公平竞争、平等交换的权利和机会;依法治国的推进和法制的逐步完善,使人们的各项基本权利有了更切实的保障,等等。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我们在看到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在现实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现象。比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有扩大的趋势,上学难、看病难、买房难等问题还未很好解决,等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其中,既有改革不完善和体制不健全的原因,又有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因素;既有现实因素,又有历史原因。比如,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给一些人钻政策漏洞造成可乘之机;在推进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导致部分国有资产的流失;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短期内缩短的难度很大;各行各业的发展起点和面临的市场环境不一样,导致不同行业发展特别是收入分配的差异,等等。

2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工人阶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本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根本目标。

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是贯穿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在和谐社会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社会公平是一个“测温计”,它客观地测量着社会的和谐度。“人平不语,水平不流”;反之,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社会关系逐步融洽、协调,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过程。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而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必然贯穿其始终。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构建和谐社会,要着力扩大就业机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3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越来越强。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才能使人们的心情更加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更加协调,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

加快发展步伐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目前存在的一些不公平现象,都是前进中的问题,最终的解决途径还是靠发展。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把社会财富这块“蛋糕”做大做厚,同时更合理地“切好蛋糕”,才会更有效地促进公平。否则,只能是低水平、低层次的.“公平”,贫富差距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

在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关键是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首先要从法律上、制度上、体制上努力营造一个维护权利公平的制度环境。切实维护和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工作就业的权利、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努力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坚持法律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团体都不能有超越法律和规则的特权。

其次,要高度重视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在改革发展的进程中,社会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如果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不仅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而且会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要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再次,要努力建立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利益协调机制。把妥善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与维护社会公平结合起来,逐步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科学决策机制,建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协调机制,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以及社会预警机制,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纳入多种机制有效运转的常态轨道。

当前,要特别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精神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好群众的各项权益。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征地拆迁、企业改制、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农民工工资发放、环境污染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部分群众在子女上学、就医、住房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一个长期的奋斗过程。社会公平不是一个静止的绝对状态,而是历史的、相对的、具体的,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制约的,它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和不同的时代是不同的。公平不等于平均。社会主义要注重公平,但不是平均主义。必须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实现社会公平与保护生产积极性结合起来。

社会公平,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美好憧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贯彻,构建和谐社会的实施和推进,吹响了维护社会公平的号角,加快了维护社会公平的步伐。通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亿万中国人民将沐浴在社会更加公平的春风里,以更加矫健的步伐去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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