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顾问的物业管理规定(汇总14篇)

时间:2024-03-29 作者:LZ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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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顾问的物业管理规定(汇总14篇)篇一

四、要精简文件简报,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和篇幅,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和时效;。

五、要规范出国(境)管理,合理安排出访,严格控制出访规模及时限;。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牢记“两个务必”,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

九、要加强读书学习,加强理论武装,大力弘扬优良学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职工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以下统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停产整顿、关停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第五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

(三)经企业同意自愿辞职的。

第六条本规定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机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业拖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第八条企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元。

无法核准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本行政区域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为标准,以本企业全部职工为基数缴纳。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或者积累较多时,由省人民政府调整缴纳标准,但企业缴纳标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0.6%。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并转入市、县(市)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按季上缴市(行署)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因停发或者减发工资暂无能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经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审批后,方可以办理缓缴手续。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市(行署)统筹。市(行署)应当按季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上缴省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用于全省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市(行署)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应当使用历年结余,仍不敷支出时,可以向省失业保险机构申请调剂。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算、决算,按照统筹范围,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本级预算、决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失业人员的救济金;。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

(四)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的生育补助费;。

(五)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转业训练费;。

(六)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生产自救费;。

(七)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费;。

(八)失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

(九)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救济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的,为基数的70%。

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救济金。连续工作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3个月救济金,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的救济金。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应当以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为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下,仍未重新就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可以延至退休之日,其救济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失业救济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一)双职工同时失业的;。

(二)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的;。

(三)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特殊困难补助,每次不得超过100元。

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在失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五年的,每月5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含5年)的,每月8元。

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医疗费直至不再享受失业救济金时为止。

失业人员住院治疗领取医疗补助费的,不再计发医疗费。

可以报销医疗费70%,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除打架斗殴或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外,其丧葬补助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并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具体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供养1人的,为死者失业前的6个月工资;。

(二)供养2人的,为死者失业前的9个月工资;。

(三)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为死者失业前12个月工资。

第二十三条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经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可以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00元。

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机构对接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失业人员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总额的安置培训费。

第二十五条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两项费用,按照不超过上一年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提取,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转业训练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失业人员培训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部分;。

(二)购置失业人员转业训练场所、设备和教材;。

(三)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及其教师补贴。

第二十七条生产自救费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单位必须依照合同归还。

生产自救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扶持企业发展生产安置失业人员;。

(二)兴办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失业人员;。

(三)扶持失业人员自行组织就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使用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应当经市(行署)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使用数1万元至5万元的,由市(行署)失业保险机构审批;。

(二)使用数额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省失业保险机构审批。

第二十九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筹集资金确有困难的,经担保,省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后,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借给其部分资金,安排富余职工再就业。

第三十条省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按照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从调剂金中提取,省、市(行署)管理服务费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失业保险机构共同核定。

第四章失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失业离开企业前,所在企业应当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供失业人员档案及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当在离开企业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登记建档、建卡并发给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失业证》,按照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等项费用。

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由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配合失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失业人员提供信息和服务,以及组织开展转业训练或者扶持生产自救。

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异地迁移的,应当到原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迁移手续,凭迁移手续到迁入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迁入地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迁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失业人员自行组织起来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失业保险机构可以将其在失业救济期间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医疗费一次发给本人。

第三十五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重新就业或者进入中等以上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三)服兵役或者出国定居的;。

(四)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无故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数额3‰的滞纳金。

(二)以非法手段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0%罚款。

(三)有偿使用生产自救费未按照期限还款付息的,责令限期还款付息,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管理服务费和调剂金的;。

(二)拖欠支付或者随意减发、增发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的;。

(三)失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条截留、侵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罚没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顾问的物业管理规定(汇总14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保安员。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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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顾问的物业管理规定(汇总14篇)篇三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那么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又是怎样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配套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物业,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跨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州(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命名。

新建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命名;已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住宅小区、街道、社区的名称等因素命名。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名称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原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部门核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

(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两年的;

(三)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九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物业,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为1票;超过14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为2票;280平方米以上的为3票。

(二)非住宅物业,每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为1票;每超过200平方米的增加1票,但最多不超过30票。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设厅1996年1月28日发布的《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物业顾问的物业管理规定(汇总14篇)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公园广场保安队伍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通过奖惩,严肃纪律,确保各项安保管理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公园广场保安员。

三.职责。

第三条公园广场股长负责监管,副股长负责执行,每月奖惩结果必须上报分管领导、中心领导。

四.程序。

第四条评比以人为单位按月执行,实行100分制,每日不定期检查两次,发现与考核内容有违背的情况,即时通报并对应扣分,当月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奖励100元。

物业顾问的物业管理规定(汇总14篇)篇五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物业顾问的物业管理规定(汇总14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协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市容、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尚未成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要求。

第五条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要求后,及时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各1人,业主代表3人,筹备组组长由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原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属于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由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有多家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单位的,由出售公有住房套数最多的单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七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草案;。

(三)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工作。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至15人单数组成,其成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一般为3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4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工作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增补。

第九条分期建设的物业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直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

第十条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外,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符合法定条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逾期未召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按本规定第五条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所讨论的议题文稿入户送交业主并由业主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下列资料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告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加盖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要求召集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及时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名册,并指定专人保管。业主名册应当包括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

产权发生变更或者联系方式改变的,业主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委员会建立业主名册。

业主名册仅供核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及通知业主参加会议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按时移交的,可由辖区派出所协助移交。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使少数业主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受益业主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料,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分期开发建设的,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设部分不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二)现售商品房在正式销售30日前;。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90日前。

第二十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由建设单位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

评标委员会专家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建设单位应当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要件。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时,应提供物业管理方案,并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3‰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及其座落位置、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业主临时公约;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明细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备案表。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出售的物业,其管理用房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和保安人员值班用房、门卫房等。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基本使用功能。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部位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还多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他费用。有过错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确定,并定期调整和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不成的,可以申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因装饰、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清运。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可以每月收取一次,也可以半年收取一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建商品房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时间自领取钥匙时开始计算;未领取的,自建设单位通知交房的最后期限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出售单位空置的物业和业主尚未使用的物业,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出售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但不得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联名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在解除合同的程序未履行完毕前,不得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管理区域内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损坏绿化及设施,装饰、装修房屋时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搭建建筑(构)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随意倾倒生活、建筑垃圾等破坏市容环境和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外貌,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由公安部门查处;在宅院内私自打井等违法行为,由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道路上停放、收费及其使用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收费标准参照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车主对车辆保管有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载重量超过0.5吨的货车和超过9座的客车不得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因施工等特殊需要的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占用公共绿地和公共活动场地,不得产生噪声等环境污染。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三)公共绿地、道路、场地,共用走廊通道;。

(四)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其他物业;。

(五)建设单位以物业买卖合同或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记载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新建商品住宅、公用住宅以及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物业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补交。补交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存储,按幢建帐,按户核算制度。

专项维修资金低于规定数额的30%时,由业主大会按各业主占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续筹。续筹比例和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小修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方案和资金预算,并组织相关业主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高层住宅电梯和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消防设施等的日常运行费用可以纳入物业服务费,也可以单独建帐据实分摊。

高层住宅电梯、增压水泵的首次更新费由建设单位支付,交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未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管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未予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报告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顾问的物业管理规定(汇总14篇)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住宅区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备、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按照合同对物业进行有偿维护、修缮、管理以及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本市城镇住宅区均应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市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二)对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进行行业指导、监督与检查。

(三)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业务指导。

(四)对住宅区物业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管理维修专项资金。

(五)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发放物业岗位证。

(六)组织查处住宅区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受理有关投诉。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建、工商、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工作中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以及使用人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及业主代表组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吸收的若干使用人组成。业主人数比较多的区域,应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住宅按户推选代表;办公、企业和商业用房以每100平方米为一个单位推选一名代表。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

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业主或者过半数业主代表通过。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第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县)房产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以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制定业主公约。

(四)听取业主以及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大中修或其他重大改修项目的报告,监督检查本款前列项目费用支出情况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筹集资金。

(六)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监督检查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履行义务情况。

(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房产部门备案。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区,可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物业管理:

(一)公有住宅建筑面积出售达35%以上的。

(二)新建商品住宅入住率达60%以上的。

(三)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35%以上、不足60%,但使用期限已超过一年以上的。

单栋楼房或数量较少的住宅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业主小组,实行自治管理。第十四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经市房产部门物业管理资质审查批准后,持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外地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取得本市的物业管理资质,办理工商登记和领取收费许可证。

(一)房屋管理。

1、维护规划、设计的严肃性,禁止使用单位或个人破坏、改造房屋结构、平面布局。2、对房屋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禁止在公共场地、楼房共用部位私建、乱建以及擅自凿门开窗。

(二)环境管理。

管理和保护住宅区的环境,制止乱贴乱画、乱抛、乱堆、乱放行为和噪声污染,做好美化环境工作。

(三)卫生管理。

1、清扫住宅区的道路、绿化带和公共场所并保持整洁。

2、及时清运垃圾,对卫生设施进行清理、保洁,保持住宅区卫生。

3、制止饲养家禽、家畜行为(经有关部门批准饲养的犬类除外)。

(四)绿化管理。

1、对住宅区进行绿化,对绿化带、园林小品以及树木、花草等进行专业化管理养护。2、制止破坏住宅区绿化工作行为。

(五)治安管理。

1、住宅小区设巡逻队。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建立住宅安全110报警联网。2、建立住宅小区安全、防护档案。

(六)车辆管理。

1、设车辆看护站,为用户提供服务。

2、制止车辆乱停乱放。

(七)市政设施管理。

对住宅区内道路、上下水管道、水井、消防等市政设施进行管理和养护。

(八)市场管理。

对住宅区内的市场进行管理,防止商贩场外经营和乱摆乱卖及破坏环境卫生。

(九)提供有偿便民服务。

(十)对住宅区附属配套设施实施租赁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名称、住所。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和管理项目。

(四)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终止和解约的约定。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接受房产部门的管理和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二)在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将住宅的共用部位、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维护方法、要求、注意事项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通知业主和使用人。

(四)按时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价格以及收支情况。

(五)定期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使用人的意见及要求,改进管理服务工作。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接受委托期间,按规定在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收取下列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

(二)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备维修、更新费。

(三)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

本条第(一)项费用由业主支付,第(二)项费用由整栋住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按比例承担,第(三)项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按比例承担。

第十九条以预付形式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房租的形式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在进行物业维修、更新时,按预交款规定支付形式或者以房租提取维修费用的形式支付维修更新费用,其不足部分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承担形式缴纳。

第二十条按规定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存储到市房产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业主自管、自修的房屋、设施和场地整体或部分影响市容、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改造。拒不维修或改造的,业主委员会可授权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或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毗连房屋、设施、场地确需维修的,有关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业主和使用人发现室内共用设备损坏时,有责任报修。延误报修时间或人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十日内,在房产部门的监督下,向业主委员会移交财务收据帐册,各类物业管理帐、籍、卡以及各种资料,共有和政府所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

第二十五条由物业权属单位整栋或者整单元自管的房屋,由权属单位每年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元的标准缴纳环境配套维修改造费。其中,住宅房屋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房租,由其代管代修,产权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十六条新建住宅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

(二)单体建设的结构、设备竣工图和采暖、供气、供水等系统图、平面图。

(三)各类地下设施竣工图。

(四)其他有关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两个月内,将图纸及资料整理完毕,不得遗失和损毁。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实施。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必须招投标,旧住宅小区可采取招投标和选聘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八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房屋、设施、场地的使用和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维修、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其中,改变平面布局的,应经房产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市政等部门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内进行施工,应在施工前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负责竣工后恢复原状。紧急抢修未及通知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在事后向其补报;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用途,随意拆损门窗和私搭滥建;改动采暖、供水、排水、供气等设施。

(二)高空丢抛杂物以及乱堆、乱倒垃圾杂物和在建筑物上随意吊挂、张贴、写画各种广告。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木,折花,占用场地、小区道路、自行车棚、停车场和其他共用设施。

(四)损坏、涂刻园林小品。

(五)机动车辆随意进入,自行车等车辆随意停放。

(六)堆放易燃、易爆和有放射性物质,排放易燃、有毒、有害物质。

(七)设置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服务业店(点)等。

(八)私设摊点、棚厦从事经营和其他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利用物业设施设置广告等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支付设置费用。该项费用列入物业管理维修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使用人入住住宅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新建房屋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在房产部门监督下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副本报市房产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新建房屋出售单位与房屋销售人签订住宅买卖合同时,应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建设住宅的单位,不得将住宅的共用部位、设备或者公共设施(包括自行车棚以及批建公共设施场地及室内外楼梯间、厅间、走廊)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转卖。

第三十六条动迁的无偿安置住宅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市房产部门明确产权并进行产权登记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范围承担住宅设备、设施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八条新建住宅入住前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接管验收。

住宅建设期间遗留的质量问题及丢失的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以及维修和配置。

第三十九条前期住宅使用公约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新的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

第四十条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公房出售前的管理单位实施。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商品房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集资建房以及以其他形式建设,的房屋的购买者按集资房款的3%缴纳的维修基金(暂不收取)。

2、公房按房改政策出售后,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5%的比例提取的共用部位、公共设备设施管理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

(三)专项委托服务收入。

(四)特约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收取的维修基金由市、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存储到指定银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按省、市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分等级收取,按物业管理企业等级和住宅小区等级划分,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公布,已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

第四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以成本价按住宅小区建筑面积0.1。%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70平方米。管理用房未经市房产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3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可并处2000元-5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由市房产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年费用总额的0.5%收取滞纳金。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移交或整理,可并处500元-1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正第(七)项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可并处500元-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罚款应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并按本市有关罚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房产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顾问的物业管理规定(汇总14篇)篇八

为提高物业管理人员时间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望共同遵守。

一、上班时间夏季上午8点-11点半、下午3点-6点半,冬季上午8点半-12点、下午2点-5点半。

二、物业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三、上班后利用10分钟时间主动清理各自办公室的卫生。

四、工作期间不准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更不允许干其他私活。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一个月可请四天假,以假条为准,假满后主动销假,超出四天,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病假例外)。

六、与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团结,密切配合,共同遵守好上下班时间。

七、违犯本规定依照《物业管理人员处罚办法》执行。

环境卫生工作制度。

一、环卫人员必须保持小区干净整洁,各个场所旮旯不得有垃圾,废塑料袋等杂物。

二、环卫人员必须在上午8点前清扫完毕,每天一小扫,三天一大扫。

三、环卫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小区洁、净、美,并负责督促拉垃圾人员勤拉,不堆积。雨天负责清扫道路积水,雪天主动配合其他人员清扫积雪。

四、严格执行物业制订的卫生保洁程序,按时完成季节性、突击性卫生清理任务。

五、认真巡查保持环境卫生,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六、认真使用和保管所有环卫工具,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

七、严格遵守物业制定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犯,轻者警告,重者辞退。

门卫工作岗位制度。

为了保证小区住户的安全,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小区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忠于职守,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对进出外来人员进行登记,严盘细问,可疑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禁止入区。

二、加强昼夜值班巡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110报警,并向上级报告,保护事发现场,出现重大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禁旷工、迟到早退,严格请销假制度,从即日起不休星期天,但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倒班休息。

四、负责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的看管工作,防止丢失现象发生,属于责任问题依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实行三人倒班制,做到昼夜24小时不断人。

六、本小区住户什么时候叫门及时开门,禁止私自给住户和其他人员配发钥匙。

七、严格禁止与外来闲杂人员在门岗或门卫室聊天闲谈,除领导临时指定替换,不准门卫人员私自用任何人顶替值班。

八、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员一定要把当天值班情况认真记录清楚,双方签名,注明日期。

九、负责门岗大门口到公路卫生区的环境卫生,不得堆积杂物和垃圾。必须经常打扫,保持干净、整洁。门洞内禁止住户停放车辆,外来车辆一律停在大门外,禁止小商贩入内。

十、雨天扫净门洞内积水,雪天全部上岗打扫辖区内积雪,如雪天无故不到,按处罚办法处理。

十一、做好安全预防事故宣传教育工作,与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团结,密切配合,服从领导,共同把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

十二、完成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三、实行奖惩制度,一年内不出现丢失现象和其他事故,每人奖200元。

物业顾问的物业管理规定(汇总14篇)篇九

根据本公司的特点会同各物业管理中心的意见,行政人事部拟出各岗位服装的式样、颜色、面料等具体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核。

根据批准后的方案,做出财务预算,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行政人事部执行。

由公司统一选择厂家、实施制作。

春、秋季工作服每两年制作一次,冬季工作服每三年制作一次。

名称春、秋季冬季。

发放频率数量发放频率数量。

西装(套)2年23年2。

衬衫(件)1年2。

领带(条)1年1。

皮带(条)1年11年1。

袜子(双)1月11月1。

皮鞋(双)1年11年1。

工程服2年33年3。

安保服2年23年2。

保洁服2年23年3。

标准如下:

行政人员:男员工配西装、衬衫、领带、皮带、袜子、皮鞋。

女员工配西装(包括裙子)、衬衫、丝袜、皮鞋。

其他人员:工程、安保和保洁人员分别配工程服、安保服和保洁服。

二、工服发放及管理。

工服房根据行政人事部《员工录用通知单》(见附表五)标明的岗位和职位,给新员工发放相应的工服。

对在制装期后上岗的员工、临时工,工服房先选用尺寸相当的备用工服应急使用。

因公司/物业管理中心内部人事调动,工服房根据人事部的通知,调整工服,当新岗位确无合体的备用工服时,经行政人事部审批核准后方可为其另行制作。

要求修改工服尺寸的员工,均须通过本部门经理与行政人事部经理协商,同意后由工服房酌情处理。

调离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的员工必须将工服退回工服房,帐物相符后由工服房管理员在《离/辞职申请表》(见附表十)上签字。

工服非因公事不得穿出公司/物业管理中心外。

每年的春、秋季和冬季的工服换季日期分别为5月1日和10月1日。

三、工服换洗。

员工换洗工服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四、处罚条例。

工服发放后,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在规定期限内,员工的工服如发生破损,属于质量问题由工服房负责解决,属于正常性破损由员工本人负责,并根据其破损程度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处罚。

如工服破损原因属有意破坏性质,当事人需按工服造价的50%作出赔偿。

物业顾问的物业管理规定(汇总14篇)篇十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商业楼物业管理首先管理要规范化,应制定怎样的商务楼相关管理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商务楼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高起点

现代商务楼技术含量高,管理范围广,不能只凭经验办事。要积极探索制定并不断完善一套覆盖各个方面的管理制度,使整个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管理与服务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有高素质的员工队伍,高技术的管理手段,高标准的管理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好的管理效果。

二、加强治安防范,严格出入管理制度,建立客户档案

商务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很重要,它不仅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财产与生命安全,还涉及大量的行业、商业、部门机密。由于商务楼一般在办公时间都是开放的,所以治安管理难度大。必须加强治安防范,建立和健全各种值班制度,坚持非办公时间出入大楼的检查登记制度,坚持定期检查楼宇防盗与安全设施制度,坚持下班交接检查制度。加强前门、后门的警卫及中央监控,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力求做到万无一失。同时,应全面建立客户档案,熟悉业主、租户情况,增加沟通了解,做到时时心中有数,确保业主、租户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三、加强消防管理,做好防火工作

由于商务楼规模大、功能多、设备复杂、人流频繁、装修量大,加之高层建筑承受风力大和易受雷击,所以火灾隐患因素多。因此,商务楼防火要求高,应特别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管理。一定要教育员工、业主、租户遵守用火、用电制度,明确防火责任人,熟悉消防基本知识,掌握防火、救火基本技能;加强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完善消防设施,落实消防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重视清洁管理

清洁好坏是商务楼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体现,关乎大厦的形象。由于商务楼一般都采用大量质地讲究的高级装饰材料进行装饰,所以清洁难度大,专业要求高。为此要制定完善的清洁细则,明确需要清洁的地方、材料、清洁次数、检查方法等。同时要加强经常性巡视保洁,保证大堂、电梯、过道随脏随清,办公室内无杂物、灰尘,门窗干净明亮,会议室整洁,茶具清洁消毒。

五、强化设备管理设施的维修保养

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是商务楼运作的核心。应重视对商务楼水电设施(包括高低压变电房,备用发电房,高低压电缆、电线,上下水管道等各项设施)的全面管理和维修,供水供电要有应急措施。应特别注重对电梯的保养与维修,注重对消防系统的检查、测试和对空调系统的保养、维修。要有健全的检查维修制度,要对公用设备、公共场所,如大厅、走廊、电梯间等定期检查、维修维护。对业主、租户的设备报修要及时处理,并定期检查。要做到电梯运转率不低于98%,应急发电率达到100%,消防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六、设立服务中心,完善配套服务

管理就是服务。为方便客人,满足客人需要,商务楼应有配套的服务,设立服务中心。帮助业主、租户办理入伙和退房手续,解决相关问题;提供问讯、商务等各类服务,包括提供一些日常性服务,如协助接待来访客人,回复电话问讯,提供打字、传真、复印及订票服务等;提供其他可能的委托服务,如代客购物、代送快件等。

七、加强沟通协调,不断改进工作

要加强与业主、租户的沟通,主动征询、听取他们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与要求,认真接受、处理业主、租户的投诉,及时反映、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要谨慎对待,协调好各方关系,协调配合好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还要不断改进各项管理,使各项工作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什么叫商务楼、商住楼、商办综合楼?

根据上海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商务楼指用于商业服务用的七层以下的办公楼、写字楼的通称。八层以上可称大楼。商住楼指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商办综合楼与商住综合楼均分别被上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例为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四十二种建设项目名称之一。

第一要素:黄金区位

房地产开发有三大要素,第一是地段,第二是地段,第三还是地段。这对于酒店可能并非个个是真理,但对于写字楼,几乎无反例,其无疑是投资和购买写字楼的第一要素。

第二要素:超大规模

这里所说的超大规模,不仅是指建筑体量本身比较大,而且更强调其规模的伸展力及拓展性。一方面,不仅是写字楼建筑本身的规模要大,而且必须要有强大的综合配套,经营成一个集写字楼、公寓、商住、星级酒店、会展中心、休闲娱乐及购物中心于一体的大空间。另一方面,还要视其交通条件而论,四通八达的交通一定是其写字楼规模的重要支撑。一个写字楼如果没有相当大的建筑体量和规模化的.配套设施,是难以称得上五星级的。

第三要素:建筑文化

所谓建筑文化,对酒店可能是指国王饭店、皇后饭店这样的历史,但对于写字楼而言,与其说是世贸中心、国贸中心这样的品牌文化,倒不如直接说成是摩天大楼的建筑文化。无论西方还是东方,无论发达还是落后,一谈到写字楼,都有明显的摩天大楼的情结。尽管美国世贸中心被炸影响了世界各地对摩天大楼的追求,但估计这是暂时的。因为从道理上讲,低矮的五角大楼也同样易于被攻击。

第四要素:硬件设施

就像星级酒店在硬件配套上追求奢华极致一样,在写字楼方面追求的硬件,更多的是科技与创新。这好比比尔·盖茨的科技豪宅与常规豪宅的区别,当然,科技豪宅也同样拥有奢华,只是强调重点已经转移。除此之外,其所用的建筑技术、标准层高、标准承重、弱电系统、新风系统,以及电梯、智能等,都较酒店更先进。但就写字楼的本质而言,硬件设施的最大追求应该是创新,主要体现在建筑设计和建筑功能的创新上。

第五要素:软件服务

相对酒店的五星级服务标准,写字楼服务有了明显的变化,一方面体现在高效的物业管理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入住企业的专业化商务服务上。比如,将洗衣送餐这些酒店式服务改写为卫星会议、活动策划、会展中心等服务。又如,一些新型写字楼不仅能够实现全天候空调节假日无休,而且还在送餐、夜餐甚至代办员工地铁月票等方面下功夫。

物业顾问的物业管理规定(汇总14篇)篇十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组织观念,维护正常的劳动、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物业管理制度相关信息。

一、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责任制和具体工作目标,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分配,听从安排,对工作不服从分配,经教育仍不能到职到岗的视为旷工处理(按奖惩制度第六条执行)

三、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打扑克、下棋或干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私活,违者按奖惩制度第五条执行。

四、严格考勤制度,各物业管理站必须坚持每日签到考勤,考勤员必须认真登记,严禁弄虚作假,违者按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执行。月底汇总,于次月1日报经理审查后交财务科备案,是每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严格坚持请销假制度,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杜绝不请假或先离岗后请假,违者按旷工处理。

六、对无视公司工作纪律,屡次违反,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将调离其本人工作岗位或待岗学习(经学习仍不能胜任工作,按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七、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者除对其批评教育外,按奖惩制度第七条执行。

八、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禁止收受用户任何好处,或以权报复,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将按奖惩制度第八条执行。

九、除因工作需要,禁止中午喝酒,反对酗酒,不得因喝酒聚会而影响或延误八小时以外的临时性工作和服务要求。

十、水电工要严格执行水电工岗位责任制,水电查抄及费用征收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按奖惩制度第十条执行。

十一、工作时间定为每天8小时,职工周日除留一人值班外,其余人员休班;值班人员安排其他时间补休(法定节假日据情况安排休息)。

十二、对业主提出的各种合理性服务要求,在规定范围内的要立即去办,服务范围之外的能办则办,不能办的须做好耐心的宣传解释工作。禁止出现推诿不管或置之不理,一旦发现或举报反映,则按奖惩制度第十一条执行。

十三、业主(或使用人)对收费(含代收费项目)标准提出异议时,要首先向其耐心宣传解释上级的'规定和批准的收费标准,直到业主理解和满意为止,遇有极个别业主无理取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为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奖励:

一、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及下达指标,年底评出的先进个人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表彰。

二、对各有偿服务范围内的创收,按实际创收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个人。

1、对发现查出偷水、偷电之行为并给予处罚,罚款部分按10%提取。

2、对工作中因有发明、技术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员工,参加集团公司献计策、做好事“双十佳”评选活动。并按公司文件规定评选奖励。

处罚:

三、工作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处罚10元,10分钟以上处罚20元;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处理(30分钟以上为半天,1小时后为一天)。

四、旷工半天,扣发本人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发本人两天工资;旷工超过一天以上做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消极怠工,工作时间内上网、打扑克、下棋或干私活发现一次处罚20元。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及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七、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影响工作并造成影响的,除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外,单位将据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因触及刑律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八、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接受用户好处(包括喝水、抽烟、吃请等),一经发现除返还或赔补外,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九、除工作需要外,严禁中午喝酒,不得因业余时间喝酒而影响临时性工作安排或住户的服务要求,发现一次处罚50元,如给住户造成损失(本物业服务范围之内的)由当事者一并赔偿。

十、对水电查抄及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现一次除重新更正或补收外,处罚当事人100元。

十一、对居民提出的服务要求,不得推诿不管或置之不理,发现或居民举报反映给公司一次处罚50元,出现居民上告或举报给公司以外的其他管理部门一次,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正当理由除外)

十二、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人不按规定写请假报告的按旷工处理。

十三、严格考勤并做好记录,做到日考日记,并于次月1日报公司经理,审核签字后备案并编制本月工资表,如发现考勤记录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扣责任人30元/次。

十四、工作要负责任,因玩忽职守造成的辖区内各类事故及损失,按损失的实际造价予以赔偿。

十五、对员工的各类处罚,均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全体干部、员工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考勤工作由各站责任人负责实施,并坚持日考日记。

三、各物业站应对所属人员的签到出勤情况予以监督签写,不得弄虚作假,公司将不定期检查。发现当天漏签或签到不实,当事人要受到一定的处罚(按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执行)。

四、财务部应对职工请假情况通过请假报告做好记录和汇总,并以此计算员工工资。

五、凡因查抄水电等入户占用的非工作时间,不做加班处理,事后也不予以补休,各物业站可适当安排提前1小时下班,但不能推迟上班时间,各住区出现突发性抢修而占用的非工作时间由公司组织补休。

六、考勤记录要于次月1日报交经理,待审查签字后备案并编制当月工资表,不得无故拖交,一经出现按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执行。

一、全体职工必须做到有事先请假,事后要销假。

二、职工请假要提前写出请假报告,待逐级批准后,方可离岗,不得出现先离岗后请假的现象。

三、职工请批假范围

请假1小时内,由所在站站长批准;请假半日以上(含半日),须提前写出请假报告,由副经理或经理批准,各站长一切非因公外出须经经理批准。

四、因病请假一日以上(含一日)须有正规医疗部门的证明手续。

五、因事、因病请假及晚婚晚育假期均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以上事项如有违反,按奖惩制度第十二条执行。

业主回访制度

一、为确保业主利益,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标准,特制定如下制度:

1、对业主提出的各类咨询应做好记录,并予以答复。

2、对业主的误解,物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耐心解释。

3、物管经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小区业主进行回访。

4、回访时,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做好回访记录。

5、回访中,对业主的询问、意见,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告知预约时间答复。

6、回访后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上报例会讨论,找出解决方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7、对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并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一式三份,物业公司存一份,交工程部一份,交客服中心一份,由工程部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承诺修复时限,反馈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负责向客户解释。由客户服务中心督促工程部在规定的时间内维修完,并让业主进行验收。

8、对业主提出的各类在本物业服务范围之内的问题,应承诺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做好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

9、对已解决的问题按性质及需要在不超过三日或一周内回访业主,征求意见。

10、对回访情况要做好完整地记录,且须由业主签字为证。

二、 回访时间及形式

1、 物管经理/主任每年登门回访2-5次,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沟通关系。

2、 小区物管员工按区域范围分工,每季回访1次。

3、 利用节日庆祝活动、社区文化活动、公关活动等形式广泛听取住户反映。

4、 有针对性地对住户(业主)作专题调查,听取意见。

5、 小区设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由专人接收,交物管经理/主任及时处理。

6、 作好回访登记。

(一)投诉事件的回访:

1、重大投诉由物管经理组织进行,一般投诉由物管员进行处理;

2、回访率应该达到100%;

3、应在投诉处理完毕后的三日内进行。

(二)维修工程的回访:

1、由小区物管员进行;

2、回访率应该达到30%;

3、应在维修完成以后的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进行。

(三)业户报修的回访:

1、由物管管理员进行;

2、回访率应该达到30%;

3、应在维修完成以后三天以内进行。

回访人员领取《回访记录表》,通过与住户面谈、现场查看的方式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质量评价、服务效果的评价、住户的满意程度评价、缺点和不足的评价、住户意见的征集,将回访的内容简明扼要地记录在《回访记录表》上,并请住户签名确认。

管理员每月末对回访的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对发现的回访不合格、连续就同一事项投诉两次以上、同一种维修三次以上的现象,写成统计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物管经理审阅,并做出解决方案。

物业顾问的物业管理规定(汇总14篇)篇十二

宿舍是保安员集体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使宿舍管理规范化,统一化,要求住宿保安员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1、按时起床,将个人被褥按部队要求叠放整齐,被子叠成方形,见棱见角,枕头放在被子内侧。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叠被子。床单,被套、枕巾要经常清洗,保持干净。

2、不得私自在宿舍墙上钉挂衣物等杂物,衣物应放置衣柜内,杜绝衣物和其他物品乱扔乱挂。保管好个人物品,不得放在公共设施上。

3、室内公共物品不能外借或带出宿舍,个人与宿舍无关物品(包括私自临时存放物品)禁止带入宿舍。

4、严禁在宿舍内以打扑克、下棋、玩麻将等娱乐方式进行赌博。为照顾倒班保安员的休息,平时禁止在宿舍内搞娱乐活动(公司组织允许的活动除外)。

5、宿舍内任何时候都不能大声喧哗、唱歌、放大电视音量影响其他人员休息。

6、宿舍人员要互敬互爱,友好相处,互相帮助,搞好团结。不利团结的话不讲,不利团结的事不做,坚决禁止在宿舍内搞帮派、拉帮结伙,寻衅滋事,打架闹事。

7、宿舍内任何人不能私自留宿外人(包括亲戚、朋友、不论男女)。

8、爱护宿舍公共财物(包括门窗电视等)任何人不能私拆私卸室内设施,更不得损坏或占为己有。

9、宿舍要严格执行作息制度,熄灯后关电视休息,不能大声说话,保持宿舍安静。

10、未经允许不能在宿舍内使用电器(包括电炉子等)私拉电线或乱安开关。

11、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落实责任。值日保安员要负责清扫宿舍,督促检查宿舍内的物品摆放,被褥是否叠放整齐。要确保宿舍通风良好,空气新鲜,卫生合格。

12、每周要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开展自检自查。

13、住宿舍的保安员,若每晚上不在宿舍住,应向中队带班领导报告说明原因,得到允许方可,否则视为违犯纪律。

14、休息或请假期间,遇有紧急情况一经接到中队通知立即归队待命。

15、私人现金、有价证券用其他贵重物品要自己保管好,如有丢失或损坏后果自负。以上各条款希望全体住宿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并遵照执行。如有违犯以上规定任何一款,中队将根据具体情况或情节,对造成损失、影响及后果的,中队研究后予以处罚。

范文二: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宿舍的规范化管理,建设一个良好的集体生活环境,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安宿舍管理由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班长/副班长及队长/主任组成,负责保安宿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1、填制入住者名册,负责来访登记,并于每月月底前交公司;。

2、负责公物的检查、保养和维护,落实防火防害对策;。

3、监督入住者遵守规章制度;。

4、负责入住者与公司的沟通联系;。

第三条:入住者必须为公司保安员,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入住的,入住前须填写入住申请表,并由公司决定是否批准入住后方可入住。

第四条:入住者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保安宿舍的生活秩序和公众道德。

第五条:入住者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各种公共设备、设施;。

2、保持宿舍的清洁卫生;。

3、注意节约水电、煤气;。

4、注意用火安全;。

5、遵守公共道德,注意维护纪律秩序。

第六条:入住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改变宿舍或附设设施的原有形态;。

2、不得在宿舍内进行商业活动或类似的活动;。

3、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危险物品;。

4、不得在指定场所以外用火或吸烟,自己生火煮饭;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5、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吵闹、放音乐等,使用电视、收音机不得防碍他人休息;。

7、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小动物;。

8、宿舍内不得留宿亲友,外人拜访应登记姓名、与保安员关系及进出时间;。

9、不得在墙壁、门窗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挂物品;。

10、爱护清洁,不得随地吐痰、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在地上,废物垃圾应放入垃圾筒内;。

11、房间清洁由住宿人员轮流负责;(每天清扫1次)。

12、节约用水用电,人去灯灭,关风扇;。

13、不得在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或从事其他不健康活动。

14、早班人员应于晚上24:00前,中班人员应于凌晨1:30分前回到宿舍就寝,宿舍在凌晨1:30分前必须熄灯(特殊情况除外)。

15、电话使用要长话短说,不得霸占;。

16、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丢失者责任自负。

第七条:入住者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管委会汇报。

1、建筑物或附属设施损坏时;。

2、火灾、水灾或失盗时;。

3、宿舍内出现传染病患者时;。

4、出现其他需要通报事项时。

第八条:入住者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在3日内退房:

1、不具备公司员工身份,辞退保安员;。

2、违反规定被公司认为不适宜再住保安宿舍者;。

3、公司出于某种考虑,命令退房者。

第九条:保安宿舍包括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原则上由公司承担。因入住者过失或故意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全额负责。宿舍内的附设设施需要修缮时,由入住者直接向管理员提出申请。入住者不得对宿舍和附设设施进行改装。

第十一条:入住者应注意公共个人卫生,保持厨房、冲凉房、食堂、厕所的清洁卫生。

入住者应积极参加定期大扫除,(每月一次)努力保持宿舍内部清洁。

入住者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注意个人健康,定期接受公司的健康检查,积极配合统一的防疫消毒活动。

入住者不得在走廊、楼梯、出入口和紧急出口处堆放杂物。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凡违反第六条中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处50元------300元的罚款;凡违反第五项至十五项的处10元------50元的罚款。凡违反规定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负责照价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顾问的物业管理规定(汇总14篇)篇十三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淮南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和谐淮南的宏伟目标,让全市人民安居乐业,按照“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科学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管理,是指对以住宅为主的生活小区(含组团)进行综合全面管理,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

第三条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社居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行事与权责分明的原则;业主自律与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服务与收费相一致的原则;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一管理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住宅区管理服务基本要求:配套设施齐全,方便人民生活;管理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设施设备完好,日常维护及时;道路平整无坑,车辆人行安全;绿化不露黄土,花草木无枯萎;垃圾按时清运,环境整洁美观;社区文化丰富,业主关系融洽;安全设施完好,公共秩序井然。

第二章 业主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卫生保洁服务。

小区主、次干道每日有专人清扫,全天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绿化带、花坛无杂草、弃物,定期杀虫灭鼠;清扫楼梯及擦扶手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绿化美化亮化服务。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化、亮化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老住宅区,道路两侧和花坛不露黄土,道路平整、硬化、无坑槽。物业费中含有亮化费用或已收取亮化费用的,路灯、楼道灯要保证亮灯时间每天不少于八小时,并保证亮化设施完好。

第八条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一)实行物业管理且服务标准达到一级以上的住宅区,主出人口要实行24小时值守,小区重点部位每2至3小时巡视一次。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原产权单位要从人员、资金方面予以保证,做好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无产权单位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协调、组织做好看楼护院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利用“警灯闪烁”工程,加强对住宅区重点时段的巡逻,做到无一住宅区遗漏,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

(五)物价部门在核定物业费时,要充分考虑公共秩序维护费用,保障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第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服务。

(一)保修期以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二)保修期以外的,根据《淮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大修、更新和改造时,可使用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中、小修由业主和使用人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现场协调。

(三)物业管理企业(单位)要保证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环卫设施基本完好,窨井、化粪池、管道半年清淤、清塞一次。维护费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散居户由全体业主负责。

第十条 室内自用部位维修服务。

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可请物业管理企业或市物业管理便民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进行有偿维修服务,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十一条 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保障服务。

凡业主按时足额交纳上述服务费用的,要保证上述服务项目正常使用,严禁随意中止上述服务,因故确需中止的,要事先告知业主。

第十二条 社区文体活动服务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师。

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单位)每年集中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社区文体活动不少于一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要按小区的不同服务等级开展好小区的文化活动。

第三章 业主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住宅区各项管理规定和业主公约,积极主动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配合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意倾倒生活、建筑等各类垃圾。生活垃圾进行袋装,按要求处理;因装饰、装修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清运处理。

第十五条 自觉保护小区的绿化,不损坏小区绿地和花草树木,不在小区内刨土种莱,不改变绿化的统一布局。

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基本原则

(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收费合理原则: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使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物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

(七)公平竞争原则: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该坚持招标、投标制度,委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则: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到法律非常广泛,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

物业顾问的物业管理规定(汇总14篇)篇十四

物业小区生活垃圾房保洁工作的管理规定及标准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垃圾房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业垃圾房管理规定

目的:进一步规范垃圾房保洁管理,确保小区干净整洁;减少生活垃圾对市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范围:适用于辖区内各种生活垃圾房保洁.

1、垃圾房保洁人员必须在垃圾收集完毕后根据垃圾房保洁作业流程进行操作;

(1)垃圾房垃圾清运后,将空垃圾箱箱置于房外轨道上,及时清扫散落垃圾,并装进垃圾箱内。

(2)对垃圾房内、上下四角、屋顶、内壁先用扫把进行清扫,将垃圾倒入垃圾箱内,后用拖把将地面拖净。

(3)对外墙面及房门上的.油污,应用去污粉(剂)进行刷洗,并用抹布擦干。

(4)墙面上的张贴物应先用喷壶将张贴物湿润,后用玻璃铲刀进行清理,不应有残留物,清理后的痕迹应用抹布擦干净。

2.保洁工作-一(4)居民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房保洁工作管理制度及标准

(5)需要登高作业时,打开人字梯,一人扶梯,一人顺着梯子向上站在适合的位置进行清洁。

(6)目视垃圾房内外清洁,无明显垃圾,将垃圾箱复位,并及时封闭上锁。

2、发现垃圾房或垃圾箱有损坏的(如垃圾箱、门腐蚀生锈,螺丝脱落,轨道变形的,应做到当日报物管站.

保洁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守(仪容仪表、行为举止、语言态度标准》。

1、垃圾房保洁人员配备的工具和消耗品:垃圾车、水桶、防滑雨鞋、橡皮管、大扫把、小扫帚、抹布、去污粉(剂)、刷子、钢丝球、防尘口罩、乳胶手套、簸箕、玻璃铲刀、人字梯。

2、垃圾保洁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守丈工具管理办法》和《工具操作规程》。

1、保洁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守《保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正确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2、身体有伤口时,要包扎好,避免感染:不应带病工作。

3、开启、关闭垃圾房卷帘门时,应小心谨慎,防止夹手。

4、垃圾车清运垃圾时,保洁员应站在5米以外的距离,避免砸伤、撞伤。

5、发生火灾,及时拨打火警(119),通知物管站。

6、垃圾房(箱)周围不应有积水和结冰现象,以防止滑倒摔伤自己和他人。

7、垃圾箱房要配备灭蝇设施,定期喷洒消毒,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8、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分类妥善处置。

(一)、工作时间(北京时间)

1、日常工作时间

上午:9: 30至12: 30

下午:16:00至18:30

2、在工作时间内,出现的特殊天气情况的处理

气象预报风力超过7级(含7级)以上,应立即停止清扫,风力减弱或停止时,应对垃圾房周围及时进行清扫;雨水天气时,应对垃圾房四周的积水及时进行清扫;冰雪天气下,对垃圾房周围的积雪和易造成结冰的部位,应进行及时的清扫及铲除,以防摔伤自己和他人。

(二)、工作频次

1、垃圾房地面、台阶、投放口垃圾每天清扫二次。

2.垃圾房张贴物随时发现,随时清理。

3、垃圾房内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4、喷洒消毒作业人员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5、外墙面瓷砖和卷帘门每月清洗一次(每月11日-15日)

1、垃圾房内上下、四角、顶部干净,内外壁及底部无污,外壁、门无陈旧张贴物,无乱张贴乱涂画,四周无杂物、无积水、无堆积垃圾。

2、.配合喷洒消毒作业人员进行垃圾消毒及灭蝇工作,确保垃圾箱房周围无明显臭味.

3、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不满溢。

1,不合格服务包括:未达到保洁工作质量要求、未按操作标准操作、未按要求工作、检查员检查出的不合格 项、居民投诉。

2、保洁员在1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的,不列入考核扣分;每月相同的不合格出现超过2次时,根据考核标准扣分。

3,保洁员发现垃圾房内的设施损坏应当日上报给物业管理站管理人员,否则影响保洁质量的责任由保洁员承担。

物业小区生活垃圾房保洁工作的管理制度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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