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15篇)

时间:2023-12-19 作者:梦幻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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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15篇)篇一

上诉状精选范文: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上诉状精选范文: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15篇)篇二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第___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15篇)篇三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xxx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一)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又作出(xxx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然而随后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自愿又将审判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并由独任审判员罗建于xxx5年11月9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各种程序权利,使得上诉人在一审中仓促应诉,导致了本案一审结果对上诉人极为不利。

(二)上诉人于xxx5年10月26日收到(xxx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一审法院将举证期限延长至11月5日,被告人于当日将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递交给了主审法官罗建手中。上诉方的证人将在一审中对影响本案的关键事实(即被上诉人是否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进行举证,然而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却认定我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合法,不予采纳。而且在(xxx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我方出庭证人刘红、胡万碧证言因何不予认可却未加以阐述。这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规则,从根本上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不清。

(三)一审法院先判后审,明显司法不公。被上诉人领到判决书是xxx5年12月16日,然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的日期确是xxx5年10月7日。这明显是一审法院法官早在10月就已经拟定好了判决书,只等一审程序完结就可以盖章判决。一审法院漠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庭审权利是典型的司法不公现象,望二审法院予认定。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自1980年以来与家人基本不来往,对其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同时对其父亲在1988年将房屋由41平方改建为85平方也没有作任何贡献,因此依法不应当继承财产。但一审法院却对以上事实毫不理会,也不予以认定。

(二)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被上诉人叶启均权利被侵害之事实,从而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属于认定错误。《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自其父亲去世就知道其有继承权,且上诉人多次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未能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继承财产。因此被上诉人早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但时日至今早已超过2年。更何况作为被上诉人应当负有证明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其一审不予以举证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具状人:******。

时间:******。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15篇)篇四

上诉人xxx,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农民工,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镇杨村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吴村镇河源村庚山号,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霞峰镇公堂村泉里8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不服()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法院没有通知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在一审开庭前,于10月7日,上。

诉人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了追加被告申请书,要求追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上诉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是劳务利益的最终受益者,同时,其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显然存在非法选任承包人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被上诉人的部分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的损害是混合过错所至,被申请人是民事诉讼法上“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但一审法院未作任何裁定,也未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2,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的雇主。被上诉人的损害应当。

由被上诉人和公司承担。

承建“井睦高速建设项目”,将部分将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班组长,被上诉人,郑祥松系被上诉人的雇员,其劳务向被上诉人提供。因而被上诉人刘才是被上诉人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郑祥松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系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是劳务利益的最终受益者,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原判决核定被上诉人误工损失过高。

被上诉人是左眼受伤,只有9级伤残,一审法院支持其11。

个月的误工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二、原判决责任划分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作为劳务利益的接受者,依法应当承担主要的损害。

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有重大过错,且其在主张权利时,放弃对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从而存在选任承包人过失的责任主体——公司,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损害的30%以上。而原判决则判令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被上诉人刘赔偿30%,被上诉人郑祥松承担10%,让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有限公司无责法外,却让仅是被上诉人工地的班组长——上诉人承担60%,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重审。此致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2月4日。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15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违约金只支付至起诉之日,系认定、理解错误,该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上诉人极不公平。

在立案时,由于立案庭要求必须明确违约金的数额以便于计算诉讼费用,所以诉状要求对方支付确定数额的违约金。庭审当中,上诉人着重强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一审法院却认为虽然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该要求,但是当事人起诉状中仅要求支付至起诉之日,同时在庭审中最后陈述阶段也仅是表明坚持诉讼请求,因此判决支付违约金至该日。

这是一审法院对庭审活动的错误理解。庭审中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的“坚持诉讼请求”,是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活动作出的最后陈述,对本案而言,就是坚持庭审中已变更的诉讼请求。否则,就是否定了庭审活动的意义。

另一方面,一审法院的.该判决对上诉人极其不公平。一审起诉之前,被上诉人就恶意拖欠货款,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被上诉人又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拖延审理时间。本案自立案至作出判决期限就长达9个月,现在一审法院却判决违约金仅支付至起诉之日,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

二、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系未查清事实。

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违约对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一方面,被上诉人恶意拖欠货款,导致上诉人资金无法回笼,其钢材生意已产生了重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上诉人购买涉案材料款项的外债利息也越来越多。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就是考虑到这种巨大损失,才共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即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在双方的合理预期内约定的。

因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合理的,法院应该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认定。

综上,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15篇)篇六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x××)×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x××)×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15篇)篇七

上诉状经典范文【模板一】: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上诉状经典范文【模板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x省x市机械服务中心地址:x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x,男,1942年4月出生,汉族,系x市机械服务中心经理。

邮政编码: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市x区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朱x,男,系该局局长。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79号维持行政处罚的判决;二、要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xx元。

事实与理由:

一、x市机械服务中心没有违反国家工商法律规定,其经营符合被上诉人审验的营业许可范围。前不久,××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审查我中心与某客户的经济合同时,认定我中心违反规定,有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给予罚款处罚。我们认为,这种处罚是错误的。因为我中心虽然从事了一项原来营业许可之外的经济项目,但根据我市人民政府(1987)x发第x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已向市x进行了申报,并被批准增加经营范围。

此批示复印件附后。

三、一审法院在(1991)x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中,消极维持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这个判决,显然是在没有尊重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为此,我们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市机械服务中心(公章)。

法定代表人:夏x(签字)。

委托代理人:杨x(签字)。

附:一、xx批准我中心增加经营范围的批示复印件一份;。

二、我中心因受错误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情况一览表。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15篇)篇八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彭××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按我国刑法第×××条惩处。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彭××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彭××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按我国刑法第×××条惩处。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彭××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帮助申诉人制作刑事申诉状,提出明确的申诉请求,并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申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明确表述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意见和申诉理由,并提出新的证据和证人名单。申诉状经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后,送交有管辖权的有关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不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则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代理律师应指导申诉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申诉状的机关。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在代理申诉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提出申诉请求应当有足够的证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请求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否则很难达到申诉的目的。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尽量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以保证申诉请求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当事人的申诉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代理律师经过对有关证据的审查,确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15篇)篇九

精选的优秀例1: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精选的优秀例2:

1.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15篇)篇十

中国建议银行山东省鱼台县支行与王炳礼等存款纠纷申诉案。

法公布(2003)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民二提字第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鱼台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湖凌二路。

负责人:陈春文,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金才,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同舟,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方当事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炳礼,男,汉族,住址山东省海坊市滩城区向阳路南首89号。

委托代理人:徐永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启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鱼台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湖凌二路。

负责人:宋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金才,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同舟,北京市同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鱼台县工程开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鱼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荣启,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鱼台县支行(以下简称鱼台建行)为与王炳礼、中国人民银行鱼台县支行(以下简称鱼台人行)、鱼台县工程开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存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经初字第11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经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和该院(2000)鲁经监字第12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12月7日作出(2001)民二监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鱼台建行、鱼台人行委托代理人周金才、邢同舟,王炳礼的委托代理人徐永前、黄启力到庭参加诉讼,工程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7月7日,王炳礼委托其亲戚藏传伟携带中国建设银行海坊市坊子区支行签发的200万元银行汇票一张、中国银行海坊市开发区支行签发的200万元汇票一张、交通银行海坊市分行签发的.444.7万元银行汇票一张,与工程公司刘荣启等人一起到鱼台建行营业部办理汇票解付和存款业务。上述三张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均是王炳礼,王炳礼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在汇票背面写明身份证号码和出具身份证机关,鱼台建行营业部收到三张银行汇票后,将其中两张共400万元的汇票转入“鱼新二路储蓄所专柜”,开出三张定活两便存单和两张活期存单,存单上的存款人为王炳礼,但该存单由工程公司持有。截至1910月9日,工程公司将400万元全部取出。另一张444.7万元的银行汇票,在王炳礼签章的左边及第二背书人签章栏盖有工程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两个人名章,第一背书人签章栏空白,背书明显不连续。该银行汇票由鱼台建行受理,鱼台建行向鱼台人行提供了收款人为工程公司的帐号,由鱼台人行作为代理兑付行兑付,款项转入工程公司帐户。

刘荣启在办理存款业务当天,向臧传伟出具了金额为1000万元的假存单。另,刘荣启因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侵占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山东省微山县运河监狱服刑。

王炳礼向鱼台建行索要存款本金及利息,鱼台建行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拒付。故王炳礼向山东省海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鱼台建行、鱼台人行、工程公司返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

山东省海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炳礼将844.7万元人民币存入鱼台建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存款关系真实存在,鱼台建行擅自将王炳礼所存款项转到储蓄所专柜,变成活期存单,被工程公司派人以大额现金方式提取,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鱼台人行作为代理付款行接收了背书不连续的汇票,没有履行兑付监督义务,将款项转到工程公司处,违反了票据法的有关规定,鱼台人行及工程公司对这部分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如下:一、鱼台建行赔偿王炳礼本金400万元及利息898560元;二、鱼台人行及工程公司赔偿王炳礼本金444.7万元及利息损失998974元,共计544597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3000元,由鱼台建行、鱼台人行及工程公司负担。

鱼台建行和鱼台人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工程公司对其非法占有的上述款项应予返还。台人行、鱼台建行因审查不严,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一、维持维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经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维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经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工程公司偿还王炳礼本金444.7万元及利息损失(自1997年7月8日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鱼台建行、鱼台人行对本判决第三项工程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的损失各负担50%的赔偿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0元,由工程公司、鱼台建行、鱼台人行负担。

在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三、鱼台建行、鱼台人行按照本调解书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工程公司追偿;。

四、除上述三项协议内容外,其他问题各方互不追究。

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0元,由鱼台建行负担50000元,鱼台人行负担50000元,王炳礼负担26000元。

二、本调解书自送达各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抒。

代理审判员孙基刚。

代理审判员高珂。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云飞。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15篇)篇十一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5.8万元。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2.9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3.7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2.9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5.5万余元。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15篇)篇十二

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济南市公和街9号联系电话:8691****、8601****法定代表人:董**,职务:厅长上诉人于20xx年2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此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及该中心同时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的检测结果、雷同考场测算结果及该中心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原告刘xx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的事实。

现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性剖析如下:

1.20xx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该通报第2页最后一段为:我中心还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与雷同考场测算结果一并下发,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检测结果中涉及的考场及考生进行妥善处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绩的,需以书面形式报我中心资格考试考务处。第3页第二段:在检测结果的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中心资格考试命题处联系。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并不否认有需要更正成绩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诉人刘xx的考试成绩均为合格,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起诉后的20xx年12月份对上诉人的考试成绩进行了更改,该更改行为应属于无效。该文件后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20xx年度全国经济考试雷同考场统计表,记载山东省基础中级雷同考场11个,实务中级雷同考场75个,因为雷同与抄袭属于不同的概念,该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的检测结果,被上诉人只提供了没有表头,未注明“考场内部抄袭”字样的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两个考生的准考证和成绩,无法证明上诉人在考场内部存在抄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如果上诉人存在抄袭行为,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援引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场雷同情况的通报》与本案无关,后附《关于新的雷同考场监测指标和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的说明》中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与本案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该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仅仅依据与本案无关的通报是错误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证明提供的上诉人的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是对的,对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评价该信息是正确还是错误。从广义上讲,考场内部抄袭监测数据中应该包含全国所有考生,因为他们都是被监测对象,被上诉人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上诉人所在的考场属于雷同考场,其出示的考场内部抄袭监测也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举证的人事部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上诉人成绩合格,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而一审法院却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部门内部规定《关于人事考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法律范围,一审法院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雷同试卷试卷由判定标准,一审判决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该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所谓“考场内部抄袭监测”的结论,毫无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敬请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3月3日。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15篇)篇十三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现住址)。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件。

注: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申诉人:钱先生,男,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

住址:省略。

法定代理人:刘女士,女系申诉人配偶。

委托代理人:焦春伟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同申诉人。

被申诉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略。

地址:略邮编:200030。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下列错误:

一、申诉人伤残是由工伤事故造成的,并且至今没有治愈,所以被申诉人应该支付伤残津贴以及因为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理由是:

2月18日申诉人发生工伤事故后,于2010月22日徐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即鉴定为工伤,207月29日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但是在随后的法院一审、二审中都认定申诉人“工伤已治愈”并且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是申诉人再次申请伤残鉴定,9月9日鉴定结果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而且两次工伤鉴定都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分级系列第六级第02条即“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两次鉴定结果再一次说明申诉人自2002年工伤后一直处于残疾状态并且始终没有治愈。

与此同时,11月9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鉴定诊断:抑郁症。2、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钱先生目前无诉讼行为能力。”该诊断亦能证明申诉人自工伤以后一直没有治愈。

二、一审判决以“体检结果正常,于5月29日回某物流公司上班”为由,认定“工伤医疗期应视为终结,享受5月28日后的工伤津贴没有依据”是错误的。理由是:

1、体检的结果不能证明申诉人已经治愈。申诉人是由于吸入大量煤气,脑部供氧不足造成的脑器官的损伤。新华医院诊断意见为“复查脑电图正常,心电图正常,体检神清”,申诉人认为脑器官的损害和残疾是无法通过脑电图,心电图的简单检查能够确认的。而且“体检神清”也不足以认定申诉人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这一点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司法精神鉴定书》的认定就是最明显的证据。该《鉴定书》第2页也说申诉人“意识清”,但是结果仍然认定申诉人“抑郁症、无诉讼行为能力”。试想在这种情况下开车,怎么能够不出车祸呢?由此可见新华医院的诊断只是针对申诉人的伤情,而不是残疾,申诉人的脑部残疾始终没有治愈。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15篇)篇十四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xx,男,汉族,1955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3号院2号楼711号,当前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29号12栋2门402,邮编:430062,身份证号码:110101195501104538,电话:18995549810。

第一被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特勤大队,住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95号。

法定代表人:刘x,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xx,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二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年,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希,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完全不服吴勇胜审判员于5月2日作出但于同年5月8日当面送达的(《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鄂0105行初99号),(以下简称《行政判决书》,见随附的“上诉证据1”);认定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上诉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而被撤消;。

3.请求依法改判第二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公交复决字[2017]033号)违法,因而被撤消。

一、关于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的错误。

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第2页第1段的开头文字:“被告特勤大队于202月17日对周xx作出420xx0-14488516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决定对其罚款200元,记3分”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或者说是对事实的伪造。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第6页上半部分中的文字:“交警在窗口口头‘告知’原告拟处罚事项,直接听取原告申辩后作出处罚决定”同样是对事实的伪造。

2017年2月17日上午,上诉人去第一被上诉人的住所要求处理违章的交警打印该大队对上诉人的3个违章处罚决定时,该交警只是机械地从电脑中调出并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早已存在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违章处罚系统中的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打印机打印完3个三联处罚决定书后,该交警将3份第一被上诉人需要保存的那一联处罚决定书撕下来让上诉人签字。上诉人在3份处罚决定书上写下“本人并不知道违反了交通规则,也一直没有被告知违规,昨天上午进行车辆年检时才知道,故申请行政复议”的文字后,签上其名字和写上日期,然后将3份该联的处罚决定书递给该交警。该交警接过3份该联的处罚决定书后,把3份另外两联的处罚决定书递给了上诉人。上诉人接过3份该两联的处罚决定书后就离开了第一被上诉人的住所。由此可见,该交警根本没有代表第一被上诉人于2017年2月17日对上诉人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只是机械地打印了早已存在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违章处罚系统中的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本不存在吴勇胜审判员所捏造的“交警在窗口口头‘告知’原告拟处罚事项,直接听取原告申辩后作出处罚决定”的情节。

公安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十九条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根据这条规定,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罚款200元和记3分的处罚决定,包括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该是第一被上诉人从电子监控设备于12月8日拍摄到上诉人驾驶他的机动车在武昌区体育街彭刘杨路路口逾压白实线后的10天内即月19日前作出并手工录入到上诉人的机动车违章记录中去的。这可以由第二被上诉人在其武公交复决字[2017]0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第2页第3段中的“电子警察录入(注:这句话的正确说法应该是:电子监控设备拍摄后由交警录入;吴勇胜审判员在上诉人在他的《关于3个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庭审意见书》以下简称《庭审意见书》中指出了电子警察这一概念的荒谬性后还继续使用这一概念只是他自恃其权力而无恐的表现)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局门户网站……进行查询”的文字得到证明;也可以从上诉人于2017年2月16日下午在第二被上诉人的122服务台的交警的指点和帮助下从第二被上诉人的官网上查询到上诉人的13个违章记录的复制件得到证明(该复制件的第一行所记录的就是上述罚款200元和记3分的处罚决定)(见随附的“上诉证据2”);还可以从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根据电子眼拍照内容对上诉人作出6个处罚决定和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交巡警大队根据电子眼拍照内容对上诉人作出3个处罚决定后经上诉人的陈述、申辩和向武汉市公安局12389投诉电话投诉后主动撤消其处罚决定的事实得到证明(见随附的“上诉证据3”)。

这些证据证明,该交警根本没有代表第一被上诉人于2017年2月17日对上诉人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只是机械地打印了早已存在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违章处罚系统中的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是在年12月19日以前作出的。

既然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上述处罚决定是在2016年12月19日以前作出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第一被上诉人,根据《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强制性的部门规章责任在2016年12月22日之前或最晚在2016年12月26日之前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否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也就是说,该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作废。

吴勇胜审判员伪造第一被上诉人作出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的意图和目的就在于,他要通过伪造它来使第一被上诉人的已经在法律上化为灰烬的处罚决定死灰复燃,以便为他作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提供“事实”支撑。

然而,伪造的事实终究不能成为客观事实,因而不能成为公正判决的根据。因此,吴勇胜审判员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必须被撤消。

二、关于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中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

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中引用《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二十条作为其认定第一被上诉人超处罚时限保留和维持其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合法的依据。

吴勇胜审判员在引述了《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二十条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见《行政判决书》第5页第2段开头的文字)的规定后解读道:“提供查询属强制性规定,而发送手机短信等仅是倡导性规定,均属于‘通知’的形式”(见《行政判决书》第6页开头的文字)。《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二十条的内容能像吴勇胜审判员这样解读吗?根本不能!

“提供查询属强制性规定”这句话仅仅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说是对的,因为它确实强制性地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提供查询”。但这句话本身并不包含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时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创建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里查询自己是否有被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意思。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作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为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和被公安部用来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部门规章,不可能作这样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创设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规范,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只要《交安法》没有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时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创建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里查询自己是否有被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没有义务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创建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里查询自己是否有被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

而只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义务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创建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里查询自己是否有被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把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到的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和依此作出的处罚决定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里就不可能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一种形式。因此,吴勇胜审判员的“本案被告特勤大队通过官网、微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了原告车辆的违法记录以供查询,履行了‘通知’职责”(见《行政判决书》第6页开头的文字)的认定词荒唐之极。

吴勇胜审判员之所以作如此荒唐的认定,是因为他想隐瞒和掩盖第一被上诉人和第二被上诉人伪造或篡改上诉人的电话号码和在庭审期间作伪证这样两个事实。第一被上诉人和第二被上诉人为了“证明”其曾以短信方式通知过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把上诉人的电话号码由189-9554-9810伪造或篡改成189-9559-9810(见随附于《行政诉讼起诉书》的“行政诉讼证据6”)。第一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张xx在庭审时坚称,是由于上诉人向他们提供了错误的电话号码才导致上诉人收不到第一被上诉人发出的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短信。上诉人用他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补充证据申请书》时随附的“行政诉讼证据13”驳斥了张xx的谎言,证明了上诉人向第二被上诉人的下属机构车辆管理所提供的电话号码始终是189-9554-9810,并告诉吴勇胜审判员,张xx作伪证。吴勇胜审判员对此无动于衷,只是轻描淡写地请第二被上诉人庭审后向其提供上诉人向车管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吴勇胜审判员没有在判决书中提及这一点,想必那些存在于车管所里有关上诉人的地址和电话的原始资料证明上诉人在《庭审意见书》中陈述的全是实话。吴勇胜审判员发现无法认定第一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送过行政处罚决定的短信通知,于是只好荒唐地认定“本案被告特勤大队通过官网、微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了原告车辆的违法记录以供查询,履行了‘通知’职责”。

在机动车驾驶人没有义务时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创建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里查询自己是否有被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就无效。

因此,为了履行《交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了把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到的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和依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里之外,还必须“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受处罚和缴清罚款之前才能永久性地合法存在。

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到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的10日内作出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然后再按照《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三日内,“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超过《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加起来的13天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无效了。将这13天的时限应用到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上就是,如果第一被上诉人在2016年12月22日前不将其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邮寄或发送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告知上诉人,第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变得无效了。

如果说《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加起来的这13天时限还不是法律规定的时限,那《交安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记分周期就是法律规定的时限。《交安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交安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得很清楚,那就是,在一个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周期结束的时候,如果他的交通违规记分未达到12分,而他又缴清了被处罚的罚款(其前提必定是他被告知了交通违法事实和应缴纳的罚款数额),那么他的记分就要被清零;但如果他被告知了交通违法事实和所应缴纳的罚款数额,而他又没有在记分周期结束的时候缴清所应缴纳的罚款,那么他应缴纳的罚款数额和被记的记分都要转入到他的下一个记分周期。由此可见,一个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周期就是他(或她)的交通违章处罚周期;一个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周期的结束日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该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和应缴纳罚款的法律上的极限时限日。超过这个法定的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作废。把这个法定的处罚时限应用到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是,由于第一被上诉人没有在上诉人的记分周期截止日即2016年12月25日以前或当日将其在2016年12月19日以前作出的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上诉人,因此,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废。

第一被上诉人和第二被上诉人在第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作废、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坚持保留和维持它显然是滥用执法权的违法行为。

从上诉人以上对《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二十条的内容所作的中肯且透彻的分析可以看出,吴勇胜审判员对《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的解读是完全错误的,甚至可以说是别有用心的。既然如此,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成为吴勇胜审判员认定第一被上诉人超处罚时限保留和维持其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合法的依据。

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的第7页所引用的《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显然不适用于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因为《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是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处罚程序,而窗口交警打印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早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并不是在交通违法现场执法,时间相隔两个月。要想使窗口交警于2017年2月17日打印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早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第一被上诉人就必须在2016年12月22日以前或最晚在2016年12月26日之前“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第一被上诉人玩忽职守,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这样做。因此,被窗口交警于2017年2月17日打印出的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早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违法的。

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的第7页所引用的《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四十九条规定也不适用于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因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而上诉人在没有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驾车逾压交通路口白实线属于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

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的第7页所引用的《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五十条规定同样不适用于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因为第一被上诉人玩忽职守,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告知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因而上诉人不存在不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问题。

综上所述,《交通违法处理程序》中的任何一条规定都没有为吴勇胜审判员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提供依据。

严格地说,《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并不是法律,不能成为法院引以判案的法律依据。如果《交通违法处理程序》中有任何与《交安法》、《行政处罚法》和《交安法实施条例》不相符或不一致的内容,这些内容,根据《行诉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都必须被纠正。

吴勇胜审判员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驳回完全违背了《交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和《交安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因此,上诉人请求市中院根据《行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判令吴勇胜审判员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而被撤消。

根据上诉人以上陈述的上诉理由,上诉人请求市中院:依法改判第一被上诉人的420xx0-1448851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因而被撤消;依法改判第二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公交复决字[2017]033号)违法,因而被撤消。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周xx。

2017年5月17日。

附: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15篇)篇十五

上诉人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号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2)(证据目录逐一列明)。上诉人年月日。

说明:应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后用括号分别注明其在本诉中的诉讼地位,例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列被上诉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在“出生地”后增写“文化程度”。如果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审判决或裁定的时间,以便于立案时检查是否超过了上诉期。其中的“因_________一案”应填案由,即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正文格式比起诉状简单,不可套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请求只能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使当事人不信任原审法院,极不情愿发回重审,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诉理由是上诉状的核心,要针对原审裁决的错误之处,进行反驳。通常分条列项:

(1)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有误,

(2)原判(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3)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

(4)原审法官徇私枉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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