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

时间:2023-12-13 作者:HT书生

行政规范是指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履行管理任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欢迎大家积极分享自己的行政工作经验和心得,共同促进行政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一

作者被上海交大安泰管理学院录取为2004级硕士研究生,祝贺!

别的不说,我先拿这次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来谈谈我的复习和猜题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看书要看脉络!

建议看书时每一章用a4纸把知识点的.脉络整理出来,在脑子里有了脉络后,理解上背就方便了。

目前阶段,我建议分以下段落看。

第一章到第七章。

第八章到第十章。

第十一章到第十七章。

第四编、第五编分两次看。

二、如何猜题。(历史会惊人的相似)。

最好把近三年的名词解释、简答、案例整理出来,然后在书上的目录上标出。你就可以看出出题的基本思路了(如法学概论)。

比如说上次的“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中可以看到,都是出在第三编、第四编的,我估计这次考的重点仍在其中。名词解释都是小节的名字,所以这次估计还是这样!

时间不多了,先谈以上两点。供大家参考。

我是这样认为的,这次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会出在第三、四编。而第五编由于是程序法,所以看一遍就ok了,可能会涉及一些案例。前两编会出选择题。

另外有些小的技巧顺便说说,

名词解释:去看看考纲,里面如果详细写了名词的解释,建议结合小节名背一下。

简单:注意浓缩,比如“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可以记作“重大违法、明显违法、导致犯罪、不可能实施、被胁迫、主体不明或越权”,这样到时候自己在多写一些就能得满分了。还有就是很多行为的“特征”,建议总结一下,浓缩一下,你会发现很多相似的地方,很容易就搞定了。

因为时间关系,没有办法谈得很清楚,其实“行政管理”相当的死,一旦入了门,有了技巧,很容易过了。

最后推荐一本“天一”的辅导书,现在买还来的及,把里面的列出的重点背了,题做了,60分没问题!

行政管理版网友・本土天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二

广义的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组织、非政府的公共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提供。实习报告是我们实际写作中的重要文体之一,可以全面地写,也可以根据实习的内容确定某一局部的工作、就一个专题作为重点描述对象。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习报告”,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不知不觉中我已成为了大四的学生,少了一份低年级时的稚气,多了一份大学生式的成熟,面对新的学期,新的学习,新的任务,空气也变得与众不同。以前的我总喜欢听老师同学讲大四生活是多么的丰富多彩,多么充满乐趣,虽然老师的话语里的大四有着对我的无限激励。如今我真的来到了大四才发觉大四并没有那么美好,大四的生活是忙碌的,并不像想象中那么美好,为了增强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我们要在大四第一学期结束时进行实习,这是锻炼我们的一个很好的机会,学要我们用心去完成,我开始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任务,其实做起来却发现原来这个任务充满了挑战,我在这其中学会了很多。

我于__年__月份在__进行了实习,我实习期间做的是行政助理工作。通过这次实习活动,可以巩固行政管理专业的专业知识,丰富实际工作和社会经验,掌握操作技能,将所学知识用于实际工作。

一、工作岗位职责。

行政助理主要是协助学校老师开展行政工作,其工作内容以学校的日常运营为主,工作内容较多元化,但较基础。

1、协助学校老师完成学校行政事务工作及内部日常事务工作;。

2、协助审核、修订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日常行政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3、协助学校老师进行内务、安全管理,为其他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行政服务;。

4、会务安排:做好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后内容整理工作;。

5、负责学校快件及传真的收发及传递;。

6、负责学校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领用和分发工作;。

7、做好材料收集、档案管理、文件收发等工作;。

8、对外相关部门联络接待,对内接待来访、接听来电、解答咨询及传递信息工作。

二、实习内容。

回顾实习生活,感触是很深的,收获是丰硕的。

实习的第一天当然是先熟悉工作环境了,在办公室看老师如何的工作,跟他们一起办手续,看他们都需要去哪些地方办哪些事。我在工作的一开始,我都是从复印资料开始做的,帮老师复印、整理一些资料,甚至有时还叫我帮他们送资料给其他办公室的老师或者教育局。这些工作看起来很简单,但是里面还是有很多需要去掌握的东西。要记得哪些资料是有用的,哪些是没用的,还有需要的份数等等。随后,看了几次应该如何去装订和哪些资料应该盖哪些章后我就开始尝试着自己来装订了,这个时候我就又充当了一名装订和盖章的角色了。虽然工作很简单,但能够帮上一些忙,感到很开心。然后,就是学习对一些学生档案进行编辑归档,因需上交到教育局去登记,刚开始的时候,很煳涂,很多档案编辑都要细心,编辑的时候要注意很多细节,如果出错了那麻烦可就大了。档案编辑好后,就要做一些相关的记录。在档案装订好之后就要及时上交到教育局,这当中有很多知识要去学习。还有一点就是核算工资了,查老师的上班记录,做单据数据,这里有很多的前期准备,让我感到这份工作很有挑战性。以前在学校基本上对做单据并不是很熟悉,所以操作起来也就相对难,做单时很慢,有时候会把一些单据的顺序弄反。不过,有带我的老师的指点,我很快就掌握了应该掌握的东西,对于那些不足之处,我一定会牢记。在随后的几天我同老师到__办事。在__的办事讲环节中,是最多感受的,因为这个时候你是和__工作人员直接的接触,可以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要求;同时,办事的时候也是各个学校老师云集的时候,利用这个机会和他们交流经验或倾听他们讨论工作中的问题,对以后的工作也是十分有用的。其中真的有很多细节,让我受益匪浅。

三、实习总结。

这就是我主要负责的工作了,平时也会有点琐碎的事情需要做,有空时还会去帮助其他比较忙的部门工作,在此不一一陈述,下面谈一点心得体会。

在学校做事,一是要会做事,不会做事,老师交代的工作做得不能令人满意,很难得到赞赏。你做事虽然很勤恳,但是效率不高,经常拖沓,久而久之老师们会不满意你的工作,因为你影响了工作的进度。二是要会做人,二是要会做人,该谦让的时候谦让,该拿出魄力的时候也不能含煳。对人当然不能整天凶巴巴的,好像全世界都欠了你一样。在那里实习一个多月以来,我观察到有的老师就是这样,似乎做这样的工作多了,有点厌烦吧,整天对人都不笑的,也没什么礼貌,当然,在其他老师中的口碑和印象就不太好了。不过也不能对什么人,什么事都笑眯眯的,都那么的温婉有礼。像我这样一个实习生,刚来的时候对任何人肯定都是和和气气的。学校里还有一个实习生,比我早两天来,对我就像是对待新兵一样,本不属我管的也来找我,要我都做了。有些老师对我这样一个新来的实习生的却不怎么客气。后来一个老师跟我说,做行政这方面的工作,不能老是那么客气,得拿出点魄力,不然别人不听你的,管不住他们。于是我虚心受教,也感觉到有时候你对人客气,别人未必会领情,会把你的客气当成理所当然,得寸进尺。实习期间有这么件事:有两个新来的老师相处不洽,学校让我把挑事的那个老师调到别的宿舍。我查看了住宿汇总表后,给她安排了一间宿舍,通知她搬过去。晚上吃饭时她跟我说能不能换一间,那间宿舍东西太多,都放满了,我想了想,答应给她再看看。后来给她安排了一间只有三个人住的宿舍,下铺还有空位。我想这回应该没什么问题了,谁知晚上另外一个老师过来和我说那个老师莫名其妙地把东西都搬到她们宿舍,说她要在那住上铺。她是事先把五楼的宿舍都看了一遍,最后才挑的这间。我觉得我已经做到我的了,她也不能太过分,要是每个人都这么挑法,我还怎么干活啊?本来就该是给她安排那间就搬,都给她换一次了,这回还是直接就搬到别的宿舍,也不事先通知我一声。我想,我虽然是个实习生,但是做人不要太过分了吧,怪没点礼貌的,想好之后我给她打了个电话,她自觉理亏无言以对,最终服从安排搬去指定的宿舍。这事是告一段落了,我在松了一口气的同时也更深刻的认识到,社会实践作为历练大学生社会能力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是我们学习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博学笃行"作为我校校训,我们应该秉承校训理念,做到在广泛阅读、博览群书,学习较为渊博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要"笃行",即将我们所学知识运用到社会的实践当中,做到学以致用的目的,这也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的最终目的。尽管此次实习的时间不是很长,但通过这次调查让我学到很多东西,这是在我们学校的课堂上所学不到的。同时也让我们感受到理论和实践的差距。这也更加坚信我们大学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该更多的到社会实践中去历练。

实习这一个月期间,我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体验到社会竞争的残酷,而更多的是希望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各方面的经验,为将来自己走上社会做准备。毕业实习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能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受益非浅,也让我们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只有在实习期间尽快调整好自己的学习方式,适应社会,才能被这个社会所接纳,进而生存发展。刚进入学校的时候我有些担心,经历了一连串的实习之后,我努力调整观念,正确认识学校和个人的地位以及发展方向,在今后的漫长工作历程中,只要我们不断地更新知识结构,积累工作经验,去接受实践工作的磨砺,就一定可以体会到工作成果的甜美和乐趣。我相信只要我们立足于现实,改变和调整看问题的角度,锐意进取,在成才的道路上不断攀登,有朝一日,那些成才的机遇就会来,将促使我们成为世界公认的人才。加油吧!

在最后,我有些话要对学弟学妹们说。学弟学妹们,不要抱怨大学啥都没教会你,大学教会你的其实很多,现在你们还是学生,还在学校学习,在校期间学习要认真刻苦,要吃苦耐劳,有上进心;为人要诚恳、虚心好学,要能够正确对待、处理生活及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思想要积极上进,要培养自己的接受能力和独立能力,要培养自己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做事要认真负责,要有责任心;要继续秉承贵大扎实、厚重的学风,一路向前。

祝福我们所有大四毕业生和我们母校的将来都越来越美好!

时光匆匆,实习生活已经圆满的落下帷幕。回顾其中的点点滴滴有成功后的欣喜和激动也有挫败后的失落和无奈。在师傅们的谆谆教导下,我在收获业务技能的同时内心也经历着微妙的成长。

一、实习目的。

为了更好地巩固已有知识学习技能到公司进行实习,在办公室担任行政文员的工作在此我对我的实习工作做一个自我鉴定。

二、实习内容。

在实习期间我接触了一些办公用品如传真机、碎纸机、打印机、扫描仪等掌握了这些机器的基本操作了解了公司办公的基本情况。同时在此期间我也学到了许多更有用的东西。

开始实习时刚进入陌生的环境难免会有些紧张不知道该怎么办。是同事们友善的微笑缓解我的尴尬。大家都很有礼貌不管大事小事都要说声谢谢。

作为行政文员任务比较琐碎繁杂指导我的老师教我做事情要分主次、有条理。说着容易做着难。每天要发传真、收信件、整理废旧纸张在利用等手头有多件事情需要完成。当然这时候就要将重要的事情放在首位把所有事情的主次顺序排好。这样就不会乱。正好最近公司在扩建传真很多。要“分主次有条理”是做好事情的关键这次实习让我更加深了对这句话的理解。

实习是我步入社会前的第一课教会我怎么待人接物如何处理各种事情。虽然在短短的_个月里看到的只能是工作的一个侧面学习的只能是一些初步的方法但这些对于我是非常重要的。

这次实习告诉我在社会这个大学堂里我还是一个小学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抱着谦虚谨慎的态度无论大小认真踏实的完成每一件事走好每一步。

通过实习我有信心未来的路我能更好地走下去时光匆匆为期3个多月的实习已经圆满的落下帷幕。回顾其中的点点滴滴有成功后的欣喜和激动也有挫败后的失落和无奈。在师傅们的谆谆教导下我在收获业务技能的同时内心也经历着微妙的成长。

面对新的环境新的顾客内心有点紧张。在看似忙碌而又紧然有绪的工作中我开始记住了客户这个词因为我深知客户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我开始体味微笑服务诠释的真谛。

这一次实习主要是行政。同时学习联行往来业务。前几周主要是以看为主。开始安排我在财务部学习。我从整理发票开始。虽然看似一句话就能讲清的流程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并不是行云流水般流畅的这其中所抱露的细节问题也决不是可以草草了之的。我从编码开始慢慢熟悉整个操作过程。但渐渐的随着熟练程度的增加错误减少了从中也得出了自己的心得。正如我们主管说的:财务部工作需要的不是超凡的智力而是一份细心和耐心。确实如此财务工作是一项看似简单但精密度很高的工作它需要的是更多的耐心和细心。所以我一直都在培养自己这方面的能力。刚开始时几乎每一天每做一件事都要犯错但是渐渐的在各位同事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已经慢慢从常犯错减轻到少犯错犯小错并争取不犯错。我把每次犯错都做为对自己的一次警示,更是做为自己迈向成功的一道道关卡。人生不拒绝犯错,重要的是看待错误的正确态度和之后的改正。

三、实习总结。

由于老板和同事的信任不到一个月我就有了自己固定的办公桌虽然对公业务不是很多但是在一些简单的业务中我渐渐培养自己专注和细心的能力。因为我觉得业务可以学但性格是需要慢慢培养和塑造的。它需要一个过程更需要一份恒心。

实习的时间转瞬即逝,但是它留给我的决不仅仅是业务技能的提高更多是一种精神的同化和感召。实习的结束同时又是一个新的开始,在新的起点上我将重新审视自己,不断的给自己充电,在提高业务能力的同时加强技能训练使自身在原有水平上再创新高。

为了巩固文秘专业的主业知识,提高实际操作技能,丰富实际工作和社会经验,掌握操作技能,将所学知识用于实际工作。我来到了__公司行政部实习,以下是我的实习报告。

一、实习主要资料。

按照教师的安排,我制定了相应的实习计划。注重在实习阶段对所学的文员理论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以期到达根据理论知识,指导日常的工作实践的目的。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不一样的行政部具有不一样的工作和不一样的职责范围。而作为一个企业的厂长行政部,是一个综合性的部门,由厂长直接领导,工作范围大,任务也比较繁杂。在实习阶段,我主要的侧重点是文员工作。秘书工作是行政部的主体工作,领导要做到决策科学化,离不开行政文员的协助。

因为行政文员一方面处理着很多的日常事务工作,使得领导能集中精力研究大问题。另外,还能发挥他们了解全面情景,掌握多方面信息的优势,辅助领导决策,供给合理的提议。秘书工作头绪多,任务重,但必须主动做好领导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帮忙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抓好各项工作,做到忙而不乱。并从过去偏重办文办事,转变到既办文办事,又出谋划策。

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基层群众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景,及时向领导反映,检查督促各种行政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决议、制度、办法、规定的执行,验证决策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贴合实际。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反映,防止并纠正偏差。组织起草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规划、决议和规章制度,对需上报、下发的文稿进行政策、文字上的把关。

对上级机关的来文和下设部门的报告,要及时转给有关领导,根据领导的批示,具体落实承办单位和负责人,并负责催办,如期上报办理结果。行政文员除了需要具备以上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有自我特殊的知识修养、技能修养、品德修养、作风修养。所以,行政文员要自觉、全面地加强这四个方面的修养,努力把自我造就成为德才兼备,既合格又称职的工作人员。

行政文员办文办事,绝大部分都是针对现实状况的,或是为了解决某个问题,或是指导某项工作。所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行政部一切工作的准则,也是行政文员必须具备的品质。

文员管理的准确性是指正确体现政策,正确表达领导意图,正确地办文办事,言行有分寸,文字能达意。它在必须程度上保证领导工作的准备性。文员管理的准确性,涉及的方面很多,简要地说,就是:办文要准,办事要稳,情景要实,主意要慎。而要做到这些,必须态度认真,作风过细,不能疏忽大意,不能马虎潦草。比如说办理公文,就要保证文件的质量,用词要准确,材料要真实,抄写要认真,校对要仔细,力求每一个环节都不发生差错。否则就会贻误工作,甚至酿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任何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两个因素,一是准确,二是时限。其中任何一个失误,都会使事情办不成或办不好。时限就是尽可能缩短周期,减少中间环节。行政文员办文办事必须具有很强的时效意识,要迅速行动,不可拖拖拉拉,要制定科学的工作制度,理顺关系,分工明确,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重要性和创造性。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行文和礼节,消除文山会海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要利用电脑等现代技术改变工作手段,实行办公自动化,例如用电脑传递信息、检索资料、修改文稿等。

文员管理要制发文件,处理文件和管理文件。在各种文件中,大部分具有不一样程度的保密性,并且各级行政文员经常接近领导,看一些重要文件,参加一些重要会议,所以,行政文员在公共场合活动时要注意内外有别,把握分寸,对什么应当说什么不应当说要心中有数。

二、实习阶段参与工作。

在厂长组织召开的各种专题及办公会议中,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了会议通知及时、会议记录详细、会务准备周到,并按照厂长安排对重要会议下达会议纪要,同时,及时呈送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并对由厂下发各基层单位的各类文件及时进行打印、校对,保证各项工作及时高效。

进行了认真的归纳整理,将提议上报到了集团公司秘书处,由于意见中肯,文字相对严密,在讨论稿第二稿下发时,我发现其中由我厂提议修改的部分完全按照我厂供给的资料进行了修改。这除了说明我厂的提议比较科学外,作为提议起草人,这对我的文字水平也是一种肯定。

作为现代化的企业,微机使用是行政部人员必备的素质。目前,利用微机录入文字和文件处理,我都能够得心应手。复印、传真、公文处理等文员工作基本熟练。文字录入速度能够到达每小时四千字左右。同时,也能够利用互联网查询、传递、接收、储存有关信息。可是,还有一些方面尚有欠缺。目前已经广泛使用的多功能一体机由于单位没有配备,也没有掌握。

三、实习体会。

经过实习,我对文员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一歩的了解。异常是在新的形势下,文员工作人员更要努力学习,及时了解和掌握上级领导不一样时期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强化组织协调本事,专业工作本事,检查指导本事,参谋咨询本事、文字表达本事和熟练使用各种自动化办公设备的技能,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合格行政文员。

一、实习目的。

在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学习处理日常的行政事务,熟悉整个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过程,透过实践学习,使所学理论知识得到验证,培养灵活运用书本知识的潜力,并且学到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增长和扩充知识面,增加对社会的接触,为在毕业后能快速地融入社会打下基础。

二、实习公司简介。

该公司主要经营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汽摩配件、计算机软硬件、通信器材、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服装服饰、化妆品、厨具用品、洗涤清洁用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

三、实习资料。

(一)信息整理及传达在一般的企业里,办公室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实质上为其他专业性部门服务,所以行政管理的工作比较杂。在办公室里最多的事物就是文件的整理,每一天都有不同的文件从总经理那里分配下来,也需要我们办公室来进行整理再向各个部门传达。并且我们每一天都要对这些文件进行电子和纸质存档,很需要细心和耐心。整理文件看似小事,也有很多学问。数量浩瀚,排序,装订,拆图钉,编码都能学到很多实际操作中宝贵的经验。

(二)会议安排文件整理能够说是办公室最基本的工作,在这之外我们行政管理人员还要安排公司的大小会议。对于__公司这样的小型公司来说,会议不是个性的多,一般一周两次,周五开会进行一周总结,然后周日开会对一周工作进行安排。这种例行的会议不要我们安排。我们主要是负责公司的大型会议的时间安排、地点安排、会议通知、会场布置以及与总经理秘书商量安排会议流程。在我实习的这一段时间里,只碰上一次这样的会议。安排一次公司的全体大会,从地点、时间到人员以及流程等很多方面都需要行政管理人员有周详的思考的妥善的安排。

(三)离职退休管理我在__公司实习的时间,正好处于经济形势比较冷淡的时期,所有没有机会参与公司的人事招聘工作。但是由于经济危机的原因,公司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所以进行了小规模的裁员。在这方面,我们管理人员因为平时就担任着人力档案的管理,所以如果有人员离职我们也相应承担离职退休管理工作。员工的档案对于他们来说是最为重要的东西,所以我们对于档案的管理和填写都十分的谨慎。一般填写的工作办公室领导没有交给实习生来做,我们在这方面只是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四)旅游安排在小型的公司里面,行政管理人员还承担着公司的一些娱乐活动的安排。由于我实习的时候是在年末,所以有幸参与了公司组织的年末旅游活动。公司在年末的时候为了奖励员工,使之来年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会组织去附近的城市旅游。这次旅游活动,行政管理人员首先要对员工进行统计,参加公司旅游的人数,旅游地点调查,旅游经费管理及分配,人员安全问题思考。看起来十分简单的一次旅游活动,确包含了我们行政管理人员的诸多思考和安排。

四、实习体会。

1、学无止境在没来公司之前,还对自己抱有很高的期望,以为自己很快就能上手工作,没想到实践和理论是两码事。更何况,我发此刻学校学习的一些知识在公司的实践操作中已经落伍了。公司的工作人员都很勤奋,上班时兢兢业业,下班后还给自己充电。作为即将踏入社会的一员,我要有时刻学习的准备。实习后,我感到自己要学的东西太多了。还有不到半年的时间,大学完美的生活就过去了,我要好好珍惜这短暂的时光,抓紧时间学习。

2、平心静气,认真严谨其实这一点体会,是很多其他职业,甚至是做人都就应努力的方向。现代的社会瞬息万变,而要想在这样一个瞬息万变的社会持续平心静气,认真严谨的作风是十分不容易的。包括我这次实习的单位,也不是每个人应对任何突发状况都能够做到这一点。但是作为一个毕业后志在从事物流行业的大学生来说,就就应从在校的时候开始培养自己这方面的素质。平心静气,认真严谨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养成的,也不是等到即将毕业的时候上几堂礼仪方面的选修课就能够具备的认知性的素质。而就应从日常与人相处开始做起,让平心静气,认真严谨成为我们为人的一部分,而不是简单的技能。

3、良好的人际关系是成功的开始人际关系是现今不少在校大学生刚踏出社会遇到的一大难题。其实不但是大学生,很多已经工作很多年的人也被人及关机这个问题所困扰。此刻市面上也出了很多讲述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的书。在学校的时候我也借了一些这方面的书看,但是收获不是很大,可能是"纸上谈来终觉浅"的原因吧。其实在学校我的人际关系还能够,但是我很清楚以后工作了同事关系肯定不像此刻同学关系这么单纯,肯定会比较复杂。在工作中常与前辈们聊聊天不仅仅能够放松一下神经,而且能够学到不少工作以外的事情,尽管许多状况我们不必须遇到,可有所了解做到心中有底,也算是此次社会实践的目的了。结语:实习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务必拥有的一段经历,他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也打开了视野,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实习是我们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在实践中的一次尝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三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年5月1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6日至8日举办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

1、立法宗旨的调整。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3.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5、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第十二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6、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

7、诉讼参加人。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而设立。第三人资格。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对第三人上诉权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9、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更严重,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相衔接。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虽然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所体现。法院可以将认定不合法的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0、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

11、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以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一是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三是增加了确认违法。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第78条)。这个是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延长了审理期限,起诉期限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将60日改为两个月。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序。

1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一是再审(第91条),二是检察院的监督(第101条)。参照民诉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3、完善了制裁机制,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们面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大环境,实践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过来制度又会对实践进行保障。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正好在此大环境下,希望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能够顺利,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助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四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年5月1日实施,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至8日举办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专题培训班。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我认为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颇多。

1、立法宗旨的调整。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

2、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

3.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

5、受案范围。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第十二条第(一)到第(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6、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

7、诉讼参加人。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而设立。第三人资格。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对第三人上诉权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8、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

9、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更严重,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相衔接。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虽然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所体现。法院可以将认定不合法的情况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0、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

11、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以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一是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三是增加了确认违法。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第78条)。这个是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延长了审理期限,起诉期限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新《行政诉讼法》将60日改为两个月。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序。

1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一是再审(第91条),二是检察院的监督(第101条)。参照民诉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3、完善了制裁机制,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告、拘留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我们面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大环境,实践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过来制度又会对实践进行保障。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正好在此大环境下,希望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能够顺利,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助力!

文档为doc格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五

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对增强法治观念,自觉维护依法行政有积极的意义。依法行政的根本就是要体现我们党的执政为民的宗旨观念。

1、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后,老百姓的眼界更宽广了,观念更新了,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也开始思考,从行政命令到依法而行;对政府的效能、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更加关注,要求也更高。以是否合法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2、《行政诉讼法》是公民权益的保护法,是对公民实体权益的救济,体现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益的观念。《行政诉讼法》是落实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法。从宪法的角度看,也是公民获得独立司法保障的法律,体现了权力和权利的统一。

3《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法,它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目的。《行政诉讼法》的施行,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个案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审判,对行政人员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促进行政主体加强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

4《行政诉讼法》是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懂法、用法的法律。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促使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执法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对法律条款进行认真的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更应当熟悉理解,掌握应用。我们在学习、贯彻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不仅要熟练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更应当深刻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法规来为工作服务,避免走上被告席。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六

作者被上海交大安泰管理学院录取为级硕士研究生,祝贺!

别的不说,我先拿这次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来谈谈我的复习和猜题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看书要看脉络!

建议看书时每一章用a4纸把知识点的.脉络整理出来,在脑子里有了脉络后,理解上背就方便了。

目前阶段,我建议分以下段落看。

第一章到第七章。

第八章到第十章。

第十一章到第十七章。

第四编、第五编分两次看。

二、如何猜题。(历史会惊人的相似)。

最好把近三年的名词解释、简答、案例整理出来,然后在书上的目录上标出。你就可以看出出题的基本思路了(如法学概论)。

比如说上次的“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中可以看到,都是出在第三编、第四编的,我估计这次考的重点仍在其中。名词解释都是小节的名字,所以这次估计还是这样!

时间不多了,先谈以上两点。供大家参考。

我是这样认为的,这次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会出在第三、四编。而第五编由于是程序法,所以看一遍就ok了,可能会涉及一些案例。前两编会出选择题。

另外有些小的技巧顺便说说,

名词解释:去看看考纲,里面如果详细写了名词的解释,建议结合小节名背一下。

简单:注意浓缩,比如“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可以记作“重大违法、明显违法、导致犯罪、不可能实施、被胁迫、主体不明或越权”,这样到时候自己在多写一些就能得满分了。还有就是很多行为的“特征”,建议总结一下,浓缩一下,你会发现很多相似的地方,很容易就搞定了。

因为时间关系,没有办法谈得很清楚,其实“行政管理”相当的死,一旦入了门,有了技巧,很容易过了。

最后推荐一本“天一”的辅导书,现在买还来的及,把里面的列出的重点背了,题做了,60分没问题!

行政管理版网友・本土天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七

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八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行政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法理论和基本原则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行政法。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髙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公务员的概念。

理解: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种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与编制,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基本管理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机构的性质、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务员的行政纪律责任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概述国务院机构的种类。

第三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四节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五节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概念。

理解:行政规则冲突的解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程序、监督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规则合法性问题和行政规则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规则的适用。

第二节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第三节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成立、效力和一般合法要件的概念。

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条件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九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习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必须具有实践性特征,法来源于社会实践,故法学的学习必然性的也必要和实践相结合。“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书本上的东西只是一种理论,俨然都还未成为我们的所需的真正了解的东西。通过切身的实践加上理论知识,无疑是我们理解知识,掌握知识最好的途径。利用寒假期间的实习,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切身的实践,补充课本上学习不到的东西。通过寒假的实习,能够准确的分析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全面的了解民事纠纷的各种处理途径,并且也能够粗略的掌握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当然,通过寒假的实习,拓宽自己的法学知识面,对法学有深层面的了解及见解,能理论联系实际,认清实际工作中与理论中法学存在的哪些不一致的问题,为以后的学习工作能指明方向。这个寒假,应学校学院的.要求,我联系了福建省民政厅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为我的实习单位。

我实习的单位是福建省民政厅,实习地点是: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我省的民政厅分为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内设机构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救灾处、社会救助处、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福利慈善处、社会事务处、双拥共建工作办公室、老区建设发展处、人事处(社会工作处)组成。派出机构主要是,纪检、监察室,省纪委(监察厅)驻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直属单位有如福建省救助管理总站和福建省南靖安置管理站等机构。我在民政厅内设机构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安置政策;指导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

此次的实习时间为20xx年1月28日至20xx年2月7日,这样的实习不短也不长,在实习中能够学习到一些东西,但却也不是那么的齐全。法学的边界是无穷的,我只能在我有穷的世界里,尽我最大的努力去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实习较以往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实习有所不同的,便是此次前去的是政府机关部门,而不再是法院了。

实习第一天心里很忐忑,不是因为怯生,而是因为没有去过政府机关里面实习,自己仅凭着课本上那些对政府机关的介绍与认知,根本就没有真实的去实践过,这就是忐忑的原因,并且自己又希望能通过这次的实习或多或少的认识到更多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知识,所以心里也充满了希望。这天那边的工作人员带我了解了民政厅的机构组成,并且简单的介绍民政厅的职责。第一天民政厅的主要轮廓就在我的脑海里有了大概的印象。接着我就来到我自己实习的部门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这个办公室的服务对象比较特殊,主要是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实习的过程中还会有相关被服务对象会来办理这些复员退伍军人和离退休人员的相关手续。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十

摘要:

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末,其不少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

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任何其它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

——施瓦茨。

在我国,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合理性的问题却不进行审查。合理性审查是指行政审判权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符合理性、公平正义的制度。

对于合法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得到进一步证实:“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于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扩充,没有其他机关的公权力权利对其进行规制。因此,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后的十几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也只有在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超越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就是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就不能奏效”。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这种状况愈来愈要求改变。

在我国的法院判决中,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有关的判决对行政相对人有着直接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1款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在此可以看出,维持判决对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适用的。也就是说,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其合理或者不合理,均可以作出维持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两种不同的判决,维持或者驳回的分水岭就是合理性问题,都是原告败诉。也就是说对于既合法,又合理的,应判决维持,对于合法但不合理的,应当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可是,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在合理性方面的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原告胜诉或者败诉与合理性没有关系,而且对于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二者本来就没有严格的界限,所以,一个行政案件,仅仅对合法性作出了确认,并未完成庭审调查任务,只有合理性问题同时得到明确判断后,法院据此才能作出一个准确的判决。也可以说,合理性审查,是准确判决的必要前提。

随着国内外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对行政机关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审查,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节第2款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的机关行为、裁定和结论不合法,可撤销之。(a)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的不合法的行为;(b)超越法定的管辖权限、权力。”德国《行政法院法第》114条规定:“行政机关获授权可进行自由裁量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或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要求的拒绝或不答复是否因为自由裁量超越其法定界限或不符合授权目的而是否违法的问题,法院亦可审查。”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201条规定:“行政机关依裁量权所为之行政行为,以其作为或不作为逾越权限或滥用权力者为限,行政法院得以撤销。”

在国外的许多国家或者地区均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为了加速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并且和世界接轨,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行政机关进行合理性审查。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扩大,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应该做出适当的扩大,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同时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但是,传统理论认为,司法机关是适用法律的机关,行政机关是执行法律的机关,执行法律就需要较大的灵活性。因此应该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因此,只要行政机关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即使决定是错误的,也是没有法律错误的,所以其所作所为就处于司法豁免状态,对此不能进行司法审查,这就是所谓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可否认,这种只关注形式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确给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活动空间,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但是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速,这种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进行合理规制的弊端将会使法治形式化。

但是,退一步说,由于我国的法治化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建议对于合理性审查应该循序渐进的进行,也就是说在短时间内合理性审查不应当与合法审查相提并论,不能成为一个并行的司法审查原则,对于合理性审查可以逐步大开门阀,逐步扩大对行政机关合理性审查的范围,与我国法治化进程同步。

尽管综合各国立法和司法经验,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合理性审查,但这不意味着所有的自由裁量行为都属司法监督的范围,也不意味着对自由裁量行为进行何种程度的控制都不过分。因为过于刚性的、强硬的制约规定将使行政失去活力与能动,难以发挥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作用,不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同样不利于实质公正的实现。因此,凡是涉及政治政策决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或高度人性化判断的事项,如考核成绩评定等,法院不应进行干预,否则会造成审判权入侵行政权之嫌。行政相对人不应当对此类案件提起诉讼,法院也应当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可以看出,我国在行政诉讼中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进行受理。现在学界和实务界都认为行政诉讼的范围不应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应有限纳入。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虽然暂时不具有可诉性,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而且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因。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同样是行政行为,违法同样都会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造成权益的侵害。

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划分标准来讲,行政违法行为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也有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很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就是因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不合理或者与上位法或者同位阶的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相互冲突所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据。

这样做尽管有些部门扩大了本部门的利益,给自己带来了方便,可是却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使得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该遵守哪个机关制定的法律,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加上在我国,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很多,在法律文件中又表现各异,如“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甚至“报告”、“纪要”等,各个机关的之间的文件难以衔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政出多门的现象,使得行政相对人在规范性文件的选择上面难以确定,进而会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受到损害。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立法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受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备案审查制度来实现的,这种备案审查制度形同虚设,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人数有限而且还要经常处理其他的事情,所以根本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查。

对省级以下能够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来说,本级权力机关对其具有监督权,但这种在行政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方式而变得苍白无力。大量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是在行政机关实施的过程中发现的,由于权力机关难以真正在实际生活中关注和体验到抽象行政行为,不知道这样的行政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什么样的实际影响,因此权力机关基本上实现不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应当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进程,我国的经济基础已经初具规模,而我国的行政法理论研究从管理论发展到控权论,再发展到服务论等。管理论因其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性,并以贯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为中心任务,把社会公民当做被管理的对象,社会公众缺乏自主性,这与现代社会的民主潮流不合而被大家所抛弃。现在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倾其全力将行政诉讼的第一功能确定在保障民权这一顺位上,受案范围也从具体行政行为到抽象行政行为,而且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也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而在当今社会抽象行政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整和维护更加重要,由于频繁的行政规则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其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也愈来愈大。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强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忽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无疑会使我国的经济秩序受到不良影响,也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我国早在十余年前就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在这十余年间我国的立法水平和质量也有很大的提高,wto规则对我国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又提出新要求。wto规则特别要求缔约各成员方应对侵犯世贸组织原则和规则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足够有效的、公正的救济手段。而以前我国主要依靠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的方式难以令国外信服,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必要的,有利于我国与国外接轨。

但是,在现阶段,并不是各种抽象行政行为都可以适宜进行司法审查的,因此对于哪一位阶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纳入到行政诉讼之中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具体而论,在当今我国的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程序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因此在当今时期允许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行政诉讼会动摇我国法律基础的可能性。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法律规范,完全可以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中。另外,考虑到我国法院的案件数量过多,工作量过大,可以继续采用原来的附带性审查模式,即只有相对人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才能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权力天生就具有扩张性,失去对权力的有效控制则必然导致集权和腐败,行政权力亦然。原来依靠行政权力自我监督的模式随着社会的进步愈来愈显示出弊端和不足,要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应尽早立法确立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实是必为之举。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十一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行政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法理论和基本原则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 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髙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了解: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公务员的概念。

理解: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种类,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设置与编制,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基本管理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机构的性质、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务员的行政纪律责任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组织法的概念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概述 国务院机构的种类

第三节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四节 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五节 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了解: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概念。

理解:行政规则冲突的解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程序、监督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 行政规则合法性问题和行政规则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规则的适用

第二节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 制定程序 监督程序

第三节 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成立、效力和一般合法要件的概念

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司法考试。

熟悉并能够运用: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条件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事实证据确凿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符合法定程序 不得超越职权无明显不当

了解:行政许可及其设定、实施、监督和相关制度的概念。

理解:行政许可的特征,行政许可制度的各基本原则,设定行政许可与市场调节、个体自主、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普通许可实施程序与 特别许可实施程序的区别,行政许可的费用制度,行政许可被授予人的法定公共义务。

熟悉并能够运用:分析解决行政许可授予过程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以及行政许可诉讼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程序 审查与决定程序 期限 听证程序 变更与延续程序 特别程序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费用

禁止收费原则 法定收费例外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七节 行政许可诉讼

了解: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程序及相关制度的概念。

理解: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宗旨,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委托,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实施程序规则,治安处罚的适用和处罚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处罚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第五节 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处罚程序 执法监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十二

国际损害责任指的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也被称为“极端危险活动的责任”或“合法行为的责任”。笔者认为国际损害责任的特征有三点:第一,从单纯定义的角度出发,国际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必须为国际法上的主体,且进行的行为为国际法所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第二,从责任追究的角度入手,国际损害责任的追究必须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的实际存在,二是损害的实际存在;第三,从主体主观因素和承担责任方式进行考察,主要为无过错责任和赔偿。

二、性质分析。

(一)国际损害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并不等同。

从产生两者的基础上看,传统国家责任主要是由行为的不法性而产生,对损害事实和结果并无过分强调,但国际损害责任却恰好相反,并不拘泥于行为本身。另一方面,传统国家责任在规则限制上并不涉及初级义务,虽然也会有所联系,而国际损害责任所涉及的实体规则却大多是诸如赔偿义务等初级义务。此外,传统国家责任强调由国家承担责任,不法行为也应归因于国家,国际损害责任只要求行为在国家的管辖或控制下发生,就可能引起。在对损害的要求上,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即使未造成损害也构成对责任主体的追究。而损害后果的产生却是国际损害责任赔偿等义务发生的充分条件,同时在赔偿范围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责任的产生必定伴随着特殊情况下责任的免除,在传统国家责任中,只要国际法主体已经采取公认的合理合法手段阻止违法义务事实和结果的发生就可免除相应的责任。而国际损害责任的要求比较严苛,只要行为一经实施,便无法免除。最后从宏观角度来看,两者的立法功能也不尽相同,传统国家责任目的在于确保国际义务得到遵守,是一种禁令,而国际损害责任的目的在于分配损害,对活动进行合理公平的协调。

(二)不可认为国际损害责任是合法行为。

由于大多数人对二元真值命题的偏爱,导致许多初涉国际法的学者将国际法所不禁止的行为与合法行为划上等号。然而,早在20世纪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就曾说过:“法律对其没有明白加以谴责的东西并不一定表示赞同。”换言之,国际损害行为不能简单地用“法不禁止即为合法”的排除法来判断其合法性。国际损害责任之所以具有模糊性,也是因为跨国性损害后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若考虑到跨国性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其行为自身就能令人嗅到“非法”的意味。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自己的居所与伴侣进行性行为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大开门户将这种行为有意识或者是无意识地公开,因为其在传播着一种淫秽的信息而损害了公序良俗,那么行为便有“违法”的意味。正因为国际损害行为的“违法”意味没有不法行为来得那般浓厚,故在追究责任时的焦点只能针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性结果。

(三)国际损害责任与危险行为也有差别《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条款适用于:a.国际法未加禁止的、含有通过其物质后果而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的活动;b.国际法未加禁止的、不含有a所指之风险、但仍引起该损害的其他活动。”从法条出发,可以推测出国际损害责任并不一定具有行为上的危险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可预期性。目前国际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也是因为大多数人未能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而这一点仍不能说明责任的性质和产生的全部原因。

三、对国际损害责任法理基础相关学说的驳斥。

(一)危险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的落脚点在于行为的危险性,用行为的危险性作为标准衡量,以期确定责任的大小。但在前文中已经说到“国际损害行为不等同于危险行为”,如果采用此学说,在学理上不仅存在着产生原因的片面性问题,同时在实践中,也会面临着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的窘况。那么与《国际法未加禁止之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规定行为性质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在行为主体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的原则。英美法中也称之为“严格责任”。笔者在一开始倾向于支持该原则作为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直到拜读了慕亚平教授所写的《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法理基础》才意识到此原则的不足之处:首先,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一个学理问题,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更类似于实践中的解决方案,未能认识到在一定程度上将损害的大小作为赔偿的标准固然合理,但若将其用于法律价值的判断,难免有失依据。将其与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所提出的结果无价值论进行类比,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其次,由于不可抗力可以导致损害责任的免除在国际法上已经有所规定,若采用此原则,两者之间难免发生冲突;最后,该原则也不符合责任的基本内涵,在慕亚平教授的论文中已有详细阐述,笔者在此便不便赘述。

(三)公平责任原则。

作为责任分配原则的一种,公平责任原则对于责任分配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即公平。从法律规范的结构来看,价值理念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的,这种法律现象的特殊性恰在于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追求,目的更在于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损失进行平衡,以期通过这种对损失的合理分配努力恢复利益的平衡。不仅许多持单一原理说的学者认为应将其作为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许多持多元原理说的学者所提出的的多元原理中也包含此原则。但笔者认为,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际不加禁止行为的其他属性。虽说国际不加禁止行为不一定具有非法性和危险性,但从要厘清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国际不加禁止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仍具有“非法性”和“危险性”的性质。公平责任原则从单纯的目的出发,致力于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似乎未能明确回答国际损害责任的产生依据问题。

四、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应为国际义务之不履行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危险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大主流学说均有其不合理之处,都存在着未能阐明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的问题。粗浅而言,研究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就是研究归责原因,是一个停留于法律价值判断维度上的问题。换言之,是一个哲学上“为什么”的问题。“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之不履行所处之必为状态”,由这句法谚出发,笔者认为:行为国国际义务的不履行可以作为法理基础对国际损害责任进行相应的解释,其中的不履行包括了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和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当行使。此处所说的“义务”包括了法律上和契约上的义务。

(一)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

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通过程度的不同进行划分可进一步划分为义务的完全不履行和义务的瑕疵履行。“完全不履行”是履行形态中程度最重的级别,指的是完全无视法律对义务的相关规定,此时行为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自然而然的。1993年11月3日中国代表在第四十八届联大上发言:未能实施在确定国家负有义务的条款上规定的预防措施或未能对措施给予应有注意的国家,其行为可以定性为国际法上的不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责任的问题便有生长的土壤了。此外,“义务的瑕疵履行”是指行为主体在形式上虽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却在实质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对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不采取预防措施”能否作为责任的法理基础在国际法学界是有所争议的。虽然“不采取预防措施”所产生责任的基础是实际损害且其履行也难以有统一的客观标准,但是“不采取预防措施”能否作为责任的法理基础还是能通过有关条约的规定作出判断。

(二)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当行使。

罗马著名法谚“行使自己权力不得损害及他人权利”表明了权力行使的边界应在损害他人权利之外。从“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正当行使”指代的“不能不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的否定命题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应当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在国际法著名的两大判例――“特雷尔冶炼厂案”和“科孚海峡案”中,经过对这一原则的重申,确立了一国不得对他国领土造成损害以及各国承担国际义务不得允许本国领土被用来从事有害他国权利的活动的国际法原则。“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原则正是在这样的实践中不停摸索前进,最终得以确立用于解决跨国损害问题。同时,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也可以视为国家主权原则的派生原则。一方面,国家在其管辖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国家也有权要求他国在其境内所从事的活动不具有使本国发生损害的后果产生。若其他国家无法容忍某个国家在其领土上从事的国际法所不加禁止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时,则该国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不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

由此可见,“不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与相应的国际法原则南辕北辙,行为的实施国理所应当要承担相应的国际损害责任。五、结语对于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国际法学理论界并没有一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学说。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环境下,国际损害行为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在理论上,国际损害责任并未形成如传统国家责任一般完善的体系和制度,即便是通过实践数据的分析,也难以在操作规则上达到统一。因此,对于国际损害责任这一课题,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道路还只是刚刚起步,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挑战不期而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十三

摘要:从新公共管理时期以来,伴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形成和成熟,工具理性主义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工具理性弊端和局限的暴露,以及以人为本观念的不断传播,这个社会对人的价值、尊严、本质的重视重新被唤醒,从此价值理性强势回归。在扬弃工具理性自身特点的同时,价值理性利用自身优点,与工具理性相互竞争、相互合作,辩证的作用于现代公共价值的管理,打造出一个全新的现代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本文主要研究了行政管理的理性转变以及转变带给自身的时代意义,分析了我国行政体制在此转变中存在的问题,对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管理;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时代意义。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体制也在完成自身的演化,理性主义承载了主导者的责任,公共行政管理也在不断的完善自我,提升自我,使得行政管理自身越来越趋向科学、民主和理性。行政管理理性主义模式的转变,顺应了时代潮流,也契合了行政管理大的演变规律。

一、行政管理理性及其转变的必然性。

马克斯韦伯认为,价值理性即“通过有意识的对一个特定的行为---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它不像工具理性那样注重效率和利益,它在行为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就是“价值”这两个字,注重人自身的属性和本质,价值理性可以体现出一个人对于社会的价值思考,更体现了一个人对于价值的理性思考。

(一)工具理性主义的消极影响。

1.“机器式管理”的危害“机器式管理”指的是把一个行政管理系统看作是一个冰冷的没有感情的机器,在这个机器身上,各个零件只能在各个位置上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彼此之间不可共生和互通。而工具理性模式下的组织系统,组织内部的运作就是这种机械化的关系,互相之间不共通。各个岗位上的人员就像机器人,在工作中不会投入更多的激情和心力,当然也不会有饱满的热情,工作过程中缺乏干劲,缺乏创新,一切都是在一个既有秩序却又死气沉沉的环境下运行。2.形式主义的误导形式主义在工具理性主义影响下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很容易滋生。在官僚制中,规章制度是其运行的制度基础,甚至对政府的规章制度过分的强调、过分的崇拜,导致了这种形式主义掩盖了价值理性的内在价值。组织成员对于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都自觉地严格遵循着,他们为组织内部的工作营造了井井有条的和谐氛围,对制度的遵循也渐渐地趋向了简单的完成任务,保证整个组织机制高效有序的协调运转。久而久之,形式主义就这样形成了。

(二)从工具理性走向价值理性的必然性。

1.价值理性是公共管理演化的结果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在发生变革的时候,上层建筑的变革也是必然的。追溯人类社会的经济成长史,从一开始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模式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以工业经济为主流模式的资本主义社会,再到以知识经济为发展主干线的现代社会,是经济领域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如果以以上三种经济模式作为三个时间段去追溯政治发展史的话,农业经济对应的是君权主义,工业经济对应的是政权主义,而所谓知识经济对应的就是人权主义。现代社会的知识经济模式正在起步阶段,它将不断发展完善自己,伴随着它的脚步的就是人权主义了。另一方面,在行政管理体制中,国家在着力于把“管理型政府”打造成一个“服务型政府”,人们对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民主意识、民主观念空前觉醒,对强制性、冷漠型的管理方式越来越排斥甚至反抗,这也是一种管理模式的演化结果,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价值理性的回归是时代发展变迁和公共管理演化的结果。

2.价值理性是公共价值管理的理性选择首先,核心价值由新公共管理时期的绩效转变为公共价值管理时期的公共价值创建。价值根源于人的期望和感悟,公共价值的创造才是人们追求的新目标。其次,人性倘若由新公共管理时期的理性经济人转变为公共价值管理时期的反思理性人,当人的角色转化成反思理性人的时候,他的思维已经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价值,有了对自我价值的理性判断。再次,政府角色由之前的掌舵人变更为其后的“战略家”。政府不再是一个管理者的角色,而是一个出谋划策的`战略家,在观望的同时从旁协助。

3.价值理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随着变革的深入,经济格局的调整,社会步入高度复杂化和高度不确定化。价值理性便是主张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呼唤人的本性,坚持以人为本,为群众服务,走群众路线,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才是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最本质的要求。落实并发挥价值理性的作用,有助于政府更好的权衡利弊,尽量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有助于政府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消除贫富差异;有助于人民和政府和谐相处,便于决策更高效的施行落实;有助于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行政管理理性主义转变的时代意义。

(一)有效解决了行政管理中的矛盾冲突。

1.解决了行政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一个很明确的区别就是:前者主要处理效率问题,后者主要处理公平问题。然而公平和效率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人们对政府的期待和要求,一方面希望政府大力维护公众利益,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另一方面期待政府承当起社会责任,促进经济成长,所以就产生了这对矛盾。在行政管理体制由以工具理性为重心转变为以价值理性为重心的今天,以人民利益为依据,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前提,以共同富裕为口号,为政府在解决这对矛盾方面提供了指路明灯。这就是以价值理性为主,工具理性为辅,两者辩证统一,竞争融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的进步。

2.解决了行政执行中信念与责任的冲突责任是每个人、每个团体、每个组织都具有的重要特征,具有制度性,是一个可以量化和衡量的概念。信念是一个人的主观意识,信念不具有强制性、客观性、规律性。当信念冲破责任的底线,就会和责任发生摩擦。行政理性的转变不仅是理论知识的转变,而且理论作用下的实践方式也在相应的调整着。

3.解决了行政管理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道德和法律的表现形式正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两种差异理念的表现。道德体现了人的主观意识,其中夹杂着主观信念和情感表达的部分,具有非强制性。而法律具有道德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制度性和明确性,它更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手段,强制要求这每一位公民去遵守。德治与法制的统一是现在社会急需落实的事情,当价值理性更主动的作用于行政管理时,行政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就会站在价值的角度,理性的去判断,既要合情合理,符合人之常情,又能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偏不倚。所以要合理的运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让它们相互融合,辩证的作用于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设。

(二)重塑了行政管理中价值理性的内核。

在现代行政管理体制中,我国本土的公共行政深受西方早期工具理性的影响,甚至有过过分推崇的时期。在我国本土价值理性尚不成熟、尚不完善的时候,西方工具理性在中国的越位发展使国内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关系产生了碰撞和扭曲。在实践运用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应该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两者中任何一个单独作用于行政治理,都将会造成行政管理道路的停滞,甚至倒退。行政管理体制由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的转变拯救了日渐势弱的价值理性,填充了价值理性的内核,扩宽了价值理性的层面,使原来狭窄滞后的内核变得宏大且包容。这样的价值理性才可以运用到社会实践中;才可以为工具理性提供价值指导,做工具理性的精神支柱;才符合行政发展的需求。这种转变后的融合新理性的行政模式才会和时代发展相契合。

(三)引导了行政行为走向科学化理性化。

1.促进了行政目标逐渐趋向合理化价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具备一个明显的特性,即就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价值理性是种以人类主体为重心的理性,它和工具理性最大的区别就是更多的眷顾人们的需求,关切事物存在的价值,是对现在的行政目标涵盖着更多的价值成分的考量。相比于工具理性的机械化、官僚化的行政统治,价值理性的行政文化偏向人治、德治的成分较多。这种德性行政所关注的是人的价值需求和意愿选择,包括人们的民主选举,民主参与。

2.引导了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化在之前的行政文化中,人们在组织中分工明确,规范有秩序的做着自己的工作,不考虑工作的意义和目标,不考虑这样做的价值和后果。而价值理性是一种批判理性,它为人们带来了一套具体的批判标准,使人们的自主意识得以觉醒,更加关注人的主体意识。规范了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目标和发展方向。

3.促使了以德行政得以实现价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形成了一种称之为道德理性的思维模式。道德理性是用良心致良知,是一种美好的、纯净的内在心灵思维方式,它所寻求的是一种尽善尽美的存在,是一种大德大爱的展现,追求一种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道德范式,集中传播道德规范、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精神等,以这种方式来指导人们设定正确的行政目标。

三、我国行政体制在此转变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管理过程容易造成工具理性的膨胀。

现代的行政管理技术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且快速更新换代的时代,政府在注重绩效的同时,会引发管理模式的技术化效应,这种模式会慢慢走向僵化,会加剧工具理性的蔓延和膨胀。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管理目标的置换政府的公共管理目标是人民的生活,人民的幸福指数。想要为人民谋利益,就需要每时每分关注着人民,及时为人民解决问题。而如果只注重管理技术的创新和改革,政府集中在人民身上的精力就会大大减少。久而久之,管理就会偏离主干道,忘记初心。

2.管理思维的僵化管理思维的僵化,主要是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说的。现代管理技术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政府形成了一种固定式的单项度思维,特别是地方政府,很容易形成一种误区,即就是按照新的管理技术去执行就是正确的。这种思维方式会转移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重心,把本该放在行政结果、行政效益上的注意力,转移到了该运用那种行政方法上,使地方的行政管理受制于新技术的视野,他们会或自觉或不自觉的去遵循技术的程序,并按照其路线走下去。这种现象持续和蔓延下去,会削弱地方政府行政治理水平。

3.管理方法的单调地方政府除了承担治理一方区域的责任,还肩负着跟着党走的使命。这使得他们对国家机关新的管理精神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它们认为新的管理方法才会让它们紧跟上级组织的脚步,让政府公共事业管理换发生机。但其实,针对有些问题,传统的管理方法会取得比现代管理方法更好的效果。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懂得取舍,灵活运用管理方法。不然会适得其反,管理成本上升,管理效益却没有太大变化。

(二)两种理性的运用失衡。

两种理性的失衡主要是工具理性的敦促作用。工具理性文化与以人为本的价值文化有着迥然不同的理念,工具理性的推广和运用主要从三方面加剧了两种理性失衡:

1.政府本位政府本位和民众本位是两个基础性的选择,是一个政府要进行公共事务管理首先要面对的问题。从本质上出发,政府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工作和行为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事实上,在工具理性主义的影响下,绩效考核会成为政府行为的追求目标,对于体察民情之类的事情做的是少之又少。

2.功利倾向对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希望自己的所作所为能为人民带来利益,能受人民欢迎。但这操作起来并不是那么的轻而易举。人民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群体,他们的利益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且其中还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分歧,譬如: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等。而功利倾向对地方政府最大的影响就是在上述利益冲突中,他们的选择不会是理性的,而是被功利心左右,偏向眼前和局部利益。这既不利于长远发展,又不能做到顾全大局,对国家前进的脚步有阻碍作用。

3.唯形式论唯形式论主要指政府走形式主义,对看得见摸得着的绩效内容甚为看重,而对一些具有真正意义和精神的东西视而不见,使政府华丽的业绩外表下空空如也,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这就要求政府组织对工具理性的传播和运用必须小心谨慎,把它控制在一个合适的度上,万不可使其越俎代庖,从而影响国家机关对政府治理道路的整个设想和计划。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十四

1、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3、行政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各种关系的总称。

4、行政权: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二、思考题。

1、为什么要对行政权进行控制。

答: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行政权与其他国家公权力相比,它与公民、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2、行政法的特征。

答:形式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居部门法之首。

内容特征---内容广泛、规范,易于变动。

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

3、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十五

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行政论文初稿,请参考!

行政管理的法律规避问题分析。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动。出现了法律的一些变动状况。其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些规避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具有双面性的。它有好的一面,有不好的一面。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逐步的走向规则化法制化的道路。对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要去正确的指引,人们要对它也要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努力的去克服一些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努力的去建设法治的社会。

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律规避。

前言。

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些条令颁布以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定规避现象就变得更为突出。如果长此以往,会严重地阻碍我国其他方面建设的发展。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一些现象,我们要去仔细的针对他进行一定的研究。既要看到它积极的一面,也要看到它消极的一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去解决这些负面的东西,推动行政管理走向科学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

一、行政规定的法律规避的表现。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受行政管理本身内容的一些影响,容易出现内容繁杂交叉的现象。拥有管理权的一些部门,从自己部门的利益出发,为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对于自己内部的职员他们就会来制定一些比较对于自己内部员工有利的一些规定。并且指定能够有利于自己行使行政权力的一些法定规定案件。有些行政部门为了使一些行政法律规则对自己的某个方面有力,把同一个事情的问题制定出了两个方案去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不利于行政管理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级别管辖上存在一定的法律规避,有些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管理的问题是十分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但是一些部门不愿意去行使这种规定,他们去逃避这种出现的问题。他们故意的将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调整,把大的最新的一些项目改成一些小的项目,不用去缴纳巨额的资金,但又使它符合政府的一些相关的标准。有些地区自行去设置一定的标准,设置对于自己有利的一些标准,而不是顾全大局。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方面中存在着一些责任分管的不明确的现象,如果发生问题之后,这些负责管理的部门只会互相的推卸责任。而不是真正的去解决问题,这种职责不明的现象在某一些地区的行政机关中时有出现。还有一种情况是几种部门想去行使行政管理权,发生了一个事件由几个部门去负责的现象,这样既不有利于人民去一个地点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有利于事行政的案件去高效率的解决。各种临时的去处理行政案件的部门,也会失误的出现这种现象。政府有时候设立去一些临时的行政管理机构去处理紧急的案件,如一些打击私方面的上层组织小队或者紧急的城市道路扩建的.部门等等。这些机构的出现,是为了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和谐关系,解决所出现的矛盾处理的。但是,他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存在着一些私底下进行自主处理的现象。处理的过于着急有时候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不利于老百姓们去公平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行政实体法律规避的现象。

如果一些行政案件涉及到自己的利益问题,那么许多行政办事机关就会受到一些利益的驱动,如果这个案件不属于自己的管辖,也会自己去处理一些财务,甚至与当事人进行协商。有一些公安系统查获了一些案件的话,他们有些会不走实际的程序去将财务方面进行处理,法院也在逐渐的调查这种情况。有些原告在进行私了之后,可能会出现重新上诉的现象,这次向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是被告会对原告进行撤诉的一些处理,而避免承担更大的一些行政责任。这种现象也展示了一些行政机关对人民的一种不负责任,不能够真正的做到为人民去进行积极的服务。在进行行政处理的时候,有些行政机关会与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协商,来减少一些行政方面的麻烦。采取一些相对人能够去积极配合行政方面的工作。相对人接受了有关机关所提出的意见之后,与行政机关签订了一定的合同,并且做出了一定的保证之后才会行使某种形式的权利。而且行政机关滥用自己的行政权力,违反了一些法律的宗旨,对于法律进行规避。比如说一些卫生检查的机关对于饭店的某些服务不满意,或者是没有给予一定的优惠,就进行随意的行政处决。或者在其他方面给予他一些不公平的对待。还有些行政部门,对于一些态度恶劣的服务,也会给予一定的处罚。这种处罚都是自己私自决定的,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人民群众也会对此种现象有所反感。

三、对于行政现象中的一些规避现象的评析。

行政管理中法律存在一些法律规避现象,这种现象虽然不能够禁制,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进行减少。他出现这种状况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上,并没有十分科学和先进经验,停留在过去的一些处理方式上。有些法律法规掌握得并不是十分完备,地区差异在此方面表现的十分明显,有些地区接受到一些法律教育要明显的比其他区域较好。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也会使行政的有关部门去作出相应的举措。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尽量的去避免一些规避的现象,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积极的改进,努力的提高和改进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尽量的去减少一些情况的发生。国家也要在此方面进行一定的调控措施,让政府能够真正的为人民去进行服务。

四、结语。

对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问题,我们要针对所出现的这些问题逐一的去进行解决,要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遵循着国家的一些规定的道路,并且坚持不懈的走下去,不要因为一点困难就放弃。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一些发展,如果在这方面发展成功的话,将会有力的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要将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变的灵活化和简单化。要有一定的原则性和规则性,努力的发挥各种监察管理机构的一些作用,更好去的建设行政管理方面。

参考文献:

[2]陈沫.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十六

本站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2016司法考试各个试卷科目大纲与往年变化,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1.新增7个考点。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中增加“无明显不当”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新增“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4)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1个考点:“调解的适用”。

2.删除或合并7个考点。

(1)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2个考点合并为1个:“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起诉与受理,“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2个考点合并为1个:“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3)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将“审理前的准备、审理程序”修改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4)涉外行政诉讼,删除“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个考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精选17篇)篇十七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首先,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发生诉讼关系的步骤、方法、形式、顺序、时限均要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就是规定上述程序的法律规范。

其次,行政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诉讼行为和诉讼关系。行政诉讼法以诉讼行为和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所谓诉讼行为是指行政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各种行为,如起诉、答辩、送达、裁判、妨碍诉讼、拒不执行判决等。行政诉讼法调整诉讼行为的基本方式是创设行为模式,明确规定各个诉讼主体实施行为的条件、标准及法律后果。所谓诉讼关系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各方诉讼主体之间形成的特定的诉讼事实与后果之间的关系。

再次,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行政诉讼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例如,人民法院享有行政争议案件的主管权与管辖权,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案件,法院不仅有受理的权力,而且有必须受理的职责。法院享有主持案件审理,指挥庭审的权力,法官遇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情形时有回避的义务。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也有接受终审裁判、执行法院裁判的义务。

最后,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诉讼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典,专指我国1989年4月4日由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除行政诉讼法典外,还包括一切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它们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及立法、司法解释中。

理解行政诉讼法,需要正确认识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的关系。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所以,二者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都属于程序法,都是保证行政实体法正确实施的手段。但适用的主体不同,所处的阶段也不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程序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依据。从适用的阶段看,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法,它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事后救济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通常情况下,行政实体法首先通过行政程序法得以实施,只有发生行政争议进入诉讼时,才有适用行政诉讼法,通过诉讼程序实施行政实体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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