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

时间:2023-12-07 作者:笔砚

毕业论文的写作需要学生具备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评估和提出自己的见解。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一

婚姻法回归民法的重点在于协调好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关系。就其回归的基本思路来说,需要重点判读债权性质的法律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此,夫妻双方和外部第三方既有财产关系,及及其对应的财产法规就不会受其影响。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上,我国《婚姻法》基本是运用物权性质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相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来说,也就进一步对物权法以及交易安全产生了冲击,同时对《婚姻法》也有不利影响。就债务归属问题来说,这也就致使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被错误解释成了夫妻连带债务,其内部归属规则也不易理清。

一直以来,婚姻法回归民法是当前法学界基本共识,而在论婚姻法如何实现回归及其具体思路上,往往又流于形式,对婚姻法进行纵向的改革,是当前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议题。从宏观角度分析,在调整对象框架内,婚姻法和民法所涵括的基本是趋同的,其法律性质无明显差异。故而,婚姻法从属民法本质上其实属既定事实,不存在回归现象。

1、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秩序的基础,有着严肃的公正性、公平性。追本溯源,婚姻法的实质其实是在于对夫妻双方的调节功能,其中包括婚姻中双方及其亲属间的诸多问题[1]。调节内容涵括了人身与财产关系。《民法》就是市民法,是保障民众各种不同权利的法律法规,法律的使用对象是所有人,因此,民法法律有着广泛的适用性。民法的实施性质,就是为了创造无等级的社会法律。

对比之下,婚姻法绝非是独立于民法体系之外而存在的,反而婚姻法更需要完全融于民法体系中来。究其原因,每一个家庭、婚姻,其形式本职上都属于“小与私的关系”。而“小与私的关系”在民法的性质上,是其大纲中的一个支流,因此,让婚姻法回归民法,从法理依据上是理所应当,不存在矛盾。并且,质的回归,即从社会形式转移到社会体制,也进一步实现了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2、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2.1、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说明法定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研究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问题和原则。任何时代、任一家庭,夫妻财产活动都需要实施严格界定。夫妻财产伴随着时代变化在体现在各个方面上,从古时的道德约束发展到了法律约束,之后再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层面上,就需要体现夫妻财产绝对平等。法律是对夫妻财产的重要支持,法律规范以外的夫妻财产可以说是静止。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需夫妻共同维持,而夫妻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就变成了法律争议。夫妻财产法不仅有规范社会的功能,更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也是夫妻、家庭、以及社会关系的体现。

2.2、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夫妻双方在法律的约束下平等的,对于财产法保护原则也基于双方平等、尊重当事人以及保护弱者利益等。不难看出,即便是夫妻而言,在法律原则下依旧属于独立的个体,而非以一体而论。当前,对于夫妻财产怎样进行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在我国婚姻法法规持续调整的关系中,家庭关系特别是亲属关系,成为了其中重点。换言之,就变成亲属间的财产关系只是依赖于家庭维系,而假如婚姻关系消灭,则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学界争执也会随之消失。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夫妻财产共同制规定是明确的,夫妻婚后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基于此可见,共同财产也就能够粗算为夫妻婚后的所有的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学界可以通过不同物权方案施以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把夫妻一方的财产,划分为另一方。而让被划分的一方,在婚姻中变成共同拥有财产的另一人。那么在夫妻面对离婚或是继承的法律情景时,夫妻理论上就需要划分、分享夫妻共同的婚后财产。

3、夫妻财产利益

3.1、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的婚厚财产,其中包括薪酬工资、各类奖金,个体生产与经营所产生总体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与获利[2]。

婚姻法规定中,工资和奖金是并列存在,非附属关系。国家或单位所给予的优秀奖励,皆属于奖金。但婚姻法又强调,奖金属个人所得,并非工资。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奖金一般来说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处于婚姻延续时间内,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个体创业夫妻,婚姻法强调,夫妻双方的劳动收益、收入与工资性质一样,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随着婚后财产的共同制,夫妻投资债务也是由夫妻双方一起偿还。其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和共同财产投资没有区别。

3.2、债券方案与物权方案

就婚姻法中夫妻内部关系来说,物权方案与债权方案基本一致:无论在涉及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夫妻均能在经济上实现财产分享;在婚姻存续期,夫妻又都没有作为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债权方案并非等同于分别财产制,债券方案对分别财产有明确的实质修正;第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财产,也许是婚姻存续期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分享,涵括以夫妻双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形式,以及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债权请求权形式,但这些都并不能当成证成物权方案。究其原因在于,债权方案下,考虑下财产法规则,例如民事合伙、雇佣合同等因素,在婚姻存续期同样可能发生;第三,夫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这不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夫妻相应财产也会在婚姻法中属于夫妻共有。因为无论通过何种方案,相应财产在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下皆会在经济上为夫妻分享,这也是伦理或观念上的共同“所有”。其完全可能有别于物权法上“所有”要义。此外,如果实施物权方案,婚后夫妻所得财产在婚姻存续期为夫妻所有,就更加“符合”原本模糊的伦理或观念。

3.3、债务归属

夫妻债务归属是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问题,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显得错综混乱。这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对于夫妻债务部分非常简陋、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表述,这也直接显现了我国实务与学说环节对这个问题的要旨一直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换言之,《婚姻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债法在调整夫妻债务归属时,相互间是属于何种关系?只有解决了这点,才有可能直指问题的本质。概而言之,本文提出两方面的法律解释思路:一是基于外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必定需要被规定成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的夫妻个人财产”承担的债务,抑或是说债务人配偶及其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配偶的夫妻个人财产不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二是,基于内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需要进行有别区别即分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夫妻个人财产债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婚姻法成立至今并在持续修正过程中,学界均有争执的声音。怎样维系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安全,怎样规定财产自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不断演化的法律问题。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绝大部分上是婚姻法和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财产法协调的一个过程。而这种协调,必然会由婚姻法独力承担,这注定是婚姻法的一场独角戏。这也是婚姻法和财产法的调整范围所决定的:婚姻法重视是力在调整夫妻内部夫妻的财产关系,而财产法则是在调整任何人与任何人的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也并没有去考虑夫妻这一层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却也无法真正兼顾与财产法规则下适用性原则。可以明确,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除了间接的、债权性质的手段、重点还是物权性质的手段。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二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最大亮点在于“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重大理论命题的提出。《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在这里,共同性与合理性实际上被视为宪法秩序的本质。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包容性,成为国家的整体框架;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正当性,成为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操作性,成为全民的行动纲领。

而要夯实宪法作为基本共识和根本规范的实质内容,就不得不进一步开展价值观讨论,达成基本共识,从而形成新的法律意识形态。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顶层设计背景下,“问题”的研究仍然很重要,但“主义”的探讨也无从回避。因为解决“问题”的技术化操作无法形成价值体系上的基本共识。没有这种共识,顶层设计就无法做,宪法实施也无法得到可靠的保障。

为此,有必要提倡一种“共和主义”精神。它可以与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中“和而不同”的原则相对接,可以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的理性设计和可继承的共同性相对接,可以与历史唯物论相对接,同时也能凸显程序本位的现代法治原理。这种共和主义必须包括市场法理、指令法理、共同法理这样三种最基本的价值元素。

实际上,在全球性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法治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正当化根据,本来就包含两个不同的维度:一是从零开始的理性设计,也就是社会契约型的国家观;另一是尊崇事实、利益以及传统的'继承原理,也就是历史传承型的国家观。因此,现代化的价值体系并非通常理解得那样单纯,而是内部存在张力。以此来反观中国现代化过程,价值体系也并非像苏维埃诠释者所断言的那样一元绝对化。

在社会主义体制下,要实现法律意识形态向这种三元共和主义的解释性转换,首先要认真解读历史唯物论。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是:生产力(劳动、土地、货币)的变化会引起生产关系---主要指由谁、怎样支配生产手段和劳动力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而生产关系的变化又会引起上层建筑的变化。[1]虽然上层建筑也会反作用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但归根结底还是经济基础、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上层建筑的存在方式。[2]当今的中国,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基础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市场已经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国家体制和法律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必须随之进行调整,这正是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要求。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律秩序的价值体系必须进行重构,主要是加强“市场法理”这个价值元素的比重和核心地位,并相应调整所谓“指令法理”、“共同法理”与“市场法理”之间的关系。

特别是要通过反腐举措遏制官僚机构的畸形膨胀,进而让权利哲学和公共哲学来制约政府权力的运行,并把这种理念和举措制度化、程序化,纳入法治的轨道。一般认为,历史唯物论特别强调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律,具有单维进化史观和决定论的特征,在这样的分析框架里,个人的主体性和选择自由似乎缺乏生存空间。但是,仔细研读经典文本可以发现,这样的认识其实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全面的。

例如恩格斯的以下这段著名论述,就可以从中找到若干个推陈出新的切入点:“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外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服从客观规律的历史进程中包含着许多特殊的个人意志,并且这些个人意志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这些个人各有自己的生活条件和语境,通过博弈形成合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社会结构的塑造。然而,每一个人的意志却不能单独决定事态的演变,结果总是取决于许多个人意志的博弈和综合作用。因此,社会发展很难完全按照预定的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在复杂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永远存在偶然性和意外性,但又会按照自然的机制不断地有序化演进。

由无数个合力作用的平行四边形构成的这种动态场域,与自我调整的市场其实是相通的、相洽的,也属于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范畴。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历史唯物论与市场经济背景下关于合理选择的理论框架之间的距离,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得那么大,而是很容易采纳实践理性的逻辑来考虑个人意志的计算、利害关系的计算、交涉成本的计算,等等。

实际上,西方有些学者已经试图把理性的个人选择以及公共选择概念与历史唯物论结合起来,采取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和数理方法对马克思主义学说进行重新认识和诠释。

例如霍布斯提出的如何避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这样一种秩序问题,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实际上就是关于资源和利润如何分配才能减少或者防止纠纷的问题;在法学层面上看,就是如何对权益进行制度化分配的权利论问题。对于欧美现代的合理选择理论而言,在权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交换与共识,因而制度设计上的基本原理是假定个人是均质的,并且通过法治使得每个人互相尊重权利,这样就可以平等地获得效用。但是,这样的模式过于单纯化了,似乎这样一来就可以获得实质上的平等,结果并非如此。

对于历史唯物论而言,在权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不平等和支配,于是必然引起非合作型的博弈乃至阶级斗争。从这个角度来解读《共产党宣言》中宣示的社会革命理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会对历史唯物论产生一种崭新的认识,并且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演出关于统治理性的根本问题:要么让那种非合作型的博弈导致无休止的阶级斗争,要么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让不同的利益诉求充分表达并进行有效的协调。在笔者看来,马克思主义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一种权利论,或者说为权利而斗争的学说。当然,斗争的方式可以不同:有合法的、和平的,也有非法、反法的甚至暴力的;有个人的,也有群体的。通过这样的思考线路,历史唯物论其实也可以通往自由而平等的法治秩序,以及关于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制度设计。更重要的是,这里潜藏着一种新的制度观:制度不仅仅是博弈的规则,实际上主要体现为博弈的均衡状态,并且有可能出现多样性的均衡状态。

对于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关系的处理,历史唯物论有两个命题很值得重视。一个命题是马克思提出的。他指出,“无论政治的立法或民事的立法,都不过是宣布和登记经济关系的需要而已”[6].他还认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7].马克思的观点与维辛斯基提出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那样简单化、政治化的公式有着明显的不同,而更强调客观化的共同性。意大利马克思主义思想奠基人安东尼·拉布里奥拉诠释得非常好:“国家是一个现实的有效能的机构,它保障社会制度和它的基础亦即物质生产的稳定性。

这种保障的实质是采取各种方法来保持各阶级的均衡。”[8]由此可见,在市场已经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今天,法制建设必须从自由竞争机制的需要出发,寻求社会各种利益群体的最大公约数或者共同信念。同时,还必须注重社会的公共性,培育民间自组织机制。这些正是历史唯物论的题中应有之意。这个命题也提醒我们,尽管个人意志、自由、权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题词,但制度改革并非从“应当是怎么样的人”这个观念论前提出发,而必须从“现实的人”出发。也就是说,个人的主体性和自由必须在一定的生产关系、利益格局以及文化语境中来把握。尽管可以把公民从他们被镶嵌在传统秩序和关系网络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但是他们的行为方式仍然会带有历史的惯性。从这样的“现实的人”出发来推动社会制度的变迁,就可以扬弃社会契约型国家观与历史传承型国家观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律秩序能够摆脱个人与政府对立的内在矛盾。

历史唯物论的另一个重要法学命题是恩格斯提出来的,涉及良法与恶法的区别,涉及国家制度的反思理性,以及不同政策和意见之间的自由比赛。他是这样表述的:“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

这意味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并非自动产生的,也并非固定不变的: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可以比较的、可以选择的、可以改进的,从而为主观能动性和技术合理性留下了足够的回旋余地,也为制度改革提供了支点和杠杆。恩格斯晚年非常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以及财富分配的反作用[10],为自由主义市场容易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贫富悬殊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历史唯物论的思考线索。把社会主义者以及左翼思想家所关注的平等和公正纳入法治的制度设计蓝图,同时坚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也构成了加强规范秩序正统化机制的一个重要的契机。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拒绝那种绝对化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让各种制度不断经历批判理性的洗礼和正当性根据的检验,不断趋向公平正义以及民主理念。

我们还须特别留意,与第二个命题相关但又不同的是,在历史唯物论的视野里,法律始终被理解为社会关系的中介物,应该保持中立性,发挥沟通媒介的作用,这与斯大林时代的“阶级司法观”也大相径庭。马克思早就主张法律体系在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发展的整体机制中,应当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律是社会各种关系(首先是生产关系)的中介物,无论何种社会关系的实现都需要有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法律之所以能够发挥这种作用取决于其抽象性,正是由于这种性质,法对于它所包含的被媒介的关系保持“中立”,不改变这类关系的性质。

在这里,我们隐约看到“法治中国”的图景:个人被抽象地勾画为受到客观条件制约的主体,并具有关于背景的基本共识。个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志,也可以提出要求,但这些都需要与其他个人的意志和要求进行相互协调。为此,有必要像尤根·哈贝马斯的批判社会理论以及法的实践哲学所描述的那样,设定一种在公正程序之中进行对话和商谈的理想状况,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独立人格的相互承认;(2)排除强制、确保自由和平等、提供充分的参加机会;(3)在信息充分公开和具有基本共识的基础上确定议论的主题。与此相应,国家和法律体系则被理解为某种现实可行的社会机制,或多或少地对个人的诉求做出回应,而这种回应都必须也有可能保持客观性和中立性。总之,个人的自由和解放主要通过理性对话的方式得到实现,自由度、解放感以及回应的效果则主要取决于机制的反思理性。这正是推动历史唯物论的法学进行重构的关键所在。

以历史唯物论为线索来分析和解释法律意识形态,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实际上包含非常丰富的价值内涵和理论创新的契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仅可以与指令法理相联系[12],而且还可以与市场法理、共同法理相结合。这就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一种能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多元化和复杂化事态的公共哲学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通过更具有包容力的共和主义来凝聚关于体制转型和法治秩序构建的基本共识这样的政治需求拓展了话语空间。

新时代的法律意识形态,必须反映国家、市场以及社群这三种不同维度。以这种三元结构为特征的共和主义内部既然包括了不同价值的并存、交错、互动、组合,因而势必容许复数的记述体系和正确解答之间的竞合,这就意味着人们交往和商谈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沟通程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只有按照程序公正原则构建的对话环境,才能真正使人们保持共和主义精神,不断自由地探讨使原理以及道德判断正当化的适当理由;才能在多层多样的语境中丰富对话内容,实现思想认识上的推陈出新,并就公平正义达成共同的立场和态度,进而实现社会价值体系的整合。

[1]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xx:66.

[2]圣地亚哥·卡里略,钟琦译。“欧洲共产主义”与国家。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12、1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78.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三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行政管理的法治要求随之增加。行政人员承担着服务、协调、管理的重要职责,其自身素质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服务与管理水平的高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单位发展。

摘要:科研院所综合实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研实力的竞争。

行政管理工作是科研院所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院所对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文章主要分析了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提出应加强对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促进科研院所科技实力的提升。

关键词: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培训。

0引言。

在当今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若要立于不败之地,科研院所必须坚持“科技兴所”战略,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科研院所整体综合实力[1]。

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与行政管理的高效服务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行政人员承担着服务、协调、管理的重要职责,其自身素质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服务与管理水平的高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单位发展。

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能该如何定位,行政管理人员本身又该具备哪些素质,如何促进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培养,能力的提高,是需要人们思考的问题,本文就这些方面作一些探讨。

1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能。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2]。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单位的职能部门,管理是工作的主线,协调是工作的核心,服务是工作的根本,其职责主要是协助领导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等,在管理活动中主要担任组织协调作用。

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主体,行政管理人员在传达领导的指示、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的同时,更要主动做好各个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枢纽作用。

这就要求行政管理人员以工作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促进单位科技工作的发展。

2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素质要求。

2.1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行政管理人员是各种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或者是上传下达者,首先自身必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科研人员服务的精神。

开拓进取、敬业奉献、严谨求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这样才能把每一件细小的工作做好,才能提高整个科研院所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2.2管理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作为行政管理人员,科学的管理,高效的管理才能更好地为科研人员服务,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在工作岗位上不仅需要掌握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技能,还要掌握管理专业知识结构的特点和规律。

同时科研院所自身性质决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作为行政管理人员,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学科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站在发展前沿对科研形势、研究方向等进行深入的思考、分析和研究,这样才能为本单位的科研活动提供指导性建议。

国家、省、市各级科技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政策规定是影响科研工作的重要因素,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政策精神,把握方向,为科研人员做好参谋。

2.3组织协调能力。

科研工作是一个群体行为,涉及多学科、跨专业、跨单位的科研项目的实施,离不开行政管理人员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非技术障碍,如设备、人员矛盾等,行政管理人员的作用在于协调项目实施中人员、设备、物资的调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

出现意外情况,管理人员应积极地寻找对策,需要政府或其他部门的支持。

可以说,娴熟的组织协调能力与沟通交流能力,是行政管理人员必不可少的素质,也是保障科研工作正常运作的关键。

2.4创新意识。

约瑟夫•熊彼特认为管理创新是指组织形成创造性思想并将其转换为有用的产品、服务或作业方法的过程,富有创造力的组织能够不断地将创造性思想转变为某种有用的结果[3]。

创新是科研发展的动力之源,行政管理同样离不开创新。

行政管理人员应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研究科研管理工作规律和特点,探索和建立适应科研发展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阻碍科研发展的政策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建立有特色的学科和人才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合理的科研奖惩机制,既要把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又不能束缚科研人员的手脚。

2.5服务意识。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工作是为一线科研人员提供服务的,管理人员要正确认识自身岗位职责,树立牢固的服务意识,积极地为科研一线服务。

要做到服务下行,服务前移。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作为管理和服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深入科研一线,了解各学术梯队构成及研究方向、研究进展,提高换位思考的意识,在制定各类规章制度时要替科研人员多考虑,在下发各类通知时要谦虚谨慎,以理服人,全方位提高素质。

3加强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

人力资源管理,就是指对与一定物力相结合的人力进行合理的培训、组织和调配,使人力、物力经常保持最佳比例,同时对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恰当的诱导、控制和协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以实现组织目标[4]。

科研院所应重视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提升其管理和服务能力,从而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提升单位综合竞争力。

这一类人员对管理工作较为熟悉,对科研工作则相对陌生;三是直接从学校毕业的管理系学生,这一类人员掌握基本的管理知识,但对科研工作比较陌生,对实际管理工作也不熟悉。

行政人员的培训应当因人而异,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培养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具有全面素质的复合形人才。

3.1加强科研院所管理知识的培训。

科研院所应多安排行政管理人员参加各类管理专题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管理知识,提高专业管理能力,可采取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进行讲座的形式,也可提供机会让行政管理人员赴国内外同类院所进行学习、交流,参加系统的理论培训,了解相应的规则,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等。

行政管理人员应主动利用人脉优势,加强与同行之间的交流沟通,学习最新的理论,培养自己修养,锻炼自己的能力。

3.2加强科研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既要熟悉管理工作,又必须全面了解科研院所总体科研形势和最新研究进展,掌握必要的基本知识,这样才不会在管理中出现脱节现象。

行政管理人员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进行知识的积累,同时多深入一线与科研人员沟通交流,了解院所各个相关学科的发展规划。

3.3加强科研院所科研管理人员个人素质的培训。

科研院所要求行政管理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管理知识,适当的科研知识,同时还需要拥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

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影响管理效益的重要因素。

科研院所应鼓励行政管理人员加强继续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也应主动利用业余时间,全面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英语能力、伦理素养、人文底蕴等。

3.4加强对科研院所科研管理人员的激励。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的价值很难用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如果只讲奉献,只会使管理人员疲于奔波,忙于应付,严重的会心理失衡,从而导致管理效率低下,造成队伍的不稳定。

科研院所应重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注重对他们实际能力的考核和评估,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更多的倾斜,对于业绩出色的管理人员,要加大宣传,给予表彰,这样才能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成就感,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到行政管理队伍中。

4结语。

总之,科研院所的行政管理已经逐渐成为一门综合性管理工作,它不同于普通单位的纯行政管理,而兼有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

科研院所综合科研能力的提升,无不凝结着管理人员的辛勤劳动。

文档为doc格式。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四

论文题目: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在当代,判例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判例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成文法自身的缺陷也表现得比较明显,对判例法进行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中国当代法制建设仍然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而中国古代法律具有鲜明的判例法传统。在这种背景下,考察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能够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研究我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深入了解我国古代判例存在的原因、条件及价值,进而加深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的认识,并进一步理解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并从判例法角度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选题研究现状。

我国法律史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的讨论与研究是多角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中国古代判例的存在形式、效力及发展演变情况;判例与制定法的关系;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总体上看,学术界就该问题进行专项研究的论著较少,往往是在论述其他相关问题时间接有所涉及;研究某一具体朝代中判例的论著比较多,从宏观的角度把握中国古代法律判例法特征的论著比较少;虽然对中国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形成的原因作了一定解释,但切入点比较陈旧,原因分析比较肤浅;研究方法多拘泥于历史分析法,缺乏将中国古代的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进行比较性研究的成果;关于古代判例法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也缺乏辩证的分析,也未能提出更多的建设性意见。

研究内容(包括基本思路、框架、主要研究方式、方法等)。

一、基本思路。

笔者将依据古籍资料,从中国古代法律中所存在的判例入手,阐述其发展历程,分析出其存在原因,以及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价值,进而总结出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在其整个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特征。而后联系实际,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影响及启示。

二、论文框架。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文写作: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古代法律中所判例的演变过程和存在原因;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地位与作用;第三部分总结我国古代法律判例法特征的表现;第四部分阐述古代法律的判例法传统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三、主要研究方式。

本文采用层层递进的方式进行研究,首先从制度层面着手,介绍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判例,而后理性分析其存在原因,并深入阐述其地位与作用,在前文基础上,归纳我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的特征,最后,结合现实,阐述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的现实意义。

四、研究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将中国古代法律中所存在的例与律进行比较,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例与普通法系中的例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更清晰展示中国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特征。

论文提纲(含论文选题、论文主体框架)。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判例法特征。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判例。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判例的发展历程。

从奴隶社会的法制入手,并从封建社会各朝代中撷取代表性法律形式,梳理出古代法律中判例法的演变情况,为后文的研究奠定基础。

(二)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原因。

从立法技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中国人的思维方式等角度入手,分析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原因。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五

摘要: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

关键词:法学;多元化。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代理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六

论文应包括封面、题目、摘要与关键词(中英文)、目录、正文(绪论、主体、结语)、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部分。

1.1封面。

学校的名称位于封面上部顶端,其下为论文性质(即: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的题目位于封面中端,学号、姓名、学院、专业、指导教师、完成时间等分列两栏,位于封面底端,项目名需对齐。

1.2题目。

题目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直接反映毕业论文的中心内容和学科特点。论文题目一般中文题目不超过20个字,外文题目不超过15个实词,如有必要,可用副标题作补充。题目不使用标点符号,中外文题名应一致。标题中尽量不用英文缩写词,必须采用时,应使用本行业通用缩写词。

1.3摘要与关键词。

1.3.1摘要。

摘要要求用精炼的文字对论文的内容、观点、方法、成果和结论进行高度概括。摘要是对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要求扼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主要材料和方法、研究结果、结论、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等,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以及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中文摘要一般为300字左右,外文摘要为250个实词左右,外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1.3.2关键词。

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一般列3~5个,按词条的外延层次从大到小排列,应在摘要中出现。

1.4目录。

目录独立成页,包括论文中全部章、节的标题及页码,含正文章节、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内容的页码。目录中的标题应与正文中的标题一致,附录也应依次列入目录。

1.5论文正文。

论文正文包括绪论、论文主体及结论等部分。正文一般还包括附加的文献、引证、脚注。

1.5.1绪论。

绪论应综合评述前人工作,说明论文工作的选题目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以及论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以及提出问题。绪论一般为800字左右。

1.5.2论文主体。

论文主体是论文的主要部分,它包括文献资料的综述,一般由标题、文字、表格或公式等部分组成。论文主体应该结构合理,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文字简练、通顺。该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理论研究方法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

1.5.3结论(结果与分析)。

结论是全文的思想精髓和文章价值的'体现。应概括说明所进行工作的情况和价值,分析其优点和特色,指出创新所在,并应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改进方向,特别是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着重指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这部分集中反映作者的研究成果,表达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的见解和主张,结论要简单、明确,篇幅不宜过长。

1.6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论文的最后一部分,指作者在毕业论文工作中所参考的文献,是毕业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参考文献反映论文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论文中引用的文献应以近期发表的与论文工作直接有关的学术期刊类文献为主。应是作者亲自阅读或引用过的,不应转录他人文后的文献。

1.7附录。

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内容(如公式的推导、程序流程图、图纸、数据表格等)可编入论文的附录中。

1.8致谢。

在文章结尾处,通常以简短的文字,对论文过程中曾给予自己指导、帮助过的老师,表示自己的谢意,向给予指导、合作、支持及协助完成研究工作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致谢,内容应简洁明了、实事求是,避免俗套。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七

顺序如下:

封面——选题审批表——任务书——开题报告——指导进程表——指导教师评阅意见表——评阅教师评阅意见表——答辩表——学生论文诚信承诺书——中文题目摘要及关键词——英文题目摘要及关键词——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致谢。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八

将法学学科体系作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极划分,是西方近代以来就有的划分法,但这种划分似乎很难囊括法学的所有学科,比如法律史学,把它纳入理论法学或者应用法学都有些牵强。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给法学学科作了多极划分,更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简明性和兼容性,对理论法学的属性及其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对理论法学特定功能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关键词]法学学科体系;理论法学;法律史学。

一、理论法学的学科属性。

很多学者使用“理论法学”这个概念时所指向的基本内涵是,以探讨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为主要任务的法学学科,与之相对应的是应用法学或者就是指部门法学,这也是西方近代以来就出现的对法学学科所作的两极划分。两极划分的缺陷十分明显,就是很难把法学的所有学科都囊括在内,比如法律史学和国际法学,它们似乎既不属于理论法学,也不属于应用法学,把它们纳入任何一个阵营都显得有些牵强,而两极划分后理论法学到底包含哪些学科,其外延是哪些,学界也没有定论。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对理论法学所包含的子学科作了大致的列举,认为其包括法理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心理学、法史学、经济法学等,“近世以来,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学问,至为兴盛。大别之,可分为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二者。理论科学又可分为法理学及法经验科学。法理学中最主要者,厥为法学方法论及法目的论学二者;法经验科学中最引人注目者,则为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心理学、法史学、经济法学等。而应用科学则以法学及社会政策学为主”。这种列举基本囊括了理论法学的所有学科,并且把法律史学也纳入了理论法学的范畴,但两分法划分的缺陷依然存在,比如国际法学还是被排除在外了。

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学科分类与代码表gb/t13745-92》作为国家标准的学科分类,把法学学科分为五个子项,分别是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与国际法学以及不属于这四类的统称为法学其他学科,以学科研究的具体对象这样相对独立并排他的属性作为标准进行多分法划分,使得法学的各二级学科之间有了相对清晰的分隔;同时,这种划分使法学学科体系呈现出一种开放形态。我们看到,作为一级学科的法学,除包含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之外,还包括“法学其他学科”,作为二级学科的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除列举出各自隶属的具体学科外,都拾遗补缺地增加了一个子项:“理论法学其他学科”、“法律史学其他学科”、“部门法学其他学科”、“国际法学其他学科”,因此,此种划分使得无论是法学一级学科还是二级学科均表现出对已经出现的新型学科以及将要出现的潜学科的接纳姿态,为学科群的持续发展准备了空间,也保证了此标准的持续适用性。因此我们说,尽管此表制定的时间较早,但对法学学科体系的划分反映了其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符合学科分类应具有的科学性、实用性、简明性、兼容性、扩展性等要求,应作为我们明确理论法学的内涵和外延及其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地位的主要依据。

依据表中对理论法学子学科的列举,主要有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心理学及理论法学其他学科等,对已经列举的这些子项进行分析,可以分四个层次:其一,法学基础理论和一般理论,由法理学和法哲学构成;其二,对专门领域理论的探讨,这是立法学所构成的一个层次;其三,运用特定的方法所形成的再生学科,如比较法学;其四,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学科,如法社会学、法律逻辑学、法律心理学等。这样,理论法学成为一个集基础理论和一般理论、专门理论和方法理论以及交叉学科为一体的法学综合学科群,所呈现出的特点是基础性、一般性、方法性和交叉性。因此,理论法学表现出以下属性:第一,如果法学学科体系是一个集理论与运用于一体的整体,那么理论法学在这个整体中的属性表现为它是理论法学而非实践法学,是实践知识得以产生的理论而非直接的实践理论。第二,如果法学学科体系是一个理论贯通的整体,那么理论法学的属性又表现为它是法学的普遍理论而非特殊理论,其所有的范畴和命题都涉及所有法律内容而并不单单局限于回答某一类法律现象的问题,但任何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回答都必须以这些范畴和命题为前提和基础。第三,理论法学是宏观理论而非微观理论,以整体的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着眼于法律运作的全部过程而不是单一法律的运行,着眼于各个具体法律部门及法律体系中的共同理论的一种宏观总结与思考,因此它构筑的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宏观理论框架,营造的是一个疏阔的理论空间。第四,理论法学还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理论,它从具体中抽离出一般原则和规律,并将时代的精神和理念贯注于法律中成为法律的基本理念和精神。理论法学要真正实现自己的使命,应以抽象性作为自己的目标,关注于法的根本性问题,注重法的精神的培育和法的理念的表达。并且使这种精神和理念成为整个法学体系的内在灵魂和整个法律体系的精神支柱。第五,理论法学还表现出交叉性的特点。如果法学学科体系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各种学科表现出诸多关联并因此而呈现出开放形态,那么这种关联的理论连接主要依靠理论法学来实现,开放性形态也主要依靠理论法学来成形。任何一种学科理论要走向深入,必须突破原有的学科界限,构筑与其他学科贯通的桥梁,引进其他学科的方法和理论,来扩大学科研究视野,来充实、丰富和完善本学科的理论。比如科学发展到今天,我们还可以把法经济学、法语言学、新闻法学、网络法学、科技法学等等新型交叉学科都纳入理论法学的范畴,为理论法学也为整个法学体系注入新的生机。

二、理论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功能。

针对以上对理论法学属性的概括,我们来展开对这个特定学科群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功能分析:

(一)理论法学在知识上的贡献。

确定的是法学体系的框架,这个框架一旦建构起来,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普适性,可以作超越具体情境的存在。从这个角度看,理论法学比部门法学更具有知识的恒久性和超越时空的学术性。

更显而易见的是,理论法学使得法学体系表现出延展性和开放性,将法学的视域不断扩大,也将法学的边界不断伸张,比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一些交叉学科,将与法学密切关联的经济学和社会学都纳入法学的领域,因而直接增加了法学知识的总量。如法社会学,“法社会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不是集中在其法律特征上,而是集中在其社会特征上,为我们研究法律现象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它不是运用法学研究的分析和解释规范的方法,而是运用社会学方法,为我们研究法律现象打开了一个新视角。”“法社会学实际上是把法看作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方面分析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制定、执行、遵守、适用和效果。”法是人类社会的重要构成内容,法是社会的产物,同时社会从某个方面看实际上又是法的编织物,法网生于社会又笼罩社会,人生于社会,即罩于法网之中。所以,法与社会密不可分,法学研究也必须从法观照社会,从社会观照法,法社会学应该讨论法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因此从社会的角度和范围来研究法律,不仅为更深入准确地分析法律提供了更广泛的材料和背景,而且拓展了法学知识本身。

再来看看法经济学。从学科研究的性质来看,法经济学将自己定位为一门“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用理查德·a.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来看,法律经济学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惩罚理论及其实践、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及其实践;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实践;宪法、海事法、法理学等各个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显示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经济哲学”的色彩有所突出,一些学者试图将经济学、法学、哲学三者结合起来研究,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扩展到更具根本意义的法律制度框架方面,从而推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经济法理学”运动。因此,法律经济学给法学带来的是理论和实践的全面更新和发展,给法学带来的也是全新的观点和理念。

再比如科技时代出现的科技法学,网络时代出现的网络法学,都是应时应运出现的新型法学学科,这些学科的出现使理论法学也紧随时代的发展,并将法学带入一个新的知识领域。

(二)理论法学在方法论上的贡献。

心理学家赫根汉曾经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研究对象就像是漆黑房间里一件不能直接触摸到的物体,研究方法则是从各个角度投向该物体的光束。每个学科都会发展出一些方法,用以对这个学科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进行反省。我们说理论法学对法学在方法论上的贡献,主要包括两层含义:其一,理论法学本身以法学方法论为重要研究内容;其二,理论法学对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法学方法论是理论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将法律作为认识的客体来研究并形成法学学科,可以说就是理论法学的主要任务。法律是什么?法是如何被创制的?法律如何被认识?围绕这类问题的回答就是法理学的内容,也是法学方法的初步展开,对这些方法进行系统的、多层次的结构化的归纳和总结,就形成了方法论,对方法论的系统研究就是法哲学的任务。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律逻辑学、法律心理学等等交叉学科的建构首先是方法的建构,运用他学科的方法来审视本学科的问题既是本学科方法的突破也是本学科理论的突破,从这个意义上讲,方法就是理论,理论也就是方法。

我们说理论法学对其他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是指理论法学所创设的方法理论对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具有指导作用。法学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学学科的内在逻辑建构、发展方向甚至价值标准。比如,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法律经济学开始兴盛,新方法的引入打开了传统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很多桎梏,甚至刷新了传统法学的格局、结构和价值体系。下文我们作些简单分析。

法律经济学在方法上的特点之一就是引用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一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阐述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的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理由时指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据此,“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这些基本范畴现在也成为部门法创制时不可避免地要运用和涉及的。另外,激励分析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研究经济主体行为的一种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适用于研究分析经济主体的预期行为,在法学研究中,如果用其来分析法律主体的预期行为,对部门法律的研究会有突破性进展。据波斯纳所作的具体分析,传统的英美法学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经发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种“事后研究”,而法律经济学主要从事的是一种“事前研究”,因此,它必须注重分析随法律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所产生的预期行为刺激。“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例如,法律经济学在讨论由于合同条文的不明确所产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偶发性风险分摊问题时,之所以要确立一种规则: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警告未来的签约双方法院将利用这个规则来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损失,从而利用这一法院确立的规则来促使未来的签约双方设计出对损失风险作出明确分配的合同,促进经济活动效率的改善。

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可以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实证研究在法律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问题——法律效果问题的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三)理论批判和创新的功能。

理论更新和发展的过程包括反思、质疑、批判和创新。反思,顾名思义,就是复而思之,反过来而思之。作为一种思维方法、一种哲学方法,反思的特点在于它把既定的思想和认识作为再思想、再认识的对象,特别是在于通过对思想和认识据以形成的那些“前提”的批判而提升或变革人们的思想和认识。如果说理论法学具有“反思”的功能,那么当推法哲学来承担。法哲学秉承哲学的“反思”方法,以反思的思维方法不断地更新法学的思维,深化对法律的认识,引导人们的法律实践,可以说是法哲学当然的使命。反思之后是质疑。如将反思方法运用于部门法研究,首先,是在充分认识现有成果的同时,对部门法的概念、理论和原理等保持怀疑态度和质疑意识,对部门法的统一性、一贯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部门法规范和体系作出大胆的怀疑和设问。其次,怀疑之后,就是批判。如果说怀疑和质疑带有消极性,批判则具积极性,批判是肯定中的否定,是积极的否定,是辩证的否定,经过深刻批判的理论才是经过检验的理论,才是有生命力和说服力的理论。最后,批判的目的就是创新,用批判的眼光揭示和对待人类已经形成的全部法律思想,对待每一种法律观点,每一种法学理论体系,每一个研究范式和学术流派,通过敏锐的批判达到深刻的理解,最终实现理论的更新和升华。所以,反思、质疑是手段是过程,创新是目的和结局。创新理论意味着理论更加接近实际,理论更加适应实践,实践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社会处于全面法制变革和转换时期,更要求充分发挥理论法学的批判和创新功能,推动法学和法制与时俱进。

(四)价值分析和价值判断的功能。

当人们追问一个事物的意义和目的的时候,人们就是在寻找价值了。价值经常被定义为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在法学领域,价值的存在形态往往表现为安全、福利、知识、声誉、德行、人权等一般人所希望得到的,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某种事物或状态就形成了价值判断。从价值关系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因为它作为一种规范必然会要求人们做出某种行为或禁止做出某种行为。在这里,前一种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是有价值的,后一种行为则被认为是非正当的,是无价值的或负价值的。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当立法者们为人们确定权利义务及其界限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就是力图通过保护、奖励和制裁等法律手段来肯定、支持或反对一定的行为,从而使社会处于一种在立法者看来是正当或理想的状态。当一个法官在解决法律纠纷时,他实际上就是适用法律所提供的价值准则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作出权威性的选择。正因为法与价值之间有着这种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价值分析就不能不成为法学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这项任务必须由理论法学来完成,因为部门法直接指向现实,当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困境需要得到解决时,部门法就容易陷入功利主义、工具主义、技术主义倾向,而无法作出客观的价值分析和评判,因而极易导致法律偏离本身应有的价值,也容易忽视甚至扭曲普遍的公平正义的价值,此时只有理论法学能承担起价值分析和评判的责任,校正被扭曲的或被忽视的价值标准。

上述对理论法学功能的概括是以法学学科体系的其他二级学科为参照系,相对于其他法学学科的功能来进行的。当然,在理论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并没有截然两分的鸿沟,所有的分类仅具有分类学的意义,理论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分类也是如此;任何学科都是理论,任何理论也都需要面向实践,法学更是如此。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九

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本文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

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案件发生在某俱乐部,因为演员表演节目时失误导致歌舞厅引发大火。经调查,这所歌舞厅消防验收尚未合格即开业经营。

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陈某是消防中队辖区内防火监督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因此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该俱乐部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经营,而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上面论述大体符合事实,但结论太过于武断,凭空指责陈某“未完全履行职责”,于是“存在失职行为”。并且“未采取整改、责令停业等措施”不属于陈某及其单位的职责,因此更谈不上“玩忽职守”。陈某是消防功臣,曾因灭火救人重伤致残,而今却被指为“玩忽职守”,真是欲加之罪。

关注过这类案件的人会有一个共同的体会,现如今社会公平何在?事实何在?我们法律的经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在哪里?产生这类事件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制还是不够健全,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去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有权力的存在就会有人去滥用它,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约束,但我国现阶段这方面仍旧面临重重困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实现律师的社会责任上,直接导致律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治国家,律师才能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其社会使命才能更好的实现。

(二)社会障碍。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有着重大的责任。但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其职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主要是因为社会中存在的种种障碍。首先,个人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律师有时候只顾追求过高的收入,而很少去从事公益事业。其次,律师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很少参与有关信访接待方面的工作,没有从根本上进行矛盾的消除,进而导致不和谐的社会因素。最后,律师很少介入国家权力阶层,很少参与立法活动。律师是直接接触当事人的人,会更清楚的了解公民之间的矛盾,如果律师能够更多的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律师社会责任的实现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要想提出一个完整的构建措施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本文只针对现已有的问题加以探讨,在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同时,希望能够更进一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首先,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改革,律师素质是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基础性条件,律师的职业准入是律师执业的最初关口,因此要在其职业准入的这个关口把握和提升律师素质。不仅如此,适当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与社会公共利益从业规范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包括:律师选用的标准要适当调整,“合格高素质的律师必须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满足这一条件,然后才是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必须要有专业的、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去做这项工作,现如今,新律师只要有本科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那么,那些从上大学到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就一直学习法学的学生,他们的教育意义何在,因此,本人认为律师选用的标准需要做一些调整,仍需进一步提高;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现在在基层存在法律服务工作并不少见,他们虽然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也不属于律师职业队伍,但他们除了刑事辩护与代理以外的所有的律师事务几乎都会涉及,并且在案件代理及收费几乎与正式律师无异,这其实是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如果说为了壮大法律服务队伍而盲目的去扩充力量,这更是对法律职业市场发展的一种阻碍。我们应该在壮大法律服务队伍的同时,更加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更好的规范律师职业市场,更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

其次,完善律师职业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律师职业管理体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虽然在逐渐的进步,但完善律师管理体制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具体来说:加强律师职业共同体自治建设,虽然现在律师的从业有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的限制,但相比较来说,他们没有强大的强制力束缚,律师需要自治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律师自治组织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更重要的是这对律师更好的履行其社会责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完善律师自治组织的职权,律师自治组织建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保证,通过加强律师自治组织职权的合理控制和调整,使得律师队伍在社会中的整体素质、地位都会有很大的提升,进而完成律师所要达到的特殊社会责任。

最后,把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律师文化建设的一部分,至今为止,恢复律师职业仅仅三十多年的时间,正处在摸索前进的阶段,没有完善的律师文化,很多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没有正确定义自己的工作目标,往往把追求名利放在第一位,这使得我们的律师文化道路存在偏差,对此,我有一些个人的想法:律师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作用,真正做到规范律师行为,将律师的社会责任履行作为律师自身评价的重要标准,律师自身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其价值的提高不仅仅是靠高收入带来的,更重要的是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最大限度的促进律师团队去履行社会责任,这样可以使得律师事务所形成自己独有的文化特点,不仅有利于律师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对整个律师文化的建设也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十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实力持续增强,国际地位稳步提升,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中国虽然在经济、军事、外交等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想要成为真正的强国还缺少非常重要的一项——金融实力。无论是历史表明还是在理论分析,强国之所以“强”,不仅表现在军事强、经济强、政治强、外交强、文化强,更重要的表现是这个国家的金融强。具体地讲,就是必须要让这个国家的币“强”。目前中国就这一点还是有所欠缺的。“强币”既是一个“强国”强大政治经济实力的表现,同时也反过来巩固了“强国”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的地位,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的利益。以美国为例,1944年7月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确立了美元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中心地位。这不仅为美国带来了可观的铸币税收,而且美国凭借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向他国无条件的借钱,而美国政府只需要开动印钞机就可以还清债务。在这种“中心—附属”关系中,拥有强势货币的一方几乎不用承担任何风险而获得收益;而处于弱势的一方或者承担汇率波动的冲击,或者付出极大的经济代价去维持汇率稳定。因此,只要币“弱”,不管实行哪种汇率制度,除非自身经济结构极其健全,否则难逃危机频发的宿命。如拉丁美洲多次遭遇的金融危机和的亚洲金融危机,最初都是由货币危机所引起的。一系列的事实证明:“强国”有“强币”。

一、货币国际化的含义。

货币国际化是指能够跨越国界,在境外流通,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计价、结算及储备货币的过程。对于货币的国际化概念的界定,按货币功能划分可以提供一个相对完善的框架。根据kenen的定义,货币国际化是指一种货币的使用超出国界,在发行国境外可以同时被本国居民或非本国居民使用和持有。我们下面通过一张chinnandfrankel编制的国际化货币的功能清单(见表1)来直观的阐释。

表1国际化货币功能。

货币功能官方用途私人用途。

价值储藏国际储备货币替代(私人美元化)和投资。

交易媒介外汇干预载体货币贸易和金融交易结算。

记账单位钉住的锚货币贸易和金融交易计价。

根据这份清单我们可以看出,一种国际化货币能为居民或非居民提供价值储藏、交易媒介和记账单位的功能。具体来讲,它可用于私人用途的货币替代、投资计价以及贸易和金融交易,同时也可用作官方储备、外汇干预的载体货币以及钉住汇率的锚货币。

二、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由区域化到国际化。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建立区域金融架构。中国已经成为清迈倡议框架下最大的双边互换协议的资金供给者之一,同时也积极参与区域多边政策对话和经济监控机制。在现有的区域合作机制中,人民币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用于双边互换协议的支付货币。截至xx年7月,在清迈倡议(见表2)框架之下,中国已经分别同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签署了双边互换协议,总额达235亿美元。其中中国与日本、韩国、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签署的互换协议使用本币支付,其他协议也能够使用美元支付。

表2中国和其他“东盟10+3”国家之间的双边互换协议(截至xx年7月)。

bsa单向/双向货币协议总额状况。

中国—日本双向人民币/日元。

中国—韩国双向人民币/韩元。

资料来源:日本银行。

作提高各国金融的资源配置效率,才能有效抵御和化解金融海啸的消极影响。可以说,国际金融风暴生客观上推动了包括货币互换在内的东亚货币合作的深化。xx年以来,东亚货币互换再次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国先后与韩国、香港、马来西亚、印尼等国以及区域外的白俄罗斯、阿根廷签署货币互换协议,总额达6500亿人民币。此外,货币互换的多边化版本区域外汇储备基金的筹集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基金规模从原定的800亿美元扩大至1200亿美元。

货币互换的拓展客观上推进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人民币的区域化是实现国际化的必要环节。我国通过与周边国家签署货币互换协议,促进周边国家在贸易活动中采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可以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部分实现人民币国际结算功能和储备功能,加快人民币成为区域主导货币的进程。目前在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人民币国际化选择以东亚地区为基础和平台,坚持从区域货币到国际货币的发展路径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xx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此举一方面一定程度上降低出口企业的风险,减少企业经营成本有利于双边贸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更将有利于人民币向国际化方向的推进。时隔3个半月,xx年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和广东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从货币互换到人民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人民币国际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但总体上看,人民币仍然处于国际化的初级阶段。目前人民币在境外使用还局限于跨境流通,取决于人口的流动。真正的国际货币应该融入物流和资金流中去。另外,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人民币还只是一种交易符号,如无本金交割的人民币远期交易,不能用于结算,基本上与资金流隔绝。因此,人民币的国际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按照由区域到国际的战略思想不断前进。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十一

[41]陈平,刘泽炀。“稳增长”背景下国有企业信贷研究[j/ol].广东社会科学,(04)[42]王国刚。金融脱实向虚的内在机理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j/ol].中国工业经济,2018(07)[43]庄子罐,贾红静,刘鼎铭。货币政策的宏观经济效应研究[44]白颉,姚家进,张茂军,李桥兴。金融大数据中条件非相关波动模型的单纯形搜索算法[j/ol].广东工业大学学报,2018(05)[45]周安华,李军。基于空间统计方法分析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j].云梦学刊,2018(04)[46]张伟。发挥绿色金融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作用[j].中国水运,2018(07)[47]黄昕。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境与改善策略[j].对外经贸实务,2018(07)[48]傅蕴英,张明妮。货币政策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基于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4)[49]胡东,冉茂盛。中央银行公信力与货币政策目标的相关关系及政策启示[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4)[50]徐海涛。浅析对虚拟货币实施金融科技监管的对策及建议[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8(07)[51]文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风险防控[j].价值工程,2018(22)[52]柴正猛,袁文洁。京东商城发展供应链金融协同管理的实证研究[j].价值工程,2018(22)[53]张彦。新会计准则的变动分析及应对举措[j].价值工程,2018(22)[54]胡振。金融素养与家庭财富积累--基于中国城镇家庭微观数据[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04)[55].上海自贸区打造扩大金融开放“新高地”[j].中国商界,2018(07)[56]唐眉。上市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18(19)[57]董钰凯,胡本源,岳俊侠。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修订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财会通讯,2018(19)[58]周蕾。永续债会计属性判定探讨[j].财会通讯,2018(19)[59]黄健元,饶丹。养老金融的实践与思考--以江苏省为例[j].中国劳动,2018(07)[60]沈银花,苏国红。“新工科”理念下的金融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8(07)[61]徐翔宇。大数据征信技术在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控制体系中的应用[j].河北企业,2018(07)[62]孙永震,张庆考。河北省精准扶贫的金融支持研究[j].河北企业,2018(07)[63]黄麟。金融衍生工具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j].河北企业,2018(07)[64]黄怡园。简述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居民消费的影响[j].河北企业,2018(07)[65]王春丽。制约消费金融发展的因素及解决策略分析[j].河北企业,2018(07)[66]杜晓红。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j].河北企业,2018(07)[67]王润楠。“互联网+”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研究[j].河北企业,2018(07)[68]尹成杰。农村金融改革需从五方面创新[j].农村经营管理,2018(07)[69]王钰。区域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以河南省安阳市为例[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8(05)[70]戴剑。区块链对金融科技领域投资的影响[j].国际融资,2018(07)[71]刘洋,孙英隽。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电子商务,2018(07)[72]王妤婕。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与挑战分析[j].电子商务,2018(07)[73].剑指过度融资银行业联合授信新规出台[j].企业研究,2018(07)[74]李东方,冯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经济和法律分析[j].财经法学,2018(04)[75]邓沛能。湖北省产业结构升级与金融支持研究[j].商业经济,2018(07)[76]杨颖。现金贷风险、影响及对策研究[j].商业经济,2018(07)[77]宋宝琳,张洪源。科技金融空间集聚与经济效应研究--基于空间计量模型的实证分析[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4)[78].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北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研究中心简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8(04)[79]杨霞。审计师声誉、金融生态环境与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成本[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8(04)[80]陆岷峰,徐博欢。金融杠杆机制及其稳定性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8(04)。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十二

强势经济会造就强势货币,中国经济通过近30年的超高速增长,使中国的国际收支规模和对外支付能力有了空前的提高,出口和外汇储备均为世界前列。如今我国已经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近期我国也推出了一系列关于人民币的改革措施,人民币走向储备货币的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如何正确认识人民币走向国际化这一重大国际金融战略,如何全面的了解这一战略的利与弊,如何利用当前的国际局势使这一战略更顺利的开展,扬利除弊,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话题。本文首先简单的阐述了货币国际化的含义,随后分析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以及可能带来的利益与弊端。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实力持续增强,国际地位稳步提升,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中国虽然在经济、军事、外交等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想要成为真正的强国还缺少非常重要的一项——金融实力。无论是历史表明还是在理论分析,强国之所以“强”,不仅表现在军事强、经济强、政治强、外交强、文化强,更重要的表现是这个国家的金融强。具体地讲,就是必须要让这个国家的币“强”。目前中国就这一点还是有所欠缺的。“强币”既是一个“强国”强大政治经济实力的表现,同时也反过来巩固了“强国”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的地位,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的利益。以美国为例,1944年7月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确立了美元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中心地位。这不仅为美国带来了可观的铸币税收,而且美国凭借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向他国无条件的借钱,而美国政府只需要开动印钞机就可以还清债务。在这种“中心—附属”关系中,拥有强势货币的一方几乎不用承担任何风险而获得收益;而处于弱势的一方或者承担汇率波动的冲击,或者付出极大的经济代价去维持汇率稳定。因此,只要币“弱”,不管实行哪种汇率制度,除非自身经济结构极其健全,否则难逃危机频发的宿命。如拉丁美洲多次遭遇的金融危机和的亚洲金融危机,最初都是由货币危机所引起的。一系列的事实证明:“强国”有“强币”。

一、货币国际化的含义。

货币国际化是指能够跨越国界,在境外流通,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计价、结算及储备货币的过程。对于货币的国际化概念的界定,按货币功能划分可以提供一个相对完善的框架。根据kenen的定义,货币国际化是指一种货币的使用超出国界,在发行国境外可以同时被本国居民或非本国居民使用和持有。我们下面通过一张chinnandfrankel编制的国际化货币的功能清单(见表1)来直观的阐释。

国际化货币功能。

货币功能官方用途私人用途。

价值储藏国际储备货币替代(私人美元化)和投资。

交易媒介外汇干预载体货币贸易和金融交易结算。

记账单位钉住的锚货币贸易和金融交易计价。

资料来源:根据chinnandfrankel和kenen(1983)整理。

根据这份清单我们可以看出,一种国际化货币能为居民或非居民提供价值储藏、交易媒介和记账单位的功能。具体来讲,它可用于私人用途的货币替代、投资计价以及贸易和金融交易,同时也可用作官方储备、外汇干预的载体货币以及钉住汇率的锚货币。

二、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由区域化到国际化。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建立区域金融架构。中国已经成为清迈倡议框架下最大的双边互换协议的资金供给者之一,同时也积极参与区域多边政策对话和经济监控机制。在现有的区域合作机制中,人民币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用于双边互换协议的支付货币。截至7月,在清迈倡议(见表2)框架之下,中国已经分别同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签署了双边互换协议,总额达235亿美元。其中中国与日本、韩国、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签署的互换协议使用本币支付,其他协议也能够使用美元支付。

由美国次贷危机诱发的国际金融海啸席卷全球给东亚各国经贸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东亚各国普遍认识到只有通过加强货币金融合作提高各国金融的资源配置效率,才能有效抵御和化解金融海啸的消极影响。可以说国际金融风暴生客观上推动了包括货币互换在内的东亚货币合作的深化。20以来东亚货币互换再次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国先后与韩国、香港、马来西亚、印尼等国以及区域外的白俄罗斯、阿根廷签署货币互换协议总额达6500亿人民币。此外货币互换的多边化版本区域外汇储备基金的筹集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基金规模从原定的800亿美元扩大至1200亿美元。

货币互换的拓展客观上推进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人民币的区域化是实现国际化的必要环节。我国通过与周边国家签署货币互换协议,促进周边国家在贸易活动中采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可以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部分实现人民币国际结算功能和储备功能,加快人民币成为区域主导货币的进程。目前在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人民币国际化选择以东亚地区为基础和平台,坚持从区域货币到国际货币的发展路径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此举一方面一定程度上降低出口企业的风险,减少企业经营成本有利于双边贸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更将有利于人民币向国际化方向的推进。时隔3个半月,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和广东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从货币互换到人民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人民币国际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但总体上看,人民币仍然处于国际化的初级阶段。目前人民币在境外使用还局限于跨境流通,取决于人口的流动。真正的国际货币应该融入物流和资金流中去。另外,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人民币还只是一种交易符号,如无本金交割的人民币远期交易,不能用于结算,基本上与资金流隔绝。因此,人民币的国际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按照由区域到国际的战略思想不断前进。

三、人民币国际化带来的收益。

我们可以将货币国际化利益按不同的形式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过相关数据的核算可以计量出来的经济利益,二是难以量化的经济利益以及超出经济范围的利益,货币国际化总利益即为二者之和。

1.可以计量的货币国际化收益。

(1)国际铸币税收入。

国际铸币税是指当一国货币国际化后,货币当局凭借其发行特权,从外国居民那里所获得的可量化的发行收益与发行成本之间的差额。货币发行收益巨大但发行成本却微不足道,国际铸币税收入相当可观。美国是国际铸币税的最大受益国,据专业人士计算计算,截至年底美国获得的国际铸币税收益高达9530亿美元。目前我国拥有数额巨大的外汇储备,这实际相当于对发行国政府提供巨额无偿贷款,同时还要承担通货膨胀带来的风险,这是一种巨大的财富损失。如果人民币实现国际化,我国不仅可以减少因大量使用外汇而造成的财富流失,还可以通过向国外发行人民币筹集资金,获得国际铸币税收入。根据国内学者钟伟的测算,如果人民币的购买力在长期保持稳定,并且逐步推进人民币的区域化,那么人民币的铸币税收入可保持年均25亿美元左右。

(2)从境外储备资产的生产成本到金融运作的净收益。

对铸币税的研究表明,货币当局可获收益的多少取决于它使人们持有货币或者其他资产的能力。这意味着当国外央行持有的境外储备资产主要以银行存款或国债等形式存在的时候,国际货币发行国必须为之提供一个正利息补偿,这种非零的生产成本减少了发行国的国际铸币税收益。进一步来讲,如果存在足够多种类的国际货币可供选择,或是持有储备资产的形式足够多样化,则国际铸币税收益可能因为竞争而消失殆尽。

事实上,国外央行持有的境外储备资产,无论是以存款形式还是以国债形式存在,都意味着为国际货币发行国的银行体系及其政府提供了巨额的资金来源,通过银行体系的资金引用和政府财政支出机制,这部分资金必将转换为可贷资金并带来收益。而且,国际货币所执行的交易媒介等职能必然通过发行国银行体系所提供的结算和支付服务来完成,这也为相关金融机构带来了佣金收入。

2.其它类型的货币国际化收益。

货币国际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远远不只是国际铸币税收益和运用境外储备资产投资的金融业收益,更多的是为国际货币发行国及其居民带来许多难以计量的实实在在的利益。例如,当本币成为国际货币以后,对外贸易活动受汇率风险的影响将大大减少,国际资本流动也会因交易成本降低而更加顺畅,从而使得实体经济和金融经济的运作效率有所提高。

(1)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我国的国际贸易和对外投资。

绝大多数跨国货币收支,如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资金借贷和本息偿还,都是由国际货币来参与的。因此国际货币成为了一种紧缺的资源。而要得到这种资源,其他国家就必须与国际货币发行国进行贸易往来,开展经济合作。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直接用本币计价、结算,十分快捷,有利于其对外经济往来的扩大。一国货币的国际化还给本国进出口商、投资者及消费者带来很多的便利,使其在从事国际经济交易中可以大范围的使用本币而免受外汇风险的困扰。对进出口商来说,汇率风险是他们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规避它的最好办法是用本币计价、结算。这样做,一方面能使该国进出口商免去了对外汇收支进行套期保值的成本支出;另一方面便于对国外进口商提供本币的出口信贷,从而进一步提升出口竞争力,扩大对外贸易和经济往来,货币国际化必将给发行国居民和企业的对外贸易创造便利条件,提高经济效益。

人民币国际化后,大部分国际贸易结算可以采取人民币进行交易,避免频繁的货币兑换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根据欧盟委员会估计,欧洲货币统一每年节省的货币兑换成本在400亿美元左右。由此可得,美国历年所节省的货币兑换费用是可观的。当然,人民币国际化后,我国居民出境旅游将更加便捷经济。我国政府在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援助时,也可以提供人民币信贷。

此外,人民币国际化后,我国对外投资最大的障碍——外汇资金的供给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国内投资商可以直接利用手中的人民币对外投资,投资能力将大大增强,同时也降低了由于汇率变动而导致的投资风险,投资收益有了进一步的保证。有利于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扩大,促进我国对外经贸活动和国家交流的发展,尤其是推动我国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和境外投资,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提高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

(2)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和政治声望。

目前的国际金融体系中,由于不存在世界政府和世界中央银行,一些国家的货币同时担当着国际货币的角色。建立在一国或几国“国内货币国际化”基础上的国际货币本位制度,内在地规定了国际汇率制度的不平等性。当前的国际货币体系主要由美元、日元、欧元组成,是一种不对称的货币体系,发达国家由于掌握了货币话语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相反,发展中国家,由于具体历史的原因,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人民币的国际化减少国际货币体制的不完善对我国的影响,一旦人民币完全国际化后,中国就拥有了一种世界货币的发行和调节权,对全球经济活动的影响和发言权也将随之增加;一旦成为国际货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增长也会做出重要的贡献。

货币的国际化往往意味着该货币发行国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地位的提高及在国际货币及金融政策协调中作用的加强,有利于增强一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人民币实现国际化后,中国就掌握了一种国际货币的发行权和调节权,将使那些使用人民币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中国经济的一定依赖性,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政策变化也将对那些国家产生影响,从而加强中国的经济中心地位,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将具有更大的发言权,有利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此外,人民币的国际化可以优化世界货币结构,支持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多极化发展。人民币国际化后,成为国际结算的货币之一,可减少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往来中对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的过分依赖,从而增强中国防范外部金融冲击和抵御“货币入侵”的能力。

货币国际化并不只带来了经济利益。人们对货币的追逐,表面上是对货币所代表的经济价值的肯定,实际上则是对隐藏在货币之后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乃至文化意识形态的某种自自愿的服从。因此货币国际化对于国际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给货币发行国所带来的好处自然也是多层次的。

(3)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国际融资。

由于发展中国家“原罪”的存在,发展中国家无法以本币从国外市场甚至是国内市场上错款和获得长期借款。(eichengreen和hausmann,)。具体来说,就是无法以本币从国外市场上借款是导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的主要原因。对那些持有外币债务的国家来说,他们无法从总水平上降低货币敞口风险,因而大多数国内贷款者将不得不面对资产负债表上的货币不匹配问题,从而面临更大的外汇风险。

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后,经常项目出现赤字可以通过境外流入的资本进行融资,人民币汇率的波动与经常项目赤字的相关度将下降,美国在多年出现财政和经常项目“双赤字”的情况下经济仍然保持高速增长,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美元的国际中心货币地位。当然,对于经常项目赤字,还可以通过本币发行便利的进行融资,但是这种国际货币的特权不能滥用。同时,由于经常项目赤字的融资渠道更为宽泛,我国可以降低外汇储备水平,分流部分外汇储备资源以进行研究和开发投资。

(4)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缓解高额外汇储备压力。

中国外汇储备持续增长,截止到目前为止已突破3万亿美元。外汇储备的增加导致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人民币升值会对我国贸易及加工业产生不利影响,而汇率稳定则贸易顺差更大,进而人民币升值压力更大,国际利益冲突也将加剧。解决这一两难困境的有效方法就是人民币国际化。虽然说高额的外汇储备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但本国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并不会因为外汇储备的增加而有相同比例的提高,反倒是持有成本增加不少。人民币国际化后,中国的清偿力将可以用人民币来实现,这样将大大减少对外汇储备的需求,也有利于缓解人民币的升值压力。

四、人民币国际化带来的成本。

人民币国际化是一把“双刃剑”。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民币国际化可以给中国带来丰厚收益,对中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都有着不可估量效用。但是中国在获得上述利益的同时,也需付出一定的代价和成本。

(1)人民币国际化将使我国面临货币逆转的风险。

铸币税的区域延伸表现为货币职能延伸到发行国范围之外获得货币发行收益。在国际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高速流动的条件下,货币国际化在理论上存在可逆转性。这意味着货币国际化在带给发行国利益的同时,也使发行国承担者着巨大的风险。信用货币的国际竞争力主要取决于经济体对该货币的信心与预期,最终取决于这种货币的运行效能。信心与预期具有“双向强化”特征。对货币国际交易媒介能力的乐观预期使强币更强,进而使国际铸币税收益扩大;对货币国际交易信心的不足导致对该货币国际地位的悲观预期,从而影响其国际地位。在国际货币多元化格局中,在国际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流动效率充足,能够支持货币迅速转换的条件下,当一种国际货币的国际竞争力预期悲观时,货币持有者会通过资本市场或者货币市场在不同得储备货币之间迅速转换。这种国家货币在国际资本市场或货币市场上的可选择性决定了货币国际化的可逆转性——经济体可以选择一种货币,也可以放弃它而转向另一种预期乐观的货币作为国际清偿手段。国际货币市场上的风险溢价及其引起的货币与资本套利行为是国际货币可逆转性的最佳诠释。

另外,国际货币的选择,会由于货币替代问题,带来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不对称甚至货币政策的作用方向完全相反。这一点在美元化国家表现的淋漓尽致。美元化相当于美元化国家放弃了货币主权而达成了暂时的货币统一,但由于经济实体政治的独立性及其经济周期的差别性,决定了货币一体化国家之间的利益不一致。货币发行国为了自己的利益难以全面照顾美元化国家的利益,甚至所制定的货币政策带来美元化国家的利益损失,只要货币接受国与货币发行国处于经济运行的非一体化状态,这种情况就必然存在。

当货币区域内出现极度的利益不均与成本分配不公时,货币合作收益就难以弥补为合作而支付的成本,原来的利益均衡就会被打破,一种新的合作形式(不合作)就成为新的选择,拥有政治独立的国家政府则会重新选择货币,货币国际化的逆转就不可避免了。国际货币的逆转必然给无论货币发行国还是货币接受国都会带来巨大损失,对于货币发行国而言,货币国际化逆转是百害而无一例的,而对于接受国而言,放弃一种货币作为清偿货币或媒介货币,理性选择的结果可能是获得更大的收益。

(2)人民币国际化将使我国政府宏观调控难度加大。

在封闭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政策只受国内经济变量的影响,货币政策所调控的也只是国内经济;而开放经济下,外部经济变量也将对国内经济产生影响。人民币国际化将使得资本国际间流动变得更加容易,流通成本更低,这就为投资资本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资本流动将对我国资本市场利率产生影响,资本流入会增加对人民币的需求,在保持货币政策稳定的情况下,市场利率面临上升压力。同样,资本的流动也会引起外汇储备的变动,进而引起人民币汇率波动。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政府的货币政策将受到影响,国内宏观调控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例如,为了应对国内发生的通货膨胀而实施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提高市场利率时,国内商业银行可以方便地从境外借入大量的人民币资金以满足客户的借款需求,其他逐利资本也将迅速流入;相反,当施行宽松的货币政策、降低利率时,又会引起大量资本外逃,极大地抵消货币政策的效果,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

(3)人民币国际化将使我国面临更大的货币需求和汇率波动。

一国货币成为国际货币后,其货币将被许多国家储存和使用。一旦国外货币需求的偏好发生变化,将会导致国内货币供需发生波动。此外,由于一国货币国际化后,将允许外国居民获得本币资产,外国居民如果大量购买本国资产,资本的大量内流就可能导致本国货币升值,这将影响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影响贸易收支的平衡。人民币在境外大规模流通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对人民币汇率产生压力,增大人民币汇率稳定的难度。当人民币离岸市场形成后,将对国内的人民币汇率形成重要的参照,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将更为复杂,准确地评估人民币均衡汇率水平和影响人民币汇率长期因素的难度更大,干预人民币汇率也就较为困难。

(4)人民币国际化将使我国货币政策的效果减弱甚至失效。

一国货币的国际化会影响发行国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效果,降低本国货币当局控制基础货币、调控国内经济的能力。国际货币作为本国的货币和作为国际货币的职能有时候会发生冲突。货币国际化之后,本国货币与国际金融之间的一体化程度将增强,这样,国内的货币政策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内外均衡的冲突”问题。货币政策的调整与实施将受到国际因素的制约,货币政策的制订,不能仅考虑国内经济发展状况,还要顾及世界经济的发展周期。有关国家为稳定本国货币将人民币视作为锚货币,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会发生相应变化,货币政策操作的难度将大大增加,中央银行很难确定货币政策调整的适当时机。

储备货币发行国不时发现在实施国内货币政策时会受到国外本币持有额的钳制。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国际上持有其货币的数量越大,国内金融政策执行的难度就越大。同时,由于取消了货币壁垒,经济危机、通货膨胀可随时传递到国内。

总而言之,一国货币国际化像一把双刃剑,既给该国带来各种成本,同时也给该国带来诸多利益,但是国际化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国际货币发行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具有较大的话语权,这种话语权意味着制定或修改国际事务处理规则方面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对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实践提供了很好的证明。而那些国际政治热点问题的背后屡屡浮现的美元货币交易的影子,则再三提醒我们:“美元这种制度工具,实实在在有着对于其他国家制度和文化‘侵入’的味道”。正是在这层意义上,货币国际化近年来一直被视为国家竞争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我们揭开国际货币面纱,重新审视其背后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甚至文化冲突时,或许不得不承认,谋求货币国际化的动力已不仅仅源自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从某种程度上讲,欧元的崛起以及新兴国家对本国货币国际化战略的执著,也可以理解为捍卫自身利益、抵制国际货币“先驱者”的一种努力,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探讨人民币国际化问题或许可以有所启发。强势经济会造就强势货币,中国经济通过近30年的超高速增长,使中国的国际收支规模和对外支付能力有了空前的提高,出口和外汇储备均为世界前列。如今我国已经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近期我国也推出了一系列关于人民币的改革措施,人民币走向储备货币的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如何正确认识人民币走向国际化这一重大国际金融战略,如何全面的了解这一战略的利与弊,如何利用当前的国际局势使这一战略更顺利的开展,扬利除弊,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话题。本文首先简单的阐述了货币国际化的含义,随后分析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以及可能带来的利益与弊端。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实力持续增强,国际地位稳步提升,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中国虽然在经济、军事、外交等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想要成为真正的强国还缺少非常重要的一项——金融实力。无论是历史表明还是在理论分析,强国之所以“强”,不仅表现在军事强、经济强、政治强、外交强、文化强,更重要的表现是这个国家的金融强。具体地讲,就是必须要让这个国家的币“强”。目前中国就这一点还是有所欠缺的。“强币”既是一个“强国”强大政治经济实力的表现,同时也反过来巩固了“强国”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的地位,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的利益。以美国为例,1944年7月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确立了美元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中心地位。这不仅为美国带来了可观的铸币税收,而且美国凭借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向他国无条件的借钱,而美国政府只需要开动印钞机就可以还清债务。在这种“中心—附属”关系中,拥有强势货币的一方几乎不用承担任何风险而获得收益;而处于弱势的一方或者承担汇率波动的冲击,或者付出极大的经济代价去维持汇率稳定。因此,只要币“弱”,不管实行哪种汇率制度,除非自身经济结构极其健全,否则难逃危机频发的宿命。如拉丁美洲多次遭遇的金融危机和19的亚洲金融危机,最初都是由货币危机所引起的。一系列的'事实证明:“强国”有“强币”。

一、货币国际化的含义。

货币国际化是指能够跨越国界,在境外流通,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计价、结算及储备货币的过程。对于货币的国际化概念的界定,按货币功能划分可以提供一个相对完善的框架。根据kenen的定义,货币国际化是指一种货币的使用超出国界,在发行国境外可以同时被本国居民或非本国居民使用和持有。我们下面通过一张chinnandfrankel编制的国际化货币的功能清单(见表1)来直观的阐释。

国际化货币功能。

货币功能官方用途私人用途。

价值储藏国际储备货币替代(私人美元化)和投资。

交易媒介外汇干预载体货币贸易和金融交易结算。

记账单位钉住的锚货币贸易和金融交易计价。

资料来源:根据chinnandfrankel(2005)和kenen(1983)整理。

根据这份清单我们可以看出,一种国际化货币能为居民或非居民提供价值储藏、交易媒介和记账单位的功能。具体来讲,它可用于私人用途的货币替代、投资计价以及贸易和金融交易,同时也可用作官方储备、外汇干预的载体货币以及钉住汇率的锚货币。

二、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由区域化到国际化。

1997—19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建立区域金融架构。中国已经成为清迈倡议框架下最大的双边互换协议的资金供给者之一,同时也积极参与区域多边政策对话和经济监控机制。在现有的区域合作机制中,人民币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用于双边互换协议的支付货币。截至207月,在清迈倡议(见表2)框架之下,中国已经分别同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签署了双边互换协议,总额达235亿美元。其中中国与日本、韩国、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签署的互换协议使用本币支付,其他协议也能够使用美元支付。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诱发的国际金融海啸席卷全球,给东亚各国经贸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东亚各国普遍认识到,只有通过加强货币金融合作提高各国金融的资源配置效率,才能有效抵御和化解金融海啸的消极影响。可以说,国际金融风暴生客观上推动了包括货币互换在内的东亚货币合作的深化。2008年以来,东亚货币互换再次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国先后与韩国、香港、马来西亚、印尼等国以及区域外的白俄罗斯、阿根廷签署货币互换协议,总额达6500亿人民币。此外,货币互换的多边化版本区域外汇储备基金的筹集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基金规模从原定的800亿美元扩大至1200亿美元。

货币互换的拓展客观上推进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人民币的区域化是实现国际化的必要环节。我国通过与周边国家签署货币互换协议,促进周边国家在贸易活动中采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可以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部分实现人民币国际结算功能和储备功能,加快人民币成为区域主导货币的进程。目前在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人民币国际化选择以东亚地区为基础和平台,坚持从区域货币到国际货币的发展路径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200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此举一方面一定程度上降低出口企业的风险,减少企业经营成本有利于双边贸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更将有利于人民币向国际化方向的推进。时隔3个半月,20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和广东的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从货币互换到人民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人民币国际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但总体上看,人民币仍然处于国际化的初级阶段。目前人民币在境外使用还局限于跨境流通,取决于人口的流动。真正的国际货币应该融入物流和资金流中去。另外,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人民币还只是一种交易符号,如无本金交割的人民币远期交易,不能用于结算,基本上与资金流隔绝。因此,人民币的国际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按照由区域到国际的战略思想不断前进。

三、人民币国际化带来的收益。

我们可以将货币国际化利益按不同的形式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过相关数据的核算可以计量出来的经济利益,二是难以量化的经济利益以及超出经济范围的利益,货币国际化总利益即为二者之和。

1.可以计量的货币国际化收益。

(1)国际铸币税收入。

国际铸币税是指当一国货币国际化后,货币当局凭借其发行特权,从外国居民那里所获得的可量化的发行收益与发行成本之间的差额。货币发行收益巨大但发行成本却微不足道,国际铸币税收入相当可观。美国是国际铸币税的最大受益国,据专业人士计算计算,截至20年底美国获得的国际铸币税收益高达9530亿美元。目前我国拥有数额巨大的外汇储备,这实际相当于对发行国政府提供巨额无偿贷款,同时还要承担通货膨胀带来的风险,这是一种巨大的财富损失。如果人民币实现国际化,我国不仅可以减少因大量使用外汇而造成的财富流失,还可以通过向国外发行人民币筹集资金,获得国际铸币税收入。根据国内学者钟伟的测算,如果人民币的购买力在长期保持稳定,并且逐步推进人民币的区域化,那么人民币的铸币税收入可保持年均25亿美元左右。

(2)从境外储备资产的生产成本到金融运作的净收益。

对铸币税的研究表明,货币当局可获收益的多少取决于它使人们持有货币或者其他资产的能力。这意味着当国外央行持有的境外储备资产主要以银行存款或国债等形式存在的时候,国际货币发行国必须为之提供一个正利息补偿,这种非零的生产成本减少了发行国的国际铸币税收益。进一步来讲,如果存在足够多种类的国际货币可供选择,或是持有储备资产的形式足够多样化,则国际铸币税收益可能因为竞争而消失殆尽。

事实上,国外央行持有的境外储备资产,无论是以存款形式还是以国债形式存在,都意味着为国际货币发行国的银行体系及其政府提供了巨额的资金来源,通过银行体系的资金引用和政府财政支出机制,这部分资金必将转换为可贷资金并带来收益。而且,国际货币所执行的交易媒介等职能必然通过发行国银行体系所提供的结算和支付服务来完成,这也为相关金融机构带来了佣金收入。

2.其它类型的货币国际化收益。

货币国际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远远不只是国际铸币税收益和运用境外储备资产投资的金融业收益,更多的是为国际货币发行国及其居民带来许多难以计量的实实在在的利益。例如,当本币成为国际货币以后,对外贸易活动受汇率风险的影响将大大减少,国际资本流动也会因交易成本降低而更加顺畅,从而使得实体经济和金融经济的运作效率有所提高。

(1)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我国的国际贸易和对外投资。

绝大多数跨国货币收支,如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资金借贷和本息偿还,都是由国际货币来参与的。因此国际货币成为了一种紧缺的资源。而要得到这种资源,其他国家就必须与国际货币发行国进行贸易往来,开展经济合作。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直接用本币计价、结算,十分快捷,有利于其对外经济往来的扩大。一国货币的国际化还给本国进出口商、投资者及消费者带来很多的便利,使其在从事国际经济交易中可以大范围的使用本币而免受外汇风险的困扰。对进出口商来说,汇率风险是他们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规避它的最好办法是用本币计价、结算。这样做,一方面能使该国进出口商免去了对外汇收支进行套期保值的成本支出;另一方面便于对国外进口商提供本币的出口信贷,从而进一步提升出口竞争力,扩大对外贸易和经济往来,货币国际化必将给发行国居民和企业的对外贸易创造便利条件,提高经济效益。

人民币国际化后,大部分国际贸易结算可以采取人民币进行交易,避免频繁的货币兑换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根据欧盟委员会估计,欧洲货币统一每年节省的货币兑换成本在400亿美元左右。由此可得,美国历年所节省的货币兑换费用是可观的。当然,人民币国际化后,我国居民出境旅游将更加便捷经济。我国政府在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援助时,也可以提供人民币信贷。

此外,人民币国际化后,我国对外投资最大的障碍——外汇资金的供给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国内投资商可以直接利用手中的人民币对外投资,投资能力将大大增强,同时也降低了由于汇率变动而导致的投资风险,投资收益有了进一步的保证。有利于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扩大,促进我国对外经贸活动和国家交流的发展,尤其是推动我国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和境外投资,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提高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

(2)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和政治声望。

目前的国际金融体系中,由于不存在世界政府和世界中央银行,一些国家的货币同时担当着国际货币的角色。建立在一国或几国“国内货币国际化”基础上的国际货币本位制度,内在地规定了国际汇率制度的不平等性。当前的国际货币体系主要由美元、日元、欧元组成,是一种不对称的货币体系,发达国家由于掌握了货币话语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相反,发展中国家,由于具体历史的原因,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人民币的国际化减少国际货币体制的不完善对我国的影响,一旦人民币完全国际化后,中国就拥有了一种世界货币的发行和调节权,对全球经济活动的影响和发言权也将随之增加;一旦成为国际货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增长也会做出重要的贡献。

货币的国际化往往意味着该货币发行国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地位的提高及在国际货币及金融政策协调中作用的加强,有利于增强一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人民币实现国际化后,中国就掌握了一种国际货币的发行权和调节权,将使那些使用人民币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中国经济的一定依赖性,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政策变化也将对那些国家产生影响,从而加强中国的经济中心地位,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将具有更大的发言权,有利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此外,人民币的国际化可以优化世界货币结构,支持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多极化发展。人民币国际化后,成为国际结算的货币之一,可减少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往来中对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的过分依赖,从而增强中国防范外部金融冲击和抵御“货币入侵”的能力。

货币国际化并不只带来了经济利益。人们对货币的追逐,表面上是对货币所代表的经济价值的肯定,实际上则是对隐藏在货币之后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乃至文化意识形态的某种自自愿的服从。因此货币国际化对于国际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给货币发行国所带来的好处自然也是多层次的。

(3)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国际融资。

由于发展中国家“原罪”的存在,发展中国家无法以本币从国外市场甚至是国内市场上错款和获得长期借款。(eichengreen和hausmann,19)。具体来说,就是无法以本币从国外市场上借款是导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的主要原因。对那些持有外币债务的国家来说,他们无法从总水平上降低货币敞口风险,因而大多数国内贷款者将不得不面对资产负债表上的货币不匹配问题,从而面临更大的外汇风险。

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后,经常项目出现赤字可以通过境外流入的资本进行融资,人民币汇率的波动与经常项目赤字的相关度将下降,美国在多年出现财政和经常项目“双赤字”的情况下经济仍然保持高速增长,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美元的国际中心货币地位。当然,对于经常项目赤字,还可以通过本币发行便利的进行融资,但是这种国际货币的特权不能滥用。同时,由于经常项目赤字的融资渠道更为宽泛,我国可以降低外汇储备水平,分流部分外汇储备资源以进行研究和开发投资。

(4)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缓解高额外汇储备压力。

中国外汇储备持续增长,截止到目前为止已突破3万亿美元。外汇储备的增加导致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人民币升值会对我国贸易及加工业产生不利影响,而汇率稳定则贸易顺差更大,进而人民币升值压力更大,国际利益冲突也将加剧。解决这一两难困境的有效方法就是人民币国际化。虽然说高额的外汇储备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但本国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并不会因为外汇储备的增加而有相同比例的提高,反倒是持有成本增加不少。人民币国际化后,中国的清偿力将可以用人民币来实现,这样将大大减少对外汇储备的需求,也有利于缓解人民币的升值压力。

四、人民币国际化带来的成本。

人民币国际化是一把“双刃剑”。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民币国际化可以给中国带来丰厚收益,对中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都有着不可估量效用。但是中国在获得上述利益的同时,也需付出一定的代价和成本。

(1)人民币国际化将使我国面临货币逆转的风险。

铸币税的区域延伸表现为货币职能延伸到发行国范围之外获得货币发行收益。在国际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高速流动的条件下,货币国际化在理论上存在可逆转性。这意味着货币国际化在带给发行国利益的同时,也使发行国承担者着巨大的风险。信用货币的国际竞争力主要取决于经济体对该货币的信心与预期,最终取决于这种货币的运行效能。信心与预期具有“双向强化”特征。对货币国际交易媒介能力的乐观预期使强币更强,进而使国际铸币税收益扩大;对货币国际交易信心的不足导致对该货币国际地位的悲观预期,从而影响其国际地位。在国际货币多元化格局中,在国际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流动效率充足,能够支持货币迅速转换的条件下,当一种国际货币的国际竞争力预期悲观时,货币持有者会通过资本市场或者货币市场在不同得储备货币之间迅速转换。这种国家货币在国际资本市场或货币市场上的可选择性决定了货币国际化的可逆转性——经济体可以选择一种货币,也可以放弃它而转向另一种预期乐观的货币作为国际清偿手段。国际货币市场上的风险溢价及其引起的货币与资本套利行为是国际货币可逆转性的最佳诠释。

另外,国际货币的选择,会由于货币替代问题,带来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不对称甚至货币政策的作用方向完全相反。这一点在美元化国家表现的淋漓尽致。美元化相当于美元化国家放弃了货币主权而达成了暂时的货币统一,但由于经济实体政治的独立性及其经济周期的差别性,决定了货币一体化国家之间的利益不一致。货币发行国为了自己的利益难以全面照顾美元化国家的利益,甚至所制定的货币政策带来美元化国家的利益损失,只要货币接受国与货币发行国处于经济运行的非一体化状态,这种情况就必然存在。

当货币区域内出现极度的利益不均与成本分配不公时,货币合作收益就难以弥补为合作而支付的成本,原来的利益均衡就会被打破,一种新的合作形式(不合作)就成为新的选择,拥有政治独立的国家政府则会重新选择货币,货币国际化的逆转就不可避免了。国际货币的逆转必然给无论货币发行国还是货币接受国都会带来巨大损失,对于货币发行国而言,货币国际化逆转是百害而无一例的,而对于接受国而言,放弃一种货币作为清偿货币或媒介货币,理性选择的结果可能是获得更大的收益。

(2)人民币国际化将使我国政府宏观调控难度加大。

在封闭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政策只受国内经济变量的影响,货币政策所调控的也只是国内经济;而开放经济下,外部经济变量也将对国内经济产生影响。人民币国际化将使得资本国际间流动变得更加容易,流通成本更低,这就为投资资本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资本流动将对我国资本市场利率产生影响,资本流入会增加对人民币的需求,在保持货币政策稳定的情况下,市场利率面临上升压力。同样,资本的流动也会引起外汇储备的变动,进而引起人民币汇率波动。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政府的货币政策将受到影响,国内宏观调控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例如,为了应对国内发生的通货膨胀而实施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提高市场利率时,国内商业银行可以方便地从境外借入大量的人民币资金以满足客户的借款需求,其他逐利资本也将迅速流入;相反,当施行宽松的货币政策、降低利率时,又会引起大量资本外逃,极大地抵消货币政策的效果,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

(3)人民币国际化将使我国面临更大的货币需求和汇率波动。

一国货币成为国际货币后,其货币将被许多国家储存和使用。一旦国外货币需求的偏好发生变化,将会导致国内货币供需发生波动。此外,由于一国货币国际化后,将允许外国居民获得本币资产,外国居民如果大量购买本国资产,资本的大量内流就可能导致本国货币升值,这将影响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影响贸易收支的平衡。人民币在境外大规模流通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对人民币汇率产生压力,增大人民币汇率稳定的难度。当人民币离岸市场形成后,将对国内的人民币汇率形成重要的参照,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将更为复杂,准确地评估人民币均衡汇率水平和影响人民币汇率长期因素的难度更大,干预人民币汇率也就较为困难。

(4)人民币国际化将使我国货币政策的效果减弱甚至失效。

一国货币的国际化会影响发行国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效果,降低本国货币当局控制基础货币、调控国内经济的能力。国际货币作为本国的货币和作为国际货币的职能有时候会发生冲突。货币国际化之后,本国货币与国际金融之间的一体化程度将增强,这样,国内的货币政策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内外均衡的冲突”问题。货币政策的调整与实施将受到国际因素的制约,货币政策的制订,不能仅考虑国内经济发展状况,还要顾及世界经济的发展周期。有关国家为稳定本国货币将人民币视作为锚货币,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会发生相应变化,货币政策操作的难度将大大增加,中央银行很难确定货币政策调整的适当时机。

储备货币发行国不时发现在实施国内货币政策时会受到国外本币持有额的钳制。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国际上持有其货币的数量越大,国内金融政策执行的难度就越大。同时,由于取消了货币壁垒,经济危机、通货膨胀可随时传递到国内。

总而言之,一国货币国际化像一把双刃剑,既给该国带来各种成本,同时也给该国带来诸多利益,但是国际化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国际货币发行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具有较大的话语权,这种话语权意味着制定或修改国际事务处理规则方面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对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实践提供了很好的证明。而那些国际政治热点问题的背后屡屡浮现的美元货币交易的影子,则再三提醒我们:“美元这种制度工具,实实在在有着对于其他国家制度和文化‘侵入’的味道”。正是在这层意义上,货币国际化近年来一直被视为国家竞争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我们揭开国际货币面纱,重新审视其背后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甚至文化冲突时,或许不得不承认,谋求货币国际化的动力已不仅仅源自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从某种程度上讲,欧元的崛起以及新兴国家对本国货币国际化战略的执著,也可以理解为捍卫自身利益、抵制国际货币“先驱者”的一种努力,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探讨人民币国际化问题或许可以有所启发。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十三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据相关数据显示,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不断冲击着社会的道德防线,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纵观各国,现已对非婚生子女达成同等保护的共识,只是在具体实施方面存在差异。但从未来发展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会受到更多关注与研究,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法律实践中都会成为时代背景下持续的新课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在传统观念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是一直存在的,社会上许多人还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此种问题。从我国现状来看,近些来随着人们思想的不断转变,未婚同居等现象逐渐增多,非婚生子女出生的数量逐年上升,而我国对非婚生子女家庭法律保护性规定仅限于婚姻法第25条规定,以及一些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总的来说,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存在譬如立法原则不明确、准正和认领制度缺失、监护制度不完善、抚养费难执行等问题。

因此,研究非婚生子的认定与法律保护制度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丰富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历时态下对亲子制度发展演进的梳理,可以发现古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宏观架构、内涵特质;可以发现近代非婚生子制度演进轨迹、内容转变及价值定位;可以发现现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变革趋势、伦理基础及变革差异,进而为我国当代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建构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有助于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通过对我国非婚生子女制度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中关于非婚生子制度在体例上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在内容上的空泛性和概括性。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研究,可以在观照传统与现实,结合伦理和法律的基础上,提出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完善建议,并最终为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三,有助于解决当下非婚生子女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对时态下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域外法考察,可以发现在世界范围内非婚生子女制度发展阶段的变化有很大的相似性,且对非婚生子女关系的规制多是以“类型化”为主要表现方式。对国外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立法模式及设计进行研究,有助于揭示其法律背后的立法理念,为法律的借鉴和移植提供有益参考,为我国当下非婚生子女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路径。

第四,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亲子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

基本的社会关系,亲子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非婚生子女关系是亲子关系中的热点。研究非婚生子制度,就是要规范非婚生子女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关系得以良性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综上,选题立足时下社会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非婚生子这一社会现象,对非婚生子的认定和法律保护展开社会调查与研究,剖析由此产生的的法律关系与问题,探讨法律实务中非婚生子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保护途径,与此同时唤起社会对非婚生子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与关注。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关于国内学术界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法律保护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非婚生子女法律概念的内涵。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与婚生子女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在婚姻法学界虽无太大争议,但表述不尽相同,杨大文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子女。王洪、杨遂全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及妇女被强x后所生子女等。张心怡认为,应该扩大婚生子女的范围,不问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都规定为婚生子女,以确保子女的权益。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关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是否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学者间观点不一。否定说者认为:我国有关立法不必单设准正制度。把因亲生父母结婚,非婚生子女自然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称为生父、生母共同认领即可。肯定说者则认为:上述观点不但把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混为一谈,而且把生父母结婚作为认领的原因其不当之处显而易见。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名分上的区别就会存在。两者在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上就有不同。因而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仍然有其社会实益。由梁慧星教授与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也均未规定准正制度,其中的理由为“准正制度的前提是法律上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本法既已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而统称‘亲生子女’,自无准证制度的必要。”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亲属编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诚然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区分是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趋势。

第三,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关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邵惠认为,应该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处理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逐渐将亲子法的立法本位予以提升,强调子女最大利益在各国立法中已成为共识。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处理涉及他们的基本权益的问题时,特别是在面临相互冲突的价值选择时,更加要贯彻这一原则。黄娟、秦春波、焦佳认为,应该建立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亲子法领域确立父母子女法律身份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来确定父母身份,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是我国立法上一直没有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执行依据,使得亲子法的立法结构和内容存在缺陷。严砺提出,应该确立我国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明确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与抚养问题,例如增设子女抚养保障措施、明确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范围等,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国外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方面的研究,概括起来有以下观点:

第一,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在非婚生子女无法依准正制度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时,还可基于生父的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基于生父的认领有任意认领与强制认领之分。关于任意认领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主要有“观念通知说”与“意思表示说”。前者认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其本质上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宣言,即应解为事实之通知+观念通知,即认领并非认领人表示愿与非婚生子女发生法律上亲子关系及其他法律效果,而是仅向对方通知自己业已认识其与非婚生子女有血统的亲子关系而已。通知后所生的各种法律效果乃为民法概括赋予。后者则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即认领乃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承认其为父子而领为自己子女之法律行为,且为单独行为,无须被认领人同意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不问意思表示说或事实通知说,均须以事实上父子女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始可发生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因此区别实益不大。“强制认领”也称为“亲之寻认”,是指非婚生子女对于应当认领而不认领的生父,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如日本、韩国、意大利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均设有明文规定。由国家予以认定关于强制认领之诉的性质,学说上存在不同的见解:1.给付之诉说。给付之诉说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而认领子女之诉系请求法院判令生父为认领之意思表示为目的的给付之诉。2.确认之诉说。确认之诉说认为认领既为事实通知或观念通知,则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仅在于有无血统关系之事实,而不于有无认领。对于应认领而不认领之生父,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请求法院以判决代替认领,即请求法院确认有父子关系存在。因此,认领子女之诉应为确认之诉。3.形成之诉说。形成之诉说认为认领乃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间创设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且认领子女之诉经判决原告胜诉确定。此非婚生子女变为婚生子女,并有对世之效力,故应解为形成之诉。关于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模式,在亲子立法的基本精神由家本位逐渐转向子本位的时代,对非婚生子女应当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这一法律理念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各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模式选择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第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1.在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方面,各国家和地区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研究概括为两大类:一种是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间接保护模式。即主张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通过准正和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然后再按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另一种是以德国、埃塞俄比亚为代表的直接保护摸式。即不设准正制度,仅以认领制度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身份,这种观点不将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实行差别待遇。美国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上,主张废除所有对非婚生儿童的歧视,实行“抚养执行计划”来保障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为确保非婚生子女父母的监护责任,国家对父母的监护义务实行干预,另外,还提出注意协调父母、学校与国家的责任,以确保非婚生子女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总之,我国对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的具体运行进行论述的高质量法律学术论文、著作甚少,涉及我国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拥有的权利、立法的方向、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等问题缺少学术上的充分系统的探讨。理论上的匮乏,对于实践中的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缺少针对性的指导,不利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建构与发展。然而面对社会与伦理的发展趋势,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必然将自20世纪末后再一次掀起研究与探讨的高潮,因此,加强对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较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之外的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与保护。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社会权益以及各种制度入手,探讨我国《婚姻法》在保护非婚生子女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建议。

主要内容:本文将从非婚生子女问题缘起、亲子关系认定问题、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几个角度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非婚生子女法律问题的研究,结合我国法律实践中的案例并参考国外亲子立法中先进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立法提出了一些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研究方法:

3.比较分析法:本文拟对本领域的“古今”与“中外”进行对比分析,结合“研究”与“实践”,尝试寻找一套适合我国操作的方案,也是本文的亮点。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1.选题:20xx年9月20日前。

2.开题报告:20xx年10月30日前。

3.完成并提交初稿:20xx年12月20日前。

4.完成并提交修改稿:20xx年2月20日前。

5.毕业论文定稿:20xx年4月30日前。

6.答辩:20xx年5月。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年第4版。

2.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1版。

3.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年第1版。

4.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1.1版。

5.陈棋炎等:《民法亲属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第1版。

6.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7.王洪:《儿童权利保护与亲子法的完善》,当代中国出版社年第1版。

8.林荫茂:《婚姻家庭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版。

9.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10.林毅,唐海佺: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2期。

11.覃海逢: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若干理论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第35卷第3期。

12.申天恩:非婚生子案件的法理分析,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第4期。

13.李洪祥,尹萧: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社会性别分析,中华女子学院学报,第2012第5期。

14.刘耀东: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研究,石河子大学学报,20第27卷第3期。

15.李余华,张宇: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价值定位——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华东交通大学学报,第第3期。

16.谭和平,李毅,谭梅林:监护权与子女最大利益,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第33卷第4期。

17.司丹:亲子制度研究,年黑龙江大学博士论文。

18.刘琴: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研究,中南民族大学2012年优秀硕士毕业论文。

19.安然: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研究,宁波大学20优秀硕士论文。

20.张宇:我国非婚生子女身份确认制度研究,华东交通大学2012年优秀硕士毕业论文。

21.陈婉菁: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法律问题研究,江西财经大学2012年优秀硕士毕业论文。

22.葛银慧:论人工生殖技术下亲子关系的认定,河北经贸大学硕士论文。

23.麦合默旦木肉孜:亲子鉴定启动程序浅析,法制与经济,2012第315期。

24.董海芬,王丽丽:浅谈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法制博览,第2012年第7期。

25.郭雪娇:试论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296期。

26.秦雪: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法制与社会,第2011年10月(中)期。

27.王薇:非婚生子女抚养涉及的法律问题:由案件生发,重庆社会科学,第4期。

28.李金招:台胞在大陆非婚生子女涉台继承问题研究,西部法学评论,第版第105页。

29.李晓农:辅助生殖技术与亲子认定规则的变化,中国卫生法制,201月第22卷第1期。

30.张燕玲:论人工生殖子女父母身份之认定,法学论坛,第20卷第5期。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十四

摘要:本文旨在论证基于有限理性能力的金融资产预期定价,这是行为金融学的基本问题。

这里提供的论证,与以往发表的金融学和经济学文献不同,它遵循学术史的逻辑,首先界定经济学、金融学和行为学的基本问题,其次界定行为金融学基本问题,最后讨论行为金融学应当具有的研究框架。

关键词:行为;金融学;基本问题。

引言。

一门学科为什么能够独立存在?基于常识的解答是,任一学科在人类社会里之所以产生,无非是出于好奇或实践。

最初以“提问”的方式(例如屈原《天问》)然后以“对话”的方式(例如柏拉图《对话》)最后以“陈述”和“对陈述的检验”方式(近代科学实验提供了这一方式的规范形态)。

知识各门类的演变路径由什么样的力量塑形?学术史和知识社会学能够提供的视角大致就是法学家卡多佐(o)在解释影响司法程序的四种力量时所采取的视角。

对初始问题的解答在人群之内达成共识(主体间客观性)之后,便形成了“知识”,即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里记录的苏格拉底对话所得的“知识”定义之一:“有根据的真确信”(justifiedtruebelief)。

这里所说的“根据”(beinggivenanaccountof),是以共识为前提的(否则就难以解答“葛蒂亚问题”)。

达成共识的根据,为学科演变提供了“对话”(dialogue)的框架。

在后来的演变中,这一框架可能被外部力量和内部力量不断重塑,并呈现为相当复杂的演化路径。

例如,卡多佐指出的司法实践的塑形力量,可划分为“社会需要”和“道德习俗”――据此而来的司法判断是沿着“社会学方法”和“传统方法”的判断。

此外还有司法实践内部的塑形力量,称为“法官信念”(acquiredconvictions)和“逻辑自洽”――据此而来的司法判断是沿着“演化方法”和“哲学方法”的判断。

注意,社会需要和道德习俗这类外部力量通常表现为政治格局对学术资源在各学科之间配置的影响,这种政治影响和由此呈现的学术嬗变,是知识社会学的研究主题。

知识各门类在上述演化中往往形成各自独立的学科(学术传统)。

这些学科可分为两类:(1)由独立的基本问题界定的学术研究范围及方法。

(2)在不同基本问题界定的不同学科之间存在并由这些学科基本问题及方法派生的学术研究范围及方法。

例如,经济学是由基本问题“什么决定价格”和“价格决定什么”界定了研究范围及方法的学科,它的核心理论被称为“价格理论”。

又例如,金融学是由基本问题“什么决定金融资产价格”界定了研究范围及方法的学科,它的各种理论通称为“资产定价”理论。

经济学和金融学的学术思想史,脉络清晰,呈现了下列七个知识模块:(1)关于“理性”假设。

(2)关于“科学解释”。

(3)经济学基本问题。

(4)金融学基本问题。

(5)行为学基本假设。

(6)行为经济学及其基本问题。

(7)行为金融学基本问题。

作为专业化教育方法的必要补充,跨学科教育的基本方法是:(1)将全部知识视为相互联系并演化的模块,主要考察知识模块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如何依具体情境而改变以及这些改变意味着的学术演化趋势。

(2)批判性的思考方式,旨在为每一知识模块以及每一核心概念划界,也是在“划界”(demarcation)这一活动中体现着康德式的批判思考。

作为对比且与此互补的是被称为“应试教育”的专业化教育方法的两大特征:(1)局限在特定知识模块内部的分析性知识。

(2)特定专业的学术传统内部的权威性思考方式。

一、关于“理性”假设。

经济学的芝加哥主流学派关于理性的基本假设,被称为“完备理性假设”。

与此相对立的,是所谓“有限理性假设”。

这两大假设之间的对立及长期争辩,清晰地呈现了界定理性假设的两大要素:(1)个体对现象的令人信服的解释。

注意,这一界说意味着,任何解释,不论是否符合事实,只要令人信服就足以将待解释的现象理性化了。

(2)主体客观性(inter―subjectivity)。

这里需要解释:假如笔者反复且感受强烈地梦见一位早已逝去的朋友,笔者可能确信那位朋友仍然健在。

不过,因为笔者的其他朋友不能如此确信,故笔者的确信缺乏主体间客观性。

我们每一个人,只要清楚地描述了我们想象中的上述两要素,就等价于界定了我们自己关于理性的假设。

假如笔者想象中的理性是“完备理性”,那么它等价于这样的描述:首先,笔者相信每一个人对每一现象都有至少一种令人信服的解释。

其次,笔者相信所有个体对每一现象所提供的令人信服的解释的集合有非空的交集。

这就相当于假设个体行为永远基于全体共享的知识,于是这就等价于假设没有与所考虑的行动相关的私己知识。

又假如笔者相信的,是与完备理性假设对立的“有限理性”假设。

那么,笔者所信的,等价于这样的描述:首先,笔者相信至少存在一个人,他不能相信关于等待解释的现象的全部解释。

其次,至少存在一个人,他不能共享与他相关的全体知识。

为凸显这两类理性假设之间的严重分歧,笔者构造一个例子:笔者见到一位老友正在若无其事地饮一杯葡萄酒并且笔者相信那是一杯毒酒。

那么,假如笔者关于他的行为有完备理性假设,笔者就应假设他知道那是一杯毒酒,所以笔者必须设想他试图结束生命的各种理由,然后,笔者不会有所行动,因为笔者的干预很可能违背他的旨在谋求最大幸福的理性选择。

另一方面,假如笔者关于他的行为有有限理性假设,笔者可以立即行动阻止他饮毒酒,因为笔者的行动很可能对他和笔者而言是一种帕累托改善。

类似地,关于中国的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在以往30年里,经济学家们表现出两类几乎相反的立场。

其一可被称为“泛自由市场”(笔者称之为“简单自由主义”)的立场,其二可被称为“批判自由市场”(通常也冠以“新左派”)的立场。

如果不考虑经济学家与他所坚持的立场之间的利益关系,那么,笔者相信,导致了如此严重分歧的,主要是他们关于中国大众的各种行为的理性假设。

持完备理性假设的经济学家,不同意对市场有任何政策干预。

因为,任何政策,归根结底旨在帮助一些需要帮助的人。

可是,这些人具有完备理性,所以,他们同意参与市场生活,这一事实本身就表明市场必定改善了而非降低了他们的福利。

另一方面,持有限理性假设的经济学家往往提出干预市场的政策建议,因为他们相信这些政策可以改善一些人的福利。

现在,让我们想象一位全心全意试图帮助我们人类的火星人观察地球上的市场生活时,如果这位火星人对地球人类的行为持有完备理性假设,它的立场必定就是简单自由主义者目前所取的立场。

可是如果它假设人类行为基于有限理性,那么,它将干预我们的市场生活。

这一心智实验表明,如果我们反对的是斯大林时代流行于苏东社会主义各国的中央计划体制,那么我们可以持有与这位火星人相近的理性假设。

如果我们努力要改善的是“市场生活”本身,那么我们应持的关于人类行为的基本。

假设,必须是有限理性假设。

后者意味着不存在完美的市场生活,恰如不能假设完备理性一样。

二、关于“科学解释”

如前所述,为现象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也就是将现象予以理性化的过程。

由此不难看到,令人信服的解释,可因解释者和倾听者所处的社会传统和知识背景而有巨大差异。

例如,在中国传统思想里居于主流的解释体系是基于“历史叙事”的,所谓“春秋以定名分”。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十五

法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没有固定的格式,每个学校都有不同的格式,在字数、字体、行距以及整个文档的格式上,都有着不同的写作要求。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就有着很多区别,即,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要求,同学们在写作开题报告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格式进行。

当然,所有学校的开题报告都有着一些相同之处,体现了开题报告的'共性。这些共性一般体现在开题报告的组成结构上,其结构包含如下几个部分:

(1)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综述。

(3)论文写作内容(写作框架)。

(4)论文写作方法和路径。

(5)参考文献。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十六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行政管理的法治要求随之增加。行政人员承担着服务、协调、管理的重要职责,其自身素质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服务与管理水平的高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单位发展。

摘要:科研院所综合实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研实力的竞争。

行政管理工作是科研院所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院所对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文章主要分析了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提出应加强对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促进科研院所科技实力的提升。

关键词: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培训。

0引言。

在当今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若要立于不败之地,科研院所必须坚持“科技兴所”战略,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科研院所整体综合实力[1]。

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与行政管理的高效服务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行政人员承担着服务、协调、管理的重要职责,其自身素质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服务与管理水平的高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单位发展。

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能该如何定位,行政管理人员本身又该具备哪些素质,如何促进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培养,能力的提高,是需要人们思考的问题,本文就这些方面作一些探讨。

1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能。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2]。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单位的职能部门,管理是工作的主线,协调是工作的核心,服务是工作的根本,其职责主要是协助领导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等,在管理活动中主要担任组织协调作用。

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主体,行政管理人员在传达领导的指示、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的同时,更要主动做好各个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枢纽作用。

这就要求行政管理人员以工作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促进单位科技工作的发展。

2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素质要求。

2.1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行政管理人员是各种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或者是上传下达者,首先自身必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科研人员服务的精神。

开拓进取、敬业奉献、严谨求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这样才能把每一件细小的工作做好,才能提高整个科研院所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2.2管理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作为行政管理人员,科学的管理,高效的管理才能更好地为科研人员服务,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在工作岗位上不仅需要掌握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技能,还要掌握管理专业知识结构的特点和规律。

同时科研院所自身性质决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作为行政管理人员,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学科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站在发展前沿对科研形势、研究方向等进行深入的思考、分析和研究,这样才能为本单位的科研活动提供指导性建议。

国家、省、市各级科技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政策规定是影响科研工作的重要因素,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政策精神,把握方向,为科研人员做好参谋。

2.3组织协调能力。

科研工作是一个群体行为,涉及多学科、跨专业、跨单位的科研项目的实施,离不开行政管理人员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非技术障碍,如设备、人员矛盾等,行政管理人员的作用在于协调项目实施中人员、设备、物资的调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

出现意外情况,管理人员应积极地寻找对策,需要政府或其他部门的支持。

可以说,娴熟的组织协调能力与沟通交流能力,是行政管理人员必不可少的素质,也是保障科研工作正常运作的关键。

2.4创新意识。

约瑟夫•熊彼特认为管理创新是指组织形成创造性思想并将其转换为有用的产品、服务或作业方法的过程,富有创造力的组织能够不断地将创造性思想转变为某种有用的结果[3]。

创新是科研发展的动力之源,行政管理同样离不开创新。

行政管理人员应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研究科研管理工作规律和特点,探索和建立适应科研发展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阻碍科研发展的政策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建立有特色的学科和人才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合理的科研奖惩机制,既要把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又不能束缚科研人员的手脚。

2.5服务意识。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工作是为一线科研人员提供服务的,管理人员要正确认识自身岗位职责,树立牢固的服务意识,积极地为科研一线服务。

要做到服务下行,服务前移。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作为管理和服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深入科研一线,了解各学术梯队构成及研究方向、研究进展,提高换位思考的意识,在制定各类规章制度时要替科研人员多考虑,在下发各类通知时要谦虚谨慎,以理服人,全方位提高素质。

3加强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

人力资源管理,就是指对与一定物力相结合的人力进行合理的培训、组织和调配,使人力、物力经常保持最佳比例,同时对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恰当的诱导、控制和协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以实现组织目标[4]。

科研院所应重视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提升其管理和服务能力,从而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提升单位综合竞争力。

这一类人员对管理工作较为熟悉,对科研工作则相对陌生;三是直接从学校毕业的管理系学生,这一类人员掌握基本的管理知识,但对科研工作比较陌生,对实际管理工作也不熟悉。

行政人员的培训应当因人而异,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培养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具有全面素质的复合形人才。

3.1加强科研院所管理知识的培训。

科研院所应多安排行政管理人员参加各类管理专题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管理知识,提高专业管理能力,可采取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进行讲座的形式,也可提供机会让行政管理人员赴国内外同类院所进行学习、交流,参加系统的理论培训,了解相应的规则,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等。

行政管理人员应主动利用人脉优势,加强与同行之间的交流沟通,学习最新的理论,培养自己修养,锻炼自己的能力。

3.2加强科研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既要熟悉管理工作,又必须全面了解科研院所总体科研形势和最新研究进展,掌握必要的基本知识,这样才不会在管理中出现脱节现象。

行政管理人员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进行知识的积累,同时多深入一线与科研人员沟通交流,了解院所各个相关学科的发展规划。

3.3加强科研院所科研管理人员个人素质的培训。

科研院所要求行政管理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管理知识,适当的科研知识,同时还需要拥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

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影响管理效益的重要因素。

科研院所应鼓励行政管理人员加强继续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也应主动利用业余时间,全面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英语能力、伦理素养、人文底蕴等。

3.4加强对科研院所科研管理人员的激励。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的价值很难用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如果只讲奉献,只会使管理人员疲于奔波,忙于应付,严重的会心理失衡,从而导致管理效率低下,造成队伍的不稳定。

科研院所应重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注重对他们实际能力的考核和评估,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更多的倾斜,对于业绩出色的管理人员,要加大宣传,给予表彰,这样才能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成就感,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到行政管理队伍中。

4结语。

总之,科研院所的行政管理已经逐渐成为一门综合性管理工作,它不同于普通单位的纯行政管理,而兼有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

科研院所综合科研能力的提升,无不凝结着管理人员的辛勤劳动。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汇总17篇)篇十七

近年来在政府的正确指引下,我国科学技术人员将最新的科技成果、创新应用到机械制造产业,使得我国机械设备制造产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机械设备制造产业的发展又带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就像德国迅速发展靠德国机械制造业发展一样,我国经济社会要想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机械制造产业不断升级改造是基础。因此,研究我国当前机械制造技术的现状并提出未来的发展趋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机械制造技术的发展历程。

1.1早期的工业生产方式。

早期的工业生产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变化,而且主要靠手工操作,是一种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

1.2设备集中型生产方式。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出现了生产交通工具、各类施工机械等,生产这些工具、机械的企业采用设备集中型的生产方式。

1.3信息化生产方式。

后来,我国开始研制机电一体化的机电设备,如数字化控制的机床。再后来,随着科技及信息化技术的进步,机械制造者研制出人机操作系统,实现了人类和机械的“交流”,人类可以通过指令控制各类机械设备。随着电脑的不断普及,机械设备制造开始进入信息化生产方式。

1.4知识集中型生产方式。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把信息流、物流、能量流系统等集中组织起来,并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其相互作用协调,实现双向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即为知识集中型生产方式。

2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的机械制造产业已逐步的发展成为机械制造自动化产业,通过近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机械设备制造水平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世界先进的机械制造国家相比,我国还有很长的追赶距离。

首先,我国机械制造业虽有了较长时间的发展,但一直处于传统的发展模式中,机械制造的结构、层次比较落后,发展极不平衡。尤其是我国机械制造相关的技术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技术,机械制造创新设计能力不足,机械设备制造技术欠缺。

其次,我国机械设备制造技术还处在初级阶段,机械制造的自动化水平还不高,机械制造自动化的范围应用还不够广泛。当前,西方机械制造发达国家之所以能远超中国,就是由于其机械制造自动化水平高,机械设备制造早已实现了集成化、智能化、虚拟化,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再加上国外先进机械制造大国的企业每年拿出4%~8%的营业收入投入到新产品的设计研发中去,相比国外的巨额研发投入,我国小微企业的研发投入显得捉襟见肘。

另外,我国机械设备制造业虽受国家重视,而且有了近70年的发展,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但相关的管理工作还处于落后状态,不少机械制造业还显得技术陈旧,缺乏创新。再有就是国内机械制造行业虽说广泛采用mto模式,集设计、生产、制造与一身,但思维略显固化,不能因客户需求而随时改变,不能适应当今生产的要求。还有一些机械设备制造过程缺乏标准,管理上也存在漏洞,有时需要凭经验操作。一些机械制造企业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制度,虽说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iso9000标准化制度,但仍有一些企业有规不依。

3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政府的正确指导,我国机械制造技术一定会在继承传统制造技术的基础上不断将更多更新的科技融入机械制造技术中,经分析,我国机械制造技术会向以下几个方面发展。

3.1虚拟化。

虚拟化就是将传统的机械设备制造加工工艺通过计算机等设备的仿真技术模拟出来,进而降低机械设备的研发成本,还能加快新产品的研发速度,充分利用虚拟仿真技术尽早发现机械制造过程中的漏洞,优化风险,进而不断完善,保证产品设计及工艺的合理性。

3.2绿色生态化。

机械制造业的快速发展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物质生活,但也使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破坏。近年来,随着政府及民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实现机械制造业的绿色发展是机械制造业的趋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机械制造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因此,我们急需加快改革绿色机械制造技术的步伐,从设计开始,选择绿色无污染的原材料,采取措施实现产品生产过程的零污染。

3.3自动化、智能化及一体化。

机械制造技术的自动化就是机械制造中的生产、加工、包装等各个环节实现机械自动生产,减少人力资源的使用。高度的智能化能使生产方式变得更加安全便捷,未来的机械制造智能化将能够有效的结合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特征,进而判断出人们想要做出的决策。未来的机械制造技术将更加趋向于实现自动化、智能化的一体化。在机械设计、加工及制造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整个制造过程,尽可能节约时间和材料成本,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环环相构,最终实现研发设计与工艺制造的一体化。

3.4精确高效化。

精度和效率是衡量机械制造技术的关键性指标,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信息时代的来临,制造出的产品将更加高精度和高效率。如机床的数字控制系统将不断优化改善,使机床的精度、效率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4结语。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新常态下的稳增长时期,而机械制造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略显薄弱。因此需要我们正确认识自身的不足,跟上国际机械制造先进技术发展的潮流,做好机械制造自动化技术改革,加大研发投入,掌握机械制造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尽快缩小我国同先进制造大国的差距。唯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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