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

时间:2023-11-13 作者:字海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

每个人都需要规划计划,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职业发展上,它都能为我们提供清晰的方向。范文中的规划计划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具备可行性和针对性。

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篇一

基本条款保险财产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一)房屋;(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二)交通工具;(三)拖拉机、农用机械;、(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免除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元,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2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5元人民币;(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一)如投保人购买一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28元人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6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12元人民币;(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二)投保人应依照保险。

合同。

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开始生效;(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翻处理;(六)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赔偿处理第十条(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发票、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和材料;(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数费用;(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的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两份以上(含两份)十份以下,则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3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十份以上(含十份),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元;(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提供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附则第十一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二)保险单;(三)保险条款;(四)投保单。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处理:(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条款特别提示第一条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本特别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使用,单独使用时不发法律效力。保障金的确定第二条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1元人民币;(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三条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

给付金的确定第四条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取给付金。第五条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1933元人民币;(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1195元人民币。第六条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933元人民币;(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195元人民币。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

第七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数。

第八条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按以下方式计算:(一)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一对应的手续费);(二)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含半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x保险天数x.3%一对应的手续费);(三)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含一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x保险天数x..6%一对应的手续费);(四)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含两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x保险天数x.73%一对应的手续费);(五)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含三年),给付金一退保份数x(1+1ox保险天数x.83%一对应的手续费);(六)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给付金=退保份数x(1+1ox保险天数x.9%一对应的手续费)。给付金的领取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第十条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

委托书。

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下该财产的保险。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每千元元附加盗窃险:每千元元。

保险费:人民币$。

自年月日时起。

保险期限:壹年。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承保记录。

签章登记会计复核。

保险公司签章。

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篇二

住址: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

甲、乙双方系兄弟两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三位长辈(包含母亲)的见证下进行分家,约定母亲名下的房产归甲方所有,现房屋即将拆迁,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甲、乙双方特订立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1、位于的房屋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再主张对该房屋的权利。

2、如上述房屋因征收、征用等获得补偿的,所有补偿应归甲方所有:_若为现金补偿,补偿现金全额由甲方分配;若为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应配合甲方将补偿房屋登记或变更登记在甲方名下。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4、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以下第种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协议的内容,甲、乙双方均予以确认并表示无异议。本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6、本合同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并捺指印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篇三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附加盗窃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

家用电器及照相器材: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床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出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篇四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房屋及附属设备;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

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

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七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成员的故意行为;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六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七、保险财产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八章退保。

第八条非还本保险形式的保险,未届保险期满中途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九条凡投保人选择一年、三年、五年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保险期满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保险期满后,若不退保,投保人应另办续保手续。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本金,就根据非还本家财险费率计收本保险年度的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从应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

第十条投保人选择长效还本保险形式的投保后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长效还本保险期为八年有效,八年保险期满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二、长效还本保险期满五年以上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要视本保险年度内是否出险而不定期,若本保险年度内出险,发生赔款的要按短期计费标准计收(见短期计费标准表计算),从退还的保险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险年度内未出险,未发生赔款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将保险本金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三、保期不满五年要求退还保险本金的,依照本条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章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出险当地的市场重置价,并且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保险单上未列分项保险金额时,分项赔偿限额按以下比例计算赔偿;衣着及床上用品按20%计算;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按30%计算;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按50%计算。

第十二条依本条款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与保险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施救并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确定损失、查勘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气象等部门)的证明。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示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损失情况,如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偿,并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篇五

:选最适合的家财险 目前,在市场上家财险有以下三类:保障型、投资型、组合型。三种不同的家财险种侧重的功能各有不同。

“买任何保险的第一步其实不是说选哪种保险好,而是要选最适合你的险种。”资深保险理财师阎涛介绍,“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保障型家财险是主要选择,一年消费百十来元,一般的保障都有了。”

据了解,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最大特点是保费低廉,保险期满后,所缴纳的保险费不退还。这种险种一般都会按照保额或保费高低,提供多档次的定额保险方案供客户选择,保障范围几乎涵盖了家庭财产可能发生的各种财产损失。

投资型家财险则兼顾投资和保障双重功能,保险期满时,无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公司会在期末按约定利率返还本息;组合型的家财险就是既能保财产又保人身的组合家财险。

总之,每个家庭的财产都有自己的特点,每个家庭也都有自己的财务计划,因此需要根据家庭自身财产的特点、投资偏好,结合房屋周围的环境和保险支出,用最合理的投入获得家庭财产最大的安全保障。

:正确估值投保 要买家财险的话,一定要正确地估算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超额投保和投保不足额都不划算。”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介绍。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投保家财险时一台家电投保金额6000元,而当时市场上同一型号的新的家电价格为3000元,后因保险事故使这台家电发生全损失时,那么保险公司会只负责赔偿3000元,而不会赔偿6000元。

同样的,如果你投保的房屋实际价值为200万元,但投保人只投保了100万元。如果发生事故,造成了50万元的损失,许多投保人认为应该赔偿50万元。但实际上保险公司赔偿仅仅是50万元乘以二分之一。因为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没有按足额投保,只将财产总价值的二分之一投了保,所以也只能按照二分之一这个相应的比例赔偿。

:多投不多得 和寿险不同的是,家财险重复投保并不会带来额外的赔付。

单位为王先生在a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为5万元的家财险产品(附加盗抢责任),王先生觉得5万元保额较少,半个月后又在b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家财险附加盗抢险,两份保单的保险期限均为一年。三个月后很不幸家中被盗,丢失财物、现金首饰等合人民币9000元。王先生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但结果王先生并不会获得每家保险公司各赔9000元,总共获赔1.8万元,而是按照保额比例,由a公司赔偿金额为9000元的1/3,即3000元;b公司赔偿金额为9000元的2/3,即6000元。

“投保人一定要注意,保险公司不会重复赔付,需按照投保人在两家保险公司的投保比例进行理赔。同一保险标的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家财险,属于重复投保。”资深保险理财师阎涛介绍。

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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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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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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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日零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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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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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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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附加盗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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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电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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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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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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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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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上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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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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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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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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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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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保险金额:。

|

|

|

|-------|---------|---------------|。

|总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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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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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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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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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日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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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出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

合同。

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2‰。

第七条。

保险期限。

第八条。

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九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一年期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3.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三、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种,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储金标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储金。保险期满,保险人应将全部保险储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篇七

1994年5月30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家庭保险,保险金额为16000元,其中楼房二间,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费为12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费为20元,保险期限自1994年5月30日零时至1995年5月30日24时止。由本村协保员张某填写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分户清单,该清单上王某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来填。协保员张某收取了王某交纳的保险费32元并出具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据。王某于1994年2月租用本村祠堂用来堆放家具、杉木、三轮残疾人用车以及用来杀猪卖肉。1994年10月23日因祠堂内电线老化漏电引起火灾,致使王某堆放在祠堂内的家具、杉木、农副产品和三轮残疾人用车、新鲜猪肉等不保财产均被烧毁,共计损失19800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对起火原因、施救经过、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以参加村集体投保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应认定成立。王某未向保险公司申明投保的财产中有部分存放于祠堂内,保险公司亦未审核保险标的及坐落地点即按协保员填具的财产分户清单作出承保表示,双方对本案纠纷产生均有过错。最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给王某人民币4000元。

案情分析。

一是原告王某存放于祠堂内的财产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财产范围。《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讫期限等条款。”本案投保人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就租用祠堂搞经营并存放财物,其投保的财产是楼房二间、房屋类以外财产,但其并未向协保员明确告知房屋类以外财产的范围及坐落地点,所以其对本案合同的不完备即保险标的地址不详负有过错责任。而协保员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但其并未查实投保人财产分存几处即填写了分户清单,该清单上并未载明房屋类以外财产具体坐落何处,因而可认为,保险公司对该财产的坐落地及危险程度情况采取放任态度,其对本案合同的不完善亦负有过错责任。

二是协保员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本案的协保员向每个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填写财产分户清单,并开具保险费收据,保险公司根据协保员填写的分户清单核收保险费,签发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以所附分户清单为准,并另开保险费收据。可见,协保员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1、2款和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协保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篇八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座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保险费交纳办法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保险方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投保方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4.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5.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6.投保方发现被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险方的赔偿责任________________。

1.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3.投保方为了避免和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由保险方负责偿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根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方:_____(章)投保方:_____(章)。

代表人:_____(签字)代表人:_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帐号: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篇九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险和家庭财产两全险。下面考试网小编为大家讲述了二级理财规划师考试辅导:家庭财产保险。

1、日用口、床上用品;

2、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3、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4、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副产品等。有些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字画等,这些财产必须由专业鉴定人员进行价值鉴定,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后,才作为保险标的.。

2、日常生活所需的日用消费品,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3、法律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如枪、爆炸物品、有毒的物品等;

4、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5、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

家庭财产灾害损失险规定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冰雹、洪水、海啸、地震、泥石流、暴风雨、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一系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人原则上不予赔偿;但对于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为防止灾害损失扩大,积极抢救、施救、保护保险标的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将按约定负责提供补偿。

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篇十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险和家庭财产两全险。下面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三级理财规划师的家庭财产保险复习,仅供参考。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普通家庭财产险又分为灾害损失险和盗窃险两种。

灾害损失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或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通常包括:1、日用口、床上用品;2、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3、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4、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副产品等。有些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字画等,这些财产必须由专业鉴定人员进行价值鉴定,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后,才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人通常对以下家庭财产不予承保:1、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2、日常生活所需的日用消费品,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3、法律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等;4、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5、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

家庭财产灾害损失险规定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冰雹、洪水、海啸、地震、泥石流、暴风雨、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一系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人原则上不予赔偿;但对于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为防止灾害损失扩大,积极抢救、施救、保护保险标的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将按约定负责提供补偿。

保险人对于家庭财产保险单项下所承保的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2、核子辐射和污染;3、电机、电器、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等;5、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依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计而定。若估价过低,会使保障不足;若估价过高,一方面,保费将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实际灾害发生时,保险人将根据补偿原则,以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上限,因而被保险人也不可能靠此获利。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普通家庭财产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即从保单签发日零时算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为止。

盗窃险的保险责任指在正常安全状态下,留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致使保险财产产生损失。除自行车、助动车以外,盗窃险规定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与家庭财产、灾害损失险完全一样。对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如房门未锁、门窗未关等非正常安全状态下的失窃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盗窃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及保险期限的规定,均与灾害损失险相同。

家庭财产两全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性质的险种。它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不同之处仅在于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上。家庭财产两全险采用按份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城镇居民每份1000元,农村居民每份2000元,至少投保1份,具体份数多少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而定。投保人根据保险金额一次性交纳保险储金,保险人将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费。保险期满后,无论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人都将如数退还全部保险储金。

 

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篇十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 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__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保险费第九条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根据下 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篇十二

甲方:______(二人均系______社区居民)。

乙方:______(二人均系______社区居民)。

丙方:______(______系______社区居民,______的长子。经由已故居民______的原配妻子______同意,由______承担赡养义务和合法继承财产)。

甲方之一______与原配妻子______(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______,次女______.

甲方之二______与原配______(已故)婚后生育一子,名为______(已故)甲方______和______在195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______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______,男、1921年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______,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达成赡养老人和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和生活费用)。

2、甲方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_____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和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乙方,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和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篇十三

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_年。

保险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附加盗窃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

家用电器及照相器材: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床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出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2‰。

第七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八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九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一年期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项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七、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三、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元/千元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种,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储金标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储金。保险期满,保险人应将全部保险储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九条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篇十四

协议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岁,现住_________。

_________子:男,_________岁,现住_________。

_________女:女,_________岁,现住_________。关系人:

_________,女,_________岁,系_________之妻,住址同_________。

_________,男,_________岁,_________市_________(职业)。系_________之夫。住址同_________。

上列当事人为赡养老人和财产继承一事,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精神,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经共同协商一致,并征得众关系人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1、老人_________随_________生活,负责照顾衣、食、住、行和医病等事宜。

2、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子女共同负担_________的生活费用。_________家中生活困难,每月负担_________元,_________生活较富裕;每月负担_________元,_________经济状况一般,每月负担_________元:_________因负担照顾_________生活,免于负担。各人应在每月初将应负担之款分别交给或寄给_________,用来安排_________生活。

3、现有座落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宅院_________座,有住房_________间,铺面_________向,连院落共_________平方米,房地产权所有证_________号(由_________保管)。分配如下:

北房_________间归_________所有;东房_________间和_________间厨房归_________所有;西房_________间和_________间贮藏室归_________所有;临街_________间铺面归_________所有。北屋可自住,可出租,但不能出售。非出售不可时,应尽量出售给其他协议人。

4、家中现有电视机_________台、家具_________套及生活用品归_________所有。_________百年后,作价给其他协议人,所得款项用作丧葬之用,不足部分由子女按第二条规定的负担比例负担。

以上协议,各协议人均属自愿,保证遵照执行。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次打印_________份。协议人各执_________份,报街道居委会和__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各_________份,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份。

协议人(签字):_________关系人(签字):_________。

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篇十五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热家庭财产保险规划书大全(16篇)篇十六

第一条 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

第十三条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提示。

第一条 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本特别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使用,单独使用时不发法律效力。

保障金的确定。

第二条 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10000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三条 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

给付金的确定。

第四条 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取给付金。

第五条 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10933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11905元人民币。

第六条 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0933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1905元人民币。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

第七条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数。

第八条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六)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给付金=退保份数x(10000+1000ox保险天数x0.009%一对应的手续费)。

给付金的领取。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第十条 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下该财产的保险。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每千元元附加盗窃险:每千元元。

保险费:人民币$。

自年月日时起。

保险期限:壹年。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承保记录。

签章登记会计复核。

保险公司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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