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

时间:2023-11-05 作者:HT书生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

写心得体会的过程不仅让我们回顾已经走过的路程,还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强项和改进的方向。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精彩心得体会,或许可以给你一些灵感。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一

犯罪与刑罚一直是社会问题的焦点之一。读完《犯罪与刑罚》,我深深地被其思考引导和深刻洞察所触动,对于犯罪和刑罚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在阅读过程中,我不仅对于刑罚的目的和方式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还更加深入地思考了人性的本质、道德的哲学和社会的伦理。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思考,通过五段式的形式来分享我的读书心得体会。

《犯罪与刑罚》通过描绘一系列犯罪事件和刑罚的惩罚方式,引发了我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思考。从最初的陷入恶性循环中的犯罪分子,到最终被社会所惩罚的结果,就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展开了多方面的讨论。首先,我认识到犯罪是社会问题的根源之一,而刑罚则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制止和惩罚。同时,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也表明了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法制和公共秩序。

段落二:人性的多样与社会的压力。

《犯罪与刑罚》通过对主人公罪犯拉斯柯尔尼科夫的描写,让我对人性的复杂性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拉斯柯尔尼科夫因受到社会的良好教育,却仍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引发了我对人性本质的思考:人的行为既受到基本天性的影响,也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由此可见,犯罪的产生既与个体的自主选择有关,也与社会的压力、环境和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有关。正因此,犯罪行为应该被全面看待,从而更好地理解以及解决犯罪问题。

段落三:刑罚的目的与方式的思考。

通过阅读《犯罪与刑罚》,我对刑罚的目的和方式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在我看来,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更重要的是通过刑罚来达到对犯罪行为的制止和警示作用。而刑罚方式的选择,则需要考虑到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的需求。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刑罚才能更好地实现其防范和惩罚的目的。

段落四:道德的哲学和刑罚的合理性。

一本好书不仅能引发读者的思考,还能引发对于道德哲学的深入思考。《犯罪与刑罚》的主题之一就是对于刑罚的合理性的探索。在这本书中,主人公拉斯柯尔尼科夫因为杀人而受到了社会的惩罚。然而,许多人对于刑罚是否合理抱有疑虑。笔者在阅读过程中产生了深深的思考:如果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对罪行进行制止和警示,那么对于罪犯的伤害是否有道德合理性?这些问题引发了我对于道德的反思和思考。

通过思考《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我认识到犯罪与刑罚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犯罪是社会问题的根源,而刑罚则是对犯罪的一种惩罚和制止。但同时,我们也需要通过改革和教育,努力减少犯罪的发生。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犯罪与刑罚》这本书通过对犯罪和刑罚的描绘,引发了我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深入思考。我认识到人性复杂多样,犯罪的产生与个体的自主选择、社会的压力等因素有关。同时,刑罚的目的要超越单纯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制止。对于道德的探索,我认识到刑罚的合理性和对罪犯伤害的道德问题不容忽视。通过这本书的阅读,我对于犯罪和刑罚问题有了更深刻的思考和理解,希望能够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二

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惩罚的手段,对于犯罪者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和惩戒作用。在接触并了解刑罚的过程中,我对刑罚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和体会。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追究,更是对犯罪心态和道德意识的矫正。在本篇文章中,我将从典型案例的分析、刑罚的意义、改造与教育的角度、刑罚的执行及目标实现以及刑罚的改进方向等五个方面,对刑罚进行探讨和反思。

首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我深刻认识到刑罚对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破坏性。例如,某人因犯下严重的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没收个人财产。这不仅是对他过去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更是对他这种侵犯公共利益的恶劣心态和罪恶行为的警示。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我对刑罚的作用和效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其次,刑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心态和道德意识的矫正。犯罪者在服刑期间,接受的是一种负面的惩罚,但同时也得到了一种道德上的教化。比如,对于那些悔过自新并表现出真心悔悟的犯罪者,可以通过相关教育课程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审视自己的错误,重建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刑罚不仅要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要引导犯罪者重新认识自己的错误,以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

再次,刑罚的执行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执行刑罚的人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的技能。他们既要对犯罪者进行监管,确保他们不再犯罪,又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帮助。刑罚的执行目标不仅是严格限制犯罪者的行动自由,更重要的是要对他们进行改造和教育,使他们在出狱后能够融入社会,重新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此外,刑罚的目标实现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刑罚的意义不仅仅是对犯罪个体的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和示范。虽然刑罚过程中的监狱改造和教育工作在某些地方得到了不少的关注和投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比如监狱环境的改进和教育资源的不足等。如果能够进一步加大对刑罚改造和教育工作的投入力度,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教育资源,相信刑罚的目标实现会更加有效。

最后,刑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使得刑罚手段和方式也需要相应地更新和调整。目前,越来越多的声音呼唤着对于刑罚制度的改革,例如提倡对于犯罪行为更加人性化的刑事惩罚方式,提倡社区矫正和非监禁刑罚。这种改革不仅是对刑罚方式的优化,更是对社会文明和人权保护的追求。我相信,在不断探索和改进的过程中,刑罚将逐渐发展成更加合理和有效的社会治理手段。

总之,刑罚不仅对犯罪行为起到了惩罚和警示的作用,更潜移默化地对犯罪心态和道德意识进行了矫正和重建。在刑罚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实现其更加有效和人性化的目标。只有做到这一点,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安全和公正的社会。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三

2012级本科生张梁。

《论犯罪与刑罚》绝对可称得上是一部既伟大又特别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而伟大,因言简意赅又理性超前而特别——这正是对勇气与睿智的完美诠释。

本书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其所处十八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罪行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的时代。随着启蒙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自由"、"平等"、"人权"影响的贝卡利亚便毅然决然地投身于"让(旧制度)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阐发新的刑法原则"的活动中。

1764年,七万余字的《论犯罪与刑罚》横空出世,理性的思维、雄辩的文笔、严谨的逻辑,即使用现代的眼光,也依然难以想象如此短小的著述是如何震惊整个欧洲,如何彻底影响刑法理论的。启蒙运动领袖伏尔泰看罢此书曾说道:"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更是赞不绝口:"……进行了如此大量的有益探索,我们还能做点什么呢?——再不要偏离这条大道。"。

贝卡利亚的刑法学说基本上由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两部分组成。其中,最为影响深远并被后世津津乐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二是极力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义,其效果不如终身刑,且无可挽回。

《犯罪与刑罚》共由47章构成,每一章节既有独立的价值,同时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贝卡利亚传世伟大的刑法理论。如第12章《刑罚的目的》,本章节不过二百字,却字字珠玑,一针见血地说出了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仅此而已。

这种力量是不经意的,润物细无声的,但每次读到却都会被这朴实又理性的语言和理念所震撼。据说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在写作《帕尔马修道院》的时候,经常通过阅读法国民法典来寻找灵感;而细细品读《论犯罪与刑罚》,对于那些以天下为己任、追求自由和权利,却又茫然若失的人们来说,恰恰有这种豁然开朗、醍醐灌顶的彻悟之感。

多么华丽的赞美也无法完全道出《论犯罪与刑罚》的价值,真正能够体悟到的,是每位用心去品读的人的造化;因为那完美的文字和伟大的思想背后,可以隐约感受到贝卡利亚对人权自由的渴望、冲破封建的勇略和引领未来的智慧。,希望能帮助您!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四

刑罚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惩罚犯罪行为并维护社会秩序。作为一个法学院的学生,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对刑罚有着浓厚的兴趣。通过研究相关案例和法律文献,及亲身实践,我开始逐渐理解刑罚的重要性,以及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刑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当有人触犯法律时,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有意犯罪或者犯罪惯犯来说,刑罚是一种强有力的威慑力量。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被抓到并定罪,他们将面临可能的监禁、罚款或社区服务等刑罚。这种威慑效应可以阻止他们继续犯罪,从而保护社会安全。

其次,刑罚也可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有应得。这意味着犯罪者应当根据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受到相应程度的惩罚。通过刑罚,法律可以对罪犯进行公正的处罚,以实现对受害者的平等和社会的正义。例如,在某起谋杀案中,凶手因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这是对受害者和其家属的公正回应,也是对社会安宁与和平的保护。

然而,我认识到刑罚也有其局限性。首先,刑罚无法通过犯罪者的惩罚来恢复受害者受到的伤害。无论刑罚如何严厉,它都无法消除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和痛苦。惩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平,而无法真正修复受害者所经历的损失。

其次,刑罚也无法解决罪犯的根本问题。一些犯罪者往往是由社会和经济因素所驱使,他们可能缺乏教育和基本生活资源。对这些人来说,刑罚可能只是暂时地剥夺他们自由,而无法提供真正的改变和恢复机会。因此,我们需要在刑法执行中更加注重矫治,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刑罚应当始终以人为本。在执行刑罚时,必须尊重犯罪者的人权,并采取适度的手段。酷刑或虐待罪犯的行为无助于达到刑罚的目的,反而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不满和对法治的质疑。而轻刑过于宽容则可能对罪犯的触动力不足,无法达到威慑效果。因此,刑罚的合理与公正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基石。

总结起来,刑罚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通过震慑、还原受害者权益、矫治和恢复等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然而,刑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完全消除犯罪可能带来的伤害,解决根本问题,或者确保平等和公正。因此,在执行刑罚时,我们应当始终尊重人权,并将其视作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原则。对于犯罪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运用刑法以外的措施,如教育、社区服务和康复机会等,以期达到真正的矫治与社会和谐。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五

12月12日,郓城县市场监督局各党支部委员在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李振涛同志带领下,一行36人来到山东省湖西监狱,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活动期间参观了羁押罪犯的生活区、劳动改造区等场所,听取了监狱管理人员的狱情介绍,及三名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通过这次参观学习,我对预防职务犯罪有了更深的心得体会。

一、加强学习,坚定信念。在听取了三名领导岗位上落马的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后,我深深地体会到,无论是初入职场的新人,还是身居要职的中坚力量,甚至是将要退休的老同志,之所以走向犯罪的道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在利益的诱惑下,放弃了自己的政治底线和道德底线,失去了自己的信仰。所以,作为一名国家干部,不学习不行,只有不断的加强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才能坚定自己的信仰,才能在金钱和利益诱惑面前,保持清醒头脑,不断提高防腐拒变的自觉性、主动性,远离犯罪。

二、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党的xx大报告指出,只有以反腐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深入开展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人人有责,它是保证我们家庭平安幸福、单位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

三、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职务犯罪。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加强自身修养,杜绝职务犯罪,最重要的就是要“慎权、慎钱、慎情”。必须正确使用权力,分清情与理,情与法,防止滥用权力、乱伸手,防止在亲情、友情面前,忘记党的纪律和原则,为情所累,被情所困,以至走向犯罪。

四、做好自身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在工作中努力学习,积极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做好本职工作。正确认识自己,真诚对待他人,认真对待工作,公平对待监管对象,在权力面前有原则,在处理情与法问题上有底线,主动接受上级、同事、群众监督,认真进行反思。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步。

我们党员干部要以这次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为契机,筑牢拒腐防线、经得住考验、抗得住诱惑,坦坦荡荡为人,规规矩矩处事,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六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读后感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七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作者陀思妥耶夫斯基探讨了犯罪的根源、犯罪者的心理以及刑罚的目的与效果。通读这本书,我深刻领悟到犯罪与刑罚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及意义,同时也对犯罪及其后果进行了深入思考。

第二段:犯罪的根源。

犯罪不是一时冲动,而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的综合结果。陀思妥耶夫斯基认为,犯罪者心灵受到严重伤害,常常处于极度孤独、绝望和恐惧之中。这些负面情绪使得他们逃避现实,以犯罪作为发泄的出口。而社会问题、家庭环境等外部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犯罪的发生。通过深入的思考,我认识到社会需要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第三段:刑罚的目的与效果。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反击,更重要的是为了改造犯罪者和警示其他人。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书中通过主人公拉斯柯尔尼科夫的经历告诉读者,刑罚并不是为了简单的惩罚,而是为了让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反省,从而改过自新。同时,刑罚也起到了警示的作用,使其他人深思自身行为的后果。通过读书,我明白了刑罚的目的在于修复犯罪者的内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且对整个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

第四段:刑罚的限度与人权。

刑罚是对犯罪者的一种约束和惩罚,但是人权也不能被剥夺。陀思妥耶夫斯基通过描写拉斯柯尔尼科夫的遭遇,反映了人性的复杂性以及合理的刑罚限度。刑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过于残酷,而是应该尽力帮助犯罪者进行心理重建和内心的自我救赎。读完这本书,我明白了刑罚必须尊重犯罪者的人权,在刑罚的执行中要准确把握度,不能超越限度。

犯罪与刑罚是社会问题的缩影,探讨犯罪与刑罚必然会引发人们对社会问题的思考。通过这本书,我认识到所谓的犯罪者不是社会的孤立个体,而是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只有整个社会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机会,才能够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刑罚的执行也需要更加科学合理,注重人性关怀和助改为主,增加教育和改造的成分,使刑罚更符合社会的期望。

在《犯罪与刑罚》这本书中,我深入了解了犯罪的根源、刑罚的目的与效果,以及刑罚的限度与人权问题。这本书引发了我对犯罪与刑罚的深入思考,认识到犯罪与刑罚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及意义。通过阅读,我明白了犯罪与刑罚是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解决。同时,刑罚的执行也应该更加关注人性关怀和改造为主,使其更符合社会的期望。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八

中世纪的欧洲是黑暗的,罪犯经常被当作祭品被处死,其所受刑罚极其残酷血腥。此外,欧洲大地上四处林立的宗教裁判所,就是一个个现世的炼狱。即使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的刑法与中世纪相比也没有多大的变化。拷问在各专制集权国家成为获取口供的一种合法的、普遍盛行的手段。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的拷问方法至少有40种。罪刑擅断、酷刑威吓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行为的迫害,已经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随着启蒙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的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贝卡里亚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当时的整个欧洲,指引着旧的刑事制度向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改革之路不断前进。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九

第一段:引言(100字)。

刑罚是一种社会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约的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对于作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人来说,刑罚是一种痛苦和磨砺,但同时也提供了机会用反思和改变自身。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刑罚心得体会。

第二段:刑罚是一种负面的经历(250字)。

刑罚经历给我带来了许多痛苦和困难。失去自由、被剥夺个人权利、与亲人分离等,这些都是刑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然而,正是因为这些不好的经历,我才有机会深刻地反省自己的行为并找到改造自己的动力。在监狱中,我接受了职业培训和教育,通过参与各种改造项目,我重新认识了自己,并意识到了自己犯罪的根源和后果。

第三段:刑罚带来的挫折与成长(250字)。

刑罚的过程并不容易,其中充满了挫折和困难。当我刚入狱的时候,我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迷失和挣扎,对于未来感到失望和气馁。然而,在痛苦与挣扎中,我逐渐找到了改变自己的动力和目标。通过参加教育课程和心理辅导,我开始积极反思自己的过去,并明确了应该朝着一个更好的方向发展。自我反省和努力成为了狱中的我,以及未来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步骤,并促使我更加珍惜自由和人生的机会。

第四段:刑罚对我的启示(300字)。

刑罚给我带来了深刻的启示,使我意识到每个人都有机会改变和成为更好的人。刑罚并非简单地消极惩罚,而是促使罪犯深刻反思并在痛苦中获得内心的成长。在狱中,我与其他犯人分享着相似的经历和故事,彼此鼓励和支持,在困境中互帮互助。这个过程让我更加明白人的改变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需要坚持与勇气。同时,我还意识到刑罚不仅仅是对罪犯个体的影响,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刑罚与教育结合起来,为罪犯提供改造的机会和面向未来的希望,可以降低再犯率,并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第五段:反思与展望(300字)。

通过刑罚经验,我对自己和社会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深深地反思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承认了自己犯错误的责任。将来,我将努力做出正面的改变,积极回归社会。同时,我也呼吁社会各界给予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更多的改造机会和教育资源,为他们的未来提供希望和动力。只有通过教育和改造,我们能够真正地使罪犯觉醒,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总结:

通过刑罚的心得体会,我意识到刑罚不仅是对罪犯个体的惩罚,更是通过痛苦和挣扎促使罪犯反思和改变的机会。刑罚经历带给了我许多痛苦和挫折,但也让我从中获得了成长和启示。我深信只有通过教育和改造,我们才能真正地帮助罪犯重获自由和回归社会,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十

前几天打开朋友圈,一条条要求拐卖儿童罪增加死刑的红色字体醒目而刺眼。大部分人其实还是呼吁理性看待,普通人可能更多地想到“亡命之徒”心理对孩子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对法律有了解的大多从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刑法理论去分析。提出上述原则的鼻祖是二百多年前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同时,在他震惊当时全世界并对今天各个法系产生巨大影响的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还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基于主页君对今天中国执法和各方面的方面的现实了解的浅薄,这里并不探讨我国是否应全面废除死刑,只是一个简单的关于死刑是否必要和有益的读书笔记。

贝卡里亚这样描述死刑的场景和由此人们的心理状态:聪明的司法官员和严厉的执法牧师用泰然自若的仪式将犯人缓缓带向死亡;不幸者在最后的抽搐中等待着最后的致命一击;而法官却熟视无睹,漠然视之,或许还暗暗地对自己的权威感到得意,品味着生活的惬意和乐趣。人们看到这种场景会怎么想呢?他们将感叹到:“咳,这些法律不过是施加暴力的借口,煞费苦心,残酷横暴的司法手续只不过是为了更稳妥的把我们当做牺牲品,奉祀给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所订立的协约用语罢了。”“杀人被看做是滔天大罪,我们却看到有人正心安理得地实施它。通过这一事例使我们受益匪浅。过去,通过一些描述,我们把暴力致死看做一种可怕的场面,然而现在,我们却把它看作一瞬间的事。对于那些并不等待死亡,因而几乎尝不到死刑痛苦的人们来说,死亡这种事情就更不算什么了。”

贝卡里亚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论述总结为以下几点。

其一,他认为死刑的影响只是暂时的:“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短暂的运动,不如说是一种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因此他认为跟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较,漫长的监禁和劳苦更具有力量。

其二,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之一规诫罪犯以外的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可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为一种表演,激起的只是愤愤不平的怜悯感。而不是法律所期待的健康的畏惧感。

其三,他认为法律不应该纵容人类流血,应当制止此种残暴事例。“酷刑场面带给人们的通常是一副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由此造成的社会环境会影响人们的心灵,使其更加残暴,缺乏人道主义精神,从而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贝卡里亚的学说受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影响较大。比如关于法律应制止残暴孟德斯鸠从宗教和法律的关系中论述过,当法律过于严苛导致人民怨怼的时候,宗教应出面调解,并将宽和的思想植入人心,穆罕默德就曾制定过教义,即当一个人杀人判死刑时,被害者可以选择赔偿或报复刑,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和报复刑,不然,死后便会受到无穷的审判和折磨。他还举马来作为反例,他们的人们逮谁杀谁,一片混乱和残暴。所以,为社会整体公共利益考虑,死刑实在无益。

而《论犯罪与刑罚》中也出现卢梭《社会契约论》当中的观点,即人类是把自身一部分的自由贡献给整个意志联合体(即国家)以换取其保护剩下来的更多的自由。贡献出来的那一部分自由赋予了联合体相应的刑罚权。但是从牺牲小的自由换取更大自由的性质来看,我们每个人并没有把凌驾于一切之上的生命权交给国家。因此,联合体不应剥夺我们的生命。尽管卢梭也认为在必要时候,是可以剥夺某个人生命的,但他认为那个时候这个人已经不属于意志联合体的一份子,不能称之为公民了。这种必要时候,贝卡里亚称之为会对政府体制引发危险**和混乱取代法律的时候。但在和平安宁的法律王国是完全没必要的。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贝卡利亚将培根这句格言作为了卷首引语,而这又成了《论犯罪与刑法》的日后的真实写照。

从1763年开始,贝卡利亚就开始构思写一本对当时刑事立法批判的书,但当时贝卡利亚对刑事制度缺乏直接和深刻的了解,所幸在这方面,贝卡利亚遇到了亚历山德罗,在亚历山德罗和拳头社同伴的帮助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论犯罪与刑法》这本日后震动全世界的书籍终于在1764年4月完稿,这本书也奠定了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的地位。

在这本经典著作中,贝卡利亚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愚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特点,并且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而这三大原则,后来成为了刑法中非常重要的三个原则,我国刑法总则中就采用了这三大原则,其影响力十分深远。对于我们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而言,这三大原则就是刑法的精髓。

在论述罪刑法定原则时,贝卡利亚认为“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头脑;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这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只要不违背法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去做的自己想做的事情,而不必担心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到惩罚,这种确定性,具有很强的指引性和规范性。

贝卡利亚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谴责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的精神统治,批判传统的刑法的报应观。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次犯罪,刑罚只是社会防卫的一种工具,它应当是“必需的”和“尽量轻的”。这种法律理念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全新的视觉,在理解法律精神上,可以更好的掌握法治精神,从而真正的学懂法律。

尤为重要的是,贝卡利亚用了大量篇幅来宣传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观点,他认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一个公民处死,第一个理由是“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而第二个理由是“除非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惟一的防范手段”。这种观点,在今天,仍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对于从事法律的人而言,可以更加理性的思考法律。

贝卡利亚这些振聋发聩的论述,很快引起了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在1765年1月由法基内撰写了《对题为论犯罪与刑法一书的注评》,例举了贝卡利亚七大罪状。所幸的是,当时米兰的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给予了贝卡利亚很大的帮助,贝卡利亚才没有遭受实际的宗教迫害。尽管贝卡里亚自己也曾表白:“我希望做人类的保护者,但不愿为此做殉道者”,但其为刑法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永远不可磨灭。

人类社会的发展充满着艰辛,而《论犯罪与刑法》也充满着曲折,从1766年起,这本书被列入天主教会的禁书目录中,理由是它过份的宣传理性主义哲学。直到1962年,在教皇召集的教会全体会议上,才正式废除《论犯罪与刑法》为禁书目录。

百年易逝,斗转星移,虽然贝卡利亚已经离我们远去了,但是贝卡利亚这些智慧的声音将永不褪色,在历史长河里,贝卡利亚注定万世流芳。

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十一

“《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他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连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对这本短小精悍的刑法学著作都不吝赞许,因此更坚定了我拜读此书的决心。

这里不得不谈此书的成熟背景。贝卡利亚生活的十八世纪欧洲大陆,刑法仍然受到宗教和君主的支配,完全沦为禁锢人们思想,限制人们言论和行动自由、强行推行禁欲主义的工具。当时,死刑异常严厉,死刑执行的方式更是异常残忍,比如轮刑、火刑等。公开行刑更是将死刑变成了一种在公众面前震撼人心的表演。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论犯罪与刑罚》横空出世,篇幅虽然不大但影响极为深远。贝卡利亚在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确认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可谓有划时代的意义。

可是由于自己知识储备不够,想要全面系统的解读这本书总感觉无处下手,但是谈到某一细节确实有醍醐灌顶的感觉。

关于死刑,贝卡利亚用了将近十分之一的篇幅来宣传废除死刑的观点。第28章《关于死刑》中,贝卡利亚提到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能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有某种联系或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第二个理由: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贝卡利亚认为,滥施极刑没有使人们改恶从善,这促使他去研究死刑是否真正有益和公正。死刑在逻辑上也是荒谬的,一方面国家惩罚杀人行为,另一方面却又通过死刑实施杀人。相比之下,贝卡利亚提出用终身监禁代替死刑,一方面,“我们的精神往往能抵御暴力和极端但短暂的痛苦,但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另一方面,死刑的不可逆性会导致错案一旦发生便无法挽回。但我认为贝卡利亚对该问题的论证并不充分,这只是他的一个完美设想,毕竟存在太多的可能性。谁都不可能保证一个杀人犯会老老实实地在监狱里呆一辈子。假释或提前释放不是不可能,甚至会上演越狱的戏码,这些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罪犯重新进入社会难免不会重操旧业。

关于死刑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的重大问题,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但我认为一个国家死刑的废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不宜废除死刑。死刑的存废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文明程度、物质条件、现实情况等诸多因素。在中国这样一个仍然大量使用死刑的国度,企图立即废除死刑,无疑是个奢望。所以我认为,在中国要想实现废除死刑的理想,应当从立法和执法上对死刑加以限制,最终向废除死刑努力。

总之,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深入浅出的铺开了一种思考,以通俗易懂的道理论证犯罪与刑罚,给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使我获益匪浅。不愧是近代刑法学之父!他的光辉思想必将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十二

切萨雷·贝卡利亚。

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3月15日出生于意大利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758年9月毕业于意大利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后曾担任米兰宫廷学校经济贸易学教授。1771年4月29日,贝卡里亚被任命为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先后从事经济工作和刑事立法、司法工作。大学毕业后,贝卡里亚参加了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组织的进步青年小团体“拳头社”,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1763年,他在“拳头社”伙伴的建议下开始研究刑法问题,次年7月,年仅26岁的贝卡利亚出版了他的传世佳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二、内容介绍。

《论犯罪与刑罚》共42章,实际上是42篇小文章。该书从逻辑上可以概括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二部分阐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三部分阐述了刑罚人道化原则。从刑罚的起源到如何预防犯罪,该书囊括了刑事制度的各个方面,既有总体性的论述,也有对某一类犯罪甚至是某一个犯罪的论述,既有对刑事立法理论的思考和推理,也有对具体的刑事制度的完善提出的建议。概括起来,该书中涉及的主题有:(1)刑罚的起源;(2)法官不应该具有法律解释权;(3)罪刑法定和刑罚相适应;(4)刑罚人道主义;(5)刑罚以预防为目的;(6)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7)无罪推定;(8)取消刑讯;(9)废除死刑。

三、

心得感悟。

由于学界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争议较大,所以我重点关注此书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并。

总结。

了贝卡利亚的观点并加以我自己的理解,并在文末提出了我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切萨雷·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关于死刑的观点,概括说来就是:主张废除死刑这一极刑,并用同等强度的劳役刑等替代死刑。从这本书说,此书系统论述了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此外,在议论上还具有罕见的说服力,逻辑很清晰,作者善于使用演绎推理的方式,将利弊娓娓道来。贝卡里亚已投身于一场反对时代的偏见,反对他当时所处的社会的特权,反对18世纪初仍然统治着刑法的中世纪残余的公开决战之中。当代学者讨论的死刑问题,直至今天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废除剥夺人生命的死刑,而贝卡利亚却坚持废除死刑他认为这违背了人类向往的自由以及人权等精神、原则,他在书中写道“自己的生命不受任何用其铁腕统治世界的人的支配,除非出现这种必要性。”作者顺势而为提出要以人权为主,要为人道打赢官司。足以看出他所宣告的思想具有深刻的革新意义,并且更具有革命的意义。

文章首先就对死刑的益处和公正提出质疑,首先作者认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应该算是一种维系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既然作为一种手段那么必然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公正。其次,作者对采取死刑是否能永诀后患抱有疑问的态度。死刑仅仅是解决了一个已经存在发生的问题,并不能永远阻止这类问题的存在和产生,所以死刑的存在是否真的有益仍值得我们深思,这也不难用一些资料佐证:联合国1988年和2002年对死刑的改变和杀人犯罪率的关系进行调查研究表明:“令人信服的事实是,统计数据继续指向统一方向,如果国家减少对死刑的依赖,不必担心犯罪率会发生迅速而又重大的变化。”可以看出,死刑和犯罪率的关联并不那么密切。换而言之,死刑的存废对社会秩序影响不大,死刑的效用仍待考究。

其次,作者认为死刑的威慑力本质不是以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为表征的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刑罚的延续性。曾经有一个处死小偷的悖论:在万恶的小偷被处死的时候,人们津津有味的欣赏,而他们不知道,有更多的小偷在他们之中一边欣赏绞刑一边继续的盗窃。有时,死刑成为一种表演,它的威慑力远远不够,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或者对有些罪大恶极者而言,死亡是一种解脱、甚至是达到了至高无上的境界。但如果把死刑替换为为劳役刑,让劳役犯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劳役的影响是持久的、深入人心的,而死刑无法唤起人们内心的敬畏感而是夹杂着同情和怜悯,换而言之,这不是“健康的畏惧感”,并未达到设置刑罚的情感目的。并且作者也就死刑的替代刑提出了意见,他认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因而,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终身苦役能让罪犯清醒的感受持久的痛苦,每日都在忏悔罪恶中度过,心灵受到反复的煎熬,这样的影响力确实比短暂的死刑要深刻。再者,作者认为死刑影响最大的是旁观的“审判者”们,但这样的影响也只是短暂的,甚至会产生一定的悲允怜悯情怀,一定程度削弱了其影响力。苦役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感到畏惧,因为,前者考虑的是受苦时间的总和,后者则分心于眼前的不幸而看不到将来。在前者的想象中,刑罚的恶果变得昭彰了;而后者却“从他那麻木不仁的心灵中汲取旁观者所无法体验和理解的安慰……”

作者对死刑的性质也提出了质疑,他认为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但作者并不认为那个公众的杀人犯就是罪魁祸首,这仅仅只是死刑的表象,说到底也只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良善公民。其实,最根本的厌恶、排斥死刑的原因是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已经根深蒂固。正如作者所言,“自己的生命不受任何用其铁腕统治世界的人的支配,除非出现这种必要性。”

但作者也并未完全否认死刑,他认为政府需要有条件的适用死刑。“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除非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这是死刑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罚的第二个理由。”简而言之,理由一是从国家环境这个大角度思考:剥夺自由不足以消灭其危险性;混乱取代法律时。理由二是从公民的自身利益角度思考:死刑只能是预防他人犯罪的唯一手段:在其他手段都不能解决问题时,才能考虑使用死刑。贝卡利亚的观点也为当代学者探讨关于死刑的存废开拓了新思路。

我认为,作者废除死刑的想法过于理想不太符合时代的趋势。当今世界,仍是采用死刑的国家占绝对多数,这必定是有一定原由和历史追溯的。死刑可以说是统治阶级的斗争,也可以是“犯罪与道德的论战”,执行死刑既是对犯罪者相应的惩罚,也是对受害者的尊重。生命是平等的只有死亡才能震慑对生命的威慑,古语就有“杀人偿命”,既然做出了越轨的行为,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等的代价,社会秩序就好似一杆天枰,必须始终维持在平衡的阶段,任何一方的变动都会打破平衡引起全局的改变。尽管死刑不能保证绝对的公正,但它仍可保持一定范围内相对的公平公正,在我国核准死刑、执行死刑的程序是严格复杂的,必须经过层层审核,《刑事诉讼法》中有严格程序规定第247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等等。随着程序的逐渐严密、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刑罚的改良致使我国的死刑误判案件非常少,足以达到相对公平,从而实现一定程度的实质正义。其实也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问题,执行死刑比长期监禁服劳役更加节省财政开支,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次性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持续不断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死刑犯人,不仅无法达到最高的社会效益,而且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当然此处处决的前提必须是“罪有应得”。据调查研究表明,决定人们支持死刑的主要因素是人们认为死刑具有“威慑他人,预防犯罪”和“维持社会秩序”两项功能,所以说死刑的威慑性、预防性还是发挥了很大作用。至少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十三

“罗马人是民法的巨人,刑法的矮子。”这句话尤为形象地描述了封建社会末期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和刑法的发展状况。

以法国为例,路易十四及其继承人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统治,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还有一种非常法庭叫“宪兵队法庭”,其管辖权越来越大,到最后竟然直接拥有刑事司法权。公民的自由受到极大限制,刑罚随时可能降临在每个人头上。

此外,教会同君主联手起来控制着当时的西欧。一些我们现在看来认为是匪夷所思,极其不合理的罪名,甚至不应该成为犯罪,比如“自杀罪”、“辱骂神明罪”,不仅拥有着头头是道的释义,还拥有着特别严厉的刑罚。

总而言之,当时的刑法并未独立,而是与各种习惯、道德规范、宗教信条混杂在一起。

人类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继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文艺复兴以来,18世纪,法国爆发启蒙运动。这无疑是对人类社会一次巨大的洗刷——从自然科学发现客观规律,并将其运用在社会科学上,彻底批判了中世纪以来的神学教条。当时很多思想家都迫不及待地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联系起来,比如说贝卡利亚,他的刑法学并不以任何现存的实在法维基础,而是从唯物主义的感觉论处罚。他文笔优美,常常用各种关于自然科学的比喻句说明道理,比如“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

在旧刑法学说被一下子土崩瓦解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那便是关于真正的刑法学说。什么才是犯罪?犯罪的标准是什么?刑罚的本质和目的是什么?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启蒙思想家们兴高采烈地讨论起来,可是没人能够给出一个定论。

非常震惊的一件事情是,贝卡利亚写这本轰动全欧洲的《犯罪与刑罚》时,年仅26岁。他虽是名法学生,但对当时的形式制度却缺乏直接和深刻的了解,反而在数理方面极具天赋。也许正是他并未深入了解过多,才更善于跳脱出现有桎梏,拥有了强大的创造能力、丰富的想象力和无比的共情能力,以全新的视角来展现刑法的世界。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十四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识记犯罪的三个特征,我国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刑法、犯罪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2.过程与方法:学习用对比的方法认识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动中,逐步培养探究学习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通过学习犯罪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重点与难点:

重点:犯罪的基本特征。

难点:犯罪的基本特征。

教学过程:

整堂课以启发式教学方式为主,从实例中让学生了解犯罪及其处罚。

第一步:复习旧课,适时引入新课。

1、复习旧课,填写下列表格:

类别。

定义。

处罚。

违宪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2、阅读投影一中的案例:

初中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经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得人民币几千元,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提问:

孙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吗?为什么?

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学生讨论后,教师简要归纳。)。

孙某的行为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因为,它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受到了刑罚处罚。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的依据是刑法。

教师从这里适时引入新课。本节课我们学习犯罪,刑法、刑罚的关系。

第二步,介绍我国刑法及其意义。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p97,并填写下表:

刑法的定义。

第一部刑法颁布时间。

现行刑法颁布时间。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意义。

教师检查学生填表情况,并进行总结:

刑法是一国家名义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概括起来就是惩治犯罪、保卫人民。

我国刑法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

第三步,明确犯罪及其特征。

1、什么是犯罪?

请同学判断: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

(学生讨论。)。

教师总结,并适时引出犯罪的概念。

违法行为是指一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指违法行为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以,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投影二: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教师提问:从投影中你能概括出犯罪的特征吗?

(学生讨论并回答,教师归纳。)。

2、犯罪的特征。

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这一点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区别开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首先要看他是否实施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须指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社会的危害,其二,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如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某些犯罪未遂。

案例材料:

未成年人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详见扩展资料)。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刑事违法性。

看教材p98“想一想”:怎样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学思考并回答。

教师总结:刑事违法性,是区分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标志,即当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被定为犯罪,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就不认定为犯罪。

第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刑罚当罚性。

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种评价,在某种情况下,刑罚重的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大,刑罚轻的说明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要小一些。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应当用刑罚予以及时制裁,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某种惩罚。

总之,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决定的,他们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犯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和尺度。

第四步,说明犯罪分子应受刑罚处罚。

阅读案例:

成克杰因单独或伙同情妇李平收受巨额贿赂,于年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在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这些表示的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的刑罚。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并概括出刑罚的定义及种类。

同学概括总结之后,教师展示投影:

教师概括:

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第三,还可以现身说法的教育群众,提高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应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总结:

今天明确了三个基本概念:犯罪、刑法、刑罚及其内在联系。

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十五

知识与技能:

识记犯罪的三个特征,我国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刑法、犯罪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过程与方法:

学习用对比的方法认识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动中,逐步培养探究学习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犯罪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框是第七课的教学重点,因为第七课主要通过讲述违法、犯罪及其制裁,对学生进行刑法教育。主要讲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我国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教材表述了刑法的概念,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作用。二是犯罪,犯罪概念有三层涵义,分别揭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讲犯罪的概念,必须结合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学生掌握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对犯罪的概念也就掌握和理解了。三是犯罪分子应受刑罚处罚,讲刑罚的概念,主要弄清刑罚与其他制裁措施相比较而具有的特征;讲刑罚的种类,弄清主刑和附加刑的特点,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教法建议。

2.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去收集身边的案例,设计研究专题。然后以文字、照片、图片、课件等形式在课堂上交流;也可用讨论会、辩论会等形式进行探讨。如:关于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问题。

教学设计示例。

1.知识与技能:识记犯罪的三个特征,我国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刑法、犯罪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2.过程与方法:学习用对比的方法认识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动中,逐步培养探究学习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通过学习犯罪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重点与难点。

重点:犯罪的基本特征。

难点:犯罪的基本特征。

教学过程:

整堂课以启发式教学方式为主,从实例中让学生了解犯罪及其处罚。

第一步:复习旧课,适时引入新课。

1、复习旧课,填写下列表格:

类别。

定义。

处罚。

违宪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2、阅读投影一中的案例:

初中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经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得人民币几千元,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提问:

孙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吗?为什么?

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学生讨论后,教师简要归纳。)。

孙某的行为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因为,它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受到了刑罚处罚。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的依据是刑法。

教师从这里适时引入新课。本节课我们学习犯罪,刑法、刑罚的关系。

第二步,介绍我国刑法及其意义。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p97,并填写下表:

刑法的定义。

第一部刑法颁布时间。

现行刑法颁布时间。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意义。

教师检查学生填表情况,并进行总结:

刑法是一国家名义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概括起来就是惩治犯罪、保卫人民。

我国刑法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

第三步,明确犯罪及其特征。

1、什么是犯罪?

请同学判断: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

(学生讨论。)。

教师总结,并适时引出犯罪的概念。

违法行为是指一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指违法行为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以,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投影二: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教师提问:从投影中你能概括出犯罪的特征吗?

(学生讨论并回答,教师归纳。)。

2、犯罪的特征。

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这一点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区别开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首先要看他是否实施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须指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社会的危害,其二,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如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某些犯罪未遂。

案例材料:

未成年人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详见扩展资料)。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刑事违法性。

看教材p98“想一想”:怎样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学思考并回答。

教师总结:刑事违法性,是区分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标志,即当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被定为犯罪,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就不认定为犯罪。

第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刑罚当罚性。

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种评价,在某种情况下,刑罚重的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大,刑罚轻的说明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要小一些。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应当用刑罚予以及时制裁,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某种惩罚。

总之,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决定的,他们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犯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和尺度。

第四步,说明犯罪分子应受刑罚处罚。

阅读案例:

成克杰因单独或伙同情妇李平收受巨额贿赂,于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9月7日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在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这些表示的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的刑罚。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并概括出刑罚的定义及种类。

同学概括总结之后,教师展示投影:

教师概括:

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第三,还可以现身说法的教育群众,提高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应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总结:

今天明确了三个基本概念:犯罪、刑法、刑罚及其内在联系。

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十六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读后感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十七

确是刑法学发展的奠基之作。

后世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化原则的滥觞若是要追溯,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法》无出其右。更难能可贵的是,从人道主义的观点,探讨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并呼吁废除死刑。就他的观点是否正确,姑且按下不表,他严谨的论证与深刻的人性关怀就值得当下那些只会呼喊着废除死刑而从不思考后果与缘由的专家去反省。

这本著作不长,用了42小节,探讨了当时社会出现的或关心的话题,在当下依旧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但因为受制于时代的限制,贝卡里亚在评估刑法的时候,加入了很多在现代人看来属于民法的内容,并且还包含一些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内容的个人意志选择的问题,如“通奸”、“同性恋”等。就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我们显然不能对这部分内容过于苛责。

谈谈自己对“法”的一些认识。贝卡里亚在全书开始开宗明义地谈到法的三个来源,即神明启迪、自然法则、社会的人拟协约,换言之,就是宗教、自然、政治,三个向度。所以法律从一开始,就具有复合性的特点。法的来源永远不是单一的,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它所调整与适用的社会关系过于巨大。而法律所追求的,就是一种近乎符合边沁社会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维护公平是法的结果,对公平的追求,我视之为人的自然本能诉求。自私的基因决定我们不希望吃亏,但在道德律的约束下,又尽可能少地侵害他人的利益。既然法律是为了追求公平,达成公正,是不是可以完全无视程序呢?这必然是否定的!我认为真正的公正不体现在最后的结论上,而体现在法的程序上。程序正当公平,结论必然合理;程序不当,其结果也有悖法的理念。而现实的情况却不是这般简单,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无论是法官还是公众,在做出最后裁决前,总是倾向于对残忍的犯罪的简明性审理的认同。而刑法的本质,其实就是国家和一个公民的战争。公民在被确定为罪犯之前,不具有与国家机器对抗的能力;被定罪后,也丧失了与国家机器说话的资格,如此看来,执法人员在实践法,发现真相的过程中,确保权利人应有的人道帮助就显得十分必要且必须了。

如何保证法的目标的实现,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只有人类社会存在,就永远不可能离开法律。借用贝卡里亚的话,人类社会总是躁动不安的,罪终究是在所难免的。他也指出,罪的预防是比罪的惩戒更高明的手段。问题再与如何实现罪的预防。他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就是确保法律的铁面无私与执行。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应本着仁慈、人道主义的信念对罪刑给予在相适应的情况下的罪宽泛的容忍。而司法者理应扮演的角色,不是对法律进行解释,而是保证事实之间逻辑脉络的明确,符合三段论的推定原则。只有一个社会的法律被最终,法律的警示作用才有可能得到彰显。所以中国要建设所谓的法治国家,当务之急是确定法的稳态与法的第一性。

关于死刑,我是不赞成废除死刑的。我永远相信存在即合理,死刑在人类亘久的历史中依旧延续,它的作用就没有完全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被废黜。相反,随着各种社会矛盾与日俱增的出现,死刑的地位更应该得到明确。我们承认死刑的价值,更重要的是慎用死刑!贝卡里亚认为死刑的错误是不可挽回的,所以一个国家对它的“敌人”实行死刑这般的惩罚的时候,更应该三思而后行。要知道内蒙冤杀这样的错案绝不是终结,窦娥冤的社会悲剧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社会更容易发生。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十八

在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论犯罪与刑罚》,薄薄的一本小册子,却吐露着经典。本书有47个章节,每个章节用短小的篇幅,精炼的语言,从刑法的起源,效力的来源,犯罪的分类,刑法的目的,行刑方式,预防犯罪等,阐述着犯罪和刑法的方方面面。阐述的过程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天文学的比喻,使文章更为生动形象,也增添了阅读的乐趣。在体现作者是一个博学之才的同时,启迪着人们思考。

首先,关于死刑。死刑是不被推崇的。

在第28章《论死刑》里面,作者明确的说道“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共鸣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作者认为,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只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第二个理由是,处死一个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此时实行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法的理由。

卢梭和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社会契约的前提是公民交出自己所有的权利建立政府。而在作者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十九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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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优质20篇)篇二十

刑罚的定义管制。

拘役主刑有期徒刑。

刑罚及其分类无期徒刑。

死刑刑罚的分类罚金。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教师概括:

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第三,还可以现身说法的教育群众,提高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应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总结:

今天明确了三个基本概念:犯罪、刑法、刑罚及其内在联系。

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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