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3篇)

时间:2023-10-27 作者:影墨最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3篇)

每个月的工作总结都是我们对自己工作表现的一次回顾和总结,是提升个人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精选月工作总结案例,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和提升。

最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3篇)篇一

建筑企业材料部门在以质量第一、节省费用的目标下,完成材料采购任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1遵守政策法规的原则。

材料采购,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政策和法令,以物资管理政策和经济管理法令指导采购,熟悉有关经济合同法、财经制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1.2按计划采购的原则。

采购计划的依据是施工生产需要。

按照生产进度安排采购时间、品种、规格和数量,可以减少资金占用,避免盲目采购而造成积压,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1.3坚持“三比一算”的原则。

比质量、比价格、比运距,算成本是对采购环节加强核算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在满足工程质量要求条件下,选用价格低、距离近的采购对象,从而降低采购成本。

2影响材料采购的因素。

随着流通环节的不断发展壮大,社会物资资源渠道较多,同时企业内部项目承包管理法也普遍实施,使材料采购受企业内、外诸多因素影响,在组织材料采购时,应综合各方面各部门利益,力求保持企业整体利益。

2.1企业外部因素影响。

2.1.1资源渠道因素。

随着基本建设投资渠道的不断变化和经济政策的调整.资源渠道日益增多,按照物资流通经过的环节一般包括三类。

一类属生产企业,这一渠道一般供应稳定,价格较其他部门和环节偏低,并能根据需要进行加工处理,因此是一条较有保证的经济渠道;二类属物资流通部门,特别是属于某行业或某种材料生产系统的物资部门,具有资源丰富,品种规格齐备,对资源保证能力较强,是国家物资流通的主渠道;三类属社会商业部门,是某些生产企业、行政部门、行业性联合机构所设立的材料经销部门,这类部门较多,经声方式灵活,对于解决品种短缺起到良好的作用。

2.1.2供方因素。

任何一个环节中的材料供方都受其提供资源能力的影响,在时间上、品种上、质量上及信誉上能否保证需方所求,应成为考核其供应能力的基本依据。

采购部门要定期分析供方供应水平并作出定量考核指标,以确定采购对象。

2.1.3市场供求因素。

一定时期内供求因素经常变化,而造成变化的因素涉及工商、税务、利息、投资、价格、政策等诸多方面。

掌握市场行情,预测市场动态是采购人员的任务,也是在采购竞争中取胜的重要因素。

2.2企业内部因素。

2.2.1施工生产因素。

建筑施工生产程序性强、配套性强,需求也呈阶段性和批量与零星交叉进行。

由于设计变更、计划改变及施工工期调整等因素,使材料需求非确定因素较多,各种变化都会波及材料需求和使用。

因此,采购人员应掌握施工规律,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使材料采购适应生产需用。

2.2.2储存能力因素。

采购批量受料场、仓库堆放能力的限制,同时采购批量的大小也影响着采购时间间隔。

根据施工生产平均每日需用量,在考虑采购间隔时间、验收时间和材料加工准备时间的基础上,确定采购批量及采购次数量。

2.2.3资金的限制。

采购批量的确定是以施工生产需用为主要因素,但由于资金的限制也许将改变或调整批量,而增减采购次数,缩短采购间隔。

当资金缺口较大时,可按缓急程度分别采购。

除上述影响因素外,采购人员自身素质,材料质量等对材料采购都有一定影响。

材料采购业务的分工多根据企业机构设置、业务分工及经济核算体制确定。

在单一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材料采购主要按机构行政设置,由企业统一集中采购。

在普遍实行划小核算单位和分级核算的今天,一般按核算单位分别进行采购。

特别是在实行项目承包,项目经理负责制的企业,都存在着不分材料品种、不分市场情况而盲目争抢采购权的问题。

企业内部公司、工区(处)、施工队、施工项目以及零散维修用料、工具用料均自行采购。

这种作法既有调动各部门积极性等有利的一面,也存在着影响企业发展的不利一面,其主要利弊有:。

3.1分散采购的利。

3.1.1分散采购可以调动各级各部门积极性,有利于各部门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

3.1.2可以及时满足施工需要,采购工作效率较高。

3.1.3就某一采购部门内来说,流动资金量小,有利于部门内资金管理。

3.1.4采购价格一般低于多级多层次采购的价格。

3.2分散采购的弊。

3.2.1分散采购难以形成采购批量,不宜形成企业经营规模,而影响企业整体经济效益。

3.2.2局部资金占用少,但由于资金分散,其总体占用额度往往高于集中采购资金占用,资金总体效益和利用率下降。

3.2.3机构人员重叠,采购队伍素质相对较弱.不利于建筑企业材料采购供应业务的扩大发展。

4采取措施低采购材料的成本。

4.1充分使用金融工具。

根据目前的情况,加强和金融企业的合作,使用承兑汇票。

在大宗材料采购中,我们不即刻给予现金支付,而是采取银行信用开具的承兑汇票,它作为远期兑现的票据,可有效降低材料采购的成本。

4.2结成战略合作伙伴。

目前工程中使用最多的是商品砼、钢筋、砂浆、门窗、保温、涂料等工程。

我们选择有实力和信用好的企业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利用我们之间的`信用,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再进行货款支付,从而达到节约的目的。

4.3以竞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对于大宗材料的采购,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进行公开竞标,在材料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法、企业信用、垫资能力等方面能够最大限度满足要求,作为供应商的候选队伍,这样能够选择价格比较低的供应商。

5降低采购材料成本的方法。

5.1合理分工。

施工企业消耗的物资品种繁多,消耗量差别很大。

采取科学的分工,根据物资消耗的规模数量和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科学划分采购分工。

把材料采购分解到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实施分级采购,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做到分工合理、责任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

5.2集中采购。

集中批量采购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是实现降低采购价格的重要方法。

实行批量采购,企业内部流通环节减少,生产企业合理安排生产,降低单位成本,为需求单位提供更优惠的价格。

5.3加强渠道管理。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加强渠道管理非常重要。

从众多的渠道中选出主渠道,形成以主要渠道为主,多渠道为辅的采购方式,形成渠道间的竞争为格局,保证物资采购低价格的实现。

结语。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流通领域不断扩展,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和逐步成熟,使材料采购渠道日益增多,能否选择经济合理的采购对象、采购批量,并按质、按量、按时进入企业,对于促进施工生产,充分发挥材料使用效能,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成立芹.房屋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周学军.怎样当好建筑工程材料管理员[m].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3]钱昆润.建筑施工与管理实用手册[m].东南大学出版社,1991.

最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3篇)篇二

(三)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且临时追加并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

(一)与某一应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三)经认定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可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的采购项目;

(四)部门和单位因内部原因自定的应急项目;

(五)依法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不执行本规定;

(六)应急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不适用本规定。

(一)采购单位应自计划下达并确定资金来源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计划,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采购方式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

2.确定为应急项目的文件等书面资料;

3.有关年度投资计划或临时追加计划批复文件、工期及交付使用时间要求等有效文件材料。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齐备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申请的审批,具体时限要求如下:

3.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临时追加且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市财政局收到单位齐备的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三)采购单位在采购方式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并同时提供采购方式审批意见及编制采购文件所需的相关资料;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四)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应急采购项目,合理设置资质门槛和技术参数,确保一次性完成采购。

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发〔20xx〕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最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3篇)篇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体系,规范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当年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凡单项或批量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采购人按本办法组织分散采购。

第三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因特殊情况拟实施分散采购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分散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第五条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合法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明确有关具体委托事宜。

第六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应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七条分散采购方式:分散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单一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以上(三)(四)(五)(六)为非招标方式,适用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需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分散采购一般程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二)邀请招标。

1.发布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和采购文件。

2.接收投标。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开标、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采购人应将中标情况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进行公告。

(三)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

1.成立谈判(询价、磋商)小组。谈判(询价、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制定谈判(询价、磋商)文件。谈判(询价、磋商)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竞争性磋商一般采用综合评审法。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询价、磋商)的供应商名单。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黄山市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其中采用发布公告方式的,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方式应不少于10日,其中磋商文件发售(放)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谈判(询价、磋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采购人可根据实际调整谈判文件,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询价采用一次性报价。竞争性磋商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独立评审。

5.确定成交供应商。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按照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中标公告。竞争性磋商由磋商小组根据得分高低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九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应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或因项目特殊省综合专家库中没有相关专家的,可由采购单位按相关规定确定评委。国家、省对评审专家的选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单位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安徽省综合专家库对外开放,各采购人可以填写专家抽取申请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终端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第十条采购人应于每月3号之前将上一月分散采购情况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用方式、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的约定加强项目验收,及时上传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以及项目验收单。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加强分散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分散采购活动情况,并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入库,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分散采购项目中需要由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最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3篇)篇四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降低采购成本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的采购价值在利润中的贡献比重愈发突出,采购管理工作已经悄然演变成企业的“第三方利润源”。有资料研究表明,在制造业中,材料综合成本每降低1%,利润可以上升3%甚至更高。采购不仅直接参与影响企业的销售利润,还可以通过提高资金周转率等间接提升企业的竞争度。因此,推动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不断变革与创新,将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课题。

传统采购管理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演练,有其自身的诸多优点,集中表现在:

1、计划、仓储、采购、质检、结算等部门分工明确,部门职责、制度经过不断摸索实践,有一定的适用性和实用性。

2、根据企业的生产流水线和经营流转设置的采购流程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和业务人员上手,台账报表和数据清晰直观。

3、注重对价格的管理与控制,在价格管控上有一些切实可行的方式。

不论是分散采购还是集中采购,都是基于传统采购管理理念下的采购管理方式的选择,其设置的“纵向一体化”的工作流程来推动采购行为,因此,在实际业务过程中,一些先天不足难以在管理中回避,存在与当前经济形势不匹配的地方,已经逐渐显示出无法经济效率的实施采购管理的薄弱之处。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企业采购只注重价格。传统采购管理通常将大部分工作放在与供应商之间的价格牵制上,对材料的质量、交货周期、履行风险等问题通常采取事后把关的方法加以控制,一旦后续某个环节产生影响,对企业的生产已然造成损失和不利局面。这种通常以价格作为供应商选择标准的做法,只应适用于短期特殊时期,从长远来看,难以给企业带来最大的利益。

2、采购质量控制成大难题。传统采购管理模式下,企业方不主动参与供应商的货物质量控制工作,只是通过制订相关的验收制度、质量标准来进行检查验收。而供应商为了在招标中获得优势,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降低自己的成本,甚至有可能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结果将不可避免的造成产品质量大打折扣而影响采购利益和后续的招标执行。

产部门对材料质量和交期的过高不当要求,也会无形中增大了采购、物流成本。

4、供应商管理工作的缺失。这是传统采购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的最大差别之一。传统采购管理把供应商作为外部因素和对立面予以对待。供应商宽进宽出,造成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供应商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普遍缺少对企业的责任感。供应商管理工作的缺失,会造成两种局面:一是供应商选择标准不透明,无认证规范,素质良莠不齐,队伍极不稳定,极易滋生腐败的土壤。二是与供应商之间属短期合作形式,对企业支持度有限,当碰到企业效益起伏或资金短缺等局面时,采购难度亦大大增加。

5、采购组织建设的逐渐弱化。在中国,处于买方市场的很多企业,会不由自主的把采购视作是没有太大技术含量的工作,因而逐渐忽视了对采购队伍的建设和采购人员的培训教育,对采购人员的业务技能没有规范的评价体系和标准。然而现实情况是市场变化越来越大,采购技术发展越来越快,采购技能要求越来越高。如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材料技术的发展,企业生产技术的提高与革新,采购信息在网络时代瞬息万变。采购组织的建设应尽快跟上这些因素的变化,采购人员的甄选录用也应尽快走上专业化道路。

分析的重要工具也不能发挥出作用,因而对采购物料的质量、利用率、适用性评价只能是片面的。

马世华在《供应链管理》中对供应链的定义是:“供应链是围绕企业核心,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讲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模式”。20xx年国标gb/t18354-20xx《物流术语》对供应链的定义是:生产及流通过程中,涉及将产品更新换代或服务提供给最终客户的上游或下游企业,所形成的'网络结构。它包括两部分结构:一是企业内部供应链,强调企业内部计划、采购、物流、制造、销售、财务、合同管理等系统间的协调和并串联;二是外部供应链,即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供需关系的搭建,即实施外部资源的控制和管理。

采购管理是对材料从供应商至企业组织内部移动的管理过程,是企业供应链管理的基本活动和最有价值环节之一。它既是企业内部供应链的起点,也是与外部供应链的连接点。供应链模式下对采购管理理念提出了变革性的要求:

达标率等。都可以通过对这些指标值的计算分析与跟踪,来不断优化采购管理。最终使采购能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对象采购适当数量的物料,做到即时采购、即时供应、即时生产。

2、采购流程的优化和再造,变事后控制为事前控制。这是供应链管理重要的理念。传统采购流程事后监督与控制占了采购部门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但仍然收效甚微甚至可能会因质量问题对生产造成巨大的危害。而供应链模式在流程改造上,在采购实施前,设置了供应商开发、引进环节。把对供应商的筛选甄别放在了供应链的前端开展工作,变事后纠正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不合格供应商在早期已被淘汰,对企业的风险和危害可以降到最低。供应链管理要求采购流程开展清除不必要的步骤,简化非增值环节任务整合、流程自动化等优化和改造活动,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上达到业务与智能交叉和融合,提高采购效率。流程优化还可以解决有效授权的问题,防止业务人员权力过大。

3、采购视角的扩大。供应链模式下,采购管理不仅局限于采购领域的工作,还赋予了采购管理新的内涵。即采购部门不仅仅只是采购部门的采购,而是企业整体的采购。采购的短期目标是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降低库存和周转时间,长期战略目标则是提高整理供应链的利润。采购不仅仅完成物料的提供,还需要站在计划、物流、制造、销售、财务、合同等多方位角度,审视采购所应该为内部和外部提供的服务是什么?即采购不能只追求片面的价格指标,还要追求匹配度、适用性等抽象指标,打破采购壁垒,提高采购参与度和透明度。供应链下强调的是采购价格的执行度与最优化,而并不盲目追求最低价格。

最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3篇)篇五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纪委、校办、计财科、总务科、教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纪委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二)计财科是学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货物和服务类(不含修缮项目、下同)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7、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工作。

(三)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采购预算。

2、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负责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

(一)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委托人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学校审批;计财科负责将学校批准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厅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计财科,计财科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三)采购。计财科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总务科组织,总务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计财科组织,计财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总务科负责,质保金支付由总务科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计财科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八)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总务科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计财科负责。

符合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计财科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最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3篇)篇六

采购工作是公司业务的后勤保障,是关系到公司整个销售利益的最重要环节。所以我们要经常总结工作,以此为鉴。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采购员工作总结,欢迎阅读。

时光荏苒、日月如梭。本人已在荆门市金科合成纤维厂从事采购员工作20余年。过去的工作中,我作为采购部的一名员工,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同事们的配合下,竭忠尽智,呕心沥血,认真地履行了岗位职责,圆满地完成了采购任务。由于按时按期,保质保量,优化流程,降低成本,因而得到了领导的赞赏,厂里的嘉奖,并曾多次获得“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下面我就作一简单总结,上报各级领导同志。

1、优化采购流程

采购流程是:收集信息,询价,比价、议价,评估,索样,决定,请购,订购,协调与沟通,催交,进货检收,整理付款。我十分注意优化采购流程,同时认真执行工厂采购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严格按采购计划采购,做到及时、适用;对购进物品做到票证齐全、票物相符,报帐及时。

2、降低采购成本

我了解供应链各个环节的操作,明确采购在各个环节中的不同特点、作用及意义。尤其注重收集市场信息,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市场价格和有关信息。在熟悉和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我按“质优、价廉”的原则货比三家,择优采购。我不仅合理安排采购顺序,对紧缺物资和需要长途采购的原料提前安排采购计划,及时购进;而且注意合理降低物资积压和采购成本。

只要能降低成本,不管是哪个环节,我都会认真研究,并与同事商讨办法,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我发货时遵循少量多次的原则,在不影响销售的前提下,尽量充分利用供应商的信贷期,保证公司资金周转。在发货方式上面,尽量以送货上门的方式进行,从而降低公司的额外提货费用。在付款方面,也间接性地降低成本。当其他同事及时将市场价格信息传递给我后,我便在与供应商谈判时做到了心中有数,从而成功降低库存成本。另外,每月月底,因为销项税远远大于进项税,为了降低工厂不必要的税收,我都积极主动向客户催要增值税票。

3、严格采购质量

我主要是通过竞标方式选择供货渠道,从而严把采购质量关。物资采购时我选择样品供使用部门审核定样;购进大宗物资均须附有质保书和售后服务合同。我还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使用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

4、加强物品保管

采购单执行、到货接收、检验入库后,我加强与验收、保管人员的协作,并提供有效的物品保管方法,以防止物品保管不妥而受损失。

5、检查工作缺点

众所周知,采购部是工厂业务的后勤保障,关系到工厂整个销售利益的最重要环节,因此采购员岗位责任重大。而成为一个优秀的采购员所具备的最基本素质就是要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上,保持对企业的忠诚;不带个人偏见,在考虑全部因素的基础上,从提供最佳价值的供应商处采购;坚持以诚信作为工作和行为的基础;规避一切可能危害商业交易的供应商,以及其他与自己有生意来往的对象;不断努力提高自己在采购工作的作业流程上的知识;在交易中采用和坚持良好的商业准则等。

多年以来,我在工作中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任劳任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感到离领导和生产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具体表现在:

1、在思想上观念老旧,有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不能与时俱进,锐意进取意识差。必须加强学习,以适应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

2、在管理上力度不够,有时执行制度不够坚决,工作中还有拖拉现象,这是在今后工作中必须加以克服的问题。

3、在工作中容易急躁,有时不能妥善处理好设备和生产、领导和同事等问题的关系。

4、在工作上偶尔懒散,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才行,这样才能把把工作做到最好。

6、设想努力方向

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努力学习业务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使自己的'素质有一个新的提高;我还要虚心向其它部门学习工作和管理经验,借鉴好的工作方法;并进一步强化敬业精神,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完成工作的标准。从而为工厂的发展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公司领导调我到成本部做运营采购员,首先,感谢公司领导给我一次机会及平台,挖掘自我的潜能。做采购员近五个月是自我提升很快,是我深刻的认识到一个人的潜能发挥的能量,我调到成本部时,对采购什么都不懂、什么都不知,到后来的材料及物品的选定,谈合同,制作合同。最后是跟现场,检查产品的质量。到现在的尾款流程跟进,这些过程对我的得与失主要以下几点说明:

一、(得)。

1、刚开始采购是我深刻的认识到采购这个行业的复杂性,当我慢慢的分解开它时,是我体会到运营物品这个行业采购的简单之处;对要采购的物品细心的分析,在做信价比。不要乱,要理清重点,一样一样的攻破每一个采购难关。

2、跟现场,是我深刻的体会到协调、配合,成品保护。当不同的物品及材料进场前,要即使的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与沟通。物品及材料进场后做好成品保护要互相配合。

3、付尾款,是我感到一个公司资金的支配,就是公司的命脉。

二、(失)。

1、在我刚做采购员时,忙乱中没有定下心态来更好励炼自己。是自己的心智没有极限的提升。

2、是我没有更好的把合同商务条款完善好,是物品与材料到现场比较凌乱,不能有序的进行。更没有研究好付款方式,当物品与材料到场后,供应商紧跟着追尾款;是自己压力比较大,也造成公司财务压力加大。

在我做采购员的几个月里,首先感谢公司领导的培养;再感谢杜经理的耐心指导,细心的帮助;再次感谢财务的所有同事正确的指引;最后感谢运营中心部门和公司所有同事的支持。谢谢!谢谢您们!

为了更好的做好这个行业,使公司这个部门更好的发展,以后我要一下几条做好公司的采购员工作:

1)我须注重采购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做到不吃回扣,不贪/污受/贿,不吃请,不虚开发票,不从中牟利,不卡、拿、要,公正廉明。

2)定期汇总所进的采购资料,协助部门经理、财会进行采购材料成本核算。

3)不迟到、不早退。在工作中要多跑、多对比、多总结,边学习边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采购业务水平。

4)所购大宗材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证明,严禁购进质量不合格材料,同时监控材料使用状况,控制不合理材料的采购与浪费的情况发生。

5)加强与使用材料部门的联系,尤其是按时、按质、按量控制好所需的各种材料,确保工程能顺利进行。

6)运营物品与材料采购供应渠道,进行供应商的择优、品质选择,进行新供应商的开发工作。

7)要控制物品及材料入库的数量与质量,能准确无误分配好材料运送到所需工地,做好材料的存放、堆码管理工作。

8)在购进物品与材料时发生质量、数量异常情况下,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与供应商联系,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9)要做好供应商的选择、评议工作,对长期使用的物品及材料建立牢固、可靠的供应关系,并不断挖掘新的供应商,以保证物品及材料供应的不间断性。

时间总很宝贵,很久没有提笔写东西。自从由医药行业转行到工业行业,进从一个新的行业、新的环境后,就会发现同样是采购工作,现在与原来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很多的时间都忙于学习一些新的点点滴滴的知识。学习给自己充电,让工作更出色两大主题占满了我的整个生活。

前几日接到领导指示要我讲课,与同事们交流自己作为一名这家外资家俱公司的化工采购员,来了四个月学到了什么,对所要购买的化工产品认识了些什么,整理好后向大家讲讲。我是躲不过了。写了几个大的部份。工作认识,产品知识认识、采购工作交流、采购工作方法浅谈。再此想剪切一段我总结的十点采购工作方法,记录下来,供自己和朋友们分享。

1、收集产品信息:我不熟悉这个产品,但是我会尽我最大的努力寻找懂得这个产品信息的人,从别人那去学到自己本来不知道的东西。那怕是一丝丝信息都算是学习和进步。

2、做事有条理:我基本上会每天记录下来,我所做过的工作,处理的事,对没有处理好的事,要求次日,或紧接处理,尽量做到问题不推迟,尽最快解决。

3、工作有计划:在每一天结束前我会在头脑里打旋我什么事没完成,明天的主要事情是什么,做个计划。很重要的,或事情较多,我会记录下来,逐个或交叉处理。

4、学会主动与人沟通,交流:经常与车间,仓库,打样车间、品质的相关人员接触,这样便于自己了解产品,跟踪需要,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

5、难点重点有总结:对工作中的难点,事后尽量做个简短的书面总结便于自己以后总结经验。要求厂家处服务处理事得交书面说明。

6、尽量做好工作总结:对所做的工作,每个月至少做个简短的总结。从工作量、工作内容、完成事项,要事处理,问题解决,工作失误,工作计划等方面做个简短的总结。

7、供应商的管理:尽量用条款有效的文件去约束牵制他们,让他们能主动争取配合我们工作,及时解决问题,让其感受有压力又有动力。

8、订单的跟踪:工作要有责任心,要严谨,要主动出击,不要寄希望于供应商肯定没有问题,要及时做好跟催工作,要分析供应商的每一次看似合理的理由,是否隐藏着丝丝供货风险或其它东西。要做好记录,便于查询和统计,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9、问题处理:反应要快,汇报要及时、处理问题要敏捷果断,要有自己较好的处理建议提供,并能与供应商做个合适的谈判结论。

10、职业习惯:要让自己有一个好的职业习惯,有成本概念,有利润思维,有风险意识、有统筹能力、有交流沟通好习惯。这些都有助于自己向一个更优秀的采购靠近,作一名真正优秀的采购人。

一年来,在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和同事们的协助下,自己在思想意识方面和工作作风态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提高之中,一年来通过自己的辛勤认真负责的工作。有效地按计划完成各项采购任务和部门负责交办的有关事务。

回顾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  在思想树立全局观念,主动围绕着商场运营的正常进行。自己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有意识的当好螺丝钉,积极配合部门负责及有关部门针对各项所需的材料、用品情况,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克服采购品种方面繁多的难点,不厌其烦、用心细心多了解,根据多年来在采购方面的经验,为了合理选购宁愿自己多辛苦点,为了节支采购成本,采取优选多方选购。

二、  在努力完成采购任务之外,同时也参与部门领导交办的相关的协议书起草与合同的制定。而且针对商场运营中保洁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问题,能够敢于出于公心主动提出要求责任方及时整改。得到保洁方面的理解与及时改进。

三、  在采购的过程中,自己始终保持廉洁自律、坚持公司的利益至上,不谋私利,始终把个人前途和公司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始终怀着感恩的心理善待本职工作。始终十分珍惜本职工作。

四、 工作中注重学习与了解、倾听与多问,了解的过程也是学习的过程,自己充分意识到只有多深入下去才能做好所属材料与用品的采购工作,做到心中有数。

五、 坚持团队精神、团结同事,共同协作,自己一年来始终抱着尊重领导与同事的心态,在日常工作中尽量做到换位思考、沟通理解与配合。

当前公司面临的问题诸多,旧的问题解决,新的问题不断出现,在管理方面仍然需要不断改进、探索,完善机制。作为一名公司员工,自己将从本职工作方面做起,思想上保持敬业精神,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心态上谦虚谨慎,尽心尽责,始终保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在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改进完善自己,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公司发展的要求。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力求避免失误与差错,探索改进采购新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同各方面的沟通协作,切实努力把采购工作做到更好。

总之一年来,自己通过努力和工作实践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相关的业务知识技能,对有些的行情信息方面有待进一步的了解掌握与熟悉。

回首20xx年,我在总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的亲切关怀和各位同事的真情帮助下,认真贯彻执行公司采购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努力提高自身采购业务水平,按时按量按质的完成了皮边收购工作。现把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着眼职业需求,认真学习专业知识

采购猪皮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我们公司产品的质量。作为一名皮边收购员,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基础理论知识。一年来,我认真学习采购基础知识,认真研读《皮革质量检测标准实用手册》,我虚心求教,不断向周围有经验的老采购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干中学、在学中干,通过实践摸索出符合实际的猪皮采购理论,以厚实地理论支撑保证工作能力的不断进步。

二、着眼使命牵引,全力完成采购任务

采购工作看似简单,却是保证产品与服务的正常供应,以支持我公司生产及其他经营活动顺利运作的最基础、最关键环节。一年来,我按照公司的要求,积极围绕价、质、量、地、时等基本要素展开采购工作,按照供应计划指标,积极开拓货源市场,货比三家、价比三家,选择物美价平的物资材料,全年共完成xx的猪皮采购工作,圆满完成了本年度的采购任务,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自己应尽的贡献。

三、着眼公司发展,不断提高供应质量

为了能采购的质量好的原材料,我积极联系亲朋好友,努力开拓进货渠道,多次跑xx、下xx,以责任担当重任,以忠诚回馈信任,有时为了降低采购成本,不惜动用自己的关系,甚至和供应商争得面红耳赤。今年x月,我从一个朋友那里得知  有物美价廉的猪皮供应,可以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但我深深地明白与未经审查和不熟悉的供应商做交易存在的风险是很大的,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我利用节假日时间前去“明察暗访”,几次与之洽谈,最终为公司采购开辟了一条不错的进货渠道。几年来,我在采购工作中礼貌待人,诚信于人,树立了公司的良好形象,  在面对各种诱惑时,能以公司大局为重,以自身的人格为重,做到了不迷失自我。

采购工作是个艰苦的工作,常常风里来,雨里去,在外奔波错过饭点更是常有的事,但我既然选择了这个行业,就会以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干好。一份春华,一份秋实,在采购的道路上我付出的是辛勤的汗水,但收获的却是那一份份充实和一份份沉甸甸的  喜悦。

有工作是快乐的,采购工作在给我艰辛的同时,更给了我不断地成长与收获。新的一年已经来临,在新的一年里,我决心以感恩公司、回馈公司的使命感,继续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责任心,不断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并利用业余时间充实提高自己,参加国家注册采购师资格培训,把自己的进步与公司的发展壮大紧紧联系在一起,提高成本概念,利润思维、风险意识和统筹能力,向一个更优秀的采购靠近,做一名真正的优秀采购员。

最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3篇)篇七

摘要在建筑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材料费用在工程直接成本当中占据了较大比例。

通过合理的采购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材料成本,从而让工程整体建设成本下降,以此来提升建筑企业经济效益。

然而,很多建筑企业对材料采购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使得材料采购出现漏洞,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成本。

基于此,本文对建筑材料采购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优化策略,以供参考。

最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3篇)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纪委、校办、计财科、总务科、教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纪委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2.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二)计财科是学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货物和服务类(不含修缮项目、下同)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7.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工作。

(三)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采购预算。

2.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负责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一)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委托人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学校审批;计财科负责将学校批准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厅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计财科,计财科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三)采购。计财科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总务科组织,总务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计财科组织,计财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总务科负责,质保金支付由总务科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计财科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八)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总务科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计财科负责。

第十条符合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计财科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第十一条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最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3篇)篇九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我区中小学等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流程的监督管理,促进学校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同时扩大校长的办学自主权,按照“建机制、简程序、抓监督、促公开”的原则,依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xx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学校为主体所发生的采购(含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下同),且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区政府颁布的《20xx年xx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第五条 学校依据财政部门统一下达的部门预算批复,以及同时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修编预算。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学校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学校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第八条 学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购置。

第九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学校采购区教育局规定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批。

在校生1000人以下规模的学校采购报批限额分别为货物类(指学生作业本、课桌椅、学生用床、厨炊具、办公桌椅、办公设施、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电教设备和图书等)和服务类单笔资金5000元及以上;工程类单笔资金10000元及以上;在校生1000人及以上规模的学校采购报批限额分别为货物类(指学生作业本、课桌椅、学生用床、厨炊具、办公桌椅、办公设施、实验仪器设备、体音美器材、电教设备和图书等)和服务类单笔资金10000元及以上;工程类单笔资金50000元及以上。

第十条 严禁欠资申报。区教育局负责审核采购资金计划情况,采购项目一旦进入政府采购环节,项目资金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区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采购报批限额以上的项目,应于月底向计财科提交下月采购编制计划(政府采购报批表,见附件),经审核后,报区教育局班子成员会研究讨论确定。审批后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未经审批擅自采购,区核算中心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xx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和《20xx年xx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程序如下:

1、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后勤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2人。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须经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员工大会产生,且一年一审查。

2、采购物品名称、金额须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3、参加供应商至少有三家以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过程、结果公示在学校校务公示栏上,并拍照留存。

第十四条 实行“库”管理选择采购招标代理。根据采购相关文件和规定,从xx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的代理机构库中遴选服务机构,建立xx区学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库。根据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由局班子成员会研究确定xx区学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库,并定期更新。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法人签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说明分别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和区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的前提下,按照单一来源管理规定,可与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教育局可组织人员参与验收或抽查履约情况,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区教育局核算中心应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学校进行采购资金审查把关,采购资金不到位的学校一律不得申报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学校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完成支付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信息。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等。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报》、《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政府采购台帐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二十六条 区教育局依法依规履行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最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3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五十条 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3篇)篇十一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3篇)篇十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务部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部各直属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政府采购,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商务部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五条 商务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也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商务部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中央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以下简称《中央目录及标准》)。

第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商务部组织实施《中央目录及标准》中《商务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活动。

商务部按《中央目录及标准》的要求,编制《商务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上报财政部批准列入《中央目录及标准》。

商务部根据预算项目管理需要,确定商务部部门需要实施集中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需要实施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

第八条 分散采购,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之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九条 商务部政府采购依法应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条 公开招标,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依法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个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直接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可以直接与供应商谈判并购买的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五条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对于达到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货物及服务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对于未达到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部直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规定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也不得将应当政府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四章采购单位及职责。

第十八条 财务司是商务部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二)审核、汇总、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三)指导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

(四)会同相关单位拟订《商务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五)拟订商务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六)规范选择商务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七)管理、指导、监督本部各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九)参与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十)组织实施促进商务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研究。

第十九条 商务部内部政府采购监督由机关纪委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负责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环节,主要是评审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程序监督,必要时可以请专业机构协助监督。

(二)规范商务部各相关单位的监督行为。

第二十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是商务部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或建议,下同);

(二)编制并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具体实施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四)具体实施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五)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分散采购工作;

(六)受托组织实施商务部归口业务的分散采购工作;

(八)根据授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代理合同;

(九)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及统计等信息;

(十)保存本单位政府采购档案;

(十一)其他属于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应实行内部统一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制约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托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中介组织,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属于《中央目录及标准》范围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法定代理机构。

社会采购机构是经财政部门认定,有资格接受本部各直属单位委托,从事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将《中央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于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机构代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是指依照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部各直属单位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社会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四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在提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应根据需求情况,按政府采购预算确定的要求,将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列,按预算管理程序上报。财务司在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财务司在收到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15日内,批复本部各直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一并批复。本部各直属单位在收到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15日内,编制年度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送财务司。

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本部各直属单位将本单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要求(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分别编制的具体采购计划。

第二十六条 财务司汇总编制部年度实施计划,提请部领导专题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财政部备案,其中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部预算管理规定,上报业务请示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将相关事项一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因未报、漏报和预算变动等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务司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申请,财务司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批准。涉及集中采购事项的,将相应调整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集 中采购实施计划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撤销和改变。

第三十一条 未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预算调整报批或补报手续、或未列入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三十二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和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程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采购时,货物采购一般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其他方式货物采购三种方式;服务采购以定点采购为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采购项目采购主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其他方式的货物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本部各直属单位的采购需求,按集中采购机构的操作规程,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对于协议供货采购的货物,财政部规定采取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实施批量集中采购。

第三十四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未达到集中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与意向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采取询价方式,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集中竞价,或参加电子竞价系统竞价。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集中招标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单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五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在实施《中央目录及标准》内的项目时,因特别原因确需转为分散采购的,应向财务司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七章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三十六条 财务司根据商务部实际需要,拟订《商务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报请财政部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目录及标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本部各直属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部业务归口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部业务归口单位及本部各直属单位,应依法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十九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原则上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预算低于1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且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以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工程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具备财政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四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二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谈判或询价工作,但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及代理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四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财务司备查。

第四十五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所委托事项结束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中标(成交)的规模、数量和金额,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财务司备查。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本部各直属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合同金额超过120万元的,须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五十一条 在供应商履约后,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十二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出拨付资金申请或支付资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方式。本部各直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以文件形式将需要备案或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及采购活动事项,送财务司备案或审核。财务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将需要报送备案或审批的项目,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五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应报送财务司备案事项及报送时限为:

(一)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相关管理文件。文件印发后7日内。

(二)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本部各直属单位收到预算批复后15日内。

(三)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的变更或补报。活动实施前。

(四)代理服务结束后应填报的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评价表。项目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后5日内。

(五)采购方式变更经财政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在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项目执行结束后10日内。

(六)代理合同和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

(七)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审批事项应当依法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本部各直属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财务司以下审批事项: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因采购合同变更而涉及支付金额的;

(六)实施《中央目录及标准》内的项目时,因特别原因确需转为其他采购组织形式的;

(七)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上述报批事项,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当将采购项目及变更事项详细报财务司,上报材料包括变更事项、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财务司可根据财政部的授权,对本部各直属单位实施备案或审批管理。

第五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开:

(一)商务部政府采购的部门规定;

(二)商务部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

(四)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六十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对于法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

第六十一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是指根据财政部规定要求和格式,本部各直属单位将政府采购活动如实统计汇总并按时上报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分季报和年报,本部各直属单位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季报,于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年报。上报年报时,应将年报的纸质和统计分析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财务司。

第六十三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应健全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政府采购各环节的资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六十四条 国家财政、监察、审计机关以及部机关相关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商务部政府采购实施监督检查。对本部各直属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各自职权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五条 商务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情况;

(六)政府采购信息在相关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七)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情况;

(八)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九)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对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 本部各直属单位或个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条 对外援助、驻外经商机构馆舍建设及部律师选聘等有另行规定和办法的,在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用相关专门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明确各方权责关系和工作程序。

第七十二条 各特派员办事处涉及政府采购的,执行本办法相关条款。

驻外甲类经商机构在境内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或服务,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七十三条 商务部管理的商会、协会、学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_年11月19日起施行,《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商财字[20_]12号)同时废止。

最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总结(模板13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六)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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