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

时间:2023-10-21 作者:文轩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

通过军训心得的整理和总结,可以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军训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升自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读书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一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是时常发生的。而面对交通事故后,我们如何解决纠纷,承担责任,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下面我将从个人经历出发,分享一下我的交通事故纠纷心得。

第一段: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快速处置?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保持冷静,切勿情绪失控。然后迅速拨打车祸报警电话,通知警察到场处理。紧接着,及时把车辆移动到路边,并协商事故责任归属。如果对方承认责任,可协商私下解决,并在场地拍照取证。但若事故责任纠纷较大,应尽快联系保险公司。及时交警、保险、调解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纠纷,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每个人所需要做的。

第二段:如何认真记录证据?

在事故现场,我们要认真记录证据。除了可以拍照以外,还要注意收集对方的联系方式、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以便后续的理赔或者诉讼。同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所有证据。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证据是起到重要作用的,因为证据可以证明该事件的真实性和责任的归属,为事故的调查、责任的认定以及后期的赔偿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三段:如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很多人会选择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在协商时要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公开的原则,了解双方的意见,尽量以自我赔偿或保险理赔等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建议通过调解或司法程序解决。在协商和调解时,一定要注意文明素质,尊重对方,关注每一方的利益、权益,处理事故纠纷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和谐社会、推动和谐生活。

第四段:如果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和调解仍然无法解决事故纠纷,就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时,我们需要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理赔、索赔等最终交给法院进行判决。在诉讼时,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了解案件的所有情况,积极配合整个诉讼程序,不断做好证据和案件的收集。在司法程序中,必须保持谦虚、认真、诚信、尊重的态度,以期取得公正、公平的判决结果。

第五段:总结和建议。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是一个复杂和繁琐的过程。每一个人在面对交通事故时,都需要冷静、理智地去处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解决,我们都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前提,与他人文明协商、加强交流、展开合作,最终实现和谐解决。同时,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保证自己的安全,也是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不能忽视的问题。

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二

事实和理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被申请人驾驶______号______牌小汽车在国道______线加______米处将申请人撞伤。经______市交警支(大)队调查,作出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______医疗(法医)机构鉴定,申请人身体______部位造成______伤,经住院治疗,现已医疗终结。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的人身损害已达伤残程度。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委托伤残评定机构申请。并请向申请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机构,供申请人选择。

此致

____________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三

合同。

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相关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原告:于某。

被告一、物流公司。

被告二、史某。

被告三、李某。

被告四、保险公司a。

被告五、保险公司b。

【案情介绍】。

20xx年4月1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同李某为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以史某名义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经理书,有合作协议双方对运费的分成比例,对运费双方四六分。

c车在保险公司a办理有交强险,d车在保险公司b处办理有交强险。

于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达十五万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史某:我现在还有三万元的医疗费,我已经垫会过五万元,我不应再承担责任。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责任险,我公司只能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b:我公司保险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目前还没有判决,但通过法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原告起诉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自己不用承担,如果以雇佣关系,由于自己有过错,自己还要担一部分责任。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全部损失肯定被告要承担,具体承担多少或者哪几位被告承担,这是另一回事。

保险公司a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b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以无责任而承担120xx元的赔偿责任。

李某不承担责任,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他具有合伙关系。

史某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理由是物流公司同史某有合作关系,物流公司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同史某承担责任。但是其责任的主体是以史某承担责任为前提。

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还是应当由史某来承担。

此间《银川晚报》以“免费乘车出事故这个责任驾车人该不该负?”为题,就一起免费乘车因事故致残的赔偿责任认定做了报道。免费乘车致残人无过错,驾驶员存在主要过错,第三方责任人存在次要责任。由此,一起拖了一年半之久的赔偿问题因此得以解决。

事情起因于在20xx年12月19日。当日晚9时许,国营某泉营农场职工白凤山在搭乘本场职工王某元驾驶的微型面包车自青铜峡树新林场回某泉营家的途中,在110国道163公里+250米处与一辆刚刚因发生事故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至路面的145型东风货车相撞。在此次事故中,乘车人白凤山右腿胫骨平台骨折,右膑腱断裂,右眼眶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

车祸发生后,白凤山找到王某元,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王某元付了4000元后,对白凤山的继续支付要求予以拒绝。

王某元也是一肚子苦水。据王某元讲,事故发生当天,他到树新林场拉亲戚回某泉营,恰巧碰上白凤山,白提出将他捎带上回家。考虑到都是本场职工,便没有拒绝,且没打算收费。没想到,发生车祸后自己却要承担一笔数额不少的赔偿,王某元觉得有些冤。

但白凤山对于“白拉”的说法予以否定。白凤山说,虽然同是本场职工,当时在乘车前双方谁也未提及“车费”的事,但他原本打算回到家下车时会酌情支付给王某元一定费用,不会让他“白拉”的。

矛盾就此产生,对是否“白拉”,谁负主要责任及赔偿等问题,双方各持己见。20xx每年5月20日,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这一交通事故的责任做了如下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车辆发生故障后不能行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置警示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尾灯或设置明显标志(即三角警示牌)。交警队据此将20xx年12月19日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追加为责任人。警方认为: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所驾驶的“东风”145型货车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到路面停放在马路一侧后,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并未听从交通警察令其尽快将车移离现场,避免发生意外的忠告,对该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开示危险信号灯,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微型面包车驾驶员王某元驾车过程中对前方观察不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乘车人白凤山无责任。

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此案的解释是,作为驾驶员,王某元有责任保证所有乘车人的安全,不论是否收取运费;当然也有权利拒绝搭乘,因此在本起事故中认定王某元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

而作为故障车辆的驾驶员马某杰,因没能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其来说也是一个教训。许多司机在这方面的安全意识较差,往往是车辆发生故障后,司机仅搬几块石头或几棵稻草、麦柴将事故现场“圈”起来,就算是警示标志,这种做法等于设置了路障,极易造成新的事故发生。

一位男青年乘坐出租车时从车上摔下后不治身亡,出租车司机不停车救人反倒疾驰而去。乘客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上海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32万余元。

20xx年9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王先生夫妇22岁的儿子小王在上海浦东新区坐上了江桥公司属下的一辆出租车。15分钟后,小王与驾驶员许某发生纠纷,许某下车与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小王互有推搡拉扯动作。此后许某开动车辆,车行约200米时小王从车中摔出,许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开到公安机关陈述情况。路人发现有人从车中摔出后立即报警。警察将小王送到医院时,发现他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身亡原因是摔跌导致脑颅损伤。事情发生后,江桥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4万元。

小王是王先生夫妇的独子。王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说,爱子出门时还谈笑风生,丧子之痛让他们夫妻俩悲痛欲绝。司机许某在事发当时有手机有车辆,却漠然视之,见死不救,实在令人愤慨。江桥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将他们的儿子安全送达目的地,且在事发后未停车抢救,江桥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则辩称,他们对原告之子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儿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之子小王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导致乘客死亡,原告选择侵权之诉,自然应当准许。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原告提供的各类赔偿依据,法院经过仔细质证与核对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包括这一项在内的8种民事诉讼是“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许某与原告之子发生纠纷后,许某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选择实施了继续驾车的高度危险行为,最终导致乘客摔出车辆而死亡的后果,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害后果是乘客故意造成的,故被告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鉴于许某是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甲方因与诉甲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自愿委托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条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代理事项与权限。

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上述案件的代理人,参与该案的法律事务。

具体代理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如实陈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2、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或律师助理)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代理权限认真负责地办理上述案件的再审代理等法律事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执业纪律和怠于履行代理义务等行为;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3、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在办理委托事项期间及委托事项办理终结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因从事代理行为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其他甲方保密事项,并不得在其他场合或其他案件中使用或提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

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将来的工作计划,如有任何突发事件应随时通报甲方。

5、乙方需指派甲方选定的律师构成乙方的一项合同义务。

第四条律师费用。

甲方按商业险保险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扣减甲方商业险实际赔付金额的余额的2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不足一般代理的按一般代理费计算。依据本所已与贵司签订的总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内容,甲、乙双方确认本案一般代理费一审为3500元,二审按一审金额的50%收取。律师费支付至下列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乙方可以通过和解以及法院调解、判决等方式进行代理工作,甲方在该案判决结案或者和解、调解协议签署后五日内按照上述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乙方进行调解、和解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工作费用。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五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纠纷在我们的生活中变得越来越常见。无论是家庭纠纷、社会纠纷还是企业间的纠纷,都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痛苦。在与纠纷打交道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和大家分享。

首先,保持冷静和理性是处理纠纷的关键。纠纷往往伴随着情绪的激动和情绪化的言辞,而这些只会加剧纠纷的复杂性和恶化纠纷的关系。因此,在面对纠纷时,我们应尽量保持冷静并摆脱情绪的干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客观地看待问题,更有效地解决纠纷。

其次,与他人沟通是处理纠纷的关键。在纠纷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况是双方在各自的圈子中长期对峙,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这往往导致了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和恶化。因此,当我们面对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地与对方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倾听对方的想法。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我们才能够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第三,保持客观公正是处理纠纷的关键。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我们往往会有所偏袒或偏向某一方。然而,这只会导致纠纷更加复杂和难以处理。因此,我们应尽量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并从多个角度和方面去分析和判断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佳路径。

第四,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是处理纠纷的关键。纠纷往往是因为双方的利益冲突和分歧而产生的,而这种冲突和分歧本身就很难被双方自己解决。因此,我们应时刻记得,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是处理纠纷的重要途径。无论是法院、仲裁机构还是调解组织,都可以提供一种中立和公正的环境来解决纠纷。当我们意识到纠纷无法通过双方自己解决时,我们应主动地寻求第三方的协助。

最后,学会总结经验是处理纠纷的关键。纠纷是一种经历,也是一种教训。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我们会因为一些决策和选择而收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和教训。因此,我们应及时总结和归纳这些经验,并将其应用于日后的生活和工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纠纷处理能力,更好地应对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综上所述,处理纠纷需要一种冷静理性的态度、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客观公正的立场、寻求第三方的帮助以及总结经验的能力。这些心得体会的运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纷繁复杂的纠纷,减少纠纷给我们带来的困扰和痛苦,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六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不少人成为事故中的牺牲者。与此同时,交通事故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处理起来也十分复杂。作为一名普通人,如何有效解决交通事故的纠纷,一直是我思考的问题。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自己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事故发生时应该怎么做。

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要冷静应对。切勿过度激动或争吵,更不能采取暴力行为。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接受警方的调查和处理。同时,要将车辆停在安全地带,等待交警的到来。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可以相互交流确认事故发生的经过,并记下对方车牌号、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将为后续的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提供重要的依据。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各方应该尽可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协议,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诉讼等方式解决。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收集和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在与对方进行辩论时,要注意不要让情绪左右自己的行为,维护尊重和谐的态度。

预防是最好的治疗,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日常行车中,不仅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还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在行车时,要尽可能调整自己的速度和车距,同时要留意周围交通状况,以便更好地反应交通事件。另外,要保持良好的车辆维护,及时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以确保可以在关键时刻更好地保障驾驶人员和乘客的安全。

第五段:结语。

交通事故的纠纷处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在处理过程中,要保持冷静,积极协商,使用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尽可能地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只有这样,才能打造一个和谐的交通环境,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七

交通事故是一个常见的社会问题,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在交通事故中,有些纠纷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财务损失。因此,本人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一些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心得体会。

二、保持冷静。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要尽量保持冷静,不要情绪化,做出过激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一味情绪激动,可能会加重矛盾,导致纠纷难以解决。所以,当事人要做到保持头脑清醒,尽量避免冲动行为,保证自己的安全。

三、拍照留证。

当双方都无法达成共识时,及时拍照留下证据可以非常有效地解决纠纷。拍照的时候,要注意全面、细致。尽量把事故现场的环境、车辆、伤情等方面都拍下来,证据越全面,越能够有效地帮助解决事故。

四、协商解决。

当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时,可以尝试协商解决。协商的时候,要让双方都说出自己的想法,尊重对方的观点,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在达成协议时,要以现实为基础,同时要公平、合理的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得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五、法律救济。

在协商达成不了结果时,是可以通过法律救济来解决争端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交委的规定向交警队报案,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调解,就可以找到相关律师进行协商甚至打官司,让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六、总结。

综上所述,当交通事故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需要保持冷静,在现场拍照保留证据,尝试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不要怕麻烦,及时通过法律救济寻求自己的权益。通过这些方法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八

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队介入调查,待交通队下发事故认定书后,各方才能就自己的损失提起诉讼。

2、受伤人员在责任认定确定后,可以就自己已经花费的费用提起诉讼,但本律师认为,作为伤者如果自己有能力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尽量在第一次治疗完毕后提起一次诉讼,二次手术并鉴定伤残后,进行第二次诉讼,这样既保证了自己的权利,又节省了诉讼资源。

3、作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损失进行鉴定,确定损失额度,便可诉讼,不要耽误。

交通事故案件虽说比较普遍,但却属于比较复杂的案件,诉讼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作为律师从事专业的法律工作都要专心细致,对于普通老百姓简直是无从下手。

首先,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大概有医疗费、误工费、陪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案件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财物损失和车辆损失的还包括车辆损失费、停车费、鉴定费、拆解费、定损费及其他财产损失等诸多费用,根据案件的不同,赔偿项目有所差异,但是基本包括其中。上述所有损失费用的项目,基本上都应当在诉讼前将相应损失的证据、标准、计算依据及数额准备好,否则在诉讼中会处于不利地位,法院很难支持没有证据的赔偿项目。这些复杂的工作,必须做到细致入微,不能有所疏漏。

其次,查清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于法院通知被告,这里需要调查的一般多为保险公司和法人当事人。

再次,需要准备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九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工作单位:。

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工作单位:。

电话:

诉讼请求:(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车份损失××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共计××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及理由:(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争议内容,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此致

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此处要求原告本人亲笔签字)原告(签名)_______________。

附:1、原告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2、驾驶员信息,车主信息;。

4、修车费单据复印件一份;。

5、交通费用票据复印件一份;。

6、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一份;。

7、起诉书副本一份;。

8、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被告车辆投保资料。

备注:起诉书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颜色需用蓝黑或黑色),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需用a4纸复印)。

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十

答辩人:张云清,男,汉族,39岁,住乐山市峨边县沙坪镇郭凡村。

被答辩人:

陈思云,女,汉族,70岁,住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南段王友全,男,汉族,74岁,住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南段答辩人因陈思云、王友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和理由: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川z06106号货车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所驾车辆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中认定:“张云清在驾驶机动车在弯道、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强行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是发生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驾驶人陈文君在驾驶川lp6239号小客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应当负有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驾驶人陈文君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九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而是应依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八条:“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及第十条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

二、被答辩人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受害人王永芳乘坐非法私营小客,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诉讼请求一、3、精神抚慰金金额过高,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减轻或者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解释。王友全、陈思云两夫妇不属于被抚养人,答辩人不应赔偿诉讼请求一、5、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

3.因为赔偿金额较大,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营业部在三者商业保险和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承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赔偿费。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1年月日。

文档为doc格式。

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十一

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纠纷上诉状,欢迎阅读参考。

上诉人:苏×,男。

被上诉人:金×,男,

被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刘××。

上诉人苏×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请求变更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鉴定费1500元;。

3、维持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3329.32元,电动车自行车损失费910元;以上各项共计23144.32元。

4、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由于赔偿责任比例不能等同于事故责任比例,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比例是极为不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对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不存在故意,侵权人均需要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对于这类侵权行为的特殊规定,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金×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告金×应承担与其责任相等,即50%的赔偿责任。这种认定混淆了事故责任比例与赔偿责任比例的概念,从最基本层面上讲,二者的认定依据是完全不同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然而,赔偿责任的分担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层面讲,被上诉人一方均应承担绝大部分赔偿责任!

二、原审法院完全没有支持上诉人误工费请求,违背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同时这对上诉人也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上诉人在诉讼中提出了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其平均月收入为2800元,其已经完成了法定的举证责任。如果被上诉人不认可该证据,那么应由被上诉人举出反证,来证明上诉人的证据不符合真实性、关联系及合法性的要求。然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举出相应的反证。原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不认可该证据,即未采纳上诉人的合法证据,对上诉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的收入,那么原审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误工费请求。

退一步讲,即使原审法院不认可上诉人的误工收入证明,亦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上诉人的误工费。上诉人现年36岁,可谓“上有老,下有小”,家里有老人需要赡养,也有正在上学的未成年儿童需要抚养,上诉人一家都指望着其每月的工资收入生活。试想:上诉人至今已经有三个多月没有工作了,作为全家唯一的男劳动力,如果其不工作无收入,全家要靠什么生活呢?上诉人的误工损失是现实存在的,原审法院没有支持上诉人的误工费是不公平的!

三、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护理费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仅判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护理费620元,是对法律规定的适用失误。对于护理费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有明确规定,只要受害人受到侵权行为的伤害致使其生活不能自理,那么就应当支持受害人的护理费请求,法律并未要求明确的证据支持。本案中,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腰椎受伤,根据医嘱建议“只能平躺”,根本无法活动,自然需要护理人员。

该法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上诉人仅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六周的护理费,且数额远低于北京市的护工工资标准,因而上诉人的护理费请求时完全合理合法的。

四、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营养费的判定明显偏低。

上诉人的腰椎受到严重伤害,钙质、维生素等微量元素的补充对于其康复是必要的,然而这些营养品的价格很高,对于上诉人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营养费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受害人的家庭经济条件以及社会消费水平等因素,在北京这样一个高消费水平的大都市里,300元的营养费显然是偏低的。

五、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交通费的判定明显偏低。

上诉人受伤后,其家人多次往返交通支队询问核查事故情况,并且其护理人终日往返于医院及其住所之间,交通费均为合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六、原审法院完全没有支持上诉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对于上诉人是不公平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获得精神抚慰金。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腰椎压缩性骨折,左下肢活动受限等伤害,使上诉人生活不能自理,给上诉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不但致使上诉人无法赚钱养家,反而给其家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压力。伤病所带来的疼痛给上诉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这又岂是他人所能感同身受的?故原审法院完全没有支持上诉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完全忽略了上诉人的精神感受,对上诉人是不公平的!

七、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的鉴定费1500元,是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鉴定费是由于被上诉人申请因果关系鉴定而支出,并非上诉人申请的伤残鉴定支出,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故鉴定费应由申请人支付,而非上诉人负担。

八、原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医疗费3329.32元,电动车自行车损失费910元,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8400元,护理费1620元,营养费825元,交通费156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鉴定费1500元;维持原审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3329.32元,电动车自行车损失费910元。

此致

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镇街上。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镇x村xx组x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某某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xx乡xx村x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电话: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开发区xx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负责人。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乡某某村x组x号。

上诉人杨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桐法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分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事实错误。

1、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本案是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纠纷,该案经过xx县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事故认定,已明确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担“同等责任”。而且,就该《事故认定书》而言,由于双方在法定的期限内均未提出申请复核。因此,上诉人认为:这应当视为“双方均对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本案的《事故认定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能轻易改变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

2、原审法院改变“事故认定”明显不能成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虽然可以改变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但其前提必须是“事故认定存在错误”或者“事故责任无法查明”。可是,就本案而言,原审法院改变“事故认定”的三点理由均不能够成立。理由如下:

(1)上诉人在本案中虽然有超载行为,但是,该超载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并不是因“超载”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划分责任”的依据是行为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既有违法行为,也有因果关系,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的,那么,人民法院就不能够认定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例如:一个农民无证驾驶摩托车违法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但经过调查核实,事故的发生并不因为“无证驾驶”方面的原因,而是因为对方车辆占线行驶导致。那么,该摩托车司机即便具有“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但由于其无证驾驶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人民法院也不能够认定该摩托车承担全部责任。同理,就本案而言,即便上诉人有违法的“超载行为”,但该行为与发生碰撞的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该情节不应当作为原审法院“改变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法定理由和依据。

(2)上诉人杨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事故认定书》中已作分析和认定,原审法院再以该理由改变事故认定属于重复评价。根据xx县交警大队“遵公交认字()第x017号”《事故认定书》形成原因分析:被上诉人何某某驾驶车辆在转弯驶入公路时,未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一方面的过错,另外,上诉人杨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外一个方面的过错。因此,上诉人认为: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通行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划分被上诉人何某某与上诉人承担同等责任完全正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明知车辆已经超载的前提下,违返操作规范,故意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从而改变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明显错误。

(3)原审法院以“交警部门未对被上诉人何某某进行调查,也未对车辆进行检验”为由,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不能够成立。根据《xx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三条“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第六条“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第七条“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的,不承担责任。”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规定,本案是否需要询问有关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检验,这些均是属于交警部门的职权行为,是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无权予以干预。同时,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也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简易程序甚至还可以当场作出。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述理由予以改变“事故认定”于法无据。

3、原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予以审查和认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不清。根据一审原告(即二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一共提出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车辆修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9947.92元。该部分不论是否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都应当予以逐项查明,并对相关损失作出认定。可是,原审法院却未对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予以逐一查明和认定,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不清。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1、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无责赔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鉴于本案被上诉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是同等责任,原审法院改变“责任划分”其理由难以成立。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承担无责交强险赔付12100元”其适用法律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应当判决由实际侵权人何某某承担。但是,由于本案的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人民法院该基础上应当判决被上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限额内对上述侵权之债承担保险责任。

2、本案应当改判“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从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询问笔录来看,上诉人是从xx县往花秋镇方向驾车“直线行驶”,而被上诉人何某某却是通过“转弯路口”,与上诉人对向行驶,以致发生碰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直行车辆优先通行的,应当认定为甲类过错,承担主要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应当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之规定,被上诉人何某某在转弯时,未让上诉人的车辆优先通行,这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案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并不是直线对向行驶,如果是直线对向行驶,上诉人在发现前面道路上有障碍物(即路上停靠的车辆)后,没有充分判别对方有来车可能,从而“借道行驶”发生事故。那么,本案就应当是上诉人的主要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何某某却不是对向行驶,而是从“支路”转弯进入“主干路”。因此,被上诉人未优先让行、未安全文明驾驶才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此外,从交警部门调取的《询问笔录》来看,上诉人驾驶的贵cl7851号货车,在发现正前方有障碍物后,已经“借道”正常通行了大约5米,并已经超过障碍物,但由于被上诉人何某某突然从交叉路口右转,未充分判断相对方向有来车的情况,以致双方发生碰撞。而且,在这一短暂的状态过程中,上诉人还采取了变光、按喇叭、踩刹车等系列措施。因此,从该情节来看,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没有责任”其适应法律错误,本案应当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谢。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某某。

x年七月十五日。

附:二审授权。

委托书。

及律师事务所函各一份。

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十二

下面是本站小编收集整理的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清单,希望大家可以看看。

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2023年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案例13篇)篇十三

另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规定,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该案中一审判决后承保黄世海驾驶的湖南ma—h960号农用运输车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5月10日以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已经把它该承担的赔偿款打到了港北法院的帐户上,真正体现了快速理赔原则。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的判决。

此致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麦某、麦小某、麦小小某。

代书人:

20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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