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离退休人员工作 XX市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总结(优质5篇)

时间:2023-09-29 作者:BW笔侠2023年离退休人员工作 XX市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总结(优质5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离退休人员工作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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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招生简章(第五、六期试点班)

根据国家有关“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精神,以及劳动部劳社培就司函[]144号文件和企培师字[]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行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设,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人员的业务能力,定于自3月和4月举办第五、六期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试点培训,现将有关报名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如何制定培训总体规划;如何开发培训项目、课程和教材;如何评价培训项目和教师

资格,如何进行岗位职务描述和人员素质测评;讲授现代的培训技术与手段,提高教学组

织与实施的'管理水平。

二、培训对象

2、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培训院校教师及培训教育管理人员;

3、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人员;

4、有志于从事企业培训师职业的人士。

三、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助理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中专或高中学历,从事本职工作满8年;

2、大专学历,从事本职工作满3年;

3、大学本科学历,一年实习期满。

培训费用:1480元/人(包括报名、培训、教材、考试、认证、论述、证书费)

离退休人员工作篇二

心理健康辅导员资格认证培训由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联合发文,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下设共青团系统心理健康辅导员考核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本项目已成为全国心理健康辅导员职业培训品牌项目,同时配套出版了《心理健康辅导员》培训专用系列教材,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培训大纲、考核大纲和标准题库,目前通过远程和面授等培训方式,已累计培训了近10万人次。

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者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的《心理健康辅导员职业培训证书》、共青团系统心理健康辅导员考核认证管理办公室和中国心理卫生协会联合颁发的《心理健康辅导员资格证书》。根据《职业教育法》和人社部相关文件规定,《心理健康辅导员职业培训证书》可作为培训学员从业的'凭证,也可作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时接受过相关职业资格培训的证明;《心理健康辅导员资格证书》可作为学员从事心理健康辅导员岗位的资格凭证和等级凭证。

心理健康辅导员专业技能培训采用网络培训和集中面授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网络培训主要是学员结合教材内容进行网络自主学习和练习,共53学时,内容包括心理健康辅导专业基础理论、个体辅导理论、团体辅导理论和学校心理健康体系建设。完成网络培训后统一参加集中面授培训,共24学时,内容包括儿童青少年各阶段心理发展解析及常见问题案例分享、中小学生心理测量工具介绍及使用、个体辅导练习和案例分析、主题团体练习、个人成长团体体验和分享、学校心理健康工作现状及改进办法等。

培训对象:主要以中小学教师、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共青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和儿童青少年工作者为主。

培训费用:1500元/人,含教材、网络培训、面授培训、考核鉴定、证书工本费等,不含面授培训期间的交通食宿费。

报名、培训流程:

2、下载填写报名表,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3、缴费、领取教材和票据;

4、开通网络学习账号,并自主上网学习;

5、参加面授培训。

详情请登陆:江苏心理健康辅导员资格认证培训网了解。

离退休人员工作篇三

北京要求社保领取需要进行相关的资格认证,北京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方案制定与业务流程规范及检查指导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具体实施工作。

社保很重要!您更需要重大疾病保险来补充!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北京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逐步建立与相关部门合作有关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信息沟通机制。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协助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本区域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社保所可依托社区服务站完成属地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参保单位和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配合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本单位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工作。本着信息共享、快速有效的原则,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定期从相关部门获取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的信息,实时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有关部门提供的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的信息与目前仍领取待遇的人员信息实时进行比对。对依法不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暂停支付其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同时将具体领取待遇人员信息交其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对不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终止支付其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对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按规定恢复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每年全市集中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待遇人员应在集中认证期限内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对居住在北京市的领取待遇人员,社保所和社区服务站可通过组织各种社区活动和安排工作人员入户上门的方式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并对到居住地附近的社保所或社区服务站进行待遇资格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提供快捷有效的服务。居住在外埠的领取待遇人员,在收到《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后,由本人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区(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应在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邮寄给所在单位。

在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时,领取待遇人员应主动出示或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与待遇认证有关的证件。领取待遇人员在集中认证期限内生病住院(含居家治疗)或行动不便的,也可由其亲属代为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理时应提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凡连续两年由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代为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第三年须由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由社保所和社区服务站安排工作人员入户上门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出境定居或在国外生活的领取待遇人员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单位提供加盖了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印章的《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领取待遇人员,由我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馆办理。其所在单位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送交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每年集中进行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所在单位应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信息整理汇总后,按规定的时限上交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未在集中认证期限内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其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待领取待遇人员或其亲属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后,对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恢复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领取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或原领取待遇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在单位如实告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一)失踪、死亡的;

(二)被判刑收监、劳动教养的;

(三)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供养亲属就业或参军的;

(五)供养亲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六)供养亲属再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或原领取待遇人员因故未及时报告,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多支付的款额应以现金形式足额返还。对多领、冒领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支付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并责令一次性退还已经冒领的金额,对一次性退还确有困难的可限期返还。对拒不退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情况属实的,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京劳社督发〔〕101号)的规定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从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4北京如何领取社保资格认证]

离退休人员工作篇四

北京要求社保领取需要进行相关的资格认证,北京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方案制定与业务流程规范及检查指导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具体实施工作。

社保很重要!您更需要重大疾病保险来补充!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北京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逐步建立与相关部门合作有关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信息沟通机制。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协助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本区域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社保所可依托社区服务站完成属地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参保单位和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配合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本单位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工作。本着信息共享、快速有效的原则,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定期从相关部门获取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的信息,实时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有关部门提供的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的信息与目前仍领取待遇的人员信息实时进行比对。对依法不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暂停支付其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同时将具体领取待遇人员信息交其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对不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终止支付其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对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按规定恢复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每年全市集中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待遇人员应在集中认证期限内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对居住在北京市的领取待遇人员,社保所和社区服务站可通过组织各种社区活动和安排工作人员入户上门的方式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并对到居住地附近的社保所或社区服务站进行待遇资格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提供快捷有效的服务。居住在外埠的领取待遇人员,在收到《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后,由本人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区(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应在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邮寄给所在单位。

在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时,领取待遇人员应主动出示或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与待遇认证有关的证件。领取待遇人员在集中认证期限内生病住院(含居家治疗)或行动不便的,也可由其亲属代为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理时应提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凡连续两年由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代为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第三年须由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由社保所和社区服务站安排工作人员入户上门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出境定居或在国外生活的领取待遇人员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单位提供加盖了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印章的《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领取待遇人员,由我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馆办理。其所在单位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送交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每年集中进行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所在单位应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信息整理汇总后,按规定的时限上交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未在集中认证期限内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其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待领取待遇人员或其亲属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后,对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恢复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领取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永久或暂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或原领取待遇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在单位如实告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一)失踪、死亡的;

(二)被判刑收监、劳动教养的;

(三)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供养亲属就业或参军的;

(五)供养亲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六)供养亲属再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或原领取待遇人员因故未及时报告,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多支付的款额应以现金形式足额返还。对多领、冒领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支付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并责令一次性退还已经冒领的金额,对一次性退还确有困难的可限期返还。对拒不退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情况属实的,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京劳社督发〔〕101号)的规定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从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如何领取社保资格认证]

离退休人员工作篇五

安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借助互联网云技能,敦促参保单元重点人群养老保险报酬领取资格认证事变,让10万名省级参保单元高龄退休职员及遗属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认证,今朝已有2.5万人完成认证。

据相识,养老保险中心向认证工具寄送纸质认证关照书,关照书上印有手机认证措施与个人书息合二为一的二维码。退休职员只需通过认证措施扫描二维码即可进入自助认证体系。用手机摄像头拍摄5秒认证者人脸视频并点击上传按钮即完本钱次认证。

[养老金资格认证可网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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