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财务管理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论文研究方向(实用5篇)

时间:2023-09-26 作者:纸韵2023年财务管理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论文研究方向(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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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论文研究方向篇一

摘要:本文通过对企业集团基本财务问题的研究,来寻求采取何种手段才能促使其更好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本文以会计学及财务学基本知识结构为基础,对集团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基本财务问题作了系统的论证和分析。

在企业集团的发展过程中,究竟存在哪些基本的财务问题,我们又将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问题呢?通过对目前企业集团发展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在企业集团的发展中,主要有以下一些基本的财务问题:

一、有关负债经营问题

1.为避免企业过度的负债经营,迫切需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将资金配置机制由行政配置转为市场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使有限资金投向效益与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和项目,从而强化企业的信贷约束,迫使企业注重自我积累,提高经济效益,在市场中逐步发展壮大。

2.在解决过度负债经营问题时,还应正确处理好企业合理负债和过度负债的关系,不能把解决企业过度负债问题理解为卸掉企业所有债务。企业保持合理的负债率是其生产经营的正常理财手段。我们重点是减轻企业的过度负债,目标是把企业负债率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从理论上和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经验判定。企业资产负债率以不超过50%为佳,但从目前世界各国大公司的情况看,资产负债率一般在60%左右,有的甚至还要高一些,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看,企业资产负债率保持在65%左右是比较现实、可行的目标。

二、有关资金管理问题

1.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资金分散,导致资金利润率降低。在一些企业集团中,由于其内部各二级单位都设有财会机构,都开有银行账户,都占用一定的闲散资金,使集团中原本有限的资金分散、沉淀和闲置,导致资金周转速度慢,资金利润率低。

(2)资金管理失控,影响公司信誉。在一些企业集团中,各二级单位都掌握一定数量资金,而这些资金都是由公司总部贷款获得。当贷款到期时,如难以在各二级单位及时调回,会使总部财源枯竭,影响资信。

(3)投资失控,导致整体投资效益差。由于各二级单位实行承包经营,对于中小项目的投资具有自主权,致使一部分项目投资决策缺乏民主化,科学化。有些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很不理想,而公司遇到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时,又缺乏资金投入,导致整体投资效益差。

(4)子公司长期占用资金,导致应收账款难以收回,随着企业集团的发展和多元化战略的`实施,企业集团内二级子公司不断成立。但这些子公司有的经营资金完全靠母公司支持,在海外建立的窗口企业,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也不愿在当地筹集资金开展业务,长期依赖母公司提供货物和占用应付母公司的贷款进行周转,影响了母公司的资金周转。

2.对存在的资金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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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论文研究方向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在建筑领域逐渐发展起来一批大型国有施工企业集团公司如中建集团、中冶集团等,在国内、国际建筑业市场上越来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适应企业做大做强的客观需要,急切要求建立和现代经济相吻合的财务管理模式以促进企业发展壮大。进而产生了与施工企业集团相适应的财务管理模式。

一、采用各分子公司、项目部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对于一个施工企业集团来说,工程项目业务量大,数量多,工程内容包罗万象,施工地点远近不同,有省内的,也有省外的,甚至国外;工期纵横交错,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对企业来说,资金流动性大,出入频繁,因此,资金的运作管理尤为重要。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控制,使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政策能有效地贯彻执行,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因此,用何种模式成了集团工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集团二级分子公司多、项目部多,而施工地点不集中,为防止财务管理分散,人员难以控制,贯彻企业财务制度的不彻底,形成各二级公司、项目部各自为政,失控。因此集团对每个二级公司总会计师、项目部主管会计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有效的形成分散与集中、粗放与集约化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能很好地解决企业财务总部与二级公司、项目部财务独立核算之间的分散与集中二者之间的问题,能最大限度地产生规模经济效应。

二、制定适合企业集团发展的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财税政策,实现公司及下属各内部单位在会计科目使用、经济业务处理、财务报告编制等方面的规范统一,明确真实、完整地提供更有价值、更快捷的会计信息,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目标、管理理念,组织业务骨干,编写符合公司经营特点的.制度及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规范和统一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为公司财务人员提供一本会计核算及工作指南,例如中冶集团为财务人员配发了《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会计制度》。

三、制定与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模式

施工企业是一个以工程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经营单位,按照企业财务控制管理要求,财务体制在操作上应引用以工程成本为中心的财务模式。在科学经营预测与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以企业项目利润目标为导向,细化成本管理措施,告别过去那种粗放的甚至是虚无的成本管理工作,树立集约化的管理理念,落实科学而规范的成本工作。

1、公司成本管理核算部门应该在每一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简便可行,节约成本。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了解当地的经济、文化及项目环境,方便可行的施工方案,预出项目的操作成本、项目费用,制定出项目利润率。

2、项目部根据公司成本管理核算部门所测算的成本总额,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预算编制原则进行。

3、各项目部及下属各单位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成本与公司成本管理核算部门预算的成本,提交公司领导批准,公司成本管理核算部门根据讨论结果进行调整,几经平衡、调整后,最终与公司经营目标达成一致,形成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4、建立施工成本责任制,对成本进行细化,落实到班、组、个人,进行成本考核,建立成本考核及奖罚制度,同时对成本的超支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此,公司应对预算的执行的情况采用双轨制进行记录,即对每一笔的财务支出均能在系统及财务软件系统中同时记录。为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的“过程管理”。

四、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合同是一切业务发生的纽带,驾驭业务的全过程。合同的签订不应以单位某个人而决断,而要集体参与决策。因此财务部门应参与合同的制定、监督合同的执行、工程竣工的验收。首先,施工单位项目多,工程分散、工程量变化大,涉及面广,合同种类多种多样,有人工费包干的,有总价包干的,有按实际工作量结算等合同。因此财务人员要掌握工程内容,熟悉工程环境,掌握市场信息。其次,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主要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按规定和批复的范围、内容办理支出;项目的实施进度与资金的使用是否一致,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是否组织验收,资金使用效益等。只有这样才能防范资金的风险,控制合同的违约和违规。

五、注重财务、税收筹划成效

任何施工单位既面临企业责任也面临社会责任,这种双面性,促使企业在企业管理方面,特别是企业要注重财务计划、税务筹划相结合。

在工作中既要全盘考虑效益效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又要为国家创造价值即社会贡献,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交纳各种税款。施工单位如果仅仅存在单个项目而言,税收筹划是简单不过的,因为施工项目涉及到的税种仅有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合同印花税以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劳务费,但是当施工单位有多个项目,并且项目不在一起,跨地区、跨省,甚至跨国,税收涉及到的不纯粹是税种的问题,还有税率、税收的清算汇缴、纳税地区分配等等,这些有关财税问题要充分做好事前规划、事中监控和检查、事后核算和总结,充分考虑到现金流的问题,同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更好地合理避税,为企业工程项目赢得现金,能使工程项目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终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

六、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施工单位涉及到的工程项目多达几个甚至几十个,有的施工企业往往以项目设置项目经理部为一个内部独立的核算单位,全面领管一个项目的全过程,其中就包括财权。施工单位的集团公司财务总部对其项目财务的一切工作基本交由一个会计全面进行核算与监督,而施工单位任命的项目经理却有着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的一切大权。从现实意义来说这种操作模式只能使企业运营低效益化,同时在财务操作上来说违反了财务制度,没有实施财务操作的规范化,从而使工程项目的财务人员疲于奔命,出力不讨好。项目会计人员既要遵守集团公司财务规章制度,又要应付项目经理,而由一个会计人员全面操作是得不偿失,是控制不了整个项目的开支,在过程中是无法完成使命,何况很多施工单位根本不派出驻地会计,而是定期理理账,这种财务管理方式只能是有形式没有实质,如何谈起财务总部的全面管理。财务经理更是无法掌握财务动态及落实财税政策,谈何财务管理工作以及财务分析。这种模式无法使企业做强做大,甚至有可能使企业因资金链的断裂,而濒临绝境。

为解决这一问题企业集团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控,资金的收入支出由集团全面控制的模式,也就是在资金支付上,严格集中统一管理,严格资金付款审批,所有工程项目的资金进入集团资金管理部门的网银中心,所有项目支付通过集团资金管理部门进行核付,集团财务部直接向项目部委派会计人员建立项目财务分析平台,按月制定资金分配计划,报集团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交资金管理部门核定批准,之后到资金结算中心进行支付。同时,工程项目配备一个出纳员,配合委派主管会计进行集中报账。这种操作模式可以每日对资金收支进行监控,随时掌握资金动态,做到量入为出,及时编制月报、季报、年报资金收支情况表,实行弹性预算,保持安全资金存量。充分运用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统一账户,打好资金进出时间差,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障工程建设和生产开支用资金。同时,财务总部通过这种模式能使财务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避免了项目经理部财务各自为政的局面,使财务操作更规范更合理,使财务与税务紧密相关,简化了程序,重要的是提高了财务管理效益和效率。

七、做好财务基础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开展全面风险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等5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坚持经营战略与风险策略一致、风险控制与运营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则,着重从三个方面强化薄弱环节。一是加强存货管理,制定《存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收发及保管流程,根据生产需要工程项目部库存限额,建立完备的管理台账,及时盘活闲置物资。二是加强工程物资材料验收管理,制定《工程材料供应管理办法》,强化工程材料质量验收反馈责任制。理顺细化验收反馈程序,接纳整改反馈意见,确保工程材料物资质优价廉。三是加强工程结算制度管理工作,针对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抓起,理顺流程,分清职责,为全面提升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供制保障。

八、建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观念。发挥财务管理作用

在企业的发展中,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建立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企业文化,并将这种先进的企业文化理念渗透到公司广大财会人员的世界观、价值观中,引导他们树立良好行为、认同公司发展宗旨,自觉以先进企业文化指导自己的财务工作,调动每个财会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为企业做大做强做好财务工作,认真执行好《会计法》以及单位内部的各项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履行好会计职能。因此,树立良好的财务管理观念,是财务管理工作重中之重。

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努力做到管理出效益,并让企业每位职工都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要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首先,要认清事情的本质,考虑到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的,财务也是如此,既要考虑财务管理可操作性,又要顾及管理成本问题。其次,财务管理需要得到其它相关部门的有效配合,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结语

现代企业必须树立先进的财务管理观念,重视资金的管理,真正把资金视为维护企业的生命线,讲求资金的使用效果。同时,企业领导者应重视财务管理,懂得财务管理,抓财务管理,把有限的资金合理地用到生产中去,发挥集团资金的整体优势,降低资金成本,实现企业资金运动的良性循环,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使企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财务管理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论文研究方向篇三

摘要:我国企业集团的主要财务管理体制以集权型为主。企业集团在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选择时,一定要对集团的类型进行考虑;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对集团整体策略进行规划。同时,企业还要考虑其具体的发展状况和经营环境,之后再调整其财物管理体制,在这个过程可以有机结合财务的分权和集权管理制度。加强建设财务管理信息,提升财务信息准确率,使企业集团可以不断地提升管理水平,控制财务风险的发生,使企业集团的经济价值可以实现最大化。

关键词:企业集团;体制;财务管理

企业集团是一种新经济组织,现阶段世界上对其广泛应用。特别是在资本全球化的时代下,企业资本经过跨国对其进行生产。在我国,一直受经济体制影响,阻碍了企业集团的发展,和国外大企业集团进行比较,仍然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其原因就是企业集团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重视自身体制的建设,制约财务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财务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多因素所制约,主要原因就是财务体制、财务机制和财务运作方式中存在的不合理地方。笔者对存在我国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机制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现状分析

企业集团选择财务管理体制时一定要考虑财务的原则性、应用集权以及分权的管理机制,不仅可以对子公司进行有效控制,还可以将母公司与子公司进行灵活经营,主动与企业文化和业务发展相结合,有针对性的对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进行选择,提升管理体制效率。

在企业扩大规模的基础上,信息资源随之增加了传输范围,这样很容易出现信息不真的现象。企业集团在担保子公司时,会出现担保关联风险,使企业集团增加债务风险。企业集团一定要对财务的透明化信息、集约化信息等因素进行考虑,之后再选择财务管理体制。如果信息不真实,就会致使企业集团发生偏差性决策,使企业集团的投资受到影响,并引发财务风险,促使企业集团中的所有财务处在不安全状态。

企业集团在进行财务管理体制时一定要对财务风险进行控制,因为企业集团会涉及到非常多的行业,业务较多,子公司有着复杂的情况,随之也增加了经营风险,这就需要企业集团对财务风险进行识别和预防。在企业集团中每个环节都要实施财务风险的预防,构建适合的财务管理机制,及时识别财务风险,并对其进行控制预防,不断对财务情况分析、评价、完善,对资本结构进行优化,对资金进行周转,以免资金流转过程中断,预防财务风险的发生。

二、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特征

(1)多层次化财务管理决策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就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有着不同的管理层次,不同的财务决策权,致使企业集团出现多层次化财务管理决策。所以,企业集团在明确母公司位置的同时还要考虑产业、管理层的实际状况,处理好集权与分权间的关系,减少内部矛盾的发生,调动企业内部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企业顺利实施经营策略。

(2)多元化的财务主体

企业集团主要特点就是母公司与子公司间是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可又是独立主体。集团中的所有子公司都是独立个体,都有管理和投资的权利,并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这样在集团公司内部就会出现多个主体共存的现象。

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机制中的问题,首先,我国目前企业集团功能较为单一,建立的财务组织体制大多不能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例如:财务与会计工作的相应职能不分的情况非常明显,致使部分企业出现“大财会”的现象。同时,企业集团在决策财务制度时不具备科学性,对资金没有科学计划就进行筹借,部分财务活动都由负责人决定,专断性非常的强。其次,我国企业集团现阶段对财务的控制大多只流于形式,效率不高,其表现为过度对财务进行分权,没有对财务分权过程进行监督;对资金的管理力度不强,没有控制资金流向;企业集团没有健全的财务约束制度,一切决策都由负责人决定,但是负责人和出资者有着不同的追求目标,通常情况下负责人所做决定与出资者的需要不符,这样就会给企业集团带来很多影响。这也是必须建立财务管理机制的根本原因。

三、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机制的改革方案

企业财务管理机制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集团可以根据经营环境调整财务管理机制,创新财务管理体制,促使企业管理效益提升,改变管理职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

(1)对企业集团内部加强控制

及时解决企业集团发生的风险,对企业目前的状况进行分析,明确不确定因素,及时识别潜藏的风险和问题,应用一切手段对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尽可能将公司风险降到最小。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实施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对财务进行有效控制。在日常财务管理过程中还可以实施财务运营控制,授权控制、考核控制等。

(2)有机结合财务分权和集权

对财务分权和集权间的关系进行有效调节,在调动公司成员积极性的基础上,还不能阻碍企业集团整体策略的实施,使财务管理效率不断的提升。参照企业集团的发展策略的实际要求,确定权利的具体分配模式,对核心业务进行有效管控,针对一些普通业务可以对其进行分权处理,使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更具灵活性,增强企业的执行力度,改变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机制,减少运营成本,使企业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3)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信息

财务管理信息是现代化信息的`产物,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企业发展瓶颈现象及时解决,同时有效的处理了传统财务中不能解决的应用问题。通过与采购和生产过程的连接,对财务数据进行及时传输,可以在事前和事中进行监督,可以随时察觉生成中出现的问题,有效的解决财务风险。信息使用者还可以对财务控制系统进行利用,了解最新财务信息,避免发生决策风险,及时处理潜藏风险。在企业集团日常财务管理过程中应用财务分析,使其实现科学管理的作用。

(4)加强预算管理的力度

企业集团应该有效的结合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将预算的约束能力充分发挥。对集团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建立分层预算管理体系,认真编制集团的预算报表,同时根据具体结果调整预算。要将责任分工落实,进行分层考核,确保预算和考核的真实。要在企业内部分别建立预算部门和考核部门,保证独立考核。建立的考核标准要科学,不但要突出重点,也要全面详细,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月、季、年三种预算考核方式。在企业集团进行财务管理过程中有机的结合预算管理,提高企业的科学化管理水平。

(5)加强人才的培养,建立信息化财务管理体系

还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起集团财务管理相关的软件系统,进一步开发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财务平台,对财务数据进行实时对接。对财务的预测软件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预警,促使财务信息更加的准确、可靠,建立全方位的财务控制体系,明确财务管理内容,使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避免财务风险影响到企业生产,进而推动企业集团健康的发展。

四、结语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是一个创新的系统工程,主要关系到企业集团的结构组织、生产经营等方面。企业集团要对实际发展状况进行考虑,有计划的改革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体制,使企业集团减少财务风险的发生,增强对财务的管理力度,使企业集团能够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推动企业集团持续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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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菊敏.关于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构建问题的探讨[j].赤子,(10).

[3]丁涛.浅谈互联网时代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的构建[j].新西部(下旬刊),2013(11).

[4]钟茂芳.我国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对策研究[j].读写算(教育教学研究),2013(37).

[5]罗丹.对构建集权式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的探讨[j].华人时刊(下旬刊),2012(01).

[6]刘玉宁.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中集权与分权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11).

财务管理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论文研究方向篇四

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体制是指在特定经济环境下正确处理集团内各成员企业间财务行为和财务关系的制度和规范。它属于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的“上层建筑”,对其“经济基础”企业集团的理财活动起着推动、促进和导向作用。从内容上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包括企业集团的财务领导体制、财务工作组织及财务管理制度等,本文将从以上三个方面对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的构建问题作些探讨。

一、企业集团财务领导体制的选择

1.企业财务领导体制的一般形式。企业集团的财务领导体制同单一企业的财务领导体制有着内在联系,但不能把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对象不是单一企业的财务活动,而是一个企业群体的财务活动。但研究单一企业的财务领导体制是确立企业集团财务领导体制的基础。

企业的财务领导体制因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实现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典型企业中,财务领导体制一般有三种类型:

(1)财务总监负责制,即由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直接委派财务总监,在财务总监指导下设立财务会计部门。其优点是直接体现董事会的授权,代表着投资者或股东的利益。缺憾是财务总监直接插手企业财务工作,容易造成新的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权责不清,同时权力过于集中财务总监,也容易影响经营者特别是财务经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总会计师负责制。即在总经理下设置与副总经理平行的总会计师分管企业财务工作,在总会计师下设立财务会计部门。其优点是体现了财务管理的专业性与决策中专家意见的权威性,是我国国有企业特有的组织形式。不足之处在于虽然明确在职权上总会计师与副总经理平行,但客观上给人以“专家”之衔而非职位之感,因而其实际享有的职权容易因总经理的意愿而定,便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地位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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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论文研究方向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章程;

(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营业场所;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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