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

时间:2023-12-23 作者: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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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一

住所地:开封市内环路xx段号。

法定代表人:陈,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开封市钢构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538-6。

住所地:开封市xx街号。

法定代表人:孟,系总经理。

上诉人因和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鼓楼区法院()鼓民初字第03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将上诉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鼓民初字第03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

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上诉人总的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并不充分、确凿,判决失当。

本案在认定事实、证据方面。

如原审判决中表述,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及是否追加谷为第三人的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其中原告建业公司是承揽人,诉讼主体适格。被告江南公司是定作人,而谷代表建业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是实际施工人,不是承揽合同相对方,并且其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故不能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事实认定,客观上存在法律关系定性不准,从而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其理由简述以下几点:

一、涉及本案的合同,应当定性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原李国光院长主编的《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一书,第十六章,也就第264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尤其是“释义”部分,非常清楚、明确的讲“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但由于建设工程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要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国家要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因而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基于此,原《经济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一类新的合同,合同法也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单独规定。因此,才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为单独案由的情形。不仅如此,如前述原因,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讲,建设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不是无名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关系中的特殊合同,法律适用上应当采用特殊优于一般、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于本案中应当适用《建筑法》、《合同法》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准确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原审法院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性质界定为承揽合同,实际上掩盖了被上诉人同谷树军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的现象,回避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的问题。毕竟,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之一是谷为本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那么该事实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换句话讲,原审法院在合同性质方面的认定,有法律逻辑上的推不出、矛盾的地方。

二、谷应不应当追加为第三人。

如原审认定其为实际施工人,则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及立法本意,实际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也就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起诉和应诉的权利,这一点是我国合同法相对性有所突破的一个典型例证。至于原审认定称证人和当事人的身份不能够重合,也就是已经作为证人的自然人,不能再作为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民事诉讼理论上的支持。如果原审法院依法正确将谷树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其是实际施工人,投资又系其所为,其在庭审中陈述,不仅更可信,而且客观上更有助于查明本案案情。

三、本案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合同条件是不是具备的问题。

抛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工程款是不是结清先不谈,就说“付款条件”的问题,是不具备的。毕竟,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工程,(包括本工程涉及消防;保证消防验收合格)。”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自行验收”不能够代替“消防验收”。后一验收通过,才可以确定本案的工程合格。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能够采信上诉人的意见,判如所请。

此致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开封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八月十八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二

原告:××市××工业研究院。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本院开发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市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制药厂。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请求事项:

1.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原告实验技术转让费用25万。

2.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3.被告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市××工业研究院(公章)。

法定代表人:×,院长(签字)。

20xx年×月×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三

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住所: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二、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

上诉理由: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0)越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强烈不服。上诉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审核认定证据和分配举证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审判程序违法。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上诉人的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有上诉人持有的“借据”、“。

承诺书。

”、“。

保证书。

”原件为证。而各被上诉人主张的该笔借款已归还,并无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所提供被上诉人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的凭证,并无双方之间确认是归还本案960000元借款的证据。上述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的凭证,由于不能排除其他经济关系,对是否是归还本案借款,具有不确定性和非唯一性,因此,无法认定是归还本案借款。由被上诉人的举证和上诉人的举证,已充分证明是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经济往来。对于泽安公司向上诉人的转账或汇款认定为归还本案的借款,被上诉人对其唯一性和确定性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相反由上诉人来举证。

因此,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确实的具有排他性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归还上诉人的借款960000元的情形下,对上诉人持有的“借据”的法律效力予以排除,是不合法的,一审判决是对社会基本原则和法律基本原则的背叛,是完全错误的。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1、原判决既确认上诉人于x7年12月20日出借现金960000元给被上诉人甘锦良,同时又将案外人“沈瑞言”向被上诉人泽安公司汇款1600000元、40000元(共1640000元)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混为一谈,是完全错误的。两者之间不论是借贷合同双方的主体、发生交易的金额都是完全不同的。因为上诉人有白纸黑字的借据为证,上诉人并无举证义务证实与借据主体完全不同的他人之间发生经济来往的情形是否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举证证实“案外人沈瑞言”转给被告泽安公司的款项,是否是原告与各被告之间所产生的借贷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原则。

2、原判决认定“被告泽安公司直接向原告付款的金额已超过原告所主张的金额”,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被上诉人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是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关系,与本案无关,我方已举证证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关系。被上诉人已自己举证证明双方有其他经济关系。因此,原判决不是依法律规定判断而是依主观臆断来认定,是错误的。

三、原判决认为“原告强调被告的付款与本案无关,是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但就该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依法承担其举证不能的责任”。这一说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原则,是完全错误的。

事实上,在该案一审中,上诉人根据法庭要求已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原被告之间在同一时期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而且该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关系也得到了被上诉人的证据证实。因此,该案的960000元借款是与其他任何借款合同无关的,是独立于其他经济往来关系的。

如前所述,对于证明“被告泽安公司的付款”与本案有关,证明其唯一性与确定性的举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借据”原件作为铁证,是无须另行举证的。本案一审判决中,把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予以倒置,是根本违反法律规定,史无前例。

四、原审程序严重违法。

在原审庭审中,法庭要求上诉人方在庭审后提交双方其他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据。上诉人据此在庭审后7天内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是原审法院既未组织双方质证,也未在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叙明。这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剥夺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判决内容上,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道,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本案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处理。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0年 12月20日。

被上诉人:丁xx,男,出生于x年x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xx市xx村。

院的(x1)民(三)初字第2x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x1)民(三)初字第2x3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xx于x0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x0年11月1x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xx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x0年x月3日签订菌棒。

购销合同。

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xx和康xx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x5%以上)丁合伙人康xx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x0年12月2日至12月x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xx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x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xx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x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x0年10月5日前交齐1x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xx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x0年x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x0年10月5日前丁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也没有供齐x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被上诉人已供货近x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xx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xx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x0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x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xx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一审法院认为“x0年10月x日丁xx与康xx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丁xx与康xx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xx与康xx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x0年10月x日丁xx与康xx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xx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xx撵到旁听席。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xx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四

经济纠纷上诉状对于第二审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诉人:李x,男,x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村号;。

上诉人:薛xx,男,x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村号;。

被上诉人:丁xx,男,出生于x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继红(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xx市xx村。

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xx于x0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x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xx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x0年7月3日签订菌棒。

购销合同。

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xx和康xx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继红的合伙人康xx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继红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x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xx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xx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继红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x0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xx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x0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x0年10月5日前丁继红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继红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xx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xx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继红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x0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xx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一审法院认为“x0年10月9日丁xx与康xx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丁xx与康xx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xx与康xx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继红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x0年10月9日丁xx与康xx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xx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xx撵到旁听席。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x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人:××家具厂(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男,42岁,××家具厂业务员,住××市××区×街×里×号。

被上诉人:××铁路局直属集体企业办公室(原告)。

法定代表人:吕××,主任。

案由: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民字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改判。

上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第一款:“将57套沙发床及40张板式写字台退回被告。”上诉人不同意退货,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因为上述家具已经被上诉人验收达半年之久,只是由于被上诉人保管不善而造成了破损。经查,在57套沙发床中,已有20余套床帮变形,40张板式写字台中,已使用过l0台,其中6台的抽屉已经损坏严重。对于上述用过而且破损的这部分沙发床和写字台不应退还,如果被上诉人一定要退还,应付给上诉人家具折旧费和破损费。

二、原判决第二款:“付给被告20个床头柜和3套沙发床的价款2050元。”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付给上列款项。因为被上诉人如果提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理应全部退货,不应只留部分家具。

三、原判决第四款:“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上诉人认为,法院将被上诉人延期开业9l天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都由上诉人承担是不公平的。因为,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多种原因:当时该旅社基本建设施工尚未竣工,锅炉房没有修完,楼梯扶手没有安装完,室内灯具及油漆活等也没有完工,银行开业账号也没有批下来。上诉人的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的11月3日是往后推迟了3日,但距被上诉人开业时间还有一个半月,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开业。因此,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其内部原因,上诉人不负直接责任,更不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四、原判决还说:“以稻草代替树棕、桦木代替硬杂木……延期3天交货。”按合同规定,上诉人延期3天交货是事实。但延期的原因是当时市内供电不足,而且对这一情况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单位作了说明,并得到了负责人王××的允许。至于“以稻草代替树棕”,是因为树棕原料未到货不得已而为之,而且也把用稻草代替这一情况告诉了被上诉人,经双方商定,每一张沙发床少收4元钱。这种商定意见,也是经王××和陈主任同意的。上诉人还对用桦木代替硬杂木一事,曾经积极提出过换货或减价的几种措施,并由厂长出面进行联系,但因被上诉单位内部矛盾重重,既不予研究作出答复,对质量不合格的家具又不及时退货,而是有意采取拖延态度。所以,上述情况也是事出有因的。总之,被上诉人对已经验收的家具,事隔三个多月之后才提出质量问题,既不及时退货,又不妥善保管,以致造成陈旧、损坏,并且将延期开业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上诉人承担,这是很不公平的。故上诉人对此不服,特提出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家具厂。

法定代表:王××。

委托代理人:杨××。

××××年六月三十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五

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经济纠纷起也是有发生,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经济纠纷起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x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份。

经济纠纷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个人之间或公民个人之间,发生在经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之争。起诉状(诉状),俗称“状子”,诉状分为民事诉状和刑事诉状。本节所要讲的经济诉讼起诉状属于民事诉状。

经济纠纷起诉状,又称经济诉状,是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向法院陈述纠纷事实、阐明起诉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书状。

1.请求诉讼性。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经济纠纷起诉状便是提出了诉讼请求。

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经济纠纷起诉状针对的是归人民法院管辖而未被审理过的案件。

3.处理案件的参证性。诉状本身就是一种处理案件时的证据。

1.提出请求事实要具体、全面,不得笼统或含糊不清。数字必须准确无误。

2.诉讼理由要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明确清楚的事实基础之上,说清楚案件事实与理由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准确、完备。

3.注意人称的一致性。在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叙述的人称要前后一致,如用第三人称时就要称原告与被告。

4.语言做到准确、严谨,表述富有逻辑性。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六

被上诉人:丁,男,出生于x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xx市xx镇xx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继红(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xx市xx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于x0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x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x0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和康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继红的合伙人康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继红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x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继红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x0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x0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x0年10月5日前丁继红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继红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继红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x0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一审法院认为“x0年10月9日丁与康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丁与康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与康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继红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x0年10月9日丁与康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撵到旁听席。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x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七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xx市管城区紫荆山路x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xx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xx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xx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元及2x年x月2x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x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于2x年1x月21日作出(2)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x年x月2x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明确支持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之规定精神,违约金条款亦不因合同解除而无效。

鉴于以上分析,原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经要求解除合同,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随之解除,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之规定,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终止,仅仅终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诸多选择权,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双方约定有其他权利,只要该种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尊重当事人的该种约定,当事人当然可以行使该等权利。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市某有限公司在【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1x2)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一旦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上诉人有权同时采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偿,解除合同,计收罚息,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措施。

因此,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与要求支付罚息、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冲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违约金,于法有据,原审法院理应支持。

三、原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第四项判决内容为“在上述第二项判定的债务中,被告李某某、李某对被告xx市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在同一债权上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应按如下顺序进行:(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此处的当事人约定,可以是债权人和物保人之间进行的约定,也可以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3)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41x2)第七条“保证与担保物权关系”中明确约定“不论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或物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优先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理应改判。

综上所述,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2)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三处判决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2x年11月5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八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路号,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xx市路号,邮政编码:,电话:。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路号,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以上述货款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x年xx月xx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xx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条和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x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x元。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章)。

附:一、起诉状副本一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三、授权委托书一份;。

四、购销合同或证据目录一份;。

五、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九

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住所: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二、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

上诉理由: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0)越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强烈不服。上诉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审核认定证据和分配举证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审判程序违法。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上诉人的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有上诉人持有的“借据”、“承诺书”、“保证书”原件为证。而各被上诉人主张的该笔借款已归还,并无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所提供被上诉人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的凭证,并无双方之间确认是归还本案960000元借款的证据。上述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的凭证,由于不能排除其他经济关系,对是否是归还本案借款,具有不确定性和非唯一性,因此,无法认定是归还本案借款。由被上诉人的举证和上诉人的举证,已充分证明是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经济往来。对于泽安公司向上诉人的转账或汇款认定为归还本案的借款,被上诉人对其唯一性和确定性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相反由上诉人来举证。

因此,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确实的具有排他性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归还上诉人的借款960000元的情形下,对上诉人持有的“借据”的法律效力予以排除,是不合法的,一审判决是对社会基本原则和法律基本原则的背叛,是完全错误的。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1、原判决既确认上诉人于x7年12月20日出借现金960000元给被上诉人甘锦良,同时又将案外人“沈瑞言”向被上诉人泽安公司汇款1600000元、40000元(共1640000元)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混为一谈,是完全错误的。两者之间不论是借贷合同双方的主体、发生交易的金额都是完全不同的。因为上诉人有白纸黑字的借据为证,上诉人并无举证义务证实与借据主体完全不同的他人之间发生经济来往的情形是否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举证证实“案外人沈瑞言”转给被告泽安公司的款项,是否是原告与各被告之间所产生的借贷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原则。

2、原判决认定“被告泽安公司直接向原告付款的金额已超过原告所主张的金额”,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被上诉人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是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关系,与本案无关,我方已举证证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关系。被上诉人已自己举证证明双方有其他经济关系。因此,原判决不是依法律规定判断而是依主观臆断来认定,是错误的。

三、原判决认为“原告强调被告的付款与本案无关,是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但就该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依法承担其举证不能的责任”。这一说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原则,是完全错误的。

事实上,在该案一审中,上诉人根据法庭要求已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原被告之间在同一时期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而且该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关系也得到了被上诉人的证据证实。因此,该案的960000元借款是与其他任何借款合同无关的,是独立于其他经济往来关系的。

如前所述,对于证明“被告泽安公司的付款”与本案有关,证明其唯一性与确定性的举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借据”原件作为铁证,是无须另行举证的。本案一审判决中,把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予以倒置,是根本违反法律规定,史无前例。

四、原审程序严重违法。

在原审庭审中,法庭要求上诉人方在庭审后提交双方其他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据。上诉人据此在庭审后7天内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是原审法院既未组织双方质证,也未在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叙明。这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剥夺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判决内容上,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道,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本案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处理。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0年12月20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十

原告人:_______________铝厂。地址: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性别:男;年龄:53岁;职务:科长。

诉讼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男;年龄:4l岁;职务:科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矿。地址: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

诉讼请求:

请求______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追回______矿欠我厂贷款96300元和银行利息及有关损失,依法维护我厂的合法权益。

案情的诉讼理由:

______年___月___日和___月___日,我厂采购员______先后两次与______矿签订购销合同。第一个合同购买铝土矿石40吨,每吨963元,第二个合同购买60吨,每吨仍然是963元。两次共订购loo吨,总价96300元。我厂严守信誉,分剐在两份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将货款分文不差地汇到______矿的账号上。

但是,______矿却不守信用,在第一批款到后的第2l天,才给20吨,其余至今未供应我方。我方虽多次要求退款,但他们玩弄拖延、欺骗等手段,一直不给退款。两份合同都规定,款到后10日内不发货,罚供方货款的'10%。而到现在,已经经过了62天,他们既无货供应,又不退款。鉴于______矿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为维护我厂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起诉人:______厂。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十一

本人因与、zz夫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dy区法院()东民初字第765号判决和dy市中级法院()东民四终字第33号判决,提起申诉。

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合同纠纷事实。

zz夫妻利用名下一套房产即安泰北区33号楼1单元502室,在工行办理抵押贷款30万元以后,通过房产中介,将该房以40万元价格卖与本人,付李二人承诺务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并约定于x年12月10日双方同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提前或延迟几天办理,但务必于x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及办理贷款手续。另外,双方约定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付李二人取得首付款30万元,并交付房屋,约定剩余10万元待过户时买方以贷款支付。

此后,、zz没有按约定解除房屋抵押,如期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多次声明毁约。

分析以上事实,卖房人xxzz的合同义务有三:1、交付房屋(已完成)。2、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房产抵押。3、完成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该合同之所以没有完成,完全由于卖方毁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拒不归还银行贷款,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责任完全在于卖房人。本人并无任何过错。

由于付李二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给本人造成如下损失:1、可得利益损失:x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户和贷款手续,将享受交易税费优惠47520元和贷款利率优惠97680元(即20年期20万元贷款,每月多支付407元贷款利息)。财税[]157号、财税[]12号和银发〔〕275号文件可证实。这也是买方要求一定要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手续的原因。2、既成损失:房屋产权相关的其他利益。包括:抵押贷款,转让,户口转移,子女入学,办理租赁证等。债的纠纷实质大多是金钱纠纷。无论是逾期不还贷款,还是逾期不办理过户,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即应该按已支付房款3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赔偿金。被告表面上是欠银行贷款,但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债权属于原告,实质上是欠原告的钱。逾期还贷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被告因违约非法获利:从xx年12月10日起一直使用贷款28万余元至今。

逾期时间越长,违约者获利越多;相对方的损失就越大,应该得到更多的赔偿。毁约的性质尤其恶劣。卖方因房价上涨而毁约,属于恶意违约,理应加重赔偿相对方。

第二部分:一审法院审判情况。

本人多次与卖方协商无果,遂于x年2月16日向dy区法院提起诉讼。

区法院于x年3月28日第一次开庭,一名主审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参加审判。开庭后主审法官刘富珍首先申明两点:1、本案案情简单,适用简易程序。2、被告zz无正当理由缺席,不适用调解程序。

庭审中,被告认可前述事实。

被告辩称因房价上涨,不愿意履行合同,承认己方理亏。要求收回住房,退还购房款和利息,支付违约金和装修费用。但没有否认己方违约的事实,没有主张合同中的违约金系合同解除时的违约金,也没有提出合同中的“特殊情况另行协商”条款系免责条款。

6月23日下午,区法院再次通知原告拿传票,定于6月24日上午8:40开庭。此次开庭共有主审法官、审判员、书记员三人参加审判。被告zz再次无故缺席,被告出庭。庭审中被告方提供证据,x年4月19日,工商银行西城支行出具证明:至出具证明日,涉案房屋尚有278599元的抵押贷款未还清。(请法庭查明,时至今日,到底还有多少欠款?)两次开庭时,一审法官均未询问过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简单询问以后,刘富珍法官要求双方调解。但不支持原告按当前房价75万元赔偿的请求,要求原告大幅度作出30万元左右的让步。并且,明知原告不熟悉法律和相关程序,以同一案件不再受理,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等说辞欺诈,胁迫原告接受不平等的调解条件。原告没有同意,当庭未判决。此后,法官一直没有联系原告。直至x年11月25日通知拿判决书。而判决书上标明的判决日期是x年10月18日,相差达38天。

由上述经过可知,一审法院在程序方面多处明显违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无正当理由改为普通程序。对于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却一再要求原告接受不公平的调解方案。普通程序开庭前,没有给原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判决以后,迟迟不向原告送达判决书。审理时加书记员一共有三名审判人员,判决书上却多出一名,明显属于弄虚作假。丧失程序公正。

一审法院判决的关键部分如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大部分房款,被告也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应视为双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继续履行。涉案房屋已办理借款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尚未解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不成就,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不予支持。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消灭后,原告才有权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虽然没有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原告对涉案房产抵押贷款的事实是明知的,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过户,另行协商”。被告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应为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原、被告之间的过户行为尚未发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过户损失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zz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zz继续履行与原告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驳回原告张其他诉讼请求。

由判决书可看出,一审法院无视被告恶意违约、毁约的事实,不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请求的理由有三:1、认定被告既已交付房屋,应视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不认定被告违约,故不应支付违约金。该理由的错误在于,有意回避被告明确承诺务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的事实。对被告恶意违约、毁约的明显事实视而不见,刻意忽略被告拒绝履行解除房屋抵押的合同义务,和因房价上涨而拒绝办理过户的行为。认定被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130条。2、认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系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责任,即使被告构成违约,由于合同没有解除,被告也不应支付违约金。该理由的错误在于歪曲事实,曲解合同条款,完全是替被告辩护。3、认定合同中“特殊情况不能过户,另行协商”的条款系被告恶意违约和毁约的免责条款。故不应支付违约金。该理由的错误在于歪曲事实,偷梁换柱。合同第5条原文:“定于x年12月10日过户,若到时有特殊情况,双方再另行协商”,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很明确,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提前或拖后几天办理过户,但卖方务必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过户不能迟于12月15日。

一审法院对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既成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充耳不闻。不支持原告关于赔偿金的请求,理由是过户行为尚未发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过户费损失等无事实依据。违反了合同法第113条。其错误在于,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没有调查清楚,原告的损失不仅有可得利益,还有既成损失。也没有尽到释明义务,即使对可得利益损失不予判罚,也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保留诉权,待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逾期办理房屋过户和逾期不解除房屋抵押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认定?司法审判实践中已有定论。故应支持原告的损失赔偿请求。

一审虽然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可既没有限定日期,又没有附以惩罚措施,实质上没有任何约束力,按照这份判决,被告当然可以继续拒不解除房产抵押并过户。被告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被告继续拒绝履行合同,不但没有任何损失,反而可以继续使用贷款,非法获利,甚至连月供还款都停止,把风险全部转嫁到原告身上。该判决不仅使原告的即成损失没有得到补偿,而且纵容被告无限期拖延,继续侵害原告权益,并使原告再次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一审不支持原告关于限期判令被告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并限期办理过户的理由是:涉案房屋已办理借款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尚未解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不成就。首先,该证据系4月19日出具,开庭时已过去两个多月,不能证明至开庭时仍然有抵押存在。其次,即使抵押仍存在,该理由也违反了合同法第45条。并且,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民法第84条,合同法第60条和第62条第四款。其错误在于,无视“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房产抵押”是被告的合同义务。该合同并非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办理过户条件不成就的原因是被告故意不归还贷款造成的,原告的诉求是要求被告先行还清贷款,然后办理过户,该诉求合理合法。一审法院对被告故意不解除抵押的恶意违约行为不仅不予制裁和制止,反倒当成是被告拒不过户的正当理由,显然逻辑非常荒谬。就好比清醒的司机交通肇事要负法律责任,而醉酒驾驶后肇事反而是正当的。如果订立合同时双方做以下约定:“买方愿意待卖房人自愿解除抵押以后才可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这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上述判决理由才适用。而事实并非如此。合同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原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一审法院反而认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限期履行合同,显然该判决是荒谬的。判决理由中,多处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条文,反倒以“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的字样来欺诈原告,其用心昭然若揭。

纵观审判过程,实体和程序均无公正可言,偏袒毁约者,庭审中被告承认己方理亏,基本没有为自己辩解。一审的主审法官却在判决书上越俎代庖,站在被告的立场,极力为毁约行为辩解,沦为被告的代理人。并且工作草率马虎,判决书中原告的工作单位也出现错误。显然是工作责任心、职业良知和专业知识均有所欠缺造成的。分析以上的程序和判案理由,可知,一审法院程序明显违法,严重歪曲事实,强词夺理,枉法裁判。

鉴于此,于x年12月8日提起上诉。

第三部分:二审情况。

x年2月8日下午开庭审理,庭审时被告zz无故缺席,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再次调解,建议原告做出让步,原告不能接受。x年3月14日判决,3月28日收到终审判决书。

二审法院虽然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部分错误,认定被上诉人根本性违约的事实,支持上诉人关于违约金的请求。认定被上诉人曾明确承诺提前解除房屋抵押的事实,也认定被上诉人因房价上涨而毁约,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但,同样没有调查清楚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也没有约束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限期解除抵押并限期过户。只判决被上诉人履行合同,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该判决没有可执行性。

并且,终审判决书存在大量的书面错误,其中不乏根本性错误。比如:一审判决书有多处事实错误,终审判决书中却说“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是用来指导房产登记机关的工作,第30条是指的已抵押房产的过户程序,不仅不能说明被上诉人拒不解除房屋抵押的违约行为具有合理、合法性,而且说明解除抵押是卖房人的法定义务。该规定并不限制卖房人办理解除房产抵押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因为房价上涨而拒不过户的毁约行为具有合理、合法性。被上诉人拒不履行前后关连的两个合同义务,理应比不履行一个合同义务性质更恶劣,更应该加重惩罚。二审法院却依然因为被告的两个恶意违约行为而不采取制止和制裁措施。而且,银行x年4月19日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具有长期有效性。二审法院对于该房抵押的现状没有做任何调查便做出不支持限期过户的判决失之草率。如果抵押仍存在,不支持限期解除抵押的判决更是违法悖理。法院应该查明该抵押的最新状况,如果抵押已消除,则应判令卖房人限期办理过户。如果抵押仍然存在,则应判令卖房人限期解除抵押,继之限期完成过户手续。

终审判决书体现出以下问题:工作责任心更差,判决书书面错误更多(附件中以红色着重标出)。其中上诉人工作单位的错误,与一审判决书雷同。判决被上诉人履行合同却不限定期限和约束条款,以及拒不支持上诉人的赔偿请求,与一审判决亦雷同。有理由认为,二审法院有意维护一审法院的部分错误判决。

根据以上理由,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或直接改判:。

1、判令被申诉人在判决生效10日内解除抵押,逾期罚息为欠付贷款总额为基数,按万分之3.65每日计息;2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逾期罚息为已付房款总额为基数,按万分之3.65每日计息。

2、判令被申诉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逾期罚息。

3、判令被申诉人赔偿既成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4、判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因诉讼而支付的咨询费,材料费,交通费、通信费等总计约600元。

5、一审、二审及财产保全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致

dy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

x年7月5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十二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份。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十三

原告:欧__,男,汉族,19__年__月__日出生,__县__镇__村__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联系电话:__。

被告:欧__,男,汉族,19__年__月__日出生,__县__镇__村__组村民,身份证号码__,联系电话:__。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20__年__月__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_万元和向他人借的_万元共_万元整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_万元,借期_个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_个月的'利息。截止同年_月份,被告分三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_万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起诉人:______厂。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十四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法人代表:_________,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商店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

法人代表:_________,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_____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______个月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______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______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___张

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公司(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十五

原告:××市××工业研究院。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本院开发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市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制药厂。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请求事项:

1.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原告实验技术转让费用25万。

2.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3.被告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市××工业研究院与被告××市××制药厂于l9××年×月就“丁胺那霉素”实验室技术成果转让达成协议,并于同年×月×日在××市正式签订科技转让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市××制药厂)应向甲方(××市××工业研究院)支付实验室技术转让费用30万元。合同生效后,乙方先付甲方5万元。小试验开始时支付甲方5万元,试验结束后再支付给甲方5万元。之后,每个月支付5万元,3个月内付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依照合同规定先支付了5万元;原告也按规定,交给被告技术资料和丁胺那霉素实验室技术。后来被告来原告处进行小实验复核,按合同规定应支付5万元,但被告未交付。当时原告虑及双方的友好关系,未再当面提出先交钱后实验的要求。被告派人进入实验室,连续进行了3次小试验验收工作。可是被告在实验开始时未付钱,实验结束后按规定应付的5万元也未交付。被告甚至在实验时还提出了一些合同上未曾列入的要求,原告稍有异议,被告便指责原告未履行合同。实际上,被告如此行事,正是为自己不履行合同在寻找借口。后来,为了妥善解决问题,原告特派有关处、室负责人赴京与被告磋商,希望双方原有的良好关系不要因此而受到伤害,要求被告按照合同办事,结果却未能得到解决。此后,原告又曾委托××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前来上海协商解决,而被告仍无诚意,竞采取拖延搪塞的办法,至今未作回应。

为此,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应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尚欠原告的实验技术转让费用25万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市××工业研究院(公章)。

法定代表人:×××,院长(签字)。

20××年×月×日。

附:

·书证5份。

·物证4份。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十六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_元;

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元;

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法院起诉人:__公司(公章)。

__年__月__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范文(17篇)篇十七

法人代表:____,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xxxxxxxxxxxxx。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市____区____公司(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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