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

时间:2023-12-12 作者:FS文字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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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因旧城成片改造需要拆迁零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按本条例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辖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职权负责本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

建委、计委、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规定权限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支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旧城改造。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暂停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延长的暂停期限届满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第一款规定的事宜。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作出安排。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原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被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拆迁人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受委托单位。其他项目的委托拆迁,也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批准的拆迁方案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拆除公有装置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拆迁人应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安置完毕。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

根据本条例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切实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拆迁人应将总体安置情况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安置用房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十六条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第十七条拆迁范围内应拆除的房屋拆除后,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有关部门方可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安置用房的初始或者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并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拆迁人不得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确需转让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的,应当报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的,由拆迁人办理提存公证后,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专户存入本市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共同保证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本息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需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使用面积需要换算成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三月底和九月底前公布。

第二十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确定房源。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除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对原登记用途有异议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特困家庭。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住宅用房属于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六条拆迁落实私房政策中属“换约续租”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对原房屋承租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不低于原面积(原房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三十六平方米计算)的成套房,安置原承租人的房屋产权属拆迁人所有。

第三十七条房管部门代管房屋被拆迁的,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使用人使用,并仍由房管部门代管;原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并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基本居住条件,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照每户不低于六百元的标准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九条搬家补助费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给。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发给。

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至得到安置后四个月止。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规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拆迁当事人均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后的四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第四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安置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和被拆除房屋的`面积确定。

第四十二条拆除产权属军队所有的房屋,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办理。原承租人的安置办法同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及归侨侨眷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因建设需要拆除围墙、栏杆、工棚、停车棚、简易仓库等杂项建筑设施,拆迁人应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第四十五条迁移建设用地上的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所需迁移费和损耗材料的补充,由拆迁人补偿给原所有人自行迁移。若同时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所需费用和材料由原所有人自行解决。

第四十六条拆迁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绿地及其生长物,应尽可能保留。如不能保留,应按《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偿事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九)伪造、涂改或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十)转让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拆迁人未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委托拆迁单位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拆迁委托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拆迁人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房施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军队进行住宅建设需要拆迁地方房屋,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进行军事设施建设需拆迁地方房屋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和住户的搬迁安置,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后,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届满而仍未得到安置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的标准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二

摘要:分析了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了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以提倡节能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引言。

众所周知,城市污水处理作为保障城市稳定运转,保护城市生存环境的关键技术,其对于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人们的能源意识逐渐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的高耗能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今,我们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在能源消耗上还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如何通过节能的手段、技术和途径来降低污水处理能耗就成为了研究的重点。下文针对当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一些节能技术和手段展开分析。

所谓城市污水物理就是对城市生产生活废水进行处理,改变污水的性质,使其不会对环境水域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面临着水污染严重、污水治理起步较晚、基础差、要求高等形式。在传统的.污水处理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升级和创新,根据不同特性研制出了多种新型处理技术。尽管我国在全国661个城市中设有多个污水处理厂,但与国际上的行情相比较,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效率低下,再加上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污水处理设施和方案耗能较高,最终影响着城市污水处理的效果。而能源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污水处理的焦点,因技术不成熟、工艺处理占不到优势,导致城市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高,以及致使污水处理成为高能耗的工程。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能耗主要对于污水、污泥的处理耗能就能[2]占到整个污水厂直接消耗能源的60%以上。

另外,因我国对于耗能没有一个明确且清晰的界限和标准,在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中,缺乏对于污水处理厂能量需求的制定,这就使得污水处理厂的能量消耗测定更加有挑战性。再加上缺乏对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能耗的相应调查,在实际使用中的耗能[1]与间接消耗则无法反映出来。除此之外,因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对城市污水处理能耗进行评价,各地对于能耗的标准不一,采用的指标也不同,有的是根据污水处理量来制定,以一定数量的污水处理量电耗值作为指标,而有的却是以污染物的数量,以其所表示的能耗作为指标。因此,很多城市对于污水处理能耗的最终评价不一,再加上处理工艺与步骤复杂,最后使得能耗评价不能准确反映出实际处理消耗。

2.1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城市污水处理能耗分析研究与技能技术、手段的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因污水处理能量平衡分析不成熟,尽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技能措施和实施措施,但技术和研究跟不上,使得污[3]水处理节能战略止步不前。因此,为推动城市污水节能处理战略的进一步落实,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能源使[4]用审计与管理,促进相关战略和措施落实。早在20世[5]纪70年代,wpcf所编制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手册中就曾提出过针对当时污水处理厂节能的基本方案,包括各单元过程的能量用量分析、节能措施制定等。后来,更有研究者针对特定的单元过程,将污水处理厂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能源消耗要素,提出了减少能量费用的两种策略:节约和符合管理,这对于跟踪节能方案的实际效果和实现手段都有促进作用。

2.2提高能效技术手段。

1)事实上,城市污水处理工艺能量密集过程和操[2]作主要集中的就是生物处理单元,尤其是曝气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通过对曝气设备进行改进来提高曝气系统的能效技术,随着设备的不断革新与改进,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方面,利用淹没式的多孔散头使其产生空气泡,通过空气泡的运动将氧气运送至溶液中。另一方面通过机械的胶东,是大气中的氧进入到溶液中。前者因输氧效率较高,因此可以节约很大一部分风量,从而减少能源损耗,目前被使用在很多国家的污水处理技术中。而后者通过改变曝气系统的运行方式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同时这种方式还能增加生物处理系统功能,在污泥处理中用淹没式搅拌器混合还能有效去除磷,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性。2)污泥处理系统对于污泥处理系统来说,要实现其高能效,最关键的就是进行能量回收。正如前面所说,在实际的城市污水处理中,污泥处理大约占到了总污水处理厂耗能的6成左右,而通过技术处理进行改革,至少可以消化四成左右。而最后还要对消化的气体进行存储,以转化为机械能活着电能,实现高效的循环再利用。另外,将固体的废弃物与污泥进行集中焚烧,也就是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将燃烧余热转化为电能,还能为污水处理厂提供一定的电量,最终[1]降低能耗。

2.3推广节能新工艺。

当前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能耗较高,而随着人们意识的提升,选择合理的节能高效措施成为关注的解决城市污水高耗能问题的重要途径。综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得出,未来节能研究发展还将进一步深入,将会涉及到生物热力学、化工热力学以及能源工程学等多个领域。而更多节能新工艺的使用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相信在未来,绿色、低能耗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将广泛发展,为我们打造一个安全、舒[4]适的生存环境。

3结语。

城市污水处理是一个长期性、涉及面广的工作,因其高耗能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大阻碍因素。而通过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提高能效技术手段,同时进一步推广节能新工艺,全面促进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的运用,最终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参考文献。

[4]王磊.深圳某污水处理厂节能试验及能效评价[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

[5]谢家峰.山西省典型污水处理厂能耗分析与节能措施研究[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2013.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三

煤矿采煤工作中需要能承受巨大压力的支撑设备来保护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和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转,而液压支架就是为了保护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和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转而制造的。液压支架的结构组成一般为顶梁、掩护梁、前梁、尾梁、底坐、上下连杆等组成。这些结构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液压支架的使用安全和寿命[2]。

2行业内关于支架构件的质量标准。

支架构造件的制造执行《支架构造件制造技术的条件》、《液压支架结构件的通用技术条件》、gb5293—85《低合金焊条》、gb8110—87《二氧化碳气体保护以及焊用钢焊丝》和gb9448—88《焊接与切割安全》等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要求为以下几点。1)焊接构造件外形不能出现尖角。2)铰接部位四孔同轴度为12mm。3)构造中平面没有标注的直线度公差不能超过1000mm。4)在以l000mm长度为直径的范筹内未注平面度公差不能超过2mm。5)焊缝抗拉强度不得低于520mpa。所有焊缝应符合mt312—92《液压支架构造件通用技术的条件》中规定的关于焊缝的质量的一些要求,而且绝不能出现裂痕、气孔、夹渣、焊缝之间有间断,或者没有熔合好等现象。

3焊接要点。

焊接时最好是用抗冷裂能力特别高的二氧化碳气体,这种气体能够更好地保护焊缝的焊接,保证焊接的质量,提高焊接焊缝的效率,而且还能做到没有熔渣,熔池的能见度也很好,由于热量集中,所以焊接中产生的.变形比较小,同时还能做到在焊接的接头处含氢量也比较低。焊接设备的抗拉强度如果在520mpa以上,那么焊接材料就应该选择相应参数的焊丝,若是抗拉强度高于600mpa的,应该选择更高质量要求的焊丝,而且要用直流焊接[3]。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四

以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双线地铁高架桥为研究对象,设计了30m跨简支箱梁结构.采用ansys大型通用有限元程序,在地铁列车活载不同位置情况下,分析了箱梁结构的力学行为,最后得出控制箱梁结构设计的内力和变形值以及相应的荷载作用最不利位置.其研究成果将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或轻轨)高架桥的设计提供参考.

作者:李围liwei作者单位:贵州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贵阳,550003;贵州大学桥梁与隧道工程研究中心,贵阳,550003刊名:贵州科学英文刊名:guizhouscience年,卷(期):27(2)分类号:u448.28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地铁简支箱梁力学行为控制值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五

焊接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难题,而且难度较大,这是由于低合金钢在焊接时常常会出现热裂纹、冷裂纹及淬硬倾向等各种现象特点。焊接过程中,如果对这些热影响处理不当,很可能就会出现硬而脆的马氏体组织,进而降低合金钢的塑性和韧性,而且还会使钢结构耐应力腐蚀性能恶化,从而加重了冷裂纹,所以说在焊接时必须要使用较小的热输入值。若是热输入值太高,那肯定会出现钢结构由于热量太高以及催化作用而使得结构有所变化,就会大大降低性能。焊接时,为防止因为氢含量造成有裂纹的请况出现,就要在焊接过程中严格控制氢含量,保证焊接工作在氢含量很低的环境中进行,同时,要按照焊材的相关标准选取焊接材料,并保证绝对的干燥环境。一般液压支架结构件都会采用板材较厚的构件,而且这种构件的抗拉强度比较大,因此必须要采用预热措施。在焊接时还要非常值得注意的是确保钢结构均匀受热,这就需要我们对各个部件进行整体预热,在这之后才能快速的进行焊接工作。当然还是要注意保证焊接质量,必须要根据合金钢的性能,要保证终焊温度高于80℃,因为只要温度低于这个数值那就必须要立即停止焊接,然后对钢结构重新预热,之后后才可以继续焊接。

4.2焊前材料准备。

焊接必须要根据焊缝的结构特征、焊缝形式还有对焊缝强度的要求,根据各种相关硬性要求对焊接进行综合性选择。二氧化碳气体保护法是最常见的一种气体保护焊接法,二氧化碳气体抗冷冽能力强,保证焊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熔渣少甚至没有、熔池的能见度好等各种优势。在开始焊接时还必须要准备好其他焊接所需要的材料,比如说对控制焊接材料、材料的复验、焊道清理等的选择,为了保证焊接工作的质量,就必须做好这些前期准备工作才行。

4.3焊接工作实施。

4.3.1焊接气体的选择。

我们以使用角焊缝及v形焊缝为例,而且各种接头焊接方式还比较多,接头种类有很多比如t型接头、角接接头、对接接头还有搭接接头等等,在焊接时必须要依据支架结构件的特征、对焊缝强度的要求以及焊缝形式等来选择用哪种方式进行焊接,为了降低焊接过程中出现到处飞溅的危险,一般会采用混合性气体做保护,有大量的氩气和少量的二氧化碳混合而成,同时,还能改善焊接结构件的成形,控制熔深等,大大提高了液压支架结构件的焊接质量[4]。

4.3.2焊接材料以及焊接设备的选择。

焊接材料中的母材强度以及焊缝处要用到什么样的金属,都是焊材的选择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因为如果选择不想符合的材料的话,就会出现焊接的变形或者根本无法焊接,也有可能出现其他一些损害,因此对于材料的选择一定要慎之又慎。全面考量焊接工艺的各项条件和标准,一定要保证选材的质量,才能保证焊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4.3.3焊接时的一些规范性要求。

1)焊接前必须要进行预热。只有预热合理才能够有效控制焊接的冷却速度,从而大大降低了应力作用,减小了由于热影响而造成的淬硬马氏体的出现的几率,这样才更有助于焊接中的氢气体能从接头逸出。2)规范性操作流程。一旦将工件完工出炉后就马上将其放置到非焊接区域中,并且还要使用石棉将刚出炉的工件盖住,而且在焊接时必须要连续进行不能有中断行为,还要注意焊接时的温度控制:如果温度没有达到150~180℃,万万不能开始焊接,温度条件不具备,而且在焊接过程中还要一直注意温度必须要控制在80~175℃之间;要保证温度处于100~175℃的范围内时才能开始焊接盖板,而且板材间的温度绝对不能高于200℃,温度控制不当会影响整个焊接工作的质量,适当的时候还要停止焊接。3)焊接工艺的一些电压电流参数设置。焊接过程中,电流不能超出280~350a的范围值,同时电压也不能超出34~38v的范围值,焊接的速度必须保持在180~480mm/min范围之间[5]。

4.4焊接后的热处理应力。

焊接后要进行热处理,主要是为了消除在焊接过程中产生的内应力,以确保支架结构件的稳定性,增强支架构件的抗应力腐蚀程度,热处理还能改变支架构件接头力学以及相关组织的性能,提高焊接质量并且增强其稳定性及安全性。在热处理过程中,温度一定要高于合金钢回火时的温度,而且,必须要在焊接材料的温度降到50℃以下的时候才能开始进行热处理,否则就会出现回火脆性的情况发生。

5结语。

随着煤矿企业的发展,煤矿生产也越来越注重质量和安全保障,而液压支架结构件的焊接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只有做好支架结构件的焊接工作才能保证支架结构件的质量,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4]高建文.井下液压支架结构件焊接工艺研究[j].科技传播,2013(11):162.

[5]张亚鹏.煤矿液压支架结构件焊接工艺研究[j].科技创业家,2013(6):82.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七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八

摘要:分析了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了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以提倡节能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引言。

众所周知,城市污水处理作为保障城市稳定运转,保护城市生存环境的关键技术,其对于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人们的能源意识逐渐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的高耗能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今,我们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在能源消耗上还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如何通过节能的手段、技术和途径来降低污水处理能耗就成为了研究的重点。下文针对当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一些节能技术和手段展开分析。

所谓城市污水物理就是对城市生产生活废水进行处理,改变污水的性质,使其不会对环境水域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面临着水污染严重、污水治理起步较晚、基础差、要求高等形式。在传统的污水处理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升级和创新,根据不同特性研制出了多种新型处理技术。尽管我国在全国661个城市中设有多个污水处理厂,但与国际上的行情相比较,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效率低下,再加上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污水处理设施和方案耗能较高,最终影响着城市污水处理的效果。而能源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污水处理的焦点,因技术不成熟、工艺处理占不到优势,导致城市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高,以及致使污水处理成为高能耗的工程。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能耗主要对于污水、污泥的处理耗能就能[2]占到整个污水厂直接消耗能源的60%以上。

另外,因我国对于耗能没有一个明确且清晰的界限和标准,在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中,缺乏对于污水处理厂能量需求的制定,这就使得污水处理厂的能量消耗测定更加有挑战性。再加上缺乏对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能耗的`相应调查,在实际使用中的耗能[1]与间接消耗则无法反映出来。除此之外,因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对城市污水处理能耗进行评价,各地对于能耗的标准不一,采用的指标也不同,有的是根据污水处理量来制定,以一定数量的污水处理量电耗值作为指标,而有的却是以污染物的数量,以其所表示的能耗作为指标。因此,很多城市对于污水处理能耗的最终评价不一,再加上处理工艺与步骤复杂,最后使得能耗评价不能准确反映出实际处理消耗。

2.1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城市污水处理能耗分析研究与技能技术、手段的发展往往是不同步的,因污水处理能量平衡分析不成熟,尽管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技能措施和实施措施,但技术和研究跟不上,使得污[3]水处理节能战略止步不前。因此,为推动城市污水节能处理战略的进一步落实,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能源使[4]用审计与管理,促进相关战略和措施落实。早在20世[5]纪70年代,wpcf所编制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手册中就曾提出过针对当时污水处理厂节能的基本方案,包括各单元过程的能量用量分析、节能措施制定等。后来,更有研究者针对特定的单元过程,将污水处理厂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能源消耗要素,提出了减少能量费用的两种策略:节约和符合管理,这对于跟踪节能方案的实际效果和实现手段都有促进作用。

2.2提高能效技术手段。

1)事实上,城市污水处理工艺能量密集过程和操[2]作主要集中的就是生物处理单元,尤其是曝气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通过对曝气设备进行改进来提高曝气系统的能效技术,随着设备的不断革新与改进,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方面,利用淹没式的多孔散头使其产生空气泡,通过空气泡的运动将氧气运送至溶液中。另一方面通过机械的胶东,是大气中的氧进入到溶液中。前者因输氧效率较高,因此可以节约很大一部分风量,从而减少能源损耗,目前被使用在很多国家的污水处理技术中。而后者通过改变曝气系统的运行方式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同时这种方式还能增加生物处理系统功能,在污泥处理中用淹没式搅拌器混合还能有效去除磷,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性。2)污泥处理系统对于污泥处理系统来说,要实现其高能效,最关键的就是进行能量回收。正如前面所说,在实际的城市污水处理中,污泥处理大约占到了总污水处理厂耗能的6成左右,而通过技术处理进行改革,至少可以消化四成左右。而最后还要对消化的气体进行存储,以转化为机械能活着电能,实现高效的循环再利用。另外,将固体的废弃物与污泥进行集中焚烧,也就是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将燃烧余热转化为电能,还能为污水处理厂提供一定的电量,最终[1]降低能耗。

2.3推广节能新工艺。

当前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能耗较高,而随着人们意识的提升,选择合理的节能高效措施成为关注的解决城市污水高耗能问题的重要途径。综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得出,未来节能研究发展还将进一步深入,将会涉及到生物热力学、化工热力学以及能源工程学等多个领域。而更多节能新工艺的使用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相信在未来,绿色、低能耗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将广泛发展,为我们打造一个安全、舒[4]适的生存环境。

3结语。

城市污水处理是一个长期性、涉及面广的工作,因其高耗能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大阻碍因素。而通过完善能源使用审计与管理,提高能效技术手段,同时进一步推广节能新工艺,全面促进城市污水处理新工艺的运用,最终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高能耗问题。

参考文献。

[4]王磊.深圳某污水处理厂节能试验及能效评价[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7.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九

就目前的社会发展分析,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一项世界性难题,而在我国,受到我国基本国情影响,使得这种问题表现的尤为突出。当前,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和相关工作人员研究的热点话题之一,这些是当前世界各国研究的焦点,对于这一话题的研究也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认识,可以说是一种百花争鸣的局面。

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普遍性话题,也是严重困扰和影响着社会经济进步与发展的一个难题。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我国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很多城市在发展中都出现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尤其是西安等一线城市,其交通拥堵问题更是尤为严重。

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城市交通这一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被社会各界人士所熟知,成为一项众所周知的话题。就目前的城市交通进行分析,其主要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在于城市交通系统、道路以及客运流通的路线,但是因为受到城市的规模、性质以及结构的影响,使得各地的城市交通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特点,但是其总的来说都是以客流量的运输为主要重点的,都是在上下班为客运高峰时间段的一种发展模式。

交通拥堵是一个世界难题,也是一个众所周知的话题之一。新世纪以来,这种问题在我国各个地区都逐步显现了出来,成为整个社会发展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和模式。一般来说,在目前社会发展中城市交通拥堵的蔓延已经成为一种定势,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通常来说交通拥堵一般都是发生在一个路网的关键部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道路交叉口,但是这种现象随着车流的增加和时间的变化而不断的延长和变动,有些时候甚至是蔓延到城市的各大交通要道。

3、交通拥堵的特点。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交通拥堵现象进行分析和总结发现,其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规律性:一般来说,城市交通拥堵现象的出现都存在着一定的规律,这种规律主要体现在每天的上下班时间段,由于这一段时间人流量大,因此在短时间内会形成车流和人流的高峰期,这就造成了城市交通拥堵现象。同时每年的国家法定假日也经常会出现交通拥堵现象,若无其他影响,那么这个规律就表现在年年如此。

其次、波动性:这种波动在通常情况下都表现在一周之中周一到周五的拥堵时间段是一致的,而周末由于休息的原因则表现得波动较为缓慢。

最后,周期性:一个城市的交通拥堵现象经常都是呈现出一定周期的,这种规律主要可以体现在周律性和月律性两种。

1、出现原因。

1.1城市用地不合理。

居民收入增长刺激了汽车消费(对家庭而言,汽车消费其实是仅次于房地产消费,第二大消费项目,汽车消费的繁荣有利于扩大内需),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西安市区城市道路汽车承载量急剧上升,已经超出了道路的通行能力。但是不能因为目前道路出现拥挤就否定居民购车这样的行为,更不应该认为这是造成问题的原因而剥夺更多的市民拥有汽车的权利。

1.2办公建筑过渡集中。

繁荣的经济建设吸引了大量人口涌入城市,西安市区人口数量急剧加大。以高新区为例,每日早上9点之前,来自西安东、南、西、北主要城区的市民需要选择私家车或公交车前往高新区工作,下午则需要以同样的方式返回,这就对高新区主要进出道路干道(集中在高新路和唐延路的南北方向)提出了最为基本的通行量要求。为更形象的说明问题,以高新路(从光华路十字至高新路高新区入口)这一段为例,距离大约200米长度,双向3车道,平均车辆占有道路长度为6米,那么由南向北,此段路最多承载100辆车辆以10km/h的时速通过,一旦来自各个方向的车流都汇集到这一路段,数量超过了100,甚至几百量级,那么通行情况就极端恶化了,即使在十字路口布置4名交警甚至6名都无济于事(况且,由于个人原因,多名交警在一个路口执勤还存在一个协调一致的问题),因为,超出了道路客观上所能承受的最大能力,只能让车辆以极低的速度缓慢挪动通过。

2、应对策略。

2.1城市用地不合理改进建议。

加大西安城市基础建设。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加大对城市交通道路建设的投资,改扩建主要干道,在主要路口全面实现立体交通枢纽。

西安主要路口仍然停留在地面环岛方式水平(在德国,上个世纪70年代,环岛立交就被认为已经不是用于大流量通行,取而代之的是全面立体化立交),效率低下(南北、东西通行仍然需要绕行环岛半圈才可以通过),应该对我市各主要十字路口进行立体化改造,不仅提高十字路口东西、南北向的无障碍通过能力,而且保障左转和右转车辆的无障碍通过能力。

2.2发展协调城市。

“十一五”期间受国家产业政策扶持而快速发展的汽车工业和支持的汽车消费刺激政策利好影响,西安居民汽车消费十分活跃,各类排量汽车销售量快速增加。但是,与之配套的停车位建设却没有赶上步伐。这就导致大量机动车白天停在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晚上依然如此,只是换成小区周围的道路两侧而已。交管部门对此进行了处罚也是不能解决问题。

因此,在“十二五”期间,西安市应该加强对停车场的建设,以公共停车场为主,允许并鼓励民间资本进行停车场建设。新建停车场决不能以地面空旷地为主要形式,而应提倡立体化建设,提倡建设地下、地面、地上多层立体化建设方式,在最小占地面积前提下最大程度提高使用率。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非停车位上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处罚,特别是在高峰时间段,处罚力度加大(每天都需要交警巡视,发现一辆处理一辆,持续一周,情况就会不一样了)。这一点很重要。不处罚就不会有让人遵守的规矩。

目前通过接听交通广播路况播报的方法有局限性。路况播报不是实时的;大多数私家车司机思维上并没有全局道路概念。因此,建议在主要道路增设道路状况实时指示牌,显示前方道路及其周边道路的拥堵情况,提前告知机动车司机,做好提前分流。

三、结束语。

交通拥堵是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尤其在大城市,交通拥堵及由此导致的时间浪费、运营成本上升、交通事故增加、空气和噪声污染加剧等,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严重阻碍了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做好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研究与优化至关重要,是解决城市发展隐患的关键所在。

文档为doc格式。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十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十一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城市历史古迹破坏、历史文化保护的局限、城市面貌的趋同等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大众的关注。开封是一个古老的城市,被列入我国第一批历史街区名单,当前开封逐渐步入现代化城市高速建设与发展的行列,具有历史风貌的传统居住区已所剩无几,威胁到城市的特色形态1。因此,对于开封历史街区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城市记忆理论作为一个平台,为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研究提供一个新的研究方向,一种新的研究视角。本文主要通过结合国内外有关城市记忆理论的文献研究情况,从城市记忆的主体及载体两方面入手,探求城市环境与居民的相互影响关系,重视居民对城市环境的感应,深入挖掘老城区城市记忆的内涵和要素。在此基础上搭建城市记忆视角的城市景观设计框架,并将基于城市记忆视角的城市景观设计框架应用于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的景观设计,最终提出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的具体景观保护策略。

一、城市记忆与历史街区景观保护的相关理论。

(一)城市记忆的概念和特点。

城市记忆是对城市空间环境的意义及其形成过程的整体性历史认识。城市记忆反应城市空间环境,记录于人们的脑海中,城市记忆是人对空间环境的理解2。城市记忆的特点主要包括区域特点、时间特点以及关联特点,具体说来:首先,城市记忆的区域特点主要表现为不同城市、不同文化和不同环境所反映出的城市记忆存在一定差异;其次,城市记忆的时间特点主要体现在不同时代的人对于城市记忆的表现存在着区别,这种区别往往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第三,城市记忆的关联性特点可以概括为在某一连续的时间节点上,城市记忆的发展与延续呈现出相互关联和演化递进的特点。

(二)历史街区景观的价值。

历史街区的发展见证了城市历史变迁,并对城市的过去和现在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3。历史街区景观主要包括了传统建筑景观和环境景观两方面:首先,传统建筑景观的价值主要在于,传统建筑是历史街区的核心体现,是真正历史的延续;其次,环境景观的价值主要包括:一方面环境景观指人们活动的载体,环境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活动的方式,另一当面环境景观又带给人们灵感,激发和启迪了人们的思维和活动。

(三)城市记忆延续与历史街区景观保护的关系。

每个人都会有自己对于这座城市的记忆,对他们来说这些记忆既是经历也是财富4。城市记忆延续与历史街区景观保护两者是相互促进与制约的。城市记忆的延续有助于历史街区景观保护工作更好的开展;历史街区景观保护同时又减少和避免了城市记忆的丢失。总之,在历史街区景观保护中,要充分认识城市记忆的价值所在,对那些蕴含独特城市记忆的建筑与环境主动予以保护。

二、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历史街区景观资源现状。

(一)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历史街区景观资源特征。

开封是一个古老的城市,具有很多承载记忆的载体,其传统建筑的数量相当多,传统文化也是独具特色的。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是开封老城区并未得到开发,也因此保留了其中最为原汁原味的开封街巷、胡同记忆5。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众多的古街胡同贯穿了整个历史街区,是典型的历史街区传统风貌的集中体现。所以基地选址于开封市区东北部的顺河回族区,是全国5个少数民族城区之一。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具体指北起双龙巷,南止于穆家桥街,西临南北土街,东接内环路。基地周边有四条主干道及多条次干道,道路纵横交错,交通发达。具体说来,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的景观资源特征主要从物质载体和非物质载体两方面进行分析。1.物质载体(1)街巷分析:基地内部道路均是正南正北的走向,整体格局呈方格形,具有为直、细、短等特征。横向道路有刘家胡同、南教经胡同、乐观街、理事厅街、维中前街、清南东西街;纵向道路有草市街、北羊市街、清南平北街、王家胡同。(2)建筑分析:建筑主要以上述的七条街及3条胡同的沿街建筑为主,其中居民住宅用地将近65%,商业用地占23%,教育、文化、医疗、政府公共部门的建筑用地共占12%。(3)植物分析:基地绿化主要以道路绿化为主,但行道树均是零散种植且种类较单一。研究区域内的绿化主要依靠居民门前种植的石榴、苹果、葡萄、蔬菜等蔬果。(4)照明分析:研究区域内公共路灯少,且路灯均为简易路灯,光照辐射范围小,基本靠商铺及公共建筑的灯光补充照明,但整体还是偏暗,所以夜间出行不方便。(5)公共设施分析:研究区域内公共设施缺乏休息设施,垃圾桶及公厕数量基本上能满足周边居民使用。路边标识系统不明显,广告宣传栏杂乱,不统一。(6)饮食分析:研究区域内的小吃店大多零散分布,大多都不是传统小吃店;只有清平南北街上的清真食品街才成规模,且里面大多是传统老字号。但是此处卫生,交通等环境并不是很乐观。2.非物质载体开封是八朝古都,而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又是开封著名的历史街区,因此该街区内的民俗文化十分丰富,其中街巷名称文化、饮食文化、手工艺文化、武术文化、遛鸟文化都具有代表性。(1)街巷名称文化:街巷、胡同取名方式主要是为了记忆和查找,其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现象。其命名种类大致有8种,分别是以历史遗迹、行店市场、衙府坊宅、寺庙寺观、吉祥仁爱、景物、序号、时代命名。(2)饮食文化:开封小吃的发源地是寺门小吃,这也是开封目前最具生活状态、最具老开封意味、最有深厚市井文化的原因之一。在这小吃街上,有多家传统小吃老字号。(3)手工艺文化:开封历史悠久,是著名的清明上河图的原创地,有“东京梦华”之美誉6。其手工艺文化和历史文化数不胜数,与研究区域密切相关的则有汴京灯笼张及北宋官瓷。(4)武术文化:清道光末年,开封东大寺聘请沧州回族武术家黄明新传授查拳。黄明新所传查拳特色独具、传承有序,人称“开封回族查拳”或“黄派查拳”7。(5)遛鸟文化:开封不但是七朝古都,而且还是“休闲之都”。清晨,爱鸟的“老开封”们手里提着鸟笼,悠闲地散着步,这就是古城的一道景观——“遛鸟”。

(二)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景观资源的保护现状。

1.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景观资源保护中的问题(1)在物质载体方面:a.乱搭乱建现象严重,历史街区风貌受到威胁。当前对于这一片区改造和保护的手段呈现出粗放式拆旧建新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开发建设是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相抵触的,是对真正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b.历史街区内生活环境恶化,景观破坏严重。由于机动车、非机动车、摊贩占道,市场、摊位规划不合理,导致道路狭窄、拥挤且人车混杂。(2)在非物质载体方面:a.文化存在多元性的特点,在景观资源的保护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该片区内存在部分历史遗迹,其中蕴含的文化也是多种多样的。其文化的多元性、复杂性,为街区的改造带来一定的困难,景观资源的规划上也会出现一些问题。b.传统民俗文化发展滞后,阻碍景观资源保护。从开封老街区城市记忆的角度,该地段所蕴含的传统民俗文化就是其最大的特色及代表。但配套设施不足,传承、保护方式单一。2.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景观资源保护的机遇正如上文所述,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景观资源面临着许多威胁,然而其也伴随着许多机遇,当前最主要的机遇包括以下几点:(1)在物质方面:仍有部分古迹保留,历史文化悠久在街巷、胡同中,仍有少部分有历史年代感且保存较为完整的古民居及建筑构件,有空间结构较为完整的传统院落形式。(2)在非物质方面:a.和谐的邻里关系,浓重的街巷生活气息。b.胡同文化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c.部分民俗文化保存较好,片区内有一间民间博物馆及两所文化研究所设立于此。遛鸟文化发展、传承较好,为居民增添生活乐趣之余也给片区带来独特的生活气息。d.寺门前小吃具悠久的历史,其小吃文化得到很好传播和发展,对于更进一步的发展带来优势。

三、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历史街区景观的保护策略。

(一)城市记忆传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问卷对居民城市记忆度的调查以及分析,我们分析和总结出城市记忆在该片区居民传承过程中的情况,并从中发现了一些现实问题,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在记忆规律上,物质载体的记忆度比非物质载体的`记忆度高;非物质载体中有相对应的载体的记忆度高;物质载体、非物质载体与生活相关的记忆度高;载体的保护级别高、完善程度高记忆度高;物质载体和非物质载体的高级认知度低。其次,在记忆各方面的表现上:a.在历史积淀方面,文保单位深层认知度低。部分传统民俗文化保护形式单一,记忆度较低。对于街巷、胡同文化的记忆度普遍偏低。b.在商业店铺方面,整体记忆度较高,但是其中深层次的历史文化认知很低。并且居民对片区内小吃街、特色店铺的卫生条件记忆最深,这种不卫生的情况普遍存在。c.在居住环境方面,居民记忆中建筑随处搭建、乱拆乱改现象较为普遍,这一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历史街区的景观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历史街区景观的保护策略。

基于上述研究,我们提出了基于城市记忆理论的开封曹门大街至穆家桥片区历史街区景观保护策略,主要从城市记忆的物质载体、非物质载体2个方面着手。1.物质载体方面:保留具有历史年代感且保存较为完整的建筑及历史物件根据永续性原则,不对建筑本身进行建议和改造,所以对于增强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记忆度的具体策略为:a.通过景观设计的手段增加深层次认知的记忆度,全方面多角度的展示历史文化;利用景观中文字信息的方式结合铺装和外立面进行深层次文化的展示。b.强调载体与非物质载体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寺门前小吃来带动东大寺的人流,增加东大寺的记忆度。c.利用剩余空间,为历史物件提高一个可参观、学习、传播的展示空间。2.非物质载体方面:(1)保留并发扬街巷、胡同名称文化,传承开封老胡同记忆a.挖掘与街道名称文化相对应的记忆载体,让每一条街道都独具特色,方便记忆。如草市街、北羊市街与市场的对应关系,乐观街与田家宅院的对应关系等。通过标识系统来一一对应和表达街名与周边载体之间的关系。b.通过景观设计的方法不断完善街区环境,增加公共设施,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留住人们美好的回忆。c.保留胡同原有的空间尺度及场所精神,留住胡同原有的空间记忆。对于胡同的保护策略主要是:强调载体与非物质载体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普及、推广片区的民俗文化,提高人们的参与度a.武术协会及官瓷研究协会建议展示与研究相结合的策略。为武术文化及官瓷文化提高部分的展示空间,让民众有近距离接触此类文化的机会;b.利用街巷的剩余空间创造活动场所,让民众有学习、交流武术、官瓷及遛鸟等文化的地方。c.增加相关设施为遛鸟爱好者创造一个可以遛鸟、练鸟、比鸟的环境。d.利用特殊节日,为汴京灯笼张打造一个可以与民同乐的氛围,并使其成为该街的特色,以此提高其记忆度,如逛花灯、猜灯谜、制作灯笼。在平常时候,也可以多组织学校、社区之间进行灯笼制作等比赛项目,传播该项民俗文化。(3)重新整合商业业态,回归和优化传统生活方式对于该片区的商业业态策略为:a.整合其他地方的小吃摊位、扩大寺门前小吃的规模,改善寺门前小吃的卫生条件,加强清南平等街的记忆度。b.寺门前小吃的模式可以跳出以往单纯品尝小吃的单一目的。让小吃以开放式、展示性的作坊形式出现,以此来宣传小吃文化和手工艺。c.北羊市街市场及清平东西街市场是街巷中为数不多的大空间,所以对菜市场时间、功能进行叠加,使其在不同时间段能满足人们不同的活动需求,成为多功能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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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十二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调查问卷法、访谈法对市区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现状进行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参与广场文化活动女性比男性略多,体育文化活动通常在中午和晚上进行,散步、跳舞和太极受到中老年人的青睐,轮滑、自行车、滑板和街舞为年轻一代所喜爱。

关键词:体育文化;广场体育文化;体育锻炼。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采用了文献资料法、调查问卷法、数理统计和逻辑分析等方法,首先进行大量的文献资料检索,拟定论文题目,并制作调查问卷,随后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广场和步行街、茂名市人民广场和文化广场等几个参加体育锻炼人群集中的地方开展调查,随机选取400名参加体育锻炼的市民作为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400份,其中有效问卷393份,有效率为98.25%,并对得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活动现状。

通过表1可以看出,在393名被调查者中有312人通过电视节目、书籍和网络等途径了解体育文化,占79.3%。从未听过的只有81人,占20.7%,两者比例相差58.6%,可知大家都比较关心自己的健康状况。通过口头询问的方式对是否支持开展体育文化活动进行调查,结果表明百分之百的被访者都支持体育文化活动的开展,说明大家对自己的健康都比较重视1.运动人群的年龄和性别构成的调查与分析通过表2可以看出,在采访的参加体育运动的人群中女性多于男性,女性为211人,男性为182人,占被调查者的53.7%和46.3%。从数据可以看出,湛江、茂名的市区居民“经常锻炼”年龄结构的总体特征与我国“经常锻炼”年龄结构的总体特征基本保持一致,都是典型的“马鞍形”分布,呈现出两端高、中间低的特征。主要呈现出:在16岁以下和16—30岁年龄段,“经常锻炼”的人数呈现出随年龄增大比例逐步下降的趋势,16—30岁年龄组比例仅为5.1%,是整个16岁以上“经常锻炼”的谷底;而从30岁以上年龄段,随着年龄的增长,参加体育锻炼人数在不断增加,“经常锻炼“的比例也在上升,60岁以上年龄组占33.6%。2.参加体育文化活动人群选择锻炼的季节分析通过表3可以看出,参加体育文化活动的人群在每个季节都会有不同,分别为春季63.6%、夏季81.4%、秋季71.2%、冬季38.2%。由于粤西地区四季温差相对北方地区不大,每个季节都适宜进行户外运动,除春季为雨水季节影响较大外,冬季比例相对其他三个季节仍旧少了一些,温度较低,容易感冒,许多人不愿意出来运动。3.参加体育文化活动人群的时间选择分析通过表4可从大体上看出进行体育文化活动时间段的选择,大多数人选择了晚上和清晨,分别为71.2%和46.8%;而选择上午的人数为21人,占5.3%;中午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较少,为0,占0%,形成这样的原因是由于粤西地区中午阳光比较强烈,高温不适宜进行体育锻炼,容易发生中暑等不良情况。上午和下午参与体育活动的人也较少,这段时间是上班、上课的高峰期,选择清晨进行体育锻炼的是坚持很久的已经养成习惯的人和一些老年人,晚上则是上班族锻炼的最佳时间和老年人茶余饭后的消遣运动时间。4.参与体育文化活动人群的次数和时间调查分析从表5和表6可以看出,从男女活动的频度来看,每周参加体育活动3次以上的男性占23.6%,女性占40.1%,说明女性参加体育锻炼的频率要大大高于男性。在男性人群中,每周1—2次的人数最多,男性每周锻炼1—2次的比例远远高于女性,说明男性的发展潜力要比女性大。同时也说明,在参加体育锻炼中,女性在活动的稳定性方面更好,而男性随意性更强。从表7可以看出每次参与体育文化活动的运动人群大都在30—60分钟,占45%,30分钟以下占33.1%,最少的是60分钟以上,占21.9%,由此看出参加体育文化活动的积极度不够,大多是饭后出来散步但没有达到健身效果,所以发展潜力还很大。

(二)影响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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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体育文化论文。

导致运动人群不参与到体育文化活动中,使其身体素质下降,不能丰富他们的生活,从而不能增加社区的活力。

(1)增强科学理性,创造科学、健康、文明的余暇文化氛围,通过不同类型的体育文化活动形式,让已经参与到体育文化活动的人群带动家庭成员一块进行体育文化活动,社区还应组织多种体育文化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健身意识,吸引更多社区居民参与到体育锻炼中来。(2)加强体育文化的宣传力度,包括对体育文化活动的多种功能阐述,使更多人更深入地了解体育文化活动带给他们的作用,从而认同并参与到体育文化活动中来。(3)政府应加大对社区体育设施的投入,规范社区广场体育活动设施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加强广场体育文化活动设施的管理法规、制度,使广场体育设施的规定、建设和管理制度化,充分利用广场的有效体育文化资源,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管理,将其并入到广场体育文化中,使广场体育文化活动更加丰富,吸引社区居民加入到体育锻炼中[8]。(4)优化组织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使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的参与者学习到新内容,改变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的单一化和片面化[9]。

四、结论。

(1)通过本次调查,湛江、茂名市区参加体育文化活动的“经常锻炼”人群在年龄结构上呈现两端高、中间低的特征,呈现典型的“马鞍形”分布。性别比例差异女性多于男性,在调查中的跳舞类别中女性占大多数,在湛江、茂名市区参与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的运动人群呈现老年化趋势。而工作繁忙、健身意识薄弱、组织和技术指导低及体育设施少等已成为阻碍青年人参与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的重要因素。(2)湛江、茂名市区“经常锻炼”运动人群参与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的形式多样化,以散步(跑步)、跳舞、太极、羽毛球为主,运动人群参与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的形式小型化、经常化,主要以与亲朋好友一起活动的形式为主,并且接受体育锻炼指导的人数较少,有一定数量的人处于无人指导、自己锻炼的状况。(3)湛江、茂名市区运动人群参与广场体育文化活动锻炼的目的是增加体力活动、防病治病、消遣娱乐、提高自身形象、丰富生活、增加社区活力。参与广场体育文化活动的目的由单一的锻炼身体向体育功能的多元化转变,天气、时间、组织和技术指导、懒惰、体育设施少等成为运动人群参与体育文化活动的主要障碍因素。

参考文献:。

[1]黄汉升.体育科学研究方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3]樊炳有.社区体育论[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十三

摘要:改革开放30余年来,进城务工人员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作出的贡献举世公认。然而,他们随迁子女的学前教育问题却迟迟未进入公众的视线范围之内。平民教育实践为这些流动儿童提供了最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然而,政府有关部门的认识滞后和管理失当今平民教育处境尴尬。期待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出台的当下,政府能够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以促进平民教育健康发展,满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需求。

改革开放30余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从农村流入城市打工的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0》显示,我国流入城市打工的进城务工人员已达2.11亿人。北京市政协的一项调研显示,截至20年底,北京市实际常住人口已达1972万人,其中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为726万人。占1/3强。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已由的9万余人,迅速增长到2009年的41.8万人,占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40%。虽然迄今为止,尚无对在京流动学前儿童人数的准确统计,但是从人口家庭化迁徙的上升趋势以及近3年北京市新生儿中非户籍人口约占51%等情况推测,在京的流动学前儿童人数很可能已超过了户籍学前儿童人数,也超过了学龄阶段的流动儿童人数。作为不同于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新兴社会群体,进城务工人员对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贡献有目共睹。但长期以来,这个庞大的人群有着怎样的托幼服务需求,他们子女的学前教育状况如何。却一直未进入公众的视线。笔者认为,在城市发展的大背景下,必须正视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这一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应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以推动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期待借《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发布的春风,在政府空前重视的大背景下,有效解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

一、现有体制的边缘地带成为平民教育实践探索的空间。

经济体制转型的社会背景,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托的现实需求,催生了平民教育。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一直未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应有的关注。在现有体制的边缘地带,平民教育的实践探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大量出现民间兴办的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服务对象的各种非正规托幼机构,提供灵活便利、低成本、低收费的托幼服务;二是面对流动儿童学前教育现实需求出现的第三种力量,即由民间兴办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

1“山寨园”占据了学前教育机构的半壁江山。

目前,满足低收入人群托幼需求的所谓“山寨园”已占据了学前教育机构的半壁江山。以北京市为例。2009年,低收费、没有正式注册的“山寨”幼儿园已达1298所。超过了全市注册的1266所正规幼儿园。笔者近两年所作的相关调研显示,北京市的进城务工人员多聚居在城乡交界处。这类地区多为城中村,缺少公共服务设施,也缺少公办的正规幼儿园。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入托需求又是客观存在的,于是,各种形式的非正规幼儿园纷纷出现,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了就近入园的便利。在这些非正规幼儿园入托的幼儿中,约95%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非正规幼儿园已成为一支不容忽视的托幼服务力量。

“山寨园”多依据所处社区的需求和现实条件兴办,整体收费水平通常为每月200~400元(包括伙食费),基本符合进城务工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这些非正规幼儿园大多是低成本办园,条件一般比较简陋,师资力量也显薄弱。尽可能满足家长的托幼服务需求是“山寨园”最突出的特点。例如,针对进城务工人员一般工作时间较长的特点,这些非正规幼儿园的开园时间通常是周一到周六,有的周日也开园,早上6点半孩子就可以入园,晚上离园时间比较晚,延时服务通常也不另外收费。这些均有别于作息制度严格的正规幼儿园。

从办园主体上看,“山寨园”大多是民间自发兴办的,主办者也大多为进城务工人员;从举办形式来看,既有小规模的混龄式家庭托儿所,也有大致按照年龄分班的在园幼儿规模较大的幼儿园,还有个别连锁经营的园所;从地域分布和生源来看,大多分布在城市周边或城乡交界处,主要招收住在附近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因而也被称为“打工子弟幼儿园”“农民工幼儿园”。“山寨园”的提法说明这些非正规幼儿园处在边缘地带,它们被排除在现有教育体制之外。由于未能得到官方认可,媒体往往称之为“非法幼儿园”或“黑园”。

2由民间兴办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成为第三种力量。

面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需求,由民间兴办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已大量出现,被称为“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第三种力量”。之所以称之为“第三种力量”,是因为它们处在公办教育机构和营利性质的民办教育机构之外,属于公益性学校。在呼唤公民社会的今天,通过由民间兴办公益组织的方式来为弱势群体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已成为可能。尽管目前相关政策和发展环境并不宽松,但在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以笔者参与创办的四环游戏小组为例。在北京一个农贸市场中偶然诞生的四环游戏小组既是学前儿童游戏的天地及家长育儿互助的场所,也是志愿者学以致用、进行教育研究的基地。四环游戏小组自成立起一直秉持陶行知、张雪门等教育家倡导的平民教育理念,立足现实,积极探索。“事实证明,四环游戏小组的教育质量非常出色,不逊于正规幼儿园。”四环游戏小组作为一个公益性托幼组织,通过长达6年的实践,探索出一条面向流动儿童的具有文化适宜性的学前教育道路。目前,这种非正规的、公益性的学前教育模式已经在北京市流动人口聚居的石景山刘娘府社区等地推广。这样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有助于让更多的流动学前儿童受益。

无论是“山寨园”的大量开办还是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的纷纷出现,这些机构和组织提供的基本学前教育服务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托幼需求,让流动儿童有幼儿园可上,保障了他们最基本的享受学前教育的权利。笔者认为,平民教育不失为解决流动儿童学前教育问题的一种现实而有效的选择。

二、认识滞后和管理失当今平民教育处境尴尬。

期以来处于尴尬境地。由于处于现有体制的边缘地带,这类平民教育机构不仅未被官方认可,而且遭受歧视、限制。例如,四环游戏小组这类民间兴办的公益性学前教育组织长期面临注册难等发展困境。笔者认为,长期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等导致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生存状况不太了解,很难理解进城务工人员对平民教育的需求。事实上,在频频有媒体报道“山寨园”遭“严打”的当下,进城务工人员对“山寨园”的需求依然旺盛,与官方立场形成巨大反差。笔者认为,这一矛盾的症结在于,官方强调的`是园所达标,而支持者关注的是现实条件下孩子有园可上。前者更多强调的是不出事;后者则立足于弱势人群本身,重在解决问题。“一旦我们最关心学校,则孩子便不受重视了。”其实,行为主体,即当事人自己的声音和选择才更值得关注。四环游戏小组等这类为官方所忽视或歧视的民间自救组织至少在一定范围内为流动儿童提供了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是包办一切的全能政府,民间力量的兴起预示着社会发展的新趋势。笔者认为,该是为“山寨园”正名,因势利导发挥平民教育作用的时候了。在兴办学前教育的问题上,迫切需要调整政府与市场及民间(即社会)的关系。否则,政府若坚持固有成见并采取消极办法。对“山寨园”“取而不缔”“禁而不止”的局面不仅尴尬,而且有可能加剧社会矛盾。

三、实现教育公平期待体制机制的创新。

改革开放30多年来,进城务工人员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城市能否让这些劳动者的子女也享有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事实上,平民教育实践对当下中国的教育改革颇有启示意义。

1突破观念限制和制度障碍。

长期以来,受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公众普遍认为只有公有的、政府办的幼儿园才是好的,民办的、私营的则是趋利的、不好的,自然倾向于同意政府部门对民办的、非正规的“山寨园”进行“严打”。“教育性是学前教育本质属性”的提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对教育性的过于强调而忽略了学前教育基本的托幼服务功能,也导致了政府以正规幼儿园为标准强调统一管理,而对体制外的各类“山寨园”一味打压。笔者认为,学前教育社会化是适应经济体制转型需要的,平民教育是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方向的。要深入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突破观念限制和制度障碍,走出对学前教育功能的认识误区。

2改革财政分配制度。

“山寨园”的办园条件的确简陋,大多存在着场地狭窄、硬件不足等问题,个别幼儿园甚至还存在安全隐患。家长缴费这一单一的经费来源使得“山寨园”不得不低成本运营。然而,必须承认,“山寨园”的存在让处于城市边缘和社会底层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获得了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或者可以说,这些非正规幼儿园承担了普及学前教育的社会责任,而政府则是最终的受益者。笔者认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一直是以牺牲农村、农民为代价的,30余年的改革开放又是农民付出最多而享有改革成果较少。现在,该是回报他们的时候了。缩小社会日益增大的两极分化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财政资源分配方面应向以弱势人群为对象的平民教育倾斜。例如,可通过对流动儿童发放教育券等方式补偿欠账,促进教育公平。

3积极扶持并适当规范平民教育。

学前教育的发展必须考虑其所发生的背景、条件,不存在适合于任何情境的普遍适用的模式。无视差异的教育并不是教育公平的真正内涵。可见,构建需求导向的多元化学前教育供给体系势在必行。

政府应当在认识与肯定“山寨园”价值的前提下,调整管理策略,变管治为服务和扶持。如通过经费支持、师资培训等方面加以扶持。进而适当规范,包括实事求是地设置准入门槛以及执行差异化或有弹性的评价标准等,形成鼓励平民办学的宽松政策与制度环境,以帮助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最终使流动学前儿童能够真正获益。

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正式颁布。2011月,温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五条措施。随后,《若干意见》出台。2010年12月,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发展学前教育的方针。政府的空前重视让幼教工作者无不欢欣鼓舞。然而,细细研读这些政策文本,笔者持谨慎的乐观态度。明确政府主导学前教育发展的责任,加大财政投入等举措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但试图一揽子迅速解决长期积累的问题并不现实。而对于目前需要着力解决的处于弱势地位的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这些政策文本中只有一句话,“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措施如何则语焉不详。体制机制的改革似乎仅仅关注加大财政投入,而且依然延续着以往以城市为中心和政府包办的思路,依然着眼于对非正规学前教育机构的限制、管治而非扶持、服务。这不免令人生出些许隐忧,担心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争相上马政绩工程而不顾现实条件,导致资源浪费和教育不公平加大的问题。

杨东平提出,在利益多元化和需求多样化的市场环境中,社会服务问题主要应当通过政府、市场与消费者三方合作的模式解决。这其中,最需要学习和改革的是政府――应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在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改善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确定政府和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新型治理方式。解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解决的关键是要转变观念,特别是教育价值观,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在体制机制上进行真正的变革和创新。否则,问题必然无解,也无益于学前教育的发展壮大。

面对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民间力量在积极行动。平民教育的实践正在“唤起一种新的力量”,不仅可以为政府部门分优和为社会分担责任,更可以为解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问题提供多种选择。期待政府部门能够走出自我设置的观念误区,把平民教育看作是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积极因素,为平民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期待在《若干意见》出台的当下,政府能够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以促进平民教育健康发展,满足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需求。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是城市的新市民,但现实是这些底层人群常常被遗忘。能否让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有尊严而幸福地生活,是摆在整个社会面前的重大而现实的课题。

参考文献:

[5]克里希纳穆提,一生的学习:我们需要怎样的学校[m],北京:群言出版社,

[6]韩嘉玲,北京市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状况调查报告[j],青年研究,,(8)。

[8]劳凯声,平民教育:从弱者出发的意识与行动[j],中国教师。2007,(2)。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十四

透过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失误和教训,我们必须以此为鉴,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转变观念、完善制度、明晰战略,将我国的城市化推向一个新的水平。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针对我国目前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宏观上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城市发展战略进行调整:

1、进一步加大对内对外的改革开放力度。

城市只有处在开放的条件下,才能促进资金、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合理配置,城市的企业才能够建立复杂多样的分工协作关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发展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对内对外的开放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城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在对内开放方面,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企业条块分割的局面还没有完全消除,统一的市场体系还有完全建立起来,城市发展与自身经济腹地之间的经济联系受到很大制约;对外开放方面,我国现行的很多制度还不能与国际接轨,城市与国际经济的联系还不够密切,城市国际化色彩还不够。

2、从主观上转变城市政府职能。

城市政府应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将工作精力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经营管理企业”逐步转移到“经营管理城市”上来,要不断提高政府领导整体素质,建立科学的决策、管理、咨询系统,提高办事效率,政府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制度,建立城市良好的法制环境,政府还应重视建立促进城市企业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引导,逐步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涉,同时要扩大对外宣传力度,建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3、建立促进竞争、保护产权的有效制度。

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政府应积极的进行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要在个人权益制度的完善方面多做努力,要建立、健全有效保护自然人、法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产权制度。[1]要建立规范政府,特别是规范政府与城市企业关系的制度,消除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加快建设刺激创业者创业动力的贡献与报酬相对称的经济刺激制度,同时要把目前大量产权边界模糊,政企职责不分,内部管理混乱的经济单位改造成为真正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4、从促进区域发展高度培育城市产业集群。

城市竞争力相对较强的城市,城市产业集群发展的相对也较好,尤其东部的中小城市竞争力的跨越式提升正来源于产业集群的成长,从而告诉我们,产业集群是实现城市跨越式发展比较好的捷径。目前,我国内地160个城市拥有不同程度的产业集群约数千个,特别以浙江、广东和福建等省城市的最为明显。产业集群几乎存在全部的175个大小行业里,其中在18个产业上具有明显的聚集。但是,我国产业集群还处在初级阶段,在产业上主要集中在传统产业,在载体上主要在小城镇,在技术含量上主要是低成本的。

5、建立基于循环经济模式的城市资源利用体系。

循环经济的提出,是人类对难以为继的传统发展模式反思后的创新,是对人与自然界关系在认识上不断演进的结果。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它把经济活动重构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是以“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为特征的循环利用模式。{4}发达国家正在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社会看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相对于知识经济而言,我们对循环经济动态和趋势的关注和研究显得还不够。城市资源构成了城市发展的载体,也是经营城市的直接对象。城市资源主要由城市自然资源(如土地等)和城市社会资源(如基础设施、文化遗产、城市形象等)构成。政府对城市资源进行有效聚集、重组和市场化运营,可提高资源利用价值,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资源是有限的,城市政府部门应作好城市资源利用的总体规划,制订切实有效的措施,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手段建立城市资源可持续利用体系,促使城市资源得到有效的、可持续的循环利用。

6、重视城市政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

城市不仅是各种产业要素集聚的平台,也是不同利益群体的组合体。目前在中国制定的城市发展战略中,我们比较注重城市的经济与产业发展,对城市政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重视不够。[6]无论是从城市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看,还是从现代城市文明发展的趋势看,以及从建立社会主义城市文明的本质要求看,我们都必须考虑城市政治文明发展这个因素。中国的城市政治文明应当是以人为本、以知识为本的政治文明。所谓以人为本的城市文明,就是现代城市规划和设计、城市财富的分配和使用,都应当在满足人的发展、实现人的价值、体现人文关怀的目标下进行。由于城市中的人,是由各种利益群体和不同阶层组成的人群,所以城市的政治文明必须是各种阶层利益能够在城市的政治制度框架中得到均衡表达的政治文明,这就是城市的民主政治。

综上所述,系统而深入地对转型时期我国城市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多角度、多层面地认识现阶段城市发展所应考虑的各方面问题,并在这些问题的认识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科学制定和调整我国城市的发展战略规划,从而使城市能够更加健康、和谐的发展。

摘要: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一个长期的阶段性过程,尤其在以磨合与调整为重要特征的社会转型中期,制定和调整城市发展战略,不仅要考虑城市社会的现实需要,而且要考虑到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应该从加大城市开放力度、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效产权制度、培育城市产业集群、建立城市资源循环利用体系以及发展城市文化等方面入手,对原有的城市发展战略进行调整。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十五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立体化绿化的含义阐述,介绍了城市绿化立体化的意义、形式及其推广方案。并且介绍了几种立体化绿化的植物。

城市的立体绿化,广义上的立体绿化实际上就是充分利用三维空间进行绿化,最大限度的增大绿化量。如乔、灌、草结合进行绿化,对墙体、屋顶进行绿化使园林植物在城市建筑物表面生长发育等形式,都是立体绿化。狭义的立体绿化是除了地面绿化形式的其它绿化方式,如墙面、屋顶绿化等。充分的利用立体空间进行绿化,是目前城市园林绿化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绿化、美化城市环境的新的途径。

1.在当前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寸土寸金,单位绿地建设又必须达标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立体空间绿化,增加绿地率,可以有效的缓解用地矛盾,在完成绿地指标情况下,增加必需的硬化空间。

2.立体绿化有效的美化了城市环境,增大了城市绿化的绿量,使绿化视线由平面向空间转移,丰富了人们的视线。园林绿化为柔和的软质量观与楼房的硬质轮廓配合,丰富了城市建筑群体的轮廓线,形成很好的景观,使人有回归自然的感觉。

3.立体绿化增加了城市绿量,有效的.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了生产生活质量。绿化是城市的肺脏,它能调节城市的温度、湿度,净化空气、水体、土壤,促进城市通风,减少风害,降低嗓音等生态效益,改善城市小气候。有研究表明有立体绿化的建筑物比无立体绿化建筑物的室温要低2-3度,绿化有效的缓解了城市的热岛效应。

4.形式多样的立体绿化满足城市复杂立地条件的绿化要求。城市立地条件存在多样性,有平地、斜坡、河流、道路。因此护坡、桥梁、河道都可采用立体绿化来增加稳定性,增强安全感。

城市立体绿化的形式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地面立体绿化:这种形式往往不被人列入立体绿化范围,事实上搞好地面立体绿化在城市绿化建设中更有其实际意义,因为我们大量的绿化都是在地面上做的。现在的城市绿化大到广场小到单位庭院绿化,对地面绿化往往只满足于铺一片草皮,栽几片灌木,认为意境比较纯净,视线开阔,没有杂乱感,便于驾驭,且投人比较低。但这种绿化方式忽略了对乔木的运用。浪费了大量的绿地的上层空间,如果我们在绿地上栽上乔木,不仅有效的加大了绿量,也丰富了绿化的景观层次。使绿地植物配置更加合理,便于绿地养护管理,给人们一个有林荫环境的游憩环境。

2.墙体围栏绿化:对城市建筑的实体墙、围栏采用各种攀援植物进行绿化,数株藤木就可以起到遮荫、覆盖墙面、改善环境的作用,形成苍翠欲滴的绿色屏障。

3.桥体、桥柱绿化:在桥的两侧适当设置种植槽栽植园林植物,可以增加绿视率,起到吸尘、降噪的作用,使桥体不再是一个硬质的交通载体,而变的生气盎然。

4.主体花坛:在广场、游园等地设置摆花花坛或以五色草等植物为主装饰的绿柱、标语架等临时设施,绿期也有几个月,起到美化点睛的作用。

5.阳台绿化:在许多城市,居民爱好在阳台、窗台种花摆花,使生活环境绿意浓浓,体现出自然生息,用绿化装饰了家居,提高了生活质量,陶冶了情操。

四、立体绿化品种选择。

立体绿化还没有被人们普遍接受,可供学习、模仿的范例也不多,人们对立体绿化可用的绿化素材也不是很了解。目前墙体、屋顶、阳台的绿化可选品种很多,我们在选材时也应注重生物多样性,一个生态系统,生物越复杂,生态系统越稳定。在绿化配置上就要做到植物的多样性,并使之各得其所,提升景观的同时,也提升了生态效应。如对墙体绿化采用攀援植物绿化,常见的品种有地锦、爬山虎、凌霄、紫藤、常春藤、迎春,扶芳藤、蔷薇、金银花、牵牛花、络石、木香、葡萄等植物,在配置时,可选落叶植物和常绿植物搭配种植,如以爬山虎为主的墙面。种植部分常春藤或其它常绿品种。屋顶绿化有条件的可以增加土层厚度,各项管理设施、措施到位,绿化时与地面绿化无异。条件相对差一些,土层厚度相对比较薄,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可以选择一些抗性比较好的品种,如佛甲草、马齿苋、马尼拉、爬山虎、蛇目菊、扫帚草等耐旱植物。居民阳台可选择一些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植物,如吊兰能吸收空气中的一氧化碳、甲醛。天南星能吸收空气中的苯、三氯乙烯,还有常见的金桔、朱砂桔等,可抑制细菌,预防感冒,气味清新又不乏观赏价值,这些品种均可选择。

五、立体绿化的推广。

1.积极引导立体绿化建设,营造立体绿化的氛围。在绿化检查评比中加大立体绿化评比份量,促使各单位搞好立体绿化。

2.主管部门要在立体绿化技术和植物材料等方面搞好指导工作,使各单位进行立体绿化时没有技术难关。

3.合理规划,促进发展。立体绿化要有规划,才能促成其循序渐进,合理发展。立体绿化要有长期打算,使立体绿化能科学有序的进行。建设之初要做好屋顶、墙面绿化的设计工作,便于在实际中操作。

综上所述,立体绿化做为一个好的绿化模式,对城市绿化的品的提高、绿量的增加都将有积极的影响。我们职能部门应该积极推广及行使,为我国城市绿化添砖加瓦。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十六

摘要:在参考广泛的城市社会学资料文献的基础上,联系贵阳实际,系统地介绍了在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农民工的社会现实,流动人口的历史、发展,农民工群体的城市社会保障、法律遭遇状况,目的在于披露城市流动人口的生活现实,引起社会重视,制定政策措施,改善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地位、生活现状,促进城市流动(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

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进步,社会由封闭走向开放,城市人口流动的规模越来越大,速度越来越快,城市人口流动与城市化联系起来,城市社会结构变迁,人口分层的产生,导致城市流动人口的形成,经济体制不合理,分配机制、保障机制不完善,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保障薄弱,社会分化加重。

农村人口或农业人口通过就业,升学,联姻等方式迁徙流入城市,形成非城市人的流动人口。比如贵阳的背篼军,重庆的棒棒军群体,大部分是为了就业谋生。

在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中,总是伴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社会的分层(分化)变动。现在,农村与城镇之间的边界壁垒已经遭到严重的削弱。其原因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转变,导致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出现,这些剩余劳动力为了谋生,离开依赖的土地,涌入城市寻求劳动的机会,这样就形成了我国独特的城市化发展道路;农村的劳动力通过进城就业谋生,形成了特殊的农民工群体。农民工进城已不再更大地受到户籍制度的限制,政府反而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推动了农民工的发展壮大,农村人口的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为城市的现代化发展作出很大的贡献,农村人口的'流动,体现了社会结构的分化过程,从世界城市发展经验来看,城市人口的增长仅靠城市人口的再生产是远远不够的,主要还靠农村人口的分化流动,对于农村人口而言,城市生活方式,生活水平都叫农村优越,城市发展,城市中心的吸引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农村人口的加入,城市发展为农村人口发展,劳动就业提供了机遇和平台,从而拉动农村人口的分化流动,同时也是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条件。

根据调查资料显示,农民工的流动呈地域性趋势,即同一个地区的人口会流向另一个相同的地区或相邻的地区(比如贵州人多向广东江浙一带流动),形成一个地区的人口向另一个地区的整体流动现象。

农民工的流动过程中,男性(特别是中青壮年男性)多于女性,这是因为男性在外地的生存适应能力较强,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普遍很低,农民工出卖的是廉价的体力,在这方面男性强于女性,女性流动则多是因为联姻,升学等方式流入到城市,通过婚姻,升学,参军等方式的人口流动已经变得微不足道,但是它始终存在于社会,并将持续下去。

农民工受教育水平低,基本上没有技术,其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城市人口,农民工在城市里的生活非常艰难,他们甚至不能糊口。城市社区保障功能薄弱,尤其是社区城市人对外来人歧视、社区政策对农民工的歧视,农民工的生活更加悲惨。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蓬头垢面的小孩在垃圾桶边翻捡垃圾,他们甚至就是吃垃圾堆里的剩饭,令人伤感!

城市社区社会保障对农民工的保障功能薄弱,农民工自身保障小,使农民工的生活遭遇悲惨。对此,加强社会保障功能,对于解决城市流动人口的生活贫困问题是刻不容缓的。

城市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的体制的重要内容。城市社区保障是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公平公正原则。职工收入差距扩大,偏离社会公平目标,易造成社会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针对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保证流动人口的经济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同时还涉及到劳动者对自己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的社会生活、地位的预期,影响到个人对老年社会地位状况的预期、评价职业地位声望的重要标准。

城市社会中的农民工阶层,是被排除于城市社会保障体制之外,享受不到社会保障待遇。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和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认知不足,城市社会中的农民工群体对社会保障的依赖程度小。在以往的观念中,城市是知识分子、干部、非农人口的社会单元,户籍的划分使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边界更加强化,非农业人口排斥农业人口于城市之外。可见,城市社会中,获得政治权力的农民工阶层很少,农民工阶层是政治边缘群体,难以融入到政治体系之中。

三、社会意义。

农民工进城在现实中,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简单的空间位置移动,更深层次的是人社会角色的垂直流动,城乡分割强化了空间地域分层。但同时也使得农民工阶层融入到城市社会,加快城市经济的开发建设进程。农民工流入城市有三大社会意义:

一、在社会的分层体制中,城市社会空间地位高于农村。

二、社会发展需要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补充,在城市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

三、在城乡分层体制下,逐步优化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增强农民工阶层的社会地位,加深成员公平、消除社会歧视。

四、农民工的法律境遇。

(一)法律对农民工遭遇侵害的无奈:

农民工对法律意识不到位,对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不明,维权意识不深,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不知道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往往是采取消极逃避的思想,试图“破财消灾”。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法律打击非法侵犯行为的力度不大,对侵害行为无能为力。比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社会是屡禁不止,是法律的空子太大,鞭长莫及,还是受害人的不作为态度?难以解释清楚。

从城市社会的不同群体来看,法律似乎是远离社会的边缘、弱势群体,而这些群体在城市的生活中是最需法律的保护,但偏偏是这些最需法律的群体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游离于法律的空白社会。

在农民工群体遭受非法侵害时,法律往往是采取不作为的行为,这也许是农民工处在社会的边缘,社会地位低,不能引起社会、法律的重视。

(二)法律的尴尬:

法律本质上是为维护社会正义,宣扬社会公正,但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违法执法”的现象,“违法执法”是执法者违背法律宗旨的行为,破坏法律的社会功能。在城市中,执法者的素质高低,直接反映执法效果,很多执法者将个人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符合自己的利益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对违反个人利益的合法行为采取超出法律范围的打击。

城管人员的粗暴执法,是违法执法的典型。城市的城市管理往往针对农民工,农民工在街上摆摊设点,做点小生意维持生活,但是城管人员对这种行为横加干涉,对农民工大打出手。这样的执法效果只会激起更强烈的反抗,并没有达到执法的效果。

通过对城市的流动人口,主要是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的剖析,更深刻的认识了解城市的农民工群体的客观现状,希望引起社会、政府的重视,为缓解城市流动人口的矛盾、提高城市流动人口的生活水平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期早日达到整个社会的全面小康。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十七

(一)消极的心理状态导致学习困难。学困生最显著的个性特征就是他们自我评价低,自信心不足,自我调控水平低。对学习成绩不好往往归因于自己能力不足,也有一些学困生由于过分担心成绩不理想,或由于成绩不理想导致父母的责备甚至打骂、老师的批评以及同学的嘲笑,因而随着考试临近,常出现紧张不安、忧心忡忡、失眠,难以集中进行正常的学习或考试等,考试后又不能及时松弛下来投入下一轮学习,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成学习成绩一直不理想。

(二)学习态度不良导致学习困难。学困生往往对学习不感兴趣,缺乏克服困难的毅力,学习懒惰,不爱动脑、动手,在学习过程中,不专心,做小动作,有的甚至还影响别的同学学习;也有部分学困生凭个人的爱好学习,对一些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的学习兴趣浓厚,而对语文、数学等学科的学习毫无兴趣,更有一些学生对老师有成见,上课有逆反心理,甚至上课故意捣乱,从而变成学困生;还有一些学生为了报复教师或家长的某些行为而故意不学习,结果导致成绩不良;当然也有一些学生受家长或某些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认为学不学都一样,没有文化照样可以赚钱,从而对学习抱无所谓态度;另外也有一部分学生是缺乏意志,即随着学习任务的加重和难点的.增多,一但成绩不好就丧失了迎难而上,奋力追赶的决心和勇气,最后导致学习困难。

(三)学习习惯不好或方法不当导致学习困难。学困生往往喜欢上课做小动作,回家做作业时边看电视或边吃零食,也有的学困生经常是很晚才睡觉,从而第二天上课精神萎靡不振,注意力不集中,很少举手发言,若遇老师提问,则往往措手不及,答非所问。方法的正确、科学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学困生一般都是学习机械、呆板,理解慢,学习总是死记硬背,不了解、掌握知识的内在联系,学到的知识处于零散的无序状态,无法形成知识结构,从而造成理解能力差,尤其遇到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运用已学知识才能解答的问题时,更是束手无策。这在数学学科中尤为明显,他们往往只会做一些简单的计算题,但对需要运用一定知识进行分析的应用题,就难以正确解答。

二、客观因素。

(一)家庭方面的原因。家庭对于孩子性格、品质的形成有着相当大的影响,而这些都是影响学生学习的非智力因素。

第一,父母关系不和谐。父母长期吵闹、打架或相互间冷漠,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往往孤癖、暴躁,无心学习,甚至会走上社会的对立面。

第二,长辈的溺爱。爷爷、奶奶及父母可能会因为孩子是独生子女而过分关心、呵护,使得孩子过分依赖人,唯我独尊、自私,性格过强,吃不得苦,只知享受,反映在学业上,就是不愿学习。

第三,留守儿童。生活所迫或想寻求更高的发展,父母长期在外打工而把孩子留在家中,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看管。这一类的孩子在农村特别多。老人最多只能在生活上关照孩子,学业上的问题无法解决,心理成长的困惑更无法跨越代沟。父母在外也只能通过打电话、写信来问一下孩子的学业,而且父母有一种补偿心理在作怪,在钱上尽量满足孩子的要求。因此这些孩子在家庭方面的监督实际上是失控的。

(二)学校的原因。由于社会的发展,当前的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力较弱,因此有些学生可能会因为教师的某一句话,或教师对某件事情的处理不当,从而放弃学习这位老师所授的课。当然也有的教师长期不学习,教学方法死板、陈旧让学生生厌。

(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当前的时代是创造奇迹的时代,也是经济时代。过多的“金钱观”给学生的负面影响较大,一些学生认为钱与读书无多大的关系,身边多少没有什么文化的人赚的钱比读书人多得多!比如身边最熟悉的教师,能有几人买得起汽车,再看看社会上的老板并没读多少书!因此老师的教育在读书无用论面前是多么的苍白无力。

减少或转化学困生是教育工作者及家长责无旁贷的责任,要针对学困生形成的原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健康的人生观,培养他们长远的学习动机,并制定明确的,具体的学习目标,培养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从心理上促进学困生转化。

其次,必须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父母对于孩子的教育是任何人替代不了的;学校的教育是规范性、长期性的教育,改善教师的待遇,构建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优化课堂教学活动是转化学困生的重要举措;社会上良好的舆论、积极的环境对于孩子的成长也是潜移默化的。“三管”齐下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总之,学困生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对策也因时因人而变,给点阳光,才会有彩虹。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十八

摘要:当前,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办社会问题,贷款利率上升,利润空间下降,电力企业经营难度加大,企业收益率下降的状况令人忧心。电力在现代社会,作为高度集成的一种技术性的基础能源,是公共产品之一,因此电力市场在弹性需求方面,不同于其他很多产品。随着电力价格的变化,电力需求量也会随之有比较大的变动,但是不管电力价格有多么大的变动,供电水平却绝对不会受电力价格的变动的影响,居民对电力的需求量大致会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关键词:电力;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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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十九

对城市周边环境与自然生态进行观察,将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与城市绿化工作紧密结合,使其符合系统性要求。例如:在快速路景观设计当中,每隔110-140m设计一个长宽各25m、3m的花坛,坛中养植花草或灌木,从而给予高架桥的乘客美好的视觉体验。又如:在桥墩下方设计一个中央绿化带,绿化带宽9m,可种植低矮或中等的灌木,并栽培草坪,为绿化带设计镶边花盆,盆中的植物主要根据花卉花期、气候等因素选择品种,从而美化周边环境,为人们缓解视觉疲劳[4]。

3.2合理的绿道规划。

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需要展现隔离功能、绿化功能和休闲功能,因此务须对其进行合理的绿道规划。如:结合路段两侧、人行道、绿化等方面的设计要求,将景观路段设置为16m以上、7-16m、5-7m、3-5m等四大类型,给予“3-5m”局促路段设计空间视线宽绰感,在人行道周边布置植物;给予“5-7m”路段设立绿化隔离带,使快速路与行人有效隔离,采用间隔的方式种植密度适宜的行道树,从而增加空间感;给予“7-16m”路段结合商业环境、居住环境设计绿化风格,在商业段对地面进行铺装,科学布置树池、树种,在商居路段布置草坪,种植乔灌木;给予“16m以上”路段运用乔灌木隔离居住区与道路,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私密空间和公共空间,在商业路段采用草坪隔离道路与人行道,通过小品、树阵对草坪进行修饰,从而增加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的品味[5]。

3.3选择因地制宜。

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城市快速路实施广场类、单位类、公园类景观设计,从而彰显城市特色。在广场类景观设计中,对城市快速路临近的大卖场、大型建筑、大空间地段布置长凳,种植高大的乔木,并结合景观风格对建筑物进行修饰。在单位类景观设计中,在大学、电视台等相关地段梳理建筑物的景观结构,将其有效融合于城市快速路的景观设计中,使两者发挥相得益彰的效果。在公园类景观设计中,对城市各个绿化节点进行串联,使其统一形成公园式景观设计。

3.4体现以人为本。

设计人员对步行、车行等过程中的视觉感受进行体会,在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中结合植物带、花带,对绿化曲线进行调整,使其能够和谐,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如:道路两侧运用花灌木搭配落叶乔木,给予行人和行车人员舒适感和美感;控制植物高度,避免行人对坡度段产生较强的倾斜感;在景观节点中布置宜商宜居的快速路景观,尽量加入时尚元素,使人文气息更加浓郁。

3.5彰显生态性。

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快速路交通有机结合,使道路交通与生态环境能够和谐共存。因此,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必须彰显生态性。例如:高架路植物景观应选择形态优美、耐阴的树种,防止行人在灰暗的路下空间产生压迫感;要将“低碳”、“智能”等元素融入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还要让城市景观富有生态性,从而增加道路交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度。

4结束语。

全国各大省市正在持续的高速发展。在城市快速路方面,人们对快速路景观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已经无法沿用传统的景观设计,必须在城市快速路景观设计当中另辟蹊径。通过满足快速路景观设计的系统性要求,对周边环境进行美化,从而降低视觉疲劳感,调整绿化曲线并体现以人为本理念,采用生态性设计让道路交通和生态环境和谐共存,串联各大绿化节点并促进公园式景观设计的形成,利用绿道规划提升城市快速路的景观设计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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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二十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也迅速增加,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任意排放,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给城市及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城市可续污水生物处理技术。

关键词:可持续;污水处理;技术。

一、可持续污水处理概念。

针对传统污水生物脱氮除磷处理技术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可持续污水生物处理技术的概念,以尽可能的减少能耗、高效节能和污水可回用为目的的新技术,推动污水处理技术不断前进。本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内容:尽可能减少cod氧化;尽可能大的甲烷(ch4)产量;尽可能低的能量消耗,相应尽可能减少co2释放;尽可能减小剩余污泥产量;磷酸盐再生;处理水回用。

二、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面临着重要的考验,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城市污水量。而工业废水、日常生活排放污水在城市内部的流向对流经城市的河流以及浅层地下水也都有着不同程度的污染。这也使得我国多数城市水源受到污染,加大了城市生活用水处理的费用,加剧了我国城市废水污染程度。近年来为了加快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促进我国水资源优化、保护环境,我国很多城市已经开始了对城市内污水流向的治理,减少污水在城市内流向对浅层地下水的污染。同时大力应用新的废水处理技术,加快污水处理建设,为我国可持续发展路线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污水生物处理技术研究。

1、可持续污水除磷工艺。

典型的反硝化除磷工艺为dephaonx。回流污泥完成在厌氧池中的放磷和pha储备后在中间沉淀池中泥水分离;分离后的上清液直接进入好氧固定膜反应池进行硝化;沉淀的污泥则跨越固定膜反应池进入缺氧反应池内同时完成反硝化和摄磷(关键步骤);脱氮和摄磷后的混合液再进入曝气池再生(氧化细胞内残余的pha),使其在下一循环中发挥最大放磷和pha储备能力。该工艺不仅可以达到稳定的磷和氮的去除,而且还可以减少50%的cod需求量和减少30%的需氧量以及减少50%的产泥量。不仅如此,还避免了反硝化细菌和聚磷菌对有机物的竞争,也避免了两种细菌泥龄的差异。该工艺还可以抑制污泥膨胀的发生。系统适合cod/n较低的情形。当进水cod/n较高时,由于缺乏足够的no3-,磷的去除不充分。这种情况下,在缺氧池后增加的好氧池,可使剩余的磷通过dpb利用o2作为电子受体来去除。

2、sharon和anamm0x联合工艺。

sharon工艺可以通过控制温度、水力停留时间、ph等条件,使氨氮氧化控制在亚硝化阶段,目前尽管haron工艺以好氧/厌氧的间歇运行方式处理高氨废水取得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在反硝化中需要消耗有机碳源,并且出水浓度相对较高,因此可以sharon工艺作为硝化反应器,而anmmox工艺作为反硝化反应器进行组合工艺。sharon工艺可以控制部分硝化,使出水中的nh+4与no-2比例为1∶1,从而作为anammox工艺的进水,组成一个新型的生物脱氮工艺。联合的sharon-anammox工艺具有耗氧少、污泥产量少、不需外加碳源等优点,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

3、移动床生物膜(mbbr)工艺。

该工艺的核心部分是利用投加到传统活性污泥法曝气池中、比重接近于水的悬浮载体填料作为微生物的活性载体,依靠曝气池内的曝气和水流的提升作用而使其处于流化状态,因而是悬浮生长活性污泥法和流化态附着生长的生物膜法相结合的一种工艺。mbbr具有以下特点:(1)反应器中污泥浓度较高,一般污泥浓度为普通活性污泥法污泥浓度的5~10倍,曝气池污泥质量浓度可高达30~40g/l。(2)水头损失小,不易堵塞,无需反冲洗,一般不需回流。(3)作为mbbr工艺核心的悬浮填料具有好氧和厌氧代谢活性,可良好地脱氮除磷。

4、人工湿地(cw)污水生物处理工艺。

cw系统是一种由人工建造和监督控制的、与沼泽地类似的地面,它利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三重协同作用来实现对污水的净化作用。这种湿地系统是在一定长宽比及底面具有坡度的洼地中,由土壤和按一定坡度、充填一定种类及级配的填料(如砾石等)混合结构的填料床组成,废水可以在填料床的缝隙中流动,并在床体的表面种植具有处理性能好、成活率高、抗水性强、生长周期长及具有景观和经济价值的挺水性植物(如芦苇),由此形成一个独特的动植物生态环境,实现对废水的有效处理。cw系统对bod5的去除率可达到85%到95%,对codcr的去除率在80%以上,对总氮的去除率达到60%以上,对城市污水中磷的去除率可达到90%左右。

5、carrousel氧化沟工艺。

carrousel(卡鲁塞尔)氧化沟是一种单沟式环型氧化沟,在氧化沟的顶端设有垂直表面曝气机,兼有供氧和推流搅拌的作用,污水在沟道内转折巡回流动,处于完全混合状态,有机物不断氧化得以去除。该氧化沟一般设有独立的沉淀池和污泥回流系统。carrousel氧化沟具备一般氧化沟的共同优点,工艺流程简单,抗冲击负荷能力较强,出水水质较稳定;其独特之处在于:单台曝气设备功率大,数量较少,投资较少,维护点相对较少,更易于维护。其不足之处:由于表曝机数量少,沟内混合液自由流程很长,由紊流导致的流速不均有可能引起污泥沉淀,影响运行效果;单沟氧化沟维持溶解氧较高,加之单点供氧强度较大,耗能稍高。carrousel氧化沟结构和设备简单,管理方便,适用于中小规模的城市污水处理。

6、同时硝化反硝化。

近年来好氧反硝化菌和异养菌的发现以及好氧反硝化、异养反硝化等研究的进展,奠定了snd生物脱氮的理论基础。当好氧环境与缺氧环境在1个反应器中同时存在,硝化和反硝化在同1个反应器中同时进行称为同时硝化反硝化。同时硝化反硝化不仅可以发生在生物膜反应器中,如流化床、曝气生物滤池、生物转盘;也可以发生在活性污泥系统中,如曝气池、氧化沟。与传统生物脱氮工艺相比,snd工艺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硝化过程中碱度被消耗,而同步反硝化过程中产生了碱度,snd能有效地保持反应器中ph稳定,而且无需另外添加碱,节省运行费用。snd意味着在同一反应器,相同的操作条件下,硝化反硝化能同时进行。如果能保证好氧反应器中一定效率的硝化反硝化反应同时进行,那么对于连续运行的snd工艺污水处理厂,可以省去缺氧池的费用,或至少减小其容积。对于仅由1个反应池组成的sbr反应器而言,snd能够降低实现完全硝化反硝化所需的总时间。

7、膜生物反应器(mbr)工艺。

mbr工艺主要是由膜组件、泵和生物反应器三部分组成,其中生物反应器是污染物降解的主要场所,膜是对混合液和对待特殊污染物进行分离和萃取的介质,而泵是为满足分离和萃取提供所需的动力的必需设备。mbr工艺的优点:

(1)出水水质优质稳定;

(2)剩余污泥产量少;

(3)占地面积小,不受设置场合限制;

(4)可去除氨氮及难降解有机物;

(5)操作管理方便,易于实现自动控制;

(6)易于从传统工艺进行改造。

结束语。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水资源将越来越少,对水的关注也会越来越多,如何才能最大化的节约水资源,减少水源污染,将成为我们共同关注的话题。日益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污染水源将成为世界关注的话题,通过研究发现提出对污染水净化技术有待于研究,虽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还有待于人们去进一步的实践证明。

参考文献。

[1]李博.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天津:民营科技,2011.10。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二十一

行走在城市之间。

他是活着的,不可毁灭的,许多世纪的产物已经变质了。他从不停止跑步。

这座城市已经扎根,像一把雕刻刀,打磨着它在人们心中日益清晰的形象。高层建筑是外观,繁荣是装饰,车辆是线条,清晰而规则。他仍然轮廓分明。

我抬头看着那些高楼,骄傲地站在钢筋混凝土的街道上,看不到头。他低头看着自己的城市,被路切成了碎片。这是一个人们引以为豪的世界。

城市是混合文化的产物。中国和欧洲是混合的,但绝对没有协调因素。古雅的商店两侧是欧洲街道或哥特式建筑。整整一排似乎都是文明的见证人和胜利者。他们轻而易举地踏上了这里,记录了一段发展的历史和一个无法讲述或完成的`故事。

一些住宅区虽然略低,但依然优雅。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他有着无尽的成长故事。他也是一个蜕变,一个崛起,也是一部不会被遗忘的史诗。

在这样一个城市中,在空的差距中,还有另一个世界被不经意地隐藏着。

他给我留下了太多的印象,那是我在学生时代走过的小巷。我不禁想起了那些老房子。破碎的红砖墙布满了不可理解的街头涂鸦,经常是一片漆黑。不到三层楼高的小屋挤满了各种各样的花和植物。可以想象,城市里仍然有这样的生活:水龙头位于房子外面,清晨路过时,我可以看到几个穿着宽松睡衣、眯着眼、头发蓬乱、蹲在门前刷牙的分散的妇女。

门和窗框是由木头制成的,收音机里的早间新闻可以很容易地传播到门外。小巷充满了古老的气氛。在夏天,居民带着他们的孩子和狗出去凉爽的聊天,而在冬天,他们自己烧烤的香味从敞开的门释放出来。巷子外面的街道并不宽,也没有打算在那里建一所学校,但是在学校时间交通堵塞不能停止。一些穿过小巷的学生不禁羡慕那里的人们,悠闲的生活和老房子散发出的灯光和香味。

城市里有这么小的地方。他们像灰尘一样,紧紧地挤在城市之间,安全地定居下来。像一个被遗忘的安静的地方,它有一个剪辑的记录方法。

这座城市太容易让人误解,并挂上“红葡萄酒和绿葡萄酒”的标签。霓虹灯变成了鲜艳的外套,太招摇了;来来往往的人成了拥挤的同义词,太物质了;那些高楼的拐角总是显得太尖。很少有人能找到那些拥挤的角落,也看不到城市的辉煌。站在街上,一边是他们无法理解的忧郁,另一边是高高挂着的太阳。

这座城市是一本历史书,一段流动的时间,混杂着无数的建筑,记录着无数的发展。他穿梭往来,没有任何延迟,没有任何声音,充满了每个人的生活。他不需要在指针上打勾,但是他也很顺利地刷了一下,划了一个很深的记号。

城市是流动的时间。我已经看到时光的流逝,倾听他的声音,展望未来。我亲身感受并看到,即使在灰色的世界里,这座城市仍然散发着无与伦比的巨大光芒。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二十二

摘要:广场文化是群众文化的一种表现方式,是以广场为阵地开展的文化活动,推进了群众文化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广场文化;群众文化;。

一、开展群众文化的意义。

(一)开展群众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文化的重要手段。

在当代社会中,群众文化已成为建设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环节。

所以,想要构建和谐文化,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

就要立足于文化惠民,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从而更好的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为民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服务,不断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文化引领分沿,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建设和谐的社会文化,它能够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的主流文化方向,以道德教育为例,群众文化能够以特有的方式渗透进广大群众的思想中,它的教育价值是任何方式都无法相比较的。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培育,扶持,成功打造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踊跃参加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群众文化活动对社会道德建设的作用非常关键,它的社会价值对全民道德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群众文化推进精神文明的建设。

多年的社会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基层和谐文化的作用:第一,它为精神文明活动的广泛宣传提供了非常广阔的平台;第二,它为团结友爱、居民和顺,家庭和美,社区和谐充满生气的社会氛围提供了有力的原泉;第三,它没有年龄的差别,没有区域差别,也没有身份的差别,更没有水平高低的差别。

它促进了家庭的融洽,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互不相识的人聚在一起,即沟痛了心灵,并增加了团结友爱,充实了业余生活,群众文化把人们从家庭中,工作中单一的环境中解脱出来,认识更多的人,大家一起锻炼,一起欢笑,互相鼓励,形成和谐的社会效应。

它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序推行、促进了社会和谐与文化繁荣发展。

二、群众文化中的广场文化。

广场,是指户外开阔的活动空间,是城市与农村较大的平整场地。

文化活动,是指以艺术文化为主开展的活动。

广场文化活动的开展,非常符合广大群众的需求,这为广场文化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契机。

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因而人们开始追求高层次的精神文化。

根据多年的社会实践经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了群众文化的蓬勃发展。

这种群众文化的蓬勃兴起大大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水平素质,进而使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作为群众文化之一的广场文化,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城市添加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搭建什么样的文化活动舞台?又该如何促进一个城市或地区的精神文明的建设呢?近年来,伴随着政府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积极的开展,广场文化渐渐呈现出繁荣的景象。

而这种情况也正体现着一个地区的文化发展状况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广场文化活动的开展迎合了广大群众的精神需求,这也为广场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夯实的基础。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依托广大的人民群众,不断打造广场文化品牌,使得群众文化走上一条繁荣昌盛的道路。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广场文化的意义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文化水平的落后,在这一段时期内,广大人民群众的广场文化形式比较简单,主要以集会、庆典等形式来表现,真切地反映出这个时期的文化发展的特征。

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与之相追随的是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增长。

随着群众文化的逐渐发展,在群众中出现了广场文化,并且得到了讯速的发展。

伴随着群众文化的发展以及党和国家对精神文明的建设的加深,广场文化得到了非常快速的发展,呈现出耀眼夺目的光彩。

三、广场文化在群众文化中的作用与地位。

城市房屋拆迁分析的论文(优质23篇)篇二十三

杨惠红。

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法院正确、及时的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案件,对加快城市改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据中国房地产报报道,目前,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发展中,只要一拆迁就有纠纷,一有纠纷就有上访,甚至时有恶性事件发生。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处理不慎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如何从理论上正确理解,在实践中坚决贯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摆在我们审判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处理原则。

法律效果是通过法院的执法活动对社会生活产生的作用和影响,衡量法律效果如何,主要看法律作用的结果能否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社会效果是通过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基本价值得以实现,从而使执法的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依赖于法院的执法活动得以现实,法院的执法活动是展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台。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统一的,互为因果关系和互相包含的。因为社会效果即法的价值的实现,是立法的依据和驱动力,法律效果的实现,导致法的价值即社会效果的实现。因此,一个正确的裁判既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应该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任何两个效果相背离的裁判,都将是错误的裁判。正如肖扬院长所说的,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实际上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也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真正拥护和支持。

然而,法律是稳定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与社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只是一般调整,而不是具体调整。法律既不可能无所不包,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加之成文法的滞后性等等,使得任何法律都存在缺漏和盲区。因此,法律在反映社会关系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官的职责和智慧是把两者有效地统一起来,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立法本意、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体现法的公正价值,遵循社会效果的价值取向,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依法裁判,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公正既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裁判结果的追求,同时,又是社会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评价,因此,公正具有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坚持法律标准,符合社会标准,是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最高标准、最高境界。作为一名法官,要做到裁判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低标准。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裁判只有代表社会正义,反映社会主流,体现多数群众的意愿,才能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才是追求司法公正的真正意义所在。

(二)提高办案效率,维护法律尊严。效率问题,是肖扬院长提出的新世纪法院工作的重要主题。审判工作效率不仅反映了法律对法院审判期限的要求,更以其丰富的内涵反映出社会对法院裁判及时性的渴望。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树立“时间就是效益”的观念。很多当事人有“官司打得起,拖不起”的想法,反映出当事人对办案效率的期望。案件不能及时审判,会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案件不能及时审判,就是对当事人的不公正,案件不能及时审判,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追求司法效率与追求司法公正是一致的,法官判案如果不讲效率,即使最终依法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社会对裁判的评价也会降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亦难以统一。

(一)把司法为民作为检验“两个效果”的标尺。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司法为民这一指导思想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房屋拆迁管理自今尚未立法。法院在适用法律和具体操作方面存在诸多疑惑和分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底开始起草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案件的司法解释,但是,终因房屋拆迁案件情况复杂,司法解释至今尚未出台。法院在这样的一个执法环境和条件下,审理和执行拆迁案件,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有冲突的情况下,应当注重社会效果,力争将“两个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不能孤立办案,机械执法。应该把是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标准,作为检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标尺。

(二)树立正确的审判观念,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行政审判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行政审判的宗旨是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把维护公民权利放在第一位来考虑。,我院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宣城市建设委员会拆迁裁决一案,经审查,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对徐某要求原地回迁、回迁安置价位、附属物补偿等问题没有予以裁决或裁决有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遂判决撤销了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补偿安置部分的决定。经统计,我院判决结案的房屋拆迁案件中,撤销或改变被告不合法行政决定的案件占60%。通过裁判,保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缓解了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情绪,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善了干群关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发挥审判为经济发展、城市改造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良好社会效果的实现。现行法律着眼公正的较多,考虑效率的相对较少。在审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裁决的期限,为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提出。房屋拆迁案件一般时间要求紧,如果少数被拆迁人不拆除房屋,将会影响城市建设,也给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带来诸多困难。因此,法院在处理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申请先予执行的问题上,应坚持树立全局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我院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裁决一案,被告因征用土地曾与原告产生过矛盾,原告对被告的工作产生了抵促情绪,因而拒绝执行拆迁裁决,由于原告一户房屋未拆除,严重影响了我市“二环路”的建设进度,法院根据被告要求先予执行的申请,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及附属物,从而使“二环路”建设顺利进行,实现了城市改造的良性循环,法院的执法活动保护了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经济。

(四)正确运用调解手段,有效化解诉讼矛盾。当前,在民事诉讼中,提倡“多调少判”。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对自身冲突解决的自愿选择,调解结案是社会效果最好的结案方式。在复杂的案件审判中,“两个效果”难于统一时,调解是统一两个效果的最好途径。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涉及拆迁当事人之间的补偿安置问题,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而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了法院的裁判结果是维持或是撤销行政裁决。不管法院如何判决,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均未得到解决,法院裁判后,往往是案了事未了,拆迁当事人之间矛盾依然存在。对此,法院始终坚持以调解为主,通过民事纠纷的处理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法院在调解过程中,针对拆迁中普遍存在的“补偿机制不合理”这一焦点,着重做拆迁人的工作,说服其在补偿安置方面适当予以让步,对被拆迁人,法院则深入、细致地做法制宣传工作,客观、准确地了解被拆迁人的思想动态,注意把握在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上做调解工作。如我院在审理湖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宣州分公司申请先予执行李某拆迁裁决一案中,法院两次主持拆迁当事人调解,并通过基层组织协助做调解工作,均未成效,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由于李某年纪较高,家境贫寒,周围群众对李某表示同情,对法院工作表示不理解,为了使法院的工作得到多数群众的赞同,为了减轻贫弱者的经济损失,法院再一次给当事人提供一次协商的机会,慑于法律的威严,在强制执行现场,拆迁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据统计,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经法院调解,拆迁当事人之间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而结案的,结案率达94%。通过调解处理,拆迁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化解了诉讼矛盾,消除了不稳定因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有机的统一。

房屋拆迁案件是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鉴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与不足,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拆迁案件过程中,要注意积累经验,注重调查研究,要建立、健全交流渠道。作为一名行政审判人员,我们要通过学习与交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加快城市改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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