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文(热门15篇)

时间:2023-12-08 作者:翰墨

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承担着货币发行和金融调控的重要职责。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繁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选的几款优质理财产品,供大家参考选择。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文(热门15篇)篇一

1.1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环境不乐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得到了充分发挥,但是它的发展缺乏稳定乐观的环境作为支撑,所以进一步限制了资产管理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究其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刚刚起步,并未在社会范围内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所以社会的关注度和支持度并没有预期中高,而且一段时期内金融业表现出极强的“边缘化”倾向。第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信用环境缺乏可信度,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逃废债现象的发生,加大了资产处置的难度和风险。第三,资产管理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所以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难以展开有力的法律手段,缺乏足够的制度保障和管理。第四,资产管理企业缺乏强有力的市场体系,同时员工业务水平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多数员工无法准确预测和把握金融市场行情,由此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掌握战略主动优势。

1.2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压力大。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后起之秀,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为了掌握竞争的主动优势,它面临着极大的压力。这种发展压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产管理公司在接受和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没有展开充分、细致的调查研究,而且其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法律文件和法律手续的不完善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压力。第二,在“债转股”的过程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缺乏完善的管理措施和手段,所以导致项目实施状况的差水平。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个别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水平有限,不具备债转股的相关条件,只是享受政策上的连带福利;其次,某些债股权企业受自身认识水平的局限,片面重视减债,而忽视了转制,导致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最后,债转股企业的法人股未上市交易,所以不能直接进行转股业务。

1.3未来改革与发展的定位和主业可持续性不确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发展改革的进程中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所以难以将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与市场处置手段有机的结合起来。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主体业务即不良资产处置,但是受经济周期的限制,不良资产也有其独特的市场运行规律,所以,资产管理公司要获得长远发展,就要创新思维,转变盈利模式,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经营主业。同时,资产管理公司要在业务和改革上实现突破,就要逐渐摆脱定式思维的束缚。最后,资产管理公司要想建设高效稳定的职工队伍,最大限度的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就必须明确企业改革和发展方向,明确企业的市场定位。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措施与发展途径。

目前,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在较大范围内呈现出波动态势,而银行业在发展业务时,也会较大程度的受到市场波动影响,进而滋生出大量的不良资产,阻碍整个金融系统的发展。由此可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顺应时代发展需求,适应金融改革的现实需要,就必须积极探索,走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改革之路。而要实现改革,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健全、完善的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置不良资产,而且对于之前的遗留问题也能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第二,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发展目标定为管理、处置和收购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它能最大限度的规避金融风险,而且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三,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全国总资产的保值。所以,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能为现代投资银行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2.2逐步扩大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金融机构要逐渐拓宽不良资产的处理范围,就要适时扩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便于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掌握战略主动权。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接受有关机构的委托代为处置不良资产,积极配合有关机构工作、调查高管层的刑事及民事责任,依法收购及其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按照法定程度接管和并购陷入危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债券的管理和回收等。在这个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要转变发展策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不良资产的处置及定价上,最大限度的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优势。

2.3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要不断转变经营发展策略,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激励与约束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受到极大的冲击,资产管理公司要预防员工产生道德风险,避免不良资产的随意处置,就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不良资产评估体系,加深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全面了解。其次,除了建立完善的市场评估体系外,公司还要规范考核指标,建立起绩效考核体系,对员工进行奖励和惩处。再次,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最后,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相关部门要及时披露公司的资产回收、处置情况以及公司经营现状,以便于推动资产管理公司的良好运行,防范道德风险的频繁发生。

2.4培育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资产管理公司要获得长远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培养出处置不良资产的核心技能,以便于在今后的业务发展中掌握战略优势。第二,资产管理公司要加强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同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资产处置方法,并且不断创新,推陈出新,形成独具特色的不良资产处置技能。第三,资产管理公司要不断钻研业务,加深对企业控股市场的了解,逐渐深入到企业债转股业务治理中。第四,资产管理公司要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必须注重人力资源的竞争,所以企业要广泛吸纳和培育人才,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源储备,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三、总结。

总而言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断拓宽改革发展进程,促进企业的跨越式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方向,对国有企业的生产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实现改革和发展,就必须以市场经济发展现状为根本着眼点,不断拓宽和创新业务范围和模式,建立起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同时,企业间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广泛吸纳优秀人才,使其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更好的为企业的发展服务,推动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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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文(热门15篇)篇二

所谓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决定。具体讲,利率市场化是指存贷款利率由各商业银行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变化来自主调节,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引导,以同业拆借利率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各种利率保持合理利差和分层有效传导的利率体系。利率市场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我国金融间接调控的关键,是完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机制、提高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党的十六大报告重申“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要决定为利率市场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确定为:先放开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顺序进行。

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以后,先后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和银行间市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放开了境内外币贷款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试办人民币长期大额协议存款;逐步扩大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尤其是,利率市场化迈出了重要步伐:1月1日再次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3月25日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10月29日放开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2.3倍,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央行只确定利率下限,商业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利率水平和内部定价规则。

利率市场化的过程,是一个金融市场由低水平向高水平、由简单形态向复杂形态转化的过程,商业银行在迎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利率风险的加大,将会扩大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利率波动所引发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1.重新定价风险。

重新定价风险也称为期限错配风险,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就固定利率而言)或重新定价期限(就浮动利率而言)所存在的差异。这种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使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会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化。在分析这类资产时,须对可能受到利率波动影响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加以分析,即对利率敏感性资产和利率敏感性负债加以分析。如果利率敏感性资产大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则为正缺口,当利率下降时商业银行有利息损失;如果利率敏感性资产小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则为负缺口,当利率上升时商业银行有利息损失。缺口越大,银行所承担的利率风险就越大。例如,如果银行以短期存款作为长期固定利率贷款的融资来源,当利率上升时,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固定的,但存款的利息支出却会随着利率的上升而增加,从而使银行的未来收益减少和经济价值降低。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由于资本充足率较低,不产生利息的不良资产较多,资产负债结构匹配布合理,利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间相对固定的负缺口较大,资产负债结构原未调整到有利于应对重新定价风险的状态。

2.收益率曲线风险。

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也会使收益率曲线斜率、形态发生变化,即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斜率为正的收益率曲线表示长期债券的收益率高于短期债券的收益率,这时没有收益率曲线风险;而斜率为负的收益率曲线表示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低于短期债券的收益率,这时有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面值已经超过3万亿,如此大的国债余额在负收益率曲线的情况下,市场风险非常大。

3.基准风险。

基准风险也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是另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例如,一家银行可能用一年期存款作为一年期贷款的融资来源,贷款按照美国国库券利率每月重新定价一次,而存款则按照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每月重新定价一次。虽然用一年期的存款为来源发放一年期的贷款,由于利率敏感性负债与利率敏感性资产的重新定价期限完全相同而不存在重新定价风险,但因为其基准利率的变化可能不完全相关,变化不同步,仍然会使该银行面临着因基准利率的利差发生变化而带来的基准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次调整存贷款利率,每次调整中存贷款的利率变动都是不同步的。以一年期存贷款利率(年利率%)为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最大利差达3.6%,存贷利差处于起伏不定的变动中。在利率市场化之后,这种存贷利差的变动将更为明显。

4.期权性风险。

期权性风险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一般而言,期权赋予其持有者买入、卖出或以某种方式改变某一金融工具或金融合同的现金流量的权利,而非义务。期权可以是单独的金融工具,如场内(交易所)交易期权和场外期权合同,也可以隐含于其他的标准化金融工具之中,如债券或存款的提前兑付、贷款的提前偿还等选择性条款。一般而言,期权和期权性条款都是在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时执行,因此,此类期权性工具因具有不对称的支付特征而会给卖方带来风险。比如,若利率变动对存款人或借款人有利,存款人就可能选择重新安排存款,借款人可能选择重新安排贷款,从而对银行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的客户有权提前支取存款或提前偿还贷款,每次利率调整后,都会出现大量提前提款或还款的现象,可见我国商业银行所承受的期权性风险之大。

1.树立强烈的利率风险控制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上偏重于信用风险、政策风险和操作风险,而对利率波动引发的市场风险重视不足,没有专门的内部机构来管理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我国商业银行要成功应对市场风险,必须树立强烈的'利率风险意识。商业银行必须认识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利率风险必将成为其主要业务风险之一,利率风险将渗透其各种业务活动,且将影响其盈利模式。商业银行必须从经营观念上高度重视利率风险管理,设立专门的利率决策机构,从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各个业务环节全方位落实利率风险管理,才能化被动为主动,在利率市场化的大潮中生存发展。

2.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

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适时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来转移凝聚在我国商业银行头上的市场风险。如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和期权、互换和互换期权等,既增强风险的分散化效果,又不会对既有的客户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可以有效地促进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增强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

3.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传统业务的依赖,逐渐降低利率风险。

4.提高资本充足率。

银行资本金是决定其经营实力和支付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利率市场化的情况下,利率的走向是难以预测的,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代表着银行应付金融风险能力的强弱。因此,必须尽快使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达到《巴赛尔协议》的要求。增补资本金最快的途径:一是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二是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筹资。总之,银行应从多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抗风险能力。

5.建立合理的产品定价体系。

利率市场化使我国商业银行进入自主风险定价时代,产品定价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定价不合理会使商业银行在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是商业银行有效配置资源参与竞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商业银行应从传统的信贷定价模式中跳出来,主动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度及盈利能力的分析与研究,为合理定价与有效配置资产奠定基楚。商业银行应成立专门的机构,确定每一时期的利率定位、利率政策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建立以效益为中心,高效协作的产品定价机制。

6.加快人才培养。

利率市场化导致银行竞争加剧,商业银行必须有一支靠近市场、贴近客户,对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具有敏锐分析能力的专业队伍,才能在激烈竞争中生存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增强自身竞争力,应对利率市场化大潮的到来。

银监会应定期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完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市场风险管理的问题,商业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银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整改建议,包括调整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模型、假设前提和参数等方面的建议。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有效采取整改措施或者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采取严厉措施,防止其市场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报告,、1。

3.,风险管理与衍生产品,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6。

4.赵先信,银行内部模型和监管模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6。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文(热门15篇)篇三

摘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重组改制旨在提升市场竞争力;分立重组是银行面临的首要的最大法律风险;通过分立进行重组改制是合法现实的选择;此种分立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必须遵循法律并有所突破;分立重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司分立银行重组法律风险债权债务。

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了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基于种种考虑,采取分立重组这种特别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是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但是,由于商业银行是金融的核心,而金融又是一国现代经济的核心,特别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占到国内银行资产总量的60%,关乎国计民生,它的一举一动都必须有所遵循。因此,商业银行的分立重组就显得特别敏感,也就必须更加严格的遵循现有法律框架,进行规范运作,避免先天不足,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建立创造良好氛围,为公开上市打下坚实基础,力争创造高起点,发挥后发优势。

一、分立重组的基本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商业银行管理的日益进步,对银行业务和管理的法律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法律分析保障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银行信誉,显得日益广泛和重要。

商业银行的分立重组在本质上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就是要把国有银行变成国家控股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使其产权明晰,从根本上解决单一所有制长期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和经营者越位的弊端,建立权责分明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迟迟迈不开步伐,恰恰是因为产权改革的敏感性。无论是注资充实资本,还是剥离不良资产,依法进行分立重组都是一家银行恪守信誉、进一步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和前提。具体到银行分立重组本身,遵守法律、规则和标准有助于维护银行的商誉,符合银行客户、市场及整个社会对银行的要求,客观上也会吸引其他投资者,有利于公开上市。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将银行业的风险分为八类,法律风险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类,在银行管理经营活动中必须引起重视,也必须引起银行监管者的重视。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现行法律不完善、不明确以及法律修改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文件,使交易行为违反法律和监管规定等原因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业务合法合规,乃至于更进一步对业务提出在合法框架内符合业务需要的方法和措施的建议,都需要对银行面临的所有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分立重组法律风险的分析,是确认新的股份公司制银行合法合规的基础,也是防范法律风险最关键的前提。

分立重组中要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

1.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是社会的基本准则和普遍评价。企业依法设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一种企业形式也应当然不能例外。所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国有独资,规模庞大,要同时满足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2.满足监管方的要求。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采取有效的合规政策和流程规定,以确保在违反法律、规则和标准的情形发生时,银行管理人员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在立法过于原则和抽象的情况下,不健全的法律势必赋予监管部门更多的发挥空间,何况银行业又属于目前国内进行准入条件限制的特殊行业,影响国计民生,对它严格监管无可厚非。

3.满足债权人的需求。银行的债权人主要是广大的存款人。按照通例,国有商业银行由过去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乃至于吸引战略投资者和公开募股上市,按照法律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仍然是有限责任,况且分立形成的新的银行公司会承接所有的主营债务,债权人利益受到的影响微乎其微。

4.考虑股东及投资者的预期。遵循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分立决议要充分反映大股东的意志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完成发起设立之后,要严格遵照股份公司法律规定,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充分尊重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对反对股东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

二、商业银行分立重组的程序。

综合国内现行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分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新设分立,另一种方式是派生分立。如果商业银行属于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其分立方式应就上述法律规定进行选择,不能突破,否则,如果属于新的分立方式,或者对于二者界定不清,势必导致要修改现行法律,要征得立法机关的同意,要寻求合理合法的依据。

新修正的《商业银行法》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依据法理,除特别法作出特别规定、应予优先适用外,其余事项均应适用一般法。这些就是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公司制改革的法律依据。现代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的重要法律根据是《公司法》,商业银行的分立也适用《公司法》。

分立不涉及其他公司,在程序上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分立程序主要是:。

(一)公司分立决议与批准。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先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然后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而作为金融业核心的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司法》第227条)。

(二)进行财产分割。

财产是公司设立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承担公司债务的保障,因此,进行公司分立,必须合理、清楚地分割原公司的财产,对于派生分立,是原公司财产的减少,对于新设分立,完全是公司财产的重新分配。

(三)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

《公司法》第185条第2、3款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17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四)登记。

公司派生分立,必然出现原公司登记注册事项,主要是注册资本的减少等变化和新公司的产生;新设分立中,必然出现的是原公司的解散和新公司的产生。因此,公司分立时,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对此,《公司法》第188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都作了具体要求。要注意的是,在公司分立时产生的新公司是独立经济核算的法人,按企业法人登记程序办理,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它不同于公司的分公司,也不同于公司的子公司,因为公司分立实质是财产上的分割。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一旦发布分立重组公告,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则包括:发布分立公告;通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法律角度下的分立公告即是一种通知行为,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包括:背景叙述、分立公告、对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通知、债权债务处理的安排等。由于商业银行客户数量庞大,根据重要性原则,逐一通知所有债权债务人是不现实的,只能选择通知和公告通知。

三、商业银行分立后债权债务的安排。

作为法人的银行分立后,消灭或变更原法人,设立新法人,因分立而消灭的法人,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合同法》第80条、84条、88条、9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债务可以概括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以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约定承担。

约定承担,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约定债权、债务具体应由哪几方承担。约定承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明确约定由分立后的某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即由单一的一方承担;另一种情况是约定由分立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即按份承担。按份承担债权、债务是指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时,其债权债务若要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担,须具备以下条件:1.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分立,这是产生按份承担的必要条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后,才能产生多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才能按照约定的分担方法分享权利,承担义务。2.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时的债权债务须为同一可分的给付。可分的给付是指一个给付可分为数个给付而无损于其性质或价值,可分给付的内容必须统一。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互相约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按份分担。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时,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按份分担的必要条件。至于如何按份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则无关紧要。

(二)法定承担。

法定承担,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没有约定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债权债务,但它们所分享的债权性质属于连带债权,所分担的债务也为连带债务。合同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采用分立的手段来逃避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然而,在这一点上争议也颇大。近年来,有的学者认为公司分立后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按承接的资产比例来承担债权债务,而不当然地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说法有点突破传统民法的理论,但由于更符合现代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也广为人们所接受。持有这种观点的理由为:企业分立后根据各自承受的资产成了两个独立的法人,原先的债权债务在分立时已经由分立后的企业根据资产的承受比例约定各自承担,债务人也没有异议(如有应在公告期间提出),为什么还要对原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79条规定,“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这个概念下,分立后的公司并不当然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商业银行分立后,新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主营业务是不同的。这相应的导致新公司的承继能力和债权债务范围的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安排只能遵从法律规定,其利益会得到高度重视和充分保护。本着上述原则,新公司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确定新公司对于债权债务的承继情况。对外互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对方的债权和债务,因为新公司仍属于商业银行,对外担保有着严格限定,而且由于双方的关联关系,互相担保既与法律冲突,也不合适。总之,分立重组并不是债权关系的变更,不需要做任何的变更手续。与原银行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企业或者集团的权利和义务都不会因分立重组发生变化。原有合同将继续有效,一般客户不需要因分立重组重新办理手续,新业务可按照现行手续进行办理。

针对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债务人可能借银行分立之机,以债权变更不符合有关法律为由,逃避银行债务。因此,对公告通知或者选择通知中的持有债务安排异议的债权人,接到选择通知的可以自接到之日起30日内,没有接到函件的可以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原银行将依法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要求。分立后,新公司将按照分立公告中的债务承继安排,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商业银行分立中债权人的抗辩权,它是指债权人(主要是存款人)的权利在公司的分立得不到满足时所享有的法律所赋予的抗辩权。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公司分立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分立时,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如果债权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公司的分立就不能成立。但是,债权人对公司的分立所能主张的权利也仅限于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除此以外的其他阻挠公司分立的权利请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针对债权人提出的权利要求,主要的对策是:区分正常业务与债权人的权利要求。

四、现行法律框架下的选择。

在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作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体制的基础上,将其改组成由国家金融投资公司代表国家控股、其他法人单位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此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重组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许可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国家股东、其他法人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股权向国内外投资者出售(国家可先绝对控股,后相对控股);同时组建若干商业银行投资基金,吸收自然人资金组成基金法人对银行进行参股。最终,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上市的商业银行。这是社会各个层面的共同需求,更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由于无先例可循,许多做法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政府作为主要出资人,就必须依法规范操作,不让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通过分立的方式实现整体改制的目标,依法合规是国有商业银行重组改制的重要原则。分立不是分拆,改制不应当是从区域或业务分类对一家银行进行分拆,而应当是对全部商业银行业务进行整体改制。通过分立的方式实施整体改制是现行法规框架内规范的操作方式。过去,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尚未真正转变成为《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一些国有商业银行也没有自觉地贯彻执行《公司法》。市场灵活多变,造就了公司法的相对不确定性,即便是西方的发达市场国家,也在努力适应经济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

当前,国内现行法律对于商业银行分立重组过程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健全明确,缺乏特别规定,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绝不同于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重组,适用法律亦有所不同。一直以来,在中央层级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我国都没有制定和颁布一部系统地指导各类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操作性和程序性规定,《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程序性规定更是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分立重组过程中,取得国家信用和政府支持就显得非常关键,征求国家立法及司法部门的意见并取得支持至为关键。分立重组后,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法定主营业务是不同的,这会同时导致两者承继的能力和债权债务范围的不同,而债权人的利益也会伴随重组后新银行公司体制机制的建立完善以及实力的壮大而得到高度重视和充分保护。同时,充分利用分立重组的契机,作为依法规范恪守信誉的全新商业银行,一定要合法、合理、合情的处理好债权债务人的正当民事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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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m].北京:三联书店,19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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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文(热门15篇)篇四

外资银行在长期的商业化经营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准入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和计量、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信贷风险。相比之下,国内银行的信贷管理机制目前尚处在调整和逐步完善之中,诸多方面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水平制衡,国内银行重视垂直管理。

外资银行在信贷组织架构上通常采用条块结合的矩阵型管理体系。信贷业务的组织除了有纵向的总行一分行的专业线管理之外,十分强调横向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制约,较好地实现了风险控制与资源配置效率的结合。外资银行通常会设置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信贷业务的组织管理,如信贷政策制订部门(市场营销部门或信贷政策委员会)、风险评估部门、风险审查和管理部门、不良贷款处理部门以及内部稽核部门等等。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业务上相互沟通、协作又相互监督。贷款审批是信贷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在这一环节,外资银行多采取由隶属于不同专业部门的授权人员共同审批的办法,即由若干(一般为3到5名)信贷审批官共同背对背独立审批,全票通过或者达到有效票数后贷款审批通过。而行长主要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不直接参与贷款的审查与签批。其审批流程强调独立、客观、公正。

国内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组织结构与专业银行时期相比,基本架构没有实质性的变动,仍是与行政体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机构,表现为管理责任关系和信息的汇报渠道均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之间以及机构内部行长、科长、经办之间的垂直分级管理。与外资银行比,纵向管理链条过长,而横向的分工与制衡关系不够。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各级分行进行了内部结构调整,相继成立了资产保全部和风险审查部门负责处置不良贷款和评估贷款风险,旧体制下信贷部“包办”信贷业务流程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的改变,但信贷政策管理、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等职责仍然基本由审贷部门承担,部门的分工合作和相互制约不充分。贷款审批实行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制度,行长或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具有最终决策权。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早期评估计量和防范,将管理风险作为整个信贷业务流程的核心,在各个业务环节采取了多种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有:1.通过确定目标市场、制定详细的风险资产准入标准来筛选客户。如每年会根据信贷政策委员会确定的地区最高额度指标,确立市场目标及风险接受标准,只有符合目标市场条件的客户才能发放贷款。风险管理部门通过行业研究,列出可接纳客户的条件及细节,包括对公司规模、管理者经验、股东资本、杠杆比率等方面的指标限制,信贷人员以此为依据寻找符合条件的客户进入贷款程序。2.通过现代计量方法和借助各种软件工具对客户进行动态评估与分析,对客户的第一性进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广泛运用于信贷管理的各环节。3.建立大客户专管制度。大客户的贷款由总部统一专管,总部每年对其总公司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分公司申请贷款时在总的授信额度内统筹考虑,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集团企业授信风险的集中控制。4.通过对信贷资产组合进行评估,尽可能地选择多种相关度较小或者负相关的资产进行搭配,以便分散风险。5.通过不定期的.风险测试,提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如风险管理部门会定期对贷款组合进行风险测试和敏感性分析,通过假设某些宏观(政治/经济)事件发生,测量信贷资产可能遭受的影响。根据测算结果,一些敏感性和波动性较大的贷款其五级分类评级将会下调,有关客户的信用等级也会相应下调。6.设立独立机构评估风险与绩效。如渣打银行设有独立的风险稽核小组对各分行信贷组合和信贷管理程序进行一年一度或两年一度的审核。审核小组通过计算信贷组合的加权平均损失概率,确定信贷组合的风险级数,5级以上为合格。如果不合格,审核部门将及时给予改善建议,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改进,并在6个月后复查,12~18个月后再次复查,直到确保风险隐患消除。

与外资银行相比,国内银行由于历史包袱较重,把很大一部分的工作重心放在了存量风险的化解上,风险的早期度量和防范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我国商业银行较少进行行业研究、地区市场分析和市场细分工作,大多都是在审查借款企业的合规性,包括企业执照的合法性、是否年审、对外投资比例、有无违法经营行为等之后,就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对行业和企业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和个案分析,对如何科学搭配、合理运用信贷资产,将资产风险降到最低缺乏全盘考虑。突然的表现就是近几年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无论规模大小盲目“抢大户”的情况,新增贷款大量涌入交通、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基础建设行业和上市公司,集中于少数贷款大户。贷款投向的高度集中,短期看虽然能增加银行盈利,降低不良贷款,但从长远看,贷款大户的系统性、行业性、政策性风险大,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对放贷行甚至整个银行业都将带来较大的冲击。在风险控制的其他环节,国内银行虽然借鉴外资银行做法,建立了风险评级制度,但信用评级一般只能在新客户申请贷款时和每年年审进行,不能即时反映风险,评级系统的可操作性、指标体系的完整性和量化分析模型设置的科学性、全面性和代表性以及评级结果的普遍运用也与外资银行有一定差距。

(三)信贷人员管理手段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人员激励,国内银行重视人员控制。

外资银行强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业务开展和管理中给予了信贷管理人员充分的自主权。信贷管理人员通常享有较强的独立性,从总行到分行垂直管理,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人员由上一级甚至上两级信贷主管直接任命或指派,并对上一级信贷主管负责。并且十分重视对信贷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逐步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并根据其工作经验和能力,将其分为若干等级序列,授予相应信贷审批权限。信贷管理人员的“超然”地位既保证了他们有足够的独立思考空间,有效地避免了贷款的审批与发放过多受到市场部门和行政方面的干预,又充分调动了信贷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在外资银行,道德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实行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如在某些外资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实行一年一定,借助业绩评价系统对信贷管理人员的“表现”打分,上级信贷主管据此决定提高或降低该信贷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等级。审批权限的动态调整一方面给信贷管理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压力,督促其提高贷款审批和风险管理质量,另一方面便于管理层在短期内能够查明风险、采取对策。二是通过设计科学的激励机制,采用激励措施,如股票期权制度、内部持股制度,将股东价值最大化、信贷人员自身报酬最大化和人力资本增值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遏止信贷管理人员由于外部影响而无法尽职的可能。三是通过设计相互制衡的组织体系,通过权力的分工和分配实现人员间的权责制衡,有效制止内部人控制行为。

国内银行强调对员工加强管理以控制信贷风险,但国内银行内部制衡的组织体系尚未健全,各种财务激励措施尚未落实,贷款审批权也基本上是静态管理、多年难变,对人员的控制主要落实在贷款责任制上。各家银行建立了信贷资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不良贷款终身追缴制度,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和严厉的处罚办法,期望在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加大违规成本的方式制约信贷人员的放贷行为。许多要求和规定相当严格,如一些银行规定如果确因员工的过错形成不良,则经办人员将立即被解除合同,有关负责人也要受到相应行政处分。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再严格、细致的责任制度也无法防范道德风险,近年来信贷人员违规事件以及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便是明证。与不断加强的控制力度相对照,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一方面,贷款审批权基本按行政职务层层下放,基层以及中层信贷管理人员自主决策的空间有限,积极性受到挫伤。另一方面,激励手段和措施仍然单调,基本还是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老一套,主要的财务激励措施——按照绩效考核进行的奖励变成了较为固定的奖金,实质上成为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失去了应有的激励作用。

综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成熟性上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竞争能力、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上的距离。因此,借鉴国外银行先进做法,改革现有信贷管理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遵循信贷组织机构设置的三大原则,在现有信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部门内部横向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牵制原则,即信贷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权力之间形成一种约束制衡机制;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则,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批准,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职权;三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各部门要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动作,理顺关系、增强实力、杜绝内耗。如在现有的风险评估部门、贷款管理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的基础上,加设信贷资产组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全行信贷资产组合、资产多元化、整体信贷资产回收特点进行分析,对全行潜在集中风险进行评估,并向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银行监管机构、投资者提供报告,根据既定的整体资产优化策略对各业务部门、区域经营管理的信贷资产状况进行监察。还可设置信贷政策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制订地区性信贷政策、草拟信贷文件,与信贷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等。通过建立健全的信贷组织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过分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反而隐藏了风险;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了工作效率。现时的问题应是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大小层层下放的旧框框,实行审批放贷和行政完全脱钩。可按实际能力和以往业绩给予信贷管理人员相应审批权限,并每年进行一次审定,视情况决定提升或降级,创造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环境。第二,把实际工作中过多的负激励转为正激励。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和发挥员工的能动性。第三,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调大绩效工资比重,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

(三)客观评价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

我国银行业在信贷管理中往往陷入两个极端:一是灵活性过强。对上市公司、垄断性企业等客户群体,在信贷管理中放松条件,不顾企业负债总规模和偿债能力,为企业多头开户、盲目授信,甚至于违反国家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有关制度,依赖垒大户带来的短期效益。二是过于教条。在商业银行贷款企业结构中,中小企业仍是绝对主体,但在信贷管理中,过份强调形式上的风险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手续,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品种,消极逃避信贷风险。灵活性过强实际上是没有原则性,过于教条则制约正常发展。银行本质上就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不可能消除信贷风险,只能通过制度的完善适度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的过度约束必然制约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重新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观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经营效益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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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一兵.美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浅谈[j].新金融,1995,(6).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文(热门15篇)篇五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领域发展的速度越来越缓慢,经济进入常态发展阶段。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就存在一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如何更好地应对商业银行信贷中存在的风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先阐述强化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意义,接着分析当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现状,最后提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措施,以便更好地推动商业银行的快速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发展中现代风险一直是其最为常见的风险之一,商业银行存在的信贷风险主要是指对于已经外放的资金或者是款项,由于贷款人存在各种的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还款从而使商业银行发展造成资金损失。为此,要能够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对商业银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管理,以便使得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持续发展。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信贷风险是最为核心的风险项目,对于新的风险主要是通过识别、监测的方式,以便保证商业银行获得一定的收益,提升自身经济效益。当前金融市场不稳定,情况也比较复杂,商业银行在发展中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大多是因为贷款人信用不足导致的问题,为此,在商业银行发展中要能够基于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对信贷风险进行科学的管理,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以此更好地控制存在的风险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发展中对信贷风险进行管理有利于提高信贷本身质量,提升盈利效率,对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领域维持经济制度的完善显得更加重要。如果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经济的发展将会走向不正常的状态,不利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商业银行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之一,是保持经济良好秩序的重要方面。如果缺乏相应的约束,经济的发展显得杂乱无章,不利于经济金融的持续发展。为此,维持商业银行自身可能存在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持续发展。

(二)减少违法违纪犯罪行为。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往往会出现一些违法违纪的现象,这样不良的行为会给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些现象的存在,从个人角度来分析,会使得某些人失去工作岗位?从外在因素来分析这些违法犯罪现象,可能会导致其他家庭或者社会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为此,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进行管理能够使信贷业务的发展更加规范化、正规化,使得各项业务能够按照规章制度正常办理,避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三)树立社会诚信意识。

社会发展中最容易忽视的问题是诚信问题,如果在商业银行发展中存在诚信问题,那将导致无法想象的损失。要注重诚信意识的培养,商业银行发展中按照规则进行贷款的发放,贷款人也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还款,这些行为无疑都是对人诚信意识的一种培养。如果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那么在贷款方面将会承担一定的后果,对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有利于社会诚信意识的强化。

(一)应对风险能力有待加强。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币在国际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银行利率的发展也逐渐走向市场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信贷的风险。商业银行对信贷风险的管理难度也逐步增加,使得银行的存款利率收到一定的影响。这就需要银行在发展中注重自身盈利模式的转变。此外,银行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比较快,经营模式的综合化也都进一步增加了信贷风险存在的可能性。目前,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评估风险解决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对风险能力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二)管理有待动态化。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比较重视信贷风险的静态分析,这种静态分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信贷风险进行反应,但是缺乏动态性和连续性。随着银行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的规模和业务的'开拓都对信贷风险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此,银行仅仅依靠静态的指标分析对信贷风险进行约束管理不能取得较好的管理效果。

(三)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升。

随着经济的态势良好持续发展,社会就业率成为较为敏感的话题。为了更好地提升就业率。许多机构和企业招聘很多人才,银行也是如此。银行招聘的信贷从业人员往往是从高校刚毕业的应届生,缺乏信贷经营和管理的经验,从而导致很多信贷业务仅仅处于表面形式,不能很好地反映信贷风险存在的真实情况,不利于信贷风险管理。在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在创新性方面也存在不足,从而使得信贷风险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

当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没有很好地意识到其重要性,将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业务拓展,但是相对忽视信贷风险管理,这种经营管理方式势必会导致不良贷款的存在,当存在这些现象时就需要在信贷风险的处理方面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影响商业银行的自身发展。

(一)强化管理层作用。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管理层要能够发挥其引导作用,银行在发展中要能够紧随经济发展趋势,强化信贷风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信贷后的管理与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信贷风险信息的透明化和流畅性,强化银行自身的信贷风险的管理能力,管理层人员要能够注重信贷从业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方面的能力,更好地掌握其自身信贷方面的情况,并能够根据实际调研结果采取信贷风险管理的相应措施。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信贷风险管理工作,以此提升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建立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发展中为了更好地推进信贷风险管理,可以实施名单制管理策略,将稳定核心的客户列为专业名单,通过专业营销和回访的方式实施一户一策的方案进行管理。根据客户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客户的维护和回访情况能够及时进行记录,通过监督机制不断优化对客户的管理,以此更好地推进风险管理。还要能够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让每个客户了解信贷的相关政策通过召开信贷风险管理会议以及信贷风险的检察工作,了解客户对信贷风险的接受程度,对于不能接受现代风险政策的客户采取退出政策。并实施监督机制以此更好地对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重视信息手段的应用。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要能够注重对其模式进行创新,重视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例如大数据、云计算等。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用强化信贷风险管理的手段,由于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静态性,可以采用管理模型的方式对其进行动态化的分析,针对结果采用动态化的措施,以便保证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和其他业务之间的和谐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信贷风险管理理念。

为了更好地提升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水平,要注重树立良好的信贷风险管理理念。为此,在银行发展中要注重对从业人员进行信贷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工作,能够在理论层面认识到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纳入自身职业理念中。还有能够运用定量的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信贷管理方面的评价,主要是针对信贷管理中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等所造成的信贷损失进行认识,针对银行发展提出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措施。

结语。

维持商业银行自身可能存在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持续发展。能够使信贷业务的发展更加规范化、正规化,使得各项业务能够按照规章制度正常办理,避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社会诚信意识的强化。但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银行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比较快,经营模式的综合化也都进一步增加了信贷风险存在的可能性。银行仅仅依靠静态的指标分析对信贷风险进行约束管理不能取得较好的管理效果。银行招聘的信贷从业人员往往是从高校刚毕业的应届生,缺乏信贷经营和管理的经验,从而导致很多信贷业务仅仅处于表面形式,不能很好地反应信贷风险存在的真实情况,不利于信贷风险管理。为此,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管理层要能够发挥其引导作用,银行在发展中要能够紧随经济发展趋势,强化信贷风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信贷后的管理与可能存在的风险。能够注重对其模式进行创新,重视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在商业银行发展中还要不断探索相应的措施,以便更好地促进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4]董婧.新常态背景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及管理措施[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8(07):229.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文(热门15篇)篇六

摘要:目前,经济领域中各种商业欺诈行为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而受到普遍关注。商业欺诈行为的泛滥一方面反映了经营主体的道德沦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现有市场经济存在的诸多制度缺陷。当有道德缺失的经济主体发现利用信息蒙蔽进行商业欺诈有利可图,并得不到现有制度的有效惩罚,就会铤而走险,并因示范效应而引发更多的类似行为。通过从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和制度经济学等诸多角度,对商业欺诈的成因进行深入探究,以期从伦理德性及制度理性两方面结合找到治理商业欺诈的综合有效的良策。

关键词:商业欺诈;成因剖析;治理对策。

商业欺诈是指经济领域中某些经营主体为了获取短期经济效益和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采取的种种欺骗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的欺诈行为。目前,国内各种商业欺诈投诉案件连年上升,众多消费者和企业深受其害,商业欺诈已成为扰乱我国正常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原因。事实上,商业欺诈并非我国独有,而是一个普遍的国际现象。世界知名的反商业欺诈机构卡罗尔(kroll)推出的《—2008全球反商业欺诈报告》中的数据显示,过去3年中,全球每5家企业就有4家成为商业欺诈的受害者。收入在5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因商业欺诈蒙受的平均损失超过2000万美元,其中10%的企业损失逾1亿美元[1]。可见,商业欺诈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防治商业欺诈是各国政府和经济组织的共同目标。多年的实践表明,要有效治理商业欺诈,必须挖掘出其背后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和机理,才能找到综合治理的具体良策。

一、商业欺诈成因的经济学剖析。

商业欺诈行为的泛滥一方面反映了经营主体的道德沦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现有市场经济存在诸多制度缺陷。当有道德缺失的经济主体发现利用信息蒙蔽进行商业欺诈有利可图,并得不到现有制度的有效惩罚,就会铤而走险,并因示范效应而引发更多的类似行为,最终导致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推动商业道德进一步滑坡[2]。因此,对于商业欺诈形成的原因,我们不仅要从道德层面上加以溯源,还应从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和制度经济学等诸多角度加以深入探究。

(一)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是商业欺诈产生的首要条件。

信息经济学对商业欺诈产生的基本条件做了深刻的分析。信息经济学家告诉我们,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商品交换绝大多数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发生的。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经济主体对于同一经济事件掌握的信息量有差异,即部分经济主体拥有更多更良好的信息,而另一部分则仅拥有较少的、不完全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因交易双方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生产经营企业对于产品质量和成本的信息拥有量相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不对称的,消费者有关商品效用状况的信息经常是直观的、肤浅的、零碎的、似是而非的,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由于信息方面的缺陷而构成了消费盲区,这一消费盲区的广泛存在为商业欺诈提供了生存空间,使得商家极有可能利用信息缺失甚至有意制造虚假信息来进行欺诈牟利,从而使交易行为产生了一定的道德风险[3]。

一般来说,若市场主体在确立某种经济关系或签约之前后,相互对应的参与人之间出现信息分布不对称状态,当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在确立某种经济关系之前,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与掩盖真实情况——即隐蔽信息,而获得对自身有利的合约;或者在确立某种经济关系之后,通过隐蔽行动而转嫁风险或直接侵占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是现实生活中所谓的经济“机会主义”行为。与诚信背道而驰的经济“机会主义”行为在一方谋取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而且最终大大降低了市场运作的效率。halvarian(1992)的研究得出,一个低质量的企业往往通过广告、做宣传和做活动等方式来发出信号,提高产品知名度进而形成与高质量产品相似的市场影响,这个过程,可以简单描述为通过价格和信息公开度模仿寻求一种混同效应[3]。劣质产品在其“一锤子”买卖中,只要其广告能吸引足够多的`消费者,使其销售利润高于公司对该产品的广告支出,劣质产品企业就会通过较高的广告投入,混淆信号给消费者高质量的印象,从中牟取暴利。这样,劣质产品企业传递的信息就制造了噪音,使消费者无从区分不同品质的产品,形成优质和劣质产品的混同均衡,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可能出现“柠檬市场”和“逆向选择”问题,扰乱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由于“机会主义”行为的普遍存在,要解决市场中有关信息模糊不清的问题,需要进行信息甄别。以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信息甄别理论,正是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处于劣势的一方如何调整交易合同以筛选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从而确立起诚信原则。这种信息甄别理论是建立在信息优势方说真话的基础之上的,即通过提供不同的交易合同,让信息优势方自我选择,只要信息优势方是理性人,他就无法隐瞒也不愿隐瞒自己。但如果信息优势方不愿说真话或故意说假话,则信息甄别理论本身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柠檬市场”问题。因此,这就需要加入一种外力,促使信息传递渠道通畅,信息披露完全,并努力消除各种信息噪音。

(二)短期化一次性交易行为为商业欺诈提供了大量生存土壤。

为了进一步了解商业欺诈产生的原因,还可以从搏弈论中寻找解释。首先从构建一个简单的搏弈模型,参与博弈的双方具有以下共同特点:(1)博弈双方所有可选策略只有两种:诚信与欺诈;(2)博弈双方都是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并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即当企业发现欺诈可以获利时,企业就会选择欺诈策略。构建的这一搏弈模型非常类似“囚徒困境”,有四种不同的效益组合:双方都讲诚信,即双方都得5个单位的效益;乙诚信,甲不诚信,则甲得到的10个单位的效益,乙则损失5个单位的效益;甲诚信,乙不诚信,则乙得到10个单位的效益,而甲损失5个单位的效益;若甲和乙都不诚信,则双方各得0个单位的效用。从上述分析中可看出,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甲、乙双方都希望对方讲诚信,而自己选择欺诈。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局,是因为在单次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均发现在不知道对方是否信守承诺(即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欺诈,而自己诚信,诚信则有可能吃亏;如果对方诚信,而自己欺诈,欺诈反而可以得利。因此,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欺诈自然是博弈双方的最优策略。但是,如果上述博弈是重复进行的,即交易双方的一次性博弈能演变成为以一次博弈为原博弈的无限次重复博弈,则双方都不会为了占一次便宜而牺牲掉继续合作、长期获利的机会。如果某方企业在上一次博弈中因采取欺诈策略获利,则在下一次博弈中另一方企业将会选择欺诈策略来报复对方,最终两败俱伤。在重复博弈里,参与者每次行为都会关系到他们名声的形成,任何失信,都会造成合作的中断、利益的受损。因此,以彼此间诚信为基础进行的重复博弈所形成的合作才会维持下去。

当然,如果每次欺诈行为发现概率很大且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则经济主体会重新评估欺诈和诚信行为的代价和收益,此时,依赖欺诈行为获利的动机将减弱,当事者为了合作的长远效益,愿意抵挡欺骗带来的一次性短期效益的诱惑。因此,在一次性博弈中,交易中任何一方都没有信守道德承诺的动力,骗一次就跑是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只有在多次博弈中,诚信道德才显示出应有的价值[4]。而经济社会中一些小企业本着“捞一把是一把”的心理,根本不打算进行多次重复博弈,于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选择了商业欺诈行为。即使是一些大企业由于过分注重眼前的经济效益,忽视了商誉所带来的长期经济效应,对于一些欺骗消费者和交易伙伴损害商誉的做法不予警惕,反而沾沾自喜于一点蝇头小利,导致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经营方式边缘化、经营手段灰色化越来越普遍。

(三)市场经济中的制度缺陷是商业欺诈得以盛行的重要原因。

制度经济学对商业欺诈盛行的根本原因做了最好的注解。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人的行为是有限理性的[5]。这种有限理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的复杂性,人们面对复杂的环境不能掌握完全的信息;二是人们对环境的认识能力有限,不能准确预测未来的变化。因此,这就必须通过设立制度或进行制度创新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协调不完全契约引起的利益冲突。此外,由于经济人天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会采用诸如说谎、欺诈或毁约等不正当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政府要通过设立各种制度来约束人的行为,以便抑制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

一系列的约束人们相互行为的规则之所以能影响经济人的选择行为,是因为随着行为的约束规则的变化,当事人的收益预期也会随之改变,从而会使追求自身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发生变化。因此,有什么样的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经济人行为[6]。路径依赖原理也告诉我们,一旦某制度被选定,该制度所带来的收益就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当收益递增普遍发生时,制度变迁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使得人们不受约束地把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都用来从事收入最大化的活动,这反过来又成为推动制度进一步变迁的重要因素,从而出现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局面;当收益递增不能普遍发生而是有利于少数特权阶层的利益需要时,制度变迁就沿着非绩效的路径发展,并且愈陷愈深,最终陷入“锁定”的轨迹中[7]。

商业欺诈的出现也是如此,当社会制度不完善使诚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效益而欺诈行为却能获取暴利时,商业欺诈会越来越盛行,诚信危机会越来越严重,越陷越深。如果市场机制完备,政府监管有力,商业欺诈行为发现概率较高,则意味着其所付出的代价较大,这种高昂的成本将迫使经济主体遵循道德规则。就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约束机制和外在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为欺诈者提供了可乘之机[8]。一是市场自身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尚未建立,源自市场自身通过道德工具来配置资源的功能尚未形成,有德者并未获得相应回报,无德者也未获得相应惩罚;二是法律制度尚未健全,还存在许多法律漏洞,且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经济实行市场化以来屡禁不止的造假现象在某些地区是公开进行的,甚至被作为利税来源加以保护,这无疑是我们法律制度缺陷所造成的。上述问题带来一个怪圈: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还不完备,还不能真正让市场机制褒奖有德者,淘汰背弃无德者;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缺乏监管经验和存在法律及规章制度上的漏洞,欺诈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低且惩罚过轻,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力。在违规经商可以逃避制裁而能获得丰厚利益回报的制度环境下,不讲商业道德的奸商就会多起来,这正是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商业欺诈行为扩大蔓延的主要原因。

二、治理商业欺诈的对策思路。

毫无疑问,商业欺诈行为不仅将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也将严重破坏一个社会赖以形成的诚信基础。由于商业欺诈的产生既有经济人内在的伦理根源,又有市场经济外在的制度根源,治理商业欺诈将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有外在的制度保证,也要有内在的道德保证,亦即不但要构筑制度的堤防,更要构筑道德的堤防,这就需要企业、政府和行业协会等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最终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首先,由于经济领域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为了尽量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消费者的信息甄别能力,诚实守信的企业必须加大自己的信息披露,努力提高自己的信誉,塑造自己的品牌,通过品牌,将产品的属性、利益、价值、文化、个性和使用者形象等信号传递给相关的消费群体,使之区别于一般企业产品。其次,企业内部要加强伦理道德建设,大力倡导企业诚信价值观和诚信文化。基于伦理道德的企业价值观管理要在企业中扎根,最重要的是伦理道德观念在企业内部的培育、维护和扩展,从企业内部培育出一种内在的、自发的、不需第三方力量强制的诚信道德观念,只有如此,才能从企业内部治理企业经营中的欺诈问题。企业诚信道德不仅仅是约束防范性的,还具有进取性的功能,这是人们从长久以来对诚信道德发展的历史及其本身职能的探索中得出的结论,也是为经济活动的实践所证明的。许多企业在一些无法预测的突发事件面前,宁愿自己亏本,也要信守合同,虽然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却换来很高的美誉度,使公司绝处逢生,创造出丰厚的收益。因此,企业必须把诚信当作资本来经营,牢固树立诚信道德理念,要在企业中形成讲信用、重信誉的企业文化,尤其要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客户管理、营销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公共关系等环节严把信用关,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只有每个企业牢固树立了自己的诚信文化,全行业的诚信伦理建设才有望形成并得以长久。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要加快建立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大信息透明度,实现信息共享。在“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普遍存在的商业环境中,进行买卖交易所需要的“准确信息”不可能全是企业的诚实守信所能保障给予的,会出现一些不良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当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制作者和提供者有意造假,并把承诺当作谎言和戏言时,获取准确信息就会成为很大问题。因此,建立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建设企业征信的专门信用制度,包括对信用记录的征集、调查、评估、保证等信用业务活动的组织及信用机构的设置等加以规范,以确保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要尽快规范税务、工商、海关、司法、银行等与公共信用记录有关的政府部门与企业的行为,必须要求这些部门依法向社会信用机构和公众提供信用信息,并制定可操作的信用服务规则和信息传递披露机制,增强经济主体道德状况的透明度,使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状况真正成为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政府要继续完善各项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大对商业欺诈的制裁力度。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在实际运用中能基本杜绝它要禁止的那些不当行为发生,才能算是有效的,反之只能是低效或无效的。必须根据这个标准去逐一衡量和修订既有的法规制度,使其变得合理有效。一旦消费者或企业受到商业欺诈的侵害,可以依法追索超额补偿。其次要加大对商业欺诈的制裁力度,让商业欺诈行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要在法律制度安排上要鼓励诚信行为,让讲信用的人通过依据其道德资产获得利益的可持续增长,让企业通过靠道德资本作为扩大规模的必要条件。同时,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层面上,一定要讲法律信用,起到惩罚欺诈行为、警示企图败德者和保护有德者的效果。让欺诈行为及时曝光并受到应有的经济和法律制裁,让进行商业欺诈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无法找到交易伙伴,让“有德者”能够“有所得”和“无德者”倾家荡产。只有这样,经营者就会视商业欺诈为畏途,商业欺诈就会失去自我繁育功能而呈现萎缩和消亡趋势。

从行业协会等角度来看,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促进行业自律。由于市场经济中人们之间的交易手段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诸如票据,存折和电子商务等,主体间面对面的交易日益式微,主体间的距离的放大无疑为商业欺诈提供了机会,而社会中介组织本身具有多方参与自治自律的特征和在交易中保持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的独特优势,它们大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监督和沟通的作用,例如具有公正和监督功能的公正处、仲裁处、质量检测处、计量认证处、资产评估处等,具有沟通功能的各行业协会和商会等。因此,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有义务有能力发挥自身的协调、监督和制约职能,在反商业欺诈中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积极开展社会信用管理和研究,提出有关信用的立法建议或者接受委托研究信用立法,提出有关社会和国家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等;制定各行业从业标准以及行业涉及的有关规章;协调企业与政府、媒体、消费者和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与沟通等;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信用服务行业人员培训,健全惩罚机制,确保市场诚信行为不断生成。

行业协会也要承担义务教育消费者的功能,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帮助消费者识别商业欺诈。要向消费者如实介绍产品检验的性能、质量标准、检测手段、成本信息,帮助消费者掌握各种反欺诈的方法。对本行业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追查源头,从流通领域一直往上追溯,以彻底消灭假冒伪劣产品出现的窝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要积极接受消费者的申诉,代表消费者向商家进行协商,并将发现的商业欺诈行为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甚至上诉,通过各种形式为受害者争取补偿和应有的权利。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文(热门15篇)篇七

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下,利率可以较为直观地反映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利率的变化和波动也直接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运行,并对我国金融形势的总体走向产生影响。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正在不断加快,在这种条件下金融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多,我国的商业银行如何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风险的管控是其当下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

一、利率市场化的定义。

利率市场化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就是要逐步消除央行对资本市场的各种不合理管制,各金融机构根据自己对资本市场中资金供求状况的判断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利率简单来说就是利润率,是金融体系中用来衡量一个企业或者财团单位投资所创造经济效益的手段。我国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经济体制与一般市场经济体制最大的不同在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干预经济的发展,国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充当的是掌舵者的角色,既要充分地发挥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又要通过科学的经济干预手段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发生周期性金融危机。而在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方面,商业银行无疑是金融体制中最关键的一环。商业银行是进行金融业务的主体,在金融市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银行对利率的调整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影响我国各行业的发展。

二、利率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率的控制是由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来完成的,而我国的主要商业银行业务集中在国有的大型商业银行,因此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利率调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经济的调控。但这种以国家主导的调控方式不够灵活,调控机制难以适应多变的经济市场变化,使我国的利率难以维持到合理的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就是通过市场各行之间的竞争实现配置的优化,从而保证市场金融环境的稳定。运用市场这一调控手段将优势的资源整合到可以产生较大价值的行业或是企业,从而提升市场的经济产出量。相比于国家管制下的利率调控机制,利率市场化可以更加准确快速地实现资源配置的调整。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银行吸纳存款并将这些存款用于其他行业的投资,其盈利的主要来源便是存款与其他行业投资间的利率差,因此银行要想保持盈利就要准确的预估在外投资的风险,并计算存款与投资之间的利率差,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在金融市场中,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取决于经济的发展形势,如果经济发展较快那么投资回报率自然就高,如果经济发展低迷就会导致投资回报率降低,投资回报率在银行的直接体现就是贷款利率。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因此会实行有计划的增长,因此投资的回报率不会一直居高不下也不会持续的低迷,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的风险较小,盈利空间也比较可观。但这种以国家调控为主的经济发展方式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来说并不相适应,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下我国正逐步改革现有的经济管理体制,逐渐放宽国家对经济的管制力度以求充分发挥市场对经济的调控作用。这也就表明我国会逐步放宽对市场投资利润回报率的管制,利率市场化进程必然会是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而利率市场化会导致利率受市场经济的影响程度加深,经济的发展状况将直接影响利率,造成利率的波动,从而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在外的投资活动,并给银行的贷款业务带来不可控的风险。利率的市场化可以为我国的相关行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对银行来说利率的市场化可以提升我国金融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净化金融市场环境,这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是一次机遇同时也是一个挑战。政府放开对资金利率的干预可以使我国商业银行自由地掌控自身的利率,从而提升自身的利润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只有准确地把握金融市场的走向才能提升自身效益。

三、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和现状。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采用的是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经济发展方式,这种经济发展方式可以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最大程度的降低资本主义市场周期性经济危机给国内经济带来的影响。在我国政府的干预下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体制而言这种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发展方式也渐渐暴露出其不足之处。首先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必须要与国际接轨,将市场作为主导对社会资源进行调控可以较大地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适合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情况。因此我国正逐步放宽对经济的干预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调控作用,使经济体制更加灵活,提升社会资源资金的利用率,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在利率市场化方面还处在摸索的阶段,我国的相关部门正积极地借鉴国外市场经济的发展经验,取长补短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合适的经济发展政策,实现利率的市场化。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体制的变革期,在这个阶段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逐渐增多。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对经济的调控作用逐渐地实行放权,又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发挥政府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利率的市场化会给我国的金融市场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但同时又可以净化我国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创新,因此利率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我国政府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加快相关经济制度的立法,使我国金融市场逐渐走向成熟。

1.进行科学的风险计量。随着利率市场化逐步深入,我国金融市场的不确定因素正不断增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警惕,并对自身的风险计量方式进行优化。商业银行对风险进行计量的基础是对风险的识别和认识,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实时地警惕投资带来的风险,通过扩充风险计量模型来提升银行对风险的'识别度。通过风险模型银行的管理者可以清楚地计算风险发生的几率,并对风险可能带来的后果进行分析。而对于利率风险管理常用的方法是缺口分析法,缺口分析法简言之就是把商业银行所有生息资产和计息负债按照重新定价的期限划分为不同的时间段。在每个时间段内用利率敏感性生息资产减去利率敏感性负债,再加上表外业务的头寸,就得到了该段时间内重新定价的“缺口”。

2.科学地利用利率风险管理理论。在国外,利率的风险控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我国银行应当积极的借鉴这一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是以资产管理理论、负债管理理论、综合管理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较为完善的银行利率风险管理体制。这一理论主要从银行的内部和外部对银行的利率风险进行分析。对于银行内部而言,可以给银行带来利率风险的是银行自身的负资产,主要来源于银行的一些高风险的业务,这些业务以银行的贷款服务居多,这将极大程度上提升银行运营资产的风险,而面对这种形势银行除了要对自身的业务进行合理的清算外,还在当前的金融体制框架下进行合理的风险控制,实现银行业务的科学的发展。例如可以运用资产债券化的方式将这些资产投放市场,为银行减少损失。而银行的外部措施主要是通过一些金融措施降低银行的投资风险,例如与合作方签订利率远期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方式降低银行的利率风险。

3.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是在金融体制发展逐步完善的今天所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是目前一些较为成熟的金融策略的总称。我国银行在金融衍生工具的利用上还存在较多问题,由于我国较为落后的金融管理体制造成我国银行对金融衍生工具认识并不到位,并不擅长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风险。因此我国银行应当重视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积极利用国际市场,并培育发展国内市场,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创造条件,奠定基础。目前我国的期货期权市场发展比较完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利率期货和利率期权在人民币市场上进行利率风险的规避。

五、结语。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国银行应当重视利率风险分析,并将利率风险分析作为银行的常态化机制之一,时刻警惕,并灵活地利用金融工具来规避风险。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文(热门15篇)篇八

序也降低了财务成本。如要更加深入的理解综合授信的内涵还需要解释其功能性的概念,那就是企业债务上限、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及授信余额。

所谓企业债务上限主要是指同一个法人客户所能够承担的最高的债务限额,也是所能承担的外部各单位授予多种方式的信息量的总和,能够准确的反映出企业总体上的财务风险水平。

最高授信额度主要是指企业债务上限范围内的授信额度理论最高值,只针对于同一法人客户,银行自身的'资本和实力及风险偏好在特定期限内能够摒弃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总量,能够直接反应出该银行的资本和实力以及其风险偏好。银行测试授信风险资本收益率主要是根据自身资产组合与风险资本的配置情况来进行的。

授信额度是指一家银行的内部程序得到审批后,公开向外界承诺或者是在内部规定,通过最高综合额度的预算给予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使用的信用额度。它是各商业银行所提出的授信申请。

授信余额是指实际所使用授信额度之后形成的各项还没偿还的信用余额总和,而并不是指企业还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二)综合授信的分类:从原则上来讲,综合授信是有多个不同的授信品种所组合运用的,银行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向客户提供不同的授信业务及授信额度,而按照综合授信的操作程序给予客户单个品种的授信,则是一种特殊的综合授信方式。通过综合授信中的不同业务品种及组合的分析,大致可以将综合授信分为以下两大类:。

1、融资类综合授信:该授信方式主要是为了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例如,企业因为扩大规模而资金不足,这时企业需要从外部借如资金,以用于购置厂房或者是相关设备等固定资产用作流动资金。

2、信用类综合授信:这类授信方式主要是满足与企业对银行的信誉保证需求。通常情况下,客户在申请此类业务时并非缺少资金,而是需要通过银行信用的介入,使企业之间的交易能够顺利的进行,实现合同的签订与利益的获取。

各部门的责任,杜绝在工作中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增强各部门的责任心,以保证在授信风险审查与合规性审查之间没有漏洞与隐患,只有这样,才能使综合授信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实行审贷分离,并在授信方面设置各个业务部门,例如,授信风险管理部、结算、国际、放款中心部门等。各个业务受理部门在对客户情况的调查上需要结合客户的授信需要,提出相应的评估意见意见各业务品种的额度分配方案,并要对客户的综合信用风险进行严格的审查。

(二)综合授信的风险管理。

1、额度管理:综合授信额度的管理是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其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两年并应从协议生效当日算起,在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内,具体的授信使用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在授信有效期内所办理的任何业务的到期日都不能超过授信额度的有效期3个月。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期间,若某一种授信品种的额度不足,业务受理部门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客户所申请的风险管理部门申请调剂使用分项额度,额度的调剂则必须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2、合规性管理:在综合授信的模式中的每一笔授信业务,都需要业务部门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初步的评估以及严格的核准。与此同时,授信业务的合规性也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用以防范除客户信用风险之外的其他授信风险。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企业是有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其业务量是否正常的增加、贷款的用途是否合理等等。对于国际贸易融资性的业务,其合规性也必须由国家结算部门进行审查。

3、内部评级管理:内部的评级管理可谓是综合授信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工具,主要是包括客户评级及责项评级这两个维度,前者是指客户对自己本身进行评级,后者则是对授信方式进行评级。

优化综合授信的政策建议:1、合理的确定综合授信额度,降低过度授信风险。2、持续完善授信管理制度,培育授信合规文化。3、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提升风险量化能力。

总结:。

上述主要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授信风险管理的各个流程进行了仔细的探讨,指出了在综合授信风险管理中的重点项目流程,并为优化综合授信风险管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参考文献:。

[2]李晋川.我国商业银行综合授信管理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文(热门15篇)篇九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持续不断的深入推进,经济也在不断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环节中的重要一员——企业,也在不断由内源融资转向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双向驱动。近三十年来,企业获取外部资金的方式逐步从银行贷款扩展到股票、债券、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诸多形式,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债券、信托、资管计划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受到市场完善程度和计划经济时代遗留观念的影响,出现了“刚性兑付”现象,给企业、银行、政府都带来了较大压力,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全面风险管理。

关键词:债券;信托;刚性兑付;财务风险。

当前,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企业经营规模、现金流量都在不断的扩大,原有依靠利润扩大规模、发展生产的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经营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寻求外部投资,从最初的银行贷款到发行债券,再到资本市场发行股票融资。受国内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不成熟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外源融资主要集中于银行贷款,很少有债券和股权融资。金融危机后,出于降低成本的需要,更多的公司开始选择以债券、信托、项目融资等来作为融资手段。近年,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出现亏损扩大,现金流压力增加的现象,偿债风险逐步加大。

一、什么是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是指无论发行主体是否盈利,都必须向投资人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即指发行主体需努力保证债务的偿还,而不考虑其是否仍具有偿债能力。当然,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会履行条款,如期偿还债务,只有当前发生亏损客观上无法偿还债务,或主观不愿偿还债务的条件下,“刚性兑付”的条件的才会成立,因此,“刚性兑付”主要发生在发行主体公开宣布其无法履行偿债义务之后。在担保情况下,刚性兑付的主体还包括担保人。在当前商业环境下,“刚性兑付”现象主要集中在信托、理财等资管产品。这其中主要是作为销售渠道的商业银行先行垫付,给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1]这在资管产品合约中并未明确约定,致使应由投资人承担的风险被转嫁,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发展的。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债券因其本身已经设定了承诺还本付息的条款,因此并不存在“刚性兑付”一说,但其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作为发行方可能并不会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义务,即违约。违约的原因有很多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主动违约,即发行方有着显著的偿还能力,但因其信用缺失而拒绝履行义务;二是被动违约,如:发行方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甚至濒临破产,无法履行付款义务,此外还有流动性困难等原因。债券违约从期限上来看有长期和短期之分,这取决于债券发行方面临的困境,有些困境在短期内可以解决,并履行付款义务,有些则不能。违约是债券市场中风险处置的一种手段,只有允许违约才能使债券得到更好的发展,而国内的现实是当债券出现违约时,要保证投资者能够全额得到本息偿付,这何尝不是刚性兑付。

根据银监会《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暂行)》中银行风险分类情况,银行财务风险可分为流动性风险、资产质量风险、风险变化程度、盈利能力水平和资本充足程度。[2]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其所经营商品是货币这一特殊商品,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和各项业务的目的都是为了创造价值和增加收益,收益与风险是并存的,有收益就会有风险。[3]这就决定了其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特殊要求,要求其建立并执行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甚至于苛刻的风险管理标准。从本质上来说,银行是以吸收存款为业务基础的,当前,我国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有大量的财富存放于整个银行业体系,现代化支付方式的发展更是使得现金流通越来越少。银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托管着大量财富,不仅要保证其能够高效、安全、可靠的流通,还要保证其安全、完整,从这一点来说,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众多风险中,主要风险为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三个方面。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是在其面临借款人信贷资金需求或客户提现需求等情形时,能够通过自有资金或快速、低成本的变现资产来满足客户需求,如果不能则说明其面临着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的成因主要为内部的存贷款期限错配和外部环境中的公众追求高收益有价证券的投机行为,特别是在股市向好的情形下。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外部环境的安全,即银行在日常经营中能够保证其经营场所的安全,确保现金在物资上的安全是可控的;二是银行在进行一系列业务活动时,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资产价值,即不发生大规模的资产贬值情形。当前商业银行除存贷款业务外,还从事着票据担保、贷款承诺、代理业务等一系列中间业务,这些业务都会对其流动性和安全性是造成影响。

当前刚性兑付主要集中在资管产品和债券领域。自20xx年超日债开始,我国公募债券领域发生的违约事件,多数通过展期、债务重组、承销商兜底等方式完成兑付,[4]而对商业银行影响最大的则集中在资管产品领域,如信托和理财产品,当其出现违约时多采取由作为渠道方的商业银行寻求第三方机构接盘、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等方式来保证本金和收益的兑付。债券违约本应该是一个正常的市场风险事件,二在早期的处置过程中多采用由政府出面在银行、债券承销商以及财政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协调的结果是债券违约的一部分由银行代为偿付,一部分由承销商垫付,另外的部分以财政拨款的方式进行偿还。[5]这种处置方式无疑会给银行财务风险管理带来较大的压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流动性风险。

带来流动性压力的主要是对违约产品进行垫付,而不论垫付方是银行还是主承销商,银行不仅要支付自己所承担的那一部分垫付资金,还可能会为主承销商筹措资金提供部分融资支持。违约的发生一般是可预见性很低或是没有预见性的,这就会对商业银行的财务计划管理造成冲击,形成不可预见的偶然性支出。

(二)盈利性风险。

商业银行垫付信托计划或违约债券,或其自己发行运作的理财产品未达到约定收益或本金亏损时,银行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垫付,其自有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另一部分是连续经营产生的累计利润,而这种垫付一般多用利润来支付,在这种情形下,势必会对银行本年利润造成影响,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这种影响存在逐年递延的可能。在当前的经济转型背景下,受行业因素影响,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制约等多方面因素制约,违约事件将会逐步步入高发期,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刚性兑付问题,势必会对整个银行体系构成较大冲击。

四、解决刚性兑付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要尽快完善破产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及配套法规的建设,首先要从制度上堵死刚性兑付的可能性,建议对实施刚性兑付的发行主体采取一定程度的处罚,只有从源头上规范了发行主体的行为,才能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二)坚持市场化,适度行政干预。

当前刚性兑付有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在起推手,尽管近几年政府改革在不断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前进,但在一定时期和情况下,依然存在行政干预过度的问题。我们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处理危机,不断完善债券及信托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价、发行、二级市场交易、退出和清算的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市场选择,市场风险处置来达到市场出清。在这一过程中要确保金融机构的独立地位,防止政府采用行政命令等手段迫使金融机构接盘,引发金融风险。

(三)探索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新机制。

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坚持由市场决定债券及资管产品的处置方式,并不意味着完全抛弃投资者,置其利益与不顾,而是要将之前的政府兜底、金融机构兜底的权益保护方式转化为市场化的权益保护保护机制。通过开发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支撑的的投资权益保险产品、设立债券风险补偿基金(从债券发行收入中强制征收一定比率纳入基金管理)和资管产品损失弥补基金(由发行主体按募集金额的一定比率强制缴纳)等有益手段探索建立新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对前述两大基金的管理可探索由中债公司建立专门平台进行管理,并严格限制这两类基金参与债券和资管产品的发行认购和公开市场交易,有效建立基金平台与债券和资管产品的物理隔离,防止风险传导,有效保障基金安全和其在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独立地位。

参考文献:

[1]谢贵春.债券“刚性兑付”该一破了之吗?——兼评《证券法》修订草案[j].武汉金融,20xx(9).

[2]雷玉洁.中国上市商业银行财务风险评价研究[d].20xx.

[4]央行主管金融时报:坚持市场化方式处置债券违约[n].

[5]窦鹏娟.新常态下我国公司债券违约问题及其解决的法治逻辑[j].法学评论(双月刊),20xx(2).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文(热门15篇)篇十

当前的商业银行发展中,业务全面化经营下存在很多的风险问题,如市场、信用、金融、经营、操作及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风险问题。如果对这些风险问题不加以控制和管理及其容易导致出现严重的后果导致资产产业链的断裂发生巨额亏损等。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研究分析是比较重要的课题,需要不断的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强化风险管理工作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固经营。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特点。

(一)风险范围大。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既然是企业只是经营的商品形式不一样,所以也存在风险内涵,也会有资产损失和经营亏损的情况存在,但商业银行也比企业宽泛很大,如果商业银行因为管理经营不善会比一般企业风险大,有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风险存在。比如:如果正常的工商企业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资金链断裂,不能再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商业银行的贷款,那么商业银行就会出现不良贷款或经营亏损的现象,铃声客户存在商业银行的资金其安全性也受到威胁。如果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性不能得到保障,银行不能根据客户要求支付全部应付款项的时候,这时候银行就会出现不能支付的情况;无法保障银行的后续资金问题,资金的流动性滞缓,这会引起商业银行的破产。如果商业银行所贷出去的款项不能及时的收回导致安全性缺失或流动性无法确保,这样风险就会发生,经营效益也无法得到确保,银行的安全性也受到挑战。

(二)具有双重性风险。

银行风险的双重性是由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的,商业银行的风险来源渠道增多,从宏观角度分析是因为商业银行具有间接生产性质,其风险来源主要由两个方面:一是内部风险来源,自身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和资金周转不开;二是外部的客户风险,客户间接资金的大量需求,间接的资金需求占有大量的银行贷款比例,一旦贷款用户出现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恶意拖欠的行为,这部分贷款就会损失或者亏欠,给银行带来风险。

(三)风险影响面大。

商业银行首先是货币经营的特殊性质企业,起到了信用中介的智能,客户资源在经营管理中大量的资金来源都要依靠银行。其中的支付中介职能决定了其客户的结算关系要依靠银行完成。商业银行中的经营和业务活动和社会商业组织形式以及日常老百姓千家万户有着密切的联系,商业银行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的问题,其涉及面和影响面都非常大。轻者会造成部分的商业门面关闭或者银行破产,严重会引起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危机。

(一)管理理念不科学。

在管理上还没有认识到现代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因为商业银行是隶属于高风险的性质的银行。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前提下,企业主要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开展融资,导致资本空间的运作方式狭窄,目前我国银行资金的集中度偏高,产值都集中在国有企业中,导致银行目前的风险问题在有一个导火线引导下就会一触即发。但因为我国商业银行没有充分的银行风险意识,主要表现出的状况有:第一,注重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没有对利润和资产有客观的认识。在商业化改革加强的进程中,各个行业的竞争压力加大,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很多商业银行还是运用沿用以往的管理理念把“存款立行”作为银行发展的指导思想,注重存款不注重商业运作;“质量立行”更多的是利用空号空喊,更多的拓展业务形式以及相关的规模。二是。没有明确现代银行的长短期经营目标,在资产质量上有明显的表现。三是没有充分的认识资本覆盖风险。一方面,把风险管理放到了业务发展对立面的角度考虑问题,把风险管理看成是对业务人员的为难,其实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两者是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不能把风险和利润紧密结合。另一方面,让风险管理独立存在,没有把风险控制、市场营销、市场拓展三者结合应用,但是很多工作人员曲解其本质含义,认为要想控制风险就要少发展业务,业务范围越大风险越大,让业务发展进入停滞状态,让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减低。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问题上的制度并不完善和健全,虽然具备一定的管理条例,但是条例存在许多漏洞导致在风险发生时无法及时预防和解决。商业银行分险管理是一个完善系统的流程管理过程,制度需要完善在风险发生之前、当时和事后有妥善的后续制度条例。我国的商业银行管理对于成熟的风险管理缺乏经验,虽然设立有风险管理委员会,但是仅仅看中表面未能发挥应有的职责和决策能力。健全管理机制应当重点发挥好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义务,确定其核心管理地位,围绕委员会健全执行风险管理机制。在日常风险管理问题中,各层次的管理职责不明确也导致了管理上的困难和混乱,在风险管理机制里,需要多个部门的相关监督在高层领导的指导下确保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康运行,很多部门没有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监督防范的必须性,容易对风险管理产生懈怠和不重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大多数依托于业务部门进行相互监督和管理,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部门,没有成熟的风险管理经理来管控工作导致无论是现有的稽核部门还是相关业务督促部门都没有权威理论和确切的管理能力去把控可能出现的分险管理问题。没有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无法形成完成的风险管理机制链条,难以发挥对其余业务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能。

(三)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系统建设落后。

因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步较晚,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相对落后。在风险管理技术上手段仍然比较陈旧,采取的多数方法的对财务数据进行单一简单的对账分析和相关比例数据进行比较,预测分析方法也仅仅停留在账本上的分析,这样的方法技术比较片面,如果账本数据记录不准确便会导致分析结果的不可靠和不可用。老旧的技术手段也使的风险管理过于片面,无法综合比较数据得出妥善的处理结果和累计管理经验,分析量化的技术和市场研究分析的先进手段和方法我国还并未应用。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数据量过于薄弱,资料滞后更新速度慢,难以满足现在极速变化的市场经济需求,缺乏必备的基础数据资料库就难以应对出可靠的分析结果,数据资料的缺乏使风险管理的基础过于脆弱难以后续开展一系列的管理措施。风险管理数据的不准确和错误性会严重影响风险管理的决策和量化分析,业务信息的缺乏无法开展科学的风险分析建立科学管理和监控模型,及时预测风险发展的可能性,严重制约影响了商业印象的风险管理工作。

(一)健全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公司的管理治理结构是指在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治理过程中对公司的所以事情的处理配置的安排。我国商业银行正在向股份所有制改造,效仿国际优秀的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合理安排公司的管理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会,再统一安排选举出经营人员,内部进行相互牵制和制约,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案,平衡多方的利益,制定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义务,进行责任机制的追究明确彼此监督和管理银行保证风险管理的监督。银行要想持续发展走向上市持续盈利阶段,必须满足市场透明化的需求,让市场进行监督,各方面进行制约从根本控制减少风险的发生。

良好的物资和设备基础是进行风险控制管理的坚强支撑,像发达国家的银行风险管理学习,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资料库的信息建设和技术水平是非常必要的改善措施。健全完善强大的信息资料库可自主的进行授权数据的积累,更新数据信息库,可以根据强有力的数据轻松分析出风险存在点,比如客户的违约程度来计算潜在的风险发生可能,加强银行的安全性,完善了风险控制体系,对于重点客户、重点地区的监督和控制更加的简单可操作。技术方面可以采取统计模型的先进对比手段,如决策模型,在银行需要决策信贷时提供可靠的分析和安全的结果,在借贷人的信用评级、借贷周期、借贷额度评定、预期效益等多方面客观的条件进行模型统计分析,不至于盲从盲断,有数据支持提高风险管理的效果。还可以从信用风险模型上的统计,有效计算出违约数目和违约次数以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量和比例,为以后客户信贷提供借鉴,减少风险的发生。只有加强基础物资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和信息建设,才能更好的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三)优秀的文化理念和风险管理人才团队。

我国商业银行想达到长治久安,必须从企业内部素质良好的企业文化,内部加强对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的培训,从高层领导到基层工作人员都要拥有强烈的风险预防意识,提高对风险管理的认知,从工作中的一点一滴留意和思考,有异常现象及时反映和追查,争取将每一次的风险发生可能从根源扼杀。拥有优质资金和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必然必备现金的管理文化理念和对风险管理有充足意识的上下级员工。专业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才团队可帮助银行完善和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把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国际优秀银行中拥有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从技术支持和制度建设到管理人才都具备较高水平的金融意识,可以建立优秀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洞察潜在风险发生的危机,提前预防和把控。信贷和风险管理工作人员不仅仅拥有高素质的理论基础,还具备多年的丰富经验,从实际工作到理论研究均能安全把控银行风险管理,高素质的风险管理团队的每个人才都拥有明确的分工和职责,日常工作中可以有条不紊的保证银行的经营安全,提升银行的风险监督管理水平。

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需要不断借鉴国际优秀银行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结合我国现有的发展情况,在实践和理论的探索下丰富和完善风险管理体制,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综合提高。

作者:丁超超单位:乐山广播电视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宇.当前经济形势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j].贵州社会科学,20xx(01)。

[2]尚红敏,黄虹.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经济问题探索,20xx(07)。

[4]宋婧怡.关于金融危机后中国银行业境况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xx(01)。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文(热门15篇)篇十一

摘要:商业银行的平稳运行与健康发展是整个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石。加强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是有效应对宏观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需要,是促进经济金融整体稳定和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制度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在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贷款审批制度、贷后风险监管制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及贷款风险保障制度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这就需要我国从这些方面加以完善。

银行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其风险贯穿于银行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水平大幅提高,但仍与国外优秀商业银行存在一定差距。而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使商业银行失去越来越多资信等级较高的贷款客户,整个信贷市场的平均客户质量呈下降趋势,给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造成巨大的风险隐患。为了获取利润,商业银行被迫参与到信息不对称且风险复杂多变的信贷市场中,并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这给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国内外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研究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贷款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受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使得银行的贷放资金无法按期收回本息和正常周转或其他原因而使商业银行遭受资金损失的可能性。贷款业务是银行的主要业务,因此,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贷款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通常是指在贷款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使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造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的可能性。二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金融领域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它通常是指市场变量变动而带来的风险。三是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因不完善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外部事件等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道德风险、技术风险、模型风险等。四是其他风险。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政策风险、偶然性风险。

(一)贷款风险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评估时,更多是考量借款人过去的状况,常常忽视其未来归还债务的能力。受评对象过去的财务和非财务指标是银行考量的主要内容。二是忽视各个指标之间的关联,缺乏整体识别与判断。实际上,仅是单独分析某一个指标是无法正确判断受评对象信誉等级的,只有把各种因素相互联系起来分析,将这种相互影响的因素考虑进来,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三是对现金流量指标缺乏预测和应用。我国银行内部信用评级方法基本没有涉及现金流量的预测,所以也就无法准确评估其未来真实归还债务的能力。

(二)贷款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对信贷前、后台岗位职能进行了分离,“审贷分离”却还不够彻底,后台审查审批部门人员虽然工作上要向上一级审查审批部门汇报,却仍受本行领导的行政管理,实际上是出现了双重领导的模式,必然令信贷审查和决策工作无可避免地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是行长负责制,各级行长既要对经营业绩负责,又要对风险管理负责,但在现行偏重对经营业绩指标考核的激励机制下,各级行的行长往往为了追求经营业绩,而难免不对本行负责审批的风险管理人员施压,影响他们的判断和决策。因此,从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来看,并没有真正规避“审贷合一”的问题。

(三)贷后风险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贷后监控流于形式。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普遍重视贷前调查、贷中审查两环节,却经常忽略对贷后监管工作质量的把握,往往将其形式化。二是缺乏配套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普遍缺乏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激励机制,使信贷业务人员片面追求信贷营销业绩的提高,而对贷后管理工作却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缺乏有效的贷后风险管理手段。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风险管理的贷前和贷中两个环节,将客户信用评级制度、设定抵押担保条件等措施视作防范、控制风险的主要方法,但在贷后环节却缺乏有效措施来监控风险,弥补在贷前和贷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

(四)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我国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存在提取水平过低、提取范围过窄、呆帐核销控制过严及银行对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缺乏自主使用权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制度一直执行1988年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虽经历数次修改,但内容变化不大。呆帐贷款核销要报财政和税收部门审批,可以核销的贷款也仅限于借款人破产、死亡、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和国务院专案确定可核销的逾期贷款等,呆帐准备金本来就提取不足,提取之后又难以核销,导致了不良贷款比率居高不下。

(五)贷款风险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没有形成全员的贷款风险管理文化。业务部门特别是一些基层业务人员,对风险管理有抵触情绪,误认为业务多风险自然就大,风险管理会限制其业绩的实现。二是缺乏专业人才。贷款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以现代管理学、经济学、数理统计学的知识为基础,而且还引入了系统工程学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要求从事风险管理的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而我国商业银行缺乏对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致使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风险管理思想和水平上与国际同业存在不小的差距。

(一)完善贷款风险评价制度。

一是要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级流程。我国银行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信用评级流程,按照规模和行业制定不同的信用风险评价标准,杜绝“一刀切”。二是要合理定价风险。风险定价与客户风险评级正相关,客户信用风险越高,风险定价就越大。银行的具体操作时,不仅要考虑风险级别的违约概率来确定具体风险溢价,也应衡量在该级别发生违约时的预计损失。三是要建立客户价值指标。我国商业银行急需建立客户价值指标体系,以便能够充分认识客户价值,挖掘客户价值,提高客户管理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二)健全贷款审批制度。

针对我国贷款审批制度的不足,要建立垂直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使业务风险管理线由总行进行独立地垂直管理。具体做法是,在总行设立授信审批部门,作为业务风险管理线的“源头”,并在各分行和二级分行设置相应的授信审批分部。在人员设置上,将负责信贷业务评级授信、审查、审批工作的人员全部归入该部门,具体工作由不同人员负责,各负其责、互相制约,以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在管理流程上,所有的授信审批分部都由总行授信审批部门垂直领导,下一级授信审批分部直接向上一级授信审批分部汇报工作,同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其所在行的负责人。

(三)建立贷后风险监管制度。

一是实行信贷资产多级分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贷款风险分类提出了较为具体的细分要求。按照我国监管部门的要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执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制度,这不仅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而且从银行自身防范风险和加强信贷管理的要求来看,五级分类也是不够的。二是要组建专职贷后风险管理部门。我国商业银行应在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设置隶属贷款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的贷后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负责对贷后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三是建立贷后管理考核机制。贷后管理考核机制包括针对各级行和信贷业务具体执行人员两部分内容。

(四)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要完善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制度。建立呆账准备金就是形成这种物质基础的合理方式。由于呆账准备金是银行基于对贷款可能损失的分析、判断,属于带有估计性的会计事项,因此准备金的计提应符合审慎会计原则的要求,即计提呆账准备金一要做到及时,二要做到充足开拓资本的补充渠道,努力提高资本充足率。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普遍存在资本金不足、资本充足率偏低的现状。具体措施从内部方面看,收益留存是商业银行充实资本最便捷最廉价的途径。从外部方面来看,外部资本的增加包括普通股、优先股、次级债券等。另外,还可以通过发行长期次级金融债券补充我国商业银行附属资本是提高资本充足率最为现实的途径之一。

(五)完善贷款风险保障制度。

从宏观角度看,要保证银企双方都能在法律范围内运作。对借款人,能独立自主的运作贷款资金,取得最大效益。对银行,保障能安全、合理的发放、回收信贷资金。从微观角度看,首先,放贷时要求借款人以受信额度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险,并作为贷款条件之一,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以保证银行资产安全;其次,要求借款人向银行预交贷款违约金或风险保证金,如果借款人完全履行合同,则银行全额奉还并附带相应利息,否则,银行除清收全部贷款本息外,还可将违约金作为罚金处理,从而增加对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力;最后,银行自身要在完善贷款审查体系的基础上,强化内部稽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责任制。

参考文献:

[1]唐旭,《现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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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平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原因探析》,《经济师》20xx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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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何桦,《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经营中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中国城市金融》20xx年第2期。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文(热门15篇)篇十二

以上问题均与财务报表分析技术运用不到位有关,要想解决以上问题,降低授信风险,笔者认为应注意结合以下分析技巧,并在授信工作中熟练运用。

(一)明确分析的目的。

商业银行信贷工作,分为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作为短期授信工作者,在进行财务报表分析时主要应评价客户近期是否有能力进行贷款的归还,及是否愿意进行贷款的归还。首先通过考察企业以往的资信程度解决愿不愿意偿还的问题,然后重点分析企业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关系及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质量及现金流量情况来判断企业有没有能力偿还。作为长期贷款的授信工作者,此时仅关注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关系以及考察企业以往的资信程度,肯定是不行的。首先必须关注企业的整体财务风险,从资本结构的角度进行评价,然后更重要的是关注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因为对资本结构的要求我们可以将其写入贷款合约,但盈利能力是无法控制的,此时信贷资金的安全完全取绝于客户的盈利能力。显然,不同的分析目的,其分析的侧重点有很大的不同。

(二)围绕分析目的,进行资料的搜集。

在明确相关的分析目的后,围绕分析的侧重点,进行资料的搜集,所搜集的资料包括授信对象3~5年的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至少进行近3年的资料搜集。当然短期信贷工作者只需围绕其分析目标收集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客户信用档案,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长期信贷工作者不仅要收集上述资料,还必须收集其他资产、负债、收益、费用等尽可能多的信息,为盈利预测、财务状况的评价作充分的准备。此时重点明确,也容易搜寻到自己需要的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从而节省人力和时间,大大提高工作的效率。

有针对性地搜集好资料后,阅读分析资料。首先,从审计角度考察分析资料的可靠性,这是验证资料真实性的重要环节。具体做法是在财务报告中找出审计报告,如果审计报告是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财务报告中的审计收费稳定,未变更会计事务所,那么分析资料相对可靠;如果该财务报告未经审计鉴证,可以从报表的数量关系进行初步验证。然后,进一步阅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特别是担保、抵押贷款等问题),阅读关联方关系披露,熟悉企业的往来客户。再次,阅读会计报表附注,特别注意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发生变更。最后,通过几大会计报表,简单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方面的情况,从而熟悉分析对象,为授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运用基本分析技术。

基本分析技术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1.静态分析。

静态分析是指对授信对象一定时期或时点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包括:(1)财务数据的静态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报告项目的静态分析;(2)财务指标的静态分析,包括计算各种财务比率,熟悉报告项目的相互联系;(3)静态的结构分析,包括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分析,利润表的结构分析,及现金流量表的流入、流出结构分析等。

2.趋势分析。

趋势分析是将分析期与前期或连续数期项目金额进行对比,这种财务报表项目纵向比较分析的方法,是一种动态的分析。采用这种方法分析财务报表的具体做法是:(1)对前后期各项目的绝对金额进行比较,求出增减的差额;(2)将增或减的差额作为分子,将前期的绝对金额作为分母,求出增或减差额的变化程度(百分比);(3)根据连续数期变化的统计数字,可以绘出一个统计图表,更形象地显示变化趋势。

如果某一分析对象的经营活动处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趋势,那么其主要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应该呈现出持续稳定发展的趋势。若其主要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出现异常变动,突然大幅度上下波动;或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之间出现背离;或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出现恶化的趋势,那么,这些意味着公司的某些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都是授信过程中判断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经营成果的重要线索。

3.同业分析。

同业分析是指将授信对象一定时期或时点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放在其行业背景下进行分析。

所有企业的发展状况必然受到行业发展状况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闭关自守显然是行不通的,只有将相关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放在其行业背景下,与行业平均数进行比较,才可以如实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经营成果。具体操作时首先应细分分析对象所处行业,特别是综合类公司,我们要注意细分行业进行比较,分行业计算平均数;其次,找出严重偏离同业平均水平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最后,重点分析严重偏离同业平均水平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五)结合企业基本面。

企业基本面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现状及发展、企业分析3个方面。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与经营策略、公司的组织结构等均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财务报表分析的结果只有结合企业的基本面才能得出恰当的评价。商业银行信贷工作者一定要具备对企业基本面的敏锐洞察力。

(六)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对小企业的信贷评审工作,由于小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甚至没有专职的会计,会计核算资料质量极低,不真实成分较大,不可以作为信贷评审的依据,此时,现场调查、现场办公最能奏效。当然,中大型企业的信贷工作也不可忽视现场调查的作用,它能让结论更加可靠。

三、结束语。

商业银行的信贷评审工作责任重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关系到民生。每一位商业银行的信贷工作者,都应该积极运用财务报表分析技术,降低信贷风险。

最后,笔者认为,应制定《商业银行信贷中财务报表分析技术规范》,加强对信贷工作者报表分析技术的培训,提高信贷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从根本上降低信贷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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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文(热门15篇)篇十三

信息不对称是在市场交易中,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缺乏信息,进而影响其做出正确决策,导致交易效率降低的现象。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asymmetry)分为事前的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和事后的道德风险(moralhazard)两种情况。逆向选择是交易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阿克尔洛夫在分析二手车市场认为,在二手车市场上有好车也有坏车,买主很难分辨出来。所以买主愿意支付的价格是二手车的平均价格。好车的卖主索要的价格高于市场的平均价,坏车的卖主很愿意以平均价出售。从而导致好车退出市场,只剩下坏车。金融市场上同样也存在这种事前的逆向选择,最终的结果也是好的借款人退出市场,市场上留下的是质量差的借款人。道德风险是交易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在金融交易发生之后,借款人可能用贷款人的资金从事风险更高的业务,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比如企业用信贷资金从事高风险的投资。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于我国商业银行中,使得银行交易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增大。

2.1惜贷现象。

由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缺乏对借款人真实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了解。借款人对自己的信用水平、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非常了解。银行提供的贷款利率是社会风险度的平均值。这样就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风险低的借款人觉得利率太高不愿意贷款,风险高的借款人却积极地寻求贷款。贷款银行单凭借款人的财务资料很难判断谁是风险低的借款人,谁是风险高的借款人,而且有些风险高的借款人为了取得贷款,向贷款银行隐瞒真实情况,更有甚者提供虚假信息,提供给银行的是虚假的财务报表。当银行难以正确判断时,就会拒绝借款人的请求。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重复博弈的结果导致产生“惜贷”和“慎贷”现象。

在做出贷款决策时,银行最关心的是借款归还问题。然而银行对借款人的情况了解始终是有限的,在贷款发放之后,一些不良借款者欠贷、赖贷、逃贷,难以归还贷款,这就会产生不良贷款,银行同时会遭受经济损失。2003年末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2.44万亿元,不良贷款的比例为17.8%。1999年国家投资组建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是专门剥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当时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了1.4万亿元不良资产,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不良贷款率还是很高。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仍然处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对不良贷款的控制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和强制措施,所以金融资源的配置处于无效率状态。信息不对称也是不良贷款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2.3存款客户盲目选择银行。

存款客户和银行之间也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银行作为债务人对自己的信用水平和财务状况的了解显然超过存款客户(债权人),这种状况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存款客户有可能误选一家信用水平低的银行,或者银行有可能用客户的资金从事高风险业务,那么存款客户就处于不利的位置。尤其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信用评级制度,银行也没有定期向客户公布自己的财务信息,存款客户更加难以判别金融机构的质量,在选择银行时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在无法判断时,利率就成为存款客户选择商业银行的标准。信用水平较差的银行自然会以高息揽存,然后银行用高息揽存的资金从事高风险的业务以获得高额利润。一方面,如果银行的业务出现问题,存款客户就会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客户对银行缺少信心,客户就会抽回资金,银行有可能出现“挤兑”现象。这样对双方都不利。

2.4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真正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束缚了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发展前景难以预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就是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从我国的银行业结构来看,我国的银行业过于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金融资产过于集中于大银行。中小企业获取贷款的渠道主要是通过银行,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无法预测,向其提供的贷款也就很少。企业有大量的融资需求,但是无法得到满足,而银行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却不敢贷出去。一方面是企业贷不到款,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是银行找不到合适的客户,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社会的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这同时也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决策上存在问题。这些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企业融资困难,同时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

3.1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放松贷款利率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利率管制是相当严格的,这使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资金的资源配置效率无法得到优化,货币政策的作用得不到很好得发挥。利率市场化使金融机构可以依据自身的资金供求、头寸、盈利及风险等因素自行控制的利率,使资金的供需状况得到真实的反映。从贷款方面看,利率市场化后,让利率反映贷款项目的风险度,对风险进行合理量化。在受理每笔贷款申请时,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对于风险越大的、资信程度较低的客户,收取高贷款利率,这样可以补偿较高风险带来的损失。对于风险小的、资信程度较好的客户,收取低的优惠贷款利率,有利于吸引高质量、低风险的客户群。所以加快利率市场化对于解决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很有必要的,这不仅是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3.2建立信用评级体系,使信用担保市场化。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机构从事企业的资信评定工作,它以独立、客观和公正为原则,按照经济标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对企业的历史、现状与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所提供的分析报告和评定结果可以反映一个企业值得信赖的程度。信用评级可以对借款人未来债务清偿能力和信赖程度进行评判。我们不仅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进行评级,而且对借款人的信用也进行评级。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进行评级可以避免存款客户盲目选择银行,使存款客户在存款之前就对银行的'资信、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管理水平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再做出选择。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使银行能够得到充足的有关借款人的公开信息,辨别客户的优良,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信用担保市场化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运转的效率。

3.3完善法律制度,充分保护各个主体的利益。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市场,以此保证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主体的利益,对于欺诈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用法律制度迫使债务人披露真实信息,对那些提供虚假信息,做假帐的借款人进行严厉的惩罚。使银行在良好公平的环境下运用多种手段,减少不良贷款,提高盈利水平,应对国际竞争。

3.4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建立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我们要完善银行体系结构,为解决大银行和小企业的冲突,就要使中小金融机构多样化,建立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使之和我国的经济构成相适应。我们不仅要有商业性中小金融机构,也应当有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不仅要发展城市中小银行,也要发展城乡信用社。在这样的银行体系结构中,中小企业取得贷款更加容易,同时也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由于信息不对称,信贷市场上确实存在一些实际问题,致使我国一些商业银行的信贷工作缺乏效率。确立完善的信息机制,促进信息的充分化、对称化,是我们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的关键。为此,一方面,我们需要不断地深化银行业改革;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体制转轨的现实,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支持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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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文(热门15篇)篇十四

摘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重组改制旨在提升市场竞争力;分立重组是银行面临的首要的最大法律风险;通过分立进行重组改制是合法现实的选择;此种分立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必须遵循法律并有所突破;分立重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司分立银行重组法律风险债权债务。

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了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基于种种考虑,采取分立重组这种特别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是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但是,由于商业银行是金融的核心,而金融又是一国现代经济的核心,特别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占到国内银行资产总量的60%,关乎国计民生,它的一举一动都必须有所遵循。因此,商业银行的分立重组就显得特别敏感,也就必须更加严格的遵循现有法律框架,进行规范运作,避免先天不足,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建立创造良好氛围,为公开上市打下坚实基础,力争创造高起点,发挥后发优势。

一、分立重组的基本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商业银行管理的日益进步,对银行业务和管理的法律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法律分析保障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银行信誉,显得日益广泛和重要。

商业银行的分立重组在本质上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就是要把国有银行变成国家控股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使其产权明晰,从根本上解决单一所有制长期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和经营者越位的弊端,建立权责分明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迟迟迈不开步伐,恰恰是因为产权改革的敏感性。无论是注资充实资本,还是剥离不良资产,依法进行分立重组都是一家银行恪守信誉、进一步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和前提。具体到银行分立重组本身,遵守法律、规则和标准有助于维护银行的商誉,符合银行客户、市场及整个社会对银行的要求,客观上也会吸引其他投资者,有利于公开上市。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将银行业的风险分为八类,法律风险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类,在银行管理经营活动中必须引起重视,也必须引起银行监管者的重视。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现行法律不完善、不明确以及法律修改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文件,使交易行为违反法律和监管规定等原因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业务合法合规,乃至于更进一步对业务提出在合法框架内符合业务需要的方法和措施的建议,都需要对银行面临的所有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分立重组法律风险的分析,是确认新的股份公司制银行合法合规的基础,也是防范法律风险最关键的前提。

分立重组中要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

1.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是社会的基本准则和普遍评价。企业依法设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一种企业形式也应当然不能例外。所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国有独资,规模庞大,要同时满足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2.满足监管方的要求。为了满足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采取有效的合规政策和流程规定,以确保在违反法律、规则和标准的情形发生时,银行管理人员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在立法过于原则和抽象的情况下,不健全的法律势必赋予监管部门更多的发挥空间,何况银行业又属于目前国内进行准入条件限制的特殊行业,影响国计民生,对它严格监管无可厚非。

3.满足债权人的需求。银行的债权人主要是广大的存款人。按照通例,国有商业银行由过去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乃至于吸引战略投资者和公开募股上市,按照法律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仍然是有限责任,况且分立形成的新的银行公司会承接所有的主营债务,债权人利益受到的影响微乎其微。

4.考虑股东及投资者的预期。遵循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分立决议要充分反映大股东的意志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完成发起设立之后,要严格遵照股份公司法律规定,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充分尊重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对反对股东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

二、商业银行分立重组的程序。

综合国内现行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分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新设分立,另一种方式是派生分立。如果商业银行属于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其分立方式应就上述法律规定进行选择,不能突破,否则,如果属于新的分立方式,或者对于二者界定不清,势必导致要修改现行法律,要征得立法机关的同意,要寻求合理合法的依据。

新修正的《商业银行法》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依据法理,除特别法作出特别规定、应予优先适用外,其余事项均应适用一般法。这些就是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公司制改革的法律依据。现代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的重要法律根据是《公司法》,商业银行的分立也适用《公司法》。

分立不涉及其他公司,在程序上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分立程序主要是:。

(一)公司分立决议与批准。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先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然后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而作为金融业核心的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司法》第227条)。

(二)进行财产分割。

财产是公司设立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承担公司债务的保障,因此,进行公司分立,必须合理、清楚地分割原公司的财产,对于派生分立,是原公司财产的减少,对于新设分立,完全是公司财产的重新分配。

(三)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

《公司法》第185条第2、3款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17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四)登记。

公司派生分立,必然出现原公司登记注册事项,主要是注册资本的减少等变化和新公司的产生;新设分立中,必然出现的是原公司的解散和新公司的产生。因此,公司分立时,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对此,《公司法》第188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都作了具体要求。要注意的是,在公司分立时产生的新公司是独立经济核算的法人,按企业法人登记程序办理,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它不同于公司的分公司,也不同于公司的子公司,因为公司分立实质是财产上的分割。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一旦发布分立重组公告,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则包括:发布分立公告;通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法律角度下的分立公告即是一种通知行为,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包括:背景叙述、分立公告、对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通知、债权债务处理的安排等。由于商业银行客户数量庞大,根据重要性原则,逐一通知所有债权债务人是不现实的,只能选择通知和公告通知。

三、商业银行分立后债权债务的安排。

作为法人的银行分立后,消灭或变更原法人,设立新法人,因分立而消灭的法人,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合同法》第80条、84条、88条、9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债务可以概括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以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约定承担。

约定承担,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约定债权、债务具体应由哪几方承担。约定承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明确约定由分立后的某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即由单一的一方承担;另一种情况是约定由分立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即按份承担。按份承担债权、债务是指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时,其债权债务若要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担,须具备以下条件:1.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分立,这是产生按份承担的必要条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后,才能产生多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才能按照约定的分担方法分享权利,承担义务。2.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时的债权债务须为同一可分的给付。可分的给付是指一个给付可分为数个给付而无损于其性质或价值,可分给付的内容必须统一。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互相约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按份分担。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时,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按份分担的必要条件。至于如何按份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则无关紧要。

(二)法定承担。

法定承担,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没有约定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债权债务,但它们所分享的债权性质属于连带债权,所分担的债务也为连带债务。合同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采用分立的手段来逃避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然而,在这一点上争议也颇大。近年来,有的学者认为公司分立后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按承接的资产比例来承担债权债务,而不当然地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说法有点突破传统民法的理论,但由于更符合现代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也广为人们所接受。持有这种观点的理由为:企业分立后根据各自承受的资产成了两个独立的法人,原先的债权债务在分立时已经由分立后的企业根据资产的承受比例约定各自承担,债务人也没有异议(如有应在公告期间提出),为什么还要对原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79条规定,“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这个概念下,分立后的公司并不当然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商业银行分立后,新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主营业务是不同的。这相应的导致新公司的承继能力和债权债务范围的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安排只能遵从法律规定,其利益会得到高度重视和充分保护。本着上述原则,新公司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确定新公司对于债权债务的承继情况。对外互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对方的债权和债务,因为新公司仍属于商业银行,对外担保有着严格限定,而且由于双方的关联关系,互相担保既与法律冲突,也不合适。总之,分立重组并不是债权关系的变更,不需要做任何的变更手续。与原银行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企业或者集团的权利和义务都不会因分立重组发生变化。原有合同将继续有效,一般客户不需要因分立重组重新办理手续,新业务可按照现行手续进行办理。

针对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债务人可能借银行分立之机,以债权变更不符合有关法律为由,逃避银行债务。因此,对公告通知或者选择通知中的持有债务安排异议的债权人,接到选择通知的可以自接到之日起30日内,没有接到函件的可以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原银行将依法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要求。分立后,新公司将按照分立公告中的债务承继安排,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商业银行分立中债权人的抗辩权,它是指债权人(主要是存款人)的权利在公司的分立得不到满足时所享有的法律所赋予的抗辩权。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公司分立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分立时,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如果债权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公司的分立就不能成立。但是,债权人对公司的分立所能主张的权利也仅限于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除此以外的其他阻挠公司分立的权利请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针对债权人提出的权利要求,主要的对策是:区分正常业务与债权人的权利要求。

四、现行法律框架下的选择。

在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作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体制的基础上,将其改组成由国家金融投资公司代表国家控股、其他法人单位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此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重组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条件许可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国家股东、其他法人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股权向国内外投资者出售(国家可先绝对控股,后相对控股);同时组建若干商业银行投资基金,吸收自然人资金组成基金法人对银行进行参股。最终,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上市的商业银行。这是社会各个层面的共同需求,更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由于无先例可循,许多做法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政府作为主要出资人,就必须依法规范操作,不让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通过分立的方式实现整体改制的目标,依法合规是国有商业银行重组改制的重要原则。分立不是分拆,改制不应当是从区域或业务分类对一家银行进行分拆,而应当是对全部商业银行业务进行整体改制。通过分立的方式实施整体改制是现行法规框架内规范的操作方式。过去,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尚未真正转变成为《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一些国有商业银行也没有自觉地贯彻执行《公司法》。市场灵活多变,造就了公司法的相对不确定性,即便是西方的发达市场国家,也在努力适应经济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

当前,国内现行法律对于商业银行分立重组过程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健全明确,缺乏特别规定,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绝不同于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重组,适用法律亦有所不同。一直以来,在中央层级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我国都没有制定和颁布一部系统地指导各类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操作性和程序性规定,《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程序性规定更是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分立重组过程中,取得国家信用和政府支持就显得非常关键,征求国家立法及司法部门的意见并取得支持至为关键。分立重组后,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法定主营业务是不同的,这会同时导致两者承继的能力和债权债务范围的不同,而债权人的利益也会伴随重组后新银行公司体制机制的建立完善以及实力的壮大而得到高度重视和充分保护。同时,充分利用分立重组的契机,作为依法规范恪守信誉的全新商业银行,一定要合法、合理、合情的处理好债权债务人的正当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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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文(热门15篇)篇十五

摘要:20××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逐渐演变成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也不可避免地遭受了这场“金融海啸”的袭击。本文正是基于此,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贷后管理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次贷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演愈烈,形成了一种“蝴蝶”效应,引发全球金融**。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上每个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由于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外汇储备部分损失,出口困难,失业增加,经济增长减缓。

首先,雷曼破产对于国内各大银行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损失。截至目前披露的情况,八大行持有的雷曼债券,不完全统计在8亿美元左右。其中,工行1.52亿美元、中行1.29亿美元、招行7000万美元、交行7002万美元、建行1.91亿美元、兴业银行3360万美元、中信集团1.59亿美元,其他银行正在核对所持雷曼债券,相信还会不断增多。这就直接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收益。其次,我国大型商业银行海外机构的经营活动会受到影响。当众多著名金融机构受次贷冲击损失严重甚至陷入危机时,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信心肯定会受到打击,进而影响整个银行业的经营环境。银行海外机构在当地开展业务时很难避免次贷危机的负面影响。最后,次贷危机导致我国的出口需求下降,出口导向型企业的盈利将下降,部分中小企业甚至会面临生存危机,我国商业银行先前对此类企业发放的贷款的风险上升。

次贷危机虽然重创了全球经济,但在我国政府灵活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只要我国商业银行对次贷危机的影响保持清醒的认识,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就能将次贷危机的不利影响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

金融机构没有正确评估其面临的一系列风险是其在次贷危机中遭受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这给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敲响了警钟。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还不够完善和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该本着审慎的基本原则,来看待我国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现存问题:

1.不够重视贷后风险管理。由于短期利益驱使和考核机制不合理,银行信贷人员对贷后风险管理认识不深不透,仍然存在重视贷款营销和贷前审查,忽视贷后管理的现象。目前推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约束力不强,本来可以发现的贷款风险隐患,却由于“轻管”,而使其变成实际上的风险。

2.贷后管理经常流于形式。贷后信贷资产检查作为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的重点环节,需要相关人员深入企业监控其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向、认真分析其贷款风险变化情况。可实际情况是信贷人员对不少贷款企业的后续管理放松,无法随时把握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贷后管理主要是为了应付日常制度检查的需要,失去了贷后检查的真正意义,这是造成贷款预警机制失灵的主要原因。

3.没有建立起直观科学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目前银行对信贷业务贷后风险控制的内容多是定性分析,这些分析因素很难建立起直观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虽然财务状况分析中涉及定量分析,但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风险预警、监控信息体系过于复杂,不易于操作。而且这些指标基本上是零散的而非系统的,而且缺少针对性,不易于实践操作。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日常运营过程中面对的最大风险之一,每家银行都很关注信贷资产是否安全,然而相对来说贷后管理是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的软肋,在金融危机来临的今天我们更应该重视信贷资产的贷后管理。

1.及时更新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各个行业(特别是银行发放信贷的主要行业)的相关政策举措。明确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全面完善的进行贷后管理建立一个良好的认知环境。

2.新建或完善客户信息系统,横向和纵向了解行业指标以及上下游企业的财务和运营状况,并及时更新,保持对企业客户的密切关注;并尝试了解企业的销售渠道和管理环境及管理模式,从而进一步了解企业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

3.客户经理应对受危机影响的信贷客户予以高度关注。经常与客户保持联系,每季度及时完成贷后检查,定期了解贷款使用情况,若贷款投入再建项目,可以实地核查;并观察客户的主营业务波动情况以及现金流是否充足;是否有裁员或不完全用工等现象;以及在其他银行的贷款、授信是否有被压缩或解除的情况发生,并及时向分行反应相关情况。

4.调查发放信贷的主要行业在危机发生之后相关指标(行业的市场风险、企业的存活率、收益率等),再与往年比较,若指标大幅下降,应特别关注,可以考虑对该行业限额重新设定以及下调该行业的信用等级;关注客户的融资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调查客户的相关财务指标(短期偿债能力、收益率等),再与往年比较,若指标大幅下降,应特别关注;若在其他银行还有大部分借款,可以考虑调整其授信额度以及下调信用等级。

5.关注信贷客户(特别是外资企业)的资金账户,防止资金抽逃和挪用,必要时实行封闭管理,审查资金用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进行调查确认,若在此次危机中损失减值,应通知客户尽快弥补该差额。担保人的情况也要跟踪了解,若其不再符合担保人条件,应告知客户再选择一位担保人。

在当前的宏观经济背景下,即是挑战也是机遇,对于风险要严格把控,对于优质企业要坚决扶持。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注意及时对客户跟踪回访以及企业的上门调研,都有助于信贷资产贷后风险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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