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念青松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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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一

音乐活动是幼儿园教育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指出:“艺术是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应充分发挥艺术的情感教育功能,促进幼儿健全人格的形成……”;“鼓励幼儿用不同艺术形式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情感、理解和想象……”

在国外,奥尔夫音乐教学法以独创性的节奏教学而广泛流传,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但在有些教学方法上还不能为我们教师所运用。同时,奥尔夫认为,我们的教学应当结合本国的国情,适合当地的幼儿教育的发展状况,这是当今世界幼儿教育的发展趋向。

音乐能陶冶性情,激发幼儿的美感,挖掘幼儿的艺术潜能。音乐节奏活动一直是我园教师的一个薄弱环节,许多教师对它是“又爱又怕”。近两年,我在对外开放和外出学习观摩时,重点关注音乐教学活动,感受到现在节奏活动在幼儿园教学活动中的改革方向及整体音乐教学法带给我们的启示。本课题旨在通过生活中的实例,来研究幼儿音乐节奏活动的教育途径。尝试利用生活中的实例,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幼儿实施良好的音乐节奏感的培养,使幼儿对节奏活动产生兴趣和敏感性,产生“创造”的冲动,使幼儿在音乐基本素质上得到一定的提高,同时解决好音乐节奏活动教学中教师技能传播与幼儿主动性、创造性能力发挥之间一个“度”的正确把握问题,真正让幼儿发现、认识并表现出节奏的美、音乐的美,使幼儿的音乐节奏感得到良好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全球范围内掀起了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的改革运动,美国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教育改革。其中将音乐教育就推上了重要的位置,从1838年美国将音乐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波士顿马塞州的一个公共学校设立至今,美国的音乐教育走过了170多年的发展历程。

近几年来,中国的许多教育人士对幼儿音乐教育也进行了研究,上海一所幼儿园的教师就幼儿音乐兴趣的培养进行了研究,她们认为,兴趣起着动力和促进作用,培养音乐兴趣是幼儿学习音乐、伴随幼儿音乐成长的第一步。在构思幼儿音乐兴趣培养图式中,一是注重流程化,即把音乐兴趣培养放在首位,在日常音乐教育、专业音乐教育、家庭音乐教育等各个领域加强联络和交流,把激发幼儿的音乐兴趣贯穿其中;二是注重系列化,即把音乐兴趣的培养目标有序地落实到各个领域,形成培养的系列;三是注重一体化,幼儿音乐兴趣的培养不仅局限于幼儿园音乐活动本身,还在于音乐专业教师加盟和家庭早期的音乐启蒙及教育,三位一体,构成幼儿音乐兴趣培养基本网络。

节奏是音乐的生命,是音乐生命的源泉。音乐节奏感有助于培养儿童协作意识和技能,儿童对音乐节奏感的意识是很强的。节奏应该是严格准确的,决不是机械的,因为节奏是表现音乐的重要因素;音乐是传达人的情感,是具有生命力的,所以其节奏也应该是活的,有时紧,有时松,像人的脉搏,随着情绪变化而有快慢的变化;但它的松紧是依据音乐的自然流露,不能随心所欲。音乐的松紧较难把握,因为音乐是千变万化的,没有一个固定的公式,它更多的是一种感觉的培养和提高。

生活化:“生活”是指人的各种日常活动或指人的生存、活着,它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化”是指转变为某种性质的活动状态。本课题将“生活化”界定为教师从周围生活中选取音乐教学资源,使幼儿在感到亲切、温暖、充满人情味,自然轻松的环境中得到教育,促使幼儿各种能力的发展。

1.陈鹤琴的教育思想:“喜欢音乐是儿童的天性,儿童的本能,音乐在儿童生活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音乐教育“应利用音乐来改善儿童的意志,陶冶儿童的情感,使儿童表现真实的自己,导向于创造性的发展。……”陈老还认为,教育应当来源于生活,要从生活中寻找事例,对幼儿进行教育。

2.奥尔夫音乐教育理念:奥尔夫认为音乐构成的第一要素是节奏,不是旋律。节奏可以脱离旋律而存在,旋律则不可能脱离节奏而存在,特别强调从节奏入手进行音乐教育。奥尔夫的教学体系中有一些节奏练习的方法,如:语言节奏练习、声势练习、多声部及合声的节奏练习、轮说节奏练习,变奏节奏练习等。这些练习方式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教学方法基础。

3.皮亚杰建构主义理论:“幼儿通过游戏和尝试活动,在不断选择、探索中,在与他人及环境的互动过程中,将所获得的信息整合成一个组织的建构,这就是知识。”可见环境在幼儿教育中的地位是何等重要。

研究目标。

1.编排、整理幼儿园各年龄阶段适宜的音乐节奏教学活动内容及系列活动方案,探索生活化的音乐教育实践方法。

2.在研究过程中,不断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转变教育观念,形成一定的教育机智,敢于接受新理念,挑战新方法。

研究内容:

1.根据幼儿园各年龄班幼儿的特点和生活经验,设计具有情趣化、生活化的系列音乐节奏活动内容。

2.根据幼儿音乐节奏感发展的特点,探索幼儿园节奏活动中的组织方式和教学指导策略。

3.寻找、利用生活中适宜的材料在小、中、大班节奏活动中的运用。

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研究幼儿音乐节奏教育对幼儿发展的意义,结合中外幼儿音乐挖掘、梳理幼儿生活中音乐节奏活动教育的教材。

2.个案分析法:对活动设计及实施完善过程做案例分析,总结活动设计与实施的经验。

3.行动研究法:在教育教学中运用幼儿音乐节奏教学的方法设计并组织实施音乐教学活动,完成幼儿音乐活动案例集。

4.问卷调查法:为了解现状,为研究提供客观可靠的基础性材料,将采用问卷调查法举行研究。

5.经验总结法:总结梳理音乐活动中幼儿音乐节奏活动的方法与策略。

1.准备阶段(6月—8月)。

查阅理论资料,学习相关理论,关注研究国内外相关课题的动向,进行文本资料、网络资料的筛选;对教师进行课题研究必备的知识和素质培训;制定实施方案。

2.实施阶段(9月—4月)。

(1)理论研究:解读新《纲要》,学习《多元智能理论》等幼教改革、课程改革的相关理论。

(2)实践研究:根据研究目标、内容制定实践研究方案,注意积累、整理资料;实验前测;建立研究信息卡,举行阶段研究成果汇报会,根据反馈情况及时调整研究计划;区角活动设计、实施与评价;阶段小结和评估工作,整理研究成果资料,做好论证工作;撰写研究报告。

3.总结阶段(5月—6月)。

公开发表的论文、活动设计、研究活动音像资料等,进行资料分类归档,分析研究数据,总结研究方案,申报课题评审鉴定。

2.研究论文专集。

3.教师优秀课堂教学展示(影像)。

幼儿在生活中应用音乐节奏的展示(影像)。

1.本课题研究在课题负责人的领导下,选拔配备科研素质高、研究能力强的人员组成课题组,确保课题研究的组织落实。

2.本课题组将加强课题组成员的培训,组织成员认真学习先进的教育思想,促进其教育观念的转变和更新;强化科研理论的培训,现代的先进的教育理论,是进行课题研究的先导。培训做到四落实:时间、资料、方式(请进来、走出去)、效果。

3.本课题将聘请市、县教科研部门的专家、科研人员、学科教研员作为专家指导组,指导本课题研究过程,引领课题组成员开展课题研究。

4.本课题组将加强管理,一是严格课题实验研究过程的管理。每一阶段将有周密的计划、明确的任务,严格的落实,确保课题研究按计划进行,保质保量落实实施方案;切实落实课题研究的总结、验收、评价的管理。二是严格课题组成员的管理。课题研究人员一经确立,不得随意更改,确保研究人员稳定性。

5.我园十分重视科研工作,保证了研究过程中经费的使用,所需设施、物品的提供,教师研究成果的奖励等,确保课题研究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

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二

4月21日,金山软件宣布,将与腾讯加强游戏业务合作,腾讯战略入股西山居,交易完成后,腾讯将总共持有90,896,795股西山居股份,占西山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9%。6月20日,掌趣科技发布公告引入腾讯战略入股,本次交易完成后,腾讯将持有55,417,497股掌趣科技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0%。

新布局新视野,三七互娱大战略发布。

203月7日,在第四届中国国际互动娱乐大会上,三七互娱发布了2017年手游、海外、页游等主要业务线的全新战略。三七互娱将延续“产品+流量”的模式,发挥产品研发与发行优势,推出更多精品游戏;沿着立体化和本地化战略,促进手游产业快速发展,精准迈进海外重点业务地区,继续发挥页游产业领跑优势,深化产业链战略合作。

2017上半年企业收购热度不减。

2017年4月份,三七互娱发布公告称拟通过现金和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墨鹍科技68.43%股权和智铭网络49%股权;2017年7月26日,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为促进产业链纵深布局,加快游戏主业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出资16.07亿元收购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厂商纷纷布局独立游戏。

中手游为独立游戏研发商提供高达亿元的独立游戏专项扶持资金,并将全程支持开发商所需服务器及技术指导;乐逗游戏的母公司创梦天地推出2亿独立游戏专项扶持基金,全方位支持全球精品独立游戏及app开发者;巨人公布人才招募计划“赢在巨人2017”,致力于长期在研发领域加大投入,持续打造丰沃的研发土壤。

2017年中国手游市场规模或将突破千亿。

iimediaresearch(艾媒咨询)显示,中国手游用户规模达5.23亿人,市场规模783.2亿元,预计到2017年底,中国手游市场将突破千亿。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王者荣耀的火热再度激发中国手游市场活力,但赛道竞赛门槛已大幅度提高,传统手游厂商在行业资源实力上已占据明显优势。同时,手游厂商应重点提高游戏品质,构建泛娱乐化生态体系,开拓海外市场,从中寻找突破。

2017上半年中国手机游戏发行市场份额。

iimediaresearch(艾媒咨询)显示,2017上半年中国手游发行商市场份额占比中,腾讯占比最大,达到41.2%,其次网易达到28.5%,第二梯队领先者三七互娱位于腾讯和网易之后,占比5.1%。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腾讯拥有渠道优势,不仅发行自研产品,还与众多研发商合作,代理发行;网易凭借研发与流量优势,占比接近三成。腾讯和网易两者总的发行商市场份额接近七成,其他手游发行商应在重点提高手游品质的同时,积极拓展新的手游渠道来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2017上半年玩家手机游戏时间和频率比例分布。

iimediaresearch(艾媒咨询)显示,2017上半年玩家手机游戏频率比例分布中,每周3-6次的玩家占41.8%,每周3次以下的玩家占比33.0%;2017上半年手游玩家日平均游戏时间比例分布中,30-60分钟的玩家占比39.4%,30分钟以下的玩家占比31.7%,重度玩家(两小时以上)比例占7.8%。

2017上半年重度手机游戏玩家分析。

iimediaresearch(艾媒咨询)显示,在重度玩家(日平均游戏时间两个小时以上)的人物画像中,26-33岁的玩家占比最大,达到42.6%,职业为上班族的`玩家占比达到45.4%,男性玩家占比63.8%。而角色扮演、休闲益智和动作射击是最受重度玩家青睐的三类手游。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移动游戏的快速发展虽然切割用户游戏时间,但如角色扮演和动作类手游仍然消耗玩家大量时间,而轻竞技类休闲游戏如球球大作战等则同样成为部分重度游戏玩家的选择。

未成年人沉迷游戏情况严重。

iimediaresearch(艾媒咨询)显示,66.3%的网民认为身边未成年人游戏时间过长,69.4%的网民认为对未成年人的游戏监管不到位。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智能手机普及度越来越高,加上未成年人自律能力较差,对未成年人的游戏监管需要家庭、学校和游戏厂商共同发力,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手机游戏。

未成年人游戏监管需适度沉迷解决靠多方共促。

iimediaresearch(艾媒咨询)显示,47.6%的网民认为需要严格监管未成年人玩手游,有46.4%的网民认为需要适度监管,57.7%的网民认为未成年人沉迷游戏不应该怪罪游戏本身。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未成年人沉迷游戏是多方因素造成,除了游戏因素外,家庭、学校、未成年人自制能力及交际能力也是重要影响因素。社会不能单纯指望游戏公司推出相关制度或技术来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现象,多方共促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网民对ip手游相关产品消费意愿强。

iimediaresearch(艾媒咨询)显示,52.4%的网民玩过ip手游,55.7%的网民选择ip手游时考虑游戏可玩度,43.8%的网民因对游戏原型感兴趣,另有36.4%的网民因游戏口碑选择某款ip手游;83.5%的网民愿意为ip手游改编电影或周边产品消费。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手游厂商应通过提高游戏品质、加大手游原型宣传力度来吸引用户。

应用商店为用户获取手游资讯的主流渠道。

iimediaresearch(艾媒咨询)显示,69.0%的网民从应用商店获取手游资讯,微信或qq等社交平台占比45.0%。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厂商游戏推广渠道趋于多元化,用户获取游戏资讯难度减弱,但游戏频繁推广对用户干扰性较大,各大渠道在宣发时提高精准性或是提高用户粘性的重要策略。

手游付费用户增加。

iimediaresearch(艾媒咨询)显示,75.6%的网民体验过手游,其中53.2%的玩家为手游付过费,另外,44.8%的网民能接受50元以下的付费额度,另有29.6%的网民接受51-100元的付费额度。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随着手游玩家收入水平提高,付费意识提升,以及手游重度化精品化有效提高用户粘性,手游付费用户占比有望进一步提升。

精品游戏是吸引玩家的关键。

iimediaresearch(艾媒咨询)显示,在2017年上半年用户放弃某款玩过的手游因素分布中,近半数的玩家是因为对游戏丧失兴趣,另外,有37.2%的玩家因为游戏占用了太多时间而放弃某款手游。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为了吸引用户,手游厂商需着力提升游戏品质,丰富游戏内容,加快更新速度,开发精品手游是吸引玩家的关键。

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三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三、幼儿园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格的销售模式,争取扩大市场份额,稳定销售价格,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因此,在可行性研究中,要对市场营销模式进行研究。

1.投资者分成。

2.企业自销。

3.国家部分收购。

4.经销人代销及代销人情况分析。

(三)促销策略。

……。

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四

(三)幼儿园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幼儿园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五)幼儿园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二、幼儿园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1.厂址。

2.厂房建设内容。

3.厂房建设造价。

(二)土建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三)场内外运输。

1.场外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2.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3.场内运输设施及设备。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1.项目占地。

2.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内容。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1.供水工程。

2.供电工程。

3.供暖工程。

4.通信工程。

5.其他。

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五

内容摘要:幼儿特有的生活方式和学习特点决定了幼儿园的课程必须与游戏整合。为了更好地了解汉沽管理区幼儿园课程与游戏整合现状,进一步促进幼儿的发展,特对全区一线幼儿教师进行了这次问卷调查活动,通过对资料的整理与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幼儿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的行为受陈旧观念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尤其是对课程的理解还停留在表面。2.教师理论知识的匮乏和对课程与游戏整合的重视程度不够。3.对于课程与游戏的整合还只是流于形式。依据研究的结论,提出幼儿园课程与游戏整合具体建议。

幼儿园的课程与游戏是密不可分的,幼儿在游戏中可以获得愉悦的体验,他是孩子身心发展的需要。那么把幼儿教育的目标、内容、要求融于各种游戏游戏之中,充分发挥孩子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实现让幼儿成为学习的主体和发展的主体,使其在愉悦自主中全面健康的发展。本次调查正是基于此种关系对幼儿园课程与游戏整合的现状做了一次全面的了解,意在把握幼儿园教师对当前教育课程与游戏的整合的认识程度以及存在的问题,以便今后针对不足之处进行改革和调整。

一、调查对象。

本次的调查对象是汉沽管理区幼儿园一线教师。

二、调查目的。

1、通过调查课程与游戏整合的现状,将游戏与课程有效整合,为幼儿营造一种全新的学习环境,能充分体现幼儿主体作用的学习方式,改变传统的教学结构和教育本质。引导幼儿在游戏的情景中,探索性学习、自主性学习、创造性学习,逐步培养幼儿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通过课题研究,寻求在课程与游戏整合教学情境下促进幼儿主动性学习、创造性学习教学方法。

三、调查内容的形式和调查方法。

幼儿园教师作为课程与游戏整合的主要实施者,长期参与实践,对整合的现状有较全面的了解。本次调查就是从幼儿园教师这个视角出发来设计问卷的。本次调查问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当前幼儿园教师对课程的认识和课程设计的出发点以及实施策略的调查,采用封闭式问卷的形式,每题设四个备选答案。第二部分是对游戏的概念及影响的调查,采用封闭式问卷的形式,每题设三至四个备选答案。第三部分是对课程与游戏的整合的现状的调查,采用封闭式问卷的形式。第四部分是对课程与游戏整合的看法、及组织策略和感到的困惑进行的调查,采用的是开放式问卷的形式。本次调查问卷发放至4所幼儿园并如期收回,经整理60份问卷为有效问卷,由于问卷形式不一,所以问卷分析也采用分部分进行的方式,从对问卷的整理和分析中,我们大致了解了当前幼儿园课程与游戏整合的现状,并从中发现了值得反思和应该改进的问题。

四、调查结果。

(一)幼儿园教师对课程的认识和课程设计的出发点以及比较常用的方法和策略现状。

对课程的认识是课程与游戏整合的首要问题,本次调查结果表明,有78%教师认为幼儿园课程是幼儿在园一日生活,30%的教师认为是游戏,10%的教师认为是上课。课程设计的出发点有100%的教师是从幼儿的兴趣出发的。课程实施的有效形式有89%的教师认为是游戏活动,28%的教师认为是集体活动。组织活动时,最有效的方法和策略有72%的教师认为是游戏,44%的教师认为是演示,50%的教师认为是讲解,39%的教师认为是操作。

(二)教师对游戏的概念及其影响的认识现状。

有67%教师认为对孩子能力提高的影响深远,33%教师认为有一定影响。游戏的概念有61%的教师不太知道游戏的概念,39%教师知道游戏的概念。对于游戏教学和传统教学相比72%的教师认为幼儿感兴趣,掌握知识快。72%的教师认为能充分体现学习的自主性。

(三)课程与游戏整合的实施情况的调查。

从收回的调查问卷中总结出:67%的教师有时会将领域活动中的延伸内容放在幼儿游戏中继续开展。28%的教师经常会将延伸内容放在游戏活动中经常开展。在处理课程与游戏的关系时94%的教师认为是相互融合的关系。6%的教师认为是相互转换的。游戏与课程是否有效的整合在一起94%的教师认为基本是,但还需改进,6%的教师认为是整合在一起了。

(四)课程与游戏整合的看法、及组织策略和感到的困惑。

这一部分适宜开放式问卷的形式进行的,对回收的问卷进行整理,总结如下:很多教师课程与游戏整合使幼儿在学习过程中比较轻松、容易的接受知识,能够充分调动幼儿的积极性,但实际要做起来却感到茫然,不知如何下手。

五、调查结果分析。

(一)幼儿园教师对课程的认识和课程设计的出发点以及比较常用的方法和策略的调查分析。

从调查结果来看,绝大多数教师对幼儿园课程有较为清楚的认识,但仍有10%的教师认为是上课,28%的教师认为课程实施的的最有效形式是集体活动,50%的教师在组织各类活动时使用的方法是讲解,这与课程实施的有效形式89%的教师认为是游戏的调查结果似乎有些出入,但我认为这正反反映出幼儿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的行为受陈旧观念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尤其是对课程的理解还停留在表面,这提醒我们要抓好教师的理论培训,已逐渐改变教师的陈旧观念。

(二)教师对游戏的概念及其影响的认识现状的分析以及整合实施情况的分析。

从调查结果来看,很多教师只是有时会把延伸活动内容放在游戏中,绝大多数教师对游戏的概念还不太清楚,但对利用游戏的形式进行学习对孩子的影响却有较清楚的认识,这是很重要的。有了这种认识,教师就能够经常用游戏的形式组织幼儿各种活动,但同时也让我们感受到教师理论知识的匮乏和对课程与游戏整合的重视程度不够,要改变这种状况,理论学习必须持久不断的加强。

(三)课程与游戏整合的看法、及组织策略和感到的困惑。

从调查结果来看,幼儿园课程与游戏的整合的现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课程并不能与游戏真正的整合在一起,课程的组织还是老一套,跟不上教育理念和教育观念的转变;还局限在老师讲、幼儿听,忽视了幼儿的主体地位。对于课程与游戏的整合,老师们也只是尽量的去做,但怎样做却感到茫然和无从下手,这些都反映出课程与游戏整合还只是流于形式。

六、建议。

1.继续加大课程与游戏整合的力度,给幼儿充足的游戏时间。

把游戏的权利还给孩子,用教育目标来关注游戏,以教育的内容和任务来分类组织游戏活动,同时也要以游戏的特点来组织教学,在教学过程中谋求游戏般的乐趣,使孩子在轻松愉悦的活动中学习知识,发展个性,探索出基本的教学方式、教学策略及评价方式。

2.为游戏提供充足、多样化的游戏材料。

“游戏材料是一种信息,是各种符号的综合,是一种信息的被发出和被接受,游戏材料对‘儿童发展’的作用并不自我显示,它只是一种隐蔽的潜能,只有当儿童使用物体时才能发挥它的全部意义。”因此游戏要担当整合幼儿园课程的重要角色,为儿童提供充足、多样化的游戏材料即是中介。当前很多幼儿园游戏材料匮乏,种类单调,在这种情况下,真正实现让儿童在游戏中学习、游戏与课程融合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我们教师应该为幼儿提供充足的活动材料,这是课程与游戏整合的前提。

3.幼儿教师要加强理论学习。

教育观念的根本转变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目前幼儿园教师对课程和游戏的整合的理论还只是表层化的认识,喊喊口号,谈谈看法都能以新观念进行,但落实到具体的教育实践,许多人仍摆脱不了传统观念的影响。可见,传统的教育观在人们的头脑中是根深蒂固的,要彻底打破它,就必须有强大的力量。这强大的力量就是深刻、长期的学习新的理论,真正掌握并认同新观念的精髓,这样新观念才可以取代旧观念,教育行为才会有本质性的改变。

4.确认教师在游戏中的角色。

首先,教师是儿童游戏环境的创设者。还是儿童游戏需要的反应者。在儿童的游戏过程中,教师应当敏感的觉察儿童的需要,并能相应地作出反应,以拓展儿童的思维与行动的范围与能力;再次,教师应注意在生活中帮助儿童扩展和丰富游戏所需要的经验。只有为儿童游戏提供真实世界的经历,扩展其生活经验,游戏才会更充实,更富创造性,第三,教师应为儿童游戏提供干预指导。在游戏中,教师应根据不同年龄和游戏水平的儿童提供个性化的游戏干预,引导儿童游戏向纵深层次发展。当然,干预是有限度的,只有在儿童需要帮助时才提供。

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六

一、问题的提出。

“美育教育应从娃娃抓起”。当前,将美育教育提升到改善全民素质,培养跨世纪人才的高度,是教育观念上的一个新的发展和追求。美育作为陶冶情操、提高境界、开启心智、激发创造力和想象力的一种潜在力量,对于全面提高民族的文化素质,特别是对幼儿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试图通过以开发利用乡土音乐资源为主线,对弘扬民族文化,萌发幼儿爱国意识,完成《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提出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引导幼儿实践感受祖国文化的丰富与优秀,感受家乡的变化和发展,激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的教育目标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选择贴近幼儿生活的艺术教育内容,开展有家乡、民间特色的艺术活动,即是有可能的又是现实的。而且通过本课题的研究,我们还注重形成园本化音乐课程。

二、理论依据。

建构理论、多元智能理论、布鲁纳提倡使用发现学习法、陈鹤琴的生活即教育理论、《幼儿园指导纲要》中有关艺术领域的精神。

三、研究目标、内容:

1、挖掘、整理和研究适合学前教育的音乐教育内容。

2、探索民间音乐在幼儿园教育中的实践途径和方法。

3、在实践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有效、操作性强的园本化音乐教材。

四、研究方法。

文献法、调查法、行动研究法。

五、研究步骤:

(一)准备阶段(.1-2003.3)。

1、课题组成员认真学习曹冰洁、李晋媛音乐教育理论,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幼儿观。

2、制定课题计划,确定研究小组成员并进行分工。

3、研究小组成员搜集材料并进行研讨。

4、课题组成员共同制定前测的测量指标。

(二)具体实施阶段(2003.4―.5)。

1、对实验班进行前测。

2、进一步收集有关本地区民间音乐的教育资料,学习许卓娅的音乐教育理论。

3、制定教育目标,根据目标选择活动内容,让幼儿在活动中初步了解并感受本地区的民间音乐。

4、探索如何在音乐活动中对幼儿进行有效教育的手段与方法。

5、针对幼儿水平设计记录表并进行跟踪记录。

6、能大胆运用各种表现形式来表达出自己的情感体验。

7、请高甲戏团、木偶剧团的演员来园表演。

8、建立学园小戏团、木偶团。

(三)总结阶段(2005.5-6)。

1、整理成果资料,分析相关数据。

2、汇编成果集(反思记录、活动设计、民间音乐教材、主题活动方案、自编儿歌等)。

3、参加撰写课题报告,课题组研究成果交流。

六、研究成果。

调查结果。

利用乡土音乐资源的研究调查统计表(单位:人)。

项目。

指标。

能跟随音乐节奏节拍协调地手舞足蹈。

对各种本土音乐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幼儿看电视、录像等对其中的本土音乐很敏感?

能听辩出几种民族。

音乐?

不能。

基本可以。

兴趣。

比较兴趣。

兴趣。

不太敏感。

基本敏感。

很敏感。

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七

快速变化的世界使人们更加关注社会的未来,关注未来社会的主体——今天的孩子们。我们强烈地意识到社会赋予了幼儿教育更高的期望和更神圣的使命,创优质高效的幼儿教育是每一个幼教工作者的责任。一所幼儿园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教学,教育教学的关键在于科学的教学管理,只有通过建立和实施科学的教学常规管理,才能使教学工作有序开展,保证教学效益的提高。

近几年,我园逐步探索了一些管理办法,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1)管理观念滞后。幼儿园的管理多属于事务型、制度型和经验型。对管理者而言,抓管理就是抓具体目标、计划的检查,抓具体活动的效果。(2)对各项教学工作缺乏相应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即使有,可操作性也不强,无法检测工作效果。对于幼儿园而言,我园迫切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原因由以下几点:一是我园是黄陂前川地区唯一一所公办园,在全区起着窗口和辐射作用,目前在幼儿园的教学常规管理方面还没有可供我们借鉴的经验,希望通过研究,建立科学的教学常规管理,在全区起辐射和推广作用。二是由于在幼儿园的常规管理上没有经验,因此不能出效益。迫切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幼儿园教学常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园决定开展“幼儿园教学常规管理研究”。

目前中小学关于教学管理创新研究、教学管理精细化研究、优化教学常规管理研究、有效性教学管理研究等较多,也有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如: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抓好校本教研活动,重视教师素质提升,实行均衡教育教学,推行教学质量评估。还有推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教学管理模式。“一个中心”即以常规管理为中心,抓住课堂主阵地,全力实施“有效教学”,让教师具有扎实的授课技能,让学生具备良好的学习习惯,通过各种举措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两个基本点”即班主任为单位的班级管理团队和教研组为单位的学科教师团队。推行教育教学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名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中坚力量,发挥教研组集体研究的潜在能量,通过专家引领、专著学习、学术组与备课组活动相结合,提高教师的整体水平。但是这些经验和成果适宜于中小学,而幼儿园以其不同的教学方式和课程理念,有其特殊性,因此,必须研究出适合幼儿园教学常规管理办法。

(一)课题界定。

1.教学常规:就是指关于教学的日常规定,它是教师职业生活的常态准则和常态要求。

2.管理:管理是指在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运用一定的职能和手段来协调他人的劳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高效率地实现组织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

3.教学常规管理,就是根据教学工作规律和学校自身实际,制定和实施教学日常规章制度,使教学能顺利进行,并日趋有序化、规范化、稳定化,从而有效地实现学校教学工作目标的活动。教学管理是正常教学秩序的保证。

根据幼儿园的教学常规管理现状,探索出适合幼儿园教学常规管理的运行机制和办法,提高幼儿园管理质量和教学效益,促进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1、幼儿园教学常规管理现状调查。

1、研究对象:以教师的教学常规工作和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为研究对象。

2、研究方法:

(1)调查法:课题开题前,了解幼儿园教学常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行动研究法:通过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不断调整管理方法。注意边研究边总结。

(3)经验总结法:对在实践中搜集的材料进行全面完整的归纳、提炼,进行分析,确定具有普遍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方法。

1、准备阶段(xx年12月—xx年年6月)。

(1)研究幼儿园教学常规管理的现状,征求意见,确定课题。

(2)广泛查阅与本课题相关的文献信息,确定课题内容。

(3)确定研究对象,培训研究队伍。

(4)制定研究方案,明确人员分工。

2、研究阶段(xx年年7月—20xx年7月)。

(1)对照《纲要》,深入学习,查找问题,开展研究。(xx年.7~xx年.12)。

学习内容:《幼儿园一日生活活动细则》、《武汉市幼儿园教学常规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解读》等。

(2)通过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常规检查记录等形式,完成调查研究报告。(xx年.12—20xx.3)。

(3)建立健全保教人员各项管理制度(20xx.3—20xx.6)。

结合平时的保教常规管理,反思保教人员的行为方式,规范各保教人员的行为,建立各项制度、完善评体系等,创新保教常规的管理行为与方式,有效提高幼儿园保教工作量。

(4)研究阶段小结(20xx.6~20xx.10)。

总结反思前期研究工作,召开课题中期报告会,制定下一阶段的研究计划。

(5)深入开展研究工作(20xx.10~20xx.7)。

以“行动研究”的方式,不断调整实验方法,检验保教人员管理制度,研究常规管理的策略、内容、途径和办法、措施,形成阶段性研究报告。

3、总结阶段(20xx年7月—20xx年12月)。

(1)收集整理阶段资料,撰写研究报告和研究总结。

(2)申请结题,请专家评定鉴定。

(一)立足本园实际,构建了制度化和人性化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第一,立足本园实际,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通过反思、审视以前的教学管理制度,我们发现有的制度不符合本园的实际,有的制度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制度还需作进一步的完善。针对这些问题,幼儿园先后制定了《幼儿园工作质量评价考核制度》、《幼儿园听课、评课制度》、《幼儿园教学常规检查制度》、《幼儿园奖惩制度》等,对教师的教学常规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为教师的日常教学提供了依据,也为幼儿园评价教师的教学工作提供了标准。

第二,在管理过程中,实施制度化、人性化相结合的管理。

一是园长参与教学过程,实行多项互动管理。保教工作一向是幼儿园的中心工作,现代管理理念强调管理要实行动态管理以带动教师行为方式的改变,园长深入实际的教育过程与教师平等互动,把握保教工作的大目标、大方向,实现有效管理。鼓励教师大胆尝试,支持她们的大胆创新。

二是让教师参与管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支持教师进行自我管理,让教师来参与制度的制定,计划由下至上形成。促使教师对工作负责,实行自我决策、自我监督、自我评价。在各项竞赛中,各项评比标准由老师制定,个个老师都是评委,都可以发表个人的意见和看法,都可以对自己和他人的工作给予公正的评价。

(二)构建了多元化、科学化的评价体系。

第一,实行多元化评价。

变以前的管理者评价为教师自我评价、家长评价、幼儿评价相结合。通过评价促进管理。

在评价教师的时候,让每个教师先给自己找长处、优点,然后综合出有利于幼儿园发展及个人成长的奖项:备课优秀奖、环境创设创意奖、组织能力奖等。这种评价和奖励让大家觉得是一件快乐的事情,每个人既知道自己的长处,也可以吸收他人的长处。

第二,各项活动评价标准科学、合理。

以前的各个环节的教学评价缺乏,要么没有评价标准,仅凭个人的直觉打分、评价。要么就是评价标准不合理,要么就是可操作性不强。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就环境创设、集体教学活动、区域活动、教师备课、户外活动、教师学期评价标准进行了完善,增加了个人自评、年级组内互评、幼儿园集体评议结合。同时,都有较好的方面和存在的不足一栏,有利于教师不断反思行为,不断改进,新的评价标准更具人性化,更具操作性。

(三)探索出了幼儿园教学常规管理的模式和管理策略。

通过研究,我们探索出幼儿园教学常规管理的模式:

提出要求,规范行为——检查监控,及时反馈——评价促进,全面提高。

1、提出要求,规范行为。就是在管理过程中,首先提出保教人员的工作常规要求,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

2、检查监控,及时反馈。由行政领导、保教主任、年级组长组成三个层面的常规督导检查队伍,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管理网络,健全幼儿园检查机制。在检查过程中遵守“重点问题早发现、疑难问题多研究、解决问题找策略”的原则,及时、准确获悉全园师生的精神面貌、工作态度和工作进展等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中的盲目性、随意性。经常化、定期化的保教常规检查,加强了保教常规工作的质量监控。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

3、评价促进,全面提高。

根据工作完成的情况,对照标准,对做得好的给予奖励,总结好的方法。对不足的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最终实现整体推进。

1、教学方面。

(1)建立了有序化、规范化的教学秩序。《幼儿园一日保教常规》的制定,规范了教师的教学行为,提出了教学常规的具体要求,逐步形成了有序、规范的教学秩序。

(2)各阶段的教学常规有条不紊。开学、学期中、学期末要做哪些教学常规,都能够运筹帷幄,有条不紊。每学期的教学常规检查都得到上级部门的高度评价。

2、教师的发展。

(1)教学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

经过三年的实验,以向“管理要效益,向一日生活要质量”的指导思想深入人心。这一思想的确立,标志着教师价值观发生了重大的革新。实验显示,广大教师基本实现了由重教学结果管理向重教学过程管理方面的转变等。在教学中,教师们以素质教育为导向,自觉运用教学常规来规范和指导教学。

(2)教学实践能力得到发展。

几年来的实验,在规范的教学常规指导下,使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得到充分的开发与培养,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能自觉遵守常规,在运用中创新。

(3)教学效果得到显著提高。

三年来的实验研究,幼儿园教师在教学中成效得到显著提高,其只要表现在:一是规范了要求,实现整体推进与规范管理的实验过程中,基本上达到了各项教学活动标准。部分教师形成了自己的风格特色及教学常规,促进了幼儿园的教学常规的发展,其内容在“家长开放日”中的半日活动展示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获得家长的一致好评。

(4)教师的积极性得到提高。

通过科学、公正的评价,教师能做到“见贤思齐”,对做得好的给予激励和奖励,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3、幼儿方面。

促进幼儿的整体性发展,促进幼儿素质全面提高。以前未建立一套较为科学规范的教学常规指导教学,存在“重教轻保”,“重集体教学活动忽视生活活动”等误区。随着实验的深入,理论上的进一步学习内化,教师进行一步解放了思想,更新了观念,幼儿不仅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方面得到了发展,而且在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卫生习惯等方面也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1、存在的问题。

(1)研究缺乏可供借鉴的方法和相关的文献。

中小学在教学常规管理方面研究了一系列成果,但幼儿园的保教工作同中小学有很大的差异,而且全区仅一所教育部门举办的一级幼儿园,因此,在研究中缺乏及时的、必要的专业引领,因此,在研究中的难度较大。

(2)课题研究中教师积极性不够。

由于是管理方面的研究,很多教师觉得这是管理者的事情,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因此,教师研究的积极性不够,只是按照管理的布置的任务完成工作。

2、今后的设想。

(1)不断完善研究成果。

在研究中切实感到教学常规管理工作上层次、上水平的重大意义,教学常规管理的科学与高效,是我们准求的目标。在实际教学工作中,我们将努力推行研究出的成果并积极再探索,将成果不断推广并完善。

(2)经验推广。

在研究中,针对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现有一定的成果,其中的经验和做法,将会促进其他姊妹园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开展,我们将与他们共享研究中取得的经验。

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八

【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院已向社会公开招聘了一批人民陪审员,该批人民陪审员经区人大人命,并经培训即将参与审判。本文拟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谈谈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了3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种情况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二)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我国现行的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部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表述不清。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1983年修正时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其对应的关于合议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在第一审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就成了可参加可不参加,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应当”变成了“可以”,进而使该项制度成了“可有可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仍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在其第一百四十七条审判组织中,又把原来(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使这项制度也成了“可有可无”。在同一部法律内这两条的表述似乎有前后相互矛盾之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来规定,也都只是在审判组织中作了“可有可无”的规定。由此看来,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地位的规定确实有些尴尬。

第二,关于在哪一审级的审判中可以采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行政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赋予行政诉讼以更大的灵活性,即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均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如果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话,也是与法院组织法的基本规定不相符,在立法上是相互矛盾的。笔者认为,这是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的一项差错。

第三,现行各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不尽一致。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都表述为“人民陪审员”,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都表述为“陪审员”。法律语言应当是高度严密和统一的,出现这样的问题有损法律语言表述的严肃性,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瑕疵。

第四,现行各部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表述不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只规定有同等的权利,没有“义务”二字。行政诉讼法对此干脆不作任何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相同呢?当然不是。从法理上讲,任何时候权利义务都应当是一致的。这些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修正完善。

法律上的依据,亟待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项立法。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陪审员产生的程序等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后,这种情形更为明显。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各地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济补助标准各不相同,很多情况下,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基于上述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名存实亡,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因此,亟须出台《人民陪审员法》,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举程序、任职资格、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与培训、经济保障等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1、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2、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实践中,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有的即使请了陪审员,对其意见也是采取“听而不理”的态度,甚至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合议,进行表决。正是由于这种对陪审制度的不正确看法,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3、陪审员任期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一案一选”制。而实践中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

4、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和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案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种人民陪审员的选举方式干预过多,与法院的牵连过多,导致选举出的人民陪审员不能真正对法官监督,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也减弱了.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

1、严格规定人民陪审员条件和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除了要年满二十三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体健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条件外,还要对本案无先入为主的偏见。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是在案件审理前随机产生,这样选出的陪审员不与法官产生利益冲突,更不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系牵连,他们能在法庭上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判决,自主的认定案件事实,而不受外界干扰。另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人民法院陪审员办法,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2、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通过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或在陪审员办法中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范围,防止当前的随意化现象。

3、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奖惩措施及保障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出台后,全国法院反响强烈。但因为肖扬院长在讲话中提到年内最高法院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故大多数法院仍在观望中。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人大代表不宜担任同级人民陪审员。

人大代表由于其代表的广泛性以及社会活动知名度等原因,是许多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首要人选。对此,全国人大的决定并未限定。但我们认为目前人大代表担任同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普遍作法值得商榷。

首先,根据法律,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案件和被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因此,可以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就是法官,行使国家的司法审判权。而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主体,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可以行使对包括司法审判在内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如果大量的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那么就人大代表个人来说,其将立法权、监督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这显然是与我国的政体相违背。

其次,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其在案件审理中就是一名名副其实的法官,然而他又可以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出现类似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这样的监督工作缺乏正当性。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实行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陪审员必定和审判员在客观上具有“捆绑利益”,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很可能就会在监督者与审判者之间迷失自己的角色,对自己的身份认知发生错位,从而导致懈于履行监督职责。

作中出现先入为主的倾向,难以确保对司法审判工作作出客观的评价。《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谁任命,谁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而人大常委会又是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理应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显然,这就陷入了循环怪圈,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实施细则中将此问题予以明确。

二、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上限是否应规定。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年龄上限决定未作规定,实践中有许多法院一般是以当地公务员任职上限年龄为参照,即限定在23岁以上,60岁以下,笔者认为这是不适宜的。

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此未予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限定公民权利的原则,法院将选任资格进行限定是不合法的。

二是对许多退职人员来讲,由于热心公益事业或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经历,担任人民陪审员更为得心应手,也是老有所为的体现。

因此,认为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设立年龄上限的做法不妥,只要身体健康足以胜任工作就行,而不能搞人为限制。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能否连任。

《决定》第九条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没有规定能否连任。因此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经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民大常委会任命的,就在当选之列,就可连选连任。

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非职业化。理论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下优势:1、职业法官由于长期闭门审理案件有可能变得过于追求学术理论方面的探究和适用,而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更具有基层工作和生活的经验,因此,他们参审会更贴近实践,在理论上更完美,给审判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2、陪审员不依赖司法当局的恩惠而求生,也没有必要为职务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他们往往比职业法官少一些偏私和顾忌,会更公平地判案。3、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允许各行各业的民众参加到审判中,保持民众的声音,既可以监督法官,也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此保持法治和民主的相互联系。

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但与法官却不是同一战壕的“战友”,陪审员肩负着监督法官廉洁公正司法的重要使命,是对审判更为直接和有效的监督方式。陪审员连选连任显然与上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相违背。

陪审员连任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似国外的“一案一选”制。有的陪审员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这样不但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一方面,陪审员连任制的直接结果就是脱离人民群众,陪审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和隔阂由此产生;另一个结果则是陪审员的专职化必然导致专业化,这使他们迅速向法律职业者演变,而日益摆脱“民间化”和“非职业化”的特征。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把陪审员与法院和法官利益“捆绑”在一起,导致陪审员对法院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陪审员也无法起到对社会和周围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作用。总之,连任只能造就一批“准法官”,而无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其实,陪审员的连任制除了违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外,还会产生其他一些负面效果。由于陪审员在特定时间内的固定性和总体上的临时性(将来的无保障性),再加上对陪审员监督措施的欠缺和制度的缺位,给陪审员腐败提供了可能。相比法官而言,这些陪审员的腐败风险更大,收买成本可能会更低。陪审员连任并不能起到“监督司法公正、教育民众”的作用,相反,却更容易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内涵。

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不可以连任;或借鉴宪法的规定,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问题。

我们认为,在注意代表面的同时,更应注意在政治层面上,应考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在社会界别上,应考虑工会、共青团、妇联、教师等。作为多个民族同时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也应有一定的比例。专业人员应占相当的比例。如金融、计算机、知识产权、医疗、建筑、外经外贸等等。也要考虑到名额在地域方面的平衡。我们认为应提倡一人多代表性,如既是妇女,又是知识分子,还有专业上的一技之长,确保在人数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有较多的代表面。但不应从所谓社会精英中选择固定的人长期去“陪审”,更要限制特定的官员阶层乃至特定职业的人参加陪审。这样才能使陪审员不致成为“法官外的法官”。

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低一直是陪审制度的'诟病所在。因为审判是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行为。法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务人员,正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院的地位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词表达能力。许多法院普遍认为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文化程度也很低,因而在参加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活动中,很少发表意见,有的只起到“陪坐”或者“陪衬”的作用,建议多选任学者型陪审员。

文化素质高、有专业特长,反映了法院对于社会精英的要求,但从我国当前受教育程度看,高学历、专业强的人才毕竟是少数,如果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过高,就不可能实现“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的目标。

其实,那种试图通过选任各领域专家充任陪审员,以更好地解决某些纠纷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专家也有其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能否保持公正的立场就大可怀疑。这里恐怕也有物伤其类的问题。而且即使是专家可以保持中立,当事人是否相信其中立性又是一个问题。这是选任中的一个难题。

五、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

《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我们认为名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数量不易过多过滥,防止本末倒置。二是数量太少,使其作用难以发挥。

最高法院的草案中曾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以每年每人十件为宜。可惜,人大决定中没有采纳此意见。

我们认为一人陪审过多,就会使其成为。

“编外职业法官”,易于与职业法官的关系过于密切,对于公正审判可能也无益处。过少,则不利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陪审案件多少,还应结合实践确定。

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这一设定有其合理性。

但培训不能试图将陪审员培训成法律专家,这在实践中既不可能也不经济,且完全损害了陪审员的自然的判断能力,并最终损及制度设立的初衷。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与法官同等的职权;二是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不可能与法官发挥同等作用,应当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对法官审判案件进行监督;三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既行使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又对审判活动发挥监督作用。《决定》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仍应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关于陪审员的定位,沈德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答记者问中指出,实行陪审是当今世界大多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度。我国的陪审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但这种短期培训却是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并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的。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如果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那还不如将审判责任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要高得多的职业法官们。

培训应以培养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责任感。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采信规则、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廉政制度规定等基本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事实问题,应由法官通过指引予以解决。要以制度的形式对陪审员的职责予以明确,防止出现陪而不审的局面。

七、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法官自由权过大。

《决定》对必须实行陪审的案件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

实践中,有的法官出于“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愿意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在司法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会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笔者认为,应确立陪或不陪由当事人定的制度和机制。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找陪审员。这时,应至少有需要数量3倍以上的陪审员供当事人挑选,候选者要当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的询问,从而使当事人在选择陪审员时有一个了解的机会,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申请回避权。这样就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八、人民陪审员可否放弃陪审。

对此,有诸多观点。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可以在确定前主动放弃其参与审判的权力。但一旦参加审判,就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审理案件。

“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立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其为陪审员后,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

九、选任陪审员的程序。

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是保证这项工作制度有鲜活的、强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它既是人民陪审员担任者基本素质的重要保障,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基本条件。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体现要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我们确定的程序是:

一是选任公告公开。利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以及张贴选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将选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

二是报名自愿。自愿报名者来法院填写报名申请表(或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选任的资格。

三是资格审查公开。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

四是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

五是任命颁证。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

六是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参考书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贯彻《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几个问题探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建构。

・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

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九

(作者: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研究室隋美玲)。

引言。

在司法文明发达的的西方国家,法官被赋予极大的声望。在今天的中国,我们的法官刚摘下大盖帽,穿上法袍,用上法槌,在人们心目中把法院作为专政工具的看法还没有完全转变。我们只是向现代化的门槛里迈进了一只脚,法官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下面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实际谈谈对法官现代化理解。

实现法官现代化是我国的形式所需。

法学界、实务界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当前中国法官的地位太低,收入太少。的确,在目前来说,法官的地位与收入和行政官员没有什么区别,在老百姓心目中,法官在国家干部中没有什么特殊地位,只不过在提起“公检法”、“政法部门”时觉得权力较大,比一些“清水衙门”显得重要一些。因此我国的法官与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相比起来,在社会中的地位差距悬殊。我国法官待遇低是不可否认的,这与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有一定的联系。

首先,不容回避的是,现在有些法官的素质的确适应不了社会的需要。但这决不能全部归因于法院进人把关不严,而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第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十五大才提出来的,法学的繁荣是在此之后的事。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家法制不健全,制定的法律屈指可数,法学理论也远没有现在这样繁荣,所以,就专业知识来说,经过并不太长时间的学习和适应之后,普通人胜任法官职位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大量复员军人进法院不但没有给社会带来什么混乱,反而是顺理成章的事。第二,以前的社会纠纷较少,法院的任务远远没有现在这么繁重。在计划经济时期,所有的经济运转都是通过国家计划完成,经济主体主要限于国营企业。出现纠纷之后,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就解决了。同时,私有制还没有得到社会主流的承认,人们的权利观念、诉讼观念也没有现在这么强。民告官的案件(行政诉讼)少之又少,“一元钱官司”更是闻所未闻。法院的任务除了刑事审判外,主要是解决离婚、小额债务、普通民事侵权纠纷,法官无需太多专业知识就能够解决。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走进法院的法官,以今天的标准来衡量的话,专业素质的确偏低。现在新法律不断出台,新理论互相争鸣,新类型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即便是认知能力很强、法律科班人不下一番功夫,也难以全部掌握。当时进法院的人,绝大部分没受过专业的教育,只是依靠自身知识积累和经验来处理(诚然,法学院的教育模式也值得检讨,受过高等教育未必能成为优秀法官),再加上错过了最佳的学习年龄,能够通过成人教育取得学历的法官也属难能可贵。现在法院内年龄较大的法官承受着社会上种种诟病,其实,他们也很无辜。和西方比起来,中国法治落后是全方位的,不仅是法官的地位和素质。在十七世纪英国大法官福蒂斯丘爵士即赋予法律职业以神秘性,主张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界的特殊科学,一个法官需要二十年的时间才能掌握法律知识。今天,法院已经很少招收复转军人,随着法学教育的空前繁荣,招收法学院学生是件很容易的事情。所以,在法官的素质问题方面,只能说理论走在了实践的前面,如果查找法官素质低下的原因,只能向历史追究责任。

法官素质偏低是历史造成的不容忽视的事实,但随着法治文明的发达、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类型的社会纠纷的出现、法律、法院和法官在人们心目中地位的提升、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法官这个职体团体的素质也亟待提高,法官现代化成为形式所需。

法官现代化的应有之意。

我们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为了提高综合国力,使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法官现代化也是服务于整个政治文明的大局,最终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尽善尽美的纠纷解决机制。那么法官现代化究竟为法官提出了哪些要求呢?本人有以下粗浅的认识:

一、法官独立是法官现代化的保障。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要“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通过改革逐步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机制”。当我们思考或设计我国法官制度时,法官独立是一个无法回避,也必须明确的问题。在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司法权作为一种摆脱王权控制的独立权力获得了宪法的承认,司法独立与分权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现代分权原则的创始人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明确区分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提出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则不会有自由和法治的存在。因此,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有独立的司法,无论是从法官职业的本身特性或是从法院审判独立与法官个人独立的关系而言,法官个人独立是司法独立和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其一,法官个人独立是法官职业和审判活动的内在规律的要求,我们知道,司法活动不同于行政和军队的活动,它强调的是法官的个人行为,即法官需要具备独立人格。因为法官行使职权并不是仅仅集中在最后的判决,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法庭上对诉讼过程中一些需要确定的事项的决策,如果法官对诉讼过程中随时需要作出判断的事项不能独立进行决定,就会失去当事人的信任,也会降低审判活动的效率,增加纠纷解决的难度。除此之外,审判还是一项讲究亲历的活动,它要求法官对当事人的言词、证人的证词都需要亲自听取和分析,并作出判断,同时还要求法官对整个诉讼都自始至终地参加,对证据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以便作出准确的判断。而在我国,承办法官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时,为了防止出现错案追究责任,往往将案件提交审委员讨论决定,或者再向上级法院请示,这种做法显然违背法官的独立性。案件的承办法官应当独立审判,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公正的做出判决。我国法官的等级制度强调的是行政级别高的法官对行政级别低的法官的领导或影响,要求下级法官对上级法官的服从和依赖,这不利于审理案件的法官作出直接、独立的判断。这也是我国的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对一些最基本的证据都不认证的深层次原因。其二,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审判是司法独立性原则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法院审判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不是抽象的,是由法官具体体现的,如法官个人不独立,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的独立就毫无意义。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法官在法律制度中的统治性地位。在“遵循先例”和“法官造法”的制度下,法官在形成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法律适用之外,对事实的判决主要是由陪审团完成的,而对陪审团成员却要求其没有法律背景。中国法官的职能与此相比有些不同,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仿佛居于次要地位,或者说适用法律比认定事实更为简单。这样看来,在审理案件时,如果仅仅是认定事实,那么就不能说法官是一种专业性的职位,因为认定一件事实这是任何普通人都能够完成的。但是在我国,法官对法律发展的确起不到直接的推动作用。尽管司法解释在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但这种司法解释的权力只是集中中最高法院手中,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仍然是“适用法律的机器”[3]。

法官专业化不仅是社会公正的需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建立法官专业化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障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官专业化制度,旨在全面提高和保障法官的素质,从而适应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需要。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者,也决定了必须由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必须精通法律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而只有熟悉法律才能信仰法律,并严格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在具备了独立性和实现专业化后,现代化的法官还应具备以下素质:

1、现代化的法官应树立“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现代化的法官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任何别的上司。对于法官,法律应该是其唯一绝对的服从对象。法官必须崇尚法律,唯法是尊,视法律为第二生命。法官必须用一种职业的方式来看待法律、适用法律。这种方式就是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就是必须忠于法律,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来说理和裁判。除非法律规定,法官在审判时不能服从上级,也不应服从其他机关组织或团体和个人。司法权威根本上来源于法律的权威。为保障法律权威,法官应当遵从程序法和实体法来审判每一个案件,奉法律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忠于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树立真正的司法权威。

2、现代化的法官应树立“司法中立”的理念。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其性质了法官司法的中立性,即法官在裁判中处于中立的地位,法官应以公平中立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目光不应该有斜视。法官中立使法官不仅能切实地主持正义,而且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维护正义。如果在诉讼中,法官不能显示其中立性,就不能使冲突与矛盾得到公正解决,不可能使纠纷通过诉讼而划上句号,社会结构的平衡与稳定将继续受到干扰。

3、现代化的法官应当知识渊博、善于研究。高深渊博的法律知识,是一名优秀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司法实践告诉我们:一名法官,仅凭满腔热情、一身正气是难以实现公正裁判这一目的的。那么,靠什么才能理清错综复杂的案件?靠什么才能识别扑朔迷离的案情?回答只能是这样的:理清和识别错综复杂的案件、案情,靠的是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如果一名法官,不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就不可能做到对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甚至可能出现由于缺乏客观准确的分析而让罪犯逃脱法眼、继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一再证明,我们不能不把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丰富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作为一名法官的基本素质而常抓不懈。

同时法官要善于研究,不断钻研,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在理论创新方面,实务界往往落后于学者,甚至在审判方面,也受到学者的严重影响。不可否认,大陆法系法官的成长是与学者的贡献分不开的,从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时期,法学家便以积极的姿态登上舞台,并且一直传承下去。这也是学术独立精神的体现。但是,法官们也不应忽视自己的贡献,毕竟,法官时案件的见证人,是疑难问题的目击者,最能够掌握第一手资料,也最能够听到社会的呼声。但是在一些前沿问题上,总是学者最先站出来,表明自己的观点,最终争论一番后,法官再依据结果权衡案件的判决。学者的争论理应只对法官形成间接影响,因为裁判权掌握在法官手中,对于学者的观点,具有采纳不采纳的选择权。但有时学术太过于自由,直接影响个案的审判。现在传媒发达,在案件出现之后,判决之前,编辑记者们喜欢找法律专家做点评,这本也无可厚非。但公众并不把种点评当作学术讨论,而是当作案件应然的判决结果。在这种舆论大造声势的条件下,媒体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法官判决。甚至有的学者公然与法官争夺话语权、审判权。在引起广泛关注的刘涌案中,在锦州中院做出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十几名京城学者联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直接将学术讨论延伸到个案审判中,结果辽宁高院受其影响,二审改判死缓,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二审判决。在这起案件中,学者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但法官们不妨反思一下,为什么学者的法律意见书会起到这么重要的作用呢?追根溯源,是法官的理论水平较低,长期以来过分依赖于学者的法律解释,过于迷信权威,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因此法官的职业化不仅要求法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还进一步要求法官的专业水平能达到一定的高度,即能达到所谓的学者型法官的程度。

结语。

以上所述是从单纯的应然的角度出发对法律现代化作出的一点分析,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法官现代化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它是与我们的现实社会相联系的,古罗马谚语云:“有社会斯有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一部分的法律,总是与特定社会的历史、结构以及文化传统密切关联的。因此法官现代化建设会遇到一系列的制约因素,必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成,这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但更需要我们对改革可能甚至必然产生的代价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沿着法官现代化建设道路坚定的走下去,实现法官队伍建设的历史性跨越。

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十

《手机游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从行业市场背景、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人力定员、环境影响、资金筹措、财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环境影响进行预测,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一种综合性的系统分析方法。

《手机游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于多方面的专业运用,包括:用于向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立项;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的重要依据;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向证监会申请股票上市的重要依据;向国土部门、开发区、工业园申请用地的重要依据;与项目有关的部门签订合作,协作合同或协议的.依据;进口设备和对外谈判的依据;环境部门审查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依据。

第一部分手机游戏项目总论。

一、手机游戏项目背景。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承办单位。

(三)项目拟建地区和地点。

(四)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

(五)研究工作依据。

(六)研究工作概况。

二、手机游戏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一)市场预测和项目规模。

(二)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

(三)厂址。

(四)项目工程技术方案。

(五)环境保护。

(六)工厂组织及劳动定员。

(七)项目建设进度。

(八)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九)项目财务和经济评价。

(十)项目综合评价结论。

三、手机游戏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第二部分手机游戏项目背景和发展概况。

一、手机游戏项目提出的背景。

二、手机游戏项目发展概况。

(一)已进行的调查研究项目及其成果。

(二)厂址基本情况。

三、手机游戏项目投资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手机游戏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

一、手机游戏市场调查。

(一)拟建项目产出物用途调查。

(二)产品国内市场调查。

(三)产品国外市场调查。

(四)产品价格调查。

二、手机游戏国内市场预测。

三、手机游戏项目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一)产品方案。

(二)建设规模。

第四部分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

一、手机游戏项目资源和原材料。

(一)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供应。

(二)燃料及动力供应。

二、手机游戏项目建设地区的选择。

(一)自然条件。

(二)基础设施。

(三)社会经济条件。

三、厂址选择。

第五部分手机游戏工厂技术方案。

一、手机游戏项目组成。

二、手机游戏生产技术方案。

(一)产品标准。

(二)生产方法。

(三)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

(四)主要工艺设备选择。

(五)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指标。

(六)主要生产车间布置方案。

三、总平面布置和运输。

(一)总平面布置原则。

(二)厂内外运输方案。

(三)仓贮方案。

(四)占地面积及分析。

四、手机游戏项目土建工程。

(一)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及结构设计。

(二)特殊基础工程的设计。

(三)建筑材料。

(四)土建工程造价估算。

五、手机游戏项目其他工程。

(一)给排水工程。

(二)动力及公用工程。

(三)地震设防。

(四)生活福利设施。

第六部分节能减排。

一、编制依据。

二、编制标准。

三、能源消耗现状。

四、主要节能方案和措施。

第七部分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一、编制依据。

二、编制标准。

三、环境现状。

四、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五、设计中拟采用的环保措施。

六、厂区绿化。

七、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八、消防。

第八部分手机游戏项目组织结构和劳动定员。

一、组织结构。

二、生产班制和劳动定员。

三、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四、人员来源和培训。

第九部分手机游戏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一、手机游戏项目进展阶段。

(一)施工准备。

(二)设备安装。

(三)生产准备。

(四)产品试产。

二、手机游戏项目实施进度表。

三、手机游戏项目实施费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生产筹备费。

(三)生产职工培训费。

(四)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五)勘察设计费。

(六)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第十部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主要编制依据。

二、投资估算范围。

四、建设投资估算。

(一)总投资。

(二)建设投资。

(三)流动资金。

(四)其他资金。

四、资金筹措。

第十一部分财务评价。

一、基础数据与参数选取。

二、成本费用估算。

三、销售收入估算。

四、财务分析。

五、不确定性分析。

(一)敏感性分析。

(二)盈亏平衡分析。

六、技术经济总评价。

第十二部分手机游戏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十一

近入二十一世纪后,党和政府确立了“国家办园”和“社会力量办园”相结合的幼儿教育发展方针,幼儿教育的普及工作迅猛发展。

幼儿教育在基础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愈来愈大。

《海宁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也指出:“从总体上看我市学前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紧缺,幼儿园班额偏大,幼儿园布局规划不够合理,经费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稳定。

不能很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知育幼儿园在金华地区有着多年创业,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而且具有融资的能力,有足够的资金做保证,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条件和管理基础。

在此基础上对长安镇做了相应的市场调研:

长安镇全镇面积91.9平方公里,辖20个行政村,8个社区,常驻人口8.3万,3-6岁适龄幼儿1565人。

现只有幼儿园有:长安镇中心幼儿园;长安镇中心分园;长安镇辛江幼儿园及正在筹备原新新小学改建幼儿园的等几所幼儿园,其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入园需求。

且近年来随着我镇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城镇居民的不断增多,人均收入不断提高,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突出。

“望子成龙成凤”的思想占领教育观的主导地位,所以家长特别注重对孩子的教育和投资。

都希望子女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为此,我们经过科学论证和市场调研,决定投资创办知育幼儿园(民办),相信在镇委、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幼儿园一定能够创办成功。

具体事项如下。

一、办园思路。

(一)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为导向,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幼儿教育。

(二)面向“社会”,突出幼儿教育特色,开展多种形式、多种类型的现代教育模式。

(三)加强与省内外着名幼儿园合作,积极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教学体制,积极推进幼儿教育的开放性、灵活性和多样性。

二、办园规模。

规模设置以国家教育部7月2日颁布的《幼儿园教育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国标》),在园学生数字应为200人左右,教职工不低于10人,按《国标》规定班额。

建设具有与办学规模和活动课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园舍占地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能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所需的其它设施和场地。

按照《国标》建设以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

(一)设8个教学班,分托班、小班、中班、大班,每班平均25人,

在校生200人,新建教学楼、办公楼、餐厅、运动场、等。

(二)资金来源:自筹。

(三)幼儿园性质:民办,镇教育局指导。

(四)教师配置:配备教师10人,工资由园部支付。

三、资金投入:

按照“高标准、高质量、规范化、现代化”的办园原则进行科学有效投资。

总投资80万元。

8个班教学:150元/平方米×800平方米=12万元;。

厨房一幢:980元/平方米×15平方米=1.47万元;。

运动场(包括设施):1200平方米*300=36万元;。

教具、玩具:10万元;。

院墙、道路等基础设施:7万元。

其它费用(施工设计、教学教具、电器和办公设备等):14万元。

以上共投资80万元。

四、建设地址:井坪东坪小学附近。

五、管理模式: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设董事会、监事会、园委会。

中层机构有:教务处、保卫处、财务处、后勤处等。

特此申请。

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十二

去年,我国对法官制服进行重大改革,取消了以前那种类似军警的制服、肩章和大沿帽,采用法官袍和西式制服佩戴胸徽的两款新式法官服。从去年5月1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官开庭审案时必须穿着法官袍。尽管穿上法官袍仅是一种形式,它并不能直接的必然的保证司法公正与防止司法腐败,但象征着国家司法权威的法官袍的推行还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而且也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普通民众普遍的赞同与许可。

赞成推行律师袍的主要观点是,目前在全国,律师出庭时着装不一,已严重的影响到司法的权威与庭审的庄重与严肃性以及律师职业的形象,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有必要要求律师出庭统一着律师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即使是没有统一着装,但在我国绝大多数律师在出庭时着装是得体的。其次,律师穿袍与法官穿袍之间实际上并存在着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并不是说法官穿袍了马上律师也要跟着穿袍,而且,律师穿袍也并不必然地代表着形式正义。因为法官穿袍象征的是国家司法的权威,因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官在开庭时都是穿袍的。而律师是否穿袍则更多的是由一个国家的传统和习惯所决定。因为,即使是在十分讲究法庭仪式的普通法国家,虽然法官出庭均着法官袍,但由于传统与习惯的原因,并不是所有普通法国家的律师出庭时都穿律师袍的,例如在美国,律师出庭虽然未着袍,但这些丝毫不影响律师这一职业的公众形象与律师作用的发挥,也丝毫不影响美国是全世界律师制度最发达、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的这一无可争辩的事实。

另外,在中国,无论南方与北方、东方与西方、城里于乡间,无区别的统一推行律师出庭着律师袍的做法既无必要,而且在实践中也很难实行。例如,南方与北方的气候迥异,可以设身处地的想一下,在南方的夏天时,律师穿上质地不薄的律师袍坐在没有空调的法庭里,以及在北方的冬天时,律师里面穿着厚厚的衣服,外面鼓鼓的套上一件律师袍坐在没有暖气的法庭里的情景,律师感觉会怎样?(有鉴于此,及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官袍穿着的有关规定后,随即又作出了基层法院法官审案可不着法官袍的变通规定。)又如,就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律师及城里与乡间的律师相比,东部经济比较发达,西部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城里人的观念相对比较开放,乡间的人观念相对比较保守,无区别地统一推行律师袍,对东部律师来说,几百元一套的律师袍算不了什么(据人民网公布的消息,这种新式的律师袍现初定价格为375元每套),但对西部有些律师来说则可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另外,对城里人来说从观念上会较快接受律师袍这一新生事物,但在乡间的法庭里,穿上律师袍的律师会不会像动物园里的怪兽一样受到群众的围观还很难说,更惶论能有助于庭审气氛的庄严和肃睦了。

目前,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所下的定义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我国,要做一名专职律师他首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前是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然后,经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后方可申领执业证,领到执业证后,他(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并可以独立办案。但这时作为律师的他(她)却一无所有,失去了工资和福利,失去了铁饭碗的他(她)需要依靠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以赢得劳动报酬。作为律师,他(她)没有任何权力,律师是民间人士而不是行政官员,他的执业权利是靠法律来保障的。

职权在法理上还值得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是作为整体的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职权也是需要通过检察官个体来实现的,更何况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多数公诉人是理所当然、责无旁贷地将其视为自己的职权甚至权力的),公诉人的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特殊身份往往甚至会使法官也惧之三分。《刑诉法》也没有规定控方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司法豁免制度。由于以上的种种原因,使得在刑事诉讼中本应是力量平衡的控辩双方的力量却变得如此失衡,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律师高质量地无后顾之忧地辩护以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律师来说无异是“索我于枯鱼之肆了”。

另外,由于中国历史上没有律师制度及法治的传统,由于封建遗毒尚远未肃清及我国的依法之国之旅才刚刚开始,如今包括领导干部、公检法人员、普通群众及新闻媒体等在对律师的认识方面都普遍地存在着极大的误解。有些领导干部和公检法人员错误地认为律师就是帮坏人说话和开脱罪责和专门同公检法部门过不去的,有些公检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但特权思想严重,将法律赋与其的职责当作权力,根本丝毫不把律师放在眼里,对律师趾高气扬发号施令。人民群众在需要律师时会将律师视为正义的化身,但在不满意律师收费时则将律师说成是专门乘人之危谋取钱财的唯利是图的小人。在影视作品中,对律师的认识也同样存在着普遍的误解。有一部以律师为主角的电视剧,其中一个剧情讲的是一位女律师为她的当事人代理一宗离婚官司,她的任务是为她的当事人争取对小孩的监护权。但她在办案过程中却为作为小孩母亲的对方的伟大的母爱所感动而在庭审中故意输掉了当事人委托的官司。这位律师的行为实际上严重违反了律师伦理,但这部作品竟是将其作为正面形象来宣传的!在我国的这类作品中,在关键时刻,对律师来说,几乎最终总是社会伦理战胜律师伦理。如果律师伦理战胜社会伦理,那么这名律师的公众形象必然是反面的,将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唾弃。这充分地表明了人们对律师这一职业的误解有多深!培根曾说过,没有坏人,就没有律师。实际上,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但在现代中国,公众对律师的作用与形象却是如此的定位,实不能不能说是一大悲哀。加上中国根深蒂固的官本位和人治传统残余以及现行的司法制度中存在着种种不尽合理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以权代法、以权代审、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作为律师你辩你的,作为法官我判我的等种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律师执业因此而变得阻碍重重,这就使得律师的作用根本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进而连原本相信律师的当事人也开始不得不怀疑律师的作用及这种司法法制度的合理性,转而相信打官司不如打关系之说了。而对一些律师来说,在经历过一次次的挫折与打击后,转而会认为,既然现状就是这样,自己无法去改变它,那倒还不如干脆就浑水摸鱼及时地捞点钱今朝有酒今朝醉算了,作为律师应有的正义感、责任感、神圣感和社会的及政治的使命感都被抛到九霄云外去了。

通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学院政法系邮编:516015。

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十三

幼儿园是用于对幼儿集中进行教育和保育的教育机构,使得幼儿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

幼儿园课程突出特点就是课程隐蔽性、潜在性特征!幼儿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同样幼儿园就成了这样教育的基点:从人的发展角度看,幼儿正处于人生发展的起始阶段,是从懵懂迈开脚步走向社会的开始,因此幼儿课程不寻求传授知识的高深、系统,而只需让幼儿体验关于自然,社会与人类的最浅显的知识和观念,帮助幼儿认识她们周围的世界,开始幼儿的智慧与心灵,萌发他们优良个性和品质。

幼儿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总结:幼儿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总结是对整个商业计划的简单描述。

幼儿园概述、目标市场的描述和预测、产品和服务、竞争优势与竞争策略、盈利能力预测、团队概述、财务预测等。

通过看执行总结,投资者应该能够了解整个计划的大体情况,以便决定是否要阅读计划的完整内容。

没有兴趣的投资者看完执行总结以后就可以放弃进一步的接触。

因此执行总结是整个商业计划非常关键的部分,除了简洁地描述整个计划之外,应该尽量突出商业计划中最吸引人的卖点,尽可能引起投资者的兴趣。

执行总结一般不应该超过两页,以免引起阅读者的反感。

前景规划:开办幼儿园就不能等同于看护孩子的家庭托儿所。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个体办园虽比不上国办园的条件,但不论从教室的布置、人员的安排、教学计划等等,都要学习国办园,并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制度、卫生制度、接送制度、作息安排、保教人员制度等等一系列制度。

开办宗旨:以开展自主创业的大中专学生、幼儿家长、幼儿教师培训为主,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搞好自己孩子和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与智力开发。

同时也兼顾幼儿的面授培训,做好典型示范。

教会自主创业的大中专学生,让他们能够独立自主的回乡开班培训当地幼儿。

为了使这些学生受到锻炼,在接受培训后可以在中心进行教学实习锻炼,以便提高他们的教学能力。

幼儿教育的特点:系统地记录了幼儿相关资料档案,可随时查询幼儿姓名、年龄、班级、家长信息、联系方式、幼儿毕业信息等等内容,便于教师教学,便于园方与家长互动合作,有助于提升幼儿园的形象。

培养对各种美好事物丰富的感受力;用自己的话表达自己所感受到、思考到的东西,并体会其中的乐趣;培养对生活的形象思维,并感受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

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十四

毕东升。

同任何权力一样,审判权力同样要受到必要的监督才不致被滥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各项工作要受到来自许多方面、不同性质的监督。本文拟着重对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各种监督的关系以及在改革情况下如何开展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一、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

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参照国外法院组织制度通行的划分,我国法院内部监督可做如下归纳:

1?从监督的主体来讲,法院内部监督可大致划分为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类。所谓审级监督即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的监督,监督主体是上级法院,由合议庭、审委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因此,审级监督也可称为审判组织的监督。所谓行政监督,是指法院内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对审判工作或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监督。此处所讲的“行政”,不是从国家权力角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意义上的行政,而是从管理学意义而言。在此意义上,行政监督即管理者的监督。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诉讼法和法院有关制度的规定,法院内部的行政监督由院长监督、庭长监督、监察部门对本院和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某一方面的监督构成。内容包括院长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庭长对审判人员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监察组织的纪律监督、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等。在此需要强调,笔者认为,目前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本院错判的纠正工作不能称为监督工作,一是因为它无权提起改判,改判只能由院长提交审委会,或者说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在本院内部只有本院院长才能够行使;二是它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即: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一个法官(审判组织)不能接受来自同一审级的另一法官(审判组织)的监督。

2?从监督的内容来讲,由于法院工作分为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部分,因此,监督的内容也必然包括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类。法院内部的监督主体、程序虽有不同,但内容不外乎这两项,有交叉或相同之处。从法院组织法、诉讼法、法官法的规定来看,上下级法院间的审级监督,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组织依诉讼程序进行,监督的内容是案件裁判;法院行政领导或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监督的内容既有直接针对案件裁判情况的监督,也有院长、庭长以及监察部门对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情况的监督。

二、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关系。

通常,人们一般把对案件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根据以上分析,按照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监督的主体既有审判组织(如上级法院审判组织对二审或再审案件进行审理),也有行政监督者(如院长发现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决定回避、监督审限、签发法律文书等)。因此,审判监督工作并非只是审判组织的工作。

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存在既相互区别、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

首先,两者的职能、性质有原则区别,互相不能替代。审判组织的监督是依照诉讼法解决裁判的正确与否问题,不针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而行政监督虽然能够对裁判和审判人员、审判组织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审判人员作出纪律和组织处理,但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决。在国外的司法体制中,这一点被特别强调,即强调为维护审判的内部独立,法院行政领导和部门不能干预审判,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审判的独立性使法院的行政监督具有不同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的特点:一是行政监督不对案件的是非曲直直接做结论,案件结论由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解决;二是为维护审判独立,行政监督多是事后监督,不直接干预尚未作出裁判的案件,多数情况下只对生效裁判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司法行政监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组织法、诉讼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审判组织独立、公正有效的开展监督,依靠行政监督为其提供的环境、条件。这不仅在于审判组织的有效工作离不开行政监督者通过监督管理提高法官的素质并为之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还在于审判组织开展的监督,许多都是通过行政监督而发现和提起的。如院长领导开展的执法检查,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检察院(某些国家为司法部长)发现裁判错误提起抗诉(司法部、检察院工作属司法行政工作);监察部门发现法官在审判中违法违纪引起的对裁判的复查、重审等。因此,行政监督者监督案件是必要的,不能把行政监督与审判监督搞成两张皮,更不能人为地把两者割裂开来。特别是由于我国司法工作奉行有错必纠原则,与国外不同之处在于生效判决允许申诉、再审,允许改判纠正,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因而,如果说国外的法院监督中审级监督居于重要位置、行政监督相对弱化的话,那么在我国行政监督则有其特殊存在的价值。

第三,行政监督依赖于审判组织的监督、以审判组织作出的结论为依据。虽然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了案件裁判情况,但行政监督只有提起或建议的权力,无裁判的决定权。因此,行政监督并不代替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判。两者性质、权限、任务不同。由于审判工作的判断性特点,决定了审判奉行独立、中立原则,行政领导、行政人员不能干涉和代替审判组织的法定权力,对案件的裁判必须由审判组织依照法律作出。因此,行政监督必须以审判组织的结论为依据,进而才能达到对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目的。

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更常见,如法国、日本规定,刑事再审可由司法部长或检察长提起等。这种依法进行的监督并非行政干预审判。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脱节和分离,只会带来不良后果。过去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薄弱,原因之一就是两种监督脱节,导致法院司法腐败的滋长、蔓延。因此,强调审判独立而忽视行政监督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强调行政监督而忽视审判工作的程序性、独立性都是片面的,必须加以克服。

按照这一理解,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最高法院关于监察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行使的是各级法院院长授予的权力,与院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权一样,同属行政监督的性质,是院长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责在于监督检查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监察部门根据院长授权,当然有权对审判工作、包括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监督(如各级法院开展的执法检查和案件督查)。当然,监察监督是行政性的监督,监督检查的核心是审判组织、审判人员是否有失职、不履行职责、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通过对工作、对案件的监督解决对人的监督问题,而不是直接解决裁判的问题。

三、行政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同时规定法院院长必须对人大负责、向人大作出工作报告。这就决定了院长必然对法院各项工作有管理、监督权力。这一权力在诉讼法、法官法中均有充分体现。这些法律规定,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由此,我们便会遇到行政权力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

审判独立包括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两个方面。本文所探讨的监督属法院内部监督,当然不存在影响外部独立问题。虽然我国的司法制度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但明确了审判组织的权力,审判组织的这些权力院长、庭长不得代理或干预。同时,法院院长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司法体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工作原则,也决定了法院内部监督、特别是行政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落实和维护审判组织权力的基础上开展内部监督工作,既不违反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规定,也不会影响法院内部审判组织、法官行使依法作出裁判的权力。

即使是在奉行法官独立审判的国家,在不影响法官依内心确认作出裁判的独立性的前提下,法律也规定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官或司法组织对被监督的法官有权力、有义务就工作效率、责任心、举止、品行等内容提出监督意见、采取纠正措施。在国外,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并不排除法院内部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夫撰文指出:美国司法独立制度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享有宪法的保护;二是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三是司法有权对法官的不当行为采取纪律措施;四是发生利害冲突时用适当办法予以解决;五是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只有这五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司法独立。”(见美国驻华大使馆《交流》第2期)此处的纪律措施就是内部监督。我国的执法环境、法官的产生条件、公民的法律素质目前与国外有很大差别,采取符合我国审判工作特点的加强监督、强化管理的措施是促进审判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四、司法改革与加强法院监督。

党的十五大指出,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开展冤、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这一论断包含了两层意义:一是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二是要加强监督,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这为司法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明确了方向。关于法院改革,《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改革的思路。《纲要》第20条指出:“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纲要》这一规定表明,逐步改变庭长、院长审批案件的做法,落实法律规定的审判员、合议庭权限,是今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从一定意义上说,在价值取向上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向着法官独立审判的方向发展。因此,《纲要》的规定也为如何开展法院内部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必须适应这一形势的要求。

在司法改革的形势下,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都有许多不适应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问题,值得我们下工夫去改革完善。

1?关于审级监督。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审判工作方面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必须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形成的行政化的倾向,如对案件的请示、汇报、批复等行政工作方式。在不同审级之间,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是在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事先的请示、汇报等领导和服从的行为,都将使事后的监督失去意义。

2?在行政监督方面,院长、庭长、监察部门如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是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搞好监督,必须分清院长、庭长、监察部门的审判职责、管理职责。依照法律规定,院长、庭长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员。做为合议庭、审委会成员时,院长、庭长要依法履行其法律规定的审判职责,如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委会。作为管理者出现时,则须履行其管理、监督职责,如分配案件,组织合议庭,决定有关人员是否回避,审核法律文书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决定是否一致并签发法律文书,监督审限,发现错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审判职责是院长、庭长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时履行的职责,此时,其权力、地位同普通法官一样,不能凌驾于其他审判组织成员之上。在履行管理者职责时,院长、庭长必须充分发挥管理者、监督者的作用。但审判工作的特点同时决定院长、庭长在监督、管理时也不能干涉审判组织的法定职权,个人无权改变审判组织的结论、决定。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管理者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或操纵审判组织的审判结论,管理者只能依法定程序来使审判组织接受自己的观点、实现自己的意志。

述,两者还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搞好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必须掌握以下几点:

1?要遵循审判工作的规律,掌握审判工作的特点,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要认清审判权、监督权的差异,掌握法院行政监督的特点。要制定出明确的法官行为规范作为监督的标准;同时,在维护审判组织依法行使权力的基础上,明确行政监督者的权限,明确监督与干预的区别。既加强监督,又不干涉审判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2?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以院长领导下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工作。监察监督是以纪律处分为手段的监督工作,在管理范畴中,其作用和效果是最为有效的。要纠正目前监督部门重叠、分散的缺陷,许多法院都设立了监察室、监督室、督导员以及对本院裁判有再审复查权的立案庭等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这些部门虽工作角度、方式有所不同,但从性质上讲都是院长行政监督权的延伸,都属行政监督范畴。为使监督形成合力,实现法院机构改革精简、效能的目标,完全可以将这些职责归并,形成以院长领导下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力量。

3?要将对人的监督与对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要作好两个结合,即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的结合、行政监督不同主体之间的结合。审判庭的二审工作、立案庭对本院的再审复查工作、庭长的日常监督工作、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均应通过有效的途径结合起来,使之形成相互协作的体系。在这方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作出了原则规定,但需要在追究的内容、免责的范围、工作的程序、有关部门的义务、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进行完善,以确保审判的独立性、监督的有效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十五

摘要教育实习是高师学前教育专业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合格幼师队伍最基本、最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目前各高校的教育实习在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幼儿园三方都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教育实习的有效性。

关键词学前教育教育实习实习生高校幼儿园。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资培养成为当今各高师院校争相讨论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教育实习作为高师学前教育专业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合格幼师队伍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同样受到各高师院校的普遍关注。

为了提高学前教育专业的教育实习质量,笔者对本校参加过顶岗实习和教育实习的部分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及指导教师进行调查和访谈,同时结合自身的带队实习经验,出教育实习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以期促进高师学前教育专业提高其教育实习质量。

一、实习生方面。

根据广泛的调查发现,实习生存在的问题是影响教育实习质量最主要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心理准备不足。

目前我国高师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普遍存在着与幼儿园实际情况相脱离的现象,学生在课堂和书本上学到的幼儿园与现实中的幼儿园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

现实中的幼儿园大多既没有宽阔的活动场地,漂亮的环境布置,又没有完善的游戏活动设施,更没有先进的教学设备,甚至要求在实习期间自己打水、买菜、做饭,条件不容乐观。

现实与理想的强大落差,使部分实习生一时很难适应,从而参与实习工作的热情和主动性不够。

(二)缺乏吃苦精神。

部分实习生简单地认为,幼儿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教授幼儿知识,做知识的传授者,至于幼儿保育工作应该由保育员来做。

然而在现实的幼儿园工作当中,实习生往往要从保育员工作做起。

除此之外,由于幼儿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实习生在面对幼儿园繁琐的一日常规教育,包括每天接送幼儿,组织幼儿晨检、晨读、早操、三餐两点、教育教学活动、户外游戏活动的同时,还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尤其是幼儿的安全问题。

从课堂到现实的工作岗位,从学校的`自由散漫到幼儿园的纪律约束,实习生的体力消耗、时间消耗与在学校相比要多出好多倍,一时之间难以承受,抱怨声不断。

(三)教学技能欠缺。

当实习生面对幼儿园实际教学活动时,总是不知如何组织和开展,大多是按照自己的思路采用“直接灌输”的方式对幼儿传授知识,而不知采用怎样的技巧和策略去吸引幼儿的注意力。

(四)实习时间难以保证。

实习学生面临毕业,许多学生要请假参加各种面试招聘会和考试,教学计划要求的实习时间很难保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习效果。

二、高校方面。

(一)实习时间短且集中。

我国高师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普遍存在实习时间短且集中的现象。

教育实习大多统一安排在大学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实习时间专科一般为4~6周,本科一般为6~8周,与国外同类院校相比,实习时间较短且集中。

虽然我国部分高师院校,也曾在教学期间安排学生到幼儿园进行参观、见习及顶岗实习活动,但这种情况较少且大多时间较短,学生无法深入幼儿园工作当中,无法得到真正的锻炼。

(二)教育实习内容和功能单一。

从我国高师学前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的现状来看,大部分院校对教育实习功能的理解有所偏颇,大多只重视在实习过程中对学生组织教学活动能力的训练,而忽视对实习生有关幼儿园管理工作、幼儿园保育工作、与幼儿家长的交流与沟通等方面的技能锻炼,实习功能单一。

(三)实习评价不够完善。

高师院校对实习学生的评价与考核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评价与考核的主体上看,各高校主要强调从学校单方面的打分,而忽视了与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实习单位的评价相结合,评价与考核不够全面。

在评价与考核的内容上,大多数高校多以学生实习结束时上交的教案、教育笔记、教育总结、调查报告作为最终评分的标准,而忽略在实习过程中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实习纪律,以及教学实践能力的提升等相关内容的考核,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实习生产生侥幸心理,不能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四)教师指导不到位。

指导教师是教育实习计划的重要组织执行者,其工作态度和能力水平直接影响实习质量。

各高师院校在选择实习指导教师时,往往会选派那些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教师,这些教师往往理论有余而经验不足,自己几乎没有参加幼儿园实际教学工作的经验,对幼儿园工作是怎么一回事显得不太了解,到了幼儿园忙于适应环境、了解情况,根本不知道如何对学生进行指导,因而大大影响到学生实习的成效。

(一)实习基地较难稳固。

稳定的实习基地是开展教育实习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教育实习表面上看是实习双方互惠互利的,其实幼儿园方面需要做出更大的付出,接受学生实习后,幼儿园正常的教学安排和进度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给学生提供的实践机会较少。

一些幼儿园因为对学生的工作能力持怀疑态度,所以表面上接纳了学生来学习,实际上却只是让学生负责打扫卫生、维护安全这一类的工作,学生接触不到幼教的核心工作,没有得到实质性的锻炼与提高,使实习活动流于形式。

21世纪的幼儿教育是全世界共同瞩目的话题,幼儿教师是幼儿教育的主力军,而教育实习又是幼儿教师成长过程的重要一环。

因此,我们只有不断探索和研究教育实习中出现的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王立文.高师学前专业本科生幼儿园教育实习的困境与出路[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5)。

[2]李艳.困境与出路-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0(8)。

[3]董旭花.高等学前教育专业实训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4)。

[4]张文娟.学前教育专业实习的困境与出路[j].当代教育论坛(下半月刊).2009(3)。

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十六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一、幼儿园项目产品市场调查。

(一)幼儿园国际市场调查。

(二)幼儿园国内市场调查。

(四)幼儿园上游原料市场调查。

(六)幼儿园市场竞争调查。

二、幼儿园市场预测。

市场预测是市场调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是利用市场调查所得到的信息资料,根据市场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的结论,对本未来市场需求量及相关因素所进行的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所必须的依据。

(一)幼儿园国际市场预测。

(二)幼儿园国内市场预测。

(四)幼儿园上游原料市场预测。

(六)幼儿园项目发展前景综述。

幼儿园研究报告论文范文(17篇)篇十七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幼儿园项目建设背景。

(一)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幼儿园行业发展。

(二)幼儿园市场前景广阔。

二、幼儿园项目建设必要性。

(一)进一步推进我国幼儿园行业发展。

(二)……。

(三)……。

三、幼儿园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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